时间:2023-12-28 17:02:2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开放存取 开放存取资源 知识产权保护
[分类号]D923.41
开放存取运动已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自然延伸,其滞后于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因而成为影响开放存取运动的主要障碍之一。加强对开放存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在作者、出版者、用户间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开放存取运动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1 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特点
开放存取是新的学术出版与学术交流模式,其信息资源呈现一些新的版权特点。
1.1 受现行版权法保护
版权所有权由一系列权利组成,作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背离现行版权法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限制用户合理使用其作品。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并不鼓励违背版权人的意愿或是违反版权法的规定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开放存取,也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版权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实施开放存取。
1.2 版权保护复杂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的产物,网络条件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得版权保护更为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和机构增加。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是调整作者、出版者和用户间的利益关系,开放存取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主体增加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图书馆或学术机构等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版权保护要求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作品种类多样。传统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印刷型文献,而适用于开放存取的文献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文档,主要有论文、著作、原始资料、多媒体资料、课程资料等。
第三,开放存取资源的超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开放存取资源而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免费存取、自由使用,一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版权保护起来就十分困难。
1.3 许可协议是版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开放存取资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许可协议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作者和版权持有人通过许可协议让渡部分版权给用户,使得所有用户具有免费、不被更改、全球和永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部分权利,用户使用开放存取资源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等版权信息。
2 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BOAI认为,开放存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自存档(Self-Archiving)和开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这也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主要方式。在开放存取资源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1 作者自存档的知识产权保护
2.1.1 自存档作品的保证 作者自存档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权、言论自由权、普通法上的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不能含有对第三方进行诽谤、侵犯隐私或其他歪曲事实的内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权利时须与其他合作者达成一致意见。如英国牛津大学机构库Dspace@Cambridge项目规定,当作者向该机构库提交论文时表示作者承认同意这么做,而且,作者有责任确保在向机构库提交资料时不侵犯版权。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会删除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中伤他人的,诽谤、侵害他人隐私或诋毁他人名誉或商誉的,种族歧视或其他不适当信息,以及与学术讨论无关的内容,对文章不进行学术审核。
2.1.2 自存档作品的版权保护 作者将拥有版权的预印本(preprint)张贴在开放存取仓储中,或存储在个人主页、博客中,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如果是张贴后印本(postprint),由于出版者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务,根据协议应该取得出版者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的风险。
这里主要有两个服务项目帮助作者保护自存档作品版权:
ROMEO SHERPA/RoMEO数据库是一个可提供检索服务的关于出版者版权政策的指引数据库,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和白色来标注它们对开放存取自存档的政策态度:绿色代表允许作者存档预印本和后印本;蓝色代表允许存档后印本;黄色指可以存档预印本;白色代表没有正式提出支持自存档。根据对414个出版者的统计,有68%的出版者允许某种形式的自存档。利用ROMEO,可以检索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分配。
JULIET 许多作者的研究项目都是得到资金资助的,不同的资助者对作者自存档的要求也不一样。为帮助作者了解研究资助者关于开放存取数据存档和开放存取出版的政策,确保研究成果保护与存取的复合环境,SHERPA推出了JULIET服务,作为对RoMEO服务的补充。JULIET便于研究者和其他人清楚了解每一个资助者的要求,简要描述每个资助者的政策,并对照开放存取理念对资助者的政策进行比较和评价。许多研究资助者已规定研究成果必须存放在开放存取仓储中,一些资助者强烈要求存档,或另外提供资金帮助研究成果发表在开放存取期刊或一些出版者建立的混合期刊中。
2.2 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机构、大学、图书馆等是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在建设开放存取仓储时,应该取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在网页显著位置提供版权声明或免责声明。如著名的学科库“图书情报科学与技术数字图书馆”(DLIST)在其版权政策中声明:DLIST不对版权问题负责,责任应由作者或作品的版权持有人承担。图书馆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发现涉嫌侵权的内容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避免因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2.3 开放存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2.3.1 赋予作者不同的权利 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版权问题主要是作者与出版者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问题,要么作者保留版权,要么作者将版权转移给出版者。任何一种情况,版权持有人将同意出版的作品开放存取。JISC-SURF“合伙人版权”计划的报告提到了被确认的四种不同的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分别是:署名许可、独占许可、再使用和改变论文形式的权利限制开放存取许可、作者保留所有或大部分权利等。这是四种不同的版权实践模式,四种不同的权利安排。Horrn E等则归纳了A、B、C、D四种新的版权模式,并对每种模式下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了探讨。
2.3.2 推行许可协议制度 许可是开放存取发展的障碍之一,是作者、出版者、用户三者问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由于许可的形式多样、许可的细节材料较难发现和理解、对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机构和环境面临不同的许可障碍等原因,许可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但它是开放存取期刊版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制度。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C协议提供作者四种许可方式: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如美国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和英国生物医学中心(BMC)就使用了知识共享的“署名”许可协议;欧洲地球科学协会(EGU)的期刊采用的是“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限制对开放存取出版物的再使用。作者可根据自己的授权意愿,进行自由组合,构成六种CC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a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aa)、署名(by)。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
3 开放存取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3.1.1 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为自己免责 图书馆既是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又是开放存取资源的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后者,图书馆应该自觉遵守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和当地的版权法律、法规,尊重版权人的权利,合法地使用开放存取资源,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善于利用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国际组织等有关支持开放存取的政策为自己免责。
2005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发展议程中有关图书馆的原则》,规定“政府拥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在公共范围内传播”,“由政府基金资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免费公共获取”。
2003年12月5日IFLA管理委员会在荷兰海牙通过《IFLA关于学术文献与研究文献开放存取的声明》,要求全球各地的图书馆与信息服务网提供过去、现在及未来的学术文献,确保这些文献的保存,协助用户发现及使用它们,并提供教育课程以帮助用户进行终身学习。
2007年12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综合拨款法案(H,R,2764)》,其中规定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强制要求其资助的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之后的12个月之内,将其经过同行评议的原稿电子版存放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的开放存取仓储PubMed Central中,通过网络提供开放存取,便于公众获取利用。
《关于申请2008年度博士点基金自然科学类课题的通知》(教技发中心函[2008]16号)第十一条规定:为使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获资助课题负责人结题前,应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2-3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他刊物发表等同。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第五条提出“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侵权责任是指图书馆采集的知识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权的,以及图书馆的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发生侵权的。
3.1.2 提醒终端用户 由于开放存取运动的跨国界性,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用户并非都是本地的,为了存取开放存取资源去研读当地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为了保护开放存取资源,图书馆可在其主页上相关的版权政策,让用户一目了然,知道作品保护的方式、保护的程度,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1.3 帮助作者管理自己的版权 图书馆要积极宣传开放存取理念,争取作者的支持,帮助作者获得更多的版权。
当作者出版著作或时,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签订出版协议转移作品的所有版权,这使得作者失去了对作品版权的控制。当作者使用、再使用或授权其他人使用作品时,就会受到来自出版者的限制。为帮助作者管理好自己的版权,研究机构、图书馆等通过律师等帮助作者与出版者签订版权补遗协议。如由12个世界级的美国研究型大学组成的联盟――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的教务长于2006年一致签署的出版协议声明及补遗,就是帮助成员大学的作者保留在多种条件下共享作品的权利,包括张贴作品到机构库或学科库中。
由于大多数作者并不非常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作者版权补遗搜索引擎可以帮助作者产生PDF格式的版权补遗协议,附在版权协议上,确保作者保留某些权利。
一、一则典型案例[1]
著名画家刘继卣根据武松打虎的故事于1954年创作完成了绘画作品《武松打虎》组画。1957年《武松打虎》组画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刘继卣于1983年去世,裴立系刘继卣之妻,刘ccc为刘继卣之女。1980年景阳岗酒厂将《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璜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89年景阳岗酒厂将其使用的刘继卣的《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经修改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经审查准予其注册。1990年景阳岗酒厂携产品参加了首届中国酒文化博览会。1995年6月9日,该厂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景阳岗陈酿品评会”。上述两次活动,景阳岗酒厂均未邀请裴立、刘啬参加,也未与裴立、刘啬进行联系。景阳岗酒厂称其使用刘继卣《武松打虎》组画时已经征得刘继卣口头出意,主要是依据诉讼发生后其收集的证人证言,证明已经得到了刘继卣的口头明示和默示许可,但未提供直接证明刘继卣意思表示的证据。1996年7月,裴立、刘啬作为刘继卣《武松打虎》组画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人,以景阳岗酒厂未经刘继卣许可,将《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璜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上,侵害刘继卣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裴立、刘啬诉称:《武松打虎》组画创作完成后在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广为流传。最近偶然发现被告将《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上使用。被告对《武松打虎》组画的使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违反了有关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景阳岗酒厂辩称:景阳岗酒厂从1980年开始在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刘继卣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已经取得刘继卣的许可,属合法使用。退一步讲,即使未经刘继卣先生或其继承人的许可,我厂一直对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进行广泛宣传,还取得了商标注册,因此原告在两年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在使用刘继卣先生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绘画作品《武松打虎》由刘继卣独立创作完成,其著作权为刘继卣享有。景阳岗酒厂未经刘继卣许可,将刘继卣创作的《武松打虎》组画中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璜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上使用,未为刘继卣署名。其行为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刘继卣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继卣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继承人裴立、刘啬享有。被告称其使用已经取得许可和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对赔偿数额,视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范围、时间、数量、产品的获利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9条第1款第(4)、(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1款第(6)项、第10条第1款(1)项,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景阳岗酒厂停止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璜上使用刘继卣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
二、被告景阳岗酒厂向原告裴立、刘啬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景阳岗酒厂赔偿原告裴立、刘蔷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原告裴立、刘蔷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二、适用于案件的现行法律机制[2]
分析法律在相关案件中的运作过程,比单纯罗列现行法律规范,能够更全面准确地揭示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上述案件中,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机制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确认原告享有某项知识产权。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商标专用权。[3]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根据《商标法》,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专利法》,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及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销售、进口依该法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利。在本案例中,法院首先确认原告享有著作权。
其次,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的构成要件。依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受侵权法的保护,[4]因此,。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侵权行的构成要件同样适用于侵害知识产权的场合。因此,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5]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修改、使用《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被告的行为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侵害了原告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的行为有违法性;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确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根据《民法通则》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责令被告承担了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本文目标和方法
从以上论述可知,我国现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其核心概念是侵权责任。本文试图通过揭示侵权责任概念的完整含义及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完成对这一概念的解构。同时,本文试图以请求权为基础,重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
本文的研究法主要是概念分析。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分析学说认为:“分析法学的目的之一是对所有法律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获得准确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准确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精确性和明确性来表达我们的思想,我们就必须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6]本文正是通过厘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等基本概念及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以实现上述目标。
第二章 概念解构:对“侵权责任”的分析与诘难
一、概念比较
(一)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虽然没有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7]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8]其中,侵权责任可以适用的方式有: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9]在我国,既不否定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又突出了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性质。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已经使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远远超出了“债”的范畴,而试图对合法权益予以全面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予以控制。[10]
(二)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罗马法,私犯是指行为人使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被害人给付金钱,私犯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造成了损害;2、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3、不法行为和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须有责任能力;5、行为人须有过错。随着法学的进步,罗马法确立了私犯的过失责任原则。[11]从私犯导致的法律后果来看,“产生于私犯的诉讼区分为罚金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和混合之诉”[12]罚金是加倍的损害赔偿,而不同于刑事制裁,所谓混合之诉,是指罚金之诉与损害赔偿之诉的混合。
《法国民法典》从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出发,第一次提出侵权行为的概念。该法典第二卷“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四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第2章规定了“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其中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Faute)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进一步发展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的第二十五节规定了侵权行为。其823条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日本民法》709条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日本学界认为,“所谓侵权行为,就是当某人违法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使加害者负担应该赔偿受害者损害的债务的制度。这种违法的利益侵害本身也叫作侵权行为。”[13]
以上论述表明,从罗马法以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是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与损害赔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甚至有人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损害赔偿的责任”[14]而作为侵权行为的效果,除损害赔偿请求权外,是否应该认可停止行为请求权,则在大陆法系学界存在对立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在构成侵权行为的侵害的仍在继续的场合下,只承认对已经发生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对受害者的救济是不充分的,受害者应能够请求停止,排除侵害行为。但是,通说认为,现行法对停止行为请求权作为侵权行为的效果持否定态度。[15]
(三)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16]广义的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17]物上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内容。
(四)侵权责任与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物上请求权的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与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依我国现行法,作为侵权行为法律效果的侵权责任,既包括侵权行为之债(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包括物上请求权。在大陆法系作为物上请求权内容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在我国都成为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二、“侵权责任”的困境
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概念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因为“仅仅将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根据,否定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责任后果,极易忽视侵权损害赔偿中所体现的国家对不法行为的强制性质,从而不利于运用损害赔偿形式制裁不法行为人,并教育和督促行为人正确履行义务”[18].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的优点表现在对受害者救济的全面性和简洁性上。在侵害行为仍在继续的场合下,只承认对已经发生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对受害者的救济是不充分的,有时候,停止侵害比损害赔偿更为重要。在我国现行法下,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同时主张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但依大陆法的概念,受害人须依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依物上请求权主张停止侵害。显然,我国的侵权责任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立法方式更为简洁。[19]
正是立法方式的简洁,同时造就了侵权责任概念的困境。侵权责任概念虽然强行统一了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之债和物上请求权两个传统概念,但却无法抹去二者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上的种种差异。正因为如此,以侵权责任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题,简述如下:
(一)侵权责任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按照通说,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是,近年来,对这一观点不断有质疑提出。有人提出,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一定须以过错为要件。该观点认为,“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的看法,是为未经许可的使用人(先不言其为‘侵权人’)着想过多,而为权利人着想过少。如真正实行知识产权领域内全面的‘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丧失了实际意义。”[20]实际上,认为侵权责任不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往往是指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不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而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仍须以过错为必要。这样,对于侵权责任,应区分责任的不同形式,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有的责任成立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有的则不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这是侵权责任概念解构的内因之一。
(二)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观点认为,损害事实也不一定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该观点称,“传统民法理论所称一切侵权的认定均须以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条件,‘无损害即无责任’,等等。这些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麻烦就更大了。”[21]实际上,该观点所称侵权责任不一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是指停止侵害、防止侵害的侵权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对于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仍须以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这样,在侵权责任内部,有的责任形式以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有的则不以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这是侵权责任概念解构的内因之二。
(三)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13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如何起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对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害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请求;[22]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连续的侵权行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到侵害而在两年内不主张的部分,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23]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专利权人丧失的仅仅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丧失对侵权行为的禁止请求权,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但不作经济赔偿;[24]第四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已过,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侵权人不停止侵权,也不作损失赔偿。[25]实际上,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对侵害人可以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只适用债权请求而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这是民法理论中的通说。[26]所以,停止侵害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不罹于消灭时效,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因诉讼时效经过消灭。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机制中,以侵权责任的概念统一了债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而没有考虑到二者在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这是侵权责任解构的内因之三。
(四)侵权责任在实例中的逻辑悖论
下述案例[27]也说明了区别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义。原告速连自行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拥有一项“自行车的换挡系统及换档方法”的发明专利。1994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苏州大华自行车生产的自行车上安装了专利产品-换档装置(握把变速器),并发现被告工业品商场销售的自行车上也安装了同样的专利产品。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大华公司称其在自行车上安装的“换档装置”是从深圳市一贸易公司购买的,自己并不知道是专利产品。工业品商场认为其生产厂家销售的自行车属于正常合法行为,即使侵权也是生产厂家的事,销售者不应承担生产厂家行为的后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大华公司在组装的自行车和工业品商场销售的自行车上安装的“换档装置”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但是,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在实施使用和销售行为时,知道该“换档装置”是原告的专利产品,二被告的使用和销售行为不视为侵权。因此,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是,二被告必须停止使用和销售行为。
在以侵权责任为枢纽的保护模式中,法院将陷入逻辑悖论中。一方面,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院又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实际上又必须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依据。[28]
三、小结:侵权责任的解构
笔者认为,上述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立法模式本身,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模式,而是民法通则确立的整个侵权行为法模式。如果将物上请求权从侵权责任中独立出来,上述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第三章 概念重构: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体系
第一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方法
一、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29]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诉”(action)的概念,“诉”的概念着眼于程序法,而非着眼于实体法,Windscheid将其发展成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30]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请求权一般包括如下类型[31].其一,契约上请求权,指基于债权契约所生的请求权。其二,类似契约关系的请求权(Anspruch aus Vertrags?hnlichen Verh?ltnissen),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错误表意人的赔偿责任;2、无权人损害赔偿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其三,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其四,物上请求权。其五、不当得利请求权。其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上述六种基本请求权外,另有多类其他请求权类型,不一一列举。
我国民法上虽然没有完全确立上述请求权,但学理和实践中均予以认可。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方法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32]权利可分为人身权、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几类,其中债权本身就属于请求权,其他支配权(人身权、物权及知识产权)在受不法侵害或有不法侵害之虞时,则须依请求权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例如,在物权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则依据物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对物权予以保护。[33]
请求权同样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必须构建相应的请求权概念体系。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类型包括:1、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2、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3、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34]下文以此三种请求权为主,试构建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体系。
请求权保护方法不同于侵权责任保护方法。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在于:
1、侵权责任概念中包含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的物上请求权分别独立出来,成为两类独立的请求权;同时,不当得利也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类独立的请求权。因为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均不相同,而且每类请求权下位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也有不同,这样,侵权责任的一元构成要件被请求权体系的多元构成要件取代。
2、请求权体系着眼于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突出了权利人自身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作用;而侵权责任的保护方法则强调国家对侵害行为的制裁。
第二节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侵权行为的立法例
前文已述,从罗马法以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就是损害赔偿,这一点并无立法例的区别。但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则有不同立法例。
侵权行为源于罗马法中的私犯与准私犯。盖尤斯将债划分为两大范畴,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大多数债都产生于盖尤斯这两大范畴之一,但也有一些债并不如此。针对这后一些债,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入增加了两个范畴:准契约和准私犯。[35]在《法学阶梯》中优士丁尼仿效盖尤斯,列举了四种私犯:盗窃(Furtum)、抢劫(Rapina)、非法损害(Damnum iniuria datum)和侵辱 (iniuria)。[36]罗马法关于私犯的法涉及的都是具体的错误,没有一般原则。但是,大陆法系正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民事侵权的一般理论。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原则的规定。该法典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Faute)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个人不仅对于因自己之故意行为所生之损害,即对于因自己之懈怠(Negligence)或疏忽(imprudence),致损害于他人者,亦负赔偿责任。”所以说,法国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采了概括主义的立法例。[37]
德国继受罗马法而形成的普通法仍采传统的侵权行为类型,未能克服个别列举方式的缺点。德国民法起草者原想参考法国民法的立法例规定凡故意或过失不法国民法的立法侵害他人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其后改采折衷主义。[38]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三个基本类型。该法典第823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所生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同条第2项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者,亦负同一义务。依其法律之内容无过失亦得违反者,仅于有过失时始生赔偿责任。”第826条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台湾侵权法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台湾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根据该条规定台湾学者认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三种类型:(1)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184条第1项前段);(2)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184条第1项后段);(3)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第184条第2项)。[39]
有上可知,侵权行为的规范模式有三种基本形态。第一种规范模式是罗马法的个别侵权行为类型,当代英美法仍采这种模式。第二种是概括模式,如法国法,基于自然法而创设一般原则,其所保护的客体并不区别权利与利益。在这种模式下,法院界定应受保护的权益,因此,法国侵权行为法具有浓厚的案例法的特征。第三种规范模式是德国、台湾民法所采的折衷主义,区别受保护的客体为权利抑或利益而规定侵权行为的若干类型。
关键词:电子文档;知识产权保护;DRM技术
中图分类号:TP30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6-0209-01
日新月异的电子信息时代,新的技术和方式层出不穷,然而,各种各样的反制手段也随之出现,也即是“魔”与“道”的较量永远没有完结之日,而且简直难分胜负。与此同时,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发生的商业及其它竞争也不会停息。于是,保密与窃密,加密与泄密的攻防也就日益激烈。政府部门及经济实体内部的电子文档保密至关重要。在商业利益的角逐中,甚至包括经济实体内网上的大多数文档都可视为机密文档,不仅仅关系到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实体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一个好的加密相关产品无论是对保护重要的知识产权还是维护经济实体的自身利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而且此类产品中所应用的加密技术也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与开发前景。
曾有某知名的安全企业对其内部员工进行的调查发现,其大部分员工没有建立起数据保护意识,不少人把他们存储敏感数据的便携设备借给同事用过,还有的员工打印敏感数据后携带离开,为数不少的员工使用电子邮件移动过数据,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使用的是较不安全的外部邮件程序把数据带出办公室。大约有40%的人表示他们平均每周会将至少10份文档带出工作场所,例如通过笔记本(41%)、U盘(22%)、CD(13%)。由此看来,即使在各种防火墙技术普遍实施的环境下,对内部计算机系统造成重大泄密的往往不是黑客或是商业间谍,更多的来自其内部,因为这些人更容易获取信息,他们可以很容易地辨别信息的价值,也能相对容易地将某些文献资料通过各种手段带出。相比之下,其他人员如果想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到有用的资源,要闯越的关卡还不是那么简单易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为文档安全防护的安全措施是:对外部的非法入侵,我们通过采取实施防火墙的方法防止入侵进来;对内部的文档安全则实施文档防水墙的方案予以防范。如果使用这样一种文档安全产品,它能够有效解决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电子邮件、移动设备和打印材料等方式将重要的文档携出,同时又能够满足其内部成员间的共享,则可将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DRM)的方法和思路加以借鉴,对文件系统过滤驱动的加解密技术作为它山之石,从而实现内网文档的安全防漏。
电子文档的防泄漏做法一般有禁止、限制和加密。当前采用较多的主要一是通过防水墙技术对文件加以隔离保护,再就是通过管理手段对电子文档予以严格的访问审查。技术手段一般是通过对电子文档进行加解密保护,这两种方法可归结为加密和封堵。加密的方式主要是对文件在泄漏的时候实现加密,另一种方法是对计算机上的磁盘进行加解密,在访问文件时通过输入密码对相应文件解密。对于前一种做法,本文认为,只要存储设备上存储的数据是文件的明文,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内部人员的泄密。对于第二种做法,虽然可以保证文件存储的安全,但要对文件密钥分发和管理也比较繁琐。
现在应用较多的是微软的 DRM 技术。DRM英文全称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中文一般翻译为“数字版权保护”或“数字版权管理”。 这项技术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对数字内容进行保护,这些附加使用规则就是用来判定用户是否拥有对文件进行操作的授权。DRM技术的用途一般有两类,广泛应用的第一个功能是多媒体保护,例如网络上广泛使用加密音视频、流媒体文件等等;另一个功能是对文档进行加密保护,例如Word, Excel, PDF等。DRM主要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文档、电影、音乐不被盗版。从本质上讲,这两个功能实现的原理是一样的,都是针对文件进行加密,并对授权信息再进行加密,授权信息通过解密和扩展得到加密的密钥,再应用这个密钥对文件进行加解密操作。现在通行的比较普遍的实现方式如下:
这样的系统一般设置一个安全中心,安全中心对用户授权的文件分发密钥,文件安全系统将密钥标识和许可证颁发机构地址写入打包加密后的内容的头部,并且使用另一对密钥,通过椭圆曲线加密算法对头部信息进行签名,防止头部信息被非法修改。通过这种方式,只要对文件通过分发授权的密钥进行加密,那么只要对文件的访问有授权,就可以实现对文件的读写,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这种思路,不仅可以实现文件的保密,还可以实现文件有授权的共享。
众所周知,文档泄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有时是不可估量的。可以肯定地说,在未来的信息安全领域,内网防泄技术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技术体系,并在整个信息安全领域中成为新的技术扩展点。随着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不断更新,不同的文件系统的出现,新的内网文档安全技术也将不断涌现。而通过应用DRM技术实现文件加解密的主要方法同对文件操作进行控制的方法进行结合,能够达到很好的文件防泄漏目的,因此有较强的通用性。
应用DRM授权加解密的方法也能够给用户带来一定的方便,进而提高工作效率;以透明的方式对文件进行加解密的方法,减少了过多的人为干预。此外,将文件进行扩展,这种技术将不仅仅局限于当前的文档类型。比如可以将该技术应用于软件产品的文件上,对购买软件的用户进行授权,经过授权的用户可以在其官方网站下载最新产品,而这种授权只针对客户的计算机生效。这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盗版,这也将是对于软件产品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一种可行的方法。通过基于DRM技术的文件加解密技术,不仅可以实现对文档的防泄漏保护,还能对各种类型的文件格式,包括工程类开发文档、流媒体文件等起到较好的版权保护作用,因而有着较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在“”的传统民法体系中,物权法与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货物买卖合同)是立法重点。而在今天以及今后相当长的知识经济时代中,这个重点而然地转到了知识产权法上面[1].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全球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便突显出来,从而产生了一系列新兴法律问题。例如商业方法软件(SoftwareRe latedBusinessMethods)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深刻理解和运用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协调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逐渐成为立法的重点。但是国际、国内对此的还非常有限,甚至对国际知识产权法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古祖雪教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出版刚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作者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条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和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剖析和透视,提出了实施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对策与建议。这些都可以切实有效地用来指导我国解决包括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在内的一系列新兴问题。
一、商业方法软件的浮现呼唤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全方位发展
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是随着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性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不管是通过B2B模式还是B2C模式,消费者/购买方在网上确定购买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输入帐号以偿付价款等等行为的时候,都是通过商业方法软件完成的。而在这一过程当中,除了销售公司的品牌、诚信效应以外,购买方做出购买行为的主要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的简便易用性和安全性问题。如果商业方法软件使用起来很麻烦,以至于需要阅读大量的帮助文件才能完成交易行为的话,那么购买方就会不愿意甚至无法使用这种商业方法软件进行交易,从而和其它厂家交易;安全性问题涉及到购买方在什么时间进行了什么样的交易、偿付价款时输入的银行帐号和密码等信息从网上泄露出去被第三方获得,从而使个人消费者隐私、购买的商业信息以及银行存款面临风险。然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商业方法软件是否体现了商业上的,如是否有利于节省公司营运成本,缩短生产和经营周期,是否反映市场需求进而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营销策略等,都需要经过大量市场研究和周密的策划以及一段期限的运作试验。这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市场风险。因此,为了在电子商务的竞争中取胜,销售方必须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研究开发出极其简便易用的,具有一定安全程度,同时又具有极好的商业运作效率的商业方法软件。但是,由于软件复制极其简易,可能会被其竞争对手轻易地加以复制并用来销售其产品。因此,对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商业方法软件是商业方法以软件的形式存在的,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版权模式进行保护;其符合条件的商业方法的内容、特点按照各国法律都可以商业秘密模式进行保护。在20世纪80年代前,机程序和商业方法都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从而在国际上被普遍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2].然而,因为前两种保护模式的种种缺陷,随着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Street一案的判定中确认了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美国、欧盟、日本这几个专利大国转向于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保护[3].另外,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在考虑做出这种变化。
通过分析导电纤维技术的市场发展现状、全球重点生产企业分布和关键专利核心技术,结合导电纤维市场需求格局,重点介绍了关键研发技术的发展趋势,以期为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导电纤维的创新成果提供参考。
关键词:导电纤维;技术;市场研发;专利
引言
作为一种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导电纤维既具有导电成分十分优异的电学性能,又兼备纺织纤维的柔韧可加工性[1],其问世以来,市场化发展已有50多年的历史。近年来,其市场研发和应用已逐渐趋于成熟阶段。导电纤维除了优良的纺织性能外,还具有优异的导电性能可以用来消除静电、吸收电磁波,而且在化纤制品的防静电领域中具有独特的地位[2];因此它不仅可用于石油化工、军工等行业的防静电防爆服,而且还可用于制备微电子、医药、食品、通信、精密仪器、生物技术等领域的无尘无菌服。此外,它还是民用服装及尼龙BFC地毯等内饰产品中提高产品档次及附加值的重要纤维原料。
目前,导电纤维已不仅仅成为纺织领域的市场研究和开发对象,而且导电纤维的电信号探测和传输性能在测量技术应用中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应用方面,它已成为本世纪智能材料首选的信息传感及传输的理想载体。因此,导电纤维作为一类重要的智能纤维,在国内外的专利申请保护方面涉及多个领域,而绝大多数专利是根据纤维市场需求而派生出的具有某种特点的新产品[3]。因而,全球导电纤维技术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需求相互结合是该类纤维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导电纤维新品种的不断研发和专利保护,导电纤维作为智能纤维在纺织服装、传感器、医用及其他各领域表现出了良好的应用前景。现今许多导电纤维已在航天、航空、汽车、电子、机械、化工、通信、建筑、医疗、轻纺、军工和民用等领域取得广泛应用,而且导电纤维被认为是高科技领域中新型工业智能材料的典型代表,为世人所瞩目。更重要的是,导电纤维产业在发达国家支柱产业升级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提高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传统材料的更新换代也有重大意义,对国防军工和国民经济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本文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化纤市场行业发展统计数据,以及利用相关专利分类号结合关键词,通过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WPI)在中、美、欧、日等国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数据库检索后,分析筛选得到的涉及导电纤维核心技术的449篇有效专利文献作为研究分析来源,通过对国内外导电纤维市场及其专利核心技术的关联性,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导电纤维技术生命周期和重点技术领域市场分布,从中发现其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为该领域内相关企业对市场需求类型、关键技术发展趋势和知识产权保护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1 导电纤维技术的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据统计,2000年到2012年,世界纤维加工总量增长将近一倍,扣除中国纤维加工总量的增长后,世界纤维加工量则下降近20%;但是,化学纤维产量从694.2万吨,增长到3867万吨,增长4倍多;其中,导电类纤维的产量由61万吨,增长到近420万吨,增长近6倍,显然,随着国内外导电类纤维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其未来的需求量必将出现急剧攀升。
目前世界各国市场中的导电纤维类别主要是金属型、炭黑型、金属化合物型和导电高分子型纤维;其中,以加工成本较低的炭黑型纤维和应用范围较广的导电高分子型纤维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其应用领域也从最初的军工、民用防静电扩展到通信导电工业、航空航天等领域。
1.1 全球导电纤维市场重点生产企业分布分析
全球导电类纤维的生产厂商主要有日本的可乐丽、东丽、钟纺、大和合纤、帝人、三菱人造丝、三菱化学、KB世联、大塚化学等株式会社,美国的首诺、杜邦、帕克?汉尼芬、索罗蒂亚、阿姆斯特朗世界工业等公司,欧洲的阿克马、埃尔夫阿托、兰托、兰爱克谢斯、贝卡尔特等公司,韩国的晓星、LG化学、韩一合纤等株式会社,国内的北京中纺优丝特种纤维科技、江苏省纺织研究所等。其中,日本生产厂商以导电、抗静电性能优良的炭黑型和金属镀层型纤维占据这两种类型纤维高端产品的市场;美国和欧洲生产厂商在化纤基导电高分子纤维上占据该类纤维的近八成市场;近两年,韩国生产厂商和日本生产厂商中的可乐丽株式会社目前正在进军金属化合物型和导电高分子型纤维市场;欧洲比利时的贝卡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几乎占据了国际上超高导电性能不锈钢导电纤维的整个市场;而相比而言,国内生产厂商的产品仅涉及不锈钢纤维、聚合物碳母粒混合纤维以及科研院所刚研发出来的低导电率导电聚合物纤维,只能满足低端产品市场的需要,无法进军高端导电纤维市场。由于国内生产的所有类型的导电纤维产品的导电性能均不高,其在导电、防静电重要性能电阻率参数方面就与国外大公司产品差距100到10000倍,无法满足各领域对其性能的要求,导致国内市场对高端导电纤维产品的需要基本全部靠进口。
1.2 国内外导电纤维技术研发现状和总体趋势研究
专利文献是科技创新的一种记录,它能够反映技术发展的最新情况,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和综合性等独特的优越性。充分系统地利用专利信息能够帮助我们提高科研效率,挖掘技术空白点,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
关键词:知识产权 网络创新 区域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3(a)-0215-02
熊彼特(Schumpeter,1942)首次提出创新在经济增长中具有重要作用。他认为,在现代经济中,企业家控制和调整土地、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资料,从而实现最有效率的生产,这是经济发展的核心。然而,他人的模仿和使用企业家投入大量成本研发出来的产品,轻松分享企业的经济利益,会打击和削弱企业家创新的动力和信心。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显得特别重要。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和研发成功的企业对产品的专有处置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权力和优势,最终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获取足额经济租金。市场活力反过来继续刺激研究开发活动。熊彼特在创新理论中主要体现了两个方面的观点。第一是经济长期增长与静态配置之间的矛盾,第二是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依赖短期垄断的经济利益。我们可以由此得出知识产权如何作用于经济增长,即为企业提供短期垄断地位。短期垄断的经济利益赢取了企业对创新和新技术的投资;而伴随着新技术普及应用和时间的推移,企业家继续投资更加新和先进的技术并形成新的垄断并获利,社会经济在此过程中也不断向前发展。伊利奇・考夫、王黎萤等、彭福扬等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和保护作用在技术创新中地位重要,但是要适度;过度和不足的知识产权保护均会阻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会造成市场中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价格提高,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受挫,创新的速度减缓,创新的成本增加;保护不足则会造成企业创新利益降低,技术创新的热情降低。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制度和产品技术创新之间的均衡协调发展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熊彼特研究的基础上,学者倾向于认为创新主要包含五种形式。首先,创新指引进新的或经过改进的产品。其次, 创新指采用新技术。然后,指引入新组织结构。再次,创新指发现新市场。最后,创新也包括适用(Balzat,2002)。以上五种创新形式,都具有使生产力增长的潜力,并由此提高企业竞争力。
新世纪以来,人们对创新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入,普遍认为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最主要的动力,而技术创新的本质是依赖于广泛相关知识的积累和发展的创新过程(Fischer,2001)。安德森和卡尔森(Andersson和Karlsson,2002)从创新参与者相互作用的角度界定创新,即创新是公司和相关利益者相互合作和作用的表现,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生产者、承包商、顾问、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和大学等。
技术创新既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也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源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式是优化技术创新环境制度、激励创新和增加知识存量。彭福扬等(2012)利用2000―2009年我国内地28个地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加大技术创新投入都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金永红和吴江涛关于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研究表明,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了主要的生产要素和创造性竞争的基础,是带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华鹰的研究表明,技术进步较资本和劳动而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可以明显地促进经济增长。冷民等研究认为,国家在制定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战略时要结合本国企业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适应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实际。赵彦云和刘思明运用我国1988―200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用全要素生产率反映经济增长方式,实证检验技术创新(不同类型专利)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结果表明:1997年前发明专利对全要素生产率没有显著影响,而1998―2008年间发明专利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远大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即证明在现阶段我过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时期原创型创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技术创新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从而提高区域生产率和竞争水平,也可以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从而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现代经济理论中,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地位越显重要。创新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增长的快慢息息相关。近年来,一些学者在实证层面检验了创新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例如,巴丁杰和汤德尔(Badinger和Tondl,2002)采用增长核算方法,对欧盟区域增长的来源进行了研究,验证了创新水平决定区域经济增长。
为了在区域内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的过程中,区域内存在的制度应该在两方面体现它的作用,即:降低创新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同时提高对创新的奖励。区域内包括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地方政府等组织及其个人在内的各行为主体,不断交互作用与协同创新,彼此建立起各种正式或非正式、能够促进创新的和相对较稳定的关系,称为区域创新网络。在创新网络中,创新活动是一种群体活动、分散决策的过程,新技术、新需求或新想法产生于某一节点后,就会顺着网络的连线在整个网络中传递、反馈、交互循环、反复流动( 赵慕兰等,1997) 。企业作为创新网络中的重要参与者,根据不同技术和信息整合和配置资源,并通过所处的创新网络进行扩散和外溢。在这个过程里,各个相关主体协调和相互作用,在此基础上形成创新。
区域的创新网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界定区域创新网络时,首先是指区域内正式的合作网络。这些正式的合作网络主要是指区域内产业链条上下游各个环节的价值创造活动(包括企业的产品服务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等)中行为主体与利益相关的主体之间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关系网络。例如,企业和高校(或科研院所)在技术开发与合作、知识扩散、产品设计等活动中形成的研发网络,企业之间合资、分包、战略联盟过程中形成的合作交易网络,公共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合作形成的培训教育网络等。这些网络的共同特点是知识在其中的传递与扩散主要通过编码来实现,而且网络本身也可以通过有形的客观存在形式表现出来。第二,在区域创新网络中,还存在非正式( 或非契约) 关系,即地方行橹魈逑嗷プ饔猛络,主要包括企业家之间、企业内部员工与高校或研究院所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等非市场交易活动中建立的公共关系网络或个人间人际关系网络,企业中管理者、员工、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等内部各个层级之间的交流网络,区域内自身所固有的基于共同的社会文化背景而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网络关系。这些网络的共同特点是建立在非正式的交流与接触中、频繁交易或合作过程中彼此信任,相对比较稳定。在这种非正式的网络中,知识的扩散与传递一般是依靠非正式的交流或者大量频繁的合作交易而进行的。隐含经验类知识在这种非正式的网络中可以得到更加有效地扩散和传递(Saxenian,1994)。人力资本和知识产生的社会化过程也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推送,知识创新速率提高,区域竞争力得以有效地保存。
在上述基础上,我们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网络创新的基本构架(如图1)。
传统的区域经济学在产业集聚、创新网络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在研究产业的空间活动过程中资金、劳动力,或者经济或产业的外部性,对知识、技术等要素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只停留在单要素分析和点状分析,而忽视了知识、技术、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在空间地域上投入与效率的网络复杂关系。而网络创新将区域经济内不同的行为主体和内外部环境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变网络行为主体间关键要素研究网络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机制,不仅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结合,也对揭示区域经济发展中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后续的研究将致力于网络中行为主体间的有效互动方式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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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的基本原因分析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总称,是智力创造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经济、民事权益。在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从民营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我国现存的一些政策措施不利于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处于劣势和经济补充地位。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被作为私有企业的事情,没有纳入国家和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进行相应的立法和保护,缺乏国家对这些民营企业知识创新的保护,更谈不到对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支持。体现在国家一些关于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知识、技术创造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营企业处于一个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环境中。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专利申请程序复杂、费用较多,维持费用和管理费用过高的现象,也影响着企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使得当前民营企业存在重技术轻专利,重成果轻申请的普遍现象。二是从民营企业自身管理来看,在知识创新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民营企业是民间勇于创新的创业者兴办的企业,他们在现代管理意识、管理手段、技术创新方面都处于活跃地位。然而,我国民营企业缺乏对世界经济形势核心竞争能力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使得知识产权载体的人才流失严重,专利权力申请被侵,技术创新被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日趋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环境中越来越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积极适应国际竞争的形势,构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框架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民营企业必须站在战略选择的高度,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框架,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一)民营企业应积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技术秘密保护。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的设计及实施。这既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又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市场形势、市场发展格局及动态,按照科学的方案实施。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中积极同企业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密切结合,努力增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寻求与利用国内外现有法律的意识。目前,我国在《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就知识产权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尽管有些地方很不健全,但与民营企业的利用相比,这些法律法规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从国际法律环境看,由于世贸组织的加入,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备了依据有关国际组织通行规则、法律进行自身产权保护的条件。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国际化、标准化的优势,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尽快研究和制定国际大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了解国外有关法律,尤其要根据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利用形势,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信息情报网络。
(三)积极营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应当重视企业自身管理、技术的制度保护,也包含国家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但是建立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也非常重要。要从保护民族知识产权的高度,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建立企业间的互信关系和知识产权的相互尊重关系,共同营造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这不但需要依靠企业联盟组织和行业组织发挥作用,作为国家也要制定相关的宏观性的专利战略规划,依法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制度建设、对外关系中积极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条件,提供保护。
三、积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很多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异军突起,然而很多民营企业也遭受了知识产权被侵的重创,使得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贸易中,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应当尽快选择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形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方式,促进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加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活力,也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因此,要坚持民营企业的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使得自身技术水平处于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从模仿的角度进行盗用和侵权。另外,通过自主的技术创新,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注重合资合作形式下知识产权保护
合资、合作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然而,在与外商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过程中,如果不注重自身知识产权,尤其是不注重其核心利益―所有权的保护,就容易造成企业技术的流失,甚至造成自身原有商标权、信誉权的流失。因此,注重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也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充分利用对方资金技术中,打造企业产品自身品牌和美誉度,注重自身有关所有权的归属权限范围。
(三)加强国际贸易往来中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应当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关键词: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
由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的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得批准,带来提升义乌市小商品经济的契机。但是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程度是关键,其中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探索适应义乌小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义乌小商品市场商品成交额连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成为名符其实的“华夏第一市”,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列为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
义乌的快速发展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或者有人认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即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代名词,何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殊不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发展过程中,贯穿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只不过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广度、深度在不断地强化。20世纪80年代,义乌小商品初始发展时期,义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商号、商标领域开展。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后来扩展到专利、版权等其他领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不可能得到发展。或许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最佳“度”的问题,保护过严,有利于权利人却不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过宽,有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却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与创新的动力,同样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原住民”与“新鲜血液”之间的进与退、来与往,正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软性需求。
三十多年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很快,得益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较宽带来的巨量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和广大消费者对于廉价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时至今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已经不同凡响,继续较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显现了一些弊端。要进一步发展义乌小商品经济,离不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二、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经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义乌市先后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2014年3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形成了集合原来分散的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等知识产权执法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一体化机构。
2.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安排宣传专项经费,以“普及培训”、“强化培训”、“专题培训”、“强制培训”等不同方式,分层次对企业主、市场经营户、市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联络员、展览机构负责人等开展了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良好;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大对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3.探索知识产权自律保护体系建设。一是发挥义乌商城集团的平台作用,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侵权信用扣分制度与联络员网络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宏观调控固然有效,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才能让当地的小商品发展得更为稳健。
4.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管理能力。推行《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办法,营造知识产权氛围,大力培训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规范工作。义乌市法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之外,义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程、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制订并实施案件抄告和通报制,职能部门所查处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职责部门,抄告其他部门查处,涉及外地的,通报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虽然近年来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义乌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绝对数还不够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不够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
三、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仅仅依靠惩罚性执法,保护效果有限,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结果。因此,需要探索指导性执法的途径与方法,通过指导小商品的企业与消费者,发动小商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量,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的能动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通过行政的手段,将义乌小商品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化管理,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规划连锁经营的大型小商品超市,提高监管对象的素质,方便知识产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一改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分散带来行政效率低下与行政成本膨胀等弊端,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内部运行机制的整合。又如,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很多小商品生产经营消费牵涉多地,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合作。因此,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需要加强与外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联系、通报、合作,对于需要共同执法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进行协调处理。
虽然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以有大的创新,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作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义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应当严格执法,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打消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侥幸心理。义乌法院探索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需要深化,义乌检察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上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大权力运行体系,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协调运作。
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体系之前,义乌市行政司法部门可以自行协调,确定适应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立行政与法院、检察的多向衔接机制,移送知识产权案件时同时向法院、检察院移送,便于检察院监督法院对移送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重要的运营和战略问题。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经济利益,推动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义乌小商品已经国际化,客户遍布全球,其全球化的趋势与速度昭示着知识产权涉外问题必须放在首要位置,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情况复杂、沟通不够及时等问题,难以像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样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政府已经不能直接给予,只能依靠企业自主保护,最多加以引导、帮助。即便是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便是在义乌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针对义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引导是必须的。对于义乌本地小商品生产者来说,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下的情况,很多源于企业管理者不懂、意识薄弱以及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小商品经营户对于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尚局限于商标领域,认为小商品的专利、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与己无关。
可见,对于小商品生产经营户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需要进一步强化。为强化指导效果,除了面上的宣传、培训需要不断强化之外,更要注重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义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选择有效的获取信息策略、技术创新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推进外国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义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消费者在购买小商品时注重知识产权问题,不够买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甚至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表面上看是帮助了小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上也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小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后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挫败感、被他人贬低以及增加劣质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等不良后果。其次,从长远看,消费者不积极参与到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影响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小商品创新与提高质量的动力削弱,消费者将享受不到优质的新颖的小商品。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对增强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视,如日本从小开始灌输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义乌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级学校,应当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对于社会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广场活动、海报以及网站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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