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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个人所得税税筹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有27 项可以全额扣除,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包括: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国福利会等。
案例:张某2009年12 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决定将其中1000 元捐给社会公益事业。他可以选择直接捐赠给贫困失学儿童、或捐赠给“希望工程”、或捐赠给中国福利会。
⒈如果直接捐赠给失学儿童,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额=(4000- 2000)×15%- 125=175元。
⒉对“希望工程”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工资薪金可扣除限额=(4000- 2000)×30%=600元,小于实际捐赠额1000元,应按600元扣除。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 2000- 600)×10%- 25=115元。
⒊捐赠给中国福利会,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当月应纳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00)×10%-25=75元。
可见,通过红十字会等27 种不受30%数额限制的机构,实现全额扣除为最佳方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必须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如四川汶川大地震捐款就要符合《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地震“特殊党费”要按照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劳务报酬纳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实行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次数为标准,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因此,如属于同一项目但连续取得几次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也可通过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酬 劳务报酬 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取得的应税所得额,人们关注比较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各个税种适用比例税率的通用计税公式可以简化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利用通用公式对工资薪金类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有降低计税依据、降低税率和二者同时降低三种思路。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式税率,可以直接分段计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3 500元(外籍人员为4 800元,以下扣除标准统一用3 500元简化表示)。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我国采用定额费用扣除的办法。本文对薪酬类个人所得税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相对均衡地发放工资、薪金更节税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平时给员工发较低的基本工资,季度、年终或不定期再发奖金的模式。平时发放的工资很低,有的还低于免征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一)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额的,先扣除两者之差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A公司给员工制定工资(扣除社保后金额)发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资2 500元,每季末时发放季度奖7 500元;乙方案,月工资2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资3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试分析哪个方案交个人所得税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资2 500元达不到免征额3 500元,不征税。而在1―3季度末时月份工资加季度奖金合计10 000元超过免征额,应交个人所得税额=(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终奖金计税方式,每月的奖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税额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时达不到免征额不征税,年终奖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奖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税税额=(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税额为2 795元。
丙方案:平时工资3 500元等于免征额,应纳税额为0,年终奖为18 000元,每月的奖金=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①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丁方案:平时月工资5 000元大于免征额,每月应纳税额=(5 000-3 500)×3%=45(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通过对比分析,平时低工资,年终发一次相对大额奖金的税负最高。不考虑资金在一年以内的时间价值因素,工资相对平均的方案税负最低。丙、丁方案与乙方案相比,可以节税2 255元。如果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丙方案最优。当然年终奖金的发放要规避开纳税临界点这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有时多发一元钱,实际到手的工资反而还少了。
二、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实现节税目的
对工资进行分解,把名义工资降低或进行转化。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经常发现有些企业利用虚列工资减少个税支出;还有些国有企业用“代工资”和“报票子”等形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甚至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这实质是税收违法行为,也是财政“小金库”检查的重点项目,违法成本很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为了减少非会计主体的税收负担,不惜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与逃税、避税相比,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业务事项进行策划安排。而逃税是违法行为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逃避。避税与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背。为此,应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树立正确的税法观念。
提高非应税工资收入的标准,可以降低应税工资数额,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了补贴、津贴计税和不计税的范围和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的缴纳标准也有同样的效果。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有上下限范围,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当然在实务中,还需要与职工进行必要的沟通,要以职工本人是否有意愿为前提。
三、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
上述降低税基或税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筹划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筹划空间和程度有限,再继续降低难有效果。笔者在注册税务师执业服务中,经常与企业管理层交流,认为可以采取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这就需要根据消费情况,结合企业增值税抵扣和具体购买合同灵活运用,详细筹划。
例:某企业部门员工需要购买一部汽车,车价款20万元,可送价值1万元装具;该经理年薪约6万元。如何结合此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分析:汽车价款20万元送装具,车辆购置税税率10%(约2.1万元),挂牌、保险、车船税等费用支出约1万元,总计支出约23万元。总价款23万元的小汽车约需该员工4年左右的工资。
第一种方案:和汽车销售商谈价,假如谈好的最低交易价即增值税价税合计是20万元,汽车装饰是1万元,按规定交车辆购置税是2.1万元。直接支付该款项。
第二种方案:与汽车4S店协商,签订两次合同进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购车合同;第二次是挂牌以后,再签一次装修装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含税价)付第一次款,开具17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合同在办完车辆登记手续后来办理装具手续,把4万元余款结清,开具装饰品销售发票一张(车主是个人的话开普通发票)。汽车挂牌交易前交车辆购置税时是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计算交税,车辆购置税是1.7万元。这样比第一方案仅车购税就可以节税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两次交易事项,可以合理地规避增值税价外费用,对汽车销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种方案:汽车价款全部由该员工所在公司来付,21万元款项分成20万元车款和1万元装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万元的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1万元的装具,开具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含税价为21/(1+17%)=17.95(万元),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5万元。再交2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加上挂牌扣险等1万元费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为20.95万元,后续可以折旧的形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车的所有权归企业,实际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的折旧年限为4年。4年以后企业折旧提足可以再转让给职工个人,当然也可以不转让。
汽车价款由企业提前来付,后期员工工资可以少计发的形式,即名义工资备查类账登记,实发工资按扣除“车款”后的价格确定发放。这样员工平时工资可以减至免征额。个人所得税负为0。对企业来讲,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因为“汽车”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税收筹划以外的额外收获。这样既降低了计税依据,又降低了税率,可以节税。当然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企业和个人充分协商,签订适当的合同,事先约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权益归属问题。以合同控税也是税收筹划重要的思维,有时会起到很大的筹划效果。这种思维比前面所述常规方式,会不会更有筹划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结合企业和个人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为好。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得知,以业务实质为前提,完全可以在税收事项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变换一下纳税人身份,签订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达到节税的目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多种,我们需要结合实际交易和事项,综合考虑,选择适当合理的方案进行节税处理。Z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近几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尤其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中层以及中层以上干部,每年纳税数额都很高,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这类关注的加深,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守法缴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的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便浮出水面。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尽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金额即“起征点”将不断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压力将越来越重。于是,对于纳税人自身,个人所得税的策划也就显得更为迫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思路展开。可以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对于月薪与奖金发放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找出应规避的区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对于年终奖为6000元的情况,那么6000÷12=500元,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实发奖金为6000-300=5700元。假如年终奖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10%-25=576.2元,实发奖金为6012-576.2=5435.8元。虽然年终奖增加了,但最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下降了。这是因为年终奖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时,每个累进点都是一个 “节点”,年终奖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出现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域,我们称之为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无效区间可以通过计算得到。第一个节点500元,即年终奖为500×12=6000元时,适用税率5%和速算扣除数0,年终奖超过6000元(附近),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与节点一致,设此时的年终奖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个无效区间为(6000 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分别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因此,在发放奖金时,要尽量避免无效区间奖金的发放,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利用相关的特殊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如果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通过计算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国税函[2001]84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投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进行税收筹划,使得纳税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总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也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有义务熟悉税收筹划的若干方法和技巧,采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纳税条款中的规定,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朱宁: 浅析合理筹划年终奖个人所得税[J]. 南钢科技与管理,2008,(4)
[2]王永艳: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技巧[J]. 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原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G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1-0048-02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于每个公民来说已不再陌生,税收的缴纳也自然而然地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纳税人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学术界对纳税筹划的概念也是繁多的,笔者认为,所谓纳税筹划是指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纳税人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以达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缴或不缴税及优化税收结构的目的。另外,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义务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前瞻性、目的性三个特征。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
1.1 主体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1.2 客观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
(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理
当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选择其中税负最低的方案,都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税后利益。在此基础上可以遵循以下原理:
2.1 按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税基筹划、税率筹划和税额筹划原理。
税基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税基乃计税的基数,如果适用税率一定,税额大小与税基大小之间是一种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税基越小,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就越轻。
税率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税法中明确规定的计税税率,但却可以通过选择课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类别或者改变税基分布调整其适用税率。
税额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它的运用通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减免税、退税相联系。
2.2 按筹划效果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按照筹划效果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和相对收益筹划原理两大类。
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从而取得绝对收益的原理。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又可以分为直接收益筹划原理和间接收益筹划原理。其中,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而取得收益。比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实现所缴增值税税额的绝对减少,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就是运用了直接收益筹划原理。间接收益筹划原理则是指某一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并未减少,但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或一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减少。
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未减少,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这也就是所谓的相对收益。此种原理的运用主要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是货币在周转使用过程中,由于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增值)。比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方案尽量拖延纳税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纳税绝对总额是相同的,但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则实际取得的收益是不同的。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就是运用了间接收益筹划原理。
3 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3.1 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
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即是考虑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周密的计划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使用较低的税率;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3.2 充分利用纳税义务人身份不同的规定
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泛指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各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我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从“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并列性标准来界定的,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无国籍的外籍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居民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是有限的。所以,在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方面也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个人可选择的投资方式有: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制企业,设立私营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业务。这几种投资方式中,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者。所以,个人所选择的投资方式不同,纳税者身份也就不同,应缴纳的所得税也就不同,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筹划空间。
3.3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同样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条款,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再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也免交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条款也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突破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做纳税筹划”,由此可见,每个纳税义务人对此的认识是有所不同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健全,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在此基础上,我认为,纳税人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减轻自己的税负,应集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要依法进行;必须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纳税义务人与筹划人或部门进行充分的合作;要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只有在注意了以上几个问题的前提下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才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才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朱仁贵,刘厚兵.现行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J].财务与会计,2007(1):49-51.
[2]张劲松,赵仁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商业经济,2006(9):39-41 .
[3]耿秀珍.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税务筹划,2006(4):63-32.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意义
1. 有助于公平税赋。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对个人收入分配实施再调节。个税征收标准的设计,开辟财源、提高政府收入并不是其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2.有助于实现个人及家庭收入最大化。税收的无偿性冲减了个人及家庭收入,对任何人及家庭来说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丧失。无疑个税筹划使个人家庭收入最大化,增加了个人及家庭的可支配收入。随可支配收入增加,家庭幸福指数提高,促进了消费,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符合国家宏观调空政策,保持社会安定繁荣。
3 .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为。个税筹划是一种合法地减少个人应纳税款、节约税收支出的方法,成为纳税个人的必然选择。所以个人税筹划有利于促使纳税个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和钻研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建立个人理财观念及增强依法纳税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抑制偷、逃、抗、骗税等违法行为。
4. 有助于形成提高企业竞争力。如果企业采取直接增加工人工资的方式,工人的工资的提高,增加的现金收入一部分用在了税收支出上。如果企业采取一定的实物分配形式,而不是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那么对个人而言,就不用交纳那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这样既增强了企业在竞争中的凝聚力与生命力,又提高了工人工资水平,增强内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5.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由于个税筹划是税收筹划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运用,因而可及时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中的不尽合理和不完善之处,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提供依据,起到对税收法规的验证作用,能够有效地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同时有利于加快税收的立法过程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与衔接,使我国法律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筹划的选择
1.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可以通过把全年奖金和其他名目奖金收入之间换算来进行税收筹划。
2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在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符合的规定,就可以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
3. 利用增加税收减免额的个税筹划。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此外,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4 .利用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筹划。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三、小结
由于个税筹划是税收筹划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运用,因而可及时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中的不尽合理和不完善之处,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提供依据,起到对税收法规的验证作用,能够有效地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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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海谊: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与对策[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6)
[3]刘昭云: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战略对策[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4)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降低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本身税务得以延缓或减轻,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 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的,其主体是纳税人,手段是“计划和安排”,目的是减轻税负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以减轻自己的税负,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有利于增强税收的公平性。
纳税筹划通过各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三)有利于促进税法的改进和完善。
避税包括正当的避税和不当避税,纳税筹划和节税均属于正当避税,此外正当避税还包括利用税法的漏洞少缴税。纳税筹划和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的行为各国政府都不支持。因此为了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只能不断完善税法,不让纳税人有打“球”的机会
三、个人所得税主要应税项目的具体筹划
(一)筹划的思路。
根据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主要缴纳群体还是工薪阶层,主要从工资,福利等方面考虑. 个税筹划应把握的三大方向:(1)在保证实际所得不变的前提下,同时减少名义所得和名义支出,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把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个人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2)对可以减除一定费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尽可能扩大减除费用额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税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扩大减除费用额度。(3)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尽量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比如某员工3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的税率,再多发几十元工资,税率就变成10%了,那么这几十元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单位多发了钱,收入却减少”的尴尬。
(二)不同方式的税收筹划
1.分摊收入的税收筹划
奖金,工资的分摊,如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等,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非货币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差旅费,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摘 要 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逐渐加重。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切实增加个人收入,成了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入手,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选择性、收益性,纳税筹划取得的是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人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尽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逐步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负将越来越重。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这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项,分别纳税。从个税角度解释,就是把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别分项征收,每一项的起征点,税率甚至优惠措施都有所不同,这样的话,如果你有很多种收入,每一项所得都合法,且低于征税标准,就无需缴税。这个规律就是,你的收入构成越是多元化,所缴纳的税金就越低。一般的工薪族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收入,此时个税都由单位代缴,基本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反,收入来源越多样的人,税收筹划空间越大。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之间进行选择时,通常情况是,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要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可以为纳税人节约税收;相反,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高时,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相应较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劳务报酬的形式,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纳税人同时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要尽量避免完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或者完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将二者合理分解开来分别纳税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征税方法的规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不给纳税人增加任何额外成本,也不给提供收入的单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为纳税人获得较高的税收受益,达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1.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卿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2.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适用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这方面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不同的企业形式,风险的大小不一样,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纳税人应尽量使自己成为税率较低或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三)通过所得的均衡分摊或分解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平均分摊工资、奖金法。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性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就越高,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就越大。如果企业员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过低,这就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这样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对于一次性较高的收入,企业可以将其有计划地分配到若干个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为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十二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方法
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四)利用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有效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从目前税收政策分析看,可利用来进行纳税筹划的政策主要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和捐赠的税收优惠等。
四、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纳税筹划应该不断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二)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筹划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时,纳税筹划才是有效的。
(三)税收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也就是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等到所有结果都出来了,再去想办法减少个税就比较困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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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制定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是涉及纳税人范围最广的一个税种,同时,一些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纳税行为也不断涌现,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因此,如何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维护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利益,这类问题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重视,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显得更为迫切。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收入有十一项,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个体工商户所得等,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如工资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计税率,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税负承担的范围不同。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个人与国家双赢的选择。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实际收入能越多越好,能少缴税则少缴税,最好是不缴税。而在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进行良好的协调不仅对个人有利,更是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对其进行适宜的筹划,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尽量少缴税,且变相增加了人民收入,而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拉动我国内需,促进消费,进而促进我国的生产,通过这样良性循环,最终将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个人进行税收筹划能够实现少纳税款和迟纳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项目众多,且不同项目之间征税方式、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别,且各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同时人个所得税纳税人也是一样,不同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国家为了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适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条件,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以上几点告诉我们,通过透彻了解我国税法的法律规定,结合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间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有充分的税收筹划空间的。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由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转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对自己无论来自于境内或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其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从纳税义务承担的范围来看,非居民纳税人税负的范围相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更窄,税收负担更低。进行筹划时可以合理进行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而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一项关于临时离境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的为临时离境,只要超过上述时间上的规定,就能够完成身份上的转换,实现税收筹划中降低税款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均为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大特点为:计税依据(即所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是国家为了防止高收入者收入过高,而采用的征税手段,用以调节贫富差距。因此这两个项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削峰填谷,工资、薪金在每月差距较大时,可采用年薪制,以确保不会由于某月工资过高造成纳税过多。劳务报酬可尽量由一次性发放调节为采用分月发放,降低其每月应纳税额,以确保整体应纳税额的减少。另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是有一定的可转换性的,且二者适用税率和扣除标准不一样,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3500,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小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大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整体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这一特点,可分别将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比较,取二者中较小者则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个人将自己作品以报刊、图书等方式进行发表、出版所获取的报酬就是稿酬所得,其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为与劳务报酬一致,小于4000,为800元的费用扣除,大于4000,为20%的费用扣除。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可与雇佣单位自行协商劳务报酬发放方式,是一次性或是分月发放,且分月发放可分月计算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这样应纳税额较一次性发放会降低,但稿酬则不同,其分别计算的依据并非分月发放,而在于是否针对同一部作品所得。即若为同一部作品,则该所得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发放,最终都应合并其所得按一次计算应纳税额,但往往通过此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较高。但若能将作品进行分解,以系列著作呈现,则不受以上规定影响,可单独计算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可节省大量税款。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在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税法规定中,有十项收入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比如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可以将购买国债作为投资项目,因为其风险小、收益稳定,最为关键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又如通过适当的公益性捐赠可以降低计税依据,达到少缴税款和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目的,少缴税款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通过国家适当渠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的金额没有达到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是允许将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捐赠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有向红十字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金额都允许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也可以将工资、薪金项目不同级距所对应的税率不同和捐赠的优惠政策结合起来,如工资、薪金应纳所得额为8500元时,扣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后,为5000元,适用的税率为20%,若其进行个人捐赠500元,在可扣除范围内,则适用税率为10%,在减少计税依据的同时,也大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很多规定,这里仅列出其中一部分为例,对优惠政策的透彻了解,可将其很好的运用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