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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今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法律――《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为保证《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出台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等十多个配套法规、规章。据悉,此前,《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数十个法规、规章早就开始实施。
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近些年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在100万起左右,死亡人数在13万人以上,其中一次死亡10到29人的特大事故,平均3天就有――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平均20天一起。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各类生产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亿元。
以前我们常常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制约,但今天我们有这么多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事故仍然频频发生。频发的安全事故是在挑战权威吗?
以往,几乎每一起矿难发生之后,人们都会很自然地猜测,那些只求牟取暴利而全然不管矿工死活的黑心矿主,与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机关甚至当地主要领导之间,十有八九存在着某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利益关系。但在山西8月份发生的这三起重大矿难中,至今尚未发现矿方与当地有关部门或领导之间存在类似的问题。而且,这三个发生事故的煤矿都是手续齐全、设施完善的合法矿井。但是,手续齐全、设施完善的“正规军”违法生产,出了问题,其性质要比“杂牌军”严重得多;矿难背后如果没有“猫腻”,有时反而更让人惊讶而且痛心,也更显示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之极端迫切。
《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能够理直气壮地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但事实上,一些地方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遇到层层阻力,硬不起来,监督流于形式,从而令人对一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都失去信心。比如,前些天发生的新华社记者采访河南省登封市昌达煤矿透水事故而被殴打致伤事件中,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居然冷眼旁观。还有,陕西某电力企业明明知道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却对多次下发隐患整改指令置若罔闻。对此,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似乎也是奈何不得,久拖未决。这一切都意味着什么呢?如果,我们最应该、也最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部门都软弱无力、无计可施或者毫无作为,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应该得到的尊重还能靠谁去维护呢?
关键词:现状;困境;成因;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所表明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在实践中,安全与生产就常常出现矛盾。实际上,安全是人类生产生活中始终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从宏观上看,安全生产状况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实力、形象和声誉,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影响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稳定。从中观上讲,安全生产代表一个行业的发展状况。从微观上看,安全生产与每个企业的稳定、发展,与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密切相关。因此,安全生产工作既是经济工作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这就是安全生产倍受各国政府以及社会所普遍重视的根本所在。而在我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安全生产的任务与压力还较为沉重,面临着困境,亟待我们从法律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与困境
近几年,虽然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署了多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全国安全生产的总体状况趋于好转,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大幅下降,但由于我国生产技术水平还不够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强,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具体表现为事故频发,伤亡严重,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大。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水平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差距还很大。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例,美国与我国煤炭产量相当,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仅0.03,一年死亡30多个人,波兰是0.23以下,印度是0.5以下,俄罗斯是0.7以下,南非是0.23以下,而我国即使是设备和条件都有一定基础的国有重点煤矿,目前百万吨死亡率也高达1.27-1.47。安全生产状况不好,不仅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政治形象。特别是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一直十分严峻,煤矿事故频繁,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成效并不明显,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依然不断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不仅严重威胁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削弱了我国煤炭工业在世界煤炭市场中的竞争力,阻碍了我国煤炭工业的继续发展,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遏制住这种上升趋势,找出伤亡事故发生的共性机理和法律控制对策,则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安全生产事故成因分析
(一)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安全生产观,主要表现为:一是悲观的事故难免论,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必然的,不论采取何种预防措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论调的结果就是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造成职工安全知识缺乏,企业安全隐患积累,最终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二是片面的经济发展论,认为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很正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一味追求经济指标,往往忽视了安全。三是消极的条件限制论,认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欠账过多,安全设施缺乏,积重难返,因此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得过且过,以现有设备应付,不顾工人安全、健康,从而导致生产环境日益恶劣,伤亡事故不断发生。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够顺畅,主要表现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受到体制、人员、经费等制约,监管者作用难以发挥,执法力度不大;政府干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情况较为普遍,时常出现以权代法的现象,表现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上,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弱化了法律权威;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是一篙子可以打倒一船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难以到位。
(三)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不完善
由于法律缺失、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情况。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等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对安全生产设备等的投入,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技术措施等落不到实处。
(四)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缺乏,素质能力不高
职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大量的事故调查结论表明,目前我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70%至80%是由于职工“三违”行为造成的。之所以存在“三违”现象,除了安全制度不健全,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之外,与许多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知识,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低下有关,这也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隐患之一。
(五)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较差
由于外部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主观上受利益驱动,部分企业把削减成本的突破口选在安全成本上,舍不得投入经费,使企业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装备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得不到保证,导致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应急处理能力差,使一些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六)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总的来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高位阶的宪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与大量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相配套,共同对安全生产法律关系起到调整作用。但这与安全生产法律保护的要求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虽制定了大量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可至今尚没有一部关于安全生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也没有建立起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规范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与劳动法等民事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衔接;二是执法不严,法律调整效果不明显。在安全生产执法实践中,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安全生产执法程序不规范,多头管理、多头处罚、为罚而罚的现象多有发生。此外,地方政府不当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也常会遇到,使得安全生产执法难以全面、彻底,法律效果难以体现;三是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贸易壁垒日渐增多。就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而言,还与一些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和发达国家安全生产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这既不利于树立我国产品的形象,也会给少数国家以我国在职业安全卫生上的低成本投入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为由,对我国产品采取措施限制产品进入市场。所以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和惯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安全生产法治化、国际化,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进而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三、安全生产法律对策
(一)实施法定标准,强化安全投入
要想扭转安全生产领域的被动局面,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安全投入是前提。实际上,安全投入是生产投入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在经济领域,投入是为了获得更大的产出,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所以,正如系统工程论认为的那样安全投入和生产投入是紧密联系的,加大安全投入是为获得更大的产出。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处于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总是想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其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并不是自觉的。尤其是在煤矿的安全投入上,其投入不仅需要资金量大,而且在短期时间内见不到多少效益,企业往往不舍得、也不可能在安全方面有较大的投入。因此,必须从安全投入是一种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发,由国家法律强制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投入,从根源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唯有如此,才能克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物质装备、人员短缺等方面短板,弥补监督和管理执法体系薄弱、安全监督检查在力度和广度上很难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缺陷。
(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安全生产领域工作中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所谓“严不起来”,包括了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外部监督、行政执法、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落实不下去”也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等方面。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因为缺乏全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者、安全生产者进行有效地监督约束,以致企业主要负责人缺乏安全责任心,没能把安全生产摆在应有的高度,加强管理,保证投入;安全生产管理者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安全生产者“违章”严重。解决好“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两个难点问题,必须依靠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构建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科学性,它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利用社会保险制度,分散经济损失,对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和最大程度救助被害人而言,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是事后减少安全事故损失的重要途径。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负伤、致残、致死或导致各种职业病使受害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家属失去生活来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当事者或者其近亲属法定标准的补偿和帮助。用人单位按行业危险程度、安全水平等因素分档筹集专项资金参加社会保险,待事故发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赔偿,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减轻企业负担,更好的救助受害职工。二是区别对待,发掘商业保险制度作用。对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工作危险程度、事故发生频率等情况选择特定工种进行投保,由企业与职工共同承担投保资金,通过风险利益共担,使伤亡事故的预防成为整个社会责任,受害职工在经济上得到补充赔偿,企业也减轻经济负担,保险公司能主动介入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三是注重社会财产保险,分散经济损失。特别是对煤矿企业易发生事故的主要生产环节,对灾害性事故频率和灾害后果进行安全评价。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营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企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职工要在生产过程中,遵章守纪,严格执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依法监察,秉公执法,不惧权势,不循私情,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各方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参考文献:
[1]郝家林,邱成,徐德蜀.中国职业安全的现实问题[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12).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T D922. 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外对比
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革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先进的技术和各种工业涉足领域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较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介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达到了一个覆盖全方面的阶段,向着“整分合”的趋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更加严格地强调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面系统且符合实际地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产各行各业,无论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等。
3安全生产法律特点的国内外比较
与我国相比,国外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其特点如下:(1)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2)法律体系严密,完整性强;(3)法律条款明确,操作性强;(4)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这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关系。拿我国来说,我们中华民族讲究以和为贵,因此在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上主要采取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的体系。而对于外国,比如美国,他们有私家枪做自为用途,为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因此,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立。
4《安全生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于中心的位置,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因此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根本,与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一道解决安全事故。以一个案例说明其中的关系:
"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浙江省衢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卧铺客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载6吨黑火药的赣A24929货车(该车挂靠江西省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经分析,这起事故违反的法律法规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运输,购买单位应凭省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核发的封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是一个覆盖面广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因此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才能够合理、全面地处理事故,才能增强其可信度和权威性。
5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析性总结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华民族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备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特点,因此从对它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5.1趋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国务院二十三号文件的出台使得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5.2体系存在漏洞,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来完善;
5.3不能够满足工程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恶劣行为依然处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
5.4安全生产法律的普及任务依然艰巨。
参考文献
[1]绍辉等编著.安全心理与行为学[M].1.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217-225.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关于印发市质监局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安委办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涡安办〔2012〕18号)要求,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力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任务,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活动时间
2012年6月4日至6月10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6月10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2012年6月11日至6月17日为安全文化周;2012年6月18日至6月24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6月25日至6月30日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周。
四、活动内容
1、宣传活动
5月31日前,在局门前和县安委办指定的醒目地点悬挂“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宣传安全内容的横幅,张贴标语和宣传画、宣传图片,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浓厚氛围。
2、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6月10日前,开展一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警示教育会议,通过事故案例展示、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反思讨论、隐患排查等活动,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通过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警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警示教育活动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3、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
6月10日,配合县政府安委办举办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图片展览,向社会公众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宣传《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开展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咨询活动和寓教于乐的趣味性安全文化活动等。
4、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6月18至24日,在万象城小区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电梯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评估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预案管理,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完善企业和政府间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
5、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知识》竞赛和县“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等。
6、“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活动。
6月1日至30日,配合县政府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通过电视、电台和报纸等媒介宣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年”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播放播报以安全生产月主题等为主要内容的公益广告,并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六进”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7、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特种设备业务培训。面向有关企业,举办液氨制冷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8、开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谈安全活动。6月5日,局主要负责同志接受电视访谈,介绍我局主要职能、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管理要求及对“两大安全”的管理措施等。
9、开展事故隐患整改集中督查活动,重点督查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制冷企业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10、开展“两大安全”知识宣传“六进”活动。
11、配合县安委办做好其他有关宣传、咨询、服务实践活动。
五、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努力提高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实效。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文件规定,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凝聚“安全发展”共识。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0引言
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国海,高巍.浅谈工程监理工作中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J].科技信息,2011(29).
[2]杨磊,严伟,王晨.监理工作浅谈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与责任[J].科技咨询导报,2007(13).
[3]刘建亮,季祥辉.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责任的界定[J].建设监理,2003(2).
[4]惠广平.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及存在的问题[J].红水河,2005(3).
关键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问题;成因;对策
安全生产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和政府赋予执法部门的神圣使命。安全生产执法的执法范围十分庞大,内容多样,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近年来,国内很多地区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再次证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已经刻不容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领域发展面临着许多新形势,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背后的成因也值得我们去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行之策。
一、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来看,其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强,都给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破坏和影响。究其原因,是因为社会生产的各个行业与领域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也将是连锁性的反应,所以其社会危害性后果也愈加严重,刚刚发生不久的“天津港”安全事故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是践行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并将其上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监督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先后有多部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也将会极大地提高现有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主要问题
当前,国内部分地区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中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象不闻不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1、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性的问题就是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各类突击检查、阶段性检查和临时检查依然是执法监察的主要形式,还存在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执法监察形式上还比较被动。2、行政处罚不规范。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要形式,也是法律规范性和威慑力的重要体现。由于部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加之对部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流程规定不够严密,导致了很多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够规范,“人治”和随意化的执法处罚非常普遍,处罚尺度前后不一致,严重影响到执法监察的质量。3、执法者队伍素质层次不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者队伍的总体素质与执法监察工作的质量密切相关。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淡漠,对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现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甚至有部分执法人员道德品质败坏,利用监管职权实施权钱交易,触犯了法律规定。还有一些执法者的执法观念较为陈旧落后,存在着“以罚代管”等认识。由于部分职能部门的执法者素质参差不齐,才导致了大量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4、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依然存在。当前,很多地区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和生产单位给予了特别照顾,并以此作为招商引资的“政策优势”。这些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会要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对这些生产单位网开一面,要对这些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长此以往,势必会导致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扩大。
(二)主要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现阶段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1、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是制约安全生产监察的根本因素。很多地方政府依然存在着“唯GPD论”的错误政绩观,而将安全生产作为可有可无的事情,不做硬性要求。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将安全生产监察的“免检”作为优惠政策和条件之一,从而造成了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选择性执法。由于得不到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很多地区才出现了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2、企业安全生产观念不明确。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存在安全隐患和各类企业中,集中存在着安全生产观念不明确的问题。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大致注意一下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还有部分企业管理者没有安全生产观念,过分追求产量和短期效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更有甚者竟然根本不了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管理者的职责范围,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问题及对策
为了有效解决现阶段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采取下列对策。一是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落实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二是要强化行政执法的有效化和规范化,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安全“三同时”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三是要提高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素质,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安全生产监察的责任有效地落实。四要转变政府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树立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优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环境,切实有效地提高监察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乔庆梅.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探析.中国软科学.2006(6)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镇政府和(居)委会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村(居)委会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县、镇、村(社区)三级安全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适时组织、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镇长、村(居)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在全县各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办),为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同社会保障服务站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镇安监办行政上受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安监局的管理和指导,行使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第五条镇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机构,应协助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及时研究、解决、上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第六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劳动场所的设备、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村(居)委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行使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七条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拟订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统计上报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食品药品、农药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动态,积极做好先进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五)及时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时”工作措施,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六)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害职业卫生的行为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按规定及时准确统计、上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情况。
(九)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确保整改及时到位。
(十)对辖区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县安监局可以委托安监办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查。
(十一)制定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十二)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的疑难问题,向本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1、对进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局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理;
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安委办报送有关情况。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镇人民政府每月最少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最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8、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妥善处置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第八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镇人民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动态,及时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参与辖区内企业停产整顿、依法关闭,复产验收等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县安监局上报本镇安全生产信息报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停产停业决定。
(五)检查中遇到有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要求单位、企业或者业主立即改正或限期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采取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所有人员的措施,并迅速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不得影响单位、企业或者业主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七)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九不准”规定,对于、、,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村(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九条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主体,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村(居)委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镇和有关县级部门开展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以及劳动场所的设备、财产安全。
(3)辖区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负责辖区内无证开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报告,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打非治违”工作,确保辖区内矿产资源合法有序利用。
(5)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章奖罚
第十条县政府每年与各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底县安委办会同县考核办对各镇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镇人民政府与所属村(居)委会及辖区内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县安委办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在本镇辖区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资格;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单位年终目标责任考核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能评为优秀和先进;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以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紧密结合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营造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良好氛围,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工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活动主要内容
工业企业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4年6月在各乡镇(场)、县工业园区(筹建)工业企业同时开展。
(一)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县安委会统一的时间和主题,积极参与和配合搞好2014年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16日)活动。要组织干部,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员工中,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知识培训,送安全知识进企业。同时,企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盲洞·迷途》、《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盘点(2014版)》宣传片等,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深刻吸取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企业落实责任、完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三)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围绕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机械、电器等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环节,组织开展一次实质性的预案应急演练。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普及安全生产应急常识。
(四)深化“打非治违”行动。针对近几年安全生产事故特点,结合历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持续开展工业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坚决纠正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曝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