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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8篇

时间:2023-12-26 15:19:3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劳动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劳动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

篇1

一、培养目标:

培养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二、基本内容要求

班级德育工作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着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

基本内容有:热爱祖国的教育;热爱中国*的教育;热爱人民的教育;热爱集体的教育;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努力学习,热爱科学的教育;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的教育;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教育;良好的意志、品格教育;辨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教育。

三、实施途径:

班级实施德育必须充分发挥校内、校外各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共同完成德育任务。主要途径如下:各科教育;校级、班级教育和各种教育活动;共青团教育活动;家庭教育和校外教育活动。

四、教育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加强针对性;坚持正面教育;提高道德认识和行为训练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保持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五、具体措施:

1、进行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以落实学生个人量化积分为主线,以德育系列化活动和“班级十最”等评比表彰机制为动力,扎扎实实地搞好德育工作。

3、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组织开展读书演讲比赛、歌咏比赛、知识比赛等,陶冶学生情操,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

六、学生品德评定:

篇2

一、培养目标:

培养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二、基本内容和要求:

班级德育工作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着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

基本内容有:热爱祖国的教育;热爱中国*的教育;热爱人民的教育;热爱集体的教育;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努力学习,热爱科学的教育;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的教育;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教育;良好的意志、品格教育;辨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教育。

三、实施途径:

班级实施德育必须充分发挥校内、校外各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共同完成德育任务。主要途径如下:各科教育;校级、班级教育和各种教育活动;共青团教育活动;家庭教育和校外教育活动。

四、教育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加强针对性;坚持正面教育;提高道德认识和行为训练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保持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五、具体措施:

1、进行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以落实学生个人量化积分为主线,以德育系列化活动和“班级十最”等评比表彰机制为动力,扎扎实实地搞好德育工作。

3、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组织开展读书演讲比赛、歌咏比赛、知识比赛等,陶冶学生情操,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

篇3

一、目的任务:

家长学校是对家长传授家庭教育理论知识与方法、提高家长素质的业余学校。家长学校的任务是: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传授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长素质,沟通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联系,提高家教水平,促进少年儿童的全面和谐发展,推动家庭和社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学目的是:通过向家长讲授儿童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营养学等有关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介绍小学阶段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从而提高家长的自身素质和科学性,促进家长主动配合学校把孩子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领导:

社区书记、主任巢凤英任组长,社区副书记叶明芳任副组长,同时由辖区退休老教师和志愿者等担任组员,切实加强家长学校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教学内容:

1、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1)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思想品德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点,掌握在家庭中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2)了解新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知道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懂得如何配合学校搞好孩子的品德教育。

(3)知道对孩子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和行为规范训练,掌握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家庭礼仪行为的方法,教育孩子热爱集体、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中学生的智育

(1)知道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的重要性,明确加强对孩子进行学习指导的意义,掌握指导孩子学习的方法。

(2)掌握培养孩子正确学习态度、良好学习习惯的方法,激发学习兴趣,减轻过重学业负担。

(3)知道如何安排孩子的课余生活,指导孩子过好双休日、寒暑假。

3、中学生的健康教育

(1)了解中学生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点,了解中学生常见的心理卫生问题,掌握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2)知道中学生睡眠、卫生、饮食和用眼等方法及生活习惯的要求和内容,掌握良好生活习惯养成训练的方法。

(3)知道为孩子选择适宜的体育锻炼项目、时间和运动量,知道体育锻炼时应注意的事项。

4、中学生的审美教育

(1)知道中学生衣着打扮要整洁、美观、大方、有中学生特点,并帮助选择适宜的影视、书籍、音乐等。

(2)了解中学生审美教育的内容,掌握家庭中审美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5、中学生劳动教育

篇4

关键词:学校教育 体育 层次

长期以来,如何在学校教育目标中摆正体育和德育、智育、美育及劳动技术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从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现状来看,当前迫切需要从时代的高度对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和劳动技术的相互关系作一个教育哲学层次的深入研究。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制订学校体育方针的重要理论依据,是确定课程改革目标体系和评价体系的理论基础,是教育教学实践中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此,如何理解与处理好体育与其他“四育”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着社会、学校对体育工作的具体态度,而且还影响着学校体育的发展与改革。本文运用哲学的方法论,谈谈应该如何理解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位置与关系问题。

一、教育的构成

这里的教育构成通常是指教育目标中所包含的德、智、体、美、劳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在现代,随着社会生活和人生需求复杂化及教育技术的进步,教育领域日趋拓宽,过去的那种过分倾斜一育或二育的现象早已不合时宜了,现代的教育即使涵盖德、智、体、美、劳仍然不意味着把应实施的教育包容在内。此外还有各育交叉衍生的,如心理卫生、青春期咨询与指导,以及作为各育共同基础的劳动教育等。因此,当前我们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教育目标中德、智、体、美、劳五育及其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身心和谐发展的体育新思维

生理发展是心理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脱离生理发展谈心理发展,这是理论研究中的一种科学抽象;而在现实教育中,必须把受教育者身心和谐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忽视甚至损害生理健康的知识传授和训练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有害的;反之,不注重心理素质而孤立发展体质、体力和身体技能的体育也同样是片面的。从现代教育的角度来看,对体育的传统理解和解释必须扩展。现代学校体育的内涵是指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和谐发展。因此,体育不仅内在地包含着德、智、美三育,而且从体育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任务来看,应该是营养、保健、身体技能、技巧和身心健康发育这四方面的有机统一。

身体活动对大脑和心理发展的影响,这是当代心理学、生理学、人类学研究前沿的重大课题。揭示了身心发展的内在统一与不可分割性,并提出一系列通过身体活动来开发智力的新途径。这些阐述发展体育与智育的新见解和新成果应该成为体育教师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的研究课题。

体育与德育的关系是当前学校体育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体育是培养个体意志极为有效的手段,体育不仅能培养竞争意识,而且能培养合作意识,并能求得二者内在的统一;体育不仅能培养竞争胜利者的良好心态,而且能锻炼对竞争失败后果的承受力;体育能培养学生严密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责任感、荣誉感,培养对规范的服从和在客观规范的制约下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的品质。这一切不仅是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而且是现代人和未来人所不可缺少的身心素质。

从以上对体育与智、德、美育内在联系的剖析中不难看出,体育是培养身心全面发展的现代人之基础和重要途径。用这样的观念和眼光来反思当前的学校体育模式,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当前学校体育存在的一系列严重问题,明确改革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有助于我们树立未来的体育价值观,并在更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中认识理解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面向21世纪学校体育的新观念

从对体育与智育、德育和美育的关系分析可以看到,他们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又分属不同层次,体育还担负着前三育所没有的特殊使命。因此,在制订当前与未来的教育目标和教育目标分类时,必须确立身心和谐发展的现代体育观,认清体育在现代社会与现代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按照未来社会对个体身心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终身体育的原则调整当前体育的目标模式,并将其与各科教育目标及课内外教育目标结合起来进行全方位教育。未来的学校体育的功能除了它的基本内容和任务外,还应在保障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方式和从未来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要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还有,学校体育应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校内外建立一套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和体育生活,为全面改善和提高我国新一代的国民素质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桑新民 呼唤新世纪的教育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5

篇5

魏晋南北朝是个社会动荡的时期,社会剧烈变动,战火不断,与此同时,其教育思想也有了重大的改变与发展。从整体上来看,魏晋南北朝的教育思想继承了汉代以儒学为核心的教育思想,无论是官学、私学还是门第、宗教教育,都把经学、儒学的伦理道德放在首要地位。同时儒家思想也受到玄学、道学、佛学的极大冲击,在思想文化层面出现了新气象,呈现出一片繁荣之景。

一、“清谈”与魏晋南北朝的教育思想

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历史上最为动荡的时期,正是在此环境中培养了贵族阶层独特的精神生活,他们更多地追求精神文化生活的满足。宗白华称之“汉末魏晋六朝是中国政治上最混乱、社会上最痛苦的时代,然而却是精神史上极自由、极解放、最富于智慧、最浓于热情的一个时代。因此也就是富有艺术精神的一个时代。”[2]“清谈”,亦称“玄言”、“玄谈”、“谈玄”,以周易、老庄思想为本,是魏晋时期崇尚虚无、空谈名理的一种风气。清谈的士大夫终日谈辩,反对自律生活,而主张放荡不羁。鄙视勤劳,不求努力,寄苟得禄位,能够依仗漫游旷野以自明高者为尊贵。怀愍帝记略说:“学者以老庄为宗而黜六经,读者以虚荡为辩而贱名检,行身者以放荡为适,而狭节信,进仕者以苟得为贵而鄙居正,当官者以望空为高而笑勤恪。……其依仗虚旷依阿无心者,皆名重海内”[3]。这是清谈家的主要人生观与生活习惯。“清谈”成为上流社会的专属,支配着他们的活动,可这种独特的方法并没有使得教育思想趋于老庄的虚玄化,但它毕竟在教育思想的领域里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魏晋清谈促使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兴盛,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名教出于自然”。何晏、王弼认为统治者只有接受正确的教育,才利于养成正直的人格,并通过潜移默化去治理好国家,任何教育都不应违背自然。其二,“越名教而任自然”。嵇康认为,支配世界发展的本原是“自然”,要完全扬弃名教,实施以自然为本的教育,顺乎人的性格,循自然之法。其三,“名教即自然”。向秀、郭象将名教与自然合二为一,认为如果能长期接受和谐地放任人本性的教育,就会避免陷于是非之境,充分发展自身的各种先天潜力,最终达于完美的人生境界。这是一种超越世俗又服务于社会的自然主义教育观。[4]自然是魏晋名士理想化的人格,他们在反对名教的基础上,以自然为师,循自然之法,行自然之教。

二、“反清谈佛理”的民族教育思想

一种相对稳定的主导文化,总要与同样相对的社会环境适应。随着魏晋分裂割据取代汉代的大一统,儒学逐渐失去权威,但其构建的忠、孝为主要内容的伦理纲常和礼乐制度,是维系以君王为核心的等级社会最有力的工具。由此,儒学虽然式微,但仍能生生不息。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反清谈佛理又本于名族立场的教育家。这一派中,首先不得不去谈颜之推。颜之推主张礼德教育,重德操,“君子当守道崇德,蓄价待时,爵禄不登,信由天命”[5];主张重师道,效法先贤古圣,不仅是对老师提出重大的要求,要严守师道,不能误人子弟,为师的感化在教育上的重要性,而且要效法那些先贤古圣改正自己的弊病、达到完美;注重劳动教育,强调士大夫子弟要“知稼穑之艰难”,相对于那些普遍轻视劳动的士大夫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时也注重家庭教育。

除了颜之推的教育思想外,还有傅玄的尊儒教育思想。他提出国家要重视学校教育,教育要以道德为根本,道德修养要以正心为本。他说:“立德之本,莫尚乎正心,心正而后身正,身正而后左右正,左右正而后朝廷正,朝廷正而后国家正,国家正而后天下正。”[6]此外,要以礼义为教育的主要内容。他说:“因善教义而礼行,因义立礼而义通”[6]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义来丰富教育内涵,注重学生品质内心的塑造,而礼教的基本内容是“三纲”,从立君臣、定父子、别夫妇的伦理道德教育开始,此主张则有一定的消极性。可见,针对当时玄学思潮的不断上升,为了抵制玄学,各种尊儒教育相继展开,颜之推、傅玄等在继承之前儒学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增加了诸如劳动教育等的新内容,为它提供了新的生命力。

三、“轻国重家”的家族教育思想

魏晋南北朝是个社会动荡的时期,东汉衰落灭亡后,地方势力就不断的膨胀,出现了诸多的地方豪强,世家大族们都聚族而居,出现了门阀地主。此时社会发展的典型形态是门阀世族,门第观念大大强化,此外社会动荡不安出现了诸多的思想,儒、道、佛、玄四种思想并存相互交织、思想多元化,儒学独尊地位被打破,使家族教育有了资源条件,官学的兴废无常也为其提供了契机。家族教育往往以世代相授的家学、家训、家诫或“家馆”(即家中设学堂供子弟上学方式)。其中,著名的有颜之推的家族教育、谢灵运的家族教育、王羲之的家庭教育等等,而家庭教育内容以儒学为宗、并习染玄风,知识传授范围较广,更为重要的是妇女积极参与家族教育,如蔡文姬,自幼受家学熏陶,展现出杰出的文学才华;谢安侄女谢道韫,史称其“风韵高迈、叙致清雅”[7],其才学亦未家学所致。家族教育作为当时社会的一种教育方式,有着其巨大作用。在官学兴衰不定时作为唯一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教育方式,有利于人才的培养,为社会各个方面提供人才动力,健全社会的机构。同时,各种思想的广泛盛行,在思想领域形成了激烈的冲突与激荡,使思想文化异彩纷呈,有利于学术的百家争鸣。此外,家族教育并没有忽视妇女,而是将妇女列入到教育范围,这大大地提高了妇女的素质,妇女素质的提高对孩子的启蒙教育帮助是巨大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这同时也导致了轻国重家的道德观的盛行,“无忠君之节,有孝治之名”、“自致身荣,不存国计”、“只成门户私计”[8]观念的泛滥。

篇6

一、校园环境优美

学校按照“全校动员、人人参与、各负其责、完善机制、确保长效”的工作原则,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安宁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努力提高师生素养。

建设校园自然环境,形成学校自然环境特色。将学校教育思想、办学特色和培养目标融入校园自然环境文化建设,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科学、合理配置校园功能空间,并充分利用校园空间进行绿化美化,体现整体美感。

注重校园人文景观建设,构建校园人文景观特色。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发掘、创设能体现校园文化精神内涵的承载物,悬挂张贴能够反映学校办学思想、办学特色和教育理念的标语口号并精心设计和展示,体现整体美。

构建校园传媒环境,形成校园传媒特色。学校通过校报、校刊、校园网等,为师生的自我展示搭建平台。红领巾广播站成为宣传校园新闻、国家大事等的媒介。图书室、阅览室、等功能教室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助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二、校园文化雅美

学校利用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服等体现办学思想,育人目标和整体风貌,成为凝聚学校精神的标志;细致地了解自身发展历史和蕴涵的文化底蕴,确定特色鲜明的办学思想和教育理念;着力打造富有学校特色的标识文化,让每一处环境都能说话;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着力打造学校网络信息文化;健全以人为本的学校制度,展现学校的人文美

三、师生风貌和美

塑形象,体现师生的外在美。全体师生着装得体、文明用语、体态大方体现着仪表美、语言美、行为美;重人文,体现师生的内在美。充分利用各种活动提升广大师生的人文素养,将人文教育渗透到师生日常生活和工作学习之中;强德育,体现师生的人文精神;学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进教材,加大融入力度,建设“人文课堂”。

塑造良好、优雅的外部形象。在社会树立“环境好、质量高、有特色”的形象;在家长中树立“优质、满意、放心”的形象;在学生中树立“花园、乐园、学园”的形象;在教师中树立“公平、信任、拥护”的形象,使学校更安全和谐,更高雅纯洁,更温馨快乐。

四、育人活动多彩美

重视学校仪式与典礼仪程,形成持久活动特色。精心设计、注重挖掘,借助美的形式,使内隐的教育外显,并产生持久的影响力。积极开发丰富多彩的校本德育活动课程。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学校特色、贴近学生生活体验的校本德育活动课程,打造特色文化,形成良好习惯。

拓展育人活动体系。建立内容丰富、数量充足的学生兴趣小组,积极开设各种形式的特长课,让学生学有所长。创新学校主题教育,广泛开展有特定主题的校园活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丰富和充实学生的精神生活。

积极开展读书活动,营造书香校园。开展师生共同参与的“五个一活动”(即每学期一次图书推介会:每学期一次读书知识竞赛;每学期一次读书心得交流会:每学期一次诗歌朗诵会:每学期一次作文竞赛),培养师生良好的读书习惯。

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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