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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8篇

时间:2023-12-23 08:12: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篇1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篇2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整,将让你实际发到手的工资有一定的变化。尤其对白领和高收入者来说,如果具有良好的合法避税意识,通过制定好个人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确实可以得到不少实惠。

诚然,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我们不妨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有效避税。

怎样才能合法避税呢?一些理财专业人士总结了两种有效的避税方法――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

巧选投资品种

合理合法避税可以充分利用国内针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操作。

“实际上,目前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运用各种投资方式避税,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太平人寿银行保险部培训专家陆炯介绍。

这其中最为投资者所熟悉的就是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收入较高、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是最佳的途径。”陆炯强调。

除此之外,家有“读书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对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5%。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以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

随着中国进入加息通道,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开始水涨船高,其避税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监管部门还未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因为国内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目前市场上的分红险、养老险、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同时,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

国内《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国内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降低自己的税费支出。

交通银行白金理财师田晖认为,“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节税。”

从3月1日开始,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标准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

举例说明,宋先生是北京某IT公司研发部的总经理,年薪近35万元,但2007年仅个人所得税就缴纳了近8万元。田晖为宋先生给出了节税的建议。

“按照国家的税法,宋先生年薪近35万元,其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领取,宋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税。假如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月薪降为2万元,年终奖为10万元、且分10个月领取,每次领1万元(总收入没变),宋先生的所得税就降为58860元,少交17440元,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除分期领取工资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用纳税的。

《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个人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则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20%。

篇3

关键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4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95-02

1980年我国五届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建立。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主要的收入调节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而工资、薪金所得是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所得多少与其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寻求合法、合理的避税,已成为广大工薪阶层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合理避税既现实,也必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的关注。

一、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寻求合理避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结构分为7级,从3%—45%不等。

在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后,更要清楚税法规定相关的免税和减税的范围。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此外,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只有清楚地了解相关的税法免税和减税的规定,在取得相关收入时才能正确计算纳税。

税法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单位一般也是1:1的比例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可根据各省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范围,确定合理的公积金比率,合理避税。但也要注意,公积金虽可避税,但在退休前不能随意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我国税务总局在2008年针对汶川大地震曾规定,广大党员以“特殊党费”形式向灾区的捐款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在理财中避税

目前,大多数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作为主要理财手段,储蓄存款占其流动资产的大头。但银行存款利率普遍偏低,再加上征收利息,使实际利率被压缩在更低的水平,资产储蓄实际价值可能不升反降。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由此可见,选择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既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又实现了合理避税,实为工薪阶层的一个好的增收渠道。如财政部公开发行的2012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3年期票面年利率5.58%,5年期票面年利率6.15%,分别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8和0.65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计入个人收入,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三、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

税法规定,凡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均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若采用变通的方法,采用非货币形式,提高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也可合法避税。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班车,免费用餐、免费发放制服、劳保用品,鼓励职工学习进修、培训等等。职工也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在发生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培训费等时,以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这些支出属于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单位也可将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了税收负担,单位也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了税负,可谓一举两得。

四、巧筹划,巧计算,巧纳税

虽说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毕竟导致了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其实,有时只要稍微变化一下计算方法,同样的薪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会大不相同。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当月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高。以年终奖为例,不同的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结果。

例:某人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年终奖60000元,13个月工资3000元。

方法一: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60000+3000)×20%-555】=12585(元)

方法二: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不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1+【(5000+3000-3500)×10%-105】+(60000×20%-555)=12285(元)

方法三:若分月发放年终奖,即每月发放5000元,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5000-3500)×20%-555】×11+【(5000+5000+3000-3500)×25%-1005】=9565(元)

方法四:若将年终奖分俩次发放,一次在年中发放,一次在年底和13月工资同时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30000×30%-2755)+【(30000+3000)×10%-105】=9980(元)

由此例可见,相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将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收入的大起大落,使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这样才能使避税效果更加明显。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会使用较高的税率,这时若采用分摊的方法,将其所得分摊到各月,就可节省不少税款。

总的来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要达到合理避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篇4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激励对象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发生纳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即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当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纳税内容

    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当日的市价跟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激励拥有的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税。对于股票增值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行权日与授权日的股票收益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应当在解锁时对解锁的股票进行征税。

    3.征税税率

    股权激励的所得在12个月内分摊,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相关规定,最高税率可达到45%,税负相对较高。

    (二)我国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形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财税[2005]35号)(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股票增值权(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国税函[2009]461号)(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的中美比较

    (一)美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美国,存在两种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者的税收处理方法迥异。两类期权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法定股票期权。

    1.法定股票期权

    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和行权时均不发生应税行为。当经理人卖出执行期权所得的股票时,如果卖出行为构成合格卖出,则对股票的售出价和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征收15%资本利得税。如果出现“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一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的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卖出,被定为不合格卖出的,行权时股票市价同行权价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股票时的股票市价同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

    2.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不发生应税行为。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发生应税行为,按行权时股票公允市价同执行价格的差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一般工资薪酬的边际税率。如果激励对象将行权所得股票在行权后一年内卖出,则按35%的最高工资薪酬边际税率征收。如果在行权一年后卖出的,则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中美两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分析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同一征税,而且只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税,税率较高,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太高,担负的风险较大;另外,没有相关的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过早

    我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会使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过高。在行权时征税,激励对象就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大增加行权的成本,可能会使许多人无力支付,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虽然为解决行权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论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长与短,在行权时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后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暂不发生应税义务,这样会导致激励对象再行权后无任何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而不是长期持有,因此就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目的。而美国、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均包含了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公司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真正达到了长期激励的效果。当激励对象享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为减少所持股票的税收成本,他们会选择长期持股。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45%,而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行权时的成本较高,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而我国又没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股的税收成本过高,会打击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的积极性,无法实现激励目的。

    4.我国在股权激励中采用的税种过于单一

    我国对于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额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未开设个人的资本利得税,在股票出售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法人股个人化,将股份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名下转到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自然人名下,从而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以达到帮助股东逃避税收的目的。可见,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不仅达不到长期激励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纵以此来避税,损害国家利益。

    四、改进建议

    1.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纳税时点对于股权激励的效用来说是很重要的,过早的纳税会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得股权激励的效用不高。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合理设置纳税时点,建议在行权后出售股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由于股票价值下跌而担负的风险,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2.适当增加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按照持股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等级的征税税率,降低长期持有股票的税率,鼓励长期持股,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另外,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一般由国家委任,经理人的上任和离任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经理人提前离任、但符合行权条件并提前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重税。

篇5

【关键词】 后金融危机; 家庭理财; 误区; 避税策略

在银行不断调高存贷款利率、股市起伏不定、房价节节攀升、车价步步下跌的背景下,老百姓手上的钱,怎么打理,才能生出更多的利来,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收入就像一条河流,财富好比是一座水库,花出去的钱就如流出去的水,所谓理财就是管好自家的水库,开源节流。要想让水库中的水量不断增多,开源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节流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合理避税是家庭节流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在法律框架内,家庭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的具体方法。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合理避税在家庭理财中的意义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世界经济陷入艰难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国政府一系列救市政策的出台,各国经济发展逐步回升,金融危机最危急的时期基本过去,由此进入相对平衡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但另一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产生经济危机的根源并没有或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消除,世界经济发展仍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在这种大环境下,家庭犹如经济浪潮中的一叶扁舟,随时面临各种风险,轻则对家庭财产造成冲击,重则有覆舟之虞。因此,注重家庭理财、善于合理避税,对于每个家庭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近,广州的一家报纸请税务专家按照虚拟的案例估算出:作为城市里的工薪阶层,我们每个人这一辈子都可能要交100万元的税。

该案例假设一个人年薪15万,从25岁工作到60岁,这35年间缴纳个人所得税52万元左右(已扣除社会保险等)。根据中国的习惯,这一生通常至少会买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假设是150万,至少需要缴纳2万多元契税和其他一些税。在建造这套房子时,按10%的税率保守计算,开发商要向国家交税15万。如果买一辆国产的20万元左右的车,其中含税至少七八万元。倘若是进口车,还要交得更多。如果给孩子买奶粉,购护肤品,有时在外请客吃饭,偶尔还买个iPad3什么的,平均每个月花费3 000元左右,则要缴纳的税为600元以上,到60岁时,为此交纳的税为25万元以上。以上各项税收加起来一共是10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约为52万元。这还不算在25岁之前和60岁之后的所有花费。

该例中,每个月约1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经过几十年的累积,居然得出如此惊人的数字,看来我们有必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二、合理避税的含义和原则

(一)合理避税的含义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合理避税更多的是一种财务收支安排,是一种在税收最小条件约束下的金钱组合游戏,也可以看作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二)家庭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最大化的税后价值。

2.价值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其获得最大化税后价值或税后收益。因此,价值取向是实施家庭税务筹划的首选因素,价值越高,筹划的意义就越大。反之,也就失去了筹划的意义。

3.效益原则

家庭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家庭税负和谋求家庭的税后最大效益。因此,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要充分考虑,选择总体税后收益最大的方案。

4.风险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尽管可以为家庭提高税后收益,但也面临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因此,在进行家庭税收筹划时,要尽力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以减少损失。

三、家庭税收筹划的误区

(一)误认为避税和理财是有钱人的事

很多人说,“我手里没啥钱,何须避税?”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财富积累,没有条件也无从谈起避税和理财。但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人这一生中有两件事无法避免: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税收是生活中每天都要发生的事,取得工资薪金时可能要纳税,投资获得收益时也要纳税。如果现在的收入并不多,每个月的个税也就百十块钱,似乎对自己的生活没什么影响。但是,我们必须重视所缴纳的这百十块钱的个税,如果忽视了它,损失的不仅仅是这百十块钱,更失去了理财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依法理财要趁早,合理避税要抓紧,这是每个家庭的理财箴言。

(二)误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避税

家庭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具有根本的不同。家庭税收筹划是在合理的方式下减少税务支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和超前的涉税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和滞后的涉税行为;而逃税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法律的相对漏洞或含糊不清的方式,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误以为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

虽然从短期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推进国家税收制度与法律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利于优化家庭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有利于家庭整体盈利能力的不断增长;推行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相反,从长远来看,将会增加国家税收的整体收入,推动我国税务和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四、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家庭避税策略

常言道“野蛮者抗税,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去做纳税筹划”。事实上,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政策导向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不少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安排和筹划,进行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在此,笔者主要梳理了家庭理财常用的五大合理避税策略:

(一)收入巧安排,节税也光荣

李凯是一名导游,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我们都知道导游业务分淡旺季,所以李凯的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李凯2011年9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3 500元、10月份3 500元、11月份9 500元、12月份9 500元。如何进行筹划才能降低税负呢?

纳税分析: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李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10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11、12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9 500-3 500)×20%-555=645(元);李凯合计纳税=645+645=1 29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将李凯这几个月的工资改为每月发放6 500元,即总收入不变,只是将工资在四个月内平均发放,那么李凯在9—12月份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6 500-3 500)×10%-105]×4=360(元)。

可见筹划后,李凯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1 290-360

=930(元)。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行业的职工会出现一年内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不均衡,且总体上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这时,企业可根据对个人年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做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在企业旺季少发一些工资、奖金,然后在业务淡季再适当补充发放。这样使各月工资收入相对均衡,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二)年终奖细分析,巧发放个税减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女士2011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5 500元,当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24 000元。

纳税分析:按照相关规定,王女士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工资部分应纳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24 000×10%-105 =2 295(元);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95+2 295=2 390(元)。2011年9、10、11月份假设工资还是5 500元,该纳税人还应缴纳95×3=28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王女士9—12四个月共应纳税:2 390+285=2 675(元)。

如果该公司财务人员将王女士的年终奖金分四次发放,即9—12月每月平均发放6 000元,12月的6 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9、10、11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发放,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95元,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6 000×20%-555=645(元);9、10、11月每月应纳税额为:(5 500

+6 000-3 500)×20%-555=1 045(元),则四个月共应纳税95+645+1 045×3=3 875(元)。

通过对年终奖金税务筹划前后的比较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使纳税人多缴纳税款1 200(3 875 -2 675)元。

许多人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有认识上的误区,总觉得年终奖金不应一次性发放,而应该分解到几个月中去发放,以期达到避税的效果,但事实却并非如此。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年终奖金发放方法,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三)巧用个税优惠政策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对几十种情况作出免税或减税优惠,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等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保险赔款;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例如,王先生是天津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万元,则王先生每月要缴纳74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流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 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245元,节省了500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四)妙用福利支出避税

公司员工的一些个人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这样公司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公司总开支没有增加,且公司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员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那些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也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 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五)劳务报酬的纳税策划

张女士是西部某城市知名的设计师,每月收入不菲。2011年10月张女士的收入如下: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0 000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 000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0 000元报酬。

纳税分析:如果张女士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0 000+15 000+30 000)× (1-20%)=52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2 000×40%-7 000=13 80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张女士分项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节省大量税款:设计费应纳税额为:20 000×(1-20%)×20%=3 2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为:15 000×(1-20%)×20%=2 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总计应纳税:3 200+2 400+5 200 =10 800(元)。

可见,稍加筹划即可少缴3 000元税款。

所以说,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理财的避税策略远远不止这五种,而且在具体操作中,这五种策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结合使用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我们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税收筹划的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每个家庭在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减轻家庭税收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单位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说,合法纳税光荣!合理避税也光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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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负;避税

1引言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已经进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成为人出生就逃不开的一种税种。现在的个人税税负对于很多一般工薪阶层甚至高端人才和明星都比较大。税负的增加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避税方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和生活的开支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的减轻有助于国家的发展。

2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及现状

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相比发达国家实施起来晚了很多。一开始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免征额为每月800元,其实在那个时候国民里面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很少,这个法律主要多数是针对外商。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从8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税。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中,工资,薪金所得占的比例比较大,占个人所得税的百分之六十五。其次就是财产的转让和利息红利分配所得,这保障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额。

3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

3.1高端人才引进难

因为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比较高,不利于国家对国际高端人才的引进。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引进,高端的人才从国外深造回来,会考虑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问题。某一个国家性的人才在美国留学,从表面上来看美国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的税收是差不多的,但是高端人才真的回国以后会发现,中国的税负比美国的要重很多,因为在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准予扣除的项目要比中国的多很多,所以整体的下来在美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中国的会少,这样面对着国际上高端的人才,在面对选择在美国就业还是在中国就业上,美国就会占有优势。这样的话就不利于我国在国际高端人才上的引进。

3.2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

在中国6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都是靠着每个月几千块收入的工薪阶层,这是因为工薪阶层的纳税个人所得是适用于代扣代缴的管理方法。这样就非常容易征收,在每次发放工资的时候就被已经征收过个人所得税。有着严格的征管的制度和方法,而对于真正有钱的如影视和商业大佬们这般富裕的人,反倒没有严格的征管制度,而不容易征收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比如现在网络上具有舆论价值的,在网络上搜索明星逃税的,就会出来特别多的案例,但是他们补交以后就没有事情了,他们挣着普通老百姓一辈子也可能挣不到的钱,自己却逃税。如某明星签订“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签订所逃避的所得税的金额可能是工薪阶层一辈子所不能渴望的,这些拿着几千块钱的工薪阶层却每月都按时交着税。这就违背了当初设立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这样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阴阳合同”只是他们逃税的一种方式,除了这种方式以为,由于他们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各种跨国化的资产,可以使得他们逃税和避税的手段多得多,这样就会使得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是因为税收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导致的。这是一种收入低和收入高在缴纳税额上的不平等,还有一种是在收入相等的情况下,自身条件的不同而所需要纳税的金额却是相同的,举一个现实的问题:两个收入相同的年轻人,一个是家庭情况良好的,父母都是有着较高收入的退休工资的,是一个单身。而另一个人是家里是农村的,还要一个兄弟姐妹需要抚养。家里还是小孩。如果对这两个年轻人征收同样的税的话,你会觉得公平吗?对,在人们看来,这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税收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导致的。

3.3费用扣除不合理

在过去人们认为奢侈的衣服和生活的服务等,现在看来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比如现在在大街小巷里随处可以看见的是这种手机、电子产品,那个时候对于我们来说是奢侈的东西。所以结合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应该把扣除的费用进行调整。这个扣除费用没有更广的面,现在在个人所得税里面,仅仅只是扣除个人的基本的生活费的需要,而现在社会的发展,基本扣除的免征点的费用不仅仅是人们个人生活的开支,还有其他各个方面的开支,如个人家庭的支出还要对老人生活费的支出,还有孩子生活费支出和教育的支出。这些笔者认为都应该是构成人们所得税扣除费用的一个部分。

3.4并没有调节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的差距,根据有关数据表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工资薪金的税收的收入占40%。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的收入是来源于工资薪金的,这一部分都是有稳定工作的人群,公司代为收取税收。但是真正有钱且有效的交税却较少,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很多。根据统计,在这些拥有高收入人群中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只有5%。他们采取一系列逃税和避税的方法减少了他们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缴纳的税额,这样就可以看出高层收入人群和普通的工薪阶级的人纳税的比例是非常大的,所以要加大在明确高层次人群的收入。为什么工薪阶层能成为纳税的主要部分,就是因为他们的收入来源比较的明确,很好去征收和征管。现在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很多时候就是直接打在银行卡上,而银行并没有和税收征管部门关联。所以不能征收到税额。如果一个人收入每月85000元,那么85000元的收入的边际税率就是45%。但是如果这85000是来源于股息红利,那么只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它不累进。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你是从工薪阶层的这个方面你获得了几百万元的收入,最高的税率是45%;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现在大多数有钱人都是进行投资分股息,但是如果他分得股息和工薪阶层是一样的,但是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却是不一样的,分红和利息的税率是20%,可以说是少交了一半的税额了。

3.5信息共享不够

因为现在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很多人的收入的来源并不是单一的,所以很多人大多数的收入并不是来源于他自己主要的工资薪金。但是大多数是通过银行的转账所得。还有税务的相关部门的信息并没有共享,只是被动地接受纳税人提出的相关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和银行合作,进一步明确税收的来源。

4对策的提出

4.1费用扣除的合理化

费用的扣除并不能单独看个人,还要从各个方面扣除,从家庭、生活、子女的教育,老人抚养,医疗费用还有当地的生活水平各个方面进行考虑。根据每个人家庭因素的不同和其他生活水平的不同有相应的扣除方试,也可以根据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的不同,比如北京、上海和贵州、云南等地的消费水平和收入的差距不一样进行扣除。国家可以规定一个大致的扣除费用,各个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的收入和消费情况在这个扣除税费的标准上进行加减去更加符合税收的征收。

4.2建立信息并共享

税收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的力量把每个人的交易信息给建立起来,和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还和银行合作,因为基本上交易的收入都是在银行上进行收支。这样每个人的交易情况就可以知道,可以明确每个人的真正的税收收入是多少了。通过银行的收就把相关的税费就直接扣除,转到个人账户的时候就是直接扣除税费的收入。比如明星参加某个综艺节目,可以根据这个综艺的收入和支出算出明星这次在这个综艺的收入是多少。每一笔收入都应该进行说明。还有明星在拍电视剧时的报酬就可以进行调查,在支付时就直接扣除。

4.3加强逃税的监管及惩罚力度

现在特别火的就是明星的逃税问题。之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的比重占的最多的是工薪阶层是因为公司就直接给代扣。而明星这样高收入的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却占少部分,他们一次的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应该是普通工薪阶层几年或十几年的税收收入。这些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就应该是受到严密的监控,若有违规应予以严惩。

4.4采用一次收取税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人们的收入不再那么单一,而是多元化的。可以分为薪金类和非薪金类。可以分别对两类收入进行税收的计算,在一个纳税期限满的时候,一次性加总个人的收入,然后进行一个总的税负扣除,这样就减少了避税的手段,也同时减少了个人的税负。

4.5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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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 征管 应对方案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分散性、隐蔽性,导致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体现,甚至可能造成税负不公。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和征管现状,从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角度提出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和途径

(一)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行诸税中,个人所得税被公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被税务部门称为征管“第一难”。税收流失问题困扰着税收,也威胁着国家的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有报告指出,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绝大部分个税由并不富裕的工薪阶层承担。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弊病,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途径

1、利用收入均摊逃避税收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来源及形式日趋多样化,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不同形式的非固定收入来源,例如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这使得一些纳税义务人的总收入在不同的纳税期限波动较大,收入不均衡造成总税负增加。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按每月收入状况直接缴税,则意味着个人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在较低收入的月份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因此,很多人为减轻税收负担,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或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个人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税法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减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避税效果。

2、企业将个人收入费用化

个人取得收入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消费。在满足一定消费需求和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获得收入后消费的形式,还是采取直接获得一定消费服务的形式,对个人来讲并无实质区别。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逢年过节职工的福利花样繁多,动辄上千元的购物卡、加油卡,或者给职工发放年货、月饼等,企业把应支付给个人的一部分货币收入转换非货币收入,通过合法票据列支为企业费用,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增加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直接获得消费服务,企业和个人实现了避税“双赢”,损失的是国家税收收入。

3、虚列人头变相增加收入

“虚列人头”也是常见的避税手段。税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合作著书很常见,为了减轻税负,主编往往列出众多参编人员,通过“虚列人头”将参编人员稿酬所得“化整为零”,参编人员稿酬所得低于800元就无需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同样存在“虚列人头”避税的情况。例如,高校的科研经费大部分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在科研工作中使用,一部分作为科研工作者的劳务报酬,作为费用报销的科研经费不需要纳税,科研人员领取的劳务报酬,在发放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项目负责人往往搜集发票冲抵费用,套取科研基金,在发放劳务报酬时多列参与人员,甚至将完全不参与科研项目的学生列入劳务领取单“凑数”,达到避税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缺陷

从税制角度,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不仅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增加了征管上的难度,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

1、课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实行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在这种形势下,分类税制不能对个人各项所得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能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税负较重,收入来源较多的纳税人税负反而较轻。

2、税基确定不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按征税范围列举的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在征管实践中难以将繁杂的各种收入一一对号入座,容易造成偷漏税。首先,资本利得没有征税,与国际通用概念相比,征税范围过窄。其次,附加福利征税规定操作性差。职工获得工资薪金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发放购物券,公费旅游,公车公房私用现象,在征管实践中难以核定计征税额,严重侵蚀了个税的税基。最后,减免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减免税项目的规定十分复杂,涉及照顾面过广,过多优惠措施的规定使税基受到严重影响。

3、税率复杂,税负不公平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制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比如工资薪金采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最高税率达45%,劳务报酬最高税率达到了40%,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有悖于我国按劳分配的原则。

(二)税收征管手段落后,执法不力

1、税收征管环节薄弱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主要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虽然方式多样,但是从税务部门检查中发现: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较松懈,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很好的履行其法定扣缴义务,部分无扣缴义务人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严重。

2、税收征管措施不力

税务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个人所得税数额分散,流动性大,现金交易多,很多收入游离于税务部门监控之外。个人所得税征收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目前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仅来源于税务内部,没有与外部建立起广泛、密切的联系。

(三)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犯法的现象较多,纳税人尚未形成依法纳税的观念,纳税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自行申报的义务主要源于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自行申报过程中,部分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暂时还无法完全掌握其收入的真实情况,或可以通过某些渠道逃避不申报行为所引致的处罚。纳税人即使清楚地认识到应该依法纳税,由于纳税与自身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存在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运用各种手段少缴或不缴税款。

三、防范和打击偷逃个税的应对方案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虽然分类制课税方式在实际征管中简便易行,但缺点主要体现在税源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税收负担不尽合理等方面,已经大大落后于国际惯例。由于综合课税模式比分类课税更合理、更科学,更加符合按纳税人能力负担的公平原则,因此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选择将是综合所得税制,但实行综合税制要求对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所得综合计算和进行控管,目前在我国全面建立综合课税制也是不现实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依然要长时间依赖于源泉控制课税。

为了充分发挥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增强操作上的可行性和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要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2、扩大税基

一是将附加福利纳入应税所得。将各种财政补贴以及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如住房、人寿保险等免费福利、代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等实现货币化和显性化,例如将福利分房变为货币分房,将公务用车逐步实现以货币计量等,为附加福利项目引入征税范围提供了可选择的路径。

二是个人资本利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我国对法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而对个人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规范、统一与公平。

3、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在目前的所得分类基础上,先按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由家庭(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对纳税人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即附加税,以调节税负,体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当然,为了实行这种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有许多具体的问题要解决,如附加税的累进税率设计问题、实行综合征收后的税收征管以及费用扣除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1、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源监管

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的方法,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同时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健全协税网络,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通过立法逐步实现税务同财政、银行、海关、公安、工商、房地产、证券等部门的联网,建立向税收机关报告高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纳税人数据资料的共享。

2、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

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应借鉴国际税务稽查先进经验,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配备高素质稽查队伍和现代化手段装备,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3、加大偷逃个税的处罚力度

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严管重罚是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重要保证。提高偷逃税成本,增加偷逃税的风险,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的偷逃税行为应予以曝光,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将税收信用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需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扩大税基,优化税率结构;同时还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健全网络征管体系;扩大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汤贡亮,周仕雅.从税基的视角完善个人所得税制[J].税务研究.2007.06

[2]吉淑英.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基本思路[J].税务研究.2004

[3]韩芳.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讨[J].经济研究.2001年第9期

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条规定,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和把握:

①收入的来源,若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国籍、有无住所以及居住时间等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若涉及境外取得的收入,应看是否有住所,以及居住时间,只要有住所或者居住时间满一年,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新变化

2010年9月1日,第60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新的变化:

1.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免征额的意思就是如果工资薪金的月收入在3500以下(含3500元),不纳税。超过3500元的,对增量进行纳税。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2011年9月1日起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或者不违法的合理避税措施,它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税法政策的基础上的,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纳税力度。

2.通过合理的途径及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减少家庭的税收开支,达到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有利于家庭的负担,增进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案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若能将每月的收入加以平均化,可以避免某些月份收入过高造成的适用税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税。举例说明,张三1月工资为4000元,对应税率表的税率为3%,该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95元,2月工资为20000元, 对应的税率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二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3500)×25%-1005=3120元,两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15元。若将两月的工资平均化,则每月工资为1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两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3500)×25%-1005]×2=2740元。则可以节税475元。 由此可见,在工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此法可以合理避税,增加个人财富。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得税越多。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综合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将某些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月份分次缴纳,避免收入畸高多征税。举例说明若某项劳务收入金额较大,可以,可设法把按次纳税转化为按月纳税。如某项劳务报酬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按次纳税,则应纳税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个月领取收入,每次领取25000元,则应纳税[25000×(1-20%)×20%]×3=12000元,节税5000元。

(三)通过安排工资和劳务报酬归类界定来避税

一个人的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由纳税人自己说了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因此,通过这种筹划来避税的关键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当每月收入为10000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10000×(1-20%)×20%=1600元,两种算法的差额为855元。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

(四)投资方式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些是投资项目是免税的,投资这些领域一方面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可以合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根据净收益和家庭能力来适当权衡以下几种投资方法:

(1)教育基金储蓄。我国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开支是家庭开支的重要方向,国家为促进公民各项素质的提高也致力于这方面的投入并加以鼓励。这一点在个人所得税条例中有所体现。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规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当然,这种筹划具有最高限额限制。

(2)国债投资。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虽然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但是具有风险小,流动性强,国债投资是我国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可以免除税收。

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国债额票面利率更高一点。比如,2010年五期五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6.34%,比五年教育储蓄的利率4.2%略2.14个百分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

(3)保险。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征利息税。一方面对个人人身,家庭财产是一个保障,当出现意外时保费可以免除纳税义务。

(4)基金投资。基金投资积少成多,费用相对低廉,透明度相对较高,具有专家理财的优势,注重投资组合,分散基金投资风险,是居民投资比较理想的一个投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小结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不管我们是自己筹划还是找专门的理财师筹划,最关键的是,当我们的个人收入在日益增加时,我们是否有这样的理念或者意识来实现合理合法避税,从而达到减少个人开支,增加家庭财富的目的。另外通过对税收法律的正确理解,对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加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很好的效果。个人财富的增加也可以刺激消费,对于国家扩大内需的国策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周佩.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税务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

[2]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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