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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战略定位“跑偏”,服务“三农”的定力不足
一是追逐短期利润,导致县域资金外流。少数农商行为加大盈利、做大规模,或参与异地银团、社团贷款,或承接外地银行票据、存放同业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债券,甚至直接向异地企业发放贷款,造成大量资金流出县域。二是服务项目偏离本土,削弱了农商行赖以生存的区域发展基础。少数农商行不注重培植和发展本土客户,资金离乡,项目离土,一定程度上使所处县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三是业务结构畸形,客户忠诚度呈下降趋势。个别农商行大量资金空转,转贴现和债券业务在资产中占比高,部分客户转投他行,导致在县域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少,客户忠诚度有所下降。
农商行偏离战略定位、追逐短期利润的做法,得不偿失、不可持续,背离了改制的初衷。农商行应从网点布局、金融创新、科技服务、柜面改进等多方面入手,坚持深耕县域和“三农”,保持并不断扩大差异化竞争优势,力求可持续发展。
股东异地化、非农化
少数农商行由于所处县域经济不发达、本土企业缺乏入股意愿,遂到中心城市或经济较发达的区县寻找法人股东。这些异地股东入股金额大、股权占比高,较易当选为农商行董(监)事,有的还同时入股辖区内多家银行。异地股东一般并非涉农企业,看中的是投资银行的高回报,往往利用其董(监)事身份影响农商行经营决策,鼓励超速发展,对银行审慎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小微的战略定位则缺乏关心。
解决股东异地化问题,可以从“两个引进”入手。一是在今后增资扩股的过程中重点引进本地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二是动员异地法人股东到入股农商行所在地发展实业,把股东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紧紧捆绑在一起。
诚信缺失,股东鱼龙混杂
一些股东对银行风险和资本管理措施不理解,苛求利润分配,个别股东甚至鼓动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向高管层施压,提出过度分配的不合理要求。个别董(监)事股东违规将股权对外质押,或利用同时持有多家银行股权的便利,钻空子套取银行资金;个别股东通过集团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互保形式,或采取“员工贷款,企业用款”的方式,造成事实上的关联交易过度。
农商行必须强化股东资质审核,严格规范股权管理,严防股东利用股权套取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委员会必须充分尽责,一旦发现关联方不能及时、准确提供关联信息,或弄虚作假欺骗银行,要及时向经营层提出中止贷款发放、提前收贷、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
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股东议事能力弱化
在少数农商行,“读报告,举举手,吃顿饭”成了股东大会的“标准流程”,没有认真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没有充分安排时间让股东对议案进行了解和讨论,匆忙表决,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此外,董(监)事缺乏专业知识而不能履职、缺乏银行从业经验而不会履职、缺乏管理能力而不敢履职,也是当前农商行普遍面临的尴尬困境。
信息披露行为不规范
一是披露范围过窄。一些农商行仅在股东大会上披露有关信息,报告备置地点在董事会办公室,未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网页向社会公开披露,也未将年度报告置放在主要营业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二是披露内容不充分。部分农商行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口”,信息披露动机和质量存疑。有的仅披露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经营成果指标表和财务分析说明书,未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报表附注、薪酬信息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都未披露。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净额等指标只是笼统披露,对外投资情况大都未按要求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并进行披露,也未披露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是披露时间不符合要求。关于按季度披露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及半年披露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操作风险情况、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重要相关信息的规定,在一些农商行基本未得到执行。
笔者参与了广饶和利津两家县级联社的银行化改革,特别是利津农商行的改制由笔者提出,并全程参与和推进,是全省范围内第十五家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的改革遵循了量变质变的规律,诸如省联社的成立、银行化改革是质变,一项新的制度代替旧的制度是量变,无论量变和质变,动力都来源于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变则通、通则久”,我们主动的进行变革,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将比较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改革不能停止,为了应对新的情况,我们每天都在研究新的方法,制定新的制度,不断地进行自我否定和新的探索。笔者整理了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和经营管理中的一些做法,并就农信社的改革和管理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以改革促发展,挑战发展的新高度
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自2011年12月挂牌成立以来,坚持在“转型中求发展”的发展战略,在业务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优化,为企业在积累的市场竞争中实现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新形势下,我们对农商行转型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解:农商行的转型,就是改变传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有明确的战略目标,健全的治理结构,准确的市场定位,丰富的金融产品,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先进的科技网络.
(一)打造法人治理新模式,夯实发展根基。
为了防止“新瓶装老酒”,利津农商行在筹建之初,就以现代化商业银行标准,在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上进行了调整。银行化改革过程中,对股金结构进行了调整,总股本2.3亿元,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占48.11%和51.89%,法人股、自然人股和职工股占比合规。鼓励5万元以下的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适当集中股权,提高了股东参与农商行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在治理结构上,充分发挥股东在决策中的作用,股东大会依法对各类重大决策进行民主表决,股东积极对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建言献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研究企业发展战略,每季度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全面听取经营层工作汇报,确定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具体抓董事会确定的工作落实;监事会每季度提交一次监事报告,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三会一层”协调运转,既各有分工、又相互监督,实现了和谐运转。
(二)积极推进网点规范化服务建设。
利津农商行把握改制后发展的大好形势,着眼于长远发展,着眼于树立品牌,下决心、高起点、高标准地打造一批具有农商行特色和优势的精品营业网点。2012年,共进行网点改造项目6个,占网点总数的33%。在改造过程中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即:与电子化建设相结合,新改造营业网点全部安装自助设备,全行累计安装自动存款机13台,存取款一体机6台,自助设备覆盖率达85%;与改善服务环境相结合,4月份,组织班子成员分头对网点规范化服务进行了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改,6月份组织了四场规范化服务导入全员培训,三名内训师集中开展规范化导入工作;与农民自助服务终端推广相结合,目前全行已安装26台,计划年内安装36台。
(三)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改制以来,利津农商行更新风险防控理念,积极开展风险防控业务创新,认真研究制定风险防控的措施和办法,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修改了《贷款管理制度汇编》、《利津农商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等制度;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业务风险管理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了两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定期选定某一时段日常营业期间监控录像,组织部分员工集中观看,引导他们查找存在的操作风险点,及时对错误操作进行更正,在帮助员工全面掌握业务流程的同时,树立了“内控无小事”的合规操作意识,提高了全员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制定了《利津农商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加大不良贷款的调度、监测、管理力度;合理确定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权限。今年来,利津农商行根据各营业网点的业务规模、贷款质量、经营状况对全辖20家营业网点的贷款权限进行了重新调整,三家贷款质量较差的营业网点贷款审批权限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5万元;扎实开展风险排查活动。对内控环节、大额业务、信贷制度执行、信贷业务管理、银行卡、重要岗位人员行为、合规、资金清算、电子银行、柜台操作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风险排查;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案件风险信息、案件确认信息和启动应急预案的有关规章制度;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根据风险情况变化,转变原来的“点多面广”的审计检查方式为“小而精、深而严”的审计方式,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半年重点开展了借新还旧贷款管理情况专项审计、支行行长与分理处主任离任审计、飞行检查和201度审计项目后续审计等四个方面的审计工作。
一、银行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江西银监局成立以来,认真贯彻银监会“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紧紧抓住法人监管核心,围绕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法人银行业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目前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已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基础架构,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以改革促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实际运行中,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机制仍未真正建立,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架构不够完善,基础保障作用未发挥。健全的组织架构是公司治理发挥效能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江西银监局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科学的分权制衡公司治理架构。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实行对省联社和股东大会的双线负责制,弱化了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经营理念。
(二)主体运作不够规范,影响制衡有效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带来的制衡作用仍不明显,部分银行业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各治理主体履职缺位、越位、不到位,职责边界模糊的现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银行业机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该开的会不开,董事履职意愿不足或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在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影响董事会决策有效性。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削弱决策科学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普遍存在经营目标制定不科学,考核指标未落实合规优先、风险挂钩理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考核机制未充分体现激励相容原则等问题,使得机构经营发展战略有失审慎,重发展、轻管理,间接导致不规范经营。
(四)内部监督不够到位,制约公司治理质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机制、薪酬机制、人员素养等原因,辖内银行业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没有行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
二、推进公司治理建设,力促全面转型发展
当前辖内银行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构,夯实发展根基。银行业机构要立足战略高度,将公司治理建设作为改革发展中的一项基础工程常抓不懈,对照银监会新颁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认真评估现有公司治理架构存在的不足,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在建立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架构上不断体现进步度,夯实发展基础。城商行要加快推进董事长、行长分设,构建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法人权利和层级委托关系,逐步推进省联社行政管理职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体制。
(二)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主体运作。要进一步清晰界定并通过制度安排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尤其是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边界,明确董事会负责制定机构发展、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重大战略并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管层负责具体执行战略和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做到公司治理边界清晰、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要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来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权力义务,从而推进各治理主体厘清职责边界。要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沟通协调机制。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董事会到高管层的决策传导机制要在实践中逐步理顺,层层建立明确的报告路线,确保决策层及时、准确地获取执行情况的信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以增资扩股为契机,选择性引进当地涉农龙头企业和支持认同“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适度提高股权集中度,改善股东结构和质量,弱化内部人控制。
(三)改进考核体系,强化激励约束。要结合市场定位和战略发展目标,建立各治理主体长、中、短期利益相融,多种类、多层次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在适当的条件下推行股权激励。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转变发展理念、树立合规意识、提升风险意识的“指挥棒”作用,重点解决高管人员薪酬短期化的问题。要根据风险暴露期因素严格设定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分期支付和重大风险损失扣回制度,将薪酬与风险紧密挂钩,约束高管人员承担其任职期间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弱化利润增长和业务发展速度等考核指标,提高风险、合规类指标占比,逐步建立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和效益约束机制,从而切实转变风险管理和业务增长方式,真正体现绩效考评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导向作用。
2009〜2010年农村银行金融机构总体发展情况
2009年农村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背景
2009年,各国此前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刺激政策发挥了效用,世界多数国家经济增势出现明显回升。其中,美国作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实现了逐步复苏,日本和欧盟等国经济衰退的势头则得到了明显缓解,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也企稳回升。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以迅猛的势头实现了率先复苏。2009年中国GDP增速达到9.1%。经济的高速增长必然惠及银行业。2009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78.8万亿元,比2008年同期增长26.3%,所有者权益则达到4.4万亿元,同比增长17%。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行业在整体实现大发展的同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发展却基本上呈现原地踏步的状态。数据显示,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产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11%,相比2008年同期下降了0.48个百分点。近年来,中央政府层面加大了对农村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监管部门也引导社会各方在农村设立分支服务机构,并对其实施针对性考核。在政策的指引下,各类银行纷纷在农村地区采取多种方式新设机构,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投入。但由于我国城乡固有的二元经济的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处于弱势状态,信贷收益难以覆盖风险等原因,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仍显得不足。这体现在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服务能力不足、金融服务空白的问题仍然非常明显。截至2009年末,我国仍有金融网点机构空白乡镇2792个,服务空白乡镇342个。但随着政府部门的引导和银行自身战略理念的变化,这一数字已经比2008年同期大幅减少。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2009年我国农村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依然有许多亮丽之处。
2009年,监管部门针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稳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监管部门从支持农业产业链各市场主体生产发展出发,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如探索扩大信贷抵押物的范围,并进行担保手段的改进。这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抵押物缺失的情况得到缓解,促进了农村银行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2009年,银监会明确提出“两个不低于”的工作要求,即“支农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各家银行纷纷从产品创新入手,加大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无抵押担保贷款的推广力度,实行差别化授信和分类政策,研发和引入适应于农村和农户实际的特色金融产品,全方位实施对于农村的信贷支持,支农服务力度明显加大。截至2009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9.1万亿元,比2009年年初增长34.8%。其中,农户贷款余额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32.8%(见图1)。
2009〜2010年农村银行金融机构营运状况
主要涉农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现状。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机构组织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农村金融呈现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邮政储蓄、农村合作金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多家机构百花齐放的局面。国内许多商业银行也一改此前收缩农村业务,撤出农村地区的做法,“下乡设点”,大力扩展地盘,布点范围不断扩大。
如2009年几家国有银行纷纷实施县域金融发展战略,通过设立村镇银行的形式进行金融服务下乡,为农村地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其他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在农村地区筹建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2009年各类商业银行出现下乡的热烈势头,一方面是处于竞争需要,扩展经营地域,希望通过发展农村地区业务来培育城区业务之外新的业务增长点。另一方面则主要是顺应国家政策号召之举。近年来,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银行监管层面一直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回归农村市场,服务农业和农民,这客观上促进了各类商业银行回归农村的步伐。同时,近几年来社会各界纷纷强调商业银行社会责任,银监会也将其作为各家银行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应该说,各类商业银行回归农村,加大对“三农”发展扶持力度,也具有重塑社会形象之考量。
在经营定位上,工、农、中、建等国有大型银行进入农村地区开展金融服务,在服务领域和支持重点反映在经营理念上有其特点。即主要围绕地方政府有关经济发展政策,进行中小企业、扶贫开发、县域消费等信贷服务工作。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则主要在县域地区吸收存款,发放中小企业和消费贷款,拓展其业务领域。统计结果显示,2009年全口径涉农贷款新增2.36万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22.4%,年内呈持续走高态势。2009年12月末,全口径涉农贷款余额9.14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余额的21.5%,余额同比增长32.3%,比2008年末高11.5个百分点(见图2)。
作为商业性金融的代表,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其经营定位继续开展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目前,各类银行业机构县级支行在县域农村地区的服务领域和支持重点各不相同,支农作用各有大小。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重构了“三农”经营管理制度,调整业务流程,其面向“三农”经营,商业运作的体制机制建设继续稳步推进。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在董事会层面组建了“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经营层面组建了“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委员会”,在全行各层级建立了垂直的条线型经营管理架构。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不断强化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资金、网络、专业等优势,不断创新服务“三农”的产品、服务、机制和流程,“三农”金融服务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执行者,由过去单一支持粮棉油购销储业务,逐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和新农村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中间业务为补充的多方位宽领域支农格局。作为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年来在巩固和发展现有粮棉油购销贷款业务基础上,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小企业发展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2009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在农村地区金融资源配置力度,积极拓展支农业务领域和资金来源渠道,开办了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扩大了存款业务范围,增强了其作为农村金融骨干的支柱作用。
中国邮储银行作为农村金融的后起之秀,2009年邮政储蓄公司治理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机制基本建立,同时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的关系也在逐步理顺。2009年,邮储银行建立了资本约束机制和资本补充渠道,邮储银行增加了100亿元资本金以增强资本实力,其商业化运营逐渐进入正轨。2009年邮储银行围绕自身特色定位,以小额信贷为突破口,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贷款品种和范围,着力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邮储银行的大部分精力仍放在分支机构改革、业务重组和理顺一些基本规章制度的事情当中,这直接导致其农村金融领域的业务扩张一定程度上处于较为缓慢的状态,农村金融“三农”主力军的地位仍未得到充分体现。目前,邮储银行主要通过通畅的业务渠道和众多的服务网点为农村地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存取款和结算服务。而对于邮储银行的未来发展定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主张将其改造成为社区银行。考虑到邮储银行超过70%的网点在县及县以下,且资产质量较高,如果将邮储银行定位于零售银行,主要面向广大农户和小业主提供金融服务,如规定将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户,这将有助于邮储银行涉农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巩固其作为“三农”的新的生力军的地位。
农村中小银行金融机构的营运状况。除以上几类农村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目前在农村履行金融服务职能的还有农村中小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的分类方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目前,在众多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信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县域农村地区信贷投放和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农村信用社长期在农村金融领域耕耘,但历史包袱和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成为困扰其发展的主要障碍。2003年启动的以管理体制和产权改革为重点的新一轮改革,目的是增强其服务能力,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但目前对这一改革的战略和路径仍存在一些争论。目前,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责任已顺利移交至省级政府承担,北京、上海、重庆等地成立了农商行,天津等地成立了农合行。全国许多省份则成立了省联社,作为政府的管理平台。2009年农村信用社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法人治理机制日益健全。省联社的履职行为逐步规范,股份制产权改革加速推进。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服务中具有网络和经验等不可替代的优势,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扎实做好支农信贷工作。2009年各地探索和实践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产权模式,新组建了62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通过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扶持以及自身努力,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有所化解,经营机制逐步健全,主要监管指标得到明显改善。
2009年,全球主要国家经济在金融危机后触底回升,我国尽管一直在强调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但经济仍旧保持了高速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依然保持了稳步的发展。2009年,在农村中小银行金融机构中,就资产规模而言,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8661.2亿元,农村合作银行达到12791.2亿元,农信社更是达到54925亿元,均较2008年同期保持了稳步增长。就负债情况而言,农村商业银行达到17545.7亿元,农村合作银行为11940.3亿元,农信社为52580.6亿元,也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见图3)。
2009年,在税后净利润这一重要的经营指标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表现参差不齐。既有较为抢眼的机构,也有相对平淡的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2009年取得149亿元的税后利润,较同期大幅增长43.8%。农村合作银行也取得134.9亿元的税后利润,比同期增长30.2%。这显示出这两类机构的改革重组激发了它们的增长潜力。而长期以来在农村金融市场“占山为王”的农村信用社,虽然以227.9亿元的利润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拔得头筹,但4.02%的增长率还是与其拥有的大量资源显得不太相称,这或许与其处于改革发展过程中体制未完全理顺,经营受到影响有关(见图4)。
应该承认,因为农村经济的相对弱质性,农村金融市场客观上还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市场。这反映到资产质量指标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相对来说仍然较高,风险管理的任务显得较为艰巨。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总体不良贷款率为1.6%,但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2.83%,远超过平均水平(见图5)。总之,农村中小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仍需要根据农村金融的实际不断探索。
2009〜2010年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状况
2009年底,中国银行业总资产为78.8万元,比2009年年初增长26.2%。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总资产在银行业资产中的份额占比为11%,比2008年略有下降。作为中央政府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一项政策措施,2009年中央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2340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付专项票据1640.7亿元,分别占应兑付家数和应兑付额度的97.2%和96.8%,其中浙江、山东、江西、上海等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部完成专项票据兑付工作。2009年,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累计处置不良资产915.8亿元,其中,采取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方式消化了不良资产181.3亿元。作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也取得较大的成就。
农村商业银行发展迅速,经营状况与所处地域密切相关。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在2003年以来的农信社改革过程中,北京、上海、苏南、浙江、广东等地的农商行实现了飞速的发展。从资产规模上来看,2009年我国农商行的规模较2008年增加50%以上,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农商行抓住经济发展的时机壮大了自身。2009年,经济形势较以往更为复杂,经济回升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不巩固性、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和监管难度。2009年年初银监会明确提出“支农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两个不低于”工作要求,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牢固树立支农服务宗旨,巩固和提升支农主力军地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合理地把握了金融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尺度,紧紧依托于地方工业或服务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2009年,我国国内42家农商行资产规模达到18661亿元,增长超过50%。其中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占据资产规模的前三甲。广州农商行、成都农商行、东莞农商行和顺德农商行资产规模均超过千亿元大关。按照实收资本规模上看,42家农合行总实收资本为572亿元,广州、重庆、成都三家农商行则位于前三位。这显示发达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较为容易占据发展中的先机做大做强,但重庆和成都两地的农商行地理位置并不占优,资产规模仍然排名前列,显示出其良好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发展潜质(见图6)。
就存贷款情况来看,2009年42家农商行存款规模为15951亿元,其中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和成都占据前五位(见图7)。贷款情况则有所变化,42家农商行贷款规模为9794亿元,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和成都依然占据前五名的位置。东莞农商行和和顺德农商行则紧随其后。值得注意的是,深圳作为发达地区,其农商行的步伐似乎迈得不太快,在存款和贷款规模上深圳不敌同为广东省内的顺德农商行,与前三名农商行的差距则更大,这与其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不太相称对等,表明许多发达地区的农商行还具有较大的空间可以挖掘。
考虑农村商业银行的净利润情况,2009年东莞农商行实现净利润排名第一,其后为上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成都农商行和佛山顺德农商行(见图8)。
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虽然农商行对“三农”领域的资金投入总量在逐年增长,但增长幅度远不及对其他行业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如2009年许多农商行的贷款领域集中在房地产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虽然农商行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短期内难有大的改变,但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份子,农村商业银行本身有服务于风险程度低、利润率高的客户的趋利性。改制之前农信社的客户范围受到政策限制,只能服务低端客户,但改制为商业银行后,面对城镇高端客户带来的收益,农商行信贷资金的分配与流向自然会受到影响。考虑到成本和风险因素,既考虑如何不违背农商行改制的初衷,安心服务于“三农”领域,又合理反映经营中追逐利润的诉求,处理好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和业务模式,是农商行群体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农村合作银行公司治理取得成效,促进了经营上的稳健发展。现有农村合作银行也基本由农村信用社转制而来,产权改革后各界较为担心的是,农合行是否会遗留原有农信社的一些弊病,是否能够建立自身的盈利模式等等。从2009年来看,大部分农村合作银行基本上均能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借助于产权改革的机会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法人治理结构的相互制衡和有效运作,以此促进经营上的稳健发展。2009年,各农商行始终坚持以服务“三农”为方向的战略定位,立足地方,在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上下了功夫,并发展壮大了自己。2009年,按照资产规模排名,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分居前三名(见图9)。而按照实收资本情况,杭州联合、浙江萧山、浙江义乌三家农合行排名最靠前。
如果按照存贷款情况排名,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位居前五名(见图10)。值得注意的是,宁波共有鄞州和慈溪两家农村合作银行凭借其业务拓展能力进入前五的位置,显示了这一地区农村经济的蓬勃活力。
考虑农村合作银行的净利润情况,2009年浙江萧山农合行、杭州联合农合行、浙江绍兴农合行分列前三名。浙江省包揽了农合行净利润的前五名,这与其处于发达地区,农合行改制较为规范,社会信用环境良好,民营经济发展较好等因素有关(见图11)。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取得重大突破,经营地域在省内和省际间进一步拓展。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跨区域设点,多家农村商业银行走出注册地开设异地分支机构,进行经营地域上的扩张。如江苏省16家农村商业银行省内异地支行和2家农村商业银行省外异地支行开业,经营地域跨越省内和省外。安徽省3家农商行省内异地支行,天津市2家农商行省外异地支行获得批准开业。自从2008年银监会颁布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放开农商行和农合行跨区域经营之后,农村商业银行抓住这一政策调整的机会大力开设异地支行,通过异地进行入股和设立支行等形式进行经营地域的扩展。在具体形式上,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发起人的形式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异地,以此实现经营布局的扩张。
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加强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推进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加快向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过渡。银监会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坚持走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道路,实现产权改革多元化。此外,要求各地继续规范省联社的履职行为,根据本地实际深化省联社改革。在这一思路的指引下,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合作银行转制,农村合作银行向农村商业银行演变的路径已经成为各方承认的模式。福建省2009年组建了第一家农村商业银行――上杭农村商业银行,其他省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加快了转制的步伐。总体来看,2009年底共有43家农村商业银行和196家农村合作银行实现改制后开业。2009年中国经济中出现的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问题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面临一定的挑战。为严控信贷资产风险,规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2009年12月银监会颁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从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和风险管理文化等方面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了制度规范。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也始终注意控制信贷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截至2009年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比2009年年初下降了862亿元和5.1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提高2.6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提高17.8个百分点,发案率和百万元以上案件发案率分别下降了51.9个百分点和17.3个百分点。
2009〜2010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状况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总体发展状况。目前在农村金融领域,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解决的主要是农业龙头企业、粮棉油收购企业,以及较大私营企业的贷款问题。而在我国农村,农村微型金融服务业的主体是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解决的主要是有抵押、担保能力的企业和农户的贷款问题,信贷覆盖面受到一定限制。邮储银行尽管在农村地区网点众多,但其经营机制并未完全理顺,内部的组织整合和业务转型还处于调整过程中,导致业务未完全铺开,无法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至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发展起来的小额信贷,这类机构开始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利用国外资金进行小范围试验。但这类小额信贷项目不能吸收存款,完全是靠外部资金支持,大多数是依靠补贴维持,覆盖的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缺乏可持续性。在我国大部分农村,由于微小型企业和农户数量巨大,微型金融现实和潜在的客户量众多,在微型金融服务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在被政府赋予更为重要的角色。基于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实际,近年来,国家在部分省市试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新生事物的村镇银行等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为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缺失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几类机构。
从监管的导向来看,银监会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要求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直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银监会还引导优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各类商业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为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2009年银监会编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计划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设立129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规划,2009年后的三年内,其中村镇银行1026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监会在市场准入政策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制定了“东西挂钩、城乡挂钩”的双挂钩政策。明确提出实行百强县(或大中城市辖内)与中西部地区1∶1与国定贫困县1∶2挂钩政策,引导各类社会投资者到中西部和农村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即意向到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活跃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意向到较发达城镇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在管理架构上,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在机构类型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改制为村镇银行。在政策的推力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进一步加快。截至2009年末,监管部门共核准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目前,已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5.1万户、资金65.5亿元,小企业贷款0.5万户、资金91.2亿元,分别占其贷款余额的36.2%和50.4%(见图12)。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尽管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也面临不少问题,如资金少、融资渠道窄、盈利难以及盈利周期长、汇兑和结算难等。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全国正由试点进入大发展期,很多方面都需要国家的扶持,业界也不断呼吁为其营造有利、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引导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高风险、低效益,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影响巨大的“三农”产业,而目前农业保障、保险机制尚不健全,抗风险能力低,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风险较大。目前,应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尽快出台实施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扶持、税收减免、农业贷款补贴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这些有活力有潜力的金融机构以真金白银的支持。事实上,目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2008年银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村镇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利率、支付清算、会计、征信、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等方面的政策。其中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另外,银监会开展了对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对涉农贷款余额增长满足要求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通过以奖代补,增强机构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即便在许多的政策支持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面临一些现实的问题。如资金来源相对匮乏,管理人员相对层次不高,业务品种单一等。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成本高、渠道不畅等问题,业界不断呼吁国家应出台支持性政策,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之后的2年至3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扶持,使之尽快实现盈亏平衡。此外,目前许多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业务还比较落后,只能做一些银行最基本的业务。而涉及到如结算、支付、网上银行等业务则进展较为困难。这些问题只能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壮大中逐步解决。
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2009年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运用财税杠杆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2009年3月,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09年起,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但对上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同日,财政部还《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对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其中要求村镇银行贷存比需大于50%。从2009年底我国已有的140多家村镇银行来看,绝大多数贷存比都已超过50%,几乎都可享受到此次补贴。财政部还拟对所有金融机构发放的5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给予税收减免优惠。2009年各级财政向县域金融机构拨付涉农贷款奖励资金8.64亿元,共带动金融机构增发涉农贷款432亿元,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向“三农”的积极性。同时,中央财政拨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4189万元,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开展,机构经营和风险拨备能力明显增强。财政部的一系列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政策,是近年来政府在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方面前所未有的,其中税收减免政策更是其中激励力度最大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2010〜2012年监管费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工商注册登记等问题,还将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可以估计,如果这些政策常态化的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迎来大发展。
2009年村镇银行竞争力评价。鉴于农村金融性质属于弱质金融,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不管是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农村资金互助社,都面临着社会信誉不高,经营风险较大的尴尬困境。而在几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相比较而言,村镇银行具有较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和较强的服务功能,可进行存款、贷款和资金结算、理财等业务,业务种类相对较为齐全。从社会各界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选择对象来看,村镇银行也成为共同的选择。2009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均积极扮演发起人角色,就中资行而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已经相继设立了村镇银行,并计划大幅增加村镇银行的规模,转战乡镇。2009年一季度国开行已设立七家村镇银行,速度之快令人称赞。就外资银行来看,2009年汇丰银行在中国开设的第五家村镇银行――广东恩平汇丰村镇银行开业。在外资银行中渣打银行和花旗银行2009年也分别设立了村镇银行。2009年银监会还出台了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有关文件,积极鼓励各方投资主体设立村镇银行。银监会还表示,将允许主发起行参照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模式,组成专司村镇银行管理事业部性质的专业化机构。目前,监管部门对于村镇银行发起人还有一定的限制。可以考虑适当放开村镇银行“发起人”的制度限制,适当放开民间资本准入限制,允许企业或社团法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并控股村镇银行,以促进村镇银行的大发展。
应该承认,村镇银行在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满足了农村金融有效需求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各村镇银行积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质效,制定特殊信贷政策,为涉农贷款提供了优惠和便利。一些村镇银行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如创新涉农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担保质押手段,推行农业单链式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业机械贷款等农户贷款,实行“送贷上门、送贷下乡”等,有效地提高了服务效率,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2009年,按照资产规模衡量,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广东中山小榄树村镇银行名列村镇银行群体的前三甲(见图13)。按照资产负债情况比较,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广东中山小榄树村镇银行仍居前列(见图14)。按照实收资本比较,广东中山小榄树村镇银行、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位于前列。
虽然村镇银行在改善农村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村镇银行经营的农村外部环境仍然较差,有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扶持不到位,村镇银行发展初期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偏低的现实等,给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如目前,一方面,国家规定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部门曾将村镇银行享受的优惠比照农村信用社进行,而目前很多村镇银行并未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村镇银行没有获得农信社享受的委托贷款、贴息贷款、财政性存款等优惠政策,地方对其承诺提供的一次性开办费和风险补助金、免收注册登记费等也无法落实。此外,目前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加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不能进行同城和异地资金清算,无法进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难以满足客户快速、便捷的服务要求。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3年9月召开的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大会上提出的“坚持有效制衡原则,完善公司治理;坚持差异竞争原则,提高持续发展能力;坚持风险隔离原则,审慎稳妥推进综合化;坚持业务‘栅栏’原则,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坚持集团并表原则,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坚持信息披露原则,提高社会公信力”等六项原则,对银行业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事实上,辽宁省联社自成立以来,基本上是紧紧围绕上述原则,从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产品创新、服务“三农”、人员队伍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创新支农载体,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新机制、新举措。
路径:农村银行的奔跑轨迹
(一)加快推进公司治理机制转换,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以来,辽宁省联社加快建立“形式灵活、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治理模式,完善治理机制,提高治理实效。以统一法人社为主要内容的首轮改革工作全面完成,股份制改革全速推进。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省联社成立伊始,就确定了靠制度管人、管事、管风险的工作方针,坚持制度先行,对县级联社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县级行社认真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要求,按照梳理、规划、建设、提高四步曲,加快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三农”水平。省联社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强化优质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服务“三农”,做到“三个必保”。一是春备耕生产贷款必保。年均保持在90亿元到130亿元之间,占全省春备耕贷款投放的95%以上。二是农户生产致富贷款需求必保。三是“三农”社会责任必保。
2.依托“新三权”,缓解贷款难题。共研发了20多个富有特色的信贷产品,余额200多亿元,占全部农户贷款余额的三分之一。
3.把握发展趋势,做到“三个贴近”。一是贴近小微企业。二是贴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是贴近县域经济。
(四)加快推进服务后评价机制转换,提高机构综合服务水平。近年来,省联社协调县级行社加快建立服务后评价机制,注重客户维护和客户培育,了解掌握客户满意度和服务需求变化,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和自身竞争能力。一是设立省联社公开信箱,自觉接受客户的监督;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逐一回复客户和员工的来信和诉求。二是建立了96888客户服务中心。发挥直接服务客户、掌握客户信息、开展宣传营销以及市场调查工作的渠道作用。三是实施了农户信贷服务联系点工作制度。省、市、县93家机构400名领导班子成员与804户农户建立了便民联系点。
(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持续发展水平。农村信用社成立60多年来,虽历经风雨坎坷,但依然顽强地生存发展着,并在改革中焕发出勃勃生机,其顽强的内生动力,其实就是一种质朴情怀和家园文化的传承,是一种以社为家的强烈依附感,是一份热切的精神守望。辽宁省联社成立以来,始终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深挖独具特色的农信文化传承,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炼升华,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使广大干部员工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全心投入,团结奋斗,为全省农信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困境:传统发展模式面临挑战
虽然全省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的力度很大,但机制转换进展还比较缓慢,旧观念、旧体制、粗放管理的痕迹仍然比较明显。
一是推进经营机制转换的内生动力不足。虽然省联社以外力对县级行社施加经营机制转换的影响,但受传统企业体制惯性、干部队伍素质、固有思维模式以及法人治理不完善等影响,县级行社推进经营机制转换的内在动力仍显不足。体制、机制转换需要充分认识农信社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进行体制、机制再造。
二是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存在换牌子快、转机制慢的问题。个别农商行仅仅完成了简单翻牌,仍然是“形似神不似”。在劳动用工、薪酬改革、绩效挂钩等诸多机制建设上虽有进步,但推进速度较慢,精细化管理和成本控制意识仍需加强。
三是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体系建设迟缓,缺乏科学的市场营销体系。主要表现在,营销观念淡薄,营销意识不强,难以适应市场化要求;营销手段落后,缺乏系统性营销模式、专业的营销队伍和营销人才;缺乏科学绩效考核机制,员工积极性不高。
四是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还有待加强。从整体上看,由于多级法人体制的特点,县级行社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很不完善,普遍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忽视内控制度基础建设。
突围:转型发展是必然选择
(一)深入推动股份制改革,强化公司治理机制和决策机制。把农村信用社改制成股份制金融企业,是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强化支农服务的根本出路。一是加快股权改造步伐。着力加强股金规范性管理,增强股金的资本属性,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优质法人股东为主体,含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二是大力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有效资源作用,积极创造各种条件,推动股份制改造工作加快步伐。加快推进县域机构股份制改革进程;支持城区同质机构整合。三是持续强化公司治理建设。重点关注股东投资动机、投资资金合法性和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加强董事选聘,清晰划分“三会一层”职责,完善管理链条的纵向报告制度,推动县级行社按照监管要求披露信息,确保披露信息全面、及时、真实。
(二)构建全覆盖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控机制。省联社要督促县级行社结合股权改造,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在加快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基础上,对会计出纳、投资等主要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再造,实现对各项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化管理,同时将风险管理的要求嵌入各业务条线,实现风险管理关口前移。一是全面修订、完善、补充各类规章、制度、流程的实施细则,使县级行社各项业务都有规可循、有据可依;二是建立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运行风险、产品风险和政策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梳理各环节风险点,切实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三是加快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向省联社提出需求,切实改进风险控制工具和技术模型,促进风险管理手段的根本改进。四是加强管理行为、运行效能和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增强发展的内在约束和风险管控能力。
第一条为保护在*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