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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8篇

时间:2023-12-20 1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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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

篇1

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实物地租、土地买卖和小农经营。它的形成是以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的。在地主制经济下,一家一户的小农,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既从事粮食生产,又种植蔬果,饲养禽畜,还养蚕织帛,种麻棉织布,通过耕以自食,织以自衣,即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块土地经营和家庭劳动的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这种局限,迫使他们从事商品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再生产,从而维持自己家庭的温饱。因此,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农民家庭并不单纯是一个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产,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双重结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这种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1]。这是说,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的各自运动,又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小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封建社会初期,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水平都比较低下,《管子》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当时农民的生产就自然地主要是解决吃与穿的自给自足问题,逐渐形成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所谓“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如以战国时代的情况为例,《孟子•梁惠王》所记载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管子•禁藏》所说,民“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这都反映了这种“男耕女织”的情况。正是由于农民主要是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这种实物赋税反过来更加强了这种耕与织的结合。

中国农耕发达,人民的食物结构历来是以粮食为主。粮食生产在农民的整个生产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据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农民全家一年的口粮,占其粮食生产量的五分之三。战国时的耕地百亩,折合现在的市亩大约为三十一亩二分。当时五口之家的农民,就要用将近二十市亩土地生产的粮食,才能做到自给口粮,尽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与代表性都难以判定,但仍可以说明口粮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

当时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已经普遍存在。从《孟子•滕文公》所记载的情况看,农民要用粮食与从事“陶冶”的手工业者交换“釜甑”和铁农具,要与“梓匠轮舆”之类的木工交换粮食与布帛,还要用粮食与手工业者交换“冠”。甚至有些农民还要与其他农民交换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说过,有些农民是“衣,人率用钱三百”,靠卖掉粮食来买衣服。尽管当时农民用于交换的粮食与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纳封建赋税以后的剩余生产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而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经常存在的剩余生产品。这种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础上的交换,正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结合的一种原始的简单的表现形式。由于当时农民能够用于交换的生产品还不多,商品性生产还很不发展,农民主要是靠自给性的“男耕女织”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所以当时上述生产双重结构的重心,是在自给性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具有比较强烈的自然经济色彩。

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的这种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男耕女织”始终是农民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产在逐渐增加,具有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农民在逐渐增多。到宋代,“河朔山东养蚕之利,逾于稼穑”[3]。福建建宁一带山区的农民,“又多费良田以种瓜植蔗”[4]。太湖“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桔桑麻”[5]。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到明代中叶,封建政权取消丝棉布帛的实物赋税之后,这种“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养蚕织帛、或不适宜种棉织布的地区,许多农民已不从事丝和棉的纺织。特别是到清代前期,棉花虽已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丝麻成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种棉的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仍然很少。织布又有一定技术要求,也使许多地区的农民植棉而不织布,或者纺纱而不织布。加以棉花产区和非棉花产区从事棉纺织的经济效益大不相同,遂使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逐渐向商品性的棉纺织转移,棉花产区的商品性棉纺织日益发展,并形成了许多棉布集中产区。这就导致了农民以自给性“男耕女织”为内容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逐渐削弱和分解。这种发展变化,在清代前期日益显著。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这种情况。文献资料中记载的这类事例很多,如在山东,据康熙《邹县志》说,“妇女不勤纺织,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据乾隆《五台县志》说,“地不产棉,妇女不知纺织,虽尺布亦取给于市肆”。在江苏,乾隆《山阴县志》说,“淮人寸丝尺布皆资于市,桑不知栽,茧不知织,棉不知种,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县志》说,“瑞邑既无蚕桑之利,又不获纺织之助,民间妇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据郑昌淦教授对清代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全国直隶等十八个行省中,没有棉纺织的州县约在五百四十个以上,约占全部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村棉纺织很少的奉天、广西、云南,贵州,甘肃等省的部分州县(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内。否则,没有棉纺织的州县还会更多一些[6]。

又据刘秀生教授对清代中后期产棉地区一千零五十九个县的文献资料考察,其中生产棉布的县为六百八十五个,不生产棉布的县为三百七十四个。这是说,就是在产棉地区,不产棉布的县就占达全部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对棉纺织比较发达的直隶,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个省五百二十九个县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其中产棉布的县有四百二十三个,不产棉布的县为一百零六个。后者约占全部县总数的五分之一[7]。

又据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纪前期为我国农民家庭棉纺织发展最盛的时期,由于前后的资料过少,按1860年计,农村棉纺织户则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纺织户则约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纺织发达的江苏省,非棉纺织户也占达全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纺织不发达的福建和广东两省,非棉纺织户则约占达两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8]。

上述这些研究,为文献资料的缺乏和记载的不够详明所局限,其数据当然不会是很准确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特别是纺纱而不织布,虽然还广泛地存在,但是不从事棉纺织的农户却已大量出现。加以农民的商业性农产品生产和包括棉纺织在内的商业性手工业生产,都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产双重结合的重心,就自然地从自给性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转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使后者成为广大农民家庭实现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提出过“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的问题,并且指出这在中国表现为“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9]。到了清代前期,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

但是,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在农民的生产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在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民也还需要用相当多的耕地来作到口粮自给。如在江南地区,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说,“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这是说,在正常年景,一亩田夏秋两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说,农民的口粮,“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说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四亩多,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如果是“五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六亩,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据教授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说,民国年间,江苏吴江县,一个四口之家的农产,必须有五亩半土地,才足以解决口粮自给。这也可资佐证。江南地区种植粮食的农民,一般是“一夫耕不过十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农民需要将粮食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作为口粮。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从全国来看是比较高的,其他地区农民的口粮生产,应当还会高于这个比例。尽管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已日渐重要,但是,基于粮食生产对于商品生产具有基础作用的普遍原则,从每个农户来说,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产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当时,不论南方和北方,许多地方官在“劝农”的时候,都总是按照这种模式来为农民设计生产。乾隆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就提出,农民应当生产“谷米布帛”以“务本”,而又应当种植经济作物进行“调剂”,以“兼权钱币”。他要求农民的耕地在收“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蓝后种蔬二亩,所出亦可获缗钱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这是北方的一例。从南方来看,康熙间,湖南长沙县知县朱前诒在《劝民开塘示》中说,农民种田,“大率三十亩,以二十亩栽禾,以八亩种豆,留二亩以种果芋蔬菜等项,按时播种,早晚灌溉,便可取利养家”[11]。湖南农民的主食是米谷,从明代起,豆类的“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可见他是把豆作为经济作物提出来的。

不但官方的规划是这样,民间的规划也是这样。清初,浙江桐乡县张履祥的友人邬行素病殁,“遗田十亩,池一方,屋数楹”。家有老母、寡妻、长子、稚子与侄。张为其家所规划的生产是:由于“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难以种稻,遂安排种豆三亩,豆起种麦。种桑三亩,种竹二亩,种果二亩,池畜鱼,还养羊五六头,以其粪畜桑养蚕。这样,“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丝绵可以易衣,竹、笋、果与鱼、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节用,佐以女工,养生送死,可以无缺”[12]。这里农村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商品性生产项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间为农民生产设计的模式,与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记载的模式,无疑是显然不同的。

顺治《麟游县志》还指出,该县“核桃最佳,于地尤宜”。农民遂“以谷为本,以此为末,本末相权,庶谷不致于竭,而凶年亦可无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权”来概括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中相辅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这种“本末柑权”,与《孟子》所说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交换,无论是质和量上都大有差别。所有这些记述都正是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普遍发展的反映。

注释

[1]参阅拙作《清代前期小农经济的再生产》,《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

[3]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4]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八。

[5]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6]参阅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第2章。

[7]《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该书第308页。

[9]《资本论》第3卷第371、373页。

[10]乾隆《嵩县志》卷一五。

篇2

农业:确立“双轨并行”制度

世界上的农业经营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性大农经济;另一种是以日本及不少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补贴型小农经济。由于土地资源的制约,我国不可能走单纯的美国式道路;又因国力的制约,也不可能走单纯的欧洲及日本式道路。

从现实出发,我国适宜走的是一条将两种农业经营模式合二为一“双轨并行”的新路:一方面,稳定发展以小农家庭经营为基础、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小农经济;另一方面,有选择地积极促进以国有(集体)农场、国家专业化种植基地、农业经营公司、种植专业户等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经济(大农经济)。

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产品市场已成为世界农产品市场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是比较低的,这既表现在我国人均农业资源很少———按全国总人口计算,人均只有1.5亩耕地、2200立方米的水资源,分别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5%和25%———这一先天性资源劣势上,也表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农业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后天劣势上。

惟一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在全球开放经济环境中通过农业制度创新有效地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在充分照顾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保持农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实现以及保证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现行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对于保护农民财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村稳定、有效抵御外来农产品对我国市场的冲击以及提升我国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我国目前的这种家庭制小农经济不宜(至少不宜过快地)走市场化道路,自给自足的经营方式在今后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具有比市场化更大的优越性。因此,我们一定要将这种家庭制的小农经济比较长期地保护好,任何脱离现实的、违反了农民自愿原则的、不利于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制度稳定的做法都应予以坚决制止。

当然,要使小农家庭经营的这些优越性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我们必须首先做到以下三点:

1.端正对农业的认识:要充分地认识到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小,其所占GDP的比重会越来越低;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大国而言,“农业国的工业化”才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客观存在的非常紧张的人地关系,加上其大国特征,决定了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家庭制小农经济应该被确定为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而且,政府应鼓励、提倡、支持家庭制小农经济建立起以自给自足为主的经营结构,而不是把家庭制小农经济主要地、过早地推向市场。

特别是在这最后的一点上,我们千万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美、加、澳因为其地大人少而不得不用机械替代劳动力,通过机械化实现规模经营。又由于规模经营,自产的农产品无法实现完全自我消费,而进入全球市场。并且,由于这些国家有条件实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很高,所以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很强。自然地,这些国家的农民是很愿意走农业市场化道路的。即使在这样好的条件下,这些国家的政府也要给农民以大量的直接和间接补贴。

对于欧洲一些在人地关系方面与我国相似(仅仅是相似而已,它们的人地关系实际上仍比我国宽松得多)的国家而言,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又是与美、加、澳不一样的。总体说来,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纯为保护与储备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以及营造自然景观而为之的环保型农业;另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有经济目的的,农产品通常也进入市场,但政府的补贴要比进口这些农产品的价格还要高。这更多的只具有政治目的———政治家争取农民阶层的政治选票及重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让农民也能尽可能地分享到整个社会的部分利润。这种农业发展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真正的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了。

2.调整一些与农业发展相关的重要政策:一是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二是农业税费政策;三是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构政策。

考虑到本文中提出的有关我国家庭制小农经济发展模式的设想,国家根本上就不需要在以家庭小土地经营为主的农业地区定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地方性的自由市场或者个体、私人经营者完全可以在市场原则下自主决定其在这方面的购销经营行为。相应地,国家目前在这些地区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收购站完全可以逐步地开始关门转产。

对于农业税费政策而言,尽管目前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被迫缴费的问题,但这只解决了问题的一半。政府应进一步设计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将农业税费全部取消,各级政府都不再从农民那里收取任何税费(村民自主决定举办的村内公共事业除外)。

要想真正做到从根子上把农民的负担减下来,需要大刀阔斧地对农村现存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减少政府目前在农村里的冗员,减轻农民负担。

3.将尽可能多的农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及非农村地区。这意味着农村家庭的收入来源必须主要来自农业、农村之外,而不仅仅是依靠极其有限的小土地经营。所以,各级政府应千方百计地帮助农民从家庭制小农经济中转移出来,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地区,创造条件把目前具有生存和经营性双重功能的家庭制小农经济转化为具有生存性和休闲性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

在创新、发展我国家庭制小农经济的同时,我们也应从国际竞争角度出发,通过实施优势农产品的区域性的专业化规模种植计划,而逐步提升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我国作为WTO成员必须着力培植一部分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因此,一定的规模经营是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尽管依靠家庭制小农经济可以大致解决全国60%的人口的食品供给问题(基本上是那些农业人口和生活在农村的人口),但另外的40%的非农业及城镇人口的食品供给则需要国家通过别的办法得以解决,如通过进口或者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种植方法解决。

最近,农业部出台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就是一个明证。根据农业部公布的这一规划,我国将在未来5年内建成35个特色鲜明、名牌闻名、涉及到11种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专业种植带。这11种农产品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和水产品。这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农村:关键在于农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

农村发展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结构变革的过程。它包括农村经济结构变革与农村社会结构变革两方面的内容。

农村经济结构变革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农业产出及农业就业在全社会总产出及总就业中所占份额不断下降与减少的趋势;相应地,非农产出与非农就业所占份额表现出逐步提高与上升的趋势。

农村社会结构变革的总体趋势则表现出非农村化、特别是城镇化的特征。

伴随国家工业化以及目前正在兴起的信息化过程的深入发展,加上农业技术变革的不断推进,农村中的劳动力将逐渐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从纯农村地区向城镇地区及其他非纯农村地区转移。

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已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发展中国家在其资本积累的扩张的过程中将传统农业部门中丰富廉价的劳动力不断转移到现代工业、服务业部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化,农村社会也逐渐发生转型。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基本上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而整个社会城市化水平得以提高,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向城市主导的社会。

由于我国国情包括历史背景与农村社会转型急剧发生期的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区别,这方面不应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

实际上,我国不少地区已经探索出了不少成功的发展模式:(1)村庄就地发展成为城镇,如广东省东莞市的雁田村(管理区);(2)村庄就地改制成为集团公司,如江苏省江阴市的华西村,尽管从名义上讲仍然还是一个村庄,但实际上,它更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3)村庄融于一个大都市区乃至一个大都市连绵带之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情况即是如此;(4)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地迁移到附近的城镇,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走过的一条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道路。

由此可见,在社会急剧发生变化的今天,我国农村的社会转型从形式到内涵都表现出了十分丰富的内容。我们应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共同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的成功转型。

农民:核心在于权益保护

作为一个整体,农民的生活境况目前仍然处于比较差的状态。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有限的农业资源(土地、草原等)不足以改善其生活状况,而国家又比较穷,不能像富国那样去补贴农业与农民;二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非农产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的发展空间很有限,农民在农业之外的就业机会不多;三是尽管农民从农业中取得的收入微乎其微,但他们所要承担的社会负担却很重———既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还要承受各种各样的收费(农村税费改革前)以及负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开支;四是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仅仅覆盖了城市居民,没有包括农民阶层,因此,即使农民从农业经营中能取得一点微薄小利,也往往会因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丧尽。

由此可见,国家在对待农民这个群体上,许多做法需要改善:首先,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尽可能地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农民素质普遍较低,这是与农村教育投资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相联系的。要大力加强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其次要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农村中转移到非农部门以及非农村地区。目前,“民工经济”在这方面的效应已得到了初步体现。在安徽、贵州、四川等省,“农民工”们重建了一个相当于本省目前财政收入规模的新的“省级经济”。

其次,政府对找出路的农民,应该千方百计多给他们提供帮助。由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地、彻底地废除原有的户籍制度,使之仅仅具有统计学意义。全国各级各类城镇(包括北京、上海)应尽快向农民开放。

再次,既然农民赚钱不易,政府又难以提供相应的农业补贴,那么各级政府应停止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费”和“税”(包括农业税)。

中国已处于须从城乡统筹的角度总揽全局的阶段,因此,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作为一条重要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篇3

殊不知,最早、最开放的市场经济并非出现在近代商业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出现在西汉时期的中国,并且它还是寄托于封建经济而生的。

最开放的市场经济

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只要看看当时的经济活动是否拥有市场经济的特征就好了。首先,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是人,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人与人在市场里都拥有平等的地位,那么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下,人人平等有可能做到吗?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在西汉时期,汉武帝开始推行“编户齐民”制度,一来将平民正式编入户籍,方便国家管理,二来赋予他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这样一来就保证了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人们身份相同,没有等级性,可以独立地进行决策了。

其次,就要看参与市场活动的人是否拥有明确的产权,即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否拥有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最为重要的处置权。很明显,在财产私有制社会,卖家出卖私产自然是可以的。这样一来,市场经济的两个要件就全部齐备了,事实上,古代的市场经济与现代的市场经济差别并不在制度本身,而只是技术水平高低有别罢了。

中国古代不仅有了市场经济,而且已经有了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制。股份制的最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而中国古代的租佃制度就是地主将自己所有的土地租给佃农来耕种,佃农拥有对土地的管理权,只需在每年交租一次,和给股东分红的意思基本相同,可见租佃制度实际上已有了股份制度的雏形。

人地比率阻碍了发展

看到了这里,你或许会想,中国古代不但有市场经济,还有市场经济的组织形式――股份制,那么为什么还不能进入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呢?

其实,中国古代经济发展遇到的障碍,并不是小农经济的形式本身,而是人地比率提高导致的结果。即使在现代西方国家,小农经济仍然存在,人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家庭式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人们劳动的积极性,还节省了大量的监督管理成本,只不过在中国被扣上了一顶“封建主义”的帽子而已。

而人地比率的不断提高才是一切问题的根源所在。在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土地是人们绝大部分收入的来源,而根据人地比率,可以将中国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两汉时期,地多人少,典型的五口之家就要耕作50亩地,人们感到力不从心,因此便发明出了许多节省劳力的工具,使人均生产力超过当时的欧洲;第二阶段在唐朝时期,随着人口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开垦出来,铁开始应用于农具之中,生产力有了又一次的提高,仍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第三阶段在宋朝时期,人口增速超过了土地开垦和生产率的增长,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到南宋时,人口持续增长,劳动力过剩现象严重。其实在宋代,中国已经有了发明制造机器的能力,英国革命前的“珍妮纺纱机”,早已在中国出现,工业革命也有条件在中国首先爆发,但正是由于劳动力过剩,人们不再需要制造机器,光靠人力就能完成地里的工作,因此在宋朝之后,人地比率开始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

但人地比率问题绝非仅仅是在中国存在的,我们的邻居日本是岛屿之国,还有很多山区,人地比率一直很高,可是人家为什么没被人地比率制约呢?这与财产继承制度有相当大的关系。

在中国古代,财产是由所有儿子均分。而日本则是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家庭的所有财产,其他儿子分不到财产,长大后都要离开家,自谋生路,因此日本的土地都比较集中,不会越分越少。既然从事农业生产的只是少数人,人地比率自然就不会提高了,而其他离家出走的儿子则会走出新的道路,创造出新的财富,发明出新的生产工具,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

反向的城市化

人地比率不仅限制了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连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因为它变得非同寻常了。

从战国到南宋之前,中国的城市化发展速度一直很快,城市人口比重最高达到了22%,人口不断向大中型城市集中,到了13世纪,南宋的都城临安(今杭州)人口达到了250万,而同一时期,欧洲甚至还没有超过10万人的城镇中心。像英国的伦敦更是在19世纪后期,人口才达到这一数字。

但是自南宋开始,直至19世纪中叶,由于全国人口总量不断增加,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城市人口比重从22%持续跌至6%,城市人口不但不再向大都市集中,反而向农村靠拢,在江南地区形成了众多的小型市镇,这是外国城市发展史上从未出现过的现象。那么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了解粮食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制约。要知道,城市人口基本上都是非农人口,因此就必须依靠购买别人生产的粮食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也就是说,城市人口的口粮必须依赖农村供给。但是农民不可能将所有种植的粮食都卖给城里人,他们出售的只能是自己消耗后剩下的余粮。可以说,农业的余粮率往往决定了城市化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同时,当余粮率固定的情况下,粮食供应圈的大小和运送粮食的成本高低也决定了城市规模的大小。这个不难理解,在市场交易中,人们都在追求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农民发现在城中贩卖余粮的价格减去运输余粮所需的成本后,获利还不如在临村卖出余粮多,那么农民自然也就不会白白跑远路到城市中去贩卖粮食了。当然,如果农业的生产力提高,农民的余粮变多了,也会促使依托于其的城市规模扩大。

篇4

它与刀耕火种的亚马逊热带雨林农业不同。热带雨林农业烧毁了大量的森林,3~5年内便耗尽了地力,农民不得不再次迁移。其环境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它与我国黄河流域的黄土高原农业也不同。水土流失、植被破坏以及区域的长期贫困,是黄土高原农业的主要特征。

它也不同于规模农业、集约化农业,依靠大量的农药化肥的投入,造成土壤的板结、水环境的破坏。千年以来,江南水乡一直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最为富庶的农村地区,也是生态环境最为精致的地区,引发了无数文人墨客的赞叹。

然而,在工业化、城市化浪潮冲击下,江南水乡农业迅速衰落。昔日创造、维护着优美的生态环境的农业,也变成了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随着岁月的流逝,人们甚至已经忘记,江南水乡的农业哺育了灿烂辉煌的江南水乡文明。

农业生产方式与水源地保护

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部门,也是最古老的人-水关系的载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剧烈的变革,从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进入到基于大量能源投入的现代农业。

它对水环境的影响也日益显著。总体而言,直接的影响包括:

大量的农业水消费。全球范围内,农业用水比例超过70%;且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用水比例都很高。例如同样属于稻作文化的日本,农业灌溉用水占水资源占有量的70%;OECD成员国农业用水比例超过40%;在我国,超过70%的水资源是农业部门消耗的。

高强度的化肥和农药使用,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我国2010年首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告称,农业源已经成为我国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过量的农药化肥施用,造成土壤板结、水土流失以及自然生境的破坏,导致了农田等生态要素的生态服务功能的萎缩和下降。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闸门打开以后,农村青壮劳动力涌入城市,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成本大幅度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青壮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农村基本上只剩下老人和小孩,不可能再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可避免地,化肥、农药等能源物质的投入开始了对劳动的大量替代。同时,受制于我国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和非常有限的耕地,农业的生产经营依然停留在小农经济阶段。这就意味着有效的管理、监督或规制都面临着非常高的成本。

而且,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被“边缘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也就是说,农村成为城市发展的“副产品”,其社会经济的综合价值被削减为提供建设用地的价值;无论农村内部还是外部,都存在强烈的贴现未来的倾向;传统的社区集中瓦解,基层组织行政化的色彩日益浓厚,甚至演变成为乡镇政府的行政分支。

农村社会的剧烈变革,主要影响之一便是社区公共物品的供应机制被打破:村民失去自制机制,而政府的大包大揽覆盖的范围和效率都非常有限。由于环境物品基本都是公共物品,那么水环境状况的恶化也就不难理解了。

而在江南水乡的发展历史上,传统农业的生产生活方式非但不存在当前的各种问题,反而孕育了光辉灿烂的江南水乡文化,诞生了中国最为富庶的水乡农村,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城市群之一。

相比而言,世界上其他著名的农业文明要逊色得多:两河文明衰退,尼罗河和黄河三角洲已经面目全非。作为维系几千年而不退化的农业系统,江南水乡堪称人类历史的奇迹,是高度和谐而可持续的人类生态系统的楷模。

持续不断的水利建设

大量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江南水乡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进行了全面的剖析。

相关的研究发现,江南水乡人与自然的和谐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有关。

首先是江南水乡历史上持续不断的水利建设。

即使从春秋吴越时期算起,数千年的大区域网状水利建设持续改造着江南水乡农村社区的结构和组织方式。一般农业经济,尤其是中国古代,小农意识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各家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

美国人明恩溥(阿瑟・史密斯)在其著作中曾指出,中国的农村居民缺乏公共意识,乡村缺乏公共物品。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自给自足、严重缺乏公共物品意识。于是在许多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成为了普遍的“公地的悲剧”。

但是,传统的江南社会,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和维护,以及相应的利益分配,都要求协调、合作、互助和宽容。州县河道、乡村水网和各种堤坝,是人们生活、生产、出行、运输、防灾的依靠,也是决定一个地区盛衰存亡的公共系统。

这种重大的公共物品,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阶段,其建设和维护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发动机制,客观上会不断影响人们的公共物品思想。

因此,有学者认为,江南水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最强调公共意识的。长期对这一巨大系统的维护除了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要求之外,还对这一地区的个人的社会行为准则和道德评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修桥铺路是乡间邻里最为认同的义举善举,雨天被行人踩坏的路面,天晴后总会有人加以修缮。这就充分保障了社区层面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发挥到极致

其次,江南水乡将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发挥到极致。在江南这样的自然环境中,传统社会过低的人口密度是难以维持的。粗放的广种薄收不会比精耕细作有效。本质上,这还是与水网体系有关。

水网非自然所赐,而是地区社会集防灾、交通、灌溉和供排水为一体的基础设施。既然是基础设施,就要求供给的效率,要求人口的集中。而人口的集中则要求对土地相对于当时的集约经营。所以即使在古代,江南水乡农作精细化的趋势也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

这种对精细的追求成为一种传统,并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过去,田埂不整、农具生锈、路面不平、穿戴不洁,都是不光彩的事情。即便是贫寒之家,干净会受人尊重,邋遢会遭人耻笑。锦绣江南其实就是这种精耕细作的农耕文化的果实,而非大自然的恩赐。

水与绿是聚落的主旋律

与中国多数传统农业地区不同,江南传统农村,在个人、家庭、村落,都更为注意对个性的追求。人们之间的竞争往往是比赛谁更别出心裁,谁更不同凡响,织布、编织、竹木手艺、耕作、酿造,都是如此。没有特色就是平庸,不会获得邻居的尊重。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多样性,村村有特点,镇镇有特点。

此外,江南地区是传统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典范,水与绿是聚落的主旋律。无论宅院还是村落,都是一种近乎完美的人类生态系统。乡间民居往往同时具有生产和生活双重功能,对自然要素的利用和保护发挥到极致。抗旱、防涝、御寒、避暑,各种功能和谐地统一。

经典的农宅通常由一条宅沟环抱。为了抗台防涝,故开掘宅沟的泥土用以填高宅基,具有避洪作用。理想的农家住房是白墙黑瓦。地上也许铺以青砖,也许就是泥土地面,但都会被勤劳的主人打理得平滑如镜。屋后则竹林环伺、林木葱茏,那既是主人的财富,又是抗风、防寒和避暑的屏障,还代表着主人的品位。

这样的布局也许不被“现代”的规划者看好,但实际上效益极高。沟中的鱼虾,树荫下鸡舍猪圈,竹林的春笋、夏日的林荫和主人工余饭后的竹制品,农宅中的一切都那么和谐,看不到丝毫浪费。能不能实现“零排放”的争论,放在彼时的场景中,其实是没有意义的,江南的农宅,本身就是一种零排放系统。

人与自然的关系被割裂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中,江南水乡的传统文化受到了较彻底的破坏。

导致这种损失的思想根源,是认为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无论其形式和内涵,都有固有的正当性,可以肆无忌惮地割断现在与过去的联系;凡是现代的、城市的就是好的,传统和保守被视为绝对意义上的落后;过度的物质主义使我们将所谓传统文化局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范畴,限制在可以货币化的方面;对于城市化、现代化引发的各种问题,试图以技术的进步和工程的建设,替代自然的生态服务功能。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产生活摆脱了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约束,但是传统生产生活中,人与水、人与土地乃至人与自然的依赖关系、情感认同等等关系都被割裂了。在这种情况下,包括水环境在内的自然被滥用的趋势很难避免,各种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

复兴的展望

江南水乡的生产生活方式,归根到底表现为人与水、人与土地乃至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

传统模式下,人与水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人对水高度依赖。失去水的支撑,生产和生活都无法运转。同时人的活动也在改变着水,使得相对有限的水资源能够承载越来越密集的人口。然而,这种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逐渐扭曲。

人对水的利用程度不断加强,但人与水之间直接的关系反而越来越远。当人们开始不再喝河里的水,当人们甚至不再种田、无需灌溉,更无需坐船出行时,人对水的密切关系就已经消失了。而人对水的利用就逐步变成对水资源的滥用。

曾经非常紧密的江南水乡人水关系,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被不断疏远了。工业化和城市化改变了区域人民群众整体落后的生活状态,降低了老百姓对自然的依赖,同时也疏远了人与水、人与自然的关系。

有意思的是,在中国,往往环境友好的方式出现在一些对生态环境依赖程度较高的、产城经济发展相对协调的地方。以江苏宿迁市为例,这个三湖三河环绕之城,依靠难以复制的湿地生态环境,酝酿出高度仰赖优质水源的白酒产业。如开创绵柔品质先河的洋河酒,必须依赖独特的生态环境所造就的天然小分子水才能生产。人与水、人与环境的关系,在这里,成为支撑城市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未来环境友好的农业生产方式,需要研究人造资本(尤其是机械)对劳动的替代,即无臭化、省力化和无害化。这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日本在这方面做得较好,例如每个村都配备了简易高效的堆肥设施;农业生产已经没有十分繁重的劳动,即使老年人也能够轻松胜任。实际上,日本和欧洲许多发达国家,由于老年化的影响,老年人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力。

此外,还必须加强对农村的人力资本的投入。其核心是教导农民如何科学施肥。为此需要重建我们当前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建立深入田间地头的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同样以日本为例,在日本,每个村均配备了若干名营农指导员,为日本农业一村一品运动的成功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篇5

一、要正确界定小农范畴

目前,理论界对小农的界定基本上是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农的主要特征是:(1)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2)使用的是落后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3)生产是自给性的,主要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4)生活水平是低下的。

对于上述关于小农范畴的认识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上述界定没有分清小农一般和小农特殊两个不同的范畴。马恩所描述的小农是小农形态在封建社会或是在较为落后生产力水平下的小农表现形态,是小农的特殊形态。小农形态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力水平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在当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小农形态,但它已不具备马恩所描述的一些特征,他们不但大量应用着先进的工具和先进的技术,而且生活水平较高等。从历史长河中来考察,笔者认为,小农的一般特征应是:(1)是小块土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2)以家庭为经营单位;(3)生产有一定的自给性。这里第三个特征是由第一和第二个特征决定的。以上三个特征合起来构成了小农的一般特征。由于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小农形态也在不断发展,但在封建社会中,小农形态取得了广泛和普遍的形态,并且具有了小农的许多典型特征,但仍属于小农特殊范畴。我们决不能用小农特殊来代替小农一般,这是研究小农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小农演进的轨迹

在小农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一部分小农已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不属于小农系统,但有一部分仍循着历史的长河而滞留于小农系统内,并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质和量的改变。从历史过程来看,小农系统演进的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现代小农等几个阶段。目前世界上的小农基本处于商品小农阶段,其中某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但还不具备现代小农的全部特征。

在中国,古典小农的兴盛期大约为战国至东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当时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欧洲,古典小农大约存在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在这期间,地中海地区曾产生了以希腊──罗马文明为代表的灿烂的西方古典文明。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期和绝大部分地区,小农是主要的经济形式。1978年第七届国际经济史大会古代组绝大多数讨论者认为:“希腊──罗马社会中典型的劳动者是小农,而不是奴隶。”西方许多古史学家,如英国的克罗伊克斯等,也认为希腊──罗马世界总的来说满足“农民社会”的一般定义。

古典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频繁的“物的联系”。罗马农民的经济“基本上是货币经济,有关实物交换的很少”,“农民贷币持有者的普及是无庸证明的”。与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商人凭“关系”致富而价值规律却了无作用的状况不同,古典时代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与由它派生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希腊──罗马经济中的地租率、借贷利率与一般生产利润率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尽管古典时代土地租佃非常发达而且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由进行,但地租率却自然保持在很低水平,同样,借贷利率也处在一般利润率以下。

其次,他们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积极的自由公民,他们既摆脱了早期文明时代氏族共同体和贵族父家长的束缚,又尚未落入中世纪宗法共同体与“天然首长”的桎梏之中,因而个性与理性得到初步发展。

当然,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低水平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作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为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的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宗法小农是小农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宗法小农所属的时间区间大约为公元五世纪到公元十六、十七世纪;在我国为大约为东汉以后至明清时期。宗法式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的依附性上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人们常常把这种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一些个人(农民)依附于另一些人(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导致了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身的依附。共同体(通过其人格化身既“保护”其成员使之免受竞争,减少风险的打扰,又束缚其成员以抑制其个性的发展,并赋予其不能自由摆脱的某种等级身份)。

其次,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与同一等级内部的平均主义,构成这种依附关系之下的分配关系的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这是一种“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只有在共同体解体,独立的个人所有权与“纯粹的私有财产”产生后,这种分配才会被以所有制关系和“一切劳动产品、能力与活动进行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分配所取代。于是“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间的对立,才能演变为两种“个人”(有产的剥削者与无产的被剥削者)间的对立。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不平等才能演变为按资分配的不平等,而等级壁垒内的“平均主义”(份地制等等)才能消灭,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与竞争规则的平等所取代。

由宗法小农向商品小农演进,其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这一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系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力量的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于是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而使宗法小农演变为商品小农。

商品小农形态是小农系统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大约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在中国大约产生于明清以后,但真正的开始时间应当是1978年以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大多数都是商品小农形态;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正处在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形态,有的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中国目前仍处在商品性小农阶段,而且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

商品小农的运行基础是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一方面是“人的依赖性”在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逐渐建立起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被普遍地以按资分配所代替。契约关系也逐渐成熟,竞争规则也日趋平等。同时,小农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分化和分解。随着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

但是,商品经济虽然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所以,商品小农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就是现代小农。现代小农虽然可能仍会具有规模小、家庭经营、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等特征,但现代小农是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小农。它彻底打破了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摆脱了“物的依赖”。现代小农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决不是依附的。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一些特征。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小农的现代化。至于未来中国的小农会具有什幺样的新特征,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实践会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三、小农生产方式不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了小农的命运,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落后和过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货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所许的诺言使农民哪怕有一点借口设想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坏不过的帮倒忙。……我们党的任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小块土地所有和经营依然存在,并没有被消灭,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这是为什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小农有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过时的是小农特殊形态,而小农一般形态是一个较稳定的范畴。马克思所讲的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的特殊形态,而这种特殊形态已被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的特殊形态所代替,而小农的一般形态仍然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

2、是由资源禀赋状况决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对小农系统的演进起很大作用,尤其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地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的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资源状况的变化,小农系统也会变化和发展,有些小农会分离于小农系统,而有的则会仍留在小农系统内。

3、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的较好形式。农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农业的劳动过程只有获得了最终成果后,才有可能对生产者付出的劳动给予准确的评价。同时,由于农业中有所谓“农忙”与“农闲”之分,这就要求农民有更多地支配时间的自由。所以,农业选择家庭经营,绝非偶然。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改变的只是农业的运行环境,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体系、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等等,而农业的家庭经营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4、在多风险环境下产生的自组织结构一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小农系统便是如此。小农形态一般面临的风险较大,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累计起来,使得小农系统较其它经济系统面临更多的风险。在多风险环境下,小农系统一方面增加了分化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小农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得到了加强;从而使小农系统更趋稳定性。所以,这种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得小农系统能较好抵抗外来经济行为的侵袭,历尽千年沧桑而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四、小农如何现代化

1、什幺是小农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性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它不是指后者所象征的那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是意味着一种连续,一个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着的历史演进。同理,小农现代化也就是小农持续不断地演进过程,它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或生产技术的进步,它是小农系统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层面在内的全方位转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小农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各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

2、小农现代化的一般途径

(1)通过规模化、组织化来改造。这样改造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将会使一部分小农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而不再具有小农的特征,我们把这种途径故且称为非小农化方式;另一种结果是小农仍保留小农的分散、独立、小规模的外壳,但小农之间已通过某种共同体或经济联系形式将它们联系了起来。这两种方式都是改造小农的有效途径,到底选择那一种方式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较好的选择应当是后一种方式。

(2)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变量。

为什幺说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原因是:①土地是小农最基本的生产资料;②土地是小农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③土地是小农生活的最主要保障;④不同的土地制度形态使小农具有不同的命运选择。所以,土地在小农经济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土地制度建设也就成为改造小农系统的关键变量。那幺,什幺样的土地制度是最有效率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是保证小农系统有效性的基础。首先,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农民增加对土地进行中期和长期改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权利在一个季节内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地权的不稳定对于农业短期投入(化肥)或创新(良种)来讲,还不是一个障碍,但对于土地的中长期投资而言,地权的明晰和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对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只有当土地持有者确信他们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收入能得到补偿时,他才会有改良土地的积极性。其次,比较明晰和稳定的土地权利将会提高农民贷款的机会。土地的固定性和不可磨灭性使得土地成为理想的贷款抵押品。稳定性表明权利的可转让性,会增加土地持有者的信用价值,对农业长期信贷尤其如此。再次,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还有助于增加土地市场的流动性。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人们之间的技能没有太大差别和地区间的移民与非农业就业机会有限使得使用者之间的土地转让可能没有太大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专门化生产的出现和其它市场的有效运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价值和重要性就会上升。地权的稳定和明晰通过提高使用者合同的稳定性和降低合同的执行成本,促使土地从生产率低的人手中转移到生产率高的人手中,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第四,土地产权的稳定性,还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减少土地流失和防止其它影响土质的环境恶化。第五,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提高小农经济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可提高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篇6

一、要正确界定小农范畴

目前,理论界对小农的界定基本上是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农的主要特征是:(1)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2)使用的是落后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3)生产是自给性的,主要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4)生活水平是低下的。

对于上述关于小农范畴的认识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上述界定没有分清小农一般和小农特殊两个不同的范畴。马恩所描述的小农是小农形态在封建社会或是在较为落后生产力水平下的小农表现形态,是小农的特殊形态。小农形态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力水平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在当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小农形态,但它已不具备马恩所描述的一些特征,他们不但大量应用着先进的工具和先进的技术,而且生活水平较高等。从历史长河中来考察,笔者认为,小农的一般特征应是:(1)是小块土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2)以家庭为经营单位;(3)生产有一定的自给性。这里第三个特征是由第一和第二个特征决定的。以上三个特征合起来构成了小农的一般特征。由于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小农形态也在不断发展,但在封建社会中,小农形态取得了广泛和普遍的形态,并且具有了小农的许多典型特征,但仍属于小农特殊范畴。我们决不能用小农特殊来代替小农一般,这是研究小农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小农演进的轨迹

在小农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一部分小农已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不属于小农系统,但有一部分仍循着历史的长河而滞留于小农系统内,并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质和量的改变。从历史过程来看,小农系统演进的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现代小农等几个阶段。目前世界上的小农基本处于商品小农阶段,其中某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但还不具备现代小农的全部特征。

在中国,古典小农的兴盛期大约为战国至东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当时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欧洲,古典小农大约存在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在这期间,地中海地区曾产生了以希腊──罗马文明为代表的灿烂的西方古典文明。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期和绝大部分地区,小农是主要的经济形式。1978年第七届国际经济史大会古代组绝大多数讨论者认为:“希腊──罗马社会中典型的劳动者是小农,而不是奴隶。”西方许多古史学家,如英国的克罗伊克斯等,也认为希腊──罗马世界总的来说满足“农民社会”的一般定义。

古典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频繁的“物的联系”。罗马农民的经济“基本上是货币经济,有关实物交换的很少”,“农民贷币持有者的普及是无庸证明的”。与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商人凭“关系”致富而价值规律却了无作用的状况不同,古典时代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与由它派生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希腊──罗马经济中的地租率、借贷利率与一般生产利润率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尽管古典时代土地租佃非常发达而且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由进行,但地租率却自然保持在很低水平,同样,借贷利率也处在一般利润率以下。

其次,他们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积极的自由公民,他们既摆脱了早期文明时代氏族共同体和贵族父家长的束缚,又尚未落入中世纪宗法共同体与“天然首长”的桎梏之中,因而个性与理性得到初步发展。

当然,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低水平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作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为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的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宗法小农是小农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宗法小农所属的时间区间大约为公元五世纪到公元十六、十七世纪;在我国为大约为东汉以后至明清时期。宗法式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的依附性上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人们常常把这种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一些个人(农民)依附于另一些人(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导致了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身的依附。共同体(通过其人格化身既“保护”其成员使之免受竞争,减少风险的打扰,又束缚其成员以抑制其个性的发展,并赋予其不能自由摆脱的某种等级身份)。

其次,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与同一等级内部的平均主义,构成这种依附关系之下的分配关系的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这是一种“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只有在共同体解体,独立的个人所有权与“纯粹的私有财产”产生后,这种分配才会被以所有制关系和“一切劳动产品、能力与活动进行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分配所取代。于是“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间的对立,才能演变为两种“个人”(有产的剥削者与无产的被剥削者)间的对立。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不平等才能演变为按资分配的不平等,而等级壁垒内的“平均主义”(份地制等等)才能消灭,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与竞争规则的平等所取代。

由宗法小农向商品小农演进,其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这一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系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力量的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于是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而使宗法小农演变为商品小农。

商品小农形态是小农系统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大约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在中国大约产生于明清以后,但真正的开始时间应当是1978年以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大多数都是商品小农形态;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正处在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形态,有的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中国目前仍处在商品性小农阶段,而且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

商品小农的运行基础是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一方面是“人的依赖性”在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逐渐建立起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被普遍地以按资分配所代替。契约关系也逐渐成熟,竞争规则也日趋平等。同时,小农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分化和分解。随着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

但是,商品经济虽然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所以,商品小农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就是现代小农。现代小农虽然可能仍会具有规模小、家庭经营、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等特征,但现代小农是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小农。它彻底打破了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摆脱了“物的依赖”。现代小农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决不是依附的。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一些特征。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小农的现代化。至于未来中国的小农会具有什幺样的新特征,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实践会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三、小农生产方式不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了小农的命运,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落后和过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货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所许的诺言使农民哪怕有一点借口设想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坏不过的帮倒忙。……我们党的任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小块土地所有和经营依然存在,并没有被消灭,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这是为什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小农有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过时的是小农特殊形态,而小农一般形态是一个较稳定的范畴。马克思所讲的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的特殊形态,而这种特殊形态已被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的特殊形态所代替,而小农的一般形态仍然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

2、是由资源禀赋状况决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对小农系统的演进起很大作用,尤其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地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的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资源状况的变化,小农系统也会变化和发展,有些小农会分离于小农系统,而有的则会仍留在小农系统内。

3、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的较好形式。农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农业的劳动过程只有获得了最终成果后,才有可能对生产者付出的劳动给予准确的评价。同时,由于农业中有所谓“农忙”与“农闲”之分,这就要求农民有更多地支配时间的自由。所以,农业选择家庭经营,绝非偶然。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改变的只是农业的运行环境,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体系、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等等,而农业的家庭经营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4、在多风险环境下产生的自组织结构一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小农系统便是如此。小农形态一般面临的风险较大,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累计起来,使得小农系统较其它经济系统面临更多的风险。在多风险环境下,小农系统一方面增加了分化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小农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得到了加强;从而使小农系统更趋稳定性。所以,这种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得小农系统能较好抵抗外来经济行为的侵袭,历尽千年沧桑而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四、小农如何现代化

1、什幺是小农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性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它不是指后者所象征的那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是意味着一种连续,一个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着的历史演进。同理,小农现代化也就是小农持续不断地演进过程,它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或生产技术的进步,它是小农系统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层面在内的全方位转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小农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各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

2、小农现代化的一般途径

(1)通过规模化、组织化来改造。这样改造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将会使一部分小农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而不再具有小农的特征,我们把这种途径故且称为非小农化方式;另一种结果是小农仍保留小农的分散、独立、小规模的外壳,但小农之间已通过某种共同体或经济联系形式将它们联系了起来。这两种方式都是改造小农的有效途径,到底选择那一种方式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较好的选择应当是后一种方式。

(2)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变量。

为什幺说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原因是:①土地是小农最基本的生产资料;②土地是小农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③土地是小农生活的最主要保障;④不同的土地制度形态使小农具有不同的命运选择。所以,土地在小农经济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土地制度建设也就成为改造小农系统的关键变量。那幺,什幺样的土地制度是最有效率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是保证小农系统有效性的基础。首先,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农民增加对土地进行中期和长期改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权利在一个季节内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地权的不稳定对于农业短期投入(化肥)或创新(良种)来讲,还不是一个障碍,但对于土地的中长期投资而言,地权的明晰和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对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只有当土地持有者确信他们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收入能得到补偿时,他才会有改良土地的积极性。其次,比较明晰和稳定的土地权利将会提高农民贷款的机会。土地的固定性和不可磨灭性使得土地成为理想的贷款抵押品。稳定性表明权利的可转让性,会增加土地持有者的信用价值,对农业长期信贷尤其如此。再次,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还有助于增加土地市场的流动性。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人们之间的技能没有太大差别和地区间的移民与非农业就业机会有限使得使用者之间的土地转让可能没有太大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专门化生产的出现和其它市场的有效运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价值和重要性就会上升。地权的稳定和明晰通过提高使用者合同的稳定性和降低合同的执行成本,促使土地从生产率低的人手中转移到生产率高的人手中,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第四,土地产权的稳定性,还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减少土地流失和防止其它影响土质的环境恶化。第五,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提高小农经济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可提高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篇7

【关键词】 传统社会;现代社会;区别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93-01

何谓传统社会?经济学者罗斯托曾说,“假如一个社会的行为方式代代相因,很少改变,那么这就是一个传统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行为受习俗而非法律的支配,社会结构是有层阶性的,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通常是世袭的,而非获得的。并且在传统的状态之下,经济的生产力是很低的。简言之,一个传统社会是:习俗支配,层阶性,身份取向及生产性的。”而现代社会则主要特征为“都市化”、“工业化”、“世俗化”、“媒介参与”、“高度的‘普遍参与取向’”、“民族素质”等。在了解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定义之后,我们才能更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在政治上,古代中国所实行的是君主制,并且在传统社会中,任何政治的变迁、朝代的更替,都只是限于人事的变更,而非政治秩序的更迭。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属于“臣属文化”,即人民没有“自我取向”或“投入取向”及“参与取向”,也就是说,人民从未考虑去过问政治,参与政治,从来都没有政治主体意识。在理论上,天下虽属人民,但事实上君主才是天下的主人。 “参与的政治文化即意含着社会群众能在政治的决定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这样的决定过程,则没有任何单一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受到绝对的压倒性的保护,而人民的集体利益则可以在社会的制衡中得到保障。”

在经济上,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制度是一种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它的特征是全国一半以上的人民都居住在农村,他们自耕自食,每一个生产单位就是一个家庭,所以称之为“小农之国”。工业化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经济的现代化”。然而,随着工业化的逐步推进,都市化也随之到来。而都市化则可以把散布在村落山区的人口吸引到城市中心,能使知识与媒介系统得到发展,最终能促进工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从社会结构上来看,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是以家庭制度为核心的。在传统社会中,家庭实则就是一个社会,是维系整个社会凝结的基本力量。传统中国的家不只是一个生殖的单元,它还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政治的,乃至宗教、娱乐的单元。“中国的家,不止指同一屋顶下的成员而言,它还可以扩及到家族、宗族,乃至氏族;纵的上通祖先,下及子孙,故中国的家是一个延展的、多面的、巨型的家。”也许就因于此,“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家的过分发达,以致一方面没有能产生如西方的‘个人主义’,压制个体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没有能产生会社的组织形态”所以,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就造就了一个身份取向的团体。而在现代社会里,随着社会分化的趋势增强,家庭不仅再是一个功能性的团体,它已经退居为许多社会制度之一的地位。教会、政党、工会、学校、学术团体组织都应运而生,每一种结构都扮演其特殊的角色,担负其特殊的功能。

对于阶级结构,古典中国倡导儒家的价值观,看重劳心,轻视劳力。儒家认为,“社会组织分为两个阶层,在上的阶层是君子,其职责在劳心,治人而食于人;在下的阶层是野人,其职责在劳力,食人而治于人,前一阶层是统治者,即君臣,后一阶层是被统治者,即民。”传统中国就是建立在“治人”与“治于人”的观念之上的,形成了士农工商的阶级结构。随着经济技术所造成的结构的变迁,这种阶级结构也随之破裂。

从人格构造来说,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对自然的不可捉摸,常常充满焦虑,而焦虑的避免与消解有两个途径,一是依赖传统,一是依赖权威。而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家庭中的成员关系是以父与子的关系为主轴,其实政治中的君臣关系实则是父子关系的投射。所以中国人的性格首先是服从权威和长辈。在传统的阶层系统中,一个中国人在社会或是政府上做事,首先在脑海里考虑的不是“什么是什么”的问题,而是“谁是谁”的问题,因为决定对错是非的是阶层的身份而不是事情的本身。俗话说“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种说法虽可以说明父母的慈爱,但是也可以说明家长的权威作用。类似的情形也常见于师生、夫妇、君臣和官民。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工业化、技术化的结果,许多工作已经不是凭借经验与直觉了,而是需要相当的专门的知识与技术,于是就逼出了一种“普遍的成就取向”。正如李维所说,“现代工业史不问谁是谁,现代工业所问的仅是他是否具有专门的技术功能与特殊的技巧。” 现代社会中,一个规模庞大的企业是不能靠家属来包办的,而必须网罗具有企业才能的人来经营。只有这样,现代社会中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生存下来,并最终发展壮大。

从传统到现代史一条漫长的道路。现代化不是一天的工作,也不是一年或是十年的工作。所以,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务必要认真、谨慎,不能操之过急。当然,对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我们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它们。我们不能搞全盘西化,一味地模仿西方的现代元素,我们要取之精华,祛除糟粕。无论何时,我们都要铭记,中国现代化的运动,不是否定传统,而是批判传统,不是死守传统,而是再造传统。

篇8

    百炯争流,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力,农业、农村、农民的现状与特点,参照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农业市场的实践中,经各省、市因地制宜的试点、试验,出现了很多突破与创新,出现了旨在提高农村社会生产力,适应市场经济新的尝试和新的模式,诸如:

    1.“三划一同”四位一体的模式。我国许多研究农业发展的专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现阶段,在农业上实行农业区划、农业规划、农业计划、农业合同简称为“三划一同”四位一体的模式,则是我国目前在农业领域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的最佳模式。区划的作用在于查明和评价本区域资源的现状与可供开发利用情况。规划与计划,以预测市场变化,作出发展商品生产的决策,使之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加速商品与资金周转,增强带场竞争力。农业合同是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点,可使无序的市场转向有序市场的有力工具,农民接合同生产、交售,企业或商贸部门接合同收购、加工,把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利润在各个环节管理分配,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方式,突破了所有制的界限,将国营、集体、个人经营联合起来,突破了行政区域界限,将县内外,省内外以及国外企业衔接起来,突破了行业隶属的界限,将农、工、贸行业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了城乡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利益互补。

    2.“中国式现代农场制度”的模式.有的农业专家、学者提出,要改变“小农经济”的生产状况以适应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中国式的现代农场制度”,立足于目前我国农业“超细小”的经营规模,是产生极低下的农业生产率的一个基本原因。一个农民养活三四个人的状况,终究不能长期维持下去。那么,现行的农户承包责任制将如何顺应市场经济这一大趋势而完善和前进呢?必须以土地国有化、国有土地出租为前提,建立个人承租的“中国式现代农场制度”,将促进土地的自如流转和合理使用,以推动我国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所谓“中国式现代农场制度”,实质上是工厂制度在农业中的翻版,它的主要特征,是以国有土地出租—农场主—农业工人为典型结构,以土地适当集中基础上的专业化生产为主要手段,以市场为导向,以谋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在农产品价格彻底放开,并最终拆除旧的户籍栅栏,形成城乡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开展公平竞争的商品化生产。

    3.“公司加农户”模式。这种以农户为基础的公司,大多是围绕一个支柱产业成立的专业性经营公司,公司的“龙头”连接国内外市场,“龙尾”连着千家万户,逐步把农业引向市场,实现农业规模化、企业化。其经营方法是,公司与农户自愿签订合同,向农户有偿提供生产资料、资金、技术、产品销售等服务;农户按照公司的生产计划、技术要求进行生产,产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数量、规格或品质交由公司统销,从而使公司与农户形成一个互为依托、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经济共同体。据不完全统计,起源于河南省汝洲市的这种“公司加农户”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截止1993年底,全市实体性“龙头”公司已达百余家,连接农户13万个,年产值4.5亿元,年收入8200万元。

    4.贸工农一体化模式。福建省引导农业走向市场,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经营,即以实力较强的企业为龙头,围绕一种重点产品的生产几加工、销售、联合有关部门与农户,进行一体化经营,主要做法,拓宽商品流通渠道,带动优势产业,扩大生产规模,发展与其配套的加工业、运输业、使之形成一条龙格局;以农副产品为基地,以商办工业企业为龙头,以综合服务为保障,结成集团化利益共享的联合体;应用农业实用技术与高新技术,进行名、优、特、新产品的开发,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围绕某项主要产品,建立民间专业学会,通过提供技术、良种、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根据本地农业资源优势及主要大宗产品,由政府设立机构统筹安排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事宜。

    5.农业经济“公司化”的模式。上海浦东探索出农业经济“公司化”的新模式,选定1992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达1.76亿元,上交税金2196万元的陆家嘴开发区洋径乡为改革试点,模式的主要内容:一是成立广洋发展总公司集中乡、村、组三级所有制的集体经济,并允许全乡所有职工、村民参股,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总公司投资分配为主,分公司、子公司按劳分配的新办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6.海南模式。这是在全国率先大规模搞起股份制企业的省份。即以海南夭时地利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的最佳选择,挣脱了“家庭”经营的案臼,突破了“家庭”生产带来的劳动生产率低、经营规模小、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弊端。农民以土地作为股份入股,实施农业成片综合开发,其生产与经营完全纳入现代化企业的运行机制,创造出了“生产社会化,经营企业化”,公司加农民,农民办公司的海南式的农业开发新模式,据统计截止1993年底,试验区已累计组建企业700多家,注册资金总额50多亿元,其中外企18家,投资金额5386万美元,股份公司自筹股金2。多亿元,试验区的农民,也再不是传统意义的展民,彻底告别“一家一户”形成的自然经济形式,农民真正成为农业企业的股东,并为雇员,可应聘从事种植业、加工业、经销业等,每月拿薪水,年底还有分红派息。如海南民源股份有限公司创办的澄迈县美亭农业高科技开发区,1991年创办之初,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不足430元,现已突破了4000兀。

    7.农业股份合作制模式。青岛市最近制订了《加快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意见》中,将原来农村乡镇以上企业改制和组建成股份合作制。由企业自由选择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如法人参股联营、财产折股合营、职工参股共营、资产折投出售等。股权设置由原来的集体股、共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改为集体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在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等方面,采取村及村以下企业实行“一表一章”制。这一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