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8 15: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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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应用 建议 管理
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是企业经营的积极出发点,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显著特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以及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税收筹划在我国是非常必要、可行的。探讨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提出建议,会给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理论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纳税计划、税收策划、税务计划。是指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狭义的税收筹划包括节税的税收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和税负转嫁在内的税收筹划。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中纳税人最大和最基本的权利是法律上必须承认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更多的税收,另外国家法制必须健全和透明,保证税收和税收筹划正常进行。
税收筹划的特点:
不违法性。税收筹划的前提要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税收法律的本义不是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纳税人选择高税负;
筹划性。税法及相关法律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应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筹划的决策。税收筹划需要有较长远的眼光,税收筹划是在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之前,应纳税人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经营成果进行投资、经营决策,并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即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
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通过税收筹划取得经济利益,即选择低税负和滞延纳税时间,能够带来税收利益的筹划方案就可以采用。
整体性。税收筹划只是企业财务筹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整体上进行筹划决策,重要的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
综合性。企业要从全局角度、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对应于自身价值最大化即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
普遍性。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是普遍存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税收筹划也开始普遍,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各个税种规定的内容,一般都有差别,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普遍性。
专业性。税收筹划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它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一般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来操作。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以利于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的分类按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进行;按税收筹划地区是否跨国进行分类;按税收筹划的期限分类;按税收筹划人是纳税人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分类;按税收筹划实施的手段分类。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包括不违法性原则,它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即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的条文与立法意图,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自我保护性原则,开展税收筹划需要纳税人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人要随时注意筹划行为;针对性原则。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环境,针对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情况,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税收筹划;节约便利原则。税收筹划可以是纳税人获得利益,它要求税收筹划尽量将筹划成本费用降到最小;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要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可行性原则。它指在税收筹划的实际工作中,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它离不开具体情况。
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税收基本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采取的,税收筹划是推动税法完善的重要力量,它有助于我国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主体,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税收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通过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纳税人享有的各项税收权利,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支出负担,有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税收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外部约束条件,税收筹划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通过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减少风险。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分析税负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提高企业投资效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是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过程,增进对税法的了解,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强化其继续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企业税收筹划可以推动我国税法的完善,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它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健康协调发展,最大可能地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收筹划是高智能的活动,有利于我国税务事业的完善和发展。
有利于我国税务事业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现行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如下: 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多缴税款依法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权、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请求得到赔偿权、保密权、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我国税务主管机关认可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土壤,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两个条件是企业自身利润的独立化,以及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国内不同地区和行业间的税收政策差异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不同行业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国内外的税负差异为企业跨国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来维护企业及国家的经济利益。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税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也给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可以被纳税人利用进行税收筹划来获取经济利益。税务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筹划服务,要求税收筹划的操作的人员具有专业技能,随着税务中介组织作用的不断增强和壮大,这对企业税收筹划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税收筹划有了新的发展契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一些税收问题: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征税客体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无账可查。常设机构难以认定,纳税人避税更容易,加大了反避税的难度,现行税法有待完善,一些传统税种与课征方式受到挑战。上述问题必然会推动包括税收法律在内的多种法律的完善,可以利用客观存在的避税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能根据新法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为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新的发展契机。
三、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结合我国现行税法,企业面临着来自全球范围的市场竞争,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能为企业节省资金并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企业设立阶段的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企业以后经营的整体税负,规定的不同税收政策,能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要树立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针对人们在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错误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研究,及时引进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筹划理论研究成果,召开聚集税务机关、税务机构以及纳税人研讨会。较深层次地研究税收筹划理论,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情况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
全面提高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通过高校教育,培养大批合格的财务管理后备人才。提高税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税务人员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大力发展我国税务事业,提高税务水平,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税务市场,完善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加强风险意识,防范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跨国企业 国际税收 筹划策略
一、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
1.内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根源在于每个纳税义务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义务越轻,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因此,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一样都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和财务安排。跨国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
2.外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税收构成要素、经济源和税源等税收经济活动各方面所作的制度及法律上的不同规定造成的。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基础。跨国纳税人对国家间的税收差异和不同规定的发现和利用,不仅维护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而且为他们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合理选择投资地点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规避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应税收入或所得进行重复征税。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
(3)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目前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两类。①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②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如瑞士、中国香港特区、巴拿马等。
2.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3.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4.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电子商务的诸多特点,更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跨国经营企业也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特点来合法避税。
参考文献:
[1]朱洪仁:国际税收筹划.上海:上海时代大学生出版社,2000
一、让利促销时的税收筹划
不同的让利促销方式会涉及不同的税种从而使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1.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法规定以扣除折扣后的实际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且该种方式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因此该种方式税负最轻。但若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按未扣除折扣的全额销售额计算缴纳,因此企业应尽量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2.赠送实物: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规定,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或购进的,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企业要为消费者缴纳所得赠品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比前一种方式税负加重了。
3.返还现金:返还现金与直接捐赠现金相似,按规定,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且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方式税负最重。
二、购销活动中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1.货物的转让定价。即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贸易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尽量转移到低税负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整体税负的目的。
2.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劳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提供劳务,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转移收入,来实现利润的转移和减轻总体税负。
3.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实现避税。一种是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国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国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国的关联企业,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另一种是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进行避税。有的国家按机器设备的法定所有权计提折旧,有的国家规定按机器设备经济所有权计提折旧。两个处于不同规定的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就可以利用设备租赁业务重复计提两次折旧。再一种是先卖后租用,购进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提取折旧。如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优惠。
4.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的方法,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三、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
1.利用免税条款进行筹划。目前,各国税法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1998年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这样在美国境内或同美国公司开展贸易活动时,就可能有很大的筹划空间。我国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如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如某企业2002年1月~9月出口金额达4.6亿元,如果按传统方式销售,应缴纳印花税13.6万元,若通过电子邮件销售,13.6万元的印花税就合法地节省了。
2.利用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对于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依照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获得的所得是否在该国缴税,取决于该商品或劳务是否在该国销售,以及是否在该国办理过税务登记。这就为依靠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比如香港目前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如果某企业不想就其在香港的交易向香港政府缴纳税款,可以不在香港注册,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香港政府无法征税而不必纳税。
3.利用常设机构进行筹划。OECD税收协定范本指出,仅仅是网站运作不足以构成常设机构,然而,也不排除电脑设备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完全自支运行的网站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而自动化程度较低,只行使准备性和辅助的网站服务器可能不构成常设机构;根据网站提供服务的协议,在独立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上运行的网站也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我们尽量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进行商品交易则可免税。
四、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组建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利益以外,还可以在某些税种实现节税的目的。
1.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发生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环节,因而如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于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以使企业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2.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的税收筹划。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再进行一次销售,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扩大了法定扣除范围,使企业所得税负明显下降。
五、签订合同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在业务中,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凡仅明确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税,而且由于没有收入,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存在转委托,最好签为合同以减少税负。
关键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顾名思义,是企业在税收方面做出的一种筹划行为,又称“合理避税”。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进行合理规划,选择合适的方案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企业理财行为。其中,“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要实现税负最轻,还要兼顾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目标,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税收筹划有利于农产品物流企业提高财务规划能力,合理降低经营中的税收负担,降低现金支出,优化现金流,从而提高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保障运营安全。
二、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企业无法实现税收筹划目标,从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系统风险多来源于企业外部,企业难以对外部因素实施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对企业税收规划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很难确定。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税收法律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税收的基本法,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和宽泛,使得地方税务部门很难严格参照执行,只能根据自身在长期征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税收征收细则来实施管理,这一现象使得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上位法,从而导致税收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再者,现在的税收法规与一些司法解释过于繁杂,甚至存在矛盾,导致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有法却不知该如何依,依哪个,形成了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2.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利,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面对的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多种多样,难以做出统一的裁决,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为税务部门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允许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自行做出行政决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条款,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税收自由裁量权在为税务部门提供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税务员知识和素质水平不一导致的。其一,税务员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利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扭曲正常执法行为,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难以规避的风险;其二,税务员可能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在判断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时做出错误判断,使农产品物流企业蒙受非法避税的惩处;其三,有些税务员可能为了避免麻烦或出于偷懒的心理在工作中“不作为”,使得农产品物流企业难以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其四,税务员也可能受到上级税收任务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过于严格,从而影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此外,也有一些税务部门为增加收入,对不合法的税收筹划没有进行事先公示而直接在事后收取罚款,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由上文可见,农产品物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众多风险,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才能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和效果。农产品物流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首先,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定义,树立税收筹划观念,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活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正确的税收筹划观要求企业在税收法规的约束下,以合法纳税为前提实施筹划活动,企业须知,合法纳税是义务和根本,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经营手段,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其次,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认识到税收筹划带来的净利润的增长是有一定限度的,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规划空间不是无限扩张的,企业不能把眼光都放在税收筹划上,不能过度依赖税收筹划来实现利润增长。企业必须树立合法纳税的观念,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只是一项可以提高企业收益的技术,企业要在守法的基础上利用税收筹划技术获取更高的利润。此外,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还要建立系统的筹划观念,税收筹划工作是一种管理行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公司各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来共同完成。某一部门的疏忽可能导致整个税收筹划安排的失败,因此,农产品物流企业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强调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平衡税收筹划工作的收益与风险,达到最优的利润水平。
四、结论
随着农产品物流企业的发展,税收筹划工作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积极了解并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十分必要。目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法律风险和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而非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和税收筹划操作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包括树立企业税收筹划观念、降低税收筹划法律风险、化解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协调企业内部筹划机制、建立筹划风险预警机制等。通过合理的预防与调整,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将逐渐降低,税收筹划安排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洁.浅析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及防范[J].电子商务,2010,10:43-44.
【关键词】 博弈论; 企业; 合理避税
税收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是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统一。政府通过税收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企业以创造利润、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与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博弈愈加激烈,相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所受到的严重处罚,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的合理避税手段也不断多样化。博弈论起源于数学和地理学科,近年来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经济领域。从博弈论角度出发,探讨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根据纳什均衡,实现最优化策略组合,促使企业纳税与税务部门征税协调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
企业的避税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一些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货物、劳务、资本等方面与关联方进行价格协商,从我国向税率较低的国家进行货物销售、劳务输出时,制定较低的价格,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2001年的日本千代田化工建设株式会社营业税征税事件,该企业与我国一家公司合作某化工项目,却签订了境内、境外两个不同的合同,企图通过利用我国税法空隙(对国外的劳务行为不予征税),把劳务行为强行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资本弱化。企业在投、融资上人为降低权益资本与借贷资本的比例,从企业税前利息找突破口,以获得更丰厚的税前利息扣除。三是利用电子商务避税。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B2C、B2B、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以此为契机,把传统的“有纸”交易转到互联网上的“无纸”交易,从而实现躲避税收的目的。
从政府方面看,针对企业花样百出的避税手段,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例如:目前美、德、英等国家只把个别反避税写入税法,而我国在2008年已把一般反避税条例写入新税法之中,对关联转让、资本弱化等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大了对避税的处罚。2009年我国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强调纳税人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近年来,随着我国引资规模不断壮大,虽然我国相应出台了一定的政策,但避税与反避税间的博弈却没有丝毫平息,两者的博弈愈加激烈。例如:2003年,我国最大轻工业纳税大户宝洁公司的避税案,补税达8 149万元。据国家税务局统计,2008年我国转让定价案件共涉及企业174户,追补亏损7.5亿元;2009年全国转让定价案件涉及企业179户,结案167件,追回亏损8.7亿元。其中2008年深圳市地税局对当地一家企业补税金额达到4.23亿元,是我国至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案件。在当前形势下,基于博弈理论,探索一条兼顾政府与企业双方利益的最佳策略组合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均衡状态分析
从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上看,相对于博弈论中合作式最优策略组合,政府与企业间的税收博弈则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企业合理避税与税收部门间的博弈可根据“纳什均衡”理论进行分析,在企业合理避税与政府税务部门的策略选择组合中,两个参与者都面临当对方不改变策略时,自己的策略是最优的。在纳什设置的博弈均衡点上,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不会有单独改变策略的冲动。如在表1中,企业与税务部门都不了解对方的具体行动。将企业不避税与税务部门不查处设置为“1”,将企业合理避税与税务部门反避税设置为“0”,将负收益设置为“-1”。企业与税务部门两者则拥有“不避税”、“合理避税”、“不查处”、“反避税”四种状态,在表1中,每个元素均由两个数字组合而成,分别代表两个对抗者的收益。从表1中可以看出,当企业与税务部门坚持不避税与反避税时,面临的结果只能是0、1或-1,而当两者选择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时,各自收益为“0.5”,才是最为互惠的策略组合,最终形成帕累托最优策略。
三、基于博弈论基础上的企业与税务部门的策略选择
通过帕累托最优策略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以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必须从自身出发,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做好合理的避税,税务部门要不断加大反避税力度,加强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调整税收筹划空间,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
企业要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加强合理避税。首先,要在充分纳税筹划的基础上,除可在沿海口岸等地区利用“保税区”进行合理避税,还可以探索利用区域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内陆地区“避税港”进行合理避税。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政策逐渐收敛。而随着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的出台,在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开发区、技术合作区大量涌现,这些都成为企业新的“避税港”,企业可将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以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可以利用国家的投资导向来安排合理避税。近年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由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演变为产业引导和宏观调控。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制造业大受影响,出口额锐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延长产业链,成为国家鼓励的投资方向。传统的高耗能、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化工、钢铁等)增加了相关的税收,以达到抑制产能过剩的目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未来的趋势,低碳、环保、清洁能源产业成为新的税收优惠产业。针对这一现状,企业可以通过进行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第三,虽然新税法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方面有了严格规定,但企业仍可在新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政策等策略组合来进行合理避税。在“独立交易”原则下,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转让定价方法,在限定的扣除比例内进行税费的筹划。在资本弱化的使用中,可在坚持权益资本和借贷资本在1:1比例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进行纳税的筹划。例如:企业可把投资方向转入内地免税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低碳产业,保持一定的权益资本与借贷资本比例,在税务部门预定价的基础上对劳务、原材料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二)政府
一方面,税务机关要认识到企业的合理避税是企业的正当理财行为,纳税人的节税动机与税的征收是一对客观的矛盾,以客观的态度对待企业的合理避税。首先,政府要从引导产业方向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其次,要在法律方面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划清合理避税的界线,使纳税人避税有法可依。第三,税务机关要贯彻好我国的税收分配公平与效率原则,主动对合理避税手段进行督导。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强化对非合理避税的制约力度。首先,针对企业关联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传统避税手段,要加强关联企业的举证责任,审慎企业是否属于“独立交易”,重点做好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监管。充分发挥好海关、工商等协税力量进行避税的监督,审查企业避税的“合理性”。针对资本弱化,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关联方与企业的债权性、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利息支出时的计算方面内容,但仅限于“关联企业”之间,很容易造成企业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进行避税。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在核实企业的债权性与权益性融资额基础上,将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债权性融资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后进行扣除。同时要设定债权性与权益性融资的最低比例标准,而不是通过笼统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在比例设定时要采取“差别化对待”的原则,对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比例标准。同时,税务机关要建立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联动机制,争取银行的支持,共同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监管。其次,针对目前逐步炙热化的电子商务避税,应加快电子商务避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政策。实施电子商务备案制度,规范纳税人的网上行为,对其网上交易进行详细规定,监督网上交易。为每个网上交易的企业设置税务备案号,要求电子商务的企业按时对相关网络交易材料进行申报。将电子商务嵌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完善现行税法。完善会计法、经济法等法律,大力开展电子商务纳税审计,对纳税人的商务流通、支付、会计系统进行实时审计。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税务部门要及时与网络支付组织(如:支付宝)进行沟通与协作,共同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监督。
总之,企业与税务机关作为不同的决策体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只有当两者同时选择合理避税与加强反避税时,才能形成帕累托最优策略。企业要在纳税策划的基础上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充分利用好国家区域经济、投资导向等相关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合理的资本弱化、关联企业成本转让等避税方式,达到节省税款、扩大税后利润的目的。政府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划定合理避税界线,在反避税的前提下加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最终促进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伟.国际转让定价:利益博弈与税制安排[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4).
[2] 王娟.我国国际反避税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11).
【关键词】国际税收筹划;跨国企业;经济全球化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因
(1)内在原因。跨国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税负轻重是影响它们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跨国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最大可能减轻整体税负。(2)外在原因。一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其税收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首先,就税率来讲,它往往是各国税收制度差别大的一个关键因素。其次,就纳税基数来看,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最后,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不尽相同在客观上也为跨国公司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方式,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创造了条件。二是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取得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多以自然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为主。各国实行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外国资本到本国或本地区投资,这就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三是国际税收协定。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它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实现税收计划最优化,减轻税负。通常,跨国公司适宜在初级阶段组建分公司,使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2)充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等的内部定价机制,其目的是转移利润、躲避税收,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避税已十分常见。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3)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营业活动而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盛行,越来越多跨国经营企业也开始利用它的诸多优点来合法避税。
三、国际税收筹划发展建议
(1)以法律为准绳,掌握税收筹划技巧。跨国企业应注意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安排经营活动。同时,跨国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充分学习涉税国或地区的税收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投资国税务操作实务,熟悉投资国的税收环境,在总结和研究的基础上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2)着眼全局,综合考量。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下,跨国企业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妥善筹划,综合考量,进行税收筹划。不但要深入了解各国千差万别的税收制度,还要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税法政策的变动等。同时,跨国企业应有较长期的总体经营计划和税务计划,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3)提高国际税务筹划风险意识。税收筹划可以使跨国企业获得筹划收益,但同时其风险又是客观存在的。例如一些具有优惠税收环境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基础设施不完善、市场狭小、汇率不稳等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使投资经营产生巨大风险。同时,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也不容忽视,因此企业要在国际税务筹划中尽可能审慎考量并建立有效的税务筹划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对税务筹划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若出现新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变化,应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参 考 文 献
[1]刘耘.当代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分析[J].商业研究.2004(8)
[2]姜波,胡应贵,姜丽.国际税收筹划展望[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8)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流动资金周转;融资租赁;电子商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在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各种名目繁多的税种里,相对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而言,印花税只是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这也造成了财务人员对该税种的纳税筹划不重视甚至是忽视了这项内容,其实,虽然是小税种,做好纳税筹划也是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和纳税筹划技巧等进行简单的分析。
1 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①认真学习印花税政策,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做到有备无患。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梳理本单位印花税涉税事项,做到应该交的不少交,能不交的就不交。③认真学习纳税筹划技巧。印花税和其他税种不一样,因为印花税一般就算多贴也不允许退税,因此,相应的印花税纳税筹划需要事前进行,事后进行纳税筹划没有任何意义。
2 具体的纳税筹划技巧
(1)既要及时了解税务机关颁布的新规定,以免根据新规定需要计提印花税而没有计提导致税务罚款,也要及时了解原有规定是否已经被废止,以避免据以计提印花税的规定已经废止而继续计提上缴印花税,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金融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原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山东省境内的金融企业需要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计提印花税,而后来,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该法规自2013年10月31日起废止,山东省内金融企业据此可以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票据贴现业务不再计提印花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中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根据最新规定,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和借款合同,一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区分对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对相关借款合同不再计提印花税。
(2)合理区分记载合同中的不同经济事项,对于在同一份凭证中记载不同经济事项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同一凭证中,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的,一定要准确区分各个经济事项的记载金额。根据税法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使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照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进行贴花。”例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如果分开记载,出租按照千分之一贴花,房屋维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维修的金额就要和出租金额一起按照千分之一进行贴花,导致企业多缴纳印花税。
第二,同一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时候,在分别记载应税金额和免税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免税金额,减少应税金额,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例如,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如果不能区分相应金额的话,则需按照合同总金额及租金的税率千分之一进行贴花;而在分别记载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物业服务费的金额,减少租金金额,保持总金额不变,这样由于物业服务费不属于印花税征收项目,既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又不会引起承租方的反对,达到双赢的局面。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利用。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对于信誉较好,但流动性资金借款不大并且比较频繁的优质客户,可以考虑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对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需要另行贴花。根据这项规定,金融企业在对优质客户进行放贷尤其是进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时候,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共同确定最优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达到税收筹划的最大效益。
(4)融资租赁的应用。对于一些经营状况稍差的企业,金融机构为避免风险,往往会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放贷,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抵押物就会被转移给金融机构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而税法规定: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数据,按照产权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贴花。但同时税法也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据此规定,当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不妨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在降低本单位风险的同时,也获得了印花税的纳税筹划效益。
(5)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销售合同就属于所列举的应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之一。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其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以按照规定企业间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应按照销售合同计提、缴纳印花税。但企业间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虽然也属于销售合同,却具有非常特殊的特点,即这种合同不是纸质的,而是电子数字的。在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免税的情况下,进行电子商务往往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我国也不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目前不用缴印花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6)签订时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的纳税筹划。比如有些技术合同,是约定提供技术后按照企业销售收入提成或按照实现利润进行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以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进行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提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补提印花税要抵减先前计提的5元,虽然金额较小,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细微之处也不应放过,这才是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所在。
总之,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特殊规定比较多,税目税率也较复杂,不重视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失,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防微杜渐,从小处着手,积少成多,为企业减少支出,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