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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问题8篇

时间:2023-12-16 08:04:3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环境污染的问题,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环境污染的问题

篇1

论文关键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养殖小区和养殖场的污染,不仅影响到农村经济,特别是畜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农民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人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必须全面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

l我国畜禽养殖业概况

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市场需求,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增大,分布比较集中。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公布的在全国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结果表明,规模化养殖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河南河北和湖南等地。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80%集中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o%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

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国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由于上述畜禽养殖点多面广,污染物排放量大,处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迅速发展的畜禽养殖业严重影响了城郊环境和居民健康。

2畜禽养殖业引致的环境问题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物主要有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病原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中的抗生素、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转基因生物污染。目前,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城市郊区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相当严重。

2.1畜禽排泄物的污染

畜禽排泄污染物包括从畜禽体内排出的有害气体、粪便及其分解产生的臭气以及体表掉落的毛屑、绒毛(羽毛)等。1999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l9亿,是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2.4倍,河南、湖南和江西等地甚至超过4倍。中国畜禽粪便的总体土地负荷警戒值已经达到0.49(<0.4为宜),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和广东等地已经超过0.49,达到较严重的环境压力水平。畜禽场大量的粪便和垫料分解产生的H:S、NH等有害气体不仅影响人畜健康,而且污染大气、水和土壤环境。

2.1.1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畜禽排泄物迅速腐烂发酵,产生HS、NH3、胺、硫醇、苯酚、挥发性有机酸以及吲哚、粪臭素、乙醇、乙醛等上百种有毒有害物质。氮沉降是构成当前环境危害的重大因素,它可造成酸雨、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导致同温层臭氧浓度的变化。据测算,在饲养100头母猪的猪场内,一年通过蛋白质给猪饲喂14氮,其中7.5t会随粪便排出而成污染物。1992年英国NH,排放量达630万t/a,其中畜禽养殖业占85%。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氮最多,它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2.1.2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粪便淋溶性极强,若不及时处理,便通过径流污染地表水,进而通过土壤渗滤污染地下水。畜禽粪便和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N、P、K、ss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有恶臭。

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的集中排放,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水中N、P等营养物促使水体富营养化,或使地下水中的硝态氮或亚硝氮浓度增高,例如北京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中BOD含量每年为3O万t,为该市工业和生活污水中BOD含量(1O万的3倍;仅有不足3%的粪尿等废弃物在排放前经过无害化处理,绝大部分就近排入水渠汇入河道或渗入地下;一些养殖场距地面100m地下水中的氨、氮含量已超出正常值的2—3倍,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地下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也影响了养殖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1.3对农田环境的污染

当前畜禽粪便主要的消耗途径是作为有机肥料直接还田。畜禽粪便中含有的N、P、K是作物生长必不可少的营养元素,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还田,反而起不到肥田的效应,作物会“疯长”,使产品质量下降,产量减少。对上海市郊207个乡和l5个农场关于使用畜禽粪便负荷量的调查表明,约有27.3%的使用地区,其负荷超出了农田环境的消化能力,对环境构成了污染威胁。

2.2畜禽场废物的污染

由于废物管理不科学,畜禽场中的洗刷用具、场地消毒和畜禽饮用后的污水,死的畜禽、孵化残余物(蛋壳、死胚、绒毛、胎粪)以及屠宰场的废物、污水、下水、废气等随意丢弃或排放,造成养殖场周围臭气弥漫,污水四溢,滋生大量蚊蝇和各种有害疾病,直接危及居民的健康,也造成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

2.3畜禽体和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有毒化学物质

我国对于畜禽饲料的质量很难进行控制和检测。南方一些地区,经常用发霉的粮食喂养畜禽;一些农产品生长环境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饲料和饮水中的许多有害物质会残留在肉、奶、蛋中。其次,养殖场为预防某些传染病和疾病的发生,对畜禽进行疫苗的免疫和抗菌素的服用,这些药品的残留物会部分地存在于畜禽体组织内。这样畜产品中有害的和残留有毒化学物质可通过肉、奶、蛋转移到人体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要解决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

3.1加强立法与管理。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因此,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同时应广泛宣传,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建章立制,严格按章办事是解决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针对禽场建设管理、禽畜粪便和污水的排放等方面规范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控制发展速度和饲养密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原则。

3.2通过营养调控降低禽畜排泄物的污染

为获得高生产性能而给畜禽提供过量营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营养调控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动物对营养物质地利用率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饲用酶制剂是一类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在畜禽养殖中应用饲用酶制剂既能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又能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保护水体和土壤免受污染。

3.3改善畜禽养殖业的饮水方式和粪便收集方式

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可减少地下水的开采,改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环境,减少畜禽的死淘率。同时可以减少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养殖场还应给畜禽定下用水额度,如每头猪每天5kg水,尽量节省资源。建立粪便收集池,定点收集垃圾;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用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研制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技术

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治理工程利润低,风险大,因此不能像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防治那样,走单纯治理的路子。粪便绝对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贵资源,畜禽粪尿含有丰富的N、P、K成分,经合理处理后,可制成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而且还可经厌氧发酵成沼气作为能量来加以利用,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要原则。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应用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综合利用畜禽排泄物,通过厌氧发酵,走沼液、沼渣及沼气利用之路。在畜牧业高度发展的英国,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对于牲畜养殖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有两种基本工艺方案:一是高温堆肥;二是沼气发酵。

3.4.1高温堆肥。

粪尿厌氧发酵处理后,气体部分可提供能量,固体部分进行高温堆肥。许多有先见之明的养殖场已经走在前面,把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卖给农户当肥料,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当前国内的堆肥发酵技术、粪肥还田实用技术等已经成熟,有的还超过国外。把污染物通过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肥,这正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粪便高温烘干灭菌及高压膨化除臭,添加N、P、K及多种元素,制成适合小麦、玉米、蔬菜、瓜果和花卉等高效有机肥。

3.4.2沼气发酵

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沼气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处理技术,利用沼气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燃料,用于燃料、仔猪舍保温等;沼渣、沼液则成了优质肥料,不但保护了环境,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广泛的国际、国内沼气生产的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开发、工程安装、系统设计及运行维护方面的经验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流。许多实践与研究证明,猪、鸡粪厌氧发酵能使寄生虫卵灭活,减轻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将沼渣与无机肥制成复合肥,能增加土壤有机质、TN及碱解氮、速效磷及土壤酶活性,使作物病害较少,降低农药使用量77.5%,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沼液含有17种氨基酸、多种活性酶及微量元素,可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此外,沼液养鱼,能提高鱼的成活率。超级秘书网

3.5畜禽废水的终端人工处理

当代生物技术完全可以将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到排放标准,但是,采用生物技术清除相当于数千万人口当量的废水中的有机物及N、P,其所需费用之巨可想而知。但是因地制宜地采用一些净化系统,如稳定塘、养鱼塘、水生生物塘及土地处理系统等进行处理,是非常经济可行的。

篇2

随着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小觑。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日趋规范化、程序化,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国计民生,也涉及到刑事司法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相互衔接以及配合,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以笔者所在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当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达到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从受理案件中反映出的环境污染类案件特点

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近三年共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12人,占总体案件的5%。此类案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涉案主体个人企业居多,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多种经营发展方式齐头并进,个体经济迅速崛起。在个体经济中,不乏小作坊或村镇中个人承包企业。这些企业多数是个人或合伙经营,经营内容以金属加工、制造业为主,往往租借村委会厂房,经营成本较小,且具有高额利润,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的企业较少。在本区检察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取得许可证明的单位及个人仅占5%,导致当地环境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二)涉案企业经营手段较为粗放、隐蔽

这些企业因成本及经营范围较小,且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淡薄,违规排放、违规作业时有发生,废器物排污处理设施较为简陋,作案手段一般是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载体排放。经过检查,有的企业甚至没有排污处理设备,将污水、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直接排于河流、土壤之中,致使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流放,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三)危害后果较大

纵观此类案件,违规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的有害物质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有的甚至超出数以千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对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危害。以笔者所在检察院曾受理的一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经营管理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8月28日凌晨零时许,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采用酸洗、电镀、钝化等工艺生产金属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金属锌、铬的废酸水,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含金属锌、铬的废酸水以暗管的形式直排到外环境。经检测,该企业排放废水中含有废酸液,重金属锌超标139倍、六价铬超标高达1519倍,给当地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损坏,危害后果极大。

二、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出现的问题

(一)获取线索困难

一方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工厂排污区、垃圾填满区等地,地点较为偏僻,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这就为侦查机关发现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多数案件都是最终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被发现。另一方面,公众举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公众共同生存的环境,属于公权益的范畴,与有具体的被害人等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这也造成了公众对此类案件的“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心态。实践中,司法机关获取线索往往通过媒体传播,但是经过媒体报道传播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因此存在此类案件获取线索的途径较少、立案难的问题。

(二)调查取证困难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环境污染罪入罪“门槛”降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更加凸显。在环境污染执法实务中,往往是由环保部门最先介入,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交公安机关,导致办案周期长,往往延误了刑事侦查、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另外,刑事证据的要求高于行政证据,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刑事证据标准的要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必须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制作,但最初查处环境污染类案件时往往查货普通工人,环保部门对其制作询问笔录之后即让其来,待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查中,这些原始证人证言很难再次找到,无法核实查清,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下降。

(三)关键证据使用困难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刑事司法部门与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上密切配合的表现。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证据使用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多数案件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数据因为距离案发时间最近,其监测的数据最具真实性与可信性,所以数据作为原始证据,经市级环保部门认可,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意见使用,多数案件也是采信此份证据,根据监测出来的超标范围及类型进行定罪处罚。

2.部分案件的监测数据存在瑕疵:有些环境污染案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出具其真实性毋庸置疑,但是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一定瑕疵。主要体现在监测数据的采集与认可过程中存在采样缺乏规范性、监测人员技术水平落后以及采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3.重新取证较为困难:在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重新取证较为困难。一是因为受外界环境影响,重新监测出的数据可能与案发当时数据存在较大出入;二是如果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排放等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期整改等行政强制措施,从而导致证据灭失,加大了二次侦查的难度。

三、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

对于环境污染现象,应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尤其是对作案手段较为隐蔽的作坊及小企业,一旦涉及犯罪,绝不姑息。加强对涉污企业的检查、监管,及时发现和整改一批不符合规定和不达标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和排污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业整改,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及取证能力,坚决打击此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随着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势头迅速上涨。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生,环保部门对各种企业应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及行政许可制度,在相关资质证明的审查方面,更应明确职责,避免徇私枉法现象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建议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对环境监管活动中的、、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三)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倡导科学、文明致富

有些个体经营者因法制观念淡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导致唯利是图,只顾发展不顾维护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此,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的法律教育宣传,讲政策、讲法律,使其真正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法律后果,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提前介入机制

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为更好保护现场,掌握最原始证据,建议检察机关审查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提前介入机制。按照天津市《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或者需要双方相互配合的,应及时请求对方介入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联动办案制度主动参与查处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及时;对于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在侦查方向与取证方面做出引导,以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同时也间接履行法律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1]邓小云.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13(7)

[2]吕忠梅.环境行政司法:问题与对策.法律适用.2014(4)

篇3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外商直接投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弥补了经济发展的所需要资金和技术缺口,目前我国己经成为了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新乡地区同样也有不少外商直接投资。2013年外商直接投资7.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4%,2014年外商投资8.1亿美元,比上年同比增长10%,2015年外商投资9.1亿美元,比上年同比增长5%。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的增长,新乡地区的环境质量也在下降,以常见的雾霸天气为例,2013年平均天数占到了全年天数的近十二分之一,严重危害了人民健康。

虽然外商直接投资给新乡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动力,但也随之带来的污染问题也使新乡地区的生态环境不堪重负,而第二产业又包含了大量的的污染密集型产业,更是加重了环境的负担。外资如何影响新乡地区的环境以及如何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转移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

FDI和新乡地区的环境问题是否有直接的关系,一个地区FDI的引入是否会导致环境恶化。一般认为一个地区FDI从正面和负面两个方向影响环境。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经济增长,使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对于能源需求也在急剧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另外还由于"污染避难所"效应,东道国的环境规制较弱,民众的环境意识淡薄,环境成本比较低,相比较而言具有成本优势,因而大量的外资涌入到了污染密集型产业,加重了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增长,国民收入和政府收入增加,民众会更加的关注环境问题,购买环保产品,倒逼企业提高环保技术,政府在收入增加后也会加强对环保的投资为度,这又会改善环境;外资进入通过技术溢出效应给东道国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环保的管理理念,和本土企业的合作中,他们会对下游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标准倒逼下游企业进行清洁环保技术的研发,为了保证自己产品的质量也会对上游企业进行技术援助,送也会减轻或改善环境问题。因此研究新乡地区FDI对环境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乡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FDI在带来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新乡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尤其在新乡协同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外资进入规模会进一步扩大。FDI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通过经济规模、市场结构和技术影响到环境;第二产业比重扩大会加重环境污染,而技术外溢和技术进步则会抑制环境污染,经济规模在不同阶段的环境效应不同。研究新乡地区外商直接投资是否对于环境有影响以及不同区域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环境的影响,对于新乡地区把握经济和外资政策、合理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流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即EKC曲线是GrossmanandKrueger在研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环境的影响时发现的,人均国民收入与环境质量呈"倒U"型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生产规模扩大和消耗的资源增加加剧了环境的污染,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业得到升级和优化,生产技术得到革新,绿色环保技术得到普及,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大量国内外学者受EKC模型影响,运用各种方法对模型进行验证。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多符合EKC模型。经济增长和环境不只是“倒U”型关系,还可能有其他形状,如“N型”和“倒U+U”型等,而且经济发展水平、环保力度、城市化水平、环境投资和产业结构都可能会改变EKC曲线的形状。

“污染避难所”论或者说“污染避难所”效应是指由于母国通常具有严苛的环境政策,企业的环境成本很高,因此外商直接投资会流向那些环境规制比较宽松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加剧了东道国的环境污染。由于母国通常有拥有比东道国更先进的技术和和环保管理体系,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在给东道国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环保的生产技术,有利于东道国实现清洁绿色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减轻或者改善环境污染,使经济可持续发展,这就是FDI环境效应的"污染光环论"。

FDI的环境效应是复杂多维的,FDI的环境效应不是简单的非正即负。根据一国经济发展阶段、跨国公司清洁技术的转让程度、居民收入水平、环境政策等情况,从辨证、动态的角度考察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延续了国际上通常采取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短期内FDI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加重了环境污染的程度,牺牲环境换取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在长期,FDI给中国带来了绿色环保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理念,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减轻了环境污染,FDI与环境污染呈现出“倒U型”关系。而且通过国内学者的研巧可以发现FDI对于环境的影响还受到区域的影响。对于中西部地区,FDI却减轻了环境污染。陈建国、迟诚和杨博琼发现在东部和中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呈现"倒U型"关系,满足"污染光环"的基本特征,与东中部地区不同的是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了趋势,满足“污染避难所”的基本特征,这与外商投资进入西部地区较晚和国家目前大为开发西部地区有一定关系。

本文首先对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关系进行了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检验外商直接投资是否会对环境污染带来影响,进一步,对通过因果关系检验的变量建立VAR模型,并在此基础之上运用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研巧了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具体影响。具体流程是:首先,对外商直接投资变量、环境污染变量和控制变量人均GDP进行单位根检验,如若不平稳则进一步对同阶单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只有变量平稳或者存在协整关系才能做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其次,对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的变量建立VAR模型,判断其稳定性之后,进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进而了解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动态影响。为了全面了解新乡区域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本文分别从区域整体层面和H个子地区层面进行实证分析,既能了解总体状况,又能了解地区间影响差异。就进一步发挥外商直接投资对新乡地区的环境影响的积极作用而言,本文从下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从整体层面来看,新乡地区外商直接投资减轻了环境污染,表明在整体层面上该区域引资结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向差异较大,从而对不同地区环境污染影响的差异较大。因此,合理引导外资的流向对新乡整体来说都至关重要。新乡区域第一产业整体利用FDI不足,特别是作为农业大省,第一产业引进外资比例仅在1%左右,应鼓励外商进入绿色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的技术含量。FDI流向第二产业的比例分别在5%和8%以上,对该地区环境污染带来较大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应该多引导外商向第三产业倾斜,从而优化引资结构。

改革开放之初,所有产业发展都需要大量资金,在该背景下新乡地区也积极引进外资。近年来,由于中国低廉的环境和资源成本,外资更大程度低进入,并纷纷选择新乡地区制药、水泥、造纸等污染密集型行业,低质量的引资给新乡地区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不符合目前新乡地区产业进行优化升级的策略。因此,当前新乡地区的引进外资的目的要转向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上来,在引资过程中注意鉴别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严格控制外资进入两高企业,促进新乡地区产业升级。另外欧美国家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环保的管理体系,而新乡地区从欧美地区吸引的外资的数量明显较低,加强对欧美外资的吸引并引进优质外资,有助于新乡地区学习更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管理理念。

根据新乡区域吸引外资状况可知,各地区吸引外资的产业结构和本身的产业结构类似。由于一个地区拥有越完整的产业链条,越有利于获得产业链上下游的支持,引资结构就越完善,从而越能吸引外资进入。因此,在新乡地区进行功能疏散和产业对接时,应该关停和重组一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低附加值的企业,产业在进行对接时要注意各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实现较合理的对接。

地方政府为了业绩以环境为代价吸引外资的方式屡见不鲜,新乡须加强环境监管强度,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低质外资企业的流入。另外,一些外企在国外严格的环境管制下采用了清洁环保的生产技术,但是引进新乡地区后也会由于环境管制力度不强而导致其实行两套标准的恶习。提高新乡的环境标准、加强监管力度可以让外资提高自觉性,带来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的管理理念,同时带动国内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目前要确保《新乡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方案》的实施,将全部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积极推动新乡地区的健康合理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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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供需冷淡;立法执法

一、 引言

研究表明,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始终无法脱离政府支持,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15);而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也并不匹配事故频发、损失严重的现状,影响了制度长效机制的发挥(盛和泰,2015)。针对上述问题,吴冲(2011)建议将渐进性环境损害行为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骆少鸣(2014)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激励保险供给。综上,国内学者对制度试点进行了详尽研究,但针对市场供需冷淡现象的根本原因少有分析。另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已实行一年有余,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如何,政府还应采取哪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这些问题还有待探索。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发展与现状

1991年,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大连、长春等重工业城市首先推行。由于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限,试点的市场规模小、费率高、承保范围窄、赔付率低,到九十年代中期已近停滞。2007年,辽宁、江苏等省份在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重新推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为试点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2013年,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并将环境质量纳入官员的考核评价,还首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当前的试点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供需主体多由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划定。尽管《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自愿保险,但各地大多划定了鼓励或应该投保的行业及企业范围,并以制定试点名录的方式间接强制投保;此外,承保公司亦由试点地区政府确定。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和服务则遵从普通商业保险的规则。例如,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包括第三方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直接财产损失,为控制污染物造成污染损害而带来的清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应对诉讼而支付的法律费用,而累积渐进性的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多被列为除外责任;产品价格上,环境污染责任险费率按照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一般高于其它商业险种的价格水平。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绝大多数地区都再次陷入僵局:投保企业需求疲软,保险公司供给不足,较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数量,责任险产品杯水车薪。可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想要做到全面推广和真正落实还面临着较大挑战。

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面临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推行以来一直依赖于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市场供需双冷的态势一直难以扭转,根本原因值得深思。

1. 需求疲软。国际经验表明,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违法排污的成本,即政府的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说,这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1)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政府的环保力度。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需要依靠低端制造业,这些行业往往高污染高能耗,因此政府要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取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技进步成为增长的主引擎,随着产业结构向高端服务业过渡,高污染制造业将逐渐遭到淘汰。因此,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环保措施和力度也往往悬殊(Tesfaye,2013)。

在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促进经济增长是第一要务,即便牺牲环境也在所不惜。原则上,企业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排污,而公民也拥有污染索偿权。但实际中,政府没有设定具体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规制形同虚设;同时,法律规定公民索赔时无权要求环保部门或污染企业公开相关数据,更无权状告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足。相形之下,发达国家则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瑞士就是典型代表。为了做好污染预防,瑞士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对厂房、设备的环保要求,还要求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就为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做好预案。此外,瑞士对于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较大,企业必须承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支付环境清理费用,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于不惜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贫困国家和有能力将增长让位于环境的发达国家,现阶段中国需要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往往较轻。比如,在立法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污染事故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仅为50万元人民币;另外,企业只需缴纳显著低于经济利益的排污费就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执法层面,地方政府往往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使得法律体系本就并不完善的污染治理更打折扣。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制约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政府只能选择在保证经济增长的约束下最大化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

(2)政府的环保力度影响企业保险需求。政府对于环保的态度和力度主要体现在相关立法执法上,这又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进而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如果政府的环保态度强硬,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惩处严格,并要求企业向受到事故影响的第三方支付较高的赔偿金额,则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增加。简单的经济学分析能够更清楚地进行说明。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分别为a和y。企业生产可以选择使用环保或者不环保的设备。选择不环保生产设备的总成本为c,导致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带来损失为w,法律规定的罚款和赔偿比例为θ(即赔偿金额为θw),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为α。因此,企业采用不环保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且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预期利润为:

π=(ay-c)(1-p)+(ay-c-θw)p=ay-c-pθw

可见,如果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不投保企业的预期利润将取决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和事故后需要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视作总体,则特定企业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p由总体的分布性质决定,可视作外生,因此,当事故造成的损失额w一定,企业的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罚款和赔偿义务,即θ。

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弱,企业为污染所承担的处罚和赔偿比例θ极低甚至趋近于零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与否对预期利润完全没有影响,企业自然不会考虑购买成本更高的环保设备,也不需要通过投保来分散污染事故带来的罚款和赔偿风险;反之,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强,企业的预期利润将与其所承担的赔偿比例θ负相关,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p=1),企业的利润为:

π=ay-c-θw

若θ<(ay-c)/w,则π>0;若θ>(ay-c)/w,则π<0――也就是说,当政府环保力度较强,企业需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比例θ>(ay-c)/w,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使用不环保设备且不投保的企业将面临亏损,因此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保证无论是否发生污染事故都能正常经营。不过,由于生产设备环保与否会影响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收取差异化的费率。

假设企业产品价格和销量仍旧外生且不变,分别为a和y。企业以环保设备进行生产的总成本为c′(c′>c),引发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p′

四、 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首先,加大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目前,中国只有《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涉及到了环境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标准,其他作为具体执法依据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也都数额较小或者非常模糊。立法环节尚且如此,受到经济增长目标约束,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只会更加堪忧。因此,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在环保领域的立法执法上更加严格,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事故主体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的追究,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

第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为增加保险供给提供支持。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但目前国内对评估的标准、程序、机构、费用等均未形成规范,且不同行业所需的评估方法各不相同,这些无疑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考虑到市场需求的数量本来就达不到大数法则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供给曲线弹性较低又使得供给对费率提高并不敏感,只有尽快完善制度发展所需的基础配套条件,切实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才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的增加。对此,可以学习江苏无锡试点的成功经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及理赔标准,保证理赔环节有据可依,促进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双轨制”困境与解决方案[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47-51.

[2] 骆少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及推进策略――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视角[J].福建金融,2014,(4):11-15.

[3] 盛和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应有之义[J].金融博览:财富,2015,(6).

[4] 吴冲.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攻克的几个难点[J].上海保险,2011,(7):24-26.

[5] 阎建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J].中国金融,2015,(1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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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露天矿开采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1.1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露天矿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为挖损、占压、塌陷,造成土壤的酸化、盐碱化和盐渍化,从而使得土地沙化和土壤贫瘠化。一般来说,裸沙1亩,风力和水力侵蚀将影响邻近3亩土地;沙化土壤有机含量将减少79.2%,全氮量减少77.7%,全磷量减少15.5%,物理性粘粒减少50%,造成原始土壤的严重贫化。

    所有挖损、占压、塌陷和其它一切对地表的人为扰动,都会破坏原有的自然景观和生态植被,有些破坏是毁灭性的、不可逆的,在风力和水力侵蚀的作用下使得水土流失情况加剧。

    1.2 烟尘与粉尘及有害气体

    1.2.1 有组织排放的烟尘

    矿区内各类锅炉、燃煤电厂等排放的烟尘。

    1.2.2 矿区作业面产生的烟尘

    采场工作面、采场煤帮暴露时间过长、煤层氧化燃烧;煤层中作为剥离物进入排土场的损失煤引起自燃;选煤厂煤矸石的自燃;露天储煤厂和储煤堆的自燃等产生的烟尘。

    烟尘中含有SO2、NOX、CO、H2S等有害气体,对生态系统构成影响。遇到雨水和潮湿的空气生成酸性硫化物,其腐蚀性非常强,从钢铁、水泥构件到人体均会受到腐蚀和侵害。

    1.2.3 矿区粉尘

    矿区尘源主要来自大型剥离设备的采掘、运输及排土作业粉尘;煤的采掘、运输、储煤、粉碎及作业过程粉尘;辅助设备作业粉尘;穿孔爆破粉尘;选煤厂;道路运输粉尘等。粉尘附着在植物叶片,影响植物的光合作用,太阳爆晒温度升高会灼伤植物。

    1.2.4 煤层气排放

    煤层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通过直接排放、燃烧排放、通风系统排放。甲烷是一种重要的温室效应气体,能使对流层中的臭氧增加,使平流层中的臭氧减少。

    1.3 对水循环系统的影响

    1.3.1 对地下水的污染

    煤矿开采不但对地下水的正常循环与补给产生影响,而且造成严重污染。例如:煤层中硫含量高,且伴有硫铁矿,氧化成酸过程大大加快而形成酸性水造成pH值超标、硫酸根离子含量偏高、铁离子含量高等;矿坑水在氧化成酸的过程中对含水体围岩不断溶蚀,造成地下水总硬度偏大;开采条件下酚类有机反应加快造成矿坑水中酚含量增加;汞主要与煤系地层中的黄铁矿与朱砂伴生,在煤矿开采时,朱砂被加速氧化溶解,而使汞离子进入水体;受矿坑水污染的地表水,直接补给浅层地下水,致使浅层地下水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1.3.2 对地表水的影响

    首先,随着煤矿开采量的不断增加,矿坑水排出量增加,由于河水的自净能力很弱,在河水断流时期,河道容纳的几乎全是污水。因此,未经处理的矿井污染水直接排放,造成对地表水、土壤等的环境污染;其次,由于煤层浅埋藏区煤矿开采采空面积不断扩大,采空区导水裂隙带和地面塌陷范围也随之扩大,造成河川径流量大量渗漏,使地表水与地下水、矿坑水发生了直接的水力联系地表水在汇流区及径流区水量漏失严重,河川径流明显减少。

    1.4 噪声与振动

    噪声与振动源主要有以下类型:

    1)空气动力源。如风机、风扇、跳汰机和风阀等。

    2)机械动力源。如铆枪、振动筛、溜槽、各种采掘设备和运输设备,以及其它各种机械设备。

    3)电磁动力源。如电机、电焊机、电器设备等。

    4)人工动力源。如爆破、人力施工等。

    2 防范及治理措施

    2.1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煤炭能源的开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又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条件。矿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保持矿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对立的落后观念,实行矿区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的方案,并予以实施。

    2.2 矿区的生态恢复

    根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对内外排土场层层碾压、修建挡水墙、排水沟、集水池等,在坡面修挖水平沟、鱼鳞坑,坑内植树种草,采取网障固沙、林草绿化相结合的多层次防护体系。针对露天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一边开挖,一边分层回填。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本地区的环境特点制定采场和排土场的土地复垦计划,确定复垦措施,使复垦区逐步转变为现代化的人造生态园。

    2.3 大气污染源的治理

    (1)针对露天矿区的防尘主要措施是采用湿式作业和洒水降尘,采掘机械配套袋式集尘器。

    (2)对储煤场实施全封闭,场内设置洒水喷头,四周设置挡风抑尘网。

    (3)联络道路硬化、外排道路硬化、道路洒水降尘。

    (4)工业场地内设置集中供热锅炉房配置脱硫除尘设施。

    2.4 水环境污染源的治理

    (1)针对生活污水采取建化粪池、生化处理设施等措施,处理后废水可作为道路的洒水降尘及绿化。

    (2)针对矿坑疏干水修建净化车间、调节池、沉泥池和回用水池,处理后的水可作为水源用于场地绿化及生产用水等。

    2.5 噪声治理

    针对不同类型的噪声源采取将设备置于厂房内、安装双层玻璃、配备机器隔声降噪设施、配发耳塞等措施,将噪声危害降到最低。

    2.6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

    据统计,所有的洗矸、煤泥和部分的采掘出的煤矸石,都具有一定的发热量(300~3 500千卡/千克),可以用于循环硫化床锅炉燃烧发电,真正毫无热值的白矸只有15%左右。煤矸石、洗矸、煤泥中的不可燃物质部分,经过循环硫化床低温燃烧后,同时具脱炭和活化作用,其灰渣是很好的建材原料,部分可以直接掺入水泥中,部分可用于制砖,其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十分可观。

    露天矿开采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在矿区地质环境勘察的基础上,以露天开采为重点,对环境进行治理,开展露天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确保露天矿区安全生产,延长露天矿区服务年限,恢复露天矿区生态环境和改善露天矿区大气环境,实现露天矿区废水零排放,使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

    实现露天煤矿生产与矿区生态环境重建一体化,是煤矿企业自身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蒋仲安. 矿山环境工程. 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9-1.

    [2]尹国勋. 矿山环境保护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10-5-1.

    [3]何国清,杨伦,凌赓娣等 矿山开采沉陷学.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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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余热利用;节能减排;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X7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370(2013)07-0061-02

The Discussion of reducing the coal consumption of the boiler an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un Daihua, Yan Ying, Hu Baojun

(Zibo Linzi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Shandong 255400)Abstract: The liquid alkali,which is obtained through the electrolysis of brine and evaporated, usually is sold to small factories for reprocessing into a sheet-like base or a solid base,due to the inconvenience of the transportation, storage and other.Because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es, technology, equipment of small factory is relatively backward, the high temperature flue gas emissions when heated liquid lye did not get the rational use of.These cause the waste of coal resources, and also cause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If we appropriate improved production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for example, by setting a heat exchanger, and corrosion problems, you can take full advantage of this part of the flue gas waste heat, reduce coal consumption, reduc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o achieve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Key words: Waste heat utilization; Energy conserv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我国的固碱、片碱产品,最终是通过高温火焰加热碱锅,经蒸发、浓缩液碱来完成的。目前我国已有烧碱生产企业有210家左右,产能约2480万吨,产量已居世界首位[1],但长期积累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如在液碱加工环节,吨产品仅在小碱厂再加工浓缩环节的实物煤耗(其热值约为2.4×104 kJ/kg),因液碱浓度不同(32-48%),就在0.4-0.6吨之间,其有效热利用率很低,约在30%左右。如何合理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这一问题在国内探讨的人不多。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小液碱加工企业来看,经20余年的发展、淘汰,境内还有几十家的小碱厂,期间经历了多次的环保治理,现已由原煤散烧全部改为煤气发生炉产生煤气,经燃烧后加热碱锅,冒黑烟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但热利用率低、能耗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临淄区的现状基本可以代表我国目前部分小规模液碱加工企业的现状,走节能减排,节能降耗之路,势在必行。

1 碱锅热利用率低的原因

碱厂通常采取用火直接加热碱锅的间歇式生产,主要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蒸发、熔融、澄清。这三个阶段都是在铸铁锅内进行的,燃烧的火焰直接与铸铁锅接触加热,为了有效利用高温烟道气的热量,现在一般在碱锅后设置3-4个预热锅,烟气经预热锅后由烟囱排出。熬碱至锅内温度约500℃时,此时水份已全部蒸发,这时加入少量硝酸钠,冷却至约400℃时,再加入适量的硫磺粉,使之与能使碱产生颜色的铁锰等化合物发生化学反应而除去,以保证碱的质量[2]。由于碱锅与炉火的有效接触面积很小,一个锅通常为几平方米,特别是到熬制的后期,随着液碱温度的升高,其传热温差逐步减少,造成传热推动力减小,导致排烟温度升高,从日常的环境监测情况看,烟气温度高时可达500℃以上,造成了极大的能源浪费。

2 怎样提高热效率

熬碱的过程就是让碱锅尽可能多的吸收热量,让水分蒸发掉,蒸发量符合传热速率方程。

传热速率方程公式为:Q = KΔtm A[3]

式中:K-表示总平均传热系数,简称总传热系数,W/(m2·℃);

A-表示换热器的总传热面积;

Δtm-表示冷热流体的平均传热温差,℃。

从传热速率方程可以看出,增大总传热系数K,总传热面积A和平均传热温差Δtm,都可以提高传热速率Q。一般来说,总传热系数K取决于传热系数和污垢热阻,对碱厂而言,所做的只能是及时清除锅底垢层以减少污垢热阻,应该说K值变化很小,也可以近似认为不变;而平均传热温度差Δtm主要取决于烟气温度与液碱温度之差,差值越大,传热推动力越大,但造成排烟温度升高,由此造成的热损失也就越大,能耗越多,因此生产中不能增加传热温差,只能设法减小;另一个方法就是增加有效总传热面积,根据现有生产工艺,每增加一个预热锅只能增加传热面积几个平方米,且锅壁很厚,传热效果不好,且会增加生产的复杂程度。如果在2个预热锅后增加一个管壁相对较薄、有效面积较大、底部高于预热锅的换热器,先对冷的液碱进行预加热、蒸发,这样就可最大限度的利用烟气余热,也因为该换热器位置较高,加热后的液碱可以方便的回流到预热锅。

3 增加换热器必须要解决的腐蚀问题

要合理利用余热,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液碱的腐蚀问题。浓而高温的碱液具有强烈的腐蚀作用,特别是熔融状态的碱。一般的钢铁在碱液浓度小于30%时,它会在金属表面产生不容性的腐蚀产物,从而保护金属不再腐蚀;而当碱液浓度大于30%时,则保护膜会溶解,腐蚀速度加快,温度高时尤为显著;另一个问题是应力腐蚀,即所谓的“碱脆”[4],原因就是在焊接时会产生内应力,因而在焊缝处更易产生腐蚀。因此可适当增加换热器换热管、壁的厚度抵抗腐蚀,并对换热器进行热处理,减少焊缝处的内应力[5],可能的情况下也可选用低合金钢。这样在正常情况下,每年的腐蚀量不会超过3mm,完全可以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目前在用铸铁熬碱锅的使用时间只有1个月左右,预热锅的使用寿命相对较长,其原因就是铸造时产生内应力而造成应力腐蚀,若对碱锅先进行热处理而消除应力,可延长碱锅的使用寿命。

4 利用烟气余热的两种有效方法

4.1 利用高温烟气余热生产蒸汽,再用于加热液碱

可以在预热锅之后增加一组受热管,组成一个简易的自然循环的小锅炉,利用烟气余热产生低压蒸汽,例如生产6kg/cm2(温度为158℃)的蒸汽,产生的蒸汽再引入设在高位预热槽内的加热盘管,对冷的液碱进行加热、蒸发、浓缩,这样就可以降低煤耗。临淄天成化工在采用此法后,加工浓度为48%的液碱,吨产品的实物煤耗由多于400kg,降至300kg左右,熬制每锅碱的时间也减少了约5小时,其效益是非常明显的。

4.2 在预热锅后增加换热器

在第二个预热锅后增加一个列管式换热器,管间存放液碱,在管壳的上部开几个孔,用于蒸汽排出和添加物料,烟气直接从管内由下而上排出,用于加热管间的液碱,液碱浓缩到一定程度后,就可以从管壳下部的出口自流到预热锅。由于碱厂已全部改为煤气发生炉,从监测数据看,其烟气中的含尘量基本上在30mg/m3以下,即使烟气中的烟尘较高,它也会在重力的作用下可以沉降下来,不会堵塞换热器。增加的烟气阻力,可采用提高烟囱高度的方法解决。假设加工浓度为48%的液碱,若缩至65%,其对应的沸点温度只不过170℃,造成的腐蚀也不会太大。而换热器面积的大小,在计划利用烟气总热量的基础上,设定好进烟、排烟温度和液碱温度后,就可以根据进口温差和出口温差,计算出平均传热温差,再选取一合适的总传热系数,就可方便的计算出换热器的有效面积[6],其节能效果可达25%以上。应该说此法与前一种方法具有同样的节能效果,在某些方面甚至优于前一种,特别是加工低浓度的液碱,其效果更好。

5 结论

通过增加烟气与液碱之间的有效传热面积,减少传热温差,来合理利用烟气余热,将生产中白白浪费掉的余热有效的利用起来,在生产中是完全可行的、有效的,方法简便,只是增加一个换热器,就可以降低煤耗,减轻环境污染,实现清洁生产,这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该方法很有必要推广。需要注意的是,在制造换热器时必须保证焊缝的厚度和质量,并进行热处理以减少内应力,这样才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时间,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商情报网,2009-2012年烧碱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及投资风险预测报告[EB/OL], askci.com,2009.

[2] 姚梓均主编.无机物工艺学下册[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1年.

[3] 史美中,王中铮. 热交换器原理与设计第二版[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

[4] 余国琮,吴修慈,吴文林等.化工容器及设备[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88.

[5] 雷宪玲.固碱锅损坏的原因分析[J],中国氯碱,2000,03.

[6] 姚玉英,黄风廉,陈常贵等.化工原理上册 [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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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篇8

关键词: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dustrial enterpris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public atten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nagement analysis points out the main problem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industr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nage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几年,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各地发展不均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一些主要污染物虽然已达标排放,但绝对量很大,仍处于较高的污染水平。相当多的地区环境和生态破坏的现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工业污染是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工业环境污染管理是我国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工作重点。

一、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主要问题

1.企业领导对企业环境污染管理不够重视

目前,许多企业领导的环境意识薄弱,比较缺乏环境政策与法制观念,存在许多思想误区,认为加强环境污染管理就是要制约生产经营,环境污染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应付环保行政部门等等。一些企业领导在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更大回报的利益驱动下,有可能钻环保法制的空子或管理上的漏洞,诸如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偷排和瞒报排污数量,甚至转移污染等来逃避环境义务的履行。大量事实表明,凡是领导重视环保的单位,环境污染管理工作都作得卓有成效,同时又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并存。

2.资金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工业污染十分严重,治理任务相当艰巨。多年来,虽然年年有投入,岁岁有进步,但污染治理效果和人们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这与历欠帐太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城市整体功能不强等诸多原因有关,但环保资金投入不足,资金使用分散,投资效益低下是制约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因素。按照“污染者负担”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负责解决自身造成的环境污染,这部分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但是,近年来,数以万计的大中型企业经营的步履艰难,让这些生产发展尚无保证的企业增加环保投入不太现实,这样势必造成投资渠道不佳,工业企业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

3.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

我国的工业企业多是依靠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的初级加工产业,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均较低,也很少考虑环境因素,由此造成资源浪费,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量高等环境问题非常严重。

4.员工素质问题

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基础在基层,它涉及生产的各个领域,没有广大员工的参与和积极性,企业的环境污染管理是很难搞好的。近年来,我国的员工队伍在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员工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差等问题。

二、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对策

企业应当对传统的环境污染管理思路有所转变。从经营理念的高度去认识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和根本,在此基础上,发挥自我调控,自我激励的作用,以最有利的方式,真正自觉、自愿、自主地参与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1.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和有秩序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污染防治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应该纳入法制的轨道,根据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控制管理。工业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是市场机制下我国工业污染防治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

1.1关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框架的建议

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框架中虽然有一部基本法,但一些重大的环境政策却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根据市场经济国家工业污染防治的经验及其发展趋势,我国的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包括:实施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的技术政策、发展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政策、技术及产品淘汰制技术政策、废物回收再用的技术政策、工业污染治理处置的技术政策、工业污染控制技术装备技术政策、工业污染防治的宏观调控政策。这些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

1.2加强环境立法

市场经济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一切活动都用法律加以控制、规范、引导,因此,从经验性立法转为导向性立法,在总结现有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经验的同时,着重对一些尚不成熟、正在试行的措施或制度进行科学分析、预测,订出一些引导性的法律。根据目前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来看,应加快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单项法的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内容不应当简单地重申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应当将其具体化、尽量地使其有利于执行,以免使下一层次的有权解释发生偏差。市场经济作为权利经济,内在的要求法治,我国应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作法,在完善实体法的同时,加强程序法。

1.3健全和完善环境标准及其实施监督体系

通过对国外环境标准体系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

确定我国环境标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使我国的环境标准体

系与国外先进的环境标准体系接轨。建立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选择重点污染行业、按行业特点制定排放标准,其实施易于与行业生产相结合,便于对行业生管理,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达到在生产中消除污染的目的。在完善国家环境标准的同时,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和舆论监督机制。

2.企业实施绿色化管理

2.1构建绿色企业文化

企业应大力推崇绿色文化,以人与自然的统一为核心,以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降低资源消耗、促进资源永续使用为基本特征。

首先,企业的管理者,特别是高层决策者,应深刻认识经济高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环境问题带来的机遇和环境问题与

企业发展的关系,自觉顺应全球性的绿色潮流,增强环境意识和环

境责任感,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向全体员工不断的灌输企业的价值

观念,并通过运用管理权威强化员工对这些价值观念的认同,提高

企业形象。

其次,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制定企业道德规范,以条

文的形式约束全体员工的行为,激励他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积

极性,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

再次,确立全员环保意识。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基本素质,提高环境意识,使每位员工清楚:环境问题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环境问题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将环保融入日常工作等。

2.2推行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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