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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的重要性8篇

时间:2023-12-05 09:53:2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保护视力的重要性,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护视力的重要性

篇1

论文摘要:TRIPS协议把中国推到了放开传统医药保护限制和平衡本土企业利益的两难境地。然而,管理实践中,中国一直洛守着对传统医药专利的限制性保护原则。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包括提高专利门槛、扩大专利许可、防止滥用、懈怠使用等,而且贯穿在中国医药管理制度的细节和始终等。如何在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下,创建自主创新的传统医药强国,是中国传统医药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共同关注的发展问题。可以预见,中国的医药专利的限制性规定理应越来越少,应该在传统医药专利保护与限制的动态平衡行为中,通过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持久性地维护中国在传统医药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及医药专利技术进出口方面的重大利益。

深究传统医药专利保护制度在中国合理性的意义已经不大,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医药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包括中国。中国医药市场对专利制度已经予以了初步接受,尤其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TRIPS后,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现有医药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尚趋于保守,限制性条件颇多。中国如何在公平合理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创建传统医药强国,不但是中国国内传统医药界和知识产权界的研究任务,更是世界同仁共同关注的时代议题。

众所周知,美国为了保护本土医药企业的自主利益,专门成立了一个药品制造协会,其雇员I/3都是律师,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协会便代表企业出面打官司。现在,中国国内6 000多家传统医药企业没有一个自立性的民间组织来提供必要的商业技术信息和法律帮助。从这一点来说,中国已经出台的《专利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传统医药专利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现行规定,的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或细化。

1中国新《专利法》中对医药的限制性保护

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对医药专利予以保护的同时,提高了专利授予的门槛,扩大了专利强制许可的可能胜,对专利权滥用首次提出了限制。

1.1有关绝对标准问题

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授予专利权的标准从相对标准转变为绝对标准。修改前,只要具有相对新颖性就可以授予专利。所谓相对新颖性,就是在国内没有率先使用过,同时又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文献记载的创新成果就具有新颖性。但是这次修改《专利法》采取了绝对新颖性,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在先使用,即使在中国没有人在先使用。

这一规则改变的指向很明显,一些跨国医药公司的独特技术工艺能否在中国被授予专利,将受到更为严峻的挑战。甚至,即使一项技术在中国之外的某国已经获得医药专利资格,在中国仍旧可能面临专利失效的问题。因为,很可能在专利授予国和中国之外的第三国,有专家有资格对这项专利的新颖性说“不”。换言之,过去,新颖性标准的地域性特征主要在中国国境之内,但这一次,地域上的适用性将扩展至全世界。

在对国外专利技术加大审查力度的同时,中国本国企业必将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是不言而喻的。

客观上,该重大修订未必是中国在作人世后的“回调”。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进行《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制定工作,协调各国专利法中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标准。经过几年的协商,在现阶段首先将协调集中在现有技术的定义、新颖性标准、创造性标准、新颖性宽限期、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充分公开要求这六项议题上的意向已经逐渐形成。

从立法历程上看,中国专利制度从一开始就采用了混合型的新颖性标准,也就是对出版物类型的现有技术采用绝对标准,即专利申请日之前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公开出版物均构成影响新颖性的现有技术;而对公知公用类型的现有技术采用相对标准,即专利申请日之前仅仅只有在中国发生的公知公用行为才构成影响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现在,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趋势是对两种类型的现有技术均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正因为如此,有必要考虑是否改变中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标准表达方式的问题。

1.2有关公共健康问题

国际上,公共健康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在专利生物医药保护制度方面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中国2007年正式批准加入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并在专利法修改第六章专利强制许可中,专门把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变化落实到具体条款中,为病人能够获取药品提供保障。

1.3有关防止专利权滥用的问题

中国正在把专利法的核心价值定位在鼓励和保护创新,这也是当下专利立法的一个根本宗旨和目的。确实,近年来,包括医药业在内的跨国企业滥用专利权的争议在中国竞争市场愈演愈烈,部分中国国内企业的实际利益受到了重创。因此,在这次修改的过程中,要求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加以规制的国内呼声颇高。

这次修改有些条文也体现了这个呼声。比如,增加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规定,这样就防止有的高科技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将现有的技术申请专利,然后用以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也就是,专利保护期届满,进人现有技术领域的方案又被变造为中国发明专利。

比较起来,国外企业在美国本土的类似做法已经遭到美国专利制度的公开抵制;但在中国,这种行为一度悄然进行,蒙蔽了专利审查员,而且已经有大量类似专利被授权。

1.4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的期限必须在3年内

专利法新增加了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两种情形: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1.5不知道不承担原则的实施

中国新专利法实施后,在中国市场上,如果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医药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限制性保护

突出的,不侵权声明和非专利人提前申请专利的权利,都是对专利人的严格限制。

譬如:第18条强调了不侵权声明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又如,第19条给予了非专利人提前申请专利的权利,“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3《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的限制性保护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明确了对传染类药品的中国定义及强制许可条件。

例如,第2条对传染类药品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它传染病。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又如,第五条提出了强制许可条件,即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中国被授予专利权,中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中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4《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对医药管理结构的限制

与上述规定略有出人的,同年《传统医药专利管理办法》由另一个部委颁布出台。区别于前者的,后者专门对中国中药的专利许可和专利保护提出了特别规定,对中药给予了完全性的保护。例如,第14条要求持有专利的传统医药企事业单位,必须组织专利实施;本单位无实施条件的,要及时许可他人实施。再如,第17条提出了中药职务发明不得专利前参加交流活动。“凡要申请专利的传统医药职务发明,在提出专利申请前,研究人员不得进行学术交流、和参加展览;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专利公告前,研究人员对发明研究的整体过程及技术应严格保密。”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该《意见》的内容包括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胜和紧迫性、发展传统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推进传统医药继承与创新、加强传统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民族医药发展、繁荣发展传统医药文化、推动传统医药走向世界和完善传统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等10部分。在强传统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中,提出要完善传统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传统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传统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意见》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遵循传统医药发展规律,充分考虑传统医药特点,要求各级政府逐步增加投人,大力扶持传统医药事业发展。中药产业迎来了一个重大发展契机,逐步完善的传统医药专利审查标准会更有利于国内企业,这将极大提高传统医药在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中的竞争力。《意见》的出台,是传统医药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但是,我们继续关注的衍生问题是,如何认定对传统医药特别保护的合理限度。

篇2

关键词:文殊坊; 历史街区; 类型学; 形制

随着20世纪60年代类型学在建筑界的引入与多年来的激烈讨论,如今,类型学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基本思想和理论。类型学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按照相同的形式结构对具有特性化的一组对象所描绘的理论。由于选择“原型”的来源角度不同,概括起来,当代建筑类型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①从历史中寻找“原型”的新理性主义的建筑类型学;②从地区中寻找“原型”的新地域主义的建筑类型学。川西平原的穿斗木结构建筑作为一种历史的、地域的建筑类型,具有很强的分析研究价值。[1]

类型学主张我们从形制、布局、风格、尺度几个方面探讨建筑与城市,它从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的角度出发,辩证的解决了传统与现代、变与不变的关系,主张通过具象——抽象——具象的步骤对建筑城市进行剖析,找到在潜移默化在人与环境互相塑造而成并融于建筑之中的内在规律,最终还原于现实场地。[2]

文殊院坐落在成都市的西北角,是现存市区中心保存最完整的一座佛教寺院。其历史悠久,始建年代说法不一,其一说创建于隋炀帝杨广大业年间。郫江和检江自唐朝末期改道以来,二江环保的城市格局一直维持至今,水运的便利和经济,带来了沿河一带商业的兴旺发达,文殊院片区明代就已经形成了珠宝生产及交易市场。在庙会和宗教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文殊坊形成以宗教及相关产业、金银珠宝、饮食为主的商业街区,但随着春熙路的兴起和繁荣,其渐渐失去重要的商业价值,而街区本身的建筑研究价值在时间的洗练下却愈加珍贵。

一、 街区结构与肌理

空间形体分析是城市设计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即对物质形态空间作形式和组织关系的分析。罗杰·特兰西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寻找失落的空间》一书中,提出了图底关系理论是物质——形体分析的主要理论工具。图底分析是空间形体分析的基础,是建筑与空间在平面上的虚实体现,通过建立空间秩序来明确片区的城市空间结构。[3]从而可以清晰地看出城市空间的肌理(建筑体量关系、组成方式、街道空间结构特征和城市空间密度)。

道路是决定城市格局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分析,从平面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文殊坊道路格局呈“井”字型道路路网布局,在城市主要道路人民中路、文武路、草市街和大安西路的围合内,街巷把片区划分为大小不等的地块,形成一种“合理密度”,这种路网格局方便地处理了新城区与旧城区道路的衔接关系,有利于保护文殊坊的完整格局,为保护这个片区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创造了有利条件。

传统街区中院落与街巷互相依存,其紧密的关系使街巷与院落建筑共同构成了城市丰富紧凑的肌理效果,当这种城市肌理作为城市特色街巷空间时,街巷肌理也是体现街巷空间特征的标识之一。[4]文殊院片区自明清以来均属于商业居住混合功能的街巷,传统院落集中,院落格局保存清晰,整体呈现“面”的特征,在单体建筑上符合“外封闭、内开敞”的空间结构。这一地段的建筑排布紧密度很高,空地和活动场地分布较少,形态规整,尺度较为统一,呈现出典型的传统院落形态特征。主要院落正面朝向街巷,直接反映出街巷关系和空间节奏,在这种街巷关系中,和其他传统街镇一样,街道不仅是人们日常出行的交通空间,也是人们相互交流的公共空间。

二、建筑的平面布局

通过对头福街,白云寺街、五岳宫街建筑图底关系的呈现,我们可以发现:文殊坊街区建筑平面多为合院,整体空间格局通过庭院组织,其中以平行二合院、三合院、四合院居多。真正营造出了一种“走大街,穿小巷,跨门道,进院落,上堂屋,入居室”的空间体验。

院落的组织无一定的规律和轴线,一般根据建筑物本身的体量和所处的位置以及交通来确定。主入口设置在侧面或者背面,沿街布置商铺。

“院”是中国民居中的一个空间单位,是由房屋和院墙围合成的生活区域,寄托了中国人对于家的希冀以及外封闭内开敞的生活空间的需求。

从西南地区现存典型的合院建筑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蜀地周边地区的合院建筑,特点是正房居中布置,划分出在空间尺度、功能上都有区别的前后两院,前院在宽敞的主天井两侧,形成静谧安适的环境,后院则布置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家务用房,使内外主次动静得以明确的区分。另一类则是滇西滇中地区的合院建筑,以“一颗印”“三坊一照壁”为代表。

文殊坊的建筑院落属于上述第一种形式,但因为要结合商业,受限于院落商业的现实分割且保证每个空间具有良好的可视性、可达性,因此将空间设计的较为自由,轴线的统领感不强,房间的布置不免使庭院在院落中的重心地位受到很大程度的消弱。总体而言,在空间上没能取得传统院落空间的效果。

三、建筑院落的形制

文殊坊传统街区中的宅院一般分为两种,其一为店宅式、其二为达官贵人的合院。其中店宅式由于承担着生活和沿街商贸的功能又分为前店后宅式和下店上宅式。

前店后宅式院落临街为店,背街为宅,因此沿街部分能吸引顾客的光顾,带来很大的商机,同时用商铺隔绝城市道路的噪音,减少内部住家的影响,也提高了居住的质量,所以条件较好的民居通常都会采取这种形式。比较典型的三开间平面布局(如图1)为铺面、天井、厨房、正房。通常,视场地条件的影响,有的为两开间店宅,有的则不止一进院落,在铺面和正房之间还有过厅等过渡层次。二层功能是一层内屋的延伸,主要经营茶室、餐饮等。

下店上宅式的设置一般由于用地限制,只能在竖向上进行功能分配,这种形制在文殊坊居多。住宅的主体部分被置于二层,厨房仍然设置在背街面,为增加采光通风,二层往往会设置老虎窗。下店上宅式宅居较为简单,沿街一般为单开间,因此往往若干户连为一体,沿街展开,创造出古街和谐统一的建筑界面。

建筑类型和城市肌理在城市中是复杂多样的,看似无序却是一个有内在规律的整体。城市形态与空间规划,其设计手法同类型学一致,都是”加法“:底商+楼居+沿街=沿街商住类型;底商+行列+沿街=街坊组团类型。[5]

四、建筑灰空间设计

* 街檐的形式与形成原因

南方多雨,川西民居为解决排水问题一般将屋顶设计为坡屋顶,采用挑檐出 檐来保护墙体不受雨水的侵蚀,出檐深远,一般为1.5-2米。因此在街道与房屋建筑之间就形成了一个过渡层——介于室内室外的灰空间和方便行人通行躲雨的街檐空间。挑檐出檐的形式有很多种:单挑的、双挑的、甚至三挑,有的还结合撑弓、吊瓜等装饰构件配合使用,大大丰富了街檐空间的层次。文殊坊中建筑沿街面通常设计为二层挑廊或挑檐,为整个街巷空间营造一个半私密半公共的过渡空间。廊,是院落与院落之间的连接,过渡与分隔,在大型庭院中经常利用廊子隔而不断的通透性特点来增加空间的层次。

* 街檐空间的功能

一般而言,街檐空间有三个作用:其一,作为传统街道的交通空间,尤其是当气候因素影响较大时,有了街檐空间的庇护,人们可以减少日晒雨淋的痛苦;其二,作为沿街商业的延伸区域,在此可设置摊位,同时也包括了顾客行走、停留、购买的通道,产生丰富的生活层次;其三,作为内部生活区域对外的过渡层,在这个半私密的空间中,人们可以纳凉、聊天、嬉戏、交流,为街巷空间提供了更多的趣味与活力。

文殊院的街廊空间感较差,首先因为街道尺度过于宽,廊道沿街长度又过窄,同时出檐形式追求视觉深远,但实际延伸作用不佳,檐下空间仅为1.5米,因此行人在廊下行走的情况不多,灰空间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与利用。[6]同样由于挑檐、廊道尺寸的限制,加上文殊坊已经完全作为一个商业形态的街区而存在,所以缺乏传统街巷的生活气息,使檐廊空间失去众多的日常现象,而仅仅作为丰富立面的一个装饰构件而存在。

因此,为了让街廊空间有更好的使用效果,应该设置足够的出挑长度和沿街连贯性,只有这样才能让空间本身吸引人的参与,使得文殊坊檐廊在视觉美和实用性两方面都产生一定的效用。

五、建筑细部

* 建筑材料

四川地区盛产竹木,因此古代人民就地取材,结合当地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创造了穿斗木结构,编竹夹泥墙。这些材料因地制宜的解决了建筑的新陈代谢同时降低了成本,体现了古代劳动人民生态可持续建设的理念。

文殊坊作为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保护项目,并没有完全采用传统的材料,而是借助现代材料以达到传统民居风格素雅清新的视觉感受。

①楼地面、梁柱:都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

②墙体:使用砖,外层使用青色面砖和涂料粉饰。在山墙部分会贴方木以模仿穿斗木结构的形态特征。

③屋面: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承重结构,外面覆盖小青瓦。

④门窗及其他装饰构件:采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制作。

文殊坊整体采用现代工艺材料,虽然在近距离的感官上和触觉方面较传统民居略有偏差,但整体还是营造出了古代民居的风尚与气韵。

* 建筑色彩

成都平原民居受儒家和道家文化的双重影响,不仅在色彩运用上讲求礼制尊卑,同时追求“天人合一”的理想居住模式,因此在房屋颜色的选择上注重典雅自然、清新简朴的风格,再加上四川的特产竹木材料,民居的整体格调就更为和谐自然。

文殊坊街区沿袭传统民居色彩主体采用黑白灰的基调,粉墙灰瓦,局部装饰以朱红色,立面多为黑色木构件,相较于一般民居黑中带亮,更为华丽,但色彩稍显沉闷,不如传统民居的清丽明快。

总体上,文殊坊的建筑界面色彩处理较为符合传统,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浸润和积淀之后,街区整体色彩透露出一份岁月的凝重和时间的沧桑之感,同时也反映了川西人民朴实无华的民俗民风以及典雅自然的审美情趣。

* 建筑构件

注:照片作者自摄,平面图为作者自绘。

* 建筑立面

文殊坊建筑多为两层,下层空间立面构成元素基本相同,分别由三到五开间的隔扇门和两侧的花格窗组成,花格窗下由灰色的青瓦砌成,较为统一。而上部形式则更为多样,有粉墙、花格窗、挑廊、美人靠、挑檐,为了营造立面的韵律感,有挑廊的建筑与无挑廊的建筑总是相继出现,檐下的灰空间增加了室内外的渗透延伸感,同时增强了街道的连续性。美中不足的是,街道的长度太小,导致各个建筑之间距离过大,退让街道的距离过长,使得和谐统一的界面不时总有被中断的感觉。

文殊坊山墙的檐上部分都为原木贴制的仿穿斗木结构装饰条,檐下部分则有不同的处理,一种为花格窗和夹壁墙,另一种为简单的青砖墙面。两种山墙均采用悬山屋顶,未做封火山墙。立面的处理还是典型的川西民居的风格,造型丰富,韵律感强,为文殊坊街区营造了富有动感的侧界面。

类型学提供了一种对建筑内容及内涵深层次思考的方法,它通过对建筑形式、空间肌理、街道界面等原型进行分析,提取出其中内在的设计原则,即“文化、传统、记忆”或称其为“集体无意识”,最终再以类型结合具体场地还原以具体的形式。文殊坊中的建筑就切实的抽取了川西民居的元素母题,通过形式上的转换与选择,体现了民居中的文化观念和审美理念,唤醒居民在内心深处对城市的记忆,侨联建筑和城市比例、空间之间的沟壑。

参考文献:

[1]朱锫 类型学与阿尔多·罗西[J] 建筑学报,1992,(5)32-38

[2]A. Rossi,The Architecture of City,The MIT Press,1982

[3]黄亚平 城市空间理论与空间分析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2

[4]刘新强 城市规划设计的几点思考 中国西部科技 2008(06)

篇3

 

关键词:中国传统医药的国际化 专利技术的保护与限制 竞争利益平衡 安全战略

 

深究传统医药专利保护制度在中国合理性的意义已经不大,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医药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包括中国。中国医药市场对专利制度已经予以了初步接受,尤其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TRIPS后,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现有医药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尚趋于保守,限制性条件颇多。中国如何在公平合理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创建传统医药强国,不但是中国国内传统医药界和知识产权界的研究任务,更是世界同仁共同关注的时代议题。

    众所周知,美国为了保护本土医药企业的自主利益,专门成立了一个药品制造协会,其雇员I/3都是律师,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协会便代表企业出面打官司。现在,中国国内6 000多家传统医药企业没有一个自立性的民间组织来提供必要的商业技术信息和法律帮助。从这一点来说,中国已经出台的《专利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传统医药专利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现行规定,的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或细化。

1中国新《专利法》中对医药的限制性保护

    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对医药专利予以保护的同时,提高了专利授予的门槛,扩大了专利强制许可的可能胜,对专利权滥用首次提出了限制。

1.1有关绝对标准问题

    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授予专利权的标准从相对标准转变为绝对标准。修改前,只要具有相对新颖性就可以授予专利。所谓相对新颖性,就是在国内没有率先使用过,同时又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文献记载的创新成果就具有新颖性。但是这次修改《专利法》采取了绝对新颖性,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在先使用,即使在中国没有人在先使用。

    这一规则改变的指向很明显,一些跨国医药公司的独特技术工艺能否在中国被授予专利,将受到更为严峻的挑战。甚至,即使一项技术在中国之外的某国已经获得医药专利资格,在中国仍旧可能面临专利失效的问题。因为,很可能在专利授予国和中国之外的第三国,有专家有资格对这项专利的新颖性说“不”。换言之,过去,新颖性标准的地域性特征主要在中国国境之内,但这一次,地域上的适用性将扩展至全世界。

    在对国外专利技术加大审查力度的同时,中国本国企业必将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是不言而喻的。

    客观上,该重大修订未必是中国在作人世后的“回调”。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进行《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制定工作,协调各国专利法中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标准。经过几年的协商,在现阶段首先将协调集中在现有技术的定义、新颖性标准、创造性标准、新颖性宽限期、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充分公开要求这六项议题上的意向已经逐渐形成。

    从立法历程上看,中国专利制度从一开始就采用了混合型的新颖性标准,也就是对出版物类型的现有技术采用绝对标准,即专利申请日之前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公开出版物均构成影响新颖性的现有技术;而对公知公用类型的现有技术采用相对标准,即专利申请日之前仅仅只有在中国发生的公知公用行为才构成影响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现在,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趋势是对两种类型的现有技术均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正因为如此,有必要考虑是否改变中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标准表达方式的问题。

1.2有关公共健康问题

    国际上,公共健康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在专利生物医药保护制度方面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中国2007年正式批准加入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并在专利法修改第六章专利强制许可中,专门把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变化落实到具体条款中,为病人能够获取药品提供保障。

1.3有关防止专利权滥用的问题

    中国正在把专利法的核心价值定位在鼓励和保护创新,这也是当下专利立法的一个根本宗旨和目的。确实,近年来,包括医药业在内的跨国企业滥用专利权的争议在中国竞争市场愈演愈烈,部分中国国内企业的实际利益受到了重创。因此,在这次修改的过程中,要求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加以规制的国内呼声颇高。

    这次修改有些条文也体现了这个呼声。比如,增加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规定,这样就防止有的高科技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将现有的技术申请专利,然后用以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也就是,专利保护期届满,进人现有技术领域的方案又被变造为中国发明专利。

    比较起来,国外企业在美国本土的类似做法已经遭到美国专利制度的公开抵制;但在中国,这种行为一度悄然进行,蒙蔽了专利审查员,而且已经有大量类似专利被授权。

1.4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的期限必须在3年内

    专利法新增加了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两种情形: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1.5不知道不承担原则的实施

    中国新专利法实施后,在中国市场上,如果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医药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限制性保护

篇4

关键词:硬盘保护卡;机房管理;系统还原;IP分配

1 硬盘保护卡概述

何谓硬盘保护卡,通俗讲就是:每堂课学生上机所做的操作,在重新启动之后,计算机操作系统都将恢复原样,下一堂课的系统软件环境依然是全新,这样便起到了保护计算机硬盘数据的作用,并且现在的保护卡基本上都具备了网络同传、IP自动分配、BIOS保护、增量同传等功能。对机房的日常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重要。

2 硬盘保护卡在公共机房管理中的作用及重要性

2.1 硬盘保护卡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机房管理的效率

现在每个机房都装有硬盘保护卡,这样机房重做系统的话,就显得游刃有余。做好一台母机,通过保护卡的网络同传功能,整个机房一会就做好系统,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2.2 提高了机房维护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以前,一个机房如果因为某个老师要增加一个新的软件,那就得一台一台的安装,十分的麻烦。现在只要在一台母机上安装好新增的软件,然后通过硬盘保护卡的增量同传功能,就可以迅速的把增加的“数据量”,也就是新增的软件,同时拷贝到机房的其他所有机器,大大提高了机房管理的灵活性。这样,机房维护人员就再也不要为机房的软件更新和更改数据而烦恼,维护工作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2.3 硬盘保护卡的出现大大减少了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首先,保护卡本身就是具有硬盘保护功能,能够较好的保护每个机房的计算机,这样不管是学生上课时安装了游戏,或者是修改了操作系统的数据,或者是误删了系统的资料和软件,都没有关系。其次,当我们在对某个机房重新安装系统的时候,我们只要把一台母机安装好,并且把所有教学所用的软件安装好之后,通过硬盘保护卡的网络同传功能,就可以迅速的把整个机房的系统部署完毕。想象一下,如果有一个大的公共机房配有200台计算机,那么如何在最短的时间里面把整个机房系统全部安装好呢?就是利用硬盘保护卡的网络同传功能,来达到这样的效果。那么,机房管理员的工作就变得十分轻松自如,工作量是极大的减少了。再次,当某个机房要重新分配网段和IP地址的时候怎么办呢?是不是要对每台计算机一台一台的修改机器名和IP地址呢?当然不要。我们可以借助硬盘保护卡的IP自动分配功能来实现这样的操作。

3 高校公共机房中硬盘保护卡实践应用经验探讨

3.1 选取一台作为母机,并且安装硬盘保护卡客户端

每种型号的硬盘保护卡的安装都是不同的,有的保护卡是硬件保护,有的则是软件保护。软件保护中,有的是刷在硬盘里面,有的则是刷在主板的BIOS中。笔者所管理的机房的保护卡是刷在主板BIOS中的增霸卡。因此,在安装客户端之前,必须要进入CMOS中,将SATA Mode改为[IDE]模式。

3.2 对该母机进行分区

惠普增霸卡具有对计算机硬盘分区功能,并且可以在分区的时候,为计算机建立多套操作系统。由于学校每个系每个专业的上机课程都不同,多以可以把母机分为多套操作系统,来满足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教学要求。笔者机房的惠普增霸卡最多支持16个操作系统,每个操作系统最多有10个分区(包括共享分区)。应该说功能还是很强大的,一般来说,我们分3套系统就可以满足大部分专业不同课程的教学要求了。

3.3 操作系统,增霸卡驱动及应用软件的安装

进入相应的系统,安装操作系统,并且安装好所有的硬件驱动,特别是网卡驱动,必须要正确安装,在驱动程序安装完成之后,再安装需要的应用软件,包括各种常用软件及教学软件等等。然后再配置母机的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DNS等网络配置。最后,安装增霸卡操作系统驱动。

3.4 利用增霸卡,进行整个新机房的系统安装部署

然后设置母机的发送端网络拷贝信息,先要进入Windows操作系统,找到“Zengbaka”程序,选择“Netclone”选项等所有的接受端电脑都连接到发射端之后,我们便可以通过母机执行网络系统的同传。这里的同传既可以是传输单个系统,也可以传输多套系统,甚至可以单独传输某个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分区。

3.5 重新自动分配IP地址和机器名

接收端完成登录后,可以通过“重新分配IP”工具,为所有连线的计算机自动分配IP、子网掩码、网关、DNS等信息。

4 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硬盘保护卡在机房管理中所体现的重要性展开讨论,然后阐述了硬盘保护卡在日常机房管理和维护中所体现出来的突出作用和优势,并且笔者通过自己在管理公共机房中的实际例子,选取惠普机房的硬盘保护卡(增霸卡)系统,结合一个惠普新机房的完整的安装过程来谈谈实际工作中的使用经验和技巧。不难看出,硬盘保护卡大大提高了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也极大的减少了工作量,为机房的软硬件设备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篇5

一、保护弱者原则之特征、现状及我国保护弱者原则的适用

要对弱者保护原则进行解释,首先要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①弱者在国际私法领域性质的辨别还是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的。其特点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单纯因为生理、家庭背景以及个人原因处在相对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其次,是因为市场力量不平等而造成的经济地位的强弱之差别。再者,是在知识信息上不对等所产生的强弱之分。②

从我国的《法律适用法》看,保护弱者的原则并没有得到特别的重视,只是有零星的体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我国《法律适用法》并没有将保护弱者提升到国际私法原则的高度,在《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定中,没有涉及与保护弱者相关的规定。其次,由于对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弱者定性《法律适用法》中也没有涉及。如《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其弱者如何界定?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可以更好地适用。

二、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中反致的地位及改进建议

反致制度产生初期,学界对其适用就产生了交大的争议。反致涉及到各个国家间法律的查明,可谓工程浩大,但是反致的适用确实扩大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创造出国内、外国法以及第三国法律的多重选择性范围。

对于反致在各个国家立法中也有不同的态度有完全否定反致的国家,如希腊和秘鲁等国。当然也有采取完全接受反致甚至转致的国家,如波兰等国家。

而当今国际私法的立法主流还是限制适用反致。此种限制主要体现在适用反致的范围上,和限制反致的种类。反致的范围指的适用反致的法律问题上的限制,如只有在涉及抚养、监护或者是继承等法律问题时才适用反致。而反致的种类限制指的是,一般只接受狭义范围内的反致。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也就是说,我国国际私法排除了反致在我国的适用。国内一些学者对我国引入反致以保证弱者之利益方面提出了建议,包括:一、在民事身份领域内适用反致。③二、灵活立法的主张④,即只要法律关系是公平合理的就承认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内承认反致是必要的,毕竟反致扩大了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能更好地选择保护弱者之利益,但是对反致的适用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过度灵活的立法和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会让法律失去其公正公平性。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中有如此规定:依本法适用的外国法规定适用捷克法或者另一国法时,只要对该法律关系是公平而合理的,就承认反致和转致。⑤如此规定虽然扩大了法律适用之范围,对保护弱者之原则有利,但是其赋予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一般性规则中如此规定,会引起法律适用上过多的不确定。所以笔者更加倾向于在分则部分对于各种特殊情况下之进行个别的特殊的规定。如前文涉及的《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原先的条文中增加但书,如: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当该国法律之适用,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之利益时,可适用该国之法律适用法,以选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如此规定既可以在特定范围内保护弱者的利益,又不至过度运用反致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泛滥。

三、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涉及弱者保护部分之修改建议

(一)对于一般规定之修改意见

笔者前文中已提到了反致的制度对于弱者保护的重要性,《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应当规定但书,使其能够灵活适用,修改方式如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修改方式的优点在于,在个别对于弱者保护较为集中的部分可以灵活变通适用转致和反致,如涉外抚养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抚养关系、涉外侵权关系以及涉外监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具体条文内规定反致及转致之特别规定,以达到保护弱者之目的。

其次,在一般规定中应当加入弱者保护之原则的规定。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的指导性的特点。⑥在《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则中加入弱者保护之原则,对具体规定中弱者保护的理念有指导性的作用。李双元教授就认为将保护弱者利益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利于从整体上指导国际私法各个领域的立法,有利于弥补保护弱者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应用冲突规范时进行灵活执法,有利于以违反基本原则为由,排除冲突规范指定的但不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适用。⑦确实,在弱者保护上升到原则地位的时候,即使冲突规范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弥补立法的不足。另外,把弱者保护上升为原则,对今后的立法及法律之修改也具有指导之价值。

最后,《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以意思自治为优先。但是,从纯粹的保护弱者之角度来看适用意思自治并不一定对弱者最有利。我们必须认识到,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保护弱者的利益之间是有矛盾的。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保护弱者利益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在消费合同关系中,由于经济力量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⑧应当对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弱者之利益。同样,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当受到"保护弱者的法"这个"首要的"系属公式的影响,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不一定能够保护弱者,所以一些国家将"弱者"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视为"最密切联系地法律"。⑨

(二)对于分则部分之修改意见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往往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使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今,现代国际私法将保护弱者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⑩。所以一些国家适用请强行性法规,来保护弱者之利益,其方式就是适用本国法而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其表现为一种"国家化"的方式。由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的以"直接适用的法"为基础的法律直接适用理论,为保护弱者提供国际私法上的理论空间。诚然,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本国法,在一些情况下或许对本国公民能够起到弱者保护之效果,但是,本国法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在弱者保护方面由于其他外国法。所以笔者认为,在一些情况下强制性规范应当结合冲突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价值。

注释:

①浅谈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余提 法学研究

②屈广清 《国际私法之弱者保护》 商务印书馆 2011年版 第43页

③屈广清 《国际私法导论》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第507页

④易俊 《我国应对反致制度进行改革和利用》 安徽大学学报 1998年

⑤捷克诉讼法典第35条

⑥曲波,马金儒.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解读 商业时代 2010(1):89.

⑦杜瑞平.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32.

⑧尹雪萍 河北学刊 2011年11月 第165页

篇6

DOI:10.14163/j.cnki.11-5547/r.2015.16.152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application effect of high quality nursing intervention measure in prolapse of lumbar intervertebral disc patients under conservative treatment. Methods A total of 80 prolapse of lumbar intervertebral disc patients were divided by their admission time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and each group contained 40 cases. 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conventional nursing method, and the observation group received additional high quality nursing intervention. Treatment condition of the two groups were observed and analyzed. Results The observation group had much better curative effect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nd their difference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U=2.5659, P

【Key words】 High quality nursing intervention; Conservative treatment; Prolapse of lumbar intervertebral disc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患者的纤维环遭到破裂以后髓核突出然后压迫神经根造成患者腰腿痛为主要表现的疾病。近年来,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中老年人中的高发病, 腰酸腿痛, 导致肌肉瘫痪, 给患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1]。因单靠手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效果不是非常理想[2], 为此, 本院欲探究优质护理干预措施在保守治疗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中的应用效果, 选取2012年1月~2014年3月到本院进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治疗的患者为研究对象,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2012年1月~2014年3月在本院进行腰椎间盘突出治疗的80例患者作为本次研究对象, 按入院顺序将其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 各40例。整个研究均在患者知情同意下完成, 并经过本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观察组男21例, 女19例, 年龄26~72岁, 平均年龄(36.2±9.7)岁, 患者经腰椎CT或MRI检查, 突出节段L4~5 18例, L5~S1 22例。对照组男23例, 女17例, 年龄28~71岁, 平均年龄(34.3±4.1)岁, 患者经腰椎CT或MRI检查, 突出节段L4~5 20例, L5~S1 20例。两组患者年龄、性别以及其他疾病等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的护理方式, 对患者的治疗、护理、饮食以及锻炼等各个方面不做统一的要求, 并对其进行常规健康宣教。观察组患者在此基础上采用优质的护理干预, 其中包括生理干预以及心理干预。具体如下。

1. 2. 1 生理干预 生理干预包括对患者进行训练的指导以及针对患者具体情况进行不同时期的康复训练。①训练的指导是护理人员指导患者在床上学会排便, 使患者适应长时间卧床的情况。②康复训练是指患者在进行保守治疗后, 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学习股四头肌在静止状态下收缩与舒张功能的练习, 患者每次练习的时间应该坚持在10 s左右, 每天应保持数次的训练。同时, 患者应在此基础上, 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双下肢直腿抬高的训练。初次进行训练时, 患者应在他人的帮助下缓慢地直腿抬高, 其活动量应该由小到大, 逐步加大患者抬高腿的幅度, 直到患者不能耐受为止, 在训练过程中, 患者应双替地重复此动作, 并且在1周后开始“三、五点支撑法”以及“飞燕点水式”的腹肌与腰背肌的功能锻炼, 每天应保持数次的锻炼, 以患者能耐受为最合适。护理人员应在患者锻炼的同时告知患者此过程中可能会引起的不适会逐渐减轻直至消失。以上的锻炼应循序渐进, 运动量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酌情递增。

1. 2. 2 心理干预 加强对患者的健康宣教, 着重对患者介绍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相关知识, 使患者明白腰椎间盘突出症只是一种常见的慢性病症, 是可以治愈的, 但是应做好长久治疗的思想准备, 在此过程中, 不必产生心理压力, 进而增强患者治疗的信心, 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紧张、焦虑等不良情绪, 护理人员应该在治疗过程中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 并且耐心细致的讲解成功治愈的病例, 消除患者的不良情绪。患者出现疼痛等症状时, 护理人员可采取分散患者注意力的方法, 比如听音乐、看电影或者看书报等来转移患者对疼痛的注意力, 增强患者的耐受力。

1. 3 观察指标及评定标准 评价指标[3]:痊愈:患者的腰部疼痛以及腿部疼痛等症状完全消除, 腰部能够自主活动, 可正常进行日常的工作生活。显效:患者的腰部疼痛以及腿部疼痛等症状基本消失, 进行过重的活动后会产生轻微的疼痛或者不适感, 经过休息后即可消失, 基本能进行日常的工作生活。有效:患者的腰部疼痛以及腿部疼痛部分消失, 但是伴有轻微的活动障碍, 可进行部分的工作生活。无效:患者的各个症状治疗前后均无差异, 无法进行日常的工作生活。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等级资料的比较采用秩和检验(Wilcoxon两样本比较法)。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对比 观察组痊愈29例, 显效6例, 有效4例, 无效1例;对照组痊愈16例, 显效12例, 有效10例, 无效2例, 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患者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并发症发生率以及满意率对比 观察组患者干预后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以及并发症的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当今骨科门诊之中最为多见的疾患之一, 它也是腰腿痛最为多见的原因。追溯历史, Vesalius早在1543年就描述出了椎间盘的外观。其后, Barr和Mixter也首次提出了有关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概念以及治疗的方法。从此以后, 人们对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研究也逐步深入, 认识也更加全面[4]。

篇7

2011年,学校进行健康体质检查,学生的视力检查情况不容乐观,与2010年相比,视力有明显下降。其中近视的学生占58.2%,接近近视的学生占31.3%,视力良好的学生仅占10.5%。一个看似简单实则严峻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平时并没有真正关注学生的视力保护,虽然学校上下午都有眼保健操,但相应的检查和评价措施没有及时跟进,师生在思想上和习惯上没有引起重视,效果甚微。

学生视力下降,近视眼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用眼习惯直接影响其视力水平。改善学生视力,必须从每天教学活动做起,全体教师都有保护学生视力的责任。作为教育者,不应只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更应该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如果没有良好的视力,将会对学生的终生造成诸多不便和影响。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学校提出了“将学生视力状况纳入师生综合评价”的研究。即将班级学生视力的情况与教师的岗位目标考核评价挂钩,引导教师关注学生的视力,全员参与保护学生视力,监督学生的用眼卫生;把学生的个人视力变化情况与其学年的评优、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挂钩,督促引导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

2 原因分析

2.1学校原因

中学阶段处在眼睛第一和第二个发育黄金期的中间阶段,发育较快,也最容易近视。学生近距离用眼量加大,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都会导致近视的发生发展。

部分学校领导、老师对学生近视防控工作不够重视,对爱眼科普知识匮乏,普及率低。学校老师自身对近视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未能规范学生的一些不良用眼行为,导致大多数学生读写姿势不正确,成为诱发近视的主要原因。另外,学校老师对眼保健操重视和把握不够,眼保健操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学生眼保健操手法不准确,力度不到位,达不到预防效果。

2.2 学生、家庭原因

由于学生在幼儿园阶段就存在大量用眼行为,造成新生入学时就已经发生近视。家长对近视防治的有关知识过于缺乏,对近视的形成与危害不够了解,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延误孩子最佳防控时期。在家长发现孩子视力下降后,未散瞳判断其真假性近视就匆匆给孩子配上近视眼镜,导致了屈光度的快速发展,且错过了最佳防控时机。

家长对学生的读写习惯监管不够,学生在家不科学的用眼习惯和用眼模式,没有得到及时提醒,学生未能自觉养成良好的读写姿势,且没有及时控制看电视、上网及玩游戏用眼时间,学生在家的用眼量大大加快了近视的发生发展。每年的假期由于学生在家沉迷电视、电脑、游戏等,或家长给孩子安排的各种学习班,造成眼睛负担过重,成为近视的高发期。饮食结构不合理,造成眼睛所需营养物质缺乏,尤其是叶黄素的缺乏,致使眼睛容易疲劳,从而导致近视的发生。

2.3 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就业形势异常严峻,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许多家庭及学生不断自我加压,大量参与各种各样的课外培训班,致使眼睛高度疲劳,且平时又缺乏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致使身体素质下降,视力下降。

各类网吧综合整治不彻底,致使学生放学后或节假日长时间滞留网吧,也是造成学生近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假性近视时期是防控近视最为关键的阶段,但是部分医院和社会上的眼镜店不经过散瞳确诊,选择过早地给孩子配戴近视眼镜,致使大片“眼镜族”涌现,限制了孩子眼睛自身功能的发育和恢复。

3 评价办法

学年初学校统一对全体学生进行视力检查,每名学生个人的视力计为A1;学年末学校统一再次对全体学生视力进行检查,每名学生的视力个人计为A2;计算出每名学生视力一学年的下降值为:A2-A1=A3。

计算出该级部全部学生视力下降的平均值计为B1。

某学生各学科期末考试最终成绩=实际该科所考分数×[1-(A3—B1)/B1×10]。例如,某生,期末语文成绩为100分,该生所在级部视力平均下降0.2,该生视力下降了0.3,则该生语文成绩为:100×(1-0.1/2)=95分。

学生评选各种优秀、银鹰腾飞奖学金的确定、综合素质等级等评定所及学业成绩部分,均以视力水平升降后折算出的成绩为准进行核算。

任课教师、班主任与学生成绩相关的所有考核,均以学生视力水平升降后折算的成绩为准进行核算。

4 日常措施保障

学校聘请眼科专家每学期为学生举行两次“用眼卫生、保护视力、预防近视”专题讲座,从思想上引起全体师生的足够重视,让师生意识到保护视力的重要性。

团委负责组织每年的“全国爱眼日”主题宣传活动。学生工作部安排专人检查落实每日两次的眼保健操情况,对落实不良的班级和学生个人进行量化扣分,以督促班主任、学生重视眼保健操的质量。班级、级部、学校逐级举行“用眼卫生、保护视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手抄报比赛,让学生全员参与到爱眼护眼的队伍中来。

各级部负责协调本级部班主任每学期举行“用眼卫生、保护视力、预防近视”主题班会。各班主任负责在每个教室的黑板一侧设计“用眼卫生温馨提示”栏,安排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提示语。每天对用眼习惯不好的同学及良好习惯的同学进行批评或表扬,以督促学生及时关注自己的行为习惯。任课教师负责本学科课堂学生写字、阅读姿势的纠正提醒,并设计将学生课堂用眼卫生习惯进行日常量化,累积计入学生的日常评价。任课教师在布置课外作业时要充分考虑学生作业时间,语数英学科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理化学科不超过20分钟,其他学科不能布置课外书面作业。班主任负责调控每天各学科的作业量。每天放学前,科代表把布置的作业汇总到班主任处,对作业量较多的学科,班主任通知任课教师进行调整。

此外,学校协调和落实学生餐厅的营养配餐,保证让学生每天都能吃上有利于保护视力的食品。

5 取得的效果

该评价办法实施以来,师生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生视力情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宣传引导和机制保障,用眼卫生成为学校文化的一部分;班主任通过组织“用眼卫生、保护视力、预防近视”主题班会、班级主题演讲等活动,形成了每天提醒学生爱护眼睛保护视力的习惯;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及时提醒学生的用眼卫生习惯成为一种自觉和常规;学生之间对于不良用眼行为能够做到互相提醒,眼保健操、课间活动休息眼睛成为学生自觉习惯;家长对学校重视学生视力的做法高度认可。

篇8

为了让每个学生清楚保护眼睛的重要性,我校面向全体学生宣传普及眼健康科学知识的同时,还积极组织学生观看爱眼健康大讲堂,切实提高了小学生主动保护视力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爱眼意识,促进身心健康成长,我校还组织学生家长利用周末的时间,学习观看爱眼大讲堂,了解科学用眼知识,做好孩子们的近视防控工作,在假期里控制好电子设备的使用时间,引导孩子科学用眼。这些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学校、学生和家长重视眼健康的意识。

养成良好的用眼护眼习惯,是保护眼睛的前提。我校利用每天的眼保健操时间,指导学生规范眼操,放松双眼,争做“爱眼护眼小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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