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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保障措施8篇

时间:2023-12-05 09:53:1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医疗安全保障措施,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医疗安全保障措施

篇1

划定四项约束性指标,安全生产不能碰“红线”

为实现上述目标,《规划》重点明确了六大任务:强化重点行业安全保障,有效降低事故总量;加强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保障民众安居乐业;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确保劳动者安全健康;加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完善安全保障社会化支撑体系,创建良好安全环境。规划确定了4项重点考核的约束性指标:到2015年,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2010年的0.23下降到0.1;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2010年的5.05下降到1.5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1以内,2010年为4.18,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2以内,2010年为4.45。

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实施量化考评,实行分级监管,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到2015年,重点行业领域30%以上企业达到A级,50%以上达到B级,不存在D级企业。

在完善安全保障社会化支撑体系方面,构建安全保障投融资体系。建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保互动”防灾防损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预防费用、风险抵押金收益等“四位一体”的政府安全专项资金投融资体系。推行安全经费超前投入、安全防范超前保障机制,推进实施全市安全投入“百亿工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市级安全专项资金逐年递增500万元,区县(自治县)安全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10%以上;加强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企业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进社会资本参与,构建企业、政府、社会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到2015年,培育一支由安全技术专家、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组成的6000人的安全技术职业队伍;安全工程(技术)及相关专业各类在校生达到2万人规模;安全(应急)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

锁定六大重点工程,打造西部安全产业基地

为实现上述任务,规划还明确了六大重点工程与项目,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程、企业技术改造与装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控预警信息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和安全生产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程中,引进国内外安全行业的知名企业与品牌,以生产安全标志产品、应急救援产品等为主体,以政策为导向、以投入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以基地为平台、以市场为推手、以执法为保障,大力推广安全(应急)产品,打造集生产制造、交易物流、技术研发、培训演练、信息集成“五位一体”的中国西部安全(应急)产业基地。

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中,实施城市生命线系统应急监测与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水质监测网。建设电网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提升城市照明安全监控与应急能力,主城区所有路灯变压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器械与药品储备。实施城市公众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急逃生装置配备。

四大保障措施护航,安全生产业绩纳入干部考核

篇2

息诉讼新的焦点。本文对与此相关的理论进行探析,旨在探讨法院在评判双方过错时所应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附随

义务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财产进行安全保障的依据,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具体情事和诚信原则作

为标准。

【关键词】 附随义务;安全保障;具体情事;诚信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 1007—9297(20__)03—0206—04

on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of hospital to patients. tang jian—hua ,xie oing-song .1 c-uilin medical college;guilin

guangxi 54 100 1 ;2 law school;na, 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 10097

【abstract】it is happens often that patient lost from hospital,a patient was invaded by others or goods was stolen,so

that these situations are becoming a new locus in damage— compensation litigation between the hospital and the sufferer.the

article aims at probing the standards that ought to be applicable when the court judges the two parties’fault.the writer holds

that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of hospital to patient and his/her property is according to subo rdinated obligation,specific situation

and good faith doctrine should be a/:请记住我站域名/s a standard to judge the hospital fault in court.

【keyword】subordinated obligation;security obligation;specific situation;good faith doctrine

、问题的提出

【案例l】 1998年2月l1日,患者周某怀孕40周

入住南海某医院,2月12日凌晨l时经剖腹产下一个

健康男婴,l时45分,母婴回到病房。ll时40分,婴儿

的外婆发现婴儿不见,随即向院方报告并报警。婴儿失

踪前,产妇周某正在挂吊针昏睡,婴儿的外婆伏在床头

打瞌睡。婴儿丢失后,警方展开了调查,但是案件一直

没有侦破。周某夫妇向南海法院,要求南海某医院

因婴儿丢失承担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患者认为,

婴儿是在患者生产住院期间在医院失踪的,医院没有尽

到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医院认为,医院对

婴儿没有监护责任;患者分娩后,医院妇产科已按有关

部门规定办理了例行手续,将婴儿交回给原告监护,由

于原告疏于照顾,造成婴儿丢失;医院的管理机制符合

有关部门的规定。⋯

【案例2】20__年7月30日,桐柏县某医院派120

急救车将孕妇张某及其陪护亲属王某接至医院待产。7

月31日凌晨4时,王某见张某去厕所后没有回病房,报

告值班医护人员后,便四处寻找,但一直没有找到。8

月2日,张某父母得知张某失踪的消息后,打ll0报警,

并在桐柏县电视台寻人启事。8月3日下午,桐柏

县固县镇派出所在一块玉米地里发现了张某的尸体。

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其认为,医院在张某走失后

态度漠然,既没有组织人员寻找,又不打电话报警,应对

张某死亡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医院没有权利限制病人的行动自由,医院对患者

走失不应承担责任。_2

【案例3】20__年l0月12日,患者刘某因脑梗后

遗症住桂林某医院神经内科,鉴于患者行走不灵活,言

语不清,记忆力、定向力差的情况,医护人员特别交代患

者家属“24小时留陪护人防止患者独自外出”。家属因

此专门请了陪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彻夜看护。l0月l5

日凌晨0时30分,患者的陪护人说患者不见了,值班护

士在病区寻找,未找到病人,于是陪护人到医院周围寻

找。护士多次与家属联系,但家属手机关机。陪护人未

寻找到该患者,值班护士便向医院值班人员报告,医院

值班人员通知保卫科派保安到医院附近寻找,并报

① 参见:曾华锋.新生儿医院丢失该谁负责.载于《南方都市报》,20__—06—18

② 参见:卢国伟,邓勇.别忽视附随义务.载于《大河报》,20__—09—04.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110。第二天上午医院将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家属在市

内寻找,并在电视上了寻人启事,10月18日在火

车站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后来证实就是患者刘某。患者

家属于是将医院到法院。

以上枚举的几个案例说明了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第

三人侵害或者自己的损害纠纷已经成为医患诉讼 一个

新的类型。由于医疗单位的医院设施、具体管理制度不

同、患者病情不同以及对患者的告知程度不同,这使得

法院在判断双方责任时存在相当的难度。本文试图在

分析与此相关的理论之后,探求法院判决此类诉讼所应

当适用的标准。

二、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

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是违约之诉。违约责任是合

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时,应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

义务。由于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

同义务来源多元化,从而使得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

定的义务,还包括法定义务以及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附

随义务o[31 正是基于此,“违约责任论”者认为医患之

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就有义务向患者提供

安全的服务环境,保障患者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如果医

疗机构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导致患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那么患者就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追究侵权责任的诉讼是侵权之诉。一般侵权责任

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我国民法

上,过错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应受非难

性,在客观上表现为客观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具有

违法性也即是说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法定义务

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人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

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特定职责的人应当负有特定

的作为义务或者因先前行为使其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

法定义务是否包括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一般安全注

意义务呢?在我国,因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而追究侵

权责任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且争议很大,还未被立法

所采纳。而且即便在德国法中,一般安全义务也只是限

定在欠缺契约关系的社会参与者之间形成,而在有契约

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通过追究违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

任来填补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因医院安全保

障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作为违约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

· 207 ·

受理。

三、附随义务——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单位的义务主要有3类:

(1)主给付义务: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2)从给付义务:

制作、保存病历义务、说明义务、转诊治义务、填写转诊

病历摘要及提供检查报告资料的义务;(3)附随义务:精

神治疗义务、保护病人安全义务、疗养说明义务及保密

义务o[51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

则,依其情事、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与给付以外发生

的各种附随的义务或附从的义务o[61 《合同法》第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

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

义务在交易关系中产生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在于填补当

事人约定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意志与利

益,体现合同的正义。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在保障患者

人身安全方面中附随义务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

医疗单位除了应当向患者提供有目的的诊疗服务

外,向患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同样必要。其主要

体现为在:(1)设施方面。例如,对在医院过夜的住院病

人应当提供有带锁或带栓的房门的病房,因为人在睡觉

状态自我防护的意识弱;在新生儿科设立封闭性管理,

因为出于防止外来人员造成新生儿感染的考虑,往往要

求大人不予陪护,如果不加强看管则容易造成婴儿丢

失;在产科应该设立出入登记制度,产妇身体虚弱,在监

护婴儿的实际能力有限。(2)人员配备方面:设有保卫

科或保卫人员,进行定时巡逻和门卫值班,对院内可疑

人员进行盘问,防止侵权事情发生。

虽然医疗单位应当向患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然而

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安全保障却是有限的。因为医疗机

构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场所,进出医院的人员流量非常

大,而任何出入医院的人并不需被查验身份,也无须登

记,人员的高度流动性注定医疗单位只能在一定限度内

提供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在门诊的人员流动性比住院

部的人员流动性大,在门诊部的安全防范就只能限于警

示义务和巡逻义务。即便在住院部,对于防范同一病区

或病房之内,病人之间的侵权和病人的陪护人(包括病

人亲属)对病人的侵权,医院无法提供任何的防范措施。

(二)提示义务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第503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第411页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第35~39页

柴振国、何秉群.合同法研究.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__.第9o页

· 208 ·

提示义务是医疗单位为了防范损害事件的发生而

向患者所提出的一些专业性的建议。医疗单位的提示

义务包括医护人员的提示义务和保卫人员的提示义务。

正因为医疗机构在安全防范方面所能做的事情的有限

性,那么只能靠患者本人承担主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医

疗机构的提示义务只适合于:(1)医疗单位由于现有条

件有限不能做到或者可以做到但是不符合经济成本原

则,而患者(患者的陪护人)有能力做到的事项。例如案

例3中,对脑梗后遗症的病人,在不设封闭性管理的综

合性医院,医护人员无法全天守护病人而家属有能力看

护的情况下,医护人员提示患者家属24小时陪护。在

这种情况下,提示义务是适合的。(2)提示义务只限于

患者由于不具有相应的职业而无法预见或者容易疏忽

的事情。对于一个有理智的常人都应警觉的事项则不

在提示之列,例如,儿科病人的陪护人对病人的监护是

一般人都应当注意的事项;一 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对自己的走失行为的后果是自己应当预见的。提示

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转换了本应由医疗单位负担的安全

保障义务,通过履行提示义务之后,转变为患者的配合

义务。

(三)保护义务

保护义务是指医疗单位对正在发生侵权事件(包括

患者自己的走失)或者将要发生侵权行为有制止和保护

患者的义务。例如,保卫在巡逻时发现盗窃,就有义务

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患者;病区发生患者之间的激

烈的争吵或打架,医护人员甚至保卫人员就有义务去制

止;对发现患者丢失的,医疗机构应当派出人员协助寻

找。

(四)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是指侵权事件(包括患者走失)发生后,医

疗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患者家属和报警。虽然挽回损失

不是医疗单位的职责(婴儿丢失是刑事案件,公安有职

责去破案,孕妇走失后,家属有义务去寻找),但是让警

方和患者在最短的时间内知道损害发生的后果,以便有

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挽回损失或者防止人身权益进一步

受到损害却是医疗单位应当尽到的附随义务。

四、具体情事、诚信原则:附随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实际情况中,各个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每个患

者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以至于在判断医疗单位所应当在

多大程度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不相同。而且附随义

务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明确的,也不是固定不变

的。既然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当时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具体情况,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那么判断医疗单位

是否有附随义务及是否履行了附随义务,判断医疗单位

在患者人身财产受到第三人侵害或者由于本身原因人

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是否有过错,就必须以当时的具

体情势和诚信原则作为标准。日本学者抽木馨就认为:

“是否产生附随义务,不得不就具体事情来加以判断,当

事如具有明示其为要素债务,固不生问题,但如欠缺明

示约定者,则依据社会通念及缔约时的情事对当事人之

合理意思作客观的决定,有其必要。”[ ]

(一)具体情事标准

在患者人身财产发生损害后,判断医疗单位是否在

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一方面要考虑医院的安全保障

措施是否达到了相同级别的其他医疗单位所设立的或

所实施的保障措施,同时也必须考虑各个医疗单位和各

个患者及履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具体不同情势,如医院

的级别、患者所在病区、医院的具体管理措施、患者所患

疾病的类型和病情严重程度、单人病房还是多人病房及

有无陪护人员等不同情况。

(二)诚信原则标准

医疗服务合同订立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也应当在相互信任和相互配合的

基础之上完成。一方面,医疗单位应当在其承诺的和社

会通念所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

责,例如,医疗单位在病房的入口有出入人员核查登记

制度,那么患者就可以相信不应当有不相关的闲杂人员

在病区出入;医院将新生儿转到新生儿科,又不准许陪

护人陪护,那么患者就可以相信医疗单位能够对婴儿履

行看护、保管义务。另一方面,患者及患者家属应当在

本人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前

所述,医院是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其主要安全保障

还在于患者本人提高警惕,加强对自己人身财产的看

管。对医务人员所提示的注意事项应当切实地履行,例

如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能力患者的监护。是

否违背了诚信原则,则以社会通念为准。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案例1中,患者及患者

的陪护人对患者履行监护职责,但是医疗单位应当履行

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和提示义务,因此,医疗单位应当

承担次要的责任;在案例2中,虽然医疗单位对孕妇的

走失不存在责任(孕妇是完全民事能力人),但是在患者

走失后没有履行报告义务,耽误了家属和公安寻找患者

的最佳时机,医疗单位应当承担轻微的责任;在案例3

中,医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 转引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第366~367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五、小结

虽然医疗单位应当向患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但是

这种义务既不是来自于法定义务,也不是来自于约定的

义务,而是基于诚信而产生的附随义务。由于合同的双

方在实践中由于立场不同对附随义务的理解存在不同,

患者所要求的和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安全保障可能存在

差异。由于医疗单位属于公共场所,对患者的安全保护

既包括国家、医疗单位对患者的保护,也包括患者的自

我保护,公安机关负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对公共场所的

秩序进行管理的职责,医疗单位有义务采取一定的安全

防范措施。然而国家和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保护是有限

的,更主要的责任则在患者和患者家属,他们应当积极

地对患者人身财产安全进行防范和保护。

参考文献

· 209 ·

[1] 曾华锋.新生儿医院丢失该谁负责.南方都市报,20__—06

— 18

[2] 卢国伟,邓勇 别忽视附随义务.大河报,20__—09—04

[3]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

503

[4]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__.411

[5]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

35~ 39

[6] 柴振国,何秉群.合同法研究.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20__.90

[7]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篇3

关键词:公路 施工 安全保障 技术 措施 安全管理

1 引言

随着我国政府对基建的投入不断加大,公路建设正踏入高速成长的时期,施工的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施工现场复杂的环境与条件使得安全管理工作变得艰巨而且复杂,安全隐患排除不彻底,采取的安全保障技术与措施不完善、科学,又造成了新的安全隐患,导致了施工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不仅影响了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也破坏了安全效益,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事实上,通过采取科学、系统、完善的施工安全保障技术与措施,完全能够排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保证施工人员按照操作标准规范施工,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公路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公路施工现场施工材料、设备、施工人员众多,条件不一,安全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这是安全工作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分析公路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可发现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有是因为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施工人员素质较低。排除施工技术、材料质量的因素后,影响安全生产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施工人员的素质,这是施工现场事故产生的重要原因。施工人员的素质低,缺少施工机械施工操作的技能,对于施工技术的掌握不足,使得施工操作过程不规范,产生安全隐患,进而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

2)部分施工企业赶进度。有些公路工程工期较短,施工企业为了尽快完工,或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尽快完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赶进度,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得过且过,弄虚作假,没有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处理,使得生产安全系数大大降低。

3)安全监管的缺乏。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不足,具体表现在缺乏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的措施和制度,比如管理原材料的供应和采购、监督施工过程施工机械的操作、运转。即使存在完善科学的安全监管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施行,安全管理不到位,让制度和规范流于形式。产生的原因主要是:1、施工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安全保障措施的重要性。2、施工单位安全意识薄弱,不重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3、监理单位没有起到监理的作用,不能有效、有力地监管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环节。

4)安全保障技术的缺乏。安全保障技术直接影响了施工的安全。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标准来进行安全技术控制,另外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技术不过关,施工设备落后等都是导致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

3公路施工安全控制保障技术与措施

施工安全的保障首先要从严格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入手,不能让素质低下、施工技术不过关的队伍参与到工程的施工建设中来。同时,重点培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与质量意识,加强对安全施工的认识,主动地遵循施工安全标准与规范,在施工现场创建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让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符合安全需求,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重于泰山,从行动上维护施工过程的安全。

3.1施工前调查

每项公路工程都有其环境与施工的特点,地理环境、气候、工程概况等条件的变化,往往会给安全施工带来新的挑战。因此,要对施工现场的条件、施工的特点等因素进行调查、分析与预测,并结合同类工程施工事故的教训,寻找工程施工的薄弱点和不足,重点攻破,加强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力度,通过采取有质量保证的材料、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装备以及采用安全系数高的施工技术,降低薄弱环节的施工危险程度。

3.2施工安全措施

在施工前期调查分析得出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危险的基础上,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安全方案,有利于对症下药,解决实际施工遇到的问题。

1)管理措施。实现施工安全首先要以一套规范、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基础,在对政策法规、施工标准、施工规范等进行解读并根据施工单位实际体现在制度上,才能约束管理、施工人员。在有了安全管理制度之后还需要传达到相关人员,因此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专人负责,进行管理制度培训,根据每个人的岗位职责,贯彻实施。同时负责安全管理制度推行的部门、专人不仅要重视管理制度的传达,用严格的安全教育与训练让安全措施深入人心,还需要制定监督与奖惩的制度。

2)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施工工艺。要消除事故的隐患,降低风险,就要在施工安全与施工速度之间达到一个平衡,采用成熟的施工方案,运用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和工艺,从技术手段杜绝事故的发生。②施工设备。施工设备要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技术参数要留有一定的安全冗余,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按照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也要设立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危险部位要采取维护措施,并设立危险标志。加强对危险材料与工具的保管与使用。增强对工地现场的监督和保护。③紧急措施。在施工开始前要制定紧急事件应对措施,如在施工人员受伤的时候要有应急医疗预案,在工地发生危险情况是要有警报系统,采取一系列的施工安全措施,来保证遇到安全事故时生命、财产的损害降到最低。

3.3施工安全监控

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之后就要交付给专门的部门或者专人执行,让所有施工人员、管理人员都清楚施工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这些管理措施能落实到位。除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实施安全措施的自觉性之外,还需要对安全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制止违反措施的行为,并约束这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还需要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反思,修正执行安全措施的方法、技巧。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系数。

引用:

篇4

一、水泥磨出现故障的原因:

⑴、隔仓板磨损。

⑵、出磨篦板及附件磨损。

⑶、磨头芒板磨损。

⑷、衬板磨损。

⑹、钢球的级配问题。

二、检修时安全保障措施;

⑴、由机电车间主任、机电车间制成设备工段长、制成工艺工段长分别分别主持召开部门安全专题会,(部门全员参会)落实各项目安全负责人,传达、强调执行检修安全保障预案措施,生产工艺工段长为本系统检修总的协调联系人,现场安全总负责人。由生产安全环保处对检修过程中的违章及安全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如有外协单位参加,在召开安全专题会时,外协单位也要派人员参加,并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作业保障程序和制度。

⑵、由设备检修工段长根据所要检修的设备书面拟出需要断电的设备清单,提前一天交由电器车间主任,由电器车间主任安排专人电工在检修前执行检修设备时拉闸、断电挂牌程序,并在检修过程中积极配合维修工做好送电、断电时的安全保护工作。

⑶、在检修工作中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工作,谁负责交待安全;谁进行工作,谁负责安全作业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⑷、管理对直接下属或直接接受工作安排的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员工对自己和一起作业的人员的安全负责。

⑸、在开始工作前先停止一分钟,想想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如何预防,在采取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始工作;如是2人以上作业,由项目安全负责人组织工作前的危险分析,并采取好相应保护措施后才能开始工作。

⑹、进入生产现场戴好安全帽,并系紧安全帽下额绳带,穿戴整齐工作服、劳保皮鞋、手套、口罩等劳保用品。

⑺、水泥磨中控室必须留专人负责看守。

⑻、将水泥磨收尘器拉风机运行风门放在适当位置,使磨内保持一定的通风和风速。

⑼、水泥磨机在检修时必须将主传电机6KV开关和控制回路拉闸断电、挂牌。

⑽、开、关磨门必须是2人作业,不能使用铁丝挂手动葫芦,必须使用可靠的钢丝绳挂手动葫芦,之前还应对钢丝绳和手动葫芦的可靠性进行全面检查。磨门打开后放平于磨内或吊到地面或平台上,不能悬吊于磨内而作业人员踩在磨门上上、下。

⑾、进入磨内时必须使用可靠楼梯从磨门处进入,安放楼梯时必须确认下部已不会因钢球滑动后,并且上部有人护住时方可进入。

⑿、进入磨内作业必须使用36V以下低压电源照明。

⒀、维修人员在进入磨内焊接时,必须穿绝缘劳保皮鞋;电焊手柄把必须完好;电焊手柄线拉接时不能有水打湿的情况,必须在干燥地面上,防止造成触电伤亡事故。

⒁、在水泥磨内拆装配件时应以2-3人为宜,严禁一人或多人作业,转动磨机(慢动)时严禁磨内有人。

⒂、紧固磨机螺栓应站在磨机前、后滑履两边铁板走道上,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并系挂在适当的地方,防止坠落。紧固磨机螺栓时,下方不能有人作业。

⒃、在磨机胴体上作业(如开、关磨门、紧螺栓、割螺栓等),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及足够长便于作业的保险绳。

⒄、吊车吊装钢球(或其它设备、物品)时,磨机周围及吊装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线,起吊时要保证吊钩与球桶垂直,严禁斜吊。吊车起吊至钢球入磨,装球桶下到地面过程中磨机下面及吊装区域下方严禁站人。对吊车的指挥只能明确一个人指挥,严禁多人指挥。

⒅、在离地面1.8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拴全身式安全带。

⒆、在进入磨内前先检查上方有无悬吊、破损衬板,如有应先进行清理,防止衬板突然掉落砸伤人员。

⒇、禁止交叉作业,如确需交叉作业,必须征得现场项目安全负责人、现场总负责人的同意,并在采取好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21)、高处向下传递物料下方必须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时方可进行。

(22)高处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区域,防止有人穿越发生坠物伤人事件。

(23)、在工作区域,注意用眼观察路面,上、下楼梯时用手扶住栏杆。

(24)、维修工在粉尘、飞沙大的地方作业或进行电焊、气割、使用铁锤敲打金属物可能发生碎屑物飞溅时应戴好护目镜。

(25)、氧气瓶应距乙炔瓶7米以外,氧气和乙炔瓶应距焊割火源10米以上。

(26)、夜间作业必须保证磨房有足够的照明,并落实一名车间管理人员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27)、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现场项目安全负责人、现场总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做好检修记录。

(28)、整个系统检修完毕后,恢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撤离所有人员至安全区域,(特别是试车启动时人员不能正对设备旋转的前、后方,防止连轴器、螺栓等被绞断飞出击伤人员;试车启动电机时按设备安全规程,电机轴上的键必须取出,防止设备启动运转时键瞬间飞出击伤人员。)在现场项目安全负责人的统一指令下进行启动试车;在现场总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联动试车。

(29)、作业现场通道保持畅通,无障碍物。现场钢板、衬板等检修用材尽量平放或作好固定措施,防止造成滑动、倾倒、下落造成人员伤亡。

(30)、维修人员在使用液压拉玛、千斤顶等工装拨轴时,应用新螺栓,不能使用已变形受损的螺栓,在加力拨轴时,作业人员应密切观注螺栓的受力情况,一旦发现螺栓变形或无法拨动时应立即停止加力,防止螺栓突然断裂、螺帽飞出击伤人员。作业人员站的位置应在工装设备的侧面,不能正对。

(31)、在检修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执行《安全管理系列指导标准》之各项规定要求。

三、在工作中树立安全是企业效益的思想,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员工的健康和生命永远是第一位。

四、提升机检修安全保障措施:

1、检修前先拉闸断电、挂检修牌。2、作业中确保设备不能被启动。2、在检查、更换料斗,链板需频繁点动设备的情况下设专人点动设备、专人看守点动按钮,并准备好2-3个对讲机进行上、下联络。3、现场开关应打到本地位置,钥匙应拔出,确保中控或其它地方不能启动该设备。4、设备点动前应对提升机上部、中部、下部所有开门、开孔的地方落实专人检查、,确保无人作业才能点动设备。5、作业前先清除提升机楼梯上的积灰、油污等杂物,以避免造成滑倒摔伤。6、更换、搬运提升机料斗应保证有2-3人,并用钢管、铁钎、手拉胡芦等作好支撑和稳固,防止料斗突然掉落砸伤人员。7、对料斗、链条等进行检修时,如需进入机壳内拴套钢丝绳,尽可能使用方便出入的中、下部检修门,如现场条件不许可,需从顶部下去时,应拴好全身式安全带及保险绳,并有人监护时进方可进入。8、如需用钢丝绳、手动葫芦或吊车对料斗进行提升时,必须边拉边观察,发现提不动或有卡塞时应立即停止,找出原因,不可强拉。9、检查、更换料斗时使用36V低压电源照明灯。

五、选粉机检修安全保障措施:

1、检修前先填《设备故障检修停、送电操作票》、由电工或中控切断选粉机主电源,并上挂检修牌。2、进入选粉机内部或在外边平台上作业时应系好全身式安全带。3、进入选粉机使用36V低压电源照明灯。

六、包装机、叶轮给料机、包装机进料器检修安全保障措施:

1、检修前先填《设备故障检修停、送电操作票》、由电工或中控切断包装机、叶轮给料机、包装机进料器主电源,并上挂检修牌。2、检修时使用36V低压电源照明灯进行检查。3、作业中确保设备不能被启动。4、在需要点动设备的情况下由专人点动设备、专人看守点动按钮。5、现场开关应打到本地位置,确保中控或其它地方不能启动该设备。6、设备点动前专人查看、检查,确保无人作业才能点动设备。7、作业前先清除旁边楼梯上、通道上的积灰、杂物,以避免造成滑倒摔伤。

七、处罚:

在此次检修工作中如发生员工轻伤安全事故给予生产安全环保处副处长400元、机电车间副主任300元、工段长300元、项目安全负责人200元、事故责任人100-300元的处罚;(未产生费用的轻伤、险兆事件及时上报的作安全经验分析总结,不作处罚,隐瞒不报的按前款给予处罚)发生骨折性伤害事故给予生产安全环保处副处长500元、机电车间副主任400元、车间工段长400元、项目安全负责人300元、事故责任人300元的处罚;发生违章作业安全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在以上考核的同时,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的15%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安全作业程序要求和规定的一次给予50-100元/次的违章处罚。

七、奖励:

给予在生产检修过程中积极举报违章、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在公司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表现的员工50-100元/次的奖励。中修安全圆满完成后,另给予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的项目安全负责人100元/人;生产员工50元/人;机电车间电器、设备维修工100元/人的中修安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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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体育教学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体育是提高大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大学生身心发展,锻炼大学生体格的重要途径。由于体育运动自身易造成一定伤害的现实,所以体育活动的安全问题在学校体育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根据多年的教学经历,依托高校体育活动环境的复杂性和体育课程的特殊性,深入研究了高校体育活动的安全现状,对高校存在的体育安全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总结出原因,从高校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竞技体育四个方面入手,构建出了一套高校体育活动安全保障机制。

关键词 普通高校 体育活动 安全保障机制

一、高校体育活动现状

高校体育活动的安全包括在体育活动的整个过程中的身体、心理以及财产安全,具体地讲就是大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所处的体育活动环境和所用的体育器械、设备不被破坏和损失,学生的身体不受危害,并在整个体育活动过程中一直处于轻松愉悦的氛围中,不受到来自外界环境因素的干扰以及避免遇到危险的情况。在高校体育活动过程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频频发生,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与国家倡导的“健康第一、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相违背。根据高校环境的复杂性和体育课程的特殊性,把高校体育安全的影响因素分为学校管理因素、人员因素、物资因素和环境因素四类。

调查后发现,高校学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大型事故发生的频率较少,容易发生损伤的项目一般都是运动激烈、对抗性强、运动强度大的活动。从发生频率来看主要发生在体育赛事和课余体育训练上,而从受伤类型上来讲以扭伤、擦伤和拉伤为主,从项目分类来说主要集中在篮球、足球和田径上。

二、制定高校体育活动保障机制

高校体育安全保障机制是指调动各方面因素,对学校体育中的安全问题提前预防,对安全问题进行控制、救援与处理的功能系统。构建这一系统的主要依据有现实需求、法律法规和系统理论。它是针对高校体育安全影响因素采取的所有控制手段的有机结合,是针对任何时期、任何阶段、任何范围内体育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而建立的。高校体育安全保障机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控制性,在本质上是一个管理系统。

(一)基础管理保障机制

高校体育安全保障机制是一切安全管理活动的基础,所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均离不开组织的支持。从组织管理、法规管理方面入手,根据上级单位对学校体育安全工作的要求和指示,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校体育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首先,必须有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长,该校长要了解我国学校体育的制度,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具有一定的学校体育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要督促体育部门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在校例会上提出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要组织全校力量进行体育安全活动的宣传工作,在思想上重视,提高学生的体育活动安全意识,使学生认识到体育安全的危害性和重要性。

其次,要有法律法规来规范:从法律层面来说,体育安全法律、法规是高校各项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法制保障,同时也是高校对体育安全问题处理的主要依据。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才能更好的开展活动。

(二)体育教师安全保障机制

高校体育教师的安全保障机制是指保障人员安全的所有措施,包括提高高校师生及其他人员的体育安全素质和加强高校师生的体育安全管理两部分。

随着体育活动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高校开始重视对体育教师的自身医疗知识和急救的培养,从理论和实践上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防范意识,确保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时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后能进行正确判断,采取合理措施来处理事故;同时学校通过不同途径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使他们在参加体育活动过程中能够认识到一些显而易见的体育安全问题,保持清醒的头脑参与体育活动,同时冷静的应对突发的安全问题。

(三)体育活动物资保障机制

高校体育安全物资保障机制是高校体育安全机制建设的重要物质保障,是各项体育活动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包括高校体育安全资金保障和高校体育设施安全保障两个方面。

高校体育安全必须有相应专用的体育经费。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资金用来预防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和消除隐患而采取的从管理上和技术上采取的措施,包括对体育教师人员前期的培训、体育场馆的建造、运动器材的购置、进行保障;另一部分用于发生体育活动安全问题后,为处理体育安全问题所支出的资金,如:体育场馆日常维护的成本、体育教师值班补贴、受伤人员损失赔偿费、医疗费等,是体育安全问题产生后的紧急处理和事后赔偿的资金保障。

三、结论

关于高校体育活动安全的研究国内外的专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素材,在一定程度上就体育安全事故进行了报道,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给出了建议,但并没有有从源头出发,对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对于减少与避免安全事故做出预防,因此,构建一套高校体育安全保障机制迫在眉睫。这样不仅可以预防高校体育安全事故的出现,就算出现紧急情况,也可以为合理地处理安全事故提供一个科学依据。

基金项目:浙江中医药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编号2014SY12。

参考文献:

[1] 普通高校体育安全保障体系的初步构建[D].湖南大学.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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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暑期旅游高峰即将来临。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逐渐进入休假期,出游人数即将大幅增长。按照以往的规律,旅游安全事故也进入高发时段。5月以来,全国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主要涉及水上旅游、道路交通等方面,旅游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为将暑期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部署暑期旅游安全工作

暑期是道路交通事故、涉水旅游事故和食物中毒的高发时期。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暑期旅游安全保障,认真按照《关于开展*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75号)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本地区安全生产月相关活动。要结合以往暑期旅游应急工作经验和本地区特点,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趋势预测、防范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经验总结。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涉水旅游事故、食物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加强预案演练和人员培训,保证应急处理程序可行、渠道通畅、运转正常。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面向公众、旅游接待单位的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紧密配合、上下联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到位,为游客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暑期旅游环境。

二、做好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旅游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在认真排查本地区暑期旅游安全隐患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旅游安全保障工作。

(一)涉水旅游

涉水事故是暑期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之一,其中溺水和水上交通事故是造成游客死伤的最主要因素。各地要高度重视水上旅游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涉水旅游项目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开展漂流、游艇、潜水、水上滑翔等高风险项目的景区要做好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和教育;要加强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配备充足的抢险、救生设备;要重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景区的应急救援水平和协调保障能力,保证景区安全运营;要针对今年气候变化异常,部分地区灾害性气候多发的特点,密切关注气象、海洋预报以及滑坡、水污染等因素的影响,制定应对措施,并针对汛期的到来,实时做好预警预报和防汛度汛工作。

(二)旅游交通

入夏以后,旅游交通事故将进入高发期。各地旅游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的要求,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的组织和引导。一是要与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紧密联合,切实加强对旅游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旅游车租赁行业,严查旅游车辆公司违规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并在车况维护、安全驾驶、应急处置、保险救援等方面加强联合监管和引导;二是要督促旅行社选择有资质、车况好、管理严、信誉佳、服务优的旅游汽车公司接待旅游团队。特别是团队人数较多、跨省际的旅游团队用车,一定要保证交通安全;三是要联合路政、消防、高速公路管理、医疗等部门,针对暑期交通运输的特点,加强旅游线路沿线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自驾游的交通、安全及服务导示系统建设,加强车辆遇险的抢险救援工作,强化重点路段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是要加强宣传和信息,引导游客规避恶劣天气等不良影响,营造平安、和谐、畅通的旅游道路交通环境。

(三)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

暑期是食物中毒的高发时期。要汲取2006年暑期发生的37名团队客人食物中毒事件的教训,安排团队一定要到卫生、清洁、管理好的饭店餐馆用餐,食物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教育提示游客避免到街边摊点用餐,特别要提醒到海边旅游游客,注意海鲜类食品的卫生安全。各地旅游部门要充分重视旅游餐饮,联合卫生、检疫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团队和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游客的教育,增强游客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提高警惕,密切关注禽流感等疫病动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关注境外流行病情况,按需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卫生突发事件。

三、加强旅游安全监督和检查

1、各地要突出“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提升游客旅游安全意识为目标,采取主动措施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将政府公共服务与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紧密结合。

2、要组织安监、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酌情开展暑期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注重日常监管,落实值班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7

为加强精神疾病的手术治疗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技术审查管理

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某些精神疾病具有高风险性,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此类技术属限制性医疗技术,并涉及伦理评价问题,应严格在限定的机构、人员和条件下,有限制的实施。医疗机构将此类手术作为临床诊疗项目应用于临床或者开展临床研究前,需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卫生部技术审核同意。

二、科学、准确、严格掌握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适应证

经我部技术审核同意的医疗机构,方可应用神经外科手术方式治疗国际学术界没有争议的、经规范化非手术方式长期治疗无效、患者脑部有器质性改变或长期频发异常脑电波、给患者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难治性强迫症、抑郁症、焦虑症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筛选病例,准确掌握适应证和手术指征,制订具体的医疗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医患沟通,每例手术必须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精神分裂症等不属于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适应证。

三、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临床研究管理

医疗机构经我部技术审核同意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临床研究时,必须充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项目不得作为常规临床诊疗项目向患者提供,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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