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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的认识8篇

时间:2023-12-01 10:07: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国际商务的认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国际商务的认识

篇1

关键词:高职院校;应用型;国际商务;人才培养模式

一、高职院校国际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分析

高职国际商务人才培养为三年,学生至要修完所有的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并且考核合格,还要取得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外贸业务员证、单证员证等)、普通话二乙等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大学英语三级考试证书,方可毕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程包括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概论、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报关实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第一,校内实训。通过开展课程实训教学,加深学生对相关专业课程中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增强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第二,校外实习。第6学期安排学生在校外实习基地和校企合作单位进行为期3~6个月的校外实习。在校外和校内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实际操作外贸业务,使学生逐步适应真实的外贸工作岗位。

二、高职院校国际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的问题和原因

(一)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改革不够深入。国际贸易专业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一直比较欠缺,学生培养目标不明确,能力要求不够具体,能力结构太抽象。专业任课教师并不十分明确应该培养学生的哪些能力,才能满足企业对外贸人才业务能力的需求。

(二)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性教学环节欠缺。目前,大部分老师仍以传授式教学方法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无法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无法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即使有实践教学环节,也大多在低仿真度的实训室进行,教学过程相对封闭。虽然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安排了毕业实习,但由于外贸企业的特殊性、涉外性,许多企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接受实习生,因此,学生无法体验到实际的进出口业务操作过程,很难全面、系统地掌握在实际的进出口贸易中的操作技能和方法,缺乏实践经验,最终导致实践动手能力无法得到培养和提高。

(三)各门专业课的改革各自独立,学生专业实操能力的培养缺乏系统性。目前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学改革,基本上都是分专业课独立进行的,没有从课程群的角度综合考虑。这种改革忽视了各专业课关联性与独立性,学生得到的只是零散知识和技能。专业课之间内容高度重复,衔接性差,侧重点不明确等问题普遍存在。

(四)专业教师实践技能不足,教学质量有待提高。高等院校的教师多数都是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分配或应聘到高校当老师,从学校到学校,基本没有外贸实践的工作经验,因此在讲授实务课程时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一起,无法将最新的实务操作技能引入课堂,枯燥陈旧的内容和实践操作方法无法带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三、构建高职院校应用型国际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

(一)明确定位培养目标,细化培养要求。培养目标应明确定位,突出特色,培养要求应细化(包括通用人才培养目标与专门人才培养目标),让学生有具体明确的学习目标。

(二)大力建设高仿真实训室建设,拓展“校企共建”的校外实习基地。通过建立和完善实训室,实现高仿真模拟化教学,为学生提供一个亲历式的场景学习模式。学生通过与具体的国际贸易业务工作人员交流,模拟国际贸易业务的仿真场景,有效地掌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核心课程每一步操作,形成一个全新的感性认识。

(三)推进课程群建设,整合实训项目。要将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的实训项目进行整合,以“课程群”的角度来推进专业建设,以技能为主线,使各个实训项目上下衔接一脉相承,更应该通过系统、协同地设置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四)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对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加强自身学习。专业教师不仅要能扎实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还应了解本门课程的发展动态,做到在校内形成权威,形成精品课程。第二,加强专业教师国际经贸实务知识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定期选派专业教师到外贸企业、海关、报关公司、商务局等企业单位进行实践学习,培养专业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以便在教学中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课堂的生动性和务实性。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国际商务;会计人才培养;教学探索

[DOI]10.13939/ki.zgsc.2016.38.113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作为一所培养国际商务会计人才的载体学校,在其发展中要秉承满足个体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原则;同时,该学院作为培养社会国际商务会计人才的“标杆”,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新常态经济环境下,培养社会所需国际商务会计人才已经成为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最核心与最紧迫的任务,这也是推动内蒙古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和创新型人才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受国际商务会计教育的个体功能要求不断地发生改变和提升等因素的影响,国际商务会计教育倾向于个体精神需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政府与社会各界对优秀的国际商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更加强烈,并朝着多元化和复合化方向发展。因此,面对这种挑战,内蒙古在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对维持社会稳定、适应社会变化、构建社会未来的重要作用,必须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在满足未来的社会需求过程中,不断创新改革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的国际商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模式,才能从根本上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实现办学的最终目标,即办人民所需要的教育。同时将现代化信息技术纳入会计人员职业能力培养的框架之中,实现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国际商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实验教学的实践性。

1 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突出“智能教育”的教育理念

众所周知,传统教学理念中的国际商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无论在教育方式还是评价方式上都比较单一,尤其在评价方式上,习惯采用考试分数衡量并决定一切。这无疑忽视了人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发展的重要性,阻碍了其认知与思维方式多元化发展目标。具体而言,多元智能理论从实践上证明了学生在学习国际商务会计中的理解能力、动手能力、应用能力、创造能力和语言能力以及数理逻辑能力的发展等方面,不同个体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的。传统教育理念中的国际商务会计教育中更倾向于对学生语言和数理逻辑能力的考评,而其他方面的能力却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在国际商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实验教学模式中,任何一种能力表现得突出,都可以促使个体在国际商务会计实践工作中散发光芒。因此要培养多元化的国际商务会计人才,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必须贯彻落实智能教育的指导原则,在学生熟练掌握专业课程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锻炼和发展学生应用会计教育多种能力,才有促使学生发展成为各个领域专才的可能性。必须要注意的是,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老师必须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智能”之间的关系,老师要在加强课本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会计教学的同时,高度重视学生多元智能的培育,这也是培养国际商务会计人才的基本出发点。

2 以培养多元化人才为目标

从人的发展过程上来说,人的多元智能发展的好与坏,关键在于对其的培养和开发模式实践。而这种开发模式则是需要建立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即通过多元化的教育模式促进大学生的国际商务会计能力实现多角度发展。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看来,经济的多元化特点与发展需求,对各类国际商务会计人才的规格、知识层次、能力要求也是千千万万,大不相同的。在同一开发与培养模式下的国际商务会计人才是不可能满足社会经济多样化的发展需求的;同时在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局面下,每个人的个性、智力、需求、追求的目标以及愿意付出的代价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各大高校在国际商务会计人才专业教学中,只有坚持多样化的国际商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才能在实践教学中满足更多人的不同的学习需求;从国际经济发展情况来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商务会计大众化的过程与国际商务会计多样化的过程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美国著名研究学者马丁・罗特在论述教育发展阶段过程中提出,随着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展,教育必然发生质的变化。因此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在其发展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多元化教育发展模式,才能推动该校不断发展壮大,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国际商务会计领域复合型优秀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3 建立会计专业知识体系教学支撑平台

在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专业课程设置中,国际商务会计专业知识是该学科专业知识结构中最重要的基础部分之一,国际商务会计专业能力是学生学习和素质的体现之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国际商务会计优秀人才岗位而言,即使不是国际商务会计专业技术的特殊要求,该学科学生专业能力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生学习能力的高低。不管该校目前学生对国际商务会计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如何,都是作为未来步入社会后工作岗位中专业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这对于社会各界对于客观和准确评估国际商务会计人才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的参考作用。因此,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在其发展规模资金投入上,学校可以适当地倾向于该校国际商务会计专业的建设,不断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注重培养教师的实践教学经历,理论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从本质上为学校该学科领域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国际商务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践锻炼;不断增强学生专业知识的实践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教学,促使学生学会学以致用,才能不断提高大学生对国际商务会计专业能力的全面认识与掌握。提高学生对国际商务会计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重视程度,激发学生对学习国际商务会计专业的学习兴趣,促使他们能够自觉地参与到国际商务会计专业学习之中。在专业理论知识学习过程中,学生能够主动掌握国际商务会计专业相关技能知识,直接提高学生未来参与社会学习的工作能力,在此基础上帮助学生不断扩大自己的会计专业知识体系。在此基础上,提高国际商务会计专业知识课堂教学效率与水平,培养学生会计专业知识的良好学习习惯,为学校培养更多的复合型国际商务会计专业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保障。

4 加强实践创造教育体系建设

众所周知,在国际商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学习过程中,实践活动是其人才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国际商务会计专业人才的教育而言,实践教学活动本身就是教育途径和教育价值的双重体现,而实践教育又是学校培养国际商务会计人才的必然选择。教育思想和教学内容的有效传递都需要通过特定的途径才能实现,其中教育途径的本身也是国际商务会计专业人才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常规专业理论知识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国际商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是需要在综合实践和社会实践内容基础上才能实现的。必须要注意的是,实践活动是国际商务会计专业实现最终教育目的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国际商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教育是对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教学国际商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继承和扩展,其基本教育理念是突出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面向学生生活、注重学生实践、重视培养国际商务会计人才的专业能力。

参考文献:

[1]韩威.我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路径分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5(8):71-74.

[2]崔晓玲.新国标催生国际贸易会计人才培训[J].中国对外贸易,2012(11):55.

篇3

关键词:中国经济,商务英语,应用型人才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腾飞,中国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地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新的经济形势下,服务于经济的高职商务英语应用型人才相对缺乏。高职商务英语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够掌握并熟练运用现代商务英语和贸易技能的高职商务英语人才。高职商务英语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目前日益增多的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多元化需求,它体现了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

高职商务英语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基于明确专业方向,优化课程体系,合理安排课程结构,立足工学结合的基础上,对高职商务英语专业学生进行有效教学,有序实践,以求提升高职商务英语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真正成为未来职场上的应用型人才。

二、 高职商务英语人才培养的现状和问题

1. 高职商务英语的专业定位不能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高职商务英语的专业定位大都还在延续本科教育“系统性和学科性”的模式,即使有所改变也是在此基础上的一些微调,忽视了高职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色教育。随着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显然目前这种与市场需求不适应的专业定位是过时的,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高职商务英语人才在求职中竞争力明显不足。

2. 高职商务英语人才培养目标不合理。

目前,在高职商务英语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制定上出现了两极分化:一种是仍然延续传统的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但是本科课程在高职教育中被压缩,将高职学生培养成为 “本科教育的缩小版”人才;另一种是,过分强调学科的实践性和岗位技能的培养,忽视了学科中理论部分的完整性,急于将还未有充分专业知识的高职学生推入岗位实习环节,以实现“岗位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颇有“拔苗助长”之势。

3. 高职商务英语专业教学配套教材不能与时俱进

虽然现在商务英语专业的教材层出不穷,但是真正适合高职教育的却是为数不多。大多数教材的编写都滞后于当今国际商贸的发展,而且一旦出版便一劳永逸,这些教材很难将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传输给学生,若是从中去选择适合高职学生,体现高职特色的教材则是少之又少。

4. 教师队伍建设不完善,双师型教师缺乏

我们提倡高职商务英语教师不仅具有理论研究能力,还应具备专业实践能力,但是目前,教师队伍中困境是教师脱离了实践工作岗位,只负责教授语言理论知识,并不具备真正的商务工作的背景,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很难胜任商务英语综合性课程的教学任务。在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商务英语专业的授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比较低。因此,高职商务英语的教学质量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三、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构建高职商务英语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中心的培养模式

1. 确定高职商务英语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需要市场调研

高职教育的根本目标就是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使学校的教育有的放矢,学生的学习学以致用。要确定高职商务英语专业定位,制定合理的高职商务英语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就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社会需求。商务英语是以行业需求为背景,语言理论知识为基础,商贸知识为专业,工作任务为导向,服务于社会经济。高职商务英语的培养目标是在语言方面,高职学生应具备扎实的基本功,具有较强的英语跨文化交际的能力;在知识结构方面,高职学生应具备比较系统的商务知识,比如熟悉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和国际商务等方面的知识;在实践能力方面,高职学生应具备用英语沟通和协调商务领域中的重要事务的能力;在人文素质方面,高职学生应具备社会责任感和团队精神。通过高职商务英语培养目标的实施,让学生在学习中不仅掌握了系统的商务知识,提高了跨文化的沟通和商务实践能力,提升了学生的个人素质,真正实现商务英语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在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培养模式上应打破传统培养模式的束缚,针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经济形式改变,对目前的商务英语培养模式做出相应的改变以适应中国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高职商务英语专业应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构建合理的课程结构,并适时地在一定时期内调整课程内容,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新的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培养模式是以“重基础,宽口径,强实践,提素质”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根本,利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评价体系是学生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为学生能够在未来适应在新的经济形势做好准备,体现应用型人才的优势,能够服务社会经济,实现自身价值。

2. 优化课程体系,增加应用型课程的开设,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针对教材相对经济发展的滞后性的问题上,校内专业教师可以和校外企业兼职教师共同编写体现中国和世界经济发展新特点教材供学生使用。同时,高职商务英语课程应科学地将英语知识和商务知识进行有机整合,扎实理论基础,增强课程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在保留传统的英语基本技能培训的同时,还应增加应用型课程的开设:单证实务,国际贸易实务,电子商务,报关实务,国际结算等专业性较强的实务课程。通过这类实务课程的学习,要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如《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 《全国国际商务英语考试》,《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全国外贸跟单员考试》。在一系列职业资格考试的检验下,使高职学生能够顺利和社会接轨,成为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应用型人才。

3.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通过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师职业培训,提升教师的职业教育能力。通过高职院校之间的学术交流,改变教师保守的教育观念,正确认识中国经济新形势给商务英语专业教学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通过和经验丰富的企业在岗人员交流,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课程开发的能力,并鼓励教师到企业中去参与实际工作,参加各类与商务英语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教师既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又有一线工作岗位的直接经验,既有科研能力,又有实践能力,才能对高职学生有正确的引导,保证学生向应用型方向发展。与此同时,从企业中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又有较强从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增加“双师型”教师在师资队伍中的比例。在保证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教师专业技能过硬的前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学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

四、 结语

在中国新的经济形势下,市场需求决定了商务英语人才的培养方向,以素质教育为主,以能力培养为纲,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模式,在商务英语教学中体现经济新特点新趋势,努力使学生成为“应用型”人才,更好地为中国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蒋景东.服务经济导向下高职商务英语人才竞争力的培养[J]继续教育研究2011(7):121-123

[2]高文.现代教学模式化研究[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

[3]杨小东,李颖芬.对职业能力下高职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探析[J]职教论坛2010(17):47-48

[4]聂颖.高职院校商务英语课程教学研究[J]科技信息 2010(23):258-259

篇4

关键词:实际承运人 身份的认定 责任范围 责任性质 时效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

(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

1, 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

2, 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提单的抬头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者其人在提单上签字,则认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但是少数国家却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下,提单只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签发提单的公司只是承运人的人。上述分歧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识别的混乱。

(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

1,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加以区分。提单由承运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船东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但装卸港的人由承租人委托,并且人签发了抬头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仅仅是实际承运人。

2, 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应当强调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直接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提起索赔。但是,实际承运人仅仅在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的运输阶段,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下,才需要直接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

(三),汉堡规则的上述制度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用。

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实际承运人要就他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责任,但承运人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或减少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特别约定,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

2.即使将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仍然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除非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同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时,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

3.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究全部责任。

二、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

(一),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关系内涵的理解。

一般的看法是,这里的委托不限于委托合同,而是泛指委托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情形。由于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移植于《汉堡规则》,了解该规则的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内涵,将为我们澄清疑惑。《汉堡规则》的立法资料表明,所谓实际承运人是以第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概念是该承运人委托的转包承运人特别是包括所有第一次转包以下的各承受转包的承运人,而委托一词,是指第一个船公司把转运货物(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上规定的转运自由条款)委托给第二个船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包括连续运输的情况,而且包括下述情况,即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自己作为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合同接受运输,而实际运输的是租船,即由出租船船东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即是实际承运人。 因此,《海商法》中的委托不能与委托合同划等号,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的还是《汉堡规则》确定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关系。

(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是实际执行了运输活动的当事人。

承运人将运输委托给他方履行,然而该方并没有亲自履行而是将其转委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实际履行了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受托人是否是实际承运人呢?《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并没有强调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执行运输。这样,中间的受托人似乎也应属于实际承运人。但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以此规定可以推论,只有实际执行了运输的当事人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中间受托人不是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和法律创设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依据,是货物由其实际运输。 而转委托中的委托方并不实际掌管货物,如果要他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法律上欠缺合理性。从合理性出发,将实际承运人解释为限于实际进行了运输活动的人更好。

(三),实际承运人是仅指履行海上运输这一段运输活动的当事人还是包括履行承运人运输合同中任何运输义务的当事人。《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都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实际承运人定位于海上运输这一段是合理并且在实践上是可行的。

1,将实际承运人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是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并确保货主的利益。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的特殊风险,如果将陆上从事运输的主体也纳入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则强制体系就延伸到了陆地,这对于设立实际承运人制度已无多大意义;

2,这样会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相抵触,法律对于承运人的强制责任规定只限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而独立合同人承担的往往是责任期间以外的运输辅助任务(尤其是在非集装箱货的运输中)。《海商法》即使规定对这种人适用“本章对承运人的规定”也会因为“本章”对这一段承运人的责任根本没有规定而丧失实际意义;

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

(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

1,《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

(1),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违约责任。

(2),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来看,在适航、管货、不绕航这些义务方面,如果实际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就实际承运人迟延交付来说,虽然没有给货物造成物理上的损害,但是却给货物造成价值上的损害,这同样也是侵犯了贷方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中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实际承运人却同承运人一样享有责任限制及若干责任豁免的权利。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侵权责任。

(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承运人的交付责任是海商法的薄弱环节,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为:凡是海商法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假如这样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就没有区别了,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自由将受到巨大的限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

(1),在法定责任层面,正确交付货物属于《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均负有向自己所签发提单的持有人正确交货的义务;

(2),在合同相对性层面,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各自对其提单持有者负有交付义务,而持有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往往就是承运人。因此,并非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责任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只是两者交付义务针对的对象可能不同。实际承运人只要向持有其正本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或其人等)完成了正确交付,即可免除其此项责任。在一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掌管控制后就完成了运输任务,至于承运人将货交给谁与他无关,承运人交货的后果也与他无关。另一种情况下,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交货给收货人货提单持有人,实际承运人完成了凭单交货的义务,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不会产生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2,但是,如果实际承运人是按照承运人的错误指示来交货的,或者未按承运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或错交、拒交,在这些情况下就产生了实际承运人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承运人的要求所为,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也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两者显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

这一涉及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内部责任划分。这层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不直接在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提起的共同诉讼中解决,但与此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行为是由实际承运人实施,承运人可在向提单持有人赔偿之后,向有过错的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承运人直接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情况。此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的违约事实都比较容易证明,问题是:这种索赔是否必须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作出赔付为成立要件?

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及《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海运提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承运人可以据此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违约造成的损失”必须得以证明。承运人必须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即其已向提单持有人(收货人)进行了赔付(或抵销等)。

1,损失发生及其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是违约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承运人赔付的最终受偿对象应为货物的权利人(承运人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实际承运人放货行为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在尚未对外赔付之前,承运人依据海运提单享有的只是一种“中间”提货的权利,其并非货物的权利人,而其可能对收货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构成“实际损失”,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期得利益”之特征。

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相对独立的,两者的连带责任体系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由其与承运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先行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并可在已经履行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关系中的承运人,应在先履行对外连带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另一债务人实际承运人追偿,而承运人对外履行债务的对象应该是真正的货物权利人。否则,即使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进行了赔偿,如果收货人并未获得赔偿,其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赔付的抗辩并不能对抗收货人,这样就可能导致实际承运人重复赔偿、再向承运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从而造成缠讼的不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因实际承运人造成货损向其提起的索赔,应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做出赔付(或抵消等)为成立要件。

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构成、诉讼时效

1,因为我国《海商法》与《汉堡规则》规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同承运人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免责以及豁免,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可以比照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基本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融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条款,就货物的灭失、损坏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因迟延交货产生的损失采取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也相应地与上述有关规则的规定相同。

2,关于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汉堡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非常明确,该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属于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因此,也应适用对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本文认为,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在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年的时效也属于承运人的权利。实际承运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相应地也应享有承运人地权利、没有理由不赋予实际承运人这项短期诉讼时效地权利,否则将是对实际承运人的不公平。

五、结语

在航运实践中,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往往与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主体。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与托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然而在因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一方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却对双方有着重大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的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体系,有利于加强上货物运输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加强对贷方利益保护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

书目:

1,《对海商法所界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思考》,《当代法学》,马德懿。

篇5

关键词:国际商务专业;文化特质;课程群;项目教学法

有关国际商务专业设置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依照专业设置目的,国际商务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有着明确的区别:在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门类下的经济学类专业,而国际商务专业属于管理学门类下“经教育部批准同意设置的目录外专业”;而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二稿)》中,国际商务专业由目录外专业变为管理学门类下的工商管理类专业,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变化不大,仍归属于经济学门类下的经济与贸易类专业。

这种区别是必要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和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国际生产体系的一体化、全球化,企业从全球不同地区寻找生产和服务来源,从各国生产要素的成本和质量差异中获得收益,并形成从材料供应、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到市场营销的价值链。因此,设立国际商务专业的目的正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企业管理和经营方式变革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企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这种国际企业管理的学科特征明显区别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强调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和进出口业务管理,需要学生掌握深厚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知识,学科特点更倾向于应用经济学。

但是,在我国高校国际商务专业建设中,如何形成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仍然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特别是如何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有所区别。首先,很难想象一个对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一无所知的毕业生能适应国际企业管理的要求,因此国际商务专业培养方案中总是包含大量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其次,国际商务强调商务环境研究,如东道国社会环境和作业环境的构成要素、分析指标,国际商务环境的风险评估方法和规避途径等。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分析能力恰恰代表了一种高水平的综合经济分析能力,是国际企业管理的基础性活动。因此,国际商务专业培养方案中也或多或少地包含有《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学》《国际金融》等贸易理论课程。

这种培养方案设计从原理上来讲并没有问题,因为教育部有关国际商务本科专业、硕士学位的规定也透露出这种意图:虽然国际商务本科专业属于工商管理类,但作为培养更高水平专业人才的国际商务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在2011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却被划分为经济学门类,与国际贸易学、世界经济同属于经济学学科。这说明从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的角度看,随着国际商务人才培养规格的提高,学科建设的侧重点也从以管理学为主转向以经济学为主,高水平的国际商务管理人才需要掌握扎实的管理学知识与拓展性的经济学理论。

从我国许多高校国际商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看,专业的学科特色在减弱,课程设置、培养方向乃至教学方法等许多方面都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非常相似,偏向经济学知识、弱化管理学技巧,注重贸易实务操作、忽视跨文化管理的倾向非常明显。这些做法都不利于培养国际商务专业毕业生良好的国际企业管理能力和跨文化沟通技巧。因此,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国际商务本科专业教育的现况,就如何提升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进行探讨。

一、注重“文化特质”培养,提升跨文化管理意识

虽然我国高校国际商务本科专业在人才培养定位上已注意到其管理学科的属性,强调培养学生的管理素质与能力,但并未拉开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距离,专业特色不够鲜明。笔者检索了国内多家高校的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情况,发现有两个趋同性特点:(1)培养目标比较空泛。多数高校均强调“英语能力”“贸易业务运作能力”“通晓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等培养内容。我们认为,这种实务操作能力很难保证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高级商务专门人才。(2)课程设置趋同,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几乎没有区别。绝大部分院校的主干课程都包含两个部分,一是英语能力模块,二是国际贸易基础和技能模块。从课程设置上看,很难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有所区别。

由于国外大学并没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以培养国际经贸人才的专业统称为“国际商务”“国际管理”“全球管理”等。除了强调基本的国际贸易实务能力,为了体现管理学特征,国外高校国际商务专业均更加关注学生的“文化特质”。例如:马歇尔商学院全球管理专业简介中就提出,此专业强调培养学生的跨国文化分析能力;沃顿商学院认为从其国际商务专业毕业的学生“必须有能力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工作”;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培养计划中将培养目标描述为“使学生成为交流各国文化、掌握外国语以及拥有个人国外经历三者紧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这种强调“文化特质”的培养目标体现了管理的实质,因为管理受文化的制约,文化给人以认同感,特别是在人的行为和价值观方面。美国管理学家丹尼尔·雷恩就认为:管理是文化的产儿。一方面,人们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是在各种不同的文化道德基础上形成的,管理知识体系和管理体制的完善也是根据文化的变化而演变;另一方面,就管理实践而言,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方式也随文化的变化而改变。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的观点则更为深刻:管理本身即是一种文化,管理以文化为基础并随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它本身也是文化发展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特质,是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国内高校的国际商务专业应该在培养计划中包含更多的“文化特质”类课程,如《跨文化管理》《国际商务礼仪》《国际商业文化》《跨文化交际》《国际商务谈判》乃至《西方文化史和思想史》等,进一步拓展学生的文化视野,增强毕业生适应跨国公司多元企业文化的能力,保证学生具备充分的文化沟通能力,以便在工作实践中有效地运用所学的管理知识。

二、开设跨学科课程,完善国际商务知识体系

国际商务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经济贸易等专业性内容,更涵盖金融、管理、法律、物流、外语、信息技术等各个学科的知识。为培养高层次的国际商务人才,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注重跨学科知识的教育,并随着现代国际商贸领域的发展而及时调整专业教学课程,更新学生知识。早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英国牛津大学就针对现代学科范围重叠交叉、出现边缘学科的情况,开始允许学生选择多学科同时学习。例如:同时学经济学、心理学和哲学,并进行相应的学位考试等。现在牛津大学的50种课程群中,有26个课程群是合并几种学科而成的,称为“综合性课程群”,这种做法被欧美等国的大学普遍仿效。近20年来,美国的高校成立了越来越多的跨学科教学中心和科研中心,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当今世界的许多重大问题,积极推进多学科的教学。

在我国高校的国际商务学科建设中,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比如,可以按照国际商务战略研究、作业过程和实务技巧将相关课程进行融合:商务战略包括国际商务环境研究、国际市场进入战略、国际商务竞争战略、国际商务组织战略4项内容,下设《管理学》《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学》《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心理学》等课程,构成“基础性课程群”,着重夯实国际商务专业学生的管理知识基础;作业过程包括国际生产与技术管理、国际市场营销管理、国际财务管理、国际人力资源管理4项内容,下设《质量管理》、《国际市场营销》《国际财务管理》《国际金融实务》《跨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跨文化管理》等课程,构成“作业性课程群”,着重提升国际商务专业学生针对国际企业管理的作业能力;实务技巧包括商务英语能力、贸易操作能力、商务沟通能力、商务分析能力4项内容,下设《商务英语(中、高级)》《国际贸易实务》《海关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商务礼仪》《国际商业文化》《跨文化交际》《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市场调研与预测》等课程,构成“实务性课程群”,着重强化国际商务专业学生的贸易操作、商务交际能力。通过从“战略设计”“作业过程”到“实务技巧”的多个连贯课程群,完善本专业学生的国际商务知识体系。

当然,也可以采取其他分类方法来构建国际商务专业的课程群体系,只要课程群能够为国际商务专业学生提供跨越多种学科领域的综合性管理学知识,最大限度地提升学生的“知识、技能、能力、特质”,那么课程群建设就真正达到了国际商务专业教育“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的目的。

三、推广“教训研三位一体”的项目教学法,增强国际商务实践能力

项目教学法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教育中非常普及。这种教学法强调在学习过程中要对外部真实世界作出贡献,该方法改变了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强调以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性教育。从教学原理上看,项目教学法通过设置一种模拟职场环境的学习情境,以某个具体的国际商务项目作为引导,通过任务驱动,培养学生进行自主探索和团队协作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更全面的沟通协调、业务操作和学习创新能力。例如:在美国一些高校的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学校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紧密结合外贸企业管理的实际问题,研究如何提高生产率和防范外贸中的各类风险,从而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的工商管理系创办了各类咨询中心、学生超市、旅行社、训练中心等教学实践场所,由课程责任教师担任项目经理,并且提倡不同院系不同专业的师生参与同一项目的研发。

针对我国高校国际商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建议高校采用下述原则在国际商务教学中落实项目教学法。(1)开发项目化课程。开发的原则以国际商务岗位需求为原则,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从教材结构来看,每个单元可设两个模块,第一个模块介绍各相关国际商务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第二个模块是相关项目所要求的内容体系。(2)项目化教研课题。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研课题,并对课题完成、应用状况建立考核制度。(3)“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通过加大合作办学力度、制订国内外进修资助计划,培养具有现代国际商务知识、业务技能优秀、实践能力突出的“双师型”教师,并建立项目化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强化整个教学过程的监督。(4)创建国际商务综合实训室,创造国际商务项目职场化工作环境。如包括谈判室、跨国企业管理中心、涉外综合服务大厅等部分。(5)实施“八步法”项目教学流程。8个步骤分别是:了解各类国际商务岗位要求、开发项目化课程、项目化教研课题、建设国际贸易综合实训室、评析项目教学效果、按修正后的课程体系与项目化课程再次展开项目教学、再进行总结和评价、聘请专家组对项目组的成果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1]刘志娟.对提高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0,(9).

[2]邱璐轶.国际商务专业学生软能力培养路径研究[J].黑龙江教育,2011,(1).

[3]吴建,周庭芳.西方国家国际商务专业与课程体系探讨[J].当代经济,2010,(2).

篇6

关键词:国际商务;人才市场;需求结构

人才是黑龙江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而经济的发展又创造了更大的人才需求,两者已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给黑龙江经济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也给黑龙江国际商务人才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黑龙江国际经济、贸易、金融和航运4个中心的建设对国际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黑龙江国际商务人才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对未来10年国际商务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黑龙江国际商务人才现状

本项研究是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国有、三资、民营),选择多个有代表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典型单位进行调研,其中对国际商务人才的界定如下:

(l)人世以及与国际经济融合将衍生大量新行业和新职位,国际商务人才所包含的专业范围应趋向扩大。除了国际贸易专业人才,还应包括外语、法律类人才以及会计、营销、管理等商科类人才。由于国际商务和现代物流等行业将出现强势的人才需求,其人才市场急需的报关与国际货运、国际经济法、涉外公共关系、世贸事务、金融保险、仓储等人才都属于国际商务人才范围之内。(2)本研究中的“国际商务人才”指涉及国际商务业务的国有、三资及民营商贸类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者。统计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1.黑龙江国际商务人才年龄结构现状首先对国有、三资及民营商贸企业的国际商务人才进行年龄结构的统计比较。表内数据显示,国有商贸企业45岁以上人才约占人才总数的1/3,且近10年内递增现象明显,因此国际商务人才年龄老化现象将会遂年显露。另根据企业调研结果表明,国有商贸企业人才流动较稳定,自1990年起年离职率均低于6%,人才自然流失率(退休)2010年为1.5%、2011年2.4%、2012年为11%。相比之下,三资及民营商贸企业国际商务人才年龄结构明显呈年轻化,近年来25一35岁年龄段人才比例稳定在60%左右。三资及民营企业对高校毕业生需求逐年稳步攀升,而45岁以上年龄区出现明显断层。根据东浩集团黑龙江对外服务公司市场部统计表明,三资及民营企业中45岁以上人才大多为顾间职务,这类人才年自然流失(退休)人数在30人左右,相对5万左右的人才总数而言,年自然流失率可忽略不计。

2.黑龙江国际商务人才学历、职称结构现状从学历层次上分析,本、专科人才历年来均占人才总数80%左右。国有商贸企业近年对引进具有高学历的决策型人才和录用大专学历的一般操作性专业人才的录用人数有所上升,该数据表明博士、研究生和专科人才比例有逐年上升迹象,本科学历人才比例有所下降。

二、 黑龙江国际商务人才需求预测

在预测方法的选择上,国际商务人才需求预测遵循协调发展、持续发展的规律,采用回归预测模型的方法。为保证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参考性,我们将整个预测分为3个未来时点2015年、2020年和2025年,前一阶段的预测结果基本能准确反映“十二五”期间黑龙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国际商务人才的需求,后10年的预测结果仅反映人才变动的大体趋势,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具体数据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我市经济的发展有待进一步精确化。

1.黑龙江国际商务人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市场经济是充满竞争的经济,是各行各业在竞争中交叉发展的经济。系统论认为,每个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不是孤立地存在,也不可能单独地发展。因此,需要弄清人才系统与其他系统在动态发展变化中真实的内在关系是什么,这个内在关系探讨得越深人、越透彻,建立的数学模型就越合理、越科学,人才需求预测的结果也就越接近实际。

2.黑龙江国际商务人才需求总量预测。21世纪初,是黑龙江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新时期,也是确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新阶段。对国际商务人才需求总量的预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黑龙江未来发展建设和规划的需要。

三、 黑龙江国际商务人才需求预测的评价

建立的预测模型,国际商务人才总量与GDP、人均GDP、进出口贸易总额等因素都呈现为函数关系,预测总量的准确程度完全取决于GDP、进出口贸易总额等因素及其速率的可靠程度,预测模型本身的计算误差不是很大。为检验此预测发展的准确度,可以用预测和实际对照比较法以及各因素内在关系检验法进行。

(l)预测和实际对照比较法。使用本文提出的数学模型,推算出2015年末国际商务人才拥有总量为31969人。2015年末实际拥有的国际商务人才总量为30596人。只见误差为1373人,整体平均误差为1328人,说明预测的准确性。(2)各因素内在关系检验法。国际商务人才预测后确定的目标年的需求总量,必须与GDP、进出口总额和人均GDP呈现协调发展,并稳定增长的态势才是科学的、合理的,否则是不成功的。本文预测表中,各个时期的各项指标都呈现出逐年持续增长的协调关系,没有出现忽上忽下的不正常现象。经检验,这种国际商务人才的预测结果是科学的、合理的。需要说明的是,在预测中我们没有考虑人才的自然流失(即主要是指到龄退职退休人才数量)。根据企业的重点调研结果,我们了解到三资和民营单位中,由于国际商务人才整体皇年轻化趋势,近年来人才的自然流失率相当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国有企业人才自然流失率比例相对也较小。但考虑到我们的预测是中长期预测,由国有商贸公司人才年龄结构可见,约so%的国际商务人才在15年后将面临自然流失的状况,外资企业中这一比例约3.5%左右,所以在人才供给中需要考虑对这部分人才的补充。另外,在国际商务领域,企业面临更多的是对国际商务标准、环境、流程不甚了解,缺乏专业领域人才,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国际沟通能力和沟通效率。人才市场上,我们现有的人才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有的凭借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在摸索,企业的要求和个人的方向迫切需要统一到一个焦点上,用人双方有的放矢实现各自的目标。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更多的企业将拥有直接进出口的自,未来几年国际商务人才短缺现象将逐步显露。并且,全球许多公司和国家,面对国际商务领域的不断变化,都致力于改进他们的运作系统,提升国际商务通道的效率,国际商务人才的需求将面临更大的缺口。

参考文献:

[1]彭薇.浅析农垦企业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J].中国农业会计.2012.07 .

[2]郝金岩; 王洪敏.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调查与思考[J].财会通讯.2012.01

篇7

关键词:国际海运;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本土化

一、国际海运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产生的确立

在西方中世纪时期,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通讯技术落后,信息和沟通不对称往往使得货主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不知道该批货物在途中的状况。正相反,承运人却实际控制着货物并且知悉货物的动向。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主很难证明作为承运人的船方或其人有过失行为。因此当时的海上霸主英国在其普通法中规定只有发生天灾、公敌行为、火灾等五种情况下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船方可以免除责任。到了十九世纪,货主和船方深受当时盛行的“契约自由原则”的影响,在订立合同条款时更加注重意思自治。因此,船方往往会在合同中加入对己方有利的条款,以降低或规避航运风险,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而在实践中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往往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货方怨声载道,而船方也变本加厉,变得毫无责任。托运人和提单的受让者的权益无从保障,提单信用逐渐削弱,保险公司不敢承保,银行不肯汇兑。国际贸易受到了很大阻碍。

面对国际海运行业的混乱局面,美国率先打开了局面,于1893年制定了《哈特法》,其中规定了船方应尽的最低基本义务、可获的最高免责标准,并对免责范围进行了限制。该法是第一部规定免除承运人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失责任的法律。因为当时通讯条件落后,不可能要求船方对船舶的管理事无巨细。只要船方在开航之前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那么其在开航之后由于驾驶和管理船舶而产生的过失将被免除责任。该法在赋予承运人诸多免责权利的同时限制了其在提单等中滥用免责条款的权利,较好地平衡了货主和船方的利益。 为了进一步在世界范围内消除承运人过分滥用“契约自由原则”的现象,国际社会于1924年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海牙规则》。该规则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过失免责制度,奠定了过失免责制度在国际海运史上的地位。此后的《维斯比规则》对过失免责制度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但随着科技进步和海运发展,过失免责制度受到了质疑,1978年《汉堡规则》及2008年的《鹿特丹规则》两大国际公约都取消了该制度。 --!>

二、有关国际海运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的国际公约比较分析

(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中的承运人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条款,规定了承运人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过失可以免责。但该规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承运人的雇佣人员等关系人过失造成的货损或灭失能否免责。随着《海牙规则》在全球的实践、集装箱运输的普及等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过失免责制度对船方的偏袒。对于该制度的争论催生了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货主一方企图全盘否定《海牙规则》中的过失免责制度,但没有成功。但《维斯比规则》扩大了过失免责制度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承运人的受雇人以及人。因此《维斯比规则》仍然遵循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总的来讲,上述两大规则本质上是调整海运提单的公约。

(二) 《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中的承运人过失免责

随着造船技术的进步、航行经验的累积、运输方式的多元化、海上运输保险的发达大大降低了船方的风险系数。1978年通过的《汉堡规则》是真正意义上专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第一部国际法案。首先,该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大修大改,重新对货主方和船方在国际海运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规制。其次,《汉堡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要求相当严格,对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将船舶的适航义务贯穿于整个海运航程。从该规则第5条第1款可以看出,除非承运人举证证明自己釆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否则推定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应当承担责任。再次,《汉堡规则》删除前两个公约中列举的17项法定免责事由,将免责事由抽象化规定。其中删除承运人的过失免责制度对承运人的免责权利来讲是个不小的冲击。例如该规则废除承运人在火灾过失上的当然免责权利。

21世纪以来,国际海运业涌现出如恐怖活动造成货损等新问题。联合国大会于2008年通过《鹿特丹规则》。该规则有如下几个重大变化:首先,《鹿特丹规则》在废除过失免责之后,对于承运人的责任而言已经回归到完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于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实行的是完全过错推定原则。其次,该规则还综合了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列举15项法定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修正传统免责事项,二是继承传统的免责条款,三是顺应新时代而新增加了部分免责事由。其中,再次将火灾免责事由纳入到了公约,并且将火灾的免责限制在船上,不在区分到底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人的人或雇佣人员,也删除承运人本身的过失和私谋的例外情况,转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索赔一方。可以看出《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采取的是无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也更加明确。

三、有关国际海运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的外国立法比较研究

美国的过失免责制度依次体现于早期海运弱国时为维护货主利益而制定的《哈特法》、1936年颁布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而随着集装箱化运输的普及和国际海运立法的不断更新,随着美国成为海运强国,1999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应运而生,该法的明显变化是直接废除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其中第9条37规定废除了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美国海事立法的趋势说明了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与国家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法国海商法第21条和日本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第3条第二款中都可以看出承运人仍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德国虽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但是德国在其商法典中建立一个新的责任模式。德国商法典第606条明确表明承运人要对货物的运输途中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排除承运人的过失免责制度的适用。

四、 对我国《海商法》过失免责制度的启示

第一,虽然国际公约的发展趋势为废除了过失免责制度,但从世界上大多国家的立法来看,保留过失免责制度仍为世界主流。笔者认为,我国应保留过失免责制度,因为我国目前海运竞争力弱小,而且仍以低成本的出口型战略作为发展道路,而且我国的保赔保险并不发达。

第二,纵观国际公约立法,对免责制度的规定从列举式立法发展到列举式和抽象性相结合的立法体例。而我国《海商法》仍然为列举式的立法,这样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无法应对司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我国应借鉴海牙与汉堡两大规则的混合体制。

第三,我国《海商法》中的过失免责制度存规定不具体,极易造成司法裁量权过大。例如,针对火灾过失免责,条文中仅仅是表明火灾可以免责,但是没有具体规定是船上亦或船外火灾能够过失免责;管货义务与管船义务的区分没有具体标准。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规定这些问题。

第四,我国《海商法》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我国应当尽快修改《海商法》,将其适用的范围扩大至国内的水路运输以及沿海的港口运输领域中,从而构建统一的海上运输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2]李章军:《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3]孟雨:《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再思考》[J],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2卷第3期。

篇8

关键词: CNBECT 高职院校 商务英语专业 课程设置 启示

引言

2006年11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高职教育应“加大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力度,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衡量学生的就业能力的‘双证书’制度应大力推行”。在当前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教育并重的发展趋势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高职学生就业的准入证。而“全国国际商务英语培训认证考试”的诞生为商务英语专业建设与改革提供了积极的指导意义,因而有必要从考试的要求探讨商务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的改革。

一、传统商务英语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教育与普通教育混淆概念。

很多高职院校开设《听力》、《口语》、《英语语法》、《英语阅读》、《高级英语》、《英美概况》、《英美文学》、《英美报刊选读》等课程,并增开几门专业课程,如《外贸函电》、《商务单证》、《外贸会话》,以显示其专业特色,但其设置仍为“普通教育”课程设置,实为换汤不换药。而且有些教材仍为本科教材,且授课地点大都在教室或语音室,讲授以教师为中心,专业知识与生产应用、实践技能与专业岗位的联系不够紧密。

(二)课程设置方式不当。

很多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没有到外贸公司、涉外企业等进行深入调查,也未真正对从业岗位及其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进行分析,而是利用网络查询、电话咨询等方式,模仿本科学校及兄弟院校的课程设置完成课程设置,未能对本专业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严谨的论证。

(三)课程体系不够完善。

传统的老三段课程设置模式由于过分强调分阶段教学,使得各个阶段相对独立,缺乏连贯性和沟通性,且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的一些知识相对重复;在课程体系的时间安排方面基本上按照先基础英语,后专业英语,先汉语,后英语的过程。这种弊端在CNBECT被推行之后就显现出来:传统课程设置的教学无法与CNBECT同步,学生若想获得资格“证书”,就必须花时间和金钱参加考前培训,学校也需要重新组织考试,且通过率不高。

三、CNBECT对商务英语专业课程设置的启示

高职院校要想彻底实施“双证书”制度,就必须打破传统的课程设置模式,将“证书”考试的国家职业标准和考试大纲直接纳入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中。

(一)改革英语语言模块和商务模块课程,使其具备强烈的专业特色。

《全国国际商务英语培训认证考试》表明,考试有其强烈的专业针对性,主要是英语语言方面和商务方面的知识融合在一起。高职院校学生由于在校时间短,上课时间有限,可以考虑删去英语语言模块中的某些课程,如《语音学》、《词汇学》、《英美文学》等,而把其内容纳入《综合英语》的教学中(分4学期授课,但须缩短课时),使英语语言模块包括《商务英语听力/口语/写作/翻译/口译/视听说/阅读》、《商务英语》、《综合英语》、《外贸函电》、《国际商务单证》等课程,使该体系既包含基础英语知识,又具备专业特色。商务模块应包括《国际贸易实物》、《电子商务》、《国际商法》等课程,并加强课程之间的联系,针对CNBECT所涉及听、说、读、写、译的内容,合理设置对应课程,使英语课程之间及其商务课程之间联系紧密,衔接性强。

(二)重新考虑课程的时间安排。

基于学生水平的考虑,传统的课程设置一般是按从基础课到专业课程进行设置,首先开设基础课程,然后开设专业课。而自CNBECT推行之后,可以重新考虑课程设置的时间安排,尽量在考试之前完成相关主干课程的设置。第一学期开设汉语的商务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物》等,为专业英语如《外贸函电》、《商务写作》等做铺垫,第二学期开设《外贸函电》,使学生在大一准备CNBECT的时候具有理论基础,第四学期开设《商务英语翻译》等课程,第五学期开设《商务英语写作》,这样如果学生第四学期没有获得证书,可在第五学期继续考试。总之,课程设置要尽量把与CNBECT相关的主干专业课程靠前排,使学生在考试时对考试内容做到胸有成足,以获得就业资格证书,为学生就业做准备。

(三)大胆改革课程内容,把考证内容融入课程教学计划。

由于CNBECT涉及听、说、读、写、译的内容,因此将对应课程针对考证内容,改变授课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之中,可使学生免于课外培训,使学生既省时又省力。教师应避免用纯汉语教学,至少使用英汉双语教学,使学生在学习商务知识的同时,加强英语学习,进一步强化基本素质。课程内容要不囿于某本教材的内容,例如鉴于CNBECT中涉及的日常问候、接听电话、约会安排、产品描述、价格谈判等商务活动,在授课《商务英语听力》时,可就上述内容进行模块设计,并查找听力资料,设计练习项目。例如接听电话是外贸接待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由于从业人员总是与英语的各种方言打交道,如印度英语、澳大利亚英语,这些英语方言很难听懂,教师在授课时可以收集不同的电话素材来训练学生,且把考证内容纳入期末考试中,以改变以往考试与考证分离的状况。

(四)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

CNBECT对学生的交际能力是一个考试重点,因此应加强学生实践环节的比重,在教学中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模式。目前高职院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模式的实施还存在困难。如很多教师是非双师型教师,虽然懂英语,但缺乏国际商务专业知识,或虽然有商务理论知识,熟悉外贸流程,但缺乏实践经验,而到各外贸公司聘请行家并不完全可行,因而此环节还需通过教师深入企业、请企业对老师进行培训、教师利用寒暑假到外企兼职、教师考取考官资格证书等方式提升自己。在实际教学中,教师须创建以观摩为主,实地实践为辅的模式。观摩分为校内和实地形式,校内观摩主要是通过商务多媒体软件,观摩商务环境下的贸易全过程,实地观摩是到实习基地从事商务活动操作要领和技能。通过校内实验中心、校外实习基地和教室三个实践平台,实现商务谈判、外贸函电、国际单证和票据的填制、商务翻译等课程的实践。任何与专业相关的课堂,都要体现学生的实践活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学、做”一体化,同时CNBECT的模拟和实践还要包括对口语考试部分流程及考试形式的实践,以使学生在考试的时候做到胸有成竹。

结语

高职院校要想真正实施好“双证书”制,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国家职业标准和考试大纲直接引入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中,使职业标准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中有所体现,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必须提前进行就业市场的检验,以为就业做准备。

参考文献:

[1]Mark Ellis,Christine Johnson.Teaching Business English[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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