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5 06:04:5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山行教案,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教学内容:人教版六年级上册75页扇形。
教学目标:
1.知道弧、圆心角、扇形的概念,了解扇形的大小与圆心角和半径的关系。
2.经历扇形的认识过程,初步感知圆心角是90度和180度的扇形与圆的关系,能按要求画扇形。
3.通过生活实例,感受数学之美,了解数学文化,提高学习兴趣。
教学重点:
知道弧、圆心角、扇形的概念,了解扇形的大小与圆心角和半径的关系。
教学难点:扇形的大小与圆心角和半径的关系。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知
(出示PPT)我们认识了圆,你能根据这个图说说你对圆的认有哪些?
学生汇报,明确有圆心、直径、半径、圆内、圆上、圆外等知识。
【设计意图】通过这样的设计,让学生找到新旧知识的衔接点。
二、联系生活,导入新课
师:老师在认识了圆之后,在生活中找到了这样几幅图,它们与圆的有关知识间有怎样的联系呢?这节课我们就来研究与此有关的知识。
(出示主题图)这三幅图有什么共同特点?
学生汇报,明确都有“扇”字
师:脱掉生活中这些图的美丽外衣,就是我们数学中的扇形。(板书课题)
【设计意图】由生活中的实物图抽象出数学中的扇形,学生初步感知扇形。
三、自主学习,探究新知
(一)探究弧、圆心角和扇形的概念
1.学生带着问题自学数学书75页的内容,教师巡视指导。
(1)什么是弧?
(2)什么是扇形?
(3)什么是圆心角?
(4)用笔在自己的圆上标出弧、圆心角、和扇形。
2.学生展示汇报,教师板书
3.巩固练习
(1)图形中涂色的部分,哪些是扇形?
(2)下面各图中,哪些角是圆心角?
【设计意图】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地进行自学,既学习了弧、扇形、圆心角的概念,又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通过判断练习,进一步明晰对概念的了解。
(二)探究扇形的大小与圆心角的关系
1.认识圆心角是180度和90度的扇形,同时感知圆心角的大小与扇形的大小关系。
2.通过观察图,交流讨论,得出结论。
(PPT出示)
r=3cm
r=3cm
小结:同圆或等圆中,扇形的大小与圆心角的关系是同圆或等圆中,圆心角大(小),扇形就大(小)。
(三)探究圆心角相等的扇形的大小和半径的关系(圆心角都是120度)
(PPT出示)
r=4cm
r=2cm
学生观察,交流,得出结论:圆心角相等,半径长(短),扇形大(小)。
四、学以致用
(一)指出下列物体中的扇形(课本76页1题)
1.学生指出物体中的扇形。
2.学生找出生活中的扇形。
(二)判断,并说明理由。
1.顶点在圆上的角是圆心角。(×)
2.在同一个圆中,圆心角越大,扇形的面积就越大。(√)
3.扇形不是轴对称图形。(×)
4.同一个圆内,圆心角越大,对应的弧线越长。(√)
(三)画一画:画一个半径是2厘米的圆,再在圆中画一个圆心角是100度的扇形。
学生动手操作,并汇报交流画法。
【设计意图】通过综合练习,巩固新知,掌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欣赏生活中扇形的美。
(PPT展示)
【设计意图】感受数学之美,了解扇形在生活中的运用。
六、拓展提高
(一)通过实物图介绍扇环
(二)求扇环的面积
1.独立思考解决
2.全班交流
【设计意图】通过这样的设计,介绍扇环知识。知道扇环是圆环的一部分,其面积大小与内外半径长短、圆心角大小有关。
七、课堂总结:本节课学了什么内容,你有何收获?
板书设计:
扇
形
一条弧和经过这条弧两端的两条半径所围成的图形。
扇形的大小:圆心角
(同圆或等圆)
半径
(圆心角相等)
B
A
弧
圆心角
O
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公交的定制化,充分满足人们的出行需要,是智能公交系统发展的目标。 然而近年来中国智能公交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过于追求先进性、忽略实用性、运营效果不理想、动态调度尚待充分开发等问题。而“西安市定制公交APP”基于中国公交系统现状,通过对公交调度系统和调度特点深入分析,在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和大数据的支持下,结合动态交通状态信息,将智能化算法引入到公交运营调度中,建立了基于动态数据,兼顾乘客满意度和企业效益的动态调度优化模型。
[关键词]运营模式、可行性、定制公交优势
中图分类号:U49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3-0323-01
一、西安定制公交运营模式
西安定制公交根据乘客出行需求来设计定制公交运行线路和站点的公交服务模式,为具有相同出行需求的人群量身定做一种公共交通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舒适、经济、环保的优势。定制公交信息作为一种对现代城市公交管理系统的全新尝试,其在技术上并无太大、太繁琐、太难实现的问题,根据整个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乘客提出交通需求―在线填写信息、出行需求等表格―公交集团设计最优线路―在定制公交平台上招募乘客、预定座位、在线支付―开行商务班车。
定制公交可以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同时车辆保证每位乘客均有座位,配置高速无线网络,提供舒适的乘车。
定制公交具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对于乘客而言,其出行成本远低于使用出租汽车和私人小汽车的出行成本;对于政府,除购置车辆外不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西安市已经形成了明显的白领、商务人士聚集圈,对定制公交服务有一定需求。西安高新区、曲江新区等上班族收入水平较高,可以接受较高票价的定制公交服务。而如今西安市的地铁虽然便捷,但是线路网还不够完善,大部分上班族不能一站直达,经常需要一次甚至多次换乘,极大地消耗精力。
定制公交系统主要包括乘客单元、线路和车站、车辆选购、运营管理、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定制公交乘客招募主要通过建立定制平台来实现线路走向。站点位置安排要以人为本,尽可能安排在方便乘客出行的起讫点。
二、西安定制公交的优势
2.1 乘客掌握主动权,制定线路
不同于常规公交和通勤班车,定制公交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主动权完全交到了乘客手上。乘客根据自己通勤需求,“定制”符合自己的“公交车”。
2.2 乘车环境舒适,设备齐全
定制公交具有 “一人一座”的优点,不仅可以保证乘车环境舒适,乘客在上下班途中还可以“补觉”,大大降低了疲劳程度,而不像普通公交等座、排座、占座、挤座甚至一路无座。车内装有移动影视设备,供乘客休闲娱乐;车载WI-FI让乘客随地上网办公;脚踏板增加了乘坐舒适度。
2.3 线路灵活,节约时间
定制公交能够灵活的调整运行路线,避让高峰拥堵路段,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率。其次,定制公交运行过程中停靠站较少,甚至不需要停靠,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公交专用道,确保定制公交的运行速度。再者,定制公交的线路和班次是根据乘客的需求而定的,可以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确保定制公交服务与实际出行紧密结合。
2.4 票价易于接受
根据西安市政府通知,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区出租汽车(不包含纯电动出租汽车、甲醇出租汽车、单燃料出租汽车)排气量1.8L(含1.8L)以下车型由现行起步价3公里10元降低至3公里9元;排气量1.8L以上车型起步价2公里9元。目前北京定制公交票价20km以内约为8.4元,西安市根据社会可接受的票价和成本核算制定的票价将低于北京定制公交票价,可见西安市定制公交费用大大低于使用出租车通勤的费用。
2.5 G色出行
目前,全国范围大气污染严重,其中大量汽车尾 气排放超标是造成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定制公交将许多有自驾车出行可能的市民聚集在了一辆车上,据相关部门测算,一部定制公交的开行可以替代 20-30部私家车的使用,能有效缓解拥堵、尾气、停车等问题,不仅为节能环保做出贡献,还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三、可实施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机动化水平显著增加。一方面城市中心区域和居住地通勤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城市交通中私家车出行比重大幅攀升。两种叠加效应下城市交通已经不堪重负,同时恶劣的交通环境又使机动车尾气排放性能大幅降低,城市环境也越来越差。
因此,应该选择选择以最有活力、综合效益最好的公共交通为主,私家车和其他方式为辅的互补通结构。与此同时,作为新型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的定制公交则发挥出无比卓越的优点,以已开通此项服务的北京、天津、济南、青岛为例,其全方位的管理模式,通过向广大乘客群体争求路线起止点,科学设计路线,合理安排道路,精心调度车辆以及乘客对其体验上的满意度调查,进而满足乘客对公交快捷、方便、舒适等方面的需求。
由于西安城市规模不像北京等一线城市那么大,而且社区分散,规模也较小,乘坐定制公交的乘客也相对分散,故而二线城市的定制公交在运行线路和站点的选择上,并不能像一线城市那样 “一站直达”,可以采用 “多对多模式”,用最优的路线将分散的乘客串联并送达各自的目的地。
政府、企业等相关各方,给予定制公交更大的支持,让市民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西安公交的发展规划中,定制公交是未来的一个重要方向,定制公交的服务对象更广。因此西安定制公交系统的建设从各种因素来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现代女性;易安词;真善美
一、易安词之“真”
高尔基说:“文学是巨大而又重要的事业,它是建立在真实上面的,而且在与它有关的一切方面,要的就是真!”李清照就是中国历史上在词中以女性的身份、女性的口吻、女性的视角抒写自己真情实感的第一人。正如胡云翼在《中国词史大纲》中深切地说:“以前一切男性词人所的闺情, 所的妇人语放在清照面前, 都要黯然失色。”刘勰也曾说过:“岁有其物,物有其容;情以物迁,辞以情发。”[1]。清照时时遵循着“字字如肺肝出”的宗旨,以其自身的真感,写出篇篇令人惊叹不已的佳作,千百年来深受读者的喜爱。历史上也曾有过一些男性词人拟写女人之态、女人之情,但正如龙榆生所说:“易安伤离之作,大抵皆为明诚而发,所谓‘女子善怀’,充分表其浓挚悲酸情感,非如其他词人之闺情,终有隔靴搔痒之叹。”(《漱玉词叙论》,《李清照集笺注》引)[2]并未真正的将广大女性的“真”恰如其分的表现出来,因此李清照的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如《浣溪沙》[3]:“秀面芙蓉一笑开,斜偎宝鸭衬香腮,眼波才动被人猜。一面风情深有韵,半笺娇恨寄幽怀,月移花影约重来。”这首词李清照善于抓住一瞬间的动作,从侧面描写女子的笑脸和潜藏心底的爱情苞蕾的情态,她大胆的展开半张素笺,挥动一只彤管,把一腔思念、与幽怨一股脑的倾泻给自己深深依恋的意中人,朦朦月光里,憧憧花影下,一对玉人相依相偎,倾诉着相思相爱的情话。这首词就是李清照年轻时的真实写照,她没有压抑爱情所带来的快乐,相反,却把爱情和生活给自己带来的愉快和幸福表现得淋漓尽致,让人们一起分享她的快慰。让读者跟着她的悲而悲,跟着她的喜而喜。展示千百年前的她大胆天真、活泼可爱以及期盼爱情的细腻幽深的情感,把对爱情和生活炽热的追求表现得淋漓尽致。清照词能够如此之真的表达自己的真性情,真情致,真的让人忘了这已是相隔千年,完全是现代女性意识的体现。
二、易安词之“善”
鲁迅在谈到“真善美”作为文学批评的美学标准时,曾把“善”置换成“前进”一词,即不仅有利于社会前进或是进步的意思,而且有利于个体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实现人的本真性,自由自觉的内本质。[4]在中国宗法社会,封建专制制度及其政治道德思想的历史土壤下产生的男尊女卑和三纲五常,深深的禁锢了中国古代女性对生活的渴望、对爱情的向往和对自我价值的追求。李清照在我国女性文学历史上树立了一座丰碑。她在《词论》中“历评诸公歌词,皆摘其短”,她的诗文骈赋都针砭时弊,表现出超越当时男性的视野与才情。《云韶集.词坛丛话》对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价:“李易安词风神气格,冠绝一时,直欲与白石老仙相鼓吹。妇人能词者,代有其人,未有如易安之空绝前后者。”李清照在《浯溪中兴颂诗和张文潜(两首)》深刻的指出了唐朝安史之乱是由唐玄宗的荒无道、臣僚间相互勾结、奸佞大臣导致的。她以高度的政治眼光,借古讽今,直接批判最高统治者的昏庸无能。
李清照不是只知道吟风弄月、儿女情长,而是在内心深处从来没有忘记过自己的国家。如《夏日绝句》“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婉约中带有豪放,柔弱中带有坚韧。“过江东”三个字在当时来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字眼,清照却相当大胆的写在了词中,并很巧妙的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真可谓是神来之笔。这首诗使我们更加强烈地感受到在她的诗中所表现的那种爱国热忱和对最高封建统治者极为不满的批判精神。在关键时刻,她作为一位女性以“金刚怒目式”的雄壮崇高之气挺身而出,站在历史的前端,站在了政治的风口浪尖上,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她以女性的视角,勇敢的在封建社会公开的表达了她对爱情的向往和自己内心的感受,并将自身的命运与民族的兴衰联系在一起,关注社会状况,体现了女性的真正价值,也鲜明的反应了女性价值的觉醒,她强烈的女性意识是末代文明与近代文明接轨的标志。[5]
三、易安词之“美”
缪钺在《诗词散论》中说:“有理想、能超脱,用情而不腻于情,赏物而不至于物,沉挚之中,有轻灵之思,缠绵之内,具超旷之致,言情写景,皆从高一层着笔。”易安词不仅词美,而且意美。谢天振最早提出“文化意象”这个概念名词,文字作为文化意象的载体,是从语言层面上处理文化意象的重点。意象是中国文化特有的范畴,很早就出现于中国古典哲学、美学与文论中。意象是诗歌的灵魂,诗人通过意象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来传染和沟通读者。李清照的诗词中不乏各种形态多样的意象:花、草、木、酒、风、雨等大量丰富的意象,在她看来“一切景语皆情语”。花是她生命的一种寄托,是她情感的升华,是全部性情的写照。从她娇羞盛开的明艳之花,到“瘦”、悲凉的飘零相思之花,到憔悴孤独的毁灭之花,无一不是流露出了她生活的全过程。郁达夫:“一粒沙里见世界,半瓣花上说人情”。她知花、爱花、赏花,她存留的65首词中,写花得有54首,梅花(青梅、红梅、白梅)、牡丹花、芙蓉花、莲花、桂花、等等。
现在我们以梅花为例,如:《孤雁儿》[6]藤床纸帐朝眠起,说不尽、无佳思。沈香断续玉炉寒,伴我情怀如水。笛声三弄,梅心惊破,多少春情意。小风疏雨萧萧地,又催下、千行泪。吹箫人去玉楼空,肠断与谁同倚。一枝折得,人间天上,没个人堪寄。这首词词人赏着梅花,听着《梅花三弄》,忽然想到了自己的丈夫,内心的孤独寂寞达到了极限,物是人非,下片中词人用典,折一支梅花,天上人间却无处可寄,梅花的意象美贯穿全词,统领全篇,将词人内心的真实情感表现得淋漓尽致,美的审美价值更是溢于言表。梅花清雅而不庸俗,空灵而不板滞。范成大说:“梅以韵胜,以格高”。李清照也是非常喜欢梅花的,常常以梅花自喻,“将自我情感体验和认识自觉化为外界对象的认识形式和表现形式,使自己的个性气质升华为作品悲喜交融的抒情情调和艺术形象的个性气质,从对象自我化进而自我对象化形成了创作的个人风格”。[7]
李清照以其独特的情感把传统的审美情兴发挥到了高超奇妙的浑然天成的意境。她用丰富细腻的情感去感受四时推移,沧桑变迁,物是人非。宗白华在《中国艺术意境的诞生》中说: “中国艺术意境的创成, 既须得屈原的缠绵悱恻。缠绵悱恻, 才能一往情深, 深入万物核心, 所谓‘得其环中’”。[8]不论是写“ 雨疏风骤”后海棠的《如梦令》, 还是写“ 纵爱惜, 不知从此, 留得几多时”的《多丽》, “薄暮、细风吹雨、欲谢恐难禁”梨花的《浣溪沙》, 亦或是“看取晚来风势,故应难看”梅花的《清平乐》, 其它如“ 湖上风来波浩渺, 秋已暮, 红稀香少。”《怨王孙》“ 门外谁扫残红,夜来风。”《怨王孙》, “ 风住尘香花已尽、日晚倦梳头。”的《武陵春》都有浑然天成的意境。宗白华之“环中”对词而言可能即是况周颐之“词心”,而李词深得其妙, 才能把缠绵的离愁指归到情感的核心, 而获得一往情深的艺术魅力。整个情感发展既变化多姿, 曲折有序, 又层层加深, 步步扩展, 情感力度浓度深度渐次加大, 从而使全词浑融一气, 妙若天曲, 达到情深邈密的境地, 颇有曲径通幽之佳境。
结束语:
李清照深得婉约词的精髓,她的词平易而不俚俗,雅饬而不繁缛,辞淡于水而味浓于酒,不管是抒写爱情生活的真情实感,还是抒写夫妻别离刻骨铭心的相思之痛,亦或是国破家亡、悲欢离合、忧国忧民之情都从根本上反映人类的自身情感,心理的历程与变迁,以及与人密切相关的道德伦理等,她注重表现女性情感世界,充分展示了其个性,揭示了女性生活中婉美、多情的一面,构成了一部女性情感历程的巨著。李清照的词作融合了内心情感的“真”和艺术风格的“婉”,并且达到了“真”与“婉”完美统一的境界,真正达到了“真”“善”“美”的统一,从现代女性角度具有很高的审美价值。
参考文献:
[1] 范文澜.文心雕龙注[M].北京:中华书局,1958.
[2] 转引自徐培均.李清照集笺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3] 唐圭璋.《李清照词鉴赏》.齐鲁书社,1986年4月版,第14页.
[4] 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1.
[5] 余爱春,梁迎春.《女性自我的意识与张扬――论李清照、舒婷创作中的女性意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
[6] 薄震元.《中国艺术意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3页.
【关键词】交通;冲突技术;行人安全;改善
近些年来,我国在城市的道路设计过程中,对路口,路面等的设计主要考虑的是机动车的需求,对行人安全的发面考虑的比较少。从近些年的所有交通事故数据信息显示,行人出现的交通事故所占的比例相当的大,那么怎样才能减少行人交通事故的产生,从而确保行人的安全成为我们必须要研究的议题,这样可以不断强化城市道路整体设计的理念。
1、交通冲突技术的概述
1.1交通冲突技术的概念
交通冲突技术是当今国际上的一种新型的技术,目前我国对该技术还没有做出准确的定义。不过在平面交叉口的安全评价中有对交通冲突的相关定义:交通冲突是指在可观测条件下,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道路使用者在同一个空间,同一个时间上相互靠近,其中一方如果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交通行为,比如车向转换、车速改变、及时刹车以及交通违章等,这时除非另外一方道路使用者也采取一些相应的避险行为,否则很有可能会发生碰撞,这种现像就称之为交通冲突。
1.2交通冲突的类型
其实交通冲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比方说按照交通冲突的严重程度、交通冲突的角度、交通冲突体的类别、车辆的行驶轨迹等方面都可来分类。其中,根据交通冲突的严重程度,也就是交通产生冲突后有可能造成的结果,分为非严重型冲突和严重型冲突两种。
非严重型的冲突是指道路行驶者在通过某个地方的时候存在着与其他道路行驶者的靠近,同时需要采取一些避险行为才能躲过事故发生的一些交通事件。它最主要的特征是道路行驶者在过程中会感觉到到心里上有一定的压力,有必要去采取一些避险的行为,同时该冲突有着比较充分的判断时间。
严重型交通冲突发生时,道路行驶者可以感受到非常大的心理压力,此时必须要采取快速并且有效的紧急避险行为;由于从感知到判断再到行为的整个过程会很短,这时行驶者就不能再有任何的犹豫或者是动作上的失误,否则就会引起严重型交通冲突的发生。
2、出现行人冲突的原因
2.1人为原因
人为原因而引起的行为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一般情况下,行人在穿越马路的时候对危险的感知能力不够,闯红灯的现象已经再普遍不过了,因为很多人都想在过马路的时候节省一些等待的时间,另外大部分都会认为机动车肯定会让着行人,再加上人们都爱效仿,刚开始是一个人闯红灯,后来变成大家都闯,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交通混乱的局面,甚至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为了能够减少交通拥堵以及交通事故的发生,行人应该要不断的增强交通安全的意识;第二,行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道路在设计的过程中,往往是为了满足大部分的需要,可是对于那些弱势群体,比如残疾人,小孩儿,老年人考虑的就比较少,正因为他们行动上的不方便,为交通增加了不少的安全隐患;第三,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一般都会很自然的认为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在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的时候很多人都不会减速,有些驾驶员甚至酒后驾车,这些都给行人的安全增添了很多的风险因素。
2.2行人设施设计的不合理
行人设施设计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行道设置的不合理。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的分离形式也对行人的冲突影响很大,很多时候,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在一起,给交通增添了更多压力的同对给行人的人身安全也带来了威胁;第二,由于非机动车车道和人行道的高差设计不太合理或者是人行道和周围地面的高差没有做出明显的标志,行人就很容易在走路过程中被经常绊倒,人行道与周围地面的高差一般情况下是在10到20厘米;第三,人行横道的设置也不太合理。交通信号的交叉口是行人安全非常薄弱的地方。如果人行横道设计的比较宽,那么会增加全红的时间,同时还会造成机动车的延误;如果人行横道设计的比较窄,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不容易通过,从而增加闯红灯的人数,更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和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人行横道宽度的影响因素比较多,在生活中设计不合理的现象也是普遍发生。
2.3对交叉路口控制的不合理
交叉路口控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标线以及交通标志分配的不合理。有些道路交叉口由于缺少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或者是设置的地点不太合理,无法对道路行驶者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这样也很容易引起交通混乱,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二,不合理的信号设置。对于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更多时候考虑的是机动车,为行人的安全考虑的比较少,红灯设置的时间比较长,超出了行人可以接受的时间等待范围,绿灯设置的时间比较短,行人就没办法顺利的通过,无形中增加了闯红灯的人数,交通冲突发生的概率也会相对提高。
2.4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在交通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其中有一个问题比较严重,就是行人在人行横道绿灯的时候可以进入,但如果行人还没有走过人行横道,信号灯就变红了,同时车辆的信号灯变绿,车辆可以行使,这时过道的行人就很容易与车辆发生交通冲突。这种情况下行人的人身安全就根本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据相关调查显示,行人冲突大部分是因为这一现象所致。
3、如何减少和改善行人冲突
在交通冲突的中,行人冲突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行人的安全问题必须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了能够减少人为冲突的发生,以下几点方法可以对这一现象作出相应的改善:第一,一定要逐步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及自身的文明素质,相应增加学车的难度系数,加大对道路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另外,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要对那些弱势群体,比如说小孩儿,老人或者残疾人一定要学会礼让;第二,提高行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对于闯红灯的人员相关部门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还可以增设更多的交通文明岗,做好文明交通的宣传,逐步培养和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第三,国家要对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做出进一步的完善;第四,交通管理部门要仔细检查各种交通标志,对于那些不合理的交通标志要做出修改让其合理化;第五,对于交通信号灯时间的设定一定要合理,必须要根据交通区域的实际情况去设置信号灯的时间。
4、结语
综上所述,相对传统的行人安全评价方法来说,交通冲突技术在目前的交通安全评价领域中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它可以减少传统评价方法中的一些缺陷,不用再对全部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就可以很快的得到答案。交通冲突技术是正确认识交通安全状况,确定地区交通安全改善情况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刘运通.道路交通安全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构建和谐的目标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解决我区公办学校教师和干部职工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和改善我区公办学校教职工居住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我局成立教职工保障性住房余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
三、申购余房对象及条件
申购余房对象:本次余房申购对象为我区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区教育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2016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未享受房改或参加集资建房的教师和干部职工。申购人员须填写《市区教育局教职工申购住房调查表》,经学校(单位)初审并公示后,报教职工保障性住房余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申购原则
余房申购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五、申购标准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的规定》(琼办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被评为高级、特级教师,可申购100㎡或85㎡住房;被评为(任命)一级教师、科级干部,可申购85㎡住房。其他干部职工可申购85㎡住房.
六、预售价格
暂按《市物价局关于市新大洲教师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价格的通知》(海价〔2016〕172号)、《市物价局关于市侨中里教师公寓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价格的通知》(海价〔2016〕173号)、《市物价局关于市白沙门园丁大厦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价格的通知》(海价〔2016〕174号)文件暂定预售价格为:侨中里教师公寓3900元/㎡,新大洲教师住宅小区3950元/㎡(以上三个项目的价格均不含车位)。楼层价差为:一至七层和顶层按基准价计,从八层起(含第八层)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加10元。住房最终价格以工程竣工后审计决算结果为准,多还少补。
七、申购、换购报名截止日期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余房申购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将《市教职工保障性住房余房申购方案》下发,各学校(单位)务必在显目位置张贴此方案,做好宣传及部署工作。直属公办中小学校申购人员须填写《市区教育局教职工申购住房调查表》,经学校(单位)初审并公示后,截止2017年2月2日前报余房申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八、房源分布
侨中里教师公寓15套100㎡余房,新大洲教师住宅小区,200套85㎡余房。
九、计分方法
各学校单位负责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双职工、申领独生子女证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申请人的工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独生子女、军属等情况进行记分,计分时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计分办法如下:1.在职职工工龄分:一年记1分,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记。2.在职教师和局工作人员教(局)龄分:一年教(局)龄记1分,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记。3.学历分:博士研究生13分,硕士研究生11分,本科9分,大专7分,中专5分,中专以下3分。多个学历的以最高一个学历进行记分。4.职务(职称)分:(1)教师:高级45分、一级40分、二级及以下35分。(2)行政:正处50分、副处45分、科级40分、科员及以下35分。(3)工勤人员:高级技师40分、技师35分、高级工30分、中级工28分、初级工26分、普通工人24分。以现聘最高一个职务进行记分。5.配偶为区属学校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计15分。6.已申领独生子女证的计3分。7.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计3分。
十、总房款付款方式
(一)首期购房款缴交的标准及时间
首期购房款缴交标准:100㎡缴交12万。85㎡缴交10万。首期购房款缴交时间:申购人选房后,应在选房次日起10天内,到指定银行缴交首期购房款,并将缴款回执单及时送海甸岛沿江三西路15号601室申购经办人确认,并领取缴款收据。
(二)贷款方式付款
申购缴交首期购房款后,其余房款可以向银行贷款支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具体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如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足所应缴的其余房款的,购房者应在三日内补足。
(三)分期付款方式付款
1.“侨中教师公寓”购房者其余房款按以下工程进度支付:第二次付款:工程建至第十二层时,支付至购房总价款的70%。第三次付款:工程建至第十六层时,支付至购房总价款的90%。第四次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支付10%的购房余款。
2.“新大洲教师小区”购房者其余房款按以下工程进度支付:第二次付款:工程建至第七层时,支付至购房总价款的80%。第三次付款:工程建至第十二层时,支付至购房总价款的90%。第四次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支付10%的购房余款。申购人交付首期购房款后,由于其他原因需办理退房、退款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局审查小组审核、市局领导批准后办理退房、退款手续。房款结算:房屋面积以市房产部门测绘(含公摊)为准,最终价格以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的审计决算结果为准,缴交房款多还少补。申购人如未按规定时序付款,按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处理,经市局领导小组审核后,退回已预付的购房款,退还活期利息。
十一、选房办法
余房分配由区教育局派人,按分配给本区余房的套数抽签选定房号,再按计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为第一号、第二号…..依次类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最终确定选择房号的顺序号。如果申请人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排名抽签的,在同分的范围内排名自动延后。第一顺序号为第1个开始选择房号,依次在标准房号当中任意选择一个房号,房号选择好后,工作人员将已被选择的房号及时公布,选定好房号后不能变更。在第一顺序号选择房号时,第二顺序号申请人由工作人员带领下候场。第一顺序号选择好房后到现场登记处登记,余下依次类推。所有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选房现场,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进入选房现场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鉴于中职生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就业的困难形势,加强会计专业教师的教学培训,提升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及加强学生的学习方法指导变得极为迫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中、初级实用型会计技术人才,是摆在我们会计教师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而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改变会计教育观念,加强和改进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办好中等职业学校的会计教育、实现中职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关键。
一、实践性教学是实现中职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中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特征是以培养中等技术应用性专业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一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等特点。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
实践性教学是职业会计教育的重要特征,离开了实践性,什么技能、技巧、运用能力、操作能力等等,就无从谈起。作为职业教育的会计专业,面对经济全球化、面对新的会计环境,必须高度重视会计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加大实践性教学的比重,使每个学生都能成为技能高手、管理高手。只有这样,才能使中职会计专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实践性教学的好与坏,是影响中职会计专业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环节,是中职会计专业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二、目前中等职业教育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现状
尽管中职会计专业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中初级应用型会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但从目前的教学效果看,培养出的人才,在实践技能方面与社会需求相差甚远,甚至引起用人单位强烈不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教育观念、教育思想尚未转变。在会计教育观念、教育思想上,没有完全脱离应试教育模式,过度的重视会计知识的灌输,强调会计知识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完整性。面对接受直接会计经验为目的.强调按照职业活动体系来组织会计教学强调会计知识的实践性、需求性和应用性,重视培养学生的会计操作能力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
(二)课程设置没有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点,实践性课时偏少受过去计划经济和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在会计课程的教学计划上仍偏重理论性教学,实践性教学课时数偏低。职业教育强调的是‘‘用什么学什么”。理论教学的任务是传授从事相应职业所需要的最实际、最基本的知识.能为技能教学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以够用为度。然而传统的会计专业在教学计划上仍重视理论性教学,轻视实践性教学,不能满足专业应用技能的培养要求。
(三)在会计实践技能的训练方式上,采用封闭式训练很多学校都配有专业的会计模拟实验室.采用封潞式的训练形式。即按着教学进度计划,首先进行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然后期中、期末或基础理论全部学习完毕后,利用一段时间在教室或模拟实验室完成所谓的实践技能训练,造成会计专业理论与会计实际严重脱节,结果是既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又浪费了学生的宝贵时光。
(四)教师的实践经验缺乏。教师队伍的现状使会计专业的实践性教学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中职教育是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开发劳动力资源、直接向社会输送实用性人才的重任,这就决定了它对教师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对专职教师队伍的建设有着特殊的要求。而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部分是普通高校毕业学生,从学校到学校,没有实际工作经历,自身动手能力不强,熟练的操作技能也就谈不上,对学生只有“纸上谈兵”传授一些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中职教育的能力本位原则也就难以有效的落实。
三、改进中职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建议
(一)加强会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中职会计专业教师的理论水平。会计教学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中职会计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要获得良好的会计实践教学效果.必须首先提高会计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而当前的情况是,大多数中职会计专业教师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任教的,实践能力较为薄弱,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综合提高中职会计专业教师的实践水平,是提高会计教学水平的关键。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鼓励教师到企业去实习.建立教师实践基地。
(二)加强学习方法指导在课堂教学中应注重学法指导,培养学生阅读,分析思考,运用已学知识等能力。比如,可以由教师限定阅读内容提出问题,或者学生带着问题阅读,或者阅读后让学生相互讨论教师加以总结引导等方式,达到让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目的。对于一些容易混淆的经济业务,如企业债券,可先让同学们讨论、分析、比较,最后教师参与,从而让学生分清区别和联系,正确处理经济业务。对学生记忆方法的指导,一是将教材中抽象说法具体形象化;二是将难记的概念进行分解,在理解基础上记忆。
(三)加强会计实践教学促进学生会计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会计职业教育的一项主要任务。中职会计教育院校应该建立一个会计实习基地,模拟企业的经济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的环境中实际操作,既获得感性认识,又加深对课本内容的理解,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也提高实践能力。要让学生了解实践操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实践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实践操作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将书本知识转化为操作技能,指导老师根据实践操作的情况及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并记入档案。组织会计实践教育,应贯彻以下原则:(1)教学实践性原则。通过对某一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实践,可以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2)教学直观性、形象性原则。通过实践操作,让学生掌握技能和技巧,从而获得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3)教学系统性、一贯性原则。会计实践可以让学生从操作上把所学的知识回顾一遍,达到对会计核算各种方法的系统、连续地运用。
行政判决书
(2000)鲁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周山,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职工,住胜中社区科技二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峰,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站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人:张宝珍(系第一上诉人之妻),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人:郭清海,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杜金芳,男,支队政委。
委托人:刘宝,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人:范金玉,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上诉人许周山、许峰因诉交管行政事实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东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周山、许峰及其委托人张宝珍、郭清海,被上诉人的委托人刘宝、范金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因二证人出庭作证时推翻了原来的作证内容,且经庭审质证,应采信二位证人在庭审中及法庭对其调查的作证内容。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执勤干警当时有抓拉原告行为的存在。第3号证据是第三人的陈述,第4号证据是间接证据,此二份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有抓拉原告行为的存在。第6、10号证据都不能证明原告马夹的右腋下开裂是被告方撕拉而形成。第1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执勤人员在1999年10月11日上午的执法过程中,对原告有抓拉右肩的行为;被告提交的第6、7号证据是第三人在事发当天所作的陈述,是原审第三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受到威逼、胁迫,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的陈述,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由此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周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周山负担。
上诉人许周山、许峰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对证人高淑华、李俊君证言的使用以点带面,以偏概全。首先,上诉人的律师在收集高淑华、李俊君证人证言时的程序是合法的,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律师在收集这两名证人证言时在实体上或在程序上存在什么违法之处。其次,高淑华、李俊君两证人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词与他们在庭审前向原告方出具的证人证言相比较,所做的修改只有一、两个字,将过去的“看清了”交警撕拉受害人改为“没看清”,其他情节未作修改。一审法院判决仅仅因为这一点变化就全盘否定了二位证人的证言,将其统统确定为无效证据,这岂不太片面、太机械了吗?再次,高淑华、李俊君对证言的修改是经不起推敲的。2.一审判决对摩托车加速实验结果的使用明显地袒护被告一方。实验记录载明:三次实验中,只有少数几次出现过摩托车前轮离地现象,但一审判决却以这种偶尔出现的现象给了被告方的证据以有力的支持,全然不考虑一般情况下和大多数实验中摩托车前轮不会离地的现实。3.一审判决书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对许峰的讯问笔录”过于轻信,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1“公安公文及法院公文格式样本”简单否定。首先,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在性质与使用对象上明显不同,被上诉人故意将“讯问笔录”改为“询问笔录”,其目的就是对本案第三人许峰以精神上的威胁、恐吓,就是把许峰作为犯罪嫌疑人来对待。其次,被告方对许峰的询问采用了精神和肉体双重折磨的方式。4.被告方利用职权向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施加影响,要求许周山撤诉。综上,请求确认交警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存在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上诉人许周山的人在向证人高淑华、李俊君收取证据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告知证人是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证人为上诉人作了证,这一作法使证人证言失去了证据作用,不具可采性。而且律师还动手修改了证人高淑华的证言材料,并让高淑华抄了一遍后将原稿销毁。2.庭审中证人高淑华、李俊君改变证言是原告人使用欺骗手段取证的必然结果。被上诉人在此案进入诉讼过程后自始至终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证人收集证据,也没有传唤、通知任何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更没有亲自或委托其他部门单位“押解”证人到庭。《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没有规定被告不能向证人了解情况,也没有规定被告不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相反原告的律师极力反对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证人也愤然指责原告律师不该以欺骗手段收集证据。3.摩托车加速实验结果是客观事实的反映。经双方几次实验,在不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突然加速摩托车前轮飘离地面是客观事实的反映。4.上诉人横加指责被上诉人在使用讯问笔录上存有违法行为。这是上诉人对法律掌握不准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5.上诉人指责被上诉人在对许峰讯问过程中采用了精神、肉体双重折磨是歪曲事实。当时,许周山到医院后是交警协助医生进行医治并为其挂号、找医生,直到其单位代表和亲属到医院后才离开。将许峰带到交警大队作完笔录后,又带其到中心医院包扎伤口,考虑到许峰父亲受伤需人看护,也没对许峰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就让其亲属于当天下午将其领走。6.被上诉人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支队领导是以老乡的身份心平气和地同原告进行了交谈,劝其撤诉,主要是为减少对被上诉人的负面影响,也减少原告的经济费用。原告不同意撤诉,被上诉人也就未再强求。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高淑华2000年3月8日的证言;2.证人李俊君2000年3月10日的证言;3.第三人许峰3月26日的陈述;4.证人刘滨2000年3月12日的证言;5.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门诊伤情检验证明;6.物证照片一组及马夹一件;7.第三人许峰的驾驶证正、副证及复印件;8.出院诊断证明书及部分药费收据;9.采油工艺研究院防砂器材厂2000年4月18日的证明;10.证人徐广东2000年5月18日的证言;11.公安公文格式样本;12.胜利油田中心医院部分病历记录、长期医嘱单、住院记录等;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13.李俊君证言;14.郑安江证言、曲永太证言;15.许周岩证言之一、之二;16.仲如冰证言。
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东营市公安局、东营交通局关于《加强市区西城交通管理整顿客运市场的通告》,证明济南路、泰山路禁止机动二、三轮车通行;2-5号是证人证言,分别是4个执勤交警的陈述材料。6.1999年10月11日对许峰的讯问笔录;7.1999年10月11日许峰的陈述材料;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8份证据证明交警在执行公务期间并没有抓拉上诉人的行为,而是因为许峰明知自己违章驾驶又不愿接受交警的检查,加速急转弯摔到造成此次事故,事故责任应自负。
庭审中被上诉人提出1号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许峰在济南路上行驶违章,第2-5号证据证明许峰不听检查造成伤害,第6、7号证据证明许峰违章驾驶,而被上诉方的行为不违法,第8号证据是法律规定。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呈交的2-7号证据提出下列异议:认为2-5号证据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第6、7号证据是在本案上诉人许峰正在办理工作调动期间,部分内容是按被上诉人的意思所作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提出11号证据证明当时被上诉人用的笔录头把询问改为讯问是对许峰的威胁,是把许峰当成犯罪嫌疑人对待。
被上诉人答辩称:许峰被带到交警支队后,交警不仅未对许峰施加任何压力,而且还帮助许峰打电话找人、买饭,并带许峰到医院包扎伤口;用“讯问笔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的。至于2-5号证人证言是为说清当时的事实而出具的陈述材料,其效力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1、2、13号证据认定为无效证据。第3、6、10、14、15、16号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经过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认定。第4号间接证据不予认定。第5、8、9、12号证据是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证据,第7、1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认定其效力。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8份证据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综上,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999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许峰驾驶一辆无牌照旧雄风摩托车,带其父许周山去胜利石油管理局照相,当沿济南路由东向西行至商业大厦时,遇执勤交警检查,因许峰自己知道是违章行驶,且未带驾照,所以绕到泰山路、胜泰路、胜旺路再到济南路,按济南路东西走向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胜利石油管理局机关附近,执勤交警巡逻车由东向西巡逻至此,当再次发现许峰的摩托车时,巡逻车便停靠在路边的隔离带边,招手示意许峰停车接受检查。此时许峰缓速行驶,准备停车,但在接近管理局机关大门时突然加速拐向管理局机关大门里面,因转弯太急,倒在大门里约四、五米处,将坐在车后的许周山摔下。许周山被摩托车砸伤右腿,许峰右腿膝盖也被划伤。后在交警的协助下将许周山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骨折,交警留下人员陪许周山进行检查、治疗,将许峰带到交警支队作进一步调查。
到达交警支队后,许峰提出要见自己同学的父亲周刚,交警同意并帮其拨通电话,周刚赶到后向许峰了解情况并进行安慰。许峰开始接受调查并形成笔录,之后交警带许峰去医院包扎了伤口。考虑到许周山受伤需人照顾,未对许峰进行任何处理。下午17时左右,让其家人将许峰领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1999年10月11日对许峰的“讯问笔录”、“许峰的陈述”材料,是案发当天的原始记录,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客观情况。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受到威逼、胁迫,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两个现场目击证人也出庭作证,只看到执勤交警有左手在上,右手在下的手势,并未证实交警有抓拉许周山的行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抓拉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违法行政事实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马新光
审判员 丛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