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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的建议8篇

时间:2023-11-29 17:23: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网络诈骗的建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网络诈骗的建议

篇1

民政部日前表示,将以老年人为中心,推动解决老年人在民政服务中遇到的智能技术困难,避免给不熟悉使用智能设备的老年人增加负担。基层调研发现,除去不会使用的对象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农村刚刚上手智能机的老年人,由于自身辨别能力差、缺乏正确引导,极易沉迷短视频,甚至陷入网购陷阱、主播打赏等网络骗局。

一是老年人本身辨别能力差。智能机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都是新生事物,而他们对于新事物的辨别能力差,对于短视频、网站弹窗广告、虚假朋友圈等系列网络陷阱识别能力不够,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的首选对象,例如最近频上热搜的六旬女子被短视频主播假冒明星账号欺骗,假明星账号产业链正是利用中老年人辨别能力不高进行。

二是现下网络诈骗成本低。网络诈骗一般2000元以上才予以报警立案,但是追回的概率普遍不高,且老年人在遇到较小数额的诈骗时,很难有维权意识,导致现下针对老年人的网络小成本诈骗现象频现。以常山县为例,截至10月中旬,全县仅立案统计的发案数就高达332例。

三是空巢老人缺乏正确引导。目前农村很多老年人面临子女外出务工,在使用智能手机时没有人加以正确引导的现象,导致老年人在被动接受此类新生事物时避免不了走弯路,甚至白白耗费多余的精力和钱财落入一些网络诈骗的陷阱当中。

对此建议:一是可以尝试以多种形式,例如话剧、宣传视频、座谈会进行老年人智能机使用培训。二是在推广的同时,安排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人员注重与空巢老人的结对引导。

篇2

文/新华法治

近年来,网络诈骗花样不断翻新。有数据显示,有超过三成的网民遭遇过被骗的经历,网络诈骗的危害日益严重。一项调查显示,无论是网络中介还是网络购物,网民遭遇诈骗的概率和风险正在显著增加。要防范网络诈骗,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是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的问题。网络诈骗离每个人都很近,受害的可能是自己,也可能是亲人。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的网络诈骗,人们需要擦亮一双慧眼,识别它,拒绝它,远离它。掌握以下六大招数,可应对网络诈骗。

招数1 不随意拨打网上电话

有些诈骗网站会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引诱人们拨打。这时候,人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必须先做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再考虑下一步的行动。万不可自以为是地觉得自己很谨慎、很精明,殊不知那些骗子正是抓住了人们的这种心理予以诈骗。

招数2 注意防范“钓鱼网站”

所谓“钓鱼网站”,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URL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HTML代码,以此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有些年轻人常去一些小网站看一些不雅的视频或者玩游戏,这是很不好的行为,不但危害心灵,还,给诈骗分子留下蛛丝马迹。一旦个人电脑被黑客攻击,密码之类的个人信息被盗走,将有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损失。

招数3 网购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

在网站购物时,消费者要尽量避免直接汇款给对方,可以采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一旦发现对方系诈骗,应立即通知支付平台,冻结货款。即使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也要约定先验货、再付款,防止一些不法商家偷梁换柱。此外,一定要在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购物网站购物,在支付过程中最好选择支付宝、网银等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切记不可现金转账,以免被骗。

招数4 不将私人信息告诉陌生人

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电子邮箱、QQ等相关私人信息,尽量少在网吧或公用电脑上上网。尤其在汇款给别人之前,务必向对方核实情况,以免上当受骗。警方还曾提示过人们,在网上购物接到退款电话时,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以及支付宝、银行卡的相关信息时,千万不要轻易将账号和密码告诉陌生人。

招数5 经常更换账号密码

不要年复一年地使用一个密码,如银行账户密码、QQ密码、邮箱密码等。一定要做到不定期地修改密码,不要嫌麻烦。警方建议,最好将银行卡、QQ、邮箱等与自己不离身的手机进行捆绑,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自己的网上信息。

篇3

据广州警方介绍,近年,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诈骗也相应进入多发期。为此,广州警方收集汇总6种最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法:

手法一:以购物为由实施诈骗。骗子往往通过制作假冒的购物网站实施诈骗,且通常以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产品、游戏虚拟物品等购物网站为主。这些网站看似正规,产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信誓旦旦向网民承诺可以“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一旦网民相信了,就会说“出于安全需要,你要先付一半钱”,然后又以“保证金”、“税款”等名目骗取网民的钱财。

手法二: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骗子利用QQ或移动飞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以一些知名公司或网站的名义虚假中奖信息,利用一些人贪小便宜或好奇心态、侥幸心理等,以“特等奖”、“幸运奖”、高额奖金和笔记本电脑或其他数码奖品为诱饵,借“公证费”、“手续费”、“保险费”等名目骗取网民的钱财。

手法三:利用“钓鱼”网站实施诈骗。“钓鱼”网站通常伪装成银行网站或电子商务网站,一旦访问者通过该网站进行交易,其账号和密码就会被窃取。一般通过电子邮件或网上聊天工具传播。

手法四:假借提供中奖预测实施诈骗。通过提供彩票类、股票类、类等预测实施诈骗,其方法是以“预测信息”、“内部消息”为诱饵骗取会员注册费或股票账户资金。由于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给广大彩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手法五:网上冒充亲朋好友实施诈骗。诈骗分子使用QQ视频欺骗器等专用软件,在与QQ用户聊天时截取该用户的聊天视频,并使用木马等黑客技术秘密盗取该QQ号,再与QQ号中的好友们进行聊天,并播放之前截取的视频录像,伪装成该QQ原用户骗取事主信任后,以“急需用钱”等各种借口向事主借钱,实施诈骗。由于作案过程中使用了“视频”聊天,作案成功率极高。

手法六:网上冒充贸易客户实施诈骗。此类诈骗主要针对利用电子邮箱、QQ等方式进行贸易活动的用户。骗子通过窃取有关公司的商贸洽谈内容,随后仿冒或伪装成收款方公司的电子邮箱或QQ号,向交款方公司发送信息提出汇款到指定账号的需求,骗走汇款。

记者了解到,广州一周内就发生了两宗此类案件,被害人被骗取巨额资金。

5月3日中午,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到一封署名为LAMIA LIMITED的电子邮件,被对方以冒充该公司客户要求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了存入对方指定银行账户的24万美元汇款。直至5月6日,当该公司与客户通过QQ核对情况时方才发现被骗。

5月6日中午,在某贸易有限公司上班的简女士,被诈骗分子冒用该公司总经理QQ号,要求简女士汇款60万元人民币到指定银行账户。简女士按对方要求汇款,后发现被骗并报警。

篇4

前两起案件的案情很相似,都是针对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以下简称“骏网公司”)实施诈骗的案件(以下简称“骏网案”)。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骏网在线”网站是用于点卡等电子物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而家住吉林省梨树县的马某(男,29岁,高中文化)在上网时发现了该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一程序设计上的漏洞,即用户在此平台上通过虚报利润、自己与自己交易的方式,可以使其账号内的虚拟货币“骏币”(“骏币”是人民币在骏网公司网站平台中的一种记账符号,当用户汇给骏网公司1元人民币时,其账号内就会生成一个骏币,因此人民币与骏币的对应关系是1:1)得以虚增。2005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马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该漏洞,采取自己与自己“交易”,虚报商品利润的手段,骗取“骏网公司”返还的相应数额的 “骏币”,并予以转让后提取现金,共计获利折合人民币42 561.75元。2005年12月间,家住四川省乐至县的倪某(女, 26岁,大专文化)同样发现了“骏网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这一程序漏洞,采用相同的方法骗取“骏网公司”人民币4000元。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马某和倪某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第三起案件仍然是一起利用网络程序的漏洞诈骗的案件。200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丁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臧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利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分公司赠送点卡活动中存在的程序漏洞,骗取100点虚拟卡点 (每张价值人民币10元)约57331张,共计人民币573110元(以下简称“网易案”)。后被告人丁某、臧某通过网络将上述卡点卖出,共获利367939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此案被告人已提起上诉。

与传统诈骗相比较,网络诈骗的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智能化、年轻化,犯罪客观方面呈现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和高危害性等特点。其犯罪行为方式则一般经历以下步骤:

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如有权人的身份、使用权限、密钥、通行字。“网易案”中,被告人丁某就是利用一种“黑客”软件盗取了几十个他人的adsl账号,并利用这些账号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的。“骏网案”中,犯罪人获得“核心”资格则也属于这一步骤。

第二步,非法操纵信息或计算机网络系统。“骏网案”中马某等人的“自己交易”、“虚报利润”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的“重复登陆”行为都属于这一步骤。

第三步,兑现。即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将电子货币或其他有价值的虚拟货币、物品、符号兑换成现实的财物的行为。如“骏网案”中马某将骗取的虚拟货币“骏币”转让后提取现金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将骗取的“网易一卡通”卡点出售的行为等。

造成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网络犯罪收益大,风险小。网络诈骗的“投入产出效益比”是非常高的,而其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网络诈骗的侦破较之普通诈骗要困难的多。巨大的利益诱惑和较小的风险使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前仆后继,有恃无恐。

其二、网络程序漏洞多,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以可乘之机。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无一不是发现并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程序上的漏洞而实施的。而从被告人供述来看,这些程序漏洞其实都是一些很低级的错误。这就如同家有万贯家财却又没有锁门,只等着别人进家来偷来抢。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使原本就有犯罪意向的潜在犯罪人以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世界。

其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即使存在程序漏洞,如果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那么网络诈骗其实也不一定那么容易得逞。而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以“网易案”为例,据网易公司的软件工程师讲,虽然丁某和臧某利用程序漏洞使网通公司向网易公司发出了发卡通知,但如果网易公司认真检查就可以发现丁某二人其实是在重复领取,只是因为一看是网通的客户并带有发卡标识就没有严格执行验证制度,从而导致了丁某二人诈骗行为的得逞。门没有锁好,看门人又没有尽责,丢东西只是早晚的事了。

其四、网络世界道德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没有现实世界中那样有形有体、可触可感的界限和障碍,一些上网者便认为可以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不受约束,甚至有时越过了“界限”也浑然不知。很多公众也认为网络世界不过是“虚拟”的,在这个世界中的所作所为也都是虚拟的,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他们可以认同现实界的盗窃与诈骗,但对于网络世界发生的这种行为却不不以为然。以“网易案”为例,两名被告人一开始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十分清楚,直到它们的诈骗所得达到几十万时,才开始感到有些害怕,决定收手不干了。在宣判时,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对于认定两人为诈骗罪感到极为不解,甚至是震惊和愤怒。臧某的父亲当庭怒骂,其母则当庭晕倒。按其父亲的说法,臧某二人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游戏”,根本不是犯罪。其母醒过来后则哭着说,原以为当天就可以把儿子领回家,根本没有想到他的行为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鉴于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第一、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苍蝇不叮无缝儿的蛋”。网络诈骗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就是程序漏洞。而高科技犯罪必须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来预防。如果计算机网络程序的安全性提高了,那么这些网络诈骗的“苍蝇”们也就无从下“嘴”了。

第二、强化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网络管理规章制度是计算机网络的“第二道防火墙”。如果把网络安全技术比作“硬件”,那么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就是“软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充分落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技术上的不足。

第三、健全网络诈骗立法。虽然具备传统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又不能不承认,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制裁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合它。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加以明确。对于网络诈骗的累犯,笔者则建议附加适用“资格刑”,即剥夺其以后从事与网络相关职业的资格。

篇5

网络支付欺诈事件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目前来讲,电信欺诈、钓鱼欺诈和网站信息泄漏是目前三种主要的网络支付诈骗类型,其主要特征为:

电信欺诈

一般是诈骗分子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或发放贷款人员,通过电信渠道编造各种理由诱骗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诱骗客户泄漏其合法的登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相关认证信息,盗划客户账户资金,客户接到诈骗分子的相关电话后并未向相关部门求证,而匆忙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操作,泄露自己的身份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电子银行渠道登陆认证信息等。

钓鱼网站

通过“钓鱼网站”盗取客户身份证件号码、账户信息、账户密码、客户手机号码、电子银行渠道登陆密码等客户私密信息,通过支付方式盗取客户信息,或盗取客户信息后致电客户以退款为由,让客户缴纳退款定金,通过QQ发送“链接”给客户,客户点击链接操作遭到资金被诈骗。

网站信息泄漏

部分招聘类、会员类门户网站要求用户实名认证,大量收集用户的身份信息,但对所搜集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却并不到位。犯罪嫌疑人盗取客户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所攻破网站登录密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再通过软件筛选有用信息,通过软件多次尝试录入的方式获得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手机服务密码等,获取客户账号相关信息。

网络支付欺诈风险的防范要点

全行要加强客户的安全教育工作,提升了客户对网络的安全应用。

1.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账户介质、身份证件、安全产品等重要物品,不要将上述物品转交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保管或使用,不要泄露银行密码、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电子银行渠道登陆密码、手机密码等重要信息。

2.提醒客户防止无抵押贷款、验资等各种名义的诈骗手段等;牢记银行网站,不浏览不良网站或下载来源不明软件。

3.不要在公共场所(如网吧、图书馆等)使用网上银行,以防止这些计算机可能装有恶意的监测程序,或被他人窥视。不要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邮件和“链接”以防止使用的计算机中木马病毒或受到诈骗。

4.提醒客户谨慎在相关网站注册留存个人实名制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等。

5、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安装防火墙及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杀毒;每次操作后要清除浏览器里的历史纪录。

6.提醒客户不要设置简单的、有规律的、容易猜测的账户密码、网站会员、邮箱认证登陆、手机服务密码(移动运营商方面设置的)或电子银行渠道服务密码。

7.提醒客户签约电子银行渠道时必须签约或登记本人的手机号码,当本人手机遗失或转让时,应及时注销电子银行服务,当本人手机号码更新后,应及时联系银行更新。

从银行内部操作层面来讲,要更好的做好客户服务工作,避免客户账户资金遭受网络支付欺诈,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把开户、签约关。一是客户办理开户时,严格实名制开户制度,严格联网核查手续,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有效;二是客户办理个网上银行签约时,必须坚持客户本人申请、本人签字、本人领取网银盾、本人手机号码;必须坚持身份证件联网核查、身份证件和本人进行核对是否相符。

2.风险提示要到位。客户在办理开户、签约时,柜员或大堂经理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盾等安全工具属个人重要物品,切勿交由他人保管;且勿将银行卡账号、密码、身份信息、网上银行登录信息等重要信息告知他人或在有关网站加入会员时登记泄漏,以免产生资金风险;特别是在客户追加账户时,务必要提示客户已签约电子银行这一事实,待客户确认无误后再为其继续办理,否则一定要中止电子银行签约。

3.在办理电子银行签约业务时,需留心观察客户异常行为,

当发现上述情况时,务必要耐心询问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服务签约目的,确认后再办理,否则不予办理,严防诈骗事件。

外部欺诈事件客户投诉的处理

面对突发风险事件和客户投诉、质询时,务必保持冷静,按首问责任制要求及时受理客户问题。一是要给客户展现出银行“负责任的形象和积极的态度”,尽可能使客户的激动情绪得到平复,不能给客户造成拖延、搪塞、消极推诿的印象,从而使客户转而寻求通过媒体扩大影响、要挟银行的想法;二是要详细了解事发经过,从开户、签约到客户交易行为做详细的了解(如通过核心系统核查账户明细及交易流水等),对问题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找出客户问题资金损失发生的原因。

遇突发风险事件和客户投诉,耐心做好客户安抚工作,第一时间协助客户与商户联系,让商户进行及时处理,以保全客户资金,尽力争取客户的理解,切勿激怒客户,避免事态升级;同时,建议客户立即报案,并尽快查明原因,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做出对应的处理意见,同时要与客户保持紧密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客户通报进展情况,尽可能得到客户认可。

对于客户在核心系统的交易明细为卡单交易的支付投诉,以及电子银行后台系统通过客户号或客户账号核查无账户明细和交易流水的支付交易,多为银联认证支付或第三方认证支付,要及时与银行卡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及时协查;对于电子银行后台系统通过客户号或客户账号核查有账户明细及交易流水的支付,要及时与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联系,以便及时协助核查。

加强对明显异常的支付交易在系统上监控和控制,成立网络支付欺诈研发小组,对网络支付欺诈事件特征进行研究,建立网络支付(包括购物支付、转账支付、缴费支付等)反欺诈系统,从网络支付用户行为分析的角度出发,以用户交易习惯作为风险分析的重要依据,着力解决用户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明显异常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预警,甚至交易挂起。

篇6

银行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设置障碍。犯罪分子在自动取款机银行卡入口处贴上双面胶或者设置障碍,粘住取款人的银行卡,制造吞卡假象。趁取款人离开寻求帮助时窃取自动取款机内银行卡,然后用事先偷窥到的密码盗走卡内现金。

设计调包。犯罪分子结伙作案,分工负责。其中一人在取款人插卡取款时借机与持卡人搭话吸引其注意力,另一人乘机修改密码并调包换卡,得手后马上换地方疯狂取款。

虚假告示。犯罪分子在自动取款机旁显眼位置贴上虚假告示,然后制造交易故障,当持卡人拨打“告示”上公布的电话寻求帮助时,不法分子即想方设法诱骗持卡人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短信诈骗。假冒银联、银行、商场、电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以手机短信虚假的银行卡消费信息或者以系统升级、返还电话费、中奖等借口,诱使持卡人回复短信或拨打指定电话,并借机套取客户资料,进而实现诈骗目的。

窃号“克隆”。不法分子获取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以高科技手段“克隆”一张相同的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

伪卡消费。伪造信用卡,进行大宗刷卡购物、消费行骗。

网上交易诈骗。犯罪分子趁持卡人进行网上交易或网上银行查询时,植入木马程序,获得持卡人的银行卡账号及密码,然后进行资金转账或者网络购物。这类犯罪分子往往具备一定的电脑网络知识,使受害人难以取得证据,以致侦破困难。

银行卡犯罪的特点

作案手法区域特征明显。通过对近年来福建省发生的银行卡案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大体可以发现,设置障碍、调包和张贴虚假告示等银行卡案件以山区为主,短信、窃号“克隆”和伪造卡等具备相当科技含量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作案手段智能化,作案团伙网络化。银行卡案件呈现多样性特点。案犯集结成群,流动性大,内部分工明确,盗卡、伪造卡、资金转账“一条龙”,流程明晰,团伙成员之间通讯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很大困难。

高科技犯罪金额巨大。设置障碍、调包和张贴虚假告示等银行卡案件单笔涉案金额普遍不超过5万元。高科技、智能型犯罪单笔涉案金额就要高得多,如晋江市多名储户被犯罪嫌疑人用“克隆”银行卡盗取777万元。

防范建议

目前我国的银行卡大多为磁条卡,磁条卡信息通过一般设备即可读取,并且相对来讲所包含的信息比较简单。对此,除了持卡人要加强个人防范意识外,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要从管理、操作和技术三方面入手,建立一整套成熟而又完备的管理和监控体系。

加强宣传力度,突出安全提示。一是建议发卡机构广泛告知持卡人统一的客服电话和网上银行地址,提醒持卡人不要轻易上当;二是要积极借助媒体力量,进行安全用卡宣传教育。

提升银行卡安全管理水平。中国银联和发卡行应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及时改进和提高银行卡防伪、网银交易安全身份识别及确认控制技术,通过强化技术防范措施增加高科技犯罪难度和成本。

构建联防机制。银联和发卡行在加强行业联防协作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公安、司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机制,探讨高科技犯罪的发展趋势,形成防范、打击金融犯罪合力。

强化风险防范管理。提醒社会公众尽快更改原始密码,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登录网银时应留意核对登录网址与协议书中的法定网址是否相符,并做好网银转账和支付等业务的记录;尽量避免在公用计算机上登录网银、泄露数字证书等机密资料。目前的银行卡交易仅需要一级密码确认,建议银行设置多重身份验证和多级审核,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健全内控建设。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银行卡、网银业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权等操作,加大对ATM联网机具的维护和安全巡查的管理力度。

落实银行卡实名制,建立犯罪防控体制。

篇7

12381发短信说明什么

工信部和公安部提醒:收到来自12381短信,你可能正在被诈骗!

当用户接收到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时,说明正遭受网络诈骗侵害,应提高警惕,停止与短信中提示的涉诈号码进行联系,及时终止与诈骗分子联系或止付资金,切实降低被诈骗风险。如有疑问可拨打公安机关110、96110号码进行咨询。

篇8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事立法;诈骗罪

一、对增设网络犯罪类罪并将网络诈骗犯罪独立成罪存在争议

适当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立法成功的前提。在网络犯罪立法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法,同时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有的学者则主张采用渐进立法模式,先修订刑法,再扩大为专章,最后再制定单行惩治网络犯罪法律。也有学者主张必须增设相关若干罪名并对《刑法》第285条和286条进行完善。实际上对于网络犯罪立法问题主要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即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解决还是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开拓新的立法。这两种观点谈不上孰优孰劣,所不同的只是立法思路的差异而已。

立法应该具有超前意识,但法律的滞后性又决定了法律永远难以超越社会发展的脚步,而只能尽量对社会生活做出最大限度的适应,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原则要对社会生活予以适当让渡。

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犯罪的立法问题上,既要有适当的前瞻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它只是在网络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出现的特殊产物,注定带有阶段性与暂时性特点。随着网络生存方式的普及与发展,未来网络必将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常态,即人类生活中的几乎所有行为都需要借助网络来完成。那时网络犯罪的概念必将失去意义,退出历史舞台,就如同现在其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独立犯罪类型。

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犯罪单独立法是没有必要的。法律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应是对犯罪行为一般规律的反映,对网络犯罪单独立法的思路是不可取的。而且在现有刑法体系中,大部分的网络犯罪行为在刑法条文中也有相应的罪名与之对应,可以依照此种罪名解决相应的案例,就网络诈骗犯罪而言,可以在分析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确定与之相对应的罪名,包括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因此无立新法之必要。我们应该做的是尽量对刑法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使其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需要,这个目标应该是可以达成的。在立法技术上,可以考虑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逐步进行调整,对于涉及技术性较强的内容,为避免刑法体系的冗长可以采用空白罪状与引证罪状,通过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二、对网络诈骗罪犯罪行为人的处罚规定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普通诈骗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金融诈骗犯罪中刑法修正案把出台之前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但是修法修正案八仅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有的学者主张增设死刑,理由是诈骗罪的危害程度有时超过集资诈骗罪,退一步说,即或两罪的危害程度一样大,那么,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诈骗罪也应该可以判处死刑,但依据刑法对相关诈骗犯罪的规定至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这影响了我国刑法内部的协调和实践中对重大网络诈骗罪的有力打击。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增设死刑。

但是,网络诈骗罪属于智能犯罪,不是暴力犯罪,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不宜对诈骗罪增设死刑。1997年刑法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其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有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取消了后三种犯罪的死刑,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可能考虑到这是一种涉众犯罪,受害人多,影响大,处理不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八)》还取消了其他10个非暴力性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彰显了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回应了人民群众要求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期待,是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修正开始向取消死刑罪名的方向发展。

事实上,网络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与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一样,大多出于贪利、投机的心理,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存在一定过错。如果对网络诈骗犯罪以及集资诈骗犯罪适用死刑,势必导致司法上对出集资诈骗罪以外的诈骗犯罪量刑上的不平衡,有悖司法公平和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诈骗犯罪不应增设死刑的规定。即使是在处理定性为设有死刑规定的集资诈骗犯罪的网络诈骗犯罪之时,司法机关也应当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适用死刑,做到理性司法,并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2] 许秀中.我国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与研究[J].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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