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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与税法的关系8篇

时间:2023-11-29 17:23:3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务筹划与税法的关系,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税务筹划与税法的关系

篇1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144-02

税务会计要以税法为导向,因此,体现税收原则的税收核算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原则一般都隐含在税法中,它虽然远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那么明确、那么公认,但其刚性、其硬度,却要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

一、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与财务会计相对,税务会计是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是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税务会计应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确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做到不拖不占,迅速缴库。

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给决策者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2.遵循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

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

4.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

5.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

6.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

7.程序不同。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会计账簿一会计报表”的顺序。税务会计没有规范化的要求。

三、建立相对独立税务会计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增强财务会计核算灵活性,会计核算会计的,税务核算税务的,两个适当分离,财务会计随着企业改革发挥会计自,在准则基础上选择自己灵活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制度越来越灵活,企业根据自己需要灵活制定会计制度去核算,政府不用进行过多干涉,这样财会人员为企业投资者提供更多有用的决策信息。什么叫有用?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决策信息。

2.有利于夯实税务工作基础,保证税法严肃性和税收筹资与调控职能完满实现。漏洞更少,这样对夯实税收基础是有利的。

3.有利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达到合理节税目的。税务会计核算很准确,不出差错,免得受罚,税法里面有规定纳税人很多权利,有很多优惠政策,也有很多不可选择的条款,税务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状况进行灵活选择,协助企业进行决策,不多交税,不少交税,达到筹划效应。

4.有利于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税务会计也是一个独立的会计学科,它也有它的会计目的,会计基础、会计原则、核算方法、核算程序等等,进行系统研究,从理论到实践,有利于建立一个独立的、有理论、有实践税务会计的学科,从理论上来指导我们的会计核算。

四、当前中国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一些企业简单地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税收筹划方式单一。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

五、税务会计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1.准确把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纳税筹划是对纳税行为的合理规划,并不是违法的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规划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很容易在筹划的时候造成违法的漏洞。为了防止这种损害企业利益甚至葬送企业前途的事情发生,企业和其他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理解,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此外还要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外部环境和政策环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综合这些因素来进行纳税筹划,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造成直接影响。

2.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企业要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的目的是一样的,都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压力。但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非法的,纳税筹划和税法的要求是相同的,纳税筹划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纳税筹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国家法律的功能。偷税漏税是一种违背法律、违背纳税精神的行为。因此二者从本质上是有着区别的,不可以相提并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着很大的误解,这些企业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偷税漏税,有着这样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错误地将纳税筹划行为变成偷税漏税。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税务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为了避免企业偷税漏税事情的发生,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进行时时的监管,企业也应该与税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尝试从税务机构的角度去理解国家机关的税务法律、法规,尽量避免自身的纳税筹划行为与税务机构的要求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3.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节税金额最大化。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以下就可以了,但这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合理的吗?当然不是。这位个体户的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所以,笔者认为,真正的税收筹划是为了让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谋求缺斤少两。

篇2

[关键词]契约理论;税务筹划;动因分析;契约不完全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6-0070-03

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或其人在遵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通过企业或个人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自助理财行为。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纳税人在既定税收契约约束的前提下,根据税收契约对自身可能出现的不同经营、理财方案的差异化反应,主动选择能够实现企业预定目标的方案,并通过理性安排实施方案的过程。本文将从企业契约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动因。

一、税务筹划涵义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于税务筹划及其基本涵义还尚未有统一的意见,因此,在本文研究最初,为了避免产生混淆,先对相关内容涵义进行界定。

(一)税务筹划的主体界定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应是由征纳双方共同完成的,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人和纳税人。但是,由于税收的征税方是政府,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法来说,应依法行政、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不能进行筹划。对纳税人来说,可通过一系列的计划安排达到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因此,税务筹划只应(能)是纳税人的“筹划”或“策划”,即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二)税务筹划的概念界定

对于税务筹划的概念,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意见。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的定义是:“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我国部分学者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基于本文对税务筹划相关概念的理解与认识,我们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二、企业契约理论

契约,是指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1937年罗纳德·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的发表,开创了现代企业理论之先河。他认为,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交易费用,而企业的存在则降低了交易频度,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轻了交易摩擦,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同时,他将企业的性质概括为“企业是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切地说是劳动与资本的长期权威性的契约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个人之间产权交易的组织结构。随着企业契约理论的发展,不完全契约理论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指,当事人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这样必须赋予合约某一方剩余控制权,以决定所有一切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资本强权观”构成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石,“对物质资本的控制能够导致对人力资本的控制;雇员将倾向于按照他的老板的利益行动”。因此,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归资产所有者所有。资产所有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后,也就有权决定所有一切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以契约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来说,对于剩余财产的控制和配置是企业活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在现代企业中,一般地说,企业同它的各方利益人——股东、供应商、顾客、信贷方(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雇员等,均有一个契约。在这些契约中,许多利益关系人从企业取得的报酬是一种事先确定的份额。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股东即资产的所有者,处于一种特殊地位,享有剩余索取权。股东的收入必须在企业支付其他利益关系人之后才能取得,这笔收入是多少事先并没有一个确定的份额。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进行税收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收益也是理所当然的。这便促进了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

三、契约理论视角下的税务筹划动因分析

(一)政府的角色促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在税收契约中,政府是一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但政府与其他契约参与者不同,政府与企业订立的税收契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税收当局一般不同各个企业方单独订立契约,而是通过制定税收法律的形式订立强制契约,约束双方的契约是税法。第二,企业与其他交易方订立的契约都是以自愿、平等为原则的,而税收当局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制企业与它订立契约的。虽然是强制性的,但契约的订立仍然要求税收当局与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对等。但这种对等只是税务行政上的对等,而不是“等价交换”,因为税收当局不可能按照企业实际享受了多少公共产品来进行征税。这使得纳税人觉得征税时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第三,企业的交易各方一般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或利润最大化的,但代表政府的税收当局的目标却是多元的。对于政府来说,最重要的两个目标就是公平与效率。

由于这些特点,企业便具备了在一定条件下的税务筹划动因。第一,由于税收契约是以税法的形式强制实现的,所以纳税不同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活动,它是企业的天然义务。同时,在税收契约中,政府占主导地位,它不仅有权制订基本的条款,而且保留有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和解释的权利。在契约的订立方面,企业很难按照其自身的想法进行安排,只能遵守税收契约而不能违背税收契约。因此,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其追求利润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受到了影响。这便促使企业在不违背税收契约的前提下要尽可能扩大其税务筹划的范围,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第二,由于企业认为税收契约并不能完全表现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企业自然而然地希望能降低税收成本,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纳税负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由此,在同样的环境之下,企业会产生税务筹划的动因。而且,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或者说作为理性契约人的企业,即使是在这种弱势的条件下,也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税收安排活动的出发点。特别是在必须遵从税法的条件下,企业进行筹划,降低税务成本的动机就会更加明显。第三,税收这一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政府与企业的基本目标不同。政府以公平和效率为主要目标的税收活动与企业追求自身效用的想法,在某些时候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便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尽量弥补这种差距,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便是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另一动因。

(二)税收契约的不完全性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指契约不可能做到完备的程度。一般契约的不完全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事先预想得太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详细的计划。第二,即使能够做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对于这些,过去的经验也提供不了多大帮助。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用下面这样的方式将计划写下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制加以执行。

对于税收契约而言,它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政府在制定税收法律与相关规则的时候往往无法全面地考虑所有企业的情况,因此符合契约的不完全性。同时,与其他契约不同,税务当局一般不与每个企业分别协商税收契约条款,这一点更突出了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在这一点上,企业更具有主动性,他可以根据税法要求,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政策进行税务安排,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而且,在现行税收制度上,即使税法订立得较为完善,在契约的执行方面即税收征管方面也会存在一些漏洞,这也促使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同时,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所以企业拥有信息优势,这也促使企业在这种税收契约关系中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因此,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看,企业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有足够的动机去进行税务筹划。

(三)税法的空白和漏洞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法律制定者的认知水平以及法律现象的复杂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税法也不例外。例如,有的税种法条中对纳税事项的描述不明晰甚至模糊;有的税收规定之间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有的税法条文严密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纳税人主观避税的愿望可以通过对这种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的利用加以实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竞争的日益加剧,总会不断涌现一些不同于以前任何商业形态的崭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比如电子商务的出现。由于法律的制定者不可能是先知先觉的,不可能在这些新的经济现象出现之前就对之加以法律的规定,在税收法律中就会表现为对这些新经济行为征税规定的一片空白。在这段税收法律空白期,纳税人不但可以通过实施这些新的经济行为尽享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还可以同时享受税收空白带来的巨大收益。当然,这种税收空白不是无限期的,当政府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而使得相应的法律健全完善时,纳税人就不能再享受税收空白带来的税务筹划之益了。同时,在前面的分析中提到,政府不可能与每个企业分别协商税收条款,因此,税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一些空白。对于税收契约而言,它是以立法形式订立的,这种特殊的订立契约的方式使得税收当局要想改变它的策略也很困难,必须通过更改税收法律的形式予以改变。当然,这样做的成本可能会非常大,而且变动税法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税法的调整通常是滞后的,这也导致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空白与漏洞。而这些空白与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

(四)企业和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关系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篇3

一、税务筹划的内涵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则更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所谓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融资等活动,旨在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的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小化和最迟化、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即实现“经济纳税”。严格意义上的税务筹划,要求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税务筹划不是万能的,但税务筹划确实是有空间的。

(二)税务筹划与偷避税的区别通过历史考察发现: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所采用的手段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非法到非违法进而到合法的四个演变发展阶段:偷税、避税、节税与税务筹划。四者之间既有演进的逻辑连续性,也相互区别。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通常也是一种事后行为。税务筹划与避税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立法意图、政策导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态度,前者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后者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虽然在理论上税务筹划与避税有一定区别,但在实践中,两者往往难以完全划分清楚。避税是一种逆法意识,节税是一种顺法意识;避税不违反税法或不直接触犯税法,而节税则符合税法。税务筹划的重要目的和结果就是获取“节税”收益,节税是税务筹划的初级阶段,税务筹划是在节税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二、税务筹划思想的缘起与发展

税务筹划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等,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普遍性、多变性、专业性以及政策导向性等显著特点。虽然税务筹划方法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但是税务筹划中蕴含的根本思想(理念)具有普遍性,对增强税务筹划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迄今为止,系统性的税务筹划思想理论研究仍十分欠缺。

(一)税务筹划的系统思想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种类繁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多种多样,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为税,房产税和契税等财产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分为供、产、销等流程,这些大流程又由各种小流程构成。税收与流程密切相关,税收产生于经济业务,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性质与流量。通过流程再造和优化,可以相应改变税收的性质与流量。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时,通过形式转化、“口袋转移”和业务期间转换,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优势来改变税收。流程理念和转化理念服务于系统思想,系统思想要求从整体和全局出发,综合权衡各税种的税收负担,决不能因为对某个税种进行筹划而将税负转嫁到另一个税种,或者使某一环节税负减轻的同时增加另一环节税负,进而造成企业总税负的增加,得不偿失。

(二)税务筹划的战略思想迈克尔・波特(Porter,1985)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认为,一般企业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由管理、设计、采购、生产、销售、交货等一系列创造价值的活动所组成的链条式集合体。战略联盟是两个及以上企业通过价值链某项或某几项活动的共享与协调,达到拓展价值链和增强竞争力目的的活动。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制度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涉税事项的巧妙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税务筹划与企业的融资、投资和收益分配活动密切相关,而税收又具有刚性和无偿给付等特征,因此,税务筹划可能引致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

税务筹划不仅是一个财务问题,而且是一种实现企业价值增长与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企业价值链某一环节的改善或优化。都可能与税务筹划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站在战略高度,用战略思想统领税务筹划工作,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将企业价值链与税务筹划有机结合,对企业未来全部涉税事项进行统筹策划,最终达到企业整体税负最轻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税务筹划目标。

(三)税务筹划的契约思想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从契约角度考虑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与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税法就是一种公共契约;二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职工等)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竞争合作关系,其博弈合作靠契约来维系。对于纳税人来说,树立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蔡昌,2007)。

契约是维持各种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因素。税务筹划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得到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度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当突破税法的“容忍”限度,纳税人便无法再借助自由等契约理念的保护,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损公肥私的目的。由于对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动机的驱使、征纳双方的有限理性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非完备性,导致契约理念在税务筹划中被异化,不仅使税务筹划丧失正当性,而且使契约理念本身的价值目标和功能遭到践踏。在税务筹划中,契约自由空间的底限就是税法边界,税务筹划越接近税法边界,税法刚性就越强;离税法边界越远,税务筹划行为越安全。在现实中,税收契约的非完备性及其执行的不到位,可能给税务筹划带来空间。因此,需要促进税务筹划中被异化的契约思想向理性回归,重塑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

(四)税务筹划的博弈思想征纳双方需进行持续性的重复博弈,税收征管者希望在发现避税或节税的路径之后使之越变越窄;而纳税人试图在这条路径最终被封堵之前跨越过去。从博弈论的角度考察,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是矛盾对立统一的双方:政府凭借国家权力希望尽可能多征税;而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则受制度的制约并依规纳税。税负过高或过低,博弈双方都难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很可能造成“双输”的局面。然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

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诱因的驱使下,博弈双方都有违反协议的动机。从而使协议的制定成为问题的关键。税收法律制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和实施时必须权衡税收法律制度遵守或破坏的收益比较问题。

企业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这一协议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盖地,2008)。进行税务筹划时,信息是不完全和非对称的。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风险和征管者的查处是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征纳双方都在不断地收集和利用信息来修正预期决策和行动,使得博弈结果偏离完全信息下的均衡状态,这是一个不断修正和重复的博弈过程。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风险使得违规后被查处的概率及处罚具有不确定性。税务筹划者的决策不仅要考虑法律制度规定,还要根据稽查者对违规惩处的情况。推测自己被查处的概率和损失,从而确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与边界。此外,在税务筹划活动中,合作博弈能够增进合作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产生合作剩余,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税务机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并非双方合谋、偷逃骗税,而是一种正当行为,很多场合下都可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效果。企业需要树立博弈思想。既要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又要充分利用与客户及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筹划的空间,尽最大努力发挥出税务筹划的潜在功效。

(五)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并非都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税务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思想就是造成税务筹划失败的重要根源。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不能一味地追求税收成本的最低化。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而必须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净收益。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日益流行的财税管理活动。在获得增量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税务筹划成本。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是多种备选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遵循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收益是指纳税人因实施税务筹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即实施筹划方案前后产生的增量收益,包括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税务筹划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开展税务筹划而直接发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耗费,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李大明,2008)。间接成本则是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常。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业务越复杂,税务筹划成本也就越高。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要求将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当税务筹划收益显著大于税务筹划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是科学合理的、成功的和理性的。此外,企业税务筹划还必须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应将企业眼前利益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使收益流和成本流现值化,以免造成企业短期行为。

篇4

关键词:税务筹划;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一、问题的提出

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税务筹划早已耳熟能详。而在我国,税务筹划却处于初始阶段。对于什么是税务筹划,那是人言言殊,莫衷一是;某些纳税人虽具有税务筹划能力,但水平较低,只是满足于在经营过程中规避额外的税负而已,远未上升到权衡税负以选择最佳经营方案、多渠道争取利已的税收政策的税务筹划核心的层面上;我国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走“弯路”甚至走“歧路”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不容乐观。如何改善我国税务筹划现状,提高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水平,已越来越引人关注。本文将就此表达一些个人看法,尝试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二、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密规划而获得节税收益,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涉税理财活动,是纳税人经营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

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做好各项经济行为事前的税务规划,减轻企业税务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降低企业风险。通过税务筹划,企业可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国家的税收立法意图得以实现,并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

税务筹划进入中国只是近十年的事,1994年我国才建立起比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税法逐渐规范,专业性也在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 为了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展开了激烈竞争。在经营能力和外部环境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能合法减少应纳税款,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税务筹划,应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然而实践中,税务筹划并未广泛展开。即使实施了税务筹划,纳税人也是停留在经营过程中规避额外税负的初级税务筹划阶段,鲜有纳税人立足权衡税负以选择最优经营决策的中级税务筹划,而立足于通过反映、申诉、呼吁等措施积极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的高级税务筹划更是难以企及。国内纳税人整体税务筹划水平较低,实践推广刚刚起步。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筹划活动走“弯路”,甚至走偷税、逃税的“歧路”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我国专业的合格的税务筹划人才储备不足,税务筹划人才队伍建设与我国国情和现实需求相去甚远。

四、税务筹划不和谐现状的原因分析

1.执法不严导致违法成本低

税法执行情况是企业评估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成本的一个因素。如果税法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纳税人违反税法及法规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戒,则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较低,企业管理当局在权衡了成本与收益后,可能会倾向于选择违法行为而不是选择税务筹划的正途。

由于我国税法体系还不完备,制度安排不尽合理,税务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导致涉税失信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在这种纳税环境下,纳税人偷、逃税收所可能引发的风险相对于所获得的利益来看是小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往往促成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同时,遵纪守法的正向效应不足,诚信纳税的纳税人未能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以较低违法成本来减轻税负的涉税失信行为却大行其道。这在客观上都阻碍了税务筹划在理财实践上的实施。

2.税务筹划成本相对过高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一般是由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去实施运作,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也就是说,税务筹划是有成本的。

筹划人员必须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了解,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才能找到实施税务筹划的合理空间。

另外,筹划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的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法规。税务筹划需要严谨、准确的会计处理来支持。否则,纳税人无法对几个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和筛选。

税种的多样性、政策的动态性、企业的差异性和纳税人要求的特殊性,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财务会计以及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同时需具务较强的沟通能力、文字综述能力、营销能力等。在充分了解筹划对象基本情况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为企业出具合适的筹划方案。

鉴于以上所述,税务筹划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及专门部门进行,纳税人或者根据自身组织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税务专家,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无论采用何种无疑都会增大纳税人的涉税活动成本。

3.不稳定的税收环境是关键因素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税制变动频繁且复杂。纳税人根据原来有利于自己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一旦政策发生变化,税务筹划的空间相应消失,结果可能发生变化,甚至事与愿违。税务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需要纳人通过对自身应纳税行为预见性的安排来进行系统、全面而又长期的规划。因此,纳税人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税收法规的频繁变化会增大筹划成本,使纳税人对税务筹划持谨慎态度。

4.现有的税务筹划人才储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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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税收成本;存货计价;折旧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4-0080-02

1 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实质

(1)税收筹划的内涵。企业要开展税收筹划,必须对其有系统、正确的认识,把握其内涵。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帮助,为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预先进行的设计和运筹。合法性是指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事先性是指由于纳税义务发生即应计算纳税,这就为纳税筹划提出了“事先”的要求和“事先”的可能;综合性是指税收筹划要选择的是总体收益最大的纳税方案而不是税额最小的方案。可见,它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是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手段。

(2)税收筹划与采取违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不同。对税收进行筹划绝不能理解为采用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甚至骗税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甚至骗取未缴税款的行为,这些不正当的手段运用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要承受法律制裁,而且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出现诚信危机,使企业难以继续生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唯有精明者筹划税收。

(3)税收筹划与避税、节税不同。避税是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钻税法的漏洞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是合理但非法或违法的,有悖于税法的立法意图。节税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事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等经济行为的调整,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规定的选择空间。税收筹划是在节税的基础上,从企业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考虑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以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并且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研究税收筹划的风险,可能放弃“最佳”而选择“次优”,不是以节税而是以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行为。

2 各国对偷税与避税的法律界定

(1)在美国,偷税是指为逃避缴税而恶意地违反法律。避税则被广泛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化的技术。美国制定了许多反避税条款。在政策指导思想上主张,人为的避税技术,并不是为了经济或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偷税紧密相关,一般应予以制止。

(2)在澳大利亚,避税和偷税往往相提并论,理由是避税如果合法化,必将破坏税收的公平原则,所以理应在道义上受到遣责。但是人们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偷税与避税泾渭分明,前者指的是纳税人为减少纳税义务而采取的非法行为,后者则是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安排其事务,以避免纳税义务的发生。

(3)意大利对避税的法律界定比较简略。避税通常指的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使某一应税项目不包含或较少包含应税项目,或以任何方式使税收负担减轻;偷税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使已构成应税的事实掩盖成为非应税,或改变账目以隐瞒利润,或不向税务机关呈报申报表,或呈报虚假的申报表。

综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偷税这一概念所下定义基本是一致的,避税是在产生应税行为之前,而偷税是指应税行为已经成立,但纳税人未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节税一般包括的范围更广,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纳税义务减到最小限度,但并非偷税。避税同进包含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节税”行为。所以这些行为其中属于正当避税的称之为“税务筹划”。

3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

(1)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订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如果变通或选择的“度”把握不当,企业集团就有可能为此就要承担追缴税款、加处滞纳金和罚金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订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3)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信誉诚信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树立良好信誉诚信,只能靠企业集团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常年的日积月累。不讲信用则害人害己,最终被社会所抛弃。

(5)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心理风险。税收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4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

(1)政策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活动都与国家政策高度相关,国家政策分析是税务筹划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由于国家政策具有时空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日益显现出来。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样国家政策变化很容易引起税务筹划的失败。

(2)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地讲,税务筹划应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开展税务筹划。但是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税务筹划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筹划方法的认定。

(3)企业集团活动的变化。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制定的。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有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4)投资扭曲行为。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是税收的中立性,纳税人不会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已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纳税人却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A方案而改为次优的B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成本的投资扭曲行为。

(5)经营损益的变化。政府课税体现对企业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赢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5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规避措施

(1)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无论是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警惕性。企业集团中的企业间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务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2)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应合乎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和衡量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不违法。在实际操作时,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和产业政策,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税收优惠、投资并购优惠的陷阱。

(3)注重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集团整体税基的降低和平衡企业集团各企业间税负,而不是个别企业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集团的全部经济利益。

(4)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企业集团在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时,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而产生机会成本。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时,该项税务筹划方案才是可行和可接受的。

(5)搞好企业集团与税收管理者的关系。同税收管理者搞好关系对于纳税人有特别的意义,这种意义在于税收管理者在执法中有“自由裁量权”,即在税法规定尚无力顾及的地方、在税法规定偏于原则性的领域、在税法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区间和在特定的场合下税收管理者有其特定的管理威严,企业集团谋求这种威严为我所用。适时提出对税收管理者有建设性的建议会增强征纳双方的好感,从而使企业集团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或者主动出击,由于企业集团是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职能,企业集团的兴衰对当地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集团(电力企业,通信企业、交通企业、生物制药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培训当地政府官员,使其游说政府制定有利于企业集团的政策。这样既可以赢得当地政府的好感,又可使自己的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很快的打开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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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 课程 应用型人才

一、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需重视税法相关课程

在我国,有近500家高校开设会计学专业,各个高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尽相同,但是有很多高校将“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放在首位。而“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尤其要注重对学生税法相关知识的传授以及涉税相关技能的训练,这是因为,如果考察社会需要,就会发现对于会计学人才来说,纯粹的会计专业知识诸如来自于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以及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等学科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是必要条件,是否掌握税法知识是否熟知涉税实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衡量一个会计人员水平高低的标志。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因此,要使高校培养出来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社会所需,必须重视和加强税法相关课程。

二、税法相关课程体系

所谓“税法相关课程体系”是指实现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所需设置的税法相关课程的组成及相互衔接。参考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等,这说明对于财会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及实践经验,为实现“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在培养方案中重视对税法课程体系的安排,并且税法课程体系应尽量完备,不可浅尝辄止,在内容上至少应包括实体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法制、涉税实务、纳税筹划。其中,涉税实务应不仅包含税务会计的内容,还应包括纳税申报等。在课程设置上,可设置成“税法”、“税务会计”、“企业纳税筹划”理论课程以及“税务实务”实践课程。在税法相关课程体系中,“税法”课程是基础课,应包含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法制以及各实体税法,通过该课程,其作用在于帮助学生树立纳税意识,了解涉税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熟知各税种的相关构成要素。“税务会计”课程将税法知识和会计知识结合,使学生掌握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纳税筹划”是提升课,能够帮助学生形成纳税筹划的意识,掌握纳税筹划技能和技巧。“税务实务”实践课程则保证了学生具有涉税实务的动手能力,能够将所学到的税法相关知识真正应用到实践中去。在税法相关课程体系中,有理论有实践,有基础有提升,既相互联系有各有侧重点,能够有力地保证“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税法相关课程教学安排

从与其他课程的关系上看,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认知特点,税法相关课程应为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课程的后续课程。从课程体系内看,“税法”课程是基础课,内容多,更新快,应先开设“税法”课程。“税务会计”和“企业纳税筹划”课程可在“税法”课程之后开设,最后开设“税务实务”实践课程。

四、税法相关课程教学方式方法

在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中,一定要突破传统的讲课方法,尤其要强调应用“角色扮演”、“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应用。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启发学生从不同的角色角度去考虑税法相关问题,在授课过程中,要使学生突破学生本身的角色,不断作为税法制定者、税收征管者、企业股东、记账人员、办税人员等去思考,这样,有助于学生加深印象,形成涉税的管理意识,提升技能,增强竞争能力。

五、结论

本文就高校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时应重视税法相关课程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就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税法相关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安排以及教学方法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希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高校会计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设置和改革。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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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 局限性 前瞻性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的研究与实践均起步较早,近30年来得到了迅速地发展,许多企业、公司都聘请专门的税务筹划高级人才或委托中介机构为其经济活动出谋划策。在我国,税务筹划也不断被人们所关注,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什么是税务筹划?学者们对此又有各自的看法。

方卫平(2001)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三个领域中的税收学、税法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地现代边缘学科。它是指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计划,即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宋献中(2002)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在既定的税收环境下,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理财活动。

王兆高(2003)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计金标(2004)认为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盖地(2005)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依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基于以上相互接近的表述,笔者可作以下的概括: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和发展的现状等,通过对企业的涉税事项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做出对最有利于自己经营目标实现的税务规划和选择,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税务筹划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并且可以作为企业的一项管理决策,目的在于充分利用企业的各项资源,在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又不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各种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企业税务筹划在我国的现状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纳税人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因为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所以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但是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对于税务筹划的研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比较缺乏,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探索。

目前,税务筹划正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希望通过税务筹划节约成本的欲望在不断增强。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益改善,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经开始介入企业税务筹划活动。虽然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发展,并且一些企业已经通过税务筹划获得了利益(例如,提高了税后收益、扩大了生产),提升了企业竞争力。但总体上来说,依旧存在着许多不足。

1.企业税务筹划基础薄弱,财务人员税务筹划能力差

税务筹划的开展要求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且要重视财务管理。而目前不少企业内部的相关体制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各项活动的开展不按规程:也有一些企业相对于财务管理(包括培养财务人员综合素质),更为重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研发管理,使得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素质低。对会计政策执行不严,造成会计账目混乱,使税务筹划根本无从下手。这些表现都说明企业管理层的税务筹划意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2.税收筹划目标缺乏战略性、方式缺少多样性

目前,在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在筹划目标上,企业通常只是单纯地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并没有着眼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或着说股东财富最大化)。在筹划方式上,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从世界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我国许多企业的筹划方式都显得非常单一,例如,企业可以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进行税务筹划,可以涉及所得税、流转税等各个方面。当然,可以作为税务筹划重要方式的还有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

3.企业税务筹划的时间把握不到位

税务筹划本身具有超前性的特点,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谋划、设计、和安排的。但是,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才想到税务筹划,这样就已经错过时机,再进行税务筹划,就没有意义了。而且许多企业总是在进行年初财务预测时,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问题,而是要到临近年底需要汇缴所得税时,才想到要考虑节税的问题,而这时企业的资本结构已经确定,债权比例也已经无法改变了。于是,企业就可能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采取一些不被税务机关所认可的“筹划”。

4.主管机关并不支持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还不健全,对于一些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也就是说,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而部分基层的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判别能力不足,这样就造成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给纳税人偷税、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利用的空间。

三、税务筹划的局限性

即使是再完美的东西,它也存在其不足之处。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是它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点。但是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也存在着它的局限性,也是它的不足之处:

1.必须运用税法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在企业经营、会计核算、成本管理及存货四个方面,尤为重要,受会计政策的选择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处理方法选择过程,而且必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否则,即使选择了符合会计准则的方法,也可能存在着违法的风险。

例如。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到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区别,在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及折旧方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因为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税法中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扣除。

2.受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影响较大

税务筹划是与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的,很多时候它是在打球。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不是一成不变、一蹴而就的,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修订、补充,甚至因为不适合当前的形势而被废止。对于我国而言更是如此,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中,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是很合理,有很多的模糊之处,很多地方是税务方面的专家都很难界定清楚,这就使得税务筹划的制定和操作过程比较难。

四、税务筹划的前瞻性

前瞻性,应该有多个方面的理解,但是这里所说的前瞻性。近似于超前性,例如说某事具有前瞻性,其实就是说这个事情的效果现在还看不出来,要等一段时间才能看出来。节约税收成本是税务筹划短期内就能看出的效果,也是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而税务筹划的前瞻性(需要长时间才能看出的效果),需要从下面两个角度来分析。

1.从国家的角度

(1)有助于调整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税务筹划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务筹划的发展。将会有助于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的漏洞作出的暗示,暴露了现有税法的不足。国家可以根据这些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正是由于税收筹划的这种反作用,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并对税收法律法规起到了检验的作用,也促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中的不够完善之处,进而及时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

(2)税务筹划可能增加国家税收总量

税收筹划的作用是调整投资方向,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步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实在遵从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的,虽然按较低的税率纳税,但随着产业布局_的逐步合理,可以促进企业生产进一步发展,这样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等计税基础就会增加,从整体和长远看。对国家税收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1.从纳税人的角度

(1)有助于抑制偷税漏税的行为发生,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纳税人希望减少税负的动机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会通过采取各种各样方式来达到目的,有的采取合法手段,有的采取非法或违法手段(这是我们极力反对的),根本问题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问题。当然,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来减少税负。自然就不会做违法的事了。偷税漏税行为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够抑制住的,需要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观念、运用成熟的纳税方法,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充分、正确、有效地运用税务筹划来实现。税务筹划正是在遵守税法和拥护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建立在对税法深刻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提供了合法的途径,这在客观上降低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2)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税务筹划要求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也要熟知现行税法。尤其是在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下,懂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并能够正确进行纳税调整。对企业来说,税务筹划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投资、决策能力,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整体实力和社会竞争力。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税务筹划正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佳效果。税务筹划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由上述可知,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从长远看来,不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国家,都是有积极作用的。体现了其前瞻性。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陈博,税务筹划研究述评,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5:158-160

[4]潘丽娟,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分析,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11:20-23

[5]马学军,税务筹划的动因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20:257-258

篇8

【关键词】 税务筹划; 风险分析; 防范对策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第一次被法律界认可,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此后,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各国学者对其定义不尽一致。

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N.J.亚萨恩威在《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一书中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税务专家盖地教授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一书中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税务筹划的要点大致相同,即税务筹划是在遵守、尊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所赋予的优惠政策,通过合法手段,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安排,旨在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最显著特点,也是与偷税、逃税等其他税务行为的最根本区别。

2.超前性

税务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做出的计划、安排。

3.时效性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筹划人员针对企业的有关财务活动,在一定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下制定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经营范围、方式的变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也需要把握时机,不断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使企业持续获得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

4.目的性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从税收的视角安排企业的财务活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5.专业性

税务筹划是一门集税收、财务、法律、会计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二、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它的理论研究也明显滞后于税务筹划实务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指导,具有一定的风险。相对于大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等有利条件,中小企业由于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等原因,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中小企业管理者一般对税务筹划的内涵理解不足,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充分。他们往往认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效果却不明显,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在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二)税务筹划人员素质不高引起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管理活动,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都需要既懂得税收、财务、会计,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成本的限制,其财务人员素质往往不高,对国家法律、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目标选择的风险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包括: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标往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中小企业若将税务筹划目标定在税负最小化上,会使企业的决策及安排产生误区。例如,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资利润较高的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远见的决定,而且它也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中小企业如果将目标定为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是对税负最小化目标的一种完善与发展,主张纳税人在进行决策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依然没有考虑到企业风险问题,很容易导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的总价值达到最大。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克服了以上两种目标的缺点,还考虑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四)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筹划方案与现行的税法政策规定相冲突、运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税收政策变动,导致税务筹划失败,致使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流出或承担的法律责任,给纳税人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和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1.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受专业、素质限制,对相关税务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运用不当,可能引发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某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技术转让税务筹划时,将技术转让及配套设备收入等都计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使得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因此,税务筹划人员不能把技术转让所含的配套设备收入等计入所得税减免范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

2.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如果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及时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务筹划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难度。特别是在新旧税法变更时期,由于税务筹划方案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策划并实施的,而需要一个过程,这期间就可能遇到税务政策的调整,如果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对税务筹划方案作出及时调整,就可能由原来的合法变成不合法,引起风险。

三、中小企业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优化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环境

税务筹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给予足够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经营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层人员加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树立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加强对税务筹划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及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要把这种思想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中,企业的管理者和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者、实施者等都要具备风险意识。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必须要熟知国家的法律、税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机之心,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调动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可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风险的因素,以便及时控制风险,将税务筹划风险降至最低。

(三)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

税务筹划需要既懂得经营管理,又懂得税法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其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不高,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使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从而组建一支专业的税务筹划队伍。

1.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不断提升

一方面,聘请税务筹划领域的专家、学者到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加强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定期将税务筹划人员分批送到一些财经类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学习,为中小企业以后的税务筹划工作储备人才。

2.中小企业要建立对税务筹划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税务筹划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励机制。一方面,企业可以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建立奖励机制。对于由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当作奖励发给税务筹划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对有能力的税务筹划人员进行职位晋升,进而可以有效地促进税务筹划人员的积极性,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好、更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目标,与财务目标一致。因此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定义: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1984年,费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因此,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业的任何计划、目标都要考虑到这些利益相关者。税务筹划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是在协调了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股东的利益,同时它也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有关税务筹划政策学习,及时更新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信息

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是依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更新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信息库。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请税务机关人员、税务筹划专家到企业内部开展学习班,解读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中小企业也可以组织内部人员一起学习、讨论国家的税务政策。尤其当新旧税法变更时,更要针对变更的条款,详加讨论、学习,及时更新税法信息,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六)加强与税务机关人员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务机关与企业是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率,降低风险成本,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多与税务人员沟通与企业内部税务筹划方案有关的税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两可的税收政策的处理,避免由于双方对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税务筹划的风险、成本。

四、结束语

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正确运用税务筹划,不仅能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能够大大降低企业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管理理念、财务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存在风险。若税务筹划运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成本及名誉损失。中小企业需要深入理解税务筹划的内涵,充分认识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从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盖地.税务筹划:目标、原则与原理[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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