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7 16:02:5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理学法律意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法教义学;法律解释性命题;可接受性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3-0103-12
在传统法律方法论研究中,人们对于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问题的思考往往围绕以下四个问题展开:在法律发现问题上,司法裁判争议以对法的“认识”和“决定”为中心展开,即法律解释要正确认识法律规范的意义进而决定法律在当下案件中的确定性或正确性的规范意义;在合法性问题上,司法裁判应该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限制;在法律的正确性问题上,法律中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这是法治和都需要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上,往往从一般抽象有效法概念论展开,法律思维是一种“从规范到事实”的过程,包括诸如涵摄思维、体系思维和类型思维等。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对法律解释的思考既预设了抽象性的法本质主义研究,也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单调性法律思维,缺乏对法律正确性的理性证立,没有顾及对法律解释结论可接受性的探讨。对此,自由法学、法律现实主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和批判法学等都予以广泛和深入批判。例如,“从概念思维到类推思维”的转型、“从法体系思维到个案裁判思维”的转型、“从一般法律公正到个案裁判公正”的转型等。但在连接“规范与事实”上,却都崇尚类似于数学的法律思维,这种“方法论”表现为:建构一系列的概念,规范推论模型,收集数据并程序化这些数据,形成决定性的假设,检验这些数据并得出相应的结论等。概括而言,这种意义上的方法论就是将法律方法看作 “制度性的计算”。①不仅如此,对传统法律解释问题的困境,茨威格特指出,其缺陷具体还在于在各种解释标准中永远找不到一个“确定的次序”。②
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在实践理性背景下的转型,连接“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又产生了理性商谈方法、程序主义法律论辩方法、修辞证立方法和融贯性解释方法等。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通过所谓的传统法律方法论还是通过所谓的现代方法论对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理性架构,都只是将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思考推及到最大化的理性程度,并没有回答为什么通过这些理性化的法律方法论所进行的法律思维得出的司法判决就是有效的、合理的和正确的?或者为什么通过这些理性化的法律方法论所得出的司法判决我们必须接受?对此,阿尔尼奥认为,只有当对法律解释的证立过程以一种理性的方式进行,并且这一证立过程的最后结论能被法律共同体所接受,该证立才是一个理性的证立。任何有关法律解释的理性证立都应当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部分,前者涉及法律论辩的理性诸条件,而后者则涉及最后结论的实体性诸条件。③
一、法教义学研究的任务:法律的解释及其体系化
在欧陆法学教育传统中,相对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法教义学相当于一种规范法学的研究,其主要是从法律解释学的研究背景中对法律规范的应用问题进行研究,即法律具有“教义”的性质,对法律的解释应该将其类似于“宗教教义”,故而呈现出明显的独断性解释学特征。法教义学在很大程度上既与欧陆成文法传统相关,更与欧陆规范法学思维传统和大学法学教育传统有关。人们往往将这种法学思维看作与法官裁判的思维模式相一致,正如拉伦茨指出:“司法裁判及法学以如下的方式来分配各自的解释任务:后者指出解释上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借此为司法裁判作好准备;前者则将法学上的结论拿来面对个别案件的问题,借此来检验这些结论,并促使法学对之重新审查。”④
佩岑尼克则认为,法教义学思维和法官思维的视角存在很大差异,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学者没有权力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研究的主题;法官则要受当事人的诉求、需要和动议等的诸多约束。第二,司法论证仅仅关注那些与所考量的案件有着间接关系的信息;学者们虽然会使用很多实际例证,也使用很多假设性情势,但学者们是以一种更为抽象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很少指向现实的案例和事实。第三,学者们找出问题,而法官则把自己限定在对司法判决具有必然性或必要性的那些问题上。第四,学者们可以自由地诉诸于心中的理想法,甚至大胆地提出新的法学方法;法官则必须根据通行的法律方法作出正确的裁决。第五,学者们必须明确地进行争辩;法官则可能自然而然地认为裁决是可以得到证成或辩护的,但仍然发现自己处在某种无法作出某个令人满意的证成或辩护立场之中。而且,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往往无暇准备一个一般性的和广泛性的证成或辩护。第六,当多个法官共同裁决某个案件时,他们经常需要找到某种可以接受的妥协,在某些案件中,只有较少广泛性和一般性的证成或辩护才能满足这一要求。⑤
论文摘要:中等职业教学校《法律基础知识》课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要注意恰当使用案例。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要注意案例应用于系统讲授相结合,案例教学要与法规相统一,并精心设计案例的教学模式。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础。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参考文献:
【关键词】艺术班;历史教学;课堂效率
以学情为基础,以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为指导,以课本为依据,充分研究高考,不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探索高三文科艺术班历史教学模式,增强历史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应试能力,从而提高历史课的教学效率。
一、艺术班教学特点
教学情况:教学时间短。我们普通中学的艺术生一般都利用高三的第一学期专门学习美术专业,能给他们学习文化的时间只是在第二学期短短三个月。教学内容多,时间短,任务重。
学生情况:首先,学生基础差,底子薄、落后面大。特别是大部分同学的数学和英语成绩都在30分左右,全部科目总分平均分也就在200分左右。其次,学生个性差异大,自觉性差。再次,学习文化兴趣不高,上课容易分心。
二、艺术班教学现状
我把艺术生分成3类:第一类,学生本身对艺术有浓厚兴趣,专业成绩很好,为了追求理想,文化学习也很自觉和努力,是我们的重点培养对象。第二类,对艺术专业有兴趣但文化成绩很差,想报美术试试看,有一定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的最需要帮扶对象。第三类,学生本身对艺术不一定有追求,只是因为文化一直不好,想在艺术班混着过日子,但也花了一些精力的同学,这是艺术班最不稳定因素,是我们的争取改造对象。所以在教学中如何兼顾不同学生的需求和能力是我们解决的首要问题。其次,由于他们学习文化的时间紧,如何把握复习进度和知识细化的关系又是我们教学工作的重点。最后,学习效率又是通过成绩来呈现的,如何提高他们学习能力和提高分数相统一是我们教学工作的难点。
三、提高艺术班教学效率的几点做法
1.教学目的
教学目标是一节课的灵魂,是上课的出发点和归宿。课程标准和教材是教师教学的依据,而考试说明是高考的导向。教师只有认真学习课程标准和教材才能准确把握课堂教学的目的要求,才能在教学中做到有的放矢。历史课堂教学的目的要求,要从知识教育、能力培养和情感态度价值观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顾此失彼。为此,我们充分发挥备课组的协作作用,努力编制高效教学方案,制定导学案,充分利用好课堂四十分钟,努力构建高效课堂。
2.教学原则
艺术班的历史教学一定要和普通班区别开来。首先强调科学性,艺术班学生的文化学习时间很少,精力也有分散,所以教学一定讲究科学性。第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由于艺术班学生的学习理论性不强,加上学生自己总结理论的能力更加不够,所以艺术班的教学特别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从现实讲起,从身边讲起,这样才会做到深入浅出,使艺术生更加易懂。第三,常用启发性教学,老师要善于启发诱导,充分调动学生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主动探索,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第四,要做到系统性和循序渐进性。艺术生的基础相对比较差,知识体系不够全面,特别是学习后面的内容又会把前面的知识忘记。我们教学要注意帮助学生梳理出体系,我们教学过程更加要循序渐进有层次地进行,一走多回头,这样才有更好的效果。
3.教学方法
一直以来,受传统教育教学的影响,人们形成了一套根深蒂固的教学观念,即把教学看作教师依据预先编定的教材,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与技能训练的过程,学生学习的好与坏、才智的高低全在于教师讲了多少与学生记了多少,于是,这个过程就演变成了一个单向的、线性的“讲―听―记―练―考―背”的“授―受”的过程,形成了“教师中心”、“课堂中心”与“书本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我们要结合新课程改革的动态和成果,形成多种多样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提高课堂效率。第一,采用概念教学法,我们高中历史所涉及的概念,我都用百度搜索出来,包括内涵和外延现象在讲课的时候对学生解析讲明,让学生比较容易区分基本知识。第二,采用主干知识教学法,在讲每个专题之前先把这个阶段的主干知识用简单的一句话窜连出来,让学生对阶段内容和特征把握,对底下的知识在上课时或课后补充完整。第三,采用表格教学法,表格能直观有效冲击学生感受,加深学生记忆。第四,采用讨论引导法,在讲每课专题时,老师先根据考点和主要知识,设置问题让学生参与讨论,老师加以引导,最后学生小结和学生互评或老师评价。这样可以让学生积极参与学习、主动学习,容易把握知识内容,效果也比较好。
4.教学练习
艺术班学生的练习要特别讲究针对性,针对考点和重点,我都有配套练习。一般每一个考点有不同角度的选择题对应,做到学生从不同侧面理解考点内容。练习同时要注重巩固性,每节课都有对应练习来巩固知识,不求很难,只求对应。艺术班的练习也讲究难易适度性,高考不是意味考难题,特别是艺术类学生,我们把中等和容易题目放在主体地位,不管是练习还是测试,追求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就行。
5.教学辅导
艺术生的课后辅导特别重要,因为他们自学能力不强,特别是自我整理知识机构的能力更差。我们老师要针对不同学生给予个别辅导,帮助他们构建基本知识框架,理解历史事件之间的联系,掌握历史题目的解题方法。我们要想大面积提高艺术生的成绩,还得组建辅导小组,我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分类学生,分为两大小组,每组22人左右,分别给予不同的学习辅导。2013届艺术班第一小组文化通过率是86.4%,第二小组文化通过率为54%,两组平均通过率为70%以上。
6.教师因素
关键词:高校;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
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培养医学人才,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服务。在当前社会医患矛盾紧张的状况下,医学生除了需要具备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之外还需要加强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医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的,一方面可以降低医疗法律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对患者负责。所以医学院校在培养医学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结合专业特点,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转变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标准明确规定:“思想政治课是对学生系统进行公民品德教育和常识教育的必修课程,是高等学校德育工程的主要途径。它对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然而要提高学生觉悟、规范和训练其行为,做到“知行合一”,就必须组织大学生深入社会实际,了解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实践锻炼,在社会实践中去比较、去检验,真正的把所学习的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在教学中,医学院校的思政课教师不仅应将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进行有机地整合,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医疗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改变传统的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结合医学实践性强的特点,在实践教学中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如:依据学生的实践,指出学生在实践中存在哪些医疗法律问题,如何在日常中避免这些医疗法律问题。
二、充分运用实践案例进行教学,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道德观与法律基础课程纯理论式的讲述,不但抽象难懂并且脱离实际,这使得学生认为课程空洞乏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应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例,专门开展课堂讨论环节。教师可选派学生对案例进行实际模拟,然后让学生充分讨论,使学生明确案例中人物哪些环节做得较好,哪些环节不足,存在着什么问题,导致医疗法律纠纷的产生,在今后的职业活动中应该如何避免此类问题,使学生加深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充分让学生通过教学实践案例讨论,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如:抑郁症病人自杀案件。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常遇见一些病人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症,那么医生在进行常规的诊疗过程中,对于伴有抑郁的病人应当做到哪些注意事项,如何避免抑郁症病人在医院自杀所引发的相关医疗法律纠纷。
三、充分发挥附院医院的实践教学作用,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学生在学习了医学专业知识后,进入医院实践,临床教学教师的率先示范作用对学生产生深远影响。临床教学教师在诊疗过程中,行为和举止往往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临床教学教师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使学生通过观察、了解规范的诊疗过程,自然而然的做到规范、合法的诊疗。
医学生在临床实践过程中,除了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达到规范、合法的诊疗外,规范的书写医疗法律文书避免医疗法律纠纷也是其实践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病历作为医疗法律纠纷的重要证据,对举证起着重要作用,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往往忽视其法律性和证据性,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往往使医院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日常工作中,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存在着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等问题。这就要求临床教学教师在实践中不断的指导和完善医学生病历的书写同时组织医学生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既是对医学生法律常识教育渗透的坚实基础,又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所以在注重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应切实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以身示范,教书育人。
总之,高等医学院校应当在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中,充分利用实践教学的多样性,在把握时代脉搏, 与时代同步的基础上,使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通过多种实践形式,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充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成为具有扎实医学的理论知识、良好的道德素质、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医疗卫生人才。
参
考文献:
[1]刘铁,武丹枫.增强医学生法律意识,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15期.
[2]邱萍.采用典型案例教学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护理教育.2005年5月.
[3]刘芳,蔡鹏飞 郝立丽.面向医疗实践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科教文化
关键词:管理;礼仪;教学;实践
孔子说过“不学礼,无以立”。孟子讲究“修身”和培养“浩然之气”。荀子主张“隆礼”、“重法”,提倡礼法并重,并有“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的礼仪名言。礼仪有着悠久的历史与传统,而如今礼仪课程是高校教学中一门重要的选修课程。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这首先是关心备至地、深思熟虑地、小心翼翼地去触及年轻的心灵。教无常规,学无定法,对于中外礼仪这一课程,教学方法可以说是灵活多变。在高校礼仪课程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地准备并重视实践教学法的采用,这是旅游学科最实用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礼仪课程实践教学的现实意义
教学是基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人的学习发展是在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情景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符合教学规律的学生第一主体,教师第二主体,共同参与实施,按部就班完成某一具体任务的实践操作行为。这是现代教学在高等教育实践教学中的典型体现。
(一)礼仪实践教学在礼仪课堂中创设一种人为的虚拟环境。在这种优化环境中,教学单位及教师为学生的实践学习提供硬件设施和智力支援。在这种优化环境中,例如在星级酒店演练,可以为实践主体提供极为丰富的情境环境,可以培养学生主体能动性和学习潜能的挖掘。而如果是在课堂内则可以为学生提供茶艺表演的相关器具,图片展示,音乐背景,身着演出服装的学生进行模拟现场演示。这符合主体感知学习的一般规律,有利于学生在特定环境中对所学知识特点的理解吸收。
(二)礼仪实践教学强调学生的第一主置。学生在教学中充当第一主体,并不等于离开了教师的主体教学过程,而是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过程基本由教师引导,这样作为第一主体的学生才能在有限的时间之内进行高效率地学习。任何一种教学活动,没有学生的主动学习与创新思考,没有教师的精心设计与正确引导,都不可能是成功的。
(三)实践教学构建了四个层面的逻辑结构:主体参与现场操作、模拟实践情境演练、知识概念现场感知、操作思维反馈总结四个层面的逻辑结构。
在礼仪课堂的实践教学中,学生作为第一主体直接参与课堂操作活动,通过感官直观地发现事物的特征并通过理性的分析获得事物内部与外部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模拟情境强化演练并获得知识概念的深入理解,最后做出思维反馈总结,得到课堂实践教学的知识深化理解并掌握。
二、礼仪课堂实践教学过程
旅游学科的礼仪课堂可以是教室内的实践模拟教学,也可以是教室外的实践实训教学。课程实施教学地点可以选择在教室、学院实验室、实训的星级酒店等地方。礼仪课程强调以学生为第一主体,教师为第二主体,教学过程以师生的实践教学活动为载体,通过学生积极有效地参与其中,掌握礼仪基础知识,强化对实践技能的深入理解,提高自身的思想情操,提高自身的礼仪操作能力。即遵照体验感受、质询问疑、强化操作等方法开展礼仪实践教学。礼仪课程实践教学可以依照以下具体步骤逐步开展:
(一)制定课程教学计划。在礼仪课程教学进程中,按照教学大纲的具体制定和教材的纲目特点,把教学计划分为几个教学专题,并确定每个专题的教学目的,在每个专题下面安排实践操作的模拟情景。重在培养学生相应的各种操作技巧和实践能力。作为教学单位和学科老师要为实践教学模拟情景的进入准备好相应的软硬件条件,并做好对相关场景的解说,分小组进行模拟实践操作。
(二)导入课程。作为引导的教师,可以通过解释性情境描述,对所要进行的实践操作进行解说,可以用声情并茂的语言、合乎情境的音乐及视频展示,来增加课堂的渲染力,以此使学生融入特定的实践情境中。这可以通过课前师生精心准备,使得整个操作过程遵照预期的教学进程步入下一个环节。
(三)教学过程。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作为导演的教师,应当随时关注场景的变化及情境角色扮演中学生的行为,并在教学进程中,采取适当的体态与口头语言维持操作行为的稳步发展,适时适当又不过度地纠偏。未介入场景的学生则可以体验感受,操作结束后,可以总结归纳,及时反馈实践教学信息。
1、体验感受。体验到的东西使得我们感到真实,并在大脑记忆中留下深刻印象。体验是抓住情感在认知转化为行为过程中这一不可缺少的要素,通过创设情境,使学生在充分感知、体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主动应对。
舞会礼仪是实践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舞会礼仪课程教学中要让学生关注t·p·o原则(时间、地点、场合),精心准备穿着,同时要重视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即邀请舞伴和共舞礼仪。在场地选择上,可以选择学院的咖啡厅,在咖啡厅里设计出舞会场合的庄重典雅气氛,在针这种情境之下,学生有着强烈的展示欲望,教师可以积极引导学生饰演不同的角色进行表演。
所以,在实践教学中,教学单位和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的需求以及学生的特点,创设虚拟而又真实的情境,激发学生参与其中,调动学生的主观创造力,体验课程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2、质询问疑。在实践教学中,同样可以选择饭店或者咖啡厅,引导学生分小组模拟角色,选择座次,通过不同座次的选择,提出问题,分析讨论,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不断反思,不断总结,获得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例如对东西方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的探究,可以明确在座次礼仪中,我国的政务礼仪与涉外礼仪对座次的讲究。在课堂演示中,给出鸿门宴的图片,对其位次进行分析,明确中国传统礼仪是“以左为尊”。
3、强化操作。寓知识于实际操作中,突出训练环节,在训练中求提高,在训练中求能力。礼仪课程的实践操作环节,强化训练十分重要的。训练是根据学生的不同的发展需要,设计不同梯度的训练内容与形式,让学生选择,从而激发学生以较强的主体意识投入行为技能的练习中。这正是“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在这一阶段,要传授给学生相应的训练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的习惯养成。
在站姿训练中,标准站姿所要求的头正、微笑、肩平、挺胸、收腹、立腰、提臀、夹腿,练习时间一般为一个课时。对于条件差的学生,一个课时往往只能解决一个问题,而对于条件好的学生,一个课时单项强化练习后就能进行综合练习和持久性练习。练习进程因人而易,使学生之间的竞争意识与协作意识都得到了增强,练习不再是一件被动、强迫的事,因为谁都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训练合格,考核过关。同时,学生的练习可以设计多种有趣的形式:微笑练习有“咬着一根筷子找感觉”;挺胸练习有“双人背靠背”、“单人靠墙”;腿形训练“膝盖夹纸”等。学生回到宿舍后,可以自主训练,教师则可以督促其学习进程。
(四)教学情况反馈。教学情况反馈是整个实践教学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教学情况反馈最终对各种能力和行为加以考查,以利教学单位和教师经验的总结提高。教学反馈可以通过比较教学效果来进行总结。例如,可以由卸去角色的扮演者开始,要求他对这个角色的感受和下个扮演者将要获得的感受做出区别,并把他们的体验与这堂课的教学目的联系起来,同时要求其他未参与表演的学生阐述自身的感受并写出相应的课堂作业对此进行分析总结。
三、结语
最后在学院教学任务基本完成时,教学单位和教师可以召开师生实践教学研讨会,选择学生进行现场展示,总结实践教学的经验和教训,提出表扬和建议。学生群体还可以通过教学评估,给相关课程以相应的等级,以此对教学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总结。
参考文献:
[1]李兴国.社交礼仪[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金正昆.商务礼仪教程[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金正昆.涉外礼仪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管理;礼仪;教学;实践
孔子说过“不学礼,无以立”。孟子讲究“修身”和培养“浩然之气”。荀子主张“隆礼”、“重法”,提倡礼法并重,并有“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的礼仪名言。礼仪有着悠久的历史与传统,而如今礼仪课程是高校教学中一门重要的选修课程。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这首先是关心备至地、深思熟虑地、小心翼翼地去触及年轻的心灵。教无常规,学无定法,对于中外礼仪这一课程,教学方法可以说是灵活多变。在高校礼仪课程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地准备并重视实践教学法的采用,这是旅游学科最实用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礼仪课程实践教学的现实意义
教学是基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人的学习发展是在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情景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符合教学规律的学生第一主体,教师第二主体,共同参与实施,按部就班完成某一具体任务的实践操作行为。这是现代教学在高等教育实践教学中的典型体现。
(一)礼仪实践教学在礼仪课堂中创设一种人为的虚拟环境。在这种优化环境中,教学单位及教师为学生的实践学习提供硬件设施和智力支援。在这种优化环境中,例如在星级酒店演练,可以为实践主体提供极为丰富的情境环境,可以培养学生主体能动性和学习潜能的挖掘。而如果是在课堂内则可以为学生提供茶艺表演的相关器具,图片展示,音乐背景,身着演出服装的学生进行模拟现场演示。这符合主体感知学习的一般规律,有利于学生在特定环境中对所学知识特点的理解吸收。
(二)礼仪实践教学强调学生的第一主置。学生在教学中充当第一主体,并不等于离开了教师的主体教学过程,而是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过程基本由教师引导,这样作为第一主体的学生才能在有限的时间之内进行高效率地学习。任何一种教学活动,没有学生的主动学习与创新思考,没有教师的精心设计与正确引导,都不可能是成功的。
(三)实践教学构建了四个层面的逻辑结构:主体参与现场操作、模拟实践情境演练、知识概念现场感知、操作思维反馈总结四个层面的逻辑结构。
在礼仪课堂的实践教学中,学生作为第一主体直接参与课堂操作活动,通过感官直观地发现事物的特征并通过理性的分析获得事物内部与外部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模拟情境强化演练并获得知识概念的深入理解,最后做出思维反馈总结,得到课堂实践教学的知识深化理解并掌握。
二、礼仪课堂实践教学过程
旅游学科的礼仪课堂可以是教室内的实践模拟教学,也可以是教室外的实践实训教学。课程实施教学地点可以选择在教室、学院实验室、实训的星级酒店等地方。礼仪课程强调以学生为第一主体,教师为第二主体,教学过程以师生的实践教学活动为载体,通过学生积极有效地参与其中,掌握礼仪基础知识,强化对实践技能的深入理解,提高自身的思想情操,提高自身的礼仪操作能力。即遵照体验感受、质询问疑、强化操作等方法开展礼仪实践教学。礼仪课程实践教学可以依照以下具体步骤逐步开展:
(一)制定课程教学计划。在礼仪课程教学进程中,按照教学大纲的具体制定和教材的纲目特点,把教学计划分为几个教学专题,并确定每个专题的教学目的,在每个专题下面安排实践操作的模拟情景。重在培养学生相应的各种操作技巧和实践能力。作为教学单位和学科老师要为实践教学模拟情景的进入准备好相应的软硬件条件,并做好对相关场景的解说,分小组进行模拟实践操作。
(二)导入课程。作为引导的教师,可以通过解释性情境描述,对所要进行的实践操作进行解说,可以用声情并茂的语言、合乎情境的音乐及视频展示,来增加课堂的渲染力,以此使学生融入特定的实践情境中。这可以通过课前师生精心准备,使得整个操作过程遵照预期的教学进程步入下一个环节。
(三)教学过程。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作为导演的教师,应当随时关注场景的变化及情境角色扮演中学生的行为,并在教学进程中,采取适当的体态与口头语言维持操作行为的稳步发展,适时适当又不过度地纠偏。未介入场景的学生则可以体验感受,操作结束后,可以总结归纳,及时反馈实践教学信息。
1、体验感受。体验到的东西使得我们感到真实,并在大脑记忆中留下深刻印象。体验是抓住情感在认知转化为行为过程中这一不可缺少的要素,通过创设情境,使学生在充分感知、体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主动应对。
舞会礼仪是实践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舞会礼仪课程教学中要让学生关注T·P·O原则(时间、地点、场合),精心准备穿着,同时要重视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即邀请舞伴和共舞礼仪。在场地选择上,可以选择学院的咖啡厅,在咖啡厅里设计出舞会场合的庄重典雅气氛,在针这种情境之下,学生有着强烈的展示欲望,教师可以积极引导学生饰演不同的角色进行表演。
所以,在实践教学中,教学单位和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的需求以及学生的特点,创设虚拟而又真实的情境,激发学生参与其中,调动学生的主观创造力,体验课程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2、质询问疑。在实践教学中,同样可以选择饭店或者咖啡厅,引导学生分小组模拟角色,选择座次,通过不同座次的选择,提出问题,分析讨论,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不断反思,不断总结,获得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例如对东西方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的探究,可以明确在座次礼仪中,我国的政务礼仪与涉外礼仪对座次的讲究。在课堂演示中,给出鸿门宴的图片,对其位次进行分析,明确中国传统礼仪是“以左为尊”。
3、强化操作。寓知识于实际操作中,突出训练环节,在训练中求提高,在训练中求能力。礼仪课程的实践操作环节,强化训练十分重要的。训练是根据学生的不同的发展需要,设计不同梯度的训练内容与形式,让学生选择,从而激发学生以较强的主体意识投入行为技能的练习中。这正是“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在这一阶段,要传授给学生相应的训练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的习惯养成。
在站姿训练中,标准站姿所要求的头正、微笑、肩平、挺胸、收腹、立腰、提臀、夹腿,练习时间一般为一个课时。对于条件差的学生,一个课时往往只能解决一个问题,而对于条件好的学生,一个课时单项强化练习后就能进行综合练习和持久性练习。练习进程因人而易,使学生之间的竞争意识与协作意识都得到了增强,练习不再是一件被动、强迫的事,因为谁都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训练合格,考核过关。同时,学生的练习可以设计多种有趣的形式:微笑练习有“咬着一根筷子找感觉”;挺胸练习有“双人背靠背”、“单人靠墙”;腿形训练“膝盖夹纸”等。学生回到宿舍后,可以自主训练,教师则可以督促其学习进程。
(四)教学情况反馈。教学情况反馈是整个实践教学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教学情况反馈最终对各种能力和行为加以考查,以利教学单位和教师经验的总结提高。教学反馈可以通过比较教学效果来进行总结。例如,可以由卸去角色的扮演者开始,要求他对这个角色的感受和下个扮演者将要获得的感受做出区别,并把他们的体验与这堂课的教学目的联系起来,同时要求其他未参与表演的学生阐述自身的感受并写出相应的课堂作业对此进行分析总结。
三、结语
最后在学院教学任务基本完成时,教学单位和教师可以召开师生实践教学研讨会,选择学生进行现场展示,总结实践教学的经验和教训,提出表扬和建议。学生群体还可以通过教学评估,给相关课程以相应的等级,以此对教学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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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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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正昆.涉外礼仪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论文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要性;构建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来源殛在我国的发展
法律行为是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抽象出来的,在罗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罗马法中的“契约构成要件”的概念以及“适法行为”的抽象概念。已有现代的法律行为理论色彩。现代意义上的完备的法律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创造,在德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中文有“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两个词把德语中Reehtsgesehaft(由“Rechts”和“C.eschaft”组成)译为法律行为。由于德语中Rechts兼有“公平”、“合法”等意思,所以法律行为的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理论现已为大陆法系各国仿效,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法律行为”一词引入我国以后,学者们在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实际进行研究探讨,使得该理论得到进一步充实完普。主要表现在:
1.对法律行为内涵的表速更加详尽
国内学者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意思表示要素说。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中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二是合法行为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三是私法效果与意思表示综合说。梁惠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从各种学说中可以看出,学者们或针对意思表示或针对私法效果或针对行为合法性进行了更深入地研究,更大地丰富详尽了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
2.扩大了法律行为概念的范围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而肓,法学界不再把法律行为局限于合法行为。也对违法行为、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法律行为应该包括违法行为,这一点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至于无效行为和可撤消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一直存在着争议,尚未定论。其次,法律行为不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已被法理学和其它部门法学如行政法学等广泛使用。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必要性
前文所述的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学说中,一些民法学专家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指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是一个概念。从法律行为一词的原初意义及民法作为法律之本体对法律整体的影响来看,法律行为脱胎于民事法律行为并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学者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在这一点上学者们的观点也是一致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内涵的各种不同表述基因于学者们研究的侧重点不同而已。法理学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而不仅指民事法律行为。法理学研究者显然扩大了法律行为的原初语义,恩格斯曾经指出,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从这层意义上讲,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发展为法学整体之基本理论,应该是这个术语的一场革命。学者们关于法律行为研究的侧重点的不同不仅体现在发表的论著中,还体现在高校法学教材的编辑上,同是一门学科,不同高校的教材在编排法律行为内容时,却存在不同。有的教材把法律行为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编辑在法理学教材中,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讲解,如张文显主编《法理学》1997年10月第一版第九章;有的并没有把法律行为作为法理学的一个专门知识点,而是在讲述法律事实时,作一简单表述。如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而更多的是把法律行为理论编辑于民法学教材中,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概念进行讲解。这种编排固然是法学家们研究的侧重点不同的结果,但是,它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现象给法学教学和法律实践中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使初学者在学习过程中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的、前后连贯的法学理论体系。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高校法学教学中有必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体系。
三、关于法律行为理论的几个问题
1.怎样认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按照法学基本理论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由于法律关系不仅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所以主体之间的行为亦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许多民法学教材把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作为同一个概念进行讲解,这样容易导致学习过程中把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行为排除于法律行为之外,人为地缩小法律行为的范围,基于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确认一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问题,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行为概念。笔者认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基础理论之一,法律行为来源于民事法律行为并被发展为法学整体之基本理论,从法学理论整体来讲,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包含和被包含关系,而不是等同关系。笔者这种观点并不是反对民法学专家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行为的论断,民法学专家们的论断是针对民法学这个部门法学而言的,之所以采用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定义,只是为了区分其他法律领域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引。单从民法学角度出发,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是不无道理的。笔者只是认为从整个法学理论体系讲,把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等同起来,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从整个法律行为理论体系讲,如果把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等同起来,初学者就容易把犯罪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行为等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行为排除在法律行为之外,不利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如果只在法理学中以抽象的理论来讲解法律行为而不与民事法律行为结合起来,理解法律行为概念时就会有空中楼阁之感。这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来源,是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过程中,应该明确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问题,使二者相互照应、相得益彰。
2.如何理解法律行为的特点
理解法律行为特点应该从法律行为概念的定义人手,既要从宏观上理解,又应该从微观上把握。综合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学说,从建立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目的出发,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宏观方面法律行为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名定,马克思说:“人的活动和享受,就其内容和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享受。因此,作为一般行为的特点“社会性”、“意志性”亦是法律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第一,法律行为是人的行为,而不是动物的“动作”或自然运行规律,如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按照是否直接由人实施,可以分为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直接行为是指由人直接实施并承担后果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继承财产、盗窃、诈骗等行为。间接行为是指不是由人直接实施,而后果却由人承担的行为,如刘大的狗咬死了王二的羊,张三的牛吃了李四的庄稼,虽然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由动物的“动作”引起的。但这种赔偿关系的产生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动作”最终转化为人的意志行为。从而与纯粹的动物的“动作”如:野兽咬伤了牲畜、野猪破坏了庄稼等区别开来,故本文把这种行为称为间接行为。第二,法律行为作为社会行为是互动的,即必然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相应的行为,或者是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而互相配合、彼此协助,或者为了某一利益而竞争、冲突、斗争。正是因为法律行为的社会互动性,使其成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第三.法律行为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法律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有意识、有目的地作出的,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有关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人类制定法律,是因为人们相信根据理智的判断,法律应该是这样或者那样的,并且相信通过法律可以达到某种立法者所期待的目的;同样在法律实施的领域,当一个神智健全的人决定去法院起诉的时候,他一定是经过反复权衡,确信这次起诉对自己有某种“好处”之后,才会采取这样的行动。同理,一个神智正常的人在作一些行为时,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在行为之前往往根据法律可以预告估计的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来对行为做出自己认为合理的安排。所以法律行为既可以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又能够受到法律的控制,使行为人自己“志其所志,行其所志”。
微观方面,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属性的行为,可以作如下三个方面的理解。
第一,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某个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换言之,一个行为也只能够在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范围内,才得以成为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性是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既包括受到国家承认、保护、奖励的行为(合法行为),亦包括受到国家否定、禁止、惩罚的行为(违法行为),对于国家不管不问如吃饭、穿衣等日常生活行为,则不属于法律行为之列。
第二,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包括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行为。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前提和依据。第二个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具体条件。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所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是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注:有的论著中称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它排除了法律事件也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原因。
第三,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无论行为者的动机如何,法律行为是必然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既可以是以产生某种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签订合同,参加选举等,也可以是无产生某种后果的愿望却产生了某种后果的行为.如过失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等。还可以是法律后果不确定的行为,如法院的审判行为,其判决结果是不确定的,检察机关的检察行为、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其结果也是不确定的。这些都属于法律行为。 转贴于
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综合起来,法律行为的外延就是指那些既具有法律属性又具有一般行为属性的行为。
3.无效行为和可撤消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无效行为能否成为法律行为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悬而不决的问题,其基因于法律行为创始人之间的不同观点。启蒙创始人胡果(Hugo)把法律行为仅局限于适法行为,而科学内涵首创者海瑟尔(Heiae)与理论集大成者萨维尼不受此限,但既未反驳前者的观点,亦未断言违法、无效行为可成为法律行为。此为嗣后学者的无休止的争论埋下了伏笔¨。在我国,违法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已被多数学者所接受,笔者亦持肯定意见。而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还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之所以再一次提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是否归于法律行为,涉及到法律行为外延范围的界定,从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讲。这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从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社会属性和意志属性看,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都属于社会行为和意志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特征,从行为的法律属性看,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都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那么,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是不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呢?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从规定看,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都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通则六十一条规定的财产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是不是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直接引起的法律关系呢?综合通则五十八条至六十一条来看。这些关系应该是无效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和可撤销行为被撤销后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而是行为的结果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发生。所以笔者这里赞同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的说法。当然,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国内外学者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关于此问题有许多论著,本文不再作深入讨论,这里作简要论述,主要表明笔者观点而已。
4.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
综合现行法学教材,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主要有:根据法律行为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根据行为是否出自和符合特定法律角色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根据意思表示由几方做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的派生关系可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一定形式或一定要件可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自为行为与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实践行为与诺成行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等等,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学者们对法律行为的各种分类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人们在学习和实践中更具体地认识法律行为,更准确地把握法律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不论是分类所依据的标准还是对分类所进行的解释,都盲简意赅,值得肯定。这里再次谈到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也是从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角度而言的。前文已经提到,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应该把法律行为纳入法学理论整体这个大前提下来考虑。所以从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讲,笔者认为有必要把法律行为纳入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这个大环境中考虑其分类问题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门组成:即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劳动法法律部门、自然资源和环境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军事法法律部门、国际法法律部门,按照法律行为基本理论我们可以认定各个部门法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都应该是法律行为。依此,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等。这样,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行为的概念,更全面更具体地理船法律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四、法律行为理论在教学中的系统化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行为已不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在全面具体地理解法律行为概念的思路上也应该做一下调整,应当从法之整体出发,拓宽思路,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本文提出以下两种构建思路:
【关键词】 学生;,,法律知识;,,医疗纠纷
摘要:从预防角度出发,总结了医疗纠纷的概念、特点及其与法律的关系。认为应用严格责任,老师应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知识,避免医疗纠纷;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纠纷是必要的。
关键词:学生; 法律知识; 医疗纠纷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是医患之间纠纷的一种,它是医患关系的双方针对医疗活动而发生的争议,它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我国于20011210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入世加快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1],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涉及法律学习、工作量加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阶段我国的改革路线或治国之策[3],需加强法制学习、宣传与教育。作为高等院校的师生,在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学好法律知识越来越重要。
1 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
医学院校、临床学院应把医学科学教育与医学人文教育相互沟通、形成合力、形成合理有序的素质教育大局[4]。我们应该坚持法制原则。学校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地进行活动的,应以《高等教育法》依法治校,依法治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医疗教学科研。全校干部、师生应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高校管理有法可依,现行高等教育法第四章共7个,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扩招为国家培养了更多的人才。在每年的教学工作中,要有求真务实的精神,处理好知识教育与能力培养的辨证关系,重视开发学生的智力、应用现代教学技术培养医学生诊治疾病的能力及学好法律知识极为重要,应用电化教学能提高教学效果。电化教学是在现代教育思想指导下,主要运用现代媒体、多媒体教学方法等进行教育活动,以实现教学最优化的一种教学方式。在医疗教学科研中,均应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在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成立医学与卫生法学教研室,培养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本科生。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时可与该教研室的同志共同研讨,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最佳方案。编写教材,出版专著,提高了医学法学的教学质量。《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的颁布实施是一大进步,推进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法制化建设,对加强医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5]。每位医学学生都应该认真学习《医师法》,并严格按照《医师法》去做。需要切实增强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院的自觉性。医疗工作是一项探索性、创造性工作,其中尚未解决和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目前,非过错医疗纠纷增多,知识上的不对称导致理解上的差异,大多数病人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很多在医学上成功的治疗结果,在他们看来是失败的。
2 制作视听教材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眼部视听教材制作过程中重要的内容是对于各种各样的病人录制眼视教学录像带,在录像过程中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对什么样的病人进行录制。首先,选好典型体征的病人,取得病人的同意,因为每位患者都拥有自己的肖像权[6]。在医疗、教学、科研中,有时为了收集病例需利用照相、录像等方式对病人进行记载,在教科书、论文、论著中发表或为了医学教学在公开场合播放,就有可能侵害病人的肖像权,构成医患纠纷。关于肖像权,在报纸、电视涉及肖像权时,通过把眼睛遮盖的方式,保护被报道当事人的肖像权,而医学眼部视听教材,如把眼睛遮住,就未能看到倒睫、出血、黄疸、外伤等必须看到的体征,无法遮住双眼。所以需要同意、签字。“权力应当得到解决尊重”这是法律的真谛。20世纪90年代起是我国推出了创新工程,但它主要是科技、知识的创新,我们应当找出法制创新的不竭动力,永恒地推动法制创新[7]。医疗工作有其特殊性,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医疗常规,仔细认真地对各种医疗意外和并发症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覆行告之义务,避免各种并发症发生,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
3 在传染病的诊治过程中加强法制观念
由于抗击非典工作内容的复杂性,应发挥协同作用[8]。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学习与执行,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学习、宣传与贯彻。依法治校必须与以德治校相结合。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的关系类似于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学习病原微生物时格外认真学习,提高学生对传染病的诊治水平。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颊骨、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在带教过程中,对传染病更不能误诊,以避免医疗纠纷。医院举办了“SRAS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医学知识教育与法律知识教育相结合。医学生仍该具有较深厚的医学知识(在传染病教学中增加不同传播途径疾病的医院消毒、隔离及医护人员职业防护的教学内容和技能训练),同时也应该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强化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肾病科病房得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搬到总院本部,积极收病人,加强血液透析病人的诊断与治疗、管理、尤其是手术,避免发生任何医疗纠纷,认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4 学习外单位经验,避免发生医疗纠纷
对医护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是定案的关键。尽到注意义务,出院后在门诊复诊,医方在证据保存方面往往捉襟见肘。主观重视处理医疗事故的经验与教训。请省外医学法律专家及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领导,来医院讲发生医疗事故的经验教训,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危机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在美国,规定由诉讼提起方承担举证责任。全民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学法懂法,在医护过程中防患于未然。学好法律,维护病人权益意识,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举办典型病例分析讨论会,避免医疗纠纷。
5 重视病例书写,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纠纷
病案作为一种医疗文书档案,与法律有着密切联系,给法律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对中医药学课题创新有很多方面类型[10]。培养学生既要学会怎样恰当地体格检查,又能完全理解[9]是非常必要的,不断提高学生的医疗水平,行为规范,热爱临床工作,专研业务技术,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10],依法行医。医疗工作应量周全和严密,不断更新完善。对用药适应证及用药后反应,医嘱的变更及其依据都应做准确原记录,提高医学生病程记录质量[11]。采用多种形式提高中文语言表达能力[12]。有些同学文字表达能力差,写病历时,字迹潦草,标点符号不明确,有错别字等,需老师高度注视,严格要求,认真批改,使之比较迅速地提高正确理解和规范运用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病人及家属要求查阅、复印病历的现象日趋增多,也确立了病历在医患纠纷中的地位。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修改病历,使内容完整具体,避免疏漏。一院由资深优秀专家定期查房,查病历,并评级打分,对提高医疗质量,防止医疗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假若病人不真实陈述病情,或故意隐瞒一些难以启齿的疾病,或患者为了省钱,擅自离院在家自行治疗,不配合医师,不遵医嘱,能产生不良后果。此情况下医生应将医疗的信息提示给患者与家属,使病人对提供信息有了合理的理解后做出决定――知情权。告知内容不全,病案材料不规范,尤其是对老年人自己使用对肾脏有毒性反应的药物[13],记录内容若过于简单,不确切,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均易导致医疗纠纷,需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书写病历,减少医疗纠纷。例如某男,24岁。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因病情需行血液透析治疗,但血管条件差,拟行股静脉插管手术。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并交待股静脉管手术的必要性、危险性,家属同意并在手术自愿书上签字。于手术室,患者平卧于床上,右下肢取外展位,以腹股沟韧带正中下2.0 cm处为穿刺点,常规消毒局部皮肤,铺无菌洞巾。以2%利多卡因局麻生效后,用穿刺针以45℃角刺入股静脉,拨出内芯,送入导丝。拔出穿刺针,插入扩张器,进入顺利,无阻力。拔出扩张器,沿导丝插入静脉插管。拔出导丝,抽吸回血。局部注入生理盐水约10 ml,推注顺利,以肝素3 ml封管,局部固定后,无菌纱布包扎。首次血液透析记录入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患者体内毒素水平很高,需行血液透析治疗,已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及血液透析可能出现的意外,患者及家属表示理解,并签自愿书。利用股静脉插管行血液透析治疗。透析液流量500 ml/min,血流量为200 ml/min,首剂肝素15 mg,透析2 h,脱水2 kg。透析过程顺利,患者无不良反应,透后血压为155/80 mmHg,安返病房。因老年人需格外严谨、合理用药,避免不良反应[13]。因缺乏文化素养、写作能力、细心、认真、谨慎,书写的病历可能存在问题。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病人因经济困难要求出院应记清。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心,优良的服务态度是重要的。共建和谐医患关系,公平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合理性,使在更高的水准上人们承担互济互助,主动防范医疗纠纷。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医务人员要学法、懂法[14]、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自身行为。遵法运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有时也受牵连,医疗机构面临最棘手最无奈的困境。有的医疗纠纷是由于主观上责任心不强,岗位职责不到位[15],有时有的患者拿着药品广告找医生咨询,其广告语用尽世界上最美好的语言赞颂其药品,夸大其辞[16]。医生对了解的药品需实事求是,告之本院没有那种药,不了解疗效及副作用应向患者解释。常用中药,黄芪也可出现一些不良反应[17],所以临床上应合理用药,避免医疗纠纷。总之,我们应该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学法用法。在工作中,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医学科学发展规律,避免医疗纠纷。在医、教、研过程中,培养和造就大批的跨世纪高素质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创新型人才,从而推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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