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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然论文8篇

时间:2023-02-11 08:26:4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人自然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人自然论文

篇1

人类运用客观规律对自然界的能动改造就是我们常说的技术,人类对自然现象及其本质的规律性认识就是所谓的科学,人类不断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也就形成了科学技术的形成与发展。所以在本质上来说,科学技术是人的能力的表现或延伸,体现着人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科学技术这样的本质,就决定了科学技术是为了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了整个人类的自由和幸福做贡献。因此,以人为本应是科学技术的价值基准。以人为本的科学技术价值基准,要求人们在进行科学技术探索和实践中,一定要高度关注人类社会问题,注重从人性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服从于人类社会需要,要以人类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决定科学技术的取舍选择和发展方向,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实行社会控制,使科学技术正面价值尽量地放大,更好地造福于人类,而使科学技术的负效应削弱到“可容忍”的限度内,以保证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健康发展。

2社会协调发展是科学技术的价值追求

(1)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马克思曾说过:“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由于其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自然界这个生态系统,维护着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是人类文明大厦的基石。正因如此,我们应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避免科学技术人为的滥用、误用和恶用,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技术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把握科学技术运用的伦理标准,把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崇高目标联系起来。人类既要利用、改造自然界,发展生产,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又要考虑到自然界的承受能力、调节恢复能力,考虑给予自然界什么,使自然界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2)实现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源泉是人的能力、智力、体力,推动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人的需求,人类知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更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智力保证,所以说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主体是人;而人的智力、体力、能力的提高也达到了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以一定的活动方式来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获得进步的过程综合就形成了社会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应把密切关注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技术发展理念,人类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联系起来,推动科学技术始终朝着推动社会整体进步、对人类终极关怀的方向发展。科学学创始人英国的贝尔纳指出:“科学是我们时代的产物,是指引和推动这种生活前进的思想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经济生活必要的组成部分”。科学作为一种手段,满足了我们的物质需要;科学作为一种方式,丰富了我们的生活,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

篇2

在分析法的本质之前,作者认为有必要先搞清楚法和法律的区别,这对于认识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此处所说的法是比法规、规章、条例等更加广义的法,是自然界中的各种法则的总称;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体现阶级意志的规范总和。早期的马克思从自然法学的某些观点中吸取并指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这里自由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所指的法是客观存在的法则,而不是主观的认识,法律则是将这种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法规,也就是说法律是立法者通过自己的大脑和笔将自己所认为的法的样子描写了出来,法律的样子就取决于立法者的思想和认识。再后来,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时候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也就说明法的内容都是根据物质条件而变化的,物质条件的改变会引起法的表现形式和体现的意志有所变化,但是这不会改变法的本质,它所改变的都是法的表现形式———法律。

二、法的本质与环境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的体现

作者认为,法的本质是调整关系,调整是促进、抑制、保护、协调等,它有很多种方法;关系有很多种,利益关系、身份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这种本质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法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的核心是利益,法的本质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同时发生着改变的,作者同样认同法的本质变化的观点,但是这种变化的根据是物质基础,也就是生产力,这是从意识根源到物质根源的转变。法的本质在于调整自然界中各个生物之内和生物之间的法则。法的价值、目的等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以为在不同时期环境条件下,法的这些体现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基础不同,所以体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样。

三、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方法———公法与私法的重新界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过,他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的主体和调整对象是否涉及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但它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法律公私性质的划分应当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够进行的。例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超出了传统法律公私划分的边界,呈现“法律理论的基础与社会生活的状况极不一致的现象”。作者想指出的是,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法的划分,是对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区分,而不是对法这个客观存在进行的分类。这也就说明,这种叫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公法律和私法律。那么,以类似的标准———调整对象,对法进行分类的话,公法应该是自然之法或宇宙之法,私法应该是人类之法,私法调整人之间以及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机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法调整其他物种之间以及人与它们的关系。

四、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微观方法———人的行为

篇3

论文内容摘要: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协定。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较之WTO及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大的改进。具体体现为:确定自然人的类型,明确相关术语;水平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深化了部门承诺;增加临时雇佣入境承诺;移民手续更便利;新增假期工作机制安排。

论文关键词: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具体承诺

本文重点对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规则进行评析,以期对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谈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4月签署,2008年10月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较之WTO及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大的改进。

一、规则概述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的界定采用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模式,即将服务贸易划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其中,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九章及相应的附件中。协定第九章是对自然人移动进行规定的专门的一章,共计十个条款,逐项规定了定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快速申请程序、临时入境的准予、临时雇佣入境的准予、透明度、联系点、自然人移动委员会、争端解决。该章规定了自然人流动的一般条款和基本纪律。

中国与新西兰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的内容包含在附件十、附件十一中。附件十是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包括中方承诺和新方承诺。附件十一是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仅含新方承诺。在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中,新方对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进行了承诺。其中,关于技术工人的入境,所规定的职业选自新方的技术短缺部门。此承诺适用的部门将在双方通过换文达成的安排中列明。因此,《双方关于技术工人有关问题的换文》构成了自然人流动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照此规定,自然人移动委员会每5年将对所列部门进行审议。

此外,中国和新西兰还对“假期工作机制”的实施安排达成了谅解。

二、规则评析

中国和新西兰均是WTO的成员方,适用WTO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则和双方的具体承诺。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和具体承诺存在诸多不足,旨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服务贸易谈判也迟迟未能达成协议。较之WTO,《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及承诺有着较突出的改进,这为中新自然人流动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优惠的制度支持,也为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自然人流动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借鉴。

(一)确定自然人的类型并明确相关术语

在WTO成员方的承诺表中存在着大量模糊的术语和定义,这为自由行政裁量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并构成了壁垒(JosephineFrawcisco,2002)。其中,对于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尚没有一致的分类和界定。何为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分为哪些类型?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各成员方在承诺表中也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含有模糊术语的承诺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实际是成员方在对自然人流动放开本国市场的同时暗地的构筑壁垒。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明确了自然人流动规则的适用范围,将自然人划分为五种类型:商务访问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技术工人、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协定对这些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这些概念中所含的概念,如经理、专家,进行了界定。

依协定的规定,商务访问者包括商品销售人员、服务销售人员、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合同服务提供者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的雇佣人员为履行其雇主与另一方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其中,雇员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适当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报酬由雇主支付,雇主为公司或合伙时,在服务消费国境内需无商业存在。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是指在另一方境内有商业存在的一方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的雇员,限于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技术工人指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旨在按照与该方自然人或法人缔结的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并具备从事该工作的适当资格和/或经验。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是指提供机器和/或设备配套安装或维护服务的自然人,且供货公司的安装和/或服务是机器设备购买的条件。

(二)水平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

具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水平承诺适用于所有列入承诺表的服务行业的服务贸易。水平承诺体现了承诺的整体性,它规定了一成员方对某种服务提供方式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的基本规则。《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水平承诺较之双方在WTO中的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譬如,根据自然人临时入境中方承诺,新西兰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间为6个月。而我国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服务销售人员入境期限为90天。相比之下,一方面,中新贸易协定阔宽了准入的自然人类型,商务访问者不仅包括服务销售人员,还包括商品销售人员和投资者。另一方面,准入的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限延长了约一倍的时间。这使得新西兰的商务访问者有了相对更充裕的时间在我国境内进行服务销售谈判,商品销售谈判或设立、扩大、监督和处置该投资者的投资。

(三)深化了部门承诺

部门承诺是针对特定部门所做出的承诺,具有灵活性,是水平承诺的必要补充。在WTO的现有承诺中,各成员方对自然人流动的承诺以水平承诺为主,在部门承诺中大都规定“除了在水平承诺部分指明的约束外,不受约束”,部门承诺形同虚设。这便无法发挥部门承诺的作用,难以满足特定服务部门的特殊需要。服务部门种类繁多,各个部门有其特殊的情况,光靠水平承诺显然是无法全部囊括的(李琴,2005)。

通过对协定的研读,可以发现在中新贸易协定中,部门承诺成为了水平承诺的有益补充。譬如,在我国对自然人临时入境的承诺中,中方对以下服务部门做出了部门承诺:医疗和牙医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教育服务(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国家义务教育)、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服务、国际货运和客运服务(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这些部门承诺针对特定的服务部门,做出了较之水平承诺更具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四)增加临时雇佣入境承诺

东道国公司的外籍雇员提供服务是否属于GATS框架下的自然人流动尚属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将这种服务提供模式纳入GATS很有必要,这对于增进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整体福利都是有益的(李琴,2007)。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专门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规定。临时雇佣入境是指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境内,以期按照根据接收方的法律订立的雇佣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且不以永久居留为目的。

在附件十一中,新西兰就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与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所采取的水平承诺与部门承诺相结合的方式不同,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是针对具体职业做出的。新方对从事六类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分别是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前五种职业比较具体明确,这些职业与中国特有的文化与语言相关,中国人在从事这些职业上具有绝对优势,新西兰人很少有人能从事上述职业。因此,允许从事上述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并不会挤占新西兰人的工作岗位,扰乱其国内劳动力市场。相反,它能丰富新西兰的劳动力市场,为新西兰人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

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所从事的职业必须是中新通过换文达成的安排中列明的技术短缺部门,自然人移动委员会第5年对所列部门进行审议。首次5年安排所列明的特定技术职业共计20个,分别是计算机应用工程师、高级测试分析师、结构工程师、兽医、装配工及车工、注册护士、焊工、高等教育讲师、幼教教师、电器/产品设计工程师、审计师、电子技师、临床放射诊断医师及临床放射治疗师和核医学技术人员、船体制造工、电影动画师、电工、管道工、汽车电工、柴油机修理工、汽车修理工。

篇4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现实性

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其自己与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从破产制度起源和发展的进程来看,“破产”一词最初来源于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是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表示其丧失经营资格的做法,针对的破产主体主要就是自然人。可见,最初的破产法的范围仅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才是破产法的最原始形态,法人破产是在自然人破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立法实践中,自然人破产也是世界诸多国家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自然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大体有三种立法体例,即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商人,非商人不具有破产能力。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意大利、法国、比利时等国家。一般破产主义,是指无论对商人还是对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德国、日本等国家。折衷破产主义是一般破产主义特殊形态,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但是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破产程序。采取该立法主义的国家则主要有葡萄牙、巴西等国。总的来说,一般破产主义更加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本质要求,现今一般破产主义已成为国际上破产立法的趋势,关于个人破产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且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也十分完善。

20O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现行破产法适用的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自然人中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虽然现行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破产制度,但其第135条规定却无疑在法人破产制中撕开了一道口子,使我们看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些曙光。

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将自然人纳入调整范围。对此,有人认为,自然人破产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为目前我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不是超前消费,还没形成个人破产的市场;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制度,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银行体制建设也不完备,个人破产的监控难以实施;最后个人破产会给一些人逃避责任提供方便。也有人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自然人,真正做到自然人与法人在债权债务清理程序上的平等,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逐渐发生转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自然人破产是大势所趋。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产水平逐步提高,物质需求也在大幅度增加,尤其近年来,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消费者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置房屋、汽车等消费品,并提供耐用消费品及办公设备、教育等各种领域的信贷服务,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个人资产不断增加。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营利,营利必然会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个人消费借贷债务日益膨胀,自然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在个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出现逃废债行为,损害社会信用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尽快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规范自然人破产问题。

(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破产强调的是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概括地、一般地强制执行,使有效成立的破产债权得到共同满足。由于我国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债权人要么通过私力救济自己的权利,要么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民事执行程序来保护债权。当自然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可能出现转移、隐匿资产等逃债行为,或者有选择地偿还债务,或者恶意拖欠。私力救济会导致非法拘禁或绑架人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为法律所不容。就算债权人依靠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破产债务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在先的当事人的债权优先受偿,对于申请在后的当事人而言就失去了公平偿债的机会。此外,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现象长期存在,使得司法尊严和司法秩序受到损害和威胁。这些都影响着全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的私法原则。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运用破产手段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债权人利益。

(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破产制度发展到近代社会,破产法的保障本位开始由传统破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方向倾斜。破产制度除了强调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强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可以根据破产免责规定来免除自身无力清偿的债务。当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却不能适用破产,自然人应对自己的债务永远承担无限责任,不管债务人何时获得财产,都要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债务,直到还清全部债务,这对自然人来讲显然缺乏公正性。如果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给予自然人选择破产的机会,债务人获得对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豁免,使自然人能摆脱债务的困扰,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摆脱出来,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要求国内法与国际法互相融通。自然人破产法已经成为国际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一般人破产主义代表了世界破产法的方向和趋势。随着我国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有关破产法律与国际立法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的需要也日益突显。如果我们仍然排斥自然人破产,势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许多冲突,阻碍扩大对外开放。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加强外国国际经贸交往和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性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慎重考察自然人破产现实可行性,必然要结合考虑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施该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当缓行。尽管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尽管存在诸多障碍,但不足以成为否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理由,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充分现实可行性。

首先,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和有利条件。随着人们对物权认识的深入和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使得自然人财产状况逐渐清晰,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能够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现今,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之中,这对掌握自然人的个人资信状况,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笔者认为,虽然自然人信用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基础,但是并非一定要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体系体制完全健全完备之后才讨论自然人破产的可行性。

其次,我国已建立了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自然人破产结果使得破产人信誉受损,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国家应帮助破产人走出困境,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再就业制度以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破产人和社会减轻了负担,帮助破产人重新起步,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再次,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会导致自然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允许自然人破产绝不是放任逃债欺诈行为,更不是无原则免除债务清偿责任,只有那些无违法行为的债务人对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债务才能获得免责。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欺诈行为或损害公平清偿行为。

最后,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国外及其他地区成熟经验可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已经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这能够为我国自然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我们应当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效经验和理论成果,实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我国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三、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考虑到与法人主体的差异,尽量减少破产带来弊端,构建更为严谨科学的自然人破产体系。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实现其法律价值,笔者认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和存款实名制

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密切联系,自然人破产后容易出现个人财产隐匿和非法转移,这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带来极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才能解决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问题。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特定层次或特殊行业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由此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破产人的财产范围,从而使破产人的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界限严格区别开来,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清晰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并将财产用于破产分配。同时,鉴于我国个人财产相当大的部分是银行存款,因此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十分必要。2000年4月l目起我国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通过存款实名制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并可以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

(二)建立破产许可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该制度是避免债务人背负沉重债务包袱,鼓励债务人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当然免责制度和许可免责制度。前者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便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许可免责制度是指破产人是否获得免责,应由破产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各国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笔者建议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采取许可免责制度。严格限制个人破产免责条件,只有那些诚实守信、没有从事欺诈行为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予以免责,规定申请免责的程序、提出免责申请的条件、规定非免责债务等内容。

(三)建立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

早期的破产有罪主义将破产视为犯罪,除了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还要对破产人进行严厉的人身惩罚和人格侮辱。在当代,破产虽然已不再被认为是犯罪,但对破产人身份地位的约束,人身自由的限制,财产处分权的丧失,仍然具有惩罚的性质。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破产人的人权的限制,是破产人的失权。而破产法体现为对破产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就要在一定条件下回复破产人的权利,即破产人的复权。自然人破产后,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获得新生的机会,其经济能力在一定时间后可得到恢复,人格破产所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就不会无限延续,因此还有必要设立失权和复权制度,平衡人权与失权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债务人获得新生机会。

四、结语

我国现行破产法相比1986年的破产法试行实现了许多方面的突破,但仍然将自然人排除在了破产范围之外,不能不说这是一大缺憾。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现代真正意义的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都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原则。诚然,立法机构鉴于立法的稳定性,在近期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不大,但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不仅应具有稳定性,更要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笔者建议我国在今后修改破产法时,注重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实现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将自然人的破产纳入其适用范围,规范债务清偿秩序,使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更加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

[2]耽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

[3]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7年。

篇5

(一)汉森夫妇汉森夫妇是受资本主义压迫的对象。汉森的工作地点离家很远,所以他必须每天早睡早起,靠辛苦的工作养家糊口。明妮是家庭主妇,打理家务:清扫屋子、照看孩子、准备晚餐。丈夫汉森睡觉后,她仍然要工作到十点才能休息。第二天,她必须4点就起床,为丈夫准备早餐。可是工作的辛苦不能增加夫妻间的感情和凝聚力,反而使汉森身体上疲劳,感情上变得麻木和冷漠。他很少关心自己的妻子,家庭生活趋于形式。汉森夫妇允许嘉莉在他们家住的唯一原因是嘉莉每周可上交4美元的食宿费,这可大大减少他们生活的压力。而当嘉莉因感冒丢失工作之后,每周上交4美元已经不可能。汉森以此为借口劝嘉莉回到她的乡下老家。后来,杜洛埃出现,嘉莉走上了堕落的生活道路,汉森丝毫没有良心的愧疚,只是像陌生人一样的漠不关心。社会环境压力是汉森夫妇处境和行为的主要动因。1861至1865年的美国内战巩固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基础,促进了资产阶级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迅速增加,贫富差距扩大。富裕的资本家每时每分都在聚集财富,而贫穷的工人却始终在生存线上挣扎。工人工作环境异常恶劣,正如《嘉莉妹妹》中所描述的:“这儿弥漫着机油味和新皮子的气味——再加上这座大楼里龌龊的空气,即使是寒冷的季节,人呆在里面也不好受。地板虽然每晚都打扫,但看着还是不干净。这里的设施毫不考虑工人的舒适,厂主想的是,给工人最少的原料、最艰苦的工作和最少的工资,才能获得利润。如今工人有搁脚板、转背椅、女工专用餐厅,可以免费使用干净的工作裙和卷发钳,还有一间像样的换衣间,而在那时这是连想都没法想的。简陋的厕所虽不算臭气熏天,但也够难闻的。空气里都透着污秽。”这是嘉莉在资本家工厂的第一次工作经验,生动地向我们展示了资本家对待工人的凶残。工人的工作环境极度恶劣,工资很低,没有安全保障,并且随时都面临失业的危机。

(二)杜洛埃杜洛埃是一名推销员,他在小说中既不是英雄也不是反面人物,他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他对女人的追求受他天生的欲望的驱使,把追求女人当作一种乐趣。他不会把这么多钱给一个贫穷的年轻小伙子,因为年轻小伙子没有如年轻姑娘的、能吸引他的魅力。出于他的性格,他习惯在大街上盯着时髦漂亮的漂亮女人看,然后再做一番评论。他是一个好的评判家,但不是对才智,而是对衣着很有眼光。“他喜欢看她们双脚摆放的姿势、下巴的动作,还有她们身体款款摆动时显出的优美柔软的身段。女人娇滴滴地扭一扭腰肢,就能把他的魂儿勾走,好像酒鬼见了珍奇的酒一样。”当杜洛埃迷上了嘉莉的魅力和风姿,嘉莉的命运由此改变。杜洛埃是一个精神上贫穷,思想肤浅的人。德莱塞把他的思想肤浅看成和嘉莉地位的低下一样可怕。虽然衣着光鲜,一表人才,但他的头脑简单得如同扑火的飞蛾,如同用漂亮衣服就能哄骗的傻女孩。假如他哪天被某种挫折打倒,陷入困境,他就会变得和嘉莉一样无助又可怜。嘉莉都比他聪明,有更高的品味。当赫斯特伍德出现时,他明显逊色于赫:“嘉莉便认为,他比杜洛埃要出色得多。凭直觉,她感到他比杜洛埃更高大、更强壮,人又朴实厚道。等到第三场结束时,她已经确信,杜洛埃只是心眼好,其他地方一无是处。有了这个强有力的对比,杜洛埃在她心中的地位便不断下降。”杜洛埃不知道考虑他人的感觉,说话缺少技巧。他当着嘉莉的面称赞其他女人的走路姿势优雅,这引起了嘉莉的心理竞争。小说第七章,德莱塞描述杜洛埃“称不上有智慧,无法用高尚来形容,没有持久的感情。情操高雅的人会管他叫猪猡,幽默睿智的人会将他称作‘我快乐而无忧的孩子’,老酒鬼卡里欧认为他是个聪明能干的生意人。”杜洛埃察觉不到赫斯特伍德是他的对手。他简单又肤浅的头脑,使嘉莉离开了他。他是催化剂,使嘉莉摆脱社会底层,迅速进入社会中上层;也是中介,嘉莉通过他认识赫斯特伍德,从而进一步向上层社会攀登。

(三)赫斯特伍德赫斯特伍德是一名餐厅经理,公认的镇上的成功人士和名人。他的经理职位还算重要,——虽没财权,但地位显赫。赫凭着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从一家普通酒吧的招待爬到他今天的位置。他和妻子及两个孩子住在一套雅致的房子里。总之,他是一位受欢迎的美国上层阶级——“他仅次于奢侈……”事业有成,社会地位高。然而,认识嘉莉后,他的事业开始下滑。同杜洛埃一样,赫拥有作为一个男人的特点,他被赢得嘉莉的动力驱使着,这动力不仅来自于他内心对女人的追求,也来自于他把赢得嘉莉看成是一场竞争。他追求嘉莉源于征服一个年轻美貌的姑娘的乐趣。他渴望异性间的游戏。当他意识到嘉莉不可能像他想象的那样轻易得到,他决定用技巧来赢得这场竞争。这使他欣喜着迷。在一次因粗心没上锁的保险箱前,他内心激烈挣扎:是拿走这笔钱?还是不拿?拿走就可以和嘉莉过上无忧无虑的生活,却不得不从此逃亡,又能逃到哪里呢?正当他内心斗争,举棋不定时,保险箱的门突然关上了。“天哪!它自己锁上了。”这个意外再不容他考虑更多,他只有选择逃亡。由于这个意外,他的命运从此改变。人的命运不得不受到外在意外事件的影响和摆布,也是自然主义的一个表现。

(四)海尔太太和万斯太太海尔太太和万斯太太对自然主义的体现在于她们作为外在的环境对嘉莉思想的影响。海尔太太成为嘉莉看世界的中介,她为嘉莉打开了一扇窗户:外面的世界竟然如此精彩!嘉莉的心被打动了,她开始喜欢上童话一般的城市建筑和繁华的商业区。“杜洛埃又算得了什么呢?”她的欲望在升级。她把赫斯特伍德与杜洛埃相比,她肯定一个不重要的推销员无法与一名酒店经理相比。嘉莉和赫斯特伍德在纽约居住的第二年,万斯太太搬来了。万斯太太的丈夫是一位年龄与赫相仿的有钱人。万斯太太有许多精致的小玩意:“一样样小饰物金光闪闪,绿色的皮钱包上绣着姓名的缩写,那块花手帕的图案设计异常复杂,种种这些都让嘉莉眼馋但是嘉莉没有。”这使嘉莉很苦恼,她对自己的处境感到不满。赫不能满足嘉莉的物质欲望。万斯太太常常带嘉莉去百老汇逛或观赏演出。漂亮的高大建筑,令人炫目的灯光,飘香的美酒,俊俏的年轻小伙子和衣着优雅的女士……嘉莉不能拥有它们使她很伤心。万斯太太使嘉莉见识到了都市的奢华生活,这使嘉莉的心为之所动,并点燃了她的欲望之火。海尔太太和万斯太太正是充满诱惑的外在环境,教导着嘉莉的欲望一步步升级。

(五)罗拉罗拉是嘉莉在剧院认识的朋友。她个性独立,很有主张,自知发展前途有限,便决定倾力结交嘉莉这个很有潜力的朋友。当罗拉感受到嘉莉的名气开始上升后,她更是想“牢牢抓紧(clingto)”嘉莉。即罗拉结交和抓紧嘉莉的行为是她作为演员受自身资质的限制,难以成名,而又渴望获得成功的欲望和本性使然。这正是自然主义的体现。罗拉也作为外在环境,帮助嘉莉在戏剧表演上获得成功。罗拉的舞台经验比嘉莉丰富,她是嘉莉在戏剧表演事业上的向导,她提出的建议对嘉莉的成功起了积极的作用。在罗拉与嘉莉的关系中,罗拉热情、慷慨,而嘉莉占支配地位,扮演着男人的角色。这使嘉莉获得了情感和个人地位上的满足。

二、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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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法如下:(1)规范礼仪服务,转变服务观念。组织科室护士学习人文护理关怀理念,定期进行基本礼仪和职业礼仪培训,改变护士的认识及观念,提倡精益求精、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树立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护士的衣着、指甲、头发、谈吐等,塑造白衣天使形象。患者入院时,护士主动、热情接待患者,礼貌、耐心地进行入院介绍。要求护士与患者谈话时态度和蔼可亲,不卑不亢,多用敬语,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1]。(2)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护士长定期组织科内护士学习及考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和医院制定的制度和职责。落实护士长每日与每周的考核工作,增加护士的责任心。选择专科理论知识扎实、护理操作技术娴熟、善于沟通的护理人员为责任护士,要求语言规范礼貌,从每一个细节和举手投足之间寻求最佳的人性化表达,给产妇最体贴、最细微的照顾。上岗前给予专业技能、感染控制知识、健康教育、情景模拟及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护士的专业知识、操作技术和责任心,提高综合素质和安全隐患的防范知识[2]。护士长经常找重点护理人员谈心,肯定其成绩,指出其不足,关心护士的生活,增强其工作责任心。(3)人性化的制度管理。健全护理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规定产房的助产士实行弹性排班。根据住院产妇人次,对护理资源进行合理安排。要求助产士服从安排,听从指挥,随叫随到,在需要的情况下15~30分钟达到产妇身边。产妇分娩时让产妇自由选择一名熟悉的护士进行陪伴分娩,分娩过程中由该名护士对产妇进行心理支持、精神安慰和技术指导,如指导产妇如何呼吸、用力和在宫缩间歇休息等。安排高年资护士负责病情复杂产妇的护理,并对低年资护士进行指导。组织护理骨干建立护理质量控制小组,遵循PDCA原理,实现护理质量的持续性改进[3]。(4)人性化的病房环境管理。病房的设计和设施布置尽可能体现家庭式,做到温馨、舒适、方便,配置粉色窗帘。病房内保持空气清新,温湿度适宜,床单位整洁,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光线柔和自然。病室放置鲜花,消除异味,可播放轻柔、舒缓的音乐,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护士站设便民服务箱,为产妇提供一些生活用品[3]。病房添设按摩仪、产后足浴盆、微波炉、温奶器等基础设备,为产妇产后快速康复和新生儿护理提供人性化护理。电话铃声不可过响,工作人员避免嘈杂,为产妇提供相对安静的休息环境。在加强病房环境建设的同时,建立母婴保健知识宣传栏,病区内采用DVD和PPT播放宣传母婴保健知识。

2观察指标

(1)分娩方式:分为剖宫产和自然分娩(阴道分娩和阴道助产)。(2)产程:从产妇出现间隔5~6分钟左右的规律性宫缩开始,到胎儿娩出至胎盘娩出为止的时间和总产程。(3)产程疼痛:待产妇宫口8cm时,填写采用视觉模拟评分(VisualAnalogueScale,VAS)评估疼痛,共评分0~10分,0分为无痛,10分为剧痛,让产妇根据自身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价。(4)产后出血量:采用称量法测得。(5)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出生后1分钟、5分钟后Apger评分<8分记为新生儿窒息。(6)护理满意度: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由本院自行设计,包括护士对新生儿健康教育、安全管理、技术操作、日常护理指导和母乳喂养指导工五个方面,共包括20个条目,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级。产妇出院前,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由专业人员指导产妇进行填写,当场收回问卷。使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理统计,用(χ±s)表示计量资料,用频数表示计数资料,统计方法以t检验和卡方检验进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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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 美 人类中心主义

现在,很多人都在谈论中国哲学的人文主义精神,但是中国的人文精神同西方的人文主义是有区别的,其最大的区别是,中国哲学绝不是离开自然而谈论人文,更不是在人与自然的对立中形成所谓的人文传统,恰恰相反,中国哲学是在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中发展出人文精神。然而在不盛行谈论各种关于人文精神理论的那些岁月里,人与自然的关系又经历过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

一、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中国人的宇宙观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人类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总是处在极端的对立之中。或者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从属于自然,是自然的奴隶;或者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主人,自然地存在就是为人类服务的,人应该绝对的主宰和奴隶自然。因此,一直存在着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两种基本观点。然而,人类却也长久的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观念--中国人的宇宙观,即人与自然皆“气”的产物,万事万物因气聚而生,因气散而灭。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与自然是具有亲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关于气本论的观点见诸于道家老子的“道”论和儒家《易传》的“太极”论。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四十二章》)关于这段话的理解,历来都有分歧。从宇宙发生论的角度看,把这两句紧密结合起来看,第二句话应是对第一句话的说明,也就是说,“二”就是“负阴”,“抱阳”指相互对立的阴气和阳气;“三”就是“冲气以为和”指阴气和阳气的交感和合状态;那么,“一”就是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而应当如何理解“道生一”呢?“道”就是“一”“一”就是“道”,在老子看来,“道”是绝对无二,混沌未分的,所以可用数量来表示。汉代集黄老道论大成的《淮南子》曾明确规定“道”就是“一”“一”就是“道”,“道者,一立而万物生矣”(《原道训》);“一也者,万物之本也,无敌之道也”(《诠言》),如此看来,老子的宇宙发生论大意便是:道是独一无二,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混沌之气分化为阴阳二气,阴阳二气相交感而成和合的状态,万物就从阴阳二气交感和和合产生出来。一言以蔽之,老子认为“道”是天地万物创化的最初根源,宇宙起源于“道”这个阴阳未分的混沌。

《易传》的宇宙生成图式则是“太极”论。“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系辞上传》)关于这段话历来众说纷纭,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从象数的角度看,认为这是这是《周易》创造八卦符号的过程,另一种则是从义理的角度看,认为这是说宇宙的生成过程。其实,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而是合二而一的,只不过有表里内外之分:一个是表层外显的,一个是深层内蕴的。因为《周易》本来就是一部通过卦爻象的变化来预示人的变化,通过象征形式来寄予哲理的一部典籍。如此看来,《易传》这段话理解为以八卦符号的创立过程来预示宇宙的发生过程:由太极生出天地,有天地就有四时,在四时的变化中,天地间生出万物来。这种解释也可以从《易传》的文本中找到直接证明,《系辞上传》在“吉凶生大业”的后面,紧接着说:“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变通莫大乎四时,县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崇高莫大乎富贵”这就是把“易有太极,是生两仪・・・・・・”所包含的哲理点明了:天地即两仪,四时即四象,日月即离坎,以简括八卦,富贵即大业。“易有太极是生两仪”包含宇宙起源的意义,是可以肯定的。[1]至于”太极”这个宇宙的最初根源到底是什么呢?中国古代地哲学家的解释主要有四种,即“气”“无”“理”和“心”其中影响最大,也最可信的当是“气”论。汉郑玄《周易注》解释太极说:“极中之道,淳和未分之气也”纬书《河图扩地象》云:“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未分,其气混沌”。唐孔颖达《周易正义》云:“太极谓天地未分之前元气混沌而为一,即是太极,太一也”明王廷相云:“太极之说,始于易有太极之论・・・・・・求其实,即天地未判之前太始混沌清虚之气也・・・・・・元气之外无太极,阴阳之外无元气”(《王氏家藏集,太即辩》)“气”论者认为,太极为天地未剖,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后世所传黑白互应的“太极图”正与此意相符),若再联系《易传》文本所谓天乾为“阳物”,地坤为“阴物”“精气为物”(《系辞传》)“二气感应以相与”“天地感而万物生”(《咸.彖》)等思想,则可进一步得出“太极即天地未剖,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的结论。

由此可见,道家老子宇宙生成论之“道”与儒家《易传》宇宙生成论之“太极”均为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这就意味着宇宙的最初根源“道”和"太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也由此可以说,人与自然皆为混沌之气的产物,它们具有相同的本质,是同源异形体。

二、拥抱自然:自然审美

中国人传统的宇宙观告诉我们,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何其的亲近,我姑且称它们是拥有共同母体的、具有亲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然而,在近现代以来的文化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是“人类中心论”。“人类中心论”是西方现代化的精神支柱。其根本特征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始终坚信人是中心、是主宰,自然界只是被用来为人类服务的对象。人类对于自然界,只有控制、利用、索取和改造的权利,却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有的话,那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或者说是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如何使其更好的为人类提供一切可利用的东西。只有人才是价值的主体,也是价值的裁判者,自然界是没有价值的,其价值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的。这一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始终影响着人对于自然的一切价值判断,表现在审美领域依然如此。不论是叫的响亮的“比德”说,还是“自然地人化”或“人化的自然”的重磅理论,都不能取消或掩盖其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而这一立场实质上以“人类”取消了“自然”,其结果是以拟人的“小美”来遮蔽了充斥于天地之间的那种“大美”。[2]

可以看出,在对自然美的欣赏中,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或者说不可取性。那么,究竟该以怎样的方式来把握自然美的奥妙?毫无疑问,对自然地审美体验,我们很容易对其作“人性化”的处理,而且,长期以来这样的认知方式似乎是我们从自然中获得美感的最流行的方式。所谓“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李白《送友人》)和“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杜甫《春望》)等。还有《庄子.秋水》篇中记载的庄子与惠子关于“鱼之乐”的对话,都在说明一个道理:人习惯于“以己度物”,与宇宙天地的万物众生感同身受。这虽然不够科学,但却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就像康德曾经所说:“鸟的歌声宣诉它的快乐和对生活的满足,至少我们这样解释着自然,不管这是不是它的真实意图。”[3]但显然,这种对自然对象的“人性化”渗透,与前面所说的那种将自然物以拟人的方式作“人伦化”处置,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前者虽视自然对象与我们人类具有同样的灵性,但仍将其作为外在于我们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而后者则是以自己的主观意愿吞没了自然的客体性位置,取消了其作为对象的存在的价值。换言之:自然的“人性化”是以自然为本位,主体对客体对象有一种内在的平等和尊重;而自然地“人伦化”则是以人类为本位,主体完全支配着对象,使其处于一种供驱使役用的位置。因此表现在心理方面,后者注重“以我为主”的想象,而前者注重以对象为本的感觉。从实际的审美经验来看,我们对大自然之美的领悟,正是在这样一种通过“感觉”的人性化渗透而非想象的拟人化处理中得到的。因为毕竟,我们对自然的审美欣赏不同于一幅以自然景象为主体的绘画或艺术照片的欣赏,而总是身处某个实际时空场景之中。在此时此地除了美丽的风景与悦耳的声音,“我们还可以嗅闻雨后青草散发的气息、松树林的芳草香味,并且在触摸柔软的草地和富有弹性的植物,或者秋天风干的落叶的过程中领略它们的质地,从中得到快乐。”[4]换言之,并不需要将大自然中的那些光与影、色与形,做任何社会化、人伦化的想象处理,单是其本身就不仅具有审美价值,而且正是我们所需要的那种不同于“第二艺术”的审美存在。比如“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林逋《山园小梅》),和“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杜甫《绝句》)。诗人之所以能吟出这样的句子,无非就像王羲之在《兰亭序》里所说,是身临其境之中“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这是一种建立于我们对大自然的“现象”层面的感觉上的“幻象”之美。显然,将自然里的一片竹林当作其本身而欣赏它们的郁郁葱葱,其意味完全不同于将它们视为一排投机取巧的恶势力的密密麻麻。如果说后者的审美机制是立足于社会伦理形态的“比德",前者则可归纳为立足于自然生命感觉的一种“神”[5]是人与自然心与心、神与神的交流,是两种不同形态的生命体的精神的高度“契合”。虽然那种具有创造性的想象活动能给予我们美的享受,但无疑只有排除私人化的主观意念才有可能真正走进自然之美。感觉固然是整个审美活动的共同出发点,但也唯有同大自然的交流中,人类的感觉世界才得到最为充分和饱满的满足。美国学者罗伯特.马歇尔对此曾从理论上作过阐释:“旷野既不像艺术那样只是刺激视觉,也不像音乐那样只刺激听觉,而是刺激人类所有的一切感官,从美学的观点来看,旷野在这一方面是独一无二的。傍晚当一个旅行者漫步在旷野之中的小湖边时,他通过视觉看到布满晚霞的天空,以及云杉在岸上拔地而起,湖湾深入到云杉之中所造成的欢快的格局;通过听觉她感知到湖水拍击岩石重叠的岸边的声音,以及画眉鸟的黄昏鸣唱;通过嗅觉他问到湖边香脂冷杉和沼泽化的芳香;通过触觉他感觉到吹拂之额头上的微风和他脚下水藓的柔软。旷野就是这所有的一切的感觉,这些感觉与广袤融合为一种美的形式,成为多数人最完美的人间经验。”[6]梭罗曾经意识到,大自然里面的“每一事物之中都存在一种美好又仁爱的友情,它无穷无尽,难以理解”。他不仅明白了“这里存在一种对我亲如骨肉的关系”,而且“还意识到和我血统最亲近而又最富于人性的并不是一个人”而是着无边无际的大自然。梭罗以其自身经历告诉我们,对大自然的本色化欣赏将之当作一幅美丽的绘图来观看,而是“为一种纯粹感觉上的生活而祈祷”让自己全身就是一个感官,把欢乐全吸进去,在大自然中自由来去,成为它的一部分。”[7]

“让我们重新追根溯源,回到生活的源泉中来,回到春光明媚、仪态万千的大自然的怀抱中来”布德尔的此番话道出了那些无法仅仅靠面包生活的精神流者们的共同心声。毫无疑问,对于那些伟大作品我们永远怀着敬仰与挚爱;但这无法替代我们与大自然的那份亲近,不能泯灭我们内心时时会萌发出一种“需要返朴归真,回到永恒不朽的自然中去”(布德尔语)的愿望。在其它一切认知领域,我们可以将自然作为异己的客体对象置于实验台进行精密的解剖和分析,去寻找有助于人类知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理论依据;在物质生产或生活领域,我们可以将自然界的一切物质当做没有生命的他者,源源不断的索取用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的各种需求,然而,在审美这一特殊的领域当中,我们必须唤醒那份已经沉睡许久的记忆:人与自然是具有血亲关系的兄弟姐妹。我们要回归自然,拥抱自然,重拾这份久违的亲情,在人与自然的亲密交流中,获取长久的、真实的美感。而且应将这种感情,态度和认识付诸于一切领域,减少人与自然地摩擦,与自然平等交流,和谐相处。在当前日趋严重的全球气候、环境问题面前,以这样的认识来作为一种解决之法,一直以主体甚或以主宰自居的人类,不免有捉襟见肘或亡羊补牢之嫌,然而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必须有这样的认识和觉悟是应对一切环境问题的思想基础。否则,将不足以谈美。

参考文献:

[1]蒙培元.人与自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

[2]徐岱.美学新概念[M].江苏:学林出版社,2001:48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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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的保障现代通信保障工作的主要开展形式是发挥各类通信技术装备器材的作用。装备是完成任务的工具和基础,而操作器材装备的人则是核心。应急通信岗位人员必须能够熟练使用通信器材,还要精通计算机操作、各类电气设备使用、视频图像软件操作;同时还要具备强健的体魄,随机应变的头脑,还需要各类维修保障技能,合格的通信保障分队人员真正做到了一专多能。而通信领域的技术更迭快,对人员操作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受制与装备器材的可靠性等因素,还对操作人员提出了在使用中维护和解决故障能力的实际要求。这些能力的培养只依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无法满足的,只有通过长期的操作实践,在日常使用中通过遇到故障解决故障这种模式不断的磨合积累经验才能达成。因此选拔、培养人员并保持队伍的稳定是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通信保障队伍的基础条件。同时,应急通信保障队伍人员配置上应该打破分岗位分专业的局限。实行驾驶员、通信员以及各类操作员的岗位安排并不能够适应实际需要。在应急通信保障任务中们的投送能力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将主要的人力资源向救援力量配置上倾斜,因此随队通信保障人员必须是一支精干的队伍。驾驶员只负责驾驶,通信员只负责通信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人力浪费,同时也减弱了保障小组/分队在执行任务时候的灵活性。这一点在通信保障分队人员的选拔,日常的训练中必须要予以贯彻,在日常的训练中实行各种类型的分训、组训、全装备展开训练、拉动演练及跨区域拉动演练。通过长期的业务训练和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默契程度,才能培养出一只成熟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2.装备的保障在执行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时,所携装备是完成任务的基础条件。选择符合现场环境需求的装备,并使其在现场正常工作发挥作用,任务就成功了一半。现阶段,科技发展速度快,各类通信新技术层出不穷,各类新装备器材更新换代很快。如何配置通信器材装备,选择真正适合应急通信保障任务需要的装备,我认为应当重点考虑一下几个方面:器材装备的小型化小型化并不是针对常规状态下的应急通信系统。常规情况下,系统是大区制的、广泛覆盖的,设备复杂、功能完善,而体积重量不是考虑的重点因素。在特殊情况下,诸如地震、洪水、雪灾等破坏性的自然灾害面前,基础设施部分或全部受损,这时的应急通信装备器材需要具有小型化的特点。小型化具体是指可以迅速运输、快速部署、自持力高。器材装备的移动性能要非常优秀:形状规整方便装箱以利于交通运输;重量轻、体积小以利于人力背负携行。

3.结构简单,可靠性高,简单易操作在开展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时,在人员装备的投送、到场后的展开过程中,人员还是器材装备面临的环境是非常严酷的。而人员可以通过休整治疗进行恢复,装备一旦出现故障无法修复将会直接导致任务的失败。因此可靠性是个非常关键的性能指标。消防部队采用的通信器材装备,多以民用器材装备为主,可靠性层次不齐,如何保证器材装备在运输、携行以及使用时能够克服严酷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我认为在这类应急通信保障器材选型中引入防水、防尘、高低温使用环境、抗冲击等具体技术标准体系非常必要。这类技术装备可以不要求采用最新的技术,但是必须要求可靠性经过必要的实验环境检验。真正符合使用环境需要的器材装备才能够确保任务的开展和完成,才是真正部队需要的器材装备。同时这些器材装备应该尽量简化设计,使其具备结构简单的特点,从而减少故障节点,降低故障修复难度。同时设备操作界面简洁、友好、直观;硬件系统标准化、模块化,能兼容现有的各种常用设备器材,从而简化操作环节,便于快速部署、展开、运行,从而提高使用效率。

4.任务的展开由于灾区交通中断,公网瘫痪,自然环境严酷。如何配置人员、选择和携带器材装备决定了任务的成败。我认为在执行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时,不应贪大求全,对通信保障任务设置过高的任务要求。应该采取到场分波次、任务分阶段的方式开展。到场分波次具体是指在前往灾害现场的第一波救援队伍中随队配置精干的应急通信保障小组。人员不应超过3人。保障小组根据对现场环境、任务特点的分析判断,选择符合任务要求、成熟可靠便于携带的器材装备跟随第一批次救援力量前往现场。以保障救援队与外界的通信联络,到达现场后回传反馈现场信息为基本任务目标。器材装备选择应以海事卫星便携站、卫星电话、轻量化的短波背负台和中继台,对讲机、防水照相机摄像机等成熟可靠,携行方便,自持力高、抗冲击掉落、重量轻、保障需求低的器材装备为主,携带的器材装备重量不应超过15公斤。这样做的原因是第一批次救援人员面临的现场环境困难是最为严酷的,除携带器材外还要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具。而且保障小组人力资源紧张,路途中各类突况和现场环境不利于卫星便携站等各类大型器材装备的携行、保障和使用,同时大型器材装备在携行过程中导致设备故障发生率高,设备可靠性不强,强行携带反而会影响到保障小组的运动能力以及其他器材装备的配置,造成各种不利困难。第一波保障小组的主要任务目的为“通”,不宜要求过多的通信需求。保障小组人员只要能够顺利到达现场,在途中和现场满足语音、短信及一些简短视频、照片资料的发送等基础性通信需求,就可以说第一到场的通信保障任务已经成功完成。后续的通信保障分队人员依托第一到场通信保障小组的信息反馈,携带各类保障器材、维修装备及大型器材装备跟随第二到场救援力量前往现场,开展通信保障,从而降低了到场的难度、减轻人员和器材的消耗。第二波次通信保障人员到场后,开展各种大信息量的通信保障条件已经具备,可以建立完善灾害现场和后方指挥部之间不间断的语音、视频以及信息沟通渠道,直至救援任务的完成。

二、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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