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3 13: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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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及变革
(一)国际保险组织形式及变化
1.股份制保险组织形式。在世界50强保险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且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也大多为股份制形式。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2.合作保险组织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3.个人承保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个人承保经营方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有300多年的历史。根据劳合社法规,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接纳专项业务。不过,劳合社市场近年来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
(二)国际保险业务范围及发展
1.主要财产保险。科技发展推动了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和飞机运输保险相继产生并发展,进而成为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同时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也得到完善。
2.保险种类延伸。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责任保险不断充实于保险领域:有的成为附加险,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为独立险种并加以细化,如公众责任险分为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等。
3.保险责任范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险责任范围也不断扩展。如飞机的飞行速度加快,载客量增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要求也就增加,保险的责任范围扩大,形成了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和货物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战争险等保险体系。
4.无形资产保险。新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新工业、新工艺的产生。如电力革命带来了电动机和发电机的广泛运用,于是财产保险就增添了保险机器安装和损坏风险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进而扩展到无形资产的保险,如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的产生。
5.信用保险产生。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资本输出规模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投资者可能遭遇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尤其是国际付款方式的多样化,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6.人身保险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寿命的延长,人身保障内容已从生命保障进入到了生活质量和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险,保障程度也体现出时代的特征——高额保险。
7.科技保险发展。随着高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集装箱运输的推广,核电站的建设,航天卫星的发射及计算机网络的形成,又为保险展示了新的发展前景——集装箱运输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和计算机犯罪保险相继出台。
(三)保险业务操作技术及运用
1.选择一揽子综合保险。为适应现代生活快节奏,既要实行简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满足投保人多种多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揽子综合保险”,让投保人签一份保单便能获多重保障。
2.增加保险技术选择度。即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相对限制在主要风险上,然后通过各种附加险的配置或特约条款的选择,使投保人可获得针对其投保对象特定的和合适的保障。例如,商业企业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外还可特约附加商业盗窃保险。
3.提高核保技术精确度。现代保险种类繁多,发展快,综合性强,保险核保人员需掌握多险种知识,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引发的各类保险险种核保需要,如要适应火险、责任险、劳工补偿险等险种内含危险因素的变化,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调整。所以,对核保业务操作技术要求更细致,以便核保人员技术素质要求更高,不断提高核保精确程度。
4.科技领先与加强风险管理。当代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日益显示出其先进技术的内涵。各国保险公司都能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数据系统和电脑网络实施业务安排和管理的科学化;在损失控制中,都注重确立“防重于赔”的经营方针,并运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四)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及效益
保险基金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保险基金不仅投向不动产,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和发放贷款,还采用银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资。有些国家为了更好地实施资金运用原则,还创设了保险资金安全运用保障服务系统。跨国投资一般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金融风险。各国保险人都对全球的金融风险极为重视,对投资取向采取更为灵活的选择手段,投资结构也更为合理。
二、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国际保险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发生的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主要载体是保险资源要素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和保险经营在国与国之间的活动。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国际保险关系范围扩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必然会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不断流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会不断参与进来,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扩展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范围。
2.国际保险关系规模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带动的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使参与国家或地区不断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的量的增加。
3.国际保险关系层次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两国或多国间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保险关系,使国际保险关系层次不断提高。
4.国际保险关系竞争加剧。世界经济一体化在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竞
5.国际保险关系发展良好。世界性对外开放潮流的形成促进了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使国际保险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高新科技的进步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高新科技进步——网络保险发展——国际保险关系新的发展。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无限增加了企业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机会,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规模,降低了咨询和交易的成本,简化了交易的环节,使快速、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和自助式服务成为可能。网络保险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正促成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网络这一时空的无限性特点将推动着国际保险关系的迅猛发展。
2.高新科技进步——风险国际化——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如核扩散造成的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风险、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所产生的系统风险等,它们通常是超越一国或数国形成区域性的世界性风险,这种风险需多家或多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从而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
3.高新科技进步——系统风险防范技术——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进技术条件使得各种系统风险通过由多国保险公司协作联合承保而形成复杂的国际保险形式,从而形成新的、高层次的国际保险关系,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层次的提高。
三、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结构及模式选择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具有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区域性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而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则是其总体的发展趋势。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已经出现并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而这些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就构成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尤以欧盟保险市场为代表。其实,各区域保险市场内部保险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及其进程,以及各区域之间保险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和互动,都会构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从而使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和相互协作的保险市场上的保险活动自由化和一体化,进而实现其协调性、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管理者和进行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是其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又具有多元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国际保险市场是基于各国保险活动的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跨国界保险活动的场所或领域。由于各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其它国家保险经营与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使各国国内的保险市场本身与国际保险市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个国际保险市场在融合中又会体现出地区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在保险供给与需求,以及在法律体系、监管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国际保险市场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保险市场由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价格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是指国际保险市场上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由于保险是为了在风险损失发生时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经济活动,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客体是保险经济保障;市场价格是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但是,影响国际保险市场上价格水平的因素还有很多。当然,国际保险市场上供给的力量通常对于价格水平的影响要更明显一些。
国际保险市场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国际保险市场是跨国界的,但参与国际保险交易的双方或中介人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要接受所在国政府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况且作为国际性的保险业务交换不仅要获得准许,而且还受制于保险本身内在运行规律的要求。其实,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了不少国际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得到了国际保险界.的认同,为维持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人协会、同业公会、经纪人协会等在加强市场管理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各经营主体在国际保险交易中的规范化运作。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些国际性保险组织在加强保险专业技术的研究和指导,组织成员国定期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推动国际保险市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组织主要研究海上保险的各种技术问题,以提高海上保险业务技术水平;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联盟是从事信用和投资保险业务研究的行业性国际组织,它们专门拟订为各国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险经营原则和保险条款,并协调各国信用保险的费率和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原保险市场是指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国际原保险市场还包括这些原保险公司在国外开办的从事直接业务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实,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原保险公司从事相互的再保险业务,所以,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事实上并非是完全分离的。再保险市场是由各种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公司等组成。自保市场主要是指一些自营保险公司。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类。如果按业务性质划分,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按照承保方式还可以将寿险业务分成个人寿险(1ndividual)和团体寿险(Group)。各种非寿险产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寿险市场中进行的,具体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三)国际保险市场变化的模式选择
按照市场结构细分理论,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的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自由,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可以认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金融超市,它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而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
保险监管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趋势下,保险市场国际化、保险风险国际化、保险业务国际化和保险机构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各国保险监管機构正在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在更广的范围内履行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的跨国传播,促进全球保险业稳健发展。在保险监管国际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的背景和形势下,中国的保险监管也必须顺应形势,在监管制度、规则、标准等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由于中国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实务中有许多问题尚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在新形势下,中国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与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环境不适应甚至冲突的地方。中国的保险监管应当放开眼界,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一切成熟和成功的保险监管制度和保险监管经验。其中,建立国际化的保险监管框架是必需和必要的。
一、建立治理结构、制约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的监管环境
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制定适当的经营战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负责任的管理队伍。应当鼓励保险公司建立一种能够加强利益相关者监督作用的所有翻结构。为了加强对管理成效的监督,限制不良动机,避免外界对保险机构商业活动的干预,应当在良好的财务状况基础之上,建立股权多元化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制度管理,制定内容广泛的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实施,由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即使是能力很强的管理部门也难免犯错误,因此,有效的风险管理非常重要,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衡量、监督和控制不同风险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场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险机构增强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在加强谨慎监管的前提下,应当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创造保险市场开展广泛开放的竞争氛围,允许业绩较好的保险机构展示他们优势,应当继续推进对外开放政策,严格履行人世承诺,积极引进外国保险机构,逐步丰富中国保险市场。
二、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审慎监管规章框架体系
通过保险监管法律、规章和标准的推行,使市场参与者确信,保险市场的规则和作法是可靠的,进而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参与者的信心。应当经常检查和改进保险立法工作,以便适应新的市场情况。由于中国的保险监管正处于新旧体制和观念交替参杂的特殊阶段,因此在制定适合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面临着特殊的挑战。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当前中国的保险监管法规虽然从内容上讲,在很多方面已经基本符合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评估标准,但是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清晰的保险监管法律和监管规章体系框架。特别是我们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纷繁杂乱,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间缺乏钩稽关系,不能明确反映出立法者所遵循的监管理念和逻辑。一个非常重要的缺陷是没有审慎监管的概念,应当参照《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对现行纷繁杂乱的监管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归类、调整和归并,给经营者和监管者一个清晰的线索,以便大家能够很容易地了解和掌握。尽快建立一个适合我国保险业经营与监管需要、符合国际惯例、比较完备的保险监管法律、规章体系,使我国的保险经营和监管活动完全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化轨道。
三、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为了能让投资者、消费者、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它一些对保险公司拥有实际或潜在利益的有关各方对公司的运营效率作出合理的评价,并对其未来前景作出理性预测,就应当向他们提供所必需的信息。在这个方面,会计制度发挥着主要作用。能够反映保险业特殊性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本条件,是保险机构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其它有关各方而言,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事实上,只有当拥有了实施法规所必需的有效信息的时候,保险法规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确保能够获得保险机构的可靠信息,是中国保险监管机构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如果缺乏这种获取可靠信息的机制,就很难及时发现保险隐藏的财务问题,一旦到了恶化的地步,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保险机构,并且与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持一致。会计核算应当能够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准确披露公司的经营业绩,为此应当对每个会计项目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且还要阐明准确的评估方法。
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内审部门和精算师的作用,从制度上保证内审和精算工作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应当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审慎会计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符合保险业特点的审慎会计制度。保险机构必须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会计、审计机构,对其报送监管机构和对公众披露的报表资料公允性进行独立审计。
四、建立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掌握可靠的基本数据资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都是至关重要的。保险费率是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损失频率、损失严重程度和死亡率等大量可靠的保单数据,是确定保险费率、维持偿付能力和市场稳定的重要条件。目前中国的保险机构以往的保险单数量还不足以使其建立可靠的数据库,甚至尚未建立有效的数据收集系统。因此,应当鼓励承保人通过相互合作,共同收集数据。中国保监会应当适应保险业信息化发展趋势,加快监管数据库和非现场监管基础建设,加大硬件配备和软件开发力度,尽早将监管工作由手工操作转变到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上来,切实提高监管效率。逐步提高披露这些信息的标准、质量、及时性和相关性,这对消费者能够从适当的保险机构选择适当的产品是非常必要的。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险产品的性质以及相关保险中介机构的情况。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保险产品和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透明度,为社会公众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信息,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五、建立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
应当在完善保险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做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利用现代化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和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对中资和外资、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实行统一和持续的风险监管。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纠正措施。在非现场监管基础上,建立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分类评级制度,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内部管理松弛、风险状况严重的保险机构,耍给予密切关注,加大现场监管频率和查处力度。要针对产险和寿险、中资和外资、国有和股份制以及不同规模保险机构的特点,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风险处置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兼并、收购、破产等市场退出机制。对彻底丧失偿付能力,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危及整个保险体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使其平稳退出市场,减少社会震动。
六、建立保险监管交流与协作制度
进一步加强保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研究金融全球化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下,中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行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密切关注金融业发展趋势和动向,必要时通力合作,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之间蔓延和扩散,共同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与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协调机制。明确职责,交流信息,沟通看法,促进共识。在独立履行职责的前提下,注意政策措施上的相互协调。杜绝政出多门现象,协同树立和维护政府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强与境外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协作与信息交流。尽快与在我国境内设有保险机构或我国在对方国家设有保险机构的监管当局建立稳定的监管协作机制乙参照东道国与母国监管责任划分的国际惯例,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协调实施对跨国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在保险业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确保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都不能逃避监督。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及时引进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作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会员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要切实利用好这个国际保险监管交流与合作的场所,认真学习世界各国同行们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研究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近年来制定的对各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保险监管原则、标准和建议,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出一套既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制度。
论文摘要:在我国加入WTO后,切实履行与保险有关的入世协议,积极应对入世后保险市场竞争的挑战,需要按照市场化理念和国际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不断完善我国保险竞争规则,以克服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对于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要实行“标本”兼治。特别是对保险业垄断的规制,不能照搬他国经验,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实际,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政治手段、经济手段进行治理。
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面临的规制挑战
随着入世后对入世协议的逐步落实,我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保险规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1.外国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险市场在开放中面临着最大挑战。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不成熟的中资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会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竞争压力,并压缩中资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保险市场份额将被重新分割。特别是再保险市场,根据前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将面临百分之百的开放,直面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
2.保险费率趋向市场化,使保险定价越来越细,不良风险获得保险保障的困难越来越大。在一个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必须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相适应,至少应该接近于其他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级变量自由定价,否则会失去竞争机会。开放保险市场所带来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不同风险之间价格差异的扩大,保险公司将通过越来越多的风险分级变量把投保人根据其风险水平分成许多不同的费率组别,自由定价的政策将迫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有关保单持有人相关统计信息来确定保单价格,从而使保险市场价格趋于敏感性和多样化。
3.经营费用和人佣金将大幅下降。在所有实施垄断经营、价格控制、卡特尔或缺乏真正竞争的国家,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其经营效率普遍较低,如经营管理费用过高,支付给人的佣金远远超出必要的水平,而这些经营费用水平在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中是不可能维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国内保险公司为了参与竞争,抢占市场,必定采取低费率政策,从而导致承保利润下降,无力支付高额的费用和佣金。因此,削减经营费用、降低人佣金将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这必将对目前我国保险经营方式和保险市场利益格局产生巨大的冲击。
4.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增大,监管体系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加复杂,这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根据WTO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对保险市场竞争的规制上,内资与外资保险机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应一视同仁,这就要求保险监管应尽快通过体制和模式的创新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与WTO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
我国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虽然正在努力与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过于强调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样重要的价值目标——自主、效益、公平竞争。尽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务问题上给自由化以相对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终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目标。然而,我国现有的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价值目标上,强调国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场主体自益的维护;强调行政性的强制监管,相对忽视保险业的自律和保险公司的内控。
其二,将内资保险与外资保险、外国保险区别对待。为强化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业监管,我国制订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专门性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表明,我国在针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立法上试图做到内外有别。其实,《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内外资保险公司差别待遇。如《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合资企业和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险法制的公开与创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这不仅是一项程序性原则,也是一项实体性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上主要协定、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第7条对成员方国内法规创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成员方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其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统一的原则。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实现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及时地公开和通报,并应将有关法令、规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报告给服务贸易理事会,还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机制来确保这种公开和通报的全面与及时。我国现有保险法制的公开,虽有了一定的机制,但是仍然缺乏严格的执行和监督规程。特别是监管当局针对具体问题所做出的、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对性答复和解释,往往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其透明度难以保证。根据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将影响协议的实施的,有权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迅速改变保险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的状况,我国将可能面临众多来自WTO成员方保险公司的,从而在国际保险合作和竞争中陷入被动局面。
事实上,我国的保险竞争规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的内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诚然,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要确保透明度原则在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实践中得到实现,还有一定困难。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开始建立并受到普遍关注,但由于认识的偏差、物质基础的缺乏及体制的障碍,我国的信息公开,无论从内容、范围还是从形式和程度上都还远不能满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认为是贸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国家。其次,部门立法制约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和统一。我国的保险法制的草拟和创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中国保监会来充任。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明显的行政目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拟创制必然会渗透其主体利益色彩。这势必会影响保险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统一,从而在实质上违背透明度原则。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对策
1.确立保险竞争规制的市场化理念
所谓市场化理念,就是对以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场化理念应该是保险市场竞争规制基本价值体现。因为:①市场化理念是竞争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场竞争规制强调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经济角度分析,它主要通过对该行为的鼓励、限制或惩罚给竞争者以压力,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虽然这种压力的形成也依赖于直接的行政约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过市场的力量问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在这里,市场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市场规制与市场管制的实质区别所在。②市场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灵魂。WTO所架构的是一种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应当是完整的、开放的,市场机制是完善的,市场监管是有效的,市场运行是规范的,这就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限度。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包括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采取了市场经济制度或进行了以市场经济为走向的改革。各国经济的市场化使作为“经济联合国”的WTO的产生和发挥作用有了一个更加广泛的基本制度基础。要在我国保险竞争规制中贯彻市场化理念,必须对我国现行保险市场规制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包括:规制主体要从政府他律一元规制主体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多元规制主体的转变;规制手段要完成从政府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单一行政规制手段到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法律规制手段为主的转变;规制的目标上要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控制保险风险为唯一目标的安全规制到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制的转变;规制的时问上要完成从事前上报审批的事前规制和向事前报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和惩处的全过程规制转变;规制的内容要从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中心到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转变。
2.借鉴保险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决定了保险竞争的国际化,这就要求我国应开展和加强保险竞争规制领域的国际合作。WTO要求成员方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的同时,要大胆地为保险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为我国保险市场早日真正地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3.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
为适应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顺应世界保险业竞争发展的趋势,加快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保险规制的各项法律制度,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在遵循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法律资源,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一方面,我们按照WTO的要求,抓紧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废除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待遇规定(如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条件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经营地域和展业范围的限制等)和超国民待遇规定(如税收优惠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惠等),以创造一个内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律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以及我国在与WTO其他成员方谈判中所争取到的一些权利,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尚属于幼稚行业的我国民族保险业给予适当的保护,使我国的保险开放能够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构建一个以保监会为核心、保险行业自律为补充、保险公司自控为基础、其他相关部门(如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配合的保险市场规制的多元立体网络结构。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还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确保监会在保险竞争规制中的职责权限,加强保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体制,做好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三,强化对保险业垄断经营的规制。垄断经营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在规制保险垄断问题上,我们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又不能照搬他国的模式,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和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虽然我国保险业也存在着经济垄断的现象,但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现行体制设计的缺陷,我国的保险垄断主要还是行政垄断。因此,目前我国保险业反垄断的主题应该是以反对行政垄断为重点,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干预,为保险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前,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反垄断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由保险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反保险行政垄断的职责。必须明确,我国反保险行政垄断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既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赖于新的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和保险监管制度的创新。正如有的学者主张的“行政性垄断综合治理论”那样,解决保险业的行政垄断问题,同样需要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关键词]国际保险,国际保险关系,国际保险市场模式
一、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及变革
(一)国际保险组织形式及变化
1.股份制保险组织形式。在世界50强保险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且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也大多为股份制形式。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2.合作保险组织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3.个人承保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个人承保经营方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有300多年的历史。根据劳合社法规,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接纳专项业务。不过,劳合社市场近年来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
(二)国际保险业务范围及发展
1.主要财产保险。科技发展推动了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和飞机运输保险相继产生并发展,进而成为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同时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也得到完善。
2.保险种类延伸。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责任保险不断充实于保险领域:有的成为附加险,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为独立险种并加以细化,如公众责任险分为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等。
3.保险责任范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险责任范围也不断扩展。如飞机的飞行速度加快,载客量增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要求也就增加,保险的责任范围扩大,形成了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和货物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战争险等保险体系。
4.无形资产保险。新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新工业、新工艺的产生。如电力革命带来了电动机和发电机的广泛运用,于是财产保险就增添了保险机器安装和损坏风险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进而扩展到无形资产的保险,如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的产生。
5.信用保险产生。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资本输出规模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投资者可能遭遇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尤其是国际付款方式的多样化,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6.人身保险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寿命的延长,人身保障内容已从生命保障进入到了生活质量和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险,保障程度也体现出时代的特征——高额保险。
7.科技保险发展。随着高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集装箱运输的推广,核电站的建设,航天卫星的发射及计算机网络的形成,又为保险展示了新的发展前景——集装箱运输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和计算机犯罪保险相继出台。
(三)保险业务操作技术及运用
1.选择一揽子综合保险。为适应现代生活快节奏,既要实行简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满足投保人多种多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揽子综合保险”,让投保人签一份保单便能获多重保障。
2.增加保险技术选择度。即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相对限制在主要风险上,然后通过各种附加险的配置或特约条款的选择,使投保人可获得针对其投保对象特定的和合适的保障。例如,商业企业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外还可特约附加商业盗窃保险。
3.提高核保技术精确度。现代保险种类繁多,发展快,综合性强,保险核保人员需掌握多险种知识,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引发的各类保险险种核保需要,如要适应火险、责任险、劳工补偿险等险种内含危险因素的变化,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调整。所以,对核保业务操作技术要求更细致,以便核保人员技术素质要求更高,不断提高核保精确程度。
4.科技领先与加强风险管理。当代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日益显示出其先进技术的内涵。各国保险公司都能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数据系统和电脑网络实施业务安排和管理的科学化;在损失控制中,都注重确立“防重于赔”的经营方针,并运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四)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及效益
保险基金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保险基金不仅投向不动产,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和发放贷款,还采用银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资。有些国家为了更好地实施资金运用原则,还创设了保险资金安全运用保障服务系统。跨国投资一般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金融风险。各国保险人都对全球的金融风险极为重视,对投资取向采取更为灵活的选择手段,投资结构也更为合理。
二、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国际保险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发生的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主要载体是保险资源要素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和保险经营在国与国之间的活动。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国际保险关系范围扩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必然会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不断流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会不断参与进来,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扩展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范围。
2.国际保险关系规模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带动的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使参与国家或地区不断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的量的增加。
3.国际保险关系层次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两国或多国间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保险关系,使国际保险关系层次不断提高。
4.国际保险关系竞争加剧。世界经济一体化在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竞
5.国际保险关系发展良好。世界性对外开放潮流的形成促进了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使国际保险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高新科技的进步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高新科技进步——网络保险发展——国际保险关系新的发展。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无限增加了企业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机会,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规模,降低了咨询和交易的成本,简化了交易的环节,使快速、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和自助式服务成为可能。网络保险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正促成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网络这一时空的无限性特点将推动着国际保险关系的迅猛发展。
2.高新科技进步——风险国际化——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如核扩散造成的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风险、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所产生的系统风险等,它们通常是超越一国或数国形成区域性的世界性风险,这种风险需多家或多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从而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
3.高新科技进步——系统风险防范技术——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进技术条件使得各种系统风险通过由多国保险公司协作联合承保而形成复杂的国际保险形式,从而形成新的、高层次的国际保险关系,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层次的提高。
三、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结构及模式选择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具有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区域性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而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则是其总体的发展趋势。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已经出现并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而这些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就构成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尤以欧盟保险市场为代表。其实,各区域保险市场内部保险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及其进程,以及各区域之间保险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和互动,都会构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从而使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和相互协作的保险市场上的保险活动自由化和一体化,进而实现其协调性、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管理者和进行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是其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又具有多元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国际保险市场是基于各国保险活动的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跨国界保险活动的场所或领域。由于各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其它国家保险经营与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使各国国内的保险市场本身与国际保险市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个国际保险市场在融合中又会体现出地区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在保险供给与需求,以及在法律体系、监管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国际保险市场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保险市场由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价格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是指国际保险市场上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由于保险是为了在风险损失发生时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经济活动,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客体是保险经济保障;市场价格是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但是,影响国际保险市场上价格水平的因素还有很多。当然,国际保险市场上供给的力量通常对于价格水平的影响要更明显一些。
国际保险市场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国际保险市场是跨国界的,但参与国际保险交易的双方或中介人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要接受所在国政府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况且作为国际性的保险业务交换不仅要获得准许,而且还受制于保险本身内在运行规律的要求。其实,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了不少国际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得到了国际保险界.的认同,为维持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人协会、同业公会、经纪人协会等在加强市场管理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各经营主体在国际保险交易中的规范化运作。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些国际性保险组织在加强保险专业技术的研究和指导,组织成员国定期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推动国际保险市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组织主要研究海上保险的各种技术问题,以提高海上保险业务技术水平;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联盟是从事信用和投资保险业务研究的行业性国际组织,它们专门拟订为各国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险经营原则和保险条款,并协调各国信用保险的费率和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原保险市场是指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国际原保险市场还包括这些原保险公司在国外开办的从事直接业务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实,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原保险公司从事相互的再保险业务,所以,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事实上并非是完全分离的。再保险市场是由各种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公司等组成。自保市场主要是指一些自营保险公司。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类。如果按业务性质划分,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按照承保方式还可以将寿险业务分成个人寿险(1ndividual)和团体寿险(Group)。各种非寿险产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寿险市场中进行的,具体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三)国际保险市场变化的模式选择
按照市场结构细分理论,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的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自由,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可以认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金融超市,它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而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保险国际化是指各国保险活动日益跨越国界,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过程,即保险分配关系在国际范围内的体现。保险分配关系在国际范围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第一层次的保险分配关系,它包括本国保险人与国外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和国外保险人与本国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为本国保险人走出国境到国外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外保险公司到本国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二,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第二层次的保险分配关系,反映着保险资本的社会化、国际化。保险分配关系的两个层次反映着保险分配关系在国际范围内的体现。随着保险活动的扩展,保险国际化的内容日益丰富,主要有保险企业国际化、保险市场国际化、保险监管国际化等方面。
保险企业国际化指一国的保险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形成信息灵敏、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保险企业网络。同时在对等的条件下,允许外国保险机构进入本国,开放本国的保险市场。
2我国保险企业国际化的现实考虑
笔者认为,中国保险企业国际化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我国保险业国际化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现实考虑。
第一,不一定要在本国市场出现饱和时才向海外扩展。通常大型保险公司只有在本国的业务和市场出现饱和的情况下才会向海外扩展。在本国拓展业务的同时,适当向海外扩张,通过实战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等也可以促进本国业务的成熟。
第二,国际化所带来的风险仍应重视。在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现象:一是过去很多曾是封闭型市场,现在向国外保险业开放,明显的例子就是欧盟、印度以及中国。但实际上包括法国和德国向海外保险公司开放市场也是在十多年里才开始的;二是许多曾对保险产品费率和条款格式进行严格控制的国家,已开始放松管制。现在如果一个企业要进入海外市场,门槛来自于纯粹市场经营能力,而不再是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如果人们对新的市场不熟悉,仍然要面临严峻的考验。
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去之后,就要面临所在国的法律约束和监管,必然需要对所在国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除此之外,保险企业应重视文化的认同,这是企业国际化过程中最不容易被看到,但又是最容易造成损伤的风险。
可以说,保险国际化后对保险经营的影响主要是经营风险的增加。保险经营风险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风险,一类是投资风险。在承保方面,保险国际化使得保险经营国际化和惯例化。另外,国际化使保险市场竞争加剧,那些片面追求份额、不计经营效益的非理性竞争行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市场,以至于对整个行业造成损害。在国际化条件下,再保险分出业务和转分保分出业务在更多的国家分散。任何一个国家金融形势的变化和保险市场的波动都会对再保险业务分出国的保险市场产生影响,都会导致业务分出国保险市场的波动,甚至导致业务分出国保险市场的不稳定,这对保险监管部门也有一定的风险。在投资方面,国际化会增加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在这种体制下,不但本国利率的变化会影响本国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关联国利率的波动也会对本国保险市场产生互动。同时,不同国家的交易方的信用水准也会影响本国保险业的稳定。总之,在保险国际化条件下,保险公司风险将出现多元化、国际化和复杂化,保险市场波动将呈现出连动化的新局面。因此,对于国际化中出现的风险仍应予以重视。
第三,大力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再保险的国际性特征,决定了它必然成为保险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速我国保险国际化的进程,就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近年来,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多种形式并存、专兼业经营相结合、公平竞争、多元化发展的市场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共9家,其中,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3家(1家集团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资分公司6家。随着再保险供给主体的增加,以及各主体资产总额的上升,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进一步提高。
3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途径
3.1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扩大国内再保险供给能力
其一,做大做强中再集团的同时,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反对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改造中再集团,使其成为符合现代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不失为一条捷径。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团的时候,必须将其推向市场,让其感受到市场的压力,促使其自身的变革,实现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的凤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团,鼓励各直接保险公司建立互惠共保体系。巨灾风险损失的巨额性和竞争的激烈性,都促使国内保险公司选择了联合以应对大型的单个保险项目。国内已形成了共保机制,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这样的合作无疑增强了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的承保能力,缓解了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但是对于常规保险业务,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较少。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灾风险等,也会由于某一风险的发生,导致赔付额瞬间大幅上升,导致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所以,各保险公司应继续考虑针对一些特殊风险,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组织或组建某风险同保集团,这样既可形成国内各公司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现市场开放造成的保费严重外流现象。
其三,鼓励、促进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合作。国际再保险业开展得较早,早期的经验积累和数据较完善,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可以引进短期外资战略投资者,或中资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公司建立短期战略合作关系等方式获得国外先进承保与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2鼓励再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
由于再保险行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一般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因此国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办理的。而目前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寥寥无几,再保险中介机构的缓慢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险经纪人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高要求性则是再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以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项培养,加紧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尤其是国际型、开放型、复合型的再保险管理人才和业务专业人才。
此外,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险监管制度。我国应建立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相结合,并以间接监管制度为主体,符合国际惯例并体现自身特色的再保险监管体系。具体来说,我国应建立包括市场准入机制、市场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内的再保险全过程监管框架。
4加强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对于跨境保险机构,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渐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应尽快对在我国境内设有保险机构或我国在对方国家设有保险机构的监管当局建立稳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具体来说应参照东道国与母国监管责任划分的国际惯例,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协调实施对跨国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在保险业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确保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都不能逃避监督。
另外,要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加大对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引进,从而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作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会员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当局,中国保监会要切实利用好这个国际保险监管交流与合作的场所,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世界各国同行们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有针对性地研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近年来制定的对各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保险监管原则和建议,及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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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保险公估业是服务于保险业的中介服务行业,具有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法规性等特征。因此,其经营行为理应受到国家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民族保险业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进入我国市场,我国民族保险业正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巨大冲击。一些金额较大的保险业务已开始通过保险公估人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查勘定损,但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滞后以及对保险公估监管不力,许多外资公估公司正在监管的真空地带从事公估活动。如果我国不加强立法并加大监管力度,必然会给我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估公司无论在经验、技术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尽快建立保险监管机制是培育和发展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确立保险公估人市场主体地位、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二)规范保险公估市场行为的需要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人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保险公估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在这方面,我们应吸取忽视对保险人监管的教训,在引进保险人的初期,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乏力,造成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坏了保险业的形象,因此从开始建设保险公估市场就应执行严格的监管规则,以保证保险公估人以高起点、高素质、高标准来赢得社会的信赖。
(三)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保险公估是以保险业为依托而生存和发展的。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人的经营对象是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由于风险具有客观性和不确定性,被保险人为避免风险发生时带来的损失,用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接受风险,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分摊给诸多面临同类风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收取保险费,而保险赔付则是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保险公估可以在两个方面发生作用,一是在承保阶段评估标的面临的风险,以确定保险费的收取。二是在损失发生时进行查勘定损,确定保险公司实际的赔付金额。因此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具有独特地位。如果保险公估人因技术或职业道德等原因不能公正合理地确定保险标的风险和损失,就会破坏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使保险赔付不能公平地反映保险标的风险及投保人事先交纳的保险费,造成保险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服务质量,使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二、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保险公估活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其行为后果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世界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公估业一般都实行严格监管。如日本与法国分别授权大藏省保险部(现为金融监督厅)、经济财政部的保险司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管;保险业历史悠久的英国强调保险公估业的行业自律;而美国在全国有保险专员协会NAIC,在各州也有管理保险公估人的机构,同时还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公估人行为。澳大利亚有保险及退休委员会ISC、澳大利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ACCC等若干组织同时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管,并强调公估人的自律。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对保险公估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政府监管
在保险公估业执业资格的监管中,对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如美国有34个州要求保险公估人取得许可证,26个州要求估价人取得许可证。许可证每年颁发一次。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经营区域,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规定从业的保险公估人不允许跨州公估(发生巨灾和当地的技术力量不足除外)。
对保险公估人实行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保险公估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为了保证和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要求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和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其中,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金融、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以及理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公估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0个小时。另外,许多国家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公估人员必须具有3-5年的公估从业经验,并且要根据自身的公估技能级别,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准执业。
(二)行业自律
保险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专业技术性很强的业务,这些业务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会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组织对整个公估行业进行协调、引导和规范,以维持较高的行业水准。正是这种行业的特殊要求,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才成为可能。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来看,保险公估人协会虽为民间组织,但其地位与作用却远远超出了普通行业组织的范畴。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和中国香港等地。保险公估人协会在行业自律、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试和认证、信息沟通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日益发挥着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协会规定其会员必须接受该协会的业务监管,若违反了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三)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主要指市场力量的监管,如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等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社会监管。对于保险公估人的违规行为,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社会投诉部门,允许客户投诉,经由该部门进行调查,酌情采取纪律处分。如我国香港,可向登记委员会投诉,日本则允许客户直接向大藏省投诉。有些国家还将违纪的公估人列入黑名单,如日本、新加坡等。而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则不定期地对各类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以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选择保险公估人的有力依据。
三、我国的借鉴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监管经验对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但各国国情、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各不相同,决定了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先进监管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而不是照搬照抄。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保险公估业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法制监管
法制建设是保证公估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估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和监管,游离于国家保险监管的范围之外,致使保险公估活动长期处于地下状态,公估主体资格严重缺位。当前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监管当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业进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在确立我国保险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已越来越成为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和执业水平提高的瓶颈因素。因此,我国保监会应尽快邀请中国保险学会或其他技术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保险公估实施规则和公估收费标准,使各家保险公估人在执业中有统一的依据。另一方面,监管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必须依照现有的《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政府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监管。保监会对于保险公估机构成立的审批宜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在审批过程中,要在全国多家保险公估机构申办单位中,据其各因素特别是发起人、投资者身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技术力量(包括人员和设备)等进行严格审核,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出少数几家作为试点单位。然后再依据审批范例,扩大保险公估企业数目,使保险公估机构走向竞争,实行优胜劣汰。
其次,应加强对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进行监管。主要是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证书考试。通过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证书考试,促进对保险公估人员的监管,为保险公估机构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目前我国保监会已颁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并于2000年12月23日第一次举行了针对现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考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公估资格证书。
再次,应对保险公估行为进行监管。我国已加入WTO,大批的外国保险公估机构将逐渐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保险公估市场主体必将日益增多,保险业竞争格局必将逐渐形成。因此,保监会须防止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不规范的恶性竞争行为,如不顾企业信誉,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相互诋毁和违规降低公估收费标准等等。保监会对保险公估经营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内容、经营区域、公估收费标准、公估公正性、经营业绩、资料管理、公估人员收受额外费用和兼营保险业务、兼营保险经纪业务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保险公估人之间竞争方面的监管。
(三)提倡行业自我监督
随着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公估行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保险公估行与其他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必将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险公估人行业自我监督机制,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保险公估同业协会行使行业自我监督职能可采用如下方法:1.协助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管理保险公估市场,通过竞争各方的合作、协调和交流,使之互通信息,取长补短,减少摩擦。2.制定同业自律规章,共同遵守,对违规者予以制裁,对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协调。3.通过提供信息咨询、定期通报情况、组织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向会员公司提供多方面服务,以增强行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4.组织和推动会员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规定保险公估经营中的职业道德,同时代表行业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实现保险公估人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规范保险公估经营。
(四)强化社会监管
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保证保险公估公司的规范经营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可对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保险公估公司外部的专业人员,如精算师、会计师、审计师,可对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财务等进行评定、审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消费者也可充分行使权力,对保险公估公司的劣质服务或侵权行为进行投诉或以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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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
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
从目前情况看,欧洲经济及保险一体化就是保险国际化的一个实例。为了推动欧洲共同体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1994年7月1日,欧洲第三代保险决议生效。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欧洲共同体保险业执照、确立本国控制的监管原则和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2)统一执照将允许共同体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本国注册,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地方从事保险业务;(3)由保险公司注册国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偿付能力的执照由保险公司的注册国来颁发,但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必须认可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条件,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通过这次改革,过去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中实施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获得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要求已不再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几乎是一场革命,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立法者必须处理好以下主要问题:
1.必须克服各国过去不同的保险监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碍。长期以来,不少成员国一直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文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认为这样具体的监管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保险准备金,虽然所有的成员国都分析保险准备金是否充足,但各国对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调控和精算师的职责有很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在人寿保险中最为明显。还有些国家一直通过法律和监督人的方式,对保险准备金的具体细节加以规定。在这些国家里,批准保险费的同时一般也要批准技术性指标(预定利率,死亡率)。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这些技术性指标都被用来计算保险准备金。在投资方面,许多国家规定了投资范围,并且规定在一定类别内最大的投资限额。由于各个成员国对监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个成员国一般都不愿支持彻底提供服务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国家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每个保险产品和费率的事先批准。有些国家规定,每个保单用语都必须事先和监督机关达成协议。新保单形式的提议需由一些主要保险公司成员组成保险管理理事会传阅。提议被批准后,任何希望销售这种产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欧洲委员会指出,事先批准的程序不适合开放的竞争市场的要求,因为事先批准措施是为了减少竞争,并很可能给地方保险公司带来优势。因此,成员国必须废除事先批准的规定。
3.共同认可。为了开创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市场,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的事先批准,甚至备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从现在开始,着重于统一执行的标准及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保险公司即将有选择在哪个国家设立总公司,在哪种监督制度下开展业务的自由。
二、国际保险监管总目标的调整与监管发展趋势
保险国际化的发展使全球保险市场逐步融为一体,本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独立性相对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保险业的发展不仅要受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要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影响的程度将越来越大。
由于一国保险市场同时受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影响,所以,可以预见,21世纪,各国保险业波动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大。为了熨平保险波动周期,促进本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相应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总的来看,宏观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四个:一是保持社会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适当程度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犯罪。在实现上述宏观监管目标时,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做到:(1)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2)依法监管,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3)平衡消费者和保险行业间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险机构的负担和限制;(4)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5)在保险国际化形势下,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6)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
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要求的指导下,各国保险监管发展趋势表现为:
1.混业监管体制将全面取代分业监管体制。20世纪末,金融业发展的新动向就是混业经营。在保险方面,这种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并存在一种产、寿险公司交叉经营的第三保险业务领域;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之间相互渗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的互动效应将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和新的需要,不少国家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保险监管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波动对保险业造成的风险。
2.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明显。产品的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产品价格(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事情,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同时认为,政府应该通过让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来实现自由竞争和保险产品创新。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实行产品市场化的同时,各国仍保留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否决权,即如果保险监管部门认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有不公平行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在放松保险产品监管的同时,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注重研究网络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加大了对网上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3.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工作核心。近年来,保险监管重点越来越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偿付能力监管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监管方式也日新月异。尽管各国的监管方式不同,但毫无疑问,全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正在由传统的静态监管向现代的动态监管转变,正在由业务和财务分离监管向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监管的方向转变。
4.保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大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认为,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自律。基于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5.依法监管走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目前,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同时也要求为保险监管部门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在具体监管实践中,普遍增强了监管法规的透明度,大幅度地减少了“暗箱”操作行为。
三、我国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一)现行保险体制评估
从体制方面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有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世界保险业正在走集团化、综合化发展道路,购并活动频繁;我国则在实施分业发展战略,这种分业不仅表现在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绝对分业,同时也表现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间的绝对分业。二是世界上正在实施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而我国则在落实分业监管方案。近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大踏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必然会被纳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在未来开放条件下,现行的保险体制对21世纪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应从现在开始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方案,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二)实施开放性监管战略
开放性监管战略条件下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内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是在国际上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采用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为达到监管目的,建议:第一,中国保监会应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他国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第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通道,以监管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性。第三,加速本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建设,适当增设中资保险公司,培育全国性保险市场,适当发展现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培育地区性保险市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通过发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度竞争的完善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第四,建立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新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的过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三)实施优质发展战略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与市场潜力的主要指标。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1.4%,保险密度只有约100元。而同期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已超过10%,保险密度已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国,保险深度也已达到5%,保险密度也达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现有GDP水平下,如果用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国保险业,1998年我国保费总收入应该达到3997亿元,而实际上我国保费收入只有1247亿元。另外,虽然我国保险业已发展了50年,但新险种开发、老险种升级换代等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保险产品尚未形成优质品牌效应。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寿险投资连结产品和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则刚开始尝试。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保险业务规模,还是从保险产品结构来看,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目前应通过加强保险监管实施保险发展战略。首先,应抓住我国“入世”机遇,认真研究国际保险惯例和WTO有关保险业的规则,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引进先进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实现“跳跃式”发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苦练内功,大力挖潜,合理开发和使用保险市场资源。第三,要以“保障经济、稳定社会、促进改革、造福人民”为总服务方向,大力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积极理顺费率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四)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利用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而且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对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发展落后的国家来说,保险信息化程度将是决定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开放性中国保险市场上生存的基本条件。因为在未来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中,“本国”与“外国”不再是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参照条件,只依靠投保人的爱国热情是不能维护保险公司生存的。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选择。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当前,建议中国保监会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目标,通过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结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的方式,建成中国保险业信息网。
(五)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使越来越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尚无成熟的方法。监管偿付能力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及时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正确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其次,建立保监会偿付能力行动标准和行动方法;第三,严格执法,将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清除出保险市场或进行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