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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污染海洋的案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State of the World’s Oceans
2009
Hardback
ISBN 9781402091155
Michelle Allsopp等著
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70%的面积,它是海洋生物的家园。曾经有一段时间人类认为海洋可提供无限的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然而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人类以远远超过以前的速度消耗着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的生物多样性正在遭受着人类的严重威胁,如过度捕捞、破坏性的捕鱼方法、海洋污染、商业养殖等。除此之外,环境变化也已经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影响。本书主要讨论了海洋生态系统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并讲述了目前世界海洋的状况。
全书一共7章,1.生物多样性。主要通过海洋生物的栖息地来讨论生物多样性,这些栖息地包括深海、远洋带、海岸带、珊瑚礁、红树礁和海草;2.目前的海洋渔业状况。首先概述了世界鱼类资源现状,接着分别讲述了鲸目类动物数目的锐减、大量鱼群的消失。最后讨论了如何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3.水产养殖对人类和环境的负面影响。作者提出应该逐步转向更具可持续性的水产养殖系统,并提出了几点建议;4.海洋污染物。选择了目前最引人关注的几类污染进行讨论。这些污染包括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营养盐污染、原油污染和塑料污染;5.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重点讲述了气候变化导致的海洋表面温度上升、海平面上升、南极北极地区的冰川消融 、海洋酸化等问题;6.海洋开发的公平性。讲述了非法捕捞和海洋渔业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问题;7.海洋自然保护区,包括定义、实施的好处以及如何实施等内容。
本书由英国埃克塞特大学绿色和平研究工作实验室的科学家依据最新公布的科学信息编写。除了提出目前海洋生态系统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外,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例如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发展海洋保护全球监测网等。
本书参考了大量现有文献,给出了最新的海洋状况,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可作为关于海洋保护问题的最新文献综述。也适合对海洋现状感兴趣的本科生、研究生和一般读者阅读。
张永杰,博士生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关键词:稻壳炭;石油;污染治理;环保袋
中图分类号:[TE991.5] 文献标识码:A
1 海洋石油污染现状
海洋石油污染不仅影响海洋生物的生长、降低海滨环境的使用价值、破坏海岸设施,还可能影响局部地区的水文气象条件和降低海洋的自净能力。据实测,每滴石油在水面上能够形成0.25平方米的油膜,每吨石油可能覆盖5×106平方米的水面。油膜使大气与水面隔绝,减少进入海水的氧的数量,从而降低海洋的自净能力。油膜覆盖海面还会阻碍海水的蒸发,影响大气和海洋的热交换,改变海面的反射率,减少进入海洋表层的日光辐射,对局部地区的水文气象条件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海洋石油污染的最大危害是对海洋生物的影响,油膜和油块能粘住大量鱼卵和幼鱼,使鱼卵死亡、幼鱼畸形,还会使鱼虾类产生石油臭味。
目前来看,现存的已有以下几种去除海水中石油方法,也是人类通常采取的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1.1 拦截撇捞法
这种办法在石油泄漏的初期最为有效。它能使石油在水面扩散之前,尚未形成油水胶冻体时,把漂浮在水面上的石油捞上来。当重大石油泄漏事故发生后,立即用长达数百米或上千米的栅栏截成防护圈,水面漂浮边缘可充分膨胀,形成一道水上屏障,防止石油扩散蔓延,再辅以一种只吸油不吸水的网具将聚集在防护圈边缘的石油吸取上来,用轧液机挤出后收集。但是,这种方法在遇到狂风恶浪的天气,或者出事地点地势复杂时,就很难奏效了。
1.2 吸附法
这种方法是采用高性能的吸油剂来吸附海面上的石油,然后将吸油剂收集清理,以达到清除海上油污的目的。目前,科学家用稻壳制成一种称为ASSW的活性碳吸油剂,该吸油剂不需要用中和油制的化学制品,成本只有其他吸油剂的1/10。经实验,1千克的ASSW能吸附6.8千克的油和水,而且对海洋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1.3 燃烧法
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只需点一把火即可。但该法只能清除石油中的可燃部分,海水中将会留下更难以处理的石油残留黏稠物质,并且燃烧时,产生的烟雾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1.4 化学分散法
这种方法采用的分散剂是由溶剂和表面活性剂组成。溶剂是表面活性剂的载体,同时也能扩散石油。表面活性剂能将石油分解成易被海洋微生物吞食的液滴。这些小液滴被潮水冲散后,分布在1米左右深的海水中,然后被海洋微生物吞食。但该法在清除海上油污时也会对鱼类等海洋生物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它的处理速度较慢。
1.5 微生物吞食法
这种方法是人工培养的石油清污微生物。将这些微生物大量抛散在石油污染水域来迅速吞食泄漏出来的石油。这种方法尚不成熟:(1)为了激活这些微生物去吞食石油,需要在抛散微生物的同时,加入大量的氧、氮、磷酸盐;(2)只适用于小面积污染区和被拦截的污染区域,否则这些微生物将如同脱缰野马,很难控制,造成严重后果。(海洋面临的污染与保护)
2 稻壳炭吸附净化海水石油污染研究
本实验以稻壳炭吸附处理石油污染海水为基础做进一步研究。所用的稻壳炭是由低成本的稻壳制作的活性炭。由于稻壳炭制作简单、原料充足,此方法具有操作简单、运行成本低等优点,不仅为稻壳的深加工和利用探索了一条道路,而且在石油污染海域以及含油污水前期预处理中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2.1 试验方案
一升海水中置入吸附袋一个,吸附三小时后检测海水COD浓度,结果见图1。
2.2 试验结果
按照实验方案进行测试,结果见图1。
由试验结果可知,外包装40、50、60g/m2效果较好,COD去除率分别为44.3%、48.2%和43.2%。外包装质量越大,质地越密,影响海水中油类的吸附,进而影响到COD的去除效率。
结语
采用环保袋做外包装,稻壳炭做填料,对石油污染海水进行净化处理,效果较好。该方法属于物理吸附,利用后无二次污染,是一种可行的石油污染净化技术,可用于海湾、养殖区、游泳区的海水净化处理。
参考文献
[1]钱俊青,谢祥茂.稻壳吸附剂提高啤酒稳定性的研究[J].离子交换与吸附. 2001,17(2):145-151.
[2]王辉,张丽萍.海洋石油污染处理方法优化配置及具体案例应用[J].海洋环境学报. 2007,26(5): 408-412.
[3]钱俊青,陈铭.稻壳吸附剂净化水中有机污染物的研究[J].环境工程. 1999, 17(3): 69-71.
一、教材活动分析
1.课标要求
本节对应的课程标准有两条,一是“运用地图归纳世界洋流分布规律”;二是“说明洋流对地理环境的影响”。“运用地图”属于行为条件,正确应用地图并解读地图信息是学习地理的重要方法,“归纳”、“说明”属于行为动词,明确提出学生的学习结果,“世界洋流分布规律” 及“洋流对地理环境的影响”属于认知内容,是学生学习本节后应掌握的重要知识点。课标的活动建议为“用计算机设计洋流运动的动画”,此建议难度较大,有一定局限性,并不适合大部分学生,故教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灵活组织课内外地理活动。因此,为实现本节课标要求一定要结合“世界表层洋流的分布图”、“全球风带和洋流模式图”等,通过读图、绘图等活动归纳总结世界洋流分布规律。洋流对地理环境的影响具体体现为洋流对气候、海洋生物、海洋航行和海洋污染的影响,教师可提供案例供学生小组探讨,或学生列举实例分条论证,培养学生获取地理信息、分析地理问题以及合作探究的能力。
2.活动剖析
为便于学生理解“世界海洋表层洋流的分布”和“洋流对地理环境的影响”两部分内容,本节教材同时配套设置1组活动和1个读图思考,并提供5幅图示、1则案例和1份关于厄尔尼诺和拉尼娜现象的延伸阅读材料。“读图思考”部分设置3个问题,通过观察教材图3.5“世界表层洋流的分布图(北半球冬季)”,明确南(北)半球中低纬度海区、中高纬度海区和北印度洋海区的大洋环流方向,了解各洋流的名称和性质。“活动”部分,通过复习全球风带的分布,参照图3.5推导洋流模式,进一步描述全球海洋表层洋流的分布规律。此活动设计符合学生的认知能力和思维水平,重视对学生读图、绘图能力及归纳能力的培养,为课堂教学中开展活动并达成学习目标提供了极大帮助。但“读图思考”设置的3个问题概括性较强,学生很难直接得出结论,以致于在“活动”部分难以正确运用地理术语描述洋流分布规律,因此可将教材的“读图思考”和“活动”糅合,优化活动过程,把原有问题细化,改为起点低、基础性强的小问题,逐步引领学生归纳总结世界洋流分布规律。教材提供的案例具体分析了洋流对全球热量输送和沿岸气候的影响,体现了暖流对流经地区有增温、增湿的作用,寒流对流经地区有降温、减湿的作用。此案例为学生分析洋流对地理环境的其它影响提供了示例,教师可根据学生实际,引入其它案例或由学生自主提出案例分析洋流对海洋生物、海洋航行和海洋污染的影响,如提出豪华客轮“泰坦尼克”号在纽芬兰岛附近海域撞上冰山最终沉没的实例,分析洋流携带冰山对海洋航行造成的影响。
3.设计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兼顾高考对学生的能力考查,本节教学以活动为中心,转变学习方式,拓展学生能力,设计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活动,通过自主学习、动手绘图、读图探究和小组探讨等活动激发学生对地理现象和地理原理的探究兴趣,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在合作探究中自主构建地理知识,达成课程标准要求,形成地理学科素养。本节活动设计流程如图1。
二、活动教学建议
自主学习:等温线图判读洋流性质及流向
【活动内容】自主学习:课前观看微课视频“鸭子的传奇之旅”,阅读课本以理解洋流的概念和分类,完成活动练习并思考等温线与洋流流向关系。
【活动目的】洋流的概念和分类较为简单,学生通过自学即可理解。此部分知识关键在等温线图中判别洋流性质及其流向,因此设置相应活动练习,一方面可检测学生对等温线的判读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洋流与其流经海区水温的比较使学生加深对暖、寒流概念的理解,从而总结出海水等温线凸出方向即为洋流流向的规律。
【活动练习】图2为不同海域的表层海水等温线图,图中虚线甲、乙表示洋流。读图完成下列问题:①分别判断甲、乙所在半球及洋流性质;②在虚线处添加箭头表示洋流流向。
动手绘图:掌握世界表层洋流分布规律
【活动内容】按以下四个步骤绘制并分析洋流模式图:①在图3全球风带模式图中填写六个风带的名称并用箭头画出其风向。②参照教材图3.5,在全球洋流模式图中补画箭头表示洋流流向。③对比洋流模式图和教材图3.5回答:以副热带为中心的大洋环流,在南、北半球分别呈顺时针还是逆时针方向流动?大洋东、西两侧洋流的性质有何不同?北半球中、高纬度地区,以副极地为中心的大洋环流呈顺时针还是逆时针方向流动?大洋东、西两侧洋流的性质有何不同?40°S~60°S之间分布的是什么洋流?是暖流还是寒流?④同桌之间相互描述世界海洋表层洋流的分布规律。
【活动目的】通过复习全球风带的分布,引领学生一边思考一边绘图,理解洋流形成的过程和原因,并归纳总结出世界海洋表层的洋流模式。再将教材图3.5与洋流模式图进行对比,逐步引导学生概括、提炼出世界表层洋流分布的一般规律,分别以副热带为中心和副极地为中心形成大洋环流。
【活动反思】让学生主动参与到知识形成过程中,明确地理事物形成的前因后果,有利于学生把握地理事物的本质特征和规律,同时同桌之间互帮互助、相互评议,有利于培养学生用地理语言表达地理事物的能力。
读图探究:明确北印度洋季风环流成因
【活动内容】观察北印度洋海区冬、夏季节的洋流示意图(图4),完成活动:①描述不同季节北印度洋海区的季风环流组成和流动方向;②画出相应季节的盛行风向,并思考季风与洋流的关系;③不同季节索马里半岛沿岸洋流的性质为何不同?
【活动目的】通过读图明确北印度洋海区受季风影响,夏季环流系统呈顺时针方向流动,冬季呈逆时针方向流动,即“夏顺冬逆”的规律;调动已学南亚季风的相关知识,学生容易理解季风洋流的成因;探讨索马里半岛沿岸洋流的性质,帮助学生理解上升流,为学习秘鲁渔场的成因奠定基础。
【活动拓展】推测北印度洋季风洋流使马六甲海峡表层海水流向具有什么样的季节变化?
小组探讨:理解洋流对地理环境的影响
【活动内容】小组合作探究,分析以下案例,各小组抢答并阐述观点:①阅读教材P59案例,分析洋流对气候的影响;②在世界著名渔场分布图中找出世界四大渔场的位置以及与其相关的洋流名称,说明渔场分布与洋流的关系;③哥伦布从欧洲去美洲时,走了图5中A、B两条不同的路线,有趣的是走距离较短的A路线用了37天,而走距离较长的B路线却只用了20天,试解释其原因;④1978年一艘名为“阿摩科・卡迪兹”号的油轮在英吉利海峡附近失事,使22万吨原油泄入海中。洋流会给这次海上石油污染带来什么影响?
【活动目的】通过小组合作探讨方式分析教师提供的典型案例,对原理进行印证,理解洋流对气候、海洋生物、航洋航行和海洋污染的影响,培养学生分析和探讨地理问题的能力。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抢答,旨在调节课堂氛围,提高学习激情,鼓励学生大胆表述观点。
关键词: 探究式 地理教学 教学应用
Usage of exploring teaching in geography teaching
FENG Yu-hong
Abstract: Education reformation at present calls for innovative education. The last purpose of innovative education is to make every student be fully deveoped. In teaching we should treat the relation between knowledge imparting and ability cultivation. The article expatiates the usage of exploring teaching in geography teaching by guiding students' consciousness of exploring learning to cultivating students' ability of questioning.
Key words: Exploring Geogoraphy teaching Teaching usage
探究式教学主要指教师指导学生通过自主参与多种形式的开放探究试学习活动,使学生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培养能力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它是使学生置身于一定的问题情景中,借助一定的信息,利用图册等学习资料,围绕问题收集,加工,处理信息,可以独立思考,也可协作讨论,进而通过探究学习,最终得出有效结论,获得新的知识。它强调学生对所学知识,技能的实际引用而不是机械的记忆和掌握,探究式教学并不神秘,但它要求教师要以新的教育理念、与时俱进的教育思想来武装自己的头脑。
一、学生探究式学习意识的引导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提出“教师的责任在教育学生”。随着教育的发展,课程的改革,教师不再是单一把课本的知识和现成题目答案教给学生,而是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学习,引导学生主动探究的学习。只有学生掌握了最佳的学习方法,才能使他们学习具有持续性,并能享受终身。为此在教学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① 地理学科教学渗透模式。在教学中,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地理学科的学习方式进行积极的引导,即我们在传授地理知识的同时,把地理的认知与学习方式的引导有机结合起来。② 地理教学主动训练模式,即指导学生进行主动训练。其主要内容有:首先指导学生围绕学习的内容,运用自己最佳的提问方法进行提问,教师帮助学生理清思路,提高主动学习的效果。其次是引导学生主动地自我反思。教师则指导学生对当天或某一阶段学习情况进行全面的回顾和反思,如课堂笔记、社会调查、地理野外考察进行总结。通过回顾和反思,使学生对知识重点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深化。
二、地理教学过程中的探究式教学方法
1.改变教师的提问方式
学习是围绕“发问”开始的。探究性提问有利于激发和维持学生主动探究学习,积极进行发散思维。在以往的地理教学中,老师的问题大多是记忆型的问题,或对具体事实只用“是”和“否”来回答,很少有探究性问题。如:地球上陆地、海洋面积各占多少?等等。探究性提问能引起学生的积极参与和独立思考,他需要学生改变信息的形式和结构,通过分析、比较、综合、概括等思维才能得出答案。如:世界上哪个大洲跨的经度最多?山地、山脉和山系之间有怎样的关系?等等,这就是探究性提问,在课本上找不到现成的答案,教师只有在引导学生了解了经度的概念及了解南极洲的位置和地域分布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回答。所以教师通过改变原有的提问方式,才能使学生的能力得以提高。
2.培养学生提问能力
在传统的地理教学中,“问”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只是地理老师的专利。报载,有个美国教学代表团到上海参观访问,上海市一位优秀教师为他们上了一节公开课。课堂上,这为教师向学生提出了许多问题,学生都能答对,在座的中国同行无不称赞执教老师的水平很高,公开课上得非常成功,但美国客人却不以为然,临别抛下一句话:“既然学生都懂了,那么还要提这些问题干什么? 上这节课还有什么意义?”客人的话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在我们的课堂上只有老师问学生,而没有学生问老师? 出现这种情况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师生角色错位。因此,解决学生不会、不敢、也不能提问的现状,关键在于教师要转变自己在课堂上扮演的角色,把提问的权利还给学生。
学生提出问题的能力不是生来就具备的,它有自生的发展规律。培养学生提出问题的能力,应当遵循能力发展的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人而异、因材施教,而不可违背规律、操之过急,否则,只能是欲速则不达。
引导学生循着概念、定义、规律、知识联系、联系实际的思路大胆思考,大胆提出问题和自己的看法。现行地理教材虽经千锤百炼,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只有我们引导学生将思路大开,把问题和答案变成开发式的,学生就会产生耀眼的思维火花。
3.探究式教学在实际教学中的应用
探究式教学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学习地理好途径。步骤为:提出案例―引导学生确定研究主题―讨论解决问题―拓展、培育地理能力。现以赤潮的案例介绍有关海洋环境的内容。
第一步:提出案例。海洋对有害物质有自净能力,但污染物浓度超过了海洋环境的自净能力,会使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赤潮是海洋生态环境的“晴雨表”。1989年8月,渤海湾发生罕见的赤潮,面积达1300平方千米,造成经济损失1.8亿元;1998年9月,赤潮面积更大,达3000平方千米,至10月初天津市的虾产量比上半年同期减少91.8%。渤海湾的生态环境,以成为京津塘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第二步:引导、确定主题。启发学生思考:材料涉及那些地理知识? 有那些值得探讨?
讨论确定如下探究主题:①海洋形成已经有上亿年了,人类利用海洋也有上千年历史了,但在工业革命之前却从未发生过严重的污染问题,为什么? ②赤潮是如何产生的? 它为什么会不断扩大? ③如何控制赤潮?
第三步:讨论、解决地理问题。学生个别思考,也可以相互讨论,相互补充完善。如对问题由学生讨论后得出:赤潮的发生,主要上由于人类的无限制地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废弃物,使沿岸海域受到污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导致浮游生物的过量繁殖,有害藻类得以迅速生长,从而造成赤潮的发生。
第四步:拓展、培养地理创新能力。进一步分析海洋污染问题: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随雨水排入海洋:偶然发生的海上油轮泄漏;沿岸工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核电站排出的冷却水使海水增温等。引导学生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治理方案,进而培养其创新思维及综合能力。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关键词:船舶碰撞 ;责任主体 ;法律关系 ;因果关系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或没有直接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一、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油污损害概述
船舶油污损害是船舶污染损害的一种类型,也是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最直接、重要的一种污染方式。船舶事故,即因船舶碰撞引发的漏油又可细分为碰撞导撞致一船漏油和两船(多船)皆漏油两种情况。在船舶油污中,碰撞导致的漏油尽管在事件总量上仅占所有船舶油污(包括有意排放)的部分,但其惨烈程度往往都是惊心动魄,导致的油污损害也更为严重和集中。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指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问题是整个赔偿责任的核心制度,只有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油污损害的赔偿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关于互有碰撞船舶所引起的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
此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代表案例有:1999年3月24日,造成珠江口有史以来最严重油污染的"闽燃供2"油轮与"东海209"油轮碰撞污染案L5J。该案中"东海209"轮没有漏油。油污染发生后,多个污染受害方以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闽燃供2"轮和"东海209"轮船舶所有人赔偿污染损害。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船舶泄漏污染物造成海域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1969责任公约》的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闽燃供2"轮漏油造成的损失,由"闽燃供2"轮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代表案例有:1988年2月6日,"符"(VLACHERNABREEZE)轮与"潮河"轮,格伦纳符海运公司所属柯宁莎斯海运公司经营的"VLACHERNA BREEZE"轮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潮河"轮在粤东海域碰撞,"符"轮洞穿漏油造成污染损害,污染受害方以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两艘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符''轮与''潮河''轮在航行中发生碰撞,导致''符''轮洞穿溢油,污染海域,致使我国粤东沿海地区的渔业和养殖业造成损害和损失,依据民法通则已构成共同侵权,三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因油污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一方承担
此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代表案例有:1998年,广州海事法院在"津油6号"油轮与"建设51号"油轮碰撞纠纷案中认为,油污损害应由泄露柴油的"津油6号"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漏油的"建设5l号"轮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1999年,广州海事法院在"''闽燃供2''油轮与''东海209''油轮碰撞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中支持此种观点。《海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
笔者认为这三种代表性观点之间的分歧是由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不完善所引起的。笔者首先想到的是问题可能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
二、船舶碰撞责任下的因果关系考量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民法中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要求有过失、碰撞事实、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两船发生碰撞导致其中一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时,责任如何承担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假如有A、B两船,在发生互有责任的碰撞后,载有原油的B船发生了原油泄漏,并因此造成了海洋油污损害,这个时候应该由B船对油污损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由A、B船就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非漏油的A船是不是此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就成为争论的焦点。要确定责任主体,首先要确定由碰撞这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几个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假如认定船舶碰撞的法律事实产生了一个法律关系,即油污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则可以根据因果关系的理论分析如下。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学术界主要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A、B两船发生碰撞的事实与B船发生原油泄漏的结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也就是说A、B两船虽然发生了碰撞,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海洋油污损害结果的发生。油污损害是由油类的污染特性决定的,碰撞能否造成污染损害取决于船载货物或燃油,不取于碰撞本身。也就是说,碰撞并非必然产生油污,但漏油必然产生污染。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为A、B两船发生碰撞的事实与B船发生原油泄漏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该认定A船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海洋油污损害的直接原因是B船的原油泄漏,但其间接原因是A、B两船发生的碰撞事实,A船对海洋油污损害结果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油污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B船承担油污侵权赔偿责任外,也可以要求A船承担侵权责任。
由上可以看出,因果关系的不同理论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并直接影响油污受害方权利救济的渠道。
(二)对船舶碰撞责任下的因果关系的分析
根据必然因果关系说所得出的结论之所以和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所得出的结论不同,是因为混淆了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法律关系和船舶碰撞本身的法律关系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此两种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的表现有所不同,在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免责事项等方面的结果都会有所不同。如船舶碰撞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双方船舶所有人及船上货物所有人、人员,有时包括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第三人,客体为发生损害的船舶、货物、人身,内容为双方的索赔权利与赔偿义务。而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漏油船的所有人与油污受害人,客体是遭受污染损害的财产如海水养殖物、自然资源、海水浴场的损失等,内容是油污受害人的索赔权利与责任人的赔偿义务。在法律适用上,船舶碰撞受《海商法》第8章调整,而船舶油污可能受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不同法律的调整;在归责上,船舶碰撞采用过错责任制,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采严格责任制。
三、结论
船舶碰撞所导致的油污损害,是一种海上侵权行为。此侵权行为产生了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法律关系和船舶碰撞法律关系,尽管两者都属于债权法律关系,应确定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法律关系和船舶碰撞的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将两者混淆。在此基础上笔者倾向于坚持"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在互有过失碰撞时,漏油方承担油污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非漏油方追偿超过其过失比例部分。并且漏油船作为惟一的责任主体有助于利益均衡和节约社会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俞伟:《从船舶碰撞油污谈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完善》,上海海事大学优秀硕士论文,第5页。
[2]余妙红:"船舶碰撞责任下因果关系之考量--兼论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所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年第18期,第20页。
案例一: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某,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污染市区自来水厂取水口,并致使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达66小时40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43.21万元。后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胡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2009年6 月,曹某谎称自己为上海某环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他人与上海某香料厂法定代表人黄某联系为该厂处理工业废水。之后曹某又将废水处理事宜转给无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陈某,让其自行处理该厂工业废水。6月某日和6月某日,陈某将该厂工业废水倾倒在某区一泥浆塘内,致使刺激性气体蔓延,周边土地污染,200多人紧急疏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达7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香料厂承担了受污染土地修复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最终曹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罚金15万,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万元,黄某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未被起诉。
案例三:2011年4月某日,顾某某于将废油残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公司旁的河流内,造成河流污染、某水厂紧急停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鉴定,该次事故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8万余元。顾某某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样的刑罚处罚显然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陷
(一)罚金刑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中,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罚金刑作为财产刑,在污染环境罪中不仅可以惩治犯罪,还能对尚未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产生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然而实践中,由于刑法未对罚金的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罚金刑的判决具有随意性且处罚数额普遍偏低,如案例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无法通过罚金刑对受利益驱使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经济上的制裁。案例二、三中罚金数额仅为损失的三分之一,违法成本的过于低廉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污染环境行为的泛滥。
(二)法定刑种类过于单一,罪责刑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立法中只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案例二、三中,法院仅能以现有法律为依据对行为人处以这两种刑罚,不免显得单一。此外,实践中环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仅会导致环境的破坏、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严重的还会危及人类的健康,如1931年日本富山平原神道川河附近工厂排放含镉废水,造成居民患骨骼疼痛病,重者全身多处骨折,甚至在痛苦中死亡。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我国刑法中的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惩治行为人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达到预想的效果,对于环境的保护,也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惩治不同环境犯罪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第338条已经删去了“向土地、水体、大气”这一限定性的前缀,并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适用范围,但是却忽略了不同的犯罪对象会带来不同的环境风险,如海洋污染具有扩散范围广、持续性强,对鸟类、鱼类危害严重等特点,我国却将海洋污染的治理等同于内水污染,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犯罪。
(四)事后惩治的不足
将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但不能否认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针对的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结果犯。而我们知道,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往往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日本的镉污染从最初的病状出现到最后判明是工厂废液中的镉中毒所致,前后经过了20 年的时间)。刑法的这种事后惩治不利于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三、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一)转变立法理念,确立污染环境罪独立的犯罪客体
污染环境犯罪在刑法中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其所属章节就可看出,我国在立法时更加注重的不是环境法益本身,而是国家的监管秩序、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即关注的重点是人本主义而非生态环境法益。在这样的立法理念驱使下,必然无法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足够重视。时至今日,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越来越多的学者亦认为污染环境罪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客体,即环境法益。只有立法理念的彻底转变,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污染环境的现状,凸显环境生态的重要性。
(二)细化罪名,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
如前所述,不同的污染物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一样的。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就应在污染环境罪的基础上析离出如水污染罪、土地污染罪、海洋污染罪等罪名。同时对于我国已有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如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也应有相应地刑法予以规制,罪名的进一步细化,能够使刑法对环境保护更具针对性。
此外,还应将故意犯和危险犯纳入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中。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被高额利益所惑,置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以及环境的破坏于不顾,在这种直接或者间接故意的驱使下去污染环境。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过错大小,故意犯本罪的,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按法定刑定罪处罚;而过失犯,则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增设“危险犯”,学界中历来呼声很高,主张行为人的污染行为一旦具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成立污染环境罪,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虽然这样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但应注意不能盲目扩大该罪的认定范围。只有当污染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或者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具有高度盖然性时,才可认定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或者危险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三)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激化,有学者提出引入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来增强刑罚的威慑力,然而有些学者却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不问过错,一概认定污染环境行为即构成犯罪,会使企业因惧怕犯罪而缩手缩脚,不敢大规模的发展生产,同时也会有客观归罪之嫌,并且现阶段我国刑法并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盲目引入可能会适得其反。对此,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在本质上是免除举证方证明被告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实际具有过错无关。持反对观点的学者显然是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相混淆。同时,为保障严格责任适用的准确性,建议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即适用严格责任时,控诉方仍要搜集足够的证据,提供该污染行为必然会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科学证据,避免仅凭犯罪人的一家之言;也要允许行为人以自己无过错或该污染行为系第三人所谓为由进行申辩,防止无辜的人遭受刑罚处罚。
(四)加大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处罚力度
一、关于海洋油污中长期损失赔偿的司法原则目前海事审判实践中,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油污损害的中长期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早在广东湛江1997年“海成”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就出现分歧,一审采纳专家意见,认为中长期损失不属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驳回了原告对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二审认为,上述公约没有表明对中长期损失是否赔偿的态度,油污以及清除油污造成的二次污染破坏了海洋原先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种类、数量及组成的改变,导致渔业资源长期逐渐衰退,这种影响在海洋环境中可持续数年甚至十几年,即漏油影响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时间是较长的。该损失是持续的,属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规定的灭失和损害。因此应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来折价赔偿,即赔偿的金额应大体相当于使受损水域恢复到原来的生态状况所需的费用,因此,该中长期损失应予赔偿。在以后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继续对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主张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理由有:(1)中长期损失数额巨大,一般为资源损失,索赔的权利主体为国家。而近期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数额小,索赔主体多为单位或个人,这类损失的赔偿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与生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如果允许对中长期损失赔偿,数额巨大的中长期损失将与数额较小的近期损失一起平等参与油污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结果众多的近期损失的索赔主体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从而导致事实上不公平;(2)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计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客观的、已发生的损失;(3)特别是目前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中长期损失的调查预测方法、手段不科学,调查结果不准确,中长期损失索赔的事实依据不足。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中长期损失作为油污损失的一种形态,法院应当判决责任人予以赔偿。理由是:(1)完全赔偿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均没有特别限制污染造成中长期损失的赔偿。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只是规定,污染责任人“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油污损害赔偿”限定为“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后,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该定义并没有排除中长期损失赔偿之意,中长期损失与近期损失相比,不能说是直接与间接之分,而是损失表现的时间长短。(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形式中,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里不论及其他责任形式,只谈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或权利基本上回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环境被污染后恢复原状是必要的,是可能的,符合民事责任制度的宗旨。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潜在性与渐进性,有的污染损害短时间内不可能立即发现,或不能短时间内立即恢复,一般来讲,油污污染的中长期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污染责任人有义务将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包括补偿并消除中长期损害。如果法院判令污染责任人恢复受污染环境的原状(主要是治理中长期损害),一方面,如果责任人不具体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法院难以具体强制责任人履行,但法院可责令责任人支付治理费用,补偿损失;另一方面,责任人往往不愿旷日持久地治理受污环境的中长期损害,受害人又多倾向于直接索赔经济损失。
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因此,从恢复环境的角度出发,只要中长期损失存在,责任人就应当赔偿中长期损失。(3)至于说如果将中长期损失纳入索赔范围,则众多的近期损失索赔主体将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由此推断出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索赔范围的结论,这似乎既不符合法律,又不符合逻辑。无论是中长期损失,还是近期损失,无论是数额大的损失,还是数额小的损失,作为损失存在的形态,均应当得到赔偿。我们不能为了使某些损失得到更多的受偿,而去限制或甚至否定其他可能更大损失的索赔,否则我们将陷于一种离奇的心理状态,同样是损失,“相煎何太急”?在现代法制“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中,为了对某些群体或权利予以特别保护以达到社会的实质正义,法律可以规定某些权利优先受偿,或限制对方权利,少有以剥夺同类权利予以平衡的现象。从政策导向上考虑,如果需要对众多的小额近期损失索赔给予特别保护,在立法上或司法解释中可以对中长期损失的索赔在数额上作适当的限制,而一概否定是不合适的。但目前没有出台限制性规定前,在审判实务中,对中长期损失的索赔应予以支持。(4)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期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已发生的损失,这也不能成为不支持中长期损失索赔的理由。如果索赔的损失是可合理预见必将发生的损害,也应当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这在法律与司法实践中有众多的实例,如对伤残者日后定期更换假肢的赔偿等,未必要待必将发生的损失实际发生后才能给予赔偿。作为国际上建设性的意见,199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环境损害的赔偿(除利润损失外),应限于已实际或行将采取恢复原状的合理措施的费用。在对根据理论模式计算出来的损害作出抽象定量的基础上所提出的索赔,不予赔偿。”(5)中长期损失的调查报告不准确属于事实问题、个案问题,不应上升成为法律上一概不支持中长期损失请求的理由。基于调查报告不准确与基于法律上的否定态度而驳回中长期损失的请求,分属于事实依据不足与没有法律依据两类不同性质的原因,不能混淆。当然我们可以综合环保部门的各种意见探讨调查、预测中长期损失的科学方法,从而正确确定调查报告的采信标准。
综上,笔者认为,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审判实务中,支持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从我国现行法律的文意及内在的逻辑看是顺理成章的,而不支持中长期损失的请求却显得理据不足。理论上不赞成支持中长期损失的立场在没有被法律或司法解释吸纳前,支持中长期损失请求的司法立场应继续坚持。至于中长期损失的调查报告不准确问题,当务之急是研究预测中长期损失的科学方法,确定中长期损失的采信标准。 二、关于船东强化反证油污中长期损失的建议在油污事故发生后,海事局作为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首先赴现场进行船舶溢油事故调查,勘查油污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清污,出具海事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而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渔业资源的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派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赴油污现场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调查取证。而事后这两个部门对油污损害程度描述时常存在较大差异。海事局称:由于积极组织清污,油污得到了控制,污染不大。而海洋与渔业局称:经检测,污染面积大,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前者的工作人员指责后者夸大了损失;后者的工作人员指责前者夸大清污效果,孰是孰非,莫衷一是,这也给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埋下了一个争议的伏笔。
监测中心一般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如下调查:1、污染源调查;2、地理环境调查(污染区域及面积);3、海况调查;4、水质监测,在调查海域设置若干采样站,根据国家《海洋监测规范》、《渔业水质标准》采集海水样品,测定海水石油类浓度,确定海水石油浓度超标(《渔业水质标准》的限定值)区域面积(如超标10倍、20倍以上水域面积);5、渔业资源损失调查,在调查海域设置若干调查站,用监测船现场拖网调查游泳生物资源,对比近年来该区域渔业资源监测数据,分析调查水域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计算污染水域平均每小时渔获率下降幅度,考虑游泳生物的回避效应,估算溢油事故造成游泳生物资源的损失率;经统一计量单位计算得出污染前的游泳生物资源的密度;以受污染面积 X 游泳生物资源损失率 X 污染前游泳生物密度,得出游泳生物损失量。以当地水产品的平均价格 X 游泳生物损失量,得出游泳生物直接经济损失。目前一般采用专家评估法计算渔业资源损失,根据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天然渔业资源(中长期渔业资源损失)经济损失额的计算,不应低于直接经济损失中水产品损失额的3倍。据此,监测中心一般以预计污染水域渔业资源恢复原正常水平至少需 3年以上时间,并按照农业部的上述规定,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计算得出污染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经济中长期损失的数额。
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向肇事船东提起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首先委托监测中心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直接证据),并按照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中的计算办法计算出渔业资源损失,作出渔业资源损失的监测报告。而船东一般只是在诉讼中对监测报告提出种种异议,特别是对于监测中心按照农业部的上述规定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计算污染水域天然渔业资源中长期经济损失的数额,船东一直持有异议和疑虑,但并不能提出有力的反证,在举证上处于消极、被动、防御的状态。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果海洋与渔业局提供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该监测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其监测方法又符合法规的规定,由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具备证据效力。而船东仅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却不能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支持,就不能鉴定结论。监测报告中关于渔业资源损失的鉴定结论就应作为确定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依据。
船东收集证据上迟缓与消极,导致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往往叫苦连天,甚至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却不怀疑自己的举证能力。油污损害赔偿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信息不对称,举证能力失衡,法院依法裁判固然符合法律公平,但可能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平,留下不和谐的社会隐患。为此,笔者建议:船东方面应建立健全油污事故调查预案,提高反应能力,在油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清污,回收污油,减少入海油量,并委托鉴定机构计算实际回收的纯油量,核实船舶当航次开始时的载油量、航次中的油耗、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经封舱堵漏之后的剩余油量,从而准确计算实际入海油量,作为日后诉讼的一个有力反证。同时,应注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最好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污染水域面积、污染水质、渔业资源损失率,并对污染水域的水质及渔业资源恢复状况跟踪监测1-3年。法院可考虑先中止审理该类案件,待跟踪监测完毕后,结合各方的监测数据,认定渔业资源直接损失及中长期损失。如果跟踪监测表明渔业资源短期内已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或损失幅度不大,则天然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计算就应相应调整。只有通过跟踪监测,农业部规定的上述计算方法才能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切实消除船东的疑虑。
目前几乎没有船东能采取上述措施积极收集反证,而面对数千万元甚至更高的渔业资源损失索赔,抱怨多而作为少。因此,船东举证监测中心关于渔业资源损失鉴定的案例很少。船东只有在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后迅速反应,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积极准备反证,由“防御”转为“反攻”,才能改变其在举证上的弱势地位。只有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充分举证和对抗,法院居中认定的事实才能接近客观事实,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于研究制定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的设想。
海洋油污具有社会性、利益性、复杂性、间接性、长期性等特点,可能造成一系列的损害,包括:清污费用、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调查费用等油污应急防治费用;渔船、渔具等海上及沿岸设施受污染的清洗修复更新费用;海水水产养殖损失;渔民因不能正常捕鱼而遭受的渔业捕捞损失;海滨旅游、饮食服务业营业损失;其他用海的工业生产损失;渔业资源的短期、中长期损失;其他生态损失。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的特性,生态环境的所有权代表是国家,但国家并没有对生态环境进行资产化管理。生态环境的价值是一种生态服务,而生态服务的价值难以货币化,且绝大多数生态服务的价值并未进入市场,而是免费提供的。生态的功能是综合的,生态无价,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也难以准确量化。但是,任何难以量化,乃至无价的权益进入民事赔偿领域,最终须依据一定的标准予以量化定价。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货币化确定是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其困难重重,我们又不能回避,必须着力解决,出路就在于制度创新和各部门协力。
由于油污损害赔偿除小部分物质损害外,大部分属纯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赔偿无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还是我国国内法中,均是一个正在历经变革的难题,共识与分歧并存。我们进行制度创新解决这一难题(重点是针对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等纯经济损失范围与数额的
认定),需要在正确解释法律一般条款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法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寻求一种顺应时代要求和满足社会现实的合理方案。 (一)对法律一般条款的解释法律的一般条款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以高度的抽象涵盖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时,只能借助于对一般条款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使用了“财产”一词,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使用了“损害”一词;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险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上述法条使用的“财产”、“损害”、“损失”等宽泛的概念,从字面上看应当包括油污中长期损失等纯经济损失;从社会经济的发展看,也应当作这种解释(见下述比较法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只是《环境保护法》使用了“直接”一词,从损失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直接性至多只能作为控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而不是一概否定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理由。
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6项对“污染损害”下定义为: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在运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我们首先应明确,该定义条款是对公约所调整的“污染损害”的限定,而不是对油污责任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定。如果油污受害人遭受了除公约定义的“污染损害”外,还遭受了其他污染损失,受害人仍有可能依据其他法律向责任人索赔,公约的定义并无排除其他损失索赔的功能。而且公约在定义中同样使用了“灭失”、“损害”一般性术语。对这些语义的解释,仍应由法官依据国内法的一般观念进行解释。按照上述分析,公约定义的“污染损害”也是一个宽泛的术语,应解释其包括渔业中长期损失等纯经济损失。至于英国等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不支持油污中长期损失的做法,其中肯定有法律与事实上的种种原因,我们在没有查明原因前,不能仅参照其处理结果而盲目跟风,国外的一些实践至多仅作为我们解释公约的参考,不含有我们必然采纳的逻辑。
(二)比较法分析油污损害同电缆毁损、航道阻塞船舶受困案件、不实陈述、产品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例类型一样均是纯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纯经济损失索赔的法律保护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困难的课题,在损失范围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还有各种利益衡量。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频繁和众多国家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纯经济损失纠纷将经常大量发生,各国在兼顾自己法律传统的同时,努力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技术上演进,试图妥善处理好日益增多的纯经济损失纠纷,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在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时,还在整个纯经济损失的范畴中进行案例类型比较,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各国规范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立场和方法,我们也许能从中找到我国解决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因应之道。
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或者说,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物权遭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纯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常见概念,英国早期判例确立了原告索赔因第三人财产受损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不予支持的排除性规则;但英国法官Lord Atkin在1932年发生的Donoghue v. Stevenson 一案中提出了着名的“邻人原则” ,允许原告向违反注意义务的人提出纯经济损失索赔,弱化了排除性规则的适用;以后随着纯经济损失案例增多,英国法官在处理上存在反复和不确定性,总体上仍然采取消极限制的态度。美国也存在因过失引起的纯经济损失不能获得赔偿的排除性规则,但又表现出开明的态度,倾向采用“邻人原则”,由此衍生出许多因过失引起的纯经济损失索赔的案例,并在立法上开始对某类纯经济损失赔偿进行规定,如1990年8月颁布了有关在可航水域或邻近海岸倾倒油污的责任的联邦法规,规定责任人要负责赔偿清污费用和其他一切损失,尤其是,利润损失或因不动产、动产、或自然资源的损害、破坏或丧失而造成的谋生能力的削弱均可获得赔偿。在该油污责任下,受污染海域邻近的旅馆、餐厅所受纯经济损失等都可获得赔偿。该油污责任有最高限额,根据溢油船舶吨位最高可达一千万美元,联邦基金也可提供部分额外补偿。
法国法使用了宽泛的损害概念,即使因过失所引起的纯经济损失亦可得到赔偿,但受到“直接性”标准的限制。德国法院通过解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规定的“其他权利”,将纯经济损失纳入“其它权利”的范围予以保护,但同样通过法律技术进行合理控制。德国水法第二十二条允许赔偿纯经济损失,如清理油污的费用,但原告限于直接受到油污影响的人,如海滩附近的旅馆的店主。间接受到损害的人,如游客、远离海滩的旅店主、市政府等则不能获得赔偿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倾向在合理控制的条件下保护纯经济损失,美国和德国还专门通过成文法保护包括纯经济损失在内的各类油污损害。我国应顺应这一趋势,适当保护油污损害在内的各类纯经济损失,原则上应支持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及其他纯经济损失的索赔,但以“直接性”标准合理控制当事人的赔偿范围和数额 .(三)类型化研究 — 制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类型的案件所发生的背景不同,所引起的利益衡量和政策考量因素也不同。将大量发生的相类似的判例进行分类归纳,找出处理该类型案件的一般方法,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出台了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期货交易、人身伤亡、船舶碰撞等各类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有效地指导各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型案件。从总体上看,根据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传统,对于经研究可归类的损害赔偿类型,无论在现在《民法通则》下,还是在将来的“民法典”下,有关赔偿的规定基本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民法中统摄所有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层次为某类侵权的特别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以及《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特别法规定);第三层次为关于贯彻上述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将详细规定计算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参考因素、计算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