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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也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基本吻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未来个税改革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在税率设计上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和比率税制两种形式。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收入所得普遍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累进税率。这种设计倾向于重课工薪阶层的勤劳所得,而对于资本拥有者的资本所得却没有起到更有力的调节作用。
(2)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对于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级数有九级,而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为五级。与累进税率级数相拌生的,是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工薪所得最高税率达到了45%。这对于税收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 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3)起征点设定不合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规定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五报酬等各分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新的修订案,实际上也没有给出一个能够更科学的、禁得住时间考验的扣除费用定义。
二、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最近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其基本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综合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的现代个人所得税模式。具体地说,这种税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各种不同来源得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得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照累进水绿计征所得税。美国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目前西欧主要的国家也已经采用了这种税制。
(2)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也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有资料显示,英国取消了对新的人寿保险、国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缮贷款的课税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税收见面和扣除条款。美国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销售税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还有许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园经营费用扣除、旅行费用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
(3)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使税收政策处于一种动态调整的状态,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此外,各国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在积极采用新的手段。特别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引入信息网络系统,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为税务局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1)建立新的所得税税制模式。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宜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反映纳税能力。因此,在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建立上,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
(2)适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把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税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入中央税体系,符合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重要来源的情况下,将其纳入中央税,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可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转移支付。
(3)确定适当的费用扣除标准成本费用扣除,旨在弥补纳税人为取得某一特定收入的支出。具体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纳税人年基本免征额。该免征额是指对有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年度基本免征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本人基本生存费用。二是家庭抚养人口扣除额。该扣除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在抚养直系尊亲、子女、无收入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亲属必要的支出。在扣除标准的确定主体上,鉴于立法修正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中央可适度放权地方,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物价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及时自行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进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参考文献:
>> 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研究 调节收入分配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关于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的探析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控效应分析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效应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 税收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设想 基于税收信用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 收入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探讨 个人所得税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 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与个人所得税 浅谈施工企业个人收入分配及个人所得税管理 新个人所得税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 小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美国2007年的基尼系数为0.45,中国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0.474。
②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得来。个人所得税为6 054.11亿元(按当年价格计算),总税收收入为89 738.39亿元。
③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年)相关数据整理得来。
④http:///economic/archive/tax_histor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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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分为个人和家庭两类。世界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在个人和家庭上的选择一直没有停止过,各国都从各自的国情出发选择最有利于本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简便性,我国一直以来都按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十三五规划已经明确下一步的个税改革方向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推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征收模式。如何划分相对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家庭结构是我国在推进个税改革中遇到的瓶颈。文章在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讨界定家庭的难点问题,进而对家庭界定的可执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家庭结构设计方面的一些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课税单位 家庭结构 征收模式
一、个税改革中课税单位的选择
课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单位,它影响着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要素的具体内容。在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和后续改革中,各国都非常重视对课税单位的选择,既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又要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分为两大类: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在个人和家庭上的选择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各国个人所得税实践情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用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东方国家则多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如中国、日本等。
二、东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选择的差异分析
大多数西方国家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而东方国家多选择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原因在于东西方国家不同的家庭观念及不同的国情。一个国家的家庭观念是难以发生根本改变的,是扎根在一个民族心中的文化沉淀。
包括我国在内的东方国家,有着极为重视血缘关系的家庭观念,而且这种血缘关系是可以不断延伸的,逐渐伸展的血缘关系构建了比较大的家庭结构。此外,东方国家注重礼仪,推崇长幼有序、尊卑孝道、兄友弟恭,维护婚姻的稳定性,由此衍生的家庭结构关系是有收入者有义务和责任去扶助兄弟姐妹、赡养老人、资助已工作子女。但在西方国家,提倡个性、自由,更尊重个人的价值,即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比较独立的,并没有类似于我国这种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与责任感。
综上所述,东方国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赡养、抚养、资助等关系,所以在之前信息技术、经济条件不太发达的时期,选择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符合我国国情。而西方国家比较简单的家庭结构关系下,家庭自然成为其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
三、我个税改革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必要性
(一)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个税改革的必然要求
个人所得税制度分为分类税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和综合税制三种。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指出,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先把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种税制既能发挥个人分类税制的源泉扣缴优势,又能体现家庭综合税制的量能负担优势。既然是综合税制的前期阶段,就必须把申报单位从个人变为家庭,个税改革方向的明确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创造了前提条件,改革势在必行。
(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符合我国自古以来的家庭价值观
家庭是我国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我国的家庭是基于血缘关系和赡养、抚养、资助关系产生的,每一个人都不是独立存在的,都以家庭为纽带。个人的收入不仅要负担自己的生活,还要解决整个家庭的生活需要。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的工具,不应该只调节个人的收入,而应该把落脚点放在家庭。所以,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更符合我国自古以来形成的以家庭为中心的价值观,也更能发挥家庭老有所依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税负的作用
1.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累进性。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分类税制仅仅考虑对工资薪金、个体户经营所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导致实质税收效果是累退的。改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把家庭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对所有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能保证税制的累进性。
2.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能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着经济负担。家庭的经济负担是有差异的,即使是收入相同的家庭,由于负担的家庭人数不一样,最终反映的经济负担也不一样,我们平时所讲的收入差距,往往是指家庭的收入差距。要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目标,就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分析和了解,考虑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税收负担,保证税收的实质公平性。
3.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能避免家庭成员分散资产逃税的行为。家庭成员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的不同决定了一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总税负。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时,如果家庭成员之一收入过高应适用更高税率,而另一成员收入较低、纳税较少时,为减轻家庭的总税负,纳税较高的一方会想方设法地将自己的收入转移给纳税较低的一方,通过转移收入的方式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这在我国是常见现象。基于此,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将家庭所有收入汇总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杜绝分散收入逃税的行为。
4.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可缩小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但没有保障税收公平,还加大了贫富差距。改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纳税总额最小的家庭结构,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家庭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
四、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难点和关键点在于家庭的界定
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比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要公平合理一些。本文认为公平合理的前提是,要设计出相对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家庭结构。这个关键点成为我国推行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瓶颈,界定具体家庭困难重重,如何界定家庭范围成为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最重要的一步。
(一)家庭成员构成复杂
我国的家庭概念比较广泛,可大可小。家庭的组成有些是由于婚姻关系,有些是由于血缘关系,可能还有些其他关系,再加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家庭结构变化的节奏越来越快,我国的家庭结构形态越来越复杂。除了传统家庭外,还有“跨时空”家庭、复合家庭。另外,一个家庭可以五代同堂,也可以四代同堂;有的家庭成员没有住在一起,但家庭支出却由某一成员负担。
(二)家庭成员流动频繁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劳动力、人口和家庭频繁流动。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达两亿多人。频繁的人口流动,改变了我国的传统家庭结构,大量的“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夫妻分离”等家庭结构涌现,使得家庭的界定越来越棘手。
(三)家庭数量统计困难
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家庭数量相当庞大,而且每个家庭的构成都不相同,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即使用人均家庭来计算,也与真实情况相距甚远。
(四)人户分离现象严重
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也为界定家庭带来了困扰,家庭的界定不是一本户口簿可以解决的。现实的情况是,户口簿上面的人员和实际居住在该户口地址的人员大不相同。尤其是在大城市这个问题更加显著,大城市由于子女择校、住房等原因,家庭成员分属两个户口簿的情况比比皆是。据201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9 247万人,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增长11.89%。所以,一方面,越来越严重的人户分离现象给家庭的界定带来了难度;另一方面,以户口簿来界定家庭的方法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五、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中家庭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一)界定家庭需要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着手将个人所得税信息数据联网,2012年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的联网工作全面启动。地税个人信息全国联网是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前提条件,也是界定家庭的必要条件。另外,税收信息化工作在逐步推进,2016年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进一步落实了税收一体化管理,改变了税务信息系统混乱的局面,为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我国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化
由于我国浓郁的家庭观念,基于婚烟关系和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结构异常复杂,导致个税改革迟迟不能推进。但据201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家庭结构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表1所示。
可见,一代一人家庭、一代二人家庭及二代二人家庭激增,家庭人导中在2―4人,说明由于我国婚育观念的改变,使得我国的家庭结构呈现出越来越简单、越来越小型化的趋势,一人家庭、二人家庭和三人家庭已经构成我国社会家庭的主体,简化的家庭结构为家庭模式征收个税改革扫清了障碍,使家庭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上具有了可行性。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二套住房认定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为个税改革中家庭的界定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2015年3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为我国税务机关掌握个人财产收入奠定了基础;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在2016年有了重大改变,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城乡户籍制度,建设“人户合一”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家庭的界定奠定了制度基础;2016年国家努力建设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给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机,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必要的信息,为家庭的界定提供了数据支持;二套住房认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说明推行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时间基本成熟,正呼唤着个税改革快速提到日程。
(四)第二代、第三代居民身份证的全覆盖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必然要求对家庭的收入进行汇总,然而我国之前并没有建立起个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导致个人的涉税收入很难在家庭的名义下进行归集。而第二代、第三代居民身份证的全覆盖,尤其是第三代带指纹识别功能的身份证,对识别居民身份提供了保障,对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带来了便利,为进一步划分家庭结构提供了方便。
(五)民众关心、支持个税改革,群众基础扎实
个人所得税是与民众最息息相关的一个税种,只有民众支持个税改革,支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界定家庭需要的确切数据,才能使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顺利进行下去。笔者通过对周边几个城市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93.2%的被调查对象关心个税改革,他们了解个税改革的途径一般是通过网络、电视和手机,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看法,有81%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不太满意,他们认为现行制度加大了贫富差距,没有考虑家庭负担等。对问卷调查中提出的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税改革有82.1%的被调查对象是支持的。可以看出,我国民众是支持个税改革的,为后续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奠定了群众基础,也为下一步界定家庭打下基础。
六、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中界定家庭的思路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税改革,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家庭的范围,如何划分出简单、清晰的家庭结构。要尽可能地对现实家庭进行模拟,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才能推进下一步的个税改革。
(一)界定家庭的原则
上文提到,我国具有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但由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户分离现象,仅仅依据户籍来界定家庭不太符合现实情况。因此,本文提出界定家庭的原则,即以完善的户籍制度为基本,以家庭真实负担和共同居住为辅助,构建适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家庭申报单位。
(二)先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试点
我国的很多改革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必要非等到所有的技术难题都解决了再正式推出改革。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万众瞩目的税种,可以先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边走边改,积累经验。
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试点的条件。首先,这些一线城市的信息技术比较成熟,个人所得税信息很早就已经覆盖到大多数工薪阶层,并启动了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建立的“一户式”纳税档案、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等,都为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做好了技术准备。其次,这些城市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居民纳税意识较强,在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排行方面,都是全国前几名,为家庭界定和家庭划分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可以先在这几个城市进行试点,对接受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家庭给予税收优惠,同时也允许继续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为后续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打下坚实基础,积累可行经验。
(三)界定家庭的可行思路――户籍主导型家庭结构设计
我国的家庭结构复杂,合理划分家庭结构一直是个税改革的难点。在界定家庭结构的探讨中,笔者认为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基于我国的户籍制度来设计家庭结构。前文提到我国户籍制度的缺陷,表现之一就是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现象。但是,就目前的国情而言,户籍制度仍是相对成熟、比较完善的制度,是我国根深蒂固的制度,不论人和户籍是否分离,每个人都是有户籍的,每个人也必须有户籍。这是我国的特色,也是我们的优势。既然每个人都有户籍,就可以依据户籍制度来设计家庭结构。
首先,对家庭的常见形态进行分析。从主要的家庭形态入手,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主导的家庭结构是一夫一妻或者一夫一妻加孩子,“一夫一妻”本文简称“夫妇”,这样的家庭结构本文称为“核心家庭”。掌握主要形态后,再对次要家庭结构进行界定。次要家庭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包括二代直系家庭、三代直系家庭以及隔代直系家庭,具体表现为夫妇的父母、夫妇、夫妇的孩子及夫妇的孙辈等不同组合的家庭。由不同血缘关系产生的家庭就是复合家庭,具体表现为2个或2个以上孩子成家之后和夫妇生活在一起。最后一种家庭结构比较特殊,即只有一个人组成的单人家庭和失去子女的失独家庭或残缺家庭。
其次,从户籍制度的角度定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家庭单位。户籍家庭的整体情况是,绝大多数家庭成员的户籍没有分离,家庭成员住在一个地址,这种情况比较好办,完全可以按户籍申报个人所得税,只要对家庭成员户籍分离的特殊情况进行考虑即可。户籍分离家庭的界定思路如下:如上页表2所示,对于核心家庭来说,如夫妇户籍分离,可向任意一方户籍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子女并且子女有工作的话,可向父母户籍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对直系家庭而言,二代直系家庭,如夫妇与子女不在一个户籍内,可分为2个核心家庭来申报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任意户籍来申报;对三代直系家庭,如果夫妇父母、夫妇及夫妇子女不在一个户籍内,要考虑夫妇父母是否有工作,如有工作再加上夫妇子女也工作的话,可以把这个大家庭拆分成3个核心家庭来申报个人所得税,如夫妇父母没有工作且夫妇子女也没有工作,那么就向夫妇户籍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复杂的复合家庭,如子女户籍不在一个地方,看夫妇有没有工作,如有工作就拆分成2个核心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没有工作,就向子女户籍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单人家庭而言,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对特殊缺损家庭,主要看夫妇一方有无工作,子女有无工作,可选择任意户籍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严惩虚报信息者
按上述思路划分家庭结构后,必须重视家庭成员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如子女、配偶和老人的状况,是否有工作等,这些都属于隐私,是否存在造假行为,是不是需要税务部门逐个去甄别等。本文认为,税务部门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去获取每个家庭的详细信息,即使可以获取也必然花费巨大的征税成本。因此本文主张家庭主要信息由家庭成员主动提供,税务部门不必一一去核查,只做一定形式的抽查即可。要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来实现对信息真实性的保障。如申笕诵畔⒃旒伲提供了不真实的、虚假的信息,则必须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甚至使其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在制度上保障申报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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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入尾声的此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解决了该税种本身的一些问题,也为我国开启全面税制改革做出了具体尝试。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成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等方面的调整,再次明确了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但也遗留下不少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需要经过多次的改革逐步调整,有的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很快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何有效设计,便是其中的关键。
综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凡采用综合计征的国家,都有一套较之分类个人所得税更为复杂的税率结构。一方面,这样的安排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个人所得综合汇算清缴的特征;另一方面,综合税率的有效设计,将对分类所得征收向综合所得征收的转变,有极为重要的激励效应。②
为此,本文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率设计为核心,既对接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要求,又体现综合税率设计与分类税率的整体一致和有效。参照渐进式改革方案的主要思路,本文为将来的个人所得税整体推进,提供亟待构建的税率设计参考。
二、渐进式改革的初始化方案
个人所得税渐进式改革方案的终极目标,是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推向具有综合特征的税制安排。在充分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考虑初始阶段的主要目标以及未来完善的总体构想,本文设计了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初始化阶段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区别劳动与资本所得,区分经常与偶然所得的综合制框架
依据劳动与资本在个人所得发挥的作用,可以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目划分为劳动所得、劳动与资本混合所得、资本所得。在此基础上,依据发生的频次,又可以区分为经常所得与偶然所得。这样区分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中的税目划分原则的平滑对接,同时引入了综合制框架惯有的依据所得性质的区分对待、再汇算清缴的通行做法。
2.纳税申报人标准划定:年综合所得12万元
建立在综合所得基础上,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以现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对部分收入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总清缴。这一方案的最大特点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充分考虑了信息成本和征管成本,在着重加强对中高收入者征管的同时,部分解决了收入均衡性和费用扣除标准差别化问题。
3.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设计:费用扣除与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安排,将实现综合收入核算过后的费用扣除,也将考虑综合税率结构与分类税率结构之间的协调。目前的分类所得计征税制,对个人所得的总体把握存在不足,直接导致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争议、劳务所得的费用扣除不当等问题。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具有费用扣除公平、计征办法合理的优势,在基本保持现行标准扣除不变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汇算清缴、费用综合扣除的办法,将解决分类税制引发的系列问题。另外,综合税率结构的设计,也将进一步改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率结构的离散状态,系统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起到平衡分类所得之间税率差异的作用。
4.纳税人的差别化对待:减免考虑与抵扣激励
建立以税收减免和抵扣激励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差别化管理办法,有利于适应纳税人收入多元化、社会角色差异化的现实情形,重点实现对低收入者减负,对高收入群体强化征收的基本目标。差别化对待的初始方案:其一,涉及子女抚养扣除的考虑,采用税额减免的办法,为今后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人管理,引入赡养扣除做相应准备;其二,为了尽可能实现高收入群体的税收遵从,社会捐赠抵扣将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同时,个人所得税抵扣措施的正向激励将引导高收入人群贡献公益事业,还可以为逐步完善差别化抵扣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有益参照。
总得来讲,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初始方案,是要在真正意义上建立我国现有税制体系中面向自然人的直接税框架。同时,它肩负着部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最终目标。
就个人所得内涵而言,综合所有收入的计税形式,有利于公平分类所得的税负负担。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税。就个人所得税现行格局来看,个人所得税从代扣代缴走向综合申报的过程,将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更好地平衡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自然人之间直接联系的起点。
三、分类所得税税率设计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安排,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关注焦点。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考虑起始点税率的基础上结合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整体部署,做出优化设计,以实现税率结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1.“个人所得税改革征求意见稿”的税率标准——工资、薪金所得
梳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标准,最主要特征是7级累进。
表1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综合与分类制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如果采用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总体思路,参考各国的税率设置经验,以及后续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走向综合的现实考虑,本文认为,在税率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重新规划。
第一,综合税率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匹配。即按年综合收入12万元以上综合计征和自行申报,年综合收入12万元以下暂不纳入综合制的原则。按年收入12万元全部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每月应税部分适用“个人所得税改革征求意见稿”,20%的税率标准。决定了纳入综合申报的目标人群,未来的个人所得综合税率必须小于或等于20%,才有激励自行申报的动力。
第二,适当考虑并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3级与第4级之间,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范围设定比较粗糙。以年收入24万元计算,扣除3500元月度免征额,这一部分可以划定为4500元-7000元(12万元以下)适用15%税率,7000元-17000元(12万-24万元之间)适用20%税率。
第三,降低中等及以下收入纳税群体的综合税率。而中高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可适当提高。我们设计在第4级,即年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 万元后,从年收入12万-24万元适用税率20%,直接适用下一级的30%税率,不考虑25%的部分。此举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特别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要收入形式的这类人群。
第四,最高边际税率建议降至40%,将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遵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降低,符合国际趋势。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2010)的研究表明,各国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有助于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遵从,降低综合制下高收入人群税收筹划的冲动。此举还将在简化税制的基础上,增加税基总量和纳税义务人数量,提高综合制的征管效率。此外,为了引导其自行申报,这类以上的中高收入人群,将在综合汇算清缴过后,比照综合税率予以部分退税。
基于上述4个方面考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设计的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标准如下:
另外,条件允许情况下还应缩减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层级。目前改革方案中的7级税率,在世界各国范围内仍属偏多,6级或5级设置较多。
四、费用:分类扣除与综合扣除
费用扣除是核定综合税基的准备,也是具有综合特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关键内容。一般而言,费用扣除分为分类所得费用扣除和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即使在综合制为主的国家,在综合所得税制基础上依然对某些分类采用分类所得的办法。如法国个税综合制当中,对法国本土居民在法属殖民地的所得采取了分类费用扣除,不纳入综合费用扣除,适用相应的分类费用扣除标准。
作为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的典型特征,分类所得费用扣除和综合所得费用扣除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联系。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完全的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可能僵化税制安排,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区别化的处理。因此,分类费用扣除的特定办法,有利于完整推行综合制。
就本文考虑的六类综合所得而言,都将面临综合费用扣除的问题,为此做出如下设计:
未纳入初始阶段,综合制改革的个人所得分类项目,延用现有的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涉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产生的费用扣除。分类税率和费用扣除的整理过后,综合税制的税率设计成为接下来的核心内容。
五、综合税率设计与汇算清缴
综合税率设计和汇算清缴是连同一体的制度安排。在保持现行分类核算与费用扣除的基础上,汇算清缴是综合税率实施的前提。综合税率设计与汇算清缴的结合,始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方向中绕不开的关键一环。本文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过后,沿着渐进式综合制框架,设计了其中尚未触及的综合税率及其汇算清缴内容。
1.分类税率走向综合税率的前提是综合制框架的有效执行。综合制框架的有效执行,是将先期选出的六类所得汇总金额,然后比照分类税率缴纳。
2.分类税率之间存在的数量差异,不宜短时间内采用一刀切的单一综合税率,还应继续采取综合制下的区别对待。
从数量关系上,对于高收入群体,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标准超过20%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他纳入综合汇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基本思路是,分类税率要与综合税率之间存在级差关系,即分类所得平均税率高于综合计征适用税率。在设置综合税率时,有两个解决此问题的税率设计。
设计1:工资、薪金所得高额累进部分,予以税收优惠,平衡综合过后与其他所得之间的税率差异。建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额适用税率超过20%的部分,可按2%退税。
设计2:将其他所得纳入综合累进税率,同时调低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与现行其他分类比例税率之间的落差。这里需要大量数据和运算,横向平衡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确定适用综合汇总应税所得的多级税率标准。
3.综合税率的另一个配套,是综合费用扣除与综合税收减免。抚养、赡养和其他社会公益支出的考虑,将是实现综合税率的必备条件。同时,在征管信息系统当中,对综合税率的适用,也应当谨慎考虑。
根据税率基本平衡的原则,本文采用累进综合税率的办法,设计了综合税率表。
六、税率结构:综合与分类的平衡
综合税率结构设计,是使个人所得税具有综合制特征的必要一环,也是平衡综合与分类税率结构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分类税率向综合税率过渡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构筑分类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之间的平衡关系。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纵向来看,现行的分类税率结构和分类征收方式实际上形成了11种个人所得“税收”,而设计的综合税率适用的综合汇算所得征收,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总税率。由于加总的综合所得依然存在内部分类,并已经在代扣代缴环节按分类适用了不同的所得税率,因此再向上综合过程,就存在匹配分类税率的问题,这是所谓的纵向平衡。
横向来看,走向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有阶段性安排的制度设计。我们的设计中,考虑了征管环境约束,也顾及了综合项目的特征,按照六类应税所得先期综合的原则,实现部分的综合税制。由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依然采取分类管理,适用分类税率,那么同属个人所得的此类项目,与将要实行的综合项目之间,存在税率结构的对接,这是所谓的横向平衡。
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的选择,是贯穿于分类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之间平衡关系的一个要点。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大额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四类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和免征额扣除,其他分类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按照二元税制的观点,对劳动课税容易、且适用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课税困难、适用比例税率的原则,形成了上述分类税率的基本构成。从个人所得税综合制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综合税率一般具有累进特征,如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那么现行的比例税率在走向综合制的过程中,如何取舍成为现实的问题。对于这个现实问题,本文建议把握两点:
第一,搭建综合计征的框架。目前的任务是实现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有机结合。综合税率采用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要依据申报人数、收入总量和分类税收份额综合测算决定。
房地产税改革研究
消费税变革国际趋势分析
税收情报交换涵义探索
房地产税制改革
中国预约定价制度发展与展望
提高国际税收理论研究质量思考
税收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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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税收限制国际经验及启示
设计海外投资架构时应考虑税务风险
对提高大企业税收遵从度的思考
节能减排视角下消费税绿化的趋势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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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看法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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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税收政策探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趋势与展望
欧盟成员国碳税政策比较与启示
对税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
促进我国居民收入合理分配税收政策研究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问题
重建大企业税务管理体系设想
改革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构想
非居民企业避税手法及策略
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思考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交易税探索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分析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及启示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税收政策研究
对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思考
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探索与思考
税收政策在社会公平角色及作用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研究
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能力
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研究
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对比分析
开征物业税的意义及现实评述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变化趋势及路径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国际对比与启示
非居民税收工作问题探讨
关键词:个税改革;问题;对策分析
一、个税改革概述
个税改革指的就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的改革。近年来,随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人们寄希望于分配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原有的个税制度进行改革。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800元,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导致个税的免征额不断调整,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群过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最新的个税体制改革方案,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了3500元,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就目前来看,对于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税率分为三种:低于500元的,税率为5%,收入在500~1000元的,税率为10%,收入在2000~5000元的,税率为15%。
二、个税改革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
1.忽视了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改革
就目前情况来说,高收入人群较中、低收入人群来说,经济来源的范围更广,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凭借高收入岗位的特点,通过将现有工作进行延伸,拓宽了经济来源的获得渠道,找到了更多增加收益的途径。针对目前的个税改革方案来看,忽视了高中低收入者目前的劳动分配状况。没有将三者进行结合,个税改革是对收入者超过规定的收入进行相应的征税控制,但是,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无法真正实现对高收入人群除本职工作取得收入之外的资金来源进行监控,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改革存在缺口,在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增加方面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
2.未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员工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占到了72%,占到了非常高的比重,新个税改革中规定,起征点由改革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是此项改革在低收入人群中的效果并不明显,低收入人群并没有因此获得利益,反而会给他们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在本次个税改革中,获益最大的就是中等收入人群。因此,新个税改革在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收入人群偏向问题。
三、目前我国个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起征点设置不合理
根据相关的研究表明,对个人收入的起征点进行上调,不仅能够达到减税的目的,而且缩小了人们的收入差距,但是,就我国新的个税改革内容来看,我国有72%的工薪阶层收入低于起征点规定的工资收入,在这7成以上的工薪阶层中,收入主要集中在2000元以内,与起征点规定的3500元相差悬殊。我国实行新的个税改革后,缺乏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综合考虑,因此,并没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给低收入人群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在不符合国情的情况下,上调起征点,不仅不能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问题,反而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的严重现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的税收问题,没有将个税改革的意义发挥出来。
2.税率档次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由于这11项收入所得的方式不同,因此,在增收税率上,也各有不同,例如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就是累进税率的方法,税率最高可达45%,而针对于收入来源渠道较多的高收入人员来说,凭借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采用的就是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除此之外,我国个税征收的对象是以个人为单位,并没有将家庭情况考虑进去,使原本生活条件较低的家庭,经济负担更加严重。而且,各种税率的间距较为紧密,因此导致了应该承受低税负的收入人群却必须承受着高税负。
3.缺乏科学性的费用扣除方法
美国是在各项制度的建设上都十分完善的国家,拿个税体制来说,在进行制定前,对内容进行了细化,如果某一员工未婚,或者还没有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员工的个税只要按照简单的报表进行计算即可,但是,即使是最简单的方式也要有超过30页的书面说明,对于家庭成员复杂、收入多元化的群体来说,更加复杂。而从我国来看,个税改革的内容较为笼统,是按照个人的日常支出制定各项扣除标准的,忽略了家庭主要支出的比重,家庭支出主要包括:赡养老人的费用,子女教育费用,不能充分反映出个体之间的差异,因此,个税改革有失公平。
4.监管手段较为落后
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个税征收方式就是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个人也可以自行进行申报。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由负责缴纳个税的工作人员,那么由该负责人在源头对员工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没有这方面的负责人,则有员工自行进行申报。在这两种方式掺杂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诸多问题,如逃税问题,逃税问题大部分发生在高收入人群中,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非常广泛,因此有助于高收入人群将各种收入进行分解,或者将收入转换成股权、实物等,以此逃避税收。除此之外,目前税收征管系统相对落后,管理手段存在老化的问题,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信息交流不畅,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建立起完善统一的管理系统。对于瞒报少报个人收入或者使用现金交易等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督。
四、关于个税改革的意见
1.强化个税征收管理手段
在税源进行控制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工薪阶层还没有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逃税现象时有发生,而征管手段较为落后,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税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能操之过急。逐渐实现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过程,彻底转变成以综合所得课税位置和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征税征收方式。在征收项目中,要将一些连续性比较强的、经营取得收入纳入其中,转变现有的税率模式,实行累进税率模式,对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征收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
除此之外,要将纳税人的家庭主要支出情况纳入到个税改革工作中,对住房、保险、计生费用等应当根据每年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合理调整,扣除标准进行合理制定,个税的征收不应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征收,而是应当根据目前的通货膨胀率和其他经济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保证个税改革真正成为一项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基本政策,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压力。
2.合理降低个税征收额
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是建设要按照综合、分类的原则进行,对于事项难度较小,经验较丰富的税收项目采取综合征收的方法,如劳动报酬等,对于征收管理经验相对匮乏,不易进行征管的征收项目,采取分类征税的方法。将这两种方法进行结合,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我国个税征收管理中的税源流失问题,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个税征收环境。
为了真正缩小工薪阶层的收入差距,有效提升各机构对税费的控制力度,必须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通过多方努力,对税款进行准确征缴,避免出现税款流失,通过有效手段,对任何一个细节做到全准确掌握,保证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去,切实得到个税改革带来的益处。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征收所采取的累进税率的方法,税率最高可达45%,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相比,要明显偏盖,目前制定的税率级距为7级,将其简化为5级更加合理,另外,对于不同收入之间的个税征收的税率进行拉大调整,比如,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税率可设置为3%;收入在1万~3万元之间的,税率可设置为7%;收入在3万~8万元的,税率可设置为15%;收入在8万~15万元的,税率可设置为20%;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税率可设置为35%,累进税率最高控制在35%。
3.对减免税项目进行调整
在11项个税征收项目中,存在着许多难于管理的项目,从而出现逃税的情况,为了避免逃税、漏税等现象的发生,对于退休工资等项目进行取消,从而推动我国个税体制改革更好更快发展。
结语
本文对目前在我国个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综上所述,虽然新的个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是,新制度的出现,必然面临着诸多考验,将制度与实践进行结合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发现制度的缺陷,我们要对个税改革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但是千万不要忽略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挖掘出来,结合目前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使其代表大多数群体的利益,才能真正发挥个税改革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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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丹.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过程问题对策分析[J].才智,2014(20)
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发展。根据国内外现有资料考察,作为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主体税种的个所得税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期的英国,当时,英国政府为了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只好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向个人开始征税以弥补英国财政的不足,从而催生了个人所得税的出现。就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而言,个人所得税主要具有以下四个功能:①组织财政收入。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较高的国家,个人所得税不仅是重要税源之一,而且税源广泛,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②调节收入分配,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将会逐步显现,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对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可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程度,缓和社会矛盾。③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在经济繁荣时期,税收增加的速度超过个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动遏制通货膨胀趋势;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减少的速度比个人收入降低的速度还要快,可阻止通货紧缩的趋势。④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自设计之初就和国际做法一致,采取累进税率制度。主要是以下两类:一是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例来说,我国实施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实行七档税率。税率从3%-45%。二是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上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例如,现假设有甲乙两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甲总收入为5000元,其中,工薪收入2600元,稿酬所得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劳务报酬所得800元;乙总收入3800元全部为工薪收入。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显然,甲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需缴纳90元个人所得税。然而我们发现,乙的总收入要比甲的少1200元!对于乙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其次是税率结构过于复杂,税负不均;第三是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减除标准不一致,造成税负不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每人每月减除费用为3500元(人民币,下同);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其相应的减除费用标准则是每人每月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反而享有比居民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或许与我们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这样的规定是有明显缺陷的。对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员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只能是短时期内的一种优惠措施,若长期实施,则将造成税负的不均衡。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建议
(一)对现有征收管理方法进行改革,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
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尤其是对现代化征管手段的推广运用,如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步都要进行详实的记录,搭建与各海关,银行,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还可以借鉴增值税征收的相关经验,仿照增值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并且加强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介绍,帮助纳税人提高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二)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控
重点追踪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我们可以分步走,先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控。税收专管员要把辖区内高收入人群的信息充分掌握,及时监督他们的经济往来动态,如果有应税项目产生,要做到马上进行提醒。对于外籍人员以及我国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要合理商定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纳税情况。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情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在我国工薪阶层个税的纳税主体,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偷逃税款现象相当普遍,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无法发挥。对此,我们可以采用双向申报制度,纳税人自行申报与税务机关对代缴代扣义务人的申报进行交叉稽查。现在国际上流行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也可以采用此种方式。这样就可以把家庭养老,家里有残疾人等问题考虑在内,减少部分人群的纳税额。
(四)规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从各国税务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扣除的费用通常包括三部分,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个人以及被抚养人或被赡养的生计费用;三是特别费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实施时也可以按这三类扣除:第一类必要费用扣除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原则上是与收入直接相关,具体包括与工薪取得相关的工作服购置费、交通费、通讯费等,与此同时,应与个体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相关的各种经营费用,以及与其他收入形式有关的各种费用等等。如果能够准确核算和申报的,可以据实扣除;如果不能够,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或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第二类家庭生计费用扣除额。包括纳税人、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赡养的人口(包括老人、儿童等)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等。
【关键词】预算增收 结构性减税 税收改革
一、结构性减税的概念及其效果
结构性减税的效应有: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投资,扩大生产;通过出口退税扩大出口,增强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减免农业税以减轻农民负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纳税人一定的心理效应,提高其劳动积极性,扩大就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税在短期内会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长期来看,减税的效应会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源动力,促进经济持续良性增长。
在税收收入占GDP比重较高的时候,实行结构性减税的效果较好。由于税收负担统计口径的因素,在计算我国税收负担时,不仅要计算法定的税收收入,还要将庞大的非税收入,如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收入和地方其他收费等计算在内,由此计算出的我国税收负担占GDP的比重反而高出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税负水平,甚至会超过一些发达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偏高。
二、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1)实施增值税改革。落实增值税改革是结构性减税的重点内容。增值税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增强企业竞争力有明显影响。从2004年起,我国开始大力推行增值税改革,先后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26个城市、内蒙古部分地区和因汶川地震严重受灾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验;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的税率不便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包括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不再执行。
(2)成品油税费改革。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航空煤油暂时缓征收消费税。这项新的成品油消费税可以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筹集专项资金,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转移支付。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 200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调了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优惠税率;明确了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从2008年10月9日开始,暂停征收对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调高至3500元。
三、预算增收背景下实行结构性减税的建议
(1)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降低间接税比重。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上海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这次试点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一、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对市场发展有抑制作用,用增值税部分取代营业税,有利于降低这两种税制并行给行业发展带来的阻碍;二、现代化服务业是产业分工细化和级的结果,增值税具有中性、公平的特点,符合现代化服务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要求,有利于产业内生产要素的高效流动,也有利于产业的进一步细化和进一步升级。
(2)深化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结构性减税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有了较大幅度地降低。在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经验,对发生经营亏损的企业,可以采取延长其延续结转年限,或者实行亏损退税政策,或者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降低企业纳税成本,通过提高出口退税鼓励出口,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反过来促进税收收入的提高。
(3)适当采取结构性增税措施。在实行结构性减税的同时,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收入分配等目的,为了缓解结构性减税带来的预算增收压力,有必要采取适当的结构性增税措施。我国燃油税费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提高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提高了卷烟生产的消费税税率,并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4)加快税费改革,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根据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统计,中国预算内外的收费罚款收入“共计约21962亿元,超过税收的三分之一”。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收费和摊派资金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加重了增加税收收入的压力。尽快推行税费改革,清费立税,将一些收费项目归入或改为税收,既能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增加税收收入,还能对对产业结构、社会收入分配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祝遵宏,张九如.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思考[J].财经科学,2012.
[2]贾康,程瑜.论“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兼谈对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认识[J].税务研究,2011.
[3]徐振华.我国税收预算性增收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