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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 危机银行 政府救助
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权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都对中国银行业的健康状态表达了严重的担忧,认为中国的银行体系是“定时炸弹”,在以后的几年中可能引发金融危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进程加深,银行业的风险也将增大,如何完善我国的银行危机处理制度已经成为当前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法律框架及职能行使
我国关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
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曾多次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例如:1997年,为了救助威海市城市商业银行提供了紧急流动性支持;1998年为了解决海发行的挤兑危机提供了40亿元紧急贷款支持;1999年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出现支付困难,央行与政府合作全力对其进行救助。
除了对这些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支持外,人民银行还对信托和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主要用于撤销、关闭金融机构的偿付性支持。如在2005年华夏证券重组过程中,人民银行为其提供了16亿元的再贷款支持。
(二)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评述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化配套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中央银行承担了大量的准财政功能,再加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中央银行肩负着稳定和改革的双重任务,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被扩大。
1.资金安全
在资金安全的问题上,《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紧急贷款应依据《担保法》提供担保,但事实上,问题银行可提供担保的资产很少,多数情况下无法提供合格的担保。实际操作中我国申请最后贷款的金融机构往往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的方式,有的甚至根本不作担保。在贷款利率上,在期限内也并未规定惩罚性利率。从本次危机中可以看出,美联储为危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时均要求严格的担保,并且有高额的惩罚性利率,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还贷的压力。
2.贷款期限
在贷款期限上,《管理办法》规定了最长长达两年的期限,逾期还可以延长一年。最后贷款人制度所要解决的是因银行短期的流动性不足而发生的危机,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立目的来看,这个期限显然过长。
3.贷款用途
在贷款的用途上,《管理办法》规定仅限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优先用于兑付小额储蓄存款。显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与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不符,而属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而正因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才使最后贷款人职能被扩大,人民银行的角色出现错位。
4.贷款条件
在贷款条件上,从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实践来看,出现危机金融机构往往都能得到人民银行的资金支持,存在着“逢险必救”的现象,角色错位为“最先贷款人”和“最后埋单人”,这种无限救助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这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应遵循的“建设性模糊”原则不符,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按照“建设性模糊”原则,中央银行应使其救助条件不确定,形成对银行的压力,促使其谨慎行动。
5.救助效率
在救助效率上,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救助,往往涉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协调成本高,信息不共享,耗时长。例如在对南方证券的救助中,从2003年7月南方证券出现风险到2005年4月宣布关闭,人民银行对其的资金支持从最初的15亿元增加到80亿元。而英格兰银行在救助巴林银行时,从收到报告到做出处理决定用了两天时间,美联储在救助贝尔斯登、美国国际集团、花旗银行时也都是迅速做出决定。从最后贷款人的功能来看,救助越及时,成本越低。而在我国,往往各方利益博弈而延误了最佳救助时间。
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人民银行谨慎实施,应当摆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明确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规则,让陷入清偿危机的机构退出市场,对于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职能交由存款保险机构履行。在对于向海发行这类存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违法发放贷款,股东抽逃资金等情况的无法挽救的银行,应当果断予以关闭,而不应代为行使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
二、公共资金注入
(一)发行特别国债
上个世纪末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仅为3.71%,远远低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且存在巨额的不良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和国际银行业以及与自身资产扩张规模、速度的严重偏离。
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8年国家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期限为30年,利率为7.2%),由四大行用1998年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资金购买。这是国家多年来首次以此种方式直接注资国有商业银行。但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只是作为一次特殊性措施。在当时,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政府发行特别国债可以化解商业银行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也是为了对其所承担的“第二财政”的职能的支持。
(二)外汇储备注资
外汇储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制的过程中,我国采取了外汇注资的方式有其特殊原因。
1.采取外汇注资的原因
21世纪初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5%,要实现股份制改造上市,就需要提高资本充足率,补充资本金。但在当时我国财政资金不足,加上其他的隐性财政负担,财政自身无力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为了达到对商业补充资本金的目的,我国不得不选择了特殊的外汇注资的方式。
2.外汇注资的模式
为了向商业银行注资,国家在2003年12月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其主要职能是向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其也被称为“金融国资委”。
2004年1月6日,国务院宣布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各注入225亿美元(计1800亿元人民币),使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51%上升至11.29%,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98%上升至10.04%,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其不良资产率。2005年4月底,工行也获得了汇金公司150亿美元的注资和财政部资本金权益1240亿人民币注资,各占工行50%的资本金。2008年11月6日,汇金向农行注资190亿美元,同时财政部向农行注资1300亿人民币,双方各占农行50%的资本金。
3.外汇注资的效果
经过国家注资,我国四大国有商业均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外汇注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在为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部审计、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增大国有银行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及上市等方面均创造了有利条件。相对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短。
(三)对公共资金注入制度的评述
外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相对于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较短,是我国在当时情况下的无奈之选。但也应该看到,外汇注资是一种特殊的注资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从货币供应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表现为人民币,而注入的资金为美元,货币配置存在错位。而且,银行在发放外币贷款时,也会形成货币量的扩张,对人民币的供应量形成冲击。
同时,外汇储备是我国对外国资源的所有权,适用外汇注资意味着我国干预外汇市场的能力减弱,减弱了外汇储备对经济的缓冲作用,同时也增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可见,我国选择外汇注资是一种无奈之举,由于外汇储备不属于财政部管理,其本质是国家财政向中央银行的透支,这危机到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造成的弊端不容忽视。
(四)政府向银行业注资的特殊性
在西方国家,银行多为私人银行,在发生危机时政府鼓励银行进行自救和互救,只有在危机可能蔓延的情况下,才将注资作为特殊紧急措施实施。在次贷危机中,西方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为金融机构进行了注资,注资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政府直接购买私人银行的优先股或者普通股。
而在我国,国有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在一项各国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比例比较中,中国的国有制银行的银行资产比率达98%,位列第一,而英国、美国、日本的此项数据均为0%。虽然从2006年开始,中国开始引入外资股东进入国有银行,但入股比例单家上限为20%,多家合计上限为25%。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改革模式中,银行发挥了金融支持的作用,金融和财政的制度难以分开,国有银行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正因为政府指令和行政干预造成银行经营目标无法实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理应向银行进行注资。
就注资的手段来看,不管政府采取什么方式向银行注资,划拨中央银行的钱和财政的钱本质也是一样的。本质都是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部门间的转移,这是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就注资的期限来看,由于银行的私有性质,决定国外政府对银行的注资是一种临时措施和短期行为。但对于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到上市的过程中,政府不断为其注入资本金。从长远来看,国有银行成功股改上市后,随着业务和经营的扩大,国家作为股东仍有继续为其注资的可能性,政府注资的行为很有可能在以不同的形式长期存在。
三、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
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诸多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构的重要进步,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999年,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边组建、边立法、边剥离、边处置(同时进行债转股),先后共接收不良贷款13939亿元。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承接相应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华融接受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长城接受农业银行不良资产,东方接受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信达接受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
2000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重组与处置的资产范围、处置资产的方式、评估与交易价格、处置资产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三项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追加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三项新业务。
(二)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
1.账面价值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是采用“账面原值划转法”剥离不良贷款,即资产管理公司按面值承接不良贷款,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暂时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账面价值转让属于政策性剥离,是方便、迅速、稳妥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不涉及不良资产的评估,有利于银行快速完善其资产负债表。
2.商业化剥离
2004年6月信达以30.5%的折扣收购建行和中行的不良资产1289亿和1498亿。2005年4月工行的2460亿损失类置换成等价的金融债券后划入财政部和工行共管基金账户,并委托华融资产公司处理;2005年6月工行的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按账面价值置换为央行票据,再以账面价值的26.38%的平均中标价出售给四大AMC。近年来,在大量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拍卖、债务追索、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对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三)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
1.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票据
在我国当时财政无力承担处理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时,由中央人民银行进行分担。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模式里,可疑类资产的账面处置是由央行发行票据支付50%的对价购买,其余50%的损失由原资本金和拨备冲销。具体处置是由央行以招标方式选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允诺的回收率和央行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由央行负责弥补。
例如工商银行于2005年6月7日以无追索权方式按账面价值459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出售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人民银行发行的五年期特别央行票据。
2.中央银行的再贷款
1998年后,再贷款从原来以信贷控制为主的职能转向了金融稳定的职能。换言之,现在的再贷款更多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比如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再贷款支持,使之有能力全额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大多为损失类和可疑类资产,不良资产处置的回收率较低,而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能力偿还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将形成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坏账。
(四)资产管理公司制度评述
1.由政策剥离到市场化运作转变
由于我国国有商业因历史原因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初若使用市场化机制处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不利于迅速化解银行危机。故我国在最初处理不良资产时,选择了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按账面价值直接剥离给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的非市场化做法。
但非市场化的处理方式现金回收率低,处置效率低,成本高。随着我国四大银行实现了股份制改造,按账面价值转让这种方式需要避免。我国有必要采取更多的市场化手段来处理不良资产,例如利用资本市场来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趋势,既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原有的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操作来回收资金,加以处置,也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可以变现的企业债券或者股权,从而为通过资本市场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资金来源上,也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如吸收股权投资、发行金融票据、可转换债券、筹集长期借款、参与同业拆借等。
处理不良资产需要政府引导,但引入市场化机制建立一个竞争、开放的问题资产处理模式可以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也有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
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曾成立过的RFC和RTC等清理不良资产的公司都是以破产清算为目标的,它完成了应对金融危机的使命后即关闭。这些都得益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这与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差距较大。故根据我国国情,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如何实现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业务向商业化经营模式转变,也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课题。
2.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快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改革的步伐。
2006年3月中旬,财政部向四家AMC下发《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意见》。《意见》明确提出AMC改革的具体步骤分为:核定损失、分离政策性业务、组建新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并提出AMC的转型方向为“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并指出AMC可开展信用评级、风险管理咨询、征信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业务,并允许其进入一般证券业务、控股商业银行。
在《意见》的指导下,四大AMC基本完成了商业化转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商业化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35亿元不良贷款,并于201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已经进入证券、保险、基金等领域。华融、东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运用多种商业化手段处理不良资产,以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可以说,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要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同时要继续深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些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性的机遇。
参考文献
[1]马骁.政府救助国有商业银行研究[C].博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9.
一、债转股与 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
(一)所谓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将企业所欠的银行债务转换成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而企业则由债务人变成持股人的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三种途径:
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 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 方法 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理论 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 影响 。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 问题 。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 历史 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 金融 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 经济 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
(二)债转股后 企业 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 目前 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主要 参考 资料:
1.黄金老:《债权转股权 问题 研究 》,《国际 金融 研究》1999年8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理论基础;功能定位;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2-0091-2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理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理论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特别成立的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类金融中介。在合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三大前提下,不良贷款债权方与债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包括处置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和处置后的道德风险问题。企业和地方政府都可能因较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刺激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收购及其管理理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着手收购不良资产之前,必须先行确认具有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资产资格的机构,确定资产类别、资产规模和价款支付标准及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必须有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快速实现债权的转移,无须取得债务人同意。(2)法律条文规定资产交易中涉及税费减免。(3)完备的债权转移的法律文件,如重签贷款合同或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变更抵押登记等法律文件。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购买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不良债权,债权的所有权由原来的母体商业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制,即将不良债权直接转入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但是与原来母体商业银行的权属关系没有变化,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后果由母体商业银行承担;三是信托制,即母体银行将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划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和处置。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特点与功能定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特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相比,有许多共性,这一点比较明显,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使命的特殊性。国外同类机构一般只有单一的处置不良资产的使命,而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债权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重组改造,最大限度地提升并实现资产价值。资产处置目的及手段的差异性。国外同类公司在资产处置速度与回收率的权衡更多的侧重于处置速度,因而在处置方式上偏重于止损、出售、变现;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考虑的是怎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处置上偏重于债务重组等在近期名义上回收率比较高、未来损失不能锁定的方式,譬如债转股、债务重新安排等。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大。国外同类公司往往是以发包商的身份来处置资产,大量的处置业务是由中介机构来做的,因而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小;而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大量的资产处置业务必须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己来做,因而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大。接收的资产质量状况更差。国外银行资产按照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来区分资产质量的,不良资产中的损失资产一般由银行自己消化,只有“可疑类”和“关注类”交由专门机构去处置;中国银行业目前的不良资产标准是所谓的“一逾两呆”,不仅口径比国外银行的不良资产标准狭窄,而且受不良资产剥离规模和剥离顺序的限制,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资产中,均属质量很差的不良贷款,其中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呆帐和事实呆帐达到1/3,有的甚至达到一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功能定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理解角度的差异,目前业内和外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议论很多。一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因而业务运作的重点应该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迅速变现,优先使用拍卖、折价出售、分包、委托等手段,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任务,然后清算注销。二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因而业务运作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功能的专业化延伸,对公司存续期不应有硬性规定,经营计划管理上不应有年度现金流的设置,避免行为短期化。三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着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要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因而业务战略的选择上不应该简单行事,应该是在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分析分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性质的资产,分别采取相应的止损战略和提升战略。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以及在运作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业务应该是:以最大限度回收资金、提升资产价值、减少损失为根本目标。以重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为重点,确立资产重组和资产管理的市场专家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资产管理公司。
三、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发展目标及模式不清晰。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过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如何选择自己的商业发展目标成为首要问题。《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明确了AMC商业化的方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分别提出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发展目标,但这还只是从业务、机构功能和法律形式角度进行考虑的形式层次定位,没有准确定位公司在未来资本市场和企业控制市场上的核心特征。机构投资者和产业投资者这两种资本市场角色的核心能力是完全不同的,确立什么样的商业化发展目标,成为AMC未来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资金来源不足。公司资金来源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损失分担的问题。众所周知,按照帐面价值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可能按帐面价值处理(否则就不是不良资产了),也就是说投入公司的资金必然有许多无法收回。于是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尤其是政府与银行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必须就亏损分担即出资比例达成一致并形成规范。另外,目前AMC只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并不只限于四大商业银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坏帐问题,现在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处理好并规范化,有利于以后处理其他银行的问题。
运行机制不完善。作为所有者国家要求AMC要实现资产处置回收的最大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AMC就必须按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手段进行操作。作为社会经济调控者,成立AMC主要目的是化解银行风险,促使国企脱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AMC从成立的那一天起,机构性质、目标和任务就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政策性。AMC正是由于运作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目标,导致经营中经常会陷于两难境地。例如,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在申请企业破产时,职工的顺利安置和社会稳定也是AMC不能不考虑的问题。这往往使AMC在与资产买方谈判时处于被动地位,一些可以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处置方案也因此而搁浅。
四、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发展的保障措施
构建并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为适应未来竞争的需要,AMC经过合并、股份制改造及新建之后,应采取集团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将各省的办事处改建为子公司,或根据业务领域分类组建专业子公司。集团的控股权在总公司,总公司可以向子公司选派董事长,但经营权在子公司。子公司在其决策范围内是相对独立的,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业务,只要不偏离总公司的目标,总公司就不能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具体经营。
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和损失承担。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一种工具,借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借助货币工具增加市场上货币供应量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当经济处于平稳增长或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不需要扩大甚至需要收缩再贷款规模时,这种做法就缺乏可操作性。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轻装上阵,金融债券的大量发行会增加其负担,尤其是当AMC无法偿付金融债券的本息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危害就更大。
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的分类,准确的评估。AMC应对收购的较大和复杂的不良资产进行分类,以便于从各种处置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置,这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基本前提。分类后,就应对不良资产及时评估,以便尽快变现。如果不良资产不能在收购前进行评估,那么AMC也应当尽快在收购时对这些资产进行独立的、专业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这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心。
建立有效的人员聘用和激励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不仅难度大,而且要求高,属于知识密集型的行业,涉及金融、证券、房产、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多个专业,需要大量既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又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的专家来估量、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形成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性人才组合作。因此,AMC应该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战略加以实施,吸收和培养一大批精通金融资产管理的人才,为未来的战略转型奠定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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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体制;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引言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经济的运行质量以及整个社会处于转轨时期等一系列原因,在国有商业银行积淀了非常多的不良资产。中央政府总结国际上的经验,为了解决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提出了改革金融体制并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及逐步完善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安全等措施。在这些政策目标的引导下,我国在20世纪末逐步成立了长城、华融、东方及信达四家专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们分别接管农行、工行、中行及建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规模高达1.4万亿元,目的是帮助这四家银行降低营运的风险并成功进行市场化转型。经过了十多年的运作,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总共处理了上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并且回收现金两千多亿,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并没有就此结束。新的不良资产正在并将继续产生且有待处置,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这方面的处理任务是长期性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同时,还先后成立了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保险、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及实业平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中十分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国企脱困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国外现状
在许多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会在预期资产管理目标实现后被关闭或者延伸成为本国金融体系中的独立部分而继续运行。其中一些强国均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一)美国
20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机构出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并己逐渐威胁到了美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数千家银行逐渐倒闭,导致美国经济出现巨大风险。美国于1989年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简称RTC)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控制,大部分人员来自FDIC,负责独立管理、处置倒闭的金融机构及其资产和负债。RTC共处置了 747家机构和四千多亿美元的资产。于1995年12月,RTC依法关闭,其剩余人员和资产又重新回到FDIC。
(二)日本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的泡沫化非常严重,其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很高。于是日本政府从1991年先后成立了住专债权管理公司、共同债权收购公司以及整理回收银行等机构,但是效果均不是很明显。后又在1999年成立了专门的不良债权清理回收机构,基本上是比照美国RTC的运营模式。
(三)韩国
1997年韩国的金融体系受到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致使银行的不良资产高达118万亿韩元。韩国资产管理公社(KAMCO)于1962年成立,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出资组成。韩国立法在1997年扩大了其功能,主要从事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并且决定其为永久性机构。KAMCO通过各种专业手段基本完成了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并促进了企业资产的重组实现了结构调整,提升了企业的价值,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瑞典
1990年以来,瑞典的金融机构出现了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不良率很高。瑞典政府根据不良资产的问题程度成立不同所有制的资产管理公司Secumm。对于短期内数量巨大的不良资产由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中等数量的不良资产由银行内部成立一个附属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置。瑞典的资产管理公司特点是处置速度快、损失小,总体效果好特殊地位及其作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国有性质的独资金融企业,能够借助于收购处置等手段对对应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接管处置,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的资产优化升级,带动金融深化改革等。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暂定经营期限为10年,在特殊的政策支持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济社会地位存在较大的特殊性,加上这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在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方面具备较大优势。能够通过置换、转让、出租、重组、债转股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促进不良资产的价值最大化,降低不良资产风险的同时确保金融资产安全。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流程来看,资本市场的资产安全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现代金融市场的创新机制会逐步得到提升,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良好经济金融秩序的建立具备重要意义。
2.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基本情况
不良资产处置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其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央行的再贷款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长期债券,其年利率均为2.25%。此外,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还涉及到处置不良资产的各种业务手段,具体包括:通过收购的手段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并负责后续运营;对不良贷款进行债务追偿,对抵押和质押物进行资产的置换、租赁、出租及出售等相关操作,降低资产损失;对不良贷款的债券进行重组;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通过上市推进与股权债券承销等方式分散风险;在现有债权及盈利基础上进行直接投资;通过债券发行或者商业借款等进行融资;根据央行要求向商业银行及央行进行再贷款申请;对投资业务及财务业务等提供专业咨询顾问服务;进行资产及项目价值评估;负债相关审计与破产清算工作;经营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999年成立至今,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借鉴国际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政策和手段,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发展和公司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加快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和回收,促进了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减轻包、转换机制、加快发展;为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改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实践证明,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构的重要进步,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化转型具有较强的积极性。随着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深入开展,政策性资产的逐渐减少,近年来资产管理公司也开始了商业化转型的研究和探索。同时伴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AMC的政策性束缚也正在减轻,与此相适应,四家AMC在经营思路和业务范围上也逐渐发生着变化,开始了由政策性经营向商业化经营的尝试和业务的多元化发展,为改革与转型做准备,并提出了市场化发展的设想。目前,信达、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改制方案,并肝始了与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接触工作。在我国近年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发展的实践中,信达公司不断扩展业务,逐步进军证券、保险、基金等多个金融市场领域。先后成立控股子公司,实现了在不良资产处置基础上,多元化的发展模式。而长城公司也不断提升战略转型速度,先后成立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参股某商业银行,实现了业务拓展。并且在发展中,长城公司关注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形成了新的业务发展领域。华融公司也正在逐步实践商业化转型,开始逐步探索实现公司制度创新、公司治理改革、业务创新发展、资产经营管理业务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拓展、金融服务类业务拓展等中期目标。
推进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需要在内部较好的技术支持下,由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支撑高效率不良资产处置,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市场效果,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更好发展。在目前我国现实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具备一定的内部条件:
(一)培养了一定的社会资源
AMC的商业化业务凭借自身健全的组织体系,拥有专业化队伍,拥有与母体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的合作基础,培养和开拓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不良资产为主体的细分市场中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
(二)专业人才积累有优势
原有AMC员工大部分来自商业银行,十年中则主要从事不良资产的处置,积累了一些经验。AMC全面 展业务,组建了体现市场化和专业化要求,统一、高效的AMC新模式,拓展了金融新领域,培养和凝聚了一批熟悉投资银行、懂得管理咨询、精通财务分析的专业人才。
(三)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发展为商业化转型创造了条件
当前资产管理公司已具备办成集资产处置、投资银行等多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资产管理集团模式的业务资源和社会资源优势。
3.广阔前景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高净值人群规模逐年扩大,催生出规模庞大的资产管理市场。根据《2011年私人财富报告》:2010年我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62万亿人民币,较2009年末增加约19%,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预计2012年可达80万亿。2011年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达5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000万人民币,共持有可投资资产15万亿人民币。UBS旗下私人银行的《全球财富报告》预期,到2015年,中国的家庭财富总值将达至1J35万亿美元,超越Et本成为全球第二高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公众对养老问题的关注会日益提升,从而增强对资产长期配置的需求。而十报告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1:15,2010年翻一番,人均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也需要一个与之相匹配的资产管理平台。目前包括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信托、公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以及PE等管理的资产有26万亿,接近4万亿美元,考虑到其中规模庞大的通道业务和机构(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持有资产,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复统计问题。如银行理财投资信托计划分别在银行理财规模和信托规模中统计,实际规模还会低于上述数据。尽管如此,从4万亿和35万亿两组数据体现的巨大差异,也足以反映出我国资产管理市场蕴藏的广阔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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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称AMC)利润超过300亿元,它们的优势在于混业经营下的金控框架。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同,地方版“坏账银行”限定在本地范围内开展业务,而地方不良资产通常规模小、数量多且分散,令地方版“坏账银行”在面对各地逐年增加的不良资产时常感到“有心无力”。但就目前来看,各地国企改革、兼购重组以及银行业不良贷款势头攀升,地方版“坏账银行”将有助企业盘活资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抢滩”入场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是一个被垄断了十余年的行业。上世纪末,为解决中国银行、工行、建行、农业银行长期的呆坏账问题,推动其股改上市,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应运而生,各自承接处置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如今,这一专属垄断业务正在被更多的入场资本分享。2013年12月,银监会对地方AMC的设立提出三项审慎性条件,涉及注册资本、高管及专业团队的任职资格、公司治理结构等要求,地方AMC随后步入加速期。2014年7月,银监会批准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和上海四省一市参与本省份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2014年11月,银监会又批复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6省份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前批复的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是银监会批复的第三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未获得银监会的地方资产管理牌照之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做一些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但不能直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级市场,即不能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只能参与二级市场,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把资产包卖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接手后再进行重组或处置。如今,在获得牌照之后,“二传手”变身为“一传手”,其在地方的资源优势以及处置资产的灵活性优势也进一步凸显出来,不仅业务扩张速度上升,业务模式也更多元。
与地方版“坏账银行”牌照逐步放开形成对比的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又多了一把“尚方宝剑”。8月4日,财政部正式放开了华融、长城和东方三家国有资管公司的业务许可,允许其收购、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这意味着资管公司争取多年的非金不良资产业务终于“落地”,此举无疑大大有利于资管公司业务拓展。
坏账“生意经”
即使被打上了“不良资产”的标签,企业仍有绝地重生、凤凰涅的机会,只要善加运作,不良资产有可能变成一座大金矿。要知道,坏账处置是政治任务,更是门生意,地方“坏账银行”所憧憬的,或许是试图复制前辈AMC的业绩荣光。
与一直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银行业相比,为其处置不良资产的四大AMC近年来显然成了“闷声发大财”的高手。2013年12月,信达在香港上市,受投资者热烈追捧,募资25亿美元,上市首日股价劲涨26%。2014年上半年,四大AMC的利润合计超过了300亿元,且各自的同比增速均超过30%。
不过,地方“坏账银行”想要取得这样的成功并不容易。四大AMC具备先行垄断优势,随着社会融资和银行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良资产的处理业务也急剧膨胀,它们已将触角伸及不良率更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因此赚得盆满钵满。更为重要的是,借助处理坏账置换到的特殊政治资源,它们已悄然成为全线布局的金控航母,并获得跨越式发展。
前途未卜
地方AMC与四大AMC尽管同为收购坏账,但他们的资金来源和坏账收购价格都不尽相同:四大AMC的资金来源是中央政府的再贷款,而地方AMC的资金来源是地方政府;四大AMC对银行坏账都以原价收购,而地方AMC可能会打折扣。
在操作方面,与华融、信达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擅长“标准化”操作大体量不良资产不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限定在本地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而地方不良资产通常呈现规模小、数量多且分散的特征。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有的才10亿,自有资金十分有限,因此不可能应对庞大的不良资产市场,即便通过发债募集并购资金也有限,如何解决资金来源和不良资产处理方式都需要市场化的创新。目前,部分省属资产管理公司也在尝试联手知名私募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改造不良资产。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1.确定时间。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剥离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资产。这是因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4家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经营自,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是因为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过多造成的。字串8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方法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账面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处置。每一家所需的几千亿元的收购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其中,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入。不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弥补几千亿元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1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直接融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应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资产额,以保证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避免国有银行发生新的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投放基础货币,要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商业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优惠。字串5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
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各地中小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和农商行,面临不良贷款增长的压力更大,信贷资产潜在风险逐渐显现。因此,各地都迫切需要有专门处置和收购银行不良贷款的机构来化解和降低地方金融风险。
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陆续建立,据说已经有50多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出现。
国资流失的隐忧
按地方政府官员的说法,这些资产管理公司要承接国企改革重组过程中剥离的辅业资产、无效资产和低效资产。同时,还要承担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
地方金融性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不负众望,不禁使人想起20年前的类似情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经济发展遇到很大的困难,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出现。为了帮助国有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加快实现银行商业化经营和上市的目标,1999年末,国务院决定在我国设立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据统计,国有银行当时剥离的不良贷款共有1.4万亿元,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处置这些不良资产, 到2005年6月30日,四家资产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7174.2亿元,占所收购不良资产总额的57.28%,收回现金共1484.6亿元,占所处置不良资产的20.69%。2010年随着中国农业银行成功上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了当初规定的任务和使命。
虽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我国国有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和顺利实现上市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放眼世界,其他国家由政府建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多是为了化解阶段性金融危机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一旦任务完成即宣告解散。
我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则定位不明确,以至于在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任务已经完成后,仍继续存在。由于长期从事不良资产处置运作,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投资银行运作与管理的经验,并拥有了一批相关的人才。
但这些公司提出转制为我国投资银行的要求后,我国的监管部门却又一直没有批准,结果资产管理公司就成了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
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包括信用评级和资产价格评估机制都不健全,处置不良贷款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法则来进行的,产生了不少弊端。
2005年6月,国家审计署对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发现四家公司都存在违规剥离、违规低价处置、违规挪用处置资金等问题,涉及金额高达715亿元,占抽查金额的13%,审计结果公布后,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认为这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处置“不良资产”关键是透明
目前,我国地方银行不良资产压力较大,地方政府效仿当年的经验和做法,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消化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其初衷可以理解。
因为,核销坏账需要抓住价格评估的时间窗口期,一旦错过最佳时机,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资产损失。所以抓紧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有助于尽快处置不良贷款,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则有利于减轻银行的长期负担。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银行核销坏账的程序管理非常严格,不仅需要得到司法部门认可,还要得到财政部门、国资委等主管机构的认可。
此外,由于我国在不良贷款的定价和核销方面至今还没有一套成熟的机制和标准,各地方对需要处置的不良资产的界定、剥离、评估和定价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不良资产剥离给谁,谁可以来收购等等,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的资产管理公司像现在这样一哄而上,各行其是,很有可能再次出现当年曾经饱受争议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找出一些行之有效且可以复制的经验和办法,建立相对合理的标准和可行的机制,以防止因制度、机制缺陷而导致的资产流失和损失。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问题
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和收购不良贷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规定,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不仅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而且由于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责任未予追究,掩盖了贷款过程中的一些违规问题和金融犯罪案件。
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现在:评估、拍卖环节管理不严,走过场,有的甚至虚假操作,故意低价处置。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借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为职工谋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资金损失;对抵债资产管理不严,大量账外存放或违规自用。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客观机制缺陷
1、在外部法制环境上,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建设不完善
在金融产业领域,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基金等都相继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而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文件只有一部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资产公司业务运作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针对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建设问题应制定统一规划,不仅只考虑管理法规问题,还应参考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做法,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和设立资产处置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处置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目标及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2、资产管理公司先天性的政策性缺陷
(1)特殊法人属性决定的财务预算软约束特征。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特殊金融机构,既无盈利指标,又无税收义务。但在业务经营上,力求以市场化规则运作,尽量减少财政损失。所以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法人机构,兼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国家财政是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也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财政部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和费用预算核拨费用,资产处置现金直接缴入国库。虽然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置资产时有最大化回收资产、最小化处置成本的“企业化”要求,但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硬性成本目标和回收目标,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预算约束是软的。
(2)激励约束机制失灵。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特殊性,使其成为高风险机构。如果激励机制的缺失或过于微弱,资产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的回收就很可能成为空话,人们可能会寻求有利自身的激励,可能会出现谋取个人利益的冲动。随着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的推进,特别是投资和委托、商业化收购业务的开展和对风险券商的托管,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以及现有人员的专业结构与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在运营模式上沿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模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90%来自国有商业银行,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模式、价值理念和分配制度上与原国有商业银行大同小异,其体制、机制和用人方面上没有区别;在收入分配上没有形成以利润和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存在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现象。
(3)在存续期及未来发展定位上,前景不明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前几年一直受制于十年存续期的说法,2004年3月3日财政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这个通知已经取消了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的问题。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除农业银行外已分羹完毕,资产管理公司除不良资产处置外,还能成功拓展哪些商业化业务未理出个头绪。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上,哪一方领地、哪一块业务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明确。所以最新资源即将枯竭时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危机四伏,对现有的不良资产包出现了非理性争抢态势。刚刚完成的工行可疑类贷款分地区招标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斩获一半以上的不良贷款,但业界普遍认为长城报价不当、非理性出标、超过了资产包的真实价值。今年5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从信达手中竞拍到中行63亿元“青岛包”,在国内外投资者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被其他投资者认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3、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交易机制方面存在的效率问题
(1)非市场化不良资产剥离模式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1999年不良资产第一次剥离采取的是按账面价值行司对口的行政式指令方法。资产管理公司现存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收购阶段的问题,与当初的非市场化剥离的基础不无关系。由于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无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追究,1999年的剥离在一些银行人士看来,不仅是不良资产的剥离,也是不良责任的剥离。
(2)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投资主体少,处置效率不高。我国目前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层次可以划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批发市场上,从目前国内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市场主流交易形态局限在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方式上,而能够参与这个市场的只有业内人士所熟知的摩根斯坦利、高盛、花旗集团、龙星基金、美林、德意志银行、通用电器资本市场、雷曼兄弟等少数几家活跃于各国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受市场准入规定、资金规模和管理能力所限,尚没有出现可以与上述国际投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在国内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上,已出现买方寡头垄断、卖方过度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我国不良资产交易零售市场的特点是市场流动性差、交易成本高、市场容量狭小、市场分割较为严重。由于目前没有形成广泛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者群体,再加上目前与不良资产交易相关的税费征收、资产评估、债权过户、交易管理等市场制度环境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目前真正有效的不良资产零售交易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
(3)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信息不透明,市场参与程度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现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不良资产处置没有达到真正的市场化,买方和卖方市场存在一定的阻隔。虽然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各自的网站上都开辟了资产查询库、重点资产推介专栏,对拟处置项目均预先进行公告或公示,某些项目或资产包还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标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资产项目处置信息内容极其简单,尚停留在“为形式上的免责而披露”阶段,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而实质上不良资产情况复杂,很多具有非共性的情形,不易为外部理解,资产状况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使一般投资者不敢轻易出价。
(4)不良资产处置定价非合理化,市场竞争不充分。不良资产定价是资产处置中的核心问题。资产处置必然是市场处置,因此要培育市场,并把由竞争性市场中得出的公允价格作为合理的处置价格。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不发达,市场参与者少,有关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降低了资产处置由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同时由于不良资产评估技术难度高,中介机构非规范运作,所以评估定价随意性较大、准确度不高。
三、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改革的建议
1、政府应着力改善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环境,进一步释放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力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加大法律支持力度:一要解决法律缺失问题,如学习借鉴国际经验,认真考虑资产公司在资产收购和转让、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实际和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弥补法律缺失。二要解决相关资产公司法律法规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问题,如尽快修改出台《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调整《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妨碍债务执行或便于债务人拖延偿债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三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落实和维护债权人权利。法院应积极受理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诉讼,为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考虑成立特别法庭,专司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预,而且有助于提高法院审理效率。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切实改善资产处置环境。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清理那些自行出台的、影响不良资产正常处置的政策和规定。
(2)培育市场,积极引导多种投资者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目前对不良资产感兴趣的国内投资者越来越多,但真正能够在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上达到参与金融不良资产批发市场交易要求、可与外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似乎还没有。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对于整合分散的社会资金,形成有效的不良资产购买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中资机构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识比外资机构深刻,在收购价格方面也可能比国际机构更有竞争力。但是,由于中资机构在盈利模式、评估理念和方法、专家人员队伍、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等核心资源方面与国际机构差距较大,建议在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初期吸收外资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和运作,充分利用外资机构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构筑国内不良资产批发投资机构购买力。二是对不良资产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和行业,有针对性地鼓励地方国资委、大型集团公司、地方性信托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收购公司,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由它们设立的零售投资机构先天具有较强的行业资源整合优势和市场优势,对切实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减少不良资产问题对整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三是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不良资产,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解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制度安排。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将有关资产处置供需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以吸引众多的民间投资者。
(3)加强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的质量。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中介市场成长,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其他信息咨询机构参与到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中介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和客观估价功能,同时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以美国为例,FIRREA指导RTC建立了一套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并规定RTC在处置从持有保险的存款机构取得的房地产时,必须由经过证明有执业能力的评估人员来评估,且保证评估活动受到了有效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银监会统一规范从事银行业金融债权与股权评估、拍卖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同时,定期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操守记录,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市场禁入”,为不良资产交易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进行改造
(1)重新界定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优化产权结构,促进经营体制的转换。通过多元投资主体参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按市场化运作、追求最佳经济效益”的现代金融企业。另一方面可以弥补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不足。资产管理公司今后的不良资产收购和开拓,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外部资金,从而逐步摆脱对国家财政的依赖。这类主体可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包括非金融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际金融机构。
(2)建立符合市场运行的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经营决策权、风险控制权难以有机地结合起来,道德风险仍然难以有效防范。所以要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进行改革,防止其机关化、官本位,避免在资产处置上软约束等不利于价格形成的因素。必须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明确各自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3)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将政策性资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分账管理,区别考核,摆脱官商模式,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二是不良资产处置通过科学的评估测算体系建立一个回收底线,在底线基础上建立多收多得的递增的激励机制。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化业务要逐步建立起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绩效管理,将公司的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形成自上而下、科学有效的绩效目标链。四是积极探索项目组考核制,采取“模拟市场”和项目招标等方式,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最有挑战性的项目上来。五是建立面向市场的责权利相统一、管理扁平化的职位体系,全面激励各类人才。
3、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
(1)采取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模式。1999年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次收购不良资产,采取的是“行司对口、等价定额收购”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不需要考虑成本约束,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表明,这种收购方式弊端太多:银行虚假剥离、责任人解脱、资产管理公司业绩缺乏客观评价、道德风险难以避免等等。2004年3月财政部对这批资产核定了回收率,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以“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包干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制。2004年6月信达采取议价的方式收购了交行的不良资产;2004年6月建行、中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采取整体竞标的剥离方式,最后信达中标;时隔一年,工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按地区分包招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有收获。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已逐渐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商业化的收购形式。虽然在竞标中还存在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经济主体意识不强、出现非理性竞争行为或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但这毕竟是个好的开端,同时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更需要转换身份,加强成本效益核算,增强责任风险观念,真正成为“自主选择、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实体。
(2)强化市场化经营手段。资产管理公司本是一家政策性机构和官办公司,要向商业性的综合投资银行机构转型,必须强化市场化的经营手段。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上,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专业队伍,拥有与母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基础,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不良资产为主体的细分市场中已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资产管理公司增强市场化经营观念,应通过利用已经积累的经验和技术,进一步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优势,提高处置效率;利用资产管理公司己基本成型的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可有效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利用资产管理公司较为完善的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资产定价技术上,充分运用有市场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信息揭示,避免软约束并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以获取最大经济利润为目标。在拓展其他业务时,要主动出击、减少对政府政策的依赖,利用本身连接银行、证券、企业的优势,按市场化模式接受其他机构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委托经营外部资产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