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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8篇

时间:2023-11-13 09:56:1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篇2

关键词:土地;规划;协调;研究

Abstract: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relative shortage of per capita resources, reserve resources are very scarc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eople and land prominent. Current and future a period,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China, and also an important period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ture urban development, the occup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is inevitabl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supply and demand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acute. Contradiction of city scale increase and cultivated land decrease, is a practical problem tha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urgently needs to solve.

Keywords: land planning; coordination;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协调是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两规在规划目标、编制思路、技术方法与相关数据采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导致了当前两规在指导区域城乡土地的开发利用上的诸多矛盾,带给城乡土地管理极大的不便。因此,尽快协调两规的关系对于改善我国人地关系,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规的相互关系

(一)两规的区别

1、对象和范围

土地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共同规划对象,但各自侧重点不同,从范围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在城市土地使用组合基础上进行城市空间形态布局,主要是对城市用地进行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全域覆盖,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及其它土地,通过调节土地布局和各行业土地规模,合理规划利用土地。由此可以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理解为点与面、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互为依据、相互衔接。

2、目标及任务

城市规划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任务则是合理确定区域城市的性质、规模、功能和发展定位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全域的土地,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结构现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结合区域的土地供给能力、人口承载力以及开发利用战略,确定规划目标年的土地控制指标。

3、规划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区域定位、人口、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区域的发展规模及方向、城市绿化和配套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对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作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区域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考虑各项经济社会建设的用地,以保证整个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是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规划与建设,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的关系。

(二)两规的一致性

1、根本原则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区域性和综合性的规划,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完善空间功能布局,统一部署安排各项经济社会活动。

两项规划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以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相关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参照进行规划编制,核心内容都是围绕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要求一致性

两规具有共同的编制要求,即实现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化,两规应当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控制性作用。

3、任务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都是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全局性规划,其规划的是规划行政区域内全覆盖的各类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侧重点是统筹安排规划区,集中体现在规划建成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中,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指导。城市规划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土地供给趋势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结合城市、城镇和大型设施的发展布局情况,做到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相关规划体系相一致,否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于编制和实施。因此,两项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应当彼此互相协调、有机衔接、彼此制约和互为补充。

4、法律地位的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各自有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两规不协调的根本原因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个基本点为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层层指标控制,指标下达的方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能突破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补充耕地量不得低于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设用地是通过经济社会现状,然后预测规划期间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确定人均建设用地等标准;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是根据对土地的实际需要,经综合平衡、论证后确定的,没有严格的控制指标。

由于指导思想与方法的明显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果自然会有不同。

三、两规协调建议

1、制定合理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以及自然环境承载力状况,制定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发展目标,形成对地区发展的统一指导。

2、协调统一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人口规模预测值、用地分类指标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等。城市规模的确定是两规协调、衔接的重点,也是两规争议集中所在。

3、从宏微观两个层面协调两规的用地布局,且在规划实施上要一致有效。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起到的宏观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的布置城市建设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布局。

篇3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篇4

【关键字】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制度;协调发展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任务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协调各地和各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对城市各项建设和发展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以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从上述基本任务看,两者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1.2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协调两者关系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充分反映城市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协调。在协调中应遵循服从整体的原则,协调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这就意味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在用地规模上就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的重要工作是编制和实施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覆盖有关行政辖区的全部土地,特别是划定耕地保护区。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两项土地使用规划往往缺少一致性。鉴于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特别是耕地资源的减少已接近临界值,保护耕地成为一项战略性的紧迫的任务。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城市规划总图的最高一个层面应是国土利用规划,在这个层面与土地管理部门达成一致,然后在指定的城市化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细化、深化城市用地规划。在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图制定后,就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建设,而不可以不经修改规划而在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外批准建设项目。这也是国外实行区划管理的普遍做法。在人口和城镇密度高的城市化区域,城市的规划用地不宜仅作点的控制,而是应将整个行政区域都纳入城市规划范围,明确用地分类控制,使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真正实现整体协调。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途径

要加强“两规”之间的协调,就应加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完备的规划体系;二是拥有完善的规划法制;三是重视规划的公众参与,规划成果要公示,要组织专家、群众对话,将公众参与监督贯穿规划修编和实施始终。

2.1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来制定规划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它对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并影响城市的未来发展。

通过编制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既能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又可谋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以开发资源、增长经济、保护环境和协调发展为依据,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促进全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开发利用资源,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保证土地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要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预测在不同决策方案下城市系统的潜在发展水平;在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约束下,提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规划建议,拓宽城市规划的内涵和领域,形成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城市规划的新思路。

2.2 坚持“资源保护”与“发展优先”并重的原则制定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土地资源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按计划编制规划。因此,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其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加强对土地的统一、计划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是从社会、经济、历史、产业政策、人文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需求编制规划。指导思想是从需要和方便生活出发,重在发展。其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和社会协调发展。

实际上“两规”的矛盾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足于资源保护,而城市总体规划立足于城市发展,二者在本质上是对立的;且由于目前我国城市的建设并不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从而造成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过度,不断侵占耕地的现象。

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要顾及到“资源保护”与“发展优先”平衡发展,必须要求城镇建设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从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优质耕地和菜地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和保障农业的关系,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均衡与协调发展,在土地利用率较高,土地供给量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即提高土地经济供给能力的途径,解决土地的供需矛盾;再就是从城市人口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实际出发,按照城市的规模、等级对应的人均用地指标从严确定城市的用地规模,同时通过土地市场来监控城市的扩张、农地的非农流转等问题,切实做到合理节约利用土地。

2.3 应加强各类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

在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之间缺乏工作上的协调和业务上的沟通,甚至存在一些摩擦和互不合作的现象,使“两规”难以真正协调。这些决定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的土地供应计划与城市规划中的土地需求计划相脱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不衔接。要使“两规”规划更好的协调,必须改变部门观念,理顺部门关系,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反映城市发展的要求,在协调中遵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协调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在进行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时,凡符合城市规划而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的,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机衔接起来,共同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经济,为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3 结束语

随着国家城乡统筹改革的深入,势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更高的要求。城乡产业结构的协调直接体现在城乡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安排上。两个规划的协调和统一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基础之一,因此两个规划必须从编制规范、标准、方法、审批、实施、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协调,实现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家红线标准,满足城乡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篇5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形势日趋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纲要》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尽快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确保《纲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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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要求,通过科学预测,对土地利用规模、布局结构、开发秩序所作的统筹安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从我县来说,它事关当前城乡发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问题,更事关全县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为此,各乡镇、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这次修编工作。

(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业化、城镇化仍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非常突出,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就来讲,我县是农业大县,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的急速增加,发展建设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如何破解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难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国情、县情出发,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合理调控各类用地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

(二)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土地政策的重要基础。党的全会提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年10月23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年)》。《规划》包括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效率指标三大类,其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指标这六项为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这些指标再次传递给我们两个重要的信号:一是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二是强调对建设用地的控制。这两大信号突出了耕地保护与控制用地的核心管理意图,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土地“闸门”将进一步关紧。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这些指标,关键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只有科学修编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管制措施,才能真正把国家的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三)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就我县实际情况看,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大批工业、民生、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渐暴露出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制约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我们必须通过规划修编,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必须通过规划修编,加强区域调控和管制,统筹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新格局。特别是以工业化为核心,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城镇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工作的重点,这些都必须要有充足的土地指标作为保障。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从发展的角度、战略的眼光去认识,去谋划,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去做,绝不能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给今后发展留下后遗症。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高水平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期年是年,一直要延续编制到年,时间跨度大,规划期限长,既要重新确定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方针,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分配。我们必须理清思路,抓住关键,科学统筹,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修编任务。

第一,要扎实开展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工作。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也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县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年开始修编,年批准实施。由于上轮规划没有预期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部崛起和我县“工业强县”、“项目立县”战略的实施,逐渐暴露出发展战略定位不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无法适应县域经济发展,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尤其是一般农田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为了吸取经验和教训,我们对上一轮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价,提出改进规划修编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增强新一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要认真研究有关重要问题。要从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的要求出发,有针对性地研究一些重要问题,为规划修编工作提供支撑。一是充分论证土地资源的承载力,科学分析经济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提出统筹经济建设与土地利用的措施。二是对城镇化进程与农村居民点用地整合进行研究,提出规划期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数量和空间布局,并研究实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合的新机制和保障措施。三是分析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土地的集约利用潜力,研究建立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四是研究我县社会经济活动对土地利用的方式、结构、布局的影响,分析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的互动关系,提出符合未来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

第三,要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保护基本农田是必须坚守的一条红线,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近年来,我县经济及城镇建设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潜力不断释放。虽然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展速度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总的发展趋势不会改变。所以我们必须要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摸清土地资源“家底”,为今后城市拓展、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留足空间,确保长远发展。

第四,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规划修编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一项主要原则。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作用,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是要对毁坏农田、旧宅基地、空心村和废弃的工矿企业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对能够利用的低洼地、荒坡、荒沟进行开发,最大限度挖掘我县土地潜力,增加耕地总量。二是要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新上的工业项目能不占耕地的尽量不占耕地,城镇建设、农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尽量少占地。三是要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盘活土地存量,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利用的现状。要继续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增加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容积率,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五,要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联系,密不可分。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各专项规划的制定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土地持续利用水平作为重要内容,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要搞好上下级规划的衔接,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发展、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的需要,科学预测未来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协调,留足空间,使规划真正起到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特别是要围绕“一城五区、几个重点镇、八个重点产业、一项重点工程”的发展思路,搞好用地规划,留足发展空间;对近期规划实施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要一宗一宗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加上9月底前必须提交全部成果,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必须采取过硬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明确目标,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切实把每个环节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县里成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相关编制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我在这里进一步明确:这项工作各乡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书记、乡镇长要亲自抓,及时解决修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凡是规划修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亲自过问,由集体研究决定,确保规划修编不吃“夹生饭”,一次成功。

二要注意宣传发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牵涉面广,需要各部门、各行业的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规划修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大力宣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引导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规划用地理念,争取广大干部、群众、企业、行业、农村基层组织对规划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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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

一、土地规划认知

土地规划指的是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本国的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等,所作出的长期安排的活动。土地规划的目的在于保证土地的利用,同时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是土地规划的依据,最终使得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城市以土地为载体,它是具有多种功能的人口聚集地,不言而喻,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我国,城市规划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客观条件而因地制宜,在合理统筹安排部署下,使得其余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均衡协调地发展,但是,对于土地利用中的总体规划来讲,其主要关注的是耕地数量的保护以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对于产业用地布局分散在农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等规划在次要等级的规划之中。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领域的现代化建设都处在一个渐进的过程之中。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我国政府不断进行着土地利用相关制度的建设,同时也颁布、修订了诸多的法律及法规,使得土地利用规划受到了整个社会的普遍重视,与之相应的,各级政府按照规划规划使用、管理土地的意识大大的增强。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整体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实践仍然不尽协调。对比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的本质概念、特征属性两个方面,不难发现,城市规划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一种,其与总体规划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中,由于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不完善性,使得规划实施环节容易造成脱节,导致土地利用方面出现整体与个体利益相悖、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脱节问题产生。其只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利用规划的种类较多,分工不明确。土地利用规划三大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与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又分为五级,分别是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按理说是层次完整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各级总体规划职能分工的不明确性,以及内容相似雷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则相对缺乏,致使详细的方案规划活动不能够积极地去开展。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而言,国外最高级别的土地利用规划,往往是比较宏观的,只是对下一级别的规划,单方面的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在其他的地方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则上,内容详实,分类细致,有的甚至是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不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等方面各成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无法有效发挥对于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土地利用需求的整合作用。同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一般是属于计划性规划,其出发点是土地供给,前提是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重心在控制,有效引导需求;而城市规划,则是按城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来进行,着眼于发展。二者在规划的目标、时间、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编制规划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等等的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最终导致了城市发展规模不断的突破各种规划的失灵现象。其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部体系,在目前而言,仍然存在协调性与衔接性差、形式死板的缺陷,这些原因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规模的控制规划失灵。

3、政府规划干预政策存在缺陷。政府干预政策的存在的原因是市场失灵,而政府干预手段的一种体现即是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政府规划干预措施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往往也存在缺陷,比如规划指标下达依据不充分、规划指标设定不科学等等的因素造成非农建设用地量稀缺导致城市规划与总体规划相悖以及缺乏公共参与等。

4、激烈竞争。激烈竞争导致了城市间冲突和区域性矛盾不断地加剧,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家、区域、城市越来越受到重组化的影响。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市场化和全球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我国地方政府之间开始存在愈发激烈的竞争关系,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由原先变成了发展地区经济、增强城市竞争力,由于城市之间竞争的关系的进一步加剧了,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城市间区域性的矛盾激化。

三、应对措施

1、规划编制。强调的保护基本农田、维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向全面保护国土资源方向转变,最终目的是达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理想是保障区域发展的公平性和人与自然共存的和谐性。

2、转变控制体系。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应当由以指标控制体系为主向,同时结合以宏观控制手段为主、与空间布局相结合的概念转变,弱化单纯的指标控制、分配作用,不断地加强产业布局优化、用途管制的规模等,做到少说假大空话,一定要切中要点,提高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效率。

3、保证指标设置的弹性化。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指标的控制是无可避免的,因此,规划的制定必须要保证指标设置的弹性化,其目的是降低信息不完整的特点带来的规划制定不科学,以及脱离实际情况的带来的风险。

4、引入适当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可以适当的引入公众参与的机制,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资源配置,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5、规划实施。构建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各级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数据的透明化。同时,实施保护规划的价格屏障,加强重视价格机制,以期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间的空白。此外,还应该不断的提升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保证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城市规划、甚至其他的下级规划,在各级政府单位的职责范围内都能够得到顺利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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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基础,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也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随着我市城市化、工业化的强势推进,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重新编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42号)精神,现就做好乡镇、街道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生态靓市”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各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重点建设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特别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引导与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2、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3、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规划圈外的建设用地要逐步向圈内置换,着力挖潜盘活存量闲置、空闲土地和已建设的粗放低效土地,强化“双控”指标体系,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4、可持续利用原则。重视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因地制宜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须充分考虑土地的自然、环境、区位等特性,充分利用坡陡在25度以下的低丘缓坡区的非耕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6、与上一级规划协调一致原则。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土地用途布局和规模结构调整。

7、公众参与原则。采取公开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并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各社会阶层的意愿,协调政府与公众需求,推行“阳光规划”。

三、规划修编的期限

本次乡镇、街道规划修编基期年为*年,规划期限为*—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0年,中远期为2011—2020年)。规划修编要突出保障*-2010年建设用地。

四、规划修编的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土地供需趋势分析;

2、明确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3、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

4、进行土地用途分区,制定用途管制规则;

5、落实各项规划用地位置;

6、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方案;

7、突出解决好农村居民点的布点及规模缩并调整问题;

8、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9、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五、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任务

由于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在上级政府对市级规划指标安排尚未明确前,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重点是:

(一)规划准备(*年8月15日前)

1、成立组织。成立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精干工作班子,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2、制定计划。根据规划修编的程序步骤,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每一步骤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日期和责任人,积极推进规划修编工作有序开展。

3、筹措经费。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量大、涉及内容多,成果资料复杂,报批要求高,各个乡镇、街道都要安排落实好规划修编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二)收集资料和前期调查(*年8月15日-9月15日)

1、收集乡镇、街道的自然、社会经济基础资料,包括1997-*年人口资料、经济发展资料、统计手册,工业功能区块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年度党委、政府工作报告等。

2、收集土地利用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文本、说明、图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调查与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

3、收集各种相关规划资料,包括乡镇、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2010年等近期发展计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旅游规划、生态镇规划、农业区划和综合开发规划,规划期间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及中心村、行政村建设布点等情况。

4、收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集约用地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有关资料。

5、完善乡镇、街道的集镇规划,按照乡镇人口、经济状况核定集镇用地面积;将工业功能区块纳入集镇用地范畴,工业用地要与上一轮规划衔接,应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应充分利用荒地、荒坡地安排建设用地,尽量少占用耕地,集镇用地面积的扩大应与农村村庄用地面积的减少相挂钩。

6、做好村庄布点规划。根据乡镇、街道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心村位置,按照“中心村用地扩大与自然村面积减少”的原则,做好中心村及其它其它村的定点规划。

(三)调查研究(*年9月16日—10月30日)

1、评价上一轮规划。各乡镇、街道要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评价,梳理上一轮规划已用空间和剩余空间的面积和位置,总结规划实施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问题,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借鉴。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图,形成规划工作底图。

2、调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资料的核实,人口调查,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调查,建设项目与用地需求量调查,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开发潜力调查,土地生态环境现状及建设调查等。

3、研究内容。依据调查结果,对乡镇、街道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研究。预测规划期间常住人口总规模、各业用地需求,分析规划期间土地供需状况,为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四)确定规划初步目标(*年11月1日—15日)

根据乡镇、街道调查研究的结果和乡镇、街道经济社会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好规划初步目标。初步目标应突出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一般包括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目标。要按近期和中远期确定规划目标及任务。

(五)编制规划草案(*年11月16日-*年1月15日)

1、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上一轮规划剩余的建设用地、待置换用地控制指标进行适度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用途布局和规模结构的调整方案。

2、按照初步拟定的规划方案,依次在规划工作底图上落实基本农田、重点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开发、建设用地复垦、生态建设等规划控制指标。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地块的规划用途。

3、编制规划草案,初步形成规划文本(初稿)。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新一轮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不断总结经验,高度重视规划修编工作。

(二)加强领导,科学规划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未来乡镇、街道区域内各业、各类土地利用的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

规划修编应当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依法、民主、科学办事,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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