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7 10:00:4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矿产企业的行业特点,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会计准则;采掘业会计;会计
自2013年以来,我国煤炭、钢铁、石油、铁矿石及其它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亏损面达到了80%,整个矿产资源开采业产业利润大幅下降,产能严重过剩。截至2016年10月,矿产资源采掘业的生产价格指数(PPI)已连续40多个月呈负增长,PPI下降比例占我国工业企业的78%左右,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行业。与此同时,国际矿产资源资本市场一体化态势正在逐步形成,我国已有一批采掘企业集团正在或即将准备“走出去”。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前提都是采掘业企业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虽然我国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但CAS27规范和协调的范围只针对油气行业,并不涉及煤炭及有色金属等固体矿产资源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当前国内由于各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会计主体核算没有统一的规范,同业不同公司间会计信息横向不可比,严重影响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国际上,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与趋同就更无从谈起,严重影响我国采矿企业集团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可见完善和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制定的必要性
1.1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经营较其他行业具有特殊性
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主要产品是自然资源中的矿石,属于耗竭性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开采性不强。其次,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受矿藏地理位置、矿藏品位、开采难度等非经济因素影响较大。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作业流程不断增多,生产成本相应增加,而产量却呈下降趋势,经济效益呈递减趋势。再者,与普通工业企业相比,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在开采过程中很可能对自然环境产生较大的破坏,如地表塌陷、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为此采掘企业要产生更多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支出。正因为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长投资回收期等鲜明特点,致使该行业的会计核算从内容到模式都不能等同于其他行业。
1.2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处理具有特殊性
1.2.1矿产储量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具有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工业企业拥有与控制的资产,主要是通过外购或自建取得,资产价值的构成明确且可验证。但采掘企业最主要的资产是矿产储量,发现储量是其最主要的经济活动,可矿产储量价值的构成与发现该储量的支出间并不存在配比关系,储量资产的价值计量模式及减值确认等问题目前仍是当今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其次,工业企业可按年限、工作量等方式进行资产折旧获得价值补偿,而储量资产价值的递耗与地下储量密切相关。当储量价值与矿藏数量的计量仍处于探索阶段的时候,储量资产的价值补偿也就有必要进入更深的研究。
1.2.2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矿产资源开采属于地下作业,风险很大,所以采掘企业在生产阶段需要提取多项风险储备资金,如安全储备资金、环境储备资金等。储备资金的提取标准、方式、方法和会计处理等问题目前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其次,当矿产资源开采完矿区被放弃时,井及相关设施的报废也不能直接按普通固定资产清理处理,需要涉及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环境会计问题。
1.2.3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可供决策的会计信息”毋庸置疑这是采掘企业的会计目标,但因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较普通企业承担着更为重要的安全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因此,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还应增加反映大量的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1.2.4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较之油气开采具有特殊性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对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但CAS27规范和协调的范围只针对油气行业,并不涉及煤炭、铁、铜等固体矿产资源的开采。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明确指出油气以外的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参照油气准则进行核算与披露,但固体矿在资产特征、开采方法、生态环境维护及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均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有着较大区别,故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会计核算与披露较之油气行业具有特殊性,完全按照CAS27执行并不合理。
2.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核算现状
2.1缺乏全面系统的指导
目前,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一般经济业务的日常核算与其他企业相同的部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采掘企业的特殊业务,则根据计划经济时代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办法》来处理。原有《办法》没有规范的业务,如安全成本、矿业权成本、探矿权使用费等则参照财政部出台的单独规定。这些各自独立的准则、规定、办法由于过于零散,口径不一,增加了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实务的执行难度,最终导致行业间会计信息不可比。
2.2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
2.2.1会计科目设置不完整。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与其他行业相比需要承担更多的安全风险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会计核算上理应体现出风险储备资金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专项核算。但当前我国很多采矿企业并未设立风险储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会计科目,使得会计核算对象不全面,安全风险及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少会计核算基础。
2.2.2会计核算方法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在一些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特殊业务的处理上,不同企业间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如对弃置费的核算,有的企业采用摊销的方式,有的采用预提方式,有的则直接采用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的方式。不一样的会计核算方式将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直接导致企业间会计信息不可比。
2.3计量模式亟待突破
当前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普遍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矿产储量价值,可矿产储量的历史发现成本与所发现的矿产储量价值之间几乎不存在相关性。故在历史成本计量法下提供的采掘企业会计信息有可能既不相关又不可靠,进而达不到财务报告的目的。所以说这种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在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资产计量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2.4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当前的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财务报告对企业经营风险和非经营性信息披露较少,即便有所涉及也以笼统概括为主,信息可用性差,如在储量价值的披露中并不涉及储量分布、为探寻储量所产生的支出、储量变化等信息。其次在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特有的自然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基本不予披露。
2.5与国际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核算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矿产资源会计研究起步较晚,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理论与实务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还有较大差距,导致国际同业间会计信息不可比。如2009年,我国在香港上市的两家煤炭公司按国内现有会计准则算出的利润比按国际会计核算办法算出的利润要小很多,产生这种差异是因为两次计算依据的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按我国核算办法,煤炭企业的股票定价不仅要比国外同类企业低而且还要在国际市场中折价发行,严重制约我国煤炭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
3.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几点建议
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经营分为上游和下游活动两部分,其中下游活动属于加工业,与其他行业没有明显区别,本文不做研究。而上游活动的生产特征则跟普通行业有着很大差异,跟同属采掘业的油气开采也有较大区别,本文将从如下方面提出建议:
3.1界定采掘业专有概念
由于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的会计核算内容与其他行业有着较大的差异,为了增加财务报告的可理解性,会计准则制定时需要明确界定以下一些行业专有概念:明确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分别从哪开始到哪结束;矿业权、勘探、评价、开发及开采的含义。
3.2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3.2.1增设会计科目
首先,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要能体现出该行业的社会责任。对采掘企业应承担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修复支出应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明确核算内容,将其纳入采矿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其次,会计科目设置要遵循兼容并重原则。如设置‘‘矿产资源”科目代替现有的“油气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包含油气资产在内的矿产资源资产,再在“矿产资源”总分类科目的基础上增设二、三级科目,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分类核算。最后,补充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会计科目,如增加矿业权取得应计入的会计科目;矿业权减值、勘探资产减值、开发资产减值的人账科目等。
3.2.2明确规范会计核算
对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中的矿区权益、勘探、开发、开采、弃置、资产折耗等环节的核算、折耗、减值等内容提供操作性更强的指引和规范。
3.3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矿产储量是采掘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但矿产资源的储量价值与其勘探耗费无关,将矿产探明储量认为是“企业自制的存货”并不合适,因为采掘企业支付的并不是制造成本而是发现成本。这种矿产储量发现成本与储量价值相脱离的现象,使得矿产储量的公允价值c其账面价值的巨大差异给采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CAS27已对油气资产储量和减值在报表附注中提出了现值披露的要求,CAS8也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应用。在矿产资源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的同时,公允价值的应用环境也日渐成熟,采用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的复式计量模式将在矿产储量资产的计量中被逐步采用。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公允价值在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计量中的具体应用,提高会计信息报告质量。
3.4正确区分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重点规范矿业权取得成本、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弃置成本中哪些支出应该资本化,哪些支出应该费用化,以及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账务处理方式和途径。其次,对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上游活动中产生的各项管理支出和使用的设备与仪器折旧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资本化将形成哪些资产,日后该如何计提折旧等问题也需要明确规范。
3.5完善会计信息披露
规范矿区权益资产、勘查与评价资产、开发资产等一些特殊项目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方式和披露途径;矿产储量价值信息、数量变动及原因,安全投入及成效、环境投入及成效等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方式。尤其是要加强采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考虑在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财务报表中增设社会责任项目,并在附注里阐明该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方式,以提高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财务信息报告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6充分考虑油气业和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差异
一、我国矿产企业的特点及发展现状
(一)我国矿产企业的特点
1.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企业是按照开采、开发、枯竭、报废的运营过程发展的。
2.产品无差别,由供求关系影响价格,企业无法定价,影响利润的实现。
3.投资风险高,资源分布不集中,品质、产量地区差异大,所以企业开发之前勘探研究投入会很大。
4.勘探结果不确定,前期投入不保证能带来资金回报或因开采成本和难度太高而放弃。
5.工作环境艰苦,安全隐患复杂,很难吸引高级人才。
(二)我国矿产企业发展现状
1.矿业企业发展规模小,数量多。大型企业少、中小矿企多,行业集中度低。较多的民营或者个体矿产企业资金少、技术弱、装备简陋,无法保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浪费严重。
2.矿业企业技术落后,国际竞争力不强。加入WTO后,企业对原有生产技术虽进行更新改造。但在机械化、自动化以及管理手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
3.矿产企业资源浪费现象频繁,可持续发展前途堪忧。由于生产中无法满足环保要求,同时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落后,造成资源破坏与浪费,成本增加,不利于企业长久发展。
二、全球矿产行业发展形势简析
(一)矿产行业国际竞争形势的分析
1.国际矿产业结构性问题突出。从矿产资源储量看,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波动、次贷危机、欧债危机和矿产投机活动的影响,全球矿产市场上的矿产品价格上下波动剧烈,经常发生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局面。从市场集中度看,发达国家跨国矿业公司利用特有的经济优势在全球范围开展矿产勘探活动,能够对全球矿产资源掌控。从市场主动权看,全球经济高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提高,矿产资源生产者有更多的控制权,矿产市场由买方市场逐渐向卖方市场转变。
2.国际矿产市场竞争重心转移。从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转变为对矿产市场规范制定的掌控、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以及政府参与对其他国家矿业公司进驻市场设置障碍。跨国矿业公司凭借资本市场、金融制度、金融手段,操控资本流向,决定全球矿产市场资源分配,价格制定,从而主导全球矿产资源市场。
3.全球矿业政策不断调整。国际金融危机、矿产资源的稀缺,使各国政府重视矿产行业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发达国家制定环保能源和低碳经济政策,引导矿产企业发展清洁能源。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注重制定矿业政策,实施本国矿业企业资源储备战略。经济发展较落后的非洲国家有丰富的储量,制定开放优惠的矿业政策,吸引外资推动本国产业快速发展。
4.我国矿业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缺少主动权。大型跨国矿业企业在矿产资源储备、矿产品生产以及矿产市场交易份额上居于垄断地位,操控全球矿产交易市场、主导全球矿业市场,制定交易规则,使我国矿业公司进入国际市场需面临许多贸易壁垒,在矿产品价格和数量的协商过程中我国矿企缺少话语权,处于市场劣势和战略被动地位,承受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二)国际矿业行业现状分析
1.矿业融资总额大幅下降。据2013 年加拿大勘探开发者协会年会的矿产行业相关资料,2011 年全球矿业公司融资总额为1080 亿美元,2012 年比2011年融资总额下降17%为896 亿美元,2013 年经济低迷,全球矿业融资的最佳场所加拿大多伦多股票市场受经济影响严重。
2.矿业股票市场普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冲击着各国的矿业股票市场,例如欧洲矿业股票板块普遍疲软。
3.矿产并购交易持续下滑。全球矿业企业并购重组在2011 年达到黄金时期,从2012 年开始全球矿业企业的兼并的收购金额不断下降,企业兼并重组的数量也不断减少,并购交易额是自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的最低,受此影响2013 年年初开始,全球矿业企业并购交易持续下滑。
4.矿产品价格下跌导致矿企资本大幅缩水。全球大宗矿产品价格自2011 年以来持续走低,但是矿业企业不能避免的需要面对产能增加和库存压力的激增局面,矿产品廉价出售使得矿业企业利润降低,投资者纷纷抛售矿业股,使得矿产企业资本不断缩水。
三、影响我国矿产企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我国矿产企业发展中需考虑的风险因素
1.决策风险。由于美国经济复苏缓慢,欧债危机尚未解除,国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使得我国矿业企业进行项目决策的难度加大。
2.资源获取风险。矿产资源的稀缺导致全球矿业竞争激烈,跨国矿业公司在全球频繁并购,矿产行业新进入企业不断增加,使得当前我国矿产上市公司资源获取成本的不断提高,国内外获取资源难度不断加大,资源获取风险不断提高。
3.海外经营风险。受西方“中国”舆论影响,不利的政治环境导致我国矿产企业海外经营风险较高,同时海外经营项目时间长、资金多,“国际化”经营风险大。
4.市场风险。产品价格受市场供求、资本投机以及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同时原辅材料若被某些企业垄断,则无法议价签合同,材料成本会居高不下,企业将承担市场风险。
(二)当前我国矿产企业发展的环境分析
1.我国矿业企业高成本时代的来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2013 年8 月比2008 年8 月增长了240.7%,导致矿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因素包括职工薪酬、用房用地、融资费用、原辅材料等成本的上升。
2.矿业企业利润空间不断缩小。我国矿产企业面临产能化、库存化和金融化的多重压力,另外还有履行社会责任和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修复成本,改革开放以来的矿产企业高利润时期已逐步消失。
3.国内矿产勘察市场大幅度下滑。全球性经济危机的持续蔓延,我国中小型矿产企业出现资金链短缺、融资困难,无法进行矿产勘查,而大型矿业公司出于谨慎,不能将大量资本投入到勘探中,使优质矿山开采项目搁置。
(三)我国矿产企业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发展机遇
1.创新企业管理水平的机遇。严峻的经济形势往往是促进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的动力、调整企业发展模式、投资者能够支持企业管理者对企业进行改革和创新,为我国矿企上市公司改革转型提供动力。
2.提高产业集中度并购机遇。金融危机引发的不利经济环境,加剧了上下游产业链矛盾和矿产企业的优胜劣汰,但也能促进矿企兼并重组,参与国际产业重新布局的机会,运用资本运营,在国际矿产市场上占有更多的份额。
3.我国城镇化进程带来的机遇。我国正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我国国内消费者对住房、汽车、电子产品等高档消费品的需求会不断上升,能够有效的为我国矿业企业提品消费市场。
四、我国矿产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
(一)组成矿产资源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生产和资本集中的一种基本形式,由于矿业公司投资项目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利用集团内部资金等各种资源进入矿产市场、各子公司分层次进入市场,并通过跨国投资获得海外矿产资源项目,更多的参与国际矿产市场。
(二)制定恰当的融资战略
一般的公司主要重视股票上市、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融资方式,但对矿业企业还可以积极利用能带来财务杠杆利益的债券融资,同时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股票的融资成本,且能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此外可以设立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来募集社会资本,充实本企业的资金链,便于进行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
(三)通过合作开发扩展海外矿业
在资源国当地成立矿产公司,共同出资、按当地规范共同开发资源,以便分担资金压力,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提高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同时便于提高产品附加值,延伸了双方的产业链。
(四)实行有效的降低生产成本的战略
1.加强成本计划和管理。我国矿企经营内容不仅有初级矿产的开采和提炼,还有相关矿产品的加工生产,所以应结合工艺流程和技术,加强全过程的生产成本的计划和管理工作。
2.对成本指标层层分解进行控制。我国矿企应运用成本倒算方法,在企业内部明确成本指标,通过目标利润反向计算全年目标成本,之后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分解为各成本项目指标,然后分层传递,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并与工资奖金挂钩,提高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分析,及时反馈、发现异常并及时解决。
3.加强供应链简化经营模式。矿企通过供应链管理分担成本、工艺运筹实现核心业务协同,职能部门的流程优化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从而更好地管理库存、生产和流动资金。此外我国矿企可以寻求与行业内企业合作,通过共享双方的基础设施和产业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标,实现产业上下游生产成本的协同效应。
基金项目:
本论文是长春市市社科项目《自然资源价格和成本核算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王思德. 现阶段矿业投资形势分析[J].中国矿业网,2014(03).
[2]德勤事务所.2013年全球矿产行业发展趋势报告[R],2013(12).
一、国外风险勘查金制度的理解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风险
矿产勘查活动是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的一项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一般行业共有的商业风险(市场风险)。勘查资金回收期很长,一个项目从前期论证、考察、现场踏勘至出成果质量报告,至少需要3~5年,这么长的时间里,政治、经济、市场情况变化不定,难以预测。第二,更重要的是地质风险。地质风险是指发现一个有经济价值且开采可获利的矿床的成功率极低。据世界各国矿产勘查成功率的统计分析,一般只有1%左右,矿产勘查的风险程度高达99%。
2.国外风险勘查资金设立背景
我国矿产资源供应的空间范围加大,矿产资源全球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途径是要在增加国内资源供应的同时,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
在国际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在国际化、全球化运作,为了化解高风险,大多国家采取了如:国家直接投入勘查资金(地勘费)、勘查补助金、资源耗竭补贴、勘查股票、勘查投资减税、银行贷款等方式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资金主要来源的分析,矿产勘查的风险极高,属于一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经营事业,因此,矿产勘查的风险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而应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
在我国,先期是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目的是为获得经济利益,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归属于商业性地质工作或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但对于矿产资源勘查行业或项目,一般企业是很难承担起上述两种风险的,按照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国际惯例,政府应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先导性支持,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国际化、全球化运作的今天,设立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尤为重要。2010年修订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的明确,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3.资金性质、用途
风险勘查金来源于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专项用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内短缺、国民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开发项目的贴息资金。2010年修订的办法对各类项目支持、补助的比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资金性质为专项资金补助类,非投资基金,符合国际惯例。
4.资金扶持对象及项目条件
纵观国家、各省的国外风险勘查资金管理办法,其扶持对象皆为包括事业性质、企业性质的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各类地勘单位和国内注册的矿业企业。
项目具备的条件:一是前期地质调查和评价类项目,须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二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项目,项目单位单独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
5.资金拨付渠道、资金管理形式以及会计核算
按国家、省市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外风险勘查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国外风险金管理与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各省市对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审、及监管等工作都做了粗线条的全面规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单位遇到了设备物资出口、外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一些需要探索和完善的实际问题,虽属于具体细节问题,但影响到了项目的正常开展。
1.受项目所在国别影响,项目承担主体与申请资金主体不一致
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虽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属于市场行为,但涉及矿产资源这个敏感行业,大多数国家没有完全放开资源市场,设置了大小不等门槛,实行行业准入制度或者准市场制度。大多数国家只允许在本国注册的企业或自然人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工作,并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个别国家或发达国家甚至规定禁止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在其国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如:非洲大多数国家的矿产勘查许可证是授予在其本国注册的企业。换句话来说,国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开办境外子公司,方可取得所在国勘查许可权。这一点给资金申请单位形成瓶颈,一是我们国家地勘单位对外投资、或者投资兴办企业需要经过严格审批,事业单位境外投资是严格限制的;二是经过商务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境外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与国内企业在法律地位来说是等同的,是母子投资关系。项目为境外子公司持有、承担,资金申请单位却是在国内的母公司。
2.受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国外项目经费所需外汇不能正常汇到境外
地质勘查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地质勘查对象是地球自然体,其勘查目的是揭示自然体的地质情况和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其勘查手段是地质学等多学科理论推断同多种工程观测验证相结合,其勘查成果是非物质性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超前储备,投入产出没有确切比例关系等特点。地质勘查生产出来的特殊“产品”―地质成果,是通过地质勘查活动,获得的是与自然矿床(矿体)等资源性资产及探矿权、采矿权等密不可分的知识性、信息性资产,是一种“知识、信息”产品。按其性质、用途不同,可分为矿产地勘查报告、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和实物成果(如水源地、油气井、探采结合扩孔水文井等);按其所有权不同,分为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和国家地质成果。它不同于实物资产,也有别于无形资产。
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地勘单位拥有的各项地质成果并不是全部计价入账,只是用于自行开发、转让或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地质成果,才予以计价入账。而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财政资金取得的国家地质成果,平时以备查簿形式登记反映,只有报经批准用于对外转让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在转让、投资行为确立,产权发生转移时,才按评估确认价或协议价入账。
由此看出,矿产资源勘查业,除了形成地质成果且地质成果转让情形外,只有资金投入,没有明确的资金收入。其不同于境外承包工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此类项目没有明确规定,外汇汇出受到了限制。目前,大多数单位通行做法,一是勘查所需设备物资的出口,由国内公司与境外项目子公司签订国际承包勘查工程合同,以境外承包工程的名义将所需设备物资运出国内,实际上只有投入、无工程收入,这种做法改变了工程项目性质。另外,由于税务主管部门将国内地勘单位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范畴,因而无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出口退税;二是境外勘查项目工作经费所需的外汇,应按属于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程序办理,而只能以对境外子公司追加投资的形式按资本项目下的程序进行申报,其改变了外汇资金性质。这给企业将来外汇核销、资金管理等埋下了隐患。
3.由于风险勘查金制度本身设计缺陷,无法按国内财务会计制度正常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如前者所述,大多数国家对能源、矿产资源勘查等项目准入是严格限制的。仅仅靠与国外华人或者华人公司一纸合同或协议,就能合法运营进行勘查、勘探,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许可证的颁发对象是项目所在国的某一主体,而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境内地勘单位或企业,这二者之间实际上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属于处在不同国度的母子公司,或者跨国公司。投资基金与专项资金在我们国家是两种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和核算方式,专项资金用于投资,从预算资金管理角度看是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并且会计核算无依据,资金无法核销;从外汇管理角度,两种性质、不同用途的资金无法并行,也不能相互交叉核算与核销。
其实,在国内具备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在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某一矿种的探矿权,或与境内拥有探矿权的企业进行合作勘查,资金管理与核算也存在这种实际问题。
三、风险勘查金管理与核算的建议与对策
能源、矿产资源在国际上现阶段处于敏感时期,受政治、外交等影响极大,属于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矿产资源勘查的风险极高,投资期长,投资回报期及收益额难以确定,属于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经营事业;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新兴的国际领域;国家新设立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是我国财政投资体制的新形式。“关系理顺、制度完善,政策到位、管理规范、核算准确”应该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
1.认真调研,充分论证,制定出既具有权威、全面、可行、可操作性,又符合时代要求的制度办法
第一,扶持政策可宽可严,但程序、方法必须可行。特别是扶持对象和具备的条件,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把握政策尺度,既要把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好,又要把财政资金用好,杜绝漏洞,减少风险。
第二,政策制定者应该通晓合同、外汇管理等涉外政策法规,掌握对外贸易基本常识和财务会计知识,了解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地勘行业工作性质、特点。
第三,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不同于国际工程承包,更不同于国际商品贸易,其具有显著的地质勘查行业特点。应多方位、多角度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特别应深入基层,多征求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基层单位意见,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譬如:国家《国外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项目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通过协议或者合同合作勘查的项目,一般是许可证持有人缺少勘查资金,其通过各种渠道与我国企业取得联系,达成风险勘查意向。严格意义来讲,这种合作行为属于民间合作,风险极高,其没有得到项目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一纸跨国协议,项目可信度降低,容易产生漏洞,应该增强扶持条件的可行性。再譬如: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不严密,登记备案、勘查、成果转让这三个条件应该是三个阶段,同时具备不现实,也与制定本办法初衷相悖。
2.风险勘查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勘查特点向有关部门主动宣解、诉求,取得各方政策支持,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地质勘查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业务有别于其他行业。从服务地域来说,国外矿产资源勘查业务是国内投入,国外施工。从风险勘查角度来看,矿产资源勘查属于多年多次投入,不能保证其成果的有效,不能保证其投资回报。从经济贸易行为来看,虽说地质勘查和转让成果是地质勘查业务的两个不同阶段,但投入―成果―转让行为其本质是不同的。与机械制造业的采购原材料―制造产品―产品出售性质雷同,采购原材料的目的不是为了经销原材料,而是为了加工成产品出售。
资金管理部门应积极会同商务、外汇、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外汇、设备物资出口等操作程序,增强矿产资源类项目的可操作性,将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入实处,使地勘单位和企业合理合法的实施“走出去”战略。尤其外汇管理,要使国外项目承担单位合理合法的使用外汇,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不属于经常项目下的货物出口贸易,也不属于国际工程承包等类别的服务贸易,更不属于资本项目下的对外投资,针对其投入期时间比较长,资金回收不确定的特点,应与外汇管理部门磋商经常项目下新的国际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设备物资出口事宜,应与商务部门、海关明确意见,以国外矿产风险勘查类参照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程序审查通关;为了能让地勘单位享受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等同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税务部门沟通,准许有国外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3.针对地质勘查业的特点和不同国别的财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新型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
境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合法勘探权在境外公司而不是国内企业,所发生的勘查费用应该归集于境外公司财务账内,最终形成境外公司的无形资产―地质成果,对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之间关系只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国内企业与境外项目发生的经济往来属于对外投资范畴,按长期投资来核算。而国外风险勘查资金属于专项资金性质,按资金办法规定应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核算,这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资金,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也不同。
纵观国家或各省出台的各种有关“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财政部、商务部2005年颁发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0~2002年颁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外贸厅2008年颁发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境外资源合作开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等,其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因项目而异,发生的国内企业上年度的国内、外费用,其扶持对象是国内企业,而不是境外子公司,也非弥补境外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其共同点是对项目前期费用、而非项目实施或公司运营费用予以补助。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是顺应国际“资源全球化”形势而兴的新事物;对于此项资金管理核算来说,国家财经法规没有健全,由于地质勘查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借鉴和参考其他行业的做法,前无车,后无辙,只有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路子。
一是建立以“事前立项”为主改为“事后申请”为主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矿产资源赋存的可能性和项目的可信度等方面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核后,参照国家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做法,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资金计划安排,采取地质勘查经费预拨的方式,次年以费用支出凭证为依据审查确定该项目决算数,而后按项目类别、比例予以补助结算,多退少补。
二是建立符合国内外财务会计制度的资金核算方式。《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的财会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根据此条规定,结合地质勘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有两种核算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以国内商务、外管等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额和银行出具的外汇汇出证明为依据,以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用于本项目的国内企业和境外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等为准,确定对国内公司“对外投资”的财政补助额度。国内企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以“国外花费,国内补助”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
关键词:矿产;矿业权;浮动抵押;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1)04-0020-06
从矿业担保财产的实际来看,普遍认为抵押应当成为担保的主要方式。但是,以什么充当矿业抵押物品并相应设立抵押权,还缺乏构建现代矿业制度的创新性研究。笔者认为,虚无的矿业权根本不应该用来抵押,现代矿业制度要求矿山行业实行浮动抵押担保。
一、矿业权无法成为抵押物品
有学者认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品是矿业发展的必然趋势。[1]而且,部门规章和一些省市的规定也以矿业权作抵押,《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5条明确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在依照有关法律的条件下,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然而,唯独中国存在的所谓“矿业权”,不可能、也无法成为抵押物。
(一)矿业权的虚无性
谁主观希望“矿业权”是什么,他就可以根据需要而从矿业权中发现什么,然后将其发现用来为自己的理论服务。尤其是在矿业权的定义方面,矿业权是静态民事物权,是行政特许授权和动态行为活动权的集合,是被神化了的权利体。
1. 矿业权是明确归属的民事物权。有人将矿业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路线比照认为,矿业权的财产权来源于国有矿产资源的出让而设立的一种国有矿产资源使用权。[2]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主要是其中包含了矿产资源。国有矿产资源是典型的物权,因而认定物权是矿业权的基本属性。还有一部分学者将矿业权直接视为一种财产,认为“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矿山企业应将其作为资产类来核算”。[3]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资产,既是指矿山企业所支配的矿产资源的不动产物,也是指不动产物上的权利。因此,有学者将矿业权定性为“商品”,“矿业权既然是一种商品,那么它就和一般商品一样存在着流转的市场”。[4]这样看来,矿业权是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地位平等的普通物权。问题是,以矿产资源的物权来替代整体性矿业权,并强调矿业权就是矿产资源使用权,那么,对于从其他角度研究矿业权的另一部分人来说,必然与之发生冲突。
2. 矿业权是行政特许授权。行政特别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具有强制性、服从性和单向性的特点,行政许可纠纷可依行政处置或行政裁决做出结论。行政特别许可的涵义,可用来与民事物权进行对比。应当说,行政许可与物权没有直接关系,行政许可的对象不是物权,是物权就不需要行政许可,这是从两者对比中得出的结论。
矿业权是经过行政许可设立的。在学术界,有学者指出:“矿业权的取得及处分需要行政许可,且有法定期限。”[5]非经行政许可不得产生矿业权,也不得处分矿业权。因而强调“矿业权的设立离不开行政许可。”[6] 这种强调,就是不认可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在制度规定方面,可将矿业权视为行政许可的对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登记管理的行政许可主体,行政机关批准申请后予以行政登记,并发给矿业权许可证件。主体、程序以及“批准”的行为性质等均符合行政许可内涵的一般特性。
通过行政许可设立的矿业权主体与财产性物权主体不同,矿业权主体属于行政相对人,其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调换的特点。学者认为矿业行政机关“具有与矿业权人之间纵向的、不平等的管理关系”。[7]其行政管理关系主要表现在矿业权资质认定、取得、审批、登记等各环节,矿业权主体有严格的资质限制。“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是指矿业权人要符合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矿业权,成为矿业权人的。”[8]矿业权主体“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基于矿业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矿业权主体在享有权利的过程中并不完全遵循民法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9]
3. 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系列行为权。矿业权中的矿业,即矿山产业,是指勘查、勘探、开采、挑选冶炼矿产以及处分矿产品的同类企业行为活动,还应包括矿业用地、矿业用工、矿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行为活动。所以,矿业权就是矿山产业的系列行为权利。“矿业权的定义是这样的,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10]主体对特定财产归属效力的权利与该主体从事特定活动的系列行为权利,前者是主体的内在性排他性支配权,后者是主体的外在性动态行为权利。矿业权属于后者而不是前者,所以有学者指出,“矿业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经营权”。[11]也有学者以矿业权的行为权利为主照顾了公权力行政许可的层面:“矿业权是指参与矿业活动的各类主体依法取得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活动的许可及授权。”[12]这是从矿业行为的来源方向说明。
矿业权是系列行为权利的集合,“矿业权应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还应包含矿业企业的经营权,地质勘查成果占有权、矿产发现权和地质调查权等。”[13]矿业活动的种类很多,因而相应权利的集合形成一组“权利束”,而不可能是单一的权利体。“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结合而成的。”[14]
(二)虚无的矿业权不能作为抵押物
系列矿业权理论,概括起来就是由矿产归属权、开发特许授权与企业行为权三个不同阶段的权利所展示的三个不同质的层面。不同主张的学者站在各自所对向的一个面进行分析,然后以自已所看到的这个面为主而对整体下一个结论:这就是矿业权。如果,三个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分别站在三个面同时给矿业权定义,则矿业权就被神化了。神化的实质是虚化,是根本不存在的物品,无法用来抵押。
1. 矿业权客体的不确定性。作为抵押品,要有明确的归属权,而且归属物或权利的边界应当清晰。至少在抵押权实现时能够特定化,而不能是种类物甚至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物品特定化是交易时交换价值实现的前提。矿业权,是物、权利、权力和行为的综合体,而且是虚拟的,没有办法将虚无的矿业权拿到市场上去交易,不能交易的抵押品无法实现抵押权。
2. 矿业权缺乏价值。抵押物品在抵押权设立时或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具有以价格标示的价值,但是矿业权不存在必然的价值。一是缺乏可预期价值。通常认为,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其中的探矿权只能是一种在勘探结束后的可能价值,一旦在地底下没有发现矿藏,则不能形成有价值的勘探资料。所以,一些省市明确规定探矿权不能进行抵押,债权人也不认可探矿权的抵押方式。二是缺乏有价格的价值。矿业权究竟是什么,谁都说不定,因而无法用价格去体现,比如其中的行政许可授权、开发行为权等不能用价格去标示。
3. 矿业权受公权力的直接管制。矿业权像一个立体性的“三棱锥”,其矿产资源物权与市场进入许可授权均要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资源性资产、投入性资产等隐含在矿业权许可之中。那么,一旦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撤回或吊销时,矿业权相应终止,则隐含在行政许可中的财产权也相应丧失。这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吊销某人的汽车驾驶证时将汽车所有权也没收了。虽然,吊销汽车驾驶证时连带没收汽车所有权的处置方式是不可能存在的现象,但矿业权的行政处置又确实是这样的。在矿产资源整合运动中,被整合的矿山企业因整合退出市场时,一切财产都只能留在市场里而让整合矿井控制使用。“一证式”的矿业许可证是矿业权抵押的最大风险。所以学者总结,由于矿业权存续期间具有行政特性,一旦矿山因为违反法律或出现安全事故则必然要受到行政处罚,一旦“矿业权被吊销意味着丧失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的矿业权已经灭失”,[15]导致所设定的抵押权落空。
4. 矿业权交易受到严格限制。《物权法》规定,抵押的财产必须有权自由处分。抵押标的物在抵押权实现时不能按照约定自由处分,则是抵押权实现的重要障碍甚至使抵押权落空。而矿业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必须符合转让和受让条件并经过行政批准后才能转让。这是由矿业权行政许可特性决定的,因为矿业财产权与矿业行政特许权不是并列分开而是捆绑成一个整体,那么,要交易矿业权就等于在交易行政特许权。而行政特许权一般不允许转让,也因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效率等因素而不能转让,所以学者认为,“转让矿业权事关国家安全和百姓利益,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16]其实,经职能部门审查批准,让符合资质条件的主体进入矿业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是一种转让,只能是一个市场主体的退出而让另一个新的主体进入的替代关系。这说明,要经过行政审批的对象是主体的市场进入,而转让对象是私人的财产。但是,由于矿业权的复合性,所以转让私人财产时也必须经过批准,如果一旦不能获得批准则抵押权无法实现。
二、矿山行业应实行浮动抵押制度
矿业抵押的重点在采矿行业,采矿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动产浮动抵押,符合抵押双方的利益。创新矿业浮动抵押取代矿业权抵押,是走出矿业权抵押困境的合理出路。但是,矿业而且主要是采矿企业抵押的财产范围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甄别和界定。
(一)浮动抵押制度创新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条规定是从英国等西方法律中移植过来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固定抵押”制度并列设置。
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并列,可以发现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其一,抵押权设立时的财产是不确定的。设立抵押权时,将动产整体进行抵押,抵押的财产数量不能固定化,不能用货币准确地予以计算,尤其是浮动财产中“将有”的财产,还只是一种可能和期望。其二,抵押人可以因正常经营而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并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三,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才能固定化。这说明抵押权设立时的财产和抵押权实现时的财产是不同的。其四,抵押财产限定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均为动产。其五,抵押登记自由。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矿业浮动抵押财产的界定
矿山行业在法定的四种抵押财产中,生产设备包括抵押时就有的和抵押后添设的两部分,半成品和产品属于抵押设立后才能有的财产,这些都容易认定而不存在争议,关键是原材料的范围。原材料是抵押时就已经存在的,而且是占着主要份额的财产。矿产资源是开采的对象,应当是矿山企业的原材料。而且,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原材料了,如果不列入原材料则浮动抵押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由于受传统的矿产资源不动产性理论所制约,要认定矿产资源的原材料属性,还要进行理论方面的决裂。
1. 矿产的动产性。在我国,矿产资源与土地并列存在而不是作为土地的一部分,主要是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独立存在的“矿产资源”是一个整体概念,具有抽象性和不可实际支配性。客体的抽象性与国家主体的唯一性相匹配,除了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以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成为所有权者。因为矿产资源是由各类不同品种组成的、已知和未知的、固体和流体的、现在可以开发和将来才能开发的所有种类物的集合。这种集合物散布在全国各地,作为整体则无法移动,应属于不动产物。但是,从矿产资源中分离出特定的、可实际支配的、能够用货币计算的特定块段资源,就是独立存在的矿产资源资产,简称“矿产”。“矿产”独立于“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有明确的界限分割,除了形态的区别以外还存在性质的不同。国有矿产通过市场出让以后,由个人、企业或组织等受让而设立可排他性支配的“矿产权”。这里,出让的是矿产而不是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不能也不允许出让,只能永久归属于国家所有。那么,采矿企业在特定范围开采的对象是矿产而不是矿产资源。整体的矿产资源无法开采,不能出让也不存在转让,而通过出让所设立的排他性矿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地位平等,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在此,矿产权的独立性、排他性、私人性以及可转让性,是设立矿业抵押权的前提条件。传统理论因为没有将矿产权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只能共同使用国有矿产资源所有权,因而矿产资源的不动产性和不可转让性必定成为矿业浮动抵押的主要障碍。
已独立的、特定的矿产,符合动产的一般特性。现代动产理论的标准是两个:可移动和即时耗竭。(1)可移动性。用来开采的矿产,在开采前包裹在地腹中,其价值是确定的,经过开采从地腹移至地表,矿产的价值没有任何改变。到地表的矿产转化成矿产品,矿产品价值是矿产的价值与开采时物化在矿产的价值之和。从矿产到矿产品的转换,矿产没有因为移动而损失价值和改变性质。(2)即时耗竭。不动产的特点是长期利用时仍能够保持其基本的形态和功能。而动产进入劳动过程会迅速转化成产品。矿产一经开采后自身就消失了,矿产品作为劳动过程的结果取代了矿产。矿产符合动产理论的两个标准,因此,《法国矿业法》第25条就规定被开采物为动产,矿山建筑物、井巷、坑道为不动产。对于矿产的动产性认定,是矿产作为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的前提。因为法律限定了浮动抵押财产为动产,不动产不列入浮动抵押财产范围。
2. 矿产的原材料性。劳动者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象是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被开采的矿产属于劳动对象,这就是矿产与土地的重要区别。土地只能为人们提供劳动的场所,属于劳动资料而不是劳动对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但并非任何劳动对象都是原料,必须是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才称为原料。马克思特别指出:“在采掘工业中,劳动对象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采矿业、狩猎业、捕鱼业等等中的情况就是这样;除采掘工业以外,一切产业部门所处的对象都是原料,即已被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本身已经是劳动产品”。[17](P206)马克思将采矿业、狩猎业等视为未被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是受两个因素的制约。(1)未将勘探与开采分开,因而没有看到开采对象是经过勘探、开发设计等劳动滤过的事实。矿产未经这些劳动滤过则无法进行开采。(2)未经劳动滤过的天然物没有价值,则不能成为原料。现代价值理论认为,矿产、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价值的客观性。这些自然资源不但有价值,而且珍贵。因而,被开采的矿产既被劳动滤过又是有价值的劳动对象,应当归于原料。
矿产有足够的理由以原材料身份归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而且,也必须这样归类,否则矿山行业缺乏可抵押的财产。矿产是矿山企业的主要财产,如果矿产不能归属于原材料而以浮动抵押方式担保,那么更不可能以固定抵押方式进入担保。因为固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时是特定的,抵押后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然而,矿产埋在地下,其品位、储量等并不完全确定;尤其是矿产在开采过程中被不断地开采为矿产品并销售到市场上,这是对矿产进行连续的处分。矿山企业只有连续不断地、积极地处分矿产才有条件偿还到期债务,这是矿山行业独有的特点。如果不能处分矿产或每处分矿产都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则抵押就没有意义了。因此,矿产必须归于动产抵押才能构建矿业抵押制度。
(三)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利于抵押双方
对于抵押人这一方,浮动抵押契合了矿山行业的特性。矿山的开采,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投资收益慢。矿山行业用现有的矿产和将有的矿产品作为抵押,即使投资见效时间长,也可以得到与之相应的长期贷款;矿产与矿产品同时抵押,相当于重复抵押,相应地扩大了矿山企业的抵押财产范围。同时,抵押人可以因正常经营而处分抵押财产,这就使得开采时不断地消耗主要的抵押物成为合理合法的行为。矿山企业利用抵押财产的使用价值进行正常经营而获得利润,又利用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获得长期的贷款,还能因正常经营而自由处分抵押财产,这些都是矿山企业抵押的优势。
而且,浮动抵押避免了债权人的风险。矿山企业将所有动产整体打包进行抵押,抵押人所增加的动产都列入抵押范围,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矿产开采成矿产品以后仍然是抵押物,这就不要担忧矿产耗竭的风险。也没有必要担忧因矿山安全和矿山违法被吊销许可证而导致抵押物的灭失,因为矿产权设立使矿产权从行政许可中独立出来了,则行政处置不应及于物权,只能决定矿山企业的行为,也就是说,吊销驾驶执照而不得收缴机动车辆了。
三、矿业浮动抵押制度的设置
在矿山行业,因为矿产作为原料进入浮动抵押而与矿山企业长期存在,而且特定矿产的减少就是矿产品的增加,将矿产与矿产品同时作为抵押财产,为抵押权人减少了风险。矿业浮动抵押的长期性、安全性,是矿业浮动抵押市场发达和兴盛的基本理由。但是,《物权法》创设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来还很少付诸实施,而在矿山行业更加冷清。这除了理论研究不够以外,主要是还没有合理地构建矿业浮动抵押的系列制度,因而对于各方的利益缺乏可预期的保障。
(一)矿业浮动抵押设立的登记
目前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以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标的物范围过窄,“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应当受到限制,应包括抵押人动产、不动产在内的全部财产”。[18]企业全部财产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而多数国家都是将浮动抵押财产限定为动产,不动产不能进入浮动抵押财产范围。因为浮动抵押的登记属于“对抗主义”,抵押合同生效则抵押生效,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不经登记不具抵押效力;不动产物权施行统一登记原则,统一机关和统一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不动产登记职能。当然,抵押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将企业财产全部抵押,但要分别抵押,即多种担保方式同时使用。“可将浮动抵押与非动产固定抵押并用,这样可在固定抵押基础上用浮动抵押来增加债务人的信用。经营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对抵押财产在评估后再制定相应的折扣来确定可发生的债权额度,如与浮动抵押并用,则可相应提高债权的额度”。[19]矿山企业的矿区建筑、土地使用权和巷道等不动产按固定抵押方式担保;将企业的矿产、矿产品及生产设备等动产按浮动抵押方式担保,分别适用不同登记方式的抵押制度。
但是在目前制度下,如果矿产作为矿业动产浮动抵押中的主要原材料,与其他动产一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还存在一种需要理顺的关系。因为目前制度安排并没有将矿产从矿产资源中独立出来并作为排他性的开采对象,而是每个企业都在整体的矿产资源上进行蚕食性的开采;对国有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属用益物权而按不动产登记制度适用统一登记,这就使得矿产权设立和抵押权设立这两者进行登记的效力与机关不一致而存在冲突。若使矿产权设立也按动产进行登记,其阻力和障碍还很大,制度的应然性要等人们认识到矿产从矿产资源中独立出来的必要性时,才能排除制度障碍。在矿产权的不动产设立向动产设立的过渡时期里,矿产权不动产设立的公示效力与抵押权动产设立的公示效力没有冲突,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因为两种不同公示形式的目标是一致的,效果也相同,不会导致标的物的转让而损害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捆绑矿产销售货款账户的质押
矿山前期投资时间长又见效慢,但收益是长期的、稳定的。主要收益是矿产品出售的货款收回,货款是抵押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对于矿产品的销售,抵押双方约定从第一批矿产品销售后的一定时期里开始将销售货款连续不断地、固定式地偿还债务,以使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这种债务清偿是连续的和分阶段的,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担保动态性,不仅是在抵押权设立时存在抵押物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而且在抵押权实现时也同样是浮动性的,即抵押物处分和抵押期间的动态性。因为在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有多少矿产品以及矿产品价格等很难确定,要等销售货款收回账户才能确定;矿产品是连续不断产出和分批次处分的,那么抵押权实现也是分阶段和不固定的。因此,浮动抵押制度更应重视抵押权实现时的浮动性。所以,学者认为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在抵押权实现时即能特定,[20]忽视了某些行业在抵押权实现时的浮动性特点。
抵押物按批次处分以及抵押权实现分阶段的浮动性,要求抵押人将收回账款的账户转移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按约定代为负责矿产品货款收回入账,以此监管矿山企业的账户。因此,抵押权实现时的浮动性决定了浮动抵押与账户质押绑定的必要性。根据约定,将矿产品应收款通过质押账户转入抵押权人,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应当的。因为矿产品销售款就是抵押人的贷款投入,当投入的资本转化为货款后,理所当然地首先归还给抵押权人。账户质押有利于抵押权的合理实现,也利于抵押人的企业管理。抵押权人凭着金融、会计管理的专业特长,为矿山企业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及授信业务支持,提供包括各类贷款业务、票据承兑和贴现、现金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的服务,还包括资金的综合管理和服务设计等。由抵押权人提供的支持和服务有利于矿山企业贷款资金有效利用,能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因此,抵押关系双方发展成为企业的横向联合,更多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矿业浮动抵押的合同
抵押,法律规定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固定抵押合同主要是不动产物的抵押,这种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并没有因此设立,只有依法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才生效;抵押物是固定的,抵押合同可以简单认可即为双方合意,有时在主合同上签字即有效。而浮动抵押合同涉及到动产的浮动性,这就决定了抵押合同的重要性:抵押合同生效时则抵押权设立和受法律保护,抵押登记不是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约定是抵押权实现、抵押效力、抵押责任承担等各方面的主要依据;浮动抵押合同属物权合同,一方面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但另一方面又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优位权合同,即物权优位于债权。浮动抵押合同的特点是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合理设置的方向。
矿业浮动抵押合同是不需要批准而别于矿山企业转让合同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在法定范围内平等协商。协商的必要性和广泛性是抵押双方权利得以保护的前提条件。重要的是矿产品处分的货款收回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贷款期限,应有预见性地在合同中予以较详细的约定。其次是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是矿山企业财产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如果是一部分财产,就应当以财产清单方式对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予以约定。最后是合同中必须约定浮动抵押的登记,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矿产作为现有的基本抵押财产必须登记,不能由双方自由选择。
(四)矿业浮动抵押的效力
矿业浮动抵押合同生效的同时抵押权生效,但抵押权实现时与同类其他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可根据浮动抵押的特点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确定矿业浮动抵押的优先效力排序。一方面是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抵押人因浮动抵押而具有自由处分权,则矿山企业难免以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这个优先排序是登记公示的抵押权优于没有登记的,先登记公示的优于后登记的。另一方面是浮动抵押与非设抵押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是已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优于未设立抵押的债权,无论是否登记都是这样。但是,在矿山企业竭业、中止和整体转让时,企业劳工工资福利、企业责任的赔偿金、国家的法定债权等应优于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比如,矿山企业里矿难者家属的赔偿金是矿难者用生命“担保”换来的,理当优先受偿;国家按规定征收的税,是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不需要担保的法定优先效力;矿山企业的工资福利是工人的基本人权表现,应优先保障。除此之外,应当让矿业浮动抵押权人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五)矿业浮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以矿产品连续出售的货款分段实现抵押权,是抵押双方协议式的普通实现方式。除了协议以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申请法院实现抵押权是协议之外的强制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对矿山企业并不通用。矿山企业拍卖抵押财产后的受让人如果不是从事矿业开发的,还需获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而只有那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受让人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这就意味着受让人在不能获得许可进入时会导致受让财产的闲置和浪费。因此,这将导致法院拍卖、变卖矿业浮动抵押财产的方式受阻。根据德国的经验,可以设立整体代管制度。由抵押权人整体接管抵押财产,再由具有矿山企业资质的法人或有法定资质和有诚信的中介组织代管抵押财产,然后或是注入资金重新激活抵押人而让其继续开发,或是到市场上寻求新的合作者和受让人。这个过程中,可以实现抵押权而结束抵押关系,也可以递延抵押期而设立新的抵押关系。以原浮动抵押财产设立新的抵押关系既能保障抵押权的安全又增加了社会的经济效益,还减少了交易成本,是值得设置的抵押制度。
四、结语
一些传统的观念左右着制度的创新,致使整个矿业制度落后于其他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制约了矿业担保市场的有效建立。以矿产为主要原材料和主要担保财产设置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应当是一条很好的出路。这就必须突破传统的长期禁锢人们观念的矿业权体制,并让矿产独立于矿产资源。矿产独立,不仅是矿业浮动抵押设立的前提,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必由之路。但是,要做到这一点还存在很大的惯性阻力。因此需要理论的勇士和开拓者,需要更多的人进行创新性思维。同时也应有信心,相信通过努力一定能达到矿业制度创新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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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liminary Analysis of Floating Charge in Mining Industry
Kang Jitian
一、国外地勘企业基本模式
在西方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地勘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对稳定,这主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产业分工长期自然演进的结果。虽然有些国家由于其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地勘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有所差异,但绝大多数国家的地勘企业的组织模式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大型矿业公司属下的地质勘查部,公司的地质勘查部主要由地质技术人员组成,找矿和勘查所需要的手段和方法大多数是发包给相应的公司来完成;如果某些技术手段长期需要,公司也可以自己设置专业队伍,直接隶属矿业公司。二是独立的小型勘查公司。该类公司由少数地质人员发起,自筹资金,自己选区租地,从事初级的地质找矿工作。一旦发现很有远景的矿点或矿区,需要较多的资金继续工作时,可以与大型矿业公司合作开发,合作方式可以是入股、净收入分红,也可以是一次性转让;也可以借助资本市场融资或上市。三是专门承包地质勘查技术劳务的服务公司。这类公司的优势是专项的勘查技术手段。他们通过合同与矿业公司或勘查公司合作,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只对工程的数量、质量、工期负责,不承担找矿风险。
各类地勘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分工基础上,不同类型的地勘企业又在市场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产业分工和协作体系。以矿产勘查为例,这个系统的核心一般是少数探采一体化的大型矿山企业或企业集团,周围是一批中小型矿山企业和独立的勘查企业,是一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它们通过合资勘探、承包合同、相互持股、矿权转让等经济手段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由三个圈层组织起来的系统。各企业既保持自身活力,利用各自条件参与竞争,又相互协调配合,保持地勘工作整体正常运行。
二、国外地勘行业的管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地勘工作逐渐从找矿扩张到地质灾害调查、水环境地质调查等公益性领域,地勘工作更加面向社会需要,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大地质概念逐渐形成。绝大多数国家也因之对其地质勘查管理模式进行了的调整和改革,由此形成了公益性地勘项目和商业性地勘项目的划分,这是地勘行业分工的重要原因和标志。
一般作法是,国家设立专门的地勘机构从事公益性地勘项目,其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而商业性地勘项目则由地勘企业来完成。国家地质调查机构职能主要包括:①区域地质调查;②矿产调查与勘查;③水环境地质调查;④地质科学研究;⑤地质勘查技术方法研究;⑥地质科学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播;⑦地矿工作管理;⑧国际合作和国际(国外)项目的实施。
在公益性地勘项目的运作上,各国大都引入了市场机制,即主要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只是在具体操作上与商业性地勘项目略有不同。公益性地勘项目一般都实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地勘机构和地勘企业都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公益性地勘项目,从而形成了地勘行业内部的分工和协作体系。
对于商业性地勘,政府仅充当市场管理者、监督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政府一般通过四个方面对地勘行业进行管理:
1.以法律手段保障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有序进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探矿权行使一级管理,通过矿业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探矿权的征用制度;探矿权取得实行低准入门槛和低准入成本,主要体现在对探矿权人的勘查资质不进行严格的限制,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国家规定的低租金成本,让探矿权人既享受权利,又要履行义务;通过探矿权转让和常见的买卖选择权协议、联合风险勘查协议和证券市场等手段,实现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合理退出机制。
2.以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作为基础,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有效服务。通过地质调查获取勘查信息,研制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环境地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部分信息和技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才能取得。
3.以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调控措施,弥补商业性矿产勘查在市场中的不足。财政措施依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高风险进行补贴,补贴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是对矿产勘查的支持;税收调控措施主要通过勘查费用的资本化来完成,提高地勘行业经济实力;金融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矿业融资给予政策性支持。
4.通过规范探矿权市场,对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实施适度监管。通过商业性矿产勘查探矿权制度信用体系、商务信用体系、管理信用体系和矿政基础管理信用体系,营造诚信环境,鼓励行业自律。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让商业性矿产勘查信息更加充分、准确,完善政府的适度监管作用。
三、地勘行业的融资模式
地勘行业与矿业密切相关,从产业链角度看,地勘行业是矿业开发的上游产业。同时地勘又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许多地勘成果可以通过转让和股权投资进入矿业开发产业。地勘和矿业开发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矿业融资就成为地勘和矿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地勘和矿业企业的融资越来越依赖于矿业资本市场。
地勘和矿业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风险投资、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公开上市、贷款、公司间联合风险经营或战略联盟,此外还有项目融资与租赁融资。矿业融资方式与融资阶段矿业的融资方式,依据矿业活动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而有所不同。
1.矿产勘查阶段融资。勘查阶段融资的特点是融资风险高,资金需求量特别是早期勘查阶段相对较小,勘查成功收益回报率高,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相对较少。主要有以下几种融资方式:一是风险投资,主要针对储量尚未查明的勘查矿地和初期勘查阶段。依靠个人、基金会或企业的自有资金,针对地质专家的找矿设想,募集少量资金进行勘查,按事先约定分享权益。二是证券融资,以有一定找矿前景的矿权,经咨询公司认定其找矿价值,按风险资本上市的要求,通过证券市场融资,这是勘查阶段融资的主要方式。三是联合风险经营,即出让部分矿权,换取相应的现金,继续进行矿产勘查。四是租赁融资,大型勘查项目进行时,与专为矿业服务的租赁公司、勘查设备制造公司和经销商合作。
2.矿山开发阶段融资。矿山开发阶段融资是资金需求量最大的阶段,风险程度比勘查阶段有所降低,资金回报率有所下降,可选择的融资方式比较多,其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一是股票和债券私募,资金来源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感兴趣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适于未达到上市条件也贷不到款的初级矿业公司,不愿将全部信息公开的筹集大额资金的大公司。二是公开上市,达到相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门槛、需要大量资金的成长中的矿业公司,成熟的矿业公司,国有矿业公司的私有化均可公开上市。三是商业贷款,经有资质的咨询公司证实或查明储量可靠,满足银行可承兑的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可贷款融资。四是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国际上大型矿业开发项目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是指以项目本身的财产权益,即大型矿床的矿权价值作为借款保证责任来融资。五是出口信贷和设备租赁。矿山开发需要大量设备,可通过出口信贷和设备融资解决。六是与矿产品挂钩的货款融资,用预售产品还贷,按规定的时间、数量提供矿产品。
四、借鉴与启示
发达国家地勘企业的组织模式、行业管理模式及融资方式很值得我国地勘单位借鉴:
1.初级勘查公司具有找矿技术专长、筹资方式多样化以及运作灵活的特点,同时,由于在勘查的任何阶段都有相应的融资模式和转让矿权的渠道,因此,初级勘查公司已取代矿业公司的勘查部门成为找矿的主力。我国地勘单位(地质队)类似于西方的初级勘查公司,从产业发展角度看,我国地勘单位企业化道路应以向该种类型的公司转型为主要目标,而不能一味地建立矿业集团,因为大多数地勘单位不具备矿权优势、技术优势和资本优势。
国外大型矿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英美资源集团(AngloAmericanplc)及其子公司、合资公司是世界上采矿和自然资源领域的著名公司。它在黄金、白金、钻石、煤等领域都有重要的影响,集团在非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和澳洲都有业务操作和发展。斯塔拉塔公司(Xstrataplc)是总部设在瑞士的全球性矿业公司,产品包括铜、炼焦煤、热媒、铁铬合金、镍、钒锌等。公司经营机构和投资项目遍布世界四大洲和18个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锌和铁铬合金生产商,全球第二大煤炭出口商。智利国家铜业公司(Codelco)为智利全资国有企业,由智利政府于1976年成立,是一家集铜矿开采、冶炼和铜金属销售的世界级矿业公司,其铜矿储量和电解铜的生产量均为世界第一位,该公司2011年铜产量约为170万t。巴里克黄金公司(BarrickGoldCorporation)是一家跨国的以黄金勘查和开发为主的矿业公司,总部设在加拿大多伦多市。该公司全球金保有储量达2700多t,其黄金地质、采矿、选矿、冶炼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俄罗斯诺里尔斯克镍业公司(NorilskNickel)是全球最大的镍和白金生产集团,该公司所生产的镍占所有镍产量的20%。该公司有高管预计截至2012年底,旗下位于南非的合资企业镍年产量将达20000t,目前产量为6000t左右。法国埃赫曼集团(ErametGroup)总部设在巴黎,主要生产和销售镍、锰及其化工产品,高性能特殊钢、合金、超合金和高附加值的锻件。该公司是全球锰系化工产品最大的生产商,同时还是世界第二大高品位锰矿生产商。世界金属矿业公司十强2010财年,世界金属矿业公司十强净利润情况。
世界大型矿业公司的特点通过对国外大型矿业公司,尤其是三大铁矿石集团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之后,我们发现,这些矿业公司在多国家、多地区进行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和销售,公司的规模都比较大,盈利能力可观,持续发展能力比较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在多地区占有数量庞大、种类丰富的资源。国外大型矿业公司之所以规模大、盈利能力强、实力雄厚,本质原因是通过长期的发展,在多地区占有了数量庞大、种类丰富的资源。这些资源,如铁、石油、天然气、铜、铝等,都是重要的、大宗消费矿产。从三大铁矿石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就能看出,他们占有世界上优质的铁矿石资源,从源头上垄断和控制了铁矿石的开采供应,因此,具有雄厚的谈判实力、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进行矿产品的加工、贸易等活动,进行多元化经营。大型矿业公司不仅进行矿石开采,很多还拥有自己的冶炼厂,对矿产品进行加工。如必和必拓在氧化铝精炼和金属铝冶炼上拥有很强的实力。除此之外,三大矿业公司积极参与全球矿石贸易,在矿产品定价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动并购重组、参与资本市场。BHP矿业和BILLITON矿业公司合并而成必和必拓集团、力拓并购加拿大铝业、必和必拓与力拓联合开发澳洲铁矿,瑞士斯特拉塔公司收购加拿大鹰桥矿业,以及现在正的嘉能可并购斯特拉塔公司,这些案例都说明大型矿业公司积极参与并购重组,有效地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全球资源配置。占有或垄断矿产地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是进行矿产品开发和贸易的必要条件之一。大宗矿产品的运输主要依靠铁路、港口、海运。大型矿业公司十分重视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三大矿业公司都在自己的矿产地拥有港口或铁路的运营权,而力拓和必和必拓还曾试图说服政府不允许其他公司进入本公司铁路网络。开展全球化经营。从几大矿业公司的矿产开采分布情况可以发现,这些公司在大的、优质成矿区域都进行资源开发,如澳大利亚、南非、巴西等地,产品销售到世界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日本、美国这种本身缺少矿产资源的国家,它们通过三井物产、美国铝业公司、菲尔普斯道奇公司等世界级矿业公司,在全球市场内进行资源配置。
国内大型矿业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冶金矿山为主)
我国矿产地分布范围广泛,20多万处矿床(点)散布在全国各地。从20世纪90年代末,国内矿业公司开始蓬勃发展。如今,从事矿业开发的公司几乎遍布各个省市地区。这些矿业公司不仅分布在经济发达的省市,在经济不发达但资源丰富的地方同样具有一定的数量。在全国2204个县或县级行政区中,有2019个县或县级行政区有矿业开发活动,占全国县或县级行政区总数的9%。目前,比较优秀的矿山企业除了老牌的国有矿山,如鞍钢矿业、攀钢矿业、武钢矿业、马鞍山矿业、包钢矿业、本溪矿业、太钢矿业、梅山矿业、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鲁中矿业、海南铁矿这些黑色冶金矿山外,还有江西铜业、云南铜业、铜陵矿业、华锡集团、云锡集团等有色矿山,以及紫金矿业、西部矿业这样新兴的民营企业。国内几大矿山企业简要情况分析鞍山矿业公司是鞍钢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冶金矿山企业。探明铁矿石储量74亿t、工业储量44亿t,具备年产铁矿石4500万t、铁精矿1500万t的能力,占全国矿石产量的6%。“十二五规划”铁矿石产量将近3500万t。河北钢铁集团矿业公司是河北钢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原唐钢集团和邯钢集团所属矿山整合组建而成,是以铁矿山采选加工为主业的国有大型冶金矿山企业。现有矿石储量10.37亿t,规划铁矿山资源储量46.26亿t。现有大型全资铁矿4个、控(参)股铁矿3个、正在开发建设铁矿3个,另有白云石矿、兆丰冶炼等多个企业。“十二五规划”铁矿石产量将近3000万t。中国五矿是中国最大的冶金工业原材料集成供应商,也是中国最大的钢铁贸易企业之一。目前拥有铁矿石储量约10亿t、焦煤储量约2.5亿t,焦炭、煤炭、铁合金、耐火材料等产品的出口量和铁矿砂、废船、废钢、钢坯的进口量居全国前列,年销售钢材2000万t。
在铁矿石生产领域,中国五矿重组了邯邢矿业有限公司、鲁中矿业有限公司。邯邢矿业先后建成18座铁矿山、9座选矿厂,资源控制量已增加至6亿t以上,在安徽霍邱地区已具备千万t铁矿石生产能力。目前,邯邢矿业拥有铁矿山10座、选矿厂9座,已建成年产铁矿石1000万t、铁精矿500万t的生产能力。鲁中矿业的铁矿资源总储量亿t,品位在45.5%以上,铁矿石生产能力400万t/a。中国五矿收购世界第二大锌公司———澳大利亚OZMinerals公司旗下多个矿产项目,基本上涵盖了OZMinerals公司所有的铅锌矿。拥有锌1820万t、铅260万t。中国有色矿业集团在境外拥有多个已建成、在建和开发的有色矿山,拥有境外有色金属资源量1000万t,铝土矿资源量逾3亿t。在国内,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拥有铜、锌等有色金属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钽、铌、铍等稀有金属研发、加工科研生产基地。中钢集团是我国最早走出去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目前,中钢集团拥有15个矿山企业,遍布国内4个省区及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印尼、南非、津巴布韦、喀麦隆等国家。占有铁、铬、锰、镍、铀、钼、钒、萤石8个品种,控制资源量达30多亿t,其中在海外拥有铁矿石储量20多亿t,铬矿石储量2亿多t。同时,铬矿石在当地进行深加工,并销往世界各地。经过20多年的经营,尤其是近5年来的快速发展,国内矿石产能已达1000多万t,海外矿石产能已达2000多万t。资源开发作为中钢的三大主业之首,将来定将会有更长足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较好,工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量大,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矿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内矿山企业投资建设了一批矿山,其中正在投资和即将建设的矿山生产规模达9000万t以上。#p#分页标题#e#
国内矿业公司的特点综合分析国内矿业公司的情况,它们显现出以下特点:国内矿山企业近年来成长快。有些老牌的矿山企业,如鞍钢矿业,尽管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开采,但是由于受中国整体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整个采矿行业真正开始市场化运作和蓬勃发展是在近三十年改革开发以后。企业的数量、规模、盈利能力得到了跨越式的提升。某些矿业公司经营的品种单一。有些传统的黑色冶金矿山拥有国内质量比较好、数量可观的铁矿资源,但其没有进行其他矿种的开发,矿产品结构单一。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相对比较弱。有些大型的矿山企业在国外没有矿山,或者在一些政治、经济局面不够稳定的地区进行矿山开采。在全球进行资源配置能力还有待提高。国内矿山企业市场集中度不够,缺少大型矿业集团。目前,我国经营各种矿种的矿山企业遍布各省市,在资源整装勘查、联合开采上缺乏有利条件,因此较难产生规模效应。所以,国内矿山企业需要进行兼并重组,以取得大型跨国矿业集团的优势。
国内外矿业公司的发展优劣势分析
国内外矿山企业发展积累程度不同。国外大型矿山企业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而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也不过三十年。因此,国外跨国大型矿山基础厚实、规模庞大、经验丰富、运营资金充足,而国内矿山企业与国外大型矿业公司还存在一定差距。国外大型矿山企业经验丰富。我国的矿山企业想要取得更大发展,应充分借鉴和利用国外大型矿山企业的经验,将他们的企业运作模式、企业价值标准、先进管理手段和方法等与国内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起来。我国矿山企业发展具备一定的有利条件。目前,我国矿业领域已经进行了一定的优化,关闭了一些规模小、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型矿山,对矿产资源开始整装勘查和联合开采。此外,我国是个矿产品消费大国,接下来的城市化进程都需要大量的矿产资源,因此,我国拥有广阔的市场。另外,钨、锡、锑、钼、稀土、萤石等我国传统的优势矿产资源依然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为国内矿山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国内大型矿业公司的发展方向
通过大量获取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行业内的数据分析,2010年全球铁矿石消费量为18.2亿t,2011年约为19亿t,2012年将进一步增至19.9亿t;2011年,中国铁矿石产量已经达到13亿t,但外依存度仍超过60%;2011年全球粗钢产量约为15亿t,中国粗钢产量突破6.8亿t。因此,从行业情况判断,市场仍然在相对活跃的状态。资源性企业应当顺应行业的情况,提高自身的资源获取能力、扩大资源的拥有数量和质量,更好的适应市场发展环境。大量获得优质的矿产资源,积极投身全球范围的矿产资源配置,其途径应当多样化。在申请取得、投标取得、受让取得这些传统资源获取方式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参股、控股、并购、收购等方式获取资源。同时,在现有矿区的基础上,进行深部探矿、找矿,提高和扩大可采储量。对周边的矿区和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将分散的矿区按照成矿体系科学地结合成统一的大矿区,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此外,加大基础勘察力度,利用风险勘查基金,重视绿地项目,寻找新的大型重要资源。
多品种发展,多元化经营,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多元化经营,就是企业尽量增大产品大类和品种,跨行业生产经营多种多样的产品或业务,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市场范围,充分发挥企业特长,充分利用企业的各种资源,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资源型企业想要做大做强,开展多元化经营是其重要途径。如冶金金属矿山除了传统的铁和锰之外,可以开发钼、钒、钛、焦炭、镍、稀土等矿产。同时也可以开展货运、贸易、工程设计、装备制造。从单一的生产某种矿产品拓展到生产多种矿产品、从单一的矿产品采掘拓展到矿产品深加工、从单一的生产业务拓展到物流与销售、综合配套服务等等,这都是资源型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的有效措施。在多元化经营这方面,国内的矿业公司与国外矿业公司有着明显差距。国内的大型矿山通常品种比较单一,似乎是“非冶金即有色”这样的格局,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机构设置以及企业长期行政化运作有一定关联,因此,国内大型矿业公司要突破自身行业的圈子,步伐要更大,不仅仅在企业自身传统的优势资源上加大开采力度,同时积极拓展其他矿种的开发力度。不仅仅在采掘上发挥优势、拓展深化,同时也应该进行冶炼、制造、物流、销售等。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石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学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石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图册。
四、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各行业协会可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本行业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
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行业协会推荐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行业协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关键词】勘查资本市场 矿产资源 勘查投资
一、引言
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有90%的能量和70%的原材料来源矿产资源。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对矿产资源消耗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近十年来主要矿产消耗增速高于GDP增长水平,由此而产生的资源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国内主要矿产探明储量对经济增长所需资源的保障程度不断降低,对外依存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受国际政治经济的影响,利用国外资源风险加大、成本持续增加。但是,我国矿产资源潜力巨大,资源探明储量只占矿产资源潜力的1/3。因此,缓解我国资源供需矛盾问题,需立足于国内,找到和发现新的资源,增加储量,增加资源供给,增强保障能力,必须增加对国内矿产勘查投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向公共支出的深化,依靠财政预算支出来加大勘查投资力度既不现实,也不符合矿产勘查的特点(参见图1)。矿产勘查投资具有风险高、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其特点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来融资。
二、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在生产要素的流动中,资本的流动居于主导地位,资本流向哪里,其他生产要素就会随之向哪里集聚。资源市场化配置,很大程度上是由掌握资本或资金权利的投资主体决定,资本的流动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1、资本市场矿产勘查资金是主要来源渠道。在矿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矿业资本市场是整个矿业运行基本的、重要的纽带。矿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一个成功的矿业项目往往需要数亿至数十亿美元的投资,跨国公司在短期很难拿出这笔资金,也必须要到资本市场上去融资。矿业资本市场不仅是分散矿业风险、建立多元的市场化风险配置机制最重要的制度措施,它为矿业企业创造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同时,也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市场化的平台,还为矿业企业的国际化即跨国矿业(集团)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恰当的资本扩展机制。
2、通过资本市场并购是增加资源储备的重要模式。近年来,资本市场不但是矿业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而且还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投资矿业。矿业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交易,出现了巨头之间的并购重组,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矿业市场的控制权也进一步落入少数巨头手中,跨国矿业巨头控制着全球矿业市场(参见图2、图3)。如今许多企业的资源储备,已从过去主要依靠增加投资进行资源的勘查、开发、储存等储备模式,转化为通过资本市场收购、重组等方式来扩大生产的储备模式。我国矿业企业要想做强、做大,较快捷的方式就是直接进入矿业资本市场,通过外部扩张迅速实现资本规模的扩大和资源储备的增加。
三、发展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市条款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只适应于大中型矿山开采企业,在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没有一家是专门从事资源勘查的企业。创业板上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条件对主要从事矿产风险勘查企业来讲,其门槛相对较高(参见表1)。勘查企业要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这就需要建立和发展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创建矿产风险勘查板块。建立和发展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不仅仅是解决了勘查资金问题,还可以推动地勘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投资作业一体化进程,使资金和技术得到有效组合,优化资源配置。虽然矿产勘查投资风险大,但其投资回报也高,以风险投资总额回报比较,找到一定规模的经济矿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也为我国投资者增加了一个投资渠道,同时也有利于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和增加投资收入。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是筹集勘查资金、分散勘查风险的必然要求。矿产风险勘查特点决定其负债融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方式难以发挥作用,必须依靠股权融资。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深入,新增资源的勘查成本不断提高、风险加大,分散风险和大规模筹集资金必须依靠资本市场的有效支持,这需要一个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不但有主板市场,还应建立矿产风险勘查板块。
2、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是促进勘查主体发展的客观需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主体是矿山企业和地堪单位,虽然目前我国已有主板市场与中小企业板市场,但中小企业板基本上延续了主板市场的规则,上市的门槛还是很高;另一方面,矿业资本市场中没有勘查投资板块。因此,矿产风险勘查投资缺乏退出通道,造成矿产风险勘查投资的缺失,这样将阻碍矿产勘查企业进一步的发展,这也不利于我国资源勘查业的发展。
3、建立和发展勘查资本市场,完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利于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提高资源保证程度。这不但是全面振兴矿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发展主要经验与借鉴
国外发展实践经验表明,资本市场对矿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矿业发展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重要促进作用。澳大利亚的金融业就是与矿业的联姻才得以发展,加拿大在1890年为促进早期的资源勘探者提供开发资金而专门成立了矿业交易所,多伦多股票交易所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与之合并而成。从国外矿业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来看,有以下几点经验与借鉴。
第一,资本市场是矿产勘查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世界上的矿产勘查资金主要来自股市,其次来自银行。在加拿大,从事矿产风险勘查企业占风险市场上市企业的三分之一,加拿大国内有三分之二的矿产勘查公司在上市融资。
第二,勘查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体系。不但有主板市场,更需要风险资本市场,风险市场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上市条款宽松。如多伦多股票交易所分为主办市场和风险市场,风险市场上市条件特别宽松。如对单纯依靠技术勘探的公司无净资产要求。
第三,成熟的资本市场不是一蹴而就,是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制度而发展起来的。如加拿大的国家法规――NI43-101就是在一系列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
第四,政府、专业性组织、证券交易所等通力合作。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矿业政策以保证矿业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和社会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和融资制定细致的条款,拥有众多专门知识(如独立地质分析师)组成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资源公司(勘查企业)上市等提供大量而细致的服务,由银行、证券管理委员会、采矿协会、金融分析委员会、其他协会组成的团体起草和制定各种管理标准。
五、结论与建议
建立和发展我国勘查资本市场,完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需要政府、企业、中介的大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
第一,政府管理部门将建立和发展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纳入正式日程,确立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发展目标、步骤以及相关制度改革与政策研究调整。改变政府行为方式,建立起开放、高效、稳定的矿业投资环境。
第二,证券、银行、科研机构等有效合作,研究我国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建立与发展方案,制定适合矿产风险勘查行业特性的融资条款,矿产勘查投资融资方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