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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公益活动8篇

时间:2023-11-06 10:07:0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企业的公益活动,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企业的公益活动

篇1

专利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为准确反映我国企业运用专利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情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及有效专利的行政记录和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度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组织课题组对我国工业企业的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状况开展了专项研究。该研究课题从2008年开始进行,延续至今,每年研究角度有所调整。

大中型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总体情况

据初步统计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共有大中型工业企业45536家。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内资企业29949家,港澳台商投资企业7191家,外商投资企业8395家,内资企业中属国有企业的有3131家。分地区看,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企业数列前四位。

201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有R&D(研究与开发)活动的12889家,占28.3%。,共有R&D人员175.9万人,R&D经费支出4015.4亿元,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为0.93%,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4420.7亿元,新产品销售收入72863.9亿元。

2.有专利活动企业基本情况

(1)有22.5%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申请专利

201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当年申请了专利的企业有10228家,比上年增加1971家;有专利申请企业所占比重为22.5%,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5个行业共有5326家,占有专利申请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52.1%,而5行业本身企业数只占大中型工业企业的32.2%。有专利申请的企业所占比重超过40%的有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

分地区看,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5省市有专利申请的企业数最多,共有6049家,占有专利申请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总数的59.1%。有专利申请的企业所占比重最高的地区是北京、上海、浙江和安徽,分别为404%、35.9%、31.1%和31.1%;比重最低的地区是0%、青海59%、内蒙古7.3%和山西8%。

(2)有21.9%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获得专利授权

201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当年获得了专利授权的有9967家,比上年增加3125家;有专利授权企业所占比重为21.9%,比上年提高5.1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5个行业共有5407家,占有专利授权大中型工业企业的54.2%,集中度比有专利申请企业还略高。有专利授权的企业所占比重高于40%的有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分地区看,有专利授权企业最多的仍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5省市,共有6035家,占全国比重达60.5%。有专利授权企业所占比重最高的是北京、上海和浙江,分别为38.3%、354%和31.5%;比重最低的是青海4.9%、内蒙古62%、7.1%和山西9.2%。

(3)有29.3%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拥有有效专利

201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拥有有效专利的有13353家,比上年增加3447家;拥有有效专利企业所占比重为29.3%,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4个行业共有5752家,占拥有有效专利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43.1%。拥有有效专利企业所占比重超过50%的行业是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

分地区看,拥有有效专利企业数最多的地区仍然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和上海,5省市共计7957家,占全国的59.6%。拥有有效专利企业所占比重最高的是北京、上海、浙江,分别为50.1%、46.8%和40.2%;比重最低的是内蒙10.6%、青海11.8%和山西13.1%。

大中型工业企业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有效专利情况

1.专利申请情况

2010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共申请专利16121l件,比上年增长31.6%,占当年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14.5%,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其中发明专利50918件,占31.6%,比上年降低2.6个百分点,比当年国内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高5.2个百分点。按单个企业计算,201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专利申请量为3.54件,平均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12件,分别比上年增加0.54件和OD9件;在有专利申请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平均专利申请量15.76件,平均发明专利申请量4.98件,分别比上年增加0.92件和减少0.1件。

分行业看,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中高技术行业的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数均名列前茅。在专利数较多的行业中,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较高的行业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分地区看,当年专利申请最多的依次为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发明专利申请最多的依次为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北京,其合计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63.1%和684%。从发明专利申请占全部专利申请的比重来看,广东、海南、北京、内蒙和甘肃分列前五位,青海、浙江和湖南则名列最后。在几个专利大省中,与前两年情况类似,广东和北京专利申请的质量较高,而江苏、山东和浙江的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均不及全国平均水平。

2.专利授权情况

2010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共获得专利授权121973件,比上年增长54.1%,占当年国内专利授权总量的16.5%,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发明专利17955件,占14.7%,比上年降低3.3个百分点,比当年国内专利授权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高3.9个百分点。按单个企业计算,201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

专利授权量为2.68件,平均发明专利授权量为0.39件,分别比上年增加0.74件和0.04件;在获得专利权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平均专利授权量12.24件,平均发明专利授权量1.80件,分别比上年增加0.67件和减少0.29件。分行业和分地区的情况与专利申请情况类似。

3.有效专利情况

2010年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共拥有有效专利330238件,比上年增长53.5%,占当年国内有效专利总量的18.1%,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其中发明专利54425件,占16.5%,比上年降低1.2个百分点,比当年国内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高2.4个百分点。按单个企业计算,201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有效专利数为7.25件,平均有效发明专利数为1.20件,分别比上年增加1.97件和0.26件;在拥有有效专利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平均拥有有效专利24.73件,有效发明专利4.08件,分别比上年增加3.01件和0.23件。

分行业看,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情况相似的是,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仍是拥有有效专利最多的3个行业;有所不同的是,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的发明专利所占比重最高,超过了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分地区看,发明专利所占比重最高的依次是、广东、甘肃、天津和北京,最低的则依次为重庆、福建、安徽、新疆和吉林。

就专利数而言,总体来说,201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有效专利数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特别是专利授权和有效专利数增幅都超过50%,这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工业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与专利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密切相关。同时,发明专利所占的比重却有所下降,在申请、授权、有效专利上都有体现,可能是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现象。分行业和分地区看,情况大体与往年相似,中高技术行业依然优势明显,广东的专利强省地位仍难以撼动,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继续扮演专利大省角色,北京、甘肃、天津、内蒙各有亮点,而上年较有特色的湖南、贵州当年表现则较为平淡。

有专利申请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1.概况

2010年,全国有专利申请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8638.9亿元,占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的38.9%,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48406.2亿元,占66.4%,提高2.2个百分点;实现新产品出口额10387.8亿元,占70.3%,提高达10.8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13901.9亿元,占40.7%,提高3.4个百分点;实现工业总产值158363.7亿元,占38%,提高2.3个百分点。可见,有专利申请的企业以占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到1/4的单位数和不到2/5的产值,贡献了2/3左右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和超过7成的新产品出口额。

按单个企业计算,平均每个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4879.7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47327.2万元、新产品出口额10156.2万元、利润总额13592万元、工业总产值154833.5万元,分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值的1.7倍、3倍、3.1倍、1.8倍和1.7倍,5个指标的绝对量分别比上年增加11.2%、4.9%、32%、36.4%和7.5%。可见,在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逐渐消退后,有专利申请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特别是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新产品出口指标和代表实际利益追求的利润指标回升反弹趋势明显。

2.有专利申请和无专利申请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比较

2010年35308家无专利申请的企业,其单位数占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的77.5%,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64552.1亿元,占61.1%;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24457.7亿元,占33.6%;新产品出口额4385.8亿元,占29.7%;利润总额20280.3亿元,占59.3%;工业总产值258059.3亿元,占62%。

按单个企业计算,平均每个无专利申请的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4927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6927万元、新产品出口额1242万元、利润总额5744万元、工业总产值73088万元。与有专利申请企业比,平均每个有专利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出口额、利润总额和工业总产值分别是无专利申请企业的2.2倍、6.8倍、8.2倍、2.4倍和2.1倍。可见,进行了专利申请的企业在经济效益主要指标的比较上具有一定优势,特别是在新产品指标上优势十分明显。

产值利润率是指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与总产值之比,表明的是单位产值获得的利润,反映产值与利润的关系,是反映企业是否增产增收的主要指标。2010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有专利申请企业平均产值利润率为8.8%,无专利申请企业平均产值利润率为7.9%,也表明开展专利申请对企业增产增收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3.不同控股类型的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2010年,从国有、集体、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其他6类控股类型的有专利申请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来看,仍是国有控股企业效益最高,平均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工业总产值分别为421575.5万元、109997.2万元、32724万元和375749.9万元,都在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综合分析另几种控股类型企业,集体控股、其他控股和外商控股企业上述4指标也超过或接均水平,新产品出口额更是都远高出平均水平,而港澳台商控股和私人控股企业则效益较低,特别是私人控股企业效益仅为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

从产值利润率进一步分析,集体控股企业产值利润率达11.6%,港澳台商控股企业9_3%,私人控股企业8.9%,国有控股企业8.7%,其他控股企业8.3%,外商控股企业最低,为7.9%。与上年相比,除其他控股企业降低0.5个百分点外,国有、集体、私人、港澳台商、外商控股企业分别提高了2.4、1.4、1.7、1.8和1.7个百分点,可见整体增收效果有明显好转。从排名上看,集体控股企业最高不变,国有控股企业排位上升,其他控股企业排位下降。

4.部分行业申请专利的工业企业经济效益

我们还是观察从工业行业中选取的10个重点行业大类。这10个行业的企业数之和占到全部有专利申请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66.8%,主营业务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出口额、利润总额、工业总产值合计分别占64.3%、84.8%、89.9%、57.3%和65.4%。

按单个企业平均计算,情况和往年相比无甚变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工业总产值均是一枝独秀,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也较为突出,其中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

新产品出口额排在第一。

5.各地区有专利申请的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对于2010年有专利申请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前三位的地区排序是:广东、山东、江苏;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排序是:广东、上海、山东;新产品出口额的排序是:广东、江苏、浙江;利润总额的排序是:广东、江苏、山东;工业总产值的排序是:广东、江苏、山东。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主要经济大省仍优势明显。

从平均每个企业来看,主营业务收入前三位的地区排序是:黑龙江、吉林、山西;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排序是:吉林、天津、上海;新产品出口额的排序是:广东、天津、上海;利润总额的排序是:黑龙江、新疆、天津;工业总产值的排序是:吉林、黑龙江、山西。与前两年相比,由于小型企业较多拉下平均水平导致东部地区排名不佳的状况依然;略有不同的是,除黑龙江、吉林、山西等中部地区和天津、上海等直辖市继续排名前列外,甘肃、青海、内蒙古等西部地区省份表现不如往年抢眼,而广东不仅在总量上5个指标均列首位,平均水平上新产品出口额也排到第一。

有专利授权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1.概况

2010年,全国有专利授权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3890.9亿元,占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的37.8%;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46591.4亿元,占63.9%;实现新产品出口额8606.9亿元,占58.3%;实现利润总额13193.3亿元,占38.6%;实现工业总产值154825.1亿元,占37.2%。按单个企业计算,平均每个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4433.5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46745.6万元、新产品出口额8635.4万元、利润总额1 3236.9万元、工业总产值155337.7万元。与有专利申请企业相比,主营业务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工业总产值均较为相近,新产品出口额则要少一些。这表明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影响的主要是争取获得专利的行为,至于最终能否实际获得专利,并没有额外的更突出的作用,尤其对于新产品出口而言,单纯的获得专利权反而不如进行专利申请得到的收入多。

2.有专利授权和无专利授权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比较

2010年35569家无专利授权的企业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69300.1亿元、新产品销售收入26272.5亿元、新产品出口额6166.8亿元、利润总额20989亿元、工业总产值261597.9亿元。按单个企业计算,平均每个无专利授权的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5712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7386万元、新产品出口额1734万元、利润总额5901万元、工业总产值73547万元。两相比较,平均每个有专利授权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出口额、利润总额和工业总产值分别是无专利授权企业的2.2倍、6.3倍、5倍、2.2倍和2.1倍。从产值利润率看,有专利授权企业为8.5%,也高于无专利授权企业的8%。

可见,从专利授权看,获得了专利权的企业同样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但从程度上看,有专利授权企业的优势不如有专利申请企业的大,特别是代表市场创新的新产品指标、代表效益追求的利润指标和代表增产增收的产值利润率,有、无专利授权企业的差距均不如有、无专利申请企业的差距大,这也许进一步印证了更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是创造专利的过程而不是收获专利的结果。

3.各地区有专利授权的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对于2010年有专利授权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前三位的地区排序是:广东、江苏、山东;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排序是:广东、江苏、山东;新产品出口额的排序是:广东、江苏、上海;利润总额的排序是:江苏、广东、山东;工业总产值的排序是:广东、江苏、山东。主要经济大省仍优势明显。

从平均每个企业来看,主营业务收入前三位的地区排序是:吉林、甘肃、黑龙江;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排序是:吉林、广西、上海;新产品出口额的排序是:天津、广东、上海;利润总额的排序是:黑龙江、吉林、新疆;工业总产值的排序是:吉林、黑龙江、甘肃。同样,中西部地区排名靠前,东部地区排名不佳。与专利申请情况略有不同,甘肃、广西的名次更靠前一些,山西、天津则相对靠后,不过天津的新产品出口额排在了第一。

几点结论

1.专利行为对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促进作用明显

由上文可见,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企业的平均经济效益明显好于企业平均水平,更好于没有专利活动的企业,充分表明专利对于企业效益提升的积极影响。不论是对前两年分析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还是2010年范围较小、作用更突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这一基本结论都没有发生变化。这表明作为创新行为的重要体现方式和研发活动的主要成果之一,专利不仅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具有战略上的长远意义,也对当前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现实意义。

2.企业专利意识提升明显

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逐渐深入,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重视运用专利制度来保护自身利益,这从不断攀升的专利数目即可见一斑。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作为企业代表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但有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有效专利的企业数目大幅增加,在所有企业中的比重迅速上升,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有效专利的数量也大幅提高,且增速高于全国专利增长的平均水平。

另一方面看,代表了较高层次水平的发明专利相对而言略显不足。对于大中型工业企业,无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还是有效专利,2010年发明专利所占比重都比上年降低了,而且发明专利的增长幅度比上年有所回落。如果说发明专利授权25.8%的增幅低于上年53.5%的大幅增长存在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因素外,发明专利申请21.4%的增幅也比上年的22.3%略有减少,在专利数量普遍有30%以上增幅的大背景下就有其他原因了,也许是企业对于较高层次的研发行为重视不足,这可能是值得引起注意的。不过从横向来看,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还是比全国专利平均水平要高,申请、授权和有效专利均如此,这也表明发明专利的比重问题是一个普遍现象。

3.有专利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回升向好趋势明显

在上年的分析中我们曾提到,金融危机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了一定影响,尤其是新产品出口指标明显下滑,另外单个企业的平均经济效益状况也比前年有所下降。在今年的数据中我们可喜地看到,在有专利申请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中,5个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无论是总量、按单个企业的平均量还是产值利润率都比上年显著提高,特别是新产品指标增长尤为明显。这让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轮金融危机对企业经济效益和专利产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正逐渐消退,企业发展形势回升向好并将逐步走上正轨。

4.专利的行业和地区分布特点基本维持原有格局

原有格局即:在行业分布上向中高技术行业集中度高,尤以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为代表;在地区分布上以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为代表的沿海发达地区省份专利大省地位稳固,但除广东既大且强外,其他几地在质量上均有不足,北京、甘肃、天津、内蒙则在专利水平上较为突出。略有不同的是,上年较有特色的湖南、贵州当年表现较为平淡。

对于有专利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言,地区分布中的原有状况即从平均水平看东部发达地区排名不佳的状况依然,略有不同的是,一些西部地区省份排名不如往年,而广东在新产品出口额平均量上有突破。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事业快速发展,工业企业专利活动达到了一定规模,为企业发展注入了积极动力,对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应清醒地看到,我们的专利活动在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我们仍然缺少核心技术与叫得响的国际知名品牌,缺乏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在国际分工中生产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装配工厂角色仍没有本质改变。在运用专利制度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我们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一是强化面向专利成果的政策导向,引导企业以发明专利为创新目标。第一,完善监测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在财政支持、融资手段、人才引进、税收政策等方面鼓励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创新活动;第二,对于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建立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坚持以专利成果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促进专利质量提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是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支柱企业,发挥重点领域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引领更多企业发展壮大,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特点实现协调均衡发展。

篇2

全县创业服务业年活动动员大会召开后,我局高度重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积极有序落实全县动员会议精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

1月25日,召开了全局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县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和省、市、县领导的讲话精神。动员会上,局长__作了动员讲话及工作部署,要求创业服务年活动要以机关效能年活动成果为基础,紧密结合中小企业局工作实际和特点,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切实把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认真学习。

根据县委、县政府创业服务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了全省和全县机关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支持全民创业、能人创业方面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民营经济(来源:文秘站 )和成长性企业培育发展以及《__县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并就我局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

三、制定了实施方案。

结合中小企业局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__县中小企业局局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崇中小企字20__3号),明确了创业服务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主体、服务对象、总体要求、活动范围和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四、强化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强创业服务年活动的领导,切实把创业服务年活动抓紧、抓好、抓实,我局成立了以局长胡炜为组长、副局长何祥勇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创业服务年活动日常工作。

五、依据《方案》,开展活动。

动员大会后,按照《中小企业局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现已转入学习阶段。局机关各股室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全局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并结合股室业务实际和活动内容开展了讨论。讨论中,大家踊跃发言,纷纷表示以实际行动积极投入到创业服务年活动中,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制作创业服务年活动宣传牌一块。把创业服务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活动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宣传好。

篇3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1、科技创新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各级职能部门没有合理确定职责范围。在科技创新经费投入、体制机制建设、对企业创新的帮扶措施等基本上缺乏统一步调,造成工作推进缺乏有机合力,存在资源浪费现象。二是各类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竞争机制,造成各县区之间产业结构雷同,基础设施衔接性较差。

2、企业技术创新经费投入不足。近几年来,**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总量虽然呈增长趋势,但仍处于较低水平。2008年,全市r&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仅为0.17%,比全国平均水平1.34%低1.17%,与新型工业化的高速发展相差甚远。低水平的r&d投入,导致多数工业企业无力进行核心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战略研究,技术创新活动普遍维持在对一些低端技术的研发上,企业技术创新经费投入不足,将制约企业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篇4

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一)凡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期在三年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要推行“两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或固定资产增值),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承包期在三年以下或尚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为推行“两包一挂”创造条件。

(二)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来确定。具体形式允许多种多样。已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或上交递增比例和实现利税承包目标的企业,可与实现利税挂钩;上缴利税能够基本稳定增长的企业,可与上缴利税挂钩;对生产市场紧缺产品或产品能够大量出口,以及品种单一(或可按标准产品折算产量),并有严格、系统的质量检验和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与实物量挂钩;对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与实际工作量挂钩;以出口创汇为主的企业,可与创汇额和利税指标双挂钩;建筑企业可继续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商业服务业可与销售额(或营业额)和利税指标双挂钩。其他挂钩形式,各地可继续在少数企业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但不论采用什么形式,都要确保承包基数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同时,还要对企业实行复合指标考核,如在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换汇成本等方面,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考核要求,其中的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提取工资增长基金;质量下降的,必须按比例扣减工资增长基金。对商业企业和物资企业,还要考核服务质量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减去不合理的因素,加上合理增资因素进行核定。在国家未作新的规定前,核人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新增效益工资进入成本,企业留利部分,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企业工资总额核定后,除新建扩建项目和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外,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定员以内减人不减或少减工资总额的办法。

(四)核定挂钩企业工资浮动比例,要以人均利税、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考察,使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一般来说,企业的经济效益每增长百分之一时,其工资总额增长的浮动比例,应核定在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零点七之间;对被批准授予“省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其浮动比例可适当升高,但不得突破百分之一。

企业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总额也要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五)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新增工资,可按环比计算,也可按定比计算。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纵向、横向比较后确定。

(六)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后,企业对新增工资的使用要统筹安排,并注意留有余地,以丰补欠。年度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年使用。

(七)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实行分级管理以后,各地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工资,不得突破省下达的指标。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工资分级管理的办法,报同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经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由省劳动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经委审批,实行行业总挂以后由省主管部门自行审批。

二、关于经营者收入

(八)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经营者的收入应高于生产者的收入,并与其任期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企业经营者凡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含固定资产增值任务,下同),在职工工资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其收入可以逐年达到相当于全厂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和奖金的二至四倍。完不成承包任务时,应扣减经营者的收入,直至保留基本工资的一半。对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罚。

(九)为了确保经营者收入的资金来源,可以建立经营者收入分配基金。实行“两包一挂”的企业,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挂钩基数时,可将经营者年工资收入从工资总额基数中划出单列,作为基数,然后随承包合同的完成情况和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情况,按一定的比例上下浮动。在核发经营者收入时,要扣留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专户存储,由银行计息。

(十)企业经营者如选择合作者共同负责经营,对合作者也应有奖有罚。在核定经营者收入分配基金时,可将合作者的原工资收入从工资总额基数中划出,并入经营者收入分配基金。合作者收入的分配,由经营者根据其合作情况和贡献大小,在不超过经营者所增加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内安排确定。兑现时,应扣除已经发给合作者的全年收入;完不成承包任务时,合作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三、关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十一)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后,允许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新增工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选用合适的工资分配形式。可以在层层落实承包指标时,采用同车间、部门职工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岗位或工种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不适于实行计件的,可以实行定额工资制。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之后,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要拉开差距,真正实行多劳多得,其超额工资可以在新增工资中列支。

(十二)仍在实行等级工资制和统一的工资标准的企业,在保证工资总额中活的部分占一定比重的情况下,有权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实行工资标准浮动。凡经济效益较好而原工资标准又确实偏低的,可以上浮,经济效益不好的可以下浮。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自建工资制度,将原有的等级工资作为档案工资。

2、安排职工工资升级或浮动升级,升级面的大小可自行决定。已经实行浮动升级的原挂钩试点企业,对浮动升级时间达两年以上的职工,经考核合格,可以批准转为固定工资级别。

篇5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为贯彻落实省X次党代会提出的优化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全市政法机关中开展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服务非公企业活动,努力为非公企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刚才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同志就如何做好服务非公企业做了表态发言,并结合本单位职能开展好此项工作提出的做法、措施很全面很具体。作为政法机关为非公企业提供优良服务是我们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在加强政策引导、创造良好环境的同时,十分注重加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强化各类服务,为非公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下面就如何开展这项工作,我谈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理解做好服务非公企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省X次党代会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支撑振兴发展的重要力量,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制经济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决制止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行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激发经济活力、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年来,仅我市经济开发区就入驻企业X户,投产X户。市属规上工业企业由X户发展到X户,工业增加值实现X亿元。上海电气产能持续扩大,累计实现产值X亿元;完达山宜品乳业的良性发展,带动全市乳品产业发展壮大,财政贡献率逐年提高;象屿金谷、宏维农业物产等项目建成投入运营,粮食仓储能力达到X万吨,形成我省北部区域粮食物流集散中心。非公企业已成为我市数量最多比例最大的企业群体,它的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我市非公企业在自身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自觉肩负起社会责任,在扩大就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象屿金谷农产有限公司安排X人就业,每年出资X万元用于帮助困难群众,对X市经济贡献显著,仅第一季度就为X市创造利税X千万元。宏维农业物产有限公司安排X多人就业,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X人,资助X个贫困大学生X万元学费,资助妇联X万元用于“春蕾助学金秋圆梦”活动。

非公企业作为我市经济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经济下行形势严峻,不少企业遇到了借贷融资、投资担保、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陷入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保障和促进非公企业发展,转变执法司法理念,妥善解决企业投资经营纠纷,是政法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重要举措。我们政法机关要切实加大对非公企业的服务力度,坚持服务为主,打击为辅,坚决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奋力走出X振兴新路子创造优质的法治环境。

二、抓住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非公企业

一是要树立主动服务理念。政法干警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四个转变”即破除大局发展与己无关的自我封闭、本位主义思想,向更加关注大局转变;破除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等案上门、被动服务的思想观念,向跟进服务保障转变;破除重打击、轻保护,打击是本职、保护是越位的思想,向注重依法保护转变;破除政法机关单纯维稳、担当“救火队”应急角色的理念,向主动创造环境转变。

二是要注重服务内容。要按照方案要求,从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涉企案件处理、整治治安秩序和充分运用多元调解机制五个方面加强服务内容落实。把强化平等保护作为政法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抓手,严格把握“错”与“罪”的界限,对企业人员的轻微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可以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建立以“宽容、免责、教育、惩治”为主要内容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查办涉企职务犯罪案件案前经济风险评估、案中保障正常生产、案后社会效果评价机制,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用政法工作“硬措施”营造企业发展法治“软环境”,进一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是要强化服务措施。全市政法机关把推动企业发展作为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主要任务,努力推动各项服务举措落到实处。要集中开展与企业结对帮扶活动,政法机关班子成员每人分包X-X家企业,每名正式干警联系一家企业,做到一个企业背后有一家政法单位保护,有一名政法领导包扶,有一名政法干警具体联系指导,并认真落实每月进企办公机制、解决一批实际问题。要开展“平安企业”创建,推进企业健全企业内保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内保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指导企业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防应急演练、消防应急演习,提高企业自身安防水平;要帮助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企业业主、职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推行建设性执法司法,建立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确保执法司法活动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大保护企业依法经营的力度,规范涉企案件办理登记制度,谨慎办理涉企案件;依法有效调节经济关系,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为企业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转变作风,确保服务非公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从组织保障上抓服务落实。政法各部门要把服务非企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拓展和延伸,作为继政法机关“提树转促”活动的又一次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从组织上高度重视,活动上精心组织,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特点,因地制宜,制定相应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确保将服务企业工作抓细抓实,全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是从舆论宣传上抓服务落实。政法各机关要安排专人收集整理联企驻勤工作相关材料,要加强与相关媒体的联系,及时宣传涌现出的优秀干警、先进事迹、典型案例。政法机关要把服务非公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宣传出去,树立X政法形象,吸引更多外地企业来X投资兴业。

篇6

1.在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到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3.对于在中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公式:

4.对于在中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税负所称“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外籍个人征收管理,一直是涉外税收的难点和重点,涉外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问题的一些规定时常混淆,在掌握运用上思路很难理清。

容易混淆的问题1:外籍人员居住天数与纳税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内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小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用表格概括上面一段话:

(注“∨代表属于征税范围,要征税;×代表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税。)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是随着居住天数的增加,呈阶梯状排列。

容易混淆的问题2: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容易混淆的问题3:对境外支付的工资免税时是否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的问题。

按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中对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无论是境内企业支付还是境外企业支付在计算工资薪金收入时都是应税收入,即使对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免税,也要将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计税,只不过在计税时通过调整境内、外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来调整应纳税额。

容易混淆的问题4: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与一般人员的纳税义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比照一般人员确定纳税义务。概括说,高层管理人员与一般人员的唯一区别是:对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在境内履行职务,还是在境外履行职务,必须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般人员必须在工作境内有实际工作天数,才能对其境内所得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比一般人员的纳税义务要大。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时,须按规定对其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计税即可。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时,须按规定对其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还规定对其在境外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可以参照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来计税。但若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少于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少于183天时,计税存在一定问题。

例1.某外国人甲2006年被委派担任我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市场部经理。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10000元,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母公司每月另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0元。本年度甲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实际工作45天(即2006年6月1日~2006年7月15日),在境外工作320天。则甲2006年度6月1日~7月15日在我国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为多少。(假定7月16日离境)分析:甲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未超过90天,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应对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他在我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市场部经理,应按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外居住时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支付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甲2006年6月1日~6月30日全月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则甲2006年6月1日~6月30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00-4800)×45%-15375]×10000/(10000+200000)=76965×1/21=3665(元)。甲2006年7月1日~15日在中国境内,7月16日~31日在中国境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时即7月1日~15日应对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即7月16日~7月31日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虽属于境外所得但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时应如何纳税呢?税法没有规定具体办法。

一种解决办法是把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即10000元单独作一个月的收入计税。观点是既然不论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还是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均不纳税,而不论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还是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均须纳税,则应将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10000元工资作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税。本作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原因1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工资薪金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赋税越多,单独将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10000元工资计税明显适用税率较低,税负较轻,但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可知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少于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少于183天时虽然对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免税,但在计税时仍应将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10000元与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200000元合并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所得,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公式1 中的规定的境内企业支付工资占境内外工资总额的比例来调整税额,只对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征税个人所得税。而第一种方法根本没有考虑境外企业支付在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支付的工资,所以不可取。

篇7

这一天,黄德荫的心情很好。“在阳光洒满的地方最适合谈公益了。”一位陪同采访的安利高管说了这么一句话,这句话准确地传达了此刻黄德荫的心境。经过了乌云密布,现在的安利(中国)已是云开雾散,许多人认为这应该归功于安利(中国)持续不断的公益活动。虽然黄德荫没有明言,但不管怎样,公益活动的确给安利带来了想象不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对于公益活动,不少批评者认为这是企业的做秀之举,但不可否认,它确实是企业获得公众认同的一条有效管道。该不该做公益已不是讨论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将公益活动与企业经营完美地契合起来。黄德荫的阐述也许能给出一个很好的答案。

“如果要做一个好的企业公民,公益项目要单一”

《新营销》:国内很少有企业能把公益提升到战略层面,而且做得如此细致、出色。安利是如何做到的?

黄德荫:安利的慈善理念源于这两个创办人家族的传统:作为家庭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承担家庭责任;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企业也都应该回馈社会。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为它所服务的社区解决问题,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它体现了一个企业的文化和理念,是企业持续发展的要素之一。安利积极参加公益事业,是出于一种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从投资的角度看,它能提升企业的美誉度,提升企业的被接受程度。当人们更加接受并认同企业,自然就会相信企业的产品,这对经营也是有好处的。公益是一个双赢的做法,大部分跨国企业做公益活动的出发点都是如此。

《新营销》:安利现在确定的公益营销的主题是儿童、环保和健康,为何集中在这三个领域?

黄德荫:其实,可选择的公益项目非常多,但如果要做一个好的企业公民,选择的项目单一一点会更好,所以我们只选了三个主题:“关爱儿童”“致力环保”和“倡导健康”。

首先是关爱儿童,我们认为儿童代表未来,有无限潜力,对他们的点滴帮助,都可能改变其人生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将全球的主题确定为“爱心手牵手”;保护环境则是由于环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质量,所以我们对环保的关注和重视不仅体现在产品和生产环节上,还体现在爱护环境、倡导环保的公益行动中;至于健康,这和安利企业本身的产品有关,也和国家倡导的全民健身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有健康才有将来”的理念下,安利进入中国11年来,一直扮演着全民健康和运动的积极推动者。

“安利已经把慈善变成一种习惯和实际行动。”

《新营销》:有人认为,公益活动是安利的一项投资行为。你如何看待这个观点?

黄德荫: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希望不断地产生效益,但如果单纯地将公益活动看成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投资的话,那是非常片面的。

从个人角度来说,那些有爱心、经常参与公益活动的人,往往更善于与人相处和沟通,更容易赢得别人的信任,所以在销售上也容易出成绩;从公司角度来说,如果公司的业务发展得好,就可以有更多的能力做公益事业。安利已经把慈善变成一种习惯和实际行动。做社会公益事业首先要有一颗平常心,如果心态不正,把企业的商业利益放在首位,那么从一开始这条路就走歪了。

《新营销》:虽然很多跨国公司也在做公益活动,但相对而言,安利的力度似乎更大,这是为什么?

黄德荫:其实有很多跨国公司都在积极地推动公益活动,只是公众很少看到,例如可口可乐。安利的公益活动看起来好像遍地开花,是因为安利在全国有很多分公司,每一个分公司都有自己的预算。另外,安利在中国有庞大的营销团队,公司可以调动员工一起投入到公益活动中,所以我们的活动一般都做得比较有声有色,但总的投入比例跟许多跨国企业比起来,差不了太多。

“我们很重要的一个方向是倡导志愿者文化”

《新营销》:公益已成为安利的一项传统和理念,如何让一般的员工认同这种理念并积极执行?

黄德荫:其实每个人都是愿意帮助别人的,关键是有没有能力而已。安利的公益活动是没有报酬的,也没有其他激励,之所以每次公益活动都有很多人参与,是因为他们完全发自内心地想去帮助人。另外,慈善是安利的一个重要理念,它一直是两个创办人多年来的心愿,几十年来,它从一个传统已经变成了公司的文化。在耳濡目染下,我们的员工和营销人员自然会接受并认同这个理念。在我们组织的大多数公益活动中,实际参加的人数比我们预计的还要多。

《新营销》:在未来几年,你对公益活动的期望是什么?

黄德荫:我们很重要的一个方向是倡导志愿者文化,现在我们安利的志愿者已超过1.8万人,在各地都成立了志愿者协会。我们希望安利的每一位营销人员、每一个员工,都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公益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使安利(中国)的公益理念根植于心;也希望通过公益活动,提升每一个人的道德素质,最终开创出全新的人生和社区形象。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志愿者活动这个平台,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与社区的融合度,提升企业的美誉度。

“客观上,公益活动与美誉度与知名度的提升有着很直接的关系”

《新营销》:在直销企业中,安利的经营是比较低调的,但在公益活动中却是较高调的,这是为什么?

黄德荫:在中国,我觉得经营的时候低调一点是比较合适的,公益活动看起来高调那是因为我们的创意是很多媒体所乐意报道的。我们并不否认一些公益活动会成为一个新闻点被报道出来,能造成一些正面的舆论。正因为如此,我们也希望尽量选一些在创意上更有新闻价值的公益活动。

《新营销》:公益项目大多和公司业务没有直接关系,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你如何看待公益活动的这种非盈利特性?

黄德荫:一家成功的企业首先要能够在诚信经营中取得成功,它在持续投资、创造就业、促进财富增值、投身公益事业、回馈社会等方面做出的成绩是综合评价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指标。因此,企业作为企业公民,所需要获得的就不仅仅是经济资产,美誉和社会责任等无形资产也应该是它们努力争取获得的重要部分。

《新营销》:安利的品牌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都超过了90%,公益活动与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有何因果关系?

黄德荫:一个企业赢得美誉度的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这是不是一家有诚信的公司;二是产品质量是否足够好;三是企业对社会有什么贡献;四是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为公众所欢迎。从客观上说,公益活动与美誉度、知名度的提升有着很直接的关系。

篇8

【关键词】公益活动 消费者 购买意愿 公益营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涌入市场,相同的产品、不同的服务与定位导致企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企业占领市场增添了很大的的难度,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一席之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切实研究企业公益活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应用公益营销加强企业产品的定位,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对企业及其市场进行关注,以合理专业的机理为企业市场占有率创造一个逐渐成熟的发展模型,从而从多个维度出发提炼出企业公益活动影响消费者购买欲望的各个因素,引导企业树立科学的态度,从企业自身因素、社会因素、企业产品因素等讨论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必须加强企业公益营销的宣传力度,指导消费者建立周全踊跃的公益事业立场,增进企业在公益范畴里与消费者搭建起相同的桥梁,从而增加企业可信度、企业产品宣传力度与营销方式的有效性,实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一、公益营销简介

公益营销,作为企业所采取的一种新型营销方法,在我国兴起时间不长,还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相对来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缺乏一系列明确的规划。它要求立足于企业实际需要,树立全面积极的社会公益事业、企业营销目标双效益目标,将两者融为一体,在宣传社会公益文化理念的基础上,切实促进企业实施公益营销达到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和消费的目的。

(一)主要特点。公益营销,作为企业所采用的一种新型营销模式,具有实效性和公益性的基本特点,常常是从全局性出发加强企业产品的宣传,主要是在不断优化原有营销模式的基本上加入了公益因素,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为目的,以营销手段为基础,促进企业通过公益活动获得社会美誉的同时取得市场信任,从而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环境机制,切实实现稳定和激励企业积极发展的目标。与此同时,公益营销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比普通营销方式花费更长的时间,取得比普通营销方式更好的品牌效用,将其与原有的营销体系充分结合,就可以拓宽企业“旁路”营销渠道,全方位巩固社会关系体系,促使企业经营高度不断提升,从而实现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目标。

(二)市场定位。公益营销,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公关活动”有很大的差别,企业公益活动是长期性的项目活动,在解决企业某个问题时具有更大的关注度与美誉度,属于长期战略,与年度营销目标紧紧绑定在一起,相当于辅助营销体系,在促进企业实现营销目标的同时获得美誉,坚持以社会责任为立足点,重视企业“营销的公益化”,充实考虑到企业的计谋性效益、阶段性效益,从而从常务营销事情动身,建立明确的公益化定位,通过相应的社会救助、纯公益资助等项目,充分体现了公益营销的非赢利性特点。

二、企业公益活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分析

研究企业公益活动对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影响,必须先要研究企业公益活动对消费者消费意愿影响的各方面因素,以企业公益活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影响的因素入手,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引起的消费者购买欲望。

(一)企业公益活动水平。研究企业公益活动对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影响,必须研究企业公益活动能力,以企业感知的公益重要性水平为基础,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交流环境,通过良好的交流环境不断提升企业公益活动能力,引起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兴趣和参与,引导消费者在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支持的基础上,通过公益活动加强企业的社会规范,确定消费者实现对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的社会责任履行,进而建立全面的企业产品评估机制,充分反映公益活动重要性水平因素,促进企业公益活动发挥积极向上作用,增强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加强消费者对企业信息的了解,有更大的兴趣去全面的了解企业信息。则得出结论,企业公益活动水平越高,消费者对于企业的了解越多,对企业信息了解的水平越高,企业公益活动就会变得更有价值,就激发了消费者进行购买或消费的欲望。引起消费者加强自身动机,积极参与到企业公益活动事项相关的活动中来,在一定程度上,切实增强了消费者参与购买的动机。因此,企业公益活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具有正向引导的积极影响作用。

(二)企业市场规模与企业产品定位方向。企业市场规模决定了企业的市场定位和竞争力,而产品定位方向决定了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任务和整个盈利机制。事实证明,企业市场规模越大,市场占有率相对来说更容易扩大,企业更有机会参与到市场激烈的竞争中来,也越可能采取措施促使自身利益实现最大化目标。一方面,消费者极其关注与自身生活和利益相关的事物,一旦他们在企业市场中发现了自身感兴趣的东西,企业市场规模越大,影响力越大,相对来说,消费者了解越多,采用公益活动实现产品营销就增加了企业的知名度,不断循环扩大企业市场规模,则促使企业在捐赠活动对消费者感知和购买欲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消费者更有动机积极了解企业信息,不断享受或参与到企业营销活动中,从而扩大企业产品品牌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企业产品定位决定了企业发展的方向,有利于企业立足于实际选择合适的公益事项,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产物或企业服务的消费有直接影响,也直接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通过宣传效应引起企业产品的群众受益性,在这种营销模式中,企业产品定位和服务对消费者购买意愿也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

(三)公众参与程度与企业产品目标。消费者购买意愿还依赖于其他公众参与的程度与企业产品目标,当企业与公益活动目标达到了一致水平,就可以加强企业产品营销与消费者购买动力的感知匹配。一方面,企业在捐助与企业活动密切相关社会公益事业中,会大大增加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总体信任感,减少公众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品牌的怀疑,促使公益活动与企业目标不断协调,从而充分发挥企业公益营销的综合作用,促使企业品牌与公益活动达到最大水平的匹配程度,帮助企业树立正面的形象,切实促进企业公益营销活动成功的同时,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公益活动加强了企业产品品牌的向更大市场的扩伸,引导产品与企业竞争市场不断匹配,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关注度与评价水平,从而充分放大公益营销的效应,促使企业公益活动引起消费者购买意愿和购买动机。

三、结论

综上所述,从企业公益活动水平、企业市场规模与定位方向、公众参与程度与企业产品目标三个主要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公益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了一种新型的产品营销模式,有利于扩大企业及其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引导企业完善组织机构与服务机制,力争最大程度激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和购买意愿。因此,企业公益活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具有踊跃的正向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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