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3 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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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农业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
1全面建设检测监测机制
将国际认可的食品安全法律原则作为重要基础,同国内法律以及行政体制实际情况相结合,构建与国际标准要求相吻合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机制,不断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提高对于农户的质量安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小农户生产这一特点,进而采取具有可行性的措施,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有效确定责任并健全标准,进一步贯彻并落实法律法规[1]。基于此,还应当不断完善食品行业动态性监管体系,并且把监督管理重点放置于生产经营整个过程中,有效整合执法力量,适当调整监管职能。除此之外,应构建统一化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销售环节机制的推广。最后,构建食品安全社会信用机制,实时跟踪监测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性,注重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
2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要想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效果理想,使得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满足要求,就必须要不断强化体系的建设,将重点放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中。与此同时,应重视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尽可能在短时间内与国际检测技术接轨。另外,还应创建与农业发展及农产品贸易全球化需要相吻合、且有效覆盖各个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机制,形成相对应的管理平台,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水平不断增强。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构建的同时,还应注重基层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乡镇与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有效构建,并设置村级的服务网点,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以及预警功能[2]。除此之外,还应当合理改进县级和基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测网络,以保证农田产地的现场随机抽检制度得以全面推广使用。
3重视产地环境监测治理的作用
应明确耕地质量现状,合理划分相关产业与产品,确保实现分类指导与管理的目的。与此同时,应深入研究农产品安全生产产地环境条件以及环境调控技术的相关手段,还应研究农产品安全生产产地环境的主导影响因子,积极创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机制。另外,应积极引导农民合理运用清洁生产技术予以,重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无公害食品的全面发展。同时,应不断加快质量安全生产基地认证工作的开展,实时跟踪并监管认证,积极组织农业部门合理地调查并处理产地环境,以免被污染地区的严重扩散。贯彻并落实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其中,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需针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受到污染的具体状况展开现场检查,针对违法的行为进行严格地查处[3]。
4进一步推广技术服务
重新构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有效转变技术推广导向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与高产优质技术作为重要指标构建导向体系,通过国家农业科技推广机制的有效改革实现创新目标,进而贯彻落实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战略目标,全面整合资源,以保证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与规程可以面向农户普及并应用。基于此,还应不断完善并建设基层推广机构,对推广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合理地采用奖惩与激励措施,以保证农户安全生产技术的有效推广。
5注重信息披露网络的完善
应全面建设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得市场监管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进而形成多个主体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创建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以保证信息资源的共享,并且不断形成科学化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与预警指标机制[4]。与此同时,深入研究与分析食品安全的形势,尽快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6结语
综上所述,受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影响,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面向农户。文章通过采取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策略,希望为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王丽娜 单位:四川省广安市农业局
参考文献
1顾莉丽,郭庆海.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及运作机制———基于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的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5(8)
2谢亚洲,张晔.基于SNA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络关系研究———以新疆伊犁地区为例[J].广东农业科学,2015(19)
1.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分析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致力于保障农产品的供给,先吃饱,然后再吃好。这种发展的方式,只求数量不求质量正是由基本国情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都在不断地进行杂交水稻以及各种转基因农产品的开发创新,实现了农产品的平衡供给,不再有供不应求的现象,甚至有些时候还会有剩余。保障了人们吃饱的富足状态,也就慢慢开始追求质量问题,转基因农产品是否健康,运输的过程是否安全,什么时间采摘最合理,营养价值最高等等一系列问题也就扑面而来。在这些问题的压迫下,在人们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怎么样才能在吃饱的前提下更高效的为人们提供健康的食品成了一个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人们评价的标杆,质量关系着产量,如果质量出现问题,人们可能会大大地减少购买,同时增加对其他产品的购买,这就会打破原有的供给平衡。所以,必须要紧抓质量,强化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水平。[2]
1.2管理体系漏洞的具体分析
1.2.1农业监管不及时
我国现阶段很少有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虽然政策管理条例都存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都在延缓实行甚至不施行,造成了一些卫生安全不达标的农产品流入了市场。而且对于此方面的相关条例不够完善,甚至空白缺失,比如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控制,以及农产品的等级分类标准的有关条例。国家的农业大多都是由农民支撑,并不是标准的集体化生产,所以造成的生产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没有统一的生产模式,就无法生产出相同的农产品,依旧很难规模化集体化,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1.2.2检测体系不完善
如上所说,产品种植不统一,差别各异,给检测带来很多麻烦。而且对于大多数的检测机构,都是免费进行检测,公益性的机构。而且支撑整个机构只是国家财政的拨款,根本没有什么企业可以进行资金的支持,所以导致了检测设备,实验室设施,技术指导的相对的落后,以至于无法更好地进行产品检测。
1.2.3检测人员匮乏
产品的检测是一项专业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不过目前可以进行上岗的专业人才较少,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都有待提高,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检测体系的不完善和落后。
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措施
2.1提升安全管理的意识
安全管理首先要有一个框架,有一个答题的内容,然后进而形成一种理念模式,然后把这种理念模式深入贯穿到整个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中去,把整个团体都融合到这个理念中来,管理开展进行也要围绕理念进行。
2.2众人拾柴火焰高
众人主要是3个集体的代名词,一是农民,二是企业,三是政府,当农民、企业、政府协同发展,共同进步的时候才会出现更高速度的发展。从农民的角度看,农产品的主要来源就是农户,所以在农户的阶段一定不可以忽略,农户决定着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而且也要结清对农户的技术指导和培养,以及对产品的包装宣传,毕竟人靠衣服马靠鞍,让农民更安全、高效、规范地进行农产品的生产。[3]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生产排污影响环境的问题处处可见而且经久不衰,要严格控制企业的生产排污,比如二氧化碳的浓度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以及污水的排放会影响土壤的酸碱度。而且生产种子化肥农药的企业一定严格要求生产的质量,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一些管理的条例和处罚标准,加大资金的投入,尽量让农民的土地实现标准化的生产,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产分散的问题。
3结论
随着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农业的质量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还是应该继续努力,从各个方面造福国民,也可以造福人类,让我们的国家变成一个农业生产的大国、强国。
作者:张文英 单位:内黄县农牧局
参考文献
[1]祁胜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研究.扬州大学,2011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途径
中图分类号 F2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2-0334-01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是民众生活的重要方面。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正逐步开展。“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强生产档案管理,建立完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加强网络动态监管,及时把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追溯系统建设与农业生产管理、现代物流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的紧密结合度,促进产、销对接,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消费安全。因此,要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产业链监控体系,继续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关,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 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合理规划监测层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范了监测行为,明确了监测责任。逐步规范、明确国家省、市、县监测内容、监测职责,并合理分工。如国家监测注重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象为大中城市,并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预警,省级监测以执法处罚、监督抽查为主,管理对象为地、市。市县监测以产地准出检查为主,注重产品检测,管理对象为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
2 加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力度,从源头上保证产品安全
2.1 把好农产品产地环境关
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最重要是把好产地环境关,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中的污染。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重点生产基地环境监测,保证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一是做好水、土壤环境的监测,监测水、土壤中重金属、有害物质和农药残留状况。二是生产基地、生产专业合作社、农民大户建立田间档案制度,对产品进行检测,建立质量证明制度,使生产基地到市场的质量问题落到实处,并得到保障[1-2]。三是在对其他小农户、小市场的管理上,开展培训制度,不断强化菜农的安全生产意识。农业部门要与环保等部门一起,严格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管理,注重水源污染控制,以及农药化肥的污染控制。
2.2 加强农业投入品风险监管
一是农业投入品如肥料、农药、种子等的生产经营者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如记载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等有关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对有问题的,予以严厉查处,在源头上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二是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制剂,推行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3-4]。三是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推行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
3 把好市场准入关
蔬菜产区实行产地编码、档案化管理、质量安全全程追溯。要严把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大型超市和专卖店要与生产基地产销直挂,实行销前检测、标识销售,连锁配送,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使不合格产品可溯源[5]。
4 坚持强化检验检测,着力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建立本地区风险监测数据库。扎实开展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和普查工作,实施农药残留监控、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品药残监控、饲料质量安全监控等监测监控计划,形成部、省、地、县4级结合的监测网络。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时段和重点农资,进行检验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从而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切入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防范能力,有力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生产安全[6]。
5 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一是建立信息和信息传递制度。为做好应急预警、信息传递、资源共享,建立部、省、市、县4级信息网络,各级监管部门要确定信息联络员,保证上下联系畅通、沟通情况便捷、信息传递快速。二是对乡镇监管人员加强培训,进一步明确监管任务,建立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制度。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讲,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和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科学用药技术宣传、指导和培训,采用厂商协办、技物结合的方式,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降低农药用量,减少农药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四是及时引导农民和经营人员调整思路,改变习惯,大力推广对环境友好、对农产品安全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制剂,杜绝农产品中毒事故的发生[7]。
只有把握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等各环节的的风险管理,才能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监管空白和死角。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能力,避免海南“毒豇豆”、青岛“毒韭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只有严格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继续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关,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监控,才能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
6 参考文献
[1] 苗在京,王孝钢,李海萍,等.农产品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探索与研究[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0(4):42-43.
[2] 王海英,何海波,石晓峰,等.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 保障食品消费安全[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6):24-25.
[3] 崔明灼,尹协芬,孙翠香.莱西市农产品质量管理标准化问题的思考[J].当代生态农业,2009(1):44-46.
[4] 夏永祥,彭巨水.基于供应链视角的农产品质量管理[J].学术月刊,2009(8):84-89.
[5] 严可仕.福建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实践与发展对策[J].福建农业科技,2008(3):75-78.
1 构建镇级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
鉴于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IIR*,-管执法体系中镇级缺位,建立“区农委一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执法站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纵向一体化”nr;管体系已经拍在眉睦。“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执法站”是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IIR*,-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工作的重要抓平,重点是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一程片产品质量等四方面的IIR*,-管,其主要职能应包括:言传指导、个方位redlw.com。
2 推讲“三品”认证和农业标准
让基地的规菜让管理“三品”认证和标准化基地建设工作目前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讲入门槛低,二是缺多很出机制。政府要通过一建立“鼓励一引导一激励”的机制强化“三品”基地和标准化基地建设,山于政府补贴往往具有}9期性,所以要将有限资金讲行重点建设,可以讲行“少而精”的重点性扶持,I-以目“一地(基地)一品”“一地两品”的尝试,样有利于基地管理和农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建立合理的、具有可持续性激励机制,在补贴投入、技术指导、安全检验及市场准入等诸多方面予以倾向引导,使之成为“优质优价”产品的载体redlw.com。
3 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专管”体系
农业投入品管理是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瓶颈,是安全问题源头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山于农药等农资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具有农产品安全的社会公共产品属性,应该实施“专管”体系。一是农资专项管理涉及专营资质管理、专业合储管理、专营经营者管理,对于农药等农资经营要建立职业经营资格证制度,通过专业化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许可证,持此证方可申请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农资经营要有专门的合储管理,特别是对农药要讲行严格地药剂管理。二是针对农资市场中经营者规模小和分散经营的垢病,政府应该扶持专门的农资服务组织—区农资服务中心,讲行专业化服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通过一建立农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一卡制”式的农资补贴,可以在各镇延伸一个分支机构—“镇农资服务中心”,负责督和疏导农资使用。
4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的关钟在于及时发现高于预期的农产品安全风险,通过一提供警示信息来帮助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前采取预防的应对策略,主要涉及十壤、7仪、投入品等。应当设立以相关专家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组织,其主要工作职能fP7.括:信息采集、风险评估、信息等。
5 建立以传播媒介为载体的农产品安全社会宣传监督网络
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想形成个社会齐抓共管的杰势,必须强化相关的公众教育,仇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普活性教育,主要面向社会公众;二是专业性教育,主要面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公共媒体平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的言传,广汗开展生产引导、消费指导和公众咨询服务、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redlw.com。
6 棠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伯溯体系形成并推广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泊踪系统,保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源不断的信息流。将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多个主体分别纳入,-管信息系统,使农产品质量信息走向网络智能化、传输实时化、反应及时化。可以建立生产单位识别代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条形码”体系建设是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泊溯体系的唯一“标志”,以此实现其个社会网络化管理,并建立和健个责任泊溯机制,落实责任到人,从根本杜梦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个过一程责任甜
7 建立“优质优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机制
“优质优价”的农产品市场机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的引导力量,通过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优胜劣汰的竞争体系、强制很出的质量把控,实现优质优价的良市场自运行。
8 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
[关键词] 农产品 质量安全 管理
[中图分类号] F323.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028-01
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滞后。现阶段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成为了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几乎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个环节。我国采用了百分之四十的国际通行标准,可以看出覆盖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另外,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使得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1.2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上还有待于提高。由于文化程度的影响,导致农民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了解不够,难以有效地掌握农药、化肥的投入比例,使得很多农产品都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的问题,显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1.3 法律制度不健全。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当造成了食物中毒或疾病后,才算触犯法律,而如果仅仅出现农产品安全问题,处罚就会很轻,说明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不够健全,这为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造成农产品安全隐患难以从源头上避免。
1.4 执法力度不够。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很多关于农产品质量问题都是先经过媒体的曝光后,相关的职能部门才进行检查和处理,而事后就没有了后续工作,缺乏规范性和连续性,执法力度不够,有时存在形式主义,这样很难从本质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1.5 企业设置不规范,检查监督有难度。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企业改制和乡镇企业发展期,但却存在农产品及加工企业分散、规模小、户数多的情况,这就给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系数,要做到户户检查是不可能的。此外,监控农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也几乎是难以达成的。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2.1 加强监管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之所以频繁出现,与各级管理部门过多,权责不明确,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有很大的关系。现阶段我国成立了主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局,并明确了农业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职责。而在未来的发展中,各级政府应明确职责,减少推脱责任的现象。
2.2 健全法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利用法律来对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进行严格的制约,使百姓能够食用上放心的农产品。
2.3 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应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区。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的监测,减少工业或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要下大力气解决农药、化肥等对生态环境、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问题,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药流通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那些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绝对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一旦发现,要进行严厉打击、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力度,在生产和加工上要按照国家标准。要科学地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的各个环节要实行标准化,使农产品的质量更加安全。
2.4 加强质量安全检测
2.4.1 定期对农产品状况进行监测,以便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够达到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跟踪监测制度,要重点以药物残留为检查对象。要将以药残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工作深入开展到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中,积极推广速测技术,检测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及时公布,使消费者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4.2 积极推广安全优质认证产品专销区建设。对获得无公害、绿色和有C认证的农产品与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专区销售,实现联销经营与集中配送。
2.4.3 在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要做好标识管理,必须明确产地和生产商,使责任能够具体到厂商。
2.5 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与信息服务体系。地方政府要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做好农产品产地认证和标识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信息服务网络,这样可以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商信息及时提供给消费者,还可以使生产者和经销商实时了解农产品市场动态,进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模块系统,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满足和保证。还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作为农生工程、阳光工程来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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