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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插花的知识8篇

时间:2023-11-02 10:17:3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关于插花的知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于插花的知识

篇1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师生关系;调查;情态分析

作者简介:朱孝平(1966-),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金华市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浙江省特级教师。

基金项目:2010年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职生专业课学习行为的研究”(编号:SC198),主持人:朱孝平。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0-0028-04

师生关系在中职教育的情景中有着特别的意义,较之于其他类型的教育,例如普通高中教育,中职领域的师生关系更加复杂。师生关系可能给教师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师专业发展与职业成就感的形成。

本文以中职骨干教师为研究对象,从“教师眼中的学生基础”、“教师眼中的师生关系”、“教师的课堂感受”、“教师对师生关系的期待”等四个方面分析、梳理了中职师生关系的现状以及这种关系背后蕴含的意义。

一、研究的方法

采用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获取研究资料,通过情态分析、关键词频度统计等方法获得相对量化的结果。

(一)研究的样本

中职一线的教师是研究师生关系的一个最好的样本群体。2012年暑期,受教育部委托,浙江师范大学承办了多个中职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班,这些教师来自于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任教于多个不同的专业,工作年限从2年到30年不等。选取其中的3个教学班作为研究对象,这三个教学班共有学员126人。

(二)调查的方法

1.问卷调查。问卷共设计了四个开放性的问题,从不同的侧面了解中职师生关系的特征。

问题一:请用一段话描述你所教的学生的学习基础。

问题二:请用一段话描述你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问题三:请用一段话描述你上课时的真实感受。

问题四:请用一段话描述你期待的师生关系。

共发放问卷117份,全部学员完成了四个问题的测试,收回问卷117份。

2.访谈。访谈是为了获得与研究问题相关的更加丰富的资料。与学员之间以问题研讨的形式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学员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在资料分析过程中,对于特别有意义的描述采用了跟踪访谈的方法,采用电话访谈或是E-mail交流获得案例性资料。

(三)资料分析的方法

情态分析的方法是当前国际上比较前沿的分析方法,在教师间对话的研究中获得了深入的应用[1]。情态有多种含义,本文所指的情态是指“情感、态度”,即根据被调查者描述中反映的“情感与态度”来分析相关的信息与意义。

另外,在资料类属分析的基础上,提取有意义的关键词进行频数统计,用于量化分析师生关系的关键属性。

二、结果与分析

通过问卷、访谈以及案例提取获得了丰富的书面资料,从“教师眼中的学生基础”、“教师眼中的师生关系”、“教师的课堂感受”以及“教师期待的师生关系”四个方面对资料进行分析。

(一)教师眼中的学生基础

教师用自己的语言描述了眼中的学生学习基础,对出现比较多的以及比较有意义的关键词作了频数统计,结果见图1。

从图1可以发现,教师的描述中出现最多的是“基础薄弱”以及“参差不齐”,这两个词集中反映了一线教师对学生知识基础的评定,这与我们通过调查得到的学生学业水平存在“低水平、高分化”的状况是一致的[2],不同的只是描述的语言。除此以外,出现频数比较高的还有“学习能力差”、“习惯不好”、“厌学”等,透过教师描述的话语,我们可以发现,一线教师对学生学习基础的理解存在三个层次,即知识层次的“基础薄弱,参差不齐”;学习能力与习惯层次的“能力差、习惯不好”以及兴趣与动机层次的“厌学”。对于学生的学习基础教师也有“动手能力强”、“头脑聪明”、“有创造力”等相对正面的评价,但是数量比较少。

为了进一步分析这些描述背后反映的师生关系,我们采用情态分析的方法,对每一位教师的描述作了情态划分,即根据教师描述语言中呈现的积极或消极的“情感与态度”划分为五个等级,具体见表1。

根据上述划分,对所有教师的整体描述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见图2。

计算总得分为-144分,相对分为-144/117=-1.23分,我们将相对分划分为五个区间[-2,-1.2]、[-1.2,-0.4]、[-0.4,+0.4]、[+0.4,+1.2]、[+1.2,+2.0],以表明整体评价的积极程度,从结果上看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基础评价整体负面,即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基础高度不满意。这种负面评价,一方面反映了“真实”,即中职生的学习基础的确非常不如人意,要开展有效的教学困难很大,这样的负面评价对师生关系可能存在潜在的影响,教师对学生基础的“失望”会无形中引发各种负面的师生关系。另一方面,一线教师对学生学习基础的描述主要集中在文化知识方面,通过访谈得知,对学生评价比较正面的教师往往关注学生的其他特质,如动手能力强、对实践学习有兴趣等,这些教师的教学往往处于较好的状态,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要重塑职业学校的教学,首先要重塑一线教师的“学生观”,即我们怎么看待学生的学习基础。

(二)教师眼中的师生关系

采用上述的情态分析方法,对教师提供的有关师生关系的描述同样进行等级划分,见表2。

根据上述的划分,同样对各种情态及得分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见图3。

总得分为+92分,相对分+92/117=+0.79分,属于偏正面。对于自己的师生关系状态,一线教师的描述中,正面与偏正面的评价明显多于偏负面与负面的评价,特别是完全负面的评价只有5人,这似乎与实际的师生关系状况不符。对于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我们通过访谈进行了更深入的了解,从受访教师提供的分析看,中职教师对师生关系特别关注,这与高职教师对师生关系的看法高度一致[3],教师描述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他们期待的师生关系在现实中的一种映射。另一方面,许多教师潜意识中可能把师生关系当做是评价自己工作能力的一项指标,因而无意识地从正面来描述自己与学生的关系。

(三)教师的课堂感受

教师的课堂感受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课堂中潜在的师生关系。与前述两个问题相比,教师的课堂感受描述更加真实与丰富多彩。我们在分析教师的描述时,有一种深临其境的感觉,并深深地理解一线教师。教师的课堂感受情态划分如表3所示。

统计结果见图4。

总得分为-31分,相对分-31/117=-0.26分,属于中性评价。由于教师的课堂感受多种多样,在不同的班级,采用不同的方法甚至在不同的情景下感受都会不同,因此,大量出现的是中性的描述,教师采用的描述句型结构往往是“有时…有时”,“有些…有些”这样的描述正说明了这种感受的变动性。偏正面的评价往往采用“虽然…但是”,“以前…现在”这样的句式,“虽然…但是”这样的句式表明,教师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但是他会采用积极的办法去解决。“以前…现在”则往往表明改进后的结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有着积极、正面课堂感受的老师进行了个别的访谈,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他们都有丰富的企业实践经验,因为这些经验,他们得到学生的认同,师生关系处于比较和谐的状态,所以上课给了他们很好的感觉。这是一个值得更深入研究的现象。

(四)教师对师生关系的期待

除了极个别的教师以“只要学生把我当‘人’就可以了”这样较负面的语言进行描述外,从教师期待的师生关系描述中,我们几乎看不到负面的字眼,教师均从积极的态度出发,来描述他们希望建立的师生关系,尤其是希望学生怎么对待他。

我们抽取了一些有意义的关键词进行频数统计,结果见图5。

从图5可以看出,在教师的描述中,出现频数最高的是“尊重”这个词,在师生关系中,教师如此期待学生以尊重的态度来对待他,恰恰表明,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学生不尊重教师的情况,表现在平时的各种人际冲突中,这样的冲突使教师觉得自己的工作没有价值与意义。

另一个出现频数很高的词是“朋友”,这表明教师希望师生之间是一种平等而轻松的关系,朋友一词往往与尊重一词同时出现在同一个老师的描述中,这说明在多数教师的心目中,他期待的师生关系是“亦师亦友”的关系,有老师对此作了解读,“把我当老师,尊重我;把我当朋友,真诚相待”,“亦师亦友”或是“良师益友”可能是中职教师对期待的师生关系的最基本与准确的概括。

从图4分析以及访谈,我们得知,一线教师对师生关系的期待存在“层级”性,第一个层级是希望学生“尊重、理解”老师,第二个层级是建立朋友关系,师生之间能真诚沟通、相互信任;第三个层级是得到学生的敬佩与感激。这样的层级性可能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一种通道,也意味着,教师可以从师生关系改进中体验到职业成就感与价值感。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师生关系的情态化分析,我们得到以下的初步结果,并提出建议。

(一)一线教师对学生学习基础的评价是负面的,认为“基础薄弱,参差不齐”,这与中职生学业基础“低水平、高分化”客观事实相符,但是教师对学生基础的过于负面的评价会潜在地影响师生关系,应该引导教师适度离开“文化基础”的层面,认识学生的学习基础,重建学生观。

(二)教师对目前的师生关系描述是偏正面的,较之于普通教育,中职教师往往更加重视师生关系,并试图加以改善。另一方面,潜意识当中,教师可能把师生关系当作自己工作能力的一种表现,因此,会以相对积极的态度来描述自己的师生关系。对教师的这种积极态度应加以引导。

(三)教师的课堂感受是复杂多样的,这些感受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课堂中潜在的师生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对课堂有着积极感受的教师,他们来自于哪里?他们是怎么做的?他们为什么会有稳定的课堂正面体验?这些教师应该成为职业教育深入研究的对象。

(四)教师对师生关系的期待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希望与学生之间是“亦师亦友”的关系,同时,教师对师生关系的期待还具有层级性,师生关系在不同层级之间的上升,很可能是教师的工作能力与素质产生了相应变化的结果,师生关系与教师专业成长之间的关系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

参考文献:

[1]Karl. Kosko, Patricio Herbst. A deeper look at how teachers say what they say: A quantitative modality analysis of teacher-to-teacher talk [J]. Teaching and Teacher Education . 2012, (28):589-598.

篇2

关键词:中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差异解决方案

一、中职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结合自身条件和现实环境,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立自己的职业目标,制定相应的计划,按照生涯发展的阶段实施具体行动以达成目标的过程。中职学校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不仅有利于学生专业课、文化课主体积极性的调动,而且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职业需求。中职生能尽早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对今后的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中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现实差异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笔者了解了部分中职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及其就业后的现实境况,发现学生的职业规划在自我认识、目标定位、具体行动计划等方面都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造成原来的规划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目标定位过高,职业发展期望值不现实

笔者在对我校2005~2010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中发现,几乎80%的学生自我评价都很高,职业发展目标几乎都是“店长”、“老板”等,很少有“营业员”、“推销员”之类普通岗位。比如:有的同学表示两年之内要做药店店长,年薪5万元以上;五年之内自己要开一家药店,年收入100万元以上。而我们的学生毕业后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学生基本都是普通的员工,收入也基本维持生计。这表明我们的同学虽然考虑了职业生涯规划,但目标不科学,不现实,一句话,就是好高骛远,太理想化。

(二)规划目标不确定,盲目从众

由于我校中职学生年龄大都在15~16岁之间,年龄偏小,社会阅历少,多数学生职业生涯理念模糊,实际上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想干什么,能干什么,很难确定自己人生的目标,出现自我价值迷失现象。部分学生只能确定自己的择业范围,多数同学对自己的定位还在观望之中。甚至有部分学生照搬他人的职业生涯规划,并将此定为自己人生发展的轨迹。这样的规划肯定与现实存在很大差距。

(三)学生自我分析存在偏差,缺乏对社会现实的认知

古话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笔者在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指导中发现,学生在自我分析环节存在偏差:有的学生没有对自己进行优劣势分析,大多数学生只是进行优势分析,而没有劣势分析,不能准确把握自己的劣势,因而也就无法给自己做出准确定位,往往毕业后找到的工作是自己最不擅长的或与性格不适应的。同时,我们的学生又是象牙塔里的学子,加上年龄偏小,很少真正接触过社会,缺乏对行业、职位现状及发展趋势的详细了解,体验不到真实的职业环境。这种既不够“知己”又不“知彼”的规划肯定与现实存在很大偏差。

(四)规划的具体行动计划脱离实际,欲速则不达

好的计划是成功的开始,职业规划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就是落实具体行动计划了。然而笔者在对部分中职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指导中发现:部分学生规划的具体措施过于简单化、理想化,比如:有些学生想一味追求速成,一年级就想学好各门专业课程,二年级就想考取各种资格证,甚至有些学生规划毕业后3年就要考取“高级药剂师证”,这种脱离实际的计划是很难实现的,往往是欲速则不达。

三、解决中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现实差异的对策

中职学校如何让自己培养出来的人才更好的适应社会,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帮助学生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生涯规划,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一)正确认识自我,认准职业期望值

中职生要在社会上寻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首先就要正确认识自我。正确认识自我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认识自己的个性特征:这是职业生涯规划的首要任务

职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性格要求。美国职业指导专家霍兰德所创的职业性向测试,把个性类型分为现实型、研究型、艺术型、社会型、企业型和传统型六种类型。通过类似的职业性向测试,学生能够更好的实现个性与职业之间的匹配。

2、认识自己的职业兴趣:我们在选择职业时必须先了解自己的兴趣

当一个人对某种事物产生兴趣时,就能调动整个人的积极性,增强克服困难的意志,反之则不会取得好效果。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常提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求职者的兴趣爱好”。其目的就是明确求职者是否具有与所求职位相匹配的兴趣,在他们看来兴趣是持续完成工作的动力之一。

3、认识自己的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反应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用处不大,那么校方和学生怎样尽可能缩短专业知识与职业知识之间的差距呢?具体做法有:学生可以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认识社会的需求;校方可以提供各种咨询、讲座,或者邀请已工作了的学生来和在校学生互动,讲清所学专业知识在实践当中如何发挥、知识转化能力如何培养等。

人类的能力是多元化的,多层次的,一个人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占优势,而在另一方面则是劣势。因此,学生应该根据自身的能力确定不同的职业类型后,还应根据自己所能达到或可能达到的能力水平确定相吻合的职业层次,只有这样才能使能力与职业的吻合具体化。

(二)明确职业定位,确定符合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

在正确认识自我的基础上,下一步就要确定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明确自己的职业定位。职业生涯目标在职业生涯规划中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果目标不确定,经常忽左忽右摇摆不定的话,则必然导致职业生涯之路不规则,出现的断裂或失败。比如:我校有些中职学生职业定位不明确,只笼统定位为“一线员工”,没有确定是什么具体岗位,结果出现规划目标混乱,工作后典型的表现就是频繁更换工作,而各种工作之间缺乏紧密联系,使职业生涯始终在低层次徘徊。因此,我们必须确定一个可行的、可信的、可控的、可界定的符合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

确定了职业生涯目标后,行动是关键,应辅以各项措施,以确保目标的实现。那么如何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行动计划呢?

第一步:确定什么时间要达到什么标准目标。比如:有些中职学生在确定药剂专业后第一步就明确一年级的目标就是学好药剂基础知识,各科成绩达到80分以上。这说明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会使职业生涯规划陷于空谈而导致失败。

第二步:确定达到目标的具体途径和策略。比如:你想通过认真听课、多做练习、课后强化复习等途径来提高学习成绩,或者采取参加学校各种社团组织、竞选班团干、企业联谊等策略来构建你的人际关系网。

第三步:制定具体客观的、可行的、针对性强的措施。各项措施可以按近细远粗的思路安排。近期措施是要马上落实、立即执行的,必须是可操作性、有指标、易量化的。在选择近期目标措施时,应以自身条件与近期目标之间的差距为依据,体现出极强的针对性。

四、结束语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学生行之有效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的优势与劣势,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采取可行的步骤与措施,缩短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就能不断增强职业竞争力,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

参考文献:

篇3

一、教育实习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院教育实习采用在大四集中实习的方式,将学生组队派往就近的一些中学,时间为6周。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师课程与教学的改革,我院在教育实习的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实习情况调查问卷来看,教育实习还存在以下弱点与不足:

1.实习时间短而集中,形式单一

由于观念、人力、财力等各种主客观原因,讲习与实习的总时间过少,不足总学时的5%。调查结果显示,72%的学生认为一个多月的实习时间不能保证教学实习质量,44%的学生觉得教育实习时间应该延长至三个月,还有38%的学生觉得教育实习时间应该延长至两个月。即使在近年高师课程改革和重视教育实习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形势下,教育实习一般仍在6~8周内徘徊,而且实习内容与形式主要是锻炼备课、上课的技能或充当教学助手等少量“规定动作”,学生很少有机会参与学校生活。这不利于师范生在实质上与心理上形成对教育教学工作内涵、技艺、方法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创造性的必要认识。

2.缺乏稳定的实习基地

虽然我院化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是中学教师,但是我院与中学及基础教育机构的关系普遍疏远。高师院校只是到了学生实习时才与中学暂时合作,而没有形成长久的合作关系。中学也因担心自身的教学质量与升学压力等,而对高校师生的教育实习不够重视,不欢迎实习生到学校实习,担心教育实习打乱他们的教学秩序。而调查结果也更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78%的教师认为实习时间一个月足矣。故此,我院教育实习年年实习年年难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就像一把双刃剑,既不利于高师培养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基础教育自身的持续发展。

3.实习时间安排欠妥

调查结果表明,80%的中学教师觉得实习时间安排在9—10月份不合适。9月份刚开学,学生还没稳定,正处于各方面的适应阶段,特别是高一新生刚升入高中,更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适应。

二、加强教育实践,提高教育实习质量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教育实践环节,把教育实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教育实习的质量。

1.延长实习周期

将教育实习延长到至少12周,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调查中有89%的学生认为“分段实习,大二、大三适当穿插,大四实习时间相对缩短”的方案更有效,70%的教师也认为分阶段进行实习的模式更好,所以应该增加1~3年级的教育见习(如借鉴美国至少观摩听课100学时的规定),并加强讲习指导和现代教育

技术等实践课程;从大一开始,从微观着手,充分利用课内课外、校内校外、见习讲习、微格教学、学生自主分散训练与教师组织指导训练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对师范生逐一进行教学基本功、基本方法、基本环节、基本技能和教育技术等单项及综合的训练与考核,切实培养和发展未来教师的专业教学实践能力。

2.加强与中学的合作

师范生的实习打破了大学与中学彼此隔绝的局面,不仅使中学的问题能及时反应到大学及教师教育的课程与计划中,而且大学也给中学带去了教育教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了双方课程与教学之间的沟通与互动。同时又建立了大学与中学的合

作,通过合作又形成优化组合的合作指导小组,对实习生进行诊断型指导,保证了教育实习的有序性与高效性。这种合作既为大学建立了稳定的实习基地,也为在职教师提供了了解和学习新理论、新方法等专业发展的机会。

3.重新安排实习时间

可以将实习安排在每学年的下半学期,若必须安排在上半学期,则可在上半学期的期中考试之后。

篇4

一、提出问题

衡量我国新课程落实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教师对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学目标的实际落实状况,为此笔者进行了一次调查.

二、调查的相关内容

调查对象:笔者选取某市所在的高中学校中的化学教师200人,采以问卷调查形式开展.

调查内容:教师对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学目标的了解、认识以及落实方法等.调查问卷发放:发放200份,回收171份,其回收率为85.5%.

三、分析调查问卷的结果

1.教师对该教学目标的了解状况

在如何理解高中化学中三维教学目标间的关系问题上,有61%的教师有着比较正确的认识,说明教师对于化学课程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认识还是比较好的.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有22%的教师对此存在错误或模糊的理解,还有一部分教师对于此问题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总体上,这种状况说明了目前高中的化学教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理解还是太深刻,还只是处在表层的.

2.教师在实际教学内容中对该教学目标的认识状况

在调查中显示,70%的教师认同新课程中的部分内容富有较多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也有教师认为化学课本上的化学计算、习题课以及复习课等内容富含较少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总体上说明目前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着狭隘、片面的认识.虽然,化学教师比较认同在备课时应该把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设为主要的教学目标之一,但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着多种干扰因素,所以造成了教师在备课时几乎都忽略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教学.这反映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由于教师在思想上就不重视,所以导致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学的缺失.

3.教师落实该教学目标的具体途径与方法

在调查中显示,大部分的化学教师认为在教学过程中设置一些丰富多彩而又生动的化学活动可以让学生充分体验化学中的情感,从而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化学课程并树立一个正确科学的化学价值观.另外,我们也需要看到这一点:有50.3%的教师认为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教学可以通过教师的讲解来实现,实际上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教学仅仅依靠说教来实现是不正确的,在教学中应该尽量地去避免这种思想.

四、调查所引发的思考

首先,教师对于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学目标的认识已经融进他们的头脑当中.通过调查显示,在我国多数化学教师都基本上认同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学目标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可以说在这个理念的宏观上讲,多数教师已经拥有了相对比较正确合理的认识,这从侧面上反映了我国新课程改革已卓有成效,这是令人感到欣慰的一点;但是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在这个理念的微观上讲,教师对于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学目标的理解还存在严重的偏差,这从侧面上说明在新课程的推进实施当中教师对该教学目标的学习仅仅还是停留在理论的表面化上,比较缺少细致的研究与探索.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制定、落实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的时候势必会出现一些问题.

其次,在贯彻实施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教学目标过程中,教师所采取的教学行为与新课程中所设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化学教师对于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学的认同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在实践中的显示却是不尽人意的.笔者认为主要是有以下两个原因所导致的:(1)与知识和能力、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对比,该教学目标是隐形性的教学目标,因为教学内容较难挖掘,教学的自由度相对比较大,以及新课程的实验时间比较短缺少教学经验等,出现这样的教学局面是不可避免的;(2)在化学教师的潜意识当中,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教学目标还没有被列入到必修当中,在缺少这个维度的前提下没有使学生的成绩受到日常的课堂.

篇5

关键词:支票电子化;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付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92-05

为适应现代社会对支付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票据处理效率,人民银行于2006年便着力推进票据电子化,促使票据支付突破时空限制,降低支付成本,防范票据风险,提高票据支付安全性,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支付和流通。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于2007年在全国上线推广,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票据电子化阶段。当前,电子支付工具层出不穷,传统票据业务遇到前所未有的竞争。实现技术与支付的有机结合,是传统支付工具适应当今支付格局变动的重要途径。从2007年起,支票电子化在我国已走过9年历程,梳理分析其中种种现象,对正确预判我国支票电子化发展趋势很有裨益。

一、支票电子化发展基本情况

(一)CIS基本情况

2007年6月25日,CIS在全国推广上线,开启了我国票据电子化的进程。CIS运用影像技术,借助信息网络,使支票突破时空限制,有效提高了支票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了支付成本。CIS业务处理主要包括四个阶段:首先,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提交的纸质支票,将纸质票据截留,形成电子影像;其次,收款人开户行通过CIS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给出票人开户行审核付款;第三,出票人开户行审核支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业务确认信息;第四,付款给收款人开户行,完成资金清算。

CIS的建成运行,使支票支付的区域由同一城市扩大到了全国,提高了支票的通用性;让支付流程由全手工处理改为电子化处理,提高了支付效率;节省了支票办理人往返银行的时间、精力,降低了支付交易成本;影像系统采用电子验印、支付密码、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加上较完善的管理体系,避免了支票风险的发生。

(二)CIS业务发展情况

CIS实现了纸质支票支付流程的部分电子化处理,提高了支票支付优势。2009-2012年,是CIS业务从零起点开始、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CIS业务从2009年的694.57万笔增长到2012年的1167.71万笔。从之后的2013年开始,支票业务较大幅度下降,CIS业务增长乏力,业务笔数随之下降(见图1)。经统计,2013年通过CIS办理的支票业务为1151.01万笔、金额5661.14亿元,到2015年下降到了895.93万笔、金额4476.97亿元,分别下降22.16%和20.92%。2016年第一季度,CIS处理业务177.11万笔,金额979.4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3.46%和12.35%。CIS业务不断下降,系统闲置率较高。

二、支票电子化业务的对比分析

(一)票据及支票的业务发展情况

1.票据业务发展情况。2010-2015年,票据业务笔数从8.97亿笔下降到4.17亿笔,下降幅度为53.51%;金额从284.52万亿元下降到238.23万亿元,下降幅度为16.27%。票据业务笔数从2010年起、金额从2011年起,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见表1),所占非现金支付方式比重亦呈现下降趋势。

2.支票业务发展情况。CIS业务量的增长及其速度,与整个支票业务的发展情况密切相关。据统计,2009-2015年,支票业务笔数从8.54亿笔下降到3.91亿笔,降幅为54.22%;金额从248.62万亿元下降到211.53万亿元,降幅为14.92%(见表2)。2016年第一季度,CIS处理业务177.11万笔,金额979.4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3.46%和12.35%。从趋势上看,2009-2015年,全支票业务总体呈逐年下降的轨迹。

(二)CIS业务的对比分析

1.支票对票据业务的占比分析。由上可知,票据业务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仅有支付功能的支票业务尽管所占支票业务量比重较大,却呈相同下降趋势。票据业务中,支票业务笔数占比从2009年的97.49%下降到2015年的93.76%,业务金额占比从2009年的92.07%下降到2015年的88.79%(见表2)。可以得出,支票业务发展缺乏后续强劲动力,在支付市场中的重要性不断削弱。

2.CIS业务对支票业务的占比分析。2015年,业务笔数仅占2.29%,金额占0.02%。CIS业务量占整个支票业务总量的比重还不是很大。绝大部分支票业务并未通过CIS办理。从发展趋势和绝对意义上看,尽管CIS业务与支票业务在绝对意义上同时呈逐年递减趋势,但CIS业务下降速度慢于同期支票业务下降速度,CIS业务占整个支票业务的笔数呈持续微涨态势(见图2)。

三、CIS业务发展滞后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新型支付工具挤压了支票的市场空间

在电子支付工具出现之前,支票支付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一是支付安全优势。CIS业务处理中,支票信息的传输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业务的处理采用电子验印、支付密码等技术核验确认付款,确保了支票影像及其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提高了业务办理成功率。此外,出于安全起见,规定了支票支付上限不得超过50万元。二是效率优势。通过CIS系统办理支票业务,消除了距离、交通、气候等外部影响,提高了支票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金清算效率。根据收、付款银行的处理方式不同,最快可在2~3小时之内收到款项,一般最长在T+2(即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收到异地跨行支票款项。三是便捷性优势。CIS上线运行打破了支票仅限同一区域使用的桎梏,实现了全国通用。四是成本优势。选择支票工具支付,无论签发的支票有多大金额,银行只根据签发笔数收取低廉的手续费和工本费。

随着支付清算市场创新速度加快,新的支付工具不断涌现,尤其是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和方式的出现、发展,对传统支票支付优势形成了极大挑战。表现在:在安全上,电子支付通过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证书认证、电子支付协议等措施,加强了支付的安全性;在效率上,电子支付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可实现实时到账;在便捷性上,电子支付不受时空限制,用户自主性强,可随时随地完成支付;在成本优势上,随着市场竞争加剧,电子支付减少了用户的交易成本,很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免费。电子支付的兴起,使得支票的支付优势正不断消失,其市场空间被严重压缩,导致CIS系统资源得不到充分应用,系统闲置率较高。仅2015年,我国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笔数共计1873.79亿笔,金额2555.71万亿元,而支票业务笔数仅有3.91亿笔,金额211.53万亿元。

(二)CIS系统业务功能不健全

提高票据的电子化程度,是缩小票据与电子支付工具在支付的效率、便捷性方面差距的重要途径。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电子支票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建成了NetCheque、NetBill、E-check等电子支票系统,通过专用网络就可实现电子支票的签发、信息传输、资金清算等环节。目前,CIS主要实现了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处理,票据的签发仍为纸质签发,支票支付流程尚未完全电子化。二是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或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在分散接入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票据交换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票据信息需提出行生成支票影像,经票据交换所向城市处理中心发起,再向提入行所在地的票据交换所发起并生成影像后,提交付款行完成验印,确认后由小额支付系统发起业务回执,完成资金清算。支票电子化程度较低,业务处理环节过多,导致资金到账速度相对较慢,支付时效性差。

(三)银行机构CIS相关配套措施支持不到位

在CIS业务处理中,票据提入行对接收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通过印鉴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进行核验处理,支票核验通过后,才能确认付款。电子验印系统对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并使用验印系统核验票据上的印鉴,以确认支票影像信息的真实性。建立完善的电子印章库,对提高支票支付效率,降低CIS退票率具有重要意义。电子验印系统需要将出票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含账户账号、户名、地址、联系人、财务章、法人及人章)录入验印系统,建立印鉴数据库。在需要核对印鉴时,只需输入账号并扫描待检票据影像,即可自动核对给出结果。银行机构在电子印鉴库建设中存在印鉴不清晰、印鉴不能及时入库,甚至印鉴缺失的情况,严重影响了CIS业务处理。通过支付密码器核验方式的客户,因为要承担支付密码器自行购买费用,且对支付密码器的作用认识不足,导致通过CIS办理支票业务的意愿不强。

(四)CIS业务处理不当导致用户体验下降

通过CIS办理业务,理应让用户体验到支票支付的安全、快捷优势。在具体业务开展中,却存在较多的不当行为,导致支票退票率较高,降低了良好的用户体验。一是出票人规范意识不强。表现在:未填写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错误;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出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一致;账号、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书写不规范;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面等。二是银行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处理不当。表现在: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发送回执,造成报文超期直至逾期退票;缺乏票据业务能力,迫于内部考核追责压力,业务人员为回避责任,普遍采取退回做法。业务处理不当,增加了支票支付成本,影响了良好的用户体验,导致客户不愿使用支票支付。

(五)业务宣传和推广还有待加强

业务知识了解少,客户接受程度低。与传统纸票相比,支票电子化处理时没有实物券,所有票据信息均存储于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需登录系统查询才能获知,使得习惯了纸质支票的支票持有人缺少纸票的“踏实感”,一些对CIS业务了解少、电子网络知识欠缺的客户不愿办理CIS业务,而银行因业务繁忙,没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去做宣传讲解工作,对支票电子化的推V应用产生了抑制作用。

四、支票电子化未来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发展电子支票,提高支票电子化水平

面对电子支付工具的严峻挑战,支票要继续发展,一要适当延长现有的最长10天的支付期限,充分发挥支票在短期内的背书转让功能,使支票成为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转让的重要工具,为其提供更大空间,增强支票支付优势。二要实现支票电子化签发,推动支票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化处理,缩短与电子支付工具在支付效率、便捷性方面的差距。

(二)简化处理流程,促进支付效率提高

支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须满足“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需求。目前,CIS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支票影像信息交换,资金清算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基本解决了纸质支票在银行间的电子化处理。鉴于支票业务量逐年递减趋势,CIS资源利用率较低,系统闲置率较高,业务处理流转环节过多,支付效率优势的事实,可考虑:一要针对CIS系统闲置率过高的现实,可考虑停止CIS运行,将其业务并入小额支付系统,通过支票影像截留处理,实现支票影像业务在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二是在支票业务处理上,可按照“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的方式,金融机构总行一点接入小额支付系统,其分支机构作为间接参与者办理支票业务。通过这些安排,可以减少业务环节,提高支付效率,节约系统资源,减少运维成本。

(三)完善配套设施,推动支票业务高效处理

一是加快完善银行电子印鉴库,推动业务的高效处理。认真核对预留印鉴的清晰度和信息的准确性,防止录入无效或错误印鉴;确保印鉴的及时入库,防止印鉴缺失,实现电子验印系统信息与客户的一一对应,始终确保电子验印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在客户相关信息及印鉴改变后,及时在系统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电子验印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二是做好支付密钥核验优势的介绍,让客户认识到支付密码核验的安全性和低风险所带来的收益,提高客户购置支付密码器的意愿。

(四)加强业务管理,改善支票的客户体验

着眼支票支付“高效、便捷、简单、低成本”的用户体验,从两个方面加强业务管理:一是加强对y行人员的业务管理。通过制定支票退票统一标准,规范业务人员的退票行为,减少不合规退票行为对客户的不良影响;开展支票系统业务处理流程、票据真实性审核、信息录入要素准确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支票系统业务处理能力,推动支票影像业务处理效率的提高。二是加强对客户支票行为的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客户办理支票业务的合规性意识;将支票违约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作用,建立黑名单制度,杜绝出现“空头支票”等非诚信行为;督导客户提高支票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保持一致,提高支票支付的用户体验。

(五)强化业务宣传,扩大电子支票普及面

加大支票电子化业务的宣传推广,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我国票据电子化发展。第一,要加大对支票电子化处理所带来的良好支付及低交易成本优势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巩固使用电子票据系统完成票据支付的行为倾向。第二,要开展票据电子化业务知识、业务处理流程、安全性和成本优势、客户端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客户对支票电子化的认识,强化其线上业务操作技能。第三,要通过现场模拟和亲自操作,提高小微型企业对支票影像处理的熟悉度和安全感,增加业务使用者数量。最后,银行机构要认识到办理支票电子化在降低交易成本及防范风险上的优势,激发银行机构办理CIS业务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编,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M].北京:中国金融出

版社,2013。

[2]嵇成柱.票据市场“2.0版”制度体系构建之思考[J].中国银行业.2016,(5):78-81。

[3]姜风旭.国外票据交换体系的变革及对我们的启示[J].金融电子化.2008,(4):80-82。

[4]欧阳卫民.现代支付论[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

[5]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创新与自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6]周学东,戚宇涛,赵颖.从江苏票据市场看修改《票据法》的迫切性[J].金融纵横.2015,(10):4-10。

篇6

论文摘要:入河排污口调查是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实施入河排污口审查同意制度的基础工作,实施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新的要求,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流域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总量管理、入河污染物控制及削减的基石和落脚点。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大庆市是以石油、石油化工为主体产业的新兴 工业 城市,是我国最大的石油、石油化工生产基地。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也持续增大,排入渠道、泡沼的污水量也随之增加。据2001年调查统计,南线安肇新河流域共176个排污口,年污水排放量已大于1.8亿t,大庆市的排干、泡沼已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受损。入河排污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水行政管理部门一项新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我市正在推进生态市建设,保护水生态,防止水污染,是一项中心任务,所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与加强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1 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体制建设

1.1 规范管理体制

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市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强化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性加强对4条排水渠道及主城区上游泡沼的管理。

1.2 明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应坚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的管理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全市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1.3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资源保护机构备案。

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程序

2.1 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

对区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地行调查登记建档,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通过调查、登记建档,对不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结合我市的城市总体建设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规范及整改。

2.2 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治污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的三个环节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包括预申请审查、申请审查、竣工验收。

2.3 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变更审批许可原则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符合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则,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服从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废污水排放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对入河污染物总量已超过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由于该申请排污口的设置变更将使其总量超标的;由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落后或不可靠,入河污水水质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对纳污水体功能构成影响的;非条件限制,故意将排污口隐蔽设置,不便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以邻为壑,为转移污染擅自将排污口向下游区域设置或变更的;在新开发区未进行雨污分流的;其他不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将不被受理审批。

2.4 建立排污信息季报及年审制度

设置或使用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必须按季、按年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表,不得弄虚作假。水行政主管门部每年将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组织年审。

2.5 建立排污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制度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同时限期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所安装的计量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应为质检部门认定的产品;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安装相应设施的排污口,其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组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6 建立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制度

建立入河排污口及纳污泡沼的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现场持证执法检查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水法》授权,对重大排污口,对重点、敏感水域进行常规监测、不定期的监督性监督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实现有关监测工作与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相协调。我市正在进行的《大庆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体系》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项目实施后将对大庆市各类取水、蓄水、引水、排水的水量、水质实时自动采集信息、自动传输信息, 计算 机的 网络 存储数据,也将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能力和 科学 化、 现代 水平,为全市的水资源规划、管理、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的技术支持。

2.7 建设一支高素质监督管理队伍

根据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强行政区域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执法机构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机动灵活、准确高效的执法体系。

3 入河排污口管理的 法律 责任

3.1 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位置或建筑结构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规定程序及规范重新申请;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报送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或偷排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水排放设施或在线水质监测仪器;未如实向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逃避、拒绝、阻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未经审批允许其他排污者使用本单位排污口的;利用其他单位设置的排污口的;改变废污水排放方式、增加排放废污水水量、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种类、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数量、改变废污水入河方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2 建议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多为追究行政责任。当前严峻的水污染事实告诉人们,罚款的处罚效果与立法目的相脱离。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交了排污费或罚款就等于交了保护费,违法排污合法化”的怪现象。考虑到违法排污行为的复杂性及水资源被污染后其危害的长期性,建议法律在追究破坏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有所突破,对持续违法排污者,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篇7

【关键词】善得定;肝硬化;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8.103

门脉高压胃底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是肝硬化严重的并发症之一,出血量多,病情危重,死亡率高。多年的临床实践证明,早期有效控制活动性出血是抢救成功的关键[1]。近几年本病的内科治疗进展较快,笔者所在科2008年7月-2011年3月对13例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患者,应用人工合成生长抑素第八肽善得定止血治疗,收到良好效果,现将治疗过程中病情观察与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笔者所在科2008年7月-2011年3月共收治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患者13例,其中男11例,女2例。年龄26~64岁,平均62.9岁,所有病例均经纤维胃镜确诊。临床症状以呕血为主兼有黑便。出血量700-2500 ml。

1.2给药方法本组应用人工合成生长抑素第八肽善得定注射针剂,每支0.1 mg。入院后在常规普通胃管的监护下,首先静脉推注0.1 mg,然后以25 μg/min的速度持续静脉滴注。全组病例输入新鲜血液400~1800 ml。

1.3用药观察在善得定静脉滴注的过程中,除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外,重点观察药物滴注速度,确保25 μg/min的医嘱准确无误地执行。并定期抽吸胃管,了解出血情况,详细记录。一旦抽出清亮胃液即为活动性出血停止的标志。

2治疗效果

13例患者用药结果表明,活动性出血停止最短时间为6 h,最长时间为56 h。24 h以内止血5例,24 h以上止血8例。用药最少量0.4 mg,最大量1.7 mg。

3护理

3.1将患者置入抢救室,专人护理。迅速建立两组静脉通道,一组通道供常规用药及输血使用,另一组通道供静脉滴注善得定。常规给氧。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师。

3.2普通胃管监护出血速度、颜色、量、用药后出血停止的时间。除检测出血情况外,尚可遵医嘱从胃管内用药。

3.3保持呼吸道通畅患者头偏向一侧,防治呕吐物堵塞气管引起窒息。急性期可用生理盐水和朵贝尔氏液行口腔护理,2次/d,清除污垢,预防感染。

3.4心理护理患者因出血量多,病情危重,情绪不稳定,产生恐惧的心理状态,又亲眼看见粗长的胃管从鼻腔插入而产生不良心理反应。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以和蔼的态度向其宣传本院使用本药治疗的成功经验,用深入浅出的道理向患者讲述上胃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以熟练的操作技能获得患者的信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主动热情地帮助患者解除恐惧的心理及必要的思想负担,增强其战胜病魔的信心。

3.5饮食护理此组患者的饮食护理十分重要,若不谨慎将导致再次出血,因此,护理人员必须严密观察出血情况。活动性出血停止48 h后遵医嘱方可进全流温饮食,出血停止一周可改半流质饮食,然后逐渐过渡到软食,避免粗糙、生硬食物。

3.6加强基础护理,保持床铺干燥、整洁、无碎屑,预防发生褥疮。

4健康教育

细心的护理对疾病的恢复至关重要,同样,做好出院后的健康指导对防治再次发病也是非常重要的。

4.1饮食指导进食高热量,含丰富维生素饮食,维持每日摄入量,肝功能损害较轻者,可酌情摄取优质蛋白质饮食。肝功能严重受损及分流术后限制患者蛋白质的摄入,有腹水患者限制水和钠的摄入,少量多餐,养成规律进食习惯,进食无渣软食,避免粗糙、干硬及刺激性食物,以免诱发大出血。

4.2服药指导严格按医嘱服药,不能擅自增减药物剂量,如有调整,须在医师指导下逐步减量。

4.3活动指导避免劳累和过度活动,保证充足的睡眠,一旦出现头晕、心悸、出冷汗等症状,应卧床休息,待症状好转后逐步增加活动量。

4.4避免引起腹内压增高的因素,如咳嗽、打喷嚏、用力大便、提举重物等,以免诱发曲张静脉破裂出血。

4.5保持乐观稳定的心理状态,避免精神紧张、抑郁等不良情绪。

4.6指导患者制定戒烟、戒酒计划,并认识其必要性。

4.7告诉患者或家属定时复诊的重要性,指导患者或家属掌握出血先兆的基本观察方法和重要的急救措施,列举出急求电话号码,紧急就诊的途径和方法。

5讨论

善得定为人工合成的八肽环化合物,具有天然14肽生长抑素思他宁相似的作用。它保留了天然生长抑素的药理学活性,且具有长效的作用,作用机理为抑制生长激素和胃肠肽(GEP)内分泌激素的病理性分泌过多,从而起到治疗作用。其对生长激素、胰升素和胰岛素分泌的抑制作用,比天然生长抑素的作用更强,特别对生长激素和胰升素的抑制有选择性的作用。本品还能抑制甲状腺素释放激素刺激的促甲状腺素的分泌,通过善得定治疗13例肝硬化门脉高压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的护理观察与效果和体会,结果表明,该类药物:(1)能抑制胃酸、胃泌素和蛋白酶的分泌。(2)能选择性地直接作用于血管平滑肌,从而减少内脏血流,使门脉压力降低。(3)通过抑制胰高血糖素分泌间接阻断血管扩张,使内脏血流下降。(4)还可以增加食道下括约肌的张力,减少胃液反流,保护食道黏膜[1]。另外生长抑素除对体液作用外,还可能改变内脏交感神经活性,对肝流出阻力有调节作用,Sieber等发现生长抑素和奥曲肽对门静脉高压内脏小动脉血管平滑肌有直接收缩作用,肝硬化或患者血浆去甲肾上腺素显著升高[2],抢救成功率高,活动性出血时间明显缩短,效果显著,使用方便。

肝硬化门脉高压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威胁着患者的生命,死亡率较高[3]。善得定主要通过使门脉系统的血管内径缩小、血流量减少、门脉压力下降而达到止血作用。此药具有快速、安全、使用方便等优点,疗效显著,无副作用。虽价格较贵,但可抵消大量输血的费用,对那些使用传统方法治疗无效的病例值得一试。

参考文献

[1] 于学忠,赵向一,王厚力,等.生长抑素对肝硬化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作用的临床研究[J].北京医学,2000,22(1):3-5.

[2] 陈金联,吴云林.生长抑素降低门脉高压的机理[J].新消化病学杂志,1996,4(10):583-584.

篇8

摘 要: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引发了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公机构”还是“私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以中断供应引发的服务供应纠纷为例,通过域外案例的比较观察可得,英国法和德国法均从行为性质这一实质标准而非产权性质这一形式标准进行判断。当供应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它构成一个公法上的主体,应对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基本公用事业服务的供应提供公法保护。

关键词 :公用事业 民营化 生存照顾 普遍服务

* 本文系2010 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用事业监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亦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完善”(12JJD820016)的资助。

** 作者简介:骆梅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民营化改革后,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一个“公机构”还是一个“私企业”?从水电公司、供暖企业、邮政通讯集团到高速公路公司,今天我们的社会,存在着大量这样“亦公亦私”的主体,改革中它们剥掉了行政的外壳“企业化”了,但是它们承担的职能和提供的服务却具有公共属性。对这个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厘清,已经成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制约,并在法院审查中成为难题。

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 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在多数案例中,企业都以自己不属于行政机关而属于私企业为由,①或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不具有公共性为由,②不予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更典型的例子,当公民因电、水、气、暖等服务的供应与公用事业企业发生纠纷时,是成立一个民事合同上的私法争议,还是行政职能履行上的公法争议?或者,更准确的表述是,哪些类型的纠纷属于供应合同履行上的私法争议,哪些属于法定职能行使中的公法争议,并非泾渭自分。例如,供电企业的查电权,来源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章授权。当公民与供电企业因用电检查、窃电认定和处理等行为产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成为法院审查的首要问题。两种意见的分歧,可以预见两种不同的判决。③

类似实务中的困惑很多,民营化改革了,那么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公用事业企业是否还具有以及还能在多大权限内行使服务供应的管理职能?④争论也同样蔓延至立法,如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能否赋予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的修剪职责,就曾引发很大的争议。⑤反对意见认为,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他人的植物进行修剪的行为属“私力救济”,企业不能行使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

无论是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服务供应纠纷的类型判断还是企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授权,上述争议的案例和争论的问题实际均指向同一个命题,即民营化以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究竟属于“公”还是“私”的职能定性。以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服务供应纠纷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争议为例,定性为前者,企业构成一个公法上的“公共机构”,因而受制于一个管制密度更为严格的公法规范的约束。而定性为后者,企业属于一个私经济主体,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你不付费我中止供应就变得理所当然,双方以合同条款为行为准则。如何定性以回应民营化与公共服务普遍供应之间的价值平衡,选择性难题的症结之处,就在于如何在法理上为供应企业的公共职能与私经济活动的区分划出一条界线。

作为一股世界潮流,民营化给公共服务的供应体制所带来的变革是全球性的,尽管存在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差异,但不同国家在改革中面临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原则的困惑却可能是相通的。循着前述问题,本文将视野转向域外,通过“类似案例中所呈现的相似问题在不同法域是如何被解决的”这一功能主义的比较,试图为本文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视角或可供依循的理论。

二、英国法上的观察:以Sherlock & Morris案为例

在没有公私法划分传统的英国,⑥如何看待承担公共服务之私人组织的性质问题,答案虽然至今仍然隐藏在个案之中,⑦但可观察得出显见的一般规则是,当供应企业履行其普遍供应义务时,或者说私人企业的行为可能损害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时,法院通常会得出“这是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并应受制于司法审查”的结论。

在1995 年的Norweb v Dixon 案⑧中,法院认为,供电企业与居民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协议,不是“合同”(an agreement not a contract),因为这一合同不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居民用户对于此类合同并没有定约参与权也没有选择自由,因而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严格受制于法定条款的约束。而在Griffin v. South WestWater 案⑨中,法院进一步强调,供水是一种公共职能,水务公司不能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这一公共职能的履行。而1996 年的Sherlock & Morris 案⑩,法院不仅第一次受理了直接针对供应企业提起的司法审查申请,而且认为电力供应是一个公共职能,且这一职能的属性不因供应主体产权性质的变化而受影响。这是民营化改革在英国国内引发了诸多公私法交融问题的讨论中,颇受瞩目的一个案例。?这一案例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引发纠纷而中断供应的争议,焦点直指民营化改革后的电网企业,当其履行供电义务时,是否仍然构成一个“公”性质的机构?这与本文的问题呈现十分契合,下面的讨论就将围绕此案例展开。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996 年,北爱尔兰高等法院对Sherlock 和Morris 两位公民诉北爱尔兰电力公司案进行了合并审理。Sherlock 和Morris 分别是两位独立的司法审查申请人。两个申请人的供电商—北爱尔兰电力公司(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简称NIE)?中断了对他们的供电,原因在于公司有证据证明他们在电表上动了手脚,造成了用电额度的错误计算,因此要求申请人补交未缴纳的电费,并且赔偿电表的维修费用。两位申请人都否认曾经私自改动过电表,并且他们都是从家庭其他成员手中接管该房屋,而在接管之前,电力公司都未曾查看过他们的电表,即使电表出现人为异常,也无法直接证明改动电表的行为属他们所为。另外,两位申请人的家庭中都有未成年子女,经济比较困难,且在Morris 女士家中还有一位孩子患有慢性心脏疾病。但是,在究竟应当支付多少未缴纳的电费和电表维修安装费未达成一致前,公司拒绝向申请人恢复供电。

申请人认为,NIE 作出停止供电的决定构成了行政法上的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令其恢复供电。首先,NIE 停止供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1989 年英国《电力法》第6 节第4 条和第7 节第11 条,供电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户存在篡改电表的行为。其次,NIE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将恢复供电的条件“直至事项已经得到解决”(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remedied)解释为申请人同意支付公司所声称的欠费,而不是简单地解释为电表已维修或更换。第三,NIE 无权停止供电,因为事实上申请人是否篡改了电表还存有争议,此时应该走欠费用户处理程序。第四,NIE 在行使中断供应权时,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谨慎对待支付困难用户的有关政策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构成了Wednesbury 不合理。第五,中断供应明显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申请人并没有被告知中断供应的事由,且也没有给申请人申辩的机会。另外,申请人也提出NIE 没有制定有关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屋主时,应当重新查看电表和登记用户信息方面的操作规程,属于裁量权行使不当;而要求必须在申请人支付所有费用的情况下才恢复供电,等于强制申请人同意他们存在违法行为,这也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第6 条规定的“公正审判权”。

被告则认为,NIE 是一家私有化的商业企业,不属于公共机构,电力供应服务完全是一个私法上的事项,应根据供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查,因此,中断供应行为不能作为一个公法上的行为而受制于司法审查。并且,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来裁决,而不应直接提交法院。另外,NIE 也否认了中断行为存在违法和不合理,认为企业的财产权利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判决

本案最为重要的先决问题是,民营化以后的北爱尔兰电力股份公司,是一个其决定受司法审查约束的公共机构,还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Kerr 法官认为,将一个公共供电企业行使法定权力的行为排除在“普通法对公共职能的控制”之外,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他注意到,如果NIE 没有私有化,那么电力供应是否属于公共职能的论争根本就不可能被提出来,那么这一活动的性质是否因民营化就改变了呢?他引用了Mercury Ltd vElectricity Corporation 案?指出,关键的判断基准在于所从事的行为性质以及决定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如果某一机构拥有“公共职能”或者其决定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则上就应当受制于司法审查。这一观点与上议院的Woolf 勋爵在法院之外的观点“某一机构不再是公共机关而成为私营企业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先前受公法调整的活动,不再受公法调整”是一致的。?为了证明这一主张,Kerr 法官进一步引用了1995 年的Griffin v South West WaterService 案?,该案旗帜鲜明地将供水服务界定为国家公共职能。“况且从职能上看, NIE 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受制于欧盟指令的约束,如果它行使法律赋予的供应中断权,我们却将其看成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受司法审查豁免,这不是互相矛盾的吗?”?

因此,法院认为,NIE 行使法律赋予其的中断供应权时,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制于司法审查。但是在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上,法院却有裁量权。?在本案中,基于申请人已经就该争议同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了投诉这一事实,法院可以基于存在其他救济方式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但这只是法院行使裁量权的行为,并不影响职能混合性的企业从事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司法审查约束这一原则。

同时,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的供应中断行为违反了Wednesbury 不合理和自然公正原则,法院也作出了支持性的回应意见。Kerr 法官认为,电力企业行使中断供应权,是一个可能对公民产生实质性权益影响的行为。因此,根据普通法的精神,应当考虑合理相关的因素,且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然公正。在本案中,电力供应关系居民日常生活,是基本必需,供应商行使中断供应权应当事先向利害关系人作出充分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只有同时以愿意听取并考量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才有价值。但是在本案中,NIE 在作出供应中断的决定前,并没有给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程序上构成不当。并且,在行使恢复供电权时,供应商也应当审慎考虑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个人的具体情况,即使双方就支付欠费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有关协议条款上仍然存有分歧,也并不绝对地构成不能恢复供电的决定性理由。

从上述法官的意见来看,我们似乎可以期待法院会作出撤销NIE 中断供应决定的判决,但是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有三:第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NIE 已经与申请人达成一致,通过安装预付费装置的方式,使申请人恢复供电。第二,申请人已同时将争议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并且监管机构已就其中一个申请人—Morris 女士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第三,在审理过程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与NIE 就如何处理篡改电表行为形成了一套操作规程,其中,包含了用户对于中断供应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同时规定只有在符合严格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中断供应权,一般应当以先努力与用户达成欠费支付协议为要件,该规程将适用于NIE 将来对篡改电表行为的处理。

(三)案件之后

Sherlock & Morris 案的判决,有没有为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公职能”与“私活动”划分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答案似乎并不明朗。AllanMcHarg 对该案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将某些从事公法任务的私人企业定性为公共机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责任通过产权转移转变为私法责任,从而逃避司法审查或议会问责制的约束,但是如果不对企业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行为范围同时予以界定,那么同样也可能侵害企业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该案的判决并没有为此提供一个明晰的答案。其次,尽管国家控股已经不占支配地位,但从其市场地位来看,NIE 仍是一个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但是,民营化改革还催生了许多自由竞争的市场,如苏格兰供配电两端的自由竞争性企业,这一判决的原则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它们?答案也是不明确的,遗憾的是,在后者的领域,至今仍然没有出现对供电企业提出司法审查的案例,因此,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三、德国法上的启示:以汉堡电力公司案为例

私人组织的公法性质问题,必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看到在英国,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处理规则,相反,以逐案方式来解决(即采用逐案限制“公法”与“私法”之间特定界限的普通法方法),虽然实用,却造成法的一般规则隐匿于个案背后难以辨析,同时案例法上的摇摆也造成了规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在这一方面,兴许德国联邦对职能混合型企业之基本权利资格的判决,更有借鉴意义。虽然它与英国法背后的理念事实是相通的,但是相较而言,线索更为明晰。

(一)案件背景

德国联邦于1989 年判决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与联邦行政法院于1997 年判决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案,均涉及对民营化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

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需要解决承担公共任务的私人企业在宪法上是否具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问题,也即是否可以提起宪法诉愿。德国法上基本权利的立宪宗旨,在于为个人自由与权利构建抵御国家权力的堡垒,因而公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一般不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同时德国基本法第19 条第3 项规定,“基本权利亦适用于国内法人,但以依其性质得适用者为限”,该条虽然也赋予了法人以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但随着行政任务民营化的兴起,法人性质依何判断,也引发了公法人、承担公共任务的私法人、公私合营性质的混合企业等是否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争论。?而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判断,意味着法院需要为其所从事的活动或者所请求的法益作“公”与“私”的定性,若定性为公权力活动,即不能获得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反之亦然,这就为本文的问题提供了观察的路径。

(二)事实与判决

1989 年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也是一起用户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纠纷而引发中断供应的争议。该案中的汉堡电力股份公司,为全市用户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经过民营化转制为股份公司后,该公司约72% 的股份由汉堡市政府独资设立的汉堡市参与行政有限公司所有,其余约28% 股份由2 万8千名私人股东分别持有。同样也是因为与用户之间的费用争议,用户拒绝缴纳复核后应补缴的电费,公司遂对其实施中断供电,用户不服后诉至法院。

一审汉堡高等法院认为,中断供应行为受《电力法》严格规制,本案仅因费用核缴争议而中断供电的行为违法。汉堡电力公司不服判决,遂向联邦提起宪法诉愿,主张其基本法所保障的一般行动自由权、平等权、地方自治权以及法院听审权受到侵害。

该案中,联邦需要判断的首要问题,便是汉堡电力公司的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问题。

首先,法院沿用了德国法上关于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一贯标准—“渗透理论”,即从法人背后之自然人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出发,向外渗透至法人的基本权利保护。21“渗透理论”强调法人之所以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在于背后“人之根基”。22因此判断法人是否与自然人一样为基本权利的享有者,首先看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组成性质,为公主体还是私主体。从本案来看,汉堡电力公司有28% 的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那么是否意味着其有私人产权属性而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呢?法院随后指出,“渗透理论”仅是一个形式标准,不能单纯地从组织形态和产权性质来判定法人属性,还是应该回溯至基本权利所要保护的法益根基,由此更需辅之以判定的实体标准—即法人从事活动的性质和任务功能,是否可实质上归属于“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从而构成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抑或是属于“公法任务”的履行,从而落入基本权利应当防御的领域。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法院认为,一方面,水电等能源供应属于德国地方自治团体典型的一种生存照顾义务。所谓“生存照顾”义务,是一种国家责任,来源于因现代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形成的人对公共服务的紧密依赖性,因而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获得必需的、基本的服务供应,以满足其生存所需。23当法院将电力供应义务视为是公任务时,即使该任务的完成是由汉堡市政府借助诉愿人—汉堡电力公司的协助来实现,仍然不改变该任务的本质属性仍属于“公”的范畴。法院认为,股权主要掌握在谁手中,并不是关键,它只能说明该公司业务的经营权分配状态,而非具体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根据1935 年《能源经济法》以及1979 年《关于费率用户电力供应一般条款办法之规定》,汉堡电力公司在履行生存照顾义务与服务供应上,受到实定法条款如此严格的拘束,“以至于在本案所感兴趣之宪法诉愿人的私法自主性关联上,几乎完全不存在。……无论如何,宪法诉愿人在此处所从事的电力供应服务范围内,并不得一般性地主张受基本权之保护”。24

1989 年5 月16 日,联邦以宪法诉愿部分不合法显无胜诉之望为由,裁定驳回具有公私合营性质的汉堡电力公司所提起之宪法诉愿。这是德国联邦首度直接针对公私合营公司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作出的裁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法上将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公”还是“私”,标准在于行为的性质和任务的功能,而非企业背后的持股比例,换言之,不在于产权性质。当汉堡电力公司的中断供应行为涉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水电气暖等基本能源的“取得权”时,此时后者的权益已经构成“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而前者中断行为便成为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因而具有“公”属性。

(三)案件之后

汉堡电力公司案将“生存照顾”义务的履行作为私法人承担公任务的判定标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此后,随着通讯交通等领域民营化政策的进一步推行,联邦行政法院也审理了多个涉及公私合营型公用事业企业之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案例。但与联邦的结论不同,联邦行政法院在1997 年前后的多个案例中均肯定了民营化后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是基本权利的主体,享有基本法第12 条所保障的营业自由和第14 条所保障的财产权。25例如,在德国电信公司不服主管机关一项网络互联处分的裁判中,法院认为,企业的股权性质,虽仍然是联邦控股占大部分,私人持股占小部分,但这一事实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乃在于网络互联事项属于原告的经营自由,因而是单纯从事私经济活动的范畴,不属于公法事项,因此具有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

詹镇荣教授在对上述两类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生存照顾”与“私经济活动”似成为德国司法实务认定此类公私合营公司任务光谱之两个对立端点。当“汉堡电力公司案”因涉及人民生存照顾之公任务,而否定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时,“德国电信公司案”则正好因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为单纯之私经济活动,而赋予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26这一提炼十分契合本文问题,尽管对于哪些活动属于“生存照顾义务”之履行,哪些活动属于私经济活动,仍欠缺更细化的规则指引,事实上也只能留待案例法上争议类型的进一步丰富,但至少它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证成和价值判断的标准和路径。

四、观察性意见

在对本文问题的回应上,无论是英国法上的Sherlock & Morris 案,还是德国法上的汉堡电力公司案及其后的德国电信公司案,尽管裁判发生的法域,甚至类型和思路都不尽相同,但其所呈现的社会背景、问题表象和理论诘难却具有相似性。

第一,显然,民营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性质。案件中法官们都注意到,如果没有民营化改革(包括在位国企改制、民营企业新准入及各种类型公私合作制公司的设立),问题似乎并不成为问题。究其原因,与其说是私人资本的加入引起了主体性质的变化,毋宁说是市场方式的引入改变了服务供应法律关系的结构。从国家直接生产供应变为国家监管、企业生产供应以后,企业作为被监管的经营者、合同中的供应商,其从事私法活动或以私法方式从事活动越来越多,同时市场化方式对传统供应的渗透也带来了服务产品、方式、费率的多元,使得公用事业产品更具商品的特征,由此,模糊了公用事业这类服务供应原本的公共属性。

第二,民营化并不改变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共性。在坚持企业对居民用户、家庭用户的普遍供应义务上,两大法域实际是殊途同归。尽管英国法并没有发展出像德国法那样相对明晰的标准,而是由法官通过逐案加以把握,但无论如何,从英国公用事业领域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供应企业向居民用户履行供电、供气和供水的义务,至今没有出现一例否定其公共属性的案例。27而企业本身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构成,并不构成影响的事实因素。28无论是Sherlock & Morris 案中,Kerr 法官从“电力供应属于生活必需”出发得出供电属于公共职能的结论,还是汉堡电力公司案中,联邦法官为电力供应扣上“属于国家生存照顾义务”的帽子,英国法与德国法的结论是一致的:即从职能属性出发,当公用事业企业行使一个法定的供应权,且该权力可能危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方面的权利时,该行为便属于“公任务”的范畴,此时,虽然义务的履行主体为私人企业,或公私混合企业,但在性质上,其属于公共机构,受制于司法审查,也因而受到一个更高密度的法律规范的控制。

第三,公私职能争论的背后,是公民获得一个普遍服务的权利、企业财产权和国家供应保障责任的三方平衡。为什么多数案件,企业均从其产权性质出发提出抗辩或提出宪法诉愿?实质是民营化后带来的法律上对民营资本这部分财产权利益如何进行保护的诉求。中断供应是企业催缴欠费的有效手段,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工具。此时,从“生存照顾”到“私经济活动”的两端,公用事业企业呈现出两重属性间的冲突。一端,作为市场交易中的民事主体,它需要追求利润;另一端,作为执行公共任务的辅助者,它需要承担法定义务。中间的界限划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定义务规范的严密程度,二是生存照顾义务的覆盖范围,而这两者的背后,均指向一个高于供应企业之财产权利益的法益。否则,对供应企业的中断供应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否定一个私企业的宪法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两者的正当性便无从谈起。这一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依循汉堡电力公司案的逻辑,必须回到“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本身。由于水电气暖对于今天现代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意义,它构成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对象,也即公民应当被保障一个获得持续的、基本的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权利。29这一权利高于企业的财产权利益,由此,可能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必须受制于严格的公法规范,如恣意的切断是不被允许的,从Sherlock & Morris 案到汉堡电力公司案,都证明了这一点。

第四,观照至我国,回到本文开始的问题和事例。首先要纠正民营化等于私法化的误区,将供应企业纯粹作为私法主体来看待,忽视了其承担公共服务和公共职能的一面,就可能陷入所谓“公法责任遁入私法”的“ 民营化陷阱”。对企业承担公共职能范围的厘清,当然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行政监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回归,因而意义重大。一方面,这关系人民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仍处于向竞争性市场过渡的进程中,根据任务的性质对企业承担行政职能进行立法授权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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