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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12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期有消息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加速推进民资进入电信业的试点方案出台,已基本完成了包括整体框架和具体实施细则在内的一整套方案,并将择机推出。这无疑将使电信行业成为2013年的民营资本关注的重点。
长久以来,我国的电信行业一直处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分天下的垄断局面下。
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负面影响尚未消失,电信行业面临语音、短信收入下滑的局面。同时由于长久以来市场竞争缺乏,导致业内缺少通过相关技术研发减少成本的动力,不利于我国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民间资本一旦进入,将为电信行业带来新的活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十分有利于产业链的丰富和完善。同时,我国用户会享受到更为廉价的资费和更加优质的电信服务。
我国目前一些电信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民资经营,但绝大多数只能通过与运营商合作的方式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的试点方案的出台将允许民资在支付一定网络和设备租用费用后,独立运营上述业务。
根据欧、美等国电信业发展的经验,一旦接入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和电信增值服务向民资开放,电信市场上将出现种类丰富的新服务,这将促进电信业竞争,拓展出全新的市场。
如果民资能够获得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资质,市场上将迅速出现低价通话业务服务。因其成本为租用电信运营商网络和设备的费用,属于固定成本,只要能收回成本,提供相应服务的厂商,可以以远低于目前运营商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根据国外经验,即便是每分钟1分钱的通话资费,只要有一定的用户,厂商仍能盈利。
关键词:虚假信息诈骗;有效策略
一、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技术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形的武器,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案件持续高发,诈骗手段各式各样,如: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虚假WiFi钓鱼诈骗以及手机病毒信息诈骗等,为此有效制止虚假信息诈骗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缺乏与不完善
虚假信息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类型,常常会遇到法律适用上的障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无法可依或者即使有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它的不完善,过于笼统,难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和适用。另外,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受害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家庭成员等重要信息,在掌握受害者的大量基本情况后,取得了受害者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犯罪活动的成功率。说明公民个人信息无法得到有益的保护,个人信息可能因种种原因而被泄漏,因此,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严重的漏洞。
(二)公民的心理素质差、安全防护意识薄弱
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之所以越来越多,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根本上来讲,离不开公民脆弱又受利益驱使的心理素质以及薄弱的安全防护意识。在利益熏陶的社会中,他们容易受利益的驱使而失去理智,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再者大多数受害人的防范意识不足、容易轻信,在收到诈骗信息后容易产生紧张、害怕等情绪,缺乏理智的思考客观事实,导致短时间内上当受骗。因此,加强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已经刻不容缓,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监管力度不强
电信运营商是基础通讯设施的建设者,银行是财产转移的通道,因此它们在诈骗活动中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按照规定,公民只有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才可以办理手机开户手续,但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部分营业网点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导致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就可以随意购买多个手机号码。而且它们也不愿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手机短信采取监控措施,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为犯罪分子提供某些技术支持。而部分银行也并没有遵从实名制原则,在监管力度不严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同样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为犯罪分子实施虚假信息诈骗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
(四)作案隐蔽性大,取证困难,抓捕难度高
由于身份的虚假性、网络的匿名性以及手机号与银行账户的无实名登记大大地提高了犯罪分子的隐蔽性。同时,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保存在手机卡、银行卡及电脑中的电子证据,但是在先进技术的运用下,它很容易被篡改、伪造甚至毁灭,无法有效地保持它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具有极强的脆弱性[1]。另外,由于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分子隐藏地通常不在同处,犯罪组织普遍是以跨区域、跨省、跨境等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导致犯罪所涉及的地理位置通常具有跳跃性,使得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难以确定具体的侦查方向与范围。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诈骗犯罪是集团性的,他们形成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中,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作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的侦查难度。[2]
三、防范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科学的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司法程序与制度,规范相关行业行为,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进行明确界定,细化处理标准,可以有效地为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另外,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是整个诈骗活动的核心和前提,也是诈骗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我国还应加强建设与完善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类的法律法规,确定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界限以及所应受到的处罚,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尽可能杜绝公民个人信息向外泄漏,以杜绝不法分子的可趁之机。
(二)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
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是遏制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的根本途径。因此,要加大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以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让他们能够理性的对待身边的人和物。在宣传方面,既要利用发送警示短信、银行柜台提示、悬挂警示宣传标语等方式,也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介,以及利用博客、QQ、微信等新媒体普及虚假信息诈骗知识,切实帮助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三)加强市场业务监管者和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责任
通信管理局应该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听取各电信运营商近期相关工作落实情况,通过审查资料、访谈、查看内部系统流程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反馈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电信运营商要将“实名制”作为硬指标来抓,加强开户资料审核方面的工作,尽可能保障使用者身份信息和使用途径信息的真实性。另外,还要全面清理整顿相关电信业务及产品,采用异常通信行为分析、短彩信关键字、敏感字拦截等技术,尽可能地过滤不良信息。银行也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保留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同时,要健全银行的各项管理法规,杜绝批量出售存折、储蓄卡行为,堵住此类犯罪的销赃出处。各家银行还要着重整顿代办银行卡和多级转账等问题,尽快从技术上解决网银多级转账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警方的侦查力度,构建生态型的合作防御体系
犯罪方式看似千变万化,利用的网络系统也是多种多样,但是细细剖析,就会发现它们的核心手法其实大同小异。它必须要有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诈骗工具;必须要有诈骗集团内部成员的有效配合,必须运用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传递;还必须有资金转移的过程。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了解此类犯罪的组织结构情况、行骗流程及行骗要领,这样可以有效地进行防范与打击[3]。由于犯罪组织普遍是以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地理位置具有跳跃性,范围性广,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区域性工作配合,树立全局观念。另外,还要加强与银行、电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防范诈骗风险。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资源,可以及时发现诈骗线索并实现精准防范与打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具有广泛性、低成本、隐蔽性、团伙性等特点,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诈骗犯罪手段趋于复杂化和隐蔽化。只有我们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克服种种困难,才能在预防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中取得预期效果,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参考文献:
[1] 许步国 安舒婷.我国预防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难点及其对策[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3(4):122-126.
老人夜间走失民警护送回家
王运兴 吴同琦
几日前,一位老人走失在齐齐哈尔农垦管局种畜场某居民区内,正在来往车辆差点将老人刮蹭时,巡逻民警及时出现并救助。据当地民警说,当日夜晚,民警在小区街道上例行巡逻,看见远处有一位老人独自在路边坐着,细心民警发现这一情形后,立即上前询问老人是否需要帮助,“在与之交流过程中民警发现老人神情恍惚、言语含糊,只说自己走失了。”在老人兜里发现老年证,上面写着老人的详细住址,得知老人的居住位置,民警驱车将老人护送回家。
夏初火灾隐患多消防安全检查不可少
丁巍 许振峰
为进―步强化农垦各辖区内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近日,由齐齐哈尔农垦管局种畜场政法委牵头,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参与,对辖区内的第―管理区、老年公寓、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部门检查负责人称,此次检查,为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主要询问了各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了解各场所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电器线路;用电、用火是否符合要求;并叮嘱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进行定期教育培训。
一、手机短信作为新兴广告媒体之可行性
据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6月止,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36316.8 万户,特别是手机短信免月租,无需申请就能使用,使手机短信得以迅速发展。(1)毋庸置疑,庞大的手机用户是开发短信广告的现实依据。而现在,手机短信广告作为一种新的广告形式正在被尝试运作。当然,目前这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那么其发展空间是否有看起来的那么大呢?回想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刚刚诞生的时候,人们也没有想到它们会成为广告的大众媒介。也许刚开始也有人曾抱怨过他们购买报纸、收音机、电视机、电脑不是用来看广告的,媒介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但是人们最终还是由于广告带来的利大于弊,而逐渐接受了媒介商业广告的事实。(2)由此,也许今后,人们也会习惯翻开随身携带的手机,查收自己需要的广告信息。
诺基亚公司曾赞助进行了一项有关移动广告推广活动的市场调查,共访问了11个国家的3300多名移动电话用户。调查发现:86%的被访者表示如果能够获得折扣,他们愿意在移动电话上接收广告信息;由16岁到45岁年龄段人群组成的移动用户消费群体愿意接收促销短信形式的移动电话广告。(3)传媒和商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开发短信广告潜力巨大。
另外,手机广告存在点对点传播、点对面传播、互动传播等多样化方式,而且广告信息可根据用户需求量身定制,具有个性化特点。手机短信广告制作和成本较低,可随时更新广告信息,方便快捷、传播速度快。同时,受众储存有用的广告信息极为方便。因此,手机短信很有可能在将来发展成为重要的广告媒介。
二、“垃圾短信”泛滥导致手机用户对短信广告信任度缺失
手机媒体是一个时尚化的概念,同时也意味着不成熟。短信广告的信任危机问题早已浮出水面。目前,我国短信广告的市场运作非常不规范,还未形成完整的价值链和成熟的经营、监管体系。(4)一方面,受技术的限制,目前短信广告的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主要以文字表达和简单的图片形式为主,文字内容直白,诉求过于明显;(5)短信接收信息量有限,很难实现较好的视频、音频传递。更为重要的是,“垃圾短信”的滋生和泛滥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反感。涉及办证、售票、餐饮、点歌、交友等内容的广告被群发至用户的手机上,甚至在深夜打扰他们的睡眠,困扰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不法之徒通过短信兜售假钞、、枪支弹药、黑车等,开展违法犯罪行为;更有甚者,诈骗短信让很多不明就里的人们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受众对短信广告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很多人收到短信,一看到是广告内容,就一概删掉。就在2005年6月,“焦点访谈”也播出了两期节目《垃圾短信何时休》,更是引起了社会上对“垃圾短信”的谴责和关注。“垃圾短信”泛滥业已危及到正规商家可能出现的合法广告行为。
总的来说,目前在我国,手机短信想要成为新一代媒体,仍面临诸多问题。在受众接受短信作为广告新媒体之前,必须还广告之承载媒介――手机一个干净有序的环境。
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手机短信广告的良性发展肃清道路
造成垃圾短信泛滥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由于此类短信主要是通过群发机构或由专门的短信公司发送,所以有人提出,短信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审查、过滤用户的非法信息。但从法律角度上讲,短信服务商和发送垃圾短信一方法律地位平等,用户承担付费义务,自由发送短信。如果手机服务商要核查所有手机短信内容,显然就侵犯了用户的权利。因此,将消除垃圾短信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短信服务商审查上是不现实的,但可要求他们对清理垃圾短信的工作给予协助。
对于选择了手机短信业务的用户来说,经常收到骚扰性的虚假广告、垃圾短信已经令他们自身的生活安宁权遭到威胁。法理认为, 生活安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侵犯手机用户的隐私权一般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责任承担的基本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标准未做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亟须完善的。(6)信息产业部方面曾经表示,在短信市场发展的初期,短信服务违规并不是很多,而是将短信作为一个新兴的增值业务,让市场培育检验。当初是希望短信行业通过自律发展,但目前看来情况并不乐观。(7)
虽然形势相当严峻,但绝非意味着我们只能听之任之。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适合中国现状的法律法规,并辅以社会公德的宣传引导。
除了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监管政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手机短信诈骗链条终端的消费者也要洁身自好,在不制造、不传播不良信息的同时,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对这些骚扰性信息采取防控手段。比如说,收到垃圾短信或者诈骗短信的时候,应该提供给当地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限制此类短信的。(8)
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安全审核的管理机制,这需要短信服务商的协助。虽然对每条信息的过滤和审查是不可能的,但应采取措施对可疑的批量信息进行审核,提供免费客户服务及举报电话;建立垃圾短信信息源黑名单库,并共享给所有正规短信服务商,停止向黑名单库中的企业和商提供包括短信发送的任何服务;配合工商公安部门调查被群众投诉过的黑名单企业,提供其违法行为记录和证据。协助媒体公开其企业名称、宣传信息等,以免更多的手机用户成为受害者。
四、从内容、技术手段改革出发探索短信广告的模式
在利用法律法规整治非法虚假短信广告的基础上,真正的广告商家不能忽视自身所提供的内容。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由于从技术上讲,信息存储量有限、终端屏幕小、传输速度不够都是手机媒体的弱势,所以其内容应当更加具体、简明、实用,这些信息最好是有针对性的、及时的,能够满足受众随时随地特定的需求。只有如此,广告才能在用户得到满足的基础上获得关注。
同时,手机用户一旦感到自己的购买行为受到某种“强迫”,就会生发抵触情绪,从而影响广告效果。那么怎样才能避免用户产生抵触情绪,又是什么将垃圾短信与需要支持和推广的正规广告区别开来呢?关键在于:对合法正规的短信广告的接收是得到手机用户首肯的,这一点可以从技术手段改革上去实现。广告,合法的广告商家首先要取得权。短信广告涉及的主体有:广告主、手机用户、工商部门、电信部门,在工商部门核查并许可的情况下,广告主必须向电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电信部门要征得手机用户同意,四者共同授权才能广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手机号码具有专属性,属个人隐私范畴,电信部门只有管理、维护用户通信安全的义务,而无利用该号码进行赢利活动的权利。通过何种方式取得权,是摆在广告主、电信部门面前的一项难题,不过,市场需求是强有力的推动因素,它会使广告主、手机用户走向联合。(9)运营商和用户可就是否接收广告信息服务签署协议,毕竟不是所有的用户都排斥手机广告,尤其是当接收广告会得到信息回馈或者资费回馈时。
基于以上看法,笔者分别从内容改革和技术手段改革出发提出两点建议:
(一)、内容改革:短信“百事通”业务
从内容提供方面设想,短信服务商开通“百事通”专项业务,方便手机用户随时随地获取以下信息:交通工具乘车路线;行人所在地周围的休息地点、购物场所以及用餐场所等。这样,人们通过短信,输入所在地点和所要到达的地点名称,可获得最科学的交通乘车路线提示;当他们希望坐下来品茶聊天时,不用在街道上盲目寻找,一条短信和一个快捷的回复就解决了问题。
短信服务商一旦提供这些内容,便能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广告客户的积极性:利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来整合乘车路线等实用资源,并提供给手机用户的同时,可以“附赠”广告赞助商的商业信息;涉及餐饮、休闲等服务商家的消费内容信息,就由各服务商提供广告费用。同时,短信服务商还可鼓励手机用户在自愿的前提下成为注册会员,平时就能够用手机接收适用于自己的实用、时尚、即时的各种商业消费资讯。这样,就使短信广告依附于方便快捷的有效信息之上,能被手机用户接受。
(二)、形式改革:变主动发送为选择性接收
有了丰富实用的信息内容,短信运营商还需交出接收短信的“主动权”,让用户自己决定何时何地收到带有广告内容的短信。中国联通的CDMA通讯商曾提供一项服务,即对于拥有收发彩e功能的手机启动了多媒体邮件服务,允许手机和手机、手机和互联网邮箱之间相互传送图片、声音、文字等。这项业务的资费标准有多种,也可以选择免费使用(只限接收邮件)。即使用户选择免费使用,每天也会有两条国内外新闻、娱乐资讯定时发送至手机邮箱,包括可供用户定义为手机桌面和铃声的彩图、彩铃。这项服务的重点在于用户可以主动选择是否接收短信,也就是说,如果用户愿意,他可以在彩e空间里选择接收新信息;如果不愿意或是忘记了,也不会收到任何提醒信息。自主选择让用户感到他们的意愿在被尊重,心理壁垒的打破更加便于他们阅读和接受短信提供的广告信息。这是一个值得推广的短信广告的模式,是基于消费者出发的行销策略。
总之,手机密切参与了人们的生活。手机短信息是新世纪最人性化的电信服务,拥有传统媒体不具有的优势,是极具发展前途的广告媒体市场,但是其现今的发展还面临种种障碍,如果任“垃圾短信”持续泛滥,甚至有可能葬送这个大好的广告市场。整治应该从现在开始,通过技术革新、实用内容扩充、政策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及手机短信服务商和网络供应商对服务程序的开发,激励手机用户早日接受短信广告。
注释:
(1)黄卓龄:《论手机短信广告发展策略》,选自《特区经济》,2006年6月第93页
(2)戴丽娜:《手机媒介广告运作初探》,选自《商业经济》,2004年第7期(总第256期)
(3)冯小平、程向利:《开发广告短信刍议》,选自《开发研究》,2004年第3期第90页
(4)李凌:《对短信广告发展的设想》,选自《青年记者》,2006年第16期第21页
(5)董慧:《关于短信广告现状的理性思考》,选自《商场现代化》,2006年6月(总第469期)第78页
(6)那秋明,陈 意:《关于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发展的法律思考》,选自《北方经贸》,2006年第6期
(7)彭瑞财:《垃圾短信成公害,信产部即将出台管理规定》,选自《财经时报》,2005年10月7日
(8)贾甲:《对垃圾短信要围追堵截》,选自《今传媒》2005年第4期第39页
关键词:移动支付侵权法律保护
一、移动支付的含义
移动支付就是允许移动用户使用其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在移动支付业务中,费用支取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手机账单收取费用,用户在支付其手机账单的同时支付了这一费用,在这种方式中,移动运营商为用户与商家之间达成合同关系提供了信用;二是费用从用户的银行账户(即借记账户)或信用账户中被扣除,亦即将银行卡和手机卡捆绑使用。这种业务在业界又称为“手机钱包”业务,将用户的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与其手机号联接起来,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短信、语音、WAP和GPRS/3G等方式完成金融理财、缴费和小额购物。这里,手机只是一个简单的信息通道。
尽管,移动支付目前还仅普及于小额支付,但从其功能特点及其发展势头分析,这种方式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将“钱景无限”。
二、移动支付的隐患
1、滥用运营商的委托权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移动支付这一简单的支付行为,中间存在着两组法律关系。一是移动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信息服务商与移动运营商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第一种关系很好理解,消费者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获得移动运营商的相关通信服务。而一般情况下,信息服务商或者网站等经营商在经营过程中,很可能委托移动运营商采用手机这样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第二组法律关系,移动运营商与信息服务商(网站经营商)等之间的一种代收信息服务费的委托关系。那么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移动通信商就极易利用这种权限滥收消费者的手机话费,从而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事实上,这种侵权事件每天都在发生。
2、践踏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无论在接受服务还是在购买商品时的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实际运营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本身就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消费者对手机常常出现话费莫名其妙被扣的情况也并不知情。其中相当多就是信息服务商所为。无形中给消费者强加了某种服务,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这种行为无异于明目张胆地强取豪夺。这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践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剥夺。
3、漠视消费者的隐私权
在利用手机进行支付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以提供电话、为应用程序的项目业务的条件,或到的电话费、电话号码,而在之前交易的经营者的个人信息,这种意愿获得用户和之后都应做保守用户个人信息的附加的义务,其实可以在商业利益的驱动夏,或对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的很多 SP导致第三方肆意发送 SMS 垃圾广告,或直接凭借自身优势肆意的主用户信息发送垃圾短信广告。这些未经用户许可来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是隐私的违反了用户。
三、移动支付的规制
针对这种支付方式日益普及以及无数通过移动支付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对移动支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一旦产生纠纷和侵权,很难在法律上有准确的定义和判断。对于我国来说,当务之急也是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移动支付这种新生模式予以保障和约束。
1、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在没有出台单独的关于移动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之前,继续严格执行《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信息产业部(电信部门)要对信息服务商(网站运营商)以及移动通信运营商进行严格的监管,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为 SMS 欺诈行为越来越多地洪水、信息产业部制定调查了短信陷阱的详细部署:第一步,发出的规范文件,在手机短信收费快递,和自定义,和使用,并背集和投诉处理、链接详细的规范,这已在 4 月完成 ;第二步,两个月内、6 大电信运营商手机 SMS 自查自纠正 ;第三步,乏技术手段监测、和检查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SP)是规矩。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商家要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列为永久性限制进入者。
2、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委托权、公平交易权还是隐私权等都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的完善来实现之。首先,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到因移动支付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上来,通过《消法》使得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健全消费者权益损害的民事赔偿机制。当消费者因为移动通信商的乱收费或者强制消费等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有权得到民事救济来弥补其损失。我们认为,这里不仅仅是原有损失的补偿,应当规定一种惩罚性的赔偿,以促使商家能自觉践行法律。
3、从对移动支付进行单独立法来看。尽管很多地方(如广东、湖南、上海、重庆等地)已出台了相应的关于规范短信市场以及移动通信收费等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还很局限,仅仅规范规制了短信业务等。针对已发生的一些案例,与外交有关的法例是有益的。澳大利亚通过法例,要求营销人员要遵循“决定参加”的原则。如果用户不要求或不需要用户接收,营销人员必须不向用户发送文本消息。市场营销人员必须为用户提供易于使用、方便、低成本的程序,并且必须在用户放弃请求将在 48 小时内生效。该国一些地区也开始了大胆的尝试。其他如广东、湖南、重庆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针对移动支付业务市场日益扩大的势头,应当单独制定有关《移动支付法》,或者将利用移动支付这种方式欺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纳入与信用卡支付诈骗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从移动支付的发展势头来看,其前景并不亚于信用卡)。(作者单位:江西九江学院)
参考文献:
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据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副主任郝智超介绍,2016年上半年以来,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条、骚扰电话21.3个,其中骚扰电话是网民最为反感的骚扰来源。
报告显示,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近一年来,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均133元,同比增加9元,因此而消耗的时间人均达3.6小时。其中,9%的网民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
2016年10月,网络电话服务商触宝电话了《2016年中国骚扰电话形势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触宝电话共为用户拦截骚扰电话数量达到322亿次,平均每天产生大概9000万个骚扰电话。
据统计,在众多的骚扰电话中,平均每个骚扰电话号码的“寿命”仅为6.61天。而在此期间,每个骚扰电话号码的平均通话次数为328次,每次通话的平均时长为29秒。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只有短短的6.61天的存活期,但每个骚扰电话平均骚扰用户竟多达255个,而最厉害的骚扰电话则骚扰了1207534个用户。数据显示,从骚扰电话类型上看,广告推销已经成为手机用户最主要的骚扰类型,占比30.1%。用户不仅受到了骚扰,还要为此支付不菲的话费。
问题及分析
当前我国的民众已经深为骚扰电话所苦,尤其是广告推销类的骚扰电话。更可怕的是,随着大数据行业的深入发展,现在很多广告推销电话能够准确定位需求者,根据对象当前的需求进行精准的推销。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
首先,信息泄露的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简单;精准的定位和追踪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也使得公民的需求和购物倾向很容易被获知。很多商家愿意花不高的成本以获取这些信息,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
其次,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存在缺失。我国的电信行业被几大运营商强势分割,他们在定价、服务模式等方面都具备极强的话语权。与此同时,对其设定的监管义务却很少。经常有接到骚扰电话的消费者向运营商举报骚扰电话,他们均以没有监管义务为由拒绝。普通消费者只能依靠在手机上安装相关APP以实现对骚扰电话的拦截。
再次,对于骚扰电话没有处罚规定。美国、加拿大都有相关法律,可以登记电话拒绝推销电话,如果再接到推销类骚扰电话,就可以申对拨打者进行重罚,美国是罚1.1万美元,加拿大是罚1.5万加元,最厉害的是新加坡,发一条骚扰短信罚1万新币。而我国对于骚扰电话的惩处规定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对“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由于这一条文规定必须“多次”,造成了举证的困难,因而在实践中运用并不多。
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对骚扰短信和电话进行规制:从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抓起,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同时,从电信服务运营商和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商户两个口径对骚扰短信和电话进行控制和监管;此外,明确骚扰短信和电话的法律后果,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1.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即将于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建议上海出台更加细致的地方性法规,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严格控制好信息泄露的源头。
2.强化电信运营商的保护和监管义务。在地方性法规中详细规定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义务,要求实现所有电话的实名制;基于现有技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骚扰电话黑名单,设立举报骚扰电话的专门热线;并且严格限制网络电话的运用,严格限制来电号码的设定,对网络电话也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和其他监管。
[关键词]垃圾短信 手机实名制 社会责任感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种类及其特点
垃圾短信概念在我国尚处探讨中,我国学者对其的观点也不一,但通过对现有观点的总结,笔者认为所谓垃圾短信,就是未经接收者同意强制发送给接收者的包含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侵害接收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对接收者无价值的信息。
垃圾信息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第一,不法分子发送的具有违法犯罪信息意图的短信。如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骗取、偷盗他人钱财;从事制作假证件、假公章、假学历、考前出卖试题等违法活动;散布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谣言或有害信息。第二,不良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制造的“短信陷阱”。例如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发送“诱惑短信”,诱惑用户回复其短信,而一旦回复短信就被当作确认定购服务,从而产生费用。第三,具有广告意图的短信。指未经接收者同意而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如某公司通过群发短信推销其新产品或服务。第四,制造“精神污染”的不良短信。以具有骚扰、报复等整人为目的信息或黄色信息,给接收者带来了身心的烦躁甚至伤害。此类信息的内容一般内容低俗,格调低下,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对发送垃圾短信现象屡禁不止原因的分析
(一)在立法方面存在盲区
1.手机短信息立法不健全,难以进行有效规制。手机短信做为第五媒体的传播方式与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很多法律大都是在手机短信出现的初期就制定出来了,因此,对于手机短信的规制并没有在现行法律中得以充分的体现,更不用说对作为手机短信的负面产品——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了。
2.个人信息保护上的法律缺位。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商业逐利的天性,使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频频发生,公众对此几乎防不胜防,但又很难追查信息的来源。
(二)电信运营商监控技术的缺陷和疏于承担社会责任
1.监控技术的缺陷,对现有技术监控只能识别信号的传输质量,无法识别以及过滤信号的内容和图片信息,对可疑短信不能进行准确识别,但要通过人工识别在目前每天的短信发送量极其巨大的情况下,对每条短信都进行监控识别不具有可行性。2.电信运营商片面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疏于承担企业责任。电信运营商疏于承担社会责任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利益的驱使。SP(Service Provider)企业和电信运营商通过发送垃圾短信,共同获取巨额利润。垃圾短信每年给电信运营商带来的收入至少占10亿元份额。
(三)成本低廉、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
按一条短信八分钱来计算,一万条是八百元,十万条才八千块;而做一个路牌广告,动辄一年就得上百万元,如此低的成本不仅吸引了“三无”商家,连一些正规商家也趋之若鹜。
三、结合国内外情况提出对我国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措施
(一)在立法方面,出台专门立法,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作出司法解释,搞好法规建设。
在我国,目前与电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不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所以对于短信的规定极不全面和详细,不具有可操作性。若想要从根本上遏制垃圾短信,只有尽快制定相关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加快立法脚步的同时,还要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现代科技及社会的发展,对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作出相应司法解释,让垃圾短信的治理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这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帮助。
(二)实行手机实名制
全面推行手机实名制,使每个手机机主的资料掌握在运营商手中,使得追查垃圾短信始源地的工作变得简便易行,不过还要注意几个实际操作中的问题:1.针对手机实名制中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问题,可以在每个办理的网点设置全国联网的身份证查证系统,加强办理实名制时的查证工作。2.现阶段,我国没有进行手机实名制登记的用户占很大一部分比例,要注意循序渐进而卓有成效地推行手机实名制。另外一方面,电信运营商也应该采用多种类的吸引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推出一系列的办理实名制有奖活动。引入手机实名制治理垃圾短信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只有运营商、短信服务商、手机用户和政府共同参与,才能取得根本性的治理效果。
(三)加强行业道德自律,增加社会责任感
短信服务商要有行业道德,做到自律,能够起到遏制垃圾短信的重要作用,要从源头上自律来控制企业为了获利的目的,而不顾自己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短信服务商尤其是大型的短信服务商的自律,能够起到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
要想从根本上根治手机垃圾短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手机用户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给与正确的引导和监督,只有这样,手机短信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在信息爆炸的时代, 规制垃圾短信、净化手机语言环境, 可谓任重而道远。相信通过社会各方的努力,采取多种防治措施, 垃圾短信的规制必然逐步走向完善, 垃圾短信将会退出我们的手机屏幕, 还手机用户一个清洁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娟.垃圾短信侵权问题研究[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部,2009,(5).
问:我们居住的小区新建不久,由于生活方式的改变,手机、电脑、网络等的普及,邻里间交流比较少,小区里的活动也很少。前不久,一些商家打着丰富小区活动的招牌,把一些商业活动办进了小区,特别是一些家居、建材、电信以及生活用品的促销活动,大张旗鼓地搞宣传、搞促销,其是否“便民”有待考证,但“扰民”已经成不争事实。向物业投诉,物业推来推去,至于活动的进场费用,我们更是难以知晓。请问,物业有权让商家进入小区宣传吗?此外,商业活动进入小区,往往会被物业收取部分进场费,这部分费用进了谁的腰包,谁来监管?
答: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既然小区公共空间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那么商业活动进驻小区理应征得业主同意,更不能发生扰民的行为。我国相关物业管理法律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于商家进场所交的费用,按照规定也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应用到小区公共事业中去,小区物管不能私自占用。
你们小区居民一旦发现商业活动进小区扰民行为,应及时向物管反映情况,并要求其撤出小区。此外,目前有些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少商家进入小区只需经过物业同意,因此建议小区业委会也要成立并运行,对那些私自收钱并放商家进入小区的物业公司,你们可以解除与其合作,重新聘请物业管理公司。
问:最近我居住的小区里,各种培训班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我觉得把孩子放到这种辅导、培训机构,有人教孩子作业还提供午餐,是个不错的办法,但是私人办的培训班靠谱吗?另外我们小区有一个钢琴培训班,学员弹得不熟练,反反复复弹琴,都成噪音了,我们能否要求这个培训机构搬离?
答:从事教育培训行业的一些培训学校或者培训中心,需要经过教育部门审批许可,一般需要有教育局的办学许可证、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环境、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以,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一般都是专门做教育培训业务,规模相对比较大,有专门的教学场地,不会选择在住宅楼,或租用普通民房做课室。至于有的私人开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无牌无照,很难监管,尤其是有小饭桌的,食品安全卫生也无法保障。所以建议你要参加暑期培训,最好选择那些品牌培训机构。至于私人培训班,没有规范管理,也没有合同约束,万一出现了纠纷,吃亏的还是学生、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在小区办学,将私人住宅改为培训班授课地点时,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如果租用某些商用型房屋,所进行的商业活动也要以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为准。
问:我居住的小区是个老小区,当初建的时候没有规划地下停车位,原先物业公司撤离后,小区的业主便开始安装地锁在小区空地上“圈地”占停车位。原先没有车位锁的时候,不停车的空地至少可以随意通行,现在车位锁一立,我们都不得不绕着走。请问,小区道路是共有资源,凭什么只为部分有车族服务?抢占车位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你所说的业主强行占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公共用地是公摊面积,属于小区全体居民,如要划分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议,私自侵占车位的做法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同时,相关物业管理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这些车位锁不仅锁住了车位,也是锁冷了邻里亲情。对于业主强占车位的行为,小区物业管理应予以劝阻、拆除,如果业主置之不理,业主大会可要求采取措施。你所在的小区暂时没有物业管理的情况下,居民可以以个别人侵犯小区业主共有权益为名,联名向法院提讼,让对方停止侵权。
问:我们小区最近总是有推销人员挨家挨户敲门推销产品,有的还打着居委会的名义,说给小区居民统一安装什么仪器;还有推销人员冒充燃气公司、电信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推销产品、服务的,我们该怎么应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