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30 11:14:3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监管最新动态,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业正感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制订出符合国际化要求、与WTO金融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戏规则,构建起我国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3.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现代国际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创新技术、工具等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愈加宽广。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其金融产品单一性和服务领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入世后诸如金融租赁、典当、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将大量呈现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同时,在加入WT0后,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进入使得我国政府开禁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权不可避免。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早出台。另外,总领时代潮流的当属网上银行,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网上银行已经出现。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业正感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制订出符合国际化要求、与WTO金融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戏规则,构建起我国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3.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现代国际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创新技术、工具等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愈加宽广。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其金融产品单一性和服务领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入世后诸如金融租赁、典当、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将大量呈现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同时,在加入WT0后,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进入使得我国政府开禁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权不可避免。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早出台。另外,总领时代潮流的当属网上银行,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网上银行已经出现。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业正感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制订出符合国际化要求、与WTO金融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戏规则,构建起我国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3.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国际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创新技术、工具等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愈加宽广。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其金融产品单一性和服务领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入世后诸如金融租赁、典当、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将大量呈现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同时,在加入WT0后,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进入使得我国政府开禁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权不可避免。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早出台。另外,总领潮流的当属网上银行,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较快,网上银行已经出现。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
无利不起早,最终让银行、保险牵起手来的是诱人的广阔市场。资料显示,西方国家银行销售的保险,已占整个保险收入的35%-65%。在欧洲,已有超过半数的寿险保单是通过银行代卖的。这预示着在中国,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银保合作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银行保险在寿险公司已经成为与个险营销和团体业务并列的第三大业务支柱。各家寿险公司先后成立银行保险部,在人员、经费和技术等各方面对银行保险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可以说,正是由于银保合作的优异表现,我国保险业才能在持续多年高速增长,保费收入基数已逐渐增大的基础上仍能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由于银行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快速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就很难持久和深入,其对保险业发展的贡献也将受到极大的限制。笔者对此做了深入的市场调查后,对监管方式进行了思考,期待通过监管理念的转变、监管方式的创新,对日新月异市场变化实施创造性监管,迎来银保合作的新发展。
据调查,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得还比较初级,也十分简单。从形式上看,银保业务就是通过银行柜台进行销售以保险公司名义开发的产品,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从产品上看一般为5年、10年期的分红两全保险,属于储蓄替代型产品。这种产品显现出的现实意义:一是保险公司找到了一条贴近客户并具有良好信誉的销售渠道,二是银行丰富了产品种类,能够给客户提供全面、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尽管银保业务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在银保业务监管方面,存在薄弱化问题。对于银行保险业务,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使得手续费掌握标准不一、银行信誉风险等问题日益凸显。在双方价值体现方面,银保业务盈利状况不佳,过度竞争引发高成本投入。
最重要的一点是银保间合作关系不紧密,银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还处于卖保单、拿手续费的阶段。银行没有将保险列入主营业务,管理层级较低。双方各自为自己的利益打算,合作出现“脱节”,利益共享很难实现。
实施创造性监管,促进银行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首先就要对现有的市场进行规范,为下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针对误导现象必须坚决打击,并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误导行为从短期看来会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从长期看会危及银行和保险行业的信用,不利于银行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银行保险的风险初现端倪,已经引起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要求保险公司与银行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人身保险产品。
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有利银保业务发展的助推措施,比如定期公布全国银行保险市场的总量数据,或定期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的业务会晤,以便同业相互了解市场动向,掌握监管部门的政策取向。
加强研究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无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必须加强对银保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立足于长远,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同时密切关注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银保合作的最新动态,认真研究、总结相关的经验与教训,洋为中用、推陈出新。发展中国银保合作必须推进法制建设,健全金融监管,加强研究学习,实施产品创新,完善信息交流,并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
令人欣喜的是,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有关方面负责人明确表示,银保合作目前在我国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了,已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去规范它的问题。应该说,这个客观存在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果我们不去研究它,不去正视它,将不利于中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
银保合作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坚持银保合作就必须改进当前的监管方式,也可以让监管派出机构摆脱不必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避免大量日常性无效劳动,而集中精力于市场行为监管,提高其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解决银行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促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不同的金融行业,往往对应着不同的监管部门,有着各自的监管目的、标准、手段与方法。银行、保险虽然都属于风险管理业,但由于各自核心业务的不同,各自的监管资本要求、风险甄别方式、风险管理手段等是有所不同的。分业监管框架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比较高,往往难以统一协调行动。在信息交换和沟通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当局监管的效果是不理想的,往往会产生监管盲区,难以在整体上及时、科学地认识银保综合化经营的风险,难以及时、果断地实施监管要求。
尽管银保合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种种不足,但其潜力是非常大的。由于金融一体化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银行、保险要在今后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势必要从各个方面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因此深化银保合作,促进金融合作的良性发展,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共同努力。我国金融架构独具特色,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我们搬用,只能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探索。
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和资本自由化的相关性分析
1、推动资本自由化有利于保持中国国际收支的动态平衡。目前,中国对跨境资本流动严格管制的成本巨大,不断加剧的“双顺差”国际收支结构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短期资本的大量流入增加了经济的风险。只要资本流动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居民和非居民总是能找到规避管制的方法。管理当局要使资本管制在长期内有效,唯一的办法是不断增加新的、严厉的管制措施。然而,即使是严格的行政管制,也未必能保证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2、如果继续资本项目的严格管制会延迟中国金融市场的发育,不利于提高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中国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为隐蔽的资本流动提供了多种渠道,资本管制的效力也在不断削弱。逐步放宽资本管制,推动资本流出,可以缓解外汇储备快增及货币流动性过剩压力。推动资本流出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国际收支顺差持续扩大局面,可以借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在人民币持续稳步升值的背景下,资本不断流出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也有利于缓解国家投资公司集中对外投资带来的风险。
3、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国际收支平衡已具备较为坚实的基础,通过资本项目管制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必要性已降低。国内的投资环境的极大改善,使得中国在90年代中期以后,实现了国际收支的长期、持续双顺差。鉴于国际收支的目标不是顺差而是平衡,而且国际收支的长期顺差导致了中国的外汇储备高速增长,这已使中国货币政策的调控较为被动,所以有必要放宽或者取消一些资本流出的限制,以保持中国国际收支的动态平衡。
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资本自由化的思路及原则
中国资本项目的主要管理目标应是减少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和维护货币政策的独立。在总体思路方面,中国资本项目开放应遵循整体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开放的进程应该可控制、可预测。
1、逐步形成跨境资本双向对等流动的格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首先,有利于中国内地外汇持有者拓宽投资渠道,丰富金融品种,增加中国机构投资者适应不同市场环境的能力,逐步放开间接投资的管理。其次,通过规范资本市场增强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树立投资者信心,通过活跃货币市场促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增加投资和风险转移的工具。再次,引导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接,在内外资本高度融合的情况下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
2、在顺序安排方面,应从最大限度减少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的要求出发。中国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资本项目开放的次序上,建议遵循下述原则。第一,跨境资本流动尤其是国际短期资本的大规模快速流动容易对一国经济产生冲击,而长期资本则稳定性较强,且往往与实体经济联系较紧,因此宜采取“先长期、后短期”的原则。第二,由于资本外逃是中国长期面临的外汇管理难题,为减少资本外逃,必须在市场经济体制较完善的情况下再放开资本流出,因此应遵循“先流入、后流出”的次序。第三,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法律、信息、财力、运作规则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因此对外开放次序应遵循“先机构投资者、后个人投资者”的原则。第四,股权筹资具有长期性、无须偿还的特征,而债权融资具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因此在筹融资方面应该“先股权、后债权”。第五,债权投资有固定收益、风险小,股权投资则收益高、风险大,因此在投资方面应该“先债权、后股权”。如在间接投资方面,应考虑先开放证券投资的长期市场,然后再视情况开放短期货币市场。
三、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资本自由化的具体措施
1、合理把握资本自由化的节奏,使长期目标与即期目标有机结合。在整个资本项目自由化进程中,关键问题是要有明确而坚定的长期目标,并且在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时,应兼顾即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两个方面的需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未来国际收支目标模式逐步转变到“经常项目顺差+资本项目逆差”,这是一条可行的路径,符合中国国情。目前中国在经常项目方面,贸易项目顺差长期化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趋势。中国货物贸易及经常项目由持续逆差转为持续顺差,是由中国现代化进入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因此,通过加大资本项目调节力度,适当扩大资本流出平衡国际收支,是中国国际收支调节的长期目标。
一方面,资本项目如果开放过快,可能导致大量资金外流,影响国内金融和经济稳定。国内银行体系一直受不良贷款及企业治理结构等问题困扰,资本项目开放会诱发国内存户把存款调至海外银行,威胁银行体系稳定。国内股市因求大于供,市盈率远高于国际水平,资本项目开放后会诱发资金外流,如股价急速下滑,会造成市场不稳定。资金外流、外汇储备流失,造成人民币贬值压力;银行及股市流失资金,造成国内资金短缺、利率有上升压力,影响经济金融发展。
另一方面,资本项目如果开放太慢,国内储蓄会继续竞逐有限投资工具,导致资产市场价格泡沫的问题持续甚至恶化。国内居民为投资海外低风险高回报的项目,会更积极地通过非法途径流出资金,使得管制更困难,还会拖延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对国内市场深度拓展、产品多样化及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等也有不良影响。
2、建立危机处理及其合作机制,完善外汇管理法律的体系框架。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一套金融体系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作为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一旦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十分巨大。因此,只有运用适当的金融危机处理机制,及时保障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安全,抑制金融恐慌的蔓延,才能真正维护中国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金融问题出现的初期,截断金融风险传播的途径,关闭或者通过注入资金的方式对出现支付危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将金融危机控制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上乘之策。
关键词:三农问题 农村信用社 金融创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以正轨金融为体,以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化农村金融体系。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增加了我国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优化了农村地区的资本要素配置效率,提升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自生能力。但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与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势头不匹配,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城乡金融产业差距进一步扩大等障碍,最终表现为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地区融资困难等现实问题。农民贷款难、农村融资难、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和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罗剑朝,2010)。在当前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的金融体制改革时局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在面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对金融供给的强烈现实需求时采取了规避策略。农村金融通过从农村地区吸收存款资金,转而将金融信贷资金投放到非农村地区的方式,加剧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度,直接加剧了我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性。
农村金融创新系指农村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变革当前农村金融体制,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和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方式,以赢取超越现有农村金融体制及农村金融工具盈利水平的超额利润。农村金融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金融理念创新、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创新及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创新等内容。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龙头,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农村金融创新中起到引领作用,通过拓展农村金融创新思路,积极研发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大力控制农村金融创新风险等方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村金融创新事业的稳健发展。
制约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效能的问题分析
(一)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市场机制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奥地利经济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复兴思潮冲击金融领域,金融业内普遍兴起一场要求放松政府金融管制,以恢复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变革的要求。各国政府在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变革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由此开启了金融创新的黄金时代。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稳步开放,全球化金融创新浪潮逐步蔓延到我国农村金融领域。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金融资源配置新模式尚未有效确立,从而制约农信社以金融市场主体的身份自主创新金融产品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当前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通过人事安排制度渠道干预农信社的日常运营,进而削弱其金融产品创新效能。依据《公司法》,农信社的产权制度结构是基层农信社通过参股的方式对上级农信社拥有实质性控制权,但农信社的上级联社却掌控基层农信社的重要人事任免权,并以此权为枢纽来控制基层农信社的人、财、物、信息等关键资源及农信社的关键事项决策。作为农信社实际控制方的地方政府更多关注于区域金融安全问题,农信社上级联社更多关注与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使得农信社在尝试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诸多制肘。
既有的行政化制度约束是制约农信社建立高效市场机制的关键。农信社政府主管部门利用其手中行政权力绕开金融监管相关法规制度来影响农信社的日常运行。政府主管部门掌握农信社高层人事安排,借助人事制度安排可以间接影响农信社的战略运营方向和日常业务。从产权制度角度来剖析,农村信用合作社采用的是基层农村信用社控制上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模式,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产权控制权归属基层农村社所有。但现行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制度安排则采取由省级农村信用社控制基层农信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的金字塔式制度安排。省联社在行政干预基层农信社的战略决策和日常业务运营的同时,并不为基层农信社的运营风险直接负责,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责权匹配性,进而导致基层农信社在运营决策中丧失必要的决策自,因过于重视执行上级领导意志而背离利润最优化的市场目标。
(二)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问题
其一,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主体受区域范围内市场垄断力量制约,各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创新金融产品的动力。与城市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激烈竞争不同,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运营主体相对单一,区域市场间条块化分割情况严重,区域内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地区性垄断问题,这使得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小富即安的心态较为严重,缺乏积极开拓面向三农的新型金融产品的动力。
其二,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上缺乏系统布局。各农信社在金融产品创新上各自为政,缺乏与同行或相关行业间建立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的战略合作关系的积极性。具体而言,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以社内创新为主,金融产品创新缺乏有针对性的服务三农事业的内涵;且各类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防控机制设计缺乏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验证,农信社缺乏通过设计金融产品组合的方式来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再者,各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创新同质化情况严重,缺乏以树立本社核心竞争为导向的异质化金融产品创新,从而严重削弱农信社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以获得高额利润回报的能力。
其三,各级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在支持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的配套制度设计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农信社的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牵涉到政府、农村实体产业、服务三农的中介机构、农村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等,亟需各级政府积极牵头组织并以强力推动各界积极参与,方可有效提升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的成功几率。银监会联手央行于2008年《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通知,但随后各级政府的配套政策却缺乏有效跟进。金融产品创新在运作初期的成本支付水平较高,且存在与既有金融系统不协调的政策性高风险。地方政府在税费减免、资产评估与变现的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从而提高了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成本。
(三)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运行问题
其一,农信社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股东权益最优化为其组织使命,但面向三农的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农村区域经济利益最优化的目标。农信社为扩张业务规模的需求,启动了面向资本市场的大规模融资计划(冯果等,2010)。这不仅改变了传统农信社的股权结构,也随之改变了农信社的合作式金融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传统上以服务农户为核心的公司运营理念。农信社的组织利益目标最优化与农村区域经济利益目标最优化在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层面产生了冲突,且该冲突难以在现行农信社的组织架构下得以有效解决。
其二,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导致所有权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利益产生冲突。职业经理人有着通过推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以实现其经营业绩迅猛增长的强烈冲动,但却对于由此引致的农信社运营风险飙升考虑甚少;农信社在金融创新领域的失利及由此带来的所有者权益损失将由所有权人承担,职业经理人可通过跳槽的方式逃避其责任。这一权责利失衡的制度安排最终表现为所有权人与职业经理人在面对农村金融创新项目时,分别采取审慎与激进态度的差异,难以达成一套较为中正客观的系统性风控方案,从而降低农信社金融创新效能。
(四)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风控问题
其一,农村信用社在实施农村金融创新战略过程中的风险暴露根源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信贷对象对自身信息的了解与认知水平高于农信社,信贷对象利用其与农信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采取不利于农信社的信息披露策略。为了规避由信贷对象的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风险,农村信用社通常采取调高信贷利率的方式来弥补信息不透明风险所带来的风险损失。这一策略显然将激励市场中的信贷对象及潜在信贷对象采取更为激进的隐匿信息的策略来应对农信社,其实质结果将淘汰农村信贷市场的优质客户,导致整个农村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进而增大整个市场风险。
其二,在实施农村金融创新战略过程中,道德风险是导致农村信用社风险暴露的诱因之一。农信社内部员工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其中道德失范的部分员工将会采取利用农信社管理漏洞来损公肥私,从而使得导致农信社的常规化风险控制系统失灵,导致其金融产品创新风险暴露。农信社的客户企业也存在道德风险。部分信用评级较低的信贷客户通常会采取违反信贷契约的策略,将信贷资金投放于高风险项目,一旦投资失败,信贷客户则可采取破产或逃废债策略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农信社,从而加剧农信社系统风险。
其三,在开发面向三农的金融创新产品时,农村信用社还面临着诸多系统风险因素的威胁。诸如作为金融产品价格基础的农产品价格波动引致的金融产品风险;农村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突发性巨变,使农村金融产品风险评估所依赖的基础参数发生变动,导致农信社风险失控等。农信社难以通过强化内部风控管理的方法来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
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方式
(一)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运行机制创新
其一,立法机构应当优化当前金融法律体系,以便创设适合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软环境。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市场化趋势使其所有者权益资金及债权资金来源多元化,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员工及客户的金融素质相对低下的现状迫使农信社采取非正规化运作模式以揽储和揽取信贷客户。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现状来修订《商业银行法》,从法律层面确立诸多农村自生型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身份,并将其纳入当前金融监管体系中(朱辉,2010)。
其二,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变革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转而以相对宽松的备案制来激励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金融监管当局还应变革当前农村地区银监制度相对松懈的现状,转而强化对农村金融组织日常运营层面的监管力度。通过丰富农村地区金融组织形式,增大农村金融组织供给量的方式,可以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促使各农村金融组织在严峻的竞争压力下,积极开拓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并严控金融业务风险,进而提升整个农村金融市场运作的有效性。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并不等同于脱离外部金融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转变传统的准入资格审批式行政监管模式,转而建立起以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领域及资格负面名单的方式来放松对金融创新活动的遏制。
其三,地方政府建立与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业务相配套的信贷担保政策体系。虽然扶持三农事业发展是农村信用社所肩负的核心组织使命,但当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摆脱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使命的动向,转而将其业务发展重心放置在各级城镇金融市场上。究其根源,盖因三农相关金融业务的利润水平相对较低且业务风险相对较高,与农信社追求利润最优化目标相背离。公司化运作模式要求农信社应当以营利为企业运营目标,而地方政府则出于扶贫或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诉求,对农信社提出了政策性信贷的要求。政策性信贷既可能降低农信社的盈利水平,又可能增加农信社的信贷风险。地方政府应以政府信用和配套财政资金的方式主导支农型信贷担保机构的设立,为农信社的政策性支农信贷业务提供信贷担保,以提升农村信用社风控水平,强化农村地区信用创造能力。
(二)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在深入分析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内容基础上,实现对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内容的创新。农村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农民群体在选择金融业务内容时,通常采取选择传统金融业务的保守策略。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农民群体的这一心理特征,积极开拓传统存款金融业务创新。农村信用社应准确把握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迅猛发展态势,积极开发农民养老储蓄、医疗储蓄及子女教育专项储蓄产品,促使农村居民将存款期限长期化,进而提升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安全水平。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创新贷款产品,充分满足当前我国乡镇企业在从国内市场冲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的海量资金需求。正规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偏好于向大型国企和跨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从而使得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我国中小生产型企业普遍受到贷款难问题的困扰。作为农民自组织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当提升信贷产品研发水平,积极为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针对握有大量订单的乡镇企业,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订单质押贷款。针对存货周转期相对较长,且存货贬值概率相对较低的乡镇企业,农村信用社可向其推介仓单质押业务。针对农户种植类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则可开发以农房和土地为主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张梅等,2012)。
其三,农村信用社应当紧跟世界金融产业创新的最新动态,积极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业务。以碳汇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衍生品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相关碳汇金融制度安排、碳汇产品交易相关金融服务、低碳项目投资及融资等业务内容。自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京沪广等十二家环境交易所,但受以农民为交易主体参与度较低问题的制约,其碳排放权交易量过少,碳汇市场运作效率低下。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开拓可与碳金融市场对接的金融产品,例如可为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林业碳汇项目投融资提供金融支持,将面向农户出售基于有机碳交易品或循环碳汇交易品的理财产品等。
(三)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结构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三农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导向,通过清晰界定农信社产权的方式来为农信社决策者打造一个产权约束机制,进而提升农信社的决策效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机制建设正处于理论探索和金融实践深化阶段,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构件,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在农村信用社中切实推进。通过完善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农信社可以建立相对清晰的农信社董事会、社长与社员之间的权责关系,从而为农信社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和独立行使经营决策权奠定制度基础。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并健全社内的权力制衡机制,以有效杜绝非理性决策行为对农信社整体利益所造成的伤害。当前农信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权责被部分架空,使得农信社的基层普通会员难以通过既有的三会机制来有效保障其自身合法产权权益。农信社应当以有效恢复三会实权和完善信用社章程建设为切入口,建立其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权力分工系统,并强壮农信社监事会的监察权和对违反农信社章程的直接责任人的惩治权。农信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有效发挥将可有效治理当前农信社的社长权力独大的问题,通过对社长重大决策按类别分别提交理事会和社员大会审议的方式来有效遏制农信社的重大决策风险。
其三,农村信用社应当优化对社内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在激活农信社三会功能以有效杜绝农信社重大决策风险的同时,农信社应当通过健全核心员工和管理者的薪酬激励机制的方式来将农信社的运营绩效与员工个人薪酬挂钩,进而有效提升农信社的日常运营效率。农信社的薪酬激励制度制定者需审慎考虑员工的个性化需求,并以充分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为导向来制定该制度,以确保制度的实施可行性和制度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个人风险是诱发农信社日常业务运营风险的关键。通过实施针对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农信社可以将员工个人切身利益与社集体利益相关联,从而有效控制运营过程中的员工个人风险。
(四)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管理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金融创新产品风控管理委员会,针对金融产品研发部门和业务部门提出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方案实施严格的集体审批制度。鉴于金融创新知识专业化特征,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实施金融创新项目个人负责制,将金融创新责任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更为了解该产品的风险特征的产品设计者个人。农信社的金融创新产品风控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农村金融规范化市场秩序建设路径;深入剖析制约农村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日益翻新的金融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征及其防范策略;并深入摸清金融消费的消费行为习惯及其最关切的利益焦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强化对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动态控制系统,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农村金融新产品与新服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其实施严格的金融产品压力测试,确保该产品在较为严峻的宏观金融生态环境中仍然能够保持较为稳定的资产安全性。考虑到农村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现状,农村信用社在将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向市场时,应当制定缜密的风险防控预案。此举可确保在风险预警事项发生时,农村信用社有充裕的风险应对措施来控制金融风险的扩散,有效预防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其三,农信社应积极深化与保险机构和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水平,通过合作开发金融与保险衍生品的方式,来分散农信社的金融创新风险,确保农信社这一农村地区金融巨头的金融系统安全。各级农村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审慎考虑对农户的不动产抵押信贷业务风险,积极探索以完善农户不动产抵押相关金融业务监管制度体系为突破口来有效控制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在资产金融化过程中可能爆发的系统性风险,进而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活力。
其四,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强化机构间的风控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完善以 “一行三会”联席会议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创新风险联合监控系统,可有效控制农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对象为弱质性产业的农业,地方政府及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具有指向性的扶持性的农村金融制度来帮助农信社克服涉农信贷业务的收益风险。地方政府可以积极建立面向农信社及其客户群的农业金融保险机构,为参与涉农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客户提供信贷保险服务,以有效分散涉农农业金融服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罗剑朝.积极稳妥推进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必要性、方案设计与配套条件[J].开发研究,2010
2.冯果,李安安.金融创新视域下的公司治理―公司法制结构性变革的一个前瞻性分析[J].法学评论,2010(6)
【摘要】由于国有企业监管信息收集存在一些困难,导致了对其监管的低效。本文提出将XBRL应用于国有企业监管系统,构建了中央国资委、省市级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等利益相关主体监管系统,并分析了其益处。
一、引言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XBRL项目,XBRL已经在财务、证券、金融、保险、税收等领域成功应用。其在国外监管领域已经有了成功应用的先例(具体项目名称及介绍见http://省略/ProjectDetails/)。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成功实施了基于XBRL的监管数据采集系统项目。该项目实施的背景是澳大利亚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需要向多个监管机构(如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统计署、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呈报其经营报告。由于每个监管机构的要求存在差异,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准备不同版本的报告,造成其工作量加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将XBRL引入的思想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XBRL统一规范化基础数据,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作为数据采集的代表机构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XBRL格式数据,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统计署通过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获取数据。这样澳大利亚银行就不需要向多个金融监管机构重复报送数据,从而大大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了工作效率。而目前上至中央国资委、下到省市级国资委,具体到国有企业,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的国有企业监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同样的信息采集问题,XBRL在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数据采集系统中的成功应用值得借鉴。
二、XBRL特点及工作原理
XBRL是一个开放式的不局限于特定操作平台的国际标准,通过它可以实现财务和商业报告数据及时、准确、高效和经济的存储、处理和交流(Bergeron,2004)。对于XBRL的优势,CICA(2003)作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其从财务报告供应链上的参与者考察了XBRL优势,取得的结论有:不同机构间可以分享标准、准确、可重复使用的数据定义;数据更准确;可以节约成本与改善报告质量;生产出更及时、更准确与可比较的财务报告;方便快速搜索相关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学者杨周南(2005)、沈颖玲(2004)等也提出了XBRL的优点,在此不再赘述。
XBRL的技术由XBRL规范(Specification)、XBRL分类标准(Taxonomies)、XBRL实例文档(Instance Documents)和样式表(Style Sheets)构成。其工作原理如下(见图1):先将公司通过其内部的会计信息系统生成会计信息,使用XBRL应用程序将会计信息映射到XBRL分类标准生成XBRL实例文档;然后把XBRL实例文档放到公司的网站上。通过FTP服务器和网络浏览器,终端用户如债权人、投资者、财务分析师和政府监管部门到网站上下载XBRL实例文档,利用相关的软件把XBRL实例文档转换成HTML、EXCEL、WORD或者PDF格式以供决策使用(凌兰兰,2006)。
三、国有企业监管系统对XBRL的需求分析
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国有企业监管水平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建设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可使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行为流程化、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一)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与监管低效有直接的关系,问题的症结是国有企业信息收集难度大,真实性难以保证(李现实,2005)。
1.从数据采集的主体即信息的需求方来看,国资委作为对国有企业监管全权负责的部门,信息采集系统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1)信息采集方式和手段落后,不能满足管理的要求(河北省国资委网站http://hbsa.省略/show.asp?id=4024)。目前国资委系统主要使用的传统通信工具如信函、电话和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没有形成主导优势。在实践中,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手段仍主要是听取经理人的工作汇报、分析汇总上报材料等静态手段,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同时由于委托―管理形式而先天存在于国有企业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加上国资委不能够有效地采集、处理、反馈国有企业的经营信息,使得监管低效。
(2)信息的有效性和共享性程度低,不能充分发挥已有数据的作用。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业务部门工作量大,往往采集少量的企业信息和指标人为地生成其它指标,导致相关的企业经营信息存在指标偏少和失真现象,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缺乏及时、系统的了解,可供使用和分析经济运行的资料不足,不能为国资监管提供足够的信息(河北省国资委网站http://hbsa.省略/show.asp?id=4024)。
(3)信息采集范围小、及时性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由于目前的信息系统不能实时采集和分析数据,导致无法对国资监管领域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实时监控,而只能通过网络查询最新动态,造成管理弱化,远远不能满足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监控的需要。同时,国资委以所获取企业的汇总数据作为一般性的加工过的统计指标,很难客观地反映国有企业真实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宏观决策的要求。
(4)国资委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尚不能有效地协同,造成监管工作的效率较低。国资委内部在国有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业绩等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各个职能部门从被监管企业收集、上报、汇总符合自身工作需要的数据,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不能有效共享,造成监管工作的效率较低(钟晓鸣,2005)。
2.从数据呈报的主体即信息的供给方来看,国有企业作为监管的对象,需要向省市级国资委和国家国资委定期呈报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众所周知的信息采集问题:(1)主要依靠手工报表和磁盘传递,工作效率较低、错误率较高;信息采集口径不统一,信息存在差异;信息呈报周期长,信息的及时性差;人工投入过多,耗时耗费。(2)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地方国资委上报有关材料,地方国资委再上报省国资委,最后由省国资委上报至国家。层层上报必然增加出现加工中信息丢失、时效性差、信息失真等问题的可能性。(3)国资委和被监管企业的网络不通使被监管企业不能共享信息资源。由于国资委与被监管企业是出资者与被出资者的特殊关系,许多不宜公开的信息如人事任免、财务数据、工作安排、政策办法等不能在因特网上传输,国有企业信息化推进缓慢(刘祁雄,湖南省国资网)。
(二)国企监管信息系统对XBRL的需求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是能够采集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国有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和财务的数据。目前国有企业监管的信息采集系统存在诸多问题,所采集的不完整、滞后的信息,不能科学地反映经营的真实情况,形成了监管风险隐患。为此,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级的信息呈报问题,即如何规范统一化企业基础数据,对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集中式管理,减少国企监管部门处理数据的工作量,提高效率;二是中央国资委、省市级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信息层层传递问题,即如何最小化地降低传递过程的信息失真问题,实现中央国资委与省市级国资委、与被监管国有企业的网络互联。
国企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功效的前提和基础是信息的标准化。由于XBRL在作为基础信息的表达和传输形式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将XBRL引入到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中可以规范统一企业基础数据;还可以有效解决现行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对XBRL有应用需求。
四、XBRL在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中应用的构想
目前,互联网信息处理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实施高效率的国有企业监管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利用网络信息系统来辅助国资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可以有效地解决国有企业监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信息滞后而导致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
XBRL在国有企业监管中应用的构想见图2。作为监管信息提供者,公司管理者通过XBRL迅速地收集、分析相关公司的财务信息,转换成XBRL报告并将其上传至国资委。对于监管信息的需求者国资委来讲,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不再需要以人工方式判读不同格式的资料,而可以直接通过标准应用程序得到监管企业相关的经营资料,容易收集、整合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使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变得更加便捷,能够高效地处理监管所需信息,并从提高报告速度、简化处理流程等方面获益。如果国资委能够进一步与企业统一以XBRL格式储存的经营业务数据库相连结,国资委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对国有企业的运营进行实时、动态监管。整个工作流程如下:国有企业将XBRL格式的财务报告呈报给国资委网站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服务器(这台服务器用于对上传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必要的处理),经过归档处理的财务报告信息被输出并存储到支持XBRL的数据库服务器中。当监管部门在分析软件的浏览器中输入URL或者搜索请求时,该URL或搜索请求被发送到XML WEB服务器,XML WEB服务器将SQL查询传递给XBRL数据库,然后将查询到的完整的XBRL格式的文档反馈给国有企业监管部门。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XBRL在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应用可以解决前面提出的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XBRL可以统一规范化企业基础数据,保证信息质量,构建XBRL业务数据库可实现对企业的数据进行集中式管理,减少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处理数据的工作量,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中央国资委与省市级国资委、与被监管国有企业的网络互联,实现了国有企业监管的无纸化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信息层层传递过程的信息失真问题。
五、国企监管信息系统应用XBRL的益处
在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应用XBRL,可以凭借XBRL的自身优势给国有企业监管带来诸多益处。
(一)对信息需求方即国资委来说,可快速、可靠地抽取所需的财务信息,并根据其决策需要加以再分析与再利用。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营运活动中产生的信息被保存在XBRL文档中,并且存储在一个数据库里,监管部门可直接访问该数据库,也可以将这些数据导入其他的数据库或者将数据到网络上,转换成适合自己需要的格式。由此转变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提高企业运作的效率。
(二)对信息供给方即国有企业而言,降低了重新输入错误的风险,减少信息生产成本。在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中引入XBRL,用统一的语言来建立企业实时数据中心系统,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够在线实时传输到监管部门,解决了上下级之间信息不畅,企业间业务不能协同,信息系统不能集成等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XBRL还为公司中高层决策者加快决策提供了实现的工具。数据和相关业务报告可以实时生成,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预算和预算执行等情况并对下属各企业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固定资产等实现行之有效的管理,为快速准确决策,有效地完善国企监管工作提供了条件。XBRL不仅带来了效率,而且使国有企业运作变得更加透明。
一、金融危机中的公允价值
(一)银行家的质疑与反对当人们抨击华尔街贪婪的投行家们酿成这场大祸时,已经损失惨重的银行家们却找到了另一个危机来源: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这些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和负债时,应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持有证券化资产,即使没有出售,没有已实现亏损,也必须根据最新的市场报价调整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并计入损益。而即使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也需要在期末评估是否发生减值。这招致一些银行家、金融业人士和国会议员的猛烈批评。他们认为,当市场大跌,或者市场不再活跃,从而丧失市场定价功能时,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将导致金融机构对资产按市价进行过分减计,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进而迫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即陷入“恐慌――价格下跌――亏损――流动性不足――信贷紧缩――引发更大恐慌――价格进一步下跌――亏损暴增――活跃市场消失”的恶性循环,进一步加重了金融危机。
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2008年3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08年4月,以及国际金融协会(IIF)在2008年9月的报告中都认为,公允价值会计模式加剧了信贷紧缩,要求重新审视公允价值会计模式。部分美国国会议员认为修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将有助于帮助纳税人减少数十亿美元的救助成本,他们甚至将暂停公允价值计量与否决金融救助方案联系起来,要求停止公允价值计量规则。2008年10月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中,专门有两条针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一是第132条授权美国证监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停止执行157号准则等规则;二是第133条要求证监会调查157号准则中提出,公允价值计量对美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以及修改该准则的可行性,并要求证监会在法案生效90日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在研究中,SEE至少要廓清市值计价方法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在2008年多家银行倒闭案中的影响,对提供给投资者的财务信息质量的影响。FASB设计这一会计标准的过程,对该标准进行修改的可行性和建议,以及是否有可替代的会计标准。2008年10月13日,在FASBFSP157-3,作为SFAS157在非活跃市场中的应用指南之后的3天,美国银行家联合会致函SEC主席Cox,强烈要求SEC搁置FSP157-3,并暂停FASB涉及到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的一切制定工作。
(二)会计职业界的反击面对咄咄逼人的银行家。以FASB和LASB为代表的会计界则奋起反击,指责金融界抨击公允价值会计完全是在寻找替罪羊,以转移公众的实现,为其激进的放贷政策和失败的风险管理开拓罪责。金融界对公允价值的指责是置投资者信息需求于不顾的行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支持者认为,次贷危机从本质上还是信用危机,会计只是对危机的严重程度进行了计量。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加强了财务信息的透明性,特别是在经济下滑时期公允价值的信息更为重要,取消公允价值只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并带来更大的不稳定性。不应将金融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归咎于公允价值会计,也不应一概否认公允价值会计,就资产负债表中的许多项目而言,尤其是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会计仍然是目前唯一可行的计量基础。
2009年5月12日,英国下议院财政委员会的一份名为《银行危机》的报告声称,造成这场信贷紧缩的罪魁祸首是银行而非公允价值。该报告深入剖析了银行危机的根源,得出了要改革现有监管体制的结论。报告称,对于银行来说:“最令其不安的真理是那些拥有过于庞大资产价格的市场参与者,而他们所持有的这些资产价格随后又得到了修正。公允价值已经向公众揭示了这种所谓的修正,而且其快速、准确的出击超过了任何一种银行家想出的所谓的折中办法。因此,不能片面认为公允价值是银行业过于自信、监管失当、错误决策的替罪羊”。危机中公允价值会计的支持者还强调应该保护准则制定程序的独立性。FAF(财务会计基金会)主席在致国会和美国总统的信中,希望敦促SEC以及各方继续给FASB予独立的准则制定权,并且声称,如果取消FAS 157号等准则,将会提高投资者对有关金融工具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担忧,有些行业利益集团施压的政治压力,却追求降低透明度,将会加速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可信度的担忧,并将进一步恶化市场条件。
(三)SEC:公允价值的救主2008年12月30日,美国SEC在经过近三个月的紧张调查、研究之后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公允价值会计的报告,正式提出反对废止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并提出改进现行惯例的建议。研究报告按资产规模对银行进行了分类,指出按公允价值计价仅应用于少数金融机构工具――45%的资产和15%的负债。
而且公允价值的变化对资产产生的影响不足25%,因此,公允价值会计并未在2008年银行失败事件中扮演重要作用。研究报告对围绕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争论的两方观点予以了归纳,发现大多数投资者支持公允价值计量,认为其提供了最为透明的财务信息,有利于投资者的合理决策。取消“157号准则”是实践的倒退,将会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的不一致和混乱。根据现行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报告也提出,需要采取措施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和理解。SEC的研究报告同时给出了改进按公允价值计价的具体应用和实践的具体建议。美国证监会的研究报告,反映了其一贯态度:支持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提高财务报告透明度。这是一份对会计界相当友好的报告,也正面回应了金融界等对会计准则的指责。
(四)纷争的持续美国总统奥巴马已经任命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尔克领导一个特别经济复兴顾问委员会。沃尔克提出的一项质疑便是“受监管机构是否适宜全面地应用按市值计价的会计准则”。这一立场与SEE对FASB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肯定形成强烈对比。由沃尔克领导的三十人小组(Group of Thirty),是一个由著名财务官员及经济学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最近了一份名为《金融改革:金融稳定性框架》的报告。针对财务报告和公允价值,报告提出以下具体建议:公允价值会计原则和准则应予以重新评估,目的是制定更实际可行的指引,以应对流通性降低的金融工具和承受巨大压力的市场;金融机构的业务目标(平衡信用与流动性风险)与投资者及债权人利益之间的角力应通过制定以原则为基础的准则来予以排解,从而更适当地反映这些机构的商业模式;应加
强会计准则的灵活性,让受监管机构能够保留足够的信贷损失准备金,以冲抵投资组合中的资产使用年限内的预期投资损失。
二、国际各方针对公允价值会计的最新动态
(一)FASB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动态一是FSPFAS157-3。2008年10月3日,美国FASB就《在不活跃市场下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开征集意见,并在10月10日正式FAS157-3。FAS157-3并未暂停公允价值的使用,但强调公允价值不能简单依赖不活跃市场情况下的交易价格。公司需要更多地通过对价格下滑时间长短、跌幅以及市场流动性的判断,以及借助内部估值模型和假定条件,来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二是FSP FAS157-4。2009年4月9日,FASB了FAS 157-4:“在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活动交易量和水平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决定其公允价值以及识别无序的交易市场”。FAS 157-4充分肯定了在FAS 157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即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通过有序的交易(不是清算价格,也不是廉价急售)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或转让负债的价值。FAS157-4主要说明如何衡量非活跃市场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其要求首先判断该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及活跃程度是否显著下降,以确定市场是否活跃,然后在符合交易量显著下降的前提下,判断该金融工具在失序市场中应适用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即无需依市场价格,得自行依估值模式估计公允价值)。
(二)IASB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动态一是修改金融工具重分类规定。2008年10月13日,IASB了《IAS39――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IFRS7――融工具披露》的修订版,以便就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建立一个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同等应用平台”。修订后的IAS39允许近期改变持有目的――不再为交易目的持有、哪怕根本目的仍然是交易的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类重分类。10月15日,欧盟委员会了第1004/2008号法规,正式批准在欧盟范围内采纳IASB于10月13日的重分类修改,从而使得欧盟的会计规则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现行规定保持一致,以确保欧盟银行在竞争中不致处于劣势。二是完善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2009年3月5日,IASB了《增进金融工具的披露(对IFRS7的修订)》。此次对IFRS7的修订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增强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主要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分层”,并要求主体就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对可靠性增加披露内容。另一方面是增强对流动性风险的披露要求。增加的披露要求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评估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主体对这些风险的管理方式。IFRS7修订后增加的披露要求将有助于增加此类信息的清晰度。同时IFRS7增加对金融工具流动性风险的披露也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管理风险的方式。三是公允价值计量专家工作组。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响应金融稳定论坛在2008年3月底发出的呼吁,于2008年5月成立了公允价值计量专家工作组,并于10月份以理事会教育指南的名义了《IASB专家组报告:在不再活跃的市场中计量和披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报告是工作组对以估值模型计量公允价值时所需考虑的各类问题的全面总结。四是《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2005年9月,IASB将公允价值计量作为一个独立项目纳入议程。2009年5月28日,IASB了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强调重点为:公允价值的定义:与美国准则相似,公允价值被定义为有序交易中计量日出售资产或清偿负债的价格;最有利市场的概念:公允价值是假定了交易实体能够进入该资产或负债项目的最有利市场;最深与最佳程度的资产运用:假设资产将被出售给资产利用程度最深且最佳的市场参与者;交易首日盈亏:公允价值初始确认可能与交易价格不同,交易实体应当确认因此而导致的盈亏;估值技术:征求意见稿中提供了估值技术的指引,尤其是当市场不再活跃情况下的具体指引。确定公允价值应当在市场法、收入法和成本法之间保持一致,并选择最适合环境且数据完备充分的估值技术;估值基础信息的层次:与FASB极其相似的是,估值的基础信息包括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报价、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信息、以及无市场价且无法观察到的信息等三个层次;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就如何确定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增加多种披露,如“令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知晓计量过程中的方法和基础信息,对于采用第三层次基础信息的公允价值计量项目,还应当披露该会计期间内这些计量对盈亏、权益的影响”。
三、金融危机中的公允价值反思
(一)公允价值会计不是罪魁祸首公允价值的运用缺失有可能增加金融机构收益及其资本的波动性,从宏观经济方面还可能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而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是许多因素叠加的结果,因此,不应将金融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归咎于公允价值会计,更不应一概否认公允价值会计,即便停止采用公允价值会计,也不能解决金融危机本身的问题。通过放松会计计量的规则而创造的“利益”是一种幻觉,只能延迟问题的解决,放弃公允价值计量将会剥夺投资者在最需要关键财务信息的时候获取这些信息的权利。将危机产生的根源归咎于公允价值,在于错误地理解和运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适时反映资产负债价值的变化。
(二)公允价值会计并不完美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是财务报告的目标,也是会计计量的目标。相比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根据当前的市场状况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真实经济价值进行计量,及时反映因市场风险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及因信用质量发生变动所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将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风险的揭示更为全面,更容易评价银行业通过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但是公允价值并不完美,公允价值准则更是如此。这从公允价值进入GAAP之日起就饱受批评和质疑就可见一斑。在上个实际80年代美国储蓄与贷款危机过后,公允价值呼声渐响时,仍然有反对者认为公允价值会计是对历史成本会计的极端背离,不仅缺乏可靠性,而且将导致金融机构收益产生巨大波动,促使金融机构决策短期化并对金融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而2000年5月,时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的Laurence Meyer在给FASB的一封信中就谈到:当资产负债表中的大量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那就意味着有意或无意的偏见将会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报告公允价值将有可能导致管理部门的自我吹捧,其结果是企业只需通过对估价程序进行表面上看来很小的更改就可以实现对利润和资本的操纵。在FASB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IASB的相关准则征求意见稿中都在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时假设有序交易,即市场活动中所涉及相关资产或负债是经常性的或是正常流动的,但金融危机
中这一假设被极大地动摇了。投资者的过度恐慌和信贷极度萎缩破坏了有序性和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现行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并未很好的考虑流动性缺失时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问题,且未对第三级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型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引,也是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会计饱受批评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