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 11:04:0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经验交流:提升巡警素质打造一流队伍
经验交流:提升巡警素质打造一流队伍**区分局巡警大队以开展“平安广安”、“文明城市”活动创建工作为契机,不断探索,锐意创新,全面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积极打造小平故里一流巡警队伍。一、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能力。该大队始终把队伍正规化建设作为推进队伍建设的根本来抓,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以落实《内务条令》、“五条禁令”和“四句话”要求入手,进一步完善大队各项规章制度,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树立良好警风,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争创“无违纪科所队”。二、勤练技能提高实战能力。为确保队伍做到“招之既来,来之能战”,大队把苦练基本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制定了全年训练计划,规定了每月训练内容,明确了每周具体课程。以“三懂四会”为主要内容,组织民警有重点地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知识;以例会形式安排大队小教员讲解处突事件的方法技巧,有针对性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突能力;通过开展“日学一法”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质,组织开展体能练兵,提高民警的身体素质。通过开展计算机培训、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体能训练,将巡警炼就成小平故里一支能打硬仗的巡警队伍。三、无隙巡逻提升防控能力。该大队始终以“降低发案、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不断探索巡防新路子,结合城区发案特点,按照“有警处警、无警巡逻”的原则,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见警率,并采取步巡与车巡,武装巡逻与便衣巡逻、蹲点守侯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网格化”24小时的巡逻防控体系,切实提高巡逻盘查及打击犯罪能力,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如1月1日,龙某等人刚骑上盗得的摩托车来到岔马路武装检查点时就被民警邓光成等人查获。四、快速反应提高维稳能力。该大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严格值班备勤制度,做到闻警即动,快速反应,以快维稳,随时完成好各项急、难、险、重任务。6月上旬,石笋镇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大队接到指令,紧急调集60名警力赶赴现场,成功妥善处置了该事件。五、真情为民提高互动能力。该大队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维护稳定、建设广安”作为提升巡警新形象的口号,要求每位民警做到巡警“四有四必”服务承诺,积极为市民排忧解难。今年以来,该大队共救助群众118名,寻回失散人员45名,办好事实事70余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在群众的帮助支持下,发现并档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52人,群众对巡警的满意率不断提高。
一、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能力。该大队始终把队伍正规化建设作为推进队伍建设的根本来抓,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以落实《内务条令》、
“五条禁令”和“四句话”要求入手,进一步完善大队各项规章制度,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树立良好警风,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争创“无违纪科所队”。
二、勤练技能提高实战能力。为确保队伍做到“招之既来,来之能战”,大队把苦练基本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制定了全年训练计划,规定了每月训练内容,明确了每周具体课程。以“三懂四会”为主要内容,组织民警有重点地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知识;以例会形式安排大队小教员讲解处突事件的方法技巧,有针对性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突能力;通过开展“日学一法”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质,组织开展体能练兵,提高民警的身体素质。通过开展计算机培训、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体能训练,将巡警炼就成小平故里一支能打硬仗的巡警队伍。
三、无隙巡逻提升防控能力。该大队始终以“降低发案、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不断探索巡防新路子,结合城区发案特点,按照“有警处警、无警巡逻”的原则,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见警率,并采取步巡与车巡,武装巡逻与便衣巡逻、蹲点守侯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网格化”24小时的巡逻防控体系,切实提高巡逻盘查及打击犯罪能力,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如1月1日,龙某等人刚骑上盗得的摩托车来到岔马路武装检查点时就被民警邓光成等人查获。
一、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能力。该大队始终把队伍正规化建设作为推进队伍建设的根本来抓,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以落实《内务条令》、“五条禁令”和“四句话”要求入手,进一步完善大队各项规章制度,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树立良好警风,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争创“无违纪科所队”。
二、勤练技能提高实战能力。为确保队伍做到“招之既来,来之能战”,大队把苦练基本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制定了全年训练计划,规定了每月训练内容,明确了每周具体课程。以“三懂四会”为主要内容,组织民警有重点地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知识;以例会形式安排大队小教员讲解处突事件的方法技巧,有针对性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突能力;通过开展“日学一法”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质,组织开展体能练兵,提高民警的身体素质。通过开展计算机培训、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体能训练,将巡警炼就成小平故里一支能打硬仗的巡警队伍。
三、无隙巡逻提升防控能力。该大队始终以“降低发案、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不断探索巡防新路子,结合城区发案特点,按照“有警处警、无警巡逻”的原则,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见警率,并采取步巡与车巡,武装巡逻与便衣巡逻、蹲点守侯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网格化”24小时的巡逻防控体系,切实提高巡逻盘查及打击犯罪能力,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如1月1日,龙某等人刚骑上盗得的摩托车来到岔马路武装检查点时就被民警邓光成等人查获。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
(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
(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
(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
(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第六条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试计划;
(二)审查报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
(三)确定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四)制备和检验考试试件,并评定考试成绩;
(五)发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钢印;
(六)编制或者确认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
(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
第七条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九条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当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系统基本知识(包括辐射防护方面的知识)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知识,包括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有关制造标准和焊接规程,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要求,常用母材和焊材、焊接方法的特点和主要制造技术要求(包括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基本知识);
(三)焊接设备、装置和测量仪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四)焊接接头的形式、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五)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六)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七)焊接安全技术。
第十一条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第十三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25mm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
(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
(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五)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点”位置起弧。
(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七)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八)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45°±5°范围内。
(九)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十)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
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六条两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组合考试时,如果其中某考试项目不合格,且能够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该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试项目不合格;不能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均不合格。
第十七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
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六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同时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延长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条件或者延长期满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继续从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中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应当用代号表示。代号的组合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试件规格尺寸、焊接位置代号、焊接要素分类号。
第二十七条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是对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不依据本规定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工作管理混乱,考试工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规,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核中心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行为的;
(三),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试公正的。
第三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试合格项目范围从事焊接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附则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依宪治国。而宪法是否能被遵守和维护,与公民的宪法意识有直接关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力量,他们的宪法认知程度不仅影响到宪法的贯彻和实施,也标志着民主政治建设的程度。
从我国目前法律教育的实际操作来看,高校一直比较重视宪法教育和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养,但就法律教育的成效来看,宪法的普及程度并不高,宪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因此,充分认识大学生宪法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积极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大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宪法意识是主体在有关宪法的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 。大学生良好的宪法意识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培育都非常重要。
(一)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公民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培育有较强法律意识、宪法意识的公民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宪法意识的培养能使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从而真正信奉宪法和国家,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骨干,肩负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因此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大学生宪法意识培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支撑
宪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保障。首先,宪法确立了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的最高地位,宪法教育可以使大学生在法律上确信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最高地位;其次,宪法这一范畴本身就意味着平等、自由和法治,而平等、自由、法治、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等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宪法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精神都予以体现、保护并促使其实现;再次,公民意识首先要求公民具有爱国精神,宪法教育通过让学生明确国家的根本制度,明确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培养大学生具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最后,我国宪法关于民族政策、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以及根据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行的几次修正本身就是创新精神的直接体现,因此宪法教育能够激励人们发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二、大学生宪法意识现状
(一)宪法认知水平较低
宪法知识是大学生宪法意识形成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高校逐步加强了学生的法治教育,大部分大学生对宪法基本内容以及基本原则有一定的了解,但从了解的广度和深度来看,大学生整体上还是缺乏对宪法的全面以及深入了解。为了解学生对宪法的了解情况,从2007年开始,笔者每年都会对大一新生进行随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于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等问题都非常清楚,但是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等问题,大部分同学了解的不太清楚,100%的被调查学生从来没有完整地阅读过宪法文本,也很少关注现实生活的典型宪法案例和宪法现象,不能对宪法实施进行评价。说明学生宪法认知水平较低,不能深切认识到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二)宪法情感比较淡漠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学生往往重视的是宪法的政治性,而忽视了宪法的法律性,对宪法与自身的关联性缺少足够的认识,对宪法缺乏认同感和亲和感等基本感情。在授课过程中,大部分同学认为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自己的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认为宪法在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学生认为学习宪法就是学习政治。“对于公民而言, 运用宪法能够实现对权利的最后救济;对于国家权力行使者而言,运用宪法关键是明确权力界限,服从宪法的规制,这样,全体公民都能够在对宪法的运用中享受宪法带来的甜蜜和谐。”
因此,只有当宪法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被运用的时候,人们才能尊重宪法、热爱宪法,重视宪法的法律功能,宪法的应用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如果学生能理解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公民其他权利的来源依据,宪法自然就与学生的生活联系的更加紧密了,大学生对宪法的信任度也将会大幅提高。没有对宪法的情感,就不能激发大学生对宪法的信仰之情,就可能会产生敬畏宪法的距离感,当然就谈不上对宪法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三)宪法知识获取渠道单一
受学习习惯和学习环境的限制,大部分学生获取宪法知识的最主要途径是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进入大学后,学生获取宪法理论知识的主要渠道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对于大学本科生来说,讲授宪法相关知识主要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但是由于课时限制,大部分教师在讲解宪法这一部分时,很难展开,最普遍采用的是讲授法,在授课内容上,只能简单介绍宪法的特征、基本原则等宪法基本理论以及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制度,很难有机会结合现实事例予以讲解;另外,宪法课外教学形式比较单一,因为思想政治理论课都是大班授课,加上时间、经费等条件限制,教师很难经常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教学,大多数学生因此感到宪法课枯燥无味,学生的学习宪法的兴趣得不到激发。宪法知识获取渠道的单一不仅降低了学生学习宪法相关知识的兴趣,而且严重影响了学生对宪法的认知深度,使他们的宪法知识混乱、模糊、不完整。
三、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路径
(一)加强宪法知识的宣传,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宪法教育首先就是宪法基本知识的教育,有个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要让学生通过了解宪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领会宪法的基本精神,使学生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高校要针对学生的偏好,不断丰富宣传形式、切实提高宣传实效,不仅要利用好传统宣传手段如编印宪法知识资料,开辟宪法知识专栏或利用广播等形式宣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主要内容,而且要注意加强通过网络进行宪法教育,比如,充分利用QQ、微信等学生常用的平台,进行宪法知识的普及。为了提高宣传的有效性,要鼓励教师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典型事例讲解等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二)立足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宪法教育
学校要突出宪法的重要性和宪法教育的核心地位,采用必修课和选修课结合的方式,开设宪法课程,让宪法进课堂、进头脑。比如在《思想道德修法律基础》课教育中,13版的教材在宪法这一部分除了简单介绍宪法的本质、特征、基本原则等宪法基本理论外,还介绍了宪法的基本制度,除了对这些基本理论的讲解外,教师还要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环境,通过对典型宪法案例的分析,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民主、自由、平等、权利、义务,并能使大学生认识到宪法与自己成长成才关系,激发他们学习宪法的热情。在其他三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也适当加入宪法内容的讲解,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可以帮助其领会宪法精神,激发学生探讨社会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度。
(三)明确教学内容,改变教育方法
宪法意识的培育,必须要建立在学生对宪法内容的充分了解上,要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讲解,让学生热爱宪法,关注宪法。在教学内容上,教师在授课中要让学生明确,无论宪法的文本如何表达,其内容实则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教学方法上,充分运用经典案例分析、热点问题讨论、社会调研等方式,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中培育大学生的宪法意识。
首先在课堂理论教学上,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环节,除了给学生讲授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分析典型案例,通过对宪法现象与宪法问题的分析与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宪法的能力,引导学生在对现实世界的关切中增强他们的宪法意识。最好的教育就是从生活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因此在课外,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比如可以通过引导学生关注地方立法等宪法实践活动,能让学生在运用宪法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切身体验宪法的价值与作用,进而加深学生对宪法的理解,引导学生认识到良好的宪法意识对于自己成长成才、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使大学生真正形成遵守宪法、崇尚宪法、信仰宪法的意识。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以培养大专层次的学生为主,由于国家对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毕业生的专业选择多为辅的工作,如律师助理、司法警察、法院书记员等。在专业教学上,基本沿袭了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本科十六门核心课程,在法律事务专业以及司法警务专业开设国际法课程,使用本科院校的国际法教材,教学形式采取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国际法一般被认为是高大上的课程,与学生的就业没有太多的联系,因此安排的教学时间较短,为40 课时左右,教师通常无法讲授完所有的课本内容,在期末以书面考试的方式考核学生的学习效果,由于没有针对国际法的实训课,学生死记硬背了一些国际法的书本知识,普遍缺乏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二、高职院校国际法实训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与本科教育培养理论型人才不同,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所谓实训教学,是指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在学生学习了一定的专业理论课程之后,由教师引导或指导学生亲自参加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教学活动。高职院校对刑法学、民法学等法学课程,相继开展了实训教学的课程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国际法课程在教学模式上,仍然局限于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只重视法律理论教学,而忽视了实训教学。由于高职法律学校学生的知识结构较本科低一些,单纯讲授国际法理论知识,考试的内容主要是考查学生的记忆力,使得学生对国际法课程的兴趣一再降低,更为重要的是,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将所学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高职政法院校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并积极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对于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完善其知识结构,增强其就业的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目前开设法律实训的课程主要集中于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等国内法,对于国际法学的实训较少涉及;我国学界对法律专业实训课程的研究与实践,也主要集中于本科院校,高职政法院校的实训课面临着实训教学方法的局限、师资力量不足、学生实训态度存在偏颇等问题。笔者认为,针对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探索出不同的实训路径,完全可以开设有效的实训课程。
三、高职院校开设国际法实训课的建议
(一)实训课的主要内容
高职法律专业学生一般有以下特点:1 . 外语水平比较差,学校对学生的英语要求是大学英语B级,即便如此,大学英语B级的通过率还是很低,以目前高职学生的能力,要他们比较准确地理解英文国际法材料,是不现实的;2. 国际法的产生、发展变化与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际关系等息息相关,学生缺乏国际法相关的背景知识,难以把握国际法的精髓;3. 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较低,很多学生入学的目的不是学习知识,只是为了取得一张毕业文凭,旷课、厌学的情况时有发生,国际法的思维方式与国内法很不一致,学生存在畏难心理,不愿下功夫,只愿听老师讲,不愿自己想问题。但是,另一方面,高职学生对国际法的内容是感兴趣的,笔者曾经对开设国际法的班级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国际法课程的态度。该调查一共回收74 份,其中除了6 份认为国际法课程没有用之外,68 份认为国际法课程有用,占92%。针对高职学生的上述特点,在开展国际法实训教学时,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取舍。现行的国际法教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导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人权法、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家责任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武装冲突法。笔者认为,实训内容选择的标准有二:一是与学生的就业方向相关;二是在学生的知识结构允许的范围之内。如前所述,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一般是与法律相关的辅工作,如律师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务人员等,一些过于抽象的纯理论内容,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历史、国际责任法、国际条约法等,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纳入实训课的范畴;而一些与学生的未来工作相关的内容,如自然人的国籍、引渡、国家豁免、司法管辖权、海洋法、外交法等,完全可以开展实训课教学。
(二)实训课案例的选择
在国际法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重要案例和判决。这些判决有的是国际法庭作出的,有的是国内法庭作出的,有的是国际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的是国际仲裁法庭作出的。对这些案例的学习,有利于强化学生对国际法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并使他们把国际法原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规则与现实国际法问题,特别是影响较大的国际法问题结合起来进行学习,以达到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和运用国际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为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的国际法人才奠定基础。
由此可见,国际法案例在实训课中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在一定程度上比教材还重要。国内已有一些国际法案例的汇编,以马呈元、张力编著的《国际法案例研习》为例,其所选案例来自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法庭和国内法庭,在结构上,案例一般分为基本案情判决依据和理由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和法理分析四个部分,以便学生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其做出自己的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出版的国际法案例不能适应高职学生实训课的需要。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而言,选择的案例应采取国际法的国内化的原则,即选择国内司法机构适用国际条约的案例为主。理由如下: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还是在国内的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直接接触到国际法院或者国际仲裁机构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如果在实训课中大量采用国际法庭的案例,一是难度过大,理解有困难;二是学生普遍觉得不接地气,离自己工作距离太远,没有应用价值而失去学习的兴趣。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国际条约通过转化或者纳入的方式,在国内法院适用。但实际上,这只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立法程序,条约的司法执行就是法院或法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使条约的有关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得以贯彻施行。我国的学者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在我国国内法体系适用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国际民商事条约。例如,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2 条规定:对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同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国际公法性质的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运用的场合越来越多,比如,201 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序言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所指的有关国际条约必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我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将海洋法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但是我国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然会考虑海洋法公约的条款,也就是发生公法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问题。
另外,在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方面,中国目前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39 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2 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等方法追逃,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我国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方面积累了一批案例,包括赖昌星案、陈满雄、陈秋园案等,完全可以成为国际法实训课的案例。最后,在国家豁免方面,2005 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一些外国(地区)法院审理过若干与中国有关的案件,如1 979 年湖广铁路债券案、2003年仰融案、201 1 年香港刚果(金)案等,涉及众多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方面的问题,如涉外案件的域外送达问题、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等,也是开展国际法实训教学的良好案例。
(三)实训课的教学方式
在确定了实训课的案例后,应采取何种实训课的教学方式呢?一般来说,实训课的教学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等。也有人提出将学生按角色分为若干个实训小组,根据各组在案件中的角色分配相应的具体工作并指导其进行实践操作。还有人认为,实训基地的建设在教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教学形式的选择要以实训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水平为依据。国际司法机构的诉讼程序与国内法院有较大的区别,由学生扮演原被告和法官的角色,难度太大,成效也不明显。可以考虑采取课堂案例讨论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方式,前者由教师提供经过选择的国际法案例,组织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分析梳理其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点,教师予以点评。后者不是制作起诉状、判决书之类的法律文书,而是让学生以书面的形式,分析国际法案例,上述两种做法,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操作性较强。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重新回到我自己的母校,与同学们做一个简单的交流沟通和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讲座,希望通过此次讲解让同学们知道一些生活中常发易发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知道法律是怎么样规定的,法律边界在哪?这里,在讲法律知识的同时,我将结合一些我们审理的的具体案例来讲,通过案例的讲解给同学们更加直观的印象和理解。
现在我们国家应该说是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里,我们先说一下关于年龄的法律规定,同学们应该都知道在我国,一个成年人的标志,关于其年龄界限是年满十八周岁;未年满十八周岁的都是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是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追究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六周岁,一个人年满十六周岁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的,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仅对上述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我今天在这里将给同学们讲十个在青少年中间常见易见的十种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不仅违反校纪校规,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其违反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种不良行为是旷课,旷课的学生一是脱离了学校家长的监管,这样其容易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由于青少年辨明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理较重,经常旷课的学生很容易被拉下水,严重的会发展成为犯罪,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很多同学或许不理解,我旷课怎么就是违法行为呢?这里我们想说,旷课不仅违反校纪校规,它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我们的统计分析,在审理涉嫌犯罪的在校学生中有过旷课经历的就占90%以上,可见旷课这一不良行为是我们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很大的诱因。
第二种不良行为是夜不归宿,夜不归宿指的是晚上脱离学校或者家庭的监管,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晚上不回家或者宿舍睡觉。夜晚是违法犯罪的高发时间段,如果青少年夜不归宿,其存在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一是很可能遭受他人的侵害;二是易受他人蛊惑、利用,继而去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夜不归宿的问题,根据我们的统计,审理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接近30%有过夜不归宿的经历。
第三种不良行为是携带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携带管制刀具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里不以使用管制刀具为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同时,携带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一些犯罪活动发生的作案工具,比如两人在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抓扯过程中,如果一方携带管制刀具,事发时不能有效控制情绪,很可能就会拿出管制刀具伤及他人,发生伤害的后果。那这里,同学们可能会问,如果我平时携带一把水果刀应该不算是什么吧?这里,我们讲携带水果刀,我国的法律确实没有明令禁止,但水果刀在某种程度、某种条件下,它也可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凶器,所以我们说同学们最好不要带任何刀具外出或者上学,以防发生一些伤害后果。
第四种不良行为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这类不良行为可以说是我们校园内最易发生的现象,也是同学之间最易发生的矛盾纠纷。一些同学本身脾气较为急躁,遇事易冲动,与同学之间稍有矛盾或意见分歧时便大打出手或者恶语相向,我们说不管是打架斗殴还是辱骂他人,都对我们自身的成长存在很大的消极影响;如果一个人出口就是满嘴脏话,动辄就骂人、打人,那大家会对你这个人形成一个不好的印象,认为你缺乏必要的家教和教养,这样就不会愿意与你接触交往,你就很容易被大家所孤立;同时,一个人如果稍有不顺心就去殴打他人,其行为不受约束,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加以及时的矫治,久而久之就会养成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和行为模式,严重的将会沦为犯罪,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第五种不良行为是强拿硬要,在校园里集中表现为高年级的学生对低年级的学生实施的一些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过高年级的学生仗着自己身体比较强壮,恃强凌弱,欺负弱小,如果身上没钱了,就会去找一些低年级或者身体比较弱小的同学索要,叫他们拿点钱给自己,一般表现为通过一些言语上的威胁或是使用轻微的暴力(比如打几拳或是踢几脚)来达到强拿硬要的目的。如果遇到低年级同学的反抗,便会拳脚相加,让低年级同学形成一种惧怕心理,见着他就得乖乖把钱拿出来。在现实生活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很有可能演变成为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近年来在中学校园里这种案件呈上升趋势,他们抢走的财物很少,多是几元几十元,但对校园的危害却是很严重的,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导致部分学生因恐惧而不想上学,影响学习成绩,甚至心灵上造成一定的阴影。据我们统计分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接近15%的比例。
这里,给大家讲个案例,小王和小李是一个学校的学生,小王比小李高一年级。小王本人身体比较强壮、个头比较高,在学校里一贯表现比较差,喜欢逞强耍威风,经常在学校内外对低年级同学索要钱财、物品等。小李本身身材较为弱小,此前曾多次迫于小王的这种威胁或者暴力,也将自己身上的财物拿出来给小王;这样的情况发生几次后,小李就想长此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他在市场上去买了一把弹簧刀带在身上,心想“如果小王再抢我身上的财物,我就打他,打不过我就拿刀扎他”;几天后,小王与小李相遇了,小王又向小李索要财物,小李说没有,小王就要强行搜身,两人继而发生抓扯,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小李自然吃亏,小李想着平时常受小王的欺负,心里很生气,于是拿出自己身上的弹簧刀,一刀刺向了小王,将小王刺成重伤。案发后,小王虽然每次索要的钱财不多,几元、几十元,但因其系多次向同学强拿硬要,其行为是一种滋事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庭审时,小王自己说,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但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行为还构成犯罪。这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293条规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小李呢,本身他是一名受害者,但因为采取了不当的解决方式,首先购买并携带管制刀具上学,继而使用该刀具将人捅成重伤,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这个案件给我们一个思考,原本可以不发生的案件都是由小王和小李二人的不良行为发展引起的,就因为小王、小李二人平时的不良行为,没有加以及时的纠正矫治,导致发生了最后两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其结果不得不令人惋惜;由此可见,重视我们自身存在的不良行为并加以及时的矫治,这对我们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意义非常大。
第六种不良行为是偷窃财物;古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说好看的、好用的、好玩的东西,我们每一个人都想拥有,但拥有这些东西需要我们用合法的途径获得,比如说家里父母或亲朋好友的购买,朋友同学间的馈赠,或是自己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来购买;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总想着不劳而获,总想着通过一些不法途径来获得或是拥有这些东西;我们说偷窃是一种不良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偷窃本身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一是让受害人本身受损,其财物被盗,最直接的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你所处的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一个地区如果偷窃行为频发,那居住或生活在此的居民便会人人自危,担心自身财物被盗,这也是对我们社会安全感的一种破坏。
很多人的偷窃,都是从一些小偷小摸行为发展到偷拿别人的手机或是金额较大的现金等,盗窃行为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发案率最高的案件了,一般能占到我们受理案件总数的40%-50%。《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我们对这个法条加以说明,现在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较之以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前我们四川省的标准是1000元,现在是1600元,也就是说盗窃金额达到1600元以上的,才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将会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盗窃罪这一法条本身,《刑法》修正案八也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即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样的行为入刑,这里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也包括三次);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或者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扒窃区别于其他盗窃类型的关键在于扒窃是行为人窃取他人身上的或者随身携带的财物;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旨在加强对公民住宅及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如果情节较为恶劣,即便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将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人他盗窃了5次,每次盗窃的财物不多,可能就是几十元到一二百元,其总金额虽然没有达到1600元(四川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因其系多次实施盗窃,(我们刚才说了三次以上就叫多次),那这个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仍可以盗窃罪来判处刑罚。
偷窃本身具有一定隐蔽性,在某种特定环境条件下,一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贪念,所以这对同学自制力也是一个考验。别人的财物不能拿更不能偷,这是我们从小就被告知的规矩,也是最基本最浅显的道理,这里我就不再多说了。
第七种不良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有的人为了寻求刺激、或者是一种好奇心理的驱使,或者为了撒气,就去毁坏他人的东西,如果被毁坏财物价值过高(我们是以毁坏财物5000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
一些学生没有钱了就偷,对别人恨了就损坏其财物这些现象都是要不得的,偷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大了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较小也会受到治安处罚。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次两次的侥幸会助长我们犯罪的欲望,最终会毁了我们自己。
这里,也举个例子加以说明,三个在校男生,这里用A、B、C来简单代替;ABC三人经常不上学,平时称兄道弟的,经常在一起玩,三人也特别喜欢上网;有一天深夜,三人上完网从网吧出来,三人都觉得肚子有点饿,想买点吃的东西,但三人囊中羞涩,搜遍了全身也没搜出钱来;这时三人看见路边有一个售货亭,其中A就对BC说,“我们干脆把亭子砸开,到里面拿点东西出来吃”,BC听后都表示同意,三人一拍即合;三人根本没有多想,也没有考虑这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于是三人在路边找来石头、砖块等将售货亭砸开从里面拿了接近100元的食物出来吃;虽然该三人拿的食物价值不高,但因这行为严重毁坏了售货亭,经鉴定售货亭被毁坏的金额接近20000元,该三人行为均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ABC三人的所作所为是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也看出三人法律知识的贫乏,加之其平时身上不良行为的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过程中,三个人都表示不知道也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我们说,ABC三人就是典型的“无知者无畏”,法律可以惩罚犯罪,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不救济无知;所以同学们平时如果或多或少学习了解掌握一些法律基本知识,这对我们是非常有好处的,通过学习会让大家知道法律的底线是什么,你们的言行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行为的边界在哪,哪些是我们不能去触碰的。
第八种不良行为是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这种不良行为在校园里不算常见多发的行为,这里就不过多阐述了。
第九种不良行为是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型场所一般都是嘈杂的环境、复杂的人群,加之场所监管不到位,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青少年一般模仿能力强,好奇心理重,如果长期出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极易受到一些不良社会风气、习气的影响;一些未成人人喜欢上网、网瘾很大,经常逃学旷课进网吧,如果没钱,就可能会去偷去抢,所以我们经常说网吧内的偷盗行为是非常常见的。
网吧也属于经营性娱乐场所,经常上网打游戏对我们青少年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应该用理性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戏、聊天、赌博,警惕网上的不良因素和不良影响给我们带来的危害。
第十种不良行为是吸烟、酗酒,“吸烟有害健康”,这个标语在每个香烟外包装上都能看见,香烟内含有尼古丁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这对我们青少年身体危害是非常大的;一旦染上烟瘾,经常吸烟,那作为未成年人来讲,其生活、学习易受到吸烟的影响;通过吸烟,一般也会认识到一帮烟友,一来二去,大家就成为朋友,就容易形成发展成一个小团伙,大家在一起吸烟、喝酒等;在座的同学一般都处于16-18岁之间,都正处于身体成长发育期,这本身就会给我们身体带来极大危害。饮酒会让人的认识能力、自控能力都有所降低,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论你是意识清醒,还是因为醉酒而意识不清醒,只要是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不会因为你系醉酒意识模糊就减轻或者免除你的刑事责任;饮酒或是醉酒后容易产生比如说酒后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
这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这也是我们审理的一个案件,在校两个男生(这里用A和B来代替,都是未成年人),一天A喝了酒,在学校走路时,不小心撞了B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抓扯在一起,双方约定下晚自习后解决;A、B回到教室后都邀约了本班几名同学下自习后帮忙。晚自习后,A、B相遇,当时被老师发现制止勒令回宿舍;在回宿舍途中,A、B两伙人再次发生冲突,两伙人开始互相打架斗殴,其中B这边的几个人围着A对他实施殴打,A慌乱中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随意乱挥舞,将在旁边看热闹的同学甲捅伤,致甲重伤的后果。后A、B两人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里,A、B都有聚众的行为,但A用刀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个案件中,如果当时在场的人都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也许这样的案件就不会发生。通过法庭的审理,在案的被告人A说当时自己喝了酒,意识状态不清醒,遇事也不冷静,没考虑什么后果就拿刀出来挥舞,现在是后悔莫及。
这里涉及一个在校园多发的犯罪—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撕打。
喝酒闹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同时在上面的案例中也反映出那些被A、B邀约参与打架的同学,盲目讲求哥们义气,这也是这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同学们也许会问,很多武侠片或者武侠小说中不也讲究做人要讲义气吗?比如武侠小说中,金庸小说最大特色与核心思想之一就是继承并发扬光大了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的“义”,文本中洋溢着侠义精神的光辉。他笔下的“英雄人物”个个义薄云天、 甚至平凡人物、反面人物,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也不乏侠义之举。我们说,金庸小说中倡导的“义”,并不是那种不辨是非曲直就“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愚蠢行为,而是与正义、道义相联系的,并且以正义、道义为基础。所以这里我们应该对义气有清醒的认识,什么才叫做“义”?只有正当的才能够叫义,而不是不分曲直不辨明是非就作出的冲动之举。
通过我们刚才举出的案例(聚众斗殴案和故意伤害案),又折射出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对案例分析看出都是由小事引发矛盾;矛盾发生后,自认为自己可以解决;无原则的盲目讲哥们义气;以强欺弱,以众欺寡;随身携带有刀具;一个小矛盾就可以引发出一起血案,而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做事一定不要冲动;同学们一定要明白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产生分歧是在所难免的,要正确对待和解决矛盾;学会全面看问题,善于站在别人的立场看问题,不能自私片面;做一个心胸宽广的人,宽容对待他人,生活中多一些互相理解;学会换位思考,多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律己宽人的健康人格。
第十一种不良行为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因为上列十种不良行为不可能穷尽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切,故最后用这样一个兜底性条款来加以说明,其他一切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同样都是不良行为。
这里,我们想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者的关系加以说明,三者既存在差异,也有关联性;不良行为一般是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这里面也包括一些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全部都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三者是依次递增的;同时三者之间也存在关联性,即不良行为一旦发生,如果不及时加以矫治,就会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们青少年如果放纵自己的不良行为,纵容其发展下去,最终将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说了这么多,我们该如何加以预防或者说是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呢?不知同学们是否听说过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就如《黄帝内经》中记载:“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扁鹊认为,只有帮助病人在病发前就消除疾病的隐患,使身体免受疾病的侵害,才称得上是医术高明的医生。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 “治未病”。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虽离我们年代久远,但是它的寓意非常深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重温一下这个经典的故事。
春秋战国时代有位神医叫扁鹊,他能用目光观色,能知病邪在皮肤、肌肉之间,进到血脉和肠胃之间,病邪深入到骨髓。扁鹊三兄弟都是当时的名医,尤以扁鹊最负盛誉。有一天,扁鹊为魏文王针灸,魏王问扁鹊:“你们扁鹊三兄弟到底哪一位医术最高?”扁鹊不假思索道:“长兄最高,我最差。”魏王诧异。
扁鹊说:“我长兄治病能在病人还没有显出的病症状的时候,就为人铲除病源,即所谓的防患于未然。二哥的医术比长兄差些,但是也比我高明,因为他总在病人刚发病就能及时发现并对症下药,使病情得到有效控制。而我是在病情发作和严重之后进行治疗。所以事实上,在扁鹊三兄弟我的医术最低,我没有防患于未然,让病人受了很大的痛苦,虽名振天下却对保护病人健康贡献最小。”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告诉我们,真正的“上医”治病于未发之时。其实不管是治病还是做事,都要防患于未然,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如此,才是最佳的做事方式。
那我们又该如何做呢?这里,我想用十五个字来概况: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慎交友,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学们要与不良个体及不良群体之间保持距离;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
立大志,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也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我们要注重自身品德修养,通过学习悟出一些做人做事的道理;
善慎独,在这里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做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自己要有主见,切不可盲从;
敢维权,我们每一个青少年不光要学法知法,更要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学会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对此有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远离娱乐场所。
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要坦白的向老师、学校和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切莫错上加错。这里也再谈下与父母老师的交流问题,在座的同学我想平时也许大多不愿向父母或者老师吐露心声,遇到困惑和不解时也不愿与父母老师交流,觉得不喜欢父母的说教;应该说,父母和老师毕竟比你们年长,他们经历的也比你们多,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对你们进行一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教育,使你们分清自己所处的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帮助同学们发现不良行为或者不良行为倾向并加以纠正,使自己的心理获得安全感。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梅江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人民政府的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公安、司法、通信、教育、卫生、广电、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人民防空建设依法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人民防空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城市战时防空抗毁的要求,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有人民防空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六条人民防空公共工程由主体、出入口、通风口、竖井、口部地面伪装房及配套工程(包括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等部分组成。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用地实行规划控制,由县人民政府按国防用地予以划拨。洞口管理房占地面积为:主要出入口200m2,一般出入口100m2,竖井30-50m2。主要出入口是指商业区、居民区、人口密集地段和重要目标附近的口部。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属国有资产,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属于国防工程,依法免征有关税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动迁、占道、园林等各项规费,供水、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水、用电需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水、电费,比照民用价格予以优惠。
第七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当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报建联审或者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九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并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应予返修,无法返修的应按防空地下室当时的实际造价交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发证手续。
第十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的,应当由拆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凡被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补建确有困难的,拆除单位必须按补建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赔偿费。
第十二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纳入其固定资产自行维护管理。
因单位重组、合并、撤销需要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必须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报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生产生活服务。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安排使用,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使用,但需报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长期不维护、使用的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要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应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能迅速转入临战状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
第三章通信和警报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网是战时人民防空指挥机构进行人民防空指挥的重要保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建设与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备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人民防空通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必须保障。
用于人民防空和应急救援的车载机动电声警报的安装和使用手续,由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除为党政机关、抢险救灾服务外,还可以向社会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通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报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空警报系统,每年9月18日(9.18纪念日)为防空警报试鸣日。试鸣的五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报。
第四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二十一条群众防空组织由有关单位遵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指挥、训练的原则组建。
各组建单位应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并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平时按照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发的训练大纲和年度训练计划进行。集中训练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职专业训练由各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的训练经费、器材由所在单位负责,参训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法制教育和基本知识技能教育纳入普法和国防教育计划。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由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按照国家、大军区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必要的人防师资培训,提供专用教学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六章人民防空经费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规定的比例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已按规定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可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地下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赣市价费[2007]47号文件规定,即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城市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计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下室面积造价为每平方米700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折合成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计收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公共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沙、基础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第三十条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按规定应当减免的其它民用建筑。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该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防空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损坏人防工程赔偿费由县人民防空主要部门负责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其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划拨;不能无偿划拨的,应当将其征地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1万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赔偿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或者盗窃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干扰破坏防空演习的;
(四)扰乱防空疏散场所内公共秩序的;
(五)阻挠、妨碍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误传防空警报信号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空袭防护措施,致使重要经济目标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追缴,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