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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法制性8篇

时间:2023-10-24 10:35:1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

篇1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权利明晰;资源配置

1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命题,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在过去的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从纵横两个方向考虑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话,可以看出在中国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只有广度而深度还不够。这就说明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势必会加深改革的深度,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做到产权的清楚界定。而法治化是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产权的清楚界定的基础,不久前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将会对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表明了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将会向产权的方向迈进。明确产权,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消除模糊产权给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成为中国今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早在300年前被认为是经济学创立者的亚当・斯密在其主要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就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即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知不觉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向前发展。在提出“看不见手”的同时也提出了政府要做一个“守夜人”的假说,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同时也需要政府这个守夜人去维护一定的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的守夜人的作用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对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基本大致相同。有些学者提出了法制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确立需要法治化。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完善合理的法律,才能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这说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吴金怀,2003)。市场经济是所有者平等交换产权的一种关系,法治的作用是保障自主交易在有序的条件下运行下去,而不是政府过多地滥用法治的权力去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朱荣,2004)。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契约关系表现出来的,这表明市场主体天然具有独立性、平等性、自主性;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关系,所以市场的主体需要法治化(亓宗宝,2005)。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法治的不断完善;推行市场经济,对市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就是要利用法治的方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作用,保障经济主体的决策权,约束政府的权利,使得经济能够在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中运行(顾功耘,2013)。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完善的法治化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市场这种通过契约关系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在资源配置领域达到极致。

2法治对政府职责的规范

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政府权力曾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终因其效率低下、缺乏市场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是自发的,通过供需的变化引起价格的变动来自动地调节资源在各个领域的配置,而政府借助权力对市场经济过多的干预容易导致市场缺乏效率、缺乏活力以及市场秩序的紊乱。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应该充当一个什么角色,政府利用权力如何做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守夜人”的作用。很显然政府的“守夜人”的职责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来实现的,这就存在一个过度使用权力的问题,法律能够赋予政府权力同样也会限制政府权力,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是健全政府的权力使用越是得当,市场经济发展越是有效率。我国政府目前存在着严重的过度使用权力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预过多,束缚了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法制的健全对政府权责起到了明确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

2.1有限政府

按照的观点和社会契约论的合理思想,政府的权力来源和归属都在于人民,这就说明人民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由于人民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的使用权,所以政府享有的是一种有限制和约束的部分权利,而非无限制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政府往往使用的不是部分权利而是无限的权利,特别是对于经济的干预;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作用大大地削弱。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需要法律的有力执行,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模式的基础,如果一个政府的权力没有宪法对其进行限制就会成为一个拥有无限权利的政府,因此宪法是政府一切活动的基础。宪法对于政府权力的支配不仅局限于其产生而且也要防止其权力的滥用,所以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明确了政府权力运行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法治化的建设,使得政府的权力建立在权力取得的合法化、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权力矫正的法定化、权力行使的责任化基础之上。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守夜人”作用更好地体现在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层面。因此,法治对于政府权利的明确和规范将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2责任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理性人的目标就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者说市场经济运行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有限的资源来满足人类无限的欲望,而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政府责任的实现和保障。选民国家可视为选民同统治者(政府)之间的隐性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可以理解为委托与的合同关系。这就要求政府这个人有责任实现委托人(人民)的目的,通过委托人赋予他们的部分权利来实现委托人的最终目标。体现在市场经济领域就是政府有责任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达到有限资源满足人类无限欲望的目的。然而政府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委托人与的目的冲突使得政府经常会不按照人民的意愿去行使责任。法治化的存在会对政府的责任的履行进行一个规范,法律的健全会促使政府按照人民的意愿去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且会尽全力实现人民的目标。在市场经济领域,政府会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目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比如会减少寻租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和卡特尔组织。在市场失灵领域,比如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外部经济、信息不对称等,做到边际成等于边际收益的效益最大化。

3法治对市场秩序的规范

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秩序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内生秩序,这种内生秩序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的并且在不断的演化,它不是人为设计的规则也不是政府规范出来的一种秩序。亚当・斯密认为个人在市场交易中只要自由的追求自身的利益,最终会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形成一种经济秩序;换句话说就是在个人利己心理的驱使下形成一种秩序,因此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然秩序。支持市场秩序的自由形成的学者很多,例如哈耶克认为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人类不可能为这个复杂的、了解甚微的过程设计出周全、完善、系统的规则。正如哈耶克本人所说:“人类知识远不足以领会复杂人类社会的所有细节,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来细致入微的安排这样一种迫使我们满足于抽象规则的秩序。”也可以说由于人类是知识的局限性迫使人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内在自发的市场秩序。自发的内在的市场秩序并不否认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调节的重要作用。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调节和规范主要是指法律在市场秩序中的规范作用。

3.1法治对自由竞争的规范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通过自由竞争自发形成市场秩序,但这种自由竞争不是无责任的自由竞争。哈耶克跳出新古典经济的框架,提出了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并且认为法治是市场秩序的保障,他本人认为法治远比人治好,因为法治在规范和保护了人们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利。没有不负责任的自由竞争,自由和责任是不能分开的。责任是对自由本身的一个校正,一个为自由提供最大空间的自由社会存在和维系。法律对有责任的自由竞争起着规范和校正的基础作用,正是因为法律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范,才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其主导性的优势。近些年来由于无责任自由竞争导致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些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的同时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例如在食品、药品的实体经济领域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以及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经济中屡禁不止的欺诈行为,都要求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实现有责任的自由竞争市场秩序。

3.2法治对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的校正

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并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领域市场是无法对其进行调节和配置的,这些领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具体来说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公共产品、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三种情况。对于公共产品而言由于其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使得“搭便车”的行为经常发生。只有通过制定一套完整的公平的法律才能使得公共物品的提供得到保障的同时禁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对于外部效应而言可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都是边际收益不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虽然科斯曾经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通过产权的转让可以解决外部效应,但是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况。所以只有通过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外部不经济的行为主体征收课税的同时对于外部经济的主体进行补贴,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和最大化。信息不充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信息不充分导致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委托问题的出现,这些都严重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是导致市场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只有通过法治化的建设,提升信息的充分共享和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消除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3法治对交易费用的降低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坚持认为交易是有费用的。从本质上说,有人类活动就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市场交易费用的典型形式是使用市场的费用和企业内部发号施令的费用。具体的讲交易费用包括市场型交易费用(搜寻和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组织运行的费用)、政治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护和改变一个体制中正式和非正式组织的费用,政体运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交易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造成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制度是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又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调整、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活动的基本秩序,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最好办法是法律(规则)。只有人人按规则办事,通过规则把阻碍市场主体间交易的摩擦降至最低,建立合理的交易预期,使之安全、有序、快捷地进行交易。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度发达的法治化社会对于交易费用的降低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主体间由于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易摩擦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4结论

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诞生到现在的不同经济学流派的产生经济学已经走过了300多年的历程,这期间产生了很多经济学派别,他们有着自己对经济学不同的观点,主流经济学还是坚持“看不见的手”的观点,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好方式。只有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才能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市场的自由运行是建立在完善的法治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才会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政府这个“守夜人”的照看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其最大作用。具体来讲在宏观领域法治的健全会使政府的权利得到明确,使得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这样政府这只有形的脚才不会踩到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能保证市场能够自由的通过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同样在微观领域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会使市场的秩序得到规范和保证,法治会使自由竞争在有秩序的情况下进行,法治能够更好地校正市场失灵,法治通过减少市场主体间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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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党的十四大与我国宪法修正案均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对于如何顺利地解决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惯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还是对如何培育和完善作为一种新体制的市场经济制度,人们都已经深深地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意义。无疑,强调与重视法制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重要作用确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为止,在考虑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构建时,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实体法制度的过份侧重,而对理应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占据枢纽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别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权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骤等问题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则缺之深切的关注和理解。例如,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的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几乎仅限于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运行及监控制度的实体合法性方面,鲜有涉及专门的行政权与市场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协调性要求来看,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系统是难以操作和运行的,其结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与先秦法家所主张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严刑峻法同构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这一点。[1]基于这种历史教训与现实状况相结合的考虑,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必须对法律程序制度特别是规范“政府──市场”关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别的重视。

强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首先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同时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现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义看,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选举和立法程序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相关;审判程序则主要是规范司法权活动的“程序正义”问题的规则体系。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国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规则及其议事规则均已颁布,行政诉讼制度业已确立,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结束了其试行阶段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为规范行政权运行方式、步骤、顺序、形式之规则的行政程序法,却几乎仍是空白。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如何恰当处理好这一关系,特别是对这一关系中政府的行政权如何定位,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立,也关系到其能否顺利运行,而对行政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恰当“定位”,不仅需要实体法上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义上更依赖于对行政权运作程序的规范化。缺乏后者,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甚至,离开规制行政权活动过程的程序法制度,新旧体制的转轨将倍显艰难,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诸多社会关系的实体法体系也将难以运行。对此,笔者稍后将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还因为现实中恰恰存在着行政程序法观念极其淡漠的事实。这种状况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考察中国法律史不难发现,先秦以后的传统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为实体法所吸收。[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主与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完善了选举、立法和审判程序,极大地推进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但对行政程序法却仍然一直未予重视。比如,查我国权威的法学辞书,可见“程序法”条注曰:程序法,即诉讼法、审判法、助法,……为保障实体法的诉讼法律制度。[3]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这种行政程序法观念淡漠的状况,推根究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分不开的。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管理,这种行政权本位主义从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权规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从实践中看,缺乏程序法规则的行政权在运行中固然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与专横,这无疑与市场经济民主精神和权利保障观念相去甚远,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与此相反,现代行政程序法内蕴的行政权运行“公开、公平、公正”之要求,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性均契合了市场经济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传统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当过程”,本质上具有防止政府专制,保证行政决定客观、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而推动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4]因此,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不论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还是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都应当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设。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而有必要建立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其予以调整和规范的话,则从某种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应成为这一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基础,因为后者不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这一基本关系,而且也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二、体制转轨与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之建构与完善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即新旧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仅直接决定了后者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也影响到社会能否稳定和发展。在这一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转变,无疑是上述问题的焦点。

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制中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权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和控制,排斥市场的调节功能。第二,作用的单方性。行政权依行政机关意志单方面发生作用,限制和压抑相对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对相对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机制。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行政权的行使过份侧重于行政目的,而实现这种目的过程和手段则带有任意性、封闭性和非公开性。从法律上看,前述第一点是行政实体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后述两点则是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手段、形式等程序规则问题。市场经济之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样,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需发生相应的转变。

就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上看,体制转轨要求重新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原来的行政权过多干预甚至吞并市场主体权利的状况急需扭转。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这一职能转变固然有赖于行政实体法的规范,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定政府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还权于市场,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必然牵涉到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与组合,特别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重构,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没有一个公正并公开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并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反过来不利于市场经济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它只充当经济活动的“守夜人”,政府仍然应拥有对市场运行进行评价、监督、调控的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监控,则同样有可能发生如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缺乏规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产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权力之行使必须有程序规制,而不论权力之大小,否则都会造成权力失控,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权力专横。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仅有实体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行政实体法与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紧密结合。

就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开性,决策则欠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权的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可以说,实现上述转变直接取决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构建严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确立行政权行使的合理步骤、手段、方式、时限等程序规则,促使行政过程吸纳民意,确立行政公开,设立行政权违法行使的归责机制等,从而实现行政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因为首先,行政程序按专业主义原则而设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为更趋于科学和合理。无论是许可的颁发,还是税率的确定,专家的意见当然较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动过程公开,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受到到当事人的监督,也受到公众监督,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变行政权行使的纯单方面意志性,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和事实材料进行公正对话和讨论的条件与空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上述调控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两个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从而有助于旧体制的消解与新体制的建立。究其内在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单方性和恣意,强调通过对话和合意而采取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程序参加人都必须对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信守承诺,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契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选择和信守承诺结合在一起,适应了重建社会结构的需要,[6]有助于构建一种“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之社会状态,[7]而这种状态恰巧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相吻合。N·卢曼曾经指出,在西方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中的程序。[8]而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考察则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和崛起,恰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相吻合,应该说这并非偶然,因为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权力被限制到了最低点,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赋予较大干预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仅仅依赖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也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对基本关系,也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最核心的问题。[9]笔者认为,在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行政权──市场主体权利)这一关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行政权而言,行政程序为其设置了严密、合理的操作规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推诿和消极无为;对市场主体而言,行政程序法则可以保障其权利与自由,增强其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场”关系的有序化与和谐,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之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据此分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功能。市场经济既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某些宏观上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又要求这种管理和监督应当规范化、科学化。行政程序法从两个方面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它通过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如行政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权违法的归责机制等,从而限制行政权的专横,保证行政权运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它又通过规定行政权行使的条件与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规定,如时效、期间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归责制度等,防止行政主体推诿法定职责,避免权力行使的消极和无为情形。应当指出的是,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比实体法要好,因为实体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具体法而实现的,其结果是产生了极其纷繁复杂的“副法”体系,在实体法规定趋于严密周详的同时固然压缩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可能因此而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动的机械性。程序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则与此不同。现代行政程序通过促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对话和争论,使讨论的问题能够更加明确集中,论证更加均衡、完整,从而排斥任意,但却并不排斥行政主体与当事人的选择,而只是使选择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10]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政府──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其行为选择的主要方式与过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功能。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应是一种“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它要求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其行为选择的自由给予尊重,行政权与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关系要满足上述要求,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对权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滥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着对市场主体权利、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独立的权利保障功能,这表现为:通过为相对人设定程序上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实体上权利的落实;通过听证制度的设置,为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提供条件;通过程序法上权利补救制度的设置,矫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受侵害的权益予以充分救济等。上述几方面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了相对独立的选择自由,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们可以运用程序法的规则来否认和排斥违法行使的权力之有效性,从而不仅在静态的法律规定,而且也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不仅是被动地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主动地保护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这种权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的区别”,[12]另一位大法官则直接了当地写道:“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13]在权利与自由成为市场主体行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行政程序的权利保障功能尤为重要。

3.决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活动单方意志性与随意性的限制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运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在行政过程中契入公众参与和监督、评价的程序机制,使行政决定尽量吸纳公众的意志,反映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的合意,从而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强,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决策的优化。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来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进行宏观调控和以行政执法形式进行的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协商、公告、评价、审议、备案等程序规则,促进立法民主化;就行政执法而言,则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民主性,从而也使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服从。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效率的导向功能。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则要求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导向功能表现为下述三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专横的控制、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机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为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管理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它却减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摩擦与抵触,增强了他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其结果是提高而非阻碍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随意性,但却并不排斥选择,只是要求选择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它同样允许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当程序的参加者就某一问题的争论旷日持久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活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动简便有效地进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体尊重与保护市场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权对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防止市场运行的某些弊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表明“‘自由的’市场有时同政府权威一样具有强制性”,[14]而这种市场的强制性同样可能侵害个体的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积极地行使必要而适度的宏观调控,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创新与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作用,首先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运行也并非完全没有程序规则。但是这些程序规则与旧的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现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闭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活动规则,调整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命令──服从关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则反映在这些程序大都规范行政权对相对人的管理,而对其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则鲜有规定;就其封闭性而言,反映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表达和实现,缺乏与当事人合意和对话的机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则表现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和对行政活动的系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对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进行检讨和反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进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创新的思路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须从市场经济对行政权行使的本质要求出发,以促使行政活动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自由,同时又兼顾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为目的。这样,在立法的目标模式上,就应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协调兼顾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规定行政公开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学化等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上,应与将限制行政权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听证”制度与以效率为核心的开放性选择机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当设定一系列辅助制度,对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开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对质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后者而言,主要有时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与归责制度、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虑到行政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的总体性、原则性要求与各种专门行政活动特殊性要求的结合行政程序法既应有统一的原则规定,又必须设定专门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应该将法学界久有争议的“法典化”和制定单行的程序法规两方意见结合起来,先制定一部统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再以此为基础,制定配套的专门程序法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应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市场经济在西方已有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对这种体制下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程序法作为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鉴和移植。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表明,借鉴和移植外国程序法的合理之处,不失为一条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径。

「注释

[1][5][6][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篇3

7月下旬,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杭州主办了一次行政许可制度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主要是浙江省部分高校法学和经济学的学者以及一些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士。会上,义乌市市长周启水介绍了该市近十年来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利用行政许可优化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实践。与会人士对义乌市的作法发生了浓厚的兴趣,使这场理论色彩鲜明的研讨会也因此具有了丰富的实践背景而显示出了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背景

浙江省义乌市是一个以“中国小商品城”闻名于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小城市。从1990年开始,义乌市政府就开始对政府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改革,特别是在运用行政许可配置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其中以城市出租车营运权的有偿有期使用改革最为典型。

1996年以前,义乌市出租车营运权实行政府行政审批制,只要有关领导批条子,就可取得出租车营运权。这种作法导致许多想经营出租车的人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一些“有关系”者则可以通过领导批条获得几辆甚至十几辆出租车的营运权。此外,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作法也成为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1996年,义乌市政府对新投入市场的出租车的营运权的许可进行了改革。具体作法是,政府将每辆出租车营运权的使用年限核定为8年,每年需缴纳1万元的有偿使用费,然后面向全市公开招认经营者,用抽签的方式从众多竞争者中选出营运权人。这一措施公布后,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参加竞争的人数达到了15000之多。最后,有关部门从中通过抽签确认了新投放的69辆出租车的营运权人。义乌市政府同时规定,原来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出租车营运权,从即时起亦需缴纳每年1万元的有偿使用费,才能继续享有。这一改革触动了原来拥有出租车营运权人的利益,因为他们无偿取得的营运权今后也须按年缴纳费用。于是,先后有9名原出租车营运权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政府向他们收费于法无据,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这一行政行为。

二、观点

(一)行政许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社会管理、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有效手段之一。

义乌市市长周启水在向与会者介绍了该市的有关改革措施后,着重阐述了自己对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观点。他说,改革的目标一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权力寻租存在的基础,以推进廉政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郑志耿在发言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作用,对于实现社会的有效管理,合理、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市场经济越发达,行政许可的功能就越凸显,浙江全省这些年来行政许可制度的广泛运用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也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行政许可的广泛运用,也推动了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改革。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史晋川则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行政许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他说,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要大踏步地退出市场领域,改变在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在经济领域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又要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一个相对积极的角色,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各种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性就更加明显。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稀缺资源进行有效分配,可以防止市场主体在稀缺资源的利用方面进行无序乃至恶性竞争,既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又最大限度地发挥稀缺资源的社会效益。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承认政府(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许可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性,然而,他强调指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公权力,它只是在公民或法人某项权利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干预的一种方式,而不是行政机关经营国有资产的手段。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发挥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的作用,才能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手段与民争利。

(二)行政许可的现状表明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势在必行。

来自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的王松林介绍了上海市自1997年以来对该市行政许可适用的调查情况。这项调查发现,需要实施市一级行政许可的事项有500多项,其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就多达368项。王松林分析,这些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大多有如下特点:一是许可设定主体多元化,几乎所有行政部门都在为自己设定许可,而且有的许可主体还发生重叠,在一个事项上有多个行政主体设定许可;二是许可的标准不明确,随意性很大;三是许可的程序不全,有的根本就没有程序可言;四是很多许可都与收费存在着不正常的关联。这种多、滥、乱的现象使得行政许可在某些地方成了“吃拿卡要”的代名词,令人们闻之色变。

针对这种情形,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绍春指出,行政许可不是解决市场经济中一切问题的万灵药,它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和失灵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法律手段。因此,对这种手段的运用应当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否则,如果行政许可制度运用过滥,范围过宽,不仅会窒息社会成员的活动,使社会发展减少活力,丧失动力,而且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腐败滋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认为,行政许可立法的滞后,已经给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义乌市部分出租车主起诉市政府的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之下,义乌市的改革措施就陷入了合理不合法的困境。我们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这就要求我们所进行的改革不能仍像十几、二十年前一样任意“突破”现行法律,而应当依法而行。因此,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要求已经将行政许可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

(三)行政许可立法应当解决的若干基本问题。

那么,拟议当中的行政许可法应当包含哪些方面的基本要素呢?

在这一问题上,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士可以说达成了共识。他们一致认为,行政许可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许可法定原则,即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公开原则,即有关行政许可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公开,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者申请;适度原则,其含义是设立行政许可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为限度,不得过多过滥;等等。

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的学者指出,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应当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有利于调控进出口贸易,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且,行政许可的范围还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而不断调整。

篇4

[关键词] 肉毒毒素;琥珀胆碱;任氏液;电刺激;骨骼肌

[中图分类号] R3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9(c)-0020-03

A型肉毒毒素(botulinum toxin type A,BoNT-A)目前可用于临床治疗肌痉挛等神经肌肉紊乱症状、腺体分泌过多症状、疼痛及美容外科领域[1-2]。BoNT-A抑制突触前膜神经递质释放,随着神经芽生和运动终板的功能连接,神经传导和肌肉活动逐步恢复[3-6]。重复注射BoNT-A,仍产生肌松弛作用[5],但伴随时间和注射次数增加免疫效果逐现,抗体产生可导致使用效果降低或减弱,以至于无效[7-8]。该研究利用蟾蜍,琥珀胆碱 (suxamethonium chloride,SC)为阳性对照,任氏液(Ringer′s solution,RGS)为阴性对照,探究BoNT-A对电刺激坐骨神经引发蟾蜍腓肠肌单收缩的作用,观察分析BoNT-A在不同剂量和不同时间腓肠肌收缩张力的变化,目的在于揭示BoNT-A对骨骼肌作用模式,为深入研究肉毒毒素其他血清型对骨骼肌的作用,化学性拮抗肉毒毒素药物在阻止神经芽生和突触前膜修复试验提供模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动物:蟾蜍(兰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60~90 g)。BoNT-A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用RGS分别稀释成0.75~5.0 U/0.2 mL。SC用RGS稀释成0.04 mg/0.2 mL。仪器:肌肉张力换能器 (北京航天医学工程,型号:JH-2),生物机能实验系统(泰盟科技有限公司,型号:BL-420)。

1.2 方法

1.2.1 分组与给药 动物随机分为两组:琥珀胆碱组(SC,n = 44)和BoNT-A组(n = 42)。SC组蟾蜍右侧腓肠肌注SC 0.04 mg/0.2 mL,左侧肌注0.2 mL RGS作为对照;BoNT-A组右侧腓肠肌分别注射0.75、1.25、2.5、5.0 U BoNT-A,左侧肌注0.2 mL RGS作为对照。

1.2.2 腓肠肌单收缩模型 分别将注射RGS、SC和BoONT-A后的蟾蜍于1、4、7、10、24、48 h带有坐骨神经-腓肠肌的股骨分离,制备坐骨神经-腓肠肌模型标本并置入RGS 10~20 min,随后固定在张力换能器和肌动器(张力传感器在上,肌动器在下)上,刺激电极置于坐骨神经,腓肠肌跟腱的结扎线固定在肌肉张力换能器的弹簧片上。张力换能信号输出BL-420生物功能实验系统。测定单发电刺激(0.5 Hz,2 V)坐骨神经所引发的腓肠肌收缩。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SPSS 10.0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两两比较采用t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BoNT-A时间依赖性抑制腓肠肌但收缩

SC注射腓肠肌后1 h单发电刺激坐骨神经引起的腓肠肌单收缩肌张力显著低于对照组[(21.05±1.5)g比(48.92±4.51)g,P < 0.01),而第4~48小时肌肉单收缩肌张力恢复正常,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图1。

1.25 U BoNT-A注射腓肠肌后,电刺激坐骨神经腓肠肌单收缩肌张力1 h[(31.25±3.69)g],4 h[(33.87±4.10)g],7 h[(30.51±2.99)g], 10 h[(14.01±0.98)g], 24 h [(14.03±0.79)g]和48 h[(14.12±0.85)g]均低于对照组[(46.32±1.12)g],其中第1~7小时单收缩肌张力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而10~48 h收缩张力持续降低,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 0.01),与1~7 h比较差异也存在统计学意义(P < 0.05),表明BoNT-A对电刺激坐骨神经引发的腓肠肌收缩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特征为随着时间的延长抑制逐渐增强。见图2。

2.2 BoNT-A各剂量对腓肠肌单收缩抑制作用

0.75 U BoNT-A不能改变电刺激坐骨神经引起腓肠肌收缩张力(P > 0.05);而1.25~5.0 U BoNT-A抑制腓肠肌单收缩张力,其中1~7 h收缩肌张力低于对照组(P < 0.05),10~48 h肌张力更低(P < 0.01),10~48 h与1~7 h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但1.25 U,与2.5和5.0 U剂量相比其作用在各时间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提示BoNT-A一旦达到阈剂量(1.25 U)后抑制作用不会随着剂量的增加而继续增强。见表1。

3 讨论

蟾蜍右侧腓肠肌内注射BoNT-A 1.25 U后1~48 h显著抑制电刺激坐骨神经引起的腓肠肌收缩,该作用10~48 h最为更明显,提示BoNT-A对骨骼肌的收缩力有抑制作用,其特征为随着时间的延长,其作用加强。其机制可能是BoNT-A渗透过程缓慢,1~7 h仅渗透到一部分肌束,导致部分肌束被抑制,而10 h时可渗透其余肌束,作用达到高峰且出现非常显著的收缩力抑制。当BoNT-A在10 h作用达到高峰后,24~48 h作用无明显差异,提示其对骨骼肌的抑制作用持续期长。

BoNT-A剂量0.75~5.0 U肌肉注射,0.75 U剂量不影响骨骼肌单收缩张力,而1.25~5.0 U均抑制骨骼肌的单收缩肌张力,各时间段的肌肉收缩张力均低于对照组,其中,1~7 h肌张力低于对照组(P < 0.05),而10~48 h肌张力比对照组更加降低(P < 0.01),10~48 h收缩张力比1~7 h明显低,两者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说明随时间延长BoNT-A对骨骼肌收缩张力的抑制作用更强,进一步证明其骨骼肌的抑制作用存在时效关系,但1.25、2.5和5.0 U对骨骼肌的抑制作用各剂量在各时间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表明1.25 U BoNT-A为最有效作用剂量,提示该剂量作用突触前膜裂解SNAP-25达高峰,后续剂量增加并不引起对骨骼肌的单收缩抑制的增强。

SC作用于运动终板膜(突触后膜)上的N2受体,促终板膜和附近肌细胞膜去极化而形成不应期状态,阻滞神经-肌肉化学传递,导致肌肉松弛,其特点为肌松作用显现快速,但作用时间短。师养荣等[9]以大鼠为研究对象,观察不同剂量的SC对肌梭传入放电的影响,SC 0.3~6.0 mg/kg静脉滴注,结果0.3 mg/kg的剂量即可达到阈剂量。本研究发现0.04 mg/0.2 mL剂量的SC注射蟾蜍腓肠肌可抑制电刺激引起的骨骼肌收缩1 h,但随后其作用消失。

BoNT-A虽然也作用于神经肌肉接点,但其作用点位于突触前膜,形成亲和、内转、特异性结合,切割具有释放神经递质功能的神经突触相关蛋白SNAP_25,使神经递质囊泡的胞吐不能发生,阻滞ACh释放,产生肌肉麻痹,特点为持续增强并维持时间长。本研究发现肌注BoNT-A后从第1小时起发挥抑制作用,10 h达到高峰,延续48 h。说明BoNT-A对骨骼肌单收缩张力的抑制作用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正相关的时效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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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rdivari C, Misra VP, Catania S. New therapeutic indications for butulinum toxins [J]. Mov Disord,2004,19(Suppl8):157-162.

[3] Schiavo G, Matteoli M, Montecucco C. Neurotoxins affecting neuroexocytosis [J]. Physiol Rev,2000,80(2):717-720.

[4] Matarasso SL. Update on the aesthetic uses botulinum A neurotoxin in facial rejuvenation [J]. Curr Probl Dermatol,2001,13:46-53.

[5] Lebeda FJ, Olson MA. Secondary structural predictions for the clostridial neurotoxins [J]. Proteins,1994,20:293-300.

[6] Jankovic J. Botulinum toxin in clinical practice [J]. J Neurol Neuro surg Psychiatry,2004,75:951-957.

[7] Pistolesi D, Selli C, Rossi B. Botulinum toxin type B for type A resistant bladder spasticity [J]. J Urol,2004,171:802-803.

[8] Goonetilleke A, Harris JB. Clostridial neurotoxins [J]. J Neu Neur Psych,2004,75:35-39.

篇5

通讯作者:王谆

【摘要】 目的 分析并评价联合使用腹腔镜与十二指肠镜治疗胆囊结石并发急性胆道梗阻的临床疗效。方法 将观察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对照组29例患者进行传统开腹,实施胆囊切除联合胆总管切开取石以及T管引流术,手术过程中均应用胆道镜进行取石;治疗组29例患者通过腹腔镜与十二指肠镜同时进行治疗。分析两组在手术时间、术后胃肠道功能恢复时间以及住院时间等方面的差异。结果 在手术时间、术后胃肠道恢复时间、住院时间方面,治疗组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胆囊结石; 急性胆道梗阻; 十二指肠镜; 腹腔镜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6.058

胆囊结石并发急性胆道梗阻属于普外科的常见病之一,传统方法主要采用开腹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近年来,腹腔镜技术发展较快,而且微创技术也已整合到治疗过程中,使得腹腔镜已不是单一的胆囊切除工具,在胆道结石的临床治疗方面,联合应用腹腔镜与内镜的阶梯治疗备受关注。笔者所在医院2008年2月~2010年12月联合使用腹腔镜与十二指肠镜同步治疗方法对胆囊结石合并急性胆道梗阻患者实施治疗,临床疗效令人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笔者所在医院2008年2月~2010年12月共收治胆囊结石并发急性胆道梗阻患者58例。其中男20例,女38例;年龄25~84岁,平均56岁。全部患者均符合下列标准:(1)表现出急性胆管炎或急性胆囊炎的临床症状及体征;(2)表现出急性胆道梗阻的临床症状及体征;(3)患者的总胆红素与直接胆红素水平上升;(4)CT及B超证实存在胆囊结石及胆总管结石,且其胆总管出现扩张。所有患者均表现为程度不等的上腹疼痛、皮肤以及巩膜黄染症状,其中合并急性胆源性胰腺炎者18例,急诊行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失败者21例。

1.2 方法 对照组行传统开腹,实施胆囊切除联合胆总管切开取石以及T管引流术,手术过程中均应用胆道镜进行取石。治疗组通过腹腔镜与十二指肠镜同时进行治疗(包括急诊实施ERCP失败者21例);将手术患者分为两组,分别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术(LC)与ERCP。气管插管并全麻后,患者取平仰卧位,LC组采用四孔法,分离胆囊三角,使胆囊动脉及胆囊管显露并游离,胆囊动脉结扎后,分离胆囊,暂不切除,便于牵拉胆囊管,在胆囊管前壁处切开5 mm左右切口,将带导丝切开刀插入胆总管;与此同时,ERCP组将十二指肠镜十二指肠内,导丝从十二指肠处穿出,将导丝取出,常规方法实施ERCP+十二指肠切开(EST)+(碎石、网篮及球囊取石)。LC组继续实施胆囊切除术。

1.3 观察指标 本组研究主要观察手术时间、术后胃肠道恢复时间以及患者住院天数。

1.4 统计学处理 本组数据均采用SPSS 12.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组间数据比较进行t检验及方差分析,以P

2 结果

术后未见结石残留病例。1例患者术后1 d肝下引流管出现少许含有胆汁的液体,1 d后自行缓解;1例在拔鼻胆管5 h后,由于括约肌功能失调再次造成胆道梗阻及感染,通过十二指肠镜再次放置鼻胆管及内支架引流最终治愈;未见上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等并发症;随访6~30个月,未见胆管狭窄病例。对照组术后有3例胆漏,通过T管造影,显示5例胆道结石残留,3例切口感染,连续随访6~33个月,共有4例胆管狭窄患者。与对照组相比,治疗组手术时间、术后胃肠道恢复时间以及住院时间显著缩短,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目前,国内外在微创治疗胆囊结石并发急性胆道梗阻方面多采用“一步法”与“二步法”。“一步法”是指腹腔镜胆囊切除联合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其优点是住院开销少,且保留了Oddis括约肌的完整功能,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可能发生术后胆总管狭窄、胆漏等并发症[1~3]。“两步法”主要是指术前十二指肠镜下胆总管取石联合腹腔镜胆囊切除,该方法主要用于年龄较大或麻醉风险较大的病例,其最大的缺点是患者需经受两种手术,因此其住院时间相应延长、住院花费也较高;且在十二指肠不正常时,ERCP也经常会失败[4]。对于十二指肠变异病例,例如下垂型或息室内,或胆总管内的结石数量较多、个体较大时,ERCP操作难度较大,极易导致失败。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需给予重视,可能使胆道感染、消化道出血或穿孔以及胰腺炎等并发症的发生率大为提高[5~7]。发生胆总管下段结石嵌顿时,通过胆道镜取石的难度也较大,而且容易残留结石;在发生合并狭窄时,一期缝合胆总管的支撑及引流不到位,将增加术后胆管狭窄与胆漏的发生率[8]。

本组所用方法具有下述优势:(1)可实现同步治疗,在同一麻醉下实施整个治疗过程,不需二次麻醉及手术,减少了手术以及住院时间,术后排气时间也明显缩短;(2)采用顺行插管,确保了手术的高成功率;(3)术中胆总管并未切开,避免干扰胆总管,确保胆总管的正常生理功能不被影响,能够有效避免术后胆漏或胆管狭窄;(4)采取个体化治疗方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切开手术,降低发生返流或括约肌功能异常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组研究联合使用腹腔镜与十二指肠镜同步治疗方法,明显缩短了治疗的整体时间,而且术后并发症明显减少,提高了患者术后的生活质量。该方法安全系数高,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 考 文 献

[1] 林建华,周杰,崔忠林.十二指肠镜和腹腔镜联合治疗胆囊结石合并胆总管结石[J].中国内镜杂志,2007,13(4):405-406,409.

[2] 秦鸣放,许红兵.腹腔镜和内镜联合治疗胆道疾病[J].国际肝胆胰疾病杂志,2004,3(2):284-287.

[3] 皮勇,陈德杰,陈志丹,等.腔镜胆总管切开术与内镜联合腹腔镜治疗胆总管结石的临床分析[J].临床外科杂志,2008,16(6):392-394.

[4] 陶涛,石刚,彭祥玉,等.腹腔镜和胆道镜联合治疗胆总管结石(附523例报道)[J].中国普外基础与临床杂志,2009,16(8):649-653.

[5] 黄昌州,胡海,赵中辛.腹腔镜联合胆道镜治疗胆囊结石合并胆总管结石[J].中国普通外科杂志,2008,17(2):114-116.

[6] 陈佐会,罗平.内镜、腹腔镜联合治疗胆囊结石合并胆总管结石(附51例报告)[J].中国普外基础与临床杂志,2005,12(6):569-570.

[7] 胡三元.肝内、外胆管结石的腹腔镜处理[J].中国普外基础与临床杂志,2008,15(10):711-713.

篇6

关键词:资源配置;市场;政府

社会采取何种经济发展方式,主要取决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环境。而经济发展环境既包括国内环境,也包括国际环境,并且两者之间息息相关。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的经济政治格局开始发生新的变化。“正在进行的世界经济转型和调整是从技术革命到国际分工以及产业结构和世界经济调控机制全面的转型调整。”[1]面对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中国应该如何沉稳地面对挑战,如何适时地抓住机遇呢?党的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必要性

(一)在一定阶段内,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有利于经济发展

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的方式,是根据社会的客观条件所做出的合理抉择。当时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长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经济基础,同时占据了大量国际市场份额。中国要想实现后发制人的优势,避免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附庸,必须突破传统的依靠市场经济自然演进来促进发展的路子。

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都表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一般都是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启动和发展的。因为在经济发展初期,社会一般都会采用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所以政府直接参与资源配置能够使得资金投入得到较好的效益。同时,在经济发展初期,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都相对简单,政府对资源的宏观调控往往都能较好地保持供求平衡。当时我国的建设成果也证明政府对于资源的宏观调配对经济的恢复和激励是具有正面效应的。而这种正面效应产生的实质就是对原有生产方式的创新和突破,激发和释放社会的经济发展潜能。

(二)从长期来看,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对经济发展会产生制约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渐转变,社会经济关系也趋于复杂化,政府在经济发展初期的集中调控模式必然会和不断变化的经济现状产生摩擦。因为“政府主导型发展虽然在特定发展阶段有利于实现制度创新和经济发展,但从本质上说,它是压制社会的创造力的,而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最为可贵的因素就是创新,就是形成一种崇尚创新、激励创新的社会制度环境。”“经济制度的实质是创新。”[2]

政府对资源的集中控制很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而政府官员作为执行政府职能的具体对象,在参与资源调控的过程中,可能受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支配而做出影响社会经济效率的决策,也会诱发权力寻租的腐败问题。这些因素都阻碍了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随着全球经济化的程度日益加深,资源的流动早已突破国界,而任何政府机构的权力都是有限的。因此,从长期来看,政府直接参与资源配置的经济发展模式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制约。“市场经济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自发地遵循客观规律发展社会经济的方式。”[3]遵循市场规律对资源的自发配置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活力,释放创新动力。

(三)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是经济转型的关键

市场对资源配置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首先,市场决策与政府决策相比,能够更迅速地掌握市场中的有效信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因此更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其次,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基于利益驱动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动力,能够充分调动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市场竞争能够刺激经济主体不断革新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结构、改善管理水平,从而使资源的流动更加贴近社会需求,实现资源利用的合理化。这些优势显然符合我国要求实现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也需要政府的有效配合

(一)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存在一定局限性

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虽然能较好地调配资源,但是经济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单方面调节,因为市场并非万能,也存在市场失灵。

首先,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是以个人利益为驱动的。因此,在做出经济决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择手段地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现象,这样就会引发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其次,基于经济主体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使得市场不能够有效地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公共设施的资源配置在市场中基本是失效的。最后,充分的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局面的形成,这样就无法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如果不采取一些措施来纠正这些市场失灵问题,那么,市场机制非但其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职能,而且会给整体经济带来严重后果。而且,……在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的经济社会,对分配的公平、经济的稳定和非价值物品采取政策上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4]

(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政府的合理干预

“市场存在失灵决定了政府介入、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5]然而“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6]因此,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就涉及一个尺度问题。

首先,必须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前提。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持续且稳定的发展,这就要求保证市场的供求平衡。供给和需求是和市场竞争相互影响的,而三者之间的变化其实就是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所以,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对资源配置的调节都必须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基本前提。其次,必须以完善市场机制为目标。政府参与资源配置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主要起到的是完善市场的目的。因此,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加快职能转变过程,摒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的行政干预方式,改变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包揽行为,逐步形成以市场为主体,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协调发展体系。最后,必须以满足人民需求为核心。“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其本来的功能意义都在于对资源进行有效率的配置,从而最大化地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7]不符合人民需求的产品实现不了价值,也无法形成效益再回馈给社会。

三、结束语

由此可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的有效配合以及合理干预,才能保证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明棋.世界经济转型调整趋势及我国的应对战略[J].财经界,2013(10):93-94.

[2] 马宏伟.从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到市场主导型制度创新[J].经济评论,2004(5):41-49.

[3] 张素芳.从政府主导转换为市场主导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J].江汉论坛,2010(8):13-18.

[4] 植草益(日).微观规制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5.

[5] 崔德华.论政府规制的经济性维度[J].江汉论坛,2011(4):29-34.

篇7

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经请示市领导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要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

二、凡未执行安居房屋价格并上缴市安居办统一办理销售手续的,均属于市场销售。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商品房销售前办理。缴纳地价款总额20%以后,发给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其余地价款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之前缴齐,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篇8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主性

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国内主要以公有制作为主体,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科学协调发展经济体系,承认与尊重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相应自主性。独立愿望与独立法律地位为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相关活动获取权益与履行义务以及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必须利用法律和法规明确其资格和产权等,保证权力的公平与公正,通过法律、法规管控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实现市场体系的稳定运行。

(二)保障市场经济开放性

目前,市场经济开放性不仅要求对国内的市场体系进行开放,还要求市场经济实现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各国的经济必须相互交往与相互依存以及相互渗透等,科学应用国内与国外市场,建立资源发展的开放型经济。同时,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在保障方面对外开放的作用,改进与完善市场经济法制。

(三)保障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尽管可以科学配置资源,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可是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利用市场经济法制,可以确定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范围与任务,严格规范政府职能与权限,防止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企业相关生产与经营活动。另外,利用经济法制,还能够确定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确保宏观调控依法实施。(四)保障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竞争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要利用竞争体系实现。可是竞争必须公平与合法。而许多竞争者在竞争时,为了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损害对方利益,比如利用不法手段等。所以,必须制定公平、公正的竞争体系,通过市场经济体系进行规范与调整。

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目标

现代法制主要是指法制方式的合理和价值基础的科学统一。首先,现代法制建设一定要高度重视自由和权利正义以及个人主义等相关价值基础。因此,现代法制就会变为“非人”法制。其次,现代法制相应价值基础,若是缺少形式合理准去以及保障程序,就难以有效落实现代法制相应价值基础,且也不会产生法制效益。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此种兼容模式合理与价值关怀现代化法制,仅仅为“理想化”的现代法制,是以西方现代法制为基础进行的抽闲概括。对于“理想化”的现代法制,能够成为国内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可是,必须明确指出,尽管“理想化”现代法制是针对西方现代法制进行的抽象概括,同时以此作为国内现代法制体系建设主要目标取向。可是并非指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要一味的全盘西化。另外,将“理想化”的现代法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是揭示其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关怀,其为宏观方面的目标取向,并非具体法律和法规制度。所以,在法律与法规以及制度方面,依然能够依据相应的社会环境与需求,实现特色主义制度的编排,不可全盘照搬。

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方法

(一)打破市场经济法制中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

目前,对于我国法学领域而言,已经习惯在法律的实证主义方面分析法制问题,进而将法制局限于国家正式建立的法律规定以内,此种思维模式造成的必然结果,即忽视国内市场经济体系实践应用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准则和传统社会相关有益制度,因此,在法学领域对于社会习惯规范等的调查与分析比较少。而实际上,国内市场经济在建设的初期阶段,部分非正式经济准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也是现代法制制度经济学家不断阐明的问题。因此,部分学者也曾提出过反驳意见,主要人为行为准则不是正式的,比如习俗和惯例等存在大部分非理性因素,进而和现代法制中的基本界定、形式合理存在出入。可是,现代法制中的形式合理,其主要目的为提供一种行为方面的“预期”,并不是“为形式而形式”方面的追求。事实上,绝对性和教条性的追求现代法制形式的合理,就属于非理性观点,导致现代法制出现国语形式主义。在此种状况下,辩证思维十分重要,而非正式的准则能够提供相关行为的“预期”。同时,所有法制方式合理的获取,都具备一个发展过程。因而,必须针对非理性习惯准则进行深入学理检讨,实现其的科学规范与界定,最终得出形式合理特点,进而作为国内现代法制建设重要资源。

(二)构建新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主要指公正和自有的竞争体系。首先,加强市场统一性,打破传统的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市场发生人为分割,保证市场经济的所有活动都可以依据统一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其次,加强市场自由性,建立严格的市场经济管控法律和法规,确保企业经营体系的合理转换,降低行政对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干预,特别是利用各种方式对企业进行舒服与限制,从而保证市场经济主体具备自由性。最后,加强市场的公正性,实现市场经济法律统一性,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开,确保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不管是自然人或是法人等,都可以公平竞争。另外,维护市场竞争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等,避免市场竞争出现不公平与反垄断等现象,使市场主体可以严格依据法律与法规进行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自由与良性竞争平台。

(三)加大市场经济法律执行与监督力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仅仅为全方面实施经济法制建设提供平台。目前,在市场经济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以及有法不依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执法与监督力度。首先,积极推广与宣传市场经济法制,在整体上提升公民经济法制意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经济法律出台,而包括的权力观念和民主观念等,全是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的市场经济法制相应观念。其次,加强经济主体活动的执法监督力度,落实依法执政,维护司法公正,整体上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法律可以严格落实。最后,加强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执行部门严格依据法律执行检察权与审判权,对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进行纠正。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加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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