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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与生活8篇

时间:2023-10-24 10:35:1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思维与生活,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思维与生活

篇1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法学专业,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法学专业,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

篇2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法学专业,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法学专业,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

篇3

一、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意义

作为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案例教学法注重对案例的研讨和分析,以提高学生的法学思维和知识应用技能为目的,在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推动课堂师生有效互动。案例教学中,任课老师往往需要提供丰富的案例材料,让学生掌握充足的学习资料。同时,为妥善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师生之间需要有效开展交流互动,深化对案例的认识,把握每个学习要点,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让整个课堂教学充满活力。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法学教育教学中,案例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每个案例往往有着曲折的情节,丰富的人物形象,能调动学生思考和学习兴趣。同时,很多案例还与学生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融入学习和讨论当中,满怀热情学习案例内容,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3.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大学法学教育中,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让学生将理论和知识应用结合起来。有利于学生深化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加深印象。同时还可以利用所学知识解决案例中的具体问题,提高知识分析和应用技能。这对提高学生法律素养,让他们利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促进课堂教学效果提升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策略

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满足大学法学教育的需要,将其应用到教学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任课老师,应该认识其重要作用,把握每个要点,合理选择教学材料,促进案例教学法更为有效的发挥作用。1.科学合理选择教学案例。案例选择是关键的内容,任课老师要注重案例筛选,考虑学生基本情况,结合法学教育教学目标,注重案例与生活联系,与社会热点问题联系,确保案例真实性与开放性,这对提高教学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学习时,可以引入以下真实的生活案例:小明花2600元购得一件皮衣,回家后发现皮衬下面的皮革腐烂,要求商场退货。试分析商场的做法违背了哪项原则?小明应该采取哪种措施维护权益?这种案例短小精悍,与学生的生活紧密相联,有利于学生积极思考和讨论,巩固所学内容,提高学习效率,促进知识应用技能提升。2.注重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学习。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讨论是非常关键的环节,不仅可以激发课堂活力,还能巩固知识,促进知识应用技能提升。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时,可以引入以下案例:小明花了8000元购得一部单反相机,回家后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向商场索赔。商家却拒绝索赔,给出的理由是,小明是无业人员,购买相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请思考和讨论以下问题:小明购买单反相机的过程中拥有哪些权益?商家能否拒绝索赔?小明可以得到赔偿吗?通过这样的案例引入,能够帮助学生打破思维僵局,拓展学生思维空间,让他们自由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利用所学知识解答问题。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氛围,还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3.增进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的联系。大学法学教育与学生的生活密切相联,因而案例教学中应该注重与生活的联系,引发学生思考,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例如,公民基本权益学习时,可引入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案、侵害公民受教育权案等案例,让学生知道公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应对措施。这样既有利于学生深化对课文内容的认识,还能调动学习主动性,掌握正当的维权途径,有利于促进学生知识应用技能提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整个大学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不仅能推动课堂教学顺利进行,还能激发课堂活力,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他们有效开展交流互动,促进教学效果提升。作为任课老师,应该合理选择案例,科学安排教学流程,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并注重课堂互动和讨论,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认真分析案例,进而把握要点,掌握综合技能,实现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作者:代寒芳 单位:九江职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凡.论视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2),53-55,67.

篇4

一、创设生活化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从深层面来讲,道德与法治知识源自于生活,同样也为现实生活提供服务,其中道德是对人们行为进行约束的精神力量,而法律则是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的准则,而两者都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特性,进而有意识地将教学内容与生活实例相联系,有效创设生活化的教学情境,打破学生潜意识中对道德与法治知识的疏远感,使其能够以生活视角审视这一知识点,从而激发其学习兴趣。为此,教师应当有效整合教学资源与生活资源,对教材中深藏的生活元素进行深度挖掘,从而找到教材与生活的契合点。

比如,在讲解“平等、尊重与宽容”相关内容时,为了能够提高学生对该知识点的学习兴趣,教师便可创新教学方式,让学生通过表演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摩擦表现出来,进而引导学生结合生活经验去解决表演内容中的问题,以兴趣点的激发去导入道德与法治知识的讲解,并共同探讨平等和谐班级文化的构建。

二、结合社会热?c新闻,强化知识与生活的贴合度

对于初中学生而言,其意识形态的建立更多以现实生活为基础,而生活同样也是提高学生认识能力的关键。因此,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当中,为了促进学生道德素养与法治意识的养成,结合生活实际则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可适度引入社会的热点新闻,以此去强化教学内容的说服力和实效性。通过对热点新闻的深入解析,学生对教材中的理论知识会产生更为深入的理解,一定程度上也使其意识到道德与法治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的内在联系。

比如,在讲解“承担责任”相关内容时,教师便可为学生举出最为直观的参考实例,让学生能够直观感受到“任何人都应为自身行为负责”的这一法治常识,以真实发生的热点新闻去促进学生构建责任意识,能够用法律知识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

三、布置生活化作业,巩固道德与法治知识

生活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源泉,脱离了生活的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则像是枯燥知识点的堆积,毫无生气可言。因此,生活化思维除了在课堂教学中有所渗透之外,还应在学生的课后生活中有所体现,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事例当中,去解决生活中碰到的一系列现象,因此布置生活化作业显得尤为必要[2]。同时,课后作业作为巩固所学知识的有力手段,也能够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比如,在讲解“爱在家人间”的相关内容时,教师便可布置帮父母做家务、看望祖父祖母等生活化的课外作业,通过学生与家人的相处,在爱意氛围中感受家人的珍贵。这种极具生活化的作业布置让学生感受不到负担,并且能够从作业完成的过程中感受到成就与满足,有助于初中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四、紧密联系生活,实现课内外一体化教学目标

除了布置课外作业,生活化的课外活动也极为必要,作为初中教师,应当对生活资源进行积极的开发与利用,做好课外延伸工作去实现课内外一体化教学目标,响应新课改号召。而在课外活动的开展中,为有效发挥生活资源的功能价值,则可组织学生去进行课外的科技活动或调研活动,进而确保课外教学的生活化,提升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拓展其知识面。

篇5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239-02

从课程特征上看,法学既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又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行业的综合性学科。[1]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教师的授课目标不仅仅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学基础水平,帮助他们扎实基本技能,同时也在于为社会培养高水平的法学专业型人才,帮助学生将批判性与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应用到生活当中,以此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平。简言之,法学学习的关键不仅在于理论也在于实践。学生想获得更好的实践成果,让所学知识不再只是一纸空文,就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实践中来,学会应用法学。

一、 传统法学授课方式中存在的弊端

受教学经验及外部环境的限制,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学依然采用板书式授课,这种教学方式虽然有着其自身的优点,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主动学习能力的养成,不利于丰富课堂内容、提高课堂氛围。

(一)授课内容陈旧

法学是一门积累性较强的学科。学生想在法学学习中获得更好的成绩,就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不断深化自己的法律修养与法律意识,逐步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2]

授课过程中,教师会要求学生记录一些法学理论内容,并将这部分内容与所学的知识联系起来进行了解,以此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然而,由于授课内容相对枯燥,课本更新速度偏慢,经常出现法学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脱节的情况,此时,学生虽然可以学会法律知识并将其应用在日常生活中,但这种知识的应用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也不能用作法律判断的全部依据。事实上,法官和律师在进行案件审理和评判过程中经常会吸收采纳一些更新鲜的案例,并不断更新评判和辩护的依据,以此实现法学原理与生活实际的紧密结合。因而,授课方式与授课内容的陈旧不利于法学使用价值的发挥,也不利于学生今后的就业求职。

(二)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不仅应用在法律案件的审理方面,同时也出现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度。从教学目的上看,高校法律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实务型的法律人才,让这些基础扎实、能力较强、有丰富经验的学生能在毕业之后投身到法律建设事业中来,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传统法律教学模式中,教师以课本内容为授课依据,将期末考试与司法考试中可能涉及的内容作为授课重点,强调学生对法律法条的硬性理解和记忆。这种教学模式以考试成绩作为学生能力评判的标准,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综合判断,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利于他们法律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此时,学生分析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存在不足,对法律法条的应用也较为死板,这使得他们无法将所学知识与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也无法用法律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可以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让法学的实用价值大大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法律学习兴趣,让法律教学更加死板,趣味性也更低。

与此同时,传统的高校法律教学忽视了对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使学生过分关注个别案例,而忽视了对案例之间关联的寻找。[3]这种情况下,学生仅能处理较为单一的案例,对于一些内容复杂或课本上未曾涉及的案例则缺乏处理经验,这使得他们的实践能力被大大局限,综合分析能力不足。换言之,传统教学模式只为法学理论和案例建立了单向性联系,这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习与生活的脱节、个案与规律的脱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削弱了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以教师口述法律知识为主的授课模式已经为诸多高校所惯用。这种模式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难得到提高,他们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让法学课堂的教学效果进一步被削弱,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逐渐丧失。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只注重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忽视了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能力的有机结合。这使法律学习的过程成为了知识的死记硬背过程。另外,由于学生的专项能力无法得到有机整合与全面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与知识体系也很难得到建立,这令高校法律教学难以收获预期的效果,课堂的整体效率也可能出现下降。

(四)经验性色彩浓厚

在教学活动中,一些年龄较大、专业知识丰富、在法学领域较为权威的教师通常是学生学习和敬仰的对象,也通常是学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者。此时,浓厚的经验性色彩逐渐成为了高校法律教学的明显特点。[4]

二、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必须明确自己在课堂上的定位,正确处理师生关系,以此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作为教学活动的引导者,教师必须抛弃课堂主体的地位,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引导与科学的指挥。在备课环节,教师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整体水平,并选择合理的教学案例,以此为学生创造科学、愉快的学习环境。而作为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学生将直接参与到课程设计与安排中来,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知识掌握能力来设计课程,以此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处理。在案例教学活动中,学生要积极参与讨论,并以小组的形式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角度对案例进行全方位解读,以此加深对所学知识的了解。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引导了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让他们学会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突破个人极限,实现法律综合素养的整体性提高。

(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将法学原理与生活案例相结合,借助鲜明真实的事件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探索欲望,让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勇于提问、不断挑战自我,最终实现学习兴趣的全面提高。传统教学方法中对案例的分析是较为枯燥的,案例教学法则将案例从课堂中的陪衬转变为教学主体,让事件取论,让学生对那些真实发生的、新近发生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和把握,并不断领悟其中蕴含的法学理论。可以说,这种教学方式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的速度,让法律教学保持足够的新鲜感,并以此为契机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在探索案例的过程中,学生的兴趣不仅在于对理论的正确应用,同时也在于将自己得出的结论与既定判决相对比,从中发现不足。

三、 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从案例的选择上看,教师应尽量选择有代表性的、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讨论对象,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在经典案例的学习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印象和理解。真实性与典型性是案例选择的基础,主要选择那些有代表性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才能保证案件结果的真实性与规律性。

从课前准备环节来看,教师不仅要做好案例的全方位分析,还要明确案例与法律理论的关系,并在重点环节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以此深化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和价值。在课前准备环节中,学生应初步了解案例并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信息搜集工作,发掘案例中可能蕴含的法律原理,并对案件中自己感兴趣的方面进行提问。合理的课前准备能加深学生对案件的印象,让他们明确如何运用法律,如何解决法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课程进行中,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二次分析,并对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信息交换。在班级讨论过程中,每个小组都应选派一名代表对分组讨论的结果进行表述,并对其他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点评。在意见的交换过程中,学生可以吸收他人的优点,实现个人法律能力的提升。

四、 小结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法律对生活的影响,并开始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与此同时,法律意识的深化也对高校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必须深化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教学的真正效果。

参考文献:

[1] 张波. 浅析刑法课堂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开展[J]. 学理论. 2013(33):11.

[2] 杨瑞仙.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软件工程教学改革探讨[J].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3(10):3-4.

篇6

从课程特征上看,法学既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又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行业的综合性学科。[1]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教师的授课目标不仅仅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学基础水平,帮助他们扎实基本技能,同时也在于为社会培养高水平的法学专业型人才,帮助学生将批判性与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应用到生活当中,以此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平。简言之,法学学习的关键不仅在于理论也在于实践。学生想获得更好的实践成果,让所学知识不再只是一纸空文,就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实践中来,学会应用法学。

一、 传统法学授课方式中存在的弊端

受教学经验及外部环境的限制,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学依然采用板书式授课,这种教学方式虽然有着其自身的优点,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主动学习能力的养成,不利于丰富课堂内容、提高课堂氛围。

(一)授课内容陈旧

法学是一门积累性较强的学科。学生想在法学学习中获得更好的成绩,就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不断深化自己的法律修养与法律意识,逐步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2]

授课过程中,教师会要求学生记录一些法学理论内容,并将这部分内容与所学的知识联系起来进行了解,以此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然而,由于授课内容相对枯燥,课本更新速度偏慢,经常出现法学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脱节的情况,此时,学生虽然可以学会法律知识并将其应用在日常生活中,但这种知识的应用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也不能用作法律判断的全部依据。事实上,法官和律师在进行案件审理和评判过程中经常会吸收采纳一些更新鲜的案例,并不断更新评判和辩护的依据,以此实现法学原理与生活实际的紧密结合。因而,授课方式与授课内容的陈旧不利于法学使用价值的发挥,也不利于学生今后的就业求职。

(二)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不仅应用在法律案件的审理方面,同时也出现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度。从教学目的上看,高校法律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实务型的法律人才,让这些基础扎实、能力较强、有丰富经验的学生能在毕业之后投身到法律建设事业中来,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传统法律教学模式中,教师以课本内容为授课依据,将期末考试与司法考试中可能涉及的内容作为授课重点,强调学生对法律法条的硬性理解和记忆。这种教学模式以考试成绩作为学生能力评判的标准,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综合判断,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利于他们法律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此时,学生分析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存在不足,对法律法条的应用也较为死板,这使得他们无法将所学知识与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也无法用法律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可以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让法学的实用价值大大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法律学习兴趣,让法律教学更加死板,趣味性也更低。

与此同时,传统的高校法律教学忽视了对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使学生过分关注个别案例,而忽视了对案例之间关联的寻找。[3]这种情况下,学生仅能处理较为单一的案例,对于一些内容复杂或课本上未曾涉及的案例则缺乏处理经验,这使得他们的实践能力被大大局限,综合分析能力不足。换言之,传统教学模式只为法学理论和案例建立了单向性联系,这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习与生活的脱节、个案与规律的脱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削弱了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以教师口述法律知识为主的授课模式已经为诸多高校所惯用。这种模式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难得到提高,他们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让法学课堂的教学效果进一步被削弱,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逐渐丧失。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只注重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忽视了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能力的有机结合。这使法律学习的过程成为了知识的死记硬背过程。另外,由于学生的专项能力无法得到有机整合与全面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与知识体系也很难得到建立,这令高校法律教学难以收获预期的效果,课堂的整体效率也可能出现下降。

(四)经验性色彩浓厚

在教学活动中,一些年龄较大、专业知识丰富、在法学领域较为权威的教师通常是学生学习和敬仰的对象,也通常是学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者。此时,浓厚的经验性色彩逐渐成为了高校法律教学的明显特点。[4]

二、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必须明确自己在课堂上的定位,正确处理师生关系,以此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作为教学活动的引导者,教师必须抛弃课堂主体的地位,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引导与科学的指挥。在备课环节,教师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整体水平,并选择合理的教学案例,以此为学生创造科学、愉快的学习环境。而作为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学生将直接参与到课程设计与安排中来,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知识掌握能力来设计课程,以此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处理。在案例教学活动中,学生要积极参与讨论,并以小组的形式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角度对案例进行全方位解读,以此加深对所学知识的了解。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引导了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让他们学会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突破个人极限,实现法律综合素养的整体性提高。

(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将法学原理与生活案例相结合,借助鲜明真实的事件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探索欲望,让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勇于提问、不断挑战自我,最终实现学习兴趣的全面提高。传统教学方法中对案例的分析是较为枯燥的,案例教学法则将案例从课堂中的陪衬转变为教学主体,让事件取论,让学生对那些真实发生的、新近发生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和把握,并不断领悟其中蕴含的法学理论。可以说,这种教学方式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的速度,让法律教学保持足够的新鲜感,并以此为契机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在探索案例的过程中,学生的兴趣不仅在于对理论的正确应用,同时也在于将自己得出的结论与既定判决相对比,从中发现不足。

三、 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从案例的选择上看,教师应尽量选择有代表性的、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讨论对象,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在经典案例的学习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印象和理解。真实性与典型性是案例选择的基础,主要选择那些有代表性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才能保证案件结果的真实性与规律性。

从课前准备环节来看,教师不仅要做好案例的全方位分析,还要明确案例与法律理论的关系,并在重点环节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以此深化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和价值。在课前准备环节中,学生应初步了解案例并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信息搜集工作,发掘案例中可能蕴含的法律原理,并对案件中自己感兴趣的方面进行提问。合理的课前准备能加深学生对案件的印象,让他们明确如何运用法律,如何解决法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课程进行中,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二次分析,并对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信息交换。在班级讨论过程中,每个小组都应选派一名代表对分组讨论的结果进行表述,并对其他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点评。在意见的交换过程中,学生可以吸收他人的优点,实现个人法律能力的提升。

篇7

1法律的生态化基本范畴

本体论范畴是对法的存在及其本质认识和概括,反映法是什么,不是什么,何以是此而非彼,法内部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形式,法的存在形式,法的调整机制,法的基本功能。[2]13为了解决经济法的生态化的本体论问题,首先要解决经济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争论已久的法律生态化的本体论问题。本文所要解决的是法律生态化是什么以及法律生态化内在特征的问题。

1.1法律生态化概念之考辨关于法律的生态化,法学界至今亦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解释。但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1)立法理念说。该学说认为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即强调应在各部门法中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在我国最早引入法律生态化观点的是北京大学的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他指出:“‘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3]随后,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马骤聪教授亦指出:“在前苏联时期,苏联的生态法学家就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的概念和主张,即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一切其他有关法律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作出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用整个法律来保护自然环境。”[4]我国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的王树义教授亦撰文指出:“所谓立法的生态化,即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均应考虑国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在国家立法的过程中非常注意各法律部门立法的生态化,以俄罗斯联邦为例,俄在其《所有权法》、《联邦投资活动法》、《外国投资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私有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生态要求方面的规定。另外,在俄罗斯联邦的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中也有关于调整生态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上述这些法律部门立法的逐步生态化,有力地推动了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的发展,促进了俄罗斯联邦生态法律体系的形成。”[5]最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则进一步对法律生态化提出独到的见解,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6]。

(2)趋势说。该观点以中国环境法学会副会长陈泉生教授为代表。此学说认为:与其说法律生态化只是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似不够完整,不如说法律生态化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势似更为全面。其既将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予以囊括,又指出了这一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确立后必将推动法律朝着生态化方向不断推移的发展趋势,从而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法律生态化的内容和较为科学地体现了法律生态化的特征。法律的生态化趋势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注入立法体系之中,从多维视角探究生态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崭新的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即强调人类与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思想)、法律观念———生态本位(即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予以取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7]

本文认为,法律生态化是一种范式。法律的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时期的产物,其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社会变革发展而产生的。随着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源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世界各国的法律已呈现出一种趋同的倾向,即各国的立法均秉承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和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从而使法律朝着生态化的方向不断地推进。不论“理念说”还是“趋势说”,法律生态化的实质还是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起点,以生态主义为法哲学主张,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最终目的,全面构建法律的理念和体系,使法律适应生态文明发展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生态化与其说是一种立法精神、立法理念,或者说是一种趋势,还不如说是一种范式。范式概念是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的。库恩认为科学界是由一个流行的范式所控制的,那个范式代表科学发展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直到另一个范式将其取代。依据库恩的范式理论,著名法理学专家张文显在其《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把范式定义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具体而言,范式的要义大概包括:1)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理论预设”、“合理性或可解释性的标准”;2)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该学科群体的研究基础、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理论硬核);3)范式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论坛,“高层理论背景”;4)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5)范式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2]370-371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动态的法律变革,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法学方法论、各部门法进行全新的理解、构建和升华,成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和视角。因此,法律生态化是一种范式。

1.2法律生态化的特征作为一种范式的法律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产物和反映,具有与传统法律所不同的特征。

(1)生态性。作为一种范式的法律生态化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相和谐发展的生态性特征。要求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见,法律的生态化改变了传统法律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模式、法律价值取向等。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传统法学理论予以超越,对法学理论进行创新,提出崭新的符合生态文明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体系等。

(2)代际性。法律生态化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关注的是人类社会永久发展,认为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其要求人类把有限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使用,摒弃杀鸡取卵的攫取资源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子孙后代造福。在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梳理当今生态文明时代的法律时,不仅考虑代内公平还要考虑代际公平。

(3)协调性。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范式,体现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上应是协调发展的关系,具有协调性。传统法律因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单纯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造成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而这些生态问题又反过来遏制经济的发展。因此生态文明下的生态化法律则要在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经济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强调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法律制度配给上充分体现其协调发展的特征。

2经济法生态化的范畴界定

2.1经济法生态化的基石范畴:可持续发展理论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我国的法学在与其他学科的沟通、对话、合作上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障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提炼和传播法学范畴不对。从范畴的层次来看,在法学范畴体系内部,由于各个范畴反映法律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亦即由于范畴所包含的知识量和机构量的差别,可以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和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基石范畴是中心范畴中的主导范畴,它构成整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石,并进而构成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2]14-15因此,如果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那么贯穿法律生态化核心主线———可持续发展理念应是包括经济法在内所有法律生态化的基石范畴。

作为经济法生态化基石范畴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它作为20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伟大研究成果之一,是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先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按照该报告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首先特别强调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其次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不超出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前提下,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8]尽管概念是抽象的,然而不可否认《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勾勒是清晰的。结合这一重要文件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精神,国际社会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内涵简要归纳为三个方面:(1)人类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权利。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以机会去追求较好的生活。社会从两方面满足人民需要:一是提高生产潜力,一是确保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但这些权利必须通过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争取。(2)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自己的发展时,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和后代人的机会平等。(3)为了今世和后代的利益,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持续的发展不应当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环境与发展同等重要。[9]

中国国务院于1994年3月25日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确立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它从中国的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一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发展科学技术,加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二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发展教育,改善卫生和健康状况,改善社会福利制度,消除贫困等,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三是通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2经济法生态化的概念及意义

范畴(category)与概念(concept)作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作为人类思维的形式,它们之间没有实质区别。[2]2我国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对两个概念做出了清晰解释:“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10]因此,学界经常对范畴与概念不加区分的使用。然而,范畴及其体系作为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对促进法学变革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的经济法的生态化,是指以生态主义为法哲学主张,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英国学者马斯特曼指出,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关于范式20多种[11],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作为一种信念、一种形而上学思辨,这些信念和思辨成果不从属于某个个体,而是共同接受世界观、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观等;二是作为一种科学习惯、学术传统、一个具体的科学基本成就,其主要内容是科学共同体共同接受的学科基础性原理,该学科的其他理论进步通常建立在这些原理之上;三是作为一种依靠本身已经成功确立地位的工具、一个解疑难的的方法、一个用来类比的图像和范例。他更多地体现了范式在共同体中的应用和工具层面。范式需要一种承载它的主体,即一种科学共同体。库恩在《必要的张力》一书的前言中指出:“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的概念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个面。科学共同体接受某一范式后,便在范式指导下展开科学研究活动。范式是科学共同体形成了研究的聚焦,是科学研究成为有目的的活动,大大提高了研究的效率。在范式遭遇反常时,共同体可通过改进范式,将反常的东西化解为范式能预期的内容。”[12]

篇8

关键词:职业院校;关联性;教育

一、正确认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

道德和法律两者都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一个方针,两者具备一定的共同点,但是前者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总结产生的,后者则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献,从这点上看,两者又有所区别。简单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基本的道德,是对是非观念的根本判断标准,也是必须遵守的规章;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是以法律为基础形成的,是在是非观念正确判断的基础上,对于自己行为的进一步约束。虽然因为文化、地域、民俗等不同,道德和法律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要求,但是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对于人自身的反省与约束,对于真善美的宣传与升华。法律始终存在于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中,道德则在人心中、行为习惯中以及社会的广大舆论中。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又与道德与法律不同。道德与法律的本质是对于人自身的反省与约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则是将相关的规章制度写成完整的教学体系,让学生进行学习。同时,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也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教育体系,具备一定的教学意义和教学属性,在教学过程中更加强调道德多于法律,但两者都属于思想政治教学的范畴中。

二、关于道德与法制教育关联研究

1.道德与法制教育在实际教学中的共性问题

(1)偏重于道德教育

职业院校在长期的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对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存在一定疏忽的,教学内容也往往更加侧重于道德教育,因此出现了很多学生对于道德准则的要求很高,却没有形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思想;虽然积极扬善,但是对于恶势力,却往往不能够及时的认清,或者抱有同情的心态,没有较强的法律观念。这种现象是应该杜绝产生的,但实际上,这种现象却比比皆是,教师过于强调道德教育,使得很多学生在生活中出现这样的现象,虽然对于自己日常行为很注意,并能够帮助周围的人,但是对于时事政治不敏感,甚至一问三不知。很多学生知道上公交时给老人让座,却在校园中出现了打架斗殴致使同学受到重伤或者心理上的创伤。这些现象的出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学校一味重视道德教育,致使学生法制观念薄弱。

(2)对法制教育的错误理解

教师对于道德教育偏重,还有一个原因是对法制教育的不正确认知,即不少学者认为法制教育仅仅通过思想政治教育,难以自成体系,法制教育不因属于思想政治教学的内容,法制与道德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其实不然,法制教育不是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相关专业针对该专业教学要求,对法律展开系统理论的学习,而法制教育是为了让学生具备一定的常识,形成正确的思维,从根本上提升学生的道德素质,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目标。因此,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要始终正确的看待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教学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对于自身的道德行为规范准则,实现学生个人的突破和发展。

2.针对共性问题的相关对策探讨

上文中提到,道德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而法律则是最低底线的道德。因此,在实际教学活动的开展过程中,教师首先要扭转自己的思想,对道德与法律、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具体到实际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将法制放在道德之前,先法制后道德,先成人后学礼,让学生先认识到法律本身,了解法律,然后再展开道德教育,并对两者的关联性进行反复强调,提高学生的道德与法制观念。其次,道德与法制教育不可能通过一个课堂,一个科目完成学习,道德与法制观念是在长期的生活实际中累积起来,是来自院校、家庭、社会乃至国家共同的努力,是一个逐步累积成长的过程,盲目跃进反而可能会造成学生的不适,让学生觉得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是教学枷锁而不是道德观念。所以,在开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院校学生道德素质与法制观念的同时,要注意将学习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实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帮助学生认识道德与法制的相同与不同,接受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从而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准则。

三、总结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要正确认知两者的关系,区分法律教育与法制教育的不同,并积极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始终围绕学生为核心,通过多元化,多形式的教学,并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才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准则,逐渐靠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宗旨,最终让学生成为祖国未来发展的优秀栋梁,成长为合格的“四有”人才,做祖国合格的接班人。

作者:毛晓明 单位: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陆訸.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现状及改进对策[J].才智,2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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