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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安全8篇

时间:2023-10-18 10:14:5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公共卫生安全,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公共卫生安全

篇1

自从今年春天非典型肺炎(SARS)在全球暴发流行以后,公众媒体一直在呼吁“卫生与安全”的问题。以前大家把卫生与安全分开来看,其实公共卫生安全是防治传染病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你不重视卫生就会带来安全威胁,带来社会的动荡。SARS流行期间,北京城的大街小巷行人就少了很多,上海喧闹的街头也不像往日那样拥挤了,这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国际交往都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有人称,SARS实际上是一场公共卫生体系的危机。

回过头来看看,为什么欧洲、日本的发病率低,原因很难讲清楚。有人认为,这与日本和欧洲人比较讲究卫生习惯有关。确实,我们到过欧洲的人都有这样的感受,无论是人头攒动的城市还是偏远的小乡村,城市的环境卫生很好,越到农村环境卫生越好。他们的卫生环境要比我们好多了,很少见到有人随地吐痰、到处是垃圾的现象,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也比我们国民要高得多。

历史的教训

欧洲人讲究卫生的习惯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欧洲几百年历史上有过几次大规模的传染病流行,如鼠疫、霍乱、天花、麻风病、结核病等等,这些在古希腊和古埃及的文献中都有记载。中世纪欧洲流行黑死病,也就是我们讲的鼠疫。1347年被黑死病感染的老鼠、跳蚤,随着商船将这一瘟疫传播到了意大利、埃及,到了1351年,也就是差不多5年的时间,当时2 400万人的欧洲约有800万人死于瘟疫,约占欧洲总人口的1/3,中东有1/4的人死于黑死病。

中世纪流行的“黑死病”对欧洲文明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可以说欧洲人后来逐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就是从那时开始的。就拿洗澡来说,现在我们都知道欧美人喜欢洗澡,每天一次甚至两次,其实文艺复兴时期欧洲人就有了洗澡的习惯。

到了15世纪史无前例的鼠疫流行,人们知道鼠疫是通过空气传播的,人很容易受到感染。欧洲老百姓认为,洗澡以后人体的毛孔变大了,空气中的毒气会钻进毛孔里进入人体,热水洗脸也会扩大脸部的皮肤毛孔,为了防止鼠疫就不洗澡不洗脸。这个理论统治了整个17世纪的欧洲,差不多有100年的时间,欧洲人避免用水来清洁身体。据说,当时代表欧洲文明最高水平的法国“太阳王”路易十四也不洗澡不洗脸,只用葡萄酒水洗手和漱口。一直到18世纪30年代,人们开始认识到水的清洁作用很大,逐渐地恢复了洗澡。当时虽然恢复了洗澡,但还是不洗头,头发脏了发臭就用香水来喷,所以香水的消费量非常惊人。随着人们卫生意识的提高,欧洲人逐渐认识到不洗澡、不洗脸、不洗头根本预防不了什么疾病,后来大家也逐渐地恢复了洗脸、洗澡、洗头。

应该说,公共卫生事业的形成是人们在与疾病作斗争过程中逼出来的。在19世纪30年代的欧洲,人口逐渐增多,人们也逐渐认识到饮水和垃圾处理很重要。当时欧洲暴发霍乱,像巴黎这个城市,因霍乱死了2万多人,所以他们很早就知道垃圾和污水处理的重要性,世界著名的巴黎城市下水排泄处理系统就是那个时候搞出来的。

人们在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认识到公共卫生的重要性,公共卫生也成为科学家们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现代微生物学创始人、法国伟大的科学家巴斯德说过,“卫生”两个字,在希腊文字里就是跟健康有关的意思。

卫生好不好,有一个流行的说法是一看厨房,二看厕所。过去外国人到中国来旅游最怕的就是上厕所,一些著名的旅游景点最难找的是厕所,现在这些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中国有句老话“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就是说你不要只看到人家欧洲、日本的城市乡村如何如何干净,也不要光是羡慕人家,不如回来好好地提高自己的公共卫生水平。

吃的卫生安全

我认为,卫生安全还应该包括饮食卫生的问题。

这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些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饮食文化,盲目地享受、偏面地消费不恰当的“饮食文化”,带给我们的是祸不是福。有不少人食不厌精“嗜好”野味,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鸟、蛇、穿山甲、果子狸、猴子、野猪、狗、鼠等等,有的连蝎子、蝗虫都在吃,这其中有很多是国家明令禁止捕食的珍稀野生动物。我曾看到过一个报道,1998年,哈尔滨有10个人因吃蝗虫、甲壳虫引起过敏反应,差一点送了命。

篇2

记者:2012年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方面完成了哪些主要工作?公众最关注的地沟油检验方法研究问题,目前有哪些新进展?

陈啸宏:2012年出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部署开展822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全面启动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制定公布了8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继续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继续清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公布30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名单。此外,还严格食品相关行政许可。

2012年,全国已设置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监测点2070个,覆盖县区从25%扩大到47%: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从465家增加到570家。伊利婴儿配方乳粉汞含量异常等情况得以及时发现。

关于“地沟油”检测方法研究,目前已从征集到的315种检测方法中初步确定7种方法,推荐给监管部门作为鉴别“地沟油”的初筛方法,用于发现“地沟油”违法犯罪的线索。

记者: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全国饮用水水质状况究竟怎样?

陈啸宏:今年7月1日起,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面实施,指标由原来的3 5项增加到106项,其中包括42项常规指标和64项非常规指标。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出厂水和末梢水的监督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乡供水的卫生安全管理。近两年,卫生部以推进实施新标准为重点,建立健全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目前已设置了2.86万个水质监测点,覆盖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和3.0%的县。

我们的目标是,到2015年,各省级和省会市的疾控机构检测能力要实现新标准全部106项指标全覆盖,地级要具备水质常规指标和本地区重点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县级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2011年对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普查结果显示,按照新标准进行评价,达标率为83%。综合分析各方面的监测结果,目前我国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

记者: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今年已经正式实施。当前执行情况如何?

陈啸宏:卫生部会同国家安监总局牵头召开9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通知,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方面,与2011年相比,2012年防治机构增加了63家,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增加了22家,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增加了486家。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内容。

记者:面对繁重的执法任务,卫生监督队伍现状是否能满足履职需要?

陈啸宏:卫生监督队伍承担着8部卫生法律、29部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执法职责,队伍现状与履职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我国每万名服务人口仅有0.6名卫生监督人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卫生执法人员配置比例,尤其是基层人员严重短缺。我们正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近年来,很多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都“潜伏”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监管存在盲点,很多公共卫生问题只能依靠居民举报来查处、只有在发生后才进行干预。我国探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由各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报告并协助调查,以及时发现和报告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线索和隐患。全国80%以上的区县已经正式开展此项工作,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已达到17万余人。

记者:2013年,卫生部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工作将推出哪些新举措?

陈啸宏:食品安全方面,一是加快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规范等基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3年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二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至少覆盖60%的县级行政区域。根据隐患排查情况,进一步完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黑名单”制度及相关检验方法。

篇3

一、目前存在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1、传染病防控安全

(1)甲流感、手足口病、不明原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医生防护不规范、人员不固定、初步流行病学史询问不详细,容易造成误诊、漏诊。

(2)霍乱、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不明原因腹泻等肠道传染病。肠道门诊医生未经培训上岗、登记不全、人员不固定等容易造成漏诊、误诊等。

(3)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前告之不到位,给有禁忌症的儿童注射相关疫苗、疫苗漏种、错种等,造成预防接种安全隐患。

(4)血防防急感工作责任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渔船民流动性较大以及三角圩与江宁区交界处船厂的流动人员导致我区的防急感安全隐患增大。另外血防发热门诊诊疗意识淡薄给我区血防防急感第一道关口也造成一定的漏洞。

2、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

(1)部分餐饮单位、快餐制售、企事业单位食堂、熟食卤菜存在卫生条件差,食品索证不规范、违法使用非食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保管不当,凉菜间“五专”落实不到位、食品不烧熟煮透等现象给我区食品卫生安全容易造成食物中毒安全隐患。

(2)建筑工地食堂尤其是中小型食堂饮食加工流程不规范、设备简陋、工程时间短、流动性强、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增大。

(3)二次供水单位未规范落实生活饮用水消毒不规范,设计不合理,二次供水水箱周围环境差,对水质进行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传染病的暴发。

3、职业卫生安全

企业业主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薄弱,无专人分管,对作业场所粉尘、铅、苯、硫酸等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未落实具体防护措施。

二、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1、加强对甲流感、手足口病、不明原因肺炎、防急感等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门诊医生的诊疗水平。

2、区疾控中心加强腹泻病门诊督导力度,紧盯几个重点环节,特别是人员资质、登记项目完整、医生掌握腹泻病知识、02检索等重点环节,每周检查一次,定期进行全区通报。

3、对全区预防接种门诊冷链、预防接种前告知、疫苗接种规范开展督导检查,每周检查一次,通报一次。

4、加强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召开饮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经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

5、加强监管力度,发挥卫生监督员、街道检查员、社区信息员三级网络作用,落实“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属地化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大中型餐饮继续实行5桌以上宴席申报制度,开展预防性监督,落实留样制度,对卤菜行业加强监管,重点监控亚硝酸盐使用和销售场所温度的控制(25度以下),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

6、加大与街道、建设部门联动机制,完善建筑工地本底资料,加强工地食堂的监督频次,提高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水平。

7、开展对供、管水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完善岗位卫生管理制度,提高供水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确保安全供水。

8、加强工作联动,健全二次供水基础档案,依靠街道、社区开展二次供水的专项整治,区卫生监督所每二个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强化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水管人员的健康体检、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方面的日常监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照每半年开展一次水箱清洗、消毒的要求,落实水箱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具卫生监测单,区疾控中心负责落实对二次供水水箱开展水质抽检,区疾控中心将不合格的单位和项目及时通报区卫生监督所。

9、建立辖区内存在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岗位的用人单位基础资料,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开展综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围绕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人群、职业病危害企业,检查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和职业危害评价情况。

11、加强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管理相对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

三、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

当前连续高温天气,正值各类传染病、食源性疾病、职业性危害等公共卫生安全高发季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隐患险于事故,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将公共卫生安全工作长抓不懈,提高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对保证社会和谐、经济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落实重大传染病防控、监督执法、应急处置等各项公共卫生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保障到位。要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区公共卫生单位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配合、上下协作,加强合作机制,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共同解决公共卫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无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大力开展血防防急感、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及其他不明原因的发热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力度,进一步突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驻区大企业、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医疗救治等综合防治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保无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好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共卫生许可标准,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努力消除公共卫生隐患。按照分段监管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重点抓好快餐制售、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卤菜(冷菜)等食品卫生综合整治,依法打击无照生产经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及其他不规范行为,消除食物中毒隐患。加强二次供水的监管力度,规范水箱清洗、消毒措施,提高监督覆盖率。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大综合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自觉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等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业卫生环境。

(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组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充实应急专业队伍。要进一步强化技术培训和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情况,能够快速、高效、果断、稳妥处置。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报告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突发事件征兆信息,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卫生部门要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和重点人群搜索可疑情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篇4

“公共卫生是一种预防疾病、延长寿命、改善身体健康和机能的科学和实践。”[1]这是较早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公共卫生的认识。但实际上,早期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和执行大多局限于单纯的疾病预防机构,仅仅执行预防疾病的任务,随着人类社会状况和疾病谱的改变,临床医疗服务机构也开始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现如今,在明确管理的前提下,提供促进公众健康的预防与治疗工作是我国现在公共卫生的主要内容。公共卫生的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断的有新的内容添加进来。航空公司运输能力的大大提高和运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大大增加了传染因子及其传病媒介在国际上迅速传播的机会。[2]近两年来,深深引起全球注意的公共卫生事件接连发生,比如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的出现,埃博拉病毒的传播,以及与埃博拉病毒同一家族的马尔堡病毒的确认。信息传播手段日新月异,新事件的传播更引起广泛的关注,而不仅仅限于卫生人员或其他职业工作者。

2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构成和现状

公共卫生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即全部公众,那么为了能更好的达到保障全社会身体与精神健康的目的,一开始就决定了在国家的主导下建立并维护且运作的公共卫生体系才能更大范围的保障全体人民的健康。在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的公共卫生机构加上保障公共卫生的职业人员共同构成了基本的公共卫生体系。[3]而在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的发展中也将有更多的人将加入进来。然而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仍然有各种不足。公共卫生立法和管理、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等公共卫生项目,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因此属于公共产品。[5]纯公共产品需要由政府提供。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还是较大,大部分人口都处于人均收入较低的农村地区。这种不均衡造成了事实上,各个地区对公共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状况是不一致的。但是,公共卫生事业的目的在任何地区是没有差别的,这样就造成了不同地区居民在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时事实上的不公平。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必将逐步加大在公共卫生事业方面的资金和设备上的投入,与之对应的是人员的职业素养的不足。人员在这方面的职业素养不足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投入,并且需要全社会在这方面给予重视。

3公共卫生专业职业教育改革方向

我国正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卫生职业教育培育的人才更多的是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面对大多数人群。基于对公共卫生新形势新内涵的认识,结合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发展缺乏高职业素养人才的现实,卫生职业教育中不管是公共卫生专业还是非公共卫生专业培养都应该做出改变和调整。为了培养出既有高度职业素养又具备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新型人才,能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有的卫生职业教育应该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学科内容的精炼和融合上做出改革的尝试,力争在保证学生能得到技术培训保持就业竞争力的同时更保有社会责任感。争取在职业教育目标中整合管理学、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对“公共卫生管理”、“沟通与社会动员”、“信息管理”三个领域所要求的能力是与日俱增的,它们集中反映了对公共卫生实践能力的要求,而这正是卫生职业教育强调的重点。在教学上要注意将知识、技能、管理有效融合。完善职业教育和公共卫生体系教育之间的联系,随时给公共卫生事业以支持。

篇5

【关键词】 食品卫生;监督;检测

食品卫生学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现代食品工业和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而得到不断的发展,高分子物质在食品工业中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对塑料、涂料、橡胶的食品卫生要求:远红外线和微波加热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促进了加热工艺在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方面的探讨;农药和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种类的迅速增加,也加快了食品卫生毒理学的进展;保健食品推动了食品功能性评价的研究和发展,在与这些食品卫生基本内容发展起来的同时,食品卫生学的技术方法,包括食品化学及生物化学方法、食品微生物学方法、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测定方法、毒理学方法以及调查统计方法等,都相应地发展和建立起来了。

1 食品安全

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其数量和危害程度都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1.1 食品原料污染 农产品种植和禽类产品养殖环节污染问题突出。表现在: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大量违规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残留于农产品中,构成对人体潜在危害;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1.2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 食品工业整体发展水平低,生产企业多数规模较小,表现为多、小、散、乱。集约化程度较低,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落后,部分不具备生产食品的条件,甚至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设施。

1.3 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食品质量安全 加工中使用劣质原料,或者超量使用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物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超量使用和随意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剂,造成食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达超标,食品含有致癌物质等;生物技术产品、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

1.4 食品流通环节污染 食品流通环节不具备应有的卫生条件,对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导致食品包装储运过程中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

1.5 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乘虚而人,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部分市场管理者受利益驱动,对食品安全质量监管工作配合不积极。

1.6 消费者识别能力较差,维权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由于缺乏对食品的鉴别与识别知识,购买食品不但存在安全问题,也缺乏鉴别能力。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缺乏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2 监管措施

2.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行政,需要健全打击制售劣质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严格规范和界定执法权限和内容,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处罚依据、强制措施、强制力的保障等都要有明确而又具体的法律规定,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执法依据更充分,职责更明确,且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制手段,补充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赋予工商部门对疑似劣质或有毒有害食品适当的扣押权、封存权等,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劣质和有毒有害食品继续销售和蔓延。

2.2 明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检测职能 明确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检测的职能归属,确立工商部门依法检测结果的法律权威性。解决检测结果能够作为执法依据的问题。加快监测车ISO/IEC17025认可体系的建设,使监测车获得法定检测资质,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车的检测功能,使监测工作得到落实。同时,努力解决用于食品检测的装备和费用。

2.3 整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成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机构,使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一个系统工程。以职责分工明确的行政机构来实施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战略,协调各方力量,加强统一监管,发挥多个部门的执法合力,构建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标准和法规体系,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协调、监管信息通报和督察督办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效果。

2.4 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理论、方法和管理模式。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体系(HACCP体系)的力度。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篇6

1数据信息安全威胁信息数据

面临的安全威胁来自于多个方面,有通过病毒、非授权窃取来破坏数据保密性的安全威胁,有因为操作系统故障、应用系统故障等导致的破坏数据完整性的安全威胁,有因为硬盘故障、误操作等导致的破坏数据可用性的安全威胁,还有因为病毒威胁、非授权篡改导致的破坏数据真实性的安全威胁,这些潜在的安全威胁将会导致信息数据被删除、破坏、篡改甚至被窃取,给公共卫生行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2安全管理缺失公共卫生行业

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如果存在重应用、轻安全的现象,在IT系统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信息安全的科学规划,将导致后期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比较被动,业务的发展及信息系统的建设与信息安全管理建设不对称;或由于重视信息安全技术,轻视安全管理,虽然采用了比较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但相应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如病毒库不及时升级、变更管理松懈、岗位职责不清、忽视数据备份等现象普遍存在,很有可能会导致本不应该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发生。

二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经费投入不足导致的安全防范技术

薄弱许多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软硬件设备,都是在2003年SARS疫情爆发以后国家投入建设的,运行至今,很多省级以下的公共卫生单位由于领导认识不足或经费所限,只重视疾病防控能力和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的建设,而忽视了对公共卫生信息化的投入,很少将经费用于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投入,信息化基础设施陈旧、软硬件设备老化,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比较薄弱,因网络设备损坏、服务器宕机等故障或无入侵检测、核心防火墙等安全防护设备,导致信息数据丢失、窃取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重要信息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2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建设信息化、发展信息化最大的动力资源是掌握信息化的专业技术人才,人才的培养是行业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基础,然而,公共卫生行业的人才梯队主要以疾病控制、医学检验专业为主,信息化、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很好地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也很难对本单位现有的信息化、信息安全现状进行有效的评估,缺乏制定本行业长期、可持续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能力,这也是制约公共卫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安全培训不足

职工安全保密意识不强信息安全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它不仅是信息化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更是整个公共卫生行业的重要工作职责,很多单位没有将信息安全培训放在重要位置,没有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培训,许多职工对网络安全不够重视,缺乏网络安全意识,随意接收、下载、拷贝未知文件,没有查杀病毒、木马的习惯,经常有意无意的传播病毒,使得单位网络系统经常遭受ARP、宏病毒等病毒木马的攻击,严重影响了单位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许多职工对于单位的移动介质缺乏规范化管理意识,随意将拷贝有信息的移动硬盘、优盘等介质带出单位,在其他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信息容易失窃,存在非常严重的信息安全隐患。

三如何促进公共卫生行业计算机网络安全性提升

1强化管理

建立行业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整个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有效运行,建立出一套既符合本行业工作实际的,又满足网络实际安全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1成立信息安全管理机构

引进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才,结合单位开展的工作特点,从管理、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防范、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统管全局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2制定信息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定期开展全员信息安全知识培训,让全体员工及时了解计算机网络安全知识最新动态,结合信息安全事件案列,进一步强化职工对信息安全保密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支具有安全管理意识的队伍,提高应对各种网络安全攻击破坏的能力。

1.3建立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内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同时将信息安全检查纳入单位季度、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检查结果直接与科室和个人的奖励绩效工资、评先评优挂钩,落实奖惩机制,惩防并举,确保信息安全落实无死角。

2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建设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通过对公共卫生行业处理、存储重要信息数据的信息系统实行分等级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情况进行测评,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从制度落实、安全技术防护、应急处置管理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的防护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隐患发现能力。

3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需要依托防火墙、入侵检测、VPN等安全防护设施,充分运用各个软硬件网络安全技术特点,建立安全策略层、用户层、网络与信息资源层和安全服务层4个层次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全面增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在公共卫生行业网络安全建设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照结构和功能通常划分为滤防火墙、应用防火墙和状态检测防火墙三种类型,一般部署在核心网络的边缘,将内部网络与Internet之间或者与其他外部网络互相隔离,有效地记录Internet上的活动,将网络中不安全的服务进行有效的过滤,并严格限制网络之间的互相访问,从而提高网络的防毒能力和抗攻击能力,确保内部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3.2入侵检测

入侵检测是防火墙的合理补充,是一种对网络传输进行即时监视,在发现可疑传输时发出警报或者采取主动反应措施的网络安全设备,检测方法包括基于专家系统入侵检测方法和基于神经网络的入侵检测方法两种,利用入侵检测系统,能够迅速及时地发现并报告系统中未授权或异常现象,帮助系统对付内部攻击和外部网络攻击,在网络系统受到危害之前拦截和响应入侵,在安全审计、监视、进攻识别等方面进一步扩展了系统管理员的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

3.3虚拟专用网络(VPN)技术

VPN技术因为低成本、高度灵活的特点,在很多行业信息化建设中被广泛应用,公共卫生行业也有很多信息系统都是基于VPN进行数据传输的,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等,通过在公用网络上建立VPN,利用VPN网关将数据包进行加密和目标地址转换,以实现远程访问。VPN技术实现方式目前运用的主要有MPLS、IPSEC和SSL三种类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VPN链路网络采用的就是IPSECVPN模式,利用VPN链路隧道,实现国家到省、市、县四级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传输共享。VPN通过使用点到点协议用户级身份验证的方法进行验证,将高度敏感的数据地址进行物理分隔,只有授权用户才能与VPN服务器建立连接,进行远程访问,避免非授权用户接触或窃取重要数据,为用户信息提供了很高的安全性保护。

四结语

篇7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 公共健康 《SPS协议》 欧共体荷尔蒙案 证据与风险评估原则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学派的学家都确信,自由贸易要比贸易保护好。自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批评重商主义开始,贸易保护由于对一国经济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经济学家的抵制。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贸易的基础,即一个开放的世界市场将会有利于国际分工的,促进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有好处。然而,正如经济史学家保罗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样,当自由主义理论统治着学术界的时候,现实主义理论在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贸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经济的普遍特征。[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义的。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即便是亚当斯密也承认他的关于各国间自由贸易的价值观存在着一些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各国会追求并非是实现物质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比如说分配正义、反垄断、资源的保存,以及本国国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的保护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自由贸易理念与人类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演进。进入正题之前,让我们首先来回眸人类贸易史中的若干片断。

Ⅰ 回顾-------贸易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如何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实际上,作为人类最早用来与传染性疾病进行斗争的武器,“隔离”(Quarantine)[②]措施的产生与发展就与贸易直接相关。早在15世纪意大利城邦时期,来自黑死病疫区的商船在到达繁华的威尼斯港口时,都会被要求到一个孤地抛锚停留40天,以避免传染性疾病的扩散与传播。[③]以此为发端,到19世纪时各国已经在国内立法中对“隔离”措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各异的规范体系。国际层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国际卫生会议对这一条约又多次进行了修改与补充。这些会议与条约的根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保护欧洲免受外来传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针对传染性疾病的国际监控体系;三 建立国际卫生组织;四 协调统一各国的隔离措施以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 [④]国际贸易与传染性疾病在19世纪时就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公共卫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对贸易增加不合理的负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在整个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史中,这一矛盾贯穿始终。对此,1929年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CPP)可以作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公约一方面承认每一成员国有权利检查与处置被隔离的进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禁止此类植物或植物制品的进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员国“除非在某一国家的特定区域确实已经发现了植物病情或虫害,而且对于保护本国的植物及农作物来说是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以植物卫生为理由对该国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实施进口与运输限制。”[⑥]

的回顾告诉我们,在20世纪,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关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构建和完善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Ⅱ GATT---WTO协调贸易与健康的立法与实践

一 初步尝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

(一) 《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解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GATT)成立于1947年,当时由23个国家签订此协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贸易自由主义,避免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民族主义以及贸易战在战后重现。非歧视原则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则,也是GATT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存在并在战后国际贸易中发挥其职能的基石。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对贸易的规范中同样包含了对公共健康的关注。透过 GATT第2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设计者们试图在保证政府的“健康福利权”与防止此种权力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逊教授对“一般例外”条款所作的那样,第20条“承认了主权国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员方政府能够采取行动以促进‘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标的实现,“尽管这种行为会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各种义务相冲突”;[⑨]对政府“健康福利权”的规制以避免其被滥用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有关措施的实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2 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3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对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

以上1、2两项体现在GATT第20 条的前言当中,杰克逊教授称之为“较软的”(soft)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义务。即在实现第20条所列的目标范围内,允许偏离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和第三条(国民待遇)义务——而不是扩大违反最惠国待遇的歧视性做法,或者是保护国内生产——,如果这种偏离对于追求所列目标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国金枪鱼案中,加拿大认为美国对其金枪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属于一种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违反了GATT 第20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因为美国对其他国家同样实施了此项措施,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对加拿大金枪鱼制品不合理歧视。[12]在这里,评估一项措施是否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的关键是看有关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对所有的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地实施。同样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标准则是看此项措施是否同样实施于本国同类产品。在“汽油标准案”中诞生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的第一份上诉复审报告,其中包含了对于“变相限制”一词的解释,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上诉机构对于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隐藏的或未公布的对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歧视并未穷尽‘变相限制’一词的含义。尽管该词还包含着其他的含义,我们认为‘变相限制’可以被恰当的解释为包含了在第20条所列一般例外掩护下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任意与不合理的歧视程度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标在于防止对第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或非法适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实证分析

前述第3项要求则规定在GATT第20条(b)款本身当中。在GATT—WTO 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释涉及到了三个问题,其一,当成员方引用第20条(b)款时,相关的措施是否属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实施,即GATT第20条对特定案件的“可适用性”问题。 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吸烟的健康危害性的专家证明,认定泰国对进口香烟的限制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14]其二,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辖的方式实施。在“金枪鱼——海豚案”中,美国认为它所实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目的在于保护海豚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应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专家组则裁定MMPA试图将美国的环保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在GATT体制下这类域外管辖是不被允许的。专家组强调:第20条(b)款允许成员方设立各自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通过贸易限制的手段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自己的保护标准与健康政策;[15]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为保护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的阐释,“必要”一词在这里有着确定的含义:如果存在着一个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项措施符合,或者与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违反GATT义务,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16]同样是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认为泰国政府本来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规则的措施,例如“一项在第3 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的非歧视性的法规,要求对香烟的成分进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对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来达到减少香烟消费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国限制香烟进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条(b) 款有关“必要性”的要求。一个相反的例证则是加拿大和法国的“石棉”纠纷。在此案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有关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评析

关贸总协定运行以来近40年的表明,第20条的健康例外条款并未达到当初所预想的效果。关贸总协定《GATT与实践指南》中记录的以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条的不足与缺失。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欧共体停止了对核电站周围1000英里以内区域的肉类及活体动物的进口,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成为此项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认为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总协定第20条序言的规定,并认为禁止东欧国家相关产品的进口并没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欧共体对此的解释则是:在事故之后民众中存在着非理智的、相互传播的恐惧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这一措施来平息恐慌。[20]换句话说,欧共体承认了这一禁令从科学及公共健康的角度来说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引发了一个:成员方在援引第20条时,是否必须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事实上,第20条(b) 款并未提及科学证明要求,在GATT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专家组也从未就科学在第20条(b) 款中的地位进行过阐述。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国家受阻,起因却只是因为发现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坏事件导致的“两颗有毒葡萄”,而这两颗葡萄却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几乎陷于停顿状态。智利就此向GATT发出呼吁,敦促成员方更好地协调每一成员方保护其消费者健康的权利与出口国对稳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国际贸易的期望之间的关系,以避免此类措施由于未经协商而过急实施,由此产生非对称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这里,我们看到了对第20条(b) 款试图达到的贸易与健康之间平衡关系的一种期盼,而这种“非对称性的”后果的产生则与有关措施的科学证明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关。如上所述,在第20条(b) 款中既无科学证明要求,也没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地评估以采取适当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从以上的可以得出,虽然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关贸总协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由于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所限,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平衡关系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试图协调各成员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许成员方选择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标准,前提则是这些措施同样的适用于相同的进口产品及本国产品,并尽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条条文规定的宽泛和疏漏,特别是缺乏有关的科学证明和风险评估要求,以及由此引发的条文解释的分歧,一方面使得总协定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成员方也很难利用第20条为其健康安全措施辩护[23]。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公共健康安全成为各国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成为人类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二 新的路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

(一)《SPS协议》概述

《SPS协议》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所下的定义对GATT第20 条(b)款中所说的“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详尽的阐释,根据《SPS协议》附件A, 所谓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治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职务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协议》的根本目标是“在确认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认为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权利的同时,保证这种主权权利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及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25]为了达到这个目标,《SPS协议》引入了证明原则,规定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科学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视,其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时辅以风险评估原则,要求成员方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以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为基础[26]。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协调”(harmonization)原则,即除非协议另有规定,SPS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将在下文中结合有关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二) 举证责任的承担

“科学证明原则”的引入使得与《SPS协议》相关的纠纷中涉及到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举证责任的确定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承担就给出了相反的意见。

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共体颁布了三个指令,禁止为促进牲畜的生长而使用含有促进荷尔蒙生长或激素作用的物质,同时禁止将使用前述物质的国产和进口牛肉或肉类产品投放欧盟市场。1997年7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号,取代前述指令,继续禁止进口或向欧盟市场投放含有荷尔蒙或激素的肉类或肉类产品,但用于或动物技术的此类物质除外。欧共体荷尔蒙案涉及六种荷尔蒙,其中三种是天然的,另外三种是人工合成的。美国指控欧盟禁止进口含该六种荷尔蒙的牛肉和肉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第2条、第3条和第5条,《TBT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

在此案中,欧共体认为应由美国证明使用有关促进生长的激素对人类的健康来说是安全和没有风险的,[27]而美国则认为应由欧共体来证明健康风险的存在并对此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28]专家组的意见是,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有关的措施高于国际保护标准时更应如此。申诉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员方违反《SPS协议》的初步(prima-facie)证明, 这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实施措施的成员方那里。专家组认为协议的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第5条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条第2款都支持这一观点。[29]然而,上诉机构却推翻了专家小组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后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对成员方的一种惩罚。上诉机构认为《SPS协议》下的举证责任不同于GATT第20条中的举证责任,专家组本来应当美国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论点,证明欧共体没有遵守《SPS协议》的规定。这意味着美国和加拿大必须做出初步证据,证明欧共体的措施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从而违反了协议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30]

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引发了一个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体制下成员方对SPS措施提出申诉的难度将要比关贸总协定时期大为增加,因为申诉方在案件开始时就必须承担重要的或者说实质性的举证责任。结合上诉机构关于任何对违反GATT第20条(b)款的指控必须按照《SPS协议》的规定来解决的主张,我们可以得出,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的结论对于GATT时期认定举证责任的标准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在WTO 的实践中,至少在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贸易与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维护成员方的公共卫生安全主权的方向上倾斜。

(二)证据原则与风险评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类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们认识到了GATT第20条的重大局限,有鉴于此,《SPS协议》在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它们也被公认为是《SPS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的解释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构成一项“充分的风险评估”? 2 为证明一项SPS措施符合协议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学证据的支持?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为充分的“风险评估”?

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虽然都认定欧共体的做法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31],但是二者对于“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一词的含义却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实质的两个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它至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关风险评估的资料,以此来达到该措施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要求”;[32]实质方面,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应包含两个步骤:(1)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发现潜在的人类健康风险的纯粹的科学实验;(2)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员方希望怎样去设定适当的健康保护标准的及价值判断。[33]

然而,对于专家组的上述结论,上诉机构却给出了相反的意见。首先,对于程序方面,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犯了一个上的错误,认为在协议的条文中并没有包含对成员方证明其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风险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上诉机构并不拒绝一个可能支持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即使成员方从未考虑到这一证据,甚至这一证据是在成员方已经实施了有关的卫生措施之后才出现的;[34]对于实质方面,上诉机构也不同意专家组将风险评估划分为“科学上的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两个方面的做法,认为这种划分并“没有文本上的根据”(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实际上是对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科学证明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以确保一项卫生措施不是在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下实施的。因此,上诉机构澄清,第5条第1款是一个实质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员方不仅要能够举出对它所实施的卫生措施进行的风险评估,而且必须证明有关措施是被这一风险评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证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诉机构必须查明成员方是否达到了这一要求。[36] 此外,上诉机构主张,“所要评估的风险…并不仅仅是可以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科学实验过程中被确定的风险,而且包含了人类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风险,换句话说,包含了在人类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实世界里,对人类健康存在的真实的、潜在的负面。[37]对此,有学者评论说,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所下的定义“将风险评估从专家组狭隘的、纯粹科学过程的定义中拓宽出来”,这种对“风险评估”所作的广义解释“为公共卫生当局创造了更大的灵活性,因为‘风险评估’将可能检测和评估对于人类健康的所有风险,而不问其确切的和即时的起源如何。”[38]

2“风险”及“科学证据”有无量化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机构又一次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专家组认为,对一项风险所进行的评估如果要符合第5条第1款的要求,那末该风险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门槛”(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说一个量化的要求。[39] 换句话说,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体现出一定量级的(magnitude)风险的存在。[40]上诉机构则认为《SPS协议》中并未包含此种要求。按照上诉机构的解释,成员方只须评估出一种风险,无论此种风险是多末的小,也不论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关卫生措施与风险评估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关系,成员方即为履行了风险评估的义务。[41]

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的理解则与它对“少数意见”的态度有关”,这也是上诉机构的结论中最富有争议的一部分。[42]上诉机构认为,风险评估并不一定非要体现相关科学领域的多数意见,而是可以体现一个有着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来源的,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分歧”(pergent)观点。[43]这就意味着一个建立在少数科学观点上的风险评估就可以使相关的卫生措施满足《SPS协议》的科学证明要求。很多人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结论是对第2条科学证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导致成员方不会遇到太多的困难就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来支持所实施的卫生措施,因为他们总能找到一些科学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贸易与健康安全关系的角度出发,这就证明了科学证据要求并不会对成员方限制贸易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产生过多的限制。

然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同样明确了,根据《SPS协议》和《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4]他们有权对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判断。[45]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认为成员方将卫生措施的实施建立在“少数科学意见”上的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成员方必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其实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辩护。

通过对科学证明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的,我们可以不难发现,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三) 协调原则

《SPS协议》第3条(Harmonization)要求成员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以此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第1款);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被视为《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学理由,各成员可采用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款)。这里所说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的标准指南或建议。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第3条的解释又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专家组认为,第3款是对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协调卫生措施的一般性义务的一种“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据”(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种含义。[47]上诉机构则明确,第3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的权利,第3款中所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autonomous)权利,而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因此,成员方在建立更高的卫生保护水平时,如果未满足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也并不是对第1款的一种事实上的(ipso facto)违反。[48]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上诉机构对第3条前三款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做出自己的阐释。

上诉机构认为,第1款里要求成员方的卫生措施“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这里“根据”(based on)的含义是指“在……基础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项卫生措施如果仅仅是“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并不等于是与国际标准相“符合”(conform to)。成员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规定,认为该措施与“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按照上诉机构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体现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转化为国内标准”(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员方选择了与国际标准不同的保护水平时,第3条第3款就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

根据第3款的规定,成员方采取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卫生措施时,不得与SPS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相冲突。上诉机构澄清,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符合第5条,特别是要满足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要求。这就意味着,如果成员方选择了比国际标准更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措施,这种措施也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一结论又明显地与第3条第3款的表述相冲突,因为第3条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着“科学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卫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对此,上诉机构也承认,SPS协议第3条第3款“‘循环和重叠(involved and layered)的语言’实际上使我们无法做出选择”。[51]

在笔者看来,这种“循环和重叠语言”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协议的制定者们在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关系时的谨慎与小心。

(四)“预防原则”

《SPS协议》的设计者们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努力在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样得到了体现,这些条款在相关的争端解决中被统称为“预防原则”(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主张“预防原则”属于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证明它的卫生措施符合风险评估的要求。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未给予明确回答,但二者都确认在第5条第7款和第3条第3款中包含了预防原则的。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欧共体并不能援引预防原则来规避第5条第1款规定的将卫生措施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的明确义务。[53]在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中,[54]预防原则的运用则与第2条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条第7款试图证明其检疫措施满足了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充分证据”要求。日本认为,它之所以暂时禁止所有品种的水果进口,是因为缺乏分别测试导致了“相关科学证据的不充足”。对日本的这一抗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从第5条第7款的实质方面做出判断,(例如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相关的科学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着眼于第5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程序要求。上诉机构认为,日本既未设法获得风险评估所需的“额外信息”,也没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审议”有关的检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条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诉机构得出的结论,日本的检疫措施并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从而违反了第2条第2款的规定。[55]

以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与欧共体荷尔蒙案和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协议》中的预防原则作为实施措施一方的一项抗辩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结

综上所述,从协调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宏观角度考察,《SPS协议》继承了GATT第20条有关“必要性”及“对贸易最小限制和禁止变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条的规定。首先,协议要求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和证据之上,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这一规定具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有学者认为它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活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课题[57];其次,协议要求成员方应尽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8];最后,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SPS协议》的诞生使得与健康安全有关的贸易争议的解决有了强制性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这种超越不仅增加了《SPS协议》的可操作性,而且更为合理地平衡了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与《SPS协议》有关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一种现象的出现耐人寻味。那就是专家组,特别是上诉机构只有在有关的案情特别清楚的情况下才会对被诉方是否违反了《SPS协议》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结论。[59]这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权衡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时,更倾向于维护一国卫生主管当局保护其本国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

结 语

自由贸易与健康安全同为人类福祉所系。从与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开始,直到20世纪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与完善,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努力贯穿了整个国际贸易的。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努力将会为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带来更多的和谐与福利。

*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院国际法中心“青年课题基金”的资助,特此致谢。

[①] 参见罗伯特吉尔平:《全球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页。

[②] Quarantin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为“40天”,这也是我们在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条中,健康安全只是作为例外之一与其他九项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与第20条(b)款有关的泰国进口香烟案及金枪鱼和海豚案里,泰国和美国所采取的措施都被专家组认定为不符合GATT规则。

[24] 参见《SPS协议》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参见《SPS协议》第2条、第5条、第3条。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在依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条第3款规定,在有科学依据且措施不违反协议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程度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该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禁止从美国等地进口杏仁、樱桃、梅子、梨、桃、苹果和胡桃等八种植物。理由是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虫的寄生体。1978年后,日本有条件的进口以上产品,即只要出口国实施另一可达到进口要求的保护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进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国要求与日本进行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美国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议双方争议。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

篇8

一、基本情况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卫生局、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土地局、建设局、局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我县商务系统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

二、应对工作

(一)、应对公共卫生突发工作情况

1、强化制度建设,落实组织体系。一是根据省、市、县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要求,制定《××县商务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应急预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酒和肉品,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企业和酒类销售企业行为,制定了《××县商务局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二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文秘站: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商务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科,具体负责对全县商务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传递;认真落实县防控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全县商务系统开展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三是明确科室责任,落实防控重点。由市场流通科负责内贸流通企业(商场、超市、市场)、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企业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外资外贸科、招商引资科负责外经贸流通企业、外商投资流通企业(来源:文秘站 )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政策法规科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省市生猪活体储备企业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

2、强化应急措施,确保商务系统公共卫生无突发事件发生。一是建立值班和“零报告”制度。自9月16日起,相关科室以轮周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保证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防控领导小组及各位领导,并上报县防控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建立涉外企业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应防控工作。三是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紧密跟踪市场动态,认真监测猪肉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状况,加大对省、市两级生猪活体储备场点储备猪源的监管,确保省市16400头生猪储备运行平稳,没有发生疫情和肉食市场滞销、脱销现象,生活必需品市场货丰价稳。四是建立局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各科室各司其职,并通过联席会议向局防控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商务系统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

(二)、应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工作情况

1、突出难点,妥善处理企业改革和投资问题。一是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专职处理事项。二是开展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实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轮班接访制度。三是按月排查热难问题,妥善处理11户商贸流通企业在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全年共处理商贸企业改革中遗留问题的上访案件47起,涉及人员300余人。四是围绕外来投资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保姆式服务,及时化解,全年累计解决42户外来投资企业因项目用地、用水、用电及企业用工等问题110项,有力地维护了我县的社会稳定。

2、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一是组织实施对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禽蛋、食盐等14种生活必需品供求情况的市场监测,督促吉玛特超市、大众食品有限 公司等样本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信息;二是深入同乐市场、东门农贸市场,吉玛特、福玛特超市,中枢大厦等商品销售场所,现场观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变化情况,按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三是加强与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联络服务,及时了解企业购、销、存、价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搞好市场供应,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运行。全年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市场供应平稳增长,全县完成社会商品零售17.5亿元,比上年增23%。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与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强化成品油、再生资源、酒类流通、生猪定点屠宰等专项整治工作,完成100户再生资源收购网点备案登记和1438户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备案工作,规范了7户生猪屠宰企业资质认证,捣毁六家非法经营成品油摊点,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4、强化消防安全工作。一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成立了局长任组长,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商务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商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完善和规范了工作制度。重点单位重点企业按要求制定了《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责任制》、《消防设施(器材)保养维修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等制度,并把制度层层落实到位。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局与52户经营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各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基本做到了每月有报表,每季有检查,半年有总结,年终有考核。四是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结合“6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开展了消防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超市和外来投资企业组织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五是组织开展商务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县商务局加大对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经营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力度,对重点乡镇、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节日由我局分管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对商场、超市、市场、成品油经营、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和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了5次拉网式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重点单位和重点企业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并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1座加油站不予年检和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本系统全年无重大火灾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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