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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政治经济形势,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警部队、各党派、社会团体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机构的行政经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经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行政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行政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提高行政经费的管理水平,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职能的行使和机关、团体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拨款是否及时记入有关经费帐户,并如数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应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四)抵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并按规定抵减经费支出;
(五)行政经费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收入来源和挤占事业费、专项资金弥补机关行政性开支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支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预算是否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支出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应下拨的行政经费款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三)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问题;
(四)公用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专项经费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
(五)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和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问题;
(六)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超标准装修房屋和配备小汽车,以及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问题;
(七)各项经费开支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开支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审批,财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
(四)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超限额库存现金、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和违反规定购买有价证券等问题;
(五)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并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资金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私自借贷资金等问题。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用行政经费购置的财产、物资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产、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有无固定资产不入帐、帐目核算不合规、帐实不符等问题;
(二)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使用、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等各个环节是否手续完备,有无擅自购置、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公有财产、物资问题,有无保管不严、丢失短缺、损坏浪费问题;
(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中,有无无偿占用机关的房屋和设备、材料、物资问题;
(四)占用国有资产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应上交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留用的是否纳入了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行政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效率;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15-01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经济分析的具体体现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分析的价值
在现代社会,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个体公民享有一种更有序、更充分的幸福生活豍。在保障刑事诉讼证人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提高证人出庭率方面,国家应充当一套最佳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设计者的角色,刑事证人在按照这一制度安排履行作证义务后,必须公正的得到保障刑事诉讼中证人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否则,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过程中,人身自由权利容易受到强大的暴力威胁和侵害,这样就无从谈起保重刑事诉讼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实现公平正义的审判。在当代法治国家,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的两大基本目标豎。因此,为了更好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实现当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使刑事诉讼证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地对待,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刑事诉讼证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障刑事诉讼证人的利益最大化
众所周知,经济学的理论是建立在以一定的假设条件作为前提的。在经济分析中,针对所研究的问题和所要建立的模型的不同需求,假设条件存在差异,但在众多的假设条件中,至少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是其中之一豏。因此,在刑事诉讼证人只行为选择,也符合理性人的选择模式,他选择拒绝作证和出庭作证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即都以利己为动机,随时随地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如贝利斯教授所言:“没有正当理由,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作过程中的经济耗费增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位关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选择其经济耗费较低的程序”豐。公平正义作为制度设计的首要价值维度是确实无疑的。在经济学的视野下,将刑事诉讼中出庭证人的理性人属性看成制度设计中必须考量的价值维度,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意义。因为,一方面,人们的法律行为都隐含了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一切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对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保证司法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将效率和公平正义等价值均衡统一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的状态。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政策工具,体现了较强的主观性。用经济学的视觉和工具,来考量法律制度的设计,从而确定法律的结构、目的和一致性,使其符合理性的经济规律的原理,避免用法律来论证法律的自我循环,对得到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提高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具有积极的意义。经济学的考察,能使法学研究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来理解,使法律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将各种司法资源配置得更有效率。
二、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经济分析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性使得法律经济分析能够促进其更好的应用和发展。首先,应当遵循经济分析方法由理念渗透到模型介绍的过程。当前经济分析方法在证据法研究中还没有形成强势劲头,要使经济分析的理念被广泛接受,我们还有很多功课要做,因此我们绝对不能在毫无理论准备的前提下直接就将特定的经济模型或公式盖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头上,这不仅显得唐突,而且过于形式化。这样做的结果,会使得经济分析方法不能进入主流学术研究阵地。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从理念渗透到模型介绍、步步为营的“战术思想”,那么在理论前提得到充分论证的背景下,经济分析方法将会象其他传统的研究方法一样能够适用于法律所有领域;其次,应当遵循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尝试的过程。韦伯认为,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服务于经济利益。即使在情况似乎并非如此——或确实并非如此时,经济利益也是影响立法最强烈的因素之一。这是因为,任何为法律秩序提供保障的权威都以某种方式依赖于构成该秩序的社会群体的共识性行动,而社会群体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利益的配合。
三、结论
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性可以看出,诉讼效率是证据法的目的之一。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经济分析不能仅仅强调效率,而是要在兼顾效率的基础上以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在学习西方先进理论时更应该将其和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这样才能很好的促进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性研究的发展。
注释:
①马贵翔.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9.
②刘金林.刑诉法修改尚需进一步的理论支撑[N].检察日报,2007-11-17.
③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7.
关键词: 农产品市场化;农业合作组织;市场风险;政府政策
中图分类号: F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09)09-0110-08
一、引 言
农产品的市场化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深化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率的前提条件。 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存在直接相关性。市场化进程不但促使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结构转型,而且,也会对农业的结构转型发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结构转型不但包括了产业结构而且也包括了产业内部的产品结构的转换,这种转换会提高各种产品的附加值和产品的纯收益。
农产品的市场化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是单个农户或农民进入市场;二是农户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资金规模、信息的收集处理、谈判能力等。改革开放初期,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形式主要以单个农户的身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和体系都很不健全,这与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有关,同时也与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有关。无论农户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还是中间商,农户都是以个体身份进入市场。当农户以这种身份加入市场时,无论对于农户本身还是对于农产品的流通体系而言都存在不利的影响。对农户而言,总体表现为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农户的谈判与签约能力低下,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对于流通体系而言,农户的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种类分散、批量不足,提高了中间商的采购成本。农户只能到农村集市或走街串巷销售农产品,这种流通体制只为城市郊区的农户提供了更多进入市场的机会。而对农户的区域分工和专业化生产难以产生推动作用,相反,组织化的农户则能够部分排除在资金、技术、信息和谈判能力上的缺陷,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户的收益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区域分工和规模经营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
古典经济学中所设定的交易场景是完全竞争,而且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面对面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只有在简单的商品交易中才会出现。 大规模和更广泛市场交易的出现会打破古典的完全竞争交易方式,它伴随着正式交易合约的出现,中间商在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中间商面对着为数众多的小农户还是大农场主,这种商品的交易就应经脱离了纯粹竞争的交易方式,签约成为交易中的中心环节。而签约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市场地位、谈判能力成为定价的重要砝码。如果双方有一方的签约能力十分低下,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另一方可能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谋利,这意味着签约都要付出成本。影响这一成本的因素还有小农户在市场份额中所占微不足道的比例。当中间商面对着众多的小农户时,他就可能成为价格的控制者。而且,由于中间商的竞争优势和农产品的特性,中间商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尤其是农产品易腐烂、保鲜期短的特性给敲竹杠留下了余地。但当农户以组织的方式进入市场时,他们面对的可能是中间商也可能是商,后者在农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和专业化特征较为明显时就可能存在。在签约过程中,谈判的内容虽然增加了,一次易的总量交易成本也可能因此上升,不过,对于农户而言,单个农户所承担的交易成本会有所降低,因为组织谈判代替了单个农户的签约行为,或者说,组织的一次易代替了农户与中间商的多次交易,这无论是从总量交易成本而言还是从平均成本而言,交易成本都可以得以节约。农村所形成的这种经济组织具有部分的功能,当然各种组织在这方面的功能并不一致,甚至会出现较大差别。依照作用的强弱,农业经济组织可以分为自组织与他组织。[注:自组织是农民而非外在力量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合作体;他组织则是农民以外的力量为主体成立的农业经济合作体。与有的学者所谓的内生组织与外生组织的提法有近似之处。]自组织中的委托方同处于一个组织中,而他组织中的委托方是相互分离的,他们之间的距离更远。而在他组织中,委托与之间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而,农户与者要签订更为复杂的合约,这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并不明显。在自组织中,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人之间签订的是关系性契约,也就是以一个合约代替了多个合约,从外部而言,它更多地节约了交易成本。实际上,这种组织已经具备了企业最基本特征。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都构成了企业组织的基本要素,而自组织则更接近于一个明确的企业组织形式。他组织则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类似人们在分析企业与市场边界时的多层分包制。
组织的形式会节约总量或平均交易成本,但是,组织内部的治理也会带来治理成本,单个农户不存在治理成本。如果组织治理所形成的收益增量大于成本的增量,组织形式的出现不但是市场的要求,也是组织外部的力量应该推进的事情。制度经济学对组织的作用所强调的是节省交易费用的功能。具体到中国农村的组织功能而言,可以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抵御风险。一是规模的扩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适应市场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能力。第二,谈判能力。这与信息的对称程度具有相关性,信息的收集能力越强,谈判能力就越强。同时,组织增强了市场的非竞争因素,对资源集中的掌控也增强了讨价还价的能力, 这一能力的高低与产品价格的高低具有很大关联度。第三,人力资本与知识的扩展性。单个农户所具有的知识与技术在他们之间的扩展性较差,而在组织中的扩展性则会提高。知识的扩展与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会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产出效率。第四,规模经营。更大规模的要素经营和生产组织更接近于规模经济的状态。第五,治理结构。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不同的治理结构所能带来的生产成本也不相同,如果选择了一种最佳治理结构,组织效率就会得以体现。所以,制度安排对于组织来讲十分重要。这并不是说组织一定能够实现最小的成本与最大的产出,但是,没有组织的市场化却不会形成组织内部制度安排所带来的节约。也可以说,缺乏组织的市场化并不是长久之计。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之一是农民需要市场,而且要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不但如此,还需要选择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化。
二、单个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单个农户相互分离的经营方式,小农经济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历史,当前的农地经营方式依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家庭承载着两种职能:它既是一个伦理单元,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家庭内部治理同时要实现两个目标:内部和谐与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点与传统的小农耕作制度与经营方式并无区别。所不同的是现在的家庭经营目标与小农经济开始出现差别。小农经济主要满足于自给自足,而经历了30年承包制的农户已经渐渐地贴近市场,相当一部分农户开始摆脱自给自足的目标,进行盈利化经营。正是这种转变才可能形成市场化与小农经营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首先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为目标,除了小部分产品以外,家庭几乎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消费品。因此在生产的方式上表现为男耕女织,其中包括了制作简单的生产工具,即使需要交换的东西,如铁制品,也多为以物易物的方式获取。这种生产方式造就了“内敛型”的经营方式,家庭面对的不是市场而是家庭内部需求。即使现在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但是目前仍然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耕作经营方式。而且,农户的经营目标并非完全市场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是全部面对市场,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他们的身影虽然在市场上游荡,但是心灵却锁闭在家庭里。当他们面对市场生产产品时,他们却维持着传统的耕作和生产方式。这是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生产特征。这种生产特征和市场角色决定了他们的市场视野狭窄,获得的市场知识有限。因而,在获取市场信息和利用市场信息时缺乏正确的判断,自然难以抵御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即使有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难以避免农户的惨重损失。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的农作物因为过于廉价而烂在田里的现象,说明了农户在市场中的信息弱势和对市场适应能力的缺陷。
不仅如此,小农意识决定了农户不善于交易与合作经营。交易是市场化的最重要性质,交易的方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别,农户最适应的是面对面交易,比如集市交易,这是市场化中最为简单的交易方式,更高级的也是将市场化引向深入的是远程交易以及非人格化交易,以至于远期的合约交易。这是布罗代尔的一个重要结论[1]。面对面的交易一般存在着人格化的倾向,同时交易半径比较狭窄。这些农户需要一个商或中间商才能扩展其交易范围,也使产品的附加值上升。格瑞夫在研究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地区的商业发展时就特别强调了商的作用[2]。如果要使农户在交易中获取更大利益,就必须学会如何与商和中间商打交道,这就需要组织充当这样的角色。而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相互合作,显然这也是小农经营的一个弱项。小农经营使小农与市场和组织相互分离,农户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因而他们之间的合作性并不紧密,也就是小农生产并不存在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队生产状态,家庭成员之间的生产合作是一种分工性的合作,而不是同一工种之间的协作,而且家庭成员的目标并非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家庭内部存在着契约约束,任何组织内部都存在要素再定价竞争和要素定价的谈判,这一行为对组织的经营效率有显著影响。由于农户对市场信息和市场竞争性缺乏了解,要素定价对农户而言构成一种困难,它不仅仅存在于农户与控制者之间,也存在于农户之间的定价竞争。本文所研究的农业生产组织主要是指农户们的组织,这在组织内部可能会经常遭受定价竞争的困扰,农户们会不断地为要素定价花费过多成本。现存的农业经济组织内部已经开始遇到类似的问题,从这一点看,单个农户在组织内部缺少合作性。
从另一方面看,单个农户是自给性较强的组织,当其进入市场时,存在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激励:一是内部激励;二是来自于外部的激励。其内部激励主要来自于家庭成员相互信任,目标一致,内部协作成本低;外部的市场激励则不显著,因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时,生产的定价、产品的成本、质量等并不存在明显优势,每个农户之间的可比性不强。但是当农户形成组织或通过组织进入市场时,组织内部的近距离的竞争所形成的激励比单个农户的内部激励作用要明显得多,也就是说来自于组织的激励与来自于分散的农户之间的激励要更为强大。
再者,小农传统使小农倾向于保守,这部分人多数属于风险厌恶者。而市场又是一个不确定性极强的领域。想从市场交易中谋到利益的人必须要具有一定抵御风险的能力,风险大的市场利润也会很高,只有为风险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谋取到风险收益。越是高级市场风险程度也就越高,例如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等等。风险大的市场需要更多的关于市场的知识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单个农户显然在这方面处于劣势。其次,抵御风险需要付出代价,只有资本金比较雄厚的投入者才可能在风险大的市场生存。单个农户本来就是势单力薄的经济体,这使他们惧怕在纵深程度上参与市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付出更大代价。所以,小农经济体对风险的厌恶也不利于他们与市场之间的融合。
三、组织形式的选择
从农村土地承包发展至今,农业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每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并不相同,区域之间的特征存在着诸多的区别。这样的发展特征实际上正符合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正式制度等多样化的特征。由于农村的差别性,农业生产组织的多样化趋向也会长久地存在。但是,多样化并非杂乱无章,其中可能会出现一种主流趋向。
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存在的农业经济组织种类繁多,但是具备较大影响力而且占主流地位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类型:公司+农户模式;专业化合作模式;专业技术协会或农协+农户模式等。有些学者还认为其中包括土地股份经济模式。本文所讨论的是农业经济组织模式而不是农村所有的经济组织模式,也不是农民经济组织。后两种组织属于更为广大的范畴,如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以及集体所有经济的联合体等。本文只涉及涉农业经济组织,而不包含农村的非农业生产组织和贸易组织。所以,单纯农业组织形式的种类一般少于所有农村中经济组织的类型。如果考虑到农村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的情形和条件,目前这些组织形式应该各自都有自身存在与发展的理由。但是,当这种背景与条件慢慢消失或趋同以后,农业经济组织的效率选择可能也会存在趋同的要求。
以上所提到的三大类型的经济组织模式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例如内部治理模式、分配模式、农户在组织中的地位及作用。但是,这几类经济组织模式之间按合约地位可以分为两大类,而且这种分法可以集中体现出组织的根本特征。农业经济组织可能会涉及到几方的合约关系,农户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以上三种无论那种组织方式,农户在其中都是一个必要的契约人。不过,不同的组织方式中,农户在其中的合约地位有所不同。我们根据组织中农户的合约地位,可以将农业经济组织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农户自发的以农户为合约主体或全部签约人的组织,本文将其定义为自组织模式[3];另一种为其它谋利企业为合约主体,吸纳农户作为一方签约人的组织模式,这也是一种合作组织,但不是纯粹的农户或农户发起的组织。本文将这种组织模式称为“他组织模式”。由以上定义可知,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组织模式应该是他组织模式,第二种应属于自组织模式。当然,也可能存在着混合型的组织模式,而第三种则比较符合自组织的特征。所谓“土地股份经济模式”也应归属于自组织模式。
农村组织化进程由来已久了,自从20世纪20年代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试验工作以来,[注:1924年,他辞去北大教职,到山东菏泽办高中,又创办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发表《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乡村建设大意》、《乡村建设理论》等著作,推行乡村建设运动。他认为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传统组织的崩溃,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重建基本社会组织,建设乡村共同体。这里梁漱溟主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这一进程一直在探索中。众所周知,只有到了20世纪后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经济组织才真正找到了发展的契机。在农业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他组织方式占居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因为,农户与市场的距离太远,市场知识与交易能力欠缺,因此,当时公司+农户以及农协+农户的组织方式将农户带到了更为广大的市场,增强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农户的商品化收入,这一阶段的他组织中,政府角色占据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些经济组织是双重的他组织,其中之一是组织者,其次便是政府,政府在资金、市场、政策方面给予了诸多支持,基层政府对于他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政府干预或参与的弊病也是人所共知的[3]。更何况其中的参与者还有企业和专业技术协会等,它们都想通过农业经济组织获取自身的利益,因而,这些参与者包括农户在内之间的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这些组织中的最大问题便是激励不兼容,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农户在其中仅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缺少应有的决策权力,企业和政府往往利用在组织机构中的不对等权利侵害农户的利益。例如,在农村时常发生的龙头企业的毁约行为,或在政府组织下种植的农作物销路不畅,大量积压削价现象。毁约给单个农户带来的是灾难性的后果。以至于有人将这种他组织内部关系称为“狼羊传说”。最近所发生的种种事实越来越令人怀疑这类组织发展前景的可持续性。而且学术界对组织选择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文也试图讨论同样的问题。
在讨论之前,先给定几个假设条件:第一,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在销售农产品时所获得的市场价格都是相同的。第二,产品具有同质性。第三,随着需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农产品需求结构不断变化,附加值逐步提高,人们所消费的肉蛋禽不断增加,而消费的粮食则逐步减少。第四,组织形式不同主要会影响组织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讨论以他组织与自组织为大类的各种组织之间的比较。
1.治理结构的效率
所谓的自组织主要是指当前出现的农户在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组织,是农户间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平等结合体,以股份的多少获得分配收益,由农户参与治理,进入自主、退出自由、利润返还。合作社本身是一种非赢利组织。组织本身的治理主体就是农户,是农户之间的关系性合约组织[4],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农户成为剩余的索取者,同时也是剩余控制人。因而这种组织内的激励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同时组织内部签订的合约属于关系性的合约,这种契约关系具有自我实施机制。一般不需要第三方裁决,在重复博弈的基础上会建立起更紧密的信任关系。因而有助于节约内部的管理费用。而他组织则是相对松散的组织形式,农户既非剩余索取人亦非剩余控制者,更没有决策权力,这种治理结构往往使各方利益相互割裂,并且利用签约能力制造机会主义,侵害对方利益。签约的不可预期性削弱了内部激励的效果。此外,这种组织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合约是自上而下的,它并不完全是关系合约,农户与企业之间或协会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因而这种合约并非具备自我实施的性质,因而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较高,造成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政府的作用既有可能减少内部管理费用,也有可能提高此类费用。
2.交易成本的差异
自组织是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基础上形成的自发组织,参与决策的权力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每个农户或股份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农户是组织的治理者和决策者。地缘关系使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弱,农户有可能与组织一起参与市场,使交易环节减少,降低了多级所要的费用。而他组织则不然,农户不会直接参与市场,在农户与最终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等中间交易环节,交易中的中间环节越多,费用就会越大。因为其中不仅包括了每一层次的利润,而且也包括了多次签约的成本。在这一点上,农业合作和组织的优势在于节约交易成本。
3.监督成本不同
由于合约多是不完全的,每个组织内部需要监督,不然就会产生搭便车现象。产权本身还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产权的划分不可能无限细化。如果划分产权所产生的成本过高,产权就不再成为解决激励和监督的手段。自组织是农户之间各种生产要素产权结合体。虽然如此,这种产权性质是单一的,要素的性质差别不大,而且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较高,尤其是存在亲缘或地缘关系的农户之间更是如此。所以他们之间的败德行为就可能受到信任因素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大家都可能受惠于利益增量的提高,在这种利益动机的驱动下,组织中的博弈行为会受到很大抑制。因为他们之间的博弈行为是长期的,即使退出合作组织,他们之间也存在相关的利益。
而纵向的他组织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一方是零散的农户,另一方则是单个的企业或者出资者。还有政府这一角色。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而且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签约的能力和权力也不对称,一方面是弱小的农户,对方则是实力强大的企业,政府为了自己的财政收益,更倾向于维护龙头企业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约肯定更多体现了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必然是一份权责不详的合约。为了使合约得到更好履行,弥补合约模糊的缺陷,农户们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监督合约的执行情况,尽管如此,企业违约的行为还是频频出现。
4.知识、技术与信息的外溢性
知识、技术、信息等的外溢是组织化的一种优势,边际收益的变化走向与组织成员之间的知识、信息及其共享是分不开的,知识、技术、信息的外溢性能使得人力资本存量得以提升,而在现代经济学中,这些因素是推动边际收益递增的动力。无论从何种角度说,知识、信息、技术的内部传递都有利于组织内部收益的提升,具有正的外部效应。
两种类型的农业经济组织都存在知识、信息的外溢效应。公司+农户或专业协会+农户组织看起来具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和知识、技术存量。但是这种知识可能并不健全,此外,组织也不愿意真正将技术在农户中进行广泛传播,农户之间没有正式的赖以交流的媒介。而农业知识与技术的完善化,需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土地、自然状况实现。这些都需要农户之间不断地进行信息、知识、技术经验等的交流。只有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能掌握农作物的种植和养殖技术要件,形成创新基础。
自发的合作社组织虽然不一定有龙头企业的支持,但是这是一个以农户为主体的组织,因而农户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条件要比他组织形式要好。这些组织一般更多地向市场直接提供未经加工或深加工的农产品,因而更加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而种、养殖技术的相互外溢是对所有农户和组织本身都有利的事情,农户之间有意愿在组织的辅助下进行知识、技术、信息交换。同时,组织本身的强大也会提高组织的谈判能力,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提高了产品品质和产量组织力量提升谈判力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附加值提高有利参与市场分工、提升市场地位获得更多市场分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商品化水平……
如果在他组织中,这种过程可能也存在。但是,由于农户与企业之间是利益分享的两个主体,它们更像是市场中的两个交易者,而不是合作者。因而,知识技术的外溢并非仅仅辐射在一个紧凑型的组织内部,也就是说这种外溢会形成明显外部性,而外部性条件下的收益分配往往取决于这个松散组织内部的力量对比,这当然会更有利于企业而非农户。因而农户没有交换知识、技术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组织内部不会形成知识技术外溢的良性环流。
5.风险是否分摊
按照弗兰克•奈特的说法,企业的功能之一便是风险的分散。企业是多种要素的组合,也是产权的结合体。这种结合会产生更强的生产率,形成更大的生产规模,节约成本。这些特点实际上是赋予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另外一种意义而言,企业具有多个利益相关者,许多出资者、员工、管理者等。
这些利益相关者平均所分摊的风险要远远小于单个人出资所担负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的目的之一便是聚集资金、分散风险。由农户组成的合作组织类似于企业的职能,合作组织同样具有分摊风险的作用。但是农户自发组成的农业合作组织与他组织形成的农业经济组织对于农户而言分摊风险的作用并不相同。
公司+农户或者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作为一种组合形式,其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其目标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不得不冒风险。企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规避和转嫁风险,当遇到风险时,通过这种手段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这个共同体中,当企业遭遇风险不能向外转嫁时,就会想方设法转嫁到农户的身上,“水泉村蔬菜合作社的高女士就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苦衷,她说,现在主动权是掌握在收购公司手中的。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收购公司不太会注意合约标准的,但是行情不好时,标准把控不严的菜农们容易被收购公司制约。3月20日前后,生菜市场价格高的时候,公司什么样的菜都收,连绿叶都拉走了。可是如今,市场价格走低,绿洲公司拒绝继续收购水泉村的高价“订单菜”。如果合作社强行要求绿洲公司完成合约,绿洲公司反而会拿协议上的合格生菜标准说事。要净球、单球8两以上,哪儿有那么多合格生菜呀?”[5]时常出现的公司对农户的毁约行为就是转嫁风险的表现之一。相对于企业而言,单个农户更加厌恶风险。因为农户的利益链条在共同体中更加脆弱,也就是说风险会对农户带来更大的伤害。
而农户+农户模式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是由农户平等分摊的。但这不会造成由于一方机会主义而导致的另一方面的巨大损失。在这里收益权和受损权是平等的,虽然农户们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但是可以通过设立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抵御风险。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农户们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比在他组织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大。而且创造了一个平等的履约环境。为组织的扩展奠定了基础。只有这样的农业经济组织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一个合作组织具有扩展性的重要条件。
6.套牢的机会主义
所谓套牢是指签约一方的资产或投入的专用性而导致的事后机会主义。套牢也是由于不完全合约形成。在公司+农户的组织体系中,并非交易双方的资产互为专用性。因为双方的产品都存在着其它的销售渠道。但是,在市场与信息并不发达的农村,如果许多农户为企业种植或养殖某些产品,这种事前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专用性。因为农村的市场化程度有限,某些农产品又难以长久保存,如果当地使用这种产品作为原料的企业仅此一家,那么当企业毁约时,套牢现象就会出现。例如,2001年,山西省运城市59万亩棉花大获丰收,可由于种植棉花前签订的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棉花收购企业怕赔钱,纷纷毁约,订单成了一纸空文,导致棉农损失近4 000万元,棉农意见很大[5]。正因如此,企业利用其相对优势,就可以利用协迫的手段迫使农户们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即所谓的“压级压价”收购,降低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这种签约方面的劣势会使农户对缔约后的机会主义产生担忧,“它会造成事前投资不足的低效率。”[6]也就是说,公司+农户组织和其它类型的权威组织都可能影响人们投入的信心和产量的扩大。
而农户的自组织直接面向市场,毋需通过企业的中间环节,其经营宗旨与单个农户在企业组织内部的宗旨不同,农业经济合作化组织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但是就合作组织的性质和运作条件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而言,这种类型的农户间的合作组织应该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流方向。只有这样的组织才能将农户带向市场化、规模化、组织化、自主化的发展道路。
四、小农生产的缺陷以及组织结构的选择
农户+农户的组织方式是将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这是本文的论点之一。目前的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既给了农户有组织发展的更大空间,同时也面临本身的脆弱性。因为,在农户自身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初涉市场时,小农经济的传统意识形态社会与市场规则之间会存在着激烈地摩擦,还需要有一个适应市场、自我调整的较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户的自组织就会面临许多风险。因此,组织本身会存在诸多的脆弱特质。它会阻碍农户自组织的发展过程。或者可以说,农户尝试进入市场的初期,独立的自组织形态并不是最佳选择。只有农户在其它强势力量如农协、企业、政府的扶助下,获得一定的市场知识后,才有能力独立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在农户加入他组织的20多年后,农户已经具备组织起来从市场谋取利益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面临许多的挑战。目前应该是这样的组织形式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期,发展农户的自组织恰逢其时。但是,纯粹的农户组织面对着一些暂时不能克服的弱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脆弱性。农户本身由于其经营规模、收益、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无疑是一个经不起冲击的个体。而由农户组织起来的群体虽然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依然是一个脆弱的组织。因为这个组织不仅面对市场风险,而且还要面对自然风险,就现有的技术水平而言,天灾依然是威胁农业产出的重要因素,农户在灾害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冲击都有可能使力量薄弱的农户自组织陷于破产。此类组织特别是发展之初抵御冲击的后备资源太过于缺乏。农户自组织的这种脆弱性是其成长中的绊脚石。
第二,松散性。农户是小农经济形式的延续,目前的农户还依然具有传统小农残存的意识形态。如前所述,每个小农主要依赖土地和依附于土地上的家庭分工支撑生存的空间。几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除了宗族和本地村社的农户以外,农户间的地缘与业缘关系淡泊,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内敛性的。农户之间的合作在一定地域和血缘之外是偶然的,而相互疏离则是平常状态。所以轻微的外在冲击都能影响农户之间的合作组织的稳定性。
农业合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本身在于合作,尤其是各种要素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性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合约关系,而且表现为在组织当中为了共同体利益自愿合作的愿望和倾向,合作对于降低组织内部的管理费用至关重要。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成熟的企业组织还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农业合作组织强调进退自愿自由原则。所以农户可以比较自由地退出,而小农意识形态决定了农户在组织发展受外来冲击时,容易退出组织,也就是说,农户+农户组织内部的流动性可能较大,这会导致合作组织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影响组织规模的扩展和组织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三,特殊信任关系。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以宗族和家庭为社会单位的,宗族在社群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其中存在着相对独立的分工体系和管理体系。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共同体。组织内部存在着普遍的信任关系,而组织之间则是特殊信任[7]。这种信任建立在人格化和地缘化的基础上。所以组织外部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谈判,而往往是剧烈的冲突。这样的特殊信任目前依然以别的方式延续着。
农户之间的自愿合作组织往往是具有地缘关系上许多农户所组成。他们之间需要信任与合作,但是农户们往往以宗族和地缘分成许多个小的群体,而在群体之间也存在非普遍的信任现象。特殊信任会通过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冲突,提高监督成本和重新议定合约的成本。由于可能产生的组织内部机会主义行为和签约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户们投入和追加要素投入的动力,同时还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小群体退出合作组织。这些因素既不利于组织的健康扩展,同时也不利于组织规模的扩充。福山在论述特殊信任国家的企业规模时,认为这些国家的企业规模呈现小型化趋向,组织规模小于普遍信任的国家[7]。目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形成的障碍之一就是这种特殊信任因素。
第四,市场知识与经营能力。合作组织是类似于企业的经济体,经营目标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是其目标是实现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因此,其经营方式与企业没有明显的差异。而市场知识和经营能力对于组织生存十分重要。农户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无论是从市场知识、信息化处理能力、生产技术、资本投入还是经营管理能力,都处于社会的末端。而这类弱势并不是短期就可以改变的,因为这不仅与市场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关,同时也与意识形态有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它们也影响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且,这是目前我国农户自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形式选择与政府政策
以上的分析表明,农户+农户的自组织形式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仍然是将来农业经济形式的必然选择,这种组织形式虽然不可以说是惟一的选择,但是从发展趋向而言,它是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由于残留的小农意识和知识、技术方面的局限性,纯粹的农户+农户组织还存在许多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依靠什么来减弱呢?发展起来的其它经济组织无非是企业+农户或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后者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也就是说以前盛行的组织并非是农民权益主导的组织形式,企业或政府或者一同作为组织的利益主体。新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肯定不能延续以前的组织治理方式。
企业或政府不再作为一种支配农户的力量存在于组织当中,而是作为一种支持的力量存在于合作之中或组织之外。政府的力量存在于组织之中对于组织市场运作存在着许多消极影响。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外部支持力量,包括法律的保护,脆弱的农户自组织就很容易陷于崩溃。削弱政府在组织中的直接参与性并不是说政府不重要,而是说政府在新组织发展中的作用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它应该变成一个外部的服务组织,或成立为农户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这样才会增强农户信心,使农户合作组织增强竞争能力,确立合作经济在市场中的位置。应该说,2007年开始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为这一定位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法律只是组织地位的合法体现,它并不代表发展的思路和途径,所以除了法律以外,还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合适的政策。从总体而言,要促进农户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以及政府在组织发展中的定位,地方政府应做出以下的政策选择:
第一,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前者包括公共信息服务,技术、政策咨询服务;后者包括交通、通讯、水利、市场建设等方面内容。为组织创立和发展提供外部条件,降低农户的风险预期。
第二,农户的签约过程给予监督和公平评估,以保证签约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企业化服务,逐步以市场化替代政府的部分职能。
第四,提供生产技术、市场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五,推动建立农业合作风险基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
第六,给予税收、资金方面的政策扶助。
第七,允许当地政府分享合作组织缴纳的税收,以利于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相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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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郑彬.订单农业待破“两难”[N].中国县域经济报,2008-04-28.
Abstract: This paper will take the Pearl River Delta for example and combine with three plates of market competition element, cultural concepts in new era and management scenarios model to prove that there is a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he field trials.
关键词: 企业组织行为;经济绩效;实证研究
Key words: enterprise organizational behavior;economic performance;empirica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1-0167-02
0 引言
事实上,对于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早就在理论上有所定性,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不同领域的专家对这两者之间的因果模式持有不同的观点,经济学家习惯从企业组织的外因入手,而行为学家则看重企业组织的内因,所以,需要进一步进行实证研究才能够更加清晰的分析出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关系。
1 实证研究
首先,我国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为超前,所以企业观念较新,下面将从珠江三角洲地区抽取8家样本企业,主要涉及文化用品、家电、印刷业、日用化工、制盐、轻工机械以及食品等行业。本次样本的采集对象是各个企业中的管理干部阶层,约占企业管理层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三左右,严格按照统计学标准执行。本次总共抽取320份问卷,其中a1(57份),a2(49份),a3(52份),a4(35份),a5(25份),a6(20份),a7(33份),a8(49份)。
其次,在遵守咨询企业信息保密的原则之下,其名称将由序号代替。下面将按照经济绩效的优劣程度对以上各企业情况进行排序:①经济绩效优的企业编号为:A1(a6厂);A2(a2厂)。②经济绩效良的企业编号为:A3(a5厂);A4(a7厂);A5(a4厂)。③经济绩效一般的企业编号为:A6(a5厂);A7(a3厂)。④经济绩效优差的企业编号为:A8(a1厂)。
最后,通过问卷进行反馈式研究。将所有问卷通过spss(6.0)处理,再以0号放大绘图的形式反馈给企业。企业需要在全厂范围内进行讨论与商谈,其内容需要囊括员工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龄和部门等方面,为研究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2 结果分析
2.1 轻工企业对市场的组织行为与其经济绩效的关系分析 从表1中的数据分析得出,我国企业组织行为参数与经济绩效参数之间呈现出一种线性关系。而当企业市场态度指数大于平均值时,两者间的关系就会呈现一种负相关的状态。比较表1中的A2和A8厂数据可以得出,在管理中保持高度警惕性的A2厂,通过“末日管理”的忧患意识使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市场态度指数较高。而A8厂则因管理不善,忧患意识薄弱导致企业积重难返,出现红色预警信号,在参数上就会呈现出一种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反相关的状态。
2.2 轻工企业对文化理念的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对8个样本企业的文化理念进行定量表测定得出所需要的6个综合变量态度指数,这些指数即可作为代表企业文化的组织行为的量化参数。将企业经济绩效与这6个参数进行关联研究,便可得出如表2中所示的企业文化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间的关系表。
2.3 问卷统计结果分析
①通过上述研究得出,样本中的企业在管理情境因子上的得分越高它们所对应的经济绩效总趋势也越高,以表3中“工作激励”为例,其虽然得分较高,但不一定带来的就是正面积极的效应。目前很多股份制或者民营企业采取责任到人、承包到岗的组织行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甚至胜过很多管理完善的国有企业,总体经济绩效也经常处于上风。总结而言,同行业内,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②对表3进行仔细对比可以得出,在8项管理情境中我国只有在“会议绩效”这一项上低于日本企业的平均值,但反映到经济绩效上却得到了几乎相反的结果。单看“待遇满意度”以及“福利条件”这两项,日本企业虽然得分不高但在经济绩效上面却超出了我国企业很多,这就说明:只有员工主动追求高层次的满足才能更高地推动企业的发展,营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③对于不同行业而言,管理情境对经济绩效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从我国珠江三角洲的市场发展情况来看,轻工业是最高一批接受新企业管理运行理念的行业,他们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巨大的竞争导致轻工业工作状态紧张,那么较“心理保健”参数较高的厂而言,经济绩效自然有所不及。综上而言,在不同的前提下不同的管理情境对企业经济绩效产生的影响不同,那么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之间所呈现出来的联系也就越复杂。
3 总结
通过对珠江三角洲的8家样本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得出如下结论:①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但个别情况除外;②基于文化理念的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前存在着两极关系,不同的变量影响下可呈现出正负相关两种状态;③企业管理中的8种情境直接作用于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并且表现的十分复杂。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如果想要得到更加准确并且具有权威性的论点,就必须扩大所选取样本企业范围,采取纵贯式追踪考察的方法,进一步验证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操作流程以及因果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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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结构有所优化,但未达到预期效果
2004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先后出台的多项结构调整政策,人民银行常德市中支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落实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信贷总量合理增长,信贷结构有所优化。但信贷结构调整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贷款垒大户现象突出。2009年上半年,常德市金融机构前五十名企业、机构贷款户(以下简称前五十户)贷款新增额33.6亿元,占全部贷款新增额的60.4%,其中,前十户贷款新增额占全部贷款新增额的37.6%,最大单户新增贷款占前十户贷款新增额的19.1%。6月末,前五十户贷款余额97.3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5.8%,其中,前十户贷款余额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3.9%,最大单户贷款余额12.9亿元,占前十户贷款余额的24.5%。监管部门规定各银行单一客户贷款不能超出全部贷款余额的10%,前十户贷款不能超出全部贷款余额的50%,常德市部分金融机构已经接近、甚至超出了监管要求的上限。
二是贷款过于向少数行业集中。2009年上半年贷款主要集中在政府机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力等优势行业。国土储备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局两家政府机构分别新增贷款4亿元和1.3亿元,占前五十户贷款新增额的15.8%;经建投、城建投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新增公共基础设施贷款8.9亿元,占26.5%;大唐和华电两家电厂分别新增贷款2.2亿元和2亿元,占12.2%,仅此三个行业贷款新增额占前五十户贷款新增额的54.5%。
三是贷款“井喷”背后孕育着新的风险。在投资拉动的政策导向下,一些偏离“有保有压”方针,本应“控”和“压”的“两高一剩”行业的项目也可能搭车上马,给银行埋下信贷风险隐患。
(二)中小企业融资金难现状有所缓解,但仍难满足其有效需求
近几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要求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满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但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发展受阻,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对中小企业惧贷现象普遍。据统计,2009年上半年,全市金融机构共发放中小企业贷款48.7亿元,仅占全部贷款发放额的33.1%;6月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50.3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9.8%,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仍有很大部分难以满足。据近期对常德市40家中小企业的问卷显示,有38家企业“很需要”或“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占总数的95%,然而只有45%的中小企业2008年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比上年有所增加,35%的中小企业认为现在从金融机构借钱“越来越难”。
(三)信贷扶持弱势群体有所成效,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扶持弱势群体的信贷政策出台较多,扶弱对象、范围和政策效果均在扩大。然而,与农民、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学生的发展要求和信贷资金需求相比,政策效果远未达到目标。即使在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贷款急剧扩张,流向“三农”等弱势群体的资金却仍不多,据对常德市7县市(不含2个市辖区)农村金融发展情况的调查显示,虽然获得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户数在逐年增加,但覆盖面仍低于50%,其中获得贷款的不到40%。国家专项信贷政策落实困难重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不愿意承担,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在常德高职院一直没有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传导不畅,全市除农村信用社已经初步启动外,其它行均未开展。
二、国际经验借鉴
从国际经验看,信贷政策的实施方式主要有政府直接参与型和政策引导型两种。其中,政府直接参与型主要是政府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向弱势产业、落后地区注入信贷资金;政策引导型则是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投入。归纳起来,信贷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环境的完善、政府的实质参与和相关政策的配合。
(一)加强立法保障:提高信贷政策权威性
在农村金融方面,法国、美国等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给予支持保障(见下表)。
在助学贷款推动上,美国、日本均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体系(见下表)。
(二)政府实质参与:提高信贷政策执行力
从国际上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看,政府实质参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见下表)。
在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方面。英国政府专门拿出一笔启动资金,支持社区金融协会为这些人员创业提供贷款支持,并降低贷款门槛,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资金。2002年,政府一次性投入了4 000万英镑给社区发展金融协会,作为对贫困人口、弱势群体提供贷款支持的启动资金。截至2006年,社区金融协会各会员单位已累计发放贷款4.4亿英镑,扶持发展的中小企业已累计创造8万个就业机会。
(三)政策联动配合:提高信贷政策有效性
在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配合方面, 日本与韩国在制定和贯彻信贷政策时,对于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目标都有明确的、可信的、灵活的办法。1973年的石油危机发生后,日本产业支持的重点转移到促进向尖端技术开发领域的投资和改善贸易摩擦等方面。从信贷对产业支持的重点看,为缩小国际收支顺差,停止对出口产业的支持,保留了进口优惠政策;高、精、尖产业不仅可以通过城市银行、信用银行、长期信托银行来取得资金,而且也可以从民间和发展较好的企业得到资金。韩国政府通过控制利率并监督银行信贷分配(包括外汇分配)来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实施产业政策,60年代的出口运动和70年代的重化工业运动都是由各种类型的优惠信贷计划和政府对信贷的决定分配支持的。
在农村金融方面,许多国家都对发展农业保险均十分重视。美国自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以来,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而法国是典型的私有化主导型农业保险国家,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日本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制度,建立起农村合作金融的外部保险机制,化解了农村金融风险,避免了合作金融为求化解风险趋向于商业化,或者大量破产引发金融危机。
三、几点启示
(一)硬性法律约束替代软性窗口指导
一是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将第四条第二项“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修改为“依法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廓清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经济管理部门分工和配合的边界,明确信贷政策工作职责和行政权威。二是遵循单独逐一立法原则,加强对农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助学贷款等信贷政策集中领域的立法。如在农村金融方面,公平界定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职责;把支持当地中小及民营企业、助学和消费贷款等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应尽的法律义务。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将所吸收资金投放在当地的比例,且对中小及民营企业、小额农户贷款提出具体的比例和份额要求。在助学贷款政策的改进上,可借鉴美国政府在学生贷款中的作用,按照我国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构架,由中央政府注资成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公司,发挥国家助学贷款“最后买单人”作用。三是赋予人民银行有效手段。特别是要以法律形式赋予人民银行各级行对辖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具有审查权、否决权,改目前银监部门一家独审为两家联审。人民银行通过开展信贷政策法律执行效果评估,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人民银行对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可以行使否决权。在农村金融领域,对执行法律、政策不力者,由当地人民银行采取特种存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进行干预,或建议银监部门勒令其限期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将原占有的金融资源转让给执行法律、政策优良的机构。
(二)政府实质参与替代单纯政策引导
一是政府设立特定金融机构或授权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特定的信贷服务,比如设立能够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贷款的政策性银行或授权现有银行开办商业性金融无法提供的金融产品;二是要为特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并为特定信贷投放提供担保,以确保其运作的可持续性,比如建立政策性再担保体系,对一定规模的小额信贷组织由政府注入无表决权的资本金,扶持行业中介类机构;三是政府要为金融机构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弱势群体信贷等特定信贷业务建立补偿机制,如贷款利差补贴、风险补偿金或履约保险等。
(三)政策整合联动替代政策分散实施
一是要加强信贷政策制度设计和政策系统性设计,把信贷政策的实施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及财税政策、政策性金融的定位、以及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机结合起来。对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就业、助学政策等,要总结实践经验,建立评估体系,加强深层次分析研究,改进、完善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信贷政策。二是注重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的配合,国家对倾斜性发展产业、战略性行业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实
施选择性信贷政策时,应同步实施倾斜的财政或税收政策,可注入资本金或财政拨款,或采用相对优惠的营业或所得税率。三是注重信贷政策与保险政策的配合,以农业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等形式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或指定政策性业务经办机构办理政策性保险业务,增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抗风险能力和偿付能力,为金融的有效偿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四是借用资本市场,将间接融资通过信贷二级市场转化为直接融资,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到地方性中小银行,拓宽到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上市,改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出资人对经营者的监督,发挥直接融资对信贷风险的缓释效能,促进信贷资产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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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组长:刘新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完善政策环境,引进外商投资,特别是引进制造业外资,变成全球制造基地,并由此带来了经济30多年的高速增长。目前,中国制造业规模超越美国,成为第一制造大国,全球第二经济大国,初步完成了土业化,实现了由一个人口大国向经济大国的转变。然而,经济发展中面临服务业比重低、劳动生产率不高、资源能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而且在高端价值链和话语权方面的控制力较弱,产业安全受到挑战。中国经济逐步进入新常态,经济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发展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但是中国经济除了经济增速放缓外,离真正意义上的新常态还有很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质量尚待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是一个与经济发展速度相对应的概念[00。冷崇总((2008)从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充分性、协调性、持续性、创新性、稳定性、分享性等方面构建经济发展质量指标体系。李永友( 2008)则从增长(包括增长速度、增长效率)和结构(包括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两个方面衡量经济发展质量。制造业服务化是指企业以顾客为中心,提供更加完整的“包(bundles) ",包括物品、服务、支持、自我服务和知识等,是制造企业为了满足顾客需求而提品、相关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的商业模式创新。皮拉特和沃尔夫( Pilat & Wolf1 2005)指出服务要素是制造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利十提高制造业产出和生产率;邦高和戈尔达(Banga & Goldar} 2004)运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改进形式,以实物资本、劳动和商务服务作为自变量,分析了服务投入对制造业生产效率的影响,认为服务投入对制造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正向促进作用。怀特等(White et al. 1999)指出制造业产出服务化可以改进企业产品的环境性能,降低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本文主要以产业结构(服务业占GDP比重)、发展效率(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发展可持续性(单位制造业产值排放)作为衡量经济转型的主要指标。
二、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产业经济结构不合理,服务业发展不充分
长期以来,中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低十第二产业,直到2013年,中国才迎来产业结构拐点。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数据,2013年第三产业占比达到46. 1 %,超过第二产业2. 2个百分点。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根据世界银行WDI数据,1980年高收入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就超过50%到2010年,全球服务业占总产出的比重超过50%,低收入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也接近50%,中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明显偏低。同时,从贸易竟争力指数来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数据计算,中国服务业竟争力指数小于0,而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服务业竟争力较强,贸易竟争力指数大于0. 1。
(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偏低
中国劳动生产率(增加值/从业人员)不断提升,但总体水平偏低。如表1所示,1995年中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为2 316美元/人,到2000年增加到3 679美元/人,到2009年进一步增加到6 593美元/人,增幅较大。但是,从横向比较来看,中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较低,2009年美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为122355美元/人,是中国的18. 5倍。
(三)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中国能源、资源消耗不断增长,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为43亿吨标准煤,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3 %,预计到2035年将达到25 %。另外,根据2014年的《国务院关十节能减排土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为11. 6%,但水泥消耗占全球的54%钢材消耗占全球的45 %,能源、资源消耗巨大。同时,能源、资源消耗大,必然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中国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时一空分布特征研究》中的数据显示,在全国190个样本城市中,仅仅7. 368%的城市PM2. 5年均值可达标,16. 316%的城市PM10年均值可达标。
(四)人均GDP偏低,国际竟争力不强
人均GDP是综合反映一国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效率的指标,如表2所示,中国人均GDP远远低十发达国家水平。2014年,中国人均GDP为3 863美元,而美国为46 405美元,是中国的10倍多。
三、制造业服务化推动经济转型机理
(一)制造业服务化推动服务业发展
一些制造企业在服务转型过程中,逐步将制造环节剥离,而逐步发展成为服务供给商。从全球大型制造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一些高技术跨国公司制造部门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者一出售给发展中国家的公司,而微笑曲线两段的高附加值环节,如研发、营销、策划等放在母国。如IBM从一个硬件制造商逐步转型为服务供给商,这会提升服务产出比重。同时,服务化企业依靠单个企业很难取得效果,需要其他合作企业的支持,建立合作伙伴价值创造网络[[9]。这会衍生出许多新兴服务业态,如装备制造业采取租赁的方式出售产品,那么就需要融资租赁服务作为支撑;而家具、衣饰等行业采取定制化服务,那么就需要3D虚拟仿真设计作为支撑;服务化对顾客信息、数据的需求巨大,那么信息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数据挖掘等业务的需求就会得到发展,新兴业态的发展可以提升服务业竟争力。同时,制造业服务化加大了对金融、法律、咨询、研发等中间服务的需求,服务业占总产出的比重就会上升。此外,由十服务具有消费和生产的同步性,因此制造业再购入服务的过程中,通过技术外溢,丰富了服务种类、改善了服务手段,提升了服务业竟争力。
(二)制造业服务化有利十节能减排
制造业服务业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它可以分离传统的资源消耗与利润创造和生活标准改善之间的关联,在寻找新的利润中心,获取价值和社会质量的同时,减少(直接或间接)的总资源消费U o]。具体来讲,如图1所示,在传统产品生产模式中,企业倾向十多卖实物产品以获取利润,而服务化模式中,企业以满足客户功能来获取收入,为了多获得利润,就会少提供实物产品,从而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制造业排放自然下降。
(三)制造业服务化提升制造业生产率
产出服务化以服务主导逻辑为核心,与产品主导逻辑相比,服务主导逻辑下企业提供更加贴近客户需求的订制化产品服务包,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即制造业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提供“产品+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或产品服务系统,能够满足客户的特定功能,进而获得相对稳定且边际利润高的收入。
同时,由十服务的无形性,难以被模仿,通过服务化获得差异化可以竟争优势等。差异化竟争优势意味着局部垄断,企业可以获得垄断收益,从而提高生产率。
四、制造业服务化推动经济转型的实证研究
(一)基本假设
1.制造业服务化与服务业发展
制造业服务化催生了新兴服务业态,甚至直接增加服务供给;同时,企业作为服务的高端需求方,带动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竟争力。
假设I:制造业服务化强度与服务产出正相关,即制造业服务化系数越高,服务产出占比越高。
2.制造业服务化与制造业节能减排
制造业产出服务化商业模式不以多提品为唯一目标,减少了厂商多生产产品的冲动,进而减少了资源能源消耗。
假设2:制造业服务化强度与制造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负相关,即服务化系数越高,单位产出耗能和排放量越小。
3.制造业服务化与劳动生产率
制造业服务化以差异化竟争优势、顾客忠诚度提升等促进了制造业发展,并通过价值网络、知识共享促进效率提升。
假设3:制造业服务化强度与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正相关,即服务化系数越高,制造业生产率越高。
(二)回归方程构建
1.服务业发展与制造业服务化
(1)影响因素和数据选取
根据净增长理论,决定经济增长的因素包括资本、劳动力、制度等。同样,影响服务发展因素也主要包括人力资本、技术创新、制度环境、需求等因素,具体来讲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人力资本水平。衡量人力资本水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投入法,如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等;另一种是结果法,如人均受教育年限、高等教育毕业生数等。本文用结果法来衡量人力资本水平,具体来讲,采用高技能劳动力补偿占比来衡量经济活动中的人力资本水平,根据WIOD的各国产出就业表( output and employment)一算获得。
技术水平。技术水平衡量比较复杂,本文用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数据来自世界银行提供的WDI数据。对十部分国家一些年度缺失数据,本文根据历史增长规律利用线性增长法进行了估算。
制度。制度的量化比较困难,本文用经济自由度指数来衡量制度水平,数据来自美国传统基金会提供的1995-2013年经济自由度指数(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o
制造业需求。制造业对服务业的需求主要是生产,本文用制造业对生产的依赖程度衡量制造业对服务业的需求,使用WIOD数据。
制造业服务化系数。制造业服务化系数采用制造业服务产出占总产出的比重来衡量,使用WIOD的各国产出表计算获得。
服务业发展水平。衡量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指标比较多,但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是一个相对综合的指标,本文用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一国的服务业发展水平,数据来自世界银行提供的WDI数据。
(2)回归方程
根据以上分析,建立服务业占一GDP比重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
选择1995-2009年作为时间跨度,并以2009年制造业规模排名前20位的国家为样本,但是由十中国、韩国、印尼、俄罗斯、印度、巴西等国产出服务化数据不可得,所以用14个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下同。
模型中,sr为服务业占GDP的比重,th:为经济高技能劳动补偿比例,rd、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i吠,,为经济自由度指数,sii为制造业生产依赖程度,psi为制造业服务化系数,t E [19952009,i=1,2,w,14,分别表示14个样本国家,a为系数,二为误差项。
(3)回归结果
本文选取了主要代表性国家,基本涵盖了全球制造业的绝大部分规模,而时一间仅选取了1995-2009年的阶段数据,为了推断不同时间点的特征,在进行回归估计时,选取截面固定效应和时间随机效应,式(1)的估训一结果见表3.
2一节能减排与制造业服务化
(1)影响因素和数据选取
资源是派生性需求,主要由产业结构和产品(服务)生产方式决定,而影响产业结构和产品(服务)生产方式的主要因素包括人力资本、技术创新、制度环境、需求等。
人力资本水平、技术水平、制度、制造业服务化的衡量指标和数据来源同上,制造业投入服务化水平用制造业生产依赖程度衡量;制造业排放水平用单位产出的二氧化碳、硫氮化合物以及其他有机物的总排放量来衡量,根据WIOD的AIR表和WDI数据计算可得。
(2)回归方程与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建立影响节能减排因素的回归模型:
其中,mo、为制造业单位产出污染物排放量,th:为经济高技能劳动补偿比例,rd、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ief为经济自由度指数,sii为制造业生产依赖程度,psi为制造业服务化系数,t E[19952009,i=1,2w ,14,分别表示14个样本国家,a为系数,二为误差项。选取主要代表性国家1995-2009年的阶段性数据,在进行回归估计时,选取截面固定效应和时间随机效应,式(2)的估计结果见表40
3.制造业生产率与制造业服务化
(1)影响因素和数据选取
制造业生产率主要由人力资本水平、技术水平、制度、制造业产出和投入服务化等因素决定,这些因素的衡量指标和数据来源同上。而生产率利用增加值/从业人员计算,增加值以WDI数据的2000年不变价美儿计算,从业人员来自国际投入产出数据。
(2)回归方程和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建立制造业生产率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
mlp,,=a}+a, thr,,+cYZ rds,,+a3 ief.,+cY4psi,,+二,,(3)
其中,th r为经济高技能劳动补偿比例,rd、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i吠,,为经济自由度指数,psi为制造业服务化系数,t E [1995 2009 ] } i = 1 , 2 , w ,14,分别表示14个样本国家,a为系数,二为误差项。选取了主要代表性国家1995-2009年的阶段性数据,选取截面固定效应和时间随机效应,式(3)的估计结果见表So
(三)结论分析
1.根据表3的回归结果,服务产出占比与制造业服务化系数正相关,而且投入服务化也与服务业占比正相关,而且两个变量均在10%的置信区间显著,实证结果支持了假设to
2.根据表4的回归结果,制造业单位产出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制造业服务化系数都正相关,而且两个变量均在5%的置信区间显著,实证结果支持了假设2。这一结果呼应了饶畅((2013)关十制造业投入服务化可以提高制造业碳生产率的结论。也与曼齐尼和维佐里(Manzini & Vezzoli } 2002)的制造业产出服务化战略可以减少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资源消耗的结论一致[U of。目前,中国面临严峻的资源环境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制造业发展模式和投入、产出结果失衡,缓解资源能源压力,其关键还是在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改变制造业盈利模式,加大投入产出服务化强度。
3.根据表5的回归结果,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与制造业服务化系数正相关,而且在5%的置信区间显著,实证结果支持了假设3。这一结论与阿诺德等(Arnold et al. } 2007)提出的,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生产业的发展对制造业升级、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都有促进作用的结论一致。提升劳动生产率是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中国目前经济增速放缓,需要依靠提升制造业、服务业生产率来实现快速发展,推动制造业服务化有利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五、政策建议
制造业服务化是推动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有利十节能减排,带动服务业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推动制造业服务化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竟争,提高制造业服务化动力
根据分析,制造业服务化水平与制造业附加值率负相关。企业之所以采取服务化战略,是迫十竟争压力,并不是因为有雄厚的实力,即企业内生动力比其他因素更重要。然而,中国市场竟争还不够充分,在一些领域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如汽车产业、烟草产业、白酒产业,几乎每个省都有涉及,而且地方政府都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等对本地产业进行保护,真正全国统一的市场竟争格局并没有形成。同时,部分制造业领域还存在国有企业垄断,没有动力改变发展战略和生产方式。因此,推动制造业服务化,需要减少地方保护,建立全国统一的、完备的产权制度和规范的市场秩序,做到真正的优胜劣汰。同日寸,由十中国经济价值实现机制不合理,导致当制造业面临竟争压力时,一些资源直接撤离制造业,而不是通过制造业转型升级挖掘利润。如虚拟经济虚火导致资产泡沫化,资产泡沫化使得大量的社会资金、社会精英投入到虚拟经济领域,同时,资产泡沫化的“挤出效应”会挤占其他产品的需求。再如行政垄断扭曲了资本获利的取向,金融、通信、能源、资源等领域通过行政垄断获取超额收益,资本都追求通过行政垄断获取高额利润,而不愿意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培育获取利润。因此,要推动整个经济系统的竟争,使利润获取和价值创造相匹配,推动制造业服务化。
2.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打造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载体
产业集群化扩大了经济规模,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更大市场支撑。同时集群化企业之间相互分土协作,有助十建立长期的信用关系,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集群化的发展有助十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发展。美国硅谷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催生了集制造、研发、商务、设计、会计法律、咨询顾问的集群式发展。硅谷电子信息产业中,3 000家服务企业服务十2 700家制造企业。浙江温州形成了以皮鞋、服装、低压电器、打火机、剃须刀等为主导产品的中小产业集群,促进了相关生产业的发展,并降低了生产链的协作成本。制造产业集群的形成,将吸引相关制造服务企业入驻和聚集,构成其服务支撑体系,实现有效降低生产链协作成本的目的。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具有规模优势的制造服务企业,实现跨区域和跨行业联合,以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的大型服务企业。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间的协作。同时,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打造科技型都市产业园区,积聚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发展要素,实现产业融合发展。
3.建设协同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已经成为连接制造企业和制造服务企业以及消费者一的桥梁。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面向制造业,基十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制造信息服务公共平台,是促进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深度融合,降低交易成本,形成制造服务倍增作用的关键。中介服务平台可以连接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帮助各类企业完成技术、产品、服务、物流等交易活动。为此,政府应联合制造企业,依托具有研究开发、技术辐射、市场推少’一能力的中介制造服务机构和服务龙头企业,联合制造企业、产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和生产力中心等相关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使行为 垄断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
一、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是具有排他性,有着天然的垄断权,这种天然的垄断权是否应受到垄断法的约束,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冲突问题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本文就这一问题,在有关现代知识产权的涵义、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及其规制以及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上对知识产权涉及垄断案件的特殊规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与竞争的冲突
从美国谢尔曼法的产生起,关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就存在争议,而各国在立法、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个不断变化且摇摆不定的过程。在美国自反垄断法实施后,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经历了几次反复:一是给予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豁免;二是制定专利权的滥用规制对特定的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三是反垄断法同样适用知识产权。这种在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与竞争法冲突问题上不断反复的立场,体现的是对于知识产权本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把只是产权看作一种财产权,有学者则认为是一种垄断权。
知识产权与垄断似乎有很深的历史渊源。1624年英国反垄断法目的就是要废除王室所颁发的各种特许令状,这些特许令状包括授予特定商业贸易特权的特许令状和作为特许令状出现的“知识产权”,版权和专利权即源于此。如英国王室授予伦敦出版商同业公会特权的《授权法案》和为了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而颁发的特许令状和不封口的特许证等。有学者认为将知识产权分为前知识产权时代和现代知识产权时代,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前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是一项封建特权。知识产权被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在19世纪中叶,这也是现代知识产权出现的标志,人们承认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特殊的私有财产,使之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商品化的目的就是要让知识产权进入到生产领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一种财产权。现代知识产权的涵义已经不是一种封建特权,更不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知识产权在当代被赋予新的涵义,即民法上的财产权,这就要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垄断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考察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具有垄断法上的“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具有排他性,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这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实知识产权这一排他性的属性与垄断法上的“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我们要考察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是垄断法上所禁止的行为。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本身不是垄断行为,无论是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转让或出资,都不必然引起垄断。当市场主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时,反垄断法才将其纳入其管辖范围,而判断其是否是垄断行为,不在于权利人如何行使权利,关键是在于其行使权利的具体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本身并不是垄断法上的垄断行为,而只是在具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上,可能会进入垄断行为的范围。
通过知识产权与垄断的历史渊源,我们发现,在最初的立法中,把专利权和著作权当做是一种垄断权,但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和现代反垄断制度的框架中,无论是知识产权的涵义,还是垄断的涵义,已经与当初的立法大为不同。从本质上讲,现代知识产权不具有发垄断法上的垄断性,同样,现代反垄断制度并不限制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所具有的“垄断性”,而是关注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会对市场竞争构成损害或威胁。
(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原则上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除外条款:“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法。”这一立法的理论基础,缘于这样一种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关系认识: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天生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由此,我们在立法中,把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区别开来,仅仅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规定,其实是由于对知识产权不同历史时期的涵义以及垄断实质的片面的理解而得出的结论。
笔者认为,虽然西方国家也有关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除外条款的立法,但随着司法和执法实践的发展,这一立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大都被各国修改和淘汰,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再绕弯路,必须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从新界定,并主张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其权利的行使与其他财产权不应该有特别的区别,但知识产权的行使在具体方式方法上应该在反垄断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就是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应关注的重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应对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具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上进行特殊规制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让这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能够和其他财产权一样得到保护,并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及时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天然的垄断权,其与垄断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在垄断法中不需要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作原则上的除外条款的规定,而更应该要做的是,在司法和执法层面,对知识产权行使中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垄断法的适用上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法理依据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民法的保护,但民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约束遵循的是“以权利约束权利”的原则,只对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依照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须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才会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被侵权人不提起告诉,侵权人就会逍遥法外,不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即使侵权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只是赔偿和恢复原状等责任,而不追究行为人对社会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责任。同时,民法只考察行为人的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而不从社会竞争秩序是否受到破坏的角度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所以,民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约束很明显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反垄断法克服了民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约束力的局限性,其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社会竞争秩序影响的角度进行考察,以权力制约权力,用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环境,对知识产权权利的过度行使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中具有特殊地位
上述笔者论证了知识产权的本质是财产权,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垄断法的约束。那么,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反垄断法有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原则上作除外条款的规定?第二,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与其他财产权一样,无须垄断法的特别关注?对第一个问题,前文已作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对第二个问题,欧美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已经通过司法实践和反垄断审查制度,有了一些现存的观点。通过考察欧美国家的相关案例,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本身具有与其他有形财产权不同的特征,因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和调整上有其特殊性,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行使行为需要反垄断法的特殊考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专利权联盟等集体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可以提高知识产权行使的效率,降低成本,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它们虽然有诸如统一定价,打包许可等“共谋”行为,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反垄断法也应予以特别的“关照”。
2.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人是否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结合考虑相关市场才能作出正确判断。许多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关键就是界定与之相关的市场,这一点,尤其是涉及到知识产权许可的案件更显突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特殊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使行为 垄断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
作者简介:郭声龙,武汉商学院副教授。
一、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是具有排他性,有着天然的垄断权,这种天然的垄断权是否应受到垄断法的约束,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冲突问题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本文就这一问题,在有关现代知识产权的涵义、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及其规制以及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上对知识产权涉及垄断案件的特殊规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与竞争的冲突
从美国谢尔曼法的产生起,关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就存在争议,而各国在立法、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个不断变化且摇摆不定的过程。在美国自反垄断法实施后,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经历了几次反复:一是给予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豁免;二是制定专利权的滥用规制对特定的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三是反垄断法同样适用知识产权。这种在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与竞争法冲突问题上不断反复的立场,体现的是对于知识产权本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把只是产权看作一种财产权,有学者则认为是一种垄断权。
知识产权在当代被赋予新的涵义,即民法上的财产权,这就要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垄断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考察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具有垄断法上的“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具有排他性,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这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实知识产权这一排他性的属性与垄断法上的“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我们要考察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是垄断法上所禁止的行为。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本身不是垄断行为,无论是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转让或出资,都不必然引起垄断。当市场主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时,反垄断法才将其纳入其管辖范围,而判断其是否是垄断行为,不在于权利人如何行使权利,关键是在于其行使权利的具体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本身并不是垄断法上的垄断行为,而只是在具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上,可能会进入垄断行为的范围。
通过知识产权与垄断的历史渊源,我们发现,在最初的立法中,把专利权和著作权当做是一种垄断权,但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和现代反垄断制度的框架中,无论是知识产权的涵义,还是垄断的涵义,已经与当初的立法大为不同。从本质上讲,现代知识产权不具有发垄断法上的垄断性,同样,现代反垄断制度并不限制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所具有的“垄断性”,而是关注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会对市场竞争构成损害或威胁。
(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原则上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除外条款:“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法。”这一立法的理论基础,缘于这样一种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关系认识: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天生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由此,我们在立法中,把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区别开来,仅仅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规定,其实是由于对知识产权不同历史时期的涵义以及垄断实质的片面的理解而得出的结论。
笔者认为,虽然西方国家也有关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除外条款的立法,但随着司法和执法实践的发展,这一立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大都被各国修改和淘汰,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再绕弯路,必须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从新界定,并主张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其权利的行使与其他财产权不应该有特别的区别,但知识产权的行使在具体方式方法上应该在反垄断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就是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应关注的重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应对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具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上进行特殊规制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让这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能够和其他财产权一样得到保护,并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及时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天然的垄断权,其与垄断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在垄断法中不需要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作原则上的除外条款的规定,而更应该要做的是,在司法和执法层面,对知识产权行使中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垄断法的适用上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法理依据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民法的保护,但民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约束遵循的是“以权利约束权利”的原则,只对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依照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须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才会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被侵权人不提起告诉,侵权人就会逍遥法外,不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即使侵权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只是赔偿和恢复原状等责任,而不追究行为人对社会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责任。同时,民法只考察行为人的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而不从社会竞争秩序是否受到破坏的角度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所以,民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约束很明显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反垄断法克服了民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约束力的局限性,其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社会竞争秩序影响的角度进行考察,以权力制约权力,用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环境,对知识产权权利的过度行使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中具有特殊地位
上述笔者论证了知识产权的本质是财产权,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垄断法的约束。那么,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反垄断法有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原则上作除外条款的规定?第二,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与其他财产权一样,无须垄断法的特别关注?对第一个问题,前文已作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对第二个问题,欧美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已经通过司法实践和反垄断审查制度,有了一些现存的观点。通过考察欧美国家的相关案例,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本身具有与其他有形财产权不同的特征,因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和调整上有其特殊性,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行使行为需要反垄断法的特殊考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专利权联盟等集体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可以提高知识产权行使的效率,降低成本,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它们虽然有诸如统一定价,打包许可等“共谋”行为,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反垄断法也应予以特别的“关照”。
2.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人是否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结合考虑相关市场才能作出正确判断。许多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关键就是界定与之相关的市场,这一点,尤其是涉及到知识产权许可的案件更显突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特殊规定可以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