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10: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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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有些学者认为劳动价值论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我们通过对商品交换等式、价值的特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规律的实际意义和《资本论》的主要任务等多重角度的考察,说明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是对劳动价值论的一种误解。劳动价值论的真正主题是揭示只有工人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其他生产要素尽管在生产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它们并不创造价值。
对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人们一直存在着种种误解。其中之一就是以为它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但当我们重温了马克思建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之后,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一、从商品交换等式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们知道,它是建立在“1夸特小麦二a担铁”这个商品交换等式基础之上的。马克思认为,这个等式之所以是等式,就因为在这两种商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这第三种东西。”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认为“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而是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是消除了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后的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即价值。问题就在于这个商品交换等式中,更确切地说,是在于等式的“a"中。因为a决定了等式右边铁的量是不用确定的,或者说是可由市场确定的。它可以是1,也可以是2,3,4以及任何一个量,只要这个量是市场决定的,而不是人为确定的即可。所以,当市场上(平均来说)是1夸特小麦与1担铁相交换,它们二者是相等的价值;当市场上(平均来说)是1夸特小麦与2担铁相交换,它们二者还是相等的价值。因此,无论1夸特小麦与多少担铁交换,只要是市场决定的,它们都是等量的价值。所以,在马克思看来,1夸特小麦到底是与多少担铁相交换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所以,对于商品交换,马克思在乎的是“等式”本身,更确切地说,是在乎等式中“共同的东西”是什么,而那些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学者在乎的却是其中的“a”应该等于多少。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如果在乎的是等式,那么要揭示的就是等式两边的物所具有的共同的某种属性是什么,如在等式,"1吨铁二1吨棉花”中,使等式成立的共同的属性就是重量,而在“1吨铁二1千克棉花”中,其共同的属性可能就是体积;而如果在乎的是等式两边的物各自的量的比例,就必须先确定要比较的共同的属性是什么,如只有在已确定要比较的属性是重量的条件下,与1吨铁对应的棉花的量也应该是1吨,然后才可以确定棉花的量是1吨;如已确定要比较的是体积,那么与1吨铁对应的棉花的量就应该是1千克。在这两种情况下,与1吨铁对应的棉花的量,是确定的,而不会像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交换等式时那样,可以不管与1夸特小麦相对应的铁的量到底是多少,因为如换作别的量,等式就不能成立。而对那种持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的观点的人而言,共同的属性是什么是无关紧要,要紧的是揭示1夸特小麦为什么(平均来说)是与a担铁相交换,而不是与a十1,a一1以及其它数量的铁相交换。因此,的值必须是确定的,而不能用字母代替。因为只有确定了“a"的具体值,比如a=1,才会有为什么1夸特小麦只能与1担铁相交换,而不能与其他数量的铁相交换,此时劳动价值论才有可能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的理论。可事实并非如此,a到底为多少,马克思并不在意,是处于可以“不管”的地位的。由此可见,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说明商品交换比例决定的法则”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如果马克思的本意真是要说明商品交换比例决定的法则,那么,他在这个交换等式中要着重解释的是为何1夸特小麦是与a担铁(而且这里的a必须是具体的数字,而不能用字母代替),而不是与别的量的铁相交换,至于等式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倒还是次要的问题,甚至可以完全不管。可马克思并没有这样做,他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a上,而是放在“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到底是什么上。所以,整部《资本论》也并不没有把注意力放在X量商品A到底应该或能交换到多少量的商品B上,而是放在创造价值的劳动与不创造价值的资本、土地及其人格化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显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点不是说明商品交换比例如何决定,而是要说明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不是由资本、土地创造的。在此基础上,剩余价值论要揭示的就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通过剥削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的理论,那么剩余价值理论根本就建立不起来。
二、从价值的特点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既然无论1夸特小麦与多少担铁交换,只要是市场决定的,它们都是等量的价值。那么,反过来,从价值相等这一条件出发,我们也根本无法预测到底1夸特小麦能交换多少担铁。因为无论1夸特小麦交换多少担铁,它们的价值量都是相等的。在此,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价值这种商品所具有的属性,与物体具有的其他的天然属性如体积·长度等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拿体积来说,如果甲的体积是乙的2倍,那么1甲只能等于2乙,用等式表示就是“1甲二2乙”,如果把乙前面的2换成3或别的数字,要么等式不能成立,要么相等的是其他属性,L匕如长度,而不可能依然还是相等的,而且相等的属性依然还是体积。当然,在甲和乙的长度和体积之比均为2:1的情况下,等式“1甲二2乙”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并不是唯一的,它既可以是长度,也可以是体积。但单就长度或体积而言,甲和乙要能相等,其前面对应的数字肯定是唯一的,如就“1甲二3乙”这个等式来看,其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肯定就不会是长度。而价值却不同,只要是市场决定的(平均)交换比例,无论是1夸特小麦与1担铁交换,还是与2担铁交换,其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都是价值。之所以会有这种差别,就在于价值这种商品所具有的属性,不像长度、体积等属性是物体固有的一种天然属性,因而是客观的、确定的,价值是以物的形式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其主观性表现在小麦的生产者可以自己消费因而使他的小麦不具有价值,也可以交换出去因而使其具有价值;其不确定性表现在1夸特小麦可能可以换回1担铁,也可能换回2担铁,甚至还有可能根本换不到铁。价值的这种特点告诉我们,价值与长度、体积这种天然属性是不同的,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量,它倒是比较像漂亮、刻苦、勇敢这些属性。以勇敢为例,尽管我们根本不知道张三和李四所具有的勇敢这种属性的具体的量是多少,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一遇危险张三总是冲在李四的前面这一点,得出张三比李四勇敢这个结论;价值也一样,尽管我们根本不知道汽车和自行车的价值到底是多少,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前者的价格总是高于后者这一点,得出汽车的价值比自行车的大这个结论。
价值这种属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什么创造价值,什么不创造价值,它不能说明某个商品的价值量到底是多少,两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应该是怎样的,也不能说明这个人的劳动创造了多少价值,那个人的劳动创造了多少价值,以及这二人各自创造的价值的比例是多少,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只能由市场决定的,而不可能由劳动价值论或者西方经济学中的其他理论决定。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马克思认为“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在此,“社会过程”显然是指市场的商品交换过程。因此,我们可以推断,用复杂劳动生产的X量商品A,能交换多少量的用简单劳动生产的商品B,不是由前者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后者的几倍在生产时就可以确定的,而是在有了X量商品A可以交换Y量的商品B这个现实交换之后,我们才能确定前者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后者的几倍。因为从理论上看,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质上就不一样,根本不可能有量的比例,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从生产小麦的劳动的复杂程度是生产铁的劳动的几倍,推断出同一时间内生产的小麦和铁将会以什么比例进行交换。这再一次说明了劳动价值论实际是说明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的理论,而不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的理论。事实上,商品的(平均)交换比例是多种因素通过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本不可能是由劳动及其复杂程度单独决定的。比如,在劳动产品没有用的情况下,不管你为生产它花费了多少劳动,劳动的复杂程度有多高,它都没有价值。不仅如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由此可见,对于商品交换而言,有用性是比劳动更本源的东西,所以与其说是劳动决定商品交换比例,倒不如说是有用性决定了商品交换比例。
三、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角度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当我们说劳动价值论不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它不能确定某种商品的价值量到底为多少时,肯定也有学者会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有确定商品价值的量的内容的,这主要表现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范畴上。马克思认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它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段论述很容易让我们将其误解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而劳动时间,是可以实地衡量的,所以商品的价值也应该是可以衡量的。可惜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价值是抽象劳动,而抽象劳动和现实劳动即具体劳动,尽管都有“劳动”二字,却有着天壤之别,尤其是在可衡量性上。具体劳动的劳动时间,显然是可以计量的,因为具体劳动是看得见摸律着的,是持续性的行为;但抽象劳动的劳动时间,光是抽象劳动就让人难以捉摸,而其劳动时间,则更让人无法把握。我们可以确定一个劳动者一天的具体劳动的劳动时间不会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抽象劳动的劳动时间,我们却无从确定。小麦的生产者尚且可知他为生产小麦花费了多少时间,但他不可能知道他生产小麦的抽象劳动是指什么,更不可能知道在抽象劳动的意义上,他劳动了多少时间。事实上,他在生产小麦时,根本不可能知道小麦的产量将会是多少,也不知道小麦的价格将会是多少,甚至都不知道他所生产的小麦是否能交换出去,有多少小麦会烂在仓库里。因为对于商品的交换比例或价格而言,在交换发生之前,就如同彩票在开奖之前一样是不可能知道其结果会是什么(当然,我们并不否定正确预测到商品交换比例或价格的大致范围这种可能性),只有在交换发生后,才能如彩票开奖后一样知道其结果是什么。因此,价格不是由理论家在书房里通过对一系列参数进行某种运算后得出的,而只能是由市场交换决定的。所以,抽象劳动的劳动时间,也不可能在市场之外得到。
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其概念上看,如果不是太计较于什么算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提否可以平均这些问题,它倒是可以计量的,但计量的出来的纪果是否真能说明商品的价值量呢?对此,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但首先,我们要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中跳“某种使用价值”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是指某种商品,比如寸麦,还是指一定量的某种商品,如1千克小麦。如是前者,借如我们知道整个社会的小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4万小时,而铁是1万小时,此时二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比是4;1,又因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小麦的价值量就是铁的4倍,所以就有等式“1小麦二4铁”,但这个等式显然与前面的“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相矛盾,因为前者没有单位,后者有单位,二者显然不是一回事,而既然后者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是价值,那么前者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的肯定不是价值,而且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不带单位的商品交换。因此,这种理解方式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可以计量,计量的也不是商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根据克思的“在考察使用价值时,总是以它们有一定的量为前提的”“这个表述推断也应该是后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1万吨小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万小时,其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无非是告诉我们,整个社会生产小麦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是1吨小麦/小时,因此,这里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反映的“价值”的实质是“劳动生产率”,更确切地说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此时,“价值”就成了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代名词。在这种条件下,价值与劳动生产率必然是成正比的,但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相矛盾。总之,无论作何种理解,如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实际计量,它所反映的内容就不再是价值。
如此一来,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就成了一个谜。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马克思尽管认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但他并没有再回到“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通过对两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地调查,确定其中的a到底应该是多少,然后比较市场上这两种商品的实际(平均的)交换比例是多少,是与a相等的,还是不相等的,从而说明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个论断到底是科学的还是不科学的,是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还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我们知道,他并没有这样去做,而且至今也没有哪个学者去这样做过。因此,无论是“1夸特小麦二a担铁”这个等式,还是“20码麻布=1件上衣”,"20码麻布二2镑”,它们都不是来自于马克思对这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地调查比较的结果,而是或者来自于假设,或者直接来自于市场。就如同我们前面提及的汽车的价值比自行车的大,并不是在通过比较二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得出的,而只是根据前者的市场价格总是高于后者这一事实得出的。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承认劳动价值论还不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的理论。
四、从价值规律的实际意义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之所以会有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很大程度上受了价值规律内容的影响。从大家公认的商品交换的法则即所谓的价值规律的内容来看,它包括了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两部分内容。且不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不可以实际计量的问题,著作中涉及的所有的商品,其价值无一是通过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的,因此,对于商品的价值量的确定而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处于“虚置”状态的,并没有实际用处。就拿劳动力商品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并不是直接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而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也没有回到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个定理,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多少,进而确定劳动力的价值应该是多少,而是要么直接将工人的工资当作劳动力的价值,要么是将生活资料的价格或平均价格之和当成劳动力的价值,一句话,商品的价值量到底是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不影响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确定。实际上,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劳动者的工资,现实中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被认为是多少。当然,马克思也谈及过资本家为了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有时也会采用将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之下的办法。但他所作的“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这平结论,并不是通过调查确定了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得出来的,而是从工资过低这个现实中得出的,但严格来说,即使工资再低,如果不能确定与之相比的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是多少,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时工资就一定低于劳动力价值。因为要对两个数值作比较,首先得确定要比较的两个数值到底是多少了之后才能进行,只知道其中一个,而根本不知道另一个为多少,仅根据前一个数值比较小就认为它小于后者,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不过,这种不科学的态度倒是能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范畴是没有什么实际意只的,因而即使没有这个范畴也不影响劳动力的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全部的价值这一命题,这一点同样也可以从以下事实中得到应证,即尽管我们至今都没有实地调查计算过哪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这并没有妨碍我们将两商品的价值进行比较,以及将其价值与价格进行比较。
而就等价交换而言,则更是处于“虚置”状态,因为我们根本看不到有不等价交换的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根本就不存在不等价交换。而本来可以理解为是不等价交换的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在马克思看来依然是等价交换,因为如果认为这是不等价交换就会让人误以为资本家是通过不等价交换即“贱买贵卖”、“低进高出”来发财致富的,而不是通过剥削工人、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来发财致富的,还有可能让人误以为剩余价值是在流通领域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市场中的商品交换,就一定是等价交换。由于根本不存在对应的不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既然只要是商品交换,就一定是等价交换,此时再说它是等价交换的就没有什么意义,就如当世界上只剩下男人根本没有女人时,再说男人是男人就没有什么意义一样。当然,之所以不存在不等价交换,根本原因就在于本文一开始就分析了的商品交换等式中的“a",马克思是根本不管的,因此a是由市场自身决定的,所以没有一个另外的标准来衡量由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比例到底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是等价的还是不等价的。而在分析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时,马克思秉承了他在分析“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商品交换等式时的方法,即他并没有从劳动力商品到底应该交换多少量的货币才会使等式成立这个角度进行分析,而是从劳动力与货币交换时相等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指出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或工人在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总之,由于作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价值规律的两个内容在经济学中处于“虚置”状态,因而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不可能是作为经济学基石的劳动价值论的主题,否则,整个经济学就成了空中楼阁。
五、从((资本论》的主要任务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我们知道,劳动价值论是经济学巨著《资本论》的理论基石,因此,我们也可以从《资本论》的主要任务这个角度来说明劳动价值论的主题到底是不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
关键词:国有企业 劳动力 商品 条件
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已争论了20多年,同时,劳动力市场化的改革也进行了20多年,现在非公有制企业里的劳动力已基本商品化了,集体企业里的劳动力也正大步向商品化迈进,唯独过去计划配置的典型国有企业的劳动力离商品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改革具有攻坚性质,成了劳动力商品化改革进程中要攻破的最后一道堡垒,国有企业的劳动力之所以难以商品化,有其复杂的原因,笔者单从劳动力商品化条件缺失的角度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国有企业的产权模糊,利益主体不明确
我们都知道,市场上的主角是卖方和买方,买卖双方要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首先双方的产权必须明晰,否则就很难按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商品的等价交换。对国有企业来说,在劳动力市场上它就是买方,如果国有企业产权明晰,企业的生死存亡就会与企业的领导者和经营者息息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他到劳动力市场上就会按价值规律的要求购买价廉物美的劳动力商品,做到按质论价,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国有企业中的最佳配置,达到劳动力商品化的根本目的。反之,如果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模糊的,企业不知归谁所有,搞得好,企业的经营者和领导者不受益,搞砸了,企业的领导者和经营者也不负任何责任,总之一句话,企业的生死存亡与企业的领导者和经营者无根本的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力商品化了,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权由企业的领导者、经营者来全权行使,通过市场获得,那么在购买劳动力时就很容易会出现违背价值规律的情况,原来在市场上通行的价廉物美的购买标准就有可能发生根本改变,变成劳动者对企业领导者和经营者给的好处的多少,给得多的就买,给得少的就不买,还有劳动者与企业领导者、经营者的关系情况,关系好的如亲属、朋友等就买,关系不好的或没有关系的就不买,至于这些劳动力的素质如何,使用了会有什么后果,认为这只是与企业有关,而与企业的领导者、经营者无直接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即使是商品化了,也很难达到其商品化的根本目的――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谈不上什么效率,更谈不上什么公平,还不如不让劳动力商品化,继续实行过去的计划配置好,因为劳动力的计划配置虽谈不上什么效率,但至少还体现了一定的公平,而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尚未明晰的情况下,过早地让劳动力商品化了,却既不会有效率,甚至就连原来的公平也不复存在了,谈何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呢?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可国企的发展却困难重重、步履维艰,活力普遍不足、亏损严重,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国企进行了不懈的改革,先是放权让利、两步利改税,后又搞承包制、租赁制和不规范的股份制,弄来弄去,都想绕过产权改革,转来转去,却总也走不出“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统也不是,放也不是,改革陷入了困境,实践证明,产权改革是绕不过去的,中外经济专家也对我国国企进行了联合诊断,最后的结论是:国企的核心问题是患上了“产权模糊症”。因为这种“国家所有”的形式是“全民所有”,而全民所有又似乎是很模糊的,全国范围内的资产,作为公民都是所有者,但你又不能对它拥有什么直接的权利,因为它属于“全民所有”,单个公民只是这“全民”中的一员,所以,你似乎一会儿是所有者,一会儿又似乎不是所有者,最后,这种以全民利益身份出现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就成了一种虚化的国家者,主体非人格化的“国家”或“全民”模糊了所有权的关系,使所有权的界定极不明确,国家所有制的占有主体全体人民,它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终极所有权变得极度抽象,使所有制实际变成了一个空泛模糊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际上是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企业职工不关心企业的效益,企业的领导者也不关心企业的效益,企业是“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领导换了一届又一届,可企业就是不见效益,深层的原因就是企业的产权虚化调动不起大家的积极性。既然人不积极,那什么还能干得好呢?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应该是十分正确的,但由于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是相当复杂的,是一项系统工程,难度相当大,幻想能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而且在改革中还出现了大量的“淮桔成枳”的问题,改革后,现在有不少国有股仍占绝对大股的股份制改造企业里,一切如旧,董事长、经理层仍是政府直接委派;有的搞“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的还是委托给原班人马。企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理层对股东的财产享有如同支配他们私人财产一样的权利,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造成的亏损,企业的经理均可不负责任,即使是因为经理经营不善或,股东大会也无权解职,监事会更是“聋子的耳朵”。这些“翻牌”公司的出现,使国企的产权依旧模糊,国企仍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贸然推进国企的劳动力商品化改革,很难真正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国企的劳动力商品化仍是任重而道远。
劳动力市场体制性分割的现实存在使国企劳动力商品化进程步履维艰
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经过培育,雏形已基本形成,初步发挥了它对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仍处于发育的初级形态,存在着严重的分割性和不统一性问题。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虽是个世界性的现象,但体制性分割则是转型中的国家特别是中国的一个特有现象。自从中国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各种资源的配置逐步由过去的计划配置转向了市场配置,劳动力市场也由无到有逐步地发展了起来,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完善,现在形成了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两部分。
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仍带有明显的传统计划体制的色彩,这一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工作比较稳定,基本上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与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虽然相对较低,平均主义也比较严重,但工资外的各种福利补贴名目繁多,享有较为全面的福利保障,如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国企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达96%以上,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那更是不用说了。
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需求者主要是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劳动力的供给者主要是原国有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转变而来的合同工、有城市户口的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安置人员。劳动力的供需名义上是按市场运作、双向选择,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市场化,还带有明显的行政性配置的色彩,劳动力的使用方还不能做到完全自主选择劳动力,因为国有企业今天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政府和社会的细胞,据厂长经理们反映,有时好不容易处理了一个职工(辞退了),结果街道和派出所又把他送了回来,要求企业从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的角度重新进行安置,企业最后还得把人留下来,特别是在不发达的地区,在劳动力供远远大于求的情况下,对国企的中老年职工来说,退出国企就意味着长期失业,成为社会上多余的人,因此,如果国有企业辞退工人,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有的甚至是要死要活的。由此可见,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让国有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并不是那么简单。那么劳动力的供给方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上又能否自主地选择企业呢?也不能,细问其理由是:国有企事业用人单位虽然工资可能会低一点,但在福利、保险等方面还有许多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别优厚的待遇,这些待遇是目前体制外的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除少数敢于“下海”者外,大多数职工对进入劳动力市场都有一种恐惧感和失落感,而且现在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不少已“下海”的人在吃尽了苦头后又上了岸,重新回到了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因为这样,所以近年来一些亏损或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虽对职工采取了降低工资,甚至是只发基本生活费,削减各种福利项目等办法,但大多数职工仍不愿意离开国有企事业单位,仍以下岗的形式滞留在国有企事业单位里。由此可见,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商品化在理论上说是可以的,但在实践中却又是实行不通的。
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可分为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城镇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在农村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商品的买方主要是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力商品的卖方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一市场所提供的劳动岗位多为简单的技术劳动或手工劳动,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不高,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而且有关的管理条例和法规落实不力,工作不稳定,工资收入普遍不高,工作条件差,甚至基本上没有福利保障。
城市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雇佣农民工所形成的劳动力市场,它类似于农村劳动力市场,所干的是体制内职工所应干但不愿意干的活,劳动比较辛苦,所享受的待遇与体制外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相似。
另一类是主要由“三资”企业购买劳动力所形成的体制外市场,这一类市场对劳动力商品的要求较高,劳动力的出卖方需具备一定的技能和专长,工资较高,但很少有各种福利待遇。体制外劳动力市场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虽然还很不规范,但它基本上是按市场化规则运行的,劳动力的价格也基本上由市场决定,从而最终实现劳动力资源的配置。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体制性分割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劳动力由过去的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的必然产物,是渐进改革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劳动力市场的必经阶段,我们如果贸然取消这一阶段,将会犯急躁冒进的错误,既影响人民的生活,又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当然,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也反映了我国目前整体劳动力市场发育还缺乏规范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不利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也加大了国有企业劳动力市场化的难度。
严峻的就业形势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阻碍国企劳动力商品化
目前,我国劳动力的供求情况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劳动力的供给总量数量庞大,严重供过于求,劳动者就业十分困难,失业人口与失业率之高世界罕见。
充分就业不仅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需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充分就业反映了劳动力供需平衡,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标志。但充分就业并不意味着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有获得就业的机会,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充分就业只是指失业率必须保持在一个尽可能低的水平上,一般失业率在4%-5%时,就可以认为已实现社会充分就业,国际上一般规定:失业率达到10%为警戒线,超过10%将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那么我国的情况到底如何呢?国务院新闻办于2004年4月26日发表的《中国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明确指出:到2003年,中国总人口达到12.92亿(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16岁以上的人口为99889万人,劳动力参与率为76.2%。2003年,中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74432万人,1990-2003年,共增加从业人员9683万人,平均每年新增745万人。1998-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2003年,中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地方流动就业的人数已超过9800万人,是1990年1500万人的6倍以上。
20世纪90年代后,农民离乡外出就业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2003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2004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同时还指出:“中国青年人口规模大,每年新成长劳动力数以千万计,青年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70%左右”。最后,白皮书在第六部分《二十一世纪前期就业展望》中又写道:“二十一世纪前20年,中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受人口基数、人口年龄结构、人口迁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二十一世纪前20年中国仍然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未来20年,中国16岁以上人口将以年均550万人的规模增长,到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总规模将达到9.4亿人。‘十五’时期(2001-2005年)劳动年龄人口增长最为迅速,年均增长1360万人。在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增长的同时,目前尚有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有1100万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
与此同时,我国不少专家对白皮书中的失业率还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上述失业率的统计数字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社会失业的全面情况,其理由:一是上述失业人数和失业仅仅限于城镇而不包括农村上亿的剩余劳动力;二是城镇失业的统计只限于公开失业,企业内的不公开失业职工(即通常所谓的“富余人员”,亦即隐蔽失业)未统计在内;三是公开的失业(已离开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和收入者)中只统计到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登记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登记的不计算在内。如果将这三种失业人员考虑进去,他们认为2003年的失业率(隐蔽失业率)将会大大超过以上的统计数字,那么到底有多少呢?对这个问题专家们根据不同的方法进行了统计,统计的结果虽然不尽相同,但大致都在20%左右,笔者根据对现实社会的观察,也赞同20%左右的隐蔽失业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劳动年龄人口总规模大,劳动总量严重供大于求(主要是指非技术性的),隐蔽失业率高,所以,如果目前国有企业劳动力商品化了,就会导致两个严重的后果:一个是由于非技术性岗位的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将会异常激烈,大家会互相压低价格,以期能在竞争中取胜,从而导致劳动力的价格大大地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造成劳动力再生产困难,并产生恶性循环,不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另一个是根据劳动力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一大批国企的原有职工(特别是富余人员)将被辞退,而退出国企实际上就意味着长期失业,因为,国企下岗的大部分是中年职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缺乏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再加上国企下岗职工的身后都背着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的沉重包袱,用人单位往往望而生畏,所以,在市场上他们的竞争力就非技术性工作而言还大大不如农民工,因此国企职工一旦失业,再就业的可能性很小,而这些下岗职工一般都是家庭收入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的负担很重,一旦失业后果将不堪设想,严重的还会危及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虽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三条保障线”制度,但保障的程度还是很低的,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这是众所周知的。
事实也正是这样:据河南省总工会对6508名失业职工(国企)的调查,有34%的职工靠节衣缩食和变卖家产度日,有20%的职工靠亲友接济生活,有4%的职工靠借款和捡破烂为生,有3.3%的职工靠救济金维持,有个别人被迫沿街乞讨。正因为这样,所以国务院在白皮书中写道:“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对改制企业以及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三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目前由于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还不成熟,我们还不能完全按市场化原则,随便把国企职工抛向社会。
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我国目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劳动力却十分短缺,严重供不应求,成了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务院新闻办于2004年4月26日发表的《中国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明确指出:目前全国16岁以上的人口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1.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6.6%;技术工人中,初级的占61.5%,中级的占35%,高级的仅占3.5%。由于高素质劳动力严重短缺,所以如果让劳动力完全进入市场,由市场进行调节,这部分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价格将大大地高于其本身的价值,这一方面会造成企业劳动力使用成本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又会使劳动者之间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挫伤大多数劳动者的积极性。
事实也正是这样,某职业技术学院高薪聘请高素质的劳动力,请来的这些人年薪可达几十万元,另外学校还赠送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而本校一般教师的年薪却只有1-3万元,差距之大令人咋舌,但这些人请来以后,却跟学校的一般教师差不多,并没有为学校做出什么特别大的贡献,甚至有的还只是在学校挂个名,平时连影子都见不着。所以造成广大教师心理上的严重不平衡,影响了大家劳动积极性的发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企劳动力商品化虽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国企劳动力商品化却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商品化需具备十分复杂的条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国企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尚欠缺,劳动力的商品化不能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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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传统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需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像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价值同样是投入生产中的旧价值,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我国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在这一问题上,希法亭和罗松等人的观点具有启发性。文章的结论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样也是通过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的。
价值形成过程是价值转移过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的统一。从古典经济学家到马克思对价值转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古典经济学家侧重于对价值创造的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价值转移的探讨。斯密没有真正接触到价值转移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他没有建立科学的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斯密教条的限制,即斯密错误地认为商品的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地租和利润三种收人,并断言:“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构成”,从而将不变资本的价值排除于商品价值构成之外,使得他对价值转移问题一无所知。在经济思想史上,李嘉图第一次感觉到了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的区别,并正确地指出:“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投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投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工场建筑上的劳动。李嘉图关于价值转移理论的错误之处在于: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遗漏了不变资本中原材料的价值。此外,由于李嘉图并不真正懂得劳动二重性,因而无法说明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是怎样进行的,这也就决定了他对价值转移的理解还远不是科学的。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第一次较为准确地阐述了价值转移和创造理论。马克思认为价值的转移和创造是同一劳动过程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是由具体劳动完成的,后者是由抽象劳动完成的。价值的转移只与具体劳动有关,价值转移的对象包括原材料在内的所有不变资本的价值;价值的创造只与抽象劳动有关,产品价值构成中可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但是,马克思对价值转移规律的认识似乎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了。笔者认为,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相比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从根本上讲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决定并无本质区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也应该是相同的,即通过价值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
一、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给出合理解释
对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国内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转移到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确切地说,不是再生产”;而劳动力“却不是这样。当劳动通过它的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保存下来的时候,它的运动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户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真正的再生产,不象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表面的再生产。在这里,一个价值用另一个价值来补偿是通过创造新价值来实现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同样是投人生产的旧价值,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是被转移到产品上,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再生产出来?马克思对这种差别的解释是:“生产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没有被消费,因而也不可能再生产出来。言下之意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了,因而才需要再生产出来。
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区别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消费,一种是对劳动力的消费,另一种是对生产资料的消费。马克思认为,当资本家在商品市场上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后,“就着手消费他购买的商品,劳动力;就是说,让劳动力的承担者,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消费生产资料”。即马克思认为:在生产中资本家对劳动力的消费必然会导致工人对生产资料的消费。但是这两种消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会导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而后者却不会导致生产资料的价值被消费掉。然而关于为什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马克思却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到产品上而是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给出真正合理的解释。
在我国比较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这部分资本(可变资本一引者注)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另一种解释是:“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其价值在价值增殖过程中不是再现于新产品,而是再生产出来。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人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人,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这两种解释实际上认为:可变资本的价值在投人生产前就被工人的个人消费消灭掉了,或者说在生产中可变资本的价值是不存在的,当然也就不可能被转移到新产品上。显然,这种观点对待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采取了双重标准。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支付,也可以说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用于购买生产或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但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却是转移到新产品上的呢?实际上,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支付,以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者如何使用因出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获得的价值,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本质区别,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解释这种差别的理由。而且,这种解释已经偏离了马克思的解释,二者的差别在于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何时“被消费掉”的认识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而这种解释却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中就被消费掉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为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会随着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结束而消失,而是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物化”在劳动力上的。如马克思说“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在谈到劳动力的日价值时,马克思又说“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用商品表示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一引者注)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
二、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
首先,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对立起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强调劳动力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一致性,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劳动力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并无本质的不同。如马克思说“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而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然而,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这两种本质上并无区别的旧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却是完全不同的:生产资料商品的价值是通过转移到新产品中获得补偿,是一个连续的、流动的过程;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获得补偿,是一个间断的、跳跃的过程。这种价值运动方式的不一致,事实上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相对立起来。
其次,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在计算商品价值时遗漏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而偏离了劳动价值论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即。),一部分是由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即v+m )。虽然在马克思所认为的商品价值构成(c+v十m)中包含了可变资本的价值v,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个v与投人生产中的劳动力商品价值只是在量上相等,二者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在生产中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而后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上的旧价值。因此,无论是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还是新创造的价值,都没有包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这样,马克思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就遗漏了可变资本的价值。如果我们用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考察,这种遗漏就更加明显了。假设生产资料的价值c为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v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生产中投人的活劳动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8小时。如果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则产品的价值应为以上三者之和即10+5+8=2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如果按照以上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构成的理解,产品的价值只包括转移到产品上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计1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马克思就把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代表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掉了。这种遗漏不仅与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相矛盾,也与马克思的以下表述相对立:“只要使用价值是有目的地用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制造被用掉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制造新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三、希法亭和罗松等人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转移的论述
西方经济学家虽然没有专门研究过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问题,但是,在探讨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问题(以下简称为还原问题)的过程中,希法亭、罗松和米克等人,事实上已经部分承认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转移到新产品中的。
众所周知,《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庸俗经济学家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发起了猖狂的攻击,他的其中一个论点是:马克思对还原问题的解答没有经验证据。希法亭正是在反驳庞巴维克这一论点的过程中,一方面对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作了富有创见的说明,另一方面用独特的方式阐述了他的劳动力价值转移理论。希法亭认为,熟练工人可看成是非熟练工人加上一定的生产技术,而这个技术中物化有“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熟练工人生活必需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加上教育培训这个工人,使他掌握技术成为熟练工人所需的全部直接的和间接的劳动时间。希法亭进而认为,学校的教师、清洁工、学生所用课本的生产者甚至校车司机等劳动者的劳动,都对熟练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作出了贡献。当这个熟练工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这些技术所包含的全部价值就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因此,熟练工人所生产的价值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时所创造的价值;另一部分是他应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所转移的先前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希法亭还认为,熟练工人的所转移的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比他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大得多。
罗松和米克对希法亭这一观点基本都是赞同的。罗松指出,“一旦采用希法亭的方法,熟练劳动向非熟练劳动的还原,就可摆脱对工资水平的依赖和庞巴维克所批评的循环论证”同时,罗松对教育部门的劳动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教育部门作为一个非生产性行业虽然不创造剩余价值,但教育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所进行的劳动,尤其是超出这些教职员工本身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剩余劳动,会物化在知识、技术之中,通过所培养出来的熟练劳动工人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米克在研究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还原问题时指出:“马克思显然认为,训练熟练劳动者所花费的劳动仿佛是蓄积在他个人身上的,当他从事实际工作时就表现出来了。”而且,米克认为熟练劳动的支出,正如希法亭所说的,“意味着同时凝结在其中的各种不同的简单劳动的支出”。
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也受到一些国内经济学家的注意。朱钟棣认为,希法亭和罗松解决还原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正确的,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他认为,希法亭和罗松的主要错误之处在于:‘他们认为物化在熟练工人技术中的劳动,只不过象物化在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一样,是一种旧价值的转移,而不是一种新价值的创造’,朱钟棣指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新创造的价值是比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简单劳动尚且如此,复杂劳动为什么不是?”笔者认为朱钟棣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根据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无论是简单劳动力还是复杂劳动力都会生产出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只不过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不全都是劳动者所创造的,而是劳动者创造和转移的价值之和。其次,如果按照朱钟棣所说的,复杂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都是复杂劳动力所创造的,那么生产复杂劳动所耗费的劳动(如教育培训劳动)形成的价值又到哪里去了呢?是消失了,还是根本没有生产出来呢?
一、为什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没有转移给产品?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以纺纱为例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假设生产20磅棉纱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4先令,劳动力日价值为3先令,这一日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6先令新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生产资料的24先令价值转移给产品,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却不转移,而由工人先劳动一段时间把它再生产出来,然后延长劳动时间,生产3先令剩余价值: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27先令转化为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疑问在于,投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转移,而要由工人劳动把它再生产出来。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生产过程以外消费掉了。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由工人再生产出来。产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入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入,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按照这种逻辑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者,同样会转化为它的卖者的收入,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些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就需要重新研究,其中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得把适应范围限定在劳动力商品之外。实际上,这些解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工资、生活资料价值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其中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性能,价值则是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外。例如,棉纱的价值存在于棉纱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棉纱之外。在交换中,棉纱的价值表现为货币,但是货币作为存在于棉纱之外的交换媒介,只是棉纱价值的等价物,而不是棉纱价值本身。这一道理对劳动力作为商品应当是适用的。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这种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主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如果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其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
因为各种商品都有价值,所以当两种商品交换时,就有两部分价值对流和换位。先以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甲和乙两人分别拥有商品A和B并进行交换,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交换后,甲和乙分别拥有商品B和A,商品及其价值发生换位。当以货币为媒介交换时,在买卖双方就有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对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叫段设丙用货币M(比如贵金属货币)向甲购买商品A,货币M的价值从丙流向甲,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丙;甲用卖A得到的货币M向乙购买B,其价值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如果货币是纸币,仅为价值符号,那么它就充当了A和B价值对流的媒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交换中同样会发生这样的价值对流和换位。
假设厂商甲用货币资本(可变资本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有劳动力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甲,成为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货币资本价值从厂商甲流向工人,形成工资;工人用工资向厂商乙购买消费品,工资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乙,消费品价值从厂商乙流向工人。劳动力价值和工资是两部分价值,它们之问具有并存等价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它的等价物。如果劳动力买方支付实物工资(生活资粉,那么劳动力与生活资料作为两种商品的并存等价关系、价值对流换位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现实中一般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之问也具有并存等价关系,不能把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看成同一部分价值。
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来看,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的确是两部分等额价值,并在交换中发生对流。例如,马克思在分析两大部类之问的交换时,曾假定第I部类和第II部类以及工人之问有价值5 000镑的商品,其中I(v+m)=2000镑,II C=2 000镑,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000镑。5000镑商品量的流通是用1500镑货币来完成的;就是说,1.第I部类付给工人1000镑,购买同等价值额的劳动力;2.工人用这1 000镑向第II部类购买生活资料类似的论述还有不少。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和工人之问发生交换:甲公司在一定时期预付1亿元货币资本,其中8 00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生产资料,2 000万元向工人购买劳动力,下面分两步来考察。先看甲、乙两家公司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 000万元货币,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生产资料。乙公司出卖生产资料形成8000万元货币收入,通常会以某种形式分配和消费掉。假设乙公司用8000万元中的6000万元购买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2000万元购买新的劳动力(支付工资)。这样,交换前属于甲公司的8000万元货币在买卖中支付给乙公司,此后又被乙公司消费掉了。其中用于乙公司支付工资的2000万元被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这并不影响甲所购得的8000万元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给该公司的新产品。
再看甲公司和工人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工人支付2000万元货币工资,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劳动力。在这种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数量相等,存在形式不同。工人得到2000万元货币工资,用来购买生活资料,虽然它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但却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这2000万元价值也不会消失,而是构成新生劳动力的价值。由于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并存等价关系的两部分价值,所以一方面工人用货币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工人劳动力的2000万元价值成为甲公司的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工资或生活资料,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如果肯定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在马克思分析的纺纱实例中,20磅棉纱的价值就不是30先令,而是33先令,即等于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和。
二、劳动力价值能否归结为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
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不遵循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后者对前者不适用。这当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众所周知,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马克思正确认识到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个人已经存在,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过程,从而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个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己本身的再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81这一归结令人费解。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虽然生活资料被劳动者消费之后,它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生活资料和劳动力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二者的价值有不同的载体。例如,面包和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当面包被劳动者用于生产自身劳动力并消费之后,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不能说面包就是劳动力,当然也不能说面包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如果把二者混为一体,进而认为生产面包就是生产劳动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对同一个人来说,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自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总是只有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发生的两个过程。从社会范围来看,生产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特别是现代社会生产复杂劳动力要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个过程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或工作场所,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例如,一个人在北京读大学,这是生产或培养他的劳动力的一个阶段,相关费用计入他的劳动力价值;他大学毕业后到河北就业,从事某种商品生产,这是他使用自己劳动力的过程。在北京读大学培养劳动力和在河北就业使用劳动力分明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
其次,生产劳动力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使用劳动力是另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两个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张三和李四两位劳动者,其中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李四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李四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接受张三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在这里,张三为培养李四的劳动力,耗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或培养劳动力的主体是张三,而李四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此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李四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问接消耗他人的劳动。虽然李四为接受教育培训和取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李四的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张三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李四开始工作之后,在生产或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李四。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分别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再次,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凝结在一种客体(劳动力)中,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凝结在另一种客体中,这两部分劳动时间凝结于不同的客体。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张三的教育培训劳动凝结在李四的劳动力之中,形成李四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李四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如电脑,他的劳动时间凝结在电脑之中,形成电脑价值的一部分。在计算生产电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显然,劳动力和电脑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李四生产电脑完全不同于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不能用李四生产电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培养他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
最后,凝结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决定其价值,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则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二者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
三、劳动力在交换后能否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或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劳动力交换会发生产权转移。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在劳动力出卖之前,它属于工人所有;当它出卖之后从生理上看也许仍然存在于工人体内,但已经成为买方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再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不能用来为自己劳动。这表现为工人在生产中只能按买方的要求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归买方所有。如果说劳动力交换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工人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那么这种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劳动力也不能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
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当然有自己的权利:他在出卖劳动力时可以讨价还价,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提出缩短劳动时间和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买方按期支付工资,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允许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等。但是他没有权利使用已经出卖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劳动力作为商品有特定的时间计量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劳动力是比较准确的;如果以天或日作为劳动力计量单位时,要注意区分自然日和劳动日时间长度。劳动者每天总是要用一定时间来消费和休息,因此一日劳动力的实际数量总是小于24小时。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以天或日计量劳动力,设想资本家支付工人一天劳动力价值后就购买了24小时劳动力,而工人则认为自己不可能连续工作24小时,双方通过斗争来确定工作日长度,把剩余价值生产建立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非等价交换前提下。实际上,在劳动力商品化前提下生产剩余价值,应当排除非等价交换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小时工资制,实际上就是按小时购买劳动力。一旦确定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又不增加工资就成为违反交换原则和法律的事情。
既然劳动力商品是用时间单位来计量,那么确定其数量,也就是规定工作日长度。劳动力买卖双方围绕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或降低工资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实际上就是在劳动力商品数量和价格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果工资一定,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就意味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或增多;如果工作时间一定,提高或降低工资,则意味着单位量劳动力所换取的货币增多或减少。这两种情况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其他情况,都有劳动力单价的变化。其结果通常是买卖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工作时间长度和工资数量,这也就是规定劳动力价格。例如,某人和一家企业经过协商,最终签定合同,规定他每劳动8小时,由企业付给100元工资,这表明8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00元,因而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2.5元,工人得到100元工资,就必须为企业劳动8小时,支出等价劳动力。如果工人用8小时中的一部分时间如4小时来为自己劳动,或者实际上只为企业劳动4小时,那就意味着企业用100元货币只购买了价值50元的4小时劳动力(因为8小时劳动力价值100元,所以4小时劳动力价值50元),这是不等价交换;相反,如果企业迫使工人劳动10小时,仍然只付给100元工资,那么工人实际支出了10小时劳动力,其价值应该是125元,比企业所付100元多出25元,这是另一种不等价交换。两种情况都是商品交换原则和劳动合同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企业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本来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了劳动力价值决定问题,但是又把它归结为或等同于使用劳动力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因而忽略或否定了劳动力自身价值转移,以为劳动力出卖之后还可以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这实际上未能贯彻和体现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四、怎样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问具有内在联系,把三者结合起来分析,就能看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上述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按照劳动力商品理论,工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商品化的劳动力具有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就不应当消失,而应当转移给产品。如果一定要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并认为这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因而劳动价值论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具有原创性;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是,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不符合劳动力商品论和劳动价值论。
考虑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由甲作为投资者出资本,乙作为劳动者出劳动力。甲每天先预付工资,乙劳动生产出大于工资额的价值,除了补偿预付工资外,还给甲提供一定量剩余价值。第一天,甲付给乙3单位工资,乙劳动创造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补偿预付工资,另外3单位是剩余价值;第二天,甲把前一天乙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中的3单位作为工资又付给工人,再次得到工人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从表面上看,这里好象也有劳动力交换,但是劳动力本身没有价值,或者虽然假设它有价值,却不向产品转移,而由一部分新价值来取代,实际上否定劳动力价值存在。劳动力要作为商品参加交换,那就不能没有价值,也不能以假设的不向产品转移的价值为交换依据。劳动力是否可以凭它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来参加交换呢?当然不行。第一,凡是参加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必须在他进入流通之前就已存在,而新价值不仅在劳动力进入流通之前不存在,而且在它进入流通之后尚未开始消费或使用时也还没有形成;第二,新价值来自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但如果劳动力真正作为商品被出卖,那它的使用价值就归买方所有,其使用或消费所形成的新价值也属于买方所有,不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换的依据。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新价值是乙方参加交换的依据,那么新价值与工资价值在数量上无非有三种关系:一是新价值等于工资价值,这时没有剩余价值;二是新价值小于工资价值,这时不仅没有剩余价值,而且会出现亏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三是新价值大于工资价值,虽然存在剩余价值,但是属于另一种不等价交换。设想乙方以他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为依据参加交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等价交换的一般原理。
现在假设乙先用甲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乙每天劳动形成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留给自己,另外3单位交给甲。无论这种分割怎样进行,乙毕竟有一部分时间为自己劳动,能够分享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从商品交换一般原则来看,这里并没有发生劳动力买卖。乙获得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另一部分则交给甲。这在实质上与封建社会的农民把租用别人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的一部分留给自己,另一部分交给地主并没有什么两样。设想某个生产者向资本家租用生产资料,他每天自己劳动生产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作为租金交给资本家,另外3单位归自己所有。这位生产者的劳动力没有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但其新价值分割同马克思所讲的剩余价值生产是相似的。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否定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或者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就意味着否定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前提。如果一定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解释为劳动力商品化的特殊性,那就会同劳动价值论发生矛盾。只有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才能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实质上就是生产它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们为要素的其他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在它被生产出来的过程中已经消耗了一定的人类劳动。当劳动力通过交换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过去生产这种劳动力已经消耗的劳动时间作为物化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为要素的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劳动时间。生产劳动力要消耗劳动时间,使用劳动力又提供劳动时间,这两部分劳动时间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劳动力本身包含一定的物化劳动,它的使用过程又是活劳动,这两部分劳动都参与决定使用劳动力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在实际生产中,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计入产品成本,正如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它所支付的货币额计入产品成本一样。
西方经济学研究资本的着眼点是其物质属性,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的资本论研究资本的着眼点是资本的社会属性,资本对剩余价值独占的产权特性。因此,下面对资本理论的回顾就必然与生产要素理论相互贯穿。
(一)斯密的资本理论
按照斯密的观点,从资财的角度来看,资本是用于获取收入的资财;从生产的角度来看,资本是投入的要素之一。因为商品的生产和上市,曾经使用劳动、资本和土地,所以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三个部分,其一为劳动工资,其二为资本利润,其三为土地地租。诚然,事实上有些商品的价格,仅由两部分构成,即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甚至还有及少数商品的价格单由一部分构成,即劳动工资。利润是影响商品价格的因变量,而土地地租不是影响商品的价格的因变量,相反商品价格是影响地租的因变量,具体来说,土地地租是商品价格扣除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后的越。但无论如何,商品价格终归成为上述三个部分中的一个或全部。不归于地租也不归于工资的部分,皆归于利润。
(二)马歇尔的资本理论
马歇尔的资本理论较斯密的资本理论的改进之处。第一,将斯密的“资财”改进为“财富”,明确界定了财富的外在性、可交换性和货币衡量的特性。第二,附带论及了资本所有权属性。第三,马歇尔将生产三要素扩展为四要素,即土地、劳动、资本和组织。第四,扩展了资本的物质内容,认识到“知识”和“组织”在生产中的作用,提出了劳动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与资本与经营能力的利润的收入分配框架。按照马歇尔的观点,企业家使用资本的经营能力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一定的资本存量,其二是企业家的经营能力,而企业组织将两者结合起来。资本获取的报酬为利息,企业家经营能力的报酬为纯经营收入,而企业家经营能力与企业组织的报酬总额归结管理上的总报酬,或称为资本与经营能力的利润。马歇尔所指的企业家的经营能力与当代研究论文中“人力资本”的涵义基本相当,可见马歇尔并不排斥人力的资本属性。他在论及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息共同之处时,给出的理由是决定物质资本和人身资本的供给价格的因素具有一致性。这里马歇尔将资本区别为物质资本和人身资本,由此人本身也就具有了资本的属性。马歇尔还将生产要素浓缩为两个要素:“在某种意义上,生产要素只有两个,就是自然与人类。资本与组织是人类在自然的帮助下,在人类预测将来的能力和甘愿为将来作准备的心理之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结ENTURY果。”任何财富必然是由自然力和人力单独作用或联合作用的结果,自然与人类应当是生产要素源头,但是,这种精炼增加了清晰地表述收入分配的难度。
(三)马克思的资本理论
在马克思的资本理论中,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转化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条件。马克思提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第一,具有劳动力的人必须是自由的,能够支配存在在自身的劳动力,才能将自己的劳动能力当做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将其出售或出卖。第二,劳动力所有者一无所有,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没有可能出卖自己物化劳动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四)各种资本理论的对比分析
在马克思的资本理论中,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就是:资本家拥有资产资料的所有权,工人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剩余价值是由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但工人只能得到劳动力的价值,剩余价值却由资本家占有。马克思的资本理论并不打算解释收入的分配,其理论重心是要解释剩余价值的产生与分配,在于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剩余价值的占有之间的矛盾。从马歇尔的资本分类(消费资本和辅助资本)来看,马克思与马歇尔所说的资本在价值状态是相同的。但是,马歇尔的资本理论并没有研究剩余价值的源泉和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仅仅研究的是收入分配问题。马歇尔和马克思的资本理论本质的区别还在于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还是劳动力?按照马歇尔的观点:劳动是生产要素,工人出卖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劳动的买卖具有的特点:第一个特点,作为生产要素的人是和机器及其他物质生产资料的买卖不同。工人出卖的只是他的劳动,但他本身仍归他自己所有。第二个特点,当一个人出卖他的服务时,他必须亲自到服务场所,工人和他的工作是分不开的。第三个特点,劳动力具有损耗性,损耗性是各种劳动所共有的属性。工人在失业时所损失的时间无法挽回。第四个特点,出卖劳动力的人一般都是穷人,手头没有积存;离开劳动市场,工人就无法保存劳动。出卖劳动力的人能否议价取决于他的境遇和本领,而不取决于他所必需出卖的特殊商品是劳动,因此其在议价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五个特点,提供专业能力所需的训练时间较长。那么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理解人力资本的关键。也许,在马克思所处的历史年代,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劳动的主要形式是体力劳动、最为底层的体力劳动者大致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他们出卖的是劳动力。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的形式多样化,因此产生了不同层次的劳动力,从早期的体力劳动者到现在的管理人员,层次越高的劳动力越是偏离上述第二个条件。我们可以认为,最低层次的劳动力也许还是商品,但最高层次的劳动力也许已经不是商品了。
(五)资本的性质
第一,资本具有生产性和权益性。一方面,资本参与生产过程,其再生产过程中可以产生价值,另一方面,投入资本的资本所有者可以在生产过程中获取收益,因而资本的生产性与权益性便存在了互为因果的关系。有些生产要素(比如清洁的空气和煦的阳光)是不可或缺生产投入,但其不具有权益性,因此,也就不成为资本。生产性和权益性是生产要素成为资本的必要条件。进而,我们可以认为具有产权的生产要素都是资本。研究资本的根本目的在于确立生产要素的产权性质,即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企业拥有的权益。生产要素在物质形态上可以区分为劳动力、资本(生产出来的投入)、土地(不是生产出来的投入),但在产权性质上可以区分为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第二,非人力资本具有价值形态和物质形态。非人力资本循环的起点是货币资本,经过生产、销售等环节最终又转化为货币资本,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结合,将活动转化为物化劳动,同时控制非人力资本的循环。因此,从资本循环的角度可以看出,非人力资本具有价值形态和物质形态。企业可以高度抽象为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特别合约。
二、人力资本的性质
【关键词】 需求度 劳动力价值 劳动效率以劳动价值为主体的综合价值理论
商品价值理论是经济学中的关键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西方经济学的需求(效用)价值论,形成了两大经济学理论体系。在过去150多年的时间里,它们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需求价值论与资本主义社会相适应,劳动价值论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目前,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的改革说明,二者都有真理的成分、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对二者进行提炼与融合,形成更加科学的价值理论。
1. 西方经济学的需求价值理论
需求与供给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几乎所有教科书都是从商品的需求与供给开始的:首先从商品的需求出发,描述出需求曲线,又从商品的供给出发,描述与之相反的供给曲线,二者的交点代表了供需的平衡,从而决定了商品的价格。可是如果有学生要问:我花40元买了教科书,在这40元里,有多少是供求平衡决定的呢?这个问题老师就难以回答,因为"平衡"并不是数量的概念。如果说40元价格全部由供求平衡决定,那么教科书编写者的辛勤劳动体现在哪里呢?显然,价格并不是全部由供求平衡决定的。
需求影响价格,它对价格的贡献是多少?应该明确。西方经济学没有对需求进行量化,而是对商品的“效用”进行量化。效用属于使用价值的范畴,难以说明交换价值。而需求是交换价值的范畴,价值、价格、货币、劳动都有数量的概念,所以需求也应该有数量的概念。需求是没有实体的东西,它的数量应该以“度”而不能以平衡表示。温度是热的量度,是“热”的数量,只能用“度”、而不能用“热的平衡”去量度。需求也如此,它总是一定的需求度而不是供求的平衡。所谓“供求平衡”只是代表了供求双方都能接受的需求度。具体到上面学生的问题,在40元的教科书里,除去假如20元的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之外,还应该有2个需求度在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需求度,商品的价格怎么能够超过它的成本价值呢?
2. “需求度”的概念
需求度是需求的强烈程度。需求度越高、价格也就越高,反之则价格下降。教科书作为商品为什么会有需求度呢?是因为在教科书里有教师的劳动。
教师把他所学到的、从国内外资料中检索到的、以及他的研究发现的知识编写在教科书里,使教科书有了传播知识、教书育人的“效用”,才使学生、以及一切需要得到知识的人对它有了“需求”。这时候我们应该量化效用呢、还是量化需求?
量化效用,效用不是交换价值的概念。级数效用、序数效用、边际效用等都是效用单位而非价值单位,按其含义只与效用有关而与市场需求无关。例如苹果的效用只与它的味道、营养等使用价值有关,而与供求量无关;教科书的效用也仅仅与其中包含的知识有关。这种效用是价格的基础而不是价格本身。它要转化为价格还必须转化为人的需求,而需求是交换价值的范畴,应该包含在价格之中。所谓“边际效用”仅仅说明增加“最后一个”商品所得到的效用,按照效用递减规则,最后的边际量只能是1。要以它计算价格还必须以所谓“等边际准则”——1美元的边际效用来说明价格,即边际量×价格=1美元×价格=价格,不过是说明了“价格就是价格”,是一个同义反复,也并没有说明价格的本质。
效用和价格属于不同的范畴,它们是不能互相论证的。需求与供给才是价格形成的机制,其中也涵盖了商品的效用。恰如马克思所说明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非交换价值本身。这个论点是马克思在论证劳动价值的时候提出的,现在,在说明效用与价格的关系时也同样适用。在效用和价格之间还必须有“需求”做媒介。没有这个媒介,无论多么高明的方法都不能直接以效用说明价格。西方经济学恰恰是尽力量化效用,并以供求平衡说明价格,并没有说明价值与价格的真谛。此外,西方经济学也有意或者无意地避开劳动对价值的作用,使自己陷入了“需求一元论”的价值模式。
量化需求,则是一个既合题、又确切的方法,因为需求是直接地、也是动态地影响着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需求的量化是需求度D,它取决于商品需求量与商品总量之比:
D=社会商品需求量/社会商品总量。
二者的比例客观地反映了人们对商品需求的强烈程度。需求虽然是人的心理活动,但也有客观的标准:求/供比例。例如空气的“效用”非常大,人离开它5分钟就会死亡,但是它的供给数量却是无穷大,求/供比例是0,没有需求度、也就没有价值;而金子的效用不大,但是它的供给数量很小,求/供比例很大,价值也就很高。
具体到一般商品的数量,求/供比例虽然是客观地存在着,实际上却难以获得,因为它是动态变化的。所以,需求的量化还应该找到一个更加具体的客观标准。就像温度可以用水银的热胀冷缩作为客观标准一样。实际上,需求体现在商品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之间的差距上,它可以体现为:
商品的实际需求度D'=商品的市场价格/商品的成本价格。
这个比例是不难获得的,是每一个厂家、商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这样,需求的量化,就把一个看起来非常困难的问题变成一个明确而又现实的概念。具体到上述教科书的价值,如果教科书的价格是40元,成本是20元,那么它的需求度D=40/20=2。2个需求度,既是教科书的"效用性"的反映,也是对它的价值的贡献。这比"边际效用"就更加合理了。与此同时也就说明,单独"需求度"一个因素是不能说明商品价值的。
3. 需求与劳动的统一:劳动创造需求
需求是商品的物质属性——有用性、效用性所引起的,看起来只与商品的物质因素有关。不管是西方经济学还是经济学,都把需求与劳动的作用分割开来,各自表达它们的价值。但是,通过上面教科书的例子我们看到:对教科书的需求是通过教师的劳动创造的:劳动创造需求。
这个观念非常重要。以往研究需求,是从商品的稀缺性出发,重点研究商品的稀缺因素、信息因素、时空因素、心理因素、商品之间的替代、竞争因素等等对需求的影响,而很少研究劳动对需求的作用。不错,前面这些因素都对需求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劳动对需求的作用也是不可忽略的。
在现代社会中,现代需求与原始需求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原始社会,需求主要是物品的稀缺性决定的。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创造需求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劳动所生产的巨大的商品数量在不断地满足并增加着人们的需求,高质量的劳动产品也在吊起不断富裕起来的人们需求的胃口。很多前所未有、闻所未闻的产品:收音机、电视机、电脑、手机等等,大大地提高了人们对商品的需求,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大量增加。所以在现代社会,需求大量的是劳动创造的,苹果开始是野生的,现在也是通过劳动而生产。当然,这样说并不否定稀缺性对需求的作用。自然资源总是有限的,稀缺性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且高质量的劳动产品本身也是稀缺的。我所说明的是,劳动与需求的作用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教师的劳动就创造了对教科书的需求,二者的相乘DL体现了这种关系。
4. 劳动与效率的统一
劳动又总是和一定的效率结合在一起的。劳动以使用工具为标志:经过打磨的石头,加工的棍棒等等,是原始劳动的证据。使用工具使劳动具有了效率,所以,劳动也是以一定效率为前提的。使用工具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从此人类逐渐脱离了动物的行列。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大大提高了人类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
脱离效率的劳动不可能存在。加工产品、清洁卫生、各种服务等等,都有一定的效率。效率使劳动创造出高于自己必要生活消费的价值,一般的劳动都是如此。无效劳动没有经济学的意义。
有没有脱离效率的“纯”劳动、例如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劳动呢?马克思从不同形式的劳动中得出了“抽象劳动”的概念,并以劳动时间计算劳动的量,是对劳动价值的科学定义。但这个定义并不否认劳动的效率,因为抽象劳动也有抽象劳动的效率--即同行业平均的劳动效率。并且以资本的有机构成作为效率的指标,包括技术构成与价值构成,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用K表示劳动效率,则K=资本投入C/劳动力投入L。
没有效率的抽象劳动是脱离实际的,抽象劳动是从具体上升到一般,在实践中还要从一般下降到具体。具体劳动即是具体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即是在这个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具体效率即是他在这个时间内推动的劳动资料。劳动力与效率的乘积——LK,是实际体现的“有效率的”劳动力价值。具体到上述教科书的劳动效率,如果教师的劳动力价值是10元,那么他还需要另外10元的纸张、印刷、出版等劳动条件才能体现出劳动力价值。效率的数量即是C/L=20/10=2,“有效率的劳动力价值”LK=20元。
5. 价值公式及其实际含义:以劳动价值为主体的综合价值理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价值元素D,L,K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赖、互相增值的关系。这样就会形成一个综合的价值观念与量化的价值公式:V=DLK
这就是需求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融合与统一。具体到教科书的价值是:V=2×10元×2=40元,也与实际价值相符合。如果考虑到商品生产只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我们把商品价值的元素记为V',D',L',K'。商品的需求度也是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加而递减的,它最终可以使需求度趋向于1。那么,这个价值公式可以表达为:V'=D'L'K' (D'1)
如果生产的热狗数量是10万个,那么每一个热狗的劳动力价值是0.9美元,按照价值公式计算的价格是:
V'=D'L'K'=1.351×0.9×2.056=2.49989美元(2.5美元)
这样综合价值公式就符合生产与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这里,我们没有看到供求的平衡,而只是看到了一个具体的需求度1.351;劳动力价值也不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9万美元或者0.9美元;效率的作用是2.056,既包括了工人的技术、也包括了设备的投入等等。一切理论的东西都包括在这个价值公式之中了。L'K'=90000×2.056=185040美元,与营业成本C是相等的。D'L'K'的协同作用,产生了65000美元的利润或者剩余价值。
显然,这并不是说,商品价值是由资本创造的。资本C或者生产成本只是数量形式,而劳动力及其效率是实际的作用机制,必然要创造出大于成本的价值。L'K'是怎样创造剩余价值的呢?是增加产品的数量与质量,从而满足并扩大人们对产品的需求,增加需求度,使产值高于成本。具体到上述的例子,主要是9万美元的劳动力价值与2.056的劳动效率创造了25万美元的价值。是以劳动价值为主体的综合价值理论。在这里,价值与价格相等、剩余价值与利润相等,不再需要转型。虽然价格是动态变化的,但是,D'L'K'却是一个“不变的价值尺度”。这个价值观重新确定了劳动价值的主体地位,为剩余价值的科学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
6. 第三产业的价值
以上我们简要地说明了物质商品的价值。但是,人类社会除去物质商品的生产之外,还存在着非物质商品的生产。这些生产也在创造着价值,而且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会有更多的劳动力进行非物质生产:第三产业的生产。这些生产是否也符合上述的价值理论呢?
单独由劳动力进行的生产,如清洁、运输、服务、会计、导游、设计、写作、歌唱、运动、医疗、教育等劳动力,它们不是生产商品而是生产“服务”。这种劳动力价值也与需求有关。但这时的需求度不再是D'而直接就是D了,即是D=劳动力的需求量/劳动力总量。如果以劳动力价格/劳动力生活成本=劳动力的需求度,显然不够恰当,因为生活成本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劳动力的价值表现为劳动的工资。劳动力的需求度高,则工资提高,反之下降。需求度使劳动的工资超过他的生活成本,是DL而不单单是L。劳动力是宝贵的社会资源,总有一定的需求度。待业的劳动力是在寻找着恰当的需求度,为所有劳动者创造恰当的需求是社会的责任。这是单单从需求的角度说明劳动力的价值。
但是,劳动力本身就是价值的源泉,它与效率的结合体现为劳动力的价值。这时的效率不再是资本的有机构成而主要是劳动力的技术构成,因为这些劳动一般没有或者只有较少的资本投入,效率也不与资本投入成比例、而是与劳动者的技术成比例。效率指标不再是K而是技术指标f。技术越高价值越高,复杂劳动可以是简单劳动的倍数,例如歌唱家、运动员、工程师、科学家等的劳动就是这样,既有很高的需求度,也有高超的劳动技术。这时的价值公式表现为:V=DLf
V为“第三产业”的价值,D为对这种劳动力的需求度,Lf是复杂劳动力的价值。它们的乘积共同决定“第三产业”的价值。以教师的劳动为例:假如教师的劳动力价值是2000元/月(包括生活成本与培训成本等),社会对教师的需求度为1.5,教师的技术指标为1.2——3.0,那么教师的基本工资就可以从3600元/月——9000元/月。如果每一技术级的级差为0.3——900元,则形成6级级差的工资梯度。当然,这个例子只是一个简单的设想,实际情况可能要复杂的多。但不管情况多么复杂,都可以按照这个价值公式加以处理,例如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师需求度要高一些,工资也应该适当提高;不同行业的需求度指标也可以调节不同行业的人员比例,如此等等。其它情况可以此类推。不管是劳动价值论还是需求价值论,都不能说明第三产业的价值。只有以劳动价值为主体的综合价值理论,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 保罗·萨缪尔森.〈微观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99-9月16版65.
[2]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23卷48页.
[3] 王孟山.《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与完善——普适价值》[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10):109-115.
[4] 保罗,萨缪尔森.〈微观经济学〉 [M].北京: 华夏出版社,1999年9月16版99页.
关键词 资本 货币 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教材分析
政治经济学是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具有理论性、抽象性强的特点,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安排教学内容,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阐述力求准确,对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要掌握适当,在教学中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因为政治经济学课程性质就是理论性比较强,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讲课的过程中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给学生讲解清楚。
本节课货币转化为资本位于本教材第四章,在政治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学习对于马克思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整体把握非常重要。
2 学情分析
2013级会计学本科为大一学生,大一的学生刚从高中过来,对于学习很有热情,学习积极性比较高,而且班里有一半的学生是文科出身,在高中对于货币和剩余价值的知识有了一定的基础,在课堂上接受能力较快,能紧跟老师的思路,课堂上积极思考,因此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比较合适。
3 教学目标
根据本教材的结构和内容,结合着一年级学生的认知结构及其心理特征,制定以下教学目标:掌握资本的概念;掌握资本总公式及其矛盾;理解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4 教学重点、难点
在认真分析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理论联系实际的新课标标准,确定了以下重点与难点:重点:资本总公式,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难点:资本总公式矛盾的分析。
5 教学方法
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根据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采用讲授式、启发式、提问式和课堂练习式教学方法。在老师的启发引导下,通过课堂提问、课堂练习,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
6 教学过程
6.1 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让同学们看看自己钱包里有多少钱?问他们:“你们手里的这些钱是不是资本?”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大家自主讨论。
6.2 课堂导入
根据同学们的讨论确定,自己钱包里的钱是不是资本取决于这些钱做什么用?如果这些钱到超市去买一包方便面,自己消费了,那这些钱就不是资本,只是货币担当了支付职能;如果这些钱是用于投资一个商店,因为能带来利润就是资本。
6.3 讲授新课
6.3.1 资本的总公式及其矛盾
根据大家的讨论我们知道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所以资本最初的表现形式仍然是货币,如果这个货币是用来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然后组织生产的,那么这个货币就转化为资本。我们先从两个公式开始讲:
(1)两个公式:
商品流通公式:W—G—W;资本流通公式:G—W—G
【解释】让学生们先回忆以前所学的商品流通的含义,复习旧知识来学习新知识,这样学生对于新知识接受得会比较快。商品流通是以商品开始的,比如你把你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掉获得工资,拿着工资来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也就是商品的流通:W—G—W。资本流通公式是以货币开始的,拿着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生产出新的商品,卖掉新商品,又收回货币,使价值得到增值,这是资本的流通G—W—G。
(2)两个公式的区别:
第一点:形式上区别:买和卖的顺序不同;第二点:起点和终点不同;第三点:媒介物不同,前者媒介物是货币,后者媒介物是商品;第三点这两个公式中G作为货币和作为资本的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商品流通中作为货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适合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商品流通的内容是不同使用价值的交换。资本流通中作为资本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资本流通中起点和终点都是货币,而且终点的货币大于起点的货币。
(3)资本流通总公式:G—W—G′(G′=G)
(4)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及其解决
矛盾:商品等价交换与价值发生增值之间的矛盾。
【解释1】资本经过买和卖的流通过程价值发生了增值这跟商品等价交换是矛盾的。
【解释2】分析矛盾:要解决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关键是要证明剩余价值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产生和从哪里产生。把公式分成三点两段:(1)两段:即买和卖的过程,不会增值。因为遵循价值规律应该是等价交换,资本在买和卖的过程中应该等价交换不会增值;即使不等价交换,财富也仅在个人之间转移,没有增加全社会的价值总量。(2)价值的增值不会发生在起点和终点的货币上。因为货币代表价值,起点没有增值,终点货币增值了,但是是结果而不是增值的原因。(3)剩余价值的产生只能在中间的点是W上。资本家在流通中买到一种特殊的商品,这个商品有特殊的使用价值,这个商品在使用过程中使价值发生增值,即能给它的购买者带来剩余价值,这个商品就是劳动力。
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解决资本总公式矛盾的关键,也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
6.3.2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1)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
第一:劳动者必须具有人身自由。(解释:古代的奴隶有没有劳动能力?有。但是奴隶能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吗?不能,因为奴隶没有人身自由。跟学生有一定的互动。)
第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不占有生产资料。(解释:资本家有没有劳动能力?有,资本家还需要出卖劳动力给别人打工吗?不需要。因为资本家自己占有生产资料,所以资本家不需要靠出卖劳动力来养活自己。)
(2)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课程导入:劳动力成为了商品就应该具备商品二因素,商品二因素是什么?让学生回忆旧的知识,在旧知识的基础上来引入新知识的学习,对于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利。
第一:劳动力的价值(这个知识点的学习,让学生回忆商品价值量由什么决定?)
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为劳动力存在于人体之中,它的生产和再生产就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人的体力的恢复需要休息和吃饭,人脑力的也就是人的思维能力和知识技能需要休息、培训和学习,所以劳动力价值可以说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的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具体包括哪些呢?可以让同学们思考劳动力的价值在我们今天可以看作是工人所得到的工资,工人的工资一方面用于养活自己,一方面用于养家,还有一部分拿出来用于个人能力的提升,去进修或是参加培训。然后再引入教材中劳动力价值具体包括三部分。
劳动力价值具体包括:
A:维持劳动者本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B:维持劳动者家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劳动者需要组建家庭养育子女,用以繁衍后代,延续劳动力商品的供给;
C:劳动者接受教育和培训所支出的费用,目的是为满足资本主义生产对知识技能高的劳动力的要求(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脑力劳动变得越来越重要,资本家更需要知识技能比较高的劳动力)。
劳动力的价值决定还受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影响;因为劳动者必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还受各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自然历史条件的制约。例如:同样的职位,北京、上海、广州的工资一般比安阳、新乡等二级城市的工资要高,因为北京、上海和广州这些地方的生活成本比较高,房租和房价等生活资料的价值都比较高,所以北京、上海、广州的工资要高些。
第二: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第二个因素——使用价值
【解释1】劳动力有什么使用价值?让同学们先自己思考下,劳动力可以进行生产劳动,让工人进行生产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从而引入劳动力的概念。
【解释2】特点: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让同学们思考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为什么是价值的源泉?引导学生先回忆商品价值的概念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说人类劳动就可以形成商品的价值,那么劳动力的使用也就是让工人进行劳动,工人的生产劳动就可以形成商品的价值,工人不仅能生产出自己的工资来,还能生产出比自己工资还要多的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因此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也是剩余价值的源泉。
6.3.3 本节内容总结
首先领着学生把这一堂课的板书内容再看一遍,一方面是大多数学生能对本节知识有个整体框架,另一方面也能使个别第一遍没有听太懂的学生,再听一遍,加深了印象,最后再强调一遍本节课重难点。
7 教学反思
【关键词】资本论;人力资本;马克思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人力资本做了较多地研究。虽然他没有明确地提出过人力资本概念,但从人力资本的实质来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对劳动力商品的阐述与当代人力资本理论存在相通之处,并能为我们所借鉴。马克思关于人力资本的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力资本的定义
马克思明确的指出:“我们是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和,它存在于他的活的人格中,他把它推动时,通常会产生一种使用价值。”他还指出,可以将劳动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舒尔茨对人力资本的解释是:“人力资本的显着标志是它属于人的一部分。它是人类的,因为它体现在人的身上;它又是资本,因为它是未来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泉或两者的源泉。”
马克思的劳动力在实质是与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舒尔茨的人力资本也就是马克思所讲的劳动力,只不过舒尔茨把劳动力看作是投资与收益的结果,而称之为人力资本。
二、人力资本价值构成
马克思认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因素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在这里的“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应包括科学技术条件、社会生产协作和管理水平等非物质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则暗指劳动者的技能、知识、劳动态度等。
马克思认为,“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水平状况下维持自己。”此外,“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马克思还认为,“为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而这又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用。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价值总和中。”最后,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
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了人力资本的价值构成,并阐述了通过教育和训练是增加人力资本的途径,并认为教育费用应该包含在劳动力价值之中,由资本家来支付。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在马克思看来是从属于资本家的,是被动的,这个过程的发起是为适应剩余价值的生产,由资本家组织完成的。同时还指出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生产力水平、自然条件、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决定着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在范围、数量和质量上都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劳动者及其家属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也日益提高,因而劳动力价值有上升的趋势。这里他揭示了人力资本的国别(地区)差异、价值增值的因素,也表露出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性。
三、人力资本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创造作用
马克思认为,所谓资本,其实质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马克思同时区分了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这一区分使我们能够理解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不变资本只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关键,可变资本才能带来剩余价值,只有工人的劳动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这里所讲的“可变资本”,实质上就是人力资本。
马克思指出:“我们叙述了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事实上也就说明了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资本本身的价值增殖过程中所执行的不同职能。产品的总价值超过产品的形成要素的价值总额而形成的余额,就是价值已经增殖的资本超过原预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劳动力,它们不过是原有资本价值在抛弃货币形式而转化为劳动过程的因素时所采取的不同的存在形式。”“转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相反,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它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本身是可以变化的,是可大可小的。这部分资本从不变量不断变为可变量。”
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关系上没有一个人能比马克思认识得更深刻、论述得更清楚的了。马克思关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分不仅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而且也为正确认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阐述,揭示了在生产和价值增殖过程中人力资本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创造作用。这个思想和结论实际上被后来有关人力资本的各种经验和理论研究印证,直到今日仍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四、人力资本的差异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将劳动分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强调了当社会财富的创造越来越由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脑力劳动为主的时候科学劳动和管理劳动的作用。他指出“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了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一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了另一种从属的要素。”他还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技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这种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以及和它有关的其他一切科学的发展,又和物质生产的发展相适应。)马克思认为由于人力资本的差别,不同的人力资本在使用中形成的价值量也就不同。质量较高的人力资本在使用中不仅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而且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同时马克思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价值的创造越来越依赖于高水平的人力资本,这也印证了一些国家经济所取得的大幅度的进步。
五、人力资本产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劳动者。”“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法律上平等的人。”《资本论》第2卷中,马克思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这种行为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作为工人的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非工人的财产的生产资料互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写道:“他所以是一个资本家,能完成对劳动的剥削过程,也只是因为他作为劳动条件的所有者同只是作为劳动力的占有者的工人相对立。”
马克思的对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进行了严密的分析,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资本主义社会采取契约形式,给予工人完全的人力资本私有机制。虽然人力资本不仅具有属于个人私有的特征,但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力资本依附于人而存在,并以具有劳动能力为条件,在幼儿时期,无人力资本存在,随人的年龄增长,人力资本逐渐步入形成期收益期和消费期,第二,人力资本的价值实现,只有在劳动过程中才能体现并得到价值增殖,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只有通过改变物质资本的形态或运用物质资本,才能将自己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或使用价值中并创造出新的价值。
六、马克思人力资本思想评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着丰富的人力资本思想,其思想主要分布在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在当今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分析了人力资本的定义、价值构成、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创造作用、差异性、产权特征,还从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的角度为人力资本投资效率的研究拓展了理论视野,马克思强调了资本的生产关系属性和经济剩余的归属性,虽然没有进一步针对具有资本一般共有的增殖性的人力资本的效率作更多的深入研究,但为人力资本投资效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马克思的人力资本思想为当前我国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投资特性,更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建立更好的人力资本报酬机制以及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依附性,避免人力资本的浪费提供了巨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对人力资本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对劳动力商品的研究中,马克思关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和交换,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确定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并没有对劳动力的生产进行充分的分析,这一点正是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因此,马克思的人力资本思想也具有其时代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M](第1,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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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路菊芬,董学君.人力资本理论及相关问题的思考[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3,(1).
[5]西奥多·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