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1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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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测量;矿区;运用
目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工程测量技术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改进,但是从矿产工程测量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导致工程测量的准确性有限,未能充分发挥其在矿区测绘作用。因此,在矿区的工程测量中引用先进的工程测量技术,并对其的具体应用进行研究,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1]。
1矿区工程测量的任务
矿区工程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大类,测量变更的矿区、对矿区图进行测绘、矿区控制测量。矿区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测绘矿区1︰2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约9.8平方公里,测图等高距为2米;布测勘探基线1760米,基点18个,测绘1︰1000勘探线剖面14条,总长13418.4米;布测取样钻孔30个、探槽19条,测量探槽端点坐标及地质点坐标等;提交相关图件、文字及坐标资料。
1.1矿区工程测量特点分析
和其他的工程测量工作相比,矿区工程测量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和政府的相关部门的联系非常密切,具有较强的政府性质;第二,能够为政府的矿区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和信息;第三,对矿区的调查是矿区工程测量的前提条件和核心内容;第四,由于矿区工程测量的技术较多,所以在实际工程测量中,需要对界址点、宗地以及矿区图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程测量技术[2]。
2工程测量在矿区中的常见问题
2.1有边长度测量存在误差
在对矿区进行测量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可能导致测量的数据和实际情况存误差的情况。最常见的有,因房屋建造不合理导致左右两侧墙体长度的不相等,或前后两侧墙体长度的不相等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会对测量结果的精确性产生严重影响。针对这一问题,需要着眼于测量数据,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结合测量结果,完成绘图,并对面积进行推算。
2.2净高和层高划分不清
目前,在矿区的测量中,普遍存在对层高定义进行具体界定的现象,即将地面和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楼面和屋顶之间的距离、上下楼层的楼面间距等作为层高。在实际的测量中,上述定义下的层高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误差,但是在相关的测量规范标准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误差的范围。在净高测量方面,通常将上层楼板的下表面与地面之间的距离看作净高[3]。在对不动产进行测量时,很容易混淆层高和净高的概念,有的甚至会完全按照净高测量的标准来完成所有的测量工作。但是在实际的工程测量工作中,如果具有层高,就必须按照层高的标准进行计算,如果不存在层高,则可以按照净高标准计算。
2.3分摊面积问题突出
在计算矿区的分摊面积时,首先要计算其总面积,然后根据矿区总面积进行推算。如果计算使用的分摊系数比较合理,就需要将其作为依据,对各矿区分摊的面积展开具体化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建筑都涉及较多的功能,所以在进行分摊时需要对二级或者多级化分摊问题进行考虑,要求按照具体收益状况进行分摊。如果没有做好面积分摊的有效测量,就很难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工程测量技术在矿区的应用方法
3.1GPS技术的应用分析
GPS技术是现代测绘技术的主要标志,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如果在矿区的工程测量中引入该项技术,将会提高测量工作的整体水平。从当前矿区工程测量的实际情况来看,GPS技术的优势已经明显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方面,GPS技术中的CASS技术可以直接用于图形的定义和计算过程,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自动完成对各层级平面图的绘制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矿区工程测量中层高计算的问题。另一方面,应用GPS技术对GIS的信息源进行选择时,能将数字化绘图作为重点,完成对数据的更新,进一步扩大CASS技术的应用范围。同时,在GPS技术可以结合RTK技术一起应用于矿区工程测量,能显著提高测量数据的精确度,减少误差[4]。
3.2数字化测图技术的应用分析
数字化测图技术主要应用在矿区测量中,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条件。该测量技术最主要的优势就是成像的质量较高。除此之外,在实际的测量过程中,应用数字化测图技术可以减少对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消耗,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信息和资料的收集,并在此基础上,运用计算机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快速、有效地处理,根据处理的结果编辑图像,提高数字化绘图的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该技术绘制矿区图时,需要结合数控绘图仪,这样才能为实现测量目标提供可靠保障。
3.3坐标解析法的应用分析
除了上述两种工程测量技术之外,坐标解析法也是不动产测量中的一种常用技术。矿区工程测量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如矿区的用地类型、整体面积、公摊的面积、实际使用的面积、矿区的产权等,测量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引入估算的方法,尽量确保面积的测量准确。经实践证明,在上述测量中引入坐标解析法可以取得显著的效果。但是在使用该方法进行矿区工程测量时,会涉及一些操作的流程,要确保规范使用。
4结语
对矿区进行工程测量是我国土地管理以及矿区工程测量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其测量结果可以为矿区开发以及现代化的土地管理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本文通过对三种测量技术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能给测量工作人员的测量选择上带来一定帮助,确保测量工作更加高效、准确。
参考文献
[1]徐兴彬.不动产测量中的环玦状房地产面积计算方法[J].地理空间信息,2015,17(06):145-147+15.
[2]冯家政,吴峻,蒋晨瑶.面向不动产实地测量系统的光纤陀螺分段标定技术研究[J].仪表技术,2016,29(08):1-3+6.
[3]李学清,李菊绘,武晓莉.MapMatrix在不动产测量数据建库中的应用[J].测绘标准化,2016,13(04):44-45.
为此,市局主管处室认真研究、积极部署,启动了丰都县农村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综合试点工作,组织市勘院、局信息中心及市登记中心的技术骨干,拟通过先试点再推开的工作方式稳妥推进农林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同时,也为国土资源部制定操作细则提供经验和依据。
一、现状分析
通过丰都试点和调研发现,当前县级农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登记管理、纠纷调处及流转备案等日常工作。其登记业务、调查成果及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登记实质属行政行为
当前农林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关登记工作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属于行政行为。登记的客体对象主要包括依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和依双方协议为依据的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前者属于物权,而后者却属于债权。登记类型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等。登记的业务量与土地、房屋登记相比小很多。以丰都为例,全年县农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件数量大致为100-120件,其中,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占一半以上;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件数量大致为200-300件。
2.调查成果差异较大
本次丰都试点采取了普查的方式。即以1:5000正射影像图(地理国情调查用图)为基础图件,通过农户实地指界,将农户实际拥有的承包地块逐一调绘上图,然后与登记簿记载的地块及面积进行对照分析。从已完成三个社的数据对比发现,农林部门用于登记的调查成果与实际差异较大:3个社的农户实有地块数均大于权证记载地块数,平均差异约30%;实有地块面积也普遍大于权证记载地块面积,平均差异超50%。究其原因,农林部门未按农业行业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开展调查,而是以国土“二调”数据为控制,对原有面积进行平差完成了本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见表1)。
3.成果数据采取台账式管理
丰都调研发现,县级农林主管部门在完成了确权颁证后建立了相应的登记簿、册及电子数据,然后以此为基础,采取台账式数据管理方式开展日常登记管理工作。这种模式仅能维护权证数据与台账数据一致,由于没有开展测绘标准的空间调查,无法建立矢量图形数据库,仅靠文字描述区分权属界线,故登记地块无法真正落地。
二、问题剖析
农林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其法律效力由原行政行为产生转变为不动产登记行为产生。不动产登记行为首先要有《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上位法的支撑,然后有准确的权籍调查结果为依据,再有规范的信息平台保障实现。
1.登记业务对接
依据《条例》规定,在登记业务的对接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权利名称相同内涵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条例》中仅指承包权,而在农、林部门的登记管理中,却包含了可用于流转的经营权,由于目前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尚无法律支撑,故形成了同名不同质的现象。二是存在权利重叠的现象。由于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由农、林主管部门分别颁发,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如退耕还林后农户取得了林权证,但原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并未注销。三是登记内容存在差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要求,不动产登记簿中要求填写的内容与农、林原登记簿的内容不完全一致。如用途的细化、农地的等级、价格等,因此在纳入农林不动产统一登记时还需补充完善缺少的相关信息。四是登记类型需作调整。《条例》规定的各登记类型及包含的内容与原农、林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例如,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改变权利人的,在原农林登记中列入变更登记,而在不动产登记中属于转移登记。因此,原农林登记类型与不动产登记类型还需进行梳理、调整,进一步细化登记业务。
2.数据衔接和不动产单元编码是权籍调查的难点所在
由于《条例》明确规定原有权证、登记簿合法有效,意味着原有成果数据也全部合法有效。然而之前农林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开展调查,形成的成果中缺乏空间矢量图形数据,已发权证的地块仍然存在权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数量不合等问题,无法落地。因此,农林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权籍调查面临的主要难点就是与原有“合法数据”的衔接,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能损害农户的合法权益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的要求,需对每一个地块采用28位码进行唯一性编码。然而按照规则要求,在实际操作将缺失“社”和“户”两级信息的码位,这样,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社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颁发权证并统一管理的南方地区来说不利于日常管理。
3.信息平台尚待构建
由于当前农、林主管部门只有属性数据库,未建立空间矢量图形数据库。因此,如何在新系统中有效对接农林移交的相关数据,如何开展好新的农林发证工作,如何构建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农林不动产数据库是当前建设信息平台的重点。在此,我们特别要注意,不能简单地照搬土地房屋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基于重庆市国土房屋合一管理多年,土地房屋部分已有较好的测绘调查数据基础、成熟的登记规范及多年的地房籍信息系统运行经验,基本具备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入库要求。但农林部分则不然,一是原农林部门用于颁发权证的调查成果实质并未达到不动产登记的要求,这种矛盾需要时间和方法逐步过渡处理,不可能一步到位;二是原有权证是以户为单位颁发和管理,记载所有承包地块,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一个承包地块为一个宗地”的要求,每户可拥有多个宗地,那么,正确反映农户、宗地、不动产单元编码及相应登记簿的复杂变化关系需要在系统中采取技术手段加以解决。
三、对策与建议
通过试点分析,我们认为农、林部分不动产登记应以“尊重历史、平稳推进”为整体工作原则,采取“依申请登记、时间换空间”的策略稳步推进。
1.利用地方立法体系完善可操作的农林不动产登记细则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办理。因此,我们应在当前国家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细化符合重庆实际的操作细则,为办理农、林不动产登记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可从《重庆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编制、“国土、农、林”三部门联合发文及国土系统内发文三个层面明确和细化农林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有效完成登记业务的对接。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登记类型的调整,如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林权的分户在农林部门均按“变更登记”类型办理,纳入不动产登记后则应按“转移登记”类型办理。二是明确工作边界,除重庆市编办已明确承包经营权、林权的权属调查及调处由农林部门负责外,还应明晰纳入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业务。区分物权登记和行政管理登记的实质,例如农、林经营权的转让,在没有上位法支持前,其实质不属于物权,因此,建议涉及此类权利的登记暂不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三是登记数据的衔接,农林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新、旧登记数据的衔接必须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何衔接必须出台相关细则予以明确。四是权利重叠的统一,针对原有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现重叠的现象系管理脱节造成,建议在相应地块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依法予以统一。
2.做好权籍调查和信息平台建设是农林纳入不动产登记的关键所在
建议尽快出台《重庆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细则》,充分考虑重庆的复杂情况和现有成果数据的特性,重点解决好“调查数据衔接”和“不动产单元编码”两大难题。农林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所面临的“调查数据衔接”不是简单的前后测绘调查数据的平差,而是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体现。因此,在制定调查细则时须首先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其次以权利人需办理新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为导向,最后以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建立数据衔接体系和操作细则,为农林不动产登记提供准确可靠的成果数据。“不动产单元编码”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而国家的《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对于地方的管理需要尚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社级经济组织”和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农户”两个管理层级的信息无法在28位编码中得以体现。建议在调查细则中考虑地方编码,在包含国家要求的28位编码的基础上,利用技术手段合理扩展4?-6位编码,既能符合国家的要求,又能满足地方的管理需要。另外,利用变更调查、质量评价等成果在调查中增加不动产登记需要的农地用途、等级、价格等新增登记。
信息平台建设必须以满足登记业务需要为目的,与权籍调查紧密结合。建议目前情况下,农林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系统分开建设,条件具备后再合并。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在数据库中如何纳入农、林移交的相关数据;二是在国家《不动产数据库建设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增加字段,以满足权籍调查对不动产单元编码扩展的需要;三是提高系统的兼容性,既能按照国家的要求提交相关登记数据,又能满足实际登记工作的需要;四是在信息系统中考虑农林部分与土地房屋部分界面统一但实质区分的登记系统,以达到逐步过渡的目的。
3.加强国家、市、区县三级层次的工作联系,确保农林不动产登记的顺利纳入
一是多向国家层面请示汇报以争取更多的指导和帮助,避免工作和资金的重复浪费,保障快速稳妥地推进农林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首先,我们一定要明确地籍测绘机构既是地籍测绘工作的参与组成者,又是地籍测绘标准的制定者,然而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公谋私、损人利己的情况,制定了一些有失公允的条款,而土地管理部门又是地籍测绘机构的领导部门,自然会对下属部门进行袒护,这种等级结构及裙带关系必然会影响最终结果的公平性。当权人交易自己的不动产时,一定要经由土地管理部门的下属部门地籍测绘机构进行地籍测绘,并且要接受地籍测绘机构提供的最终测绘结果,即使是当权人对结果存在异议,也只能保留,因为没有其它的测绘结果可以作为依据。目前,我国地籍测绘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这也成为我国地籍测绘工作发展的严重阻碍,由于地籍测绘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在人事调动、职务任免方面没有较严格的标准和要求,缺乏自主性,一般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很难满足该职务实际需要的人才标准,不仅如此,任人唯亲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裙带关系在地籍测绘机构中也并不少见,这就充分说明,在我国的地籍测绘机构中,很多工作人员的素质是不达标的,致使地籍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精确性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2地籍测绘结果容易出现偏差
目前我国地籍测绘机构基本都采用了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应用的GPS定位技术,该技术的应用极大的推动了测绘工作的顺利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籍测绘工作的工作质量及效率,然而,在现实中,地籍测绘结果出现偏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我国的地籍测绘机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3解析对地籍测绘市场改革的方法和手段
3.1赋予地籍测绘机构独立法人的身份
以往地籍测绘机构都是从属于土地管理部门,其中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因此,地籍测绘单位必须要从土地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要拥有独立法人身份,还要有独立经营、独立决策、自负盈亏的权力,这样一来,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地籍测绘工作的公平、公正,不仅如此,只有当地籍测绘工作人员感受到肩上的责任及危机感时才会激发起其工作热情,相信工作效率也会提高。此外,将地籍测绘机构分离出来,可以削弱地籍测绘单位对土地管理部门的依赖性,使之成为土地管理部门及产权人可以自由选择的合作对象,这样地籍测绘工作人员就会自觉的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自主对顾客的需求进行探究,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认真的完成测绘工作。
3.2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要打破垄断制度,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优胜劣汰的筛选方法,在众多参与竞争的单位中选择测量结果更精确、工作效率更高的单位。竞争机制的引入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激发各个测绘机构的竞争热情,促进其不断提升自己的品质,提高测绘质量和效率。不仅如此,地籍测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业务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久而久之,地籍测绘企业的实力就会增强,技术就会得到全面的提高,相应的与地籍测绘工作有关的发明和创造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4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