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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因素8篇

时间:2023-10-15 15: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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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因素

篇1

关键词:神经内科;住院患者;感染;影响因素

神经内科涉及多种疾病,其中以脑梗死和脑出血最为常见[1],人群发病率较高,病情较其他疾病更为严重,还容易诱发其他基础疾病。部分神经内科患者还会出现意识障碍,由此引发各类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因此,神经内科感染的控制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就需要明确神经内科住院患者容易受到感染的因素,并及时将这些感染因素排除,降低患者感染几率,提高神经内科疾病治愈率。本文采用回顾性调查的方法,调查了新疆某武警医院640例神经内科住院患者,并对发生感染的58例患者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了影响神经内科患者感染的几大因素,并就这些因素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能够为日后神经内科患者感染的预防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属于回顾性调查,主要选取了2012年1月~2013年12月来我院就诊的640例神经内科住院患者为调查对象。其中男340例,女300例,年龄在45~76岁。

1.2方法 为了准确判断神经内科住院患者的感染情况,本次调查选用医院专业的感染医生,依据《医院感染诊断标准》,通过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并采取其他辅助措施对患者进行感染分析。

2 结果

2.1调查对象感染状况 本次调查当中,共有58例神经内科患者出现不同程度的感染,感染发生率为9.1%,见表1。

2.2不同年龄患者与感染的关系 从患者感染与年龄的关系来看,本次调查的患者当中,年龄不超过50岁患者的感染例数为7例,感染率为12.1%;年龄在50~60岁患者的感染例数位13例,感染率为22.4%;年龄在60岁以上患者的感染例数为38例,感染率为65.5%,见表2。

2.3住院时间与患者感染的关系 从患者住院的时间来看,住院天数为10d以内的患者感染例数为2例,感染率为3.4%;住院天数为10~30d的患者感染例数为19例,感染率为32.7%;住院天数在30d以上的患者感染例数为37例,感染率为63.9%,见表3。

3 讨论

3.1神经内科患者感染的影响因素

3.1.1患者年龄对感染的影响 从调查结果可以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加,神经内科患者发生感染的几率也明显增加。原因在于,年龄越大,人体内部的T细胞数量就会减少,就会导致老年人机体免疫能力的逐渐减弱,对各类病菌、微生物的抵抗能力也会降低;老年人部分身体脏器的生理机能也会减退[2],或者因为损伤以及病理改变导致老年人抵抗力下降;许多老年人患有一些基础疾病,增加了老年人发生感染的几率;脑血管疾病老年人患者的下丘脑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导致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身体多个系统功能紊乱,增加了老年人患者发生感染的机会;多数老年人比较怕冷,喜欢关门关窗,导致室内空气流通不畅,影响室内空气质量,增加感染机会;此外,还有部分老年人的认知功能下降,且容易出现吞咽异常并导致误吸,极易导致感染。

3.1.2住院时间对感染的影响 从住院时间与患者感染的关系来看,住院时间越长的患者越容易出现感染,同时还会增加不同感染类型的患者发生交叉感染的机会[3]。原因在于,患者的住院时间越长,接触医院内生活设施、医护人员的机会越大,如果这些设施未经过严格的消毒工作,或者医护人员并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洗手,或对治疗器械的消毒不够充分,都会增加患者发生感染的机会;病情严重的患者住院时间也会延长,需要经常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4],例如部分患者需要经常输氧,反复进行吸痰工作,插入胃管等,这些措施都属于侵袭性操作,操作的次数越多,就会导致患者气管、支气管粘膜的损坏,进而导致气管粘膜纤毛的清除功能弱化,最终导致患者感染机会的增加。

3.2降低神经内科患者感染的措施 针对神经内科老年人患者和住院时间较长患者容易出现感染的现象,医院应该加强对这部分患者的管理力度,采取更多的监控措施。降低神经内科老年患者感染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①治疗老年人本身的基础疾病,减少这些疾病对老年人身体的影响,改善老年患者的饮食,增强老年患者的体质,最大限度的提升这部分患者的抵抗能力;②老年患者进入医院之后,医院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合理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其他抗菌药物;③医院要对老年患者的生活设施、用品等严格消毒,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④对于有烟瘾的老年患者来讲,在患者入院之后,医护人员要帮助患者戒烟;⑤要保证老年患者病房环境的干净、卫生,定期对空气消毒、定期湿化,经常开窗等,减低病菌入侵机机会。对于住院时间较长的患者来讲,医院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①加强医院对环境卫生的管理,减少环境因素对患者造成的影响;②在开展侵袭性操作之前,要对操作、护理人员手部进行严格消毒,对操作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等严格消毒,根据患者的症状护理开展各项操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侵袭性操作的次数。

总之,神经内科住院患者属于感染多发类患者,其中年龄和住院时间对患者感染的影响最大。老年患者身体机能减弱,抵抗力下降,基础疾病较多,容易发生感染;住院时间较长的患者疾病往往较为严重,治疗周期较长,住院时间也比较长,需要采取更多的治疗措施,增加了病菌入侵的机会。因此,医院应该重点加强对老年患者及长时间住院患者的护理和监控,改善医院的卫生条件、住院环境,严格无菌操作流程,强化对医护人员感染知识的培训。这样,才能够减少神经内科患者感染的发生,帮助患者早日康复,提升神经内疾病的治愈率。

参考文献:

[1]李万春,阮世望,张宪秋,等.神经内科住院患者医院感染影响因素分析[J].山东医药,2009,49(5):30.

[2]江涛.神经内科住院患者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多元回归分析[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21(8):1538-1539.

篇2

【关键词】 经济发展 环境污染 能源消费 环境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为充分发挥江苏的教育、科技、人才、交通、工业、开放等资源优势,江苏根据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果断实施“两个率先”、沿江发展、创新推动等战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各省市前列。

截至2013年末,江苏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9161.7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产值3646.08亿元,第二产业实现产值29094.02亿元,第三产业实现产值26421.65亿元。人均GDP达到74607元(折合12047美元),高于全国32699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36373.32亿元,财政收入实现6568.46亿元,人均实现消费26622.79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32.59亿元,进出口总额5508.44亿美元(其中出口3288.57亿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98元,城乡居民人均储蓄存款42602元。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江苏土地面积占比为48.7%,人口占比为50.1%,地区生产总值占比为50.0%,其中:第一产业占比65.6%,第二产业占比为52.4%,第三产业占比46.2%。

江苏经济在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快速增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的同时,环境污染面日益扩散,环境质量恶化日趋加剧。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十大水污染事件中,就有2件发生在江苏境内。当前,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江苏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不言而喻。

二、文献回顾

对环境与经济增长较早的理论研究,始于D’Arge(1971),他在Harrod模型下分析了经济增长与自然环境的相互影响。Forster(1972)则较早地在新古典增长模型中考虑了环境污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他将存量污染视作生产要素纳入生产函数,并假设污染的产生是由于资本的使用而导致的。在这一分析框架下,Forster(1973)进一步分析了环境污染治理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由于其效用函数中同时包含了消费与污染,并且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占用资本用于生产的那部分资源,因此在最终的均衡点上,消费水平和资本水平均比新古典模型Stokey(1998)在其AK模型中,假设低收入水平时使用污染最严重的生产技术,这可以理解为消费的边际效用要大于污染所带来的负面效用。这时,经济增长伴随着环境恶化。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由于消费的边际效用递减,而污染的边际效用却在增加,最终使得更加清洁的生产技术获得在经济发展中使用。在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开始是环境污染不断增加,后来由于清洁技术的大量运用使得污染逐渐减少。

孙刚(2004)在Stokey(1998)、Aghior和Howitt(1998)的分析框架下,进一步分析了环境保护对可持续发展路径的影响。他通过模型分析认为,环境污染治理存在一个门槛效应,只有环境污染治理的边际贡献率足够大,在能够维持可持续发展。Andreoni和levinson(2001)则构建了一个更为简单的微观模型,发现不同特点(规模报酬)的环境污染处理技术,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关系。

崔宁宁等学者(2005)分析了江苏省历年来经济发展与污染排放特征的关系,认为其符合EKC(环境库茨涅曲线)理论,并且这一曲线尚未达到转折点。吴玉萍(2002)、刘耀彬(2003)、杨凯(2003)、王宜虎(2006)等人的研究,则分别证实了北京、武汉、上海、南京等城市EKC的存在及其特征。刘应希(2005)根据广州市18年来SO2排放量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数据,发现广州的SO2排放量与经济发展存在”M”型关系,它是2个单列的“倒U型”曲线。

三、江苏环境污染现状

“九五”以来的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江苏经济在以两位数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的增长速度也在加快,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整个“十五”期间以及“十一五”中期之前,江苏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速度均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十五”期间环境污染增长速度最快。进入“十二五”以来(2011―2013),随着全省各地对环境污染治理强度的逐步加大,工业“三废”排放量有所减少,但是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则出现时多时少的波动现象。

1、工业废水排放现状

“九五”期间,江苏工业废水排放量没有逐年增长,反而呈现逐年减少的特征。2000年比1995年工业废水排放量减少1.83亿吨,年均减少0.366亿吨,年均削减1.66个百分点。“十五”期间,工业废水排放量急剧增加,由2000年的20.19亿吨猛增到2005年的29.63亿吨,五年增幅为46.76%,年均增长9.35%。“十一五”期间,工业废水排放量逐年减少,由2005年末的29.63亿吨减少到2010年末的26.38亿吨,排放总量减少3.25亿吨,排放量年均减少0.65亿吨。进入“十二五”以来(2011―2013),工业废水排放量逐年减少,由2010年末的26.38亿吨减少到2013年末的22.06亿吨,排放总量减少4.32亿吨,排放量年均减少1.44亿吨,年均排放削减率为5.8个百分点。

全省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大部分来自于苏南地区,这是由于苏南工业较为发达,并且其发展速度快、资源能源消耗多。以2013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22.06亿吨,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下同)排放量合计达到13.7亿吨,在全省的排放量占比为62.1%。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最多的是苏州市,最少的是镇江市。

(1)化学需氧量排放及比较。在“九五”和“十五”期间,江苏在对污染物排放的调查统计中,未将化学需氧量列入统计范围,更未将其列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范围。“十一五”中期以来,江苏正式将化学需氧量列入调查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末至“十二五”期初,该项指标增长幅度较大,2011年比2010年排放量猛增45.82万吨,增幅达到58.15%。随后,这项指标呈现逐年微小减少态势。在苏南地区,该项指标值约占全省的1/4强,其中:排放量从高到低的城市依次分别为南京市(203040t)、苏州市(85941t)、镇江市(41890t)、无锡市(39072t)、常州市(37871t)。

(2)氨氮排放及比较。“十一五”期末,江苏氨氮排放量为6.3万吨。进入“十二五”以来,该项指标有所升高,尤其是从2011年明显开始攀升,2011年排放量比2010年增长幅度为149.52%。2012年比2011年排放削减0.41万吨,排放量削减2.61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排放减少0.57万吨,排放削减3.72个百分点。就苏南地区而言,该项目排污指标占全省的31.58%,而苏南的5个城市中南京和苏州排放量最大。

2、工业废气排放现状

“九五”期间,江苏工业废气排放量五年间递增15.33%,年均递增3.06%,排放量增长较缓。“十五”期间,江苏工业废气排放量剧增,五年间净增加量达到11118.38亿标立米,五年增速达到122.47%,年均增速为24.49%,是近二十年来工业废气排放最多的五年,其增速远超过江苏这一期间的GDP增速。“十一五”期间,江苏工业废气排放量净增11016.35亿标立米,五年间排放递增54.55%,年均增速10.91%,比“十五“期间年均增速回落13.58个百分点。这说明,江苏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较上一个五年而言有所减少,但仍以年均10.91%的速度递增。如图1所示。

(1)二氧化硫排放及比较。“十五”以来,江苏二氧化硫排放呈现期初较少、中期大幅度增加、期末微量减少的变动趋势。其中,“十五”期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出现剧增现象,2005年较2000年排放量净增53.01万吨,年均增加排放10.6万吨,年均增速12.57%。“十一五”期间,这一指标值减少32.29万吨,年均减少6.46万吨,年均削减率为4.7%。“十二五”的前三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与“十一五”期末值相比,排放减少11.21万吨,年均减少排放3.74万吨,年均削减3.54%。江苏排放的二氧化硫,有近一半来自苏南地区。在苏南地区排放的二氧化硫,有60%来自于南京市和苏州市,40%的来自于无锡市、常州市和镇江市,其中常州市的排放量最低。

(2)氮氧化物排放及比较。“十二五”以来,江苏氮氧化物排放量呈现逐年减少态势,截至2013年末,3年内减排氮氧化物19.77万吨,年均减排6.59万吨。2011―2013年间,年均排放削减4.29个百分点。在江苏排放的氮氧化物中,有53.63%来源于苏南地区。苏南五市排放量由高到低的城市依次分别是:苏州市(249636t)、无锡市(148750t)、南京市(143701t)、常州市(13502t)、镇江市(82025t)。

(3)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及比较。“十五”以来,江苏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态势,其间:“十五”期间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急剧增加,其增长速度年均达到21.68%,远远超过江苏GDP的增长速度;经过“十一五”期间的连续治理,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呈现逐年减少态势,五年累计减排33.07万吨,年均削减率为8.47个百分点;在“十二五”的前三年,这一排放量先后出现“增加减少“、”增加减少”两次波动现象,即:2011年比2010年增加排放量3.62万吨、递增8.04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减少排放9.04万吨、削减18.59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增加5.96万吨、递增15.05个百分点。这说明,江苏工业烟尘粉尘排放量在多年间基本维持在同一个水平上,虽有减排,但是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在江苏排放的工业烟尘粉尘总量中,有50.76%来自苏南地区。表1反映了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和镇江的排放数量及其在苏南地区乃至全省的占比。其中:排放量和排放增速从高到低的城市依次为: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现状

“九五”以来,江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体呈递增趋势,并且呈现显著的阶段性特征。“九五”期间,工业固体废产生量年均递增3.06%,进入低速增长期;“十五”期间,固体废物产生量年均递增17.9%,进入高速增长期;“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年均递增11.49%,虽然较“十五”期间增速放缓,但仍属于快速增长期;“十二五”的前三年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年均递增6.59%,进入中速增长期。

江苏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有60%多来源于苏南地区。2013年,苏南五个城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中,有37.52%来源于苏州市,有25.61%来源于南京市,有15.88%来源于无锡市,有21%分别来源于常州市和镇江市。换言之,苏州市和南京市是苏南地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最多的城市,而常州市和镇江市则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较少的城市。

四、江苏环境污染的成因

其一,部分重点行业及以及少数支柱产业成为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地,其运行惯性导致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发展举步维艰。

2012―2013年间,江苏省调查总队曾经对江苏20个重点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笔者根据这次调查统计资料,运用指数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将调查数据重新进行计算和整理,得出一套新数据。通过这些新数据,可以分类分析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指数,及其对环境质量的损害影响程度。

重点行业排放工业废水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农副产品加工业(0.0322)、酒和饮料与茶叶制造业(0.0491)、纺织业(0.2750)、造纸和纸制品业(0.0724)、石油加工与燃料加工业(0.0347)、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0.2045)、金属制品业(0.0302)、医药制造业(0.0265)、化学纤维制造业(0.036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499)、金属制品业(0.0302)、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0712)、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业(0.0187),都是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业,其中:纺织业(53040.03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9439.3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9642.45万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3739.49)等行业,都是排放工业废水的大户。

重点行业排放化学需氧量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农副产品加工业(0.0729)、酒与饮料和茶叶制造业(0.0752)、纺织业(0.2219)、造纸和纸制品业(0.09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253)、化学纤维制造业(0.035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388)、医药制造业(0.0351)、石油加工和炼焦与核燃料加工业(0.0317)都是排放化学需氧量较多的行业,其中纺织业(40695t)、农副产品加工业(13385t)、酒与饮料和茶叶制造业(13784t)、造纸和纸制品业(16890t)、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1305t)、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107t)、计算机与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8298t),都是工业化学需氧量的排放大户。

重点行业排放氮氧化物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纺织业(0.218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812)、农副产品加工业(0.0652)、酒与饮料和茶叶制造业(0.0778)、造纸和纸制品制造业(0.0662)、石油加工和炼焦与核燃料加工业(0.0576)、化学纤维制造业(0.031)、金属制品业(0.0242)、计算机与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0491)等行业,均为排放氨氮化物较多的行业。

重点行业排放工业废气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石油加工与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0.0228)、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521)、化学纤维制造业(0.010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093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658)、电力和热力生产及其供应业(0.3311)、造纸和纸制品制造业(0.0152)等行业,都是与工业废气排放直接联系紧密的行业。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7778.53亿立米)、电力和热力及其供应业(16092.01亿立米)、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539.36亿立米)、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531.13亿立米)和金属制品业(1736.36亿立米),废水排放量位居20个被调查行业的前五位。

重点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电力和热力生产及其供应业(0.463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45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026)、造纸和纸制品业(0.0442)、纺织业(0.052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0649)、石油加工与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0.0565)等7个行业,位居被调查的20个行业之首,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五位的行业从高到低依次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8847t)、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3665t)、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3004t)、石油加工和炼焦与核燃料加工业(46061t)、纺织业(42079t)。

重点行业排放工业烟(粉)尘比较。该项行业排放指数显示:电力与热力生产及其供应业(0321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228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1848)、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822)、纺织业(0.0414)、石油加工与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00.0362),位居被调查的20个行业前六位,其烟尘粉尘排放量从高到低依次分别为:124048吨、88220吨、71412吨、31758吨、15990吨、13920吨。

重点行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比较。该项行业产生指数显示:电力与热力生产及其供应业(0.4016)、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74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57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0326)、煤炭开采与洗选业(0.0324),位居被调查的20个行业的前五位,它们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从多到少依次分别为:4128.21万吨、3846.04万吨、595.33万吨、334.77万吨、333.48万吨。

其二,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生活消费在增加能耗的同时也增加了污染物排放数量。

(1)人口规模扩大导致生活能耗显著增多。1978年末,江苏人口总量为5834.32万人。截至2013年末,江苏人口总量增加到7939.49万人,35年间人口数量净增2105.17万人,年均增速0.9个百分点。随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人们日益追求更高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除衣食住行消费之外,人们对能源的消费需求日益旺盛。因此,在人均GDP不断提升的同时,人均能耗也同步增长。“十五”期间,江苏生活消费的能源总量从688.91上升为1098.27万吨标准煤,净增409.36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速11.88%。“十一五”期间,江苏生活消费的能源总量从1098.27上升为1882.82万吨标准煤,五年间净增耗能784.55万吨标准煤,年均耗能增速14.29%。“十二五”的前三年,江苏生活消费的能源总量净增652.59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量217.53万吨标准煤,年均能耗增速11.55%。

(2)城镇生活排放多种污染物,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污染。表2分类反映了苏南地区生活污染物排放程度。从该表可以看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南京第一、无锡第二、苏州第三;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南京第一、镇江第二、无锡第三;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南京第一、苏州第二、常州第三;城镇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镇江第一、南京第二、苏州第三;城镇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常州第一、镇江第二、苏州第三;城镇生活烟尘粉尘排放量镇江第一、南京第二、无锡第三。

(3)民用车辆保有量急剧增加,汽车排放尾气加剧了大气污染。截至2013年末,江苏民用汽车拥有量为16492846辆(个人拥有率为89.41%),其中:载客汽车8405278辆,载货汽车967900辆,其它汽车170643辆,摩托车6853757辆,挂车95235辆,拖拉机760582辆。就机动车而言,全省拥有1722万辆,一个地级市最多拥有264万辆(苏州)、最少也拥有79.2万辆(连云港)。这些机动车在消费汽油的同时也排放大量的尾气,已经成为城镇大气的主要污染源。这是因为:机动车行驶需要燃烧燃料,其排出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不但污染城市空气,还危害人体健康,损害资源、庄稼与植物,还会导致农业遭受污染,使生态失去平衡。

其三,环境污染压力不断增强,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相对不足。

世界银行研究显示,环保投资占GDP的比例达到2%至3%时,环境质量可有所改善。 “十一五”期间,江苏用于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呈现逐年减少现象,2010年度投入的治理资金仅是2005年的47.75%,环境污染面在扩大、污染程度在逐年加深,而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投入却逐年减少。“十二五”的第一年,环境污染治理投入资金是2010年的2.3倍,此后,投入资金逐年增加,其中:2012年比2011年净增13.9亿元,递增30.59%;2013年比2012年净增18.61亿元,递增33.31%。尽管如此,这对于治理三十年来不断积累并逐年加重的面广量大的环境污染,在短时期内只能局部见效,尚不足以大幅度改善被污染的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

五、结论与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二十年来,江苏经济连续多年高速运行,积累了丰硕的经济成果,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各省前列,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全面提升。同时,江苏的环境污染是与经济发展同步的,经济发展呈现两位数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也在呈现两位数增长,并且污染面在不断扩大、污染程度在不断加深。

环境污染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人口增长、工业生产、煤炭消费、石油消费、电力消费对环境污染都有一定的影响。笔者根据江苏数据、运用回归方程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城镇生活、工业生产与电力需求,都会产生和排放废水,其对废水排放总量的总影响力系数分别为0.7136、0.7822和0.6837。工业生产、煤炭消费、石油消费和电力消费都会产生和排放废气,其中对废气排放直接影响力最大的是煤炭消费,其次是石油消费。电力消费和工业生产直接产生的影响较小,他们主要是通过对煤炭消费和石油消费而间接产生的。随着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和工业用电的刚性需求不断增加,以及1700多万辆城镇机动车对汽油、柴油消费量的大量增加,废气产生与排放量也不断增加。江苏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些成效是局部性的,并不是全局性的。显然,“十三五”期间江苏环境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江苏各地只有彻底放弃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发展方式,才能实现经济转型,有效遏制环境恶化,促进生态环境平衡。为此建议做到以下几下方面。

加快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政府应出台促进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污染治理市场化的专项政策,这些政策应当涵盖工业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定义、范围、原则、手段、模式、奖惩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重点污染行业(区域),可采取集中式治理模式,也可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有偿治理。

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加快环境保护关键设备和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集成与自行研发。加大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力度,促进环保产业链上的各相关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和完善相关运行机制。在工业领域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应用推广机制,在工业生产的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治理污染的同时,应借鉴日本经验,及时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救助、赔偿和环境修复等有效措施。必要时,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相关企业实行高额罚款、关停并转、司法处理等强制性措施。建立多方参与的环境信息公开和监督体系,探索形成江苏特色的环境治理联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发展资源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就业税收贡献大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其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适当提高轻工业比重、降低重化工业比重,尤其是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行业发展,控制其产量,强制其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通过整合资源逐步减少乃至淘汰高污染行业。加快运用环保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和改造江苏传统产业(包括一些支柱行业),例如电力、纺织、化工、造纸、金属冶炼等行业,使它们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大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建议采取立法(如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条例)形式,明确规定各级财政用于环境治理资金投入量占本地区GDP的比重,设立该项资金专户,确保足额投放,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开支与审计信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促使各类企业提供足够的治理资金用于本企业的节能减排。逐年加大对环保科技的研发投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环保产业,完善环保优先的信贷体系,开辟更多的环保产业融资渠道。

(基金课题:本文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十二五”重点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L-14001;项目负责人:戴子刚)。)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统计局:2010―2014江苏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2] 镇江市史志办:2005―2014镇江年鉴[M].方志出版社,2014.

[3] 崔铁宁:由北京雾霾印发的环境保护建议[J].团结,2013(12).

[4] 李永荣、沈坤荣,我国污染控制政策减排效果――基于省际工业污染数据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2008(7).

[5] 苏明、刘军民、张洁,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研究[J].财政研究,2008(7).

[6] 张艳丽:城市水污染的治理对策及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9).

[7] 全惟幸:从日本经验看中国工业污染治理的投资[J].上海经济研究,2008(12).

篇3

关键词: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昆虫;气候

中图分类号:Q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9-4667-05

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境内有森林、亚高山草甸、溪流湿地等多样的生态系统。该保护区森林茂密、物种丰富、生物区系复杂,保护区以其优越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昆虫资源。20世纪80年代初,对该保护区进行了初步的昆虫资源考察,但到目前为止对于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昆虫种类、数量、分布还不十分清楚,有关详尽的内容尚需进一步研究。

从全国来看,目前已有学者对徐州泉山、兴隆山、壶瓶山等自然保护区内昆虫分布及多样性与海拔、植被类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研究[1-3],并且对三峡库区昆虫分布格局与生境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研究[4,5],表明昆虫的分布及多样性与生境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对昆虫分布与生境间关系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研究对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同生境条件下的昆虫多样性进行初步研究,对该保护区环境因素对昆虫分布格局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保护区昆虫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1 试验地概况

2 调查方法

2.1 样地设置

按海拔梯度选取样地,每100 m设置一个海拔梯度,总计设置5个海拔梯度(海拔1 200~1 700 m),同一海拔梯度分为阴坡、阳坡。

2.2 调查方法

2.2.1 昆虫群落调查 于2011年7~9月进行调查,每隔30 d调查1次。对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分别进行调查,根据试验地布局采用平行5点法选取试验点,每个标准地选取5个1 m×1 m的样方。详细调查取样范围内所有昆虫的种类和数量,未知种类采集标本带回实验室进行鉴定并作记载。

2.2.2 环境因子调查 此项调查环境因子包括坡位(山脊、上坡、中坡、下坡、谷地)、坡向、坡度、海拔、湿度及温度。

2.3 群落结构特征指数的分析方法

统计分析各个处理昆虫群落的结构与组成,在系统收集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各处理昆虫群落、群落多样性、均匀性、丰富度、优势集中性指数,昆虫群落特征指数计算方法如下,以上参数使用Excel软件进行计算。

3 结果与分析

3.1 环境因子调查记录

7~9月环境因子记录情况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各月份阳坡温度高于阴坡温度,8月各海拔的温度明显高于7月,且除去生境X总体表现为随海拔升高温度降低的趋势,而8月的湿度明显低于7月;9月温度低于7、8月,而湿度(除生境Ⅰ外)大于8月。

3.2 7月不同生境昆虫群落特征指数

7月对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的调查情况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生境对昆虫群落的各项指标都有一定影响,对个体总数、丰富度的影响较对优势集中性指数、均匀度指数、多样性指数的影响大。

综合表1与表2可知,阳坡昆虫数量、丰富度、多样性指数、均匀度指数都明显大于阴坡。草本层在阳坡生境中,低海拔(1 200~1 450 m)表现为随海拔升高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上升的趋势,在海拔1 445 m处达到高峰后突然下降,而在较高海拔昆虫数量及丰富度又表现为随海拔上升而上升的趋势。多样性指数及均匀度指数随海拔的变化规律不明显,但总体表现为低海拔偏高,高海拔偏低。在阴坡生境中,低海拔(1 200~1 500 m)表现为随海拔升高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下降的趋势,而在较高海拔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表现为随海拔上升而上升的趋势。温度大体表现出随海拔上升而下降的趋势,较高海拔生境X温度较高,可能受小气候环境影响,但昆虫群落的各项指标随温度变化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湿度在低海拔表现为阳坡湿度小于阴坡,在高海拔阳坡与阴坡的湿度没有明显差异,且湿度对昆虫群落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影响。生境I群落的稳定性最高。

灌木层昆虫群落的种数和丰富度都较高的是生境Ⅰ和Ⅵ,物种数较高的是生境Ⅲ,海拔分别是1 200、1 500、1 300 m,表现为低海拔物种数及丰富度偏高;物种数和丰富度较高的生境温度分别是26、21、27 ℃,在温度因素上没有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物种和丰富度较高的生境湿度都偏低;昆虫物种数量及丰富度的高峰大多出现在阳坡。在群落稳定性方面,生境Ⅵ表现出了较高的稳定性。

地表层低海拔昆虫丰富度低于较高海拔昆虫数量,在低海拔(1 200~1 500 m)阳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大于阴坡生境昆虫的数量,在较高海拔(1 500~1 700 m)阴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大于阳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综合分析可以看出物种数较高的在1 400 m以下及1 600 m以上,物种丰富度较大的在1 600 m以上。在温度因素及湿度因素上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且相对于草本层及灌木层物种丰富度,地表层的物种丰富度较小。

3.3 8月不同生境昆虫群落特征指数

8月对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的调查情况如表3所示。

综合表1和表3可以看出,在8月生境对草本层昆虫种群的个体总数、丰富度都有一定影响,对优势集中性指数、均匀度指数、多样性指数的影响不大,与7月的研究结果大体相似。在同海拔阳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大于阴坡生境中昆虫的种类及数量。阳坡生境和阴坡生境,在海拔1 500 m以下昆虫的物种数量以及丰富度都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在海拔1 500 m以上物种丰富度及物种数大体呈现随海拔上升而升高的趋势。对温度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海拔1 500 m以上温度偏低,而物种数量和丰富度偏高。海拔1 500 m以下温度偏高,而物种数偏低。对湿度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8月湿度较7月普遍偏低,且在湿度因素上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生境对灌木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表现为:生境Ⅰ(海拔1 200 m)昆虫个体数量及丰富度最高;温度偏高的生境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更高一些;湿度偏小的生境昆虫的数量及物种丰富度偏高;表现为阳坡生境昆虫数量及丰富度偏高;生境Ⅲ的群落稳定性最高。

生境对地表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呈现出在海拔1 600 m以上昆虫数量及丰富度最高,其次是海拔1 400 m以下;在高海拔温度偏低的生境中,物种的数量以及丰富度偏高,而在低海拔温度偏高的生境中物种的数量及丰富度偏高;从湿度因素、坡向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生境Ⅳ与Ⅸ的昆虫群落稳定性较高。

3.4 9月不同生境昆虫群落特征指数

9月对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的调查情况如表4所示。

综合表1和表4可知,9月生境对草本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从海拔和坡向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位于阴坡的生境随海拔升高昆虫物种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位于阳坡的生境的昆虫数量呈现随海拔上升物种数减少的趋势。从温度因素及湿度因素进行分析没有表现出规律性,对群落稳定性分析发现位于阴坡生境中昆虫的稳定性较高。

生境对灌木层昆虫的群落特征参数的影响:从海拔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昆虫个体数量呈现随海拔上升而升高的趋势,但丰富度在海拔1 500 m处最大。在温度因素和湿度因素上也没有呈现出规律性,生境Ⅲ、Ⅴ、Ⅵ的群落稳定性较高。

9月地表昆虫的个体数量及丰富度较7、8月明显减少,在阳坡生境中昆虫的个体数量及丰富度随海拔高度的升高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在阴坡生境中昆虫的数量及丰富度随海拔高度的升高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而且在同海拔阴坡生境中昆虫群落的稳定性高于阳坡生境。

3.5 昆虫群落数量时间数量动态变化的影响

7~9月同一海拔草本层昆虫的时间数量动态变化(图1)。由图1可知,在海拔1 200、1 500、1 6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时间动态呈现一直上升的趋势;在海拔1 300、1 4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在海拔1 600 m处,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在海拔1 500、1 700 m处,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可以看出昆虫的数量除海拔1 700 m处,其他的都没有在温度较高的8月达到高峰期。

7~9月同一海拔地表层昆虫群落的时间数量动态变化见图2。由图2可知,在海拔1 200、1 6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时间动态呈现一直下降的趋势;在海拔1 300、1 500、1 700 m处,昆虫的个体数量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在海拔1 400 m处,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地表层昆虫的个体数量动态变化与温度的变化相关性不大。

4 小结与讨论

1)对7~9月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地表层昆虫特征参数分析结果表明:阳坡群落的稳定性大于阴坡群落的稳定性;但昆虫群落的数量及丰富度在不同时间、阴坡、阳坡在较低海拔及较高海拔表现出的趋势不太相同。但都以1 400~1 500 m为界,表现出不同的趋势。对于昆虫数量随海拔梯度的变化曾提出过4种模式[5-7]包括:①随海拔升高而减小;②低海拔高平台值;③中海拔单峰隆起;④随海拔上升而增大。其中第四种情况比较少见,而本研究中草本层及地表层昆虫群落随海拔变化趋势与这四种模式都不大相同。这也说明了生境与群落间互相影响的复杂性。

2)对7~9月不同生境草本层、灌木层、地表层昆虫特征参数分析结果表明昆虫数量及丰富度在温度因素及湿度因素上都没有表现明显的出规律性。一般认为昆虫的种群数量会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升高,与本研究结果不同,但已有研究表明昆虫只有在适温区才会呈现温度与种群数量的线性关系[8]。

3)对昆虫种群数量时间动态分析结果表明不同海拔草本层昆虫群落数量大部分在9月达到高峰,地表层昆虫群落得数量大部分在8月达到高峰期,所以昆虫群落的数量并不都是在温度较高的8月达到高峰。

4)本研究仅对一年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而生境对昆虫群落分布及多样性的影响需要多年连续调查研究,故所得结论难免有不妥之处,其调查分析结果只是一个初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丁梁斌,胡长效.徐州泉山自然保护区昆虫群落研究[J].江西农业学报,2009,21(9):62-67.

[2] 张红勇,杨宝生.兴隆山自然保护区海拔高度与昆虫种类分布关系初探[J]. 甘肃林业科技, 2005,31(3):25-26,46.

[3] 皮 兵,袁 巍,程宁南,等.海拔高度对壶瓶山昆虫群落物种多样性的影响[J].湖南林业科技,2006,33(6):57-59.

[4] 刘 晔,沈泽昊.长江三峡库区昆虫丰富度的海拔梯度格局[J].生态学报,2011,31(19):5663-5675.

[5] LAWTON J H, MACGARVIN M, HEADS P A. Effects of altitude on the abundance and species richness of insect herbivores on bracken[J]. Journal of Animal Ecology,1987,56(1):147-160.

[6] RAHBEK C. The elevational gradient of species richness: A uniform pattern[J]. Ecography,1995,18(2):200-205.

篇4

关键词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环境修复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153-01

随着地球上人口的剧增和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需求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强度日益加大,有毒、有害废气物质不断的输入环境,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而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解决人类面临的这个重大问题,对于大气污染和地表水污染之力的研究已十分广泛,许多技术已相当成熟并被广泛应用。

对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之力来说,由于其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以及难治理和修复周期长等区别与大气和地表水体污染的特点,其修复问题已成为环境科学研究日益活跃的领域,同时也是世界性难题。虽然人们已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实用技术,但这些修复方法往往会破坏场地结构、造成二次污染,对于污染面积巨大且污染程度较轻的土壤甚至难以应用。为此,近年来,人们在污染环境的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甚至生物修复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生态修复的理念,并对其概念、内涵、原理、产业化途径等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上应用的探索,试图以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

一、生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础

生物修复是对污染环境实施修复、之力的最为重要的技术之一,是正在发展中的技术,是生态修复的基础。

目前被广泛认同的生物修复定义,是指微生物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从而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消除环境中的污染物的一个受控或自发进行的过程,这是狭义的定义。

除了微生物修复外,植物修复、动物修复乃至酶学修复等方式的出现,赋予了生物修复更广泛的内涵,即生物修复是指利用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蚯蚓等动物以及水生藻类、陆生植物,甚至酶及分泌物等的代谢活性降解、减轻有机污染物的毒性,改变重金属的活性或在环境中结合态,通过改变污染物的化学或物理特性二影响其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和降解速率。

目前使用最广、最有效的生物修复技术仍是微生物修复。

二、物理与化学修复—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

从修复原理来看,物理修复与化学修复是指充分利用光、温、水、土、气、热等环境要素,根据污染物的理性性质,通过机械分离、蒸发、点解、磁化、冰冻、加热、凝固、氧化—还原、吸附—解吸、沉淀—溶解等物理怪和化学反应,使环境中污染物被清除或转化为无害物质。通常,为了节省环境治理的成本,物理修复或化学修复往作为生物修复的前处理阶段,近年来根式作为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无论是环境要素或生态因子,还是工程措施,对于修复生物的生命活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影响要素。若将它们有机的结合起来,使环境条件和生态因子在有利于生物生活的同时,也有利于污染物的去除或转化,将极大地提高生物修复或植物修复的效率,这一点对于生态修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物理与化学修复措施与生物修复的结合,是生态修复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其利用的是否直接关系到生态修复的有效性和成败。在实际的修复过程中,把物理修复、化学修复措施更好地与生物修复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有效的生态修复技术。

三、植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植物修复这一概念大约是1980年代前期提出来的,其最初的思想是利用超累积植物的的超量富集作用来去除污染环境中多余的重金属。

目前,植物修复这一技术已经涵盖了污染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如城市树木、草坪乃至花卉植物对大气或室内空气的净化;池塘中水生植物通过对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利用而对富营养化水体的净化;污染土壤及水体中无机污染物的去除及有机污染物的讲解等。

在污染环境治理中,从形式上来看,似乎主要是植物在起作用,但实际上植物修复过程中,往往是植物、根系分泌物、根际圈微生物、根际圈土壤物理和化学因素(这些因素可以部分人为调控)等在共同起作用。因而,总的来说,植物修复几乎包括了生态修复的所有机制,是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利用植物对重金属如Ni、Zn、Cd、Hg、Cu、Se,放射性核素如Cs、Sr、Ur,多环芳径,石油,化学农药,有机氯溶剂如TCE,废弃炸药如TNT等的修复研究均有报道。

四、污染环境修复标准—生态修复评判基础

污染环境修复标准是指呗技术和法规所确定、确立的环境清洁水平,通过生态修复或利用各种清洁技术手段,使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降低到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不构成威胁的、技术和法规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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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认定因素;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法条中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仍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界中众多学者采用不同说法达不成统一。我国在认定犯罪时有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即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确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还要有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所以在立法时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同样重要的,有利于法律人在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该罪名去打击违法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学说

(一)过失说

行为人在排放污染物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污染环境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但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是认为侥幸可以避免。《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的罪名是重大污染事故罪,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该罪中规定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国家规定,知道自己在实施排放污染物行为,但并不希望造成严重后果。[1]从字面上来理解,我们一般认为事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去想要发生这种结果,所以主观上来看应该是过失。在修正案出台之后,仅对客观方面进行改动,所以大部分学者还是采用这种观点。但是采取过失说还是有几项不足之处:第一,有学者认为,法律条文虽然没有“过失”“疏忽”“失火”之类的“明文规定”,但能够合理认为法律规定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时,就属于“法律有规定”,因而处罚过失犯,否则只能以故意论处。[2]法条中对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不能随意下结论。第二,我国认定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污染环境罪若要求主观上是过失,会有一部分共同犯罪得不到适当的处理,这样主观上是过失的人成立污染环境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人就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显然很不妥当。第三,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话题,二者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方面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若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要求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法条中规定则必须是故意,倘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却又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其他几个要件,那又该如何定罪?所以过失说的观点很难让人信服。

(二)故意说

有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为过失犯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我国法条中规定了过失犯罪的情形,但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我们一般认为属于故意犯罪,所以污染环境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笔者认为,以故意论处仍有几处不当:第一,按照故意说的观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过失犯罪,那么就以故意论处,但是像交通肇事罪在学界中的通说观点就是过失犯罪;还有罪,《刑法》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刑法界就对这个争议很大,许多学者在一起讨论分析才有了故意犯罪的通说观点。那如果污染环境罪直接按照故意说来论处不是相当于否认那些学者的讨论吗?我们的法律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学者们都在不断通过分析讨论来修正,所以也并非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故意犯罪。第二,故意说要求能证明行为人有意实施行为,要想定罪必须能够证明出主观上的故意,所以这样门槛更高,像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很可能就排除在外,限制了污染环境罪的惩罚范围,这违背了我国执法必严的政策,所以不应采取故意说。

(三)混合说

有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污染环境罪修改之前法条中有“事故”两个字,所以我们大都认为该罪是过失犯罪。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在将“事故”二字删去之后我们认为不仅仅包括过失,也可以由故意构成。[4]假如我们在修改了之后否认了该罪为过失,那么《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又将定罪范围缩小了,不能达到强化法律规定的目的。污染环境罪是为了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有些行为确实是无心之举,由于过失导致的,我们又不能完全否认过失说,而在共同犯罪中只有故意才构成,所以采用混合说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法益。混合说也并非是完美的。故意和过失这两种主观心态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但法律从没有规定过第三种形式。如果一个罪名中真有两种形式同时存在,法条中也会分别作出规定。持混合说的学者是针对同一个罪名而言的,即一个罪名可以同时由故意和过失构成,这和我国《刑法》立法模式是相悖的,比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针对同时处罚故意和过失在法条中分别作出的规定;但是如果在法条中同时处罚故意和过失犯罪,也会有不同罪名相对应,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就是两种主观心态的不同罪名,还有一个典型的犯罪就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对该罪的规定有两种类型,即“”和“”,分别属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所以混合说也不完全合适。总之,无论坚持哪种学说都有它的道理,也有它的不足之处,所以应该全方面来探讨这个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二、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罪过形式的界定狭隘

学界对修改之前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主观心态基本一致认为是过失说,没有争议。在修改之后过失说虽然处于主流地位,但依然存在着三种学说: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我认为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过失未免太窄,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明知道会发生一定的后果还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这显然就是间接故意,所以将过失界定为通说观点有些狭窄。

(二)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易混淆

我国《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会危害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客体是针对公共安全;对污染环境罪的客体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我们都知道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定违反国家规定,在危害结果方面会造成多数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二者在客体方面都极其相似。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还达不成统一认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两个罪名不能够完全区分开。[5]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废弃物往往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并非想要去污染环境,但对可能造成的其他危害结果,如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可能是意识到并置之不顾的态度,这就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罪,出现竞合。

(三)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为七年,这相对于环境犯罪类的其他罪名来说刑罚不算重,比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它的法定最高刑罚规定是十年,相比之下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力度小,而且污染环境罪在法条中只规定了“并处或单处罚金”,却没有对罚金的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案件的判决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各个地方的量刑不同。本罪破坏的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环境,甚至还会影响到人的正常生活,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三、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一)从文理解释上来看,该罪应该认定为故意。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6]修改之前,法条中含有“事故”二字,所以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过失犯罪。但是在修改之后将带有“事故”的表述删去了,这种情况将其认定为过失犯罪就缺少法理依据,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

(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原则,所有的司法活动都要遵循法律。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具体到罪名来说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但更多的学者主张法益是指环境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四种行为都是对环境造成危害,但对于人身财产没有损失的行为,所以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是环境权。污染环境的行为除了用《刑法》来规制,还有民事、行政都能够进行处理,如果采用过失说全面禁止破坏环境的活动,那么这些行政法律规制就没有了意义。[7]还有行政上处罚的污染行为大都是过失行为,处罚故意的刑法与行政法能够互为补充,不会过分介入生活中,有利于保障人权。

(三)如果采用过失说,就是行为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是出于对结果的过失并造成危害结果,如果主观上是故意就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时会发生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故意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由于主观上是故意所以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更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种情况就是行为人故意实施排污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出于过失,那么这样既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也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显然有悖公平,如果采取故意说就不会有这些矛盾点,所以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四、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完善

首先,要想准确地区分开污染环境罪与其他犯罪并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定罪,就要先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作出规定。[8]既然我们不能将污染环境罪区分成故意或者是过失犯罪,那我们可以分别规定两种罪过形式,这是比较可行的。然后根据不同的主观心态作出不同的处罚规定,因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要大,所以处罚就要重一些。其次,在环境犯罪中,除了污染环境罪还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二者的最高刑罚分别为七年和十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污染环境罪的危害更大,所以规定的刑罚应该更高,故对于肆意污染环境的人必须要严惩。刑罚是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处罚较轻就对处在犯罪边缘的人起不到悬崖勒马的作用。为了对破坏环境的罪恶行为实施强有力的打击,提高法定刑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在污染环境罪中对于罚金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对这方面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往往判处的数额偏少,在执行过程中也经常出现无限拖延的情形,导致执行效率低下。首先,我认为行为人污染环境就是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的利益,那么我们可以将罚金的数额下限规定为行为人所获取的利润,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会觉得得不偿失,那么就会选择不冒这个风险,这样就能大大降低犯罪的概率。其次,对于罚金的执行可以由法院授权银行每日从行为人的银行卡里划拨,方便快捷,提高执行效率,改善执行难的问题。《刑法》不仅是保护环境的有力保障,更承担着惩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责任。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要不断地修改与进步来适用于司法实务,污染环境罪作为《刑法》中重要的一环,要让该罪名真正起到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目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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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宁,黎宏.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J].人民检察,2013(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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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罪过形态 打击对象 暗管 证明标准 证据体系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作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利器,刑法也在随着人民群众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刑法学界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深入研究,起步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至今不过寥寥数年,污染环境案件舆论关注度高、侦查协作依赖度高、客观性证据取证难、司法实践积累少的特点,导致围绕该犯罪的各种争议问题层出不穷,“文科生的公检法看不懂检测报告,理科生的环保局不知道证明标准”,一句戏言成为污染环境犯罪侦办过程的生动写照。暗管作为最常见的违法排污方式,暗管条款也因证明标准低,成为办案中被引用最多的条款。现阶段各地、各部门对暗管的认定标准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极大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本文对暗管认定中的突出争议问题进行梳理、解析,以期抛砖引玉,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暗管和暗厂的认定问题

《环保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治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刑事法律中首创暗管概念。我省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会议纪要中把“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规避监管的排放的管道”和“利用隐蔽时段或者隐蔽地方非法排放行为”都纳入暗管范围,进一步扩张了暗管的解释,也引发了对暗管的扩张解释以何为界的争议,具体表现为暗管的认定标准和暗厂定性的争议。

对《浙江会议纪要》中“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规避监管的排放管线均属暗管”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只要未经审批,不管有无逃避监管的行为都是暗管,即只要求法律上的“暗”;观点二认为除了要在法律上不受监管外,还应当有采取隐蔽措施逃避监管的行为,既要法律上的“暗”,也要有物理上的“暗”。笔者认为判断暗管认定标准的前提是明确立法意图,首先从危害性上分析,暗管排污的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有蓄谋,有明显逃避监管故意,主观恶性更强;行为上自认为隐蔽而肆无忌惮,严重超标排污和长期排污;后果上污染程度深、范围广、发现困难,后果发现时往往已经积重难返,因此才需要对暗管排污降低入罪门槛从重打击。暗管排污能够得逞的根本原因,是行为人通过隐蔽、伪装、掩盖等措施使得排污行为难以发现,排污隐蔽化导致排污长期化,排污长期化导致后果严重化。如果排污行为显而易见,执法部门就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至于会发生严重后果。从文意上分析,我国实施的是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求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重点排污单位还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因此,在我国经过审批安装的排污管道必然接受监管,未经审批的必然是逃避监管,两者是等同的概念。法律表述规范的要求是简单、精炼,如果“逃避监管”仅是“未经审批”的重复表述,不符合法律表述规范的要求,可以推论出“逃避监管”的表述应当具备独立的含义,即采取了难以发现隐蔽措施。综上述两点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把“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理解为法律上的不受监管,把“逃避监管”理解为采取了难以发现的隐蔽措施,未经审批和难以发现是暗管的两个特征,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暗管的两个要件。

难以发现的判断标准认定往往因人而异,不同的发现主体、不同的发现能力、不同的工作态度、是否借助专业设备,都会带来不同的后果。难以发现的判断标准认定,体现逻辑性和现实性的妥协,过分强调隐蔽要件,容易放纵犯罪;完全不要求隐蔽要件,法理上又难以自圆其说,只有在坚持隐蔽性要件的同时对该要件依实践需要进行适度调整,既保持了逻辑的稳定性,也保证了打击的有效性。首先不应当以执法部门的发现能力作判断标准。发现有两个方向,一是从污染后果寻找污染源的发现,暗管难以发现但后果显而易见,在污染后果周边寻找排污管道,对具备专门人才和专业设备的执法部门而言并非难事。二是从污染源寻找污染后果的发现,执法人员只要发现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会产生污染物且没有经过审批的排污管道,或者审批的排污管道不足以排放所有污染物,逻辑上必然存在暗管排污,要么是通过隐蔽管线排污,在生产线末端按图索骥必有收获;要么是通过车辆等交通工具运离厂区在隐蔽时段或隐蔽地点非法排放,这也属于暗管。因此以执法部门的发现能力为判断标准,就不存在难以发现的暗管。

判断难以发现隐蔽措施的标准,可以以判断刑法规范明确性的“一般公众理解基准”为借鉴,“一般公众理解基准”认为正常智识的民众能够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并能据以判断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该刑法规范被视为明确。同理,依据一般公众的认识水平和感知能力,在不借用专业设备“走马观花”粗略搜寻下短时间内难以发现,就可以视为已经采取了难以发现的隐蔽措施。之所以采取一般公众的发现能力作判断标准,是因为执法部门掌握的资源毕竟有限,人民群众是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强大的依靠力量,大量污染环境案件的查处线索来自人民群众的举报,逃避人民群众举报就属于广义上逃避监管。

暗管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明厂暗管和明厂明管,暗厂也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暗厂暗管和暗厂明管,明厂明管和暗厂暗管的法律适用本无争议,争议焦点是暗厂明管能否等同于明厂暗管,也就是能否适用暗管条款的问题。暗厂已经隐蔽,往往不会多此一举对排放管道再采取隐蔽措施,因此实践中暗厂多为明管。讨论暗厂明管能否适用暗管条款的问题,首先同样可以从危害性上去分析,不管主观上、行为上、后果上暗厂都具备暗管的特殊社会危害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了逃避打击,暗厂往往躲避进居民区或人迹罕至之地,前者紧邻人口密集区,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损害更加直接;后者往往隐藏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之内,污染源从下游搬到上游,污染范围更广、后果更严重。其次从暗管的两项认定标准上看,暗厂和暗管也没有实质性区别,暗厂不可能通过职能部门审批的原因,不光在于违法排污,甚至生产工艺往往都是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更不可能得到审批认可,因此暗厂完全符合未经审批的标准。难以发现隐蔽措施方面,暗厂比暗管更难发现,暗管虽“暗”毕竟厂不“暗”,尚不至于完全脱离监管,而暗厂躲避的区域,要么人迹罕至要么私有产业,监管更是难以触及。比较明厂暗管和暗厂明管两种排污方式,同样的危害性同样的隐蔽性,应当作同样的处理。对暗管条款理解,既要适度扩张,以适应侦查需要,也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不至于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暗管的本质在“暗”而不在“管”,“暗”带来了监管困难,带来了后果严重,而“管”仅仅只是表明了污染物的流动方式,唯有不再拘泥于成型的排污管道,把“管”和“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浙江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项“利用隐蔽时段或者隐蔽地方非法排放行为”的规定,事实上就已经突破了成型管道的限制,科学的定义定义暗管的概念,暗管就是为逃避监管而采取隐蔽措施的排污方式。

二、暗管在特殊证据状况下的取证问题

污染环境案件是对客观性证据要求非常高的一类刑事案件,构成要件中要求的浓度、数量等技术性指标,都依赖检测报告的证明。套用一句流传已久的话来解释检测报告的重要性,检测报告不是万能的,没有检测报告万万不能。随着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工作的深入,犯罪的隐蔽性不断提高,,“搬家一皮卡,排污几分钟”,即使是暗管排污,取样到排放中污染物也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特殊证据状况下运用何种证据证明犯罪,成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刑事法律虽不允许规则推定,但并不限制事实推定,即使不能取样到排放中的污染物,还是存在其他能够证明《环保司法解释》要求的数量、浓度等技术性指标的间接途径。下面将详细论述两种特殊证据状况的应对之策:

第一种特殊证据状况是在排放管道里没有取样到污染物但在生产设施里取样到污染物,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排污行为,但因无法取样排放污染物,无法证明排放污染物浓度、数量等技术性指标。《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后果的一项侦查措施。通过侦查实验的方式模拟生产污染物完成环保处理或沉淀作用的过程,只要严格按照正当程序,依据嫌疑人供述的方法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的方法,充分考虑天气、温度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对生产污染物进行模拟的转化处理,完成转化处理过程后产生的物质可以视为排放污染物,以其为对象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明排污行为的直接证据使用。

篇7

众所周知,美国电力巨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垄断性行业,美国司法部门怎敢太岁头上动土?早在1989年,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就曾因污染环境被处罚35亿美元。美国为何屡现天价罚单?电力企业因污染环境被天价处罚,且无逆转余地。美国对待环境污染行为为何如此痛恨?

天价罚单频频现身

说到天价罚单,不能不提最近的两起。一是英国航空公司和大韩航空,因串通竞争对手,抬高机票价格,被美国法院开出了3亿美元巨额罚款。二是微软难逃欧盟反垄断法重罚,日前欧盟初审法院作出裁决,维持了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作出的近5亿欧元的罚款。

如今,即便是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而言,46亿美元也不是一个小数字,所以美国电力公司支付这样一笔费用,并且按协议要求缴纳1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和6000万美元的治污费,用于拯救已遭污染的公共土地和水域,显然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会同意。面对这样一些天文数字般的“罚款”,我们除了对美国对污染制造者惩罚之重又有了进一步认识之外,也可从该诉讼中管窥一些美国有关方面能够迫使污染制造者就范的制胜法门。

美国环境保护署、8个州政府和十余家环保组织1999年对美国电力公司提讼,控告该公司在未采取控污措施的情况下重建燃煤发电厂。环保组织认为,燃煤发电厂排放的硫酸盐和硝酸盐造成的酸雨不仅污染了阿迪朗达克山脉,连自由女神像也遭侵蚀。

除了像美国环境保护署这样的政府部门在努力监管之外,该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在监督、遏制企业制造污染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美国电力公司提起的诉讼就有十余家环保组织充当原告。民众是污染环境行为的最终受害者,所以公众遏制污染环境行为的意愿最为强烈。而民间环保组织实际就充当着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利益代言人的作用,代表公众对污染环境者进行监督,包括必要时对其提讼,以维护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切身利益。

从美国电力公司的诉讼案中可以看到,集团诉讼也发挥了巨大的威力。单个公民与少数单位受到的损害再大,对于大企业来说,其所支出的赔偿也不过是九牛一毛,但是集团诉讼造成的赔偿资金的累加却可能让其付出巨大代价,所以集团诉讼能对污染环境行为起到有力的威慑与遏制作用。美国电力公司同意支付46亿美元及数千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与治污费,显然与美国环境保护署、8个州政府和十余家环保组织发起共同诉讼有关。

从美国这一诉讼案中我们还能看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尽管民众会是环境污染损害的最终承受者,但是美国环境保护署、8个州政府和十余家环保组织作为机构,并非美国电力公司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利益受损人,而且环保组织提讼的理由是阿迪朗达克山脉与自由女神像受到污染、遭受侵蚀,所以这讼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如果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就不一定能在法院立案。

治污难在何处

当我们把眼光放到国内。颁布于1989年的我国现行《环保法》其中规定,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最多罚款是10万元,某省环保局负责人曾经举例说,“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一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000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

正因为处罚力度不大,使得某些污染企业底气十足,宁可罚款,也不治污。如此境况,不能不令人忧心。目前存在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现行的环保法律对污染者惩罚太轻,治理污染的投入比行政罚款高数倍甚至几十倍。

处罚力度将会加大

更耐人寻味的是,对美国电力公司提讼的还包括8个州政府。这除了让我们看到美国地方政府无权、也一般不会去干预司法机关办案之外,也可见其与属地上的大企业没有利益连带关系。而地方政府制造污染的大型企业,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但表明经济指标不是考量美国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而且民众的感受、态度与利益才是地方政府与官员命运的决定性因素,而这或许就对美国地方政府制造污染的企业起了直接的促动作用。

让我们回过头来透视美国的这起天价处罚案,其中有两个细节耐人寻味。一是美国电力公司如果违反与司法部门达成的和解协议,将会面临每天数十万美元的罚金。按天进行处罚,较之我们按年、按月或按次处罚,无疑更“狠”,也更有警示作用。二是一旦双方的协议得以执行,不但会大量减少酸雨危害,而且还会给受污染地区的居民每年节省320亿美元的医疗费用。而我们往往专注于某些企业为当地提供了多少GDP,却忘记算环保账,忽视了污染带来的负GDP。其实,环保问题事涉全民的生存状态,小觑不得,这也许正是一些国家对污染行为痛施辣手的关键因素。

篇8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关系。综合多种学说和观点,关于侵权责任要件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四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基本要件有四:1行为的不法性;2损害;3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过错。二是三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有三:1过错;2损害;3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公认侵权责任由四要件构成。尽管各个要件的具体问题尚不无争议,但四要件说已成为通说。在笔者看来,侵权责任三要件说较为合理。

    一、不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中可推导出的责任要件只有三项:1过错,即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2损害,即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3因果关系,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言而喻,法律条文对侵权责任要件的规定与理论的通说产生了矛盾。一是法条未将不法性作为侵权责任要件;二是法条将因果关系规定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法条的明文规定似乎与三要件说相合。这表明既有的理论阐释于法无据。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一些法条在立法时或许缺乏理论上充分思考,但倘若这些规定按字面解释又在理论上合理时,我们应按合理的理论作为阐释或理解法条的根据,以完善法律解释,指导审判实践。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不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似乎不尽合理。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在确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是否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与环保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规定中并无此项规定,正如常见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样,几个企业都按标准同时向河中排污,结果导致下游鱼苗死亡,这里的违法性要素何在?这种情况能说不是环境侵权?可见,不法性在环境侵权中并不十分必要。如何解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所称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即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排污超过标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即便排污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并不必然具有广泛性。因此,它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笔者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所以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民法通则》第124条在保留原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补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未提及“过错”,这点应与普遍侵权相区别。

    环保法中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它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

    同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既转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够赔偿。第四,在环保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动和促使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二)损害

    环境污染中的损害,是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其损害的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特殊性包括:

    1潜伏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损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则不尽然。只有部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而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

    2广泛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都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从审判实践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环境污染致他人损害的案件,大多是有关人身损害及其赔偿。因此,因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无论在范围、内容和金额方面,都将有明显扩大的趋势。

    (三)因果关系

    传统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民事侵权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因此,其应为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在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中,由于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之所以要适用推定原则,是由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

    第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因果关系,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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