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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8篇

时间:2023-10-15 10:06:4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篇1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全市行政村(居)法律顾问。

一、考核内容:

(一)提供法律咨询

1.参与重大议事会议,为所议事项把关,提供法律意见

2.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为基层组织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4.为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5.参与基层环境保护、乡村治理、扫黑除恶工作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2.为村干部、村民及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上法治课等活动,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3.配合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指导村(居)委员会建立法治宣传栏。

(三)合同审查

招商引资、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拆迁等工作中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参与相关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

1.义务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做到边解答边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帮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五)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处化解

参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纠纷工作,对法律关系复杂、疑难、重大等案件的调处提供调前法律咨询或直接参与调解。

(六)工作日志等材料详实齐全

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服务村(居)走访一次,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有专门的工作台账,能够全面反映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量,相关材料详实齐全。

二、考核方法:

(一)先由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要求自评。

(二)各村(居)对法律顾问工作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指导村(居)组织、人大代表、相关企事业、群众代表进行测评,并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司法局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确定等级。

(五)司法局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回访,并将回访结果运用到年度综合考评中。

三、工作要求

1.各司法所要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向村(居)干部宣传驻村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督促法律顾问工作,使村(居)顾问在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篇2

20*年9月13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年以来审判工作监督情况的报告”。各位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全面推动审判和各项工作开展中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次审议,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是对全市法院各项工作和全体干警的一次严格考核,*市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研究了审议意见,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工作中的问题,分别研究制定了落实审议意见的短期整改方案和长期的落实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短期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仔细研究代表审议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审判监督工作对法院工作的推动作用以及运行效果进行了全面的调研,针对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对三个月内的整改措施予以部署。特别是针对代表们提出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的问题,我们在继续加大制定新类型案件指导性文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实行专业化审理的基础上,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充分发挥审级监督作用。高度重视二审案件的审理,既注重有效发挥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又尊重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努力实现对一审裁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的结合。在严格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一审审判程序的监督力度,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予以改判、发回重审。同时,探索制定了统一的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质量评价标准,规范了错案认定标准、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追究对象。

第二,进一步完善案件考评、考核机制。为更好地发挥评查案件监督审判工作的作用,扩大了案件评查的范围,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本院再审改判,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全面检查,对构成违法审判的案件和人员予以了责任追究。

开展了案件评查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并在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制定适用于全市法院的案件评查工作规范性意见,推动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走上更加规范、有序的轨道。

第三,继续加大案件协调指导力度,促进执法统一。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集中的培训活动,统一办案认识,尽可能地降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偏差。20*年上半年,对全部初任法官进行了岗前培训。二是继续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在增加案例编写的数量,丰富案例的类型,扩大案例指导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案例的说理性,使案例更具有说服力,更具有可借鉴性。三是通过召开案件交流会、专家研讨会等形式,针对新类型案件、疑难问题以及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邀请法律学者、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一线审判法官进行研讨,帮助法官理解掌握相关法律难点和技术难点。四是开发刑事案件比对系统,对法官判案和进行审判研究提供参考,将个案的实体信息与全市法院历年来的刑事案件进行比对,努力实现同案同判;有的法院还开发了立案监控系统,以将同类型案件分配给同一名法官办理,防止同案不同判。

二、关于长期工作机制及运行情况

在落实短期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我们加强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机制建设。

第一,切实提高对做好审判工作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审判监督工作,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部分审判人员对审判工作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全市法院结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思想上进一步增强了宗旨意识,树立一切权力都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充分理解权力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内涵,在行使审判权的各个环节中,自觉地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继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严密监督体系,严防重点环节,提高审判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转变。

第二,狠抓法官司法能力的培养,注重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为使法院干部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真正提高做群众工作的实际本领,更加注重把法官放在与群众密切接触的地方、放在条件艰苦的地方,磨砺锻炼。20*年,我们把300名年轻同志放到人民法庭锻炼,放到立案、涉诉和申诉审查部门实习,让新录用人员随法官深入辖区农村、社区、厂矿企业,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我们还组织新录用大学生到青海省进行社会实践,通过实地考察当地的法院、厂矿、农村,了解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和群众的司法需求,亲身感受我国国情,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

第三,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强化统一执法的力度。以组织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有的法院正在探索建立定期的沟通、通报机制,加强对证据标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协调。

第四,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为营造有利于审判监督工作开展的法治环境,全市法院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积极撰写宣传稿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法治宣传作用,许多城区基层法院开展了法官进社区活动,以案释法,平复矛盾,两个中级法院对远郊区县的上诉案件,实行巡回就审,带案下乡,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加强了教育基地建设,建立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运用典型案件开展经常化的法治宣传教育。

三、今后的工作方向

第一,着眼于改进法院工作,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继续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公正司法的着力点,不断改进工作。对法院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人大报告;高度重视、主动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意见、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在专项报告、工作评议等具体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以推动工作的发展;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视察法院工作制度,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增强对法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进一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全市法院按照《决议》的要求,继续增强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把接受监督的重点放在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增强监督的实效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审理各类抗诉案件并一律依法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严格依法审查;对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认真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同时,进一步探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列席意见的处理,会同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规范化。

第三,进一步推动执法尺度的统一,提高案件质量。在继续完善刑事案件比对系统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开发民事案件比对系统,对民事法官判案和审判研究提供参考性意见。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将《*法院指导案例》等案例指导制度应用于这套系统中。

篇3

关键词:量刑建议;未采纳;原因分析

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办案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的梳理与分析,深入探究量刑建议能否最终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探索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有效路径。

一、量刑建议采纳总体情况

2009-2011年,某院共刑事案件354件562人,量刑建议采纳469人,采纳率83.5%。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案件32件32人,量刑建议采纳32人,采纳率为100%。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16件21人,量刑建议采纳20人,采纳率9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案件51件74人,量刑建议采纳70人,采纳率94.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58件153人,量刑建议采纳129人,采纳率84.3%。侵犯财产罪189件260人,量刑建议采纳204人,采纳率78.5%。职务犯罪案件18件23人,量刑建议采纳13人,采纳率56.5%。

二、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原因分析

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有目前量刑轻缓化普遍趋势的影响,也有检法两家对案件定性意见不一引起的,更有当前不同司法机关考核机制不同的因素。

1.量刑轻缓化趋势导致普遍量刑偏轻

近年来研究发现,在重刑主义思想下,面对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佳的状况,人们会本能地归结为惩罚不够、打击不力,从而主张继续加重惩处,陷入恶性循环,为此在部分犯罪中试行轻刑化成为一种新的选择。就盗窃罪而言,数额巨大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那么量刑的基准刑为6年半,在此基础上结合从轻、从重、减轻的各种情节加以适用,决定最终的刑期,但翻阅三年来的卷宗可以发现,除非从数额特别巨大减轻一档刑期的案件,极少数盗窃案判决的刑期能在六年至十年之间判刑。如果量刑建议在此区间,显然不能被法院所采纳。典型的还有职务犯罪案件,10万至30万元期间,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的往往判决刑期不超过七年。

2.不同考核机制的影响

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各自建立起完整、细化的考核体系。两个考核体系的评价目的不一,也是导致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法院要考核刑事案件上诉率,承办法院在对具体案件判决前,除了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对被告人是否会上诉高度关注,检察院在时须同时递交量刑建议书,这份建议书也会随书一起送达到被告人手中,被告人对刑期的预期也从原因较大幅度落实到量刑建议书之上,而法院为追求较低上诉率往往就低认定,即在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范围以下量刑,被告人两害相权取其轻,往往能成为不再上诉的一个重要因素。

3.同一档中有多种刑期可以选择时往往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检察院制定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规定,在提量刑建议时不能跨越刑种。于是,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刑法同时规定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或者管制之间选择时,因不能跨越刑种,检察机关只能选定其中一种,但当检察机关选择了有期徒刑、法院往往判决拘役,反之亦然,这种现象在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书提出抗诉并被中院改判表现得更为明显。

4.因被告人自身原因使得案件诉到法院后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在侦查、审查阶段被告人均为零口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到法院后被告人见顽抗无益,便低头认罪,由此便容易产生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情形。同样的情形还有被告人先自首后翻供,案件到法院后又认罪的,因自首是法院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特别在涉及到从上一档刑期减到下一档刑期时,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变化导致了量刑建议不被采纳。

5.法律规定量刑幅度较大,又缺乏细化量刑意见,法检两家认识不一的案件。如放火罪。查遍所有司法解释均未对该罪有过明确的量刑细化意见。我院第一次办理该类案件时,参考了市内其它兄弟院的案件,也征询了市院公诉部门的意见,并对比侵犯同一客体的类似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说理论证,但遗憾的因与法院的认识不统一,法院未能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

三.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对策建议

量刑建议书是检察机关正式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无论从制作主体还是行文格式都是有着严格要求的,其体现是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处理的意见。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有权威性、严肃性的特点,一经送达,便产生效力。因此量刑建议采纳率过低影响的不仅是个案的处理效果,还有检察机关的形象。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1.正确对待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与检察院的求刑权

在很多案件中,对于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审判机关往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依据。事实上检察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属于求刑权的一部分,是指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提出明确请求的同时,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既然是建议就没有强制约束力,就不存在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情况 。事实上量刑建议在很大程度起到一个提醒、引发注意、启动监督的作用,能防止法官因为偏听偏信,陷入思维惯性而发生判决错误。处理得好,求刑权可以是法官不断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武器。

2.加强联系协调,建立工作会商和协作机制。

加强联系和协调永远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法检两家应通过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适用和证据采纳等问题,充分阐释各自意见,寻求理解和认同,同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算是。同时对于有着普遍共识的方面,可以由省市法检两家出台会签意见,以便全省全市推行,节约司法资源。另外,可以尝试建立法检两家短期的交流锻炼,到对方的工作角色中体会不易和困难,换位思考,理解对方工作,为双方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3.修正考核指标,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考核体系

目前法检两家的考核体系都日臻完善,但离科学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还很远,还存在着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法院的考核应自上而下从保持统一,取消案件上诉率的考核,转而在上诉改判率方面的考核指标加以细化。上诉权是被告人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剥夺,为防止不而轻判被告人的做法其实质即为变相剥夺被告人上诉权。法律从来不能谈条件,更何况在关乎自由的问题上。从这个角度出发,取消法院系统的上诉率考核势在必行。其次检察机关也应正确对待量刑建议采纳率。不应为了追求采纳率而枉顾发生变化的证据,一味要求对被告人重判,这不仅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不符,也丧失了其一贯的公正公平立场。

4.培训总结两结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篇4

论文关键词 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 公诉权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因此量刑建议权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检察权,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于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二、量刑建议的现实价值

(一)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法院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确有错误时,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提高了抗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质量。

(二)有利于强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诉讼效率

由法官在控辩双方就量刑意见辩论后形成内心确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决书中对是否采纳各方意见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和阐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减少滥用上诉、申诉权,也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行使抗诉权更具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机关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质上是在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明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环节,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过规范的量刑程序,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对具体量刑的论证更加突出地置于诉讼程序中,这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要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诉队伍素质;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同时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清晰明了的制度设计和落实,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更有助于公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三、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和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

量刑建议权虽已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遭遇制度障碍;同时因缺乏指导量刑建议运行的统一具体规则,造成适用中的混乱。其中在学术界、实务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性质及适用。有学者认为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仅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仅对法院系统内部量刑有约束力,不对外产生约束力,故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不需要参照。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囿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与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审判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若不参照执行,又面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审判有较大偏差时无应对措施的尴尬局面,庭审中更容易出现被动局面,长此下去,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会随之降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面临被架空的风险。

(二)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没有保障,缺乏相关的判决说理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够充分,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经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量刑建议与抗诉之间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很难以判决 “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因为缺乏法定的说理制度,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说明论理;因缺乏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的衔接机制,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法院量刑虽符合法定量刑范围,但量刑确有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时纠正,故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针对量刑行使抗诉权缺少法定的抗诉规格。

(三)量刑情节的检法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更重视主观情节,法院更重视客观情节。如检察机关对与财产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以行为时的数额为准,尽量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总额负责,但法院重视退赃数额,可能根据犯罪人的辩解缩减犯罪数额,这也会导致检法量刑的差异;对关键量刑情节的掌控标准看,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把握相对严格,而法院掌握标准则过于宽泛,检法两家对关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双方量刑的不统一。检察机关重视量刑建议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轻量刑,有时可能遗漏某些量刑情节,出现量刑失衡;检法两家的量刑就出现差异。需要相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的标准更加明晰、统一。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将量刑与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调研,不断积累经验,借鉴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试点中形成的“回头看”机制。同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归纳总结量刑建议的指导经验。通过召开对具体案件量刑建议的分析会,主诉检察官会议等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诉办案人员掌握科学量刑建议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并结合以往的判例,对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分析总结,提高对类罪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的整体把握,对特殊量刑情节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议法律的规范体系

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商讨,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意见,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详细规定,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围绕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的试行范围,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审批程序等具体问题规范、完善。为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还要建立、健全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监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笔者赞同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分级决定”的量刑建议决定程序。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内部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是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起诉权,故包含了对其办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议这一内容。二是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设置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机制。

(三)加强量刑监督机制的衔接

篇5

一是围绕提高素质开展活动。提高代表素质,是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我们从本镇实际出发,制定完善学习制度和计划,利用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采取领导讲话、专家辅导、集中授课等办法,每年普遍对代表进行2次以上培训,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工作基础知识等。镇人大为每位代表购买了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读本,订阅了《人民权利报》、《山东人大工作》等。凡是需要代表重点学习的文件,我们都及时组织学习。如今年七一期间,我们组织代表认真学习了同志的重要讲话。使代表们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提高了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自觉性。镇人大每年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让代表通过参加活动,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是贴紧中心开展活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把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代表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视察、调查、召开议政会等形式,监督支持镇政府抓好经济工作,促进了全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瓦店镇有大棚草莓3000多亩,党委政府多次号召要做大做强这一产业,但是大棚草莓生产一直没有统一的组织和销售渠道,效益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为促进全镇种植业结构调整,今年春天,我们组织代表对畅通草莓销售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开展了调查。代表们针对上述问题,向政府提出建立统一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建议。镇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在本镇大岳峙村建设草莓批发市场一处,成立了管委会,具体负责全镇草莓生产的管理和销售工作,群众对这一做法十分满意。围绕促进为农服务工作,今年6月份,我们组织部分代表对镇供电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2天的调查,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使供电所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三是针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开展活动。近年来,我们先后组织代表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视察活动。活动前,先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掌握主要内容,便于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代表们根据平时和在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政府加以解决。如今年上半年,我们针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了视察活动。视察中,发现有极个别村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搭车收费现象。代表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建议意见。镇政府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查处,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在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活动中,我们协同土地、经管等部门,对有关村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等问题进行检查,有关部门依法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促其认真整改,赢得了群众好评。

篇6

论文关键词 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 公诉权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因此量刑建议权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检察权,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于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二、量刑建议的现实价值

(一)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法院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确有错误时,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提高了抗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质量。WwW.133229.Com

(二)有利于强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诉讼效率

由法官在控辩双方就量刑意见辩论后形成内心确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决书中对是否采纳各方意见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和阐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减少滥用上诉、申诉权,也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行使抗诉权更具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机关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质上是在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明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环节,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过规范的量刑程序,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对具体量刑的论证更加突出地置于诉讼程序中,这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要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诉队伍素质;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同时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清晰明了的制度设计和落实,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更有助于公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三、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和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

量刑建议权虽已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遭遇制度障碍;同时因缺乏指导量刑建议运行的统一具体规则,造成适用中的混乱。其中在学术界、实务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性质及适用。有学者认为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仅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仅对法院系统内部量刑有约束力,不对外产生约束力,故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不需要参照。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囿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与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审判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若不参照执行,又面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审判有较大偏差时无应对措施的尴尬局面,庭审中更容易出现被动局面,长此下去,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会随之降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面临被架空的风险。

(二)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没有保障,缺乏相关的判决说理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够充分,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经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量刑建议与抗诉之间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很难以判决“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因为缺乏法定的说理制度,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说明论理;因缺乏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的衔接机制,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法院量刑虽符合法定量刑范围,但量刑确有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时纠正,故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针对量刑行使抗诉权缺少法定的抗诉规格。

(三)量刑情节的检法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更重视主观情节,法院更重视客观情节。如检察机关对与财产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以行为时的数额为准,尽量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总额负责,但法院重视退赃数额,可能根据犯罪人的辩解缩减犯罪数额,这也会导致检法量刑的差异;对关键量刑情节的掌控标准看,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把握相对严格,而法院掌握标准则过于宽泛,检法两家对关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双方量刑的不统一。检察机关重视量刑建议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轻量刑,有时可能遗漏某些量刑情节,出现量刑失衡;检法两家的量刑就出现差异。需要相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的标准更加明晰、统一。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将量刑与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调研,不断积累经验,借鉴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试点中形成的“回头看”机制。同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归纳总结量刑建议的指导经验。通过召开对具体案件量刑建议的分析会,主诉检察官会议等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诉办案人员掌握科学量刑建议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并结合以往的判例,对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分析总结,提高对类罪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的整体把握,对特殊量刑情节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议法律的规范体系

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商讨,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意见,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详细规定,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围绕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的试行范围,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审批程序等具体问题规范、完善。为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还要建立、健全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监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笔者赞同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分级决定”的量刑建议决定程序。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内部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是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起诉权,故包含了对其办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议这一内容。二是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设置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机制。

(三)加强量刑监督机制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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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中心窗口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机制,加强对法援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法援经费专款专用。

2、健全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互动衔接机制。继续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站、联络员三级网络体系,做到及时沟通,互动衔接。在村居和有条件的规模企业、人群聚居点等最能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的地方设立援助站,对法律援助联络点实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援助对象提供便利,保证社会弱势群体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司法为民。

3、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具有法律知识或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4、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来电、来访咨询事项及时输入信息系统,对经初步审查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直接输入系统,由中心在网上实时审批,并将系统逐步扩大到有条件输入信息系统的法律援助联络点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尽可能地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并完善“148”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台帐。

5、建立执业律师值班制度,要求执业律师年度内到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咨询接待不少于5日,方便当事人得到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中心的便民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1、根据《市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踪管理细则》,进一步运用旁听庭审、质量反馈、回访当事人、归档检查等跟踪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程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特别要落实对法官、仲裁员的回访制度。

2、加强法律援助档案的管理,下发归档案卷的统一标准,要求案卷材料齐全、装订规范并及时上交,并从归档案卷中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严把案件承办的结案关。

3、加强与法院、残联、妇联、总工会、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召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义务监督员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

1、中心工作人员的自身学习。继续坚持并完善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做到学有内容、学有所得、学有记录。

2、对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各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增强对各法律援助站负责人、联络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

3、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咨询、社区顾问工作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惠民服务.发挥法律专长,加强法律援助力量。

4、加强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受理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和律师协会沟通,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工作。

四、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层面

1、加强信息和调研工作,抓好日常宣传。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工作的最新动态信息、典型案例,深入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或工作研究性文章,反馈工作中的亮点、难点,研究和探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动态报道,提升宣传层次,扩大宣传效果。

2、寻求长效宣传形式。在辖区选址悬挂法律援助广告牌,让群众能随时随地看得到,提高宣传的有效性、长期性、针对性。

3、多样化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结合一些有纪念意义的日子,组织较大规模的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继续以法律援助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工地为主线;与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在“三.八”维权周、“助残日”等深入开展法援扶贫、法援助残、法援济弱、法援解难系列宣传活动。

五、进一步突出特色活动,发挥法律援助的维权作用

1、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学习借鉴法律援助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完善便民“十项举措”,在扩大对困难群众的援助覆盖面和提高便民程度上有所突破。

2、继续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仲裁或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客观情况,积极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减少讼争,化解矛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现场咨询、发送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外来务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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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立法和执法水平的局限性,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错用、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错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原因多为审查不严,未能全部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适用了该措施,如对系累犯且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滥用强制措施表现为:侦查机关为了完成办案指标,促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对嫌疑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标准掌握得较宽,一定程度上给予其“优惠”,如对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嫌疑人也予以取保候审。

2.执行监管不力、违法制裁不够。由于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缺乏,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监管多流于形式,不能主动执行其监管职责。特别是对于异地取保⑴,公安机关的监管更是形同虚设,决定机关委托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的寥寥无几,这就使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从掌握,所谓监管无从谈起,从而法律规定的“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予以逮捕”等措施基本成为摆设,甚至对一些逃跑的取保嫌疑人只能网上追逃,其违法成本极低。相对于安分守己候审,有些嫌疑人更愿意选择逃跑。另外,对于以保证人取保的嫌疑人,当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对保证人的处罚也较轻微,违法制裁不够,不足以督促其完成监督义务。

3.可能妨害司法活动或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于把关不严、保证金金额过低及上述监管无力等原因,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弃保逃跑,不能出庭的风险:重新犯罪的风险:干涉证人作证的风险;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风险;妨碍司法的风险等。另外,对于邻里纠纷、小矛盾导致惨剧发生的案件,机械地、“一刀切”地取保候审,存在被取保人对被害人进一步伤害、激化矛盾等隐患。这种司法风险的存在增加了再次犯罪的几率,提高了司法成本,背离了取保候审制度设立的初衷。

4.决定程序不够透明、缺乏救济渠道。取保候审的办理基本由决定机关内部决定,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如被害人及其诉讼人,不能充分有效地发表意见、表达看法,当被害人对取保候审有不同意见时,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就此产生。除此之外,取保候审决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有异议时没有救济的渠道。

5.办案期限模糊、被取保人权利被漠视。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对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避免超期羁押对其权利的侵害,而由于取保候审不存在上述问题,故承办人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大多未在规定的一个月或者二十日内办结案件,甚至有些承办人有时把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成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种手段:按时办结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时间稍空再办理取保候审案件,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对被取保人“一保了之”,被取保人的权利被漠视甚至被侵犯,例如网络上爆出的有人被取保候审十几年的情况。⑵

二、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难点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所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这也是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有效地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因所在:

第一,现行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和空白点。对此,已经有很多学者和法律人士提出自己的观点,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未就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空白点作出全面的修订。在此,笔者仅列明白认为需要修订的部分内容:保证金的形式过于单一,异地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不明确,决定程序缺乏透明客观性,取保候审决定具有终局性,无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缺陷和空白点使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检察机关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正如枪是的武器,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使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才能使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司法人员对法律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一直以来,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而刑事诉讼法关于三机关“互相制约”的规定、特别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多流于文字,这是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方面,囿于公检之间的关系现状,检察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甚至不愿实施监督;另一方面,被监督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找茬儿”、是“挑刺”,对法律监督不仅不接受、不配合,甚至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抵制。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要么是重大违法不得不监督的行为,要么是无关紧要的行为,难以做到全面的监督、有效的监督。

第三,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法律监督的途径狭窄。理论上讲检察监督的途径通常有三:一是侦查;二是审查;三是察看。其中,侦查是针对职务犯罪线索,启动刑事诉讼的最初程序,对职务犯罪事实及犯罪人进行的特殊调查活动;审查是检察机关参与具体诉讼环节时,通过审查卷宗、提审、复核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实体、程序上的把关过滤;察看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过程中现场的监视与察看。⑶而实践中,发现或揭示取保候审在实施中所存在问题的途径基本集中在“审查”一项,线索途径较为狭窄,存在监督盲区。

三、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之对策

首先,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识。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人员不能为了使“配合”顺利进行而弱化自己的监督职能,也不能因为被监督者的抵制而减少自己的监督行为,而应当以强烈的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检察人员还需要在工作中将这种正确的意识灌输给被监督者,让被监督者意识到:监督是为了更好的执行,监督是为了夯实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期望。

其次,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检察机关要坚持以检察业务培训为手段,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检察干警依法办案的能力、释法说理的能力及协调配合的能力。结合办案,检察人员要认真审查决定机关是否告知被取保人应遵守的义务,是否对“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保证金的金额、保证人的条件严格把关;常规性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监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及退还是否合法;牢牢把握讯问环节,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敏锐发现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不当司法行为;监督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监管情况,对应关押的建议立即关押,对应制裁的建议立即制裁;监督 法院是否对被判处缓刑的在押被告人立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

再次,以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统一认识。针对法律的缺陷和空白点,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认识、规范行为。联席会议可包括以下内容:实体方面,1.明确“社会危害性”、“严重疾病”、“与案件无牵连”等概念;2.扩大保证金的有效形式,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保证金的缴纳比例;3.对被取保人附加义务,如提交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禁止前往特定场所,不得与证人、其他特定关系人接触等,该附加义务与法律规定应遵守的义务一同告知;4.对以取保候审为名、行逃跑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重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加重惩处等。程序方面,1.明确取保候审决定做出时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驳回的取保候审申请可申请复议;2.增设取保候审报告制度,责令被取保人定期口头或书面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动态;3.明确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期限等。

第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监督。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对不当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行为可以以口头纠正违法、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公函、通报等形式予以监督;2.参照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建立对违法取保候审的投诉机制,拓宽法律监督的途径;3.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于应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进行量化分析,从而为办案人员提供依据,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监督决定机关执法提供参考依据;⑷4.强化社区检察室的职能,立足于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白皮书”等为载体,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5.加强法律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使公民参与到对取保候审的监督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提供线索。

最后,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检察干警法律监督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业务能手在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对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优秀人员给予奖励,以激发和调动检察干警进行法律监督的潜力和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检察干警的内部监督制约,参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⑸,严格限制办案期限,加强检查、明确责任,建立错“保”追究制。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这里指公安机关与被取保人、被取保人与保证人分处两地,以及公安机关、被取保人与保证人分处三地的情况。

⑵《云南4“嫌犯”被超期羁押7年取保候审16年警方仍未破案》,载/society/1/detail_2010_12/23/3661337_0.shtml,2012年4月5日访问。

⑶孟鸣、史玉平:《当前刑事司法活动法律监督的难点与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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