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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差异8篇

时间:2023-10-13 15:35: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篇1

Legal English in English-speaking countries is called legal language or language of the law. It is a kind of language or part of expressions when expressing the concept of science of law and non-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Legal English is the achievement researched by law and English linguistics, so the research should be analyzed from the below perspectives.

The same as any knowledge and workmanship, legal English has its own learning pattern which is from the shallower to the deeper, easy to difficult. There is no core subjects in Anglo-American Law School, students have to finish core subjects at first then they can learn other kinds of law. The Chinese students feel difficult to learn legal English. The significant reason is that they don’t learn legal English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They always start learning by themselves blindly when they are not clear with some basic concepts and classifications.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is to reveal the impac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 on legal English study.

2 Barriers to Legal English Learning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English learning, learners may come across a lot of barriers. Legal language is sometimes difficult to learn.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is that we are not so familiar the uncommonly words and structure. I’ll summarize the barriers from three aspects below.

2.1 Large amount of uncommon words and old English

篇2

现代契约文明的兴起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不无关系,契约这一民法上的名词在全世界力行法治的国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契约理论与社会学说的结合,终于使契约原理所隐含的自由、平等、正义和理性的原则成为当今法治文明的基础。另一方面,今天的中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大量移植西方有关法律制度,但中国与西方在法律演进、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上截然不同,因此在很多法律问题上的认知、视角也不相同,这在当今中国常常造成公众、学者甚至立法者的不适和困惑。当今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不断迈进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回头看看,特别是我们的传统和文化,这样才不会在前行的道路上迷失——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自我或他人。

【关键词】

契约;法律文化;差异;思想;信守

在人类的历史上,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环境和不同的经济条件,常常发展为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根据根据劳伦斯·L·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中,对法律文化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契约诞生之初在中西方世界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随着历史进程的不断推进,如同其他领域一样,中西方在契约制度,契约精神等方面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正好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集中表现。

1 中西方对契约外延理解的差异

不管古代中国还是西方,在“契约”一词中都有信守合意之意。契约,作为物品交换媒介,从本质上说在中西方并没有差别。但中西方所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模式不同,由此产生不同的文化和思维方式,从而导致对契约外延的理解产生差异。

在中国,契约由“契”和“约”二字构成。根据《淮南子》中所记录,“上古之民,刻木为信”,指的是上古之人将刻有文字的木块从中间一分为二,由当事者双方各执一半,将来二者合二为一,以为凭信,“契”字由此而来。“约”根据《淮南子》记载,意为“上古之民,结绳记事”,此处已有合意之意。连贯起来可以理解为,为保证合意效力,辅之以书契,这就是中国的“契约”的由来。《说文》中所谓“书契,符书也”,即用来证明出卖、租赁、借贷、抵押、雇佣等契约关系的文书。

西方对契约范围的认识较东方而言要宽泛得多。有学者梳理了西方历史上的 4种契约概念:(1)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罗马法;(2)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 《圣经》;(3)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中世纪末的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其最早发展还可见之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4)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康德、罗尔斯。

2 中西方在契约思想的差异

中国阶级国家的早产,原始氏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并未被彻底破坏,氏族制度与国家之间的脐带并未完全切断,自然宗法关系在阶级社会中积淀下来。这表明即使国家出现了,人仍然作为家族和血缘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环节而存在。国家是一个放大的家庭,家庭是一个缩小的国家。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主导。中国传统思想历来十分重视伦理道德教化,中国古代契约思想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道德烙印。大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重义务轻权利。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居于正统地位,儒家的思想不断被强化和全面推行。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儒家认为,作为君主而追求自己的利益,臣子和百姓就会效仿,全国上下皆追求利益必然发生争斗。如果君主追求仁义,全国上下就会按照仁义的原则,安于自己的地位,国家就会稳定有序。所以儒家主张应该把追求仁义作为目标,而不应该追求利益。遵循天理去做,不追求利益,利益自然会来。听从人欲的指导,追求的个人利益未必得到,危害就已经来到。这种思想和命题的进一步演化,导致在人际交往中,处处谦卑、温柔敦厚、道貌岸然,就会被捧为君子,反之,心直口快、主张才能、争取利益等,就会被责为小人。(2)诚实守信的道德化。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认为,人无信不足以自立。守约重信不仅仅是对契约及其效力的认可和信守,更被视为一种道德人格和道德境界,甚至被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守约者被称为一诺千金的君子,毁约者则被视为背信弃义的小人。(3)契约感性理性合一的混沌认识思维。古代中国有发达的农业技术,人民生活相对稳定。他们所崇拜的是社会之内的实实在在的人。这个人就是创建部落、拯救国家的权威人物——祖宗。基于此,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里宗教始终没有占据主要位置,取而代之的是伦理。在这以伦理维系的农业社会里,中国人逐步发育了一种阴阳互补式的思维模。在这种思维模式中,阴阳两个元素是界限模糊,彼此共生、互不独立、功能互补。如果将这两元素也视为感性和理性的话,不难看出,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里感性和理性分裂的不够彻底。感性中有理性,理性中有感性。体现在契约上就形成了权利感性和义务理性混沌一体,情感感性与规则理性合一,具有浓厚伦理色彩。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如先生所指出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 “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契约也常常会在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的熟人间形成。这种熟人间的契约并非一种单纯的买卖交易关系,而是包含着一定的人情关系,体现熟人之间的互爱、互助、互惠,可谓是中国传统社会契约殊的伦理蕴涵。

古希腊时期,思想家伊壁鸠鲁就提出了社会契约学说,认为人生而有约定之权。之后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芝诺最早提出了历史上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人有自然权利。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人从不同角度对西方契约思想作出精辟的阐述:(1)契约的理性认识思维。地中海文明的古希腊文化是西方社会演进的基础,古希腊人不像古代中国人那样擅长农耕,而是擅长航海。在与大海的抗争中锤炼出他们富于冒险和探索的精神。海上贸易的发达使古希腊进入打破了血缘氏族关系的商业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结构里发育了其特有的民族思维模式——因果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结构开放,因果二元素相互独立,二元素之间具有单向性。在契约认识上体现为,抽象出法律人格,将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解构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契约中排除情感因素。(2)泛契约化思想将契约关系范围不断延伸。洛克、卢梭、霍布斯等人以基于理性准则(霍布斯、洛克)或道德情感(卢梭、康德)的自然法作为契约的基础(这种自然法实质上是体现契约伦理精神的道德法),认为国家及其所调控的社会秩序是人们订立契约的产物。在霍布斯看来,没有社会规范以及保障规范的组织结构的所谓 “自然状态”是可怕的,“社会契约 ”正是为避免这种状态而形成的 “每个公民都是其当事人”的约定。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更加明确地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而要使这种个体自由与社会良序不发生冲突,就必须 “要寻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3)个体本位、地位平等、独立和财富正义等皆为西方契约思想所具有的精神特质。在对契约的理性思维基础上,诞生了法律人格。作为交换的基础,必然要求当事双方人格独立,法律地位平等。交换目的的达成势必凸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古希腊时期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使得人们并不排斥对财富追求的渴望,同时亚里士多德详细阐述了交换正义理论,更使得古希腊人认为追求财富是理所当然的。

3 中西方契约信守观念的差异

对于契约本身,中国人始终认为这只是一个达到目的的手段。契约的信守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信任所构成的伦理道德范畴,强调行为人的自律与操守。中国古代先哲认为,诚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准,没有诚信一个人在社会上就无法立足。但另一方面,契约既然是一种手段,因此当手段与目的冲突的时候,目的更为重要,也就是说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牺牲的,即对于契约的破坏。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的眼中,为了达到某种更高的道德追求或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契约是可以暂时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但最终可以被撕毁。纵观古代经典文献,破坏契约而不守信的例子有很多,而诸葛亮恰恰是其中的典范:诸葛亮的“谋”中大多有不守信用的成分。例如赤壁之战以后,周瑜亲自拜访刘备,问他是否会乘火打劫南郡。刘备按照诸葛亮的吩咐说:“闻都督欲取南郡,故来相助。若都督不取,备必取之。”周瑜倒也爽快,当着鲁肃与诸葛亮的面,与刘备立字为证:如果我周瑜取不了南郡,任凭你刘备随便去取。接下来便是周瑜与南郡守将曹仁的一场残酷大战,周瑜伤亡惨重,而且周瑜还被毒箭射中。不出所料刘备、诸葛亮还是食言了,他们乘周瑜与曹仁激战正酣时一举拿下这两个周瑜一直想图谋的城池。周瑜气得大叫一声,金疮迸裂。这就是《三国演义》中所描述的“孔明一气周公瑾”的经过。即便契约违反的情况下,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当事人往往不会诉诸法律,而是求助于当地德高望重之人的调解,契约得以履行更多的是基于调解人的个人权威,而非当事人双方自觉信守。同时在调解中,常常会做出对原有契约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原有契约的破坏。

对西方契约信守的观念要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来认识。(1)从内在方面来说,在西方当事双方将契约(法律)视为一种信仰,从而保障契约的信守。宗教对契约的肯定强化了人们对契约的信仰。在《圣经》创世纪第二章第十五和第十七节我们可以看得到,既然天神爱人,那么人就应该信仰自己的天神,但是它有一个引喻,或者是有一句话它没有说出来,神不爱人,我就可以弃神,如果神不能给我们带来恩惠的话,我们可以换一种神来信仰。这一种情形下,西方的契约信仰有了一个重要的来源。无论是我们刚才看到的古老的天主教、犹太教以及后来的拜占廷,或者说现在希腊信奉的拜占廷教,我们都能看主体和客体相互之间的一种约定、一种契约。另一方面,在西方,契约常常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西方人对法的信仰也具有宗教崇拜的色彩。《圣经》中耶稣曾说过“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因此,法治主义几千年来在西方社会经久不衰,其精神之源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宗教徒般的信仰和崇拜。西方社会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2)从外在方面来说,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基础上,诉讼成为保证当事双方信守契约的外在机制。古罗马人在从契约关系中抽象出权利义务后,从外在方面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渠道——诉讼,通过诉讼使权利得以实现。西方历来认为,诉讼是保护权利和制裁违法行为最有利的手段。因此,西方人热衷于诉讼,当发生纠纷时,往往通过争讼的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他们之所以不以争讼为“耻”反以为荣,正是亚里士多德倡导的交换正义理念,赐予了西方人健讼的信念。

4 结语

任何民族的法律文化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可谓中国有中国的问题,西方有西方的难处。因而我们在法律上学习西方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全盘西化。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有许多人类积极优秀成果。即使是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发展进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成份,比如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就吸收和借鉴了我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积极因素。我们应该发扬传统思维中的阴阳互补的优点,将本土资源与外来法律文化有机结合,这才是我们的出路。

【参考文献】

[1] [意] D·奈尔肯.《比较法律文化论》[M],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51 页.

[2]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85页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页.

[4]罗贯中.《三国演义》[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353页.

篇3

关键词:中西文化;文化差异;旅游需求;旅游开发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文化正进入冲突、分裂和融合的时期。当代旅游产品已发展成为一种文化产品,旅游企业或者旅游经营者越来越重视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跨文化产品是企业从事国际营销活动的开路先锋,而确立和实施有效的文化适应策略是跨文化产品传播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中西文化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中西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文化分别产生于中国和欧洲,属于不同民族的文化,因此两者之间既有一定的共性,又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就是此文化区别于彼文化的特殊性。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表现在许多方面,但是主要集中地反映在如下三个方面:

1、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西方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天道”,讲究天人合一的精神,强调人的行为要符合自然的发展趋势,这也导致了对个体人格伸张的一种天然的束缚。这种定型化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得人们习惯于乐知天命、安分守己的处世之道,人与自然容易达到一种和谐状态,千百年来一贯如此,进而形成了中国人中庸平和的民族性格。而西方民族一脉相承的文化精神,就是基于“天人相分”认识上的,强调人与自然分裂、对立,强调人与自然的斗争,认为人必须依靠知识全面征服自然,这种自然取向促成了西方民族强烈的独立意识和挑战意识,从而塑造了人们讲求效率、勇于竞争、不怕冒险等外向的行为方式。

2、人与人的关系。在强调伦理道德的中国文化体系中,比较注重人际关系,为淡化和缓解人际矛盾冲突,便有了“中庸”、“仁”、“礼”等伦理说教,强调服从与秩序,主张协调和宽容。与传统中国相反,西方文化对人的个性非常崇尚,追求个体的优先地位,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和明显的个性精神,受这种文化特点的影响,西方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喜欢标新立异、独树一帜,追求自我独立、自我发展。

3、生活方式。中国人认为,人生的真谛在于享受淳朴悠闲的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的欢乐和社会各种关系的和睦,陶醉于这样一种人生理想之中,这使得中国人对世俗生活呈现出温和、内倾的特点。西方人同样追求享乐,但他们的功利意识非常浓厚,人们努力追逐物质财富,改造和征服自然,从而刺激了西方人工作、获取和创造的积极性。

(二)中西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从根本上讲,一个民族的文化特征首先是由其所生活的自然环境决定的。

1、自然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及民族存在和发展永恒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某个民族在一定区域内居住、劳动和生活,同时也就创造了相应的文化,与这个民族以及相应文化相联系的有关自然地理条件就是人们所说的生态环境。一般说来,文化的差异最初都是来自于对自然世界认识的差异,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各民族各地区文化发展的最初方向。三面高原一面海的相对闭塞的地域特点,使得古代中国文化基本上与外隔绝,但这同时也为农业文明的发育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形态。同时,大河大陆性环境及其所造成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得中国人赞成尽物之性、顺物之情,把人们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而农业社会的稳定,家人亲友的长期聚居,使得中国人自古将惜别看得非常重,这让中华民族在思想情感上表现为喜一不喜多、喜同不喜异、喜静不喜动、喜稳不喜变。而西方文化的活水源头是古希腊文化,古希腊文明发源于地中海,其所处的海洋环境培养了西方民族原始的冒险外倾的民族性格。在他们看来,人类的力量与海洋比较起来显得很渺小和脆弱,但是人类依靠自身所具有的勇敢、刚毅、伟大斗争精神征服了大海,因而人类的气魄比海洋更伟大,这一切也都塑造了西方民族开放、勇敢的性格。因此,从整个古代社会和文化现象看,西方都是以个人为起点,向外开拓,不断地自我追求、自我拓展,同时也自我革新。而中国因封闭式、自我满足式的农业社会,表现出强烈的对乡土的眷念,对安谧生活的向往。

2、人文社会环境。人文社会环境主要指由制度、政策、法规等构成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总和。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中,战乱不止,动荡不息,但超稳定的农业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宗法伦理观念始终维系着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生存。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使得老百姓产生了喜静厌动以及重乡土、重血缘的社会心理,而以孝为核心的伦理观念又限制了中国人的外出探求行为,孔子就曾指出“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而西方民族由于山地面积大而平原面积有限,他们只能通过海上贸易换回自己所需的粮食等日用必需品,这就促进了西方人进取冒险民族性格的形成。而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制度使得民主观念、法治意识成为了社会全体成员所达成的共识,他们认为人人能力相等、地位平等、行为自由,人与人之间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独立的性格。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国民的精神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形成了开放、积极、进取的民族精神。可见,同一民族由于有着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历史渊源,承接着大体一致的文化积淀,因而又具有表现于共同文化基础上的共同的心理素质,这就是一个民族的性格与文化表现。

二、中西文化差异对旅游产品需求的影响

(一)旅游心理的影响

因文化不同而导致的中西方在旅游需求心理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中国人对于单一性的需求倾向较为明显,而西方民族强烈的探索意识使得他们不惜冒险、征服自我、展现自我,从而满足个人的成就感,体现个人的竞争能力。中国传统文化,决定了中国人缺乏冒险的精神,对旅游活动中复杂性、多样性的追求极为有限,对具有冒险性质的旅游活动甚至予以拒绝。西方旅游者,多具有主动、热情、不畏艰难的特点,他们往往喜欢一些极具刺激性的旅游项目,以此来张扬人的个性。而这种区别源于各自所根植的文化土壤及其所衍生的国民性差异,西方社会的动态性使得他们的旅游需求心理倾向于急速和激烈,而中国社会的静态性则使旅游需求心理趋于舒缓和内敛。

(二)旅游审美观念

中国人崇尚静,认为静是万物的主要形态,所以观静成为了中国的审美活动和范围,它与人的心理体验相结合,通过旅游审美来达到怡乐性情、愉悦身心的目的,体现出人性自由的审美情调。而西方人外倾的性格使得他们考察美、感受美都着眼于动态,西方的旅游审美往往通过溢于言表的激动、兴奋来表达,因而在西方旅游中一些寻求刺激、恐怖的旅游活动,对于东方人而言毫无美感可谈,而西方人却因为其恐怖、血腥而全身心投入,津津有味,他们追求的是一种形式美和现实美的享受。

(三)旅游需求动机方面

从总体上说,西方人的旅游动机要比中国人强,在这一点上,不能排除中西方经济水平差距的原因,但应该看到这种差异有着更为深远的文化原因。中国人强调顺应自然、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崇伦理等级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的平衡稳定,这都对中国人的出游动机产生了阻碍作用。而西方文化强调支配自然,改造和征服自然,以个人主义为中心,追求享乐,塑造了西方民族明显的外张性格,这使得西方人较中国人更愿意出游,更愿意探求和认知外面的世界。

(四)旅游目的地的选择

西方旅游者因为极富冒险精神,受个人自由主义的影响,他们在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上往往趋向于人迹罕至的旅游地,喜欢率先来到这些地区享受新鲜的经验和发现的喜悦,喜欢接触并渴望了解他们不熟悉的文化和人群。一般而言,凡是极具特色或个性突出的目的地,往往会成为西方旅游者选择的对象。而中国人喜欢一些较为平和或静谧的景观,一般选择的多是熟悉,甚至人人皆知而且规划建设得相当成熟的目的地,而对于一些旅游开发不是很成熟,或地处边远地区的景区却不感兴趣。同时,中国人具有较强的群体观念,易受他人支配,从众心理严重,在选择目的地时,很容易听从他人的意见,受他人或社会流行的影响,从而使得一些知名度较高的旅游地在旺季期间达到饱和甚至超载,而一些景色奇美的旅游地却很少有人问津。

三、对旅游产品开发的影响

(一)了解中西方游客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服务

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及营销应有针对性,当今国际旅游者的出游动机多种多样,由此引发旅游心理需求上的“个性、多样、参与和自助”,他们对生活中的多样性要求极为强烈,喜欢冒险,希望借助旅游来实现自我价值,尝试新的与众不同的东西,更希望能按照自己的个性决定购买适合自己的旅游产品。因此,对于旅游业来说,要针对中西方旅游者的特点开发经营和宣传旅游产品。首先,要不断开发新产品以吸引那些寻求新异刺激、喜欢冒险的旅游者;其次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和渠道,使他们能够快捷、方便地了解满足其个性需要的旅游商品,获取旅游资讯;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问卷调查等形式发现各类旅游消费者追求的消费价值,发现新的旅游市场空间,开发新的旅游消费热点。

(二)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及营销应有较强的针对性

了解中西方游客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服务。旅游业面对的是流动性很大的旅游消费者,他们来自世界各地,而各个国家和民族由于自然和社会的环境影响,长期以来在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风格,这些风格对人们个性心理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使得他们的性格具有浓厚的国家和民族色彩。因此,旅游企业必须了解旅游者之间的个体差异,从国家和民族特点上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上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接待方式和服务措施,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文化的差异是吸引境外游客最具吸引力的资源,也是中西方旅游者在旅游消费行为上不同表现的根本原因。因此,保持这种差异性,突出自身文化的特色,对于我国发展旅游业,特别是国际旅游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旅游企业应针对中西方游客的不同需求,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制定新的经营方式和策略,以确保旅游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要确保民族文化特色,增强旅游吸引力

要确保民族文化特色,增强旅游吸引力。当代的西方旅游者对于单独做远距离国际旅游的要求相当强烈,他们要求另辟蹊径,按自己独特的意愿自我设计路线和安排活动,因此散客自助旅游成了潮流,他们能避开旅游点的喧闹和各种服务,深入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中去了解其风土人情,这使得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旅游地文化,而同时他们也对旅游地文化产生了诸多影响,使得其渐渐丧失了传统文化的价值与特色。因此,旅游地在发展旅游业时一定要保持其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创造优良的人文环境,对其进行科学的、高品位的开发,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层内涵,以其差异性来吸引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中西方旅游者。

四、结束语

每个消费者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成长并生活的,他的思想意识受到这些文化环境的深刻影响,一个民族同样如此,地理位置以及物质生活等方面的不同,产生了各自独特的文化体系和民族性格,这对于各国旅游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蔡丽红,窦万顺.传统文化积淀对广告的影响[J].经济论坛,2003(12).

2、祁世明.对比中西文化差异谈文化教学的重要性[J].宿州学院学报,2006(2).

篇4

关键词: 功能对等翻译原则 法律英语翻译 应用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历来是英汉翻译中存在的一大难题。其覆盖面之广,可涉及历史、环境、习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它常使人们对同一事物或同一现象的认识产生分歧,并在语言和文化交流过程中,对翻译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使得法律现象难以达到实质的一致。笔者拟以中西法律文化为视角,结合美国著名语言学家尤金・A・奈达提出的“动态对等”的翻译原则对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实际应用作一番探讨。

一、法律英语及特点

法律英语是一种具有法律专业特征的英语,通常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在用英语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一种专业英语。它具有以下特点:1.准确性。法律英语要求高度准确,各种法律文件用词必须精确、谨慎,能经得起推敲以防止误解或歧义现象的出现。2.严密性。力求语言准确严密、无懈可击,法律英语在词语的选用上要注意充分显示法律语言的庄严性和权威性。3.规范性。英美国家因沿袭的是判例法,所以对各种文书、表格的要求都非常严格。4.晦涩难懂性。法律英语中的用词,很大一部分是以拉丁语系,尤其是从法语和拉丁语中借来的,所以其词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语或拉丁语词语使用广泛。

二、中西法律文化概述

“法律文化”是一个现代概念,据美国学者苏姗・韦德的介绍,美国学者最先使用“法律文化”的概念起源于“政治文化”的概念。它是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映,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结。其内容包括上层建筑领域中有关法律、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设施等一系列活动。广义上的法律文化指与法律有关的历史、传统、习惯、制度、学理和其他任何东西。法律英语在翻译过程中,法律文化通常指的就是法系。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着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它以德国和法国为典型代表,还包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及其曾经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埃及、泰国和中美州的一些国家。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除了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之外,主要是曾经为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中国的香港等。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存在明显的差异,并且最终体现在法律文化上。而我国近现代法律长期受日本、德国和前苏联为蓝本的大陆法系的影响,更多地表现为大陆法系的特征。从比较语言学角度看,中西法律文化在某些方面有着“文化共核”,但其文化所呈现的语境和法律活动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

三、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实际运用

西方著名翻译理论学家奈达基于语际信息交流,并且把“社会效益”(读者反应)纳入翻译标准之中,提出了“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即用接受语接受信息的接受者对信息的反应与源语信息接受者对信息的反应基本相同。“功能对等”的基本特点就是“读者同等反应”,是“将原文文本的读者的理解和欣赏的方式与译文文本的接受者的理解和欣赏的方式加以比较”。奈达还认为“灵活对等翻译的目标在于表达自然,丝毫不留痕迹,力求把源语文化背景下的行为模式转换成译入语文化背景下相关的行为模式”。要求译者使自己的译文最大限度地贴近原文,行文自然,在功能效果上而不是在字面的形式上与原文对等,简言之即“等效”。

据此,奈达提出词汇的翻译分三种类型:1.译语中有现成对等词的词汇,如河流、树木、石头、刀等;2.作用相同,但在不同文化中形成不同的词汇,如“书”这个词,英语中指用纸张装订的印刷物,而《新约》时代却指用羊皮纸或草纸制成的卷轴;3.记录文化特色的词汇,如《圣经》中的一些词:犹太堂、河马、伊福、有翼天使等。具体在实际运用当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类词很容易翻译,不论哪种文化,这类事物完全一样,只需将译语词与源语词一一对应就行了。如:court―法院;crime―罪;action―诉讼;consideration―对价;party―当事人;sentence―判决;plead―抗辩。需要注意的是,一词多义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十分普遍,很多普通英语单词在法律英语中被赋予了新的涵义。在翻译过程中,不能孤立地、静止地去理解,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贴切的词。

(二)针对法律英语中第二类词,即,此类词汇在两种语言都有存在,但由于文化背景差异,内涵却不尽相同。在法律英语翻译中,此类词汇的翻译,应引起高度重视。众所周知,法律意义对于法律事务意义非凡,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词汇的错误理解,完全有可能决定法律事务的走向。如mortgage一词的翻译充分体现了奈达的对等翻译原则。过去,我国内地多将mortgage译为“抵押”。但mortgage一词的内涵是房地产按揭人将其房地产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但实际占有权却仍然为债务人所有,这就与我国所属的大陆法系的抵押含义有一定的差异。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故在功能优先的“动态”翻译原则下,宜取香港的译法,翻译为“按揭”为宜。

(三)奈达认为翻译好第三类词应处理好形式对等和功能对等的关系。“动态对等”的核心在于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拘泥于形式对应。在形式完全由人的情况下,改译也不失为一种翻译方式,以保存原作的内容,必要时改变表现形式。关于英美法系中的“沙律师”和“巴律师”的翻译就是一个经典例子。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实践中,solicitor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替身”的面目出现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庭出庭、提供和收领文书、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的人,而barrister是指接受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人。我国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即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于是有学者另辟蹊径,采用音义结合的方式,将之分别译为“沙律师”和“巴律师”,但或许是由于念起来时像是对某人的称呼的原因,至今尚未得到普遍接受。另外,虽然lawyer这个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实践中美国律师很少在名片上使用lawyer一词,他们一般用attomey at law,而我国许多律师名片上用的都是lawyer,这或许是因为不了解美国的法律文化的原故吧。

词汇是语言意义的主要载体。奈达的对等原则,这一理论给了我们一些不可否认的重要启示:语言是通过语言形式承载信息的,语言形式中信息被正确传达了,语言的功能也就实现了。在源语中语言的形式和功能是统一的,但在翻译中译文的语言形式与原文的语言形式不一定一致,而译文的语言形式与功能必须统一,即译文的语言功能必须实现,准确传递原文的信息。翻译工作者在掌握两种语言的同时,还要掌握好两种不同的文化和其他必要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左右逢源。

参考文献:

[1]Nida,E.A.& Taber,C.R.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Leiden:E.J.Brill,1969.

[2]李荣甫.法律英语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英汉法律词典》编写组.英汉法律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4]徐亦男.对等原则视角下的法律英语词汇翻译[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4).

篇5

一.电影简介

《刮痧》无疑是中国史上反映中西方文化差异最成功的电影之一,此电影主要围绕是否对儿童有虐待行为这一中心思想展开,本文讲述了的是由梁家辉和蒋雯丽主演的北京夫妇许大同和简宁及儿子丹尼斯在美国追梦的生活状况,他们一家很幸福,过得也很体面,许大同开发了一款游戏同时也获得了奖项,在颁奖时,许大同说道:“我的美国梦终于实现了,来到美国经过八年的努力,拼搏,终于实现了美国梦”。

但是幸福随之被打破了,丹尼斯闹肚子,爷爷因为看不懂英文说明书,就采用中国传统的中医治疗刮痧,在一次事故中丹尼斯受伤了,随之送到医院,医生看见丹尼斯背后的伤痕,认为丹尼斯长期受到家人的虐待,随之告知儿童福利局对丹尼斯进行监护,最后在深刻的了解了中国传统文化刮痧,中西方文化得到融合。本片围绕是否对儿童虐待而展开一系列的分析,分析了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二.本文从中西方家庭教育观念,法律,亲情,友情方面分析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1. 家庭教育观念

中西方在家庭教育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国人尊崇传统的儒家思想,“三纲五常”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标准,中国人笃信“棍棒底下出孝子”,打是亲骂是爱的观点,直到现在还有一直被热议的棍棒底下的北大生,清华生,我们中国人认为严厉是成功的途径。其中“父为子纲”就是儿子必须听取父亲的话,同时父亲也为孩子起到榜样作用。记得电影中的一个片段,当丹尼斯打了约翰的儿子,许大同让丹尼斯道歉,丹尼斯不肯,他就打了丹尼斯一巴掌。当时约翰,作为一个美国人根本不能理解为什么许大同要打孩子,这在美国是一种虐待儿童的行为,而许大同的解释到是为了给约翰面子,中国人认为抬高别人贬低自己是尊重别人的一种方式,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愚蠢的行为,因此约翰当时说道什么乱七八糟的中国逻辑。

西方教育子女时注重他们个人能力的培养,思维方式的培养,美国小孩子如果在画板上胡乱涂鸦家长肯定不会训斥小孩子,因为那是他们培养思维方式,发散思维的一种表现,而如果放在中国,中国家长肯定会手把手教,让孩子画一些已经有的成型的,具体的东西。美国文化崇尚自由和独立,认为孩子是社会的财富,人人是平等的,西方人认为孩子有自己的隐私,有他们自己的圈子,而这种隐私神圣不可侵犯。

2.法律观念

法律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任何国家都有自己明确的法律,中西方文化在法律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国人往往面对法律时掺杂了许多了个人情感,而与东方法律观念不同,美国以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为基础,柏拉图,西方文化一直坚持理性的正义,坚持对权力的保证和对自由的追求,西方古希腊文化的理性对西方法律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理性,公平,正义是西方法律的代名词,充分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力,而且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西方人重视客观事实,喜欢用理性的思维来分析事情。电影中许大同的父亲因为在美国的中国好友老霍的死亡而停留在警察局,许大同着急去接父亲而没有在晚上陪丹尼斯,这种现象在中国是很普遍的一个现象,而在美国则认为这种现象违返法律,没有尽到家长的责任;还有就是许大同为了他的父亲能顺利拿到美国绿卡,而撒谎说是他给丹尼斯刮痧的,在西方国家,如果一个人不诚实,说明他失去了诚信,他在社会上是不被认可的,当约翰发现许大同为其父亲“顶罪时”,他不能理解的看着简宁,简宁说道“因为他是中国人”,当然在我们中国顶罪也是一种不理智,违法的行为,但是我们会说这是一种亲情,而且说许大同是孝顺的。

3.亲情观念

中西方文化在亲情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西方人重视个人,个人的发展,老人一般与年轻人分开住,而且老年人也不太愿意打扰年轻人,而中国“百善孝为先”不孝顺的骂名一般人是承担不起的。在电影中许大同为了不让父亲单独一个人留在北京,而将父亲接到美国和他们住在一起,而父亲在中国住惯了,在美国不适应,文化,语言,礼仪,习俗各方面的不同导致父亲最后的归国。在西方人看来各自都有自己的生活为什么一定要融到一块,住在一起不一定就意味着孝顺。在西方,主流文化的核心价值就是个人主义,在美国人看来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

4.友情观念

中西方文化中,友情呈现的含义是不同的,中国人重视友情,而将友情与其他许多感情,人情混在一起,与工作之类的相联系;而在美国,他们的友情建立在一种顺其自然的基础上,同时他们也将友情和其他事情分开,特别理性。在电影中,约翰指正许大同打过儿子,许大同认为约翰背叛了他,他们那么好的关系,约翰怎么能那么说,而约翰认为事实就是事实,而不能因为朋友而去作伪证,友情的破裂最终导致许大同的辞职,他们一般将“人”“事”分开,而我们中国则是人事永远在一起,倾向于把友情和权益合二为一。

中西方文化存在许多不同的差异,因为这些差异,我们在中西方文化交流中会产生碰撞,甚至会产生冲突,但是只要我们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断了解目的语的文化背景,风土人情,价值观念,礼仪风俗,这样才能很好的融入到对方的文化中,这样才会减少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才能避免因风俗差异而造成的交际障碍,兼容并蓄、尊重、理解接纳,海纳百川才能更好的进行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参考文献:

篇6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探析

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

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书摘

论八二宪法中的央地关系

对车船税调整的反思

高等学校资助育人体系重构研究

论欧盟法中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管辖权

欧盟救济措施制度对完善我国附条件批准制度的启示

代驾问题探析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二篇、第三篇标题汉译建议

违法性认识若干问题研究

司马光立策决胜三要素简释和借鉴

我国古代行政法有无之考察

不同交往理论与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法治视角谈流动人口犯罪的控制策略

互联网上的经济犯罪情报收集研究

和谐社会视野下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黑车”治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选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审判程序保障机制研究

刑事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理论依据及理性思考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与统一——以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

人格权法

“轻罪从宽”之质疑——结合轻伤案件的审视

美国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行使和保障研究

针对ATM机犯罪的司法衡平——刘元元案与许霆案判决之比较分析

国家安全学科建设中的创新

广州治安管理史鉴

外层空间非军事化法律制度构建思考

关于加强高校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

论新型权利之环境权

环境习惯法对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法制建设的贡献——以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和青海湟中县为例

西方共和主义法学思潮与中国图景的理论互动

人民的法哲学解读

社会法学视角下的监狱内部秩序

人类可接受风险

我国高校辅导员工作职责内容的历史沿革——以国家相关文件为视角

古代中国侦查活动中的民众意识

草根风起——法律博客之临朐检察官博客群落

群体性暴力事件治理新思维

义务教育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构建和谐社会与流动人口犯罪预防

侦查指挥构造的法理解析

谈方言词汇的差异与刑事侦查

缓刑的刑事政策意义

直接言词原则与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困境

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问题思考

论公开权保护模式的建构

人工生殖的父亲身份研究

究竟什么是生存权

高校行政违法之救济

《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探析

正当程序的价值分析

论司法的创造性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

民国初年平政院职能论析(1914—1916)

篇7

1.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

2.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

3.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兼谈法律英语的特点

4.法律英语教材评价实践

5.高校开展专门学术英语教学之瓶颈与对策刍议——以法律英语教学为视角

6.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及翻译

7.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8.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与教学改革思路探讨

9.国内法律英语研究二十年

10.法律英语长句翻译策略

11.论法律英语课程“双高”教学目标的实现 

12.法律英语教学的困境与改革

13.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与翻译策略

14.法律英语语法特点初探 

15.论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16.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 

17.法律英语句子结构特点及其翻译 

18.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及其翻译方法探析 

19.法律英语课程全英教学研究 

20.法律英语汉译中归化与异化之选择

21.法律英语文本名词特点及其翻译

22.法律英语翻译的模糊性与准确性 

23.法律英语汉译中的术语不可译及其处置

24.法律英语增强语的语义属性及词语搭配调查——一项基于法律汉英平行语料库的研究

25.法律英语文体特征浅析  

26.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27.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及其汉英翻译策略 

28.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文化因素探析 

29.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特征 

30.中西法律文化、语言习惯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31.法律英语名词化剖析及汉译英策略 

32.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

33.法律英语名词化词语的汉译研究

34.法律英语与涉外律师——兼谈高校法律英语教学 

35.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

36.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分析

37.法律英语课程的定位分析及其教学范式研究

38.法律英语中古体副词的构成、含义及翻译

39.法律英语的语体特点研究 

40.法律英语的历时演变及其翻译标准

41.法律英语中长句的翻译 

42.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课程设计

43.法律英语渊源及其词汇特征

44.法律英语的语言风格之我见 

45.英国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研究——一项基于诺丁汉大学的调查

46.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语言及其翻译策略研究

47.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探索 

48.从法律英语词汇特点看法律文献汉译英

49.我国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与出版现状研究

50.法律英语特点及其应用  

51.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及英译技巧

52.“多模态信息认知教-学模式”初探——复合型课程“法律英语”教学改革尝试

53.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54.法律英语教学中应注意思考的几个问题

55.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特征 

56.论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57.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技巧 

58.论法律英语的汉译 

59.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 

60.论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61.法律英语的长句翻译  

62.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63.法律英语翻译:特点与要领

64.评复旦大学《法律英语》中的译注——兼谈法律专门术语翻译的基本原则

65.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与翻译原则

66.法律英语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研究 

67.法律英语语言的简明化 

68.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分析

69.法律英语教学法研究 

70.试论法律英语的词法和句法特点

71.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其翻译技巧 

72.法律英语的翻译策略

73.基于法律文化语境的法律英语翻译原则与策略

74.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与翻译技巧 

75.法律英语的模糊现象及其翻译 

76.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77.法律英语中的隐喻研究及其汉译

78.浅议法律英语的翻译原则与技巧

79.论法律英语的语言与文体特点

80.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及其翻译 

81.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方法研究 

82.法律英语长句特点及其汉译 

83.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分析 

84.法律英语人才培养刍议 

85.法律英语教学若干问题的探讨

86.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及翻译 

87.从功能对等理论看法律英语术语的跨文化翻译

88.法律英语语句结构探析

89.古体词在法律英语中的用法和译法 

90.浅析法律英语中用词的精确性原则

91.法律英语含义探究 

92.法律英语文体特点及汉译英翻译策略

93.ESP理论与法律英语学科建设 

94.浅谈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及翻译

95.法律英语及其语言特点

96.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97.法律英语文本中情态动词shall的用法及翻译

98.基于目的论的法律英语翻译浅探

99.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

100.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与翻译方法  

101.文化心理学视角下的法律英语翻译研究

102.法律英语中情态动词shall的语气、情态及其翻译 

103.法律英语中的名词化现象及其语体特征

104.浅谈法律英语的特点及翻译 

105.法律英语中“shall”一词的翻译 

106.海事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及其翻译策略

107.海事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及翻译中的若干问题

108.大学公共英语、法律英语与法律双语教学的关联性研究

109.试论法律英语教学的定位

110.文化语境下的法律英语词汇翻译 

111.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

112.我国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113.论法律英语教学法 

114.法律英语用词之特点 

115.法律英语中词语的特色 

篇8

一、《真善之间》的中西文化基本观念

纵观《真善之间》,作者从真善关系、天人关系、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人治和法治以及上帝崇拜与祖宗崇拜等多个向度对比中西文化差异。启良教授首先指出:西方人以求真为主轴,求善与求美皆是以求真为轴心;中国人以求善为主旨,求真与求美皆是在求善这一最高目的下的副产品,同时为其服务。也就概括地说,中国文化可概括为“仁性”文化,西方文化可概括为“知性”文化。西方人的主要兴趣在求真,而且此种兴趣历经2000多年而不衰;另一方面,西方人思考社会、人生乃至审美领域的问题,无不以求真的态度和眼光来对待,同时以追求真理为原则。西方人以求真为本位,虽然导致了科学主义的膨胀,但却带来了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民主和文化多元的社会;中国人以求善为本位,善之花却没有结出善之果,不仅民主政治同其无缘,科学精神一直未能得到发扬。其次,作者认为,从天人关系方面比较中西文化是非常可取的视域。在对待天人关系上,中国人“天人合一”,西方人“天人相分”,所谓“天人合一”,意指没有把天摆在自己的身外,作一对象物来看待;所谓“天人相分”,是把天看做外部事物,将其客体化和对象化。两种迥异的思维模式形成不同的文化形态,渗透到历史、政治、道德、宗教等诸多方面。文中从中国历史的深层,探求中国为什么没有走“天人相分”阶段,而取“天人合一”之路。中国人追求“天人合一”之境界多出于道德伦理,带有强烈的政治伦理色彩,指出中国人思维模式上的天人合一,导致理论素养薄弱而缺乏科学精确性。

这种思维模式是综合、整体模糊性的,而不是分析和推理的。正是这种思维模式,中国人所以重直觉而不重科学理性,重体验而不重科学实验,以致科学技术落后于西方。第三,启良教授认为,中西文化差异亦可视为人文主义的差异。中国的人文主义侧重于民本主义,西方的人文主义主要是人本主义。而强调“人本”,人成其为人,强调“民本”,人则容易沦为非人的状况。二者的对应物不一样,“人本”对应的是神权或技术极权主义;“民本”对应的则是专制王权及其官僚系统。启良教授严厉批判儒家基于“内圣外王”之思想模式的民本主义和德治主义,由于立论上的致命弱点,所以落实于社会政治之实践,只能出善花恶果,不仅不能开出“外王”,而且使中国社会长期地沦为专制主义的统治之下。同时对比西方基于科学理性的人本主义这一价值观的历史,指出西方人本主义迥异于中国“民本主义”传统,这种价值观是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社会自由繁荣的根源。第四,启良教授认为,中国人祖先崇拜是因为特殊的政治伦理需要,未能由自然宗教过渡到普世伦理宗教。祖先崇拜有利于政治的稳定和皇权的巩固,在一个祖先崇拜的社会,其政治形态必定是专制主义,君王必以父亲家长身份统治全国。在轴心文明时代,其他文明民族大多能完成由自然宗教到伦理宗教的转换,与此相反,西方人的祖先崇拜观念淡薄,正是他们的上帝崇拜的出席。西方人之所以可以建立共和制度,很大原因就在于把天神当祖先,而不是把祖先当天神,这于传统中国信仰迥然有别。将天神当祖先是对家天下的否定,将祖先崇拜神化是对家天下肯定。基督教产生后,西方人认为他们的父母和自己都是上帝的造物,在造物主面前,他们的祖先同样是卑微渺小的,整个世界都是上帝的造物,包括人类的历史和文化,因此,基督教教义中就不存在祖先崇拜而让位于上帝,正是这种西方社会基督教取得领导地位,于西方人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大,更对专制主义的家天下模式的批判和否定,很明显两种不同的崇拜信仰对政治生活的影响是深刻的。第五,从中西法律制度建设上,启良教授深入剖析中国政治历史,指出中国源远流长的人治传统,从周公“敬天”“保民”之思想,制礼作乐之举措,实可视为“政教合一”之人治雏形。孔子和孟子乃至其他的先秦诸子,都可看作为“政教合一”而构建思想体系。直至汉武帝时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政治紧密结合思想控制。作者又从西方政治史的角度,指出西方法制体制是建立在“政教分离”理念之上,“上帝的事情上帝管,凯撒的事情凯撒管”,在西方社会正是教会不能干预俗权,俗权亦不能管社会教化之事。君主、国王的权力限定在理性的法律之下。因此中西文化最大层面表现为人治和法治的重大区别。作者从历史和观念的层面理解基督教对于西方政治社会自由民主之意义,跳出权力话语,反驳以往教科书体系,具体论述基督教对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贡献。最后,启良教授在著作中还就中西神话与英雄崇拜,中西法律建设基础,所有制同人的自由问题,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作客观公正评述等等,都有较为精辟透彻的论述。

二、《真善之间》中西文化基本观点评析

启良教授中西文化以上多方面比较和剖析,立论深刻,横征博引,才情横溢,理论厚重,思想严谨,学术眼光敏锐。可以看出启良教授对中西历史、政治、宗教、科学、文化、艺术等等有较为深度的研究。作者对中西文化有深刻理性的认识,与其深厚的文化修养、强烈的现实关怀和自身的生活阅历分不开的。但赞叹之余,笔者觉得该著作对中西文化精神某些方面缺乏深刻而全面地理解,或者是情感僭越了学术理性。

(一)求善和求真。中西文化各自的基本精神百年来一直是中国思想界讨论的热点,新儒家代表唐君毅认为:“西方文化之重心在科学宗教,中国文化之重心在道德艺术”,台湾学者张荫龄提出“海洋的文化恰如智者尚智;内陆的文化恰如仁者尚德”。很明显,这些观点与《真善之间》的观点是基本契合的。应该说,以求善与求真视作中西两种致思路径的不同是基本合乎学术理性和历史事实。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沉淀历史悠久,将其主调定位于求善的“仁性”文化有一定合理性,符合历史和逻辑的统一。以儒道释为主体的中国文化,三教相合形成几千年来超强的稳定体系,事实也正是以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伦理为主体致向。启良教授认为中国人求善,服务的是主在政治伦理而非普世伦理。这一说法,值得商榷,传统文化的致善取向,从孔子、孟子的仁政学说,魏晋玄学的清谈,隋唐佛学和宋明理学的重修养功夫等等,传统文化相信价值之源内在于一己之心而外通于他人及天地万物,所以翻来覆去强调“自省“”反求诸己”“反身而诚”之类的功夫,这就是一般所谓的“修身”或“修养”。重视人的自我修养,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个值得注意的文化特色,这当然不是说中国人个个都在精神修养方面有成就,但两三千年来中国社会能维持大体的稳定,不能说与它的独特的道德即求善传统毫无关系。说这种求善传统完全服务于政治伦理有失学理和历史事实,这里涉及到文化传统与政治传统的复杂关系,不能将文化问题与政治完全混为一谈,认为中国文化的普世价值屈从于政治伦理,是不合实际的。就是在今天,中国大部分普通的老百姓都在内心认同人的“天地良心”之重要,这是中国长期的文化传统的优秀积淀。中国的修养传统正是一种值得珍贵和必须重新发掘的精神资源,不能因为中国历史出现不少的“恶”的事实,否认中国文化道德价值追求的现实意义。正因人性的种种缺陷,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坚守道德价值的追求,不能将这份价值同政治领域完全相混。因此,启良教授认为中国求善传统文化服务于政治伦理,出于某种情绪而忽视传统文化伦理道德趋向的正面意义。将西方文化的主基定位于“求真”,符合西方历史文化的事实。从最早的古希腊学者主要是对自然问题的思考,到中世纪文艺复兴以科学理性反抗神权,到近现代西方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西方文化始终灌注理性地求真精神,并将这种精神运用到自然、社会政治诸多领域,由此造出西方的发达科技、民主政治、繁荣经济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西方人几千年来对宇宙自然的探索追问,对真理的不懈探求,“为知识而知识”“以真理为师”的学术精神,倒真的是传统文化所不足的,值得我们深思。

(二)天人合一和天人相分。中国文化主“天人合一”,西方重“天人相分”,符合中西文化的特征。就人于自然关系而言,我们大概可以用“人与天地万物为一体”来概括中国人的基本态度,两千年来中国人对自然关系发展出“尽物之性”“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精神,中国人当然也不能不开发自然资源求生存,但“利用”是“尽物之性”,顺物之情,尽量和天地万物协调共存,而不是征服,这与西方近代对自然的态度截然相异。启良从中西天人关系作详尽的文化比较和理解,批判和审视中国文化中思维方式的特点,科学精神的缺乏等等结论,是确切的。但启良对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精神缺乏同情和深入地理解,忽视了这一精神的重要意义。对什么是“天人合一”,启教授的理解:“所谓‘天人合一’,意指没有把天摆在自己的身外,作一对象物来看待。”。“中国人追求‘天人合一’之境界完全出于道德考虑,带有强烈的政治伦理之色彩”,很少见到启良教授对中国“天人合一”的深层内涵和作用有精确深入地表述,是出于学识的不足,还是情感的偏向?不得而知。中国文化精神的核心是“天人合一”,这是没有异议的。但何为“天人合一”,仅仅从客体主体之分来看,是领略不到其中的真实内涵。“天人合一”,是东方智慧的典型表达,而几千年的中国,将这一精神发展到完备的形态,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道德、习俗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中国的“天人合一”,没有发展出现代的科学和民主是历史的事实,但发展出了优秀的生命智慧等多方面。如道家基本精神就体现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由此展现的智慧深刻影响几千年的中国文化。儒学作为生命的学问而特重主体性于内在道德性的理路,以实现天道和人心的一致。徐复观认为,中国文化的主要价值在艺术和道德,西方文化的主要价值在科学和宗教。以此来观照中国的“天人合一”价值,或许有所启发。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具有普世文明的重大价值,将这一精神价值仅仅视作道德伦理和政治教化的辅助,不符合中国文化的深层内涵和历史实际。

(三)民本主义和人本主义。启良取民主主义与人本主义作中西文化的比较,作为对中国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切入点。梁启超较早地将中国历史上的重民思想称之为“民本思想”,并认为是我国政治思想之一大特色。有学者就鲜明指出民本主义“与君主专制主义是不矛盾的,它可以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一种补充。”可见,中国民本主义思想本质是专制主义的代名词。文中从传统民本主义展开去,批判由周公所创立的民本到孟子的发展而至完善的中国特色的传统政治文化。其立论鲜明深刻,很明显针对传统中国没有走上西方民主自由政治的深刻思考,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不能忽视的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特殊背景生成和演进的过程中,有着糟粕与精华并存的独特内容,如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吏治思想、变法思想和变革意义、修身内省意识、华夏中心和大一统观念、海纳百川与协和万邦的包容意识,总体上中国传统没有摆脱封建皇权至尊观念、宗法宗族观念、纲常意识、尊崇先祖心态、圣主期盼和清官意识等等。传统几千年的政治文化智慧需要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等等的梳理和挖掘,开发现代化政治体制建构路径的借鉴。启良以民本和人本为点,强烈批判传统的民本主义和德治情结,如此以点带面,不能说没有道理。但纵观此节,作者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论述历史深度和梳理是欠缺的,以民本主义为基,进而全盘否定传统专制政治,是作者字里行间很明显的价值取向,忽视中国历史上有开明政治出现的历史事实,如汉唐盛世,国力强盛,吏治清明,民生富裕安详,足以表明传统政治文化和实践有其可供现代政治借鉴之处。我们不能以专制二字对传统政治文化全盘否定。

(四)祖先崇拜和上帝观念。中国人崇拜祖先,西方人崇拜上帝,两种不同的崇拜影响政治生活,符合一定的历史事实。启良批判中国人的祖先崇拜同专制社会的紧密关联,即在专制主义统治下,祖先崇拜有利于政治的稳定和皇权的巩固。此说有一定道理,也符合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但有一点我不同意的是,否定了中华民族祖先崇拜的积极意义,从政治的角度完全抹杀这一价值。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孝亲敬祖”,已经在历史和现实中形成一种牢固的传统习惯,亲和祖都在故土,孝亲敬祖观念和传统自然衍生出爱国主义,成为民族凝聚的精神力量,应该这种精神力量不是为政治所左右的。比如,改革开放以后,大量海外华人回乡祭亲祭祖,祭奠炎黄和孔子,这说明祖先崇拜的巨大感召力。几千年来,正是认同共同伟大祖先这一心理,才使得华夏民族血脉相连,绵延不息,中国的祖先崇拜之所以能源远流长地传承下来,并非是中华民族的文明缺陷,而是中华文明的特质,是中华文明不断延续的根之所在,从炎黄到现代社会,祖先崇拜形成了民族象征符号的“龙的传人”,就是在祖先崇拜中,中华民族找到自身的归宿,在民族象征符号中,中华民族找到自己的凝聚力。因此,中华民族祖先崇拜的重大意义不能等同政治专制的帮凶而一概抹杀。

(五)中西政教、法治和人治关系。启良教授对中西政治和宗教关系不同形态的理论梳理,如拨云见日,对我们正确认识人类文明中宗教之于政治的作用赋予深刻思想启迪。政治和宗教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学术和社会问题。启良这里就中西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作两种形态的不同比较,批判地指出中国历代封建统治如何将政治专制和教化有效结合,从而实现之人治政治目的,而西方基督教有效地促进法治、民主自由和平等地实现。从客观事实角度看,中国儒教,道教和禅宗三教并立和融合,的确在历史上对政治发生重大影响,如唐朝将道教定为国教,为维护其统治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道教推崇黄老之术,讲究清静无为,百姓修养生息,对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佛教自汉朝传入中国,与中国传统斗争中相融合,命运也是极为复杂的。从中国的历史事实看,宗教和政治的关系是很复杂的,中国人治和西方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宗教有一定关系,但不能完全用政教关系而统之。在现今中国,我们党坚持宗教理论,正确处理民族和宗教问题,坚决贯彻公民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行政教分离政策,同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建设大业相适应。“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宗教团体和政治运作保持高度和谐一致,事实证明,社会主义宗教政策既保证宗教事务的正常开展,又有效促进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来说,坚持和发展宗教观,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具有重大意义,才能保持社会主义国家宗教和政治和谐相处,这在启良著作中是没有提到和忽视的。

三、结语

《真善之间》全书以大量的笔触,批判中国传统文化中尤其政治领域的深层弊端,批判新儒家学说的缺陷,褒扬基督教学说的奥妙之处,字里行间透露出对西方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学术和思想的繁荣、发达经济某种理想和期待等等。文中可以看出启良教授对传统文化矛盾甚至痛楚的心理,明确指出中国传统文明面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尤其以科学与民主为主要内涵的现代文明建构。另一方面,针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科学和民主的因子,不少学者尤其新儒家也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试图改造儒学,开出现代化的民主之路。如在“内圣”和“外王”的关系上,牟宗三认为现实途径就是“转理性的作用表现而为理性的架构表现”,摒弃“隶属关系”,开出“对列之局。”

新儒家的某些代表性观点值得现代和将来去探讨和挖掘。梁漱溟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说道:“照我的意思人类文化有三步骤,人类两眼视线所集而至其研究者也有三层次:先着眼研究者在外界物质,其所用的是理智;次则着眼研究者在内界生命,其所用的是直觉;再其次则着眼研究者将在无生本体,其所用的是现量;初指古代的西洋及在近世之复兴,次指古代的中国及其将在最近未来之复兴,再次指古代的印度及其将在较远未来之复兴。”应该说梁先生这句话是很有见地的,他指出文化进路的多元化,中国文化的突出点在其“研究内界生命”,在将来具有独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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