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15: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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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基本情况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集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物流贸易、建筑矿建、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多元化发展的国有能源化工集团,下设457家子分公司,经营结构成多元化,管理方式制度化。作为一家大型的集团公司,其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也有自己采购流程。对于内部通用类设备采取的招标方式是:自有的招标单位对外公开采购招标;对具有尖端科技所属的设备由委托招标公司招标。河南能源下设物资供应管理中心、供应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物资采购功能,主管物资采购的计划、采购、合同、库存调剂、结算、修旧利废、物资成本等管理与协调工作。根据标的大小以及难易度分类:集团层面的统一采购;设备使用人(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物资采购职能部门)的自行采购模式。在面对信息化的今天,河南能源于2014年成立电子招标平台,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集团的物资采购管理更上一层楼。
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物资采购管理与招标法的一致性
河南能源作为一家国有企业集团,其国有控制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按照小型企业的物资采购模式管理。其性质指示物资采购作为招投标的一种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物资采购。1.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模式。《招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河南能源在2014年电子采购平台成立前,通常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的模式,虽符合招投标法的总体规定,但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方面存在欠妥之处。具体体现在:河南能源通用类物资采购由具体使用物资单位,根据自身物资需求情况,通过考察存在潜力的供应商邀请其参与投标,其只是在部分范围能公开,但在这种招标模式下,虽不违背招投标的邀请招标的有关规定,但真正的公开尚不到位。实施公开的物资采购招标,不但能避免“暗箱操作”行为,增加采购的透明度,堵塞物资采购漏洞,而且能直接享受有竞争带来的大幅度的成本降价,减少流通环节对价格的影响。从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上直接避免违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企业建设的完善,并且也是对企业员工保障。2014年河南能源电子采购平台成立,真正的公开环境上升到更高的境界。河南能源电子采购平台公开简称“中原云商”,是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的公开平台,除涉及专利类型设备外,所有物资采购均应当在电子平台上公开招标。至此,按照《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河南能源所有物资采购招标公告在平台上进行,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同步。2.物资采购程序的合法性。物资采购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物资采购实体权利能够实现。《招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河南能源《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即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出售标书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在招标文件具备对外发售条件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发售期的首日可与招标公告公布的首日为同一日”。物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招投标的一致性,充分体现了采购程序的合法化,并避免了企业集团法律风险的发生。其次,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比招标法更加明细,比如,在规避招标方面,物资管理制度列举了一系列诸多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3.电子招标法律规定保障电子采购平台有序开展。河南能源电子采购平台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法律法规开展物资采购,根据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肯定了电子采购平台的确立,并依据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保障了电子采购平台合法有序的开展。
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物资采购管理模式的建议
一、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基本情况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集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物流贸易、建筑矿建、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多元化发展的国有能源化工集团,下设457家子分公司,经营结构成多元化,管理方式制度化。作为一家大型的集团公司,其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也有自己采购流程。对于内部通用类设备采取的招标方式是:自有的招标单位对外公开采购招标;对具有尖端科技所属的设备由委托招标公司招标。
河南能源下设物资供应管理中心、供应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物资采购功能,主管物资采购的计划、采购、合同、库存调剂、结算、修旧利废、物资成本等管理与协调工作。根据标的大小以及难易度分类:集团层面的统一采购;设备使用人(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物资采购职能部门)的自行采购模式。在面对信息化的今天,河南能源于2014年成立电子招标平台,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集团的物资采购管理更上一层楼。
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物资采购管理与招标法的一致性
河南能源作为一家国有企业集团,其国有控制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按照小型企业的物资采购模式管理。其性质指示物资采购作为招投标的一种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物资采购。
1.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模式。《招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河南能源在2014年电子采购平台成立前,通常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的模式,虽符合招投标法的总体规定,但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方面存在欠妥之处。具体体现在:河南能源通用类物资采购由具体使用物资单位,根据自身物资需求情况,通过考察存在潜力的供应商邀请其参与投标,其只是在部分范围能公开,但在这种招标模式下,虽不违背招投标的邀请招标的有关规定,但真正的公开尚不到位。实施公开的物资采购招标,不但能避免 “暗箱操作”行为,增加采购的透明度,堵塞物资采购漏洞,而且能直接享受有竞争带来的大幅度的成本降价,减少流通环节对价格的影响。从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上直接避免违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企业建设的完善,并且也是对企业员工保障。2014年河南能源电子采购平台成立,真正的公开环境上升到更高的境界。河南能源电子采购平台公开简称“中原云商”,是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的公开平台,除涉及专利类型设备外,所有物资采购均应当在电子平台上公开招标。至此,按照《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河南能源所有物资采购招标公告在平台上进行,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同步。
2.物资采购程序的合法性。物资采购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物资采购实体权利能够实现。《招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河南能源《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即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出售标书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在招标文件具备对外发售条件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发售期的首日可与招标公告公布的首日为同一日”。物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招投标的一致性,充分体现了采购程序的合法化,并避免了企业集团法律风险的发生。其次,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比招标法更加明细,比如,在规避招标方面,物资管理制度列举了一系列诸多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
3.电子招标法律规定保障电子采购平台有序开展。河南能源电子采购平台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法律法规开展物资采购,根据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肯定了电子采购平台的确立,并依据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保障了电子采购平台合法有序的开展。
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物资采购管理模式的建议
1.加强物资采购的监督。对物资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从采购计划制订开始,到采购物资的使用结束,包括计划、审批、招(议)标、签订合同、验收、付款和发放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进行监督。河南能源下设物资供应管理部门,统管一切物资采购工作,包括监督下属单位招标部门。目前,随着煤炭经济的发展滞后,河南能源发展前景困难的情况下,集团公司采取一些的措施节能减排、放权减压,集团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参与物资采购管理监督,而由物资供应管理职能部门统管一切下属单位物资采购,及物资供应管理部门自身的物资采购。虽下级单位物资采购所有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但物资供应管理部门自身的监督管理,监督权利并不能完善实施。放权减压和监督管理并不相背离,相应的放权应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因此,个人建议,将集团监督管理再次纳入到物资采购的管理,并贯穿于物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确保采购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营造一道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的坚实防护墙。
2.增加物资采购的法律审核。河南能源作为国企,一切物资采购管理按照招标法的规定实施不容置疑。企业物资采购法务人员参与仅限在:一是审核合同时、合同出现纠纷时;二是物资采购后经人举报出现问题。上述基本是事后审核,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疏漏之处;物资采购程序是否规范;招标资料是否维护我方利益等等,诸多方面都需要法律的介入。然而,对于河南能源来说,法律服务局限于合同审核及处理诉讼纠纷,避免法律风险存在不足。因此,建议法律审核纳入权过程物资采购的全过程。审核采购计划的制定、合同的签订、质量的验收资料处理以及往来信函的传递;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审核结算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给我方会造成的不利因素。
3.建立信息“ 公开”共享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的完整、畅通,直接影响到物资采购内部管理的控制效率和效果,必须在采购部门中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所谓的“公开”不对全方位的,而是对内的公开。
例如:河南能源不同的下属单位购买同类的产品机率很高,如果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建立公开的价格共享制度,即便于同类产品有效的低价高质量购买优势,也有利于领导管理层有效的决策;因信息的公开共享,监督部门也能一览无余的对比监管。建立信息“ 公开”共享制,不仅是在价格上,而且在其他领域都极其实用,信息共享保证信息快速有效传递。在企业内部建立局域网络共享,通过信息平台,根据企业的特点,将计划管理、库存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管理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当中,并采取准入制,根据职责分配权限,便于信息查看。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集团模式的集中采购,平衡整个集团库存调剂,形成覆盖物资采购链条的系统管理。信息“ 公开”共享制的建立,一方面由管理层利用信息公开及时的向业务人员决策,明确业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的控制职责,业务人员明白自己在采购活动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知道如何进行一步工作;一方面业务人员根据自己掌握的工作一线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层,有助于管理层的决策。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履行的旨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备忘录、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组织贯彻、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记台帐,并负责备份盖有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的合同文本。
(三)负责公司合同编号管理,建立合同信息档案,对各类合同信息进行登记、保管、统计。
(四)主持公司重大商务合同谈判。
(五)负责对合同文本审查工作,对其合法性提出意见。
(六)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协调或指导合同承办部门的
合同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外聘律师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作,定期对公司签署的协议进行综合分析工作,处理公司合同纠纷和合同索赔等工作。
(八)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除物资采购部合同承办职责以外的其他合同的承办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履行采购合同承办职责
(一)负责调查、了解并收集合同当事人的相关工商资料及开票信息等。
(二)负责合同的流程审签工作。
(三)负责拟定、审查采购合同文本,负责准备合同最终签订文本。
(四)负责合同工期、质量、安全、合同价款、款项回收支出督促等履约情况的记录。
(五)业务往来过程中,负责对相关的函件、通知单等资料的收集归类,并及时交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部、经营管理部备案保存。
第六条
经营管理部履行资产处置合同、招标合同承办职责
(一)负责调查、了解并收集合同当事人的相关工商资料及开票信息等。
(二)负责合同的流程审签工作。
(三)负责拟定、审查资产处置合同、招标合同文本,负责
准备合同最终签订文本。
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二)负责合同款项支付及票据审查工作。
(三)业务往来过程中,负责对相关的询证函、付款申请单等资料的收集、审查、归类,并定期备案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并搜集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证书、专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资信和履约能力等相关资料。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核实后,由经营管理部备案保存。
第八条
合同谈判由承办部门组织,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参加,重大合同谈判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邀请集团法务、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凡国家、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有统一文本的,应优先适用或参照适用。
第十条
合同的订立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会签、审批程序
(一)承办部门申报。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准备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和格式填报合同会签表,由承办人签名确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申报。
(二)相关部门会签。
由财务管资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根据其对合同管理的职责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签。
由公司分管领导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经理审查。
在通过上述各级审核的基础上,由经理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五)执行董事审批。
由公司执行董事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批并签署、或授权签署。
(六)合同完善。
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若对合同有重大改动,应返回合同经办部门修改并重新组织审签和审批。
(七)合同文件的打印和校对。
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文件的打印及文字校对,并对合同文件的正式稿和经审核的合同文件文本的一致性负责。
(八)合同文件的签字和盖章。
合同文件正式稿应加盖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应加盖骑缝章。
(九)合同文本的备案。
负责准备合同最终签订文本3套,分别交由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部、合同承办部门备案保存。
第十一条
合同主体
(一)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任何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以
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三)订立合同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与其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形式
(一)订立合同,工程材料单次采购价格超过5000元应采用书面形式,5000元以下及框招类可以采用订单形式,单体设备类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技术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产品订货单(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原则上要求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等应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采购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及标准等内容。
其中: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或设计资料、相关纪要等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合同数量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采购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订单、送货单、发票等)。
(四)标的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
,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等。
(五)合同价款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等应予以明确,价款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满足后多少日内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明确交货地点,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或买方指定地点。
采购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方式交货,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九)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兼顾公司的利益和合同的公平性。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选择起诉的一般应约定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合同落款。
要写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电话、传真、开户行及账号、签订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合同编号
(一)合同编号采用规则统一、简明易记、不重不漏、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合同编号并不改变合同性质和内容,作公司内部合同管理之用。
(二)合同编号采取拼音与数字相间隔组合而成,一般由3部分构成,即公司拼音简称+签订日期+合同类型编码及该类型流水号(四位数),例如2019年8月19日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采购),可编号为:DZJH20190819GX0006-G。
(三)合同类型编码,分为:采购合同,CG;
合作协议,HZ;合同,DL;监造合同,JZ;服务合同,FW;劳动合同,LD。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营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合同承办部门可联合商定新类型的合同编码。
第十五条
合同签署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全部对内对外合同的签署权,也可授权他人签署合同。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必须根据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会签表上书面授权签署合同。
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订立合同。未经书面授权的人不得签署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或已被授权委托人认为具备签署条件的,签署合同后加盖合同印章。
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未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不得签盖合同专用章(公章)。
(四)《合同会签表》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合同盖章
(一)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原则上,公司对内对外合同统一盖合同专用章。紧急情况下,经综合办公室登记后盖公司公章。
(二)合同签字、盖章后,应朝正面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保证合同全面、实际履行,确保合同预期目标实现。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实行动态跟踪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随时跟踪合同履行,在合同重要时间节点前,对合同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记录、催促。对合同履约信息,合同承办部门应备案保存。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实行信息反馈制度。若合同发生变化或争议等,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具体变更方案,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及公司领导审批后,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防止合同变更的随意性。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坚持以合同文件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时,除一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程序。
第五章
建立健全合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及合同监督部门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证据保存意识。公司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防控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合同风险事前防控。有计划的对合同样本和其他法律防范措施进行推广,提高公司各部门的法律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合同审签,全面对合同风险审查。完善目前公司使用的询证函、交货单等,做到措辞严谨,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风险事中防控。加大对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力度,对到了履行期限的合同要求经办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及时监督各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纠纷的合同,立即作出补救办法,防止出现诉讼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件材料,做好必要的证据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合同风险事后防控。若合同当事人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应视违约情况的轻重,采取口头提示、书面通知、发送《律师函》、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若公司出现违约情况,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沟通、取得谅解,签署备忘录或相关文件,避免诉讼。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
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资料。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