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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既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对食品行业给予沉重打击,例如"酒鬼酒"被曝"塑化剂" 事件当天,酒鬼酒紧急停牌,14支白酒股无形蒸发300多亿资产,足见食品安全已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适应食品安全现状的客观产物,其强制保障、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极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应了食品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但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却存在投保率低,食品安全保险种类单一的现象,该项制度未能广泛推行。本文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展开分析,以期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有所推进。
1.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1.1食品行业主体责任保险意识单薄
现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仍是商业保险,遵循缔约自愿原则,是否投保,何时投保、与谁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食品企业自主决定。许多食品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得失,往往不愿意投保责任保险而增加经营成本。既使是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也"自认倒霉",换个招牌,继续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影响并不大。更有少部分企业抱着赚点就撤的心理,对食品安全采取放任态度,自然不会在食品安全成本方面有太多的投入,既便被相关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查处,也会一弃置之。缺乏事前防范,事后惩处的有效制度,是部分食品企业忽视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低廉的违法成本,未能促使其主动投保责任保险。
另外,许多食品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功能并不理解,投保意识不强。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同时可以对投保产品起到宣传作用,引导消费者的选择。食品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该食品投保了责任保险,对其产品质量更加放心,选择时会优先考虑投保产品,从而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投保食品企业利润。因此,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对食品企业的风险防范、责任风担功能,同进可对投保企业起到品牌宣传作用。
1.2食品侵权往往具有隐性特点,消费者在受到食品瑕疵损害时举证困难
有毒有害食品对人身体侵害的特点往往是持续地、隐蔽地,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不会及时地显现,最终导致大部分受害人长期遭受有害食品的危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人们每天食用的食物种类较多,既使出现中毒症状,消费者也无法准确判断究竟哪样食品存在问题,只有自掏腰包,将自己食用过的食物先逐一送检,才有可能确定毒源。如此的送检维权,使消费者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后才得以确定侵权主体,是消费者维权难的现实难题。消费者的维权难,就为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创造了机会。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强制食品企业投保,可以有效防止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实需要及必然要求。
1.3政府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常常扮演"保险人"角色,增加财政负担
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责任主体明确,但往往因责任企业无赔偿能力或逃避责任承担,导致由政府向受害者埋单。责任保险人的缺位,迫使政府充当了"保险人"的角色,增加财政负担,最终由纳税人埋单。因此,扭转政府埋单的现象,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成为必然。
1.4保险条款侧重于对保险人的保护,不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现行的食品责任保险条款,均由保险人单方制订,被保险人在保险条款的制订方面毫无话语权。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离开。保险条款制订的单方性,决定了保险条款利益设计的不平等性。保险人往往更关注自身权益保障,对被保险人设置多重限制条款,表现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地位实质的不平等。保险条款的不平等,也是导致食品责任保险推广不利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制定时,由政府相关部、保监会、保险公司代表、食品企业代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共同参与,充分的体现了保险条款内容的民主性及科学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能够有效实现了各保险主体的利益平衡,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成为必然。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
2.1尽快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政府主导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运行主体的选择,宜采用"官办民营"方式。由于该项制度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需要在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食品领域强制推行,如果仍采用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模式运作,仍无法解决保险产品的不足及投保人积极性不高的负面问题。此时,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职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才能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对消费者的保障功能。
借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成功经验,建立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具体规定强制保险范围的设定、运作模式的设定、损失分担计划的政策支持。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将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取得食品行业经营许可资格的前置条件,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取缔。当然,政府还应作好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及时调整投保主体条件及保费率。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强制保险制度目的的落实,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对食品受害人的救治情况及有无依法使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共保基金对受害人进行抢救;如财政部门根据保险人缴纳营业税额及共保基金的情况,对共保基金予以财政补贴。
2.2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配合,实现保险公司、食品企业及消费者利益的共同维护。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基本保障,其覆盖主体广泛,但仅以基本的人身伤害及直接的财产损失为承保范围,赔偿限额以满足受害人的基本需求为限,且不包括对消费者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说强制保险仅赔偿受害人的基本损失,仅是部分赔偿。而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则以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约定为准,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范围广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且赔偿额也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由约定,可以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辅相承,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因此,在实践中既要强制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又要大力宣传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
保险人在承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时应有适当的利润,如果只是不亏不盈,虽是强制承保,但不利于调动保险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深入开发及保险人才的投入,无法满足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只有在赋予保险人强制承保义务的同时,给予适当利润,保险公司才会积极响应政策、法规要求,广泛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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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01月版。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
中国近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瘦肉精,假牛肉,宜昌的毒生姜事件,白酒的塑化剂风波,广州大米抽检超四成镉超标等等的发生一次次给人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
一、必要性分析
(一)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当各种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后,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的责任部门很难在短时间内界定产生问题的原因,也因此,赔偿问题在短时间难以解决,就会延误消费者病情的整治和治疗。涉及到重大的安全事故,责任厂商无力赔偿的,受害者的后续治疗和生活费用更是无法落实。例如:2008 年发生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为例,事件造成近30 万人受到伤害,其中85%以上是两岁以下儿童,性质极其恶劣。
(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目前,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大范围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而责任方或者是整个责任企业经济能力有限,无力对每一个消费者给予赔偿,又没有参加相关保险,政府就成为最后实际的买单人,这极大的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反之,如能参加投保,则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之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会给予赔偿。
(三)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
财产保险的程序当中,有一个必要的程序为防灾防损,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控制承保风险,减少事故的理赔率,保险公司会对其食品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风险的控制,除此之外,也会结合社会公共部门,如消防、工商等对其例行检查,识别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管理风险。因此,在专家团队的支持下,保险人能够给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灾防损服务,这就会使得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及其损害后果得以避免或是减轻。
二、可行性分析
(一)市场上可行
1、有效需求的大量存在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使食品产生、食品运输及其食品销售企业有效的转嫁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次序和再生存的顺利进行。因此,对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财务安排,是一个致力于长期经营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食品相关类企业,必须要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这一角度说,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巨大。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消费者利用诉讼维权的案例不断增加,更进一步加强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需求。
2、有效供给的存在
21世纪,是责任保险大力发展的时代。而责任保险发展代表这一个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程度。我国责任保险与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相比差距巨大,截至2012年底,我国责任险占财产险业务比重仅有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在20%以上,美国各种责任保险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占据非寿险的半壁江山,在人寿保险日趋成熟下,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型的领域,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法律风险作为保险标的,是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发展潜力不可估量。
虽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险公司对于过高的责任保险不愿意承保,但是,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财政、税收手段,对具有社会巨大公益效应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行扶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技术,区别核定保险费率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法律上可行
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责任保险指的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换句话说,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法律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那么,其与整个民事法律的发展密不可分。
目前,我国现在关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这就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主要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对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换句话说,我国已经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三)技术上可行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商业保险公司识别风险、管理风险的手段日趋成熟,一方面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来对此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建立起一支能够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对其各种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准确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主要手段如下:第一,实行浮动汇率,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特征、风险情况,确定一个与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其历史的保险事故的发生率也可用来参照。第二,赔偿限额,可以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总共的赔偿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每个受害人的赔偿限额,有效的减少道德风险。第三,免赔条款,可以以绝对免赔或是相对免赔的方式确定,使被保险人自担部分风险,激励被保险人对其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的过程进行管理。第四:除外责任,对其风险过大的方面,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除外的责任,有效的控制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
三、结语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纠纷日益增加。借鉴交强险,我们应该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尽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但理论和实践中,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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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功成,许飞琼.财产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337-339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行业主题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得不到解决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从企业角度来看,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付出巨额赔款,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破产。从政府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当前的索赔手续复杂,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难度。面对一些不甚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索赔。而当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其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无法给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赔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后,鼓励消费者购买已投保食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可直接向专业的拥有足够保险基金的保险公司索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保费增长点
一种险种以强制方式推行后,其业务规模必然迅速扩大。以交强险为例,2006年7月我国正式施行交强险制度,此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亿元。如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做到科学经营,将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款,造成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于2009年破产的三鹿集团是典型的案列。出现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业没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巨额赔偿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成本或流通费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切实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四)减轻政府压力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别是当企业无力赔偿时,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在事故发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政府的赔偿压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防范远远重于事后补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费率杠杆,设置免赔额、推行不出险优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自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引领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已久,然而,这项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现在才逐渐具备。
(一)法律基础已现雏形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二)交强险的成功推行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实现了其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强险的可喜成绩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经验。同时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诸如经营亏损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前车之鉴。充分吸取交强险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设计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三)已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级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同时,对于违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规定的,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相应的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歇业、停业或废止公司、商业、工厂登记事项或食品业主的登陆等处罚。从目前来看,台湾地区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保险业已具备相应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到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总资产123597.76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已经从事了多种责任保险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并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人力资源、技术实力。
四、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给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目前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主要法律,但还缺少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可以对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加强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开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进行备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及时披露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实行差别费率。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保费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保积极性。对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保费补贴。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补贴,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使得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科学定价,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
不同的食品企业规模、经营种类有很大的不同,面临的风险大小也大相径庭。按照统一标准制定费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同时也易造成逆选择。这要求保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食品企业性质、规模、经营种类、经营地区等因素确定差别费率。同时,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确保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又保证自身获得合理盈利。这样才能维持业务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网购食品
1 我国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给出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以下共识:
1.食品安全属于综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多方面内容。2.食品安全属于社会概念。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国政府职责的体现,并且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个法律性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逐步替代卫生、营养和质量的立法。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我国政府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不对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在许多方面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来得及与之相衔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对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与旧法比较,该条调整了罚款额度,但在确定罚款具体数额上留有过大的裁量空间,这样会很容易导致罚款不明确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监管机构和人员存在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权不稳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时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从《食品安全法》起草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权又移转给了国家质检总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职权又转移给了食药监总局。多次主导权的移转导致了监管权的不稳定性,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负责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进行监督和协调,其职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门分割出去,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总领和指导的作用,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复。
第三,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很多时候涉及执法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但在实际当中,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执法素质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实际的执法监督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
(三)政府职权干涉市场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职能,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下政府职权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不适当。以往的模式下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时难以把握监管的度,导致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超过必要的限度。2.监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场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业或部分情况下,市场有自律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时就没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职能来督促监管。3.监管不平衡。当前监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部分情况下只是为了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严格监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其他时间监管的力度就会小很多。同时存在监管不公平情况,使得行政相对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确保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应当及时调整其他法律法规与新《食品安全法》的对接问题,明确罚款的确定标准,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他法规、条例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标准的都应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理顺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改革监管机构与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稳定食品安全监管权的主体,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这样才能够统一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针。
其次,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细分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相互协调。根据实际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给其他部门的职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专业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根据工作强化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合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避免过度干涉
必须明确市场与行政的界限,改变以往陈旧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首先,应当适当监管。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具体的标准来执行,使得执法和监管人员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监管。对于部分行业和情况,可以交给市场来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监管。在任何使其都应按照标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一味的为完成上级的任务。同时,保障相对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力度,杜绝权力寻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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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检测 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4-0027-02
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食品出口过程中由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的退货事件,给中国食品行业在世界上的整体形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给中国整个出口行业的食品的安全性造成了信用危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他国家对我国本土产品的进口需求,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整个食品行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的一个很大的阻碍。
1 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的必要性
自发生三鹿奶粉污染事件后,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关注食品安全。在人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中,决议中的第四十一章第一节的内容就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食品监管被提到很多次,食品检测是食品监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2013年对我国乳制品行业食品安全的审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这个表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一定要继续实施对食品监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的检测、认证以及不良反应监测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建设。加快解决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的为我国食品安全建立一个好的堡垒。
2 食品安全检测问题的解决方案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不是很乐观,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点。首先,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大环境下,本身比较容易出问题;其次,相关的法律法规慢慢的健全以及不断提高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使问题容易显现出来;最后,政府监管体系不能满足时展的需求,在大程度上不能防止问题的发生。鉴于这些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4个方面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方面的问题。
(1)检测体系的完善:在管理学上,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是任何一个系统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而合法合理的权威机构是现代社会中的有效组织形式。公共管理是由组织、决策、协调以及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组成的,各个系统间需要更高一级的系统的协调、控制才能完成职能。规范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构建是食品安全的保障,一方面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健康,另一方面可以让我国食品在国际食品交易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所以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的总结并且完善经验,随时发现、改进对食品检测体系中的缺陷,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2)检测技术的提高: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水平的关键是加强检测技术的创新,引进专业检测人才,完善检测设施建设,改善基层检测机构的每一项软件和硬件设施,从而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我国的人口基数、食品流通广,对食品检测速度有较高的要求,所以我们要尽快发展快速食品检测技术;也要注重高精尖检测技术的开发以及先进仪器设备的研制。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用质量控制规范食品安全检测的实验室,建立健全残留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3)检测队伍能力的提高:食品检测专业队伍的建设势在必行,所以食品安全公共检验机构以及各级监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完成检测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同时要引起对高素质专业检测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的高度重视,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的整体水平。同时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公共检测机构要更多的对基层机构、部门进行技术扶持以及业务指导,这样才可以形成合理的、科学的人才梯度配置,基层检测机构负责实施难度相对较小的专项检测,使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以及检测体系覆盖全市城乡,提高综合检测效率,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4)加强群众参与:我国的人口数量多众,食品安全的检测任务艰巨,仅仅靠各食品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测易出现疏漏,所以各级监管部门要善于利用身边的社会力量更好地完成食品的检测任务。我们可以通过宣传的手段向广大市民传授一些食品检测的常识,使市民自己可以检测来判断日常食品是否安全。
3 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的发展趋势
无论是食品对外出口事件中的信用危机还是发生在国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我们都可以看出我国急需加强食品安全监控,而食品安全检测是实现食品监控的最直接途径。生产原料的检验与检测为食品生产安全打下夯实的基础;有问题食品的检测化验可以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目前,我国已经由数千家的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各个食品企业也都借助这个平台加强了食品安全的检测力度,所以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在数量上基本可以满足检测的需求,但国内专业性的食品检测实验室缺乏,并且食品检测的质量以及检测数据的处理还需要投入精力、加以改进。
4 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一定要把食品安全检测这一关把严,这就需要我们尽快构建健全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速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的建设,同时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参与,统一各地区食品检测的标准,加大监督力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检测过程中的缺陷,我们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疗,用食品安全检测为食品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
参考文献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问题 对策
继“三鹿毒奶粉”、 “地沟油事件”之后,今年又一个涉及食品安全的“炸弹”—— “双汇瘦肉精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历经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的冲击后,双汇引进瘦肉精猪肉事件虽称不上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标杆性负面事件,但由此引发的舆论关注范围与规模之大也暴露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岌岌可危,食品安全供给与需求明显失衡。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监管的缺位值得我们深思。
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目前我国在食品监管中还存在许多盲点。政府把好食品安全关,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饮食安全。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能,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维护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少数食品生产者利益的驱使下完全忽略食品安全,侵犯合法生产者正当权益,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其次,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有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再次,有效的政府监管有利于增强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1.2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即便是在我国以公有制成分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下,也会出现市场失灵,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就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政府的监管和干预,食品市场不仅会出现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或无效率,而且会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市场失灵以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使得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成为必要。只有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食品信息,要求其行为合法;只有政府可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和控制,从而保障人们的人身及健康安全。1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己经初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机构各成体系,共同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食品监管责任体制依然没有理顺,机构定位比较模糊,多部门业务在食品监管和服务过程中难以甚至无法整合,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一直难以克服的“低效”、“失效”、“无效”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以“双汇瘦肉精事件”为例,该事件的爆发主要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失职,这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许多不安全因素进入市场,严重危害国民的健康。通过疏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发现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条款笼统滞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条款已然过时,对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小,操作性不强。2.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如《食品.卫生法》没有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使猪肉的监管环节出现盲区。同时,由于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大量存在。23.法律处罚过轻,威慑力不够。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只限于罚款。事实上,违法者被查处后很少向司法机关移送,更是很少判刑。那些被媒体曝光的食品事故处理结果,仅仅只是捣毁、查封加工点和停业整顿等,而主要负责人大多数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2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
在“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将原因归咎于各监管部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属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与农业部、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猪肉的监管,但由于监管主体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缺乏部门整合、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空隙使双汇钻过养殖环节的监管漏洞,进入贩运环节,并以各种手段溜出屠宰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堂而皇之进入市场销售。
2.3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体制的缺失
当前食品监管还存在预警机制滞后问题。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而目前很多时候食品安全是“出了问题才重视”、“不死人不重视”,绝大部分措施属于事后处理,不仅达不到监管目的,反而会加大监管难度3。
而对于行政问责制尚未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行政问责制。虽然自SARS以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有一些政府官员因此引咎辞职,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也有一批领导于部受到处理。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实问责制的自然结果,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取得不断进步的可喜表现。但是当前的行政问责并不是依据法律程序来问责,问责的事由、人员范围仍不确定,问责的主体定位不准,问责的程序还存在漏洞,追究的后果还不明确。并且目前在我国所有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是针对个人决策失误和行政行为不当,很少对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这种“法不责众”的现象在我国司空见惯。4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和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双汇瘦肉精事件”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责任首当其冲。鉴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专业分工、高效协调,从制度层面完善监管体制,营造良好的监管外部环境,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5
3.1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和制度建设
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护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在加强贯彻落实此法的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多层次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从源头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3.2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双汇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目前分散的监管体制的严重缺位,也显露了2003年成立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未发挥预期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的作用。因此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应进行重新调整与分工,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将我国目前实行的“多部门按环节分段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单部门按产品链条式的管理模式”,合理分工、高效协调。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总理负责,主要成员由不受部门利益影响的食品安全专家组成,在监管工作上不承担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仅负责层次较高的抽象决策行为,包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及时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动态信息等工作,改变行政监管机构权力分散与各自为政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6
同时,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3.3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立足长效监管机制,改变当前靠突击、督查、评比推动食品安全的工作方式,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探索运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及时预警信号,一方面让监管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处理问题,另一方面使广大市民从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中知道安全隐患所在,避免重大风险事故发生。
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统一的问责的法律法规。在追究监管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7
食品安全的保证,仅靠政府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市场、教育机构、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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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总局门户网站aqsiq.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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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燕.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和思考「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06(11).
关键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
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餐饮服务行业也在迅速的发展,所以相关食品安全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监测检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餐饮服务食品监测检验一般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食品的卫生情况进行抽样调查,这样不仅可以保证食品安全,而且还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保证。对于一些大型的就餐场所,就需要经常的进行食品监测检验,但是,目前监测检验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所以一定要探究一种新的监测检验方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测检验。
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目前,食品的安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对食品进行检测检验的组织有许多,包括卫生安全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许多国际组织。对于食品安全的监测检验,许多发达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促使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近几年,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不断地进行改革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出台[1],这部法律初步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以及食品安全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按照相关的规定不断的对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希望有效的促进监管能力,提高食品监管水平。
自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来,开展了许多的食品安全调查以及评价工作,不仅对食品的佐料进行了监测检验,而且对食品的安全也进行了监测检验以及评价。为了食品监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不断的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规范。然而,目前我国的食品正处于一种安全风险高发期状态,影响食品安全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食品安全仍然存在着隐患。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媒体对餐饮食品安全的报道越来越多,其中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包括瘦肉精、口水油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而使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充满了担忧。根据相关研究部门的调查显示,近几年全国产生的大多数食源性疾病中,其中有70%~80%是发生在餐饮行业。一直到2009年,全国的食物中毒事件中,餐饮行业的中毒为51起,中毒人数为2821人,中毒死亡人数为5人,与往年相比较死亡人数增加了3人[2]。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促使人们更加注重食品安全。
餐饮消费环节是市食品供应的最末端,是整个食品生产以及加工中,所有不安全因素集中暴露的环节。食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成位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加强食品监管机制建设,是政府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还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新形势下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基础性工作,不仅要及时的对餐饮食品安全机制提供科学的依据,而且还要为地区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评价。由于条件的限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还没有得到大力的推广,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机制,政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很有必要。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控制以及监测检验
餐饮服务活动主要指的是给消费者提供及时加工的食品、就餐的场地以及良好的服务等活动。我国餐饮经营者的管理水品很低,对于食品的安全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很薄弱,在对食品原料的选择以及加工过程中,不注重卫生问题,导致餐饮行业的发展出现参差不齐以及操作不规范的现象[3],这就给餐饮食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特别是在大型的用餐场地,食品安全风险发生率比较高,例如,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目前,政府推广使用HCCCP全程监控体系,这种体系主要是通过政府立法、在企业实施的一套食品安全控制,HCCCP全程监控体系以科学为主要依据,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评估,将食品的安全生产以及消费,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应用HCCCP全程监控体系,可以有效地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4 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系统
在食品安全新形势下,一定要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以及风险评估具有一定的准确性,进而才可以了解餐饮服务安全风险的管理是否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各级检测检验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监测检验技术以及信息交流平台,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及时的反映,还应该对食品安全有一定的评估能力。因此,各级检测检验机构应该适应餐饮食品监管机制的发展,要对餐饮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定的调整,政府应该将检验餐饮工作的模式转变为分析餐饮风险的工作模式[4],这样不仅可以提升餐饮服务的安全控制能力,而且还可以提升餐饮服务的水平。政府应该对餐饮监管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学习,不仅要完善监管的基础设施,而且还应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能力,这样就可以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相关检测检验部门一定要注重提升检验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监测检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形势下,政府应该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作为食品安全评估的基础,不仅要快速提高食品监测检验的能力,而且还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同时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力度,这样才能促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得道一定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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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供应链;可追溯制度
中图分类号:F252.1 文献标识码:A
追求整体系统成本的最小化,是供应链管理的终极目标。经历禽流感、三聚氢胺、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皮鞋奶……等一系列震惊全国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后,食品供应链管理的安全性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保证食品安全是供应链管理的首要目标。
1 食品供应链的特性
食品供应链既有供应链从供应源到客户源所有网链结构所具备的一般和共性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和个性化特征,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食品供应链长而复杂。食品供应链从种植、养殖到屠宰、加工,再到流通与餐饮业,横跨一、二、三产业,环节多。(2)生化性和隐匿性。食品是有机产品,极易受生产、加工、储运环境影响而变质。(3)时效性。生鲜食品食用时力求保持鲜嫩;对生产、加工、贮存时间要求十分严格,过期就会变质,变质后凭感官很难觉察。(4)食用性。供人食用是有别于其他商品的最重要特征,若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就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5)公共安全性和社会性。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将引发社会恐慌和整个供应链的崩溃,甚至给全行业带来灭顶之灾。禽流感和三聚氢胺事件就是前车之鉴。
食品供应链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求其系统成本的最小化。
2 建立基于安全的食品供应链的必要性
2.1 食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路径多、难于监管。从农田到餐桌,一头是2.5亿的分散农户,另一头是13亿的消费者,食品生产规模小且高度分散。缺乏核心企业,种养殖业生产以个体农户为主体,食品生产小作坊多,生鲜农产品的销售以集贸市场为主。难于监管或根本无人监管,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
2.2 食品安全隐患存在于供应链的各环节。生产环节:化肥、农药、生物制剂等大量使用及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过小、生产条件简陋、环境卫生差、标准化程度低,管理混乱,滥用食品添加剂, 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诱因。流通环节:冷链物流及相关设施落后,多数食用农产品未经任何加工处理或只经初加工。在运输、储存中极易污染、变质。许多食品未经检验就在农贸市场直接销售。
2.3 食品供应链的基础薄弱。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物流基础设施薄弱,在运输上冷藏运输率只有40%左右,特别是生鲜食品批发、零售的冷链物流建设十分缺乏。由于生鲜食品物流环节多、时效要求又短,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过程极易变质。
2.4 社会道德沦丧,诚信缺失,金钱至上。从生产者到经营者,不论是个人或是组织,普遍缺乏职业道德,无视法律,以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为达此目的甚至敢于冒违法犯罪的危险,渗杂使假、制假、贩假。
3 建立基于安全的食品供应链
3.1 供应链的管理应以食品安全为首要目标。“食品”最突出的是安全性。失去了安全性,不仅失去了自身的商品价值,还会危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安全。因此,对于食品行业而言,保证产品的安全是企业的第一目标。而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的次要目标。“三鹿奶粉事件”,导致三鹿集团的破产和全行业遭受到灾难性的打击,充分证明了确立食品安全为第一目标的必要性。
食品供应链是食品安全的载体。因此,应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置于整个体系之中,与政府、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相统一,整个监管体系的运行才能更科学、更有效。
3.2 建立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监控体系。食品安全问题可能会发生在食品供应链的任何一个环节。因此,要确保食品安全事件不发生,就必须要建立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监控体系。
(1)建立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从源头抓起,加大对种、养殖业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及土壤、水体的安全监控,建设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地,确保产品不被污染。(2)在生产加工环节,对原料和辅料进行检测,严禁加入《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化学添加剂、着色剂、防病剂、增味剂。(3)建立食品安全采购系统,阻止有危害的食品进入供应链。(4)建立冷链物流系统,推广全程冷链物流,保障物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5)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安全事故发生。
3.3 构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映的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构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映的信息共享平台。现代物流是建立在网络信息技术基础上,现代信息技术(感测与识别、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与再生、信息施用等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在现代物流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为构建供应链管理快速反映信息共享平台创造了条件。
食品安全事故带有突发性、涉及面广、危害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征。因此,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时效性往往是成败的关键。设想,三鹿集团如能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采取有效措施,后果也不会如此。可见,“快速反应”对处理大型突发事件的重要性。食品安全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快速反应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系统必须立刻启动,在第一时间查出事故的源头。尽快与相关合作伙伴取得联系,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安全事故处理做到快速决策、措施得力、处理结果透明公开。这不仅关系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3.4 在供应链内部建立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确保食品安全。新的《食品安全法》统一了食品的国家标准,避免多个部门的“标准”相互打架,为供应链内部建立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确保供应链内部产品质量标准的统一,无论企业处在供应链的哪个环节或具体生产经营何种产品,都有相应的质量标准执行。
应尽快全面推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这是一套贯穿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国际标准。包含了相互沟通、体系管理、过程控制、HACCP原理和前提方案等关键要素。从要素和体系包含的内容来看,食品供应链上的企业如果都能够参照标准建立体系,并严格执行,就能实现有效的食品安全供应链管理。
3.5 提高食品供应链上企业集约化程度。针对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规模小,高度分散的特点,提高食品企业的集约化、信息化水平,培育和壮大食品供应链的龙头企业,以取代个体农户分散生产、小作坊式生产经营方式,是食品安全的可靠保证。
“三鹿奶粉事件”一个沉痛的教训是,整个乳业大厦是建立在农户分散饲养的沙滩之上。反之,比三鹿集团小得多的北京三元集团,之所以能在席卷全国的三聚氢氨风潮中经受住考验,就是有自己独立的奶源基地,实行了规模化的养殖。三元集团并购三鹿集团后,认真地总结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提出,“将奶源基地建成企业生产第一车间”。即在奶源和加工之间建立直接的、没有任何中间环节的安全保障链。连奶牛的饲料配方都是统一的,使奶品质量得以保证。三元集团用自建牧场和承包牧场、租用和购买奶牛等多种方式,将农民分散的土地、奶牛重新组织,进行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农民以合同工的形式为集团打工。这样既保证了农民收入,又保证了产品质量,解决了农户分散生产难以进行质量监管的有效措施。
3.6 实施标识管理和可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从食品生产的源头开始控制管理,才能实现标本兼治。目前,我国实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己具备基本条件。新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规定了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为企业建立“可追溯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加强食品安全提供了组织保障。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食品安全追溯提供技术支持,利用条码技术对食品的属性(批次、有效期、保质期等)、参与者、位置等标识进行记录,是进行食品安全跟踪的重要依据。RFID技术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应的信息。通过条码技术、RFID技术对食品供应链全过程、每个节点进行有效的标识,建立各个环节信息的识别、管理、传递等,对供应链中食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跟踪与追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为食品安全追溯提供了依据,使食品安全更加透明和可控。
4 结 论
保证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全方位进行监管。供应链管理的基础是合作伙伴间的协作一致,这也是供应链管理能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在供应链协作企业之间,形成了一条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线,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而且也是保持整个供应链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两者相得益彰,从而赢得市场先机。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基于安全的食品供应链管理,由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将分散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者置于整个供应链管理之中,以契约的形式加以约束,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和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是企业加强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协作,强化“自律”作用,保证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为有效的形式。
参考文献:
[1] 邓汝春. 供应链管理[M]. 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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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郑金英. 基于食品安全的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探讨[J]. 商业时代,2008(35):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