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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知识解答,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法律素质;培育方式;权利本位
作者简介:林国强(1979-),男,广东揭阳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广东?广州?51052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5-0031-02
人类的思想追求是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同等满足,这决定了当代中国大学生——肩负着中华民族崛起复兴、国家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历史重任的一代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实现自身发展与个体追求的和谐统一。众所周知,素质是指主体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于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当前高校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特别是在当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势下,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通过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的树立,使当代大学生具备自由平等正义的精神,进而促进当代大学生心智与专业知识的同步增长,实现人的完善与社会的发展相统一更是高等教育责无旁贷的历史任务。然而,当下大学生法律素质却不尽如人意,笔者希翼通过探究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问题之所在及其发生逻辑,破解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效果不彰的症结,进而提升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症结之所在
1.素质教育中欠缺法律素质培育
一般而言,社会活动主体通过外在的法制环境影响或法律素质培育所获得的,能遵循法律规定以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在稳定特征和倾向,则往往被视为具备了法律素质。在今日中国政治与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活各个领域的无不受法律所调整,法律素质理所当然也成为社会活动主体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当下的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既未对法律素质的概念加以清晰厘定,也未对法律素质培育的途径和方法,甚至是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应有之地位和作用有系统阐释,相关研究可谓一片空白。毫无疑问,时下的高校素质教育无法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尽管认识到了对青年学生“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养成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然而在实际教育中却漠视甚至无视对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但在当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下,高等院校唯有培养出法律精英职业群体的同时大力培育出各类具备良好法律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方能彰显素质教育对于当今治国方略的促进与服务作用,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诚然,若素质教育理论无法与时俱进,继续忽视法律素质的研究与教育及其存在价值,特别是如高等教育延续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而不加以革新,势必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2.道德教育与法律素质培育未能有效契合
道德教育与法律素质培育的关系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强调法律素质培育重要性的学者认为,在当前的教育体系中,法律素质培育没有独立性,而是依附在道德教育中的,因此要加强法律素质培育,就要将其从道德教育中独立出来;而强调道德教育的学者则沿用我国古代“德本刑用”的观点,认为道德教育才是根本,强调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从在我国现阶段实践的普遍状况来看,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是和道德教育应结合在一起的。而在目前课程和机构的设置上法律素质培育确实是与道德教育相互的,自2006年秋季起全国高校统一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授课教师也都是由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部门的教师担任。然而,这样的结合仅只是事物的表象,通过学生访谈以及笔者对现实情况的考察,却发现法律素质培育与道德教育在教学中互相分离,这表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授课过程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往往被割裂。这一方面在于教材内容体系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另外一方面在于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把握不当。表现在有些教师根据教材照本宣科,本身对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理论问题缺乏系统了解与把握,师者之昏昏,何以使生者昭昭?导致讲道德就单纯讲道德,讲法律就单纯讲法律,道德与法律教育截然分开。而讲法律时也往往脱离了现实生活,不利于学生直观感受。更有甚者花大量时间精力对“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加以讲授,而忽略“法律基础”部分。这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无疑极为不利,此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3.法律素质培育内容与方式背离学生的期望
为厘清此问题笔者曾进行专门的访谈,显示仅有12%的学生认为法律基础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只有42%的学生认为设置较为科学,分别有8%和38%的学生认为设置不科学和不太科学。高达54%的学生希望增强课堂的趣味性,49%的学生希望教师教学中多一些社会实践,44%的学生希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52%的学生希望教师多采用多媒体和互动教学,36%的学生希望教师提高理论水平、课堂讲授与实际相结合。在当前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绝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教授方式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教学内容与方式离学生的期望有较大差距。通过访谈也可以看出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和教学的看法,也反映出困扰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主渠道——法律基础课程实效的问题:教学方法传统,教学内容滞后,教师对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把握不尽合理,教学手段不先进,考试方法单一。在访谈中,学生也对局限于课堂的教学形式、缺乏生动且深入人心的方式不认可。造成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够成为学生心中的信念,使得法律素质培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症结之发生逻辑
未来谁能取胜世界技能大赛?笔者学校作为汽车喷漆项目的集训基地,思考总结了三个方面。
思考一:“倒逼”教学课程改革
世界技能大赛依据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竞赛过程密切贴近企业岗位和社会的职业需求。对比世界技能大赛,我国职业院校课程建设应进一步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课程内容要以“就业为导向”,以“工作任务为中心”,传授“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可以说,世界技能大赛以一种倒逼机制,为职业院校教学更准确地把握市场脉搏、更新教育理念、加快课程改革提供了一个导向标杆,从而将促使学校紧跟科技发展步伐,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尽可能多地设置一体化课程及更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课程,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增强体验,具有适应科技发展的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 世界技能大赛竞赛项目本身就是很好的实践教学和项目教学的范例,而竞赛的评价标准也是企业的评价体系。通过对竞赛项目、竞赛操作内容和竞赛评价标准的研究,可以为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提供指导,可以为项目教学提供范例,可以为过程考核体系提供标准和依据,这些都有利于开发和完善一体化课程和教材。
世界技能大赛的评价标准,不强调高难度、快速度,而更加重视“好”与“精”。给我们的启示是,职业技术教育首先要致力于培养合格产品的制造者,职业院校应当把培养学生严谨、精细良好的职业素养以及提高产品质量、精度的能力放在重要位置上,应按照培养合格产品制造者的要求,改进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在教学标准的制定、课程的设计、教材的选用、技能的训练等环节,都要把产品精细化制造作为主要内容,形成以精准为核心的职业教育特色培养体系和良好学风。
总之,通过竞赛可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通过竞赛可以促进课程改革,通过竞赛可以检验教学质量,通过竞赛可以改善教学手段和设备,通过竞赛可以积累教学经验和素材。
思考二:引领我国高技能人才培养
世界职业技能大赛有众多国际知名企业参与,上海市交通学校相关人员参与了项目的设计、标准的制定、竞赛的评判,提供竞赛设备和材料、培训等。正是由于企业的广泛参与,从而保证了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衔接,使得世界技能大赛为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目标与标准。 世界技能大赛成绩可以说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简要对比国内国际竞赛的评判方式,可以看出世界大赛评价标准更客观。尺寸精度、表面质量、形位误差都有专门的高精度检测仪器进行客观检测,任何由人工测量的要素,都必须由3名专家共同检测,发现偏离精度的检测结果,都会安排人员进行复检,这一点大大提高了检测结果的公信度。
世界技能大赛的发展趋势为:注重加工精度和质量,注重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更加产品化。这反映了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突出了职业教育特点,注重了创新意识的培养。加之世界技能大赛项目的真实性、综合性引领了人才向培养目标逐步迈进,竞赛项目的团队性、社会性引领了学生的不断社会化与人格的逐步健全,竞赛项目的技能本位与知识综合引领了学生向具有“丰富的知识、熟练的技能、健康的人格”的三位一体高技能人才标准逼近。
“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基于以上认识,可以说世界技能大赛对我国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具有引领作用。
思考三:完善实训基地规划和功能
世界技能大赛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本质,那就是要“做中教、做中学”。加强实践教学,重视职业技能培养,是职业教育的特性。 职业技能的培养,必须让学生在“实境”中动手操练,结合实践进行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学习,使理论与实践真正紧密结合,只有这样学到的职业技能才会终身不忘,养成的职业习惯才能得到企业的认可。用世界职业技能竞赛主席杰克・杜塞多普的话说就是:“职业技能教育就是从实干中学技术,在实践中通过不断观察、练习、改进和创新来学习职业技能。”
校内外实训基地是学生进行实践的主要场所,因此要根据企业需求和“职业性”的要求,进一步合理确立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各实训基地要根据职业要求系统设计,优化设备的配置,让实训设备既具有真实的生产,又具有整合学习功能。使学生在职业环境中提高职业意识,同时提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兴趣。通过在实训基地中的实训,把知识的学习、技能的提高与完成工作任务结合起来,把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与学习过程结合起来,把对学习的评价与对完成工作任务的评价结合起来。 同时,还要加强职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一流的技能型人才要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这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成长氛围。职业类院校要坚持核心能力、核心技能培养,特别注重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精益求精的职业态度和精神,让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我国可以尝试建立一些职业环境体验室,让学生在其中感受职业氛围,培养职业意识,提高职业技能。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建立一大批公共实训室,向全体学生、市民开放,让所有对此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来动一动手,感受一下,加深对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了解。 总之,世界技能大赛是融学、练、赛为一体的综合活动,是培养和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有利于学习借鉴国外开展职业培训和组织技能竞赛的经验,促进国内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工作的开展,营造学习高技能人才、尊重高技能人才、争当高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可以构建同业技术交流国际平台,为我国优秀高技能人才展示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创造条件,这对宣传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果,扩大我国在国际职业培训领域的影响力,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水平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为上海市交通学校校长)
[关 键 词] 房屋合建,企业间相互借贷,安乐死,大众话语,精英话语
应该认为,任何制定公布出来的成文法律,比如制定法或者判例法,它们在法律的适用中均面临着解释问题。因此,美国学者Talcott Parsons认为:“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现代性法律知识预设的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较难克服的内在危机。由此观之,法律解释的分析与期待,首先应置于其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把握和权衡。在当下中国的法律语境中,这种把握与权衡似乎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话语”主要意指一种“意识形态”。此种“意识形态”含有知识状态和价值理路。笔者尝试用三个法律实践分析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制约下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肌理纹路。
1、房屋合建。房屋合建在我国已是较为普遍的民事行为。通常情况下,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待房屋建成之后,双方依约定化分房屋产权,这便是常说的房屋合建。由于土地、资金和房屋等资源的相对稀缺,这种行为得到人们较为广泛的赞同或默认。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视土地使用权而定,没有土地使用权便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双方约定合建房屋的行为实质上包含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若干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经由政府批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合建房屋的有效或无效。
2、企业间相互借贷。与房屋合建类似,我国企业(指无权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间借贷也是颇为普遍的,在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下,这种借贷尤其广泛。一般来说,这些企业实施借贷行为超出了自己的经营范围。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经营借贷业务的机构只能是金融机构或国家批准的非金融机构。然而,人们总是认为,这类借贷行为是可理解的,当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又是真实自愿时,则更应当予以准许。目前的问题也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这类借贷行为的有效或无效。
3、“安乐死”剥夺他人生命。“安乐死”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已出现多起这样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使用无痛苦的方法使不治之症患者停止生命,而且这种行为通常经过患者本人同意。虽然在某些国家法律已明文规定允许这类行为,但在我国法律尚未准许。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样,在大多数人对此行为持理解态度时,法律适用者必须解释法律本文以决定该行为是否应予准许。
在法律实践中,针对上述三个法律解释问题,人们可以发现,某些法律解释者的较为浅显直接的主张一般是以如下方式展开的:以社会需要、经济发展或民众要求为根据,甚至以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认为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应当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这种主张通常暗示了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其潜在叙事策略在于主张法律本身就是社会需要、经济发展和民众要求的集中体现,法律与公平正义应是同构的,法律的根本基础在于民众的愿望诉求。大众话语并不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而是不大在乎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仅强调当法律和外在的社会价值发生对立冲突时,应以后者作为规范要求的最终依据。由于这种法律解释是以法律的外在社会价值为基点,其结论通常便指向了单直观的大众目标。不难觉察,大众话语制约的法律解释暗含了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民主”与“正当”的元叙事。
但是,某些法律解释者的较为职业化的主张一般是以另种方式展开的:首先思考法律的各种相关规定,并探求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则,同时以法律理论作为推理依托,来确定针对具体事实的法律结论。他们首先会给予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等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定位,然后再略微结合法律外在的各种价值,思考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这种主张时常展现了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其内在出发点是确信法律本身就具有极为重要的追求意义,而作为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官员,其职责首先在于严格地服从法律。这本身是“法治”的前提要求,或曰作为科层的法律解释者的“政治道德”的特殊要求。精英话语并不完全忽视法律的各种外在价值,只是尤为强调从法律内在价值反观法律的外在价值。可以看到,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律解释大多是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的。因此,其解释结论总是以法律的明确规范或原则为根据,认定上述三类行为是无效的。换言之,以法律文本作为起点的这种法律解释结论通常以法律的内在价值作为最终目标。与大众话语相对,精英话语制约下的法律解释暗含了“法治”与“合法”的元叙事。
由于不同的背景文化品格,大众话语式的法律解释显露了情绪化、理想化和普遍化的倾向,而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则显露了理性化、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倾向。前者不仅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理念为基点,而且其语汇如“民意”、“需求”、“情理”等,也是普遍取自这些领域。在这些价值理念和语汇背后的知识状态,表现为对法律观念的一种宽松理解,即对已有的法律话语筑造的学科意念表达了重塑的企盼。后者虽然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圭臬,但其总要以“法治”、“依法裁决”、“法律的内在体系”、“法律的原则(精神或目的)”等语汇的使用为标志。其价值取向和语汇隐藏的知识状态展示为对法律观念的一种“保守”心态,即对现存的法律话语圈定的学科设想表达了维护的姿态。因此,大众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应当是什么” 来表现的。精英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实际是什么”来表现的。在后者中,即使解释者以法律的外在价值为最终目标,其也仍然认为所作的法律结论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制度文化的语境中,由于学科知识固有的意识形态作用,大众话语的法律解释时常处于边缘化甚至被放逐的地位,而精英话语的法律解释则基本占据了中心位置。
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两种话语不仅在具体层面上确定了法律是什么,而且在抽象层面上确定了法律是什么。这是说,它们不仅确定了针对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 “安乐死”的具体法律内容是什么,而且确定了一般的法律概念是什么,从而将各自话语的知识内容在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上凸现出来。在大众话语中,解释者认为,法律的具体内容应当是:如果房屋合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而且房屋合建的目的在于自用而非土地出租或倒卖,那么合建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出借资金方是以帮助借款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而且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则借贷行为有效;如果在患者(有不治之症且痛苦异常)本人的明示要求下并遵循一定程序安乐促其死亡,则不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解释者会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一方面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文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是指在社会中应当存在的符合公众多数愿望的行为规范。而在精英话语中,法律解释者较多认为,法律的具体内容是:房屋合建属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除经有关部门补办有关建房手续外,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权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相互借贷,超越了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且逃避了国家有关机构的金融管理,其行为无效:“安乐”促使他人死亡,对社会仍有一定的危害性,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解释者会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不仅包括明文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则,而且包括法律的目的、精神及原则,包括可以从这些目的、精神及原则推论出的“隐含的具体行为规则”。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的各自知识内容,自然决定了法律学科知识的意识形态对前者的贬抑和对后者的青睐。当然,在学科话语的背景中谈论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解释”的分野,并不意味着后者只具有单一性和统一性。在追求法律内在价值的过程中,精英话语控制下的法律读者仍会具有不同的具体解释结论。正如在大众阶层内,主体会对“情理”、“需求”等观念具有不同理解解释一样,在法律科层内,读者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内在一致性”也会具有不同的阐明或诠释。
通过各自的解释机制,两种话语试图解决法律解释的两个基本问题: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这种选择的实质理由的确证。前者涉及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后者涉及法律解释的本体论。前者要求法律解释的表面技术学,后者要求法律解释的深层政治学。可以看出,在解释的实际过程中,两种话语都想取得方法上以及理由上的“霸权”地位,当两种话语导致的解释发生冲突不可调和时,这种“霸权”争夺尤为激烈。
参考文献:
《解释的难题》朱苏力著
《法律及其本土资源》朱苏力著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关键词:大樱桃;温室;栽培
大连是中国甜樱桃发源地和主产区之一,近几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老残果园改造、设施农业的兴起及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拉动,甜樱桃生产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露地栽培、设施栽培面积不断扩大,已达2.8万hm2。随着种植面积的扩大和种植年限的延长,病虫害逐渐成为大连大樱桃产业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其中,桑白蚧的发生和危害正逐年加重,而果农对桑白蚧的发生规律掌握不清,防治措施使用不当,为害得不到有效控制,轻则树体衰弱,重则死枝死树,直接影响产量和经济效益。笔者经过2年的试验、观察,总结出大连地区桑白蚧的发生规律和防治方法如下:
1 发生规律
大连地区桑白蚧1年发生2代,均以第2代受精雌虫于枝干被害部位越冬。次年3月中旬前后,大樱桃树液流动后开始吸食为害,虫体迅速膨大。越冬代成虫4月底~5月初为产卵盛期, 5月上中旬为末期。产完卵的雌虫干缩死亡,卵期8~12天,呈粉红色至橘红色。5月下旬~6月上旬出现第1代若虫,至6月下旬开始羽化,7月上旬为羽化盛期,成虫继续产卵于介壳下。7月末~8月上旬出现2代若虫,至8月下旬开始羽化,9月中旬为羽化盛期,交尾后雄虫死亡,雌虫继续危害至10月上旬后进入越冬状态。
2 危害特点
桑白蚧以为害核果果树类为主,主要以若虫或雌成虫群集在枝干上刺吸汁液。发生严重时,主干及整株枝条都布满了介壳,相互重叠在一起,造成凸凹不平的灰白色蜡质物[1]。从而造成树皮层被吸食干缩,切断了树体生长发育所需养分的输送途径,导致树体发育不良,代谢受阻,枝梢萎蔫,叶片轻薄,甚至整株枯死[2-3]。
3 防治措施
根据大连地区桑白蚧的发生规律,必须抓住最佳防治时机,由于桑白蚧的介壳蜡质,渗透性差,一般的药剂很难进入介壳内,所以,防治桑白蚧的关键时期是在其卵期和初孵若虫尚未形成介壳时进行药剂防治,同时结合农业和生物等防治手段会达到很好的效果。
3.1 农业防治
加强果园管理,增强树势,提高果树抗虫能力。结合整形修剪,把带虫枝条集中烧毁,对大枝和主干上的介壳可于早春用硬毛刷刷除,大大减少虫口数量。
3.2 药剂防治
3.2.1 休眠期的防治。树体萌动前,全园喷布1.2°Be石硫合剂(自熬),对越冬雌虫有很好的防治效果,同时也可兼治其他病虫害。
3.2.2 生长期防治。在各代若虫孵化后尚未形成介壳前,即5月中下旬和7月下旬~8月初,喷布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3000倍液、40%好力克1500倍液或速蚧克1000~1200倍喷雾。(收稿:2013-05-15)
参考文献:
[1]禹明甫,杨留成,吕义坡,等.6 种杀虫剂防治桃桑白蚧田间药效试验及评价[J].安徽农业科学, 2007,35(31):9969-9970.
关键词:生态旅游;开发;大理苍山
1 生态旅游的概念及特点
“生态旅游”这一术语,最早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于1983年首先提出,是指“前往相对没有扰或污染的自然区域,专门为了学习、赞美、欣赏这些地方的景色和野生动植物与存在的文化表现(现在和过去)的旅游[1]。”
之后,国内外不同学者分别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对生态旅游进行了界定。2006年,卢小丽,武春友通过把近当代国内外40个生态旅游概念进行量化分析后提出,尽管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各有侧重点,但主要还是强调以自然为基础、对保护的贡献、当地社区受益、环境教育、道德规范与责任、可持续性、旅游享受与体验和文化等作为衡量生态旅游的标准[2]。
地质公园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开发“地质公园计划”过程中创立的,以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也是地质研究与普及的基地[3]。截止到2014年,中国已有31个世界地质公园。
苍山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从北到南连绵50余公里。地跨大理市、漾濞县、洱源县3县市,属横断山云岭山脉,是一座地质构造博物馆,其丰富的地质遗迹资源,对于岩石学、沉积学、构造学、地貌学以及地球历史等地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被誉为是一部孕育了20多亿年的“天然地质史书”。2014年9月23日,在加拿大圣约翰市举行的第六届世界地质公园大会上被列为世界地质公园,是继石林之后云南省第二个世界地质公园。
作为苍山洱海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构成部分,“世界地质公园”的桂冠无疑提升了该景区的级别。当地政府和旅游企业也在酝酿着对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的进一步开发,以此来拉动当地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旅游开发是一柄双刃剑,开发得当,不仅可以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还可以促进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反之,则有可能对地质公园内部的地质构造形成难以弥补的毁坏。
因此,本文通过研究苍山地质公园的旅游资源概况,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对苍山世界地质公园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力图通过生态旅游的发展来促进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
2 苍山世界地质公园开发生态旅游的可行性分析
2.1公园内丰富的旅游资源是开发生态旅游的前提
生态旅游是“回归大自然”的“绿色旅游”,其旅游对象是“原生、和谐的生态系统”[4]。苍山世界地质公园是一个以具有世界影响的冰川遗迹、地质地貌等为主,集动植物、景观美学、民族文化多样性于一体的综合型、特大型地质公园。
2.1.1植物资源
苍山森林总覆盖率为86.3%。森林景观方面,主要有云南松林、华山松林、冷杉林、铁杉林、油杉林、柏类林、栎类林、桤木林、核桃林等森林类型。此外还有杜鹃、山玉兰、龙女花、云南野山茶、龙胆、报春花、川百合、开口箭、蕙兰等观赏植物。其中最著名的观赏植物为杜鹃,有41种,其中马缨花、似血杜鹃、乳黄杜鹃、硫磺杜鹃等最具开发价值。
药用植物也很丰富。苍山中草药有526种。常见的有苍山贝母、云木香、岩白菜、滇龙胆、川芎、白术、玄参、半夏、柴胡、五味子等。还有野生食用植物蕨菜、杨梅、川梨、大白花杜鹃、树头菜。
苍山食用菌大约有100多种,常见的有羊肝菌、牛肝菌、牛肚菌、香菇、木耳、青头菌、松茸等。这些,为生态旅游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植物资源。
2.1.2动物资源
苍山森林茂密,自然环境复杂多样,为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哺乳类动物主要有云豹、羚牛、小熊猫、岩羊、野猪、狼、麂子、黑熊、草狐、穿山甲、松鼠、巨松鼠、飞鼠、竹鼠、黄鼬等82种。
苍山地区的无脊椎动物资源尤为丰富,仅文献记载的就有数千种,实地调查到的有蝴蝶100余种、蝗虫55种、螳螂11种、蜘蛛221种,其中,不乏许多珍奇物种,如多尾凤蝶、金裳凤蝶、苍山屏顶螳等。
鸟类主要有棕胸竹鸡、雉鸡、黑颈长尾雉、黑翅鸢等128种。
其中云豹、羚牛、黑颈长尾雉三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熊、猕猴、小熊猫、岩羊、穿山甲、血雉等18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是真正的动物王国,也是生物学界开展科学研究的极好基地。
2.1.3水资源
苍山地质公园园区水系发育,东坡有以清碧溪、龙溪七龙女池为代表的十八溪,西坡以金盏河、紫阳河、雪山河、马尾水等为代表的23条溪流,每一条都具有不一样的风情,或缓,或急,对热爱大自然的生态旅游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另外,公园区年太阳总辐射为140千卡/cm2,年均温度15.1℃,极端高温34℃,极端低温-3℃,年温差11.4℃。气候较为温和,适宜开展旅游活动。
2.2良好的交通和区位条件有利于生态旅游的发展
大理是云南省最早的文化发祥地之一,历史上是南丝绸之路与滇藏茶马古道的交汇处,现已成为滇西交通枢纽,北联川、藏;西通腾冲、瑞丽及缅甸;南达滇西南各地并可到达东南亚;东可直达昆明。理机场和昆明、北京、上海、广州、长沙和杭州等地均有直航,铁路直通昆明和丽江,交通十分方便。内部交通系统比较发达,可达性较强。随着“桥头堡”站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和实施,大理滇西中心城市的地位越发突出。良好的交通和区位条件对于吸引生态旅游者的到来有很好的作用。
2.3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生态旅游的开发提供了政策保障
从20世纪90年代生态旅游在我国兴起,政府就十分重视这种新型的,能够给旅游目的地带来良好综合效益的旅游形式,并举办了一系列活动来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2008年,国家旅游局提出各地旅游发展要制定环境目标,“倡导绿色旅游消费”,并把2009年确定为“中国生态旅游主题活动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开发生态旅游的热潮。2005年,《云南省旅游发展总规》将云南省定位为生态旅游区。《大理州十二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联合丽江、迪庆等,共同打造“三江并流生态游线路”。这些为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
2.4成熟的旅游业发展为园区生态旅游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作为成熟的旅游目的地,大理的餐饮、住宿、交通、娱乐、购物等各项设施都较为完善[5]。在政府的支持下,还在积极改进目前的旅游设施。这为园区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基础条件。
除生态容量外,旅游业的发展还要考虑社会容量。大理地区的居民对游客比较友好,很少发生游客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冲突。在对游客的旅游感知度分析中,游客对大理旅游氛围满意度较高①。
2.5生态旅游业的持续发展为园区生态旅游的开发提供了较大的客源市场
近年来,生态旅游业持续发展。由于近年全球气候变暖,国内北上广等大城市环境污染所带来的“雾霾”现象比较严重,加之日常工作压力较大、传统的大众观光旅游景区过度拥挤等原因,以良好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为主要吸引点的生态旅游日益受到人们的欢迎。数据显示,我国客源市场的生态旅游游客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6]。这为园区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广大的潜在客源市场。
3 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生态旅游开发策略
世界地质公园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这一大自然给人类带来的瑰宝。因此,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生态旅游的开发不应该走大众旅游的路子,应该以保护为基础,适度进行开发。
3.1目标市场
与传统的大众旅游者相比,生态旅游者文化素养比较高,环保意识比较强。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应该针对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旅游者。散客市场是未来旅游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从国内市场来看,大理传统的客源市场北京、上海和广州应该作为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生态旅游开发的一级目标市场,省内的昆明、玉溪等作为二级旅游市场。应继续加大对东南亚旅游市场的开发。
3.2产品策略
旅游产品是指为满足旅游者审美和愉悦的需要而在一定地域上被生产或开发出来以供销售的物象与劳务的总和[7]。苍山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应以苍山自然和人文生态旅游资源为基础,以不损害苍山自然和人文生态旅游资源为前提,开发对旅游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
苍山旅游资源丰富,可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旅游项目供旅游者选择。
3.2.1特色花卉生态游
每年春夏之交,是到苍山赏花的好季节。每一个山峰都盛开有各色的花卉,以苍山西坡大花园和东坡的花甸坝为代表。可在每年的3-6月份苍山花卉盛开的期间,分东坡和西坡两条线路,推出“苍山特色花卉生态游”。西坡线路为:大理(下关)――漾濞桃树坪――苍山西坡大花园。东坡线路为:大理喜洲-大花甸坝-小花甸坝-鸡茨坝-喜洲(二日游)。
3.2.2泉潭溪瀑生态游
苍山水资源丰富。泉、潭、溪、瀑,各有千秋,美轮美奂。可开发以溪流(十八溪)、名泉(蝴蝶泉)、潭水(洗马潭、黑龙潭、黄龙潭、双龙潭)、瀑布(马尾水)为主要吸引点的生态旅游项目。为了保护周围的植被,传统的索道交通必须要放弃,而代之以徒步为主要的旅游方式。
3.2.3徒步健身生态游
对于普通的生态旅游者来说,以现有的“玉带云”游路为中心,开展苍山徒步健身生态游也应该很有吸引力。当前这一项目的开展已有一定基础,以后的开发应着重完善沿途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增加游客教育的内容,突出世界地质公园的教育功能。
3.2.4洞穴探秘生态游
对于喜欢探险旅游的生态旅游者,可开发以清源洞、凤眼洞和龙眼洞为主要吸引点的洞穴探秘生态游。
3.2.5地质遗迹生态游
苍山世界地质公园以冰蚀地貌景观、花岗质岩石景观、峡谷地貌景观为主体景观特色,有各类冰川地质遗迹点、典型的变质岩露头点、变质岩变质变形遗迹及典型的构造地貌景观等内容。同时,苍山还是大理石的故乡。可开展地质遗迹生态游,吸引对地质感兴趣的生态旅游者。
3.2.6 苍山森林生态游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多样的生态环境,苍山形成较为明显的植被垂直分布带谱。地势相差悬殊,立体气候明显,生物多样性突出,区内地貌景观的丰富多样、地质构造等共同组成区内垂直地质生态景观的多样性特征。可开展以科考、探险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生态游。
3.2.7苍山文化生态游
苍山不仅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而且,人文资源也很具有吸引力。可开发以将军洞、中和寺、无为寺、天龙寺等为吸引点的宗教文化生态游,结合丰富多彩的白族、彝数、傈僳族风情,让旅游者尽享苍山人文之美。
3.3环保策略
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生态旅游开发之后的管理,可借鉴中外比较成功的地质公园的管理方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不对园区自然和人文环境造成威胁。
3.3.1健全公园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良好的环境是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核心要素。环境一旦被破坏,生态旅游也就难以为继。当前,在苍山世界地质公园内部,还存在一些威胁园区生态环境的行为。一方面是当地居民保护意识不够,滥捕滥杀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原来在苍山上栖息过的虎、豹、马鹿等兽类已踪迹难寻,白腹锦鸡、穿山甲、小熊猫等过去遭到大量捕杀,如今数量已较少。还有部分人在偷彩、偷挖大理石资源,对大理石遗迹造成较大的破坏。
政府应在中国《旅游法》的基础上制定公园保护条例和规章制度,对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旅游者的旅游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法力度。
3.3.2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进行旅游开发
当地至今还未出台详细的苍山旅游规划,对苍山的生态环境容量没有科学的界定。一些新的旅游项目对苍山植被、动物生存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在具体的生态旅游开发之前,应制定详细的旅游发展规划。在规划中应有关于园区生态环境容量的测算,并严格执行。可通过抬高门票的价格,限制游客量的进入,以确保公园的环境容量。
3.3.3加强对游客的生态教育
加强对游客的生态教育不仅是为了保护地质公园的环境,也是世界地质公园存在的使命。曾经有国内的世界地质公园因为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忽略了对游客的教育而被世界地质公园组织黄牌警告。因此,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生态旅游在开发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对游客的生态教育。通过制定多种语言的标志牌、宣传册、书籍等教育资料,加上园区工作人员的传播和介绍,使每一个游客在游览中都获得生态知识的学习机会。
3.4 资金策略
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生态旅游的开发不能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而应更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后两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园区具有良好的资金来源。因此,一方面,当地政府在资金拨付方面应对地质公园有倾斜,其次,还应积极争取赞助商、研究机构的赞助和捐款,确保园区能能有足够的资金维持。而不会由于资金的缺乏而无视环境容量,以此来提高景区收入。同时,园区也应积极开发丰富多彩的旅游活动,通过设置展览馆、书店,语音导览等系统提供更好的服务,文学、视觉及表演艺术等作品的销售与经营等方式,来尽量增加公园的收入。
3.5人才策略
地质公园不仅为人们提供旅游、娱乐的场所,而且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域。因此,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人才。这些人才或者具有专业的生态旅游知识,或者是地质类人才。还应该拥有丰富及良好的旅游管理方法及经验。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现有人才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专院校进行招聘,也可以直接引进。
4 结束语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地球上珍贵稀有的地质遗迹景观。生态旅游开发是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的一种较好模式,一方面可以为地质遗迹的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地质公园的教育作用,让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更多去了解这个星球,并学着去保护她。
注释:
① 资料来源:《大理州旅游局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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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谢彦君.基础旅游学[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77.
一、主要工作和成绩
(一)创建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夯实旅游工作基础。
1.整合旅游资源,积极配合做好重点旅游项目建设。2010年初,阳朔十里画廊景区、漓江公园景区封闭工程建设启动,县旅游管理部门抽调班子成员参与景区封闭工程建设。到目前为止,景区大门和配套停车场已经修建完成并投入试运营。迎宾画廊景区已于2010年10月1日投入运营。上述项目的完工,有效提高了龙头山码头的接待能力和全县旅游的接待服务档次。
2.实施精品名牌战略,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从“精品名牌”战略的基础上出发,组织和指导龙颈河漂流景区申报3A级景区和世外桃源景区4A升5A前期工作:协助和指导白沙凉水井清泉度假山庄通过了全区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审:组织和协调新世纪、宝峰、桂福等酒店的升星或复核工作;碧莲江景大酒店、河畔度假酒店申报5星级酒店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2010年,兴坪镇获“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荣誉,并完成了该镇全区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的初评工作。
3.精心筹备,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全面铺开。2010年4月参加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申报工作,6月份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创建单位,9月初作为“创建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参加了在青岛举行的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会议,并在会上做了专题发言。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各项筹备工作。12月3日,组织召开全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再动员大会,旅游企业及乡镇旅游部门代表在会上做表决发言,12月16-17日,全国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在阳朔河畔度假酒店召开。目前,阳朔县旅游标准化的创建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节庆旅游再创新亮点,四小长假二大黄金周旅游创新高
全县节庆旅游接待日益增长,在2010年的四个小长假和两大黄金周期问,旅游接待人数和收入同比创新高。大年三十除夕夜,旅游部门组织举办了“中外宾客聚阳朔乐在西街过大年!”活动,元宵节组织举办了万碗汤圆迎嘉宾活动,使阳朔旅游达到了前所没有的。仅春节黄金周全县旅游接待人数达38.6万人次,住宿人数15万人次,旅游收入1.5亿元。通过制定和落实相关的方案和预案,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任务,使火爆的旅游接待工作得以有序开展,达到了“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10月1日至7日,共接待中外游客80.3万人次,同比增长58.1%;其中住宿人数23.2万人次,同比增长46.8%;实现旅游收入3.2亿元,同比增长74.9%;过境车6.5万辆,其中自驾车4.8万辆,旅游人数和旅游总收入创历史新高。全县大小宾馆、农家旅馆爆满,宾馆及乡村农家乐住宿价格趋向理性,游客吃得顺心、住得舒心、玩得开心;餐饮、土特产品经营摊点生意也十分红火,实现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的完美结合。元旦、清明、“五・一”、端午,四个小长假接待量也有所增长。特别是暑假学生潮的到来,使旅游更加旺盛,仅5 8月,旅游接待人数就达314,8万人次,住宿人数95,6万人次,旅游收入12亿元。
(三)旅游安全、秩序上台阶
把保证旅游安全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县旅游行政部门每月均派人深入各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特别把开设有探险项目的旅游企业作为重点督察对象,要求严格制定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同时,还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全年共开展专项检查15次,排查隐患9起。其中,4-5月,“十・一”黄金周前,对县内旅游景点景区、星级宾馆饭店及较大的酒店进行联合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各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人代表重视程度,安全生产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建立了安全预警预案,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是否有定期的日常维护管理、保养,酒店的食品安全,食品的来源等。对未达到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整改,有效提升了企业对旅游安全的重视程度,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秩序打下了基础。加大旅游高峰期旅游市场整治和安全检查工作。在各旅游高峰前期,旅游行政部门汇同公安、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深入各景区景点检查200多人次,检查宾馆饭店90多家,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出现问题能及时解决。特别是“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问,旅游行政部门与乡镇、公安、交通、海事、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漓江综合治理,加大对漓江的整治和管理力度,重点在杨堤、兴坪、阳朔镇诜点设岗综合整治,做到错峰错时分区域游览,做到不超员、穿救生衣、配救生圈,确保安全,方可出江。2010年漓江黄金水道未出现一起伤亡事故和大的旅游投诉案件。旅游监察和投诉处理规范及时。2010年县旅监所共接到游客的有效投诉62起,涉案赔偿金额80000多元。其中,投诉旅行社(服务网点)19起,导游服务质量投诉15起,景区景点投诉13起,其他投诉17起。旅监所都按相关法规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理或协同处理。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导游市场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及旅游营运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做好旅行社(服务网点)协会、导游协会、酒店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新成立了景点景区协会,促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旅行社营业部进行清查整顿,推行标准化管理,在各景点景区设立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导游档案,从源头堵住无证导游经营行为。春节黄金周、五一小长假、“十・一”黄金周,分别在县城重要节点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岗和自驾车旅游咨询点,给过往游客提供旅游信息免费咨询。在服务岗、咨询点、红颈山收费站及高速路收费站发放温馨提示卡片,提醒游客来阳朔旅游的一些注意事项。
(四)乡村旅游发展快,特色景观、生态旅游初具规模
通过培训或开展比赛,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在举办渔火节前,组织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中英文口语大赛和开展“十佳导游”评选活动。举办多期地方导游、筏工、乡村旅游餐饮从业人员、乡村旅游住宿业从业人员培训班,有 效提高了旅游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大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2010年落实资金1000多万元,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改善。并以历村、渔村、凉水井村等乡村农业旅游示范村为点,辐射全县有条件开辟乡村旅游的镇村。目前,以兴坪为龙头的特色景观、生态旅游村镇已经初具规模。
(五)旅游宣传有新招,旅游促销有亮点
在旅游宣传促销内容和形式上坚持创新。除了运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常规的宣传促销手段外,分别举办了桂林市150名旅行社老总、国内旅游界知名媒体迎新春答谢酒会,以及中外游客在阳朔过大年,元宵节万碗汤圆迎嘉宾等宣传促销活动。在5-6月份期间,邀请了中央电视台《走遍中国》栏目组20多名精兵强将走进阳朔,用近半个月的时间拍摄《“对话”徐霞客》、《西街故事》、《“寄娘”传奇》、《印象・渔公》、《寻找“洋旮旯”》、《岩壁上的芭蕾》等7集系列专题片,在央视全方位、长时间地对阳朔的山水人文、旅游产业、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进行宣传,进一步提升了全县旅游产业的知名度。10月,河北电视台“旅游真好”栏目到阳朔开展了为期近七天的拍摄,从市井普通百姓的旅游文化生活续写了阳朔渊源的文化内涵。利用车站大型LED宣传栏进行旅游推介宣传,在旅游官方网站,开展专题宣传。同时,乘上海世博会、桂林旅游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及其他周边县市的旅游节庆活动的辐射效应,进一步扩大了旅游宣传的人群和层次,为全年旅游的火爆场面起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为加强基层旅游宣传工作,举办旅游信息员培训班,提高了旅游企业及其他旅游基层人员的旅游信息报道能力和各大报刊的用稿率。火爆的旅游环境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新闻媒体:
《中国旅游报》、《南方日报》、《广西日报》、《桂林日报》、《桂林晚报》、旅游资讯网、广西电视台、桂林电视台等主流或是非主流的媒体,纷纷主动为阳朔旅游做宣传报道,各地游客对阳朔好评如潮,美誉度得到了有效提升。
(六)围绕努力打造世界级旅游胜地这一目标着重做好几项工作
积极参与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打造出阳朔的精品项目与重点工程。圆满完成创建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工作。推进十里画廊景区、漓江公园、迎宾画廊等旅游项目建设进程。挖掘和有效利用自然旅游资源,在龙头山码头至福利的漓江段开辟新的漓江夜游项目。“以点带面”,发展乡村旅游,抓好百里新村的“以旅促农”工作。做好旅游产品评A加星工作,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全面提升壮大旅游产业。加强旅游市场调研预测和对外宣传促销力度,积极开拓新兴旅游客源市场。建设与旅游发展相匹配的政府网络服务中心、游客咨询中心、大型电子显示屏幕等服务平台。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抓好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和行业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抓好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旅游安全生产。努力使打造世界级旅游胜地这一目标逐步实现。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完善酒店协会和旅行社服务部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和行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二)参与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打造出阳朔的精品项目与重点工程,同时做好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创建的各项工作,力争圆满完成创建任务。
(三)推进十里画廊景区、漓江公园、迎宾画廊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进程,做好旅游产品评A加星工作,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全面提升壮大旅游产业。
(四)继续推进抓好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全县旅游服务质量。
(六)通过“以点带面”,发展乡村旅游,做好百里新村的“以旅促农”工作。
(七)加强旅游市场调研预测和对外宣传促销力度,积极开拓新兴旅游客源市场。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 要:质量标准是关于商品质量的内在技术规定。质量标准可通过商标将其内在信息外在表达出来,并传递给消费者。当商标表达质量标准时,商标在发挥着质量保证功能。来自第三方信任的证明商标可以有效表达质量标准,制造商和零售商也往往通过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表达质量标准。商标对质量标准的表达关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配置问题,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立场出发,商标权人要承担外观主义责任,第三方认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立法完善与司法实践应以保障商标能够真实有效地表达质量标准服务。
关键词 :商标法;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证明商标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9-0066-11
收稿日期:2015 -04-27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 cnki.net) 2015年8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私营标准法律规制问题研究》(14YJC820066);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52WW13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于连超(1985-),男,山东东平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与标准化法。
众所周知,科技已深入现代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科技发展通常被认为是塑造现代社会形态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与科技发展相伴随的关键问题是现代社会中日益增长的复杂性。这一背景下,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所用商品越来越复杂,主要表达为商品内在技术信息的丰富性和专业性。对消费者而言,面对复杂的商品犹如面对“黑箱”。现代科技条件下,商品的技术规定主要表达为质量标准。那么,通过质量标准将商品内在技术信息传递给消费者成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选择。而商标在将商品内在技术信息外在化表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配置亦是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责任立法所关注的问题。
一、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及其与质量标准的理论关系
(一)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辨析
区别商品来源被认为是商标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功能,“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应运而生的。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随着消费经济的崛起,商标独立于商品的价值凸显出来,与此相应商标的表彰功能愈发得到表达①。而对于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则存有较大争议。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尽管商标可以代表一定的质量水平,但并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其观念中的质量水平不一致时,不能以商标为依据寻求救济。当附有某一商标的产品质量水平下降时,并不必然会导致该商标被行政主管机关撤销。因此在《商标法》中笼统地规定商标权人的质量保证责任是没有意义的。商标也不能保证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如由于各国制定的产品标准和检测程序并不相同,由此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同一商标名下的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质量也是不一致的。持肯定态度者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视为由商标识别功能衍生出来的目的之一。尽管商标并不保证商品质量的优质性,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可以保证商品质量的同一性。并认为,随着生产和营销模式的复杂多变,母子公司、委托加工、特许经营以及商标授权等新的商标经营模式的普及,商标表征商品相同来源的识别功能反倒日益受到挑战。应从商标所保护利益主体立场出发,分析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我国商标法采用了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即将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的首要价值追求。商标鼓励商标权人培育良好商誉,提供商品质量,因而具有质量保证功能。这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提高质量标准,并进行质量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即使在商标许可授权情形中,商标权人也要尽到商品质量的监督义务。因此,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应当在商标立法中予以坚持。
回望历史,人类在其加工制作的物品上使用商标是一种古老的商业习惯。最早可溯源至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物勒工名”制度。《吕氏春秋》首次提到了“物勒工名”,意思是“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唐律疏议》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可见,“物勒工名”制度的目的在于辨识生产者,防止伪劣产品,便于追究责任。但其并不是工匠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向官府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在现代商标立法与实践中,产品质量是其中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确认了商标权利人(所有人或许可人)应是适格的产品责任人。这与欧盟立法是一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规定的“将自己的姓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标示于产品、以此表示自己为该产品制造者的”亦为该指令所指的“制造者”,亦应成为适格的产品责任人。美国判例和理论研究对此也持支持态度,在1920年的Coca - Cola Co.v.KokeCo. of America案中,法院指出可口可乐商标之所以驰名在于消费者对其质量的认可,并不在其生产者。法院也认为商标具有质量保证的政策功能。在之后的City of Hartford v.Associated Construction Co.案中,法院援引了1946年《联邦商标法》第5条和第45条关于商标权利人(所有人或许可人)负有控制商品质量的义务。关于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需明晰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其一,商标可以表达产品质量,并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但商标并不能完全保证商品质量。商标的初衷是为了区别来源,任何可识别标识均可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承载着商誉,商誉则主要依靠商品质量而获得。依此逻辑,商标表达了商品质量。然而,“质量”与“商誉”均具有强烈的主观性。那么,在客观上商标与质量之间也不必然是一一对应的必然关系。其二,商标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管理学研究成果,消费者与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关系中存在心理契约,即消费者会对商誉所承诺的义务或责任产生相应的感知或信念。而且实证研究证明,在多项消费者对心理契约的感知因素中,“质量与服务”的贡献最大②。如果经营者违背心理契约,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心理期待质量相差甚远,消费者将会断裂、抱怨、沉默和破坏(如传播负面消息)其与商标之间的信赖关系。而这些均是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过程,并不必然产生法律后果。其实,商标价值在某种意义上是消费者的“抵押品”。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不满意,他们会通过降低商标价值来作出反映。而“抵押品”的存在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与其期望质量一致的商品提供了激励。其三,当商标表达了质量标准时,则具有了真正的质量保证功能。质量标准是对商品质量的技术性规定,即此时的质量具有了客观可测量性。因此,当商标表达了质量标准时,附有商标的商品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即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平,否则将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商标与质量标准的理论关系
标准被认为是一种技术规范,用以规范产品、服务的内在品质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程序问题。基于标准的经济影响,可将标准分为质量标准以及兼容性标准、品种简化标准、信息标准等类型。其中,质量标准旨在控制产品的最低质量,并对产品的不同质量要求进行区分,即通常表达为最低限度质量标准与质量区分标准。质量标准存在于两个场域,一是政府规制①,二是市场自治。在产品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领域,质量标准多以强制性标准形态存在,如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市场自治中的质量标准主要表达为市场主体之企业及其联合组织制定的产品标准,也是私标准的重要形式。食品安全私营标准(private standard)就是典型的市场自治中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主要是由食品零售商、食品制造商及其联合协会等市场主体制定的,用于规范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被认为是食品企业以市场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规定了“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价值链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要求,不仅局限于食品污染限量、营养价值等基本要求,还包括环境保护、动物福利、劳工平益等社会因素的要求。食品安全私营标准比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更为严格、更为全面,也更为复杂,其旨在追求食品的安全性。
最低限度质量标准与质量区分标准可以解决或缓解逆向选择的现象。如果存在这些质量标准并能被市场很好地接受,那么消费者在购买时就能有效地将高质量的产品从低质量的产品中区分出来,从而使高质量的产品维持与其优秀品质相对应的价格。但仅有质量标准还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还需将质量标准所承载的诸多技术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即将商品内在信息外在化。在实践中,质量标准与相应的质量标识是形影不离的。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自愿性标准。对于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而言,符合该标准与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流通,消费者很难区分上述两种产品。此时,表达食品安全私营标准的标识变得十分重要。食品安全私营标准的标识将相关市场分隔成为两部分:使用标识的产品与不使用标识的产品。附有质量标准标识的商品代表其符合特定的标准要求,进而可以直接将质量标准内在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当然,消费者获得信息的直接或间接来源很多,如调查、经验、价格、广告、合同条款(担保、服务、可观察的产品特性)、零售商和中间人以及从第三者那里获得信息。与此同时,市场竞争通过自我选择造成信息的披露,卖方信誉的影响也促使信息的披露。总的来看,质量标准内在信息的外在化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此时的商标是广泛意义上的,可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亦或证明商标。至此,可以认为商标是质量标准信息外在化表达的重要途径。
二、商标对质量标准的多样化表达
当商标表达质量标准时,商标发挥着质量保证功能。这一面向消费者的质量保证承诺既可来自商品供应商和消费者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也可来自于第一方,即商品供应商。前者通过证明商标的形式表达,后者则通过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等形式表达。
(一)证明商标对质量标准的表达:来自第三方的信任
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s)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实现对质量标准的表达。证明商标,瑞士《商标法》又将其称为“保证商标”(guarantee marks)。加拿大《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是指用于鉴别或者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某些方面是否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标记,这些方面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条件;从事商品制造或服务提供的人员;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域。1978年的Mister Transmission( International) Ltd.v.Registrar of Trade Marks案③指出普通商标是来源的区别,证明商标则是某一质量和标准的区别:普通注册商标与证明商标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对某一标识的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后者则是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与不符合该标准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可见,二者是不同类型或类别的标识。在美国《商标法》中,证明商标有三种类型:一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来自于特定的地域,如法国某地区蒸馏白兰地的证明商标为“CO-GNAC”;二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有关质量、材质或者是生产方式的特定标准,如“UL”证明商标;三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是由某工会或者其他组织成员来完成,或者证明工作者符合特定的标准。综上所述,现代商标立法给证明商标功能以较为明确的定位,其中之一便是证明商标可以表达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
一方面,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前提是质量标准体系。现代商标立法规定,在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时,申请人须对商标意图证明的标准做出声明,当然一个商标并不限于只证明一个特征。同时,申请人还须提交一份判断他人是否可以在其产品或服务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标准,这一标准既可以是申请人自己制定的,也可以是他人的标准,如政府机构制定的标准或者是其他中介组织、企业等主体研发制定的标准。例如,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证明商标证明的产品的特定品质;二是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也就是说,证明商标的存在是以质量标准为前提的,因为证明商标旨在证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其质量标准。而且,质量标准经常是以体系化形式表达的。例如,我国的绿色食品标识属于证明商标范畴,其权利人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其表达的标准即属于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范畴。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体系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前提。
另一方面,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公信力是第三方认证。证明商标的一个基础原则是证明商标所有人不能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该原则出自这样的理念:如果从事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认证的认证人不能够独立,那么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英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欲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涉及提供商标所证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则不予以注册证明商标。那么,如果证明商标所有人从事了与该商标所证明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业务,该证明商标将被撤销。亦如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禁止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美国立法与司法判例亦是如此,这便是证明商标性质的核心问题,即所有人不会使用该证明商标,但所有人的作用是对他人使用该商标施加控制,以确保他人商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的要求。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是通过第三方认证实现的,一般情况是证明商标的持有人即为该证明商标的认证人。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以及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第三方认证在买卖双方关系中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一则独立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二则独立的第三方也承担着信誉保证责任,三则独立的第三方还需履行相应的控制监督责任,因而能够确保其认证活动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可以说,第三方认证是独立的第三方给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的角色。
然而,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这源于证明商标制度本身决定了其功能的有限性。首先,证明商标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注册,政府对证明商标施加了较多监督和管理。实践中,质量标准是复杂多样且不断变化的,证明商标严格的法定性难以周全地顾及质量标准的表现形式。其次,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和权利人多是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申请证明商标往往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质量标准多是市场自治的结果,那么政府行为对市场自治的质量标准也是难以企及的。再次,证明商标的诸多内在规则使其功能受限。为实现认证程序的独立性和证明商标证明责任的明确性,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自己是不能够使用证明商标的;凡符合申请使用证明商标条件的,且向证明商标权利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证明商标权利人不得拒绝。也就是说,证明商标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管理或者是经济社会问题治理的工具,进而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和公共职能,这就决定了证明商标缺乏市场导向和利益机制。因而,实践中表达质量标准的商业标识是多样化的。
(二)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对质量标准的表达:来自第一方的信任
尽管由第三方认证带来的信任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但其成本高昂,且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会产生贸易壁垒。第三方认证还使第三方参与到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中,进而使相关的法律责任主体变得复杂与多元,肢解了供应商的完整责任。鉴于此,第一方自我认证也得到各国立法和行政规制的肯定,并得到广泛普及与适用。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允许供应商通过一个名为符合性声明的过程宣布设备产品的符合性,只要提供配套的测试结果是从认可实验室获得的。实践中,经营者会通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等外在商业标识宣布其商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实现对质量标准的表达。
在整个商品供应链中,制造商和零售商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两个基本环节。为了掌握营销渠道权,进而获得更大利润,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展开博弈。面向市场和消费者,培育良好商誉是二者共同的目标,其中制造商通过制造商标,零售商通过销售商标进行。对制造商而言,除使用一般的商标表达区分商品来源外,他们开始实施新的商标策略,即针对同类商品使用不同的商标,以突出表达同类商品的不同品质和个性,如食品的“有机性”与“无污染性”等。而商品的这些品质与个性均是有相应的质量标准规定的。例如,如表一所示,在蒙牛系列乳制品中的“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常温酸奶”、“全脂灭菌乳、全脂调制乳”、“配制型含乳饮料”、“调制乳”五种产品分别使用“优益C”、“纯甄”、“特仑苏”、“真果粒”和“焕轻”等五种商标表示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其中有的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有的是国家推荐性标准,有的则是企业标准。再如,光明公司在高端纯牛奶乳制品产品上注册“优+”商标,而该类产品与普通纯牛奶相比具有“来自优+生态牧场的新鲜生牛乳”、“0添加更纯净”以及“低温浓缩工艺保留优质乳蛋白”和“口味甘醇香滑”等品质特征。
随着零售商在整个商品供应链话语权的增加以及现代产品责任立法对销售者施以的法律责任压力,自有品牌得到迅速发展。零售商试图通过自有品牌实现培育良好商誉的目的,其中自有品牌多通过销售商标实现。例如,零售商及其联合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私营标准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食品安全私营标准代表着比政府制定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要求以及更高的品质。食品安全私营标准通常会通过零售商的销售商标表达出来,并进而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如大型零售商沃尔玛使用商标“Sam’s Choice”作为其自有品牌的代表,并已在中国注册了“SAMS CHOICE”商标。在法国,Carrefour开发了“家乐福质量链”(Carrefour Quality Chains)。食品价值链标识意味着存在持久的伙伴关系,以保证产品符合在它们的生命周期中每个阶段特定的质量水平。类型、来源和可追溯性是供应链的质量原则,主要适用于奶酪、肉类、水果、蔬菜、鱼和海鲜等产品,这些商标是以与生产商之间的供应协议为基础的。2003年,Carrefour已与35,000多家生产商签订了超过250个伙伴关系协定。至2005年,Carrefour已制定了名为“Carrefour Agir”的系列商标计划,该计划包括四类子商标:一是Carrefour Agir E co Planate,该商标基本含义是表达其所提品的环境友好性;二是Carrefour Agir Bio,该商标基本含义是表达其所提品或食品是有机的;三是Carrefour Agir Soli-darie,该商标的基本含义是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经过公平贸易的,即没有贸易歧视;四是Carrefour Agir Nutrition,该商标的基本含义是其所提供的食品是健康的。附有上述表达不同含义标识的产品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如附有表达环境友好性的Carrefour Agir E co Planete商标的木质产品(如木质家具)须符合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制定的有关保护森林和避免植被破坏的标准。当然,上述不同商标所表达的标准有的也是由Carrefour自己制定的。也就是说,上述Carrefour推出的系列商标所表达的标准有的是第三人组织制定的,有的则是由Carrefour自己制定的。
三、商标权人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配置
质量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认证活动的开展与相关联商标的使用等过程均会涉及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以及相关联的认证机构等多个市场主体,这些主体的上述系列行为均是面向市场和消费者的。厘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框定其法律责任对保障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质量标淮是商品质量的担保,当质量标准以商标形式外在表达并传递给消费者时,商标权人的法律责任成为核心问题,此时的商标权人可能是制造商或销售商,亦可能是第三方认证机构。
(一)商标权人的外观主义责任
现代产品责任立法与实践均对质量标准以高度认可,质量标准成为商品提供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无论是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还是企业自主制定的企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则可能会构成“缺陷”,从而引发产品责任。美国产品责任法也将质量标准视为产品是否存有“缺陷”的证明,认为产品违反或符合与导致原告伤害的风险相关的某质量标准,这一证据对产品具有或不具有缺陷是有证明力的。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或零售商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不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时,应在掌握情况的24小时内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交问题报告,这是启动产品召回程序的第一步。如前文所述,质量标准是关于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技术规定,质量标准内在信息则会通过商标等形式外在化地表达出来。那么,表达质量标准的商标应成为商品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这是商事责任外观主义的内在要求。现代商事法上的外观主义一词源于德国私法理论,德国学者将其称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将其称为外观主义,在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是禁止反言法理规则。外观主义的含义即是当行为人本人行为形成的外观事实致使行为相对人产生信赖并依此作出行为时,即使外观事实与内在意思不一致,仍旧以该外观事实认定行为人本人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保护相对人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将真实主义作为法律效力的判断规则,商事责任的外观主义是商品经济发达阶段保障商事交易安全与效率的需要。外观主义强调依据外观事实确定行为效力,交易关系中交易行为联结交易主体的关系以及交易主体资格、权利状态、交易标的的质量、价格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都可能会成为相对人和第三人信赖的对象,当这些外观事实产生信赖时,这种信赖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以商标等外在形式表达质量标准时,消费者即会通过商标获得产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而不会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这也不符合商事交易的基本规则。那么,此时消费者便会对商标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即相信商标表达的质量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法律则应对这一消费者的信赖进行保护。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对此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再如《法国消费法典》第L211-5条规定,为了与合同相符,产品应该具有消费者可合理期待的质量,鉴于销售商、生产商或其代表作出的公共声明,有其是在广告或标签上作出的公共声明。与此相关联的是准生产者或者标示生产者成为产品责任承担者,其中准生产者是指将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一般是将其名字、商标或者其他标识标示在产品之上,以表明其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任何人,也被称为标示生产者。如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通过将其名字标示在产品上或使用某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记,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任何人”是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
(二)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在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情形中,独立于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成为现代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在美国,提品认证的机构通常并不承担保证责任或严格责任,而可能会基于故意或过失虚假表述承担责任。这一立场的基本原理在于,提品认证的机构并不从事销售产品或者其他分销行为,也没有将缺陷产品投入到商业流通过程之中。在Hempstead v.Ceneral Fire Extinguisher Corp案①中,司法实践第一次将产品责任扩大至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该案法院认为,如果原告能证明,认证机构对工具的固有危险存在疏忽且原告的损害结果是该疏忽造成的,认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法院不能提供任何可以支撑这一结论的普通法,但他们还是认为《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324A条能够为这一结论提供正当理由,该条款是关于第三方由于承诺的疏忽行为而产生赔偿责任的规定。美国司法实践对主观“故意”的理解是很宽泛的,在某些情况下,“希望原告对其产生信赖”也构成“故意”。在Hanberry v.Hearst Corp案中,被告是原告所购买之鞋“优质家政”的质量认证标识的认证机构,这种授予标识表达了鞋子质量好的保证,并将该系列鞋子在被告杂志做了广告。被告授予这些标识的目的之一是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信赖,事实上消费者也这么做了。初审法院基于诉求不充分抗辩(demurrer)驳回了原告的清求。上诉法院允许过失虚假陈述之诉,但拒绝适用违反担保和侵权严格责任之诉。法院认为,“优质家政”标识强加了广告的价值,因为“这一标识和认证容易引诱并鼓励消费者购买杂志做广告的产品,这些产品经受了该标识及其认证的考验”。因为标识及其认证目的就是为了表明,被告已经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产品本身的质量,并认为原告恰当地主张了过失虚假陈述之诉。
Hempstead案与Hanberry案使认证机构承担产品责任都是立足于他们的主观过错。尽管Hanberry案原告声称被告违反了“保证”和“疏忽”,然而法院驳回了原告基于“保证”的诉求,理由是被告Hearst并没有直接参与生产的产品或者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根据法院的声明,他们将遵守更多是公共政策而非传统的责任理论,因而法院拒绝保证理论的适用也是自然的。虽然Hearst没有参与产品的制造和直接销售,但其印章和广告保证书应对产品的销售负责,这使Hearst不可避免地参与到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法院的推理认为这种赔偿责任不是源于保证,因为认证机构只检查或测试样品,而不是所涉及的特定的一双鞋,认证机构应将其保证责任限制在来自设计的那些缺陷。只要对方当事人表见为卖者,《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02B条将会给类似Hanberry的消费者以保护。鉴于Hearst与其印章和广告保证书使其不可避免地参与到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Hearst应承担与制造者和销售者同样的责任,这必然是有争议的。法院也指出,科技的发达使产品日趋复杂化,这也对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也使独立的认证机构的角色日益更重要。随着作为这一角色作用的不断增强,认证机构的注意义务必须相应地得到提高。
在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对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了质量标准认证从事认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与此同时,该条还苛以认证机构以较强的作为义务,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如果认证机构不作为而违反了这一作为义务的规定,则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即“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学者将质量标准认证机构视为产品营销参与责任人,并认为认证机构承担的认证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②规定的帮助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食品认证机构认证食品与其实际不符合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做了区别规定。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证明,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导致认证证明不实的,则属于违反了产品缺陷预防义务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与《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2款关于“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实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出于同一法理的。
一、熟知节目内涵的能力论文下载
主持人要对广播法制节目的基本功能有明确认识,以免出现节目定位模糊、社会效应一般、观众反应平淡等问题。一是上情下达。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法制节目也不例外;二是下情上达。为地方政府制定决策和发展战略提供帮助;三是普法宣传。广播法制节目具有较强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在普法活动中优势明显。要实现这些功能,在节目策划上应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众。栏目设置要面向民众,他们的法律需求集中在民事方面,如婚姻继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邻里纠纷。这些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是广播法制节目关注的重点。二是突出重点。听众有地域差异性,不同地区的听众对法制节目的需求不同。常熟市经济社会发展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十位,民营经济发展较快,民众对公司企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有强烈的需求。节目中经常讲解公司法、合伙法、商标法等法律知识,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好。
二、了解自身定位的能力
准确把握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受众对其角色的期待,主持人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前所述,法制节目有三个基本功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普法宣传。对于前两个功能,主持人扮演的角色是“传声筒”,即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传达给民众。主持人不能随意解读,不宜在解读时添加无关信息。为了增强准确性、说服力,可以邀请党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专业人士来进行解读。对于第三个功能,主持人扮演的角色是“播种机”,即通过法律知识的宣讲、对热点案件的剖析,探讨事件发生的社会与个人原因,思考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给民众以法制的教育、启迪与警示作用,让法治的“种子”在民众的心里扎根、发芽、生长。主持人对社会上的热点法律问题要敢于面对、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属于热点、敏感问题。常熟一度民间借贷纠纷较多,民众关注: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计算,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到法院诉讼,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裁判标准是什么。法制节目应及时回应。常熟电台《法制红绿灯》栏目组织律师、法官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探讨,让民众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受到好评。
广播法制节目主持人多是“半路出家”,法学科班出身的主持人较少。尽管法制节目不要求主持人具备高深的法律知识,但主持人要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否则夸夸其谈,却犯了法律常识错误,未免贻笑大方。主持人要处理好法律知识“博”与“精”的关系,最好每一门类法律知识都有所涉及,但不强求精通。在主持节目过程中,碰到听众的疑难问题可以交给具有专长的嘉宾解答。
三、与听众交流的能力
广播法制节目有热线电话等互动环节,如常熟电台《法制红绿灯》节目半小时的律师在线。主持节目时,主持人要做好三点:一是对敏感话题的把握。有的听众打电话进来并非碰到法律纠纷,而可能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有怨言,想把广播作为发泄个人情绪的渠道,可能会涉及本地的热点、敏感事件。如果主持人武断掐断电话,或沉默不语,或同听众一起声讨,皆非明智选择。较好的做法是,主持人合情、合理、合法地抚慰、引导听众。二是对非法律问题的把握。由于听众素质的差别,有的听众没认识到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局限性,误认为法制节目无所不能,打电话来大谈道德、感情、生活等非法律问题。主持人要委婉地告诉听众,这些非法律问题不是本节目的探讨范围,切忌态度粗暴、言语伤人。三是对法律问题的把握。一些听众打电话时逻辑混乱、语言啰嗦,却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部分。主持人要恰如其分地打断听众的讲话,并从听众的话语中提炼出问题的核心内容,请嘉宾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