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10:26: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资产的主要估值方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采取过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1.交易性金融资产
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投资并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包括对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指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由于股权投资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仅指对债券的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应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也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也应使用摊余成本法对其进行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以看出,对于金融资产的核算,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混合计量的方法,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持有到期投资和贷款与应收款项。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问题
1.公允价值计量能否避免利润操纵
在新准则实施前,我国没有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做出明确规定。企业按照成本法核算金融资产,由于成本法不能反映企业拥有投资的价值变动,企业可以选择适当时机报告盈利而不报告损失,为企业提供了操控利润的空间。那么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能否避免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呢?如果企业在对投资进行初始确认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公允价值的上升企业将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当企业试图报告由于公允价值上升而带来的收益时,可以出售部分投资,将原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未实现损益转为实际损益。因此,通过对金融资产的划分选择,以及选择适当的时机出售投资,企业还是可以影响报告损益。
2.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不难看出,不同企业由于应用不同的估值技术,对同一金融资产估计得出的公允价值可能不一致。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可行的估值技术以及适当的管理控制体系,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3.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
公允价值可以实时反映资产的价值变动,而历史成本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只有在交易发生时才记录损益,因而公允价值能够给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决策信息。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公允价值的相关性建立在其可靠的基础上,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可以得到;而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估值技术不同可能导致公允价值不可靠,进而影响其相关性。第二,金融资产使用的是混合计量模式,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并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要使公允价值真正发挥作用,企业还需要披露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至少报表使用者需要明白并不是所有资产的价值信息都是“相关的”。
三、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方法对商业银行投资组合的潜在影响
1.商业银行对投资的分类及其核算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分散化,控制经营风险以及满足银行流动性的需要。新准则实施前,不用对投资分类,银行对投资的会计核算与投资决策的关联性不强。而新准则实施后,银行如何划分其为满足流动性需要而持有的投资呢?
对于银行持有的短期投资,如果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尽管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会带来未实现损益的波动,但是由于短期投资将在一年内出售,那么分期确认损益和到期一次性确认损益对报表的总体影响不会很大。对于银行持有的中长期投资,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还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对银行报表的影响是不同的。首先,对投资的划分应取决于银行持有投资的目的。上面讲到,银行持有投资主要是出于满足流动性的考虑,同时赚取一部分利息收入。银行为了满足流动性的需要,可能会将原本想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提前出售,这在新准则实施前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而新准则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出售给予了重分类的限制。新准则规定,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而且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处置或重分类的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新准则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为满足流动性需要而提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并不符合新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不论银行将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收益都是按照投资摊余成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说,摊余成本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乘以实际利率来确定的,在整个持有投资期间投资收益是不变的。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仅有在到期前将其出售的情况下,才确认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将两者的差异一次性计入损益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每一年都会带来所有者权益的波动。随着投资持有期间的延长以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波动性可能会增加。要想避免报告权益的波动性,银行应尽可能地将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这样的划分又使银行面临着在到期前不能灵活处置投资的风险。为了保持流动性的需要,银行又不得不将部分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此带来所有者权益波动将影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而这种波动是由于市场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商业银行无法控制。出于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不能“达标”的忧虑,银行可能会调整投资业务以避免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2.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对商业银行投资组合的影响
为了减少报告权益波动性,银行经理们有可能将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改变投资组合以减少对报告权益的影响。第二个选择可以通过减少全部资产中投资的比例,或减少那些对利率变动敏感的投资而达到,由于证券价值的敏感性随持有期限而增加,缩短投资组合的持有期限会减少可供出售债券价值变动带来的权益波动性。那么商业银行的这种投资行为的改变会有什么影响呢?缩短投资的到期日会减少银行的利息收入,或增加利率风险,减少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出售弹性可能会增加管理流动性和利率风险的成本,流动性的降低可能使银行不能满足增加的贷款需要,进而降低其信用。
本文仅在理论上指出了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组合的潜在影响,而在现实中,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决策主要由投资业务部门和高层管理人员作出,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投资决策和会计政策相关性作出反应,对投资引起的报告权益变动在多大程度上能引起他们的顾虑,以及我国商业银行投资业务占其全部资产的比重大小,这些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前面述及的理论能否通过实证检验。但是应该注意到,随着银行进行投资业务比例的加大,市场利率的波动带来更多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波动,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在投资时应考虑相关的会计决策,进而作出投资决策。新晨
关键词:全流通进程;托宾Q值;并购重组;行业估值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3-0017-15
一、股票全流通冲击市场估值体系
股权分置改革使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的转换更为顺畅。托宾Q值是目前度量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均衡转换较好的方法。随着A股全流通进程的加速,不可避免对市场估值体系造成冲击。2007年以来,市场整体估值中轴不断下移,但随着全流通进程逐步进入尾声,估值的下压过程将趋近结束。分板块看,沪深300的全流通进程要快于中小板,考虑财政部和汇金持有的银行股基本不减持,沪深300全流通进程已经超过80%,但中小板目前仅为54%,创业板为37%,未来中小板和创业板估值下压过程仍将继续。
(一)两种资产: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资产可分为产业资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类。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是相互隔离的,二者无法转换。但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大小非”的解禁,并全部转为可流通股本之后,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间可顺畅转换。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关于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一般均衡模型及传导机制的论述最具广泛性和完善性,其中于1969年提出的著名的“Q”比率(即托宾Q值)理论更是成为分析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变化如何对投资产生影响的权威理论,而托宾Q值也因为其易于计算而被学者广泛运用于数理分析中。
(二)两类参与者: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
产业资产的参与者比较广泛,且无分割。但金融资产在股票全流通之前,参与者是分离的,分为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股票全流通后这种界限被打破,全部转换为流通股,金融资产的参与者将与产业资产的参与者一样,无明显的分割,且产业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参与者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可相互转换。
(三)两种估值体系:传统的估值体系及托宾Q估值体系
衡量股票市场均衡点的方法有许多,典型的如市盈率(PE)估值中枢、平均市盈率(PB)估值中枢等,托宾Q理论作为研究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经典理论,同样适合研究A股市场均衡点,且从A股市场独特的流通状况看,托宾Q理论更具实际意义。传统的估值方法如PE估值中枢、PB估值中枢等,在全流通之后对市场的参考意义在下降。对资本市场来说,利用传统估值方法,2010年很多投资者认为估值见底,2011年继续见底,2012年还是估值见底。市场的估值持续向下,且连续打破此前估值的低点,所以更多的投资者从纵向角度来考虑,即参照A股市场20多年的历史来比较。但全流通之后估值将与此前完全不同,股票的供给无限量放大,股票不再具有稀缺性,所以横向的估值比较将有更重要的参考意义。
托宾Q估值方法在目前市场上更有意义。因为股票全流通后,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可顺畅转换。托宾Q值是衡量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的一般均衡体系,有更为广泛的参考意义,且其临界值和阀值较为清晰,一旦托宾Q值大于1,意味着金融资产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此时可减持金融资产,增持产业资产;反之,托宾Q值小于1,则意味着金融资产存在低估,投资者持有金融资产是更优的选择,企业可回购股票或兼并重组。
(四)全流通之后估值回归
沪深300全流通进程已过大半,而中小板和创业板目前全流通进程依然偏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非流通股的解禁加速。从流通市值占比看,沪深300在2007年的流通市值占比为15.75%,2012年10月已攀升到67.36%,如果进一步剔除汇金和财政部持有的银行股股份,沪深300全流通进程基本接近尾声。但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全流通进程远没有沪深300那么快,中小板目前流通市值占比为54.2%,创业板仅为37.3%,未来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全流通进程将对市场格局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从估值角度看,全流通对A股的估值体系有较为明显的冲击,沪深300的托宾Q值从2007年底高点的4.43滑落到目前的1.21,距离托宾Q的理论均衡值仅一步之遥。但中小板和创业板流通市值占比不高,二者全流通程度依然偏低,中小板托宾Q值从2007年底的5.1下滑到目前的2.27,中小板和创业板目前估值依然偏高,未来托宾Q值依然存在继续下行的压力。随着全流通进程的加速以及中小板和创业板流通市值占比的提升,其估值未来必然会回归或下沉。
(五)业绩将成为支撑股价的核心
从美国等成熟市场看,由于交易者的多元化及市场的投资属性,其托宾Q值波动非常小,这决定了业绩将成为支撑股价的核心要素。美国企业净资产收益率(ROE)在2009年之后持续攀升,各市场指数同样不断创出新高。从我国看,一方面随着全流通的推进,A股估值中枢不断下移。另一方面,企业ROE未能持续提升,造成业绩和估值的戴维斯双击,估值正在逐步接近合理值。未来企业业绩将成为支撑股价的核心。
二、低托宾Q值意味着可能的并购浪潮
从理论上说,较低的托宾Q值意味着金融资产的价值低于企业重置成本,即金融资产被低估,这构成了兼并重组的温床。
(一)美国低托宾Q值下的并购浪潮
较低的托宾Q值意味着金融资产的价值低于企业重置成本,即企业此时新增投资是不理性的选择,但如果通过股权的运作来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来说是理性的行为。反之,较高的托宾Q值则意味着金融资产是高估的,此时企业重置成本相对较低,企业在二级市场上减持后进行再投资是明智的选择。从美国1900年以来托宾Q值的变动可发现,其托宾Q值波动率和波动区间相对较小,100多年的波动区间仅在0.5到3.5之间。(而我国沪深300自2007年以来托宾Q值波动区间则在1~4.5之间,中小板块自2007年以来托宾Q值波动区间在1.5~5之间,整体波动区间更大,这与股权设置和投资者行为有较大关系)在较低的托宾Q值背景下,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和80年代出现了两次大的并购潮。1922年,美国的托宾Q值在0.5的低位,意味着金融资产是被低估,并购重组的成本低于重置成本。从实体经济角度来看,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美国经济发展势头强劲,行业上下游联动增强,纵向并购开始加速出现,发起收购的往往是大企业,目的是确保大企业在供给、生产和流通等方面能平衡发展,达到垄断整个产业的目的。在该次浪潮中,石油、金属、汽车工业、化学工业等资本密集型产业得到很大发展。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托宾Q值低于1,这意味着重置资本品的价值要高于现存资本品的价值,企业通过并购来扩大生产规模更为划算,因此这一时期又出现了并购潮。这次并购浪潮出现了一种令人瞩目的新的并购方式:杠杆收购。其主要特征是回归主业,也就是逆多元化经营,以兼并、分拆的方式,出售、关闭企业内的枝节行业,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这一时期,制造业进一步调整和整合,竞争力得到增强。同时,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跨国并购的浪潮。这一时期的跨国并购主要体现在日本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收购上,且这一过程伴随着日元的不断升值。1989年,日本企业购买美国资产达到顶峰,索尼公司以34亿美元的价格成功购买了美国娱乐业巨头哥伦比亚电影公司,此举是索尼公司由制造业转向娱乐业的战略行动之一。此前,三菱公司以14亿美元购买了更重要的美国国家象征——洛克菲勒中心。
(二)国内可能的并购浪潮
我国目前托宾Q值接近于临界值1,很有可能出现并购潮。出现并购潮的表现有:一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案例增多。2012年8月之后,我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案例逐渐增加(见表2)。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从理论上讲是股票价值被低估的表现。从2012年8月以来的上市公司回购案例看,宝钢、安凯汽车、江淮汽车等以自有资金陆续回购股票,这显示钢铁、汽车等行业的托宾Q值可能低于产业资本的心理阀值,表明这些行业的股票价值存在低估的可能。二是股权收购逐渐增多。近年来,随着股票市场的持续下行,金融资产价值同样有所下滑。随着金融资产接近甚至跌破临界值,企业家感受到一些企业价值明显被低估,在此种情形下,并购重组就成为必然。2006年之后特别是2011年由于金融资产大幅下滑,出现大量并购重组案例。从单季度看,2012年前三个季度并购案例数及并购金额均持续上升。随着部分行业的托宾Q值跌破临界值,并购重组将会更多,可能会出现新一轮的并购潮。
从并购重组的行业分布看,2011年的并购潮中能源矿产及房地产业占比较高,2012年地产、化工等行业并购明显加速。特别是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在2011年的持续攀升,能源矿产行业出现大规模的并购重组活动。从2012年前三个季度的情况看,房地产、化工等行业的并购重组规模持续增长,预计未来房地产、钢铁、建材、交通设备等行业的并购重组规模将上升。因为一方面,从托宾Q值看,这些行业的估值均低于临界值1,这是行业并购重组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这些行业2009年后发展非常快,存在较严重的低效投资问题。
(三)并购浪潮意味着企业的分化加大及资源的再配置
近几年上证和深证指数的不断下跌只是对托宾Q值的均值回归做了证明。实际上,托宾Q值的下降伴随着企业资产的减少,沉重的债务负担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因而许多大企业的公司债券风险等级下降,甚至沦落为垃圾债券,从而使企业融资成本不断上升。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大企业开始破产清算。企业的破产引发大规模并购,逢低套利机制开始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规模,大规模并购那些濒临破产的公司。在此背景下,企业间的分化不断加大,一方面,很多公司资不抵债,勉强维持,甚至有些开始破产清算;另一方面,资金实力雄厚的公司寻找并购良机,趁机扩大市场份额,低价并购企业,获得规模和资产上的持续扩张。实证研究表明,并购破产目标公司的企业比并购非破产目标公司的企业能表现出更好的经营绩效,因而逢低套利的并购对企业有相当的吸引力。
目前,并购重组实际上是对此前无效投资的清理重组过程,一方面将资源配置给更有效率的企业,另一方面对产能的持续扩张是一个抑制。并购潮一旦出现,将是企业分化加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有实力的企业借机扩大市场份额,而另一些经营较差的企业将被淘汰。这意味着企业效率的提升及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这对市场是相对有利的。
三、行业的托宾Q估值分化较大
由于各行业全流通进程参差不齐,行业的托宾Q值分化较大。资本品行业中,钢铁、建材、交运设备行业托宾Q值低于临界值,有色金属、机械、信息设备、电子等行业托宾Q值高于临界值;消费品行业整体托宾Q值偏高,其中纺织服装、医药生物、农林牧渔、餐饮旅游、食品饮料、轻工等行业托宾Q值高于临界值,房地产和家电业托宾Q值低于临界值;服务类行业中,除交通运输业外,其他行业如商贸、信息服务等托宾Q值均高于临界值。
(一)各行业全流通进程参差不齐
从全流通进程看,各行业分化较大。其中,家电、食品饮料、有色金属、房地产、采掘、黑色金属等行业全流通程度已达80%以上,而金融服务、机械设备、餐饮旅游、电子等行业流通市值占比相对偏低,流通市值占比在60%左右。但金融服务类行业相当一部分股份被汇金、财政部所持有,出于战略考虑,即使解禁后也不会减持。而随着全流通进程的推进,机械设备、餐饮旅游、交运设备、电子、信息设备及信息服务等行业的托宾Q值不可避免将继续均值回归。从行业托宾Q值的角度看,食品饮料业托宾Q值最高,达到4.477;有色金属、餐饮旅游、信息设备、医药生物等行业托宾Q值在2以上;电子、纺织服装、信息服务、农林牧渔的托宾Q值均在1.5~2之间;而钢铁、房地产、交通运输、交运设备、家电、建材等托宾Q值在1以下,已呈现出均值回归的特性,这些行业估值安全边际较高。高托宾Q值的行业如食品饮料、有色金属、餐饮旅游、信息设备、医药生物等不可避免将出现托宾Q值的均值回归。
(二)资本品行业的托宾Q值内部分化大
从上游资本品行业看,在能源及材料行业中,有色金属行业托宾Q值远高于临界值l,化工行业、采掘行业托宾Q值接近于临界值1,钢铁行业托宾Q值低于临界值1;从中游资本品行业看,建材及交运设备行业托宾Q值低于1,信息设备、电子及机械行业托宾Q值高于1。与一级市场股权溢价的比较看,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机械、交通运输、电子等行业均存在明显的折价,采掘、建材等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溢价。一般来说,溢价较高的行业成长性较高,折价成交的行业往往议价能力弱,行业成长性相对较差。从这方面看,采掘、建材等行业未来仍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三)消费品行业的托宾Q值整体偏高
消费品行业中家电业、房地产业的托宾Q值低于临界值,而纺织服装、医药生物业则明显高于临界值。房地产业较低的托宾Q值与行业总资产净值普遍估价偏高有一定的关系,而家电行业整体估值提升空间并不是非常大,纺织服装业托宾Q值依然较高,未来存在下行的风险。农林牧渔、轻工、食品饮料、餐饮旅游等行业目前的托宾Q值均高于临界值,由于这些行业普遍有较为稳定的业绩支撑,所以整体上托宾Q值跌破临界值的概率不大。从一级市场股权溢价的比较看,医药生物业溢价25%,食品饮料业溢价15%,而其他行业例如餐饮旅游、房地产、纺织服装、家电等均表现为折价交易。食品饮料和医药生物业溢价交易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其资产持续增长的预期较高。
(四)服务类行业中的商贸、信息服务业托宾Q值高于临界值
除交通运输业外,服务类其他行业如商贸、信息服务等托宾Q值均高于临界值。信息服务业目前的托宾Q值为1.91,商贸业托宾Q值为1.12,交通运输业为0.97,低于临界值。此外,从一级市场交易折溢价看,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商贸等行业均呈现溢价交易的情形,体现了一级市场参与者对这些服务类行业的信心。
四、行业托宾Q值的国际对比:A股整体具有安全边际
行业托宾Q值是否具备估值安全边际,除参考理论临界值、一级市场折溢价率外,随着股票全流通的逐步推进,估值的国际比较也是一个重要途径。按照同样的测算方法,我们计算了标普500分行业托宾Q值,对比看,我国A股整体具有安全边际。在我国资本品行业中,煤炭、建材、化工等行业安全边际较高,A股有色金属行业托宾Q值偏高;消费品行业中,食品饮料、医药生物行业的托宾Q值偏高,汽车业估值具有安全边际,旅游业基本趋于一致;科技类行业包括信息、电信等行业的中美估值整体较为接近,估值波动的方向并不明确。
(一)与标普500分行业托宾Q值对比,A股整体具有估值安全边际
托宾Q视角的行业估值是否具有安全边际,除参考临界值、一级市场股权折溢价率外,随着全流通的快速推进,估值的国际间比较愈发重要。按照相同的测算方法,我们计算了标普500分行业的托宾Q值。通过A股和标普500分行业托宾Q值的对比发现,食品饮料、医药生物等行业的估值安全边际目前并不明显,高于标普20年来的托宾Q均值;基础资源、旅游、电信、科技等行业与标普500托宾Q均值接近,但绝大多数行业例如建筑建材、工业、化工、公用事业、房地产、汽车、零售等托宾Q值安全边际较为明显。
(二)资本品行业托宾Q值对比,A股估值安全边际明显
在基础资源行业中,有色金属业托宾Q值偏高,煤炭业托宾Q值则低于标普1990年以来的平均值。标普500基础资源类行业的托宾Q值20多年来波动并不是非常大,波动区间在1~1.8之间。目前A股市场中,煤炭行业的托宾Q值为1.1,有色金属行业托宾Q值为2.16。建筑建材行业,A股目前的托宾Q值为0.88,标普1990年以来的均值为1.41,标普1990~2012年三季度建筑建材行业的托宾Q值波动区间在0.94~2.02之间,目前A股建材类和标普相比,处于托宾Q值的下沿,估值优势较为明显。化工类行业及公用事业类行业同样估值安全边际较高。标普1990年以来化工行业的托宾Q均值为1.92,公用事业为1.60,而A股目前化工行业托宾Q值为1.21,公用事业托宾Q值同样为1.21,目前均具有一定的估值安全边际。
(三)消费品行业中食品饮料、医药业托宾Q值偏高
在消费品行业中,目前食品饮料业A股托宾Q值为4.48,远高于标普1990年以来的均值2.4,A股医药生物业目前托宾Q值为2.58,同样高于标普1990年以来的均值2.30。虽然食品饮料、医药生物行业仍有一定的增长性,但随着全流通的推进及参与者的多元化,其托宾Q值中轴将逐渐下移到较为合理的位置。A股汽车行业的托宾Q值具有优势。目前汽车行业的A股托宾Q值为0.85,远低于标普1990年以来的托宾Q均值1.49,标普汽车行业托宾Q值波动区间为0.93~1.68,A股估值要低于标普估值的下沿。旅游业A股托宾Q值为2.1,标普旅游类行业1990年以来托宾Q值中轴为2.14,二者非常接近。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是近数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具有增强资产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低等作用。通常来说,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其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由SPE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业务流程见图一。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参与主体多、市场化程度高、风险集中、结构复杂的金融创新,其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一直是国内外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难题。国际会计准则并未对资产证券化制定准则规范,主要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作了相应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试点的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等准则。
目前,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和深圳出台系列金融创新措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受到进一步的关注,研究其会计处理办法对反映其经济实质和提示风险有着重要意义。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处于核心地位,其会计处理也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内容,因此本文主要以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为研究对象。笔者主要结合现行准则规定探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就是发起人是否可以在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让时,从原始权益人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将金融资产予以转销,即终止确认问题。CAS23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
对证券化资产如何判断是否进行终止确认,CAS23首先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根据CAS23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运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断,发起人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采用后续涉入法,即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
CAS23采用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后续涉入法相结合的综合标准,但该标准在实务中未必适用,因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以及控制权的转移难以量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将“95%”作为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标准,CAS23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这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仅会给发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使发起机构达到调整业绩或增加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会告知不同企业相同经济性质的交易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会计信息可比性差。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并完善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
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笔者认为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直接采用后续涉入法更为合适。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确认标准,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这就回避了量化问题。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现行规定,发起人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将该金融资产以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收到的对价(包括获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将收到的对价和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转让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当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且发起人仍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即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将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因转让取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与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并保留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
对于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CAS23第十四条规定“(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目前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取得上,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跃的市场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操作有难度。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流动性较差、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其价值用预期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新增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作出规范。新增金融资产无法确定时,这些资产价值记为零,当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转让方不应确认利得。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多,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在内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发起人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较为概括,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应进一步细化,发起人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披露:1.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及其与企业整体业务活动的关系。2.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3.资产证券化结构安排的信息,披露结构设计情况以及结构设计中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并且对关键的风险因素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还应披露、参与主体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SPE设立的方式及其与发起人的关系。此外,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较晚,所以应当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级手段,以使相关人员了解相关的信用风险。4.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包括发行数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跃性市场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对产品进行估值定价,对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估值方法进行详细披露。(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披露:1.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会计政策,即对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有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2.证券化资产是整体实现销售还是部分实现销售,证券化收到的现金金额,实现销售部分和未实现销售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及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新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各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和相关信息。3.与后续涉入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后续涉入资产的成因、种类、金额及与此有关的证券化条款。(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发起人当期损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应披露损益确认的方法与金额;应结合对发起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析来揭示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通过设立SPE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SPE还行使管理证券、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的职能。那么,SPE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 SPE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由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另一种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发起人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组建的子公司。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合并报表范围是以控制为基础,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显然应属于合并报表的范围。一般来说,SPE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与发起人存在紧密的联系,当发起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 SPE 时,SPE 的资产仅限于从发起人处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及由该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业务活动仅限于购买资产证券化以及发行由此支持的证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发起人实质获取了SPE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利益的决策权与权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也应纳入发起人合并报表的范围。
作者单位: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称“新准则”)等四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前三个准则规定有关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但没规范如何列示和披露这些信息。金融工具列报是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内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新准则”共3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新准则”制定的目的和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章为“金融工具列示”,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列报;第三章为“金融工具披露”,详细地规定了在附注中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
一、金融工具列示
“新准则”第5条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初始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情形
从“新准则”第6-8条可以判断,初始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方面:
1.发行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发行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企业发行的、将来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3.发行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企业发行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列示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例如,2006年12月28日,建司发行优先股3000万,发行条款规定建司在2007年4月28日3500万赎回。此例中,建司承担了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所以3000万元优先股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是股票,但根据“新准则”,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例如,建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3亿元,债券利率(年率)为2%,半年后可以转换成股票。建司初始确认可转换债券时应分拆负债和权益成份,以市场上不带转股条件的同类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假设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2亿元),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3亿元扣除2亿万元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为1亿元。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消。
二、金融工具披露
“新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披露侧重于金融工具的风险数据披露,主要包括编制报表时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计量基础信息(第15-24条)、套期保值相关信息(第25-28条)、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第29-32条)、金融工具及其风险信息(第33-45条)。
(一)重要会计政策和计量基础信息
企业应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充分披露定性信息;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新准则”第16条规范了应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信息;第17、18条分别规范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披露的风险数据信息;第19条规范了金融资产重新分类后,应披露计量基础发生变化的数据和原因;第20条规范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应披露的信息;第21、22条规范了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及其被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时应披露的信息;第23条规范了金融资产减值应披露的定量信息;第24条规范了违约借款应披露的信息。
从上述两部分来看,第16-24条所规范的内容和第5条互为补充,构成了规范重要会计政策和计量基础信息披露的整体,这两部分内容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规范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资产转移、资产减值等经济事项应披露的信息。二)套期保值信息披露
企业应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套期关系的描述;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企业应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三)公允价值信息披露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除此之外,企业应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披露下列信息: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四)金融工具及其风险信息披露
企业应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下列信息: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企业应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定性信息(与第23条的定量信息相对应);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消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企业应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的敏感性分析;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但应披露下列信息: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2005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IFRS7重新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中的披露部分,并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披露》(IAS30)中的金融披露,IAS32中的披露规定和IAS30被废止,修订后的IAS32只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列报。“新准则”的实质内容与IFRS7和修订后的IAS32基本一致,实现了国际趋同,只是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差异。如上所述,“新准则”规范了披露和列报两方面内容,国际会计准则用IFRS7和IAS32规范披露和列报。存在的差异还有以下两点:
第一,“新准则”第3条和第4条规范了不涉及的事项,国际会计准则不涉及的事项包括:雇员福利计划中的雇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企业合并、股份支付、联营和合营中的权益。相比之下,“新准则”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更加谨慎。
第二,IFRS7要求披露坏账准备信息、嵌入衍生工具信息、复合金融工具信息,“新准则”对此没作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译,《国际会计准则》(2002)[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关键词】金融资产分类 非金融业 影响 建议
一、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背景
2009年11月12日,为回应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减少金融会计准则复杂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它的出台使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发生巨大差异。对我国非金融业上市公司而言,这样的变化会产生什么影响?我国又应如何应对此次准则的变化?本文正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
二、金融资产分类的新旧转变
(一)四分类
原ias 39将金融资产按持有目的和该项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这两个标准分为了四个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从持有目的来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具有明确的持有目的——为交易而持有。ias 39要求,在后续计量时,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从而直接影响企业利润。
2.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企业对于它而言也有明确的持有目的。而从“到期日固定、收回金额固定或可确定”这个限定条件中,该类金融资产的内容主要是债权投资。对于该类资产的会计处理,ias 39规定在后续计量时以摊余成本计量。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着巨大争议。在后续计量中,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并不影响当年企业利润的情况;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才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入到当期损益,所以也被称为“利润的蓄水池”。
由于ias 39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设置了诸多选项,在主观判断方面存在弊端,加重了复杂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了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二)两分类
1.ifrs 9简化金融资产分类。ifrs 9取消了原ias 39中的根据管理者意图的四分类,而是根据以资产是否满足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进行分类。业务模式测试是指主体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标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导致在特定日期产生仅仅支付本金以及本金利息的现金流量。只有同时满足上面的两个条件之后,金融资产才能够将被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否则将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严格的分类标准,较之前的“持有目的”,要更易于把握,也利于审计等相关人员的监管,降低企业通过金融资产操纵利润的能力。
2.ifrs 9扩大公允价值应用范围。ifrs 9的规定,只有一部分满足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的债权类投资才能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都应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不同时满足“商业模式”和“合约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债权类投资,权益类投资和混合投资工具等,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ifrs 9进一步又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细分至两类:一是变动计入损益;二是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原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绝大部分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划分在第一类金融资产中。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而言,ifrs 9的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不能将原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利得和损失转入损益。这样也就遏制了原来企业利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操纵利润的现象。另外,由于它选择的不可撤销性,也缩小了企业对于这一类资产的选择,所以该类资产应比原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范围要小得多。
三、ifrs 9对我国非金融企业的影响
对于研究ifrs 9对我国非金融企业的影响,本文计划借鉴邵丽丽(2012)在研究ifrs 9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影响分析中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研究
法。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在沪深主板发行a股的非金融业上市公司2007年到2011年的财务信息为研究对象,其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对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标准,采用证监会2001年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并对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了剔除。根据ifrs 9的规定,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变更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从理论上看,这部分投资应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但是,由于我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评估机制不健全,且数据库中只列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总额,未明确“重要性程度”。故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在我国现有会计准则下的“金融资产”部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二)研究方法
本文分以下三部分探讨ifrs 9对非金融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首先,分析ifrs 9对非金融上市公司整体的影响程度,此处的“影响程度”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家数和均值作为衡量指标。其次,分析ifrs 9对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结构的影响,以金融资产的相对额作衡量指标。我们根据资产的流动性分别考察如下四类指标:第一类和第二类金融资产占流动资产比例、第三类和第四类金融资产占长期资产比例、四类金融资产分别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最后,分析ifrs 9对上市公司收益结构的影响,由于第一类和第四类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则分别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第二类和第三类金融资产的收益一般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从利润表中,很容易辨析出“扣除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收益之后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两部分,因此此处的“收益结构”以前两者的相对额作为衡量指标,考察前两者分别利润总额以及第一类金融资产价值的比例。
(三)统计结果分析
1.金融资产持有种类分析。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贷款和应收款项是企业涉及金融资产的主要领域,除少数的公司外,剩余企业均持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司的数量在观测期间逐年上升,对涉及公允价值的领域加大。从标准差看,各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对于每种金融资产持有数量具有很大差异。
2.金融资产的种类结构。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为各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项金融资产的沪深a股主板上市的非金融业公司,剔除不持有金融资产的非金融业上市公司。从表2中位数看,观测期间超过一半的非金融业上市公司并不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析都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两类金融资产:从最大值可以看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在2007~2008年高速增长,但是在2009年急剧回落,而在2010年之后又有一个高速增长的过程,但是这一比始终没有超过60%。另一方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的最大值这始终保持在80%以上的较高水平。另外,从这两类金融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来看,通常也是后者较高,基本维持在95%以上。故我国非金融业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将所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金融资产的收益结构。此阶段分析以在2007~2011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项金融资产的a股主板非金融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剔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披露或等于零的公司。
从中位数看,我国非金融上市公司获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收益并不高,盈亏各半。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净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来看,整体上前者对利润表的影响没有后者大,但是最大和最小值的情况来看,两者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四、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由于企业要根据ifrs 9中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对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也有可能计入当期损益。而原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可能调整为以摊余成本计量,适用“预期损失减值模型”。从表一的统计结果,我们认为ifrs 9的实施对于我国非金融业
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影响较小;但是由于绝大多数非金融上市公司持有贷款和应收款项,所以在运用“预期损失减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时,会产生较大差异,应予以重视。
第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列示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处置资产时调回至损益表。ifrs 9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在处置时,不得将前期的变动调回损益中,这也就避免了企业利用该类资产的变动进行自利性盈余管理。从表2统计结果看,不少上市公司倾向于将权益性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采用ifrs 9后,这部分企业若选择将其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加大企业损益的波动;若将其划分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中,则不再拥有“利润蓄水池”。无论是哪种选择都会对企业盈利状况带来一定的冲击。
第三,只有一部分满足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的债权类投资才能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这加大了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从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尽管从整体上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不大,两者可能会对非金融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应对国际财务报告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改,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促进国内会计准则与ifrs 9全面接轨。在实务上,由于我国金融业务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部门应本着“明确细则,强化操作性”和“,适应本土性”的原则,制定出贴近我国市场的实施细则。同时,学术界也应加强对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
第二,成立专业、权威的估值机构。ifrs 9中规定,所有的权益工具都必须以公允价值计价,只有在限定的情况下,才接受以成本作为其最佳估计。但我国是一个新兴市场,很难存在一个可信的渠道对其估值;另外,当存在对非上市公司投资或小比例投资,公司很难取得评估所需信息,加大估值成本;最后,由于估值过程中涉及到模型设计、参数选择对市场的判断等多种问题,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非金融企业来说,更是难上加难。故成立一些专业的估值机构,规范公允价值评估制度,为企业提供权威的、统一的估值信息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精确性和可比性,也降低了企业无法获取有效估值价格的管理风险和借助估值技术进行利润操纵的道德风险。
第三,加强从业人员的判断能力和业务素质培训。首先,ifrs9赋予会计人员更多的职业判断,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保证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另外,由于ifrs 9中涉及主观判断的因素,审计人员与管理层产生分歧的领域增。这样会使审计风险上升,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后,为了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为实现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打下基础,相关从业人员也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陆建桥,朱琳.《跟踪国际主动参与积极应对深入研究金融工具会计最新动向与对策——财政部金融工具会计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综述》,会计研究,2010(2).
[2]葛家澍,窦家春,陈朝琳.《财务会计计量模式的必然选择:双重计量》,会计研究,2010(2).
[3]邵丽丽.《ifrs 9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影响分析——基于上市公司金融工具分类研究》,财会通讯,2012(4).
【关键词】IFRS13;公允价值;指引;比较
一、引言
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及运用做了界定,并提出了指导意见,旨在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
为尽可能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继2006年新会计准则之后,于2012年5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和级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具体要求。本文将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l3作出比较分析,并阐述笔者对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几点对策。
二、IFRS 13的核心内容及亮点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和计量框架
1.公允价值的定义。IFRS 13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更进一步说明“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的当前市场条件下、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而无论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还是使用其他估价技术加以估计的”。
2.公允价值计量对象。IFRS13规定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的是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同时还规定,主体在计量特定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其定价时会考虑其本身的哪些特征(比如资产状况和所处位置,以及对资产出售和使用的限制)。
3.交易情况的说明。(1)假定是在“计量日”和“当期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发生资产或负债的交换的。(2)假设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的交易发生在主要市场,如果不存在主市场则考虑最有利市场。
4.市场参与者。IFRS 13对市场参与者给出了正式的定义:指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中相互独立的,了解所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能够并愿意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买卖双方。主体在计量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的假设为:市场参与者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对资产或负债定价。
(二)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13提出,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应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通过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通过将其出售给另一能够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非金融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概念提出,是IFRS13关于了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更为细节的指引。此概念确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前提,包括组合与单独使用非金融资产的估价前提。同时,“最高效和最佳使用非金融资产”需要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和财务上可行等因素。
(三)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 13要求,假设在计量日,主体将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给市场参与者,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继续存在,受让的市场参与者须履行义务。同时,负债的公允价值必须反应不履约风险,并假定负债移转前后的风险相同,即隐含的一个假设是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具有与报告主体相同的信用状况。IFRS13还对其他一些情况进行了说明:比如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值中已经考虑了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存在限制转移因素的情况,那么企业不应当单独设置相关输入值及对其他输入值进行调整;比如存在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情况。
(四)估价技术及其输入值
IFRS13规定,主体计量公允价值时,应该最大限度使用相关可观察的输入值以及最小限度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主体选择的输入值的要求是:与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负债交易时会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相一致。
其中有三种常用的估价技术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主体应当选择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一致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然而,当该方法的变动能够相同或更好地代表公允价值时,则变动估值技术及应用可被认为是恰当的,应按IAS8的会计估计变更对其进行会计处理,但不需按照IAS8对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对此进行披露。
IFRS13指出,如果初始确认时,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而后续期间计量公允价值所运用的估价技术采用涉及不可观察输入值,则应调整估价技术,使初始确认时所运用估价技术的结果等于交易价格。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出价和要价的情况,应当以在出价和要价之间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价格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此外,IFRS13列举了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场,包括交易所、经销商市场、经纪人市场和直接交易市场等。
(五)公允价值级次
为增加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IFRS13将计量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价技术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将活跃市场相同资产或负债(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一层次输入值)划分为最高等级,将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划分为最低等级。与此同时,IFRS13强调公允价值级次划分的是估价技术输入值的等级,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级次由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这里所讲的输入值,指的是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重要的输入值,评价输入值对整体计量结果的重要性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具体因素。
(六)披露
在目前IFRS和FASB会计准则中已有的披露要求基础上,IFRS13增加了一些财务报表使用者建议的有用信息的额外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财务状况表中初始确认后以重复和非重复基础计量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以及计量所使用的估价技术和输入值;还应使报表使用者能评估对于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级)的重复性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所形成的对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IFRS13还对划分为公允价值级次中第三层次的重复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及其转换提出的进一步披露要求。此外,对于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如果主体不是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资产的,则应披露这一事实以及非金融资产非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的原因。
三、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13差异比较
(一)关于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直接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通过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使其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我国准则还对“最佳用途”进行了定义,指出企业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以及财务上可行等因素,以及对这些因素的解说。同时,强调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
我国准则和IFRS13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差异点在于IFRS13提出了“最高效和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的概念,我国准则将其译为“最佳用途”,两者含义存在一定差别。此外,IFRSl3规定,当主体为了竞争或其他原因不打算积极使用或者不打算按照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资产(如无形资产),也应按“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假设计量该非金融资产。我国准则未涉及此规定。
(二)关于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征求意见稿除依据IFRS13制定的相关规定外,对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分三种情况(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的,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并且其他方没有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作出规范,比IFRS13更明晰。其中对于以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报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IFRS13中没有作出类似规定。
(三)关于估值技术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的、有足够可利用数据支持的估值技术,同时说明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估计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
给出了估值技术的3种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一组资产和负债的价格和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的估值技术。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成本法是反映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
征求意见稿又列举了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可以变更的5种情况,以及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应当参照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来进行变更及披露。
关于估值技术的相关规定,我国准则与IFRS13没有多少出入。其中我国准则提出企业可以使用出价计量资产、使用要价计量负债,也可以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实务中使用的在出价和要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IFRS的态度是“允许”或“不排除”使用,但不作出“要求”。对于IFRS13列举了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场,我国准则未涉及此内容。
(四)关于公允价值级次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准则还对三个层次划分的要素市场情况具体展开说明。关于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IFRS13进行了详细讨论,我国准则较为简单。
(五)关于披露
我国准则关于公允价值披露的总体要求是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级次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组,并按照组别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这与IFRS13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几乎一致,在此就不细说披露的内容。
总的来说,IFRS 13统一了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指引及披露要求。尤其明确了非活跃市场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则指引(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规定),增加了对资产和负债(包括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为我国相应准则的制定提供了有用的借鉴。
四、完善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建议
(一)积极推动经济市场发展,构建完善的市场体系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体系相对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相对滞后。市场尚未健全和规范,这影响了市场信息和估价参数的质量,进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加快成熟与完善,努力构建一个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为公允价值的采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制定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计量指南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只零星散落于22项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在实务操作中的许多细节问题缺少必要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特别是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指引。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指南,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范围、计量方法、披露进行明确规范,以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三)建立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保障机制
我国准则虽然就公允价值的定义与计量三层级都给予了说明,笔者认为,在实际运用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上仍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为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提供详细指导。尤其在市场信息短缺,无法取得相关及其类似资产负债的市场价格时,公允价值估计涉及大量专业判断、面临较多不确定性、估价过程以及结果存在不少风险。
笔者建议,为确保公允价值估计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应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保障机制。该保障机制应当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1.拥有各级要素市场相关的信息数据库,提供容量大、时效性强的行业数据信息,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市场数据支持。
2.拥有独立的定价部门和相应的检查程序,可协调内部风险管理与公允价值计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加强公允价值估计内部监管。
3.使用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报价(比如定价服务或经纪人报价),可获得多个第三方报价或者其他市场信息相互验证,使得确定公允价值时运用的市场数据具有可验证性,更能够为公允价值的审计提供有效的审计轨迹和足够的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守海,孙文刚,李云.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国际经验与研究启示[J].会计研究,2012(12).
[关键词] 商业银行;公允价值;现状;对策
一、我国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总体现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持有意图,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交易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等4类,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情况见表1。
由于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以传统信贷业务为主,证券投资规模较小,因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总体规模很小。我国上市银行2008年年报显示,在上市商业银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金融资产平均规模占总资产的比例为9.45%,金融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为1.2%,而美国上述两项比例分别为31%、11%;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八成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衍生金融资产不足两成。
从经济环境的角度来看,我国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大,市场非理性操作情况较多,加之我国以实体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金融创新较少,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判断仍以补偿历史成本后公司实现的利润为基础,因此在考虑采用公允价值的范围和层次上,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一定区别。
二、我国银行业运用公允价值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虽然我国银行业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较窄,但是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风险却不容忽视,存在的问题及对商业银行的负面影响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金融工具分类不完善,导致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在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应用不同性质的输入值将对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可靠性产生影响。为了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其中的差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级次”的概念,根据实务操作上的可靠性和管理层运用估计的程度,将用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估值技术输入值按优先次序分为3个级次,即按公开报价计量的公允价值、按可观察信息计量的公允价值、按不可观察信息计量的公允价值。2009年3月6日,iasb了《改进有关金融工具的披露(对ifrs 7的修订)》,确定了公允价值的3个级次,这些层次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57号准则中阐述的层级类似。公允价值的确定有3个层次:ⅰ.通过公开市场报价来确定;ⅱ.通过自主定价模型和相似资产的公开市场价格来确定;ⅲ.重要市场信息无法获得,完全通过估值技术来确定。总的来说,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因信息来源的不同而不同,基于市场信息比管理层估计信息可靠,也就是第ⅰ层次的资产要比第ⅱ、ⅲ层次的资产可靠。
目前我国金融工具按照持有意图分类并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的方式,掩盖了公允价值信息来源的可靠程度,虽然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有关信息,但是披露仍欠充分,加剧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受到外部市场有效性的极大影响,我国目前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只有少数存在活跃市场,更多要依靠估值技术,处于第ⅱ层次的金融资产比重较大,但是依照现行分类标准,财报上无法披露不同层次的金融资产规模及信息。
(二)增大利润和权益资本的波动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资产被处置前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本文以
(二)加快推行宏观审慎管理,建立逆经济周期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机构已经考虑在现有监管指标基础上,加入逆经济周期指标,从动态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覆盖率、差别化流动性比率和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强逆周期监管。除了要补充逆经济周期监管指标外,还需建立和完善逆向的货币信贷调整机制。在经济繁荣期,引导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从产能过剩、效益不高的传统产业退出,投向高科技新型产业和新能源产业,控制信贷结构风险;在经济衰退期,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公布重点行业、企业的贷款质量变化,定期评估银行使用公允价值对整体风险计量、盈利水平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从缓解公允价值顺周期性角度看,一是进一步明确不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运用指引,对流动性不足金融产品要定期确定其风险溢价;二是根据市场的剧烈波动,公允价值计量建立估值储备或进行估值调整,将估值过程与利润、权益之间的关系适当弱化;三是增加估值技术、模型、假设和风险参数的敏感性分析并充分披露。
(三)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建立风险管理专业化体系
对于银行业自身来说,应建立健全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内部控制机制,即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用于审批和控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新会计科目、产品或交易。当银行决定是否对一个或一类新的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应考虑现有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内控手段是否能够适应这些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新金融工具的特征和风险,是否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对风险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扩张。除了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统一规范估值技术和方法并加强实时检测,建立定期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审计机制以外,根据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和产品线风险来分配资本,对所有风险实行组合管理,把风险管理落实到业务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并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专业化风险管理架构和团队,对整体风险实时监控和定期审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探索适合我国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iasb在2010年5月了《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阐述了对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进行制定的金融负债利得和损失进行列报的建议,旨在回应金融负债计量的对立困境。该建议要求,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将金融负债制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企业,将不能在损益中列报因自身信用风险恶化所产生的利得或者因自身信用风险提升所产生的损失;因主体自身信用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为增加透明度,该建议采用“两步法”确认此类变动:第一步,主体将公允价值变动的全额计入损益;第二步,与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相关的部分将列报为损益的抵消并且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
上述iasb的建议要求区分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中归属于主体自身信用风险的部分,其前提条件是要有相对发达的信用评级体系,以及有效的市场利率等。然而,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可能还不具备实施条件。以银行业为例,我国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严格监管下的利率浮动并不能反映银行信贷风险的变化,并且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还不发达,银行的信贷数据通常由银行各自建立,缺乏贷款在活跃市场交易的数据,导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探索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完善方法,需基于我国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的自身特点,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道路上,推动我国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四、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2009年11月,iasb了《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ifrs 9),2010年5月,fasb了金融工具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上述准则或者征求意见稿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大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趋势。
iasb的ifrs 9要求将所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两类:按照摊余成本计量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采用何种方式计量取决于报告主体如何管理其金融工具,即其商业模式,以及这一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的特点。首先,企业需要考虑其商业模式,即其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合同现金流,还是在资产到期前就将其出售以赚取公允价值变动差价。如果是后者,则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如果是前者,则应对合同现金流特征作进一步分析。其次,如果某金融资产的合同约定现金流存在特定时期,且该现金流仅是处于支付本金和未偿还的本金相关的利息,同时该金融资产符合上述商业模式的条件,则该金融资产应采用摊余成本的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