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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条件8篇

时间:2023-10-12 10:26:2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资产证券化条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资产证券化条件

篇1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第2季度末,全国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15.87万亿元,自此跨入了“15万亿元时代”,比2015年第1季度末环比增长10.13%,比2014年第2季度末同比增长27.16%,信托行业总体发展趋势稳中向好。但我国信托业持续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我国信托行业核心业务模糊,缺乏像银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虽然信托业投资领域涉及面广,但是“全而不精”,没有发挥自身专业化的优势,只能提供通道服务,报酬率低。第二,信托产品滞后的流动性一直是信托发展的羁绊,信托产品二级市场发展缓慢,虽然法律层面规定受益权可以转让,但具体落实层面缺乏明文规定,可操作性差。第三,信用体系的薄弱给信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到期兑付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束缚了信托的长足发展。第四,来自银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日益激烈,严重挤压了信托的盈利空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盘活存量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凭借着其强大的创新能力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业务拓展机会和发展转型契机。2005年我国正式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金融机构纷纷借助资产证券化实现发展转型,但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度不高。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隔离和资产独立的特征,对安全性有极高的要求,而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具有资产隔离特征,这和资产证券化资产独立制度十分契合,信托公司应该抓住资产证券化发展机遇,实现自身转型升级。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关于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信托业的发展机遇和对策尚未有系统性的研究,但对资产证券化的运用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策略研究已经十分成熟,信托公司可以借鉴资产证券化运用的普遍性策略和商业银行的经验,并利用自身“资产隔离”特征的天然优势,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运用研究,胡威认为,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新型金融形式,他将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分为五部分,并阐述了资产证券化对企业、金融机构、市场各交易方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使企业获得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把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给投资者,加快了市场上货币流动速度。[1]郭朝晖指出,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加深了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也让金融机构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通过分析爆发的原因,得出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分别从证券化监管、资金池、信用评级三个方面给出了建议。[2]ZoltanPozsar把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发起—分销”模式,认为传统的“发起—持有”模式加大了金融机构风险敞口,导致风险过于集中,而资产证券化“发起—分销”模式把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分摊,系统性风险大大降低。[3]学术界对资产证券化条件下商业银行对策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陆岷峰分析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特征,并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标的资产质量不高、市场不成熟、相关人才匮乏、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分别从法律法规、标的资产、信用增级、人才培养方面给出了对策。[4]秦建文指出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可能,但其实施过程中有诸多困难。因此资产证券化应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产品设计要充分考虑类型、期限、利率、信用级别等因素。[5]张心泓指出,资产证券化具有增加盈利能力、增强流动性、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给出了建议,通过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构建科学信用评级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培养专业人才来开辟新的发展渠道。[6]盖永光认为,信托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隔离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研究资产证券化开展的可能性,并就信托模式运用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出对策,提高基础资产质量、分优先级和次级进行信托产品出售,增强信用评级,提升管理服务人水平,选择合格投资对象。[7]Kaniadakis认为,英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资产证券化重要的创新形式,丰富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要注重证券化发起人、产品设计、信用增级、合格投资者等环节的风险把控。[8]综观上述国内外研究可知,资产证券化条件下商业银行对策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对于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路径选择研究却鲜有涉及,对其研究停留在框架层面,没有提出具体的对策,对于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缺乏专门性和系统性的分析研究。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此,提出了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对策,并前瞻性地将互联网思维嵌入到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

三、资产证券化是信托业实现转型升级的突破口

(一)我国信托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核心竞争力不强

我国信托行业的盈利模式比较传统,主要依靠融资性项目带来的报酬收入,报酬率低。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一直想打造“金融超市”,实现金融业务的全覆盖,但效果差强人意,面对银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往往处于下风,没有形成自己核心业务优势,竞争力不强。

2.信托产品流动性差

由于缺乏信托公司及产品评级体系,缺乏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形成专门的流动转让管理办法,产品没有标准化,缺乏信托产品流通的交易市场等,信托产品流动性滞后严重阻碍了信托业的长足发展。目前,我国信托类产品二级市场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具体的转让方式、场所、手续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信托产品的转让只能局限于信托公司内部的撮合。

3.信用体系薄弱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影响了信托行业的发展。信托业务中信用风险具体体现在:信托计划开始前,为了骗取资金,用资方提供虚假材料;信托计划进行中实际用资方可能会脱离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信托计划兑付时,资金使用方可能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和收益。信用风险给委托人和受益人带来了极大损失,限制了信托的发展,而且,由于失信导致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安全感,对信托的投资热情下降,也阻碍了信托的发展。

4.竞争日益激烈

近些年,我国信托行业普遍实行综合化发展战略,极力打造一个多元化、跨市场、多手段的全能型“金融超市”模式。但由于相关政策、从业人员的素质、信托自身的发展程度的限制,当信托公司面对来自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时,均无业务竞争优势。银行凭借长期以来形成强大的客户群体,在信贷领域有着明显的优势;在投行业务上,虽然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企业重组并购等业务,但相对于证券公司,其在专业化程度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长期以来,信托依靠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但互联网金融一大特征就是高收益,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2015年9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达12.63%,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高收益优势正在逐步丧失,面临严峻竞争局面。

(二)资产证券化为信托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机遇

1.升级经营模式

信托公司传统的经营方式是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连接投资者和资金需求方,通过提供资金通道赚取手续费,具体利润以服务费为主。而资产证券化“发起—分销”模式提供的二级市场,使得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融资性批发业务,同时依靠资产方和负债方获取流动性。信托公司有破产隔离机制的天然优势,资产证券化使流动差的资产转变成高流动性资产,获取的“流动性”就进入了资产方,拓宽信托公司获取流动性的渠道。

2.拓宽盈利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信托行业依靠融资类信托中的项目融资获取收益,但近几年,融资类信托占比不断下降,这种盈利模式欠缺多元化且不可持续,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发起—分销”模式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环节,这一模式分散了风险,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也使得信托公司资产期限更加多元化,在资金撮合中起着“中转站”的作用,即信托公司有更多的能力去创造“流动性”,赚取利差收入。

3.增强流动性

产品流动性一直是信托公司发展的羁绊,并且近几年信托行业的不良资产也在逐年增加,长期积压会导致经营风险,而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金。信托公司可以将流动性差、期限长的债权打包进行重组,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成高流动性资产,并且可以提前收回本金,投入到高流动性的领域,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系统性风险。

4.分散风险

信托公司传统的盈利模式是先找到好的项目,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然后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供用资方使用,但是,当一个项目出现问题,会爆发局部性的系统性风险。而通过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可以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资产证券化将呆滞资产打包处理,盘活了存量资金,同时把呆滞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提高了信托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三)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债务人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尚不成熟,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各方信息不对称,对融资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资金需求方很容易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不利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2.利率风险

市场的利率是不断变化的,市场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投资者的收益减少,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同时,利率的上升会使得社会闲散资金流向商业银行等其他储蓄机构,分流了社会资金,导致潜在客户变少,所以证券化产品的利率是吸收投资者投资兴趣的关键。

3.经营风险

在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初期,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进行销售,这虽然增加了流动性,但会导致呆滞资产的积压,长期来看会形成经营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经验匮乏,专业性和娴熟度较差,业务开展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导致经营风险。

四、资产证券化条件下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对策

(一)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总体思路

首先,发起人将打包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第二步,信托公司将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第三步,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第四步,由专业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工作;第五步,证券化产品的销售。

(二)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1.选择优质基础资产

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首先步骤是基础资产的选择。资产对象的优劣也决定了信托公司信用风险的程度,为了降低信用风险,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有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和稳定的还款保障,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标的资产的选择,这些因素主要包括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还款来源的稳定性、资产的损失可能和违约率,以及获得这些信息的难易程度。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环境,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可选择的基础资产有融资租赁、合同、租约、企业应收账款、贷款债权、银行不良贷款等。

2.灵活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托公司设计证券化产品时,应考虑标的资产的特性,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差异化设计。首先要考虑产品利率,市场利率是波动的,如果采取固定利率,将会面临市场利率风险,不利于业务的开展,为了降低利率风险,应在无风险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风险溢价,具体溢价根据市场状况而定;其次要看产品类型,我国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时间短,由于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不够深入,很难接受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初期应设计相对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到投资者了解并接受证券化产品后再进行复杂的证券化产品布局。最后要考虑发行期限,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对投资产品的期限要求更加多样化,信托公司应设计更加灵活多变的产品,满足不同投资者对于投资期限的要求。

3.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体系,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这会影响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阻碍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首先,应对优先级证券进行担保偿付,次级证券通过自己认购提供担保,通过差异性的担保措施增强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第二,通过和国外先进评级机构合作,或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本土设立高水平的信用评级机构,提高对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的权威性。第三,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由于评价标准的差异,对同一产品会导致不同的评级,应通过一家或几家权威的国外评级机构来增加信用评级的可信性。第四,要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结构和风险,形成对证券化资产的约束,提高安全性。

4.规范资产证券化实施环境

良好的环境是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前提,为使信托公司能够顺利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监管,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二是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购买及持有比例。三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从资产信用评级各个环节把控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关。四是进一步推进我国信托行业的自身改革进程,增强信托公司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向现代信托公司转轨进程。信托公司具有“资产隔离”的天然优势,加速其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强其活力,提高其素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基础。

5.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我国信托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对高质量、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亟需人才驱动信托业创新发展。第一,坚持“引进来”战略,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充足,通过人才流动的方式可以改善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人才匮乏的局面;另一方面,国外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较早,形成了充足的人才储备,信托公司可以高薪聘请国外具有会计、金融、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从业水平。第二,坚持“走出去”战略,“引进来”战略往往会产生较高的适应成本,且引进来的人才难以适应信托公司新体系,所以信托公司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将内部人才送到国外高校研究机构进行培训,或者送到国外具有丰富资产证券化经验的金融机构进行学习锻炼,提高其专业和从业技能,只有通过“外引内训”不断加大教育投资力度,才能培养出信托公司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6.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销售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行各业纷纷借助互联网创新营销模式,实现线下销售向线上销售的转变。我国信托行业互联网运用程度远低于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它的兴起为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途径。一方面,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共享性,投资者对于证券化产品的了解会更加深入,产品的信息透明度大大增加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产品的销售可以降低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信托公司可以自建平台盘活资金,或者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信托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金融形式,信托行业在整个金融行业中作用越来越大。当前,我国信托发展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核心业务缺乏、产品流动性差、竞争激烈等一系列问题突出,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出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为我国信托业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基础条件,但其开展也存在潜在的风险。面对资产证券化的浪潮,信托公司必须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选择优质资产进行产品设计,应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在产品设计后,通过信用增强保障投资者利益,完善资产证券化实施环境。借助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浪潮,信托公司可以把互联网思维嵌入到资产证券化整个业务流程中,创新销售模式。

(二)建议

第一,加强投资者教育,证券化产品由于其复杂性很难被投资者接受,信托公司应通过现场培训、网上宣传等方式不断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的了解,逐步培养合格的投资者。第二,加快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建设,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扫除障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第三,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可以通过自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打通线上销售渠道,拓展证券化业务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胡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及其经济效应[J].浙江金融,2012,(1):62-66.

[2]郭朝晖,周虹.基于美国次贷危机视角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J].特区经济,2008,(12):107-108.

[4]陆岷峰,张玉洁.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与管理对策[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3):7-10.

[5]秦建文,黄嘉.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33-37.

[6]张心泓.契机与风险并存———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是一把双刃剑[J].会计之友,2011,(20):104-105.

篇2

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篇3

论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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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瓶颈 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把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成一个资产集合(asset pool)后,通过信用增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技术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远离破产的特别目的载体(SPV),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投资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资发起人(企业)的资产,ABS的本息偿还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发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实现了企业的融资意图。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一个企业融资工具选择与资本结构优化之间的矛盾,即企业的融资工具选择没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可以巧妙地解决这一矛盾,基于此,笔者在此简要阐述我国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及发展模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资产证券化原理包括1个核心原理和3个基本原理。3个基本原理是指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对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这是由现金流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决定的。证券风险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础资产能否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收入。如果能够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则以该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还本付息就有保证,否则,还本付息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基础资产可预测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和基础。

2.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运用一定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的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重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从资产收益的角度来进一步对现金流进行分析,重要内容是选择易于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重组原理包括以下内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优化配置原理。

3.风险隔离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基础资产原始人的其他风险隔离开,其目的是降低证券购买者的风险。

根据风险隔离原理,证券购买者只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连带承担基础资产所有者的其他风险。也就是说,证券的风险只与该证券本身的风险相关,而与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的风险无关。风险隔离原理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这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特点。实现风险隔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与在证券化交易结构中设立破产隔离。

4.信用增级原理

信用增级原理是指通过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增加金融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信用增级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发行者所提供条款与投资者所需要的条款间的差距。其次,通过信用增级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分析服务。信用增级以后的债券,信誉高于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增强了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既降低了发行成本又有利于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从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分析,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包括以下环节:

1.选择拟证券化资产,组成资产池;

2.创立特殊目的载体(SPV);

3.资产转移;

4.信用增级;

5.进行信用评级,安排证券发行销售;

6.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7.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

8.证券到期还本付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我国推广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中国本土化进程正在面临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还存在一些瓶颈和约束,这主要表现在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的制约。

(一)市场环境的障碍

1.市场供给有限

资产证券化顺利交易的基础之一是必须有充足的可供选择的证券化资产。目前我国可证券化的资产还没有形成规模优势,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数量还比较少,一级市场不发达。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市场还未完全形成,规模有限,影响到证券组合的结构设计。

2.市场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出,关键看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起步较晚,在资产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较为保守的限制,法律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以目前现有的法规而言,国家对养老金、保险金投资方向的规定限制了它们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体还需要国家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放宽。

3.信用增级和评级问题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是获得信用评级。近几年,尽管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一些发展,但为了达到一定的信用级别,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功实施,企业一般趋向于选择较具权威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尤其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和评级同样是我国企业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政策环境的制约

1.适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环境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国家司法部门的法律框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种法律关系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资本市场融资,这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所发行的证券属于何种证券;管辖权归属谁;如何发行;向谁发行。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认定,方能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2.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是否有利的一个关键因素。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税收问题的主要矛盾是,怎样使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理避税,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以及国家税务部门坚持税收中性化原则。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融资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是否征收预提税。

3.会计确认方法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的保障。对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不同于一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相当广泛,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改革,但现有的会计处理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三、我国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模式

(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行业与区域选择

目前国内企业还不能大规模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又不能等所有条件成熟了再发展,这就需要找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即选择一定行业、区域内的企业进行试点。

1.适合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行业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理论上,企业只要拥有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且达到一定规模,都可以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筹资。但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资产分布、资产特征及资产相关利益主体的特性各不相同,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也具备不同的特征。因此,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

我国由于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的贸易应收款(或销售收入)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具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比较容易剥离,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因而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来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它们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主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也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较高,贸易、基础设施行业的企业发展较快,已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品种多、规模大,证券化资产较易获得。同时,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寻求向外发展和融资的意识相对较强,对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融资工具的认识接受也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对完善,金融市场比较发达,聚积了较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尤其是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比较多,机构投资者寻找新型投资工具、进行组合平衡投资的需求较大。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与发行模式选择

1.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权益人、SPV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与资金的交换过程。根据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宗销售和多宗销售;根据发起人与SPV的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转移次数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层销售和双层销售;从资产集合规模的积累方式来看,还有固定和循环交易模式。具体选用何种结构主要根据证券化资产类型、规模、市场条件、法律环境、税收、管制等因素来确定。

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形式的选择

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信用增级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诸多选择,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复杂。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所具有的现金流特点和偿付结构不同,可分为3种基本形式,即过手型证券、转付型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因过手证券产生于美国二级抵押市场,多用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采用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的形式。

参考文献

[1]王劭瑾.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及其制度价值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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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PPP模式的特性对资本金要求量比较大、对运营团队要求较高、项目普遍运营时间偏长,致使有些资本不敢轻易触碰。因为资本的逐利天性使其总是不断流向获利更高的地方,而PPP项目动辄数亿元数十亿元的资本投入和十几年的运营周期必然占压了大量的资本金。长周期、大体量的资本金占用有可能使资本方付出超额的机会成本。

PPP资产证券化开闸

在此背景下,PPP资产证券化作为增加PPP项目资本金流动性的必要补充而被提出并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2016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对鼓励进行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明确要求项目已经正常运营2年以上,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2017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证监会债券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有关企业召开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座谈会,标志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启印

2017年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各地共上报资产证券化项目41单,其中污水垃圾处理项目21单,公路交通项目11单,城市供热、园区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项目7单,能源项目2单。

2017年2月17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时发文支持本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并开设了“绿色通道”,设立相应的PPP证券化工作小组,落实专人专岗要求,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前提下,保证了项目审批的进度,本次落地最快的专项计划从受理到获得无异议函仅2天时间。

2017年3月10日,首批PPP资产证券化项目落地,分别是上交所批准发行的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5.3亿元)、华夏幸福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供热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7.06亿元)与中信建投――网鑫建投庆春路隧道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1亿元),以及深交所批准发行的广发恒进――广晟东江环保虎门绿源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3.2亿元)。

资产证券化助推PPP

PPP资产证券化,不仅为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提供新的退出渠道,有效降低原始权益人的债务杠杆,同时可以盘活PPP项目的存量资产,使社会资本借此获得较为理想的流动性溢价,进而提高投资人持续的投资能力,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PPP。

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张锐指出,资产证券化对于PPP项目本身有积极的赋能作用:一方面,对于PPP项目投资运营的长周期特征,银行所能配给的3-5年的短期信贷不足以确保PPP项目融资的持续与稳定。利用资产证券化,侧重中长期资金配置的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战略投资者得以参与到PPP项目中,既纠正早期PPP启动与推进过程中金融资源与实体项目的期限错配,又可以使PPP获得持续而稳健的融资能力。

另一方面,PPP资产证券化需要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交易所的挂牌审核、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等系列流程,管理不规范、质量不过关、运营不理想的项目将难以发行证券化产品。

PPP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成为自身过滤与优胜劣汰的过程,进而倒逼PPP项目的投入者与管理方更加重视质量与运营管理水平。

同时PPP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银行信贷回笼,消除银行表外风险,缓解银行因信贷资产证券化供给有限所承受的压力。

另外,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还将对资产证券化市场营造出激活效应。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基础资产获得了政府背书,在丰富了债券品种的同时,可能更会受到投资人的青睐,从而提高与增加市场交易的活跃度,并进而带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品种结构的优化。

PPP资产证券化难以一蹴而就

随着首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落地,社会各界备受鼓舞,有媒体形容PPP资产证券化已经进入快车道。然而,根据目前情况来看PPP资产证券化还有很多条件并不成熟,大规模应用仍需要一段时日。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特聘高级专家罗桂连指出,首批上报的41个项目移交给证监会的只有9个,说明审核标准很严格,“去年底发的通知是一个框架性指导,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没出来,目前来看可能尚未进入常态化,快速推进的条件不太成熟,仍属试点阶段。”

中建政研集团副总裁、星云基金创始合伙人兼总裁王树海表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大规模应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条件还不具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期限匹配的问题。PPP项目周期较长,经营期一般在10-30年。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般在5年左右。所以,单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不足以覆盖PPP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如果接续发行另外的资产支持专项补充计划,不仅程序繁琐,也会增加融资成本。

其次是资产证券化对PPP项目的要求较高。PPP资产证券化需要引入信用评级,而项目公司成立之初一般会把收费收益权质押给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如果把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进入资产池,就必须先解除收益权上的质押。这需要足额资金偿还债权银行贷款或以等值财产置换,而这对项目公司而言存在很大难度。

再次是PPP项目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问题。资产证券化要求基础资产权属明确,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处置权利,并与原始权人的其他资产明确区分,也就是“真实出售”。但是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过程中,“真实出售”存有难度,主要是因为PPP合同中大多包含一些限制性条款,如为了保障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内,社会资本方承担PPP项目的建设、运维责任,会对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设置一个锁定期,在初始的一定年份中不得转让,这是很多PPP项目基础资产的硬伤。

除此之外,PPP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行的规范主要依靠部委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制度,一旦出现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得不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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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证券化 发展历程 交易结构 运作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的原则

选择资产证券化可行模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在选择可行模式时,基础资产必须满足“资产重组”的要求,也就是着重从技术方面来分析,通过资产重组使基础资产的收益达到最佳水平,同时控制资产重组的操作成本,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这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任何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的资产证券化是不能成功的;可行模式不但要求提供一种新的投资工具,给交易双方带来好处,而且还被赋予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进一步开展提供示范效应的使命;可行模式在制度和环境方面只能是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与现行制度和环境冲突最小的交易形式,一个是选择最有条件突破现有制度和环境约束的交易形式。前一个选择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选择、资产打包等“资产重组”方面的经验积累,但并不能为资产证券化所需的良好制度和环境创造条件,后一个选择的虽然阻力大,但却能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和环境条件。

二、资产证券化可行模式探讨

目前理论界提出了不少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试行模式,主要可以概括为六大模式:不良资产模式、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表外模式、表内模式。

1.不良资产模式

不良资产模式”的理论是: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购买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债务重组、超额担保和债转股等手段来发行以未来收益为支持的债券,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并由此为突破口,在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资产证券化的生命力在于其能促进资产在获取资金方面的竞争,因此证券化的成功实现必然是以被证券化资产的稳定收益预期为前提的。对缺乏良好收益前景的资产所进行的证券化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这样的证券化产品不可能在市场畅销。因此,该模式很难符合管理部门作为突破口的要求,因而就不符合试行模式的内在标准。

2.住房抵押贷款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又被称为 MBS,我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已经开始由建设银行进行试点,并未全面推开,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量太小,不能形成有效规模的资产组合。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化程度的加快,住房抵押贷款正在急剧扩大,从而为 MBS在我国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可以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满足了第一个原则和第二个原则的要求,在现行制度下,此模式是较具突破性的,因而可以作为试行模式的备选。

3.基础设施收费模式

“基础设施收费模式”顾名思义是以基础设施作为现金基础资产。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量相当大,加上基础设施收费具有现金流稳定的特点,因此该模式具有证券化的技术条件。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过尝试。1996年珠海高速公司以高速公路收费和当地机动车管理费为支持发行了2亿元的债券。尤其是后者,通过在交易形式上采取资产离岸证券化的形式,规避了国内资产证券化在制度和环境方面的障碍,在程序及操作上都实现了规范化和完善化。因此,“基础设施收费模式”作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的条件是比较成熟的。

4.离岸模式

“离岸模式”是以国内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通过在海外设立 SPV 可在海外增级和海外筹资,成功地规避了现行制度下法律、会计、税收制度以及中介机构等环境方面的一系列障碍。但目前人民币在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可自由兑换,外汇制度对其有一定的障碍,因此此种模式对于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不能起到试行作用。

5.表外模式

“表外模式”中,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 SPV,SPV 购买资产后,将他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证券。真实出售意味着资产离开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从而实现“破产隔离”。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表外证券化的关键,表外证券化是最完全的证券化。

6.表内模式

“表内模式”下,发起人不需要将资产出售给 SPV,资产仍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由发起人自己发行证券。与表外证券化不同的是,首先,由于资产还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风险没有转移。其次,在发起人破产时,资产池内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资产,即表内证券化不能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虽然表内证券化不能实现完全破产隔离,但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却可通过法律安排使资产池优先偿付证券持有人,因此表内证券化证券是一种有保障证券。

由上分析可知,住房抵押贷款和基础设施收费较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而从交易模式来看,表外模式是最完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选择

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应该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起步。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从住房抵押贷款本身来看,许多方面的因素(如损失和拖欠风险相对较小而且相对容易估计,提前支付行为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会计和法律环境更令人满意等)使得以这种贷款为基础或凭之提供所有者权益的证券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被接受。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缓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与资本充足率压力,填补公积金贷款的部分缺口;有助于深化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并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也符合国家对新经济增长点选择的战略部署。

有学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和企业出口应收款的证券化为切入点。理由是,我国目前存在大量能够产生稳定收入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企业出口应收款,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而相较之下,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更是刚刚起步,而且,基础设施项目收费和企业出口应收款的证券化可成为我国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有关实际工作部门,最迫切希望证券化的资产莫过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利于摆脱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困境,而且有利于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出现了巨额的呆、坏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生存能力,流动性危机使整个金融体系的信用基础遭到破坏;另一方面,投资者手中的巨额金融资产找不到投资渠道,大部分以储蓄的形式持有,加剧了银行的刚性负债与不良资产的矛盾。但是,关于不良资产是否适合证券化这个问题争议极大。中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尤其是转移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与证券化对资产的质量要求相去甚远。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债权,相当一部分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现金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企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更重要的是,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大多数属于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品和担保品,这种资产几乎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证券化处理。

结束语:我国当前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市场需求和外部环境已具雏形。我国目前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已经达到相当规模,2003年我国债权市场交易量达15万亿元,是1997年交易量的487倍,债券发行利率和债权买卖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市场业务流程比较规范,风险防范措施和法规体系较完备,这为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市场操作平台;社会中介服务、法律体系、信用环境和金融监管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群体初具规模,为我国探索实施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条件;金融机构试办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逐渐增强,且现行资产现状和资本结构,客观上也为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1]孙奉年:资产证券化效率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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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

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发展正式起步。从2008年至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数年的扩张性增长,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贷款余额方面,都出现了逐年走高的趋势,只是近两年有所放缓和减少。根据央行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108881人,机构数量8673家,实收资本8234亿元,贷款余额9273亿元。自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资金短缺同时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难题。本文将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资金来源不足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像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也限制了其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金额和数量,从而制约了其发展。因此有必要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加强其自身造血功能。

(二)融资渠道不通畅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增资扩股;二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股东增资扩股不具有持续性,不能完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现状,且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经营,一旦股东自身发生经营困难,无法提供资金支持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严重会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一是融资金额受限,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二是融资机构数量受限,融资机构数量不能超过两家。且在实际运作当中,向金融机构融资存在很多附加条件,因此此种融资方式依然不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上述资金方面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变得尤为重要,而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具备政策支持

2012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3年,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专项资产计划作为SPV独立于发起人、管理人、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扩大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主体及基础资产范围。相关部门关于资产证券化相关系列政策表明,作为盘活存量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资产证券化将会有更好、更规范的发展。

(二)具备资产证券化条件

资产证券化简单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资产组合,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一般具有这些要素:一是拥有能产生稳定可控的现金流资产;二是该资产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缺乏流动性;三是需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及风险分散;四是需设立特定目的机构(SPV)实现风险隔离;五是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及必要的增级措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产恰可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打包出售给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再对基础资产中的现金流进行重组,打包成证券产品,同时引入信用评级等增信措施,最终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三、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阿里小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国内第一只以小额贷款包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资管计划成功募集资金规模约50亿元,为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借鉴。但在实践当中,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是特殊目的信托(SPT),SPT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法律基础,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以信托形式进行的资产转让则可以实现完全破产隔离。而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券商为了开展证券业务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此类机构不具有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无法对基础资产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虽然证监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专项资产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的固有资产,当前述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发生破产的情况下,专项资产计划不属于破产清算资产。这样来看,表面上似乎实现了隔离,但这仅仅是证监会的规定,而证监会的规定在效力上属于部门规章,在诉讼时法院可以不使用。此种情况导致了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

(二)会计处理上存在着纳入合并报表的可能资产证券化设计

SPV的目的,就是实现转让资产的破产隔离。但在实际中,资产证券化的某些条款有可能使SPV被判断为发起人的准子公司,如果发起人实际控制着SPV,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的规定,须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旦合并,实质就变成同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先前通过真实销售所搭建的资产隔离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不论SPV和发起人原先的报表如何确认,从合并报表层面来讲结果都是一致的,这样就偏离了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精神,背离了资产证券化的初衷。

四、结语

综上,本文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核心是SPV的设计,但在实践中,存在着SPV法律主体瑕疵以及在产品设计时某些条款有可能导致并表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重点解决SPV法律主体的问题,并重点关注SPV的设计,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

财参考文献:

[1]郦勇强.小贷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探讨[J].财会学习,2016,19:224一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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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概念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定义都是基于两点:一是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从原始持有人的总资产池中剥离出来,通过一些运作安排实现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的独立性:二是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产生未来可预测的收益。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融资是指具有某种未来可预见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实现与原权益人的风险隔离,再辅以独特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发行基于资产价值和未来收益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从信用关系的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通常包括一级证券化融资和二级证券化融资;本文所指房地产行业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属于“二级证券化”的范畴。

2.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模式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模式核心在于证券化资产的真实转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的操作;这个证券化的过程需要一个严谨而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资的成功,其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运行主体:融资发起机构、特殊目的载体、资产管理机构、资产托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证券承销机构等。

3.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内容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运作过程,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风险隔离、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三个部分。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成功运作的关键,它是通过证券化的“真实转移”来实现的。信用级别是专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一整套简单的符号。信用增级是指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被用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技术。

4.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分析

(1)从融资者的角度,其价值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强资产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分离信用风险,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负债结构,提高资本效率:增加企业收入,提高管理水平。

f2)从投资者的角度.是价值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以及较大的流动性:具有较低的投资风险:突破投资限制,拓宽投资渠道。

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2O多年来.房地产的迅速崛起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繁荣,使得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成为可能。

(一)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宏观环境日趋成熟

1.宏观经济需要房地产有效投资和有效需求进行拉动。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新的积极增长点,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我们在上海、深圳、北京等发达城市进行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初步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土地产权和房地产权改革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前提条件。产权明晰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必备条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房地产权益的分割提供了条件,为推广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做l『积极的准备。

3.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是经济基础。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看,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发展势头强劲。

4.国家针对房地产金融领域的违规操作现象,自2001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房地产金融政策,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和规范发展的金融市场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初步具备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微观基础

1.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只有推行房地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直接向社会大众融资,才能较好的解决房地产开发资金短缺的矛盾;庞大的住房消费市场的资金来源也不可能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或者银行存款,住房消费的直接融资势在必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成为一种必然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基本成熟。我国随着住房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已初步形成规模

3.庞大的房地产证券化投资需求群体

4.日趋规范的资本和证券市场。以买卖发行各种债券和股票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已形成基本框架,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为房地产证券化提供了市场规模,也因资本市场证券品种丰富而使房地产融资形式有多样化的选择。

(三)政府的推动作用

证券化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也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特别是在制度的改革和金融政策的推进方面上。综上所述,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虽不具备大规模推进的条件,却也有一些有利因素。因此,有选择地渐进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三、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分析

(一)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平台的基本模式

在国外,已逐渐形成了两种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分别是以股份制项目公司为平台的公司型模式和以第三方信托机构为平台的信托型模式。不同平台开展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有不同的核心运作,不同平台也会有不同的优势。房地产企业设立股份制项目公司是为了使后者成为项目资产的载体并充当特殊目的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普遍采用融资平台,适用于大型或者特大型的长期房地产项目融资。从制度功能上讲,信托具有的财产隔离机制能够很方便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的风险隔离,因此它在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实践中使用得很普遍。

(二)对我国实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分析

1.体制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投资与金融体制正在进行重大改革.专业银行商业化、利率市场化、项目业主负责制等举措都是改革的重大步骤,但这些目标的真正实现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房地产证券化进程。

2.资本市场的制约

(1)现阶段.国证券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属于初级阶段,市场容量和市场规模十分有限:

(2)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很不规范,难以识别证券的优劣;

f3)房地产证券流通市场要承受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双重风险:

f4)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真正权威性的评级机构;

(5)缺乏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所需的专门人才:

3.房地产法律及其监督的滞后性

我国现行《证券化》的相关条款中,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在房地产融资业务应用的规定,这势必会增加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推荐难度。同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的相关法律有《破产法》和《信托法》,但因为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还不长.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种种困难。4.信用制约

现阶段.我国尚无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对信贷业务的前的贷前调查和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显的困难重重。

5.房地产金融市场一级市场欠发达

我国长期实行的福利住房制度使房地产金融市场一直没有获得真正的发展.尤其是国有四大银行在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决定了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以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为主体。

四、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对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启不

1.创造良好的房地产汪券化的制度环境

继续深化房地产制度、金融制度和企业制度改革,规范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加快制定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房地产证券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房地产权的独立化、法律化和人格化

2.建立房地产金融体系特剐是抵押贷款及其担保体系,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建赢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各种信托业务;成立由国家控股或政府担保的抵押证券公司,收购各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

3.创造适宜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需要的环境

加快商业银行的转制步伐;组建全国性的住房银行;完善一级市场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

4.构建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

借鉴美国模式,由金融机构组织发起,具体资产管理由专业的投资顾问操作。

(二)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选择

不同的房地产证券化模式,其运行方式也各不相同。尤其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不同会更加明显。在我国还是半空白的情况下运作.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道路:

1.确定证券化资产,组成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证券化的资产,然后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最后将这些资产分类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基础的资产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以后证券化的成功与否。

2.资产转移:这是证券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中,会通过一个专门的中介机构,也称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对原始资产的“真实转移”,实现基础资产和原始权益人之间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

3.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为了吸引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必须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

4.发行证券及支付价款;专门机构将经过评级的证券交给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募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一旦发行成功,专门机构就将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的发行收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原始的权益人。

5.资产的管理与证券的清偿;资产池的管理必须由专业的服务商来进行,这个服务商可以外请,也可以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因为原始权益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一般也具备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至此,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告结束。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威廉姆·布鲁格曼.房地产融资与投资[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斯蒂文·L-西瓦兹.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黄嵩.房地产信托融资探析[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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