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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规划8篇

时间:2023-10-12 10:26:1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不动产登记规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不动产登记规划

篇1

1.房产测绘单位对相关技术规范理解、掌握差异性带来的登记风险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应由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行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行业面临着由集中统一测绘逐步向市场放开转变或在已经市场化的前提下结合登记职能的调整重新洗牌。这一转变,将会打破政府集中统一测绘时,对相关技术规范理解、建筑部位面积计算、共有面积分摊掌握的一致性。必然会出现不同测绘单位对同样建筑部位测绘方法不同、面积不同、共有面积分摊不同的局面。这种情况相对不动产登记职能分工,由于测绘项目所在区域不同、同一项目不同楼测绘单位、登记时间不同,加之登记人员对建筑部位具体的面积计算方法不够了解,使得其隐蔽性极强,登记过程中极难发现,从而给登记带来风险。这种乱象影响登记机关形象、侵害购房人权益,同时会引讼、,并且因为房产测绘共有面积分摊的特点,“面积一户错、户户都要修改”,加之已登记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造成更正登记的难度巨大。

2.建成房屋与规划审批图纸不一致带来的房屋登记风险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目前的房产测绘方法进行介绍。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产测绘要实地逐户量取边长尺寸。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大量存在着建成房屋与规划批准图纸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考虑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仍要以房屋的规划批准文件对合法建造的房屋进行登记,在政府集中统一测绘条件下,测绘单位往往会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提供与房屋现状一致的规划变更图纸,从而确保满足登记合法性、安全性的同时,符合规范、规章对于房产测绘现场实测的要求。当然,这种后补规划变更图纸的做法,因其办理程序并不通畅,也存在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产测绘、登记的难度大、购房群众不能及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尴尬。

登记职能下放、房产测绘依法走向市场后,测绘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划变更图纸的局面将不复存在,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将在法规和实际操作层面真正意义上实现“与自然现状保持一致”。尽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但是鉴于逐户查验难度巨大、登记从业人员对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不甚了解、登记机构对测绘单位技术“把关”的思维意识短期内尚不能完全消除。按现状测绘导致的与规划批准不一致或未经审批的房屋建筑部位被误登记、设定他项权的风险将给不动产登记带来新的考验。

3.规划审批房屋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依据差异给不动产登记带来的登记实质风险和行政不作为风险

目前,用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的房屋面积数据各地多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而用于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的房屋面积数据均依据《房产测量规范》(17986-2000)。两规范在房屋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上存在诸多不同之处。规范的差异和不同人员对技术条款理解的差异,造成规划许可面积与房屋预测算面积不同、规划验收面积与房屋登记测量面积不同。

但是,在新形势下,因不同管理行为所需的房屋面积时常是不同测绘单位、甚至是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计算,对复杂的技术规范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实际操作中很难核实哪些面积差异是由规范条款不同造成的所谓“合理差异”。这些将可能造成实际超规模建设房屋,甚至是规划未批准的房屋部位被正常登记的实质风险 。而对于核实出不属于规范不同造成的差异,在部门间协调配合、数据共享、政策支持尚在改革进程中的当下,解决处理存在一定难度。一头是购房群众急于办证、一头是开发企业绞尽脑汁东撞西碰,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忙于部门间左右研究协调,给产生行政不作为风险埋下了隐患。

4.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与房屋面积预测算成果差异性给不动产登记带来的风险

房屋面积预测算成果是用于商品房销售的重要属性数据,因其作为房屋价值、各种税费等的衡量载体,关乎购房人切身利益。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作为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属性数据,是对预测算成果的确认和修正,在房屋销售、登记信息系统中起到不动产登记单元前后衔接、建立关联、数据匹配的关键作用。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与房屋面积预测算成果面积上的差异处理,虽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有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也有阐述,但诸多购房群众因涉及补缴房屋差价仍对此十分关注。在政府集中统一测绘条件下,房屋面积预测算和登记测绘均由一家测绘单位完成,登记测绘是基于预测算成果结合变更图纸和房屋现状的修正,面积计算方法、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前后基本能够取得一致。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前后面积差异也有依据可循。测绘单位基本能够应对购房人关于前后面积差异的咨询、、诉讼。在多家测绘单位介入房产测绘情况下,房屋面积预测算、登记测绘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测绘单位对面积计算方法、根据服务范围确定的共有面积分摊,甚至是影响分摊的功能区划分均存在不同认知、更不可能去对比分析预测算和登记测绘户室面积差异大的原因,这将会给前后面积差异引入放大的可能,且无论是预测算还是登记测绘面积错误,或是都不违反规范的前后做法差异造成的面积差异一律都会变成购房人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不认可,咨询、、诉讼也都将剑指登记机构。

二、规避风险的措施

1.政策层面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1〕403号),“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测算应当依据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房产测量,主要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关于规划管理中有关面积计算问题,应由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1995年12月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目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的房屋面积计算普遍依据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是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因此,笔者认为政策层面可统一商品房销售许可、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关于房屋面积计算的依据为《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同时,为更好的适应房地产发展的需求、避免规范条款的认知差异,应对《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进行修订,简化房屋附属建筑部位面积计算方法、进一步明确共有面积分摊规则。

2.房产测绘成果监管层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设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机构,负责结合上述风险点,研究制定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内容;负责结合房产测绘项目实际,不断归纳总结和统一新建筑形式面积计算方法;负责结合经验做法修订当地的《房产测量规范》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和统一房产测绘成果样式。只有将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做实,强化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方能更好的规避不动产登记风险。

3.操作层面

篇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三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信息平台的统一和建设面临着更加艰巨和复杂的任务。

1.相关上位法对登记结果提出了更精准的要求

《条例》用了整章篇幅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结果的体现)做出了规定,要求不动产基本单元及编码、主体自然状况、主体权属状况及权利事项等必须准确无误。目前,重庆市正在拟定的《重庆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将进一步细化以上要求。因此,新系统建设须从登记业务的“收、审、登、发”主要环节全面考虑,以登记业务的法律特征和合理流程再造为驱动、信息技术为手段来确保电子登记簿中的登记结果准确无误,进而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核心地位。

2.农村不动产的纳入对信息平台的兼容性和高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农村区域广阔,我市农村区域占全市幅员总面积超90%,人口多,涉及登记的数据量将更大;二是原有基础薄弱,数据格式不规范,数据衔接难度大;三是由于原多部门分别登记发证,已发权利证书存在权利重叠的现象,矛盾较多,情况复杂;四是农村区域广,交通不发达,权利人多跑路,办事困难;五是基层工作力量薄弱,乡镇办理点少,通常一个片区国土所要辖2-4个乡镇。

3.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对登记信息共享提出更精细、更便捷的新要求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社会关注程度不断增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登记信息共享利用的要求逐渐精细化、便捷化。以渝中区为例,2016年前三季度受理的登记案件数量为54563件,而受理的档案查询申请数量为88081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社会需求已经超过了不动产登记办件的需求;另一方面,对登记信息利用的精细化程度要求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注销抵押时,税务部门在办理核税、减免税费时,公检法纪部门在办理司法协执、线索查询时,均对登记信息查询的精细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互联网+”“大数据”等概念对登记信息的安全提出更高的保密要求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概念深入人心,互联网资源、信息通信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在信息利用、社会资源配置上的优势日益明显。这些新兴的信息化形态在解决登记各方信息不对称上、提供便捷化服务上、收集办事群众行为反馈上、辅助管理上凸显了巨大的便民作用,但同时对登记信息的保密工作却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二、当前信息平台建设取得的成效

我市自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以来,市国土房管局充分利用原有成果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和我市“先城市,后农村”的工作思路,目前在原“地房籍信息系统”基础上顺利完成了初步升级改造,及时满足了城镇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1.信息平台的建设总体规划构建完成

于2015年10月完成制定的《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构建了该行业平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从背景、目的、内容、计划等多个方面规划了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蓝图,后续的平台建设工作将按照《总体方案》的设计有序推进。

2.实现了城镇区域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统一

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登记确权、权籍调查等信息系统,在历史上存在各行政区域各自实施、标准不一、缺乏互通的情况。于2011年至2012年上线实施的“重庆市地房籍管理信息系统”,使相关各类信息系统在使用上完成了统一;2015年至2016年,在“地房籍系统”基础上上线实施的“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了信息平台的整合和集中。

3.满足了城镇区域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业务需求

以“不动产登记系统”为代表的现有信息平台,实现了对城镇区域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管理、权籍调查管理三个部分的信息化支撑,初步搭建了宅基地、农林不动产登记的雏形,并在长寿、丰都开展试点。现有信息平台基本满足了城镇区域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业务需求。

4.为统一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标准提供了手段

现有信息平台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实现了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标准的统一。一是统一了登记程序,实现了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统一;二是统一了登记业务类别,设置完成了城区域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10个登记大类和69个登记小类,借助信息化手段明确了登记的业务范围;三是统一了登记簿,实现了国有土地及其定着物的电子登记簿。

三、新形势下信息平台优化建设总体思路

为达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真正目的,信息平台建设须以“便民、高效”为宗旨,不能出现因统一登记反而办事困难,时间更长甚至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等情况。因此,在全市国土房管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下,考虑到不动产统一登记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动产登记系统”应按照“总体控制、业务独立”的区分模式单独进行打造。由于此项工作参与人数多、设备投入大,故工作推进中,应以《总体方案》为指导,管理上认真划分信息化管理机构、信息化建设机构以及登记机构等参与各方的职责边界;技术上要根据登记业务的类型、流程及要求,突出以满足登记业务需求为主导、信息技术为手段的思路进行系统设计;应用上要以登记信息的合法应用需求为驱动不断优化和升级系统,同时,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做好登记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上要充分考虑全市区域大、区县基础不一的实际特点,采取登记数据集中汇交管理下的分片区业务数据管理的模式。

四、信息平台建设中参与各方的职能设置

要进一步厘清平台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职能划分,承担平台建设职能的具体单位要各取所长、分工合作。考虑将平台信息化建设职能划分为三个层级,即信息化领导、监督职能,基础平台信息化建设职能,专业平台信息化建设职能。

1.信息化领导、监管职能

承担国土房管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领导职责,制定行业信息化总体规划,制定信息技术标准,开展信息技术指导、监督与培训,提供信息化咨询,指导信息安全工作等。体现为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2.基础平台信息化建设职能

承担国土房管行业基础平台信息化的建设职责,开展行业内通用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如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服务、云计算、大数据及数据分析、数据汇集、对外公示一致性、数据管理等。体现为标准统一,集中建设。

3.专业平台信息化建设职能

是指国土房管行业内,与具体职能业务相关的一系列信息平台的建设职能。如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执法监察、公积金、公租房等。体现为统筹安排、分部建设。

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具体的登记职能单位,需要在上级信息化建设部门的领导、监督下,在基础平台信息化建设成果的支撑下,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

具体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主要需要支撑不动产登记行业的相关业务,如城镇区域不动产登记、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利用、房地产交易管理、不动产权籍调查等业务范围。

五、健全登记业务为主导、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建设机制

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专业性,登记工作涉及到众多专业技术领域,登记信息利用的精确化要求也非常高。在建设信息平台时,需要坚持登记业务为主导,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登记机构同信息化建设机构分工协作、加强交流,健全平台的建设机制。

1.登记业务主导,开展平台的业务分析、需求分析、系统设计

在建设信息平台时,应当按照“先摸清业务规则,再开展需求分析,最后设计信息系统”的步骤来进行。登记机构作为业务的具体承担机构,应当在这部分工作中发挥熟悉业务的优势。

首先,政策法规和办件需要是信息平台建设的业务依据,登记机构应当着力于这两方面的研究工作,一方面开展政策法规研究,确保系统的合法合理,另一方面整理日常办件过程中的业务需要,实现系统对登记办件、信息利用、权籍调查、市场监管、管理决策等业务的支持。

其次,在进行业务分析的基础上,开展系统建设的需求分析工作。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需求调研、收集工作,制定需求调研计划,完成《软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需求评审工作,不动产信息平台的相关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对需求分析报告进行评审,降低因需求调研不到位、分析有误、人员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形成“软件需求说明书”;三是需求管理工作,在系统试运行时、局部调整时、革新换代时,不断收集因需求变化带来的系统问题,并建立机制对这些变化的需求进行管理,确保系统生命周期的延续。

最后,在建立起需求分析机制的前提下,开展平台的设计工作。一是逻辑模型设计,分析设计信息平台的关系数据模型(如受理要件、审批流程、登记簿),以及非关系数据模型(如一张图);二是功能设计,对信息平台将要实现的目标进行明确,划分系统与子系统的功能边界,接口方式,形成“系统功能说明书”;三是部署设计,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信息资源(网络资源、虚拟主机资源、存储资源、数据灾备资源等),划分集中部署与分部部署的模块,开展数据安全管理。

信息平台的系统设计,既涉及业务,又涉及信息技术,登记机构与信息化建设机构需要在该环节上加强沟通,将业务优势与技术优势有效结合。

2.发挥技术优势,运用软件工程的思想开展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营

尽管信息平台的建设应当由业务进行主导,但最终仍会落足在信息技g上。信息化建设机构应在该环节中发挥知识优势,合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系统的科技含量。建设一套系统是实现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起点,而运营好这套系统才是实现平台价值的体现。

运用软件工程的思想,开展系统版本迭代,通过机制不断完善系统,实现系统生命周期的延续。

六、坚持登记信息合法利用、确保信息安全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数据信息既要服务于社会利用,又要保障信息安全,这两者看似一对矛盾体,但能通过合理地建设信息平台来兼顾。

一方面,要发挥登记机构熟悉业务的优势,仔细研究法律法规对于登记信息查询的要求,认真分析登记机构查询办件的业务实际,合法合理地开展信息平台的设计与优化工作。

篇3

土地分宗,要批准,然后银行同意,重新申请规划手续,否则就先首次登记再办转移。

在建工程带抵押权转让,土地二级分宗交易。

目前的宗地分割的确是比较头疼的问题!

这种分割是否也应遵循规划先行,即便分割也需要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本人以为,此情形应当分作两种情况较为妥当:第一种情况是分立后小区整体转移的,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操作即可,同时也没有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第二种情况是部分转移,也不建议分宗,完全可以采取共用宗的方式解决,在保证小区规划条件不变动的情况下,可以最为简便地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可以满足分立后两个主体的共同规划需求。上述表述未考虑抵押,将抵押因素考虑进去后,不分宗,共用宗最为相宜。

整体在建工程转让可以,作为住宅小区分立分宗分别变更后登记并共同销售和所有使用,涉及土地规划预售等,不赞成。

规划一般也不会同意,很多配套性东西不好拆分啊。

用共用宗的意识,许多问题迎刃而解。一个小区的规划条件确定后,获得规划同意最有效的途径是规划条件不变,共同建设开发这个小区的开发商,明智地选择开发条件不变、共用此宗土地是其能较快获得通过的捷径。

实际如何分不是登记机构的事,涉及出让合同、规划、建没及交易管理。

现在聊的目的不是登记机构怎么分,是怎么分对权利人、登记机构最为有利。《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3规定,不动产分割、合并……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这里实体分割或合并是指什么?

不动产本身。

联系该条全文分析,前句是不需要批准文件的,后句要批准文件及权籍成果。所以仅仅说实体是不动产本身有点牵强。

前面说的是权利人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转移,后面其实是土地分宗,所以要审批,这是两回事。比如原来A公司分立,成立了B公司和C公司,原A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给B。如果是既给了B一部分,又给了C一部分,那就要后半段。

前面也提到是不动产分割或合并,是不是前面的不动产分割或合并是不涉及不动产单元的分割或合并?实体的分割或合并就是需要打破原来的不动产单元进行重新的不动产单元的设定?

实体的分割或合并,包括不动产单元,也有不是基于基本单元的情况。

一个是权利主体导致的,一个是不动产实体本身导致的,基本上就是这两种情况。

但实体的名称容易混淆概念。

权利主体分立或合并应该不是该条论及的,规范9.3.3.4有专门规定。

分割业务在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里面都有。变更登记里面的分割是仅仅涉及到不动产实体本身,转移登记里面的分割是既分割权利人又分割了不硬实体,所以必须要区分清楚。

点评

限制抵押权人自行处分抵押物,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抵押权人及买受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宜根据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的特性,在抵押权人、受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一并办理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变更登记,而不应机械理解《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清偿债务、提存交易基金或消灭抵押权。

篇4

“四个统一”依托信息平台

作为不硬登记的主要责任部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所肩负的,就是如何更好地完成不动产登记“四个统一”的部署。为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展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机构整合、人员划转、数据整合、平台建设、流程再造、窗口改造等一系列工作,为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准备各项基础条件。

其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成为重中之重。温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郭为人主任明确表示,“不动产登记要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个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势在必行。”

对此,郭为人主任已胸有成竹。由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一直十分重视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并逐步搭建了以地籍系统、档案影像、执法监察、地质灾害、国土“一张图”等为核心的业务系统,这些系统不仅为国土资源的高效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供了重要手段,也为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巧借东风,推动云计算落地

不动产登记这一新的行革举措,给温州国土资源信息化发展带来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以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契机,依托云计算数据中心,分阶段、有目标地推进温州市级国土资源云的建设。” 郭为人主任十分清晰地规划出了建设思路。

明确目标之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迅速开展行动,并组织了多个设备供应商进行国土资源云环境测试,最终选择了由新华三云平台、虚拟化软件、网络和服务器组成的解决方案,着手搭建温州国土资源云,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提供支撑。

经过一系列紧张有序的工作,温州国土资源云建设取得了可观的效果。郭为人主任对此也十分满意:“通过原有平台基础设施平台化的改造和升级,初步完成基于云计算平台的双活数据中心的建设,实现了数据中心、存储、数据库、应用、网络等层级的双活,实现了应用级的双活,无感知切换、业务0终端、数据0丢失。”

面向未来的智慧国土

篇5

【关键词】竣工测量;不动产登记;测绘技术;测绘标准

因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必须要有测量数据作为依据才能进行后续工作,因此相关部门一直对不动产测量工作极为重视,并不断按照国家的政策以及时代的变化,在对不动产测量工作进行着改善。虽然目前不动产测绘工作的开展还是受到了测量机构不统一以及技术标准过于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但整体还是呈现出了不断进步的趋势。为了能够得到更加准确的测量数据,保证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相关人员必须要对测量工作的开展水平进行不断的提高。而想要达到这一标准,工作人员首先应对不动产测绘工作的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

一、不动产测量工作内容

(一)房产测量

相关部门在对房屋用地以及房屋进行的测量,就是房产测量。相关部门会根据产房测量的结果去对房地产进行合理血的分配、开发以及管理等等,对各地的城镇规划而言,都是极为重要的数据支持。在对房产进行测绘时,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因自然因素影响房屋的变化情况进行测量,同时还会根据房屋所有人及相关人员的要求,对房屋开展测量。但这项工作并不能所有人员都可以进行的,必须是国家承认的专业测绘机构。【2】

(二)林业以及草地等内容的测量

这项测绘主要是对森林以及草地等内容进行的不动产测量,在工作开展时,会对草地以及森林的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并对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拍摄取证,同时会将所有调查得到的数据以及科学的评价结果进行整理,并上报到相关部门处。由于人们对于不动产的内容了解并不全面,且这项工作的测绘难度相对较大,因此该项测绘工作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并不高。【1】

(三)竣工测量

对竣工建筑物与建筑物附属结构设施的面积以及属性等内容进行测绘就是竣工测量。一般这种测绘工作的结果都会以信息化以及图形化的方式进行呈现的。按照我国相关政策的要求,国内所有建筑企业必须要在建筑物验的六个月之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要将工程的竣工测绘材料一并上交,相关部门为以此为依托对工程验收进行审核。【2】

(四)地籍测绘

通常地籍测绘都是由独立的机构进行的,属于垄断式的运营方式。该项测绘工作开展目的就是要为社会提供发展中需要的土地资料。主要是使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土地进行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政府在对各地土地进行管理时,都会使用这项测绘技术对土地进行测量,在国家土地管理与开发工作中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4】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测绘工作优化策略

(一)对不动产测绘机构进行明确

通过对不动产测绘工作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目前国内进行不动产测绘工作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测绘机构不明确,各地都没有对不动产测绘部门达成共识,尤其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测绘工作的任务量明显加大,在这种形势之下,测绘机构不明确的问题就变得更加突出了。想要解决不动产测绘机构不明确的问题,首先就需要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在明确之后就可以本则登记与测绘一体的原则,由该机构对测绘工作进行管理。根据对不动产工作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目前该工作中的难点就是土地与房屋的测绘与登记工作,因此各部门一方面要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范围进行确定,另一方面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不动产测绘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并要实施灵活的测绘工作模式,像工矿以及城市建成区的测量工作可以由市场进行处理,而乡村的测绘工作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交由当地政府机构进行协助,这样不仅能够对土地登记以及房屋登记的职能以及机构进行有效的整合,同时还完成了向政府职能的转变,确保了各地测绘工作的开展质量与效率。【1】

(二)加大测绘技术的研发力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内容一直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进行扩充,传统的测绘仪器以及测绘工作开展方式已经出现了问题,与现代测绘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虽然目前已经在地籍测绘中融入了卫星定位、GIS技术以及航空摄影等先进技术,但由于统一登记的工作量过大,必须运用大量的新型技术对现有测量工作进行优化,所以有关机构必须要加大对测绘技术的研发力度,并将新技术应用到不动产的各项测量工作之中,以保证不动产管理以及登记等各项工作的高质量进行。例如要对大型数据管理软件以及GIS系统功能进行开发,以达到对不动产数据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3】

(三)制定健全的测绘工作标准

各地政府不仅要对不动产测量机构进行明确,同时还要制定健全的测绘工作标准,以保证各项测绘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当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成立后,就需要按照登记工作的要求,对不动产测量工作的技术进行统一的规定,同时还要建立配套的管理系统,要确保技术标准与管理系统之间的关联性。想要制定出符合标准的制度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必须要与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以及测绘单位进行多部门联合商讨,同时要对测绘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估,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及应急方案,以防突发事件对测量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对不动产测绘工作的高效性形成良好地铺垫。【4】

三、 结束语

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按照社会发展需要出台的政策,能够帮助各地政府对本地的房产、土地以及其他方面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与管理,这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是具有十分积极地意义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各地相关机构必须要对不动产测绘工作进行全面的了解,并按照当地不动产登记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合理的不动产测绘优化方案,进而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李柏,李平.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测绘对策研究[J]. 山西建筑,2013,28:232-233.

[2]甘建国,屠宗灵,赵彬,刘西东.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测绘对策[J]. 安徽地质,2015,03:234-235+240.

篇6

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解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域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等统一由一个登记机构在统一的系统上办理,记载于统一的登记簿上,为当事人核发统一的权属证书或证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交易安全,当事人和登记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因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而改变,不存在部分人猜想的统一登记是由政府组织主动开展不需当事人申请举证的问题,更不会因为统一登记而将原来的违法不动产合法化。

二、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启动及申请主体问题

按照《物权法》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其中以双方申请为一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情形;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一般原则,以依嘱托或依职权进行为例外情形。在国家规范及我市以往政策规定中,对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登记均有详细规定,而对于依嘱托或依职权进行系统性规定较少,在国家规范只有该两类登记程序没有具体登记内容。此次,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中单独设立一章“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的登记”, 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对依据有关国家机关嘱托进行的登记、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的登记以及依拆迁整理单位申请进行的登记从申请主体、登记材料、审查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既做到于法有据又解决实际问题。

三、不动产登记的公告问题

本着既依法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履行向公众告知的义务,又减轻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对公告的种类、情形、场所、时限等在规范中进行详细规定。

(一)公告的种类及情形

1.登簿前公告,即将准予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的公告,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异议。主要包括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职权办理的登记;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登记。2.登记结果公告,主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依嘱托进行的登记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法拆迁、整理并依整理(拆迁)单位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3.证书作废公告,即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收回原证书或证明而未收回的,在登记完成后应当公告作废。

(二)公告场所

除历史遗留问题因涉及不特定人重大权益,需要在本市主要报纸予以公告外,其余的公告都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当事人负担。

(三)公告时限

登簿前公告除历史遗留问题需公告3个月外,其余的公告时限为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公证问题

一直以来,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降低其不动产被他人处分的风险,对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以及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均需对授权委托书和继承权进行公证。此次对于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的规定予以保留;对境内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如委托他人办理,其授权委托书公证不作为必要前提,可以在申请登记时与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对于继承和受遗赠类登记,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直接作为权属来源材料,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在登记受理前设置了一套程序进行处理,主要是基于当事人自我举证和证据链之间的互相印证、登记机构的问询查验、各相关人员的书面承诺以及登簿前的公示排除异议。但关于此类做法的争议也未停息,在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的同时,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也在增加,尤其对于由登记机构依当事人举证对其是否有权继承进行审核,已经进入到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审查,这既超出了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也影响登记安全和登记效率,在当前登记人员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也影响对其他登记业务的合理的人员配比。

五、规范不动产分割合并或范围发生变化等变更登记问题

在以往登记的内涵不明确时,的确存在过通过不动产登记对已有不动产进行分割、合并,以登记代替行政审批的问题,在《物权法》的大背景下,登记的记载和公示功能已经法定,登记机构依据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依法记载,对于不动产的分割、合并或范围发生变化等行为,需要有权机关出具相关变更的证明材料,避免因当事人自行申请造成的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消防等相关部门规定的问题。因此,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中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并在登记规范中进一步细化为:因地界调整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宗地分割或合并的,提交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这些规定与国土部规范的规定也相一致,充分体现登记的记载功能,以及权利人应当依法依批准利用不动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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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动产管理 课程内容 教学方法与手段 创新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4(b)-0023-03

不动产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应用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不动产管理的基本原理与我国不动产管理领域改革发展的实践密切结合起来,为学生分析不动产问题提供系统的理论知识和科学方法,提高学生在正确理论指导下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方法,是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不动产管理)、土地资源管理、不动产经营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主要特色课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对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现行不动产管理制度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弊端,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国家层面建立不动产登记局的进程。2013年11月20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会议明确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依法依规互通共享。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1]。

我国不动产管理出现目前这种局面,也与现行专业设置有一定的关系,长期以来,忽视不动产管理方面的教学和研究,专业设置中没有不动产管理专业。根据调查了解,华南地区只有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设置了不动产管理方向,开设了不动产管理及相关课程培养不动产管理专业型人才,目前已经培养六届毕业生毕业。社会对掌握不动产管理学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紧俏,迫切需要能够灵活运用所学不动产管理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不动产市场、不动产经营和不动产管理等问题。要求不动产管理教学承担增强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技能,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教学任务,达到为社会长期输送不动产管理高级复合人才的教学目标。目前全国尚未编写统一的不动产管理教材,各高校往往结合自己的区位优势编写部分讲义或者专题材料。因此,尝试对不动产管理课程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实践、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与探索就非常重要。

1 不动产管理课程设置基本情况

1.1 课程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

不动产管理是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不动产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课程,是在本专业理论和相关课程学习以后,以各种类型的不动产的经营服务管理为核心,研究不动产市场的特点、市场研究方法、不动产管理的内容、方法与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不动产产权理论、不动产管理制度,不动产金融等基础理论;掌握不动产市场分析、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不动产税收与评估、不动产规划管理、不动产交易市场管理、不动产经营管理、不动产服务管理、不动产资产管理、不动产信息化管理等[2]。使学生对不动产管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胜任国土资源管理、规划、调查,房地产管理中资产经营管理、中介服务、物业咨询服务及不动产管理服务企事业的工作。

1.2 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不动产的概念、类型、开发建设、区域分布特征,不动产管理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了解国内外不动产管理研究的前沿与发展趋势。

(2)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认识不动产管理市场的特点与类型,掌握基本的市场研究内容与方法。

(3)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不动产管理的目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

(4)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不动产管理的技能技巧。

1.3 课时要求与安排

本课程需要安排56学时,其中32学时理论教学课时,24学时实践教学课时,最好同一学期进行,需要学生使用电脑上机练习不动产管理相关技术软件,要求配实验员一名。

1.4 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主要有:管理学原理、土地经济学、市场营销学、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概论、土地资源管理等。

2 课程内容的改革与创新

为打破不动产管理课程没有现成教材的局面,笔者联合华南地区多所高校教师初步完成《不动产管理》一书的编写,该书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不动产管理概述和理论基础。不动产管理概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含义、分类和特点;不动产管理的含义、职能、特征及其发展;还具体介绍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和其他不动产资源管理。不动产管理的理论基础包括区位理论、城市地租理论、资源配置理论、服务理论等,此外还包括不动产管理制度分析。

第二部分为不动产服务管理。内容包括不动产服务管理概述;房地产经纪与管理、物业设施管理与物业管理;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土地产权产籍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不动产资源信息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开发。

第三部分为不动产经营管理。不动产经营管理概述,包括不动产租赁管理、投资管理和融资管理,还有不动产资本经营和不动产证券化;不动产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组织资产管理(企业)、商业资产管理、个人资产管理和跨国公司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内容包括不动产资源分析,评估与规划修编,目前主要涉及多规融合、规划实施评估与修改、房屋资源规划及其影响因素等;不动产交易市场管理[3],内容包括不动产交易与不动产交易市场、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分类与特点,土地市场交易管理时机的选择、持有的土地和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开发市场、销售市场和二、三级市场管理,资本交易市场管理;不动产市场分析,内容包括不动产市场概述、不动产市场调查、不动产市场需求与供给分析、不动产市场区位分析和不同类型不动产市场分析;不动产税费(收)与评估,内容包括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与不动产税收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不动产税收的属性、功能,不动产投资环节、交易环节、占有环节、所得环节的课税[4],介绍美国、法国、台湾及香港的不动产税收,不动产评估与方法。

教学内容的设置希望通过对不动产进行概述,同时介绍其管理理论,使学生能在学习之初对相关概念及其原理有较全面的认识,为不动产的学习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然后阐述不动产服务的相关管理,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目的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从基本的不动产知识上升到能够拥有较高层次服务管理能力的跳跃;最后讲述了不动产的经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市场、税收等,使学生了解不动产经营方面的相应知识。教学内容从概念入手,由表及里的阐述不动产的边缘知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构紧凑、层层推进,内容全面、到位,对于有意愿锻炼从事不动产管理方面能力的学生而言,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于非本专业的学生来讲,本书也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的点睛之效。

3 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3.1 传统教学与现代多媒体相结合

不动产管理课程采用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对课程重点难点知识采用传统教学方法讲解,实行传统“黑板+粉笔”式教学[5],增强学生对重点难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以多媒体教学方式丰富课堂内容,实行“多媒体课件演示+网络课堂互动”,拓宽学生知识面。根据不动产管理课程具体篇、章、节教学内容、特点和教学目标的设置,将两种教学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传统教学方法与多媒体技术的灵活转换使用,以多媒体教学促进传统教学的改革创新,全面优化课堂教学,充分带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极大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具体实施环节,采用创新式的教学模式,即将传授式教学、互动式教学与研讨式教学相结合[6]。对于不动产管理相关概念知识与理论基础,主要采用传授式的教学;对于不动产经营管理、不动产交易市场管理、不动产市场分析等学生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的,可以采用互动式教学;对于不动产资源信息化管理,可以采用研讨式教学方式,教师课前布置任务,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扮演不同角色,到课上从所扮演角色的利益出发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样既可以使大家通入课堂,也可以让大家今后参与工作可以从多角度进行思考问题。此外,也可以用展示法就某个内容让学生用PPT进行讲解。

3.2 理论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法

在不动产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在原有传统教学的基础上,采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7]。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促进学生积极思考,增强了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使课堂教学不只是老师单方面的授课形式,而是一个充满学习乐趣的探讨过程。案例导入的使用可以充分吸引学生的好奇点,让学生带着疑问、目的去听课,既提高课堂效率也让学生记忆犹新;通过具体某一部分内容的案例分析,既可以考察学生对特定内容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水平,又丰富了教学内容;综合内容的案例分析让学生把不动产管理课程中所学到知识点进行全面、灵活地运用于现实的生活中,提高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学以致用真正做到实处,为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中创造良好业绩奠定坚实的基础。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选取的案例紧跟时代的脚步,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对时事热点及时反馈到教学当中。如不动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以市级土地利用规划为例子,需要对土地利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规划规划设计;不动产税费(收)与评估,以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税为案例;不动产服务管理,以房地产企业的客户服务中心为案例;不动产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以市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系统为例开展典型案例的教学分析。目前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管理还处于不断完善阶段,相关部门或者负责人会经常一些新消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会把相关的资料或者视频运用到课堂上,让学生了解最近的进展。

4 课程教学实践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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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1-0334-01

《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民事法律,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能够反映出人民群众的呼声,对我国人民来说,《物权法》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距今已有七年多了,但不动产分散登记等状况仍然存在,急需相关人员进行解决处理。

一、不动产分散登记现状分析和弊端

(一)不动产分散登记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不同的各类不动产权利由不同的登记机关实行登记。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权是由农业部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是由国土部门进行登记;房屋权由房管部门登记;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向林业部门登记等。部门的分散登记,在登记薄、登记类型、等级证书等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我国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与我国相关管理体制是相配套的。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建立了土地、房屋、森林等不动产在内的不动产管理体制,由于缺少全局性的、统一的规划,针对不动产类别设立了不同的主管部门,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例如,1985年,《草原法》的颁布,将草原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的登记职权由农牧业部门管理;1984年,《森林法》的颁布,将林地使用权以及所用权登记职权由林业部门管理。

(二)不动产分散登记弊端

我国现阶段不动产登记机关以及职权分散设置会使不动产登记时常出现错误,并且登记效率低下,浪费登记机关行政资源。

1.登记时常出现错误

对于不同的不动产类型以及不同的不动产权利由不同部门的不同标准实行登记,会发生很多冲突,会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正常运行。

2.不动产开发与监管很难实现

不动产开发与监管在不动产登记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不动产分散登记体系,我国对不动产开发与监管失去重要途径。

3.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分散登记是不同的机关进行登记,这样会使登记信息各不相同,因此,导致权力公示受到影响,对交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对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负面作用。

4.增加财政支出

由于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会使设置登记机关重叠,增加了财政的支出,导致降低行政效率。在以上问题中,时常出现登记错误问题是分散登记存在的主要弊端,需要迫切解决。

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构建路径

我国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它是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立法,能够对不动产登记范围、程序、信息等要素进行明确,从而避免不同种类的不动产登记产生冲突。具体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路径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统一

对于各类的不动产以及权力的登记程序、标准要做好相互统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等,是属于不动产之列的,因此,在操作中,要理清相应的传承关系,在分散登记的状态下,要统筹登记的程序、标准等之间的统一与衔接。

(二)土地所有权登记机构进行统一

要从源头上进行监控我国土地的开发与利用,还要记录后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积极推行土地所有权登记,达到全覆盖的目标。国土资源部门一直负责城乡土地管理职责,积累大量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成果,因此,由国土部门承担土地所有权统一登记是最合适的。而各类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土地附着物等物权,维持登记机关职能不变的条件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各类不动产登记范围以及登记机构进行明确,以保证不同的登记机构的登记范围不会出现遗漏和重叠现象。

三、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建立各类不动产登记可以共享的信息平台

(一)以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作为统一平台

为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连贯性和完整性,不动产登记可以再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上完成,而后续的不动产登记要以前期的不动产登记记录为基础。该信息系统可以在全国不动产间实现互通联网。

(二)对宗地代码编制进行规则统一,完成对其信息的统一管理

宗地代码是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宗地唯一标识码,在各类的宗地档案管理和登记信息中属于关键字段,并通过宗地代码能够有效实现各地宗地信息的空间定位以及属性查询。按照统一宗地代码规则,才能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

(三)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对国家地籍总图进行编制

在国家地籍总图中,主要包括基础的地理信息、各地方的土地利用情况信息以及土地权属等信息,土地权属信息包括界址信息以及土地所有权宗地等信息。对国家地籍总图进行编制和统一应用,能够实现获得各类不动产调查数学基础、地类认定标准的统一。

(四)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制度

各类不动产信息的共享,能够保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因此,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共享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管理和共享实施方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

结语

综上所述,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很多的用途,在客观上,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发展,对抑制房价、反腐以及开征房产税等能够提供基础数据,但不动产登记本身不具有这些功能。房产税、反腐以及抑制房价等取决于顶层设计和制度的改革,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问题的解决办法,仅是有效的辅助手段。

参考文献

[1] 程啸.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佳木斯市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引发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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