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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消费金融有狭义和广义的范畴,狭义的是与消费尤其是短期的简单消费直接相关的融资活动,广义的是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还包含了对所有资源的非生产目的的使用和消费。消费金融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关心消费者的金融选择。生命周期理论对消费者的行为目标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描述,即基于一生的考虑来做出消费安排以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最早是由Modigliani和Brumberg(1954,1980)提出,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财富和收入情况,再加上对未来的预期,最佳地安排其生命周期中的消费来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允许储蓄投资到无风险资产之外的资产,如股票在内的投资组合,这是Samuelson(1969)和Merton(1969,1971)投资组合的选择问题。从理论方面来看,近期的行为金融学发展对生命周期的理论基础,如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预期假设都提出了异议。从家庭视角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从家庭的总体资产和负债情况、家庭的资产配置和家庭的住房资产与消费方面着手。家庭可以通过金融的角度在时间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配置,从而做出最佳的安排。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主要是考虑消费者的金融行为受制于他所处的金融环境,尤其是相关的金融市场的影响。从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需求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谈对消费金融的影响。Merton&Bodie(1995)提出的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市场的结构、变迁以及监管理论,它的出发点是界定金融市场的终端使用者所需要的各种基本金融功能,如支付、投资和风险分散等,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形成各种市场和机构来有效地实现各种金融功能。消费金融公司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之一,本文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国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主要有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国外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发展已相当成熟,对消费金融公司已经集中到了微观层面进行研究。SidneyCoftle(1960)论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性问题,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在回报率的大小、回报率的稳定性、回报率的增速等方面都超过其他产业。George?J?Benston(1977)在其发表的论文中研究了利率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成本的影响,认为贷款成本同利率有关系。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刚刚开始,研究内容也主要侧重于理论方面,林跃均(2002)探讨了消费者信用调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还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王杰峰(2005)分析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提出了银行如何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问题。张奎(2009)对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和信用卡产品进行了对比。张满、许黎莉(2009)分析了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给出了对策。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内涵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取决于当期可支配收入,同时也和未来的预期收入有关,而持久收入是消费金融的主要前提,只要消费者预期未来收入,便可增加现期消费,当消费者的现期收入不能满足当期需求时,消费者就可能通过借贷预支未来收入来满足当期需求,消费金融也由此产生。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基础1.凯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论。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货币通论》,重提有效需求不足,并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总是处于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态,总需求不足导致商品滞销,存货充实,生产缩减,解雇工人,总失业增加,造成经济衰退。为解决经济衰退的问题,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提出整个社会要更加重视消费的作用,提高消费需求,这一理论也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出现了所谓“繁荣”的景象,但好景不长,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所不能解释的经济停滞现象———失业增加,通胀加剧。2.持久收入假定论。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定论认为,决定消费者消费支出的主要不是现期收入,而是持久收入。消费者的收入分为一时收入与持久收入,把消费者的消费分为一时消费与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收入等于一时收入加上持久收入,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消费等于一时消费加上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四个关系量之间,只有持久收入和持久消费之间存在着固定的比率。以Cp表示持久消费,以Yp表示持久收入,二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Cp=KYp。K依赖利息率、消费者偏好、消费者总物质财产等因素而变动。持久收入假定强调了消费者未来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只要消费者未来预期收入向好,便可增加现期消费,若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可以根据持久收入的未来预期结果,暂时向消费金融机构借款,将持久收入转化为现实收入,进行提前消费,此假定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产生背景1.2007年8月,次贷危机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起的金融危机同时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出口作为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次贷危机影响下,受到了强烈的撞击。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急需刺激内需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2009年8月,我国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正好符合这个时期的发展需求。在短期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通过促进扩大内需来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从长远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够解决中国经济过渡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问题,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95%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其他机构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占比较低。由于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同时能够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仅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等有限的几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产业发展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产生巨大的耐用品消费需求和发展型消费,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信贷品种已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居民旅游、教育、购买耐用商品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方面定位更加明确,服务方式趋于专业和灵活,使消费者在融资时更加方便和灵活。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较晚,从2009年才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进行试点。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有以下几家:
1.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由北京银行独资控股。在秉承《试点管理办法》的精神下,经过一年发展,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已从开业之初的几万元,到目前已经成功突破6000万元,平均每月放款规模超过500万元。一年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倡导合规经营,狠抓风险管理,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
2.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成都成立,该公司由成都银行与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组成战略合作者,共同出资组建,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
3.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在上海正式成立,该公司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由中国银行控股,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依次为51%、30%、19%,是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一家。4.捷信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2月,银监会批准在天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经过8个月的筹备,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开业。公司由中东欧大型私有投资集团PPF全资建立,是国内首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PPF集团于2004年8月登陆中国从事消费信贷业务,这为天津捷信创造了良好的起步基础,同时PPF在欧洲还拥有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这种独特的优势也有利于帮助天津捷信快速转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轨道。综合以上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机构可以看出,这些投资机构都有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经验,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由商业银行控股,这就让人担心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否会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新载体,从而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办法》对其经营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在未经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在其所在地之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总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存在的家数和公司的规模还有待提高,其发展的道路还有待摸索。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资深律师。学术旨趣主要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共政策,特别关注中国的转型和法治变迁。作为中国律师,执业领域主要在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公司治理和证券诉讼等方面
中国消费的瓶颈并不在于金融的滞后,而在于社保残缺的阻却。当然,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这样的新生事物,还是应该给予制度层面的呵护。
8月13日,银监会正式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按照银监会的试点规划,对金融消费公司将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广。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因此,在中国进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下半场”,银监会正式推出消费金融公司,用意则不仅仅在于金融创新,更在于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这个古老的金融中介,体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真正意图,撬动消费的复苏。
和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比较,《管理办法》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将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资产总额由800亿元降低为600亿元。同时,为了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不仅严格设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指标,比如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同时,还严格限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从逻辑上而言,通过为商业银行和信用卡等顾及不到的客户的消费行为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从而刺激消费,制度的初衷显然是好的。而且,消费金融公司快捷、无担保的专业化服务,的确可以吸引一些客户群体,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欧美等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百年实践亦证明了其生命力和价值。然而,如果仔细分析《管理办法》的制度设计,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比较,则存在着天然的竞争劣势。
其一,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太窄。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特点是小额、短期、无担保和抵押,这决定了其业务范围不能包含汽车和房贷等风险大的大宗商品。其业务只能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种狭窄的业务范围注定其在《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及信用卡的竞争中劣势明显。虽然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但除了装修这样的大笔支出可以体现外,竞争优势不明显。
其二,消费金融公司很难做到快捷服务。快捷和无担保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竞争优势。而要做到快捷和无担保,前提是必须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良好的信用保证。这在我国征信体系残缺的情况下,显然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有良好信用的人一般不会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而那些需要消费信贷的人却又信用状况不好。所以,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在一个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的环境下生存下来,如何形成自己的客户群。
2009年6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财政部起草的一项名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该方案包括五部分的内容:一是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二是对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监管;三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防止其遭受金融滥用;四是向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的工具;五是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改进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价值定位: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
美国财政部起草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重大转变,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其中将对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及他们的子公司进行全面充分的监管作为首要目的,意图通过让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接受理事会联邦储备系统全面的监管来缓和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其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加强对本国和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放宽金融公司的认定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要求在《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的第二部分的最后增加关于美国金融公司和外国金融公司的界定。该草案将依据美国联邦或者州法律成立或组建,或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美国金融公司。同时,它还把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成立或者组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包括通过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外国金融公司。这无疑放宽了金融公司的范围。据此,美联储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从而纳入到《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制范畴。
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鉴于联合监管的需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首先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其中,美联储将美国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考虑如下相关因素:一是公司金融资产的数量和性质;二是公司债务的数量和种类,包括对短期资金的依赖程度;三是公司资产负债表外风险的范围和程度;四是公司同其他主要金融公司交易和关系的程度;五是公司对于家庭、商业、州或地方政府信用以及金融体系流动性十分重要;六是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推荐;七是理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对于外国金融公司,美联储理事会也应考虑同上述类似的相关因素。
加强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防范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加强了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该草案规定,从美联储理事会将其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日起180天内,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均应到美联储理事会进行注册,并提交美联储理事会认为必要和合适的可以实现监管目的的信息。同时还规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必须向美联储理事会提交报告。此外,美联储理事会还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各公司定期报告对于信贷风险所采取的快速且合法的解决方案,它包括在面对严重金融危机时实施的合法快速的计划、单个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间互相的信贷风险敞口的性质和范围等。
强化美联储职能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
扩大美联储权利。按照《金融监管改革》的设想,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系统风险重要性机构,美联储应该拥有权利及责任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联合监管。这样一来,美联储监管的对象由目前的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系统性风险重要性机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扩大了美联储的权利。根据规定,如果美联储理事会认为某一金融公司发生的实质性金融危难在经济承受压力期间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那么美联储理事会就可以在没有委托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规章或命令的形式将该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被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后,该公司需要到美联储进行注册,并履行报告义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这不仅使得美联储可以对大型的银行业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且还可以对规模和复杂性与上述银行业控股公司相当的所有非银行金融公司进行监管。
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强调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为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协调,识别新出现的风险,该法要求成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有收集任何金融机构相关信息的权利。该委员会可以就如何识别那些破产可能会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公司向美联储提建议。在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上,如果该公司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功能上已被相关监管机构监管的子公司,那么美联储在做最终认定决定前就应该同每一个子公司的主要联邦监管机构进行磋商。在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最新的审计或者未被审计的财务报告时,如果该金融公司存在一个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那么美联储应该同该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并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从该金融监管机构获得。
建立国际磋商合作机制。《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要求建立一种国际磋商合作机制来加强监管。该草案规定,美联储理事会和美国财政部应该同外国伙伴进行磋商,通过多边机制来达成共同监管协议,从而形成对大型、高杠杆率和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进行全面审慎监管的制度。同时,对于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美联储理事会还应参考其对美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使其符合《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所确立的给予外国银行“互惠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审慎监管原则
加强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为了降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美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风险,美联储通过法律或命令来实现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原则,以期用最低的成本来实现金融稳定的最大化和美国经济金融的长期稳定。《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加强了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努力在鼓励金融机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微观方面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原则。《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比银行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更严,这主要体现在风险的资本要求、限制杠杆率、流动性要求、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这使得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美联储认定和注册后拥有充足的资本金和良好的管理。
拓展审慎监管的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进一步延展了审慎监管的范围。它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联合监管延伸到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美联储可以要求其提交报告、接受检查、或对其实施更高的审慎标准或更加严格的业务限制,也使得在美国境内拥有资产或者开展金融活动的外国金融公司的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审慎监管原则的制约。
加强微观监管:注重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严格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金要求。《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以资本金为标准将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明显不足、资本严重不足四类。虽然《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6(C)部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金有明文规定,但是美联储还进一步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限制杠杆比率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当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时,美联储通过限制有形资产和总资产的比率在某一特定水平来限制杠杆比率。当然,其还必须满足有形资产至少占总资产的2%,并且不超过要求的最低限度资本金的65%这一条件。
限制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按照《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定,美联储可通过法规来禁止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任何非关联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超过其股份和盈余总和的25%,在必要的时候,美联储甚至还可以采取更低的比例标准。对于信贷风险,该草案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性规定。这些规定比以往的规则更为严格。
强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接轨,同时便于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程度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市场化评估,美联储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其要求定期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该遵循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等相关标准。
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限制。在没有事先获得美联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奖金红利。同时,在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资本金不足情形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超过管理层平均水平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奖金红利、股票期权、股息)。
加强监管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购行为。考虑到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并购活动增多的现象,《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其亦进行了相应规定。如果是基于《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三部分的目的而进行并购,那么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被认定为银行控股公司。对于非银行公司的并购,该草案确立了大型并购的提前报告制度、例外机制、报告程序、审查标准、银行控股公司的适法性。
健全退出机制:完善资本不足的救济机制
要求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递交资本金恢复计划。对于存在资本不足情形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一般是45天)提交一份资本金恢复计划。该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公司实现充足资本的步骤,计划每年公司能达到的资本水平,公司如何按照本法的规定恪守限制和实现要求,公司参与活动的种类和水平以及其他美联储所要求的内容。此外,对于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资产增值限制、并购和开展新业务的提前同意等要求。
对资本明显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特别授权行动。如果某类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或者出现资本不足的某类金融控股公司没有递交和执行资本恢复计划,那么美联储可以要求其进行资产重组或者注资,并限制其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同时,为改造公司,美联储还可以要求其重新选举董事、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聘用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提振公司信心。此外,美联储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该公司的资本增值,并要求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强制性破产要求。当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出现资本严重不足情形时,美联储应该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90日内要求该公司按照美国破产法要求递交破产申请。
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推行的“一行三会”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出现类似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诚然如此,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主要原则和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猛发展,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并开展混业经营活动逐渐成为各大型金融机构的重点发展方向。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清醒认识到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大型复杂化集团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何新型复杂金融产品加强风险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如何进行协调合作;如何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如何协调和统一;如何在监管和金融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界限,等等。这些问题目前并未得到妥善解决。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重点加强了对大型、关联金融公司的统一监管。因此,我国在前期金融监管改革的基础上,有必要继续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亦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前进方向。
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
由于我国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大幅度开放国内金融业,为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我国积极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并引入了以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原则。例如,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渐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完善专门性监管机构,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这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并提高了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虽然引进了一定范畴的风险监管措施,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监管的漏洞和风险监管不足日益凸显。因此,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通过风险监管来识别和衡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点,并寻找合适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寻求金融机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是各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正是由于美国各监管当局对大型金融机构推出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明确要求,导致大型金融机构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这使得没有得到充分信息的投资者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高金融机构和创新性复杂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应成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全、不及时或者无效的情形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完善金融机构退出监管机制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金融创新;扩大消费;风险控制
引言
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8月13日正式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成都、北京、上海和天津四地符合条件的股东发起成立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3月初,北京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正式亮相开始营业。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贷款不涉及房贷、车贷,其经营方式的核心标志,就是要满足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的条件。
这种新的金融机构出现将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有利于我国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通过增加消费、扩大内需,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加了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品种,有利于完善我们国家金融组织体系,能够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但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且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消费金融公司将面临非常大的信用风险。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
1.消费金融公司或将成为中国城镇化和消费升级的重要支撑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并进入城市化快速推进期,这必将带来消费结构的升级。城镇化与消费升级将产生巨大的耐用消费品需求和发展型消费需求,从而产生强烈的消费信贷需求。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可谓正当其时,其小额消费贷款将为我国城镇化提供消费信贷支持,将对改变我国居民消费模式、推动居民消费产生积极作用。短期来看,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耐用品消费信贷或许对政府推出的“家电下乡”产生积极支持作用。农村居民对家电的需求体现为有购买力的需要。农民务工和农副业收入有明显季节性,在储蓄不足以支付大额支出情况下,农村居民对短期消费信贷的需求十分强烈。因此,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大力发展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将能逐渐满足农村居民的消费信贷需求,改善流动性约束,推动家用电器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并逐步推进消费升级。
2.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
中国消费水平一向很低。按照国际惯例,一国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期。但中国在2007年人均GDP达到2456美元,最终消费率仍然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当然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与中国社保体系的不完善有关,但是与中国的消费渠道消费方式以及与支持消费的手段不足,也有一定关系。
另外,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有人以为消费金融公司只是一个新的金融品种,不见得可以扩大消费。但根据苏宁电器的部分零售网点在2009年4月份的调查统计,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而销量增加了40%。可见消费金融公司这个新的金融品种是能够促进消费的。因此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
3.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
随着我国金融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日益成熟和内需不足条件下金融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金融消费者强烈呼唤着个性化、差异化的消费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公司在满足消费者需求多样性、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广受不同消费群体欢迎。我国目前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主要限于房屋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对于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无疑是好事,既丰富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类型,打破了商业银行集体垄断,而且属于金融产品创新的范畴,有利于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消费金融公司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发育起来要面临一系列问题,下面本文将具体分析。
二、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
1.国内消费环境难以支撑消费金融公司的未来发展
从趋势上看,中国的消费金融无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国内居民“高储蓄、低消费”传统文化决定了消费金融发展的空间比较有限,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习惯正好相反。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国情下,为应付医疗、养老和子女教育,居民即使有钱也不敢花,要求国内消费者进行较大规模的主动负债来消费更是缺乏现实性。在我国,大多数消费者通常是尽可能选择即时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以避免利息支出,这导致消费信贷严重滞后于消费需求的增长。以汽车信贷为例,近年我国私家车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但利用银行信贷的比例不足10%。发达国家贷款购车的比例一般在70%左右,美国更高达80%以上。就信用卡而言,虽然越来越多的国人拥有一张或几张信用卡,但大多数人只是把它当作一种支付手段而已。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发展的环境并不十分理想。
2.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狭小,其发展空间非常有限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把个人消费贷款的最大的两个业务,即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均排除在外,消费金融公司仅仅是对除这两部分业务之外的消费贷款进行“补缺”,其范围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贷款。客观地讲,“补缺”部分具有一定潜在需求,但现实需求不大。具体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一般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家用电器需要更新换代的家庭。尽管年轻人有着旺盛的消费意愿,并且对于新型便捷的消费模式有着强烈的尝试意愿,但从短期来看,这些潜在需求是否能够被有效地激发还有待观察,特别是对于目标客户群体是否真的具有强烈意愿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渠道进行像婚庆、旅游之类的消费,还存在着很大的变数。因为,小额信贷公司已有的发展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参照。与消费金融公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加广泛,但当前我国小额信贷公司发展非常缓慢,几乎没有起到成立之初预期的作用。
3.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非常困难
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小额信用贷款由于没有抵押和担保,实际上面临很大的风险,这对消费金融公司是一大挑战。首先,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定价可能面临两难。一方面,可能由于其高贷款利率吓退诚实的消费者,而抑制贷款需求;另一方面,如果贷款利率过低,消费金融公司难以覆盖巨大的风险,埋下风险隐患。其次,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估系统。由于对个人信用状况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在客户选择和审批流程上,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客户信用评分系统,以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基于现有的体制安排,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借助央行征信系统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识别。但是,由于大多数客户从未涉足商业银行信贷,信用记录难以查询,因此,消费金融公司评估客户信用以及审批贷款的成本较高,面临的信用风险也比较大。第三,缺乏完善的催收贷款体系。《办法》规定,催收贷款不得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有非常正规的应收账款催收公司,因此应收账款的处理成本较低。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类的合法的专门公司,当客户违约时,其所能够采取的最好的清收办法只能是上门挨户索要。这种方法成本太高,风险也比较大。
4.大型商业银行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可能缺乏足够的兴趣
目前国内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主流看法是:长期看好,但短期很难乐观。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对其积极作用表示质疑。一些商业银行认为,目前银行已经可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而且有了相应的消费金融产品,不一定非要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一个新生事物,它所需专业化的体制、流程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当前适合消费金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也不十分成熟,商业银行不会积极进行尝试。国际经验也表明,商业银行很少介入或者直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由商家来做的。例如,全球最大的工业巨头通用电器公司旗下的通用电气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已经成为消费金融领域的巨头,它成功的重要秘诀是它在工业消费品及个人消费品领域与众多消费者形成的广泛而紧密的商业关系,这是其相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个比较优势,有利于获得与消费金融有关的客户群体和开展更为直接便利的消费金融服务。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属性和特征并不适合商业银行直接来做。从机会成本来看,《办法》规定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需投入3亿元资本金,对比设立一家商业银行10亿元、设立一家分行1亿元的注册门槛,3亿元资本金的注册门槛的确不能算低。如果商业银行将相应资金投入银行传统分支机构的建设,那么,相应资金可以建设3家分行,30家支行。而且,根据商业银行机构建设的规律,新建机构在一年半左右就可以实现盈利。因此,两者相比,从盈利方面看,投资建设传统的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更加有利,设立消费金融在经济方面考虑是不划算的。
5.消费者对消费金融公司也不一定认可
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客户群应该主要是年轻人,但现在年轻人大多数已经变成了信用卡一族,消费金融公司能否获得消费者青睐难度极大。有些消费者就明确表示,“信用卡同样可以办理分期付款,只需交一笔手续费就可以,为什么要通过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呢?”因此如何吸引消费者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方式来消费,也是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结论及建议
总之,从目前我国的消费文化、市场环境和商业银行的经营现实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很乐观,对其启动和促进国内消费的作用也不能高估。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消费金融公司的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完善个人用户的信用体系
如果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无担保、无抵押,从金融风险控制的技术上,就要求有足够完善的个人用户的信用体系。一方面,政府要统一规划和指导信用体系建设。在部门建设的基础上,负责纵向和横向联网,使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达到起点高、步伐快、全面、准确、快速的目的,真正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实行市场化运作。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运作模式,在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2.尽快出台消费金融公司业务操作细则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一个新生事物,它所需专业化的体制和流程。因此银监会等政府部门要会同商业银行等机构一道设计出符合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运作的流程及操作细则,这方面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我们国家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参考。
3.加大宣传力度,消除人们认为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可能出现美国次贷危机的想法
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对美国及其全球造成的巨大影响,人们一谈到消费金融公司,就会联想到,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产生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问题。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原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当然比较直接的原因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放松了对信用状况不佳的低收入者审查的力度。因此,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要加大审查力度,不能因为快捷,而放松审查。要绝对避免消费金融贷款成为中国版“次贷”。当然由于银监会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及同业拆入资金比的较高要求,将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张奎.简析消费金融公司对信用卡业务的影响[J].中国信用卡,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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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佳迪.上海消费金融公司雏形已现[N].上海商报,2009-8-19.
消费金融公司,首次在中国诞生。1月7日,银监会公布了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名单。中国银行、北京银行、成都银行成为首批三家试点单位。
目前,上述单位的筹备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北京银行拟在北京市设立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拟联合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都银行拟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在成都市设立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天津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也正在受理审批中。
但对这类刚刚诞生的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谨慎乐观。
目前,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金融领域的三大业务―房屋按揭贷款、车贷、信用卡等,消费金融公司均不能经营,业务空间大大受限。
在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广覆盖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什么,如何与商业银行差异化竞争,其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在哪里,一切都尚待厘清。
谨慎放行
2009年7月,为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银监会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启动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审批工作。
某试点银行的筹备组人员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近期刚刚组建好领导班子,一直在忙确定办公地点,以及人员招募、宣传推介这些事务性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商业银行所从事的零售业务不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畴要窄得多。个人耐用品消费贷款和一般用途消费贷款,将成为其主要信贷业务。
所谓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根据管理办法,房贷、车贷和信用卡业务,将不在上述业务范畴之内,不允许消费金融公司经营。
由于迄今为止,商业银行零售贷款的主要拉动力就是房贷和车贷,而信用卡则成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三者同时缺位,让消费金融公司可盈利的来源缩窄。
这被市场认为是监管层对于创新与风险的一种谨慎平衡。
同样的谨慎,表现为目前的试点仅限于在上海、北京、天津、成都四座城市实施,消费金融公司尚不能实行跨区经营,且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5倍。
另外,作为初期试点,一项特殊规定是,消费金融公司面对首批客户的业务模式,必须采取“实贷实发”。
这意味着借款人第一笔贷款必须购买诸如手机、电视这样的实物才能获得贷款,同时按照监管规定,公司不会把资金直接交给借款人,而是拨付给卖方。如果首笔贷款可以按时还本付息,那么第二笔贷款则可以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信贷模式来操作。
迄今,对于试点期会维持多久,并无定论。正是鉴于监管的谨慎放行,上述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坦言:“审慎的小步走策略之下,我们在试点期间不以赚钱为目的。只希望在扩大业务的同时,做出让监管单位放心的成绩。”
担忧竞争力
其实,监管层的谨慎不无道理。
作为前车之鉴,中国的车贷市场在快速规模扩张下,不良率一度高达40%~50%。
而纵观国外,即便相对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高坏账率亦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典型特征之一。根据招商证券的一份专题报告,2003~2007年间,日本最大消费金融公司武富士公司(Takefuji),其不良率平均高达7%。
以此对照,如何把风险控制在容忍度之内,显然也是中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面临的首要挑战。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试点机构的应对之道,关键是靠风险利率定价、准确的客户信用评估和有效的贷后管理。但每一条实现起来都困难不小。
例如,中国目前规定单笔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招商证券李珊珊认为,此一偏低的上限规定,使银行盈利空间有限。她预计在扣除坏账损失和运营费用后,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本回报率或只有10%左右,不敌银行现有的资本回报水平。
此外,缺失一个发达的征信系统,也使银行在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上面临不小困境;为减少客户违约,试点机构可能还需准备一个贷款催收体系。“这些不利因素,可能会降低试点机构业务开展的速度。”一家大行个金部人士向记者分析。
对此,一位参与试点筹备工作的人员表示颇有压力,“从目前监管层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姿态来看,它的发展将是走一步、看一步,再迈下一步的”。
他说,银监会更希望看到风险的控制,而银行和地方政府希望看到这一试点撬动市场需求的增长。未来怎么走,要看试点期间能否兼顾两个目标的达成。
但在严格的风险审核下,消费金融很可能丧失宣传中多次强调的“便捷、快速”优势,从而丧失竞争力。
某试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人员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目前该行正在同市政府协商,向消费金融公司的内部系统开放个人医疗或养老保险缴纳的数据。
由于医保缴纳额度同个人工资水平密切挂钩,由此便可以推算出客户大概的收入状况。而这一方法则可以规避客户到单位开收入证明等流程带来的麻烦。
借力大卖场
监管层谨慎放行下,安全地扩展业务,成为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的首要任务。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运营的主要模式,是依靠部分渠道商和地方政府的支持。
某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人士介绍,借道渠道商和大型卖场“广布网点”,将成为初期其主要营销和推介的模式。这一方式正好可以满足银监会所要求的客户第一笔贷款要“实贷实发”的原则。
“不会自己开分网点。”他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包括国美电器、大中电器、宜家在内的渠道商、大卖场,将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的主要网点。渠道商和卖场则有可能通过产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的优惠,帮助消费金融公司吸引早期客户。日后,产品销售的工作可能将增加一个环节,即推荐和引导客户使用消费金融的方式来购买产品。
据记者统计,以北京为例,目前国美电器及大中电器均设有50多家分店。由此看来,如果选择这一模式,那么北京地区仅这两家渠道商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网点的数量便可达到100多家。
除营销模式外,对安全地扩展业务起到关键作用的,还包括对贷款指标的一系列技术设计,以及对客户个人信用等级快速而准确的判断。
“对于贷款期限,我们初步规划是不超过3年。”上述人士表示,“不同的贷款额度配以1~3年不同期限。”其所在银行的初步设计是:6000元以下的贷款不超过一年期,6000元到12000元的贷款不超过二年期,以此类推。
利率是另外一个关键指标,但他坦言,目前利率的设计还在讨论中。“原则是按照银监会的要求,用风险定价来消化风险。”他说,“这将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我们正在从国外聘请专家,来设计一套利率结构,既能反映风险,又在市场上同信用卡比起来具有竞争优势。”
目前,客户风险程度、购买物品种类、贷款期限、其他参考依据等四项内容,将成为该试点银行基本的风险评价参照。
指望解禁
尽管如此,一些非试点银行仍对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生事物持观望态度。
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的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坦言,最近一直在思考,留给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需求有多大?
中国的消费信贷市场前景诱人。截至2009年11月底,中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达到5.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3.5%。但开展消费金融,是否一定要通过消费金融公司,一些银行有疑问。
就在2个多月前,交通银行宣布将与其战略投资者汇丰银行在原交行信用卡中心基础上,成立一家合资信用卡公司,近期将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该公司将以经营信用卡业务和基于信用卡项下的无担保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
交行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徐瀚曾对媒体表示,随着持卡人数量越来越多,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功能越来越丰富,尤其是无卡大额分期功能的推出,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说被完全覆盖。他预计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发展空间不大。
数据显示,中国信用卡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三季度末,中国信用卡发卡量逾1.75亿张,信用卡授信余额1.24万亿元。中国银联总裁许罗德2009年5月在上海陆家嘴论坛上称,中国银行业目前已具备在金融控股架构下,设立信用卡公司的条件。
一些专家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和信用卡公司在客户群上无实质性冲突,在经过较长期发展时间之后,由于准入门槛、产品特性、使用习惯等方面的因素,二者会形成各自相对稳定的特定目标客户群。尤其对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信用卡的额度可能较低,不足以支持他们购买心仪的电器、电子产品的需求,消费金融公司此时就可显出优势。
众多着力发展信用卡的银行,也在发力此类年轻人市场,并围绕他们的购买电器、旅游、婚庆和装修需求,开发出相应产品。尤其在信用卡公司放行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对许多银行来说,要开展监管部门所希望的上述消费信贷业务,是新建一个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以信用卡业务为载体去拓展,确实面临一个模式之选。
试点银行之一的一位零售部负责人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只能说是努力寻求差异化定位,把那些收入水平不是很高、没有办信用卡资格、又有潜在消费需求的群体作为主要发力方向。“但同信用卡客户群的重叠,可能不可避免”。
首批试点中,除了中行拥有较为发达的信用卡业务外,另外两家则是城商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相较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其信用卡和零售业务只能算刚刚起步。
消费金融公司目前仍不被允许做车贷和房贷业务,但后两项仍是消费信贷市场上最大的蛋糕。国外著名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营业务,也同时囊括信用卡、车贷等业务,后者甚至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目前,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而言,耐用品、装修、旅游及教育的贷款业务,在他们眼中更像是探路之举。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定位于特殊企业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有效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模。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实提出要求。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状况要进行监测,同时设定相应的指标,确保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对授信限额的管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额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台湾地区规定,证券金融事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授信总余额、授信条件及同类授信对象之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前项各授信业务及每种有价证券授信风险之分散标准,并建立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征信档案,备供查核。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个证券公司或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三是规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四是加强对保证金的调控。从国际经验来看,保证金可以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保证金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应该成为相应的立法重点。五是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控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命和罢免,对重要管理人员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别约束。
关键词:汽车金融公司模式
一、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汽车产业发展更加迅速,与汽车生产息息相关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得到重视,特别是政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令,汽车市场上的相关主体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商业银行等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应。2004年8月,通用汽车(GeneralMotors)成立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合资公司,紧接着,福特、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相继成立,国内车贷市场上掀起了一股汽车金融服务的竞争热潮,国内汽车金融市场出现了合资汽车金融公司“逐鹿中原”的竞争局面。国内汽车生产商及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竞争激烈的车贷市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应如何发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的起源是在上世纪20年代前后,由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汽车销售分期付款时开始出现的。它的出现引起了汽车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消费者购车支付方式由最初的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转变。这一转变虽然促进了销售,但大大占用了制造商的资金。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消费市场的扩大和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汽车制造商又开始利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一位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公司载体形式来解决在分期付款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从社会筹集资金。这样,汽车金融服务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
按照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703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正在进入汽车消费时代,并且能够成为我国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私家车消费市场逐渐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力需求。2001年私车消费比例达到47.1%,2002年超过56%,2003年增至62%,2004年大幅增加为93.7%。汽车消费尤其是私车消费的持续走高,迫切需要完善的汽车金融服务。然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严重滞后,汽车消费信贷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10%,而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比例为93%,英国为80%,德国为75%,日本为44%。另外,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服务,不仅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而且向汽车厂商、经销商等提供涉及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租赁、维护、回收等多环节的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差距,不仅显示了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的滞后性,更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潜力与迫切性。以美国为例,福特信贷、通用融资、戴-克财务、丰田财务等4家专业汽车融资公司占新车贷款销售份额39%。
二、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难点
1.发育不成熟的信用环境
汽车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征信体系还未发育成熟。消费者信用记录非常分散,企业难以掌握完整的客户收入以及信用情况,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由于国内还未形成完整的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信用评价成本较高。由于以上原因,再加上消费者诚信意识缺乏,使我国个人车贷的账率居高不下。据统计,2003年前9个月,中国汽车贷款总量为1800亿元,其中坏账为945亿元;占车贷总额一半以上;2004年前9个月汽车贷款总量为1683亿元,其中坏账高达1000亿元。一度车贷的相关保险业务几乎陷入停滞,这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一个路障。
2.审慎的政策环境
首先,运营资金太少是导致目前国内已经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缺乏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单一。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但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三是信贷风险也使汽车金融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大宗业务。
目前,鉴于国内金融环境,我国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政策规定比较谨慎,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11月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细则》,2004年8月17日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避免金融风险,目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比较有限,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很多不利,具体表现在:
(1)具体业务的限制
《办法》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贷款业务。
以上业务界定对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开展其他业务实质上设置了许多障碍,比如租赁业务。在国外,租赁业务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而国内发育不成熟的汽车市场导致汽车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另外,汽车抵押融资涉及的相关政策也未做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办法》还禁止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汽车金融公司。这就限制了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国内的扩展。
(2)融资方面的限制
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方面的限制主要是融资渠道的限制,按照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这样巨额的资金需求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多方筹集。而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只允许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转让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仅为7天,同时又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如企业债券这样的公开资本市场,这样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问题将成为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3)对贷款利率的限制
《细则》规定,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与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规定基本一致。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放开利率管制,这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上无法发挥优势。
3.汽车产业本身的波动
中国汽车产业正处在成长期,而这一时期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波动特别大,这种波动除了体现在产销量方面,还反映在不断变化的价格方面。车价近几年迅速下跌,大幅压缩了厂家利润空间,也让消费者对国内汽车价格失去信心,这无疑增加了那些准备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买车的用户的还贷机会成本。
发育不成熟的国内汽车市场是汽车金融业务开展的一个最具有杀伤力的阻碍因素,也是未来政策研究者和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4.难以回避的金融风险
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限制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因此,相对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较高。《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将5亿注册资金押在同一个地方风险太大。汽车金融公司并非专业金融机构,因此其主要目标并非盈利与金融安全,而是做好服务和促销。公司如果为了促进汽车销售向消费者和经销商过度让利,将造成高昂成本下的经营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同时也向经销商发放贷款,这样风险可通过经销商来加成;公司并就贷款购车提供担保,形成了担保风险,可能形成风险集中放大效应。
三、我国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前景
1.市场广阔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面临着非常大的市场空间。据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对中国汽车市场的预测,今后几年,中国小汽车需求将保持20%到25%的年增长率,私家车增长速度将达到33%的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大约为700万户,到2008年将增加到4200万户。预计到2010年中国能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全球私人用车的销售中有70%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而我国目前贷款销售仅占汽车销售的20%,还远远未达到这个比例,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将达到1500万辆,整个市场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000亿元,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000多亿元市场容量。全球汽车销售中70%通过汽车信贷销售,而在中国目前不到20%。显然,市场发展空间非常大。在此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2.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
相对于其它金融机构,无论在批发还是零售业务方面,汽车金融公司都有着天然优势。在零售方面,虽然汽车金融公司利率略高于银行(比银行高出20%左右),但是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不需要第三方担保,为消费者减免了一笔“担保费”,因此总体而言其利率并不高。另外,相对而言,通过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车贷业务,手续更方便,时间也更短,这是吸引客户的主要原因。在批发领域,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雄厚资金实力为经销商提供资金服务,减缓了经销商资金压力。
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车贷具体业务方面,也有较大的发挥余地,如2006年开办汽车金融业务的一汽大众推出弹性贷款,期限可放至5年,汽车金融公司还贷方式也更为灵活。有些公司甚至可以“旧车置换抵消首付”。这些灵活、优惠的贷款方式无疑使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赢得较大竞争优势。
同时,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汽车金融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涉及汽车消费过程的方方面面,如贷款担保、保险、理赔、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旧车处理、经销商的中短期融资等。
除此以外,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制造商价值链延伸的重要部分,汽车集团自己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由于其对母公司汽车销售有巨大支持作用,可以得到母公司强大的资金支撑。
四、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对策
1.大力发展汽车产业
汽车金融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它的发展是以汽车产业为基础的,尤其是在汽车产业发展的初期,可以说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前期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受挫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还不成熟。发展汽车产业本身,就是对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最大的支持,我们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汽车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以及市场环境上给与其发展的空间。只有汽车产业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汽车金融服务才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2.创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一是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颁布工作,消除政策性瓶颈,尝试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对汽车金融机构融资的限制,让它们既可获得银行贷款,又可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实现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来向社会筹集资金,真正扩宽汽车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汽车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减少系统性风险。发达国家汽车金融业务无不是建立在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基础上的,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几乎为零,汽车金融公司很难掌握储户的综合信用状况,这就造成了手续繁杂、担保限制过多等弊病,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业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建立权威性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和查询系统,实现信用资源信息的共享。2003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正式挂牌,表明信用管理在政府行政层面正式揭开了帷幕。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将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但是,由于信用数据收集、评估流程复杂,所以信用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第三,扶持汽车金融中介机构,促进银企合作。现阶段针对信用缺乏和银行门槛过高的弊病,应该出台相关措施促进银企携手合作,扶持一些担保中介机构,让汽车信贷担保公司站在公正立场上,协助银行有偿处理贷前审查、贷中担保、贷后监督的工作。
3.探索近期适合当前形势的汽车金融公司运作模式
从长远看,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未来的市场中占主要地位,但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相关条件还不成熟,汽车金融公司当前的运作模式应尽量与市场上各种金融主体尤其是银行的合作,通过合理分工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根据《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了汽车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而商业银行遍布的营业网点则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地域上的不足。其次,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方面也需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目前我国应适度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拓展其资金渠道,给汽车金融公司更宽的金融范围,将供给方培育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进一步规范发展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培育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同业借款或资产证券化等,从而使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这样就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可以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保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
继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集团、北京现代和沃尔沃在国内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后,国内银行首次参股汽车金融公司,由东风汽车、中国银行与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2006年8月共同在京宣布,三方合资的东风标致雪铁龙金融公司正式开业。这些汽车金融公司的相继开业,无疑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务的丰富和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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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和产销量持续增长,汽车金融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产品和服务愈加丰富,同时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拓展和细化。
《白皮书》显示,通常情况下,仍处于扩张期的经销商集团,会将资金集中在企业规模扩张、相关产业多元化经营等方面,以期提升市场占有率、降低企业经营面临的单品牌、单区域风险,并在局部地区形成行业内的强势地位。而处于转型期的经销商集团,一般将资金投入在日常经营,特别是库存车、试乘试驾车辆及零配件采购等方面,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目前阶段,汽车经销商集团主要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厂商金融公司支持、IPO、发行债券等。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商业银行在汽车金融领域具有绝对优势,因为其可提业链金融服务。银行向汽车经销商提供的主要贷款产品包括:库存采购贷款、建店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德勤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合伙人刘为表示:“中国汽车经销商集团的金融服务存在广阔发展空间;同时,该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在利率市场化趋势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需要对其现有金融产品、服务和风控手段,进行全面创新和提升。”他说,从银行角度来讲,如何在有效控制授信风险的同时,加强对优质经销商的资金支持,促成银行与汽车流通行业之间的合作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将是未来工作的重点。此外,银行应通过有效沟通及利用新兴技术进行资产管理和信息监控,从而有效降低自身风险、提高效率。
不得不提的是,除传统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无所不在”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盯上了这块诱人的“蛋糕”。目前已出现不少汽车流通链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这投CEO王传一认为,专注于汽车金融领域,以汽车行业为切入点,充分利用该产业的资金及市场流动优势,将汽车金融做到专业化、精细化,互联网金融未来必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权重的一席之地。
不过,对于互联网金融在这一领域的表现,刘为仍旧秉持保留态度,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线下融资渠道将是汽车金融的“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