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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电磁辐射保护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申报登记的目的意义
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数量不断增多,电磁环境质量令人担忧,公众对电磁环境污染的投诉逐年上升。为了控制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污染排放,保护环境,保护公众,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以加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申报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第十一条作出了申报登记的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拥有单位纳入普查范围。
三、申报登记的工作原则
1.实行全过程管理。对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进行申报登记,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质量保证规程、安全验收标准。
2.为辐射环境管理服务。强化督促使用单位对电磁环境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使用,分析各类产生电磁场设备电磁场的产生及对环境的影响规律,提高环保意识,重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3.为申报单位、业主及申报材料保密。
四、申报登记范围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微波通信站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环保局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
五、申报登记表格内容和技术规定
按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附件二)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附件三)执行。
六、申报登记工作程序和时间进度安排
1、成立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登记工作组。
由于这次申报登记工作期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按期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市环保局成立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申报登记办公室。
市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贾瑞英市环保局纪检组长,副组长刘忠惠,成员尹波、周晶
市申报登记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忠惠,成员尹波、周晶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确定数名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申报协调员,以帮助和指导排污申报单位具体填报各类相关报表,配备购置所需设施仪器,确保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需要。
2、申报登记工作培训(20*年3月1日至3月7日)。
在省局对各市从事该工作人员进行申报登记工作培训的基础上。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相应工作人员及排污申报单位从事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写方法等。
3、申报登记(20*年3月8日至3月20日)
申报登记表由申报单位填报。电磁环境污染源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如实认真填写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报市局。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实施申报登记,并将申报登记表汇总报市局。所报材料要求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4、市局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局(20*年3月20日至3月31日)
市环保局将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并上报省局,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5、验收总结阶段(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
提交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和申报登记成果,接受省局的验收。
部署新建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20*年12月前,建立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
七、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是辐射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保护公众、规范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合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申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抽调精兵,保证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同志选配到此项工作上来,保证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关键词】 中波广播电台 电磁辐射 环境
中波广播电台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须的信息传播载体之一,但是它在为人们服务并传播消息的同时,它本身的辐射能量又对周围的环境和人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并导致电磁波污染。
一、中波广播电台的概述
中波的波长范围一般是>100
二、电磁辐射
2.1电磁辐射简介
电子辐射的产生是由于电场和磁场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电磁在发射时发生泄露,就叫电磁辐射。电磁辐射可以分为人为的电磁辐射以及自然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的强度和波度也决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电磁辐射的强度也分为弱电磁辐射和强电磁辐射,弱电磁辐射的频率要比强电磁辐射的频率高,所涉及的跨度较强。而对于人为的电磁辐射来说,则要分成很多种类,如高压类、医学类、通信发射类等。
2.2电磁辐射的影响
1.电磁辐射对人产生的影响。1、易患白血病。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当人长期处身于电磁辐射巨大的环境中,会使人类本身的血液发生病变,造成白血病的发生。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儿童患白血病,也说明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重要。2、视觉下降。眼睛是人的五官中对电磁辐射最敏感的器官,在过高的电磁辐射环境下,会对眼睛造成损害,影响视觉。3、影响心血管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人长期处于过高的电磁辐射环境下,则会产生失眠、心悸等情况出现。
2.电磁辐射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电子辐射可以直接对通信、电子设备造成干扰,影响正常的使用,还会使附近的导线产生电磁骚扰,并从这些导线经由设备的电源线附加到设备中。电磁辐射的潜在危险就是它会对飞机的指示造成干扰,从而影响飞机在行飞过程中的飞行,还会引起石油天然气泄漏,造成环境影响以及人为伤害。
2.3对电磁辐射的限定
对电磁辐射的限定值最早是由苏联和美国的学者分别提出来的,我国在20世纪出就分别制定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电磁辐射规定》以及《辐射环境保护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用来对电磁辐射的标准进行界定,以避免对人类和环境造成过度的损害。
三、如何解决电磁辐射所带来的影响
1、广播电台相关人员以及环境保护人员要积极落实并严格执行国家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总局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防护规定》等条例,加强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控制和管理,并对新扩建的电磁设备以及市中心的广播电台进行严格控制、申报、环境评价等,以此来更好的加强电磁辐射的污染问题。
2、进行电磁辐射污染防控检测。可以在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的问题上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电磁辐射检测器对各个省市进行电磁辐射污染调查,并城乡结合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以及城区电磁污染的检测,以污染重区为中心,掌握环境电磁的辐射容量,为环境提供更合理的依据。
3、对中波广播电台进行合理布局,减少污染。在城市发展进程加快的今天,中波广播电台的设立开始走向城市中心,加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管理条例,禁止中波广播电台的建立在人口的稠密区以及市中心,或者是机场等相关区域。因此,应该科学合理地进行通讯规划,对重点污染源要集中迁移,避免环境污染的扩大化。
4、加强宣称力度,提高防范意识。人们对于环境污染的认识仅仅局限在几个方面,而对于电磁辐射的危害性了解并不够,因此,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高民众对于电磁辐射的了解以及造成的损害,并让社会全体积极广泛的进行参与和监督,而调动各个企业和部门的积极性,有效改善生活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波广播电台的电磁辐射是一定存在的,它也属于环境污染的类型。因此,只要我们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就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并促进中波广播电台的和谐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黄恒,王东,张金帆等.中波广播电台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36(4).
关键词:通信基站 电磁辐射 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 TN91 文献标识码: A
一、基站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是电和磁交互产生的一种能量,电磁波可分为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通信基站的电磁波属微波,移动通信GSM使用的是890MHz-954MHz,3G使用的是1920MHz-2170MHz,而日常使用的微波炉一般是2450MHz。
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电磁辐射能够产生致畸效应、诱发白血病和癌症、影响生殖系统及心脑血管系统等。我国著名雷达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认为,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不是短期内可以发现的;中华医学会放射与防护学分会主任委员李开宝教授也指出,不排除通信基站天线对儿童造成危害的可能;然而,目前尚无数据表明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与疾病存在直接联系。
目前,我国通信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磁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规定的“一级标准”(安全区),即,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功率密度远低于10 w/cm2。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该标准相对严格,欧洲大部分国家现行标准为200 w/cm2。
二、意见和建议
2.1 严格执行环保审批验收制度
虽然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存在立法空白,但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提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通信基站属该范畴)申报登记、环评审批、验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法第二十条则要求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因此,环保执法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未获得环保审批即进行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基站,尤其是建设在居民楼内的基站,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其次,要严格审查基站的建设地址、规模、类型、基站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角度等与环评审批和验收的符合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2.2 加大知识宣传,消除公众顾虑
电磁辐射因看不见、摸不着,其污染就会带有神秘性,也是人们谈“辐”色变的原因。加大对电磁辐射知识、国内外电磁辐射标准限值、我国基站建设的程序、通信基站环保技术要求等的宣传力度,疏堵结合,才能消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增强基站天线设备安装的透明性。
此外,应倡导企业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并采取措施打消公众对辐射安全的顾虑,减少投诉量。2013年3月中国移动首次在杭州西湖蒋村花园的小区绿化带里,树起了一个“基站辐射电子显示屏”,该屏显示了该区域国家电磁辐射标准限值和实时值,使看不见、摸不着的电磁辐射透明公开,放心存在。
2.3 加强对基站的监督管理
虽然,目前国际上尚无因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造成人体危害的案例,但不排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对周围居民低剂量、长效应、潜在的暴露风险。市、区级环保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基站天线电磁辐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以及验收合格标牌;定期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抽查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制定电磁辐射环境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运行安全档案;督促基站项目建设前后向周围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1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4、《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5、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与影响邱丽莉 UNDP妇女与环境国际研讨会 (2001年1月)
从现状来看,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更多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是从应然层面来看,由于基站所具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利益属性,又适宜作为《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说的公共基础设施来看待。
在基站设置使用和日常管理中,始终存在两个维度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使用需要加强组织规划和日常管理,即政府和运营商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上设置基站,必然涉及公民的物权、租赁权、相邻权、物业管理权等法律关系,即运营商和居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其服务的对象包括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群体,所以其法律关系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目前主要通过行政审批来实现对基站的监管,从相应的布局规划引领、年度计划实施、具体站址认定直到台站执照核发等一系列行政管理手段比较完备,基本实现了对基站设置使用等行为的有效监管;而存在争议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则是来源于运营商和居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本文将重点探讨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基站通信机房法律属性、基站辐射的损害赔偿认定以及基站租赁合同纠纷等。
通信机房的法律属性
传统意义上居民对于基站的投诉主要集中在电磁辐射影响,但是在《物权法》出台后,公众对于物权保护意识的新一轮升温,从基站通信机房改变房屋住宅性质的角度提出的相对增多。
通信机房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由于架设楼顶基站的同时需要设置通信机房,为楼顶基站配套提供电源供给、软件配套等,而从方便管理和运维的角度出发,此类通信机房大都通过租借或收买商品房的方式在居民楼内取得。故此,居民往往以违反经营性改造的限制条款,按照《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由,要求拆除通信基站。鉴别一处房产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主要是看它的产权证上是如何规定的(住宅或非住宅)。如果产权证上规定的是住宅,而实际上是用作非住宅使用,那么即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是违规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从这个角度看,无论移动通信的公共利益性如何,运营商辩解通信机房不属于经营性用房是于法无据的。运营商解决纠纷的唯一出路就是除了保证机房的运行环境安全可靠,不产生辐射,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外,还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通信机房产权纠葛是主要成因。产权的初始界定对于经济运行的效率会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同的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产权问题的不清晰,往往是造成外部性(尤其是外部不经济)的主要原因。具体到基站建设,在其过程中就具有很明显的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基站的外部经济无疑提升了移动通信质量,保障了移动通信发展;而基站的外部不经济主要包括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因设站导致社会矛盾或纠纷等。由于公共通信设施的寄居性,基站往往是依附于城市建筑物及大型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建设投资方、使用方及建筑物业主之间的权责不明确,产权不清晰,往往是造成运营商与居民间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的基站建设模式多种多样,运营商可能采取了购买商品房、购买房屋使用权、租赁基站用房,或者委托房屋中介公司落实房源等几种方法。而且由于运营商在设站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往往一落实房源就给予付款,期冀以此来确认法律事实,最终结果却往往疏忽了对于房屋产权的界定,导致基站建成之后引发许多潜在风险。
例如在租赁机房时没有进行资质调查,未弄清谁是产权人、谁是使用人、使用人是否具有产权人赋予的转租权;在基站通信机房购买过程中,基站机房的购置款虽已付清,但未履行必要的产权办理和过户手续,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日后对基站用房的合法性产生争议。运营商往往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忙于应付各类个案情况,以“建成并启动”为最高目标,而忽略了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一方面产权关系不清或者复杂,确定合法的出租人就会有一定的困难,容易导致出租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使整个租赁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出租人收取租金后,可能会因产权关系不清或者复杂而导致收益分配不均,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即使法律上有对电信运营企业保护的规定,但是处理诉讼或者纠纷同样会消耗电信运营企业的管理成本。综上所述,明确通信机房的产权法律属性,是减少基站设置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重要前提。
基站辐射损害的举证责任及司法认定
随着基站辐射导致的投诉事件逐渐增多,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应对市民关于基站辐射的投诉或咨询。从其投诉性质看,虽然可能有部分确属运营商未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但是相当部分是源于市民对于电磁辐射的认识存在偏差。
通过对于电磁辐射危害性的剖析可以看出:所谓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信号发射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关于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是否有害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启动课题研究,包括中国在内有60多个国家参与该项研究,2006年得出的结论显示:“过量的电磁辐射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低频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微弱,儿童白血病及癌症、神经性疾病等与电磁辐射没有因果关系。但儿童对辐射缺乏防御能力,建议幼儿园、学校远离电磁辐射源头。”一般情况下,基站天线安装在离地面15米至50米的建筑物或发射塔上,天线发射出的射频主要向水平方向扩展,很少向垂直方向传输,距水平方向10米至20米处辐射最强,人只有长时间在此范围内才有可能受到辐射影响。
事实上,我国对电磁辐射有着严格的技术限值标准。为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环保、卫生等部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颁发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等7部法规和国家标准,防护标准比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欧盟及中国香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还严格。但即便如此,目前公众对电磁辐射问题仍然存在一定误区,很多媒体也常将电磁辐射视为空中无形杀手,与雷达、输变电工频电磁场等混为一谈,当基站建造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等地方时,更容易导致敏感问题的出现。实际上,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主要在天线附近,只要基站建设天线架设满足保护距离的要求,公众是大可放心的。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磁辐射污染等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归于特殊侵权行列,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损害事实”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却仍由受害人(原告)来举证,否则,权利得不到维护。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不同,电磁辐射污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且对人体危害潜伏期很长,短期内的损害结果可能不明显,除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外,电磁辐射污染的损害后果是长期、渐进、累积的。因此,电磁辐射损害的过程虽在持续,但在损害结果出来之前,受害人(原告)是无法举证的。
也就是说,面对电磁辐射的危害在损害结果显露之前,受害人即使诉讼维权也基本很难胜诉,对于这种正在发生的持续性的损害但损害结果尚未明确显露出来之前,法律目前是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在实际的案例中,合法基站的拆除往往是基于民生问题的考虑后,政府、运营商与居民达成的妥协,赔偿也仅是针对租赁费用纠纷而形成的一致意见,真正因基站造成电磁辐射而成功获得赔偿的情况几乎为零。
实际上,《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因此对于电磁波辐射的举证和认定还可以按照《环境保护法》来执行,适用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可以考虑专门编制具有操作性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建立专门针对有害电磁辐射的标准体系和认定机制。
基站租赁合同
一个基站的建成,主要通过在楼顶设置天线及租借房屋作为通信机房以提供天线所需的技术配套及电源等,直接投资成本巨大,如需搬迁则成本更加可观。而正是因为基站搬迁成本巨大,在实际的合同谈判尤其是续租谈判时,出租方往往恶意要价,大大提升建站成本,也提高了电信基础网络铺设的总成本。假使运营商无法提价租赁,则基站被迫拆除,也影响了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整体效果。故笔者认为,出于移动通信基站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及公共利益性的考虑,不可将基站租赁完全等同于市场上的一般房屋租赁。
首先,应当关注基站租赁合同解除通知期。因为基站的投资成本巨大和全程全网的工作特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站租赁的合同解除是由出租方提出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基站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的形成以议定条件或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条件为基础,《合同法》第96条还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事实上,在一般的房屋租赁中,出租方都会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准备时间,这是出于社会公德的考虑,而这个合理的通知期限,因为时间不长,租赁双方往往一般不会对此产生异议。但是就基站设置来说,基站通信机房的租赁不同于一般的住户租赁,一个基站的拆除需要进行整体搬迁的统筹,不仅搬迁本身工程浩大,还涉及对原先覆盖区域在基站搬迁后通信盲点的补足,所以它需要的通知期比一般住户需要的通知期更长。如果没有通过合同条款设定明确的通知期限,那么一旦由于市政搬迁等问题形成纠纷,出租方擅自断电等行为将直接影响基站正常工作,形成覆盖盲区。
其次,应当关注基站租赁合同双方的特殊义务。在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中,都会明确承租人对房屋的基本维护、不影响邻里、未经同意不得转租等。但是从基站租赁实际来看,双方都需要面临几个较为特殊的义务:从承租方的角度出发,由于基站通信机房并非住宅之用,而是长期存放工作状态下的电机设备等,其产生的噪声、热量、辐射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违反了合同法217条关于“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的周边邻里处于弱势群体且无法基于合同提出异议,如果没有针对此类情况的合同规定,运营商很难自觉地行使对通信机房环境维护的审慎义务,可能会造成扰民情况的发生。而由于移动通信专业性较强,如果不是业内人士,也很难在租赁合同签订中想到并提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要求。
关键词:移动通信基站;环境保护;环境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电磁辐射环境安全越来越关注,对移动通讯基站建设项目的投诉也变得较为频繁,如近期查处的涉诉基站多为未经省环保厅“环评”审批的违规建设项目。为进一步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保证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环境问题逐步成为当前人们生活中的主要手段和控制因素。
一、存在问题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的完善,移动基站辐射问题逐渐成为备受公众瞩目的焦点之一,在一些移动通信发展快速的区域尤为明显。电磁波影响,各种电力问题的出现成为当前社会发展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手段。
二、电磁波及其分类
一般地,电磁辐射(Electro Magnetic Radiation)定义为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电磁辐射发生在无线电的各个频段:有甚低频到甚高频的无线电波,还有频率更高的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γ射线及宇宙射线等等。值得指出的是,人类自在地球上诞生以来,就一直处于各种形式的电磁辐射之中。如果不计现代社会中各种电磁发生源形成的电磁波,天然环境下地表面的电场场强在120v/m~150v/m,在靠近雷暴区域,可高达20KV/m。静态地磁场的磁通密度为0.03mT~0.07mT(毫特斯拉)。人类就是在这样的电磁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
三、电磁辐射限值
(一)SAR值
国际上,FCC、ICNIRP(国际非电离性照射保护委员会)、IEEE等机构先后制定了电磁辐射对人体影响的衡量技术标准,通常用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比吸收率)表示单位时间内单位质量的物质吸收的电磁辐射能量。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卫生组织推荐的衡量手机辐射的技术标准SAR值的要求,GSM和窄带CDMA手机的电磁辐射必须在国际权威卫生组织认证的许可范围以内。
我国实施的《电磁辐射与防护》(GB8702-88)标准中,公众照射标准为:在1天24小时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应小于0.02W/kg;职业照射标准为:在1天24小时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二)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
我国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定义了微波频段电磁波卫生标准。在这个国标中,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
二级标准: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
和其他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欧洲大部分国家现在都是0.2mw/cm2,美国1982年颁布的标准是3mw/cm2,比我国要宽松75倍,足已证明我国政府在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方面是极其负责的,而且移动通信运营部门的整套设备以及技术参数也是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控制的。
四、基站电磁辐射的强度
基站的通讯信号通过基站天线向外辐射。一个典型的移动基站由三组天线组成,每一组有三根,一根用于发射电磁信号,另二根用于接收手机发出的信号。基站天线的发射功率一般在20W~60W范围,这样的功率就相当于一个家用照明灯的功率。手机通讯系统主要是以增加基站的方式来扩容,而不是用增大发射功率的方法。
由此可以推论:移动通信基站密度越高,相应每个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越低;GSM手机距离移动通信基站越近,GSM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对通话者电磁辐射当量越低、越安全。 所以,要降低手机和基站发射功率,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全社会从移动通信的发展大趋势出发,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基站,因为只有一个科学、合理布局的基站建设方案,才能满足广大的手机用户在较低发射电磁辐射的情况下,实现可靠的移动通信。
五、保护措施
在我国,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环保和工业污染防治。教学的环保工作同其经济发展战略一样,长期着重于城市和工业。基层的监管能力不够,规范条例的强制性不高使其在移动通信基站的成效有限。我国于1973年制定了第一个环保工作规划,1983年把环境保护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此后,各省市先后制定了针对城市的环保规划。(三)城乡环保投入的非均衡性 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环保投入应由政府承担。城市环境建设的费用在现有的财政及税收体系下,能获得一定保障。在教学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计划实施重点工程项目177项,总投资144.08亿元,城市的基础建设和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达67项,约80.58亿元,而明确说明为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的仅4项,约8.29亿元。这表明移动通信基站环保所需资金相对于城市几乎毫无保障可言。 (四)城乡环保意识的非均衡性 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首先,教育文化水平的差距既影响了移动通信基站居民对耕种方式、农业化学物品和乡镇企业发展思路的选择,也使他们对环境状况和环保规则的认知相对落后。其次,在经济和生活水平差异较大时,城市居民更关注生活环境质量,移动通信基站居民更关注经济发展。再次,人们普遍认为人口集中、工业聚集的城市是污染的主要地区,而移动通信基站具有自我净化的能力,因而将环保的重心放在了城市。 三、促进教学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的对策 教学的环境保护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现象,这就需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一)建立健全移动通信基站环保制度 首先,要把城市和移动通信基站的环保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为使移动通信基站环境管理有法可依,就要建立涉及移动通信基站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生产安全和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宪法的一些其他条款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
详解: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
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还有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等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标准
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关键词:电网 电磁辐射 环境污染 治理对策
由于近年来我国电源迅猛发展,区域电网之间水火互济和跨流域补偿能力明显不足,电网与电源发展不协调的矛盾十分突出,决定了我国需要建设远距离、大容量的特高压输电系统。而与此同时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对生态环境却产生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土地的利用、电晕所引起的通信干扰,以及可听噪声、工频电磁场对生态的影响等方面。由于特高压输电电压高、分裂导线多等特点,必然导致导线表面电场强度以及输电设备周围的空间电场强度的升高,而特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出现的电晕现象和强电场效应对人体和生态环境是否会带来危害。同时随着微电子技术集成度的提高,微电子器件工作电压变得更低,耐压水平也相对更低,更易受外界电磁场干扰而导致控制单元损坏或失灵。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已于1988年开始对谐波限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美国“IEEE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于1992年制定了谐波限定标准IEEE―1000。在IEEEstd.519―1992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的谐波电压畸变因数(THD)应在5%以下,而对于医院、飞机场等关键场所则要求THD应低于3%。
1输变电中电磁辐射及谐波的产生
交流输电线路工作时,导线上的电荷将在空间产生工频电场,导线内的电流将在空间产生工频磁场。电场一般用电场强度描述。工频电场能在人和物体上感应出电压。在强电场中,对地绝缘的人接触接地物体,处于地电位的人接触对地绝缘的物体,可能会有能感觉到的电流流过人体或出现不愉快的火花放电。这是工频电场的短期效应。关于工频电场另外一个问题是,工频电场是否会产生长期的生态影响。随着电压等级的提高,尤其发展到特高压阶段,输电工程的工频电场和磁场的长期生态影响如何,已经变成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且选择输电线路走廊,除了考虑电气强度因素外,输电线路下方的电场强度是一个重要因素。
另外,由于发电机制造工艺的问题,致使电枢表面的磁感应强度分布稍稍偏离正弦波,因此,产生的感应电动势也会稍稍偏离正弦电动势,即所产生的电流稍偏离正弦电流。当然,几个这样的电源并网时,总电源的电流也将偏离正弦波。
在电力系统中谐波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非线性负载所致。当电流流经负载时,与所加的电压不呈线性关系,就形成非正弦电流,即电路中有谐波产生。谐波频率是基波频率的整倍数,根据法国数学家傅立叶(M.Fourier)分析原理证明,任何重复的波形都可以分解为含有基波频率和一系列为基波倍数的谐波的正弦波分量。谐波是正弦波,每个谐波都具有不同的频率,幅度与相角。谐波可以区分为偶次与奇次性,第3、5、7次编号的为奇次谐波,而2、4、6、8等为偶次谐波,如基波为50Hz时,2次谐波为l00Hz,3次谐波则是150Hz。一般地讲,奇次谐波引起的危害比偶次谐波更多更大。在平衡的三相系统中, 由于对称关系,偶次谐波已经被消除了,只有奇次谐波存在。对于三相整流负载, 出现的谐波电流是6n±1次谐波,例如5、7、11、13、17、19等,变频器主要产生5、7次谐波。下图1是谐波示意图:
主要非线性负载装置
(1)开关电源的高次谐波,它由五部分组成:一次整流、开关振荡回路、二次整流、负载和控制,这几个部分产生的噪声不完全一样;
a)一次整流回路噪声:这是电容输入型线路,整流脉动电压要超过C1上的充电电压,电流才从电源输入,电流波形呈脉冲形,对这种脉冲状电流波进行“傅立叶展开”后,可以看到:除了50Hz基波分量外,还有100Hz、150Hz、200Hz、250Hz、300Hz等高次谐波,这些高次谐波电流全部返回到公用电网中,造成公用电网的波形偏离50Hz;
b)开关振荡回路:开关三极管T1一般以20kHz以上频率频繁通断,使电路产生高次谐波。其次L1、L2线圈间有漏感,在T1工作时也会形成噪声;
c)二次整流回路噪声:首先,高次谐波流过L2-D5-L4-C2产生噪声。电流突变过程中在L2、L4上的反电动势也会形成噪声;
d)控制回路噪声:在完成控制过程也会产生噪声。
这几种干扰可以通过电源线等产生辐射干扰,也可以通过电源产生传导干扰。
(2)变压器空载合闸涌流产生谐波
变压器空载合闸时,可以列出下列方程:
i0 * R1 + N1=U1 * sin (ωt + α)
求解后得到:
Φl = -Φmcos (ωt +α)+Φmcosα(1)
Φmcos (ωt +α) ――磁通的稳态分量;
Φmcosα ――磁通的暂态分量。
如果合闸时,α= 0(既在μ1 = 0的瞬间合闸)得到:
Φ1 = Φm Φmcosωt (2)
在合闸后半周期时,磁通达到最大值Φl = Φlmax = 2Φm。
铁心中磁通波形对时间轴不对称,考虑剩磁Φ0,则磁通波形再向上移Φ0,从而使对应磁化曲线工作点移向饱和区,因此在磁通变化时,会产生8~15倍额定电流的涌流,由于线圈电阻R1的存在,变压器空载合闸涌流一般经过几个周波即可达到稳定。所产生的励磁涌流所含的谐波成份以3次谐波为主。
(3)单相电容器组开断时的瞬态过电压干扰:如果t= 0时,CB触头刚分开,弧电压很低略去,因此电源电压u与电容电压相等,即u = uc。
t = t1时,电流为零,电弧熄灭,而电源电压仍然按正弦变化,经过半周到达正向最大。但是,电容电压uc = -Um不再变化。断路器CB触头间电压Uj=U Uc = 2Um。
当t = t2时,如果此时弧隙介质击穿,这一过程可以看为Um直流电源经电感L突然加到电压为-Um的电容上,因分布参数产生高频振荡,形成高频电流:
ic = 2 * Um * ω0 * C * cosω0t,
电容器上电压为:
μc= idt = Um 2Umcosω0 t (3)
因此,高频电流ic经时间第一次过零时,高频电流被切断,电容器上电压Uc = 3Um最大值,如果此时电弧被熄灭,则Uc将保持3Um不变。
t = t3时,Uj = 4Um,此时弧隙又出现击穿,则电容器电压可达到5Um值。
实际上,由于触头间距在开断过程中不断增加,因此介质强度不断增大,当介质恢复强度超过电压增加速度,重击穿现象中止,完成开断,所以电容上过电压倍数不会达到3倍(上面的讨论是假设弧隙重击穿发生在电流过零后10ms,因此恢复电压达到最大值)。
用普通断路器投切电容器c1时(c1处于20Kv线路),产生1.8(p.u)过电压,导致谐振,谐振却又在c2处(c2处于6Kv线路)产生高于4(p.u)的过电压。
电力电子调速系统普遍应用于工业中改进电机效率及灵活性设备,调速装置内电力电子器件对过电压特别敏感,因此线路中瞬态过电压会造成调速系统的过电压保护误跳闸。由于与中压母线相连的电容器要经常操作,这意味着调速系统误跳闸事故会经常发生;
(4)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过电压:在我国10Kv、35Kv等级的中性点不接地配电网中,为了监视对地绝缘,一般采用三相五柱式电压互感器。在正常情况下,三相对地电压是平衡的,但是由于发生单相接地故障等原因,会导致三相对地电压平衡的破坏,还有可能使电压互感器线圈电感L和系统对地电容C在参数上配合,而产生谐振过电压。我们先看一下,它是典型的L、C并联电路。xc = ωC,xl =ωL,xc是线性参数,但是xL是非线性参数,其大小与铁芯饱和程度有关,如发生并联谐振,则产生较高的谐振过电压;
2 对环境的影响
2.1 对周围生物的影响
在输变电工程中,电磁环境会对输变电设施附近的人、畜和植物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人体产生的影响主要从生物效应和健康影响两方面。具有过强的电磁辐射的环境不适合人和动物的居住。
2.2 污染公用电网
如果公用电网的谐波特别严重,则不但使接入该电网的设备(电视机、计算机等)无法正常工作,甚至会造成故障,而且还会造成向公用电网的中性线注入更多电流,造成超载、发热,影响电力正常输送。
2.3 影响变压器工作
谐波电流,特别是3次(及其倍数)谐波侵入三角形连接的变压器,会在其绕组中形成环流,使绕组发热。对Y形连接中性线接地系统中,侵入变压器的中性线的3次谐波电流会使中性线发热。
2.4 影响继电保护的可靠性
如果继电保护装置是按基波负序量整定其整定值大小,此时,若谐波干扰叠加到极低的整定值上,则可能会引起负序保护装置的误动作,影响电力系统安全。
2.5 加速金属化膜电容器老化
在电网中金属化膜电容器被大量用于无功补偿或滤波器,而在谐波的长期作用下,金属化膜电容器会加速老化。
2.6 增加输电线路功耗
如果电网中含有高次谐波电流,那么,高次谐波电流会使输电线路功耗增加。
如果输电线是电缆线路,与架空线路相比,电缆线路对地电容要大10~20倍,而感抗仅为其1/3~1/2,所以很容易形成谐波谐振,造成绝缘击穿。
3降低对环境影响的措施
3.1变电站改善电磁环境影响的措施
(1)在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外侧如有居民,在民居周围种植高大乔木,可有效屏蔽工频电磁辐射。
(2)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建设输变电工程时,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应尽量采用地下电缆进出变电站。
(3)禁止在高压输变电设施防护区内建设、搭建民居。
(4)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已跨越的建筑物及民居,在重建时应严格控制新建筑的高度,留有充裕的安全裕度。
(5)对同塔双回路高压输电线路,应采用逆相排列,以减轻电磁辐射强度。
3.2高压送电线路改善电磁环境影响的措施
输变电工程中一般采用2种输电形式,即架空线路和电缆。架空线路在地面会产生电场和磁场,电缆因敷设在地下,具有良好的屏蔽效果而不会在地面上产生电场,但是仍会产生磁场。
为降低输电线路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目前采用的方式有:①改善三相导线的布置形式(在导线最小弧垂高度相同的情况下,水平布置较垂直布置的电场强度高);②调整导线相对地距离。三相导线相间距离(当采用紧凑型结构时可明显降低地面电场强度);③采用分裂结构和分裂间距(2分裂和4分裂导线。因其增加了导线的等效平径,可明显减少线路的电晕和噪声,但同时会提高线下地面处的电场强度);④选用同塔多回路建设型式等。
3. 3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和验收措施
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各个阶段应认真履行环保程序,积极应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如采用海拉瓦技术优化路径选择,回避环境敏感目标;采用紧凑型输电技术、同塔多回输电技术、大截面导线技术等,提高输电容量,节约环境资源;采用张力放线和高塔高跨、线路杆塔高低腿设计,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在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中,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二、同时投入使用的“气同时”原则;项日建设前,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建成后,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产。
3.4 抑制谐波污染的措施
3.4.1 对干扰大的设备与测控装置采用不同相线供电
因为测量、控制装置的许多干扰是由电源线窜入的,因此在规划供电线路时,对干扰大的设备与测控装置采用不同相线供电。
3.4.2 将测量、控制装置的供电与动力装置的供电分开
将测量、控制装置的供电与动力装置的供电分开。因为动力装置的负荷变动大,测量、控制、微机及电视机的负荷小,动力装置产生的干扰大,供电电源分开后,测量、控制、微机及电视机的电源与动力装置的电源相互隔离,可以大大减少通过电源线的干扰。
3.4.3 抑制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方法
其方法是要使它脱离谐振区。电压互感器的伏安特性U = f (IL),系统对地电容的伏安特性U = f (IC)和合成伏安特性U = f (IL IC),在oa区间,合成电流呈容性,合成电流随电压上升而增加,在ab区间铁芯饱和导致XL电抗减少(电感电流非线性急剧增长),最后使合成电流仍为容性,合成电流随电压上升而减少,所以ab区间是不稳定区间,在b点合成电流为零,这时XL = XC(IC IL),发生并联谐振。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压互感器或采用电容分压器可以从根本上避免铁磁谐振。
1.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输变电设施造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输变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污染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分析如下:(一)环境污染行为。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主要是指输变电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其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音等存在超标,造成损害。(二)损害事实。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中所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它是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三)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以污染者的过错为要件,所以因果关系就成为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在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就是要认定输变电设施是否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是否因污染导致受害人产生损害后果。
2.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环境污染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环境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受害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取证的手段,要缺乏科学知识和资历的受害人负担所有的事实性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不公平的,所以环境侵权纠纷中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便将“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电力设施
环境污染法律风险防范根据上述分析,作为输变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的电网企业要合理地规避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依法进行输变电设施建设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确保工程项目本身的合法性。由于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案件,经常以相邻权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输变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电力设施建设和用地的合法性。输变电设施建设者应注意办理电力设施用地手续及电力设施施工建设手续,具体包括土地预审、土地拆迁补偿、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手续,依法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使用许可证等。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严格执行电网建设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要做好电网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并取得相关文件存档。在建设前,输变电设施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输变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同时,输变电设施从规划、选址开始,应避免、预防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做好环境因子的检测分析在输变电设施运行过程中,输变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做好输变电设施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音等环境因子的监测分析。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了解和掌握输变电设施周边环境,做好环境因子监测点的设置,及时掌握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音等环境因子的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有针对性的制定出科学的防护措施。对于超标的输变电设施,应及时予以整改。输变电设施环境因子的检测分析工作,有利于消除公众对输变电设施的疑虑。
4.做好电磁环境知识的普及目前公众普遍存在对电磁环境的认识误区,加之一些媒体不准确的误导,误认为输变电设施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人体存在健康影响,导致在一些地方输变电设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电网建设经常会遭到附近居民的强烈反对,电磁纠纷问题呈增多趋势,严重影响着电网的正常建设和运行管理。从电磁波的频率划分、电磁辐射的产生机理等分析,输变电设施工频电磁环境属于极低频,在其周围仅感应产生工频电磁场,并不产生电磁辐射。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对极低频电磁场的研究,得出明确结论,并不认为在输变电设施周围极低频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