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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会计处理8篇

时间:2023-10-12 09:32:0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财产损失会计处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财产损失会计处理

篇1

关键词: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篇2

[关键词] 存货 非正常损失 会计处理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篇3

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年度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年度作了账务处理,下年度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年度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年度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篇4

摘要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冲减的会计处理,由于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小企业已做纳税调整,所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减值准备时,小企业财务人员要做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 减值准备 所得税纳税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3年1月1日起,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税法和简化核算的角度出发,为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会计准则。正确的运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好由《小企业会计制度》过渡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调整和纳税调整,是小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差别之一是不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没有相关减值准备科目。根据有关规定,小企业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三项减值准备的,执行新准则时将已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需要冲销。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会计政策变化,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对因执行新的准则冲销减值准备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账务处理。 在2013年1月1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状况不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小企业在2012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公允的反映资产价值,流动资产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要计提减值准备。在执行新准则时,有的资产减值是长期不能恢复的,如存货中款式已过时的服装,已为新产品代替的功能落后的老产品等,需要冲减资产的原始价值,才能公允的反映资产的价值。有的资产的减值已恢复,需要冲回减值准备,减少管理费用。对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导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不同。

坏账准备 1.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对于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小企业有三种处理方法。 ①小企业计提坏账只是为遵循相关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企业往来款不存在坏账损失的问题,可直接冲减坏帐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而且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小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下列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企业应冲减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剩余应收账款,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③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存在坏账损失,但尚不具备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条件,根据未来适用法的原则,小企业可直接冲减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剩余的应收账款,暂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等到企业取得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证据时,再做账务处理。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对坏账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小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已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故在冲回坏账准备时要调减与冲回坏账准备相等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往来款项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企业在税前列支坏帐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列支,故小企业在完成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的坏帐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的已成坏账的法律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已冲销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③尚未取得税法规定坏账核销证据或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批准的已冲销坏账准备,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不做纳税调整。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经批准后,在批准当年所得税汇算时调减已冲减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对于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会计处理 ①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已恢复到投资成本,则应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②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投资成本,应就市价低于成本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短期投资。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大于市价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2.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在短期投资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短期投资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是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的。对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处理: ①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计提的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已销售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于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计提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继续为企业持有,并且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应就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贷跌价准备大于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 管理费用。 2.对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存货账面价值的,在该项存货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该项存货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存货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对于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不大,直接冲回对小企业利润影响不大的,最好直接冲回减值准备,不做冲减资产账面价值的账务处理。如果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对利润影响大,小企业财会人员须冲减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价面价值,并做上述所得税纳税调整。

篇5

关键词: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9日

绪论

上市公司的利润指标一直受到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它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要素;证券监管部门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控制参数,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停牌或具有配股的资格依据之一;投资者用它来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并据此预测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由于利润指标在评价上市公司经营成果和盈利能力上如此重要,一些上市公司便利用利润指标大做文章。由于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利益,使其蒙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一、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处理研究现状

(一)利润操纵的概念。利润操纵是以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为基础,通过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对披露的利润信息进行事先有意的加工、处理,得到期望的会计利润,以此实现或达到行为主体的预定目的。

(二)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处理研究现状。黑利认为,利润操纵是以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为基础,通过采取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对披露的利润信息进行事先有意的加工、处理,得到期望的会计利润,以此实现或达到行为主体的预定目的。

杜远荣在《对上市公司操纵利润行为思考》一文中认为,新会计准则下可能出现的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资产减值准备的冲回虽然受到限制,但并未完全封死上市公司通过提取和冲回资产减值来调节公司利润的全部通道;通过不恰当地使用公允价值;调整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摊销方法;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等等。

朴红霞在《企业利润常见的操纵方法和会计分析》一文中认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挂账处理、折旧方式变更、非经常性收入、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存货计价不当、费用任意递延、非真实销售收入,等等。

冯冠生在《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方法》一文中指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待处理财产损失挂账、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待摊费用不摊,等等。

二、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目的

利润操纵的目的主要是企业通过利润操纵最终实现自身利益(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的最大化:新股发行时,为提高发行价格,人为拔高利润;上市后,为获得配股资格操纵利润;受股东的压力和利益驱动,违规操作。

三、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操纵收入

1、虚构收入。低级水平的虚构收入方式,包括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对开发票、阴阳合同虚开发票,等等。这些明显的违法之举在日益发展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已经逐渐消失了,而更高级、更隐蔽的虚增方式正在为一些公司所采用。如企业自己或利用控股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了销售收入,再由集团或另一关联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避免了在合并报表时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2、提前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企业获得经营成果的前提。由于销售交易形式的多样性,企业在进行销售收入确认时拥有较大的空间。在房地产和高新技术行业,提前确认收入现象非常普遍。主要的几种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包括:一是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定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三是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确认收入;四是在销售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前开具销售发票。企业为了扩大利润,经常采取提前确定收入的办法,不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来确定销售收入,只要产品销售有合同或已发货就确认销售收入。

3、不及时确认收入。与提前确认收入一样,延后确认收入也是企业调控盈利的一种手法。这种手法一般在企业当前收益较为充裕,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减少的情况下时有发生。

4、调节非经常性收入。企业可以通过调节非经常性收入如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关联交易引起的营业外收支净额、利用重组资产公允价值等进行利润操纵。其他业务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零星的收支业务,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它对企业总体利润的贡献却有“一锤定千斤”的作用。

5、调整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比应收账款账户更具有隐蔽性,使用该账户进行利润操纵的单位越来越多。有些单位故意将其核算内容扩大,致使该账户的核算内容越来越多,进行操纵利润的余地也越来越大。

(二)调整费用

1、推迟确认本期费用。例如,将发生在当期的销售费用有意挪到今后反映,不列入当期;广告费支出人为增大摊销期限,减少当期支出;已安装完毕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本应该记入固定资产,却仍挂为在建工程以减少折旧费用;设备维修或装修费用挂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待以后年度摊销等。

2、四项准备金计提不到位,根据利润需求确定应计费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要求提取的损失准备,只要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即可。这一政策本身又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为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企业往往根据实际需要来确认损失准备。一方面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公司自己决定,存在较大的弹性;另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追溯调整来做文章。

3、该摊费用不摊。对于企业来说,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实质上是已经发生的一项费用,应在规定期限内摊入有关科目,计入当期损益,但一些企业则为了某种目的少摊甚至不摊。

(三)挂账处理。按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发生的该处理的费用,应在当期立即处理并计入损益。但有些企业故意不遵守规则,通过挂账等方式降低当期费用,以获得虚增利润之目的。

1、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是由当期原因造成的,应在当期处理。但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为了当期能有客观的利润,故意对待处理财产损失不做账务处理,使当期费用减少,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效果。

2、在建工程。这主要体现在大部分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都会对外部分融入资金。而借款需按期计提利息,按会计制度规定,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没有办理竣工手续之前应予以资本化。如果企业在建工程完工了而不进行竣工决算,那么利息就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费用减少(财务费用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以少提折旧,这样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虚增利润。

3、应收账款尤其是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因它是企业的销售业务也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一般而言,应收账款能否收回,对企业业绩影响很大。但对于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按规定应转入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通过关联企业的交易。当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难如人愿时,上市公司为了维持或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就会采取从其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办法,使上市公司利润虚增,人为提高该企业的获利水平和信用等级:利用关联购销业务操纵利润;关联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利用关联企业间的托管经营调节利润。

(五)利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做文章。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转换和股权转换。然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却被用作利润操纵的重要手段。年关将近,那些净资产收益率不到10%的公司或亏损公司,纷纷进行资产重组,把非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乌鸦变凤凰”的诀窍。

(六)其他方法的利润操纵。比如,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变更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个体变更等,这些方法都经常在现实中使用。

四、识别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方法

(一)研究企业会计信息时间序列。利润操纵是利用了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特点,但在较长时间内,有些利润操纵手段将失去效用。如,推迟确认费用必然引起下期费用升高;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和利润就会引起下期收入和利润降低;费用不摊销,则其有关的对应的项目不发生变化等。因此,扩大信息观察的时间范围就可以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利润操纵。

(二)对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与利润的关系极为密切,其增减变化直接影响到利润的变化,通过分析各期相关科目的变化可以发现利润变化的原因。尤其是每个会计年度末,其余额变化较大,则极有可能是管理当局在操纵利润。当我们经常看到一个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很多,但到次年年初很快变少时,就应对该单位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还应该分析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关系。

(三)结合运用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报表使用者在分析企业的盈利情况时,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现金流量基本上是无法操纵的,因此可以说现金流量指标比利润指标更为客观和真实。首先要仔细阅读现金流量表的流入和流出项目,并注意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对照、验证,在此基础上进行结构和盈利质量分析。

(四)关注其他信息。除了以上利润操纵识别方法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强识别: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利润来源分析;不良资产分析;关联方交易分析。

五、结语

自1993年起,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多项企业会计准则和各项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但仍不能完全满足规范上市公司财务行为的要求。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健康地发展是一个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前提之一。无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都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

写作本文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频发,通过对其理论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对我国的证市场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想借助于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研究,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认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正确的投资。但是,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处理很多,同时也是较为复杂的。因此,对这方面的探讨应该与时俱进,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变更而不断进行。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嘉许.财务分析方法揭示公司操纵利润[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2.

[2]李平.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J].商业会计,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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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基数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方面,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已经一致。

特殊企业的坏账准备计提金融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明确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提取的条件、可以提取呆账损失的资产的范围,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联企业:财政部《关于印发骉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骍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解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转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坏账损失确认一般规定会计制度对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详见《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三条重申,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税法对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经对比,会计与税务对坏账损失确认标准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会计更强调稳健原则,税务更强调证据原则。

特殊规定特别从宽方面,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了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遇及十三类情形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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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新准则的主要“亮点”

(一)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1.资产减值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2.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国际会计准则》中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但是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不可以转回的,其目的是减少上市公司通过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

3.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从2007年开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1.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3.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二、新准则下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主体,固定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便不得转回,所以固定资产减值对企业的利润有着重要影响。相应地,其会计处理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将变得相对简单。

2.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是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准则借鉴国际准则的做法,引入了公允价值。要求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3.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针对新准则中“无形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会计人员在判断资产是否减值、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更加谨慎。与现行准则相比,新准则更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要求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判断,进而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等;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增加了“预计残值”的概念,为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又增加了一个专业考虑因素。可见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对企业各会计期间利润的反应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健全,此举能有效地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有利于会计信息的健全与真实。

(三)存货跌价准备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1.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应在原先计提金额内转回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存货跌价准备一般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

三、新准则下减值准备的财税差异及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新会计准则要求

1.对一些资产项目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列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的资产准备;该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这无疑会对企业避免不良资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新准则规定,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等资产的减值分别遵从与其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减值准备规定。上述资产项目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3.对以上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审批程序,新准则只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现行税法要求

1.除允许企业按年末应收款余额的0.5%以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以及其他所有资产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便产生了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三章所指的暂时性差异。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时,需要将此调整为税法上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是新法惟一认可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2.根据2005年9月国税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在财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三)下面举例分析资产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1:2010年12月10日,甲企业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支付价款20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净残值10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12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该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价值减值。如果甲企业出售该项资产,市场上厂商愿意以1000000元的销售净价收购;如果继续使用,尚可使用3年,未来3年的现金流量分别为4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包括使用寿命结束时预计处置带来的现金流量)。

2013年12月31日,甲企业如果出售该项固定资产,销售净价为800000元。

2014年12月25日,甲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转让,收取价款20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10000元。

假设甲企业采用6%的折现率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年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符合税法规定,转让资产时未发生其他税费,甲企业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0000元,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2012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计提折旧=(2000000-100000)÷5=380000(元)。2012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为1000000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400000×0.9434(现值系数,下同)+300000×0.8900+400000×0.8396=980200(元),两者中的较高者1000000元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年末,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00000-380000×2

=1240000(元),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240000-1000000

=24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2)税务处理:

2012年,由于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甲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000元。

2012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000元,计税基础为1240000元,新准则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240000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79200 [24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9200[(1000000+240000)×33%]

2.2013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3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000

-300000=700000(元),销售净价为800000元,说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减值得到了部分恢复。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01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00000-100000)÷3=30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8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提折旧80000元。因此,甲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2013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000元,计税基础(成本)=2000000-380000×3=860000(元)。两者之间的差额160000元为累计应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160000×33%=52800(元),该科目年初余额为792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79200-52800=26400(元)。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3600[(1000000-80000)×33%]

递延所得税资产26400

3.2014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4年12月,甲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转让。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累计折旧13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10000

2014年,会计上计提折旧30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8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提折旧80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转让该项固定资产的损失为210000元;税务上,该项固定资产转让时的计税成本=2000000-380000×4

=480000(元),确认转让损失=480000+10000-200000=29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损失80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由上看出,甲企业在申报2014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000元,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7200[(1000000-160000)×33%]

递延所得税资产52800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不得转回,但根据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有时也可以转回。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如果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或公允价值上升,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假定某公司2007年某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万元,预计销售所须交纳税金、费用30万元,预计售价140万元。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20-30=90万元,则存货的计税基础是90万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90=10万元,即存货的账面价值1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90万元的差额10万元成为暂时性差异。

借:管理费用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假定该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公司2007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27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10万元×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63000[(800+10)万元×33%]

假定2008年该商品的价值全部恢复,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仍为800万元,税率不变,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26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07000 [(800-10)万元×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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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遭受资产损失的小企业应该先在会计账务上进行处理。增值税方面,库存商品、存货等按正常的抵扣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即可。销售符合增值税减半按4%征收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销售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所得税方面,各类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货币资金损失。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实际损失);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际损失)。批准后,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货币资金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第二,存货损失。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价款);贷: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批准后,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低价出售灾后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借: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务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第三,固定资产损失。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额);贷: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原价)。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清理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或相关税费);贷:银行存款。收回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时,借: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取得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贷:固定资产清理(取得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贷:固定资产清理(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确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该科目余额)。

第四,在建工程损失: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贷:在建工程(该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批准后,借: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小企业发生的工程物资损失,比照存货损失进行处理。

申报流程

增值税方面首先,检查仓库的库存,清理库存商品、原材料及固定资产等实物,并与账务进行核对,产生损失清单;其次,收集商品及原材料购进及生产的相关原始凭证,如:进项税发票、运费发票、出库单、领料单等;然后,准备好原始资料后,根据损失大小,请第三方做财产损失鉴证或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最后,根据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财产损失报告,调整相关账务。

清查各类财产的受灾损失,计算受灾损失金额。对财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搜集受灾损失的证据材料,邀请税务机关到现场查验,到相关部门办理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据。进行财产损失鉴证。企业在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时有两种情形:一是单项或单批量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二是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应出具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要税务机关不指定鉴证机构,只要该机构具有法定资质即可。财产损失鉴证后,有第三方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除了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外,一般情况不作核查。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企业应在资产损失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内或年度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清单》。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固定资产的计税税基础相关资料;在建工程工程项目投资财面价值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变质情况、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文件;在建工程工作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包括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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