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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法规8篇

时间:2023-10-11 10:03:5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土地规划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土地规划法规

篇1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在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两大主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旗鼓相当,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分管体制造成两个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行其是,这使得两种规划相互间不协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产生严重的脱节现象。一方面,有的地方偏重于城市规划忽略土地规划,导致城市用地不合理,城市用地吃紧,土地价格波动,城市出现畸形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特别注重土地规划看轻城市规划,从城市发展局部出发,惜土如金,该发展住宅用地的都用来发展商业,无视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使得土地的规划脱离城市规划,相互间格格不入的困境。所以,要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形成互补协调、互利共赢的格局。

1.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2.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两个规划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两个规划的侧重点、标准、目标往往出现较大差距,两个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规划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共同发展。这对这一现状,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将两个部门进行合并,制定统一的规划,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充分体现城市体系规划是一种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的实质,能够较好地统一行政指令,加强规划的实施效果;也能够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实际,立足于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有利于规划管理体制从上级的集权制转化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这样制定出的规划更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更能为解决规划问题献计献策,这样的规划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可满足全社会的发展愿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有以下优势:首先,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避免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其次,这样的结合既能够满足上级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加快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利用特色资源。再次,这种结合对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 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 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1)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2)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3)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虽然在概念上各不相同,但是,站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上,而这却是可以统筹的,它们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规划,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规划也离不开城市规划,前者需要以后者作为坐标,为其前进明确方向。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地统筹两个规划,不论是在发展思路上,还是在发展途径、制度创新上,都要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共同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城市规划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参照城市规划。统筹两种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提高社会效益,才能提高环境效益。 [科]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2]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会刊,1998,(1):29-33.

篇2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也是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它与很多学科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规划没有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落实,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环境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两种规划的关系

1、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土地采取经济、技术、工程等综合措施而进行长期土地组织的布局与配置。它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用出发,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协调各类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市体系;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3、两者的关系

由规划范围来看,两者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面与点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前存在的矛盾

1、两种规划的成熟程度有差异

我国的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产生时间早,相对来说要比土地规划更为成熟,具有较强的规划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土地规划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范围内开展,但是当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在1996年进行的全国性土地规划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在土地规划方面还需要加强,方法技术也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2、两者的规划思路不同

土地规划的主要思路重在控制,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土地面积,有一定的刚性。城市规划在制定的而过程中并没有硬性的控制指标,其是以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进而得到城市发展的目标。

3、规划参数不一致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规划参数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城市规划包括的人口有城区内的户籍人口以及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而土地规划除了包括城市规划包括的人口,还有流动人口,因此土地规划比城市规划的人口范畴广。(2)用地指标。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时,用地指标的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于年耕地水平以及年耕地保有量不在考虑范围内。

三、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1、做到弹性规划

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

2、做到协调规划

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

3、做到多元规划

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

4、做到效益规划

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5、做到整体规划

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四、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由于我国这两个规划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的,由于部门的不同,使得在制定规划时存在很多差异。他们对规划的重点不同,规划的标准和目标通常也有很大差异。而且两个部门通常交流很少,彼此也不会关心对方的信息。所以在工作中很少借鉴对方的技术,也不会根据对方的规划来合理建设自己部门的规划。

那么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将这两个部门化为一个部门,形成统一的管理。这样才能将城市规划和土体规划充分结合起来。对于城市的建设想成一个整体的规划。而且这样还可以使工作的效率更高。

这样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措施有很多优点。第一、可以是城市建设更加整体化,而减少了由于两个部门分别管理造成的矛盾。第二,这样可以更具执行力,是土地的利用率更高,城市建设更合理。第三,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做出解决,不会造成问题长久的搁置。还有减少了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节省了大量资源。第四,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结束语

所以,在以后的城市建设当中,我们要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两者更好地融合在一起,在制定政策时要将两个因素共同考虑,不能再各行其是互补相关。只有在土地规划时考虑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时兼顾土地规划,才能使城市的建设更加合理,才能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廖万波.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可协调性研究[J].科技风,2014,03:248.

篇3

一、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差异。这两者在规划目标、指导思想及规划部门、规划时间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土地利用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乡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土地利用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二、 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城乡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乡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乡规划,城乡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乡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乡规划。第三,做到多元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三、 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乡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 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 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四、走集约型的城乡建设道路

城乡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乡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乡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乡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乡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虽然在概念上各不相同,但是,站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上,而这却是可以统筹的,它们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城乡规划离不开土地规划,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规划也离不开城乡规划,前者需要以后者为坐标,为其前进明确方向。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地统筹两个规划,不论是在发展思路上,还是在发展途径、制度创新上,都要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将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共同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城乡规划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参照城乡规划。统筹两种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提高社会效益,才能提高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篇4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对上轮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而且用积极的态度应对土地利用中的新问题、新动向,在规划编制思路和方法上进行了重大的创新和改进。从规划的实施效果看,规划对有效地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等方面效力越发明显,龙头作用凸现。但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的时间短,总体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在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武汉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基本情况

近年来,武汉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利用供需形势、规模、结构和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势。尤其是与城乡建设规划衔接不够,规划刚性过强等问题给规划的有效实施带来较大障碍,也给公众造成土地利用规划频繁调整的印象,影响了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2003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启动了地(市)级规划修编试点工作,武汉市被确定为全国14个规划修编试点城市之一,2010年8月,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复。鉴于武汉市传统的规划、国土两局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尤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规划矛盾、实现法定规划市域全覆盖,2010年3月开始,武汉市以市域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为平台,开展了以“两规融合”为核心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新一轮规划的创新和特色

规划指标进行分类设置,突出了国土规划目标的多层次性。本轮规划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划目标进行了设定,不仅将其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大类,而且还结合土地规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将其分为总量控制指标、新增控制指标和效益指标三种,彰显了土地规划从数量控制向数量、结构和效率并重的的转变。设定建设用地“三界四区”,实现由单一的土地用途管制向用途和空间管制相结合的转变。尤其是对于中观层面的县级规划,空间管制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提供了有效地抓手。在城市增长的用地空间内划定城镇扩展边界,确定了城乡建设的最大范围,有效防止了城市盲目无序地增长的势头;通过划定禁止建设区,保护城市生态安全区、历史文化遗存地区的原真性。本轮规划提出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在城镇扩展边界内根据发展方向的变化进行布局调整,又给予了规划一定的弹性。注重规划的弹性研究,提高了规划的适应性。针对上一轮规划执行过程刚性过强,弹性不足,规划频繁调整等问题,各地均结合实际进行对规划的弹性管理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基本农田多划后占、有条件建设区的变形、实施评价和适时修改等观点已得到各级国土部门的认可。不仅如此,各地还结合各自的特色提出了地方性的弹性管制措施,如武汉市结合风景区选址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提出了东湖风景内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但不落实用地布局,在管理方法上实施台账管理的模式,目前在用地报批管理中得到了运用。突出强调规划的公众参与性,反映各行各业和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本轮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吸纳农业、林业、公路、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规划,确保其合理的用地需求。尤其是与城市规划方面,许多城市对人口、城乡用地布局方面进行了深度地对接,并通过土地的手段落实城市规划禁限建区的保护与控制要求。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在市、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与城市规划工作专班合一,实现了规划的充分融合,并提出了市、区、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规进行对接的方案。

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规划指标设置过多,部分预期性指标难以执行甚至与相关行业规划矛盾。以《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为例,除7项约束性指标和9项预期性指标外,还有诸如各土地利用分区目标等各项量化目标。量化目标对有效检验规划执行情况作用明显,但是过多的指标设置反倒让人无所适从,也难以进行日常性考核。对于园地、林地、草地等预期性指标,国土和其他部门的统计口径、方法不一致,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国土部门实际也未对林地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实质性考核,这些指标对土地规划而言意义不大,指导性和约束性亦不强。土地利用的空间性和结构性研究仍然不够,不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对城乡用地布局的统筹。较之上轮规划把落实指标作为“核心”和“重中之重”,本轮规划开始强调用地布局的研究,并在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中明确提出“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优先安排基本农田”、“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等用地布局原则。但在规划编制实际操作中,对如何落实用地布局的原则,强化土地利用的空间中“点、轴、线、面”等要素则鲜有专门的研究。甚至在许多专业人士中都出现“土地规划对空间不应该有发言权,空间应是城市规划做的事”,“城市规划怎么确定布局,土地规划确保指标就行了”等论调,忽视了土地规划作为一个空间规划的本质。规划对土地权属和行政审批事项考虑不充分,与管理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乡级规划编制方面。对于按照上轮规划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由于城市发展方向地调整,可能不再是建设的热点地区,或位于规划确定的禁建区、限建区,一些规划人员则按照非建设用地规划,对规划实施的可行性考虑不够。此外,对于部分已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也用同样的方法对待,在规划层面剥夺了村集体合法权益,甚至由此引发村集体的上访。这种做法既不利于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有随意调整已审批用地性质之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也使规划的可行性打折扣,拟复垦建设用地难以执行,成为“虚拟复垦区”、“图上复垦区”。

篇5

一、报批条件

(一)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级规划数据库已经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检查通过;

(三)乡级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县(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县(区)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并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二、报送材料

(一)县(区)政府申请市政府审批规划的请示(3份);

(二)规划文本及说明(15份);

(三)规划图集(3份);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1:10000ArcGIS数据库);

(五)征求县(区)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六)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七)县(区)级专家论证意见(3份);

(八)听证材料(3份);

(九)上述规划成果电子光盘(3份);

(十)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等(3份)。

三、审点

(一)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对规划成果内容、形式的要求;

(二)是否落实县(区)级规划的土地利用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是否做到“图数一致”;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是否合理,土地利用区划分是否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规模、范围是否明确;

(四)土地利用特点、存在问题分析、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规划实施措施等规划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本乡(镇、街道)实际;

(五)是否体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六)是否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原则;

(七)是否体现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八)是否体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原则;

(九)是否制定了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否围绕规划目标安排了土地利用重点工程,是否落实了规划实施责任;

(十)规划成果与上一轮规划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协调衔接,年以来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是否在规划中予以落实;

(十一)规划基础数据是否与二调数据进行了衔接和转换;

(十二)是否充分征求了县(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充分协调;

(十三)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是否超越乡级政府土地管理权限等。

四、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乡级政府应当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后,应当广泛征求县(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申报。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收到乡级规划成果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直接报市政府,规划文本及说明、图集和其他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查。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将规划成果分送给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区)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编写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同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四)批复。市国土资源局将综合审查意见和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以及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需要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审批。

市政府批复为“原则同意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在规划公示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政府批复为“不予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五、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三)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文件;

篇6

关键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两种规划的关系

1.1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土地采取经济、技术、工程等综合措施而进行长期土地组织的布局与配置。它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用出发,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协调各类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市体系;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1.3 两者的关系

由规划范围来看,两者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面与点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两种规划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两种规划的规划思路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 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重在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有控制规划,而城市规划属无控制规划。由此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城市总体规划,都期望把自己城市做强做大,而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也喜好大规划,对与土地规划的衔接造成很大的困难。

2.2 两种规划参数的统计口径不一致

2.2.1 人口。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户籍人口、农业户籍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人口仅为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含常住的非农业户人口、农业户人口和集体户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不难看出,前者所称人口的范畴显然要比后者大。

2.2.2 用地指标。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的选取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一90) 的规定, 不考虑规划期年耕地水平和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

土地利用规划中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编制过程中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总量与均量都要受到耕地保有指标的限制。

2.3 两种规划采用的土地分类体系各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中最新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土地现状分类,其用地类型为3 个一级类、10 个二级类和33 个三级类。

城市总体规划中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 其用地类型分别为10 个大类,46 个中类,73 个小类。

两种规划对地类存在名称一致而内涵不相一致的问题,两者既有交叉,又有重复,另外还有内涵一致而土地利用类型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如《城市用地分类》中城市建设用地包括采矿用地,而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文的规定为:城镇附近的采矿用地并入城市、建制镇用地,城镇范围以外的区分为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

三、加强两种规划协调的对策

3.1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两种规划的根本指导理论

既要寻求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和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预测在不同决策方案下城市系统的潜在发展水平在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约束下,提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规划建议。拓宽城市规划的内涵和领域,形成可持续观指导下的城市规划的新思路。

3.2 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是二者在空间布局和物质基础上的落实,为城市规划和其它规划提供了宏观和区域范围的经济技术依据。城市规划必须以区域规划为依据。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条件,对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进行全面的规划。土地规划的编制是以国土规划为依据。

因此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协调,就要尽快地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便在区域层次上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城镇规模与布局,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和安排。建议开展城市用地合理规模问题的科学研究。

3.3 统一各项参数

城市用地统计应当以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为准。城市用地分类、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的调查等方面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需求。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和城市土地定级估价资料。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精确确定城镇数量、规模和布局,为编制相应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4 统一用地分类标准

建议城市规划区内仍然可以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为了适应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可对其做适当的调整与修正,而在规划区外可采用全国土地利用分类,这样既可以避免用地分类标准上的相互冲突, 也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提供了有利条件。

3.5 从法律角度加强良种规划的协调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的一部针对土地规划的法律,导致土地规划缺乏法律依据,这也是造成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筹备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土地规划法》,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城乡土地和各部门、各产业用地统一管理,规范城乡土地利用规划行为,对城乡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在土地利用层次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划体系。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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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轨道交通;城市交通;土地利用;协调发展

引 文

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导致城市机动化不断提高,城市的交通压力与交通需求不断增长,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供应欠缺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高度密集、城市土地高密度利用、集中开发等特征明显,许多大中城市的土地利用呈现出城市布局形态集中紧凑、土地利用高强度开发、土地利用综合多元化的显著特征;另一方面,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交通需求日益增大,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并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形成日益突出的矛盾。世界城市发展经验证明,规划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和市郊铁路等)是实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最有效的手段。在规划规程中,我们要重视城市交通发展与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交通系统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缘由

1.1有效缓解日益膨胀的公共交通运量需求

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速度快的优点;一般每小时单向运送能力在2至5万人左右,其封闭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及行人的影响;乘客较为合理的在途时间为0.4-1小时,因此轨道交通的服务范围具有明显优势。

1.2全面适应现代技术与可持续发展需求

城市轨道交通既能满足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又能体现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另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相比具有:人均能源消耗、人均占有交通用地最低;公共交通行为对环境的污染率最低;公众出行整体指标最佳;交通事故率最低等优点。

2轨道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发展思考

2.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隶属于城市交通规划,对城市定位的提升、对中心城区的凝聚、对城市发展方向的影响,都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全面考虑。从这个层面来讲,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该与其他城市规划相互促进补充。在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既要重视轨道交通与城市发展的终极目标,更要注重轨道交通与城市开发之间的差异。(表1)

2.2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影响

2.2.1利用强度影响

密集的城市结构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完善的交通体系也带动周边城市的建设。例如,在法国里昂市政府曾在旧城的一侧开辟了一个新城区,相关部门在规划过程中让第一条地铁只在新区经过,于是新城区快速发展,旧城区逐渐萧条的局面很快出现了;当第二条地铁回归旧城区时,旧城区又恢复了往日的活力。这更加印证了城市交通,尤其是以轨道交通为代表的现代交通系统可以有效促进沿线带状土地的高密度开发,规划部门在拟定轨道交通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到该因素的影响。

2.2.2利用类型影响

按照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商业设施与住宅设施更容易向轨道交通沿线影响区域范围内高度聚拢,这也导致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商业住宅等设施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我们应当认识到,交通沿线区域的土地使用类型将按照市场规律发生改变,这会强化市中心的商贸服务职能,也会成为新城区形成与发展的强大动力。

2.2.3地区活力影响

城市的轨道交通活力首先导致城市土地可达性的改变,继而引起城市经济、文化、商业等活动的重新分布组合,改变城市的土地利用状况,最终影响到新一轮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也决定了城市交通源、交通流、交通量及交通方式,客观决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结构。

3轨道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发展策略

3.1构建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的精明增长机制

3.1.1积极引导 TOD 的协调发展模式

TOD 本身的涵义是指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模式,并在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设计中,将以公共交通站点为中心,通过高密度(density)、多样性(diversity)、和谐的空间设计(design)等 3D 准则设计的公共交通站点一定区域内的地区,也就是 TOD 社区。TOD 模式强调较高的密度、土地的混合利用、良好的步行环境和高质量的公共交通服务,这种模式是公共交通与土地利用并重的一种协调性发展模式。

轨道交通是以公交导向的城市土地利用模式。我们应该优先发展这种高水平的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设施建设,提升轨道交通可达性、便捷程度和服务水平;有针对性地进行线路开发和改造,重视轨道交通和地面公共交通系统的相互协调关系;重视各种换乘设施和交通枢纽的设计规划,逐步实现功能多样化、结构合理的快速、便捷、安全、舒适、低碳、和谐的轨道交通网络。同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依赖轨道交通站点的多中心网络城市的发展形态,引导城市交通周边用地的合理开发。

3.1.2 轨道交通规划应兼顾提高土地混合利用程度原则

在土地开发利用方面,精明增长理论强调不同土地使用功能的混合利用,保护开放空间、田园土地和生态敏感地区。在城市内部,它强调在已建成的邻里社区填充式开发或再开发,提高混合利用的设计特征,在郊区它提倡一种中等密度、混合利用的利用方式。在轨道交通规划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重视中心区边缘城区以及各个组团内部土地的混合开发,依托轨道交通的职能定位,力争使土地利用达到一定的混合程度,既能减少有限道路的交通压力,缓解交通拥挤问题,又可实现“高可达通需求”的土地利用格局。最终实现科学合理的交通规划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互利共赢的效果。

3.2加强城市交通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综合协调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与轨道交通应该紧密结合,加强反馈,在不断调整过程中寻求土地效用和轨道交通体系的整体最优,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之间亦应该形成这种紧密结合相互反馈寻优的关系。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发展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能够避免一些错误决策的发生,更合理的引导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区域交通协调发展,支持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建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体系的互动反馈机制,及时的调整城市用地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之间不协调的环节,促进用地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相互协调发展。

4结束语

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各类用地结构与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其关键在于尊重发展需求,合理配置资源。轨道交通作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城市效能、合理配置城市资源和改善城市交通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及,在我国也越来越被大中城市关注和利用。在规划过程中,我们要综合论证全面考虑,结合其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影响,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和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秦云,董不灵,俞明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与城市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思考.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6(3):9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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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制图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指各地各级的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中土地结构以及土地布局调整等土地资源利的用情况,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图而编制的,一种专门用来反映在规划期内各个规划要素的空间分布以及结构调整的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各地政府申请建设用地所必须的一个图件,也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成果。下面我们就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图方法进行研讨。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制图的基本要求和特点

1.1基本要求

真实性:规划图不能无中生有,把事实上没有的东西加到地图上;也不能有中生无,把原本有的规划要素遗漏了。要具有面积、界线、定位等数学上的精确度。

完整性:规划图上除了作为基础的底图要素以外,还要落实到每一项规划要素,将各要素具体呈现在规划图图面空间上,以反映出完整的规划意图。

实用性:规划图要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服务。

1.2特点

(1)长期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与社会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长期规划相适应,要从土地利用的长远利益出发,因此在编制规划图时,要考虑到这个规划图需要长期使用,一般规划的年限为10到15年。

(2)动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当出现与规划相差甚远的情况时,应该按照规定流程,在通过审批之后对规划图进行修改和调整。

(3)低需求性

土地利用总规划图是一种专题地图,其所要使用的范围和部门都有限,所以一般只需要4到10分的成图量,而不是像旅游观光地图那些需要大量生产。

2传统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制图法

2.1编制程序

长期以来,由于一直受到技术等条件的限制,我国传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都是采用手工的方式。又由于规划图所具有的独特特点,因而其与其他地图的编制方法有着很大的不同。我们所了解的编制程序如下:

(1)选择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规划图的底图;

(2)根据规划中确定的各规划要素描绘规划原图;

(3)以《规程》图例的颜色为参考,调制各种需要的颜色。

(4)根据描绘的用地区界线的图斑着色;

(5)绘制规划的公路、铁路的线状要素;

(6)添加注记;

(7)整饰图名、图例、面积汇总表以及图廓等图面要素;

2.2传统规划制图的局限性

(1)变更性差

在这种传统手工制图方法中,难免会出现错误或者遗漏等情况,而出现之后又难以修正,例如将某本应为黄色的农田用地着上了绿色的林地颜色,等颜料干了以后就几乎不能更改了。而且,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局部调整规划图的情况时,由于原图无法修改,所以只能重新再编制规划图。这种较差的变更性不利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动态管理。

(2)保存性差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就要求规划图要在整个规划期的长时间内都可以正确反映规划内容。而传统的规划图由于是采用水彩颜料绘制的,日久容易掉色,当规划图经常接触阳光水汽的话,褪色会更加快,而当褪色到一定程度时,这个规划图就无法再使用了。

(3)质量难保证

由于采用手工颜料绘制,对于大面积的斑块着色时易出现作色不均匀,还会出现着色的接痕,影响了整个规划图图面的美观和整洁。这种情况对于林业用地的斑块绘制最为明显,某些山区市县的林业用地非常广泛,图斑破碎,面积较大,因而制图专业人员也无法做到均匀着色。再者,由于规划图需要复制几份,对此,在不同规划图上的同一斑块由于着色人员、方式以及时间的不同也会出现偏差不不均,从而使的规划图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3利用苍穹软件进行土地利用总规划制图

在这里我们通过对农村土地调查的成果来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借此说明苍穹软件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的原则和方法。

3.1县级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编制

制作原图,包括土体利用现状图以及规划的原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可以直接选用经过最新变更调查后的基期现状图;规划原稿图是指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根据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规划要求,描绘出各规划要素以及用地区的范围界线。

县级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各级图件编制的基础,要以调查的底图作为基础,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合适的图示图例,通过数据库来生成含有权属界线、地类属性、地类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的电子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内容和比例尺应该要跟调查的图鉴相吻合。

3.2利用苍穹软件编绘土地利用规划图的要求

①要能够全面地反编制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利用特点、分布规律以及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②要体现出土地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实用性、现状性以及科学性。

③对于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要按照相关规范来执行,对于土地利用图的图斑要定位准确,并有统一的选取指标;

④对土体利用的现状资料和新增的重要地物要素要广泛收集,并根据相关的资料来进行修编;

⑤通过任何计算机的交互编制,以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并形成数字化成果;

⑥对符号、注记等要素要正确、清晰,对内容的选取以及表示要做到层次分明;

3.3利用苍穹软件制图的具体方法(以1:1万为比例)

①1:1万单幅土地利用图图廓的整饰:

设置内外图廓线设置图廓模板设置图例高级设置详细比例尺设置详细结合表设置图廓整饰注记设置详细网格设置行政界线;

对于编制不同比例尺时,只需在‘设置比例尺’环节选择所需要的比例尺即可。

3.4输出规划图形

在设置好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电子图之后,就可以进行规划图形的输出。对于规划图形的输出方式,可以采用屏幕输出,屏幕输出的话既可以输出全图,也可以只输出其中的一部分,并且可以放大缩小;也可以采用绘图仪将计算机中的规划图形按照一定的比例绘制在图纸上。

结束语

相比于传统的土体利用规划图制图,苍穹软件制图拥有成本低、色彩丰富、动态性强、输出形式多样以及方便查询等优势,其形成图美观、实用,而且便于管理,因而得到了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赞同认可,是一种比较高效、经济和优质的制图技术。在规划后期的管理上,它还具有数据库动态实时更新、规划指标管理、规划方案调整等便捷功能,数据格式通用,可与多行业共享数据成果。

参考文献

[1]刘南,郑家文,王利军.计算机制图综合的研究进展[J].测绘科技通讯,1993(03):

[2]何梅,陈龙乾,宋莉.基于ArcGIS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编制方法研究——以连云港市海州区为例[J].安徽农学通报(上半月刊),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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