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09:58:0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分析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也逐渐完善起来。个人信贷业务在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其盈利的主要途径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当数量的消费人群都会选择各种形式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就目前国内的个人消费信贷而言,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其他贷款。然而,就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而言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迅速
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迅速。这种增长不仅体现在总体贷款金额数量上的增加,还体现在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的拓展上。就数量而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在总体数量方面,2010年全年,在个人消费信贷方面国内的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消费信贷新增1.89亿元,较之2009年增加899亿元;在所占比重方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贷款的新增额的比重由2009年的18.7%提高到23.7%;在贷款余额方面,2010年年末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较之2009年增长35.7%,与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业务相比增速明显。就业务领域而言,个人消费信贷已经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衣食住行无所不包,我们上面已经提到个人消费信贷已经涵盖了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商业银行业务的进一步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领域也必定会更宽。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不平衡
这种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间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不平衡。就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分布来看,大部分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四家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较之四家银行,其他银行在此类业务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就地区分布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
(三)个人消费信贷方式单一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受理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相当大比例的消费贷款方式是终极消费品作抵押的。这类贷款的用途主要集中在大件物品或贵重商品上,具体如住房、汽车等。除此之外,个人相对较少地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
(四)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潜力大
虽然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业务领域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增加和拓展。但是,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现在的个人信贷业务水平还很低,在整体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也不高,对总体经济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越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例越高。美国的个人消费贷款能够占到全部贷款的百分之七十,德国则能占到百分之六十。就整体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中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平均为30%~50%。较之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所占比重还过低。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要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消费信贷水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潜力巨大。
(五)个人消费信贷进度缓慢
总体来讲,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与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相比,个人信贷业务的进度还是有些缓慢。
此外,由于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制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总体而言,中国人更为崇尚“量入为出”式的消费,很多人都持有“有几分钱,办几分钱的事”的观念,在个人金钱方面总是以积累和储蓄为主,秉承“勤俭节约”、“积少成多”的理财理念,很少有人能接受超前消费、贷款消费。因此,要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破除种种束缚人们消费的传统观念。
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应对之策
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不断发展的同时,自然也会面临一些风险问题。总体来讲,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包括信息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法制风险四种。信息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缺失导致的。这种信息缺失主要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的一些关键信息不掌握,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的消费政策滞后导致的。消费政策不能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反而成为其绊脚石。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对贷款的监事和检查不力,从而造成许多不利于贷款回收的问题。法制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立法滞后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从而为其正常开展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障碍。
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寻求破解之策:
(一)严格消费者贷款收进水平
严格消费者的贷款收进水平,就是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明确的法律来保证其切实履行。实现这一点可以通过改善贷款收进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保证银行具有切实的追偿权利等方式和手段。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主要手段。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首先,进行个人信用的登记,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并且尽可能的全面;其次,要对个人信用进行科学的评估。通过科学的评估,来确定不同贷款个人的信用等级,以此来为银行是否为其提供贷款提供依据;再次,要建立严格的个人信用监管制度。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监管,一方面有效约束个人贷款行为,另一方面就是一旦发生逃款,能够进行有效的追偿。
(三)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是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保障。在这方面,就要做到加大对个人消费信贷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银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除了以上三点,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还可以通过增加市场风险分散和转移的途径来实现。总之,通过多种措施的共同作用,要力图建成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大网”,最终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顺利的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服务。
参考文献
[1]王丽丽.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法律出版社,2004.
[2]邹浩.美国消费信用体系初探[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个人或家庭使用和消费,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一方面能够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改善和优化其资产结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减少金融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的目标。我国居民的储蓄率较高,居民更愿意把钱存放在银行以获得一个保障,这样无形之间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负债压力。而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就可以平衡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建立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拓宽金融业务空间,是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又便于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改善其经营效益,促进其经营机制与观念的转变,对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处理消费信贷业务的水平。本文基于此,对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业务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现状
(一)个人消费信贷的概念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刺激消费,以消费者个人信用及偿还能力为依据,以特定的商品为对象,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刺激消费,以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为基础,以特定的商品为对象,通过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以商品作为提供货币的条件,以支持消费开支,让消费者能够实现消费的行为。通过消费信贷的不断发展,它可以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手段,让消费者减少银行储蓄,进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的流动进而带动整个经济产业。消费信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商业银行近年陆续开办的用于个人消费目的的贷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现状对于我们国家现在的发展现状,从1995年开始,经济开始发生变化,以前我国经济资源一直处于一个不能满足的状态,但是由于经济的变化,转变为一个剩余的状态,使得买方市场受到约束,这种转变同时也为以后的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条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越来越高,他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不能得到满足,超高的消费需求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并没有直接影响中国经济,但间接上影响了商品的出口。为了解决这个危机,央行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更加严格、规范、合理的要求办理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进一步促进消费者在房产上面的消费,从而带动经济发展。1999年央行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让商业银行办理消费信贷的工作,从政策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支持。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中国的消费信贷业务呈不断发展的趋势,消费信贷从1997年的172亿上升到2012年的102723亿元,在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了597.2倍。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不断创新和发展消费信贷的业务范围和工具,使得消费信贷不再是一个单一的金融机构。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仍处于研究阶段,应该说,这是广泛的。这不仅有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客观环境也存在不符合的问题。
(一)贷前调查无法全面翔实且效率低下为了控制贷款所产生的风险,个人要想办理消费信贷业务,首先要进行一个信用调查,信用调查是风险识别的第一部分。金融机构需要核查贷款申请者各项资本资料和信用资料,然后填写出了客户评估报告,确定信用评级和贷款额度。中国的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较迟,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一般采取判断式信用评分,客户评价报告包括的基本情况和客户信用等级规模。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等外部金融环境还不够合理规范,对客户信息的收集是不完整的,能收集到的只有客户在银行的信用情况,而对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收集是不能做出判断的。
(二)贷款审批环节较繁琐中国的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信用支付,风险审计过程中可能有自己的运作程序和要求,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贷款前期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后期管理三个方面。
(三)贷后管理手段落后消费信贷贷后管理是指从发出到收回全部本金和贷款利息,期间包括贷款的跟踪调查和处理,贷款检查,统计分析,日常管理,偿还贷款的管理,不良贷款管理和收集,贷款管理后的文件管理等等一些过程,直至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商业银行在我国的信用风险管理比较滞后,许多核心环节都是手工完成,计算机利用率不高。风险预警系统并非基于本地数据,导致系统不集中,许多银行仍处于手动发现问题的阶段,更严重的是当出现延期支付的情况才发现问题。在风险类别中,中国的商业银行比较重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忽略了信用风险管理。而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获得的个人信息,让客户用“虚假”个人信息时不能得到充分证实。此外,商业银行在中国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中比较散了。一般是有总行根据本行目前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实力以及当前社会的市场状况来分配分行信贷任务。这种风险控制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信贷授权在这样的水平下会扩大到突破发展规划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带来资金和信用风险的扩大。第二个问题是,风险控制权力分散,各分公司,支行拥有消费信贷部门和配套的监测部门,看起来风险控制比较严密,每一层都有人在监控,但是实际上由于涉及的层级太多,导致权力过于分散,个人的风险控制是有限的,很难建立起一个强大的风险管理团队,难以发挥风险控制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1.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而且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消费信贷管理制度。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信贷人员素质偏低,操作手段相对落后,在贷前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了解不够,贷款过程中对贷款人提交的信息审核不够严谨,发放贷款之后跟踪不到位,当出现风险问题的时候很难马上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使其存在越拉越大的风险。另外,消费信贷业务的办理手续繁琐,环节众多,费用较高,效率较低。2.抵押品难以变现,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不完善。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商业银行除了要求借款人以自身的信用或保证人为贷款提供担保之外,一般还要求其提供抵押物,防止发生风险时可以将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但由于我国拍卖市场、房地产等二级市场尚未完善,抵押品变现手续繁杂,交易费用高,银行虽有最终处置权,却很难将其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此外,我国担保机构缺乏,有关消费信贷担保的法律法规较少。3.我国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欠缺,相配套的保险体系尚未形成。且商业银行也未开发出金融衍生品以对冲消费信贷风险。一旦消费者无力还贷,所有风险将由银行自身承担,这对于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十分不利的。
四、加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个人征信系统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力量向社会征集信贷的方式,即有政府建立了信用评级机构,并直接管理。但信息来源主要限于金融机构,而且收集到的数据也要为金融机构所用。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居民可以通过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一个唯一的个人资信账户,该账户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人信息,主要是姓名,年龄,教育程度,婚姻状态等。二是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自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如果存在债务且还没有偿还清楚的情况。三是个人的社会信息,如来自税务机关的信息,存在检察院,法院的司法案件等等,让个人信息更完整,为公共数据库提高一个准确、无误的信息参考。在同一时间,调节个人信息的评价体系。个人信用账户信息在客观上表现了个人信用状况,不具有评价的功能,只有对客户的信用进行严谨、规范审核,才能保证公平和公正的评价结果。此外,要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对于那些曾经存在不守信用,存在信用污点的人,为加强社会监督,对其进行失信惩罚,以示警告。比如除了经济处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让其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对于严重的情况,需要利用法律法规将他们绳之以法。最后,可以通过学习国外一些优秀的征信用机构,健全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与国际合作,打造有竞争力和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健康发展的保障,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缺乏的,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个人信用管理法》,《个人破产法》等。
(三)增强消费者信贷意识,构建良好信用意识一是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信用消费的重要意义,让消费者明白节俭是一种美德,但是又不能过度节俭,不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副作用,并树立一个正确的消费观念。现在的中国经济是需要消费者进行消费才能拉动起来的,我国居民应建立“量力而为”理性的消费理念。第二,要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增肌居民的消费需求,还有提高支付贷款的能力。在保证国民增长的同时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居民的工资和其他收入。对于城镇居民来说,政府可以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他们的税收可以适当减免,以解决融资问题,从而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注农村、低保、低收入的人群,优先考虑这些边远山村的财富分配,投入更多的财政收入进去,确保民生福利开支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第二、对于腐败现象要加大打击力度。第三、加大实施对垄断性行业的改革,使收入达到均衡。第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别是新闻媒体,以达到宣传信贷的作用。与此同时,举办各类诚信教育活动,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守信的良好氛围,让全民认识到失信可耻,以培养人们的信用第一的观念,使诚信行为成为自觉行动。此外,为加强社会信用监督,建立公示制度,使居民有意识地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形成良好的信用意识。
(四)培养银行运作消费信贷业务水平1.加强消费信贷产品的创新。在越来越多不同的消费需求面前,商业银行应该根据消费者需求设计出不同的配套的消费信贷产品。因此,商业银行可结合信用证,银行卡,科技,结算等部门的优秀人才,组成了产品研发部门,致力于产品需求的研究,发展和创新。同时,中国的商业银行还可以学习国外商业银行一些优秀的经验,例如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吃、穿、住、行、教育等于消费信贷业务结合起来,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和发展,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此外,还可以通过对自己消费信贷产品进行二次开发、重组,在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上,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目前,偿还中国的消费信贷产品的方法主要是本金和利息等额偿还,虽然操作很简单,但是受到一定的制约。此外,对其他类型的消费贷款,如助学贷款的偿还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约束,无法适应不同的借款人及其变化的还款能力。因此,中国的商业银行,应尽快制定能够适应不同借款人的还款方式消费信贷产品开发,创新,再发展,再创新,不断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不断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使其更加方便,更加高效。2.加强信贷风险管理。首先,要建立人人负责的信用风险文化。商业银行应该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现状,制定自己的风险管理目标,将今后的消费信贷业务按照这个目标执行。其次,要强化消费信贷风险研究和监控。第一,我们要加快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形成一个共享性的数据中心,利用计算机的计算和分析水平,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早期风险的预测。第二,加快建立内部风险评级模型,风险评级模型被分为两个分析指标,定性和定量。最后,要加强研究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我国应制定相关政策,允许建立不良科目,核销那些真的无法收回的不良消费贷款,这部分的损失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的盈利抵消,按照这个周期循环下去。此外,分散个人消费信贷证券风险,减少融资的消费信用保证基金公司承担额风险,利用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保险的组合来降低风险,这些措施都是可以考虑实施的。
五、结语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赖小民.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案例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杨大楷,俞艳.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状况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论坛,2005,(7).
[3]匡国建.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J].南方金融,2006,(3).
[4]梁媛,余栩华.消费信贷需求的影响因素[J].特区经济,2006,(10).
[5]邹虎,昝炉君.个人房产假按揭贷款风险防范与监管[J].金融研究,2007,(4).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信贷 风险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信贷产品的不断更新,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传统优势已有所减弱,而个人消费贷款逐步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重点得以发展,并对个人信贷结构产生一定影响。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和同业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容易轻视对贷款风险的研究与管控力度,特别是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不断丰富以后,各类无抵押信用贷款获得追捧,客观上也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内部管理上已经建立起内控机制,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客户信息处理和分析系统,来控制操作风险。在具体操作中,主要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贷后检查为操作核心,根据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实行审贷分离体系,达到经营与管理的有效结合。 就当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状况,经营与风险管理而言,主要采取合并、半合并、分离三种经营与风险管理模式。
一是合并模式是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发展职能合二为一,均集中在消费贷款的业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不仅负责业务的营销,而且负责业务的贷前调查、审批和贷后管理,没有独立的风险部门来执行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职责。这种模式优点是业务办理与风险防控接近市场,工作效率较高,但缺陷是风险管理没有实现独立化和专业化,很难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有效平衡,往往是风险管理服从于业务发展,容易造成贷款质量问题。
二是半合并模式是指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职能分别由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共同承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营销与日常管理,重在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批和风险的监控,重在贷款审批和日常风险监控。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部门实现了风险控制的分离,然而由于风险部门并不完全独立,因此缺点是大部分风险仍然由业务部门来控制与管理。
三是分离模式是指消费贷款有关风险管理的主要职能由风险部门集中完成,重点是贷款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业务部门只负责业务营销。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完全实现了风险管理的集中化与独立化,但缺点是离市场较远,审批效率较低。
二、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管理弊端
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管理的模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到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与管理,有效的风险管控力度不足,如自动化审批程度不高、风险实际研究及防范能力不足、贷后管理不到位等等。
一是风险理念仍比较落后。个人消费贷款具有典型的“选择群体、排斥个体”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重点是群体风险,而不是个体风险。
二是经营创新能力不足。很多商业银行仍没有脱离传统经营与管理模式的影响,对消费贷款的审批仍受公司类贷款思维的影响。
三是系统自动化审批程度不高。消费贷款业务的电子化审批是解决银行目前集中审批低效率的关键,虽然,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发并初步运用消费贷款风险管理的IT系统,但与电子化自动审批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缺乏专业化的风险管控团队。目前,商业银行对存量业务的分析只是定期编制消费贷款五级分类不良监测报表,定期不良监测报告,缺乏在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上设置贷款业务的专业化管控团队。
五是不良贷款核销工作滞后。受商业银行体制的影响,出现呆坏账以后,商业银行核销的手续非常繁琐,核销工作漫长,这也成为消费贷款风险管控发展的瓶颈之一。
三、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管理对策
随着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不只针对个人,还涉及与相关机构的合作,这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有风险体系下,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坚持专业化经营与管理的基本思路,加强业务分析和风险识别能力,完善业务的操作流程,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并尝试通过产品创新等手段来化解信贷经营风险。
一是建立有效的审批流程。消费贷款风险识别主要受制于风险部门对每个风险资产潜在风险要素的预测、监视和识别的能力,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范必须建立起一套合理、标准的审批流程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客户的资产、负债、财务等指标,结合市场、环境、经营等情况,通过系统及信贷人员的判断及研究,得出风险评价结果,制定出一套审批标准。
二是建立“三权分立”的组织构架。按照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可以建立贷款制度制定权、贷款发放执行权和风险处置权的“三权分立”业务组织构架,建立相对独立的风险调查制约系统、风险审查制约系统、风险审批制约系统和风险检查制约系统。
三是优化风险管理的岗位设置。从市场发展的要求来看,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在经营与风险中不断谋求平衡的过程,因此,建立以风险防范为首要,进一步促进业务的发展,解决好经营与风险管理的问题是优化风险管理的前提和保障。
四是准确把握客户群体。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客户群体的调研、营销、选择力度,选择抗风险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信用度好的客户群体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0.5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1-0144-03
[作者简介] 汪坤良,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陈头喜,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江西 南昌 330029)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金融资产有了较大的增长,个人信用需求旺盛,“信用消费”逐渐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但是,随着消费信贷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和消费信贷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而且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现状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 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赖小民.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案例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杨大楷,俞艳.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状况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论坛,2005,(7).
[3]匡国建.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J].南方金融,2006,(3).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消费 风险信贷
消费信贷是拉动我国内需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实现消费与生产均衡的助推器。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
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全方位变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传统的个人与银行单向融资的局限性,开创了个人与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个人消费信贷以其独特的魅力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满足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经济行为尚不规范,加之个人消费信贷开办的时间不长,尚没有多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存在许多的风险,也有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得到重视和解决。
一、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是很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是很齐全。从内外因角度来观察,导致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贷款银行通常只能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这使得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负面影响越发凸显。
2.个人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相关的法规也不健全,政策措施没有系统化。现行的信贷政策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企业法人制定的,专门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规定很少。即使有一些政策法规条款,规定也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使金融机构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目前仅仅依靠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担保法》来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3.盲目营销和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
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抢占个人信贷市场份额,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不少地区的基层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甚至是与其工资收入挂钩。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对高风险、低信用客户盲目放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这将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控制办法
针对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明确自身的定位,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从各方面完善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监管层和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该市场。
1.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在实践中,因为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现目前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了解程度常常难以评判其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所以实务操作中,建立一套完善的道德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于商业银行非常重要。一方面,作为政府应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全面的反映个人的诚信状况。每个商业银行应该根据本行的业务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个人信用评级方案,作为放贷与否的基本标准,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一般通过对借款人的品格、资本与能力、环境、抵押品四个方面评估潜在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根据这种方法,商业银行先选择某些体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特征因素,如收人水平、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年龄等。然后为每一特征因素配上相应的分数,最后根据借款人的特征累计其分数值,作出相应的贷款决策。
2.加强法制建设以及规范银行业操作
近年来因为相关立法的滞后而影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为确保消费信贷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我国应该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建立并完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明确和规范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合理减轻分散信贷风险。我国应尽快制定颁布《个人消费信贷法》,对消费信贷活动进行同意的管理,对不同的信贷种类也应该分别制度针对其特征的法规,使我国在个人消费信贷这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型社会,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道德风险的发生就是必然的,法律的存在会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影响着个人的行为。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信用行为。并且加大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建立对失信个人的约束惩罚机制。
3.把保险与个人消费信贷结合起来
欧美发达国家在为客户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时都要求客户购买保险来减少不良贷款所带来的损失,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把个人消费贷款和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结合,规定客户在办理消费贷款时必须购买保险,当客户出现不良贷款,无力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就要给商业银行支付一笔赔偿金,这样银行可以减少损失,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同时也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4.大力培养高质量人才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特殊性,它要求大量高素质、专业化人才进行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分散化运作。当今世界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但是就整体而言,我国银行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发放信贷等关键环节,由于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足,往往给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因此,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规范银行业务人员从业资格审定标准,加大现有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强不同部门交流,以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降低事后借款人引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5.实行个人客户的差异化服务
高端个人客户指的就是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种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像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第二种是那些拥有稳定的职业、较高收入的人群(像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第三种是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类群体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而且因为文化素质相对较高,这类人群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他们的还款意愿较强。所以商业银行对这些类别的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
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优化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创利渠道,也满足了人们对金融产品多元化的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消费品生产,对引导个人有计划消费、提高生活品质也有着积极意义。
中国信贷消费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希望在政府政策的支持、监管层的有效管理下,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推动中国信贷消费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丽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2009
[2]张广元.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几个潜在风险探讨[J].财经园地,2009
1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1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更多地指借款人失信,承约信用丧失而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是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
1.2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市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具有明显的系统风险的特征,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较多。
1.3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滞后,加之相关的管理人员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不高,管理经验不足,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由此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风险。
1.4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的 金融 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出台,引起市场波动,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而法律风险通常指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中违反了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或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托和保障所引发的风险。
2产生风险的因素分析
2.1信用风险的因素分析
2.1.1社会的信用观念淡薄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上的高速发展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诚信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守则的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奖励,而违约失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和损失。社会失信现象的泛滥直接导致人们的信用观念淡薄,从根本上缺乏按时履约的信用道德和信用责任感。这种社会意识和现象 自然 波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
2.1.2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当前,我国尚未启动一套完善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虽然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是还处于运行初期,征信渠道过窄,征信内容不全面,只有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单一,征信资料收集速度缓慢等,以至于商业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贷款的额度、还款的能力以及以往还款的情况做出比较正确、动态的把握和判断,造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体现在借款人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在还款受阻的情况下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增大蓄意逃避还款的风险因素。
2.2经营风险的因素分析
2.2.1市场风险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的商业活动都处于市场的调控之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也不例外,其资金随着市场价值规律的波动而波动。如遇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往往不能满足其消费的需要,自然也会造成还款压力的增大;再者,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利率上升,也会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2.2.2借款人风险状况的显著差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款人比较分散,并且数量大、周期长、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针对不同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选择不同的经营策略以实现贷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商业银行还无法通过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贷款利率来满足不同风险状况借款人的需求,实现差异化的个,因而无形当中增加了银行对高风险客户的贷款风险。
2.3管理风险的因素分析
2.3.1管理上划一现象严重虽然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比较多,但是深入到行业内部,则不难发现其实银行真正开办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不外乎主要集中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等几个品种上,并且对各种个人贷款业务的采信、发放以及贷后回收的整个管理程序都是比较单一和程序化的过程,缺乏贷款管理上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整个的贷款体系比较制度化,在思想上、作风上还依然受传统对公贷款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善的个性化的管理制度。
2.3.2激效制度不科学许多商业银行盲目根据上级行下分的贷款指标分派贷款任务,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加大发放贷款的额度,另一方面没有摆正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的关系,强调片面化的风险控制目标,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以制约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造成信贷人员惜贷,办理贷款瞻前顾后,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员工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有效策略
3.1健全法律法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障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开拓,原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与完善,要出台针对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
3.2完善个人资信评估机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根本
针对我国个人资信系统尚未完善,个人信用资料采集、调查的薄弱,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可以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信用、贷款、消费等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地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一手的资信情况。此外,各商业银行在协助人民银行加大客户资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联系,建立网络管理体制,互通有无,分享资源,既能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又能防止同一借款人超越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款,做到采集与事实相统一、历史与现状相贯穿,使收集的资信及时而准确,评估科学而严谨,从源头上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3.3培育行业文化——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特色
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商业银行员工的法治意识、职业道德也亟待提高和改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规章制度约束的企业文化已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需要培育一种严谨、求真、务实、高效的全新行业文化。在全新的现代文化理念的指引和感召下,银行从业人员不断强化自身的职业责任感和归属感,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职业素质,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洞悉各种变换的信息和因素,塑造内心公平的信念,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预防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晓胄.浅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防范[J].海南金融,2006(4):12-32.
[2]王丽.我国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45-52.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以货币或契约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用于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贷款。消费信贷是拉动我国内需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实现消费与生产均衡的助推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获得了巨大发展,消费信贷余额从有统计数据的1997年的172亿元,发展到2008年底的3.73万亿元,占当年GDP总量的12.4%。随着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消费信贷占银行信贷的比例由1998年的0.2%,快速提高到1999年的1.5%,2001年又有长足发展,达到 6.22%。到2008年末,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已经占到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规模的12.28%。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
(一)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
1. 从银行内部来看,由于个人消费信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对于客户的信息,银行信贷员也只能从客户自己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来判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银行间竞争不断加强,为了获得更多的客户源,有些银行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对于贷出去的款项,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信贷人员在贷前对客户的资料调查不深入,仅仅通过书面的材料来说明,很容易导致对信用不好的客户发放了贷款,最终难以收回贷款的情形。
(二)来自消费者个人方面的风险
(1)信用观念差。虽然没有逃废借款债务的企图,却有不认真对待合同的过错,若不予及时催收,很可能转变为拖欠。(2)赖账行为起因于对产品,如房屋、耐用消费品等的质量不满意,或者延期交房、产权证未办妥等外生矛盾。(3)夫妻离婚导致借款人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甚至转移财产。
三、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措施分析
(一)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1. 在给客户进行贷款之前,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不能仅仅通过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以及收入证明等书面文件来确认客户的真实情况。必要时还应该通过走访等手段了解客户的相应情况,包括有无违法记录、诚信情况等等,在争取客户的同时,还要保证有优质的客户,银行不能只顾客户的数量而忽略客户的质量。
2. 在贷款时,要做到分类审查、审批,商业银行应该针对各个分支机构的不同经营情况,授权不同的消费信贷额度。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也应该根据风险的不同,进行分类审批。
3. 在贷款后,商业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事后管理与监督,并且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分析相应的风险,做好对风险的管理。如确实发现客户在到期后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要加紧催收力度,防止坏账,对银行造成损失。
(二)建立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
建立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银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前提。首先在银行内部,根据之前在银行办理业务无论是存贷款还是其他业务的客户,建立详细的信息数据库,并且定期的更新、完善记录。其次,由于银行之前的客户资料毕竟有限,对于没有在银行办理过业务的客户无法了解到真实的信息,但是可以加强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时还可以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联合起来,在银行间里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包括个人的信贷记录、还款记录、违法情况、其他信用情况等。掌握这些信息之后,银行则可以有的放矢,充分保证资金安全。
(三)完善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一种秩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真正的有序进行。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项创新的业务,也需要将其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同时要尽快对《物权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争取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完整地纳入法律规范管理的范畴,有利于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也有助于培养良好的信贷消费观念。
参考文献
[1] 赖小民.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案例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