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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8篇

时间:2023-10-11 09:57:5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商业银行监管,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商业银行监管

篇1

一、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改革的主要进展

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探索新的财务管理体制,逐步完成从传统财务管理向现代财务管理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目标的转型:“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确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逐步确立了“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近几年,随着四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相继上市以及人们对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认识的深化,大多数商业银行纷纷将财务管理目标由原来的“利润最大化”调整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逐步确立,对提升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以及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从银行的产权关系的角度来看,“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充分体现了现代商业银行运作的产权基础,充分考虑了银行出资者的合理要求,维护了出资者的利益;从银行效益角度来看,“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能够真实体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将银行的所有经营活动紧紧围绕“效益”来展开,从而达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从银行的利益相关者方面看,坚持“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协调客户、股东、员工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合理保障银行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的转型:成本效益原则的强化

从银行经营实践来看,在很长一段时期,财务管理的原则不明确,对银行财务管理的要求不规范。近年来,“成本效益原则”作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者的共识,并在实践中自觉遵循。比如,在有些股份制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注重灌输“花钱就要赚钱”的财务意识和“省钱比赚钱快”的财务观念,从2000年起,就实行了全行财务费用的统一预算和集中核算,总行对分行实行“变动费用利润率”和“专项费用利润率”控制指标,推行费用增长必须有相应的利润增长的财务管理方法,分行对支行实行“财务费用集中核算、可变费用指标控制、专项费用专项管理、大额费用集中审批”的管理办法。在财务费用管理手段方面,由原来的财务费用滞后管理逐步改变为事前预算、财务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办法。这种总、分、支行分级管理的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辅导作用,有利于提高财务核算质量,从而有利于进一步节约财务费用,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

(三)财务管理手段的转型:技术系统和科学模型的运用

传统的财务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注重核算质量和事后分析,而相对忽视更为科学的技术模型的开发与应用,这显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银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提升财务管理的技术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从去年开始,有的上市银行尝试运用了“SUMMIT系统”和“麦肯锡利润报告系统”,逐步将成本和利润核算到部门、产品和客户,为经营决策和业绩考核评价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分支机构则在总行两个应用系统的平台上,充分运用AS400系统二次开发数据为技术支持,根据分行实际经营情况建立本行财务分析预测数据库,建立基于修正的时间序列法、自回归法和利润敏感性因素分析法等数学模型,并将这些数学模型运用于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预测,为掌握全行经营状况及制定未来经营方针提供了更准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实践证明,技术系统和科学模型的运用,提高了财务管理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升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当前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现代商业银行发展对财务管理要求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在财务管理体制上,现代商业银行要求总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实行“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一方面,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在业务上对总行的财务主管负责,贯彻总分行的有关财务政策,并负有对上级随时报告所在机构的重大财务行为和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责;另一方面,财务主管应负责所从业机构的内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协助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工作,参加所在机构的重大经营决策。原则上,财务主管的任免、工作调动、薪金调整应由上级机构决定,其从业机构负责人只参与考评。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实质上推行的仍是传统的财务主管对从业机构负责人负责的做法,这种体制造成的后果是分行财务主管对分行行长(或主管财务的行领导)负责,支行财务主管对支行行长(或主管财务的行领导)负责,形成了一种分散的财务管理体制,这不利于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财务管理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排斥其他非股东利益主体(如客户、员工)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前提,而员工又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实际履行者,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员工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对总行的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与员工收入直接挂钩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即利润返回法,这样,基准利润的科学确定就尤为重要,因为员工收入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总行所下达的利润计划。在实践中,虽然多数商业银行总行近几年一直在根据分支机构实际利润情况修订内部分配办法,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测算模型及测算方法,其利润计划的综合分析和测算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容易使内部分配结果和各分支行的实际赢利水平出现匹配差异,影响到员工收入的合理分配。

(三)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人员多陷于日常事务的操作和管理,大都缺乏有效的、高层次的专业培训,缺乏相对独立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发展对财务管理人才素质的要求。

三、推进财务管理创新,提升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

新形势下对财务管理的理念、人员素质,以及对财务管理的目标、手段与职责定位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急待大力推动财务管理创新进程。

(一)管理理念和体制创新

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能定位,切实推行“业务合作型”和“以支持决策为主”的财务管理模式,保证业务快速发展和财务稳健之间取得平衡点,使财务管理与日常各项经营活动相互融合、相互交织,相互支持。

第一,防范和规避财务风险,正确处理管理与发展的关系,通过抓好财务管理来促进业务发展。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越来越复杂、创新产品越来越多的新形势下,导致出现银行财务风险的因素更多了,防范银行财务风险的难度更大了,要求自然也就更高了。保持客观、公正、稳健的财务工作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业务有效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财务主管应以明智且谨慎的工作态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证业务的快速发展。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部门熟悉财政、税收、会计法律法规的专业优势,熟练运用和遵守相关财税政策,确保在符合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的监管要求下,规避财务风险,取得税收利益和利润双丰收。

第二,树立“得市场者得天下”的财务意识,支持业务和产品创新。要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和检测各项新业务、新品种的经济效益,重点促进盈利性较好的业务发展,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财务支持配套办法,促进市场良好的新产品和成长型新产品的快速发展。

第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财务管理应寻找现在和未来都能盈利的平衡点。现在投入、将来获利的业务,财务管理人员应敢于支持,敢于突破,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着眼于长远利益,不单单局限于眼前利益。

第四,捕捉财务信息,为业务发展提供实时可靠的财务信息支持。面对业务拓展的压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财务管理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财务预测与财务分析,建立强大的信息保障体系,从而为业务发展与开拓提供及时、准确、丰富的财务信息。

(二)管理方法创新

促进财务管理方法创新,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

第一,提高财务计划指标预测及分配的科学性。过去,各项业务指标的下达,往往凭借领导的期望值或同业数字比较等简单方式来进行,缺乏科学的测算依据和说服力,并容易受财务人员主观意愿和财务管理水平的严重影响。为提高财务预测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如对利润指标的下达,可以从分支机构历史发展规律、同业市场份额占比、领导期望和可预见因素等四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虑。首先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历史业务数据,分析寻找其业务发展规律,在不考虑其他三个方面因素影响的前提下,通过回归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利润敏感性分析法等数学方法,对其业务发展规律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并利用该模型,对历史业务数据进行测算,查找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确定其他三项因素对差异的影响,进而确定各项因素所占的权重。在实际预测时,可根据各项因素的权重,对预测数据进行修正,得出诸如日均资产及负债、期末资产负债规模、负债成本及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内部结构、费用总额等业务指标预测值,并以贷款利润率和存款利润率等指标进行校证,最后以此作为下达业务指标的依据。

第二,按需分配固定资产规模,规范营业用房的租赁和装修管理。采取总行下达固定资产比率的指令性指标的管理模式,分支机构在比例内按需使用,固定资产比率可根据各分行机构数量、业务发展规模,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下达,改变单纯以业务规模匹配固定资产规模额度的方式。

第三,有关固定费用指标(如营业用房租赁费和装修费)可采取指导性指标的管理方式。分支机构通过当期和远期的财务预测分析,结合当地同业市场水平、消费水平及分行当年和未来前景分析,在保证完成当年或未来利润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租赁费和装修费用的使用根据财务预测情况进行。总行通过事前督导、事后考评的手段,对分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预测分析,可采取等额扣除利润等方式来监督和处罚。

第四,专项费用指标的控制采取和业务规模相挂钩的办法。专项费用的管理可按照“纵向管理、比例控制”的原则,根据分支机构历年使用情况和历年规模增长情况,测算该分支机构历年业务规模增长和专项费用增长之间的关系,即规模费用率,以最低标准下达,超过该比率,采取等额扣除利润等方式来达到节约费用的目的。

第五,运用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完善考核体系。一些商业银行正在推广的“麦肯锡利润报告系统”,为推行激励机制,引导科学考核提供了有力的业务平台。运用回归分析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数学模型,可以分析单个产品效益、部门效益、客户效益、单笔资金效益以及员工贡献效益。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中,考核客户经理的主要指标是业务拓展类指标,实行百分制的考核分配办法。这种考核方法最大的弊端是业务指标中没有一个共同的支点——效益,业务指标和员工薪酬的对应关系不一致,客户经理的综合业绩难以准确体现。我们可以尝试以资产负债指标为考核指标,通过财务预测,运用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调节杠杆,得出客户模拟利润,寻找利润和工资的比例关系,从而客观公正地评定客户经理的业绩。

(三)财务人才管理创新

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 杠杆率监管

一、杠杆率的概念

金融部门的高杠杆在银行体系表现为大型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2008年危机期间,银行体系的快速去杠杆化不仅削弱了其信贷中介功能,表使信贷成本大幅上升,而且导致其他金融机构、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的进一步去杠杆化,放大了危机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杠杆率监管又重新回到了监管当局的视野。

杠杆率是用来衡量杠杆程度大小的。一般意义的杠杆率主要是指资产负债杠杆率,即资本/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巴塞尔协议III中引入了简单、透明、不具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明确了其监管标准。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和其主要形式/表内外风险资产总和。巴塞尔对杆杠率的定义更准确真实的测量了杠杆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说明中,杠杆率是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二、各国杠杆率监管的实践

早在1988年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之前,杠杆率就被广泛作为微观监管工具。银行业发展早期,监管当局使用资本对存款比例来衡量资本充足性。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人挤兑对银行的威胁大大降低,监管当局意识到银行损失主要来自资产方而不是负债方,开始使用资本对总资产比例代替资本对存款比例来监管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但随着1988年巴塞尔I出台,银行加强了对风险资产的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逐渐取代了杠杆率监管。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微观监管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新金融监管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主要内容为:一、核心资本本充足率从4%调到6%。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2%调到4.5%,总资本充足率仍8%。三、建立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四、引进无风险权重的杠杆率指标,规定杠杆率不得低于3%。第四条对银行杠杆率的要求是为了控制高杠杆带来的银行风险。杠杆率是作为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这样就兼顾了风险敏感性和无风险敏感性两种监管需求。

三、美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实践

《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运用一级资本杠杆率评估,这一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与表内总资产之比,适用于并表资产大于5亿美元和并表资产虽然低于5亿美元,但满足一定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其他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为4%,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和使用规定的风险资本方法对市场风险测度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则设定为3%。虽然美国1991年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以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杠杆率为依据,对银行的资本水平划分了五个等级。但是,表外资产没有包括在美国的杠杆率指标之内,所以杠杆率指标由于大量表内到表外的风险转移行为而变得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四、加拿大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实践

加拿大的杆杠率主要采用的是杠杆倍数,加拿大杠杆率监管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表外资产和附属资本都包括在了资产和资本项目中。加拿大杠杆率是表内资产和特定表外资产之和/经调整的一级与二级资本之和。表外资产主要包含贷款担保、回购协议、和交易和贸易有关的或有负债等项目,其占表外资产总和的75%。

(2)银行不同杠杆率标准也会有所差异。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局在考虑到各个银行的情况各不同,因为不同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资产资产类型和多样化程度以及风险偏好等都不同。二十倍是其上限,但是这一上限对具体银行有所降低。如新成立的银行杠杆率的上限为10~12,比许多小银行杠杆率的上限要低。2000年之后,当银行没有不恰当地集中风险,并且将资产限制于一些低风险业务的情况下,盈利情况也比较优秀的话,可以相应的提高杆杠率的上限。

(3)处罚杠杆率未达标的银行,保留“杆杠率缓冲”的措施。当一家银行资本充足率经风险调整后还是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监管机构就会调低这家银行的杠杆率上限,这家银行在下面四个季度的运营都需参照较低新杠杆率。这会让银行突破杠杆率上限的机会成本大幅增加,所以银行需要在超越杠杆率上限的盈利和所要付出的代价间做出抉择。加拿大的银行通过采取,使得杠杆率与其上限之间有可调节的空间。

五、对我国杠杆率监管的启示

美国对表外监管的放松,高的杠杆率使得美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恶化以及不良贷款率上升,引发金融危机,造成全球金融经济的波动。杠杆率作为一种微观审慎监管工具,能够为银行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资本保护,起到吸收损失、缓冲风险的效果。

一,对银行的杠杆率进行约束,可以使银行对资产负债规模进行控制,用以规避流动性风险。二,当资产负债规模受限时,杠杆率监管会使银行更加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使风险性和盈利性达到平衡。三,杠杆率并不涉及风险模型,因此风险测度过程中周期性误差不会影响杠杆率。四,杠杆率监管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能够对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

我国应结合自身经济发展实际状况来定义杠杆率,使得杠杆率监管能够达到吸收损失缓冲风险的效果。在传统的存贷业务利差逐渐缩小情况下,商业银行着力于加快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同时,应该注重业务的独立性,加强对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除此之外,我国应该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则,将风险较大的表外业务纳入到常规监管中,用以更好控制风险,逐步达到巴III关于杠杆率监管的相关规定并且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商业银行杜杆率管理办法》.

[2]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J].中国金融,2010(3):68-70.

篇3

日前,央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为基层央行对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实施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依据。那么,中间业务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新兴的一项业务,难免有许多不尽成熟的地方,它需要中央银行加强监管、规范与引导,才能确保其健康发展;同时它也是中央银行监管面对的新工作,有待中央银行认真研究和改进。

一、加强中间业务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

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趋势下,既要增加效益又要规避风险,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商业银行只有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扩大中间业务市场,才能把握市场竞争先机,占据市场制高点。

1、中间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发展主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国际间银行业竞争日渐加剧的情形下,世界各商业银行新业务层出不穷,中间业务有了迅猛的发展。从国外商业银行来看,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0%以上。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也非常重视,中间业务从量上、质上都有较大的发展,中间业务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越来越受到国内商业银行青睐,逐渐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从国内国外银行竞争来看,中间业务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发展主流,因此,为建立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强监管。

2、中间业务并非“零风险”。

虽然中间业务是一项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益的业务,但它的风险并非等于零,中间业务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特别是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相对于其他中间业务来说,它的风险就较大了。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注意风险控制,尤其要加强对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控制,防范风险。因此,为降低中间业务的风险,要防止不顾成本,一哄而上,盲目追求扩大中间业务规模的现象,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3、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要求央行加强对中间业务监管。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目标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有效、竞争的银行体系,创建金融安全区。银行在当前存贷利差越来越低的前提下,中间业务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虽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能有效降低和分散风险,但不是毫无风险。如信用卡透支、篡改IC卡数据信息、窃取网络资金等,都是潜在风险。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体系的信心,创建金融安全区,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中间业务的严格监管。

4、中间业务监管国际化需要央行作出决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将遇到激烈的竞争,金融市场的安全将遇到严峻的挑战。东南亚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表明,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没有真正做好迎接这种开放的政策、法制准备,导致本国金融市场一旦放开,由于宏观经济、金融调控能力不足、内部监管不力等原因,使得本国经济发展不能适应快速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号称“金融百货公司”的国外商业银行进入中国后,对我国中间业务的争夺将是首选目标。相对于我国央行来说,为提高自身监管水平,以适应未来国际银行业在我国中间业务市场上激烈竞争的监管,维护市场的繁荣稳定、有序竞争,必须加强监管。

二、加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思考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既能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得到长足发展,又能保证其健康运作和规避风险呢?笔者认为应从八个方面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1、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稳妥谨慎开放中间业务市场。由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非零性”的特性,央行应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即金融监管当局要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以及客户的需求,做好有关中间业务审批或备案工作,推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首先,央行应严格审查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支持系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的完整性;其次,央行再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金融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及自身监管能力来确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拟开办的业务品种。央行监管工作提前介入,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关,把中间业务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把风险带入市场。

稳妥谨慎开放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市场,可以起到在国外商业银行资本冲击下构筑“防洪堤坝”的作用。在目前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下,草率开放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中间业务市场,显然不可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市场的开放应该是一个渐进、稳妥的过程,应该在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较为完善,金融体系逐渐健全,证券市场运作规范,法规制度建设齐备,国际金融环境稳定,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增强等条件下进行。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首先,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类制定不同的风险系数和费率系数。如: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资本充足率的管制,根据对象、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以规避其可能带来的业务风险。其次,要根据审慎原则,加强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从市场特点和产品特点出发,适时调整有关风险系数,做到动态监管风险,改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第三,建立有效的监控、预警制度,通过先进的电子化手段,建立可靠的预警体系,提高金融预测及化解风险的能力。第四,随着中间业务广泛深入的开展,商业银行逐步向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渗透,这就要求我们实行监管体系的改革,以适应监管国际化的需要。

3、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自身管理。首先,各商业银行建立统一规范的核算体制,完善各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科目,保证中间业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其次,建立中间业务初级核算系统,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作用。即在基层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大业务核算的同时,建立单独的中间业务核算系统,保证中间业务核算的真实性,还中间业务的“山真面目”。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对风险的预测,提前作出安排,消除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样,有利于基层商业银行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分清各项业务的效益性,及时把握发展方向;有利于基层央行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操作性。第三,督促商业银行健全内部经营机制,各商业银行可考虑改变传统业务部门的职能,新成立一个综合业务部门来统一筹划、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各项中间业务。第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制度落到实处,确保中间业务得到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第五,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加强信用管理,在央行确定的分类指导费率范围内,商业银行费率要与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业务风险系统相联系,避免企业经营风险的转嫁,降低信用风险,增加经营效益。

4、健全监管机构,落实监管人员,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首先,明确中间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统一的、日常的、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和协调,使央行对中间业务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并抓好实施,搞好落实,使我国中间业务具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其次,明确专门的监管人员,实行“人盯机构、人盯业务”、“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中间业务的监管纳入监管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各级监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防化金融风险。第三,针对目前基层监管人员对中间业务监管不适应的现状,建议上级央行注意培养一批具备管理、金融、法律、财税、工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够有效降低中间业务风险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同时,应从目前着手,培养高层次、综合性监管人才,从而适应未来外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需要;

5、建立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操作程序。首先,要求商业银行定时向央行报送中间业务报表,及时报告中间业务的交易情况,增强中间业务的透明度,央行根据商业银行报来的有关报表,进行相关风险指标的考核分析,按“分类指导”原则,针对不同的中间业务,根据其报表反映风险程度的大小,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通过有效的非现场监管避免或减少中间业务产生的副作用。其次,建立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加大处罚力度,对不公平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商业银行进行严厉查处。

6、建立中间业务二种监管制度,改进央行监管方式,完善“四位一体”监管机制。为维护中间业务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完善“四位一体”监管机制。首先,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自律运行机制,以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并有一整套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明确本行业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以维护本行业的市场中介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另外,金融机构之间的中间业务竞争要贯彻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垄断经营,而应以自身的信誉、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去争取客户,实现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局面。其次,央行应建立中间业务三方人员的联系制度,即监管方央行应加强与提供方商业银行和享受方第三人的联系,在充分保护商业银行和享受中间业务服务者的合法利益条件下,加强三方人员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一个繁荣、公平、有序竞争的中间业务市场。第三,加大央行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窗口指导”和“道义劝说”的力度,为中间业务的创新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政策导向。“”版权所有

篇4

商业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经济的核心,其经营的成败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2008年9月起,华尔街爆发了百年罕见的金融风暴,并在全球迅速蔓延,世界各国股指暴跌,石油、黄金、期货等商品价格大幅下挫,失业率猛增……这场风暴振动全球!危机爆发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是美国次级贷款的恶化,而贷款恶化是典型的信用风险事件,也即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控制上有所欠缺和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直接影响较小

因我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业务大部分集中在国内市场,盈利来源主要是存贷利差,国际化程度低及单一的收入结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因祸得福”。比如工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金额为1.52亿美元,仅占工行总资产的万分之一,直接损失对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间接影响较大

危机爆发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货款回笼不及时,呆帐、坏帐多,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或无力偿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股市低迷,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下降;房地产行业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急骤下降等等,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很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控制是整个信贷风险控制的物质保障,构建贯穿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督的控制体系:①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授权不清、分级混乱的情况,健全对贷款调查、审核、审批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贷业务运营机制。②进一步完善贷审分离制度,彻底改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的发放、回收由一个客户经理负责的现状,真正实现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③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都属于内部科室,归该行领导,这样很难披露本行的信贷风险,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各商业银行的审计、稽核部门应由各地的银监部门领导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待遇、工作范围等,商业银行无权干涉,使其能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各项业务。

2.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①立足国内市场,对国外市场持谨慎态度。我国是个经济大国,国内市场庞大,特别是新能源、高科技产业值得关注。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谨慎介入,待时机成熟时再拓展国外业务。

②坚持信用等级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贷款准入门槛,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核(包含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方的情况),到实地查看、核对,把实际运营情况和报表资料对比,是否存在虚假成分。确保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可靠。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应坚决杜绝。

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奖罚分明、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杜绝长官意志、、会计造假等现象,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3.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管理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②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

③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信贷人员的奖罚、激励制度。

4.实行清产核资,全面清理损失,同时防范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

篇5

关键词: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 外汇融资 思考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商业银行当期损益的对外融资活动。正是表外融资业务所具备的这一特殊属性,自2009年以来,包括工、农、中、建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无论在数量、规模还是业务范围上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融资产品看,表外融资业务已由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常规性产品,不断扩展到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期限结构搭配组合性融资产品、离岸融资产品等等方面,融资产品向多品种,深层次领域延伸;从发展规模和速度看,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外融资收益比重平均在20%左右,比2008年增长了80%以上。以湖南省调查情况为例,2009年湖南省工、农、中、建等9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发生额14亿美元,其中海外代付7亿美元,远期信用证2亿美元,融资性保函5亿美元。而2010年上半年的融资额已在整体上超过2009年全年对外融资额。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较快发展的主要原因:

1、境内外汇流动性趋紧

2009年以来,受人民币升值加剧预期、本外币利差等诸多因素影响,企业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意愿趋强,倒逼银行外汇流动性普遍趋紧。以湖南省为例,2010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比高达212%。一方面,受世界经济触底复苏影响,全省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订单逐步增多,企业贷款需求趋旺;另一方面,为实现套利,企业往往利用外汇贷款(含外汇贸易融资)推迟对外付汇,致使中资银行自有外汇头寸以及依靠总行拆借的外币资金已无法满足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企业日渐增长的外汇融资需求。为缓解外汇资金压力,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外汇资金供应渠道,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产品如海外代付、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等等便应运而生并呈现出较快发展态势。

2、境内外融资成本差异

在当前人民币加速升值,国内外汇贷款大幅增加,外汇存款显著下降的背景下,境内外汇融资价格也变得水涨船高,在美元不断降息的现实情况下,与境外形成倒挂。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境内三个月的外汇融资价格为同期限的LIBOR+400BP左右,而境外则只有同期限的LIBOR+150BP左右。因此,商业银行通过续做表外外汇融资置换外汇贷款,不仅可以为客户节约融资成本,满足客户的价格需求,节约贷款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为商业银行自身在不动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通过锁定企业人民币存单质押,获得利差和汇差收入。

3、短期外债政策调整助推

2009年国家对短期外债政策的调整,明确规定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不再占用代付申请行的短期外债额度。因此,也就意味着90天以内的表外业务对外融资规模可无限放大。以湖南省调查情况为例,自2009年以来,全省各商业银行都重点开展了90天以内的对外融资业务,也充分地印证了这一点。2010年前三季度,湖南省9家商业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近7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内融资业务占比为65%;海外代付融资额9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下融资业务占比为88%。

二、表外外汇融资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从目前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内部管理政策看,各家银行总行为控制风险均建立了表外融资业务内控制度,对银行表外融资业务实行严格的基本准入、授信管理等政策,基本确保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真实性,没有出现明显的风险隐患。以湖南省为例,9家商业银行目前表外业务外汇融资中所有已到期融资均已履约,无逾期现象发生。但从宏观调控监管角度出发,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和监控,银行如过度大量拓展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必将会加大我国外汇净流入压力,最终影响到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毕竟表外业务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的显著特点,一旦风险变为现实,必将严重破坏我国稳定的金融环境。

1、加大国际收支不平衡风险

从当前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发展看,主要是围绕加快企业出口收汇和延期付汇而设计。就进口付汇而言,按照惯例,因贸易融资而延长付汇期限,周期基本可达三个月之久,即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会将企业的即期购付汇转变为远期购付汇,造成即期银行售汇量锐减,从而扩大银行结售汇顺差。而这种负有足额支付义务的延期付汇,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排除具有短期性、投机性、逐利性的特点,一旦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逆转,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抽逃资本,扰乱境内外汇市场秩序以及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以湖南省为例,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湖南省2009年外汇收支顺差13亿美元,同比下降了76.59%。但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跨境资金流入压力重新增大,2010年9月末,全省外汇收支顺差达到了26亿美元,同比增长了8倍,其中表外外汇融资额占全省外汇收支额40%左右。由于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会导致境内人民币债务转变为境外外币债务,这样一方面推迟了外汇流出速度,另一方面又因为人民币汇率的升值预期,进一步助长外汇净流入压力。在当前境内资本净流入压力不断加大的现实背景下,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较快发展,无疑又成为了境外资本净流入的加速器。

2、削弱宏观调控政策效应

由于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更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预期和资金来源等外生变量影响,其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的显著特点,致使表外外汇融资长期游离于本国货币政策调控范围之外,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和监测,当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以及境内出现正向利差时,进出口企业一般会在出口收汇时立即结汇,在进口付汇时则会通过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延期购汇或替代购汇,短期内增加人民币货币投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央行对冲外汇占款的努力,弱化央行货币政策效果。以湖南省为例,在当前国家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力度作用下,钢铁等资源性、高能耗行业已成为商业银行调控的重点对象。2010年3月起湖南省某两家钢铁企业已分别被当地商业银行排除出了信贷支持或压缩限入名单,取消其利率优惠,授信额度减少了1亿元。然而该两家企业2010年前三季度通过采用海外代付、海外协议付款等表外外汇融资方式却仍然获得了大量资金,新增境外融资已达1.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8亿多元,其融资规模不降反升。

3、“隐性外债”增加银行偿债风险

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国家对商业银行90天以上短期外债实行严格的外债指标管理,而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并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范畴,因此,商业银行和企业在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下可以轻易地通过表外融资业务从境外获取90天以内的外汇资金而又不占用银行的短期外债额度,大大增加了隐性短期外债规模,带来一定的偿付风险。2010年初国家虽然下发文件,对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在2009年基础上调减15%,但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10年1-5月份,商业银行各项常规表外外汇融资同比仍大幅上升90%,且大多数是通过人民币质押方式办理,期限多为90天以内。由于这种90天以内的对外融资,实质上仍是一种变相的借用外债,尽管表外外汇融资所形成的贷款已转出银行资产负债表,但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而这种由表外外汇融资所产生的带有隐性外债性质的90天以内境外融资,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和境内融资企业风险高度集聚,银行规避风险能力将会急剧削弱。

4、滞后国际收支申报时效

在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强劲的背景下,企业基于对自身经营成本及利润的考虑,希望通过贸易融资延后付汇时间,而商业银行通过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操作,则可帮助企业获得人民币升值背景下的汇差收益。因此,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已成为银行、企业目前普遍采用的融资产品之一。然而,由于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表外融资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一般是在企业正式对外付汇和归还海外代付时才办理申报,无形中将货到付汇申报时间延后了数月,从而滞后了国际收支数据的及时体现,造成一定时间内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海关数据的差异,可能出现国际收支顺差短期内增加过快的不真实情况。

三、完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政策思考

1、健全表外业务融资管理法律法规

目前在表外融资业务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始终存在法律、法规滞后于业务发展的情况。由于监管手段的匮乏,致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的现有规模和发展情况,已经成为对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实施有效监管的瓶颈。因此,建立健全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有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首先应考虑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管理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表外外汇融资具体管理法规,如表外业务的准确定义、服务标准、操作规程等等。其次建立表外外汇融资管理机制,将国际收支影响较大的表外外汇融资纳入信贷额度管理范畴,使之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外汇收支情况。第三,建立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等衍生产品的备案制度。在人民币币值单边上扬的情况下,一些人民币质押加远期售汇的融资产品存在着一定的无风险套利空间,不排除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涉足此类产品。因此,可考虑在商业银行推出新的表外外汇融资工具之前,应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进行详细评估,界定表外业务范围等等,将表外外汇融资的发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加强对表外外汇融资的监测与披露

一方面,应建立统一的表外外汇融资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监测体系。借此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表外融资业务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准确掌握其规模、期限结构和行业结构的变化特点,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测。另一方面,应完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法。首先,应加快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信息披露制度化建设工作,规范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其次,处理好监管性信息披露与非监管性信息披露的关系,在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的同时尽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第三,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披露中存在重大虚假事件的当事人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之时可考虑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强化银行短债指标政策管理

现行国家对商业银行短债指标管理主要为90天(含)以上的表外外汇融资,而对于90天以下的表外外汇融资产品则并未纳入规模控制范围,这实际上是释放了商业银行的部分短债指标,银行可以很方便地通过办理90天以下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融资性保函等表外外汇融资来规避短债指标的规模控制。因此从套利的角度看,银行选择90天以下表外融资产品以规避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手段将更为强劲,并可能直接削弱我国外债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建议参照90天以上银行外债规模管理的做法,对商业银行表外融资不区分期限,全口径纳入外债统计口径。同时参考银行资本金充足率,区别一年期以下、90天以上一年以内, 90天以下等不同时间段,建立多层级短债指标管理体系,按照风险级别对不同层级的短债设定不同的指标上限并实施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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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国库集中支付 监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也不断进行着改革。在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现象越来越广泛的背景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不断提高,伴随业务发展所产生的风险和问题也不断增多,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一、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缺乏统一的制度标准,业务的监督也往往游离于银行内部的监督体系之外,资金划拨渠道繁杂,导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常常出现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业务的监管力度,促使商业银行合法、有效地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自身以及外部存在的诸多监督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效率的快速提高,以下浅谈了几项有关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操作风险,整体规范程度相对较低

商业银行在对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实质上是代替人民银行来实行其管理职能的,因此其处于人地位。大量信息表明,当前许多商业银行在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性质的管理时,缺乏人民银行详细有效的授权证明、客户详细的开户证明,以及授权书上签章不符等事项,种种现象导致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大量风险的产生,极不利于国库支付业务质量的提高。

(二)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导致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处理流程繁琐。事业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支出额度时,需要向支付的银行发出支付令,支付的银行针对预算单位发出的支付令,先将垫付的资金放在零余额账户,最后将预算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申请人账户。这种划拨资金的形式比较复杂,延长了资金流动的时间,从而使资金到达使用人账户的时间比较晚,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二是资金结算过程复杂。支付的银行运用的清算方式依据的是统一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是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先垫付的资金需要在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的同时,与人民银行预算执行单位和财政进行有效对账。这种国库支付业务管理方式,需要事先垫付的资金,事后还要进行对账和清算,这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资金的流通链条,使得人的主观不良行为在其中有了可乘之机,加大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的风险。三是清算方式效率偏低。小额支付是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拨的重要方式,该方式运用于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倒清算。小额支付业务具有集中性、业务量大的特点,其常常发生在每天下午,由于时间有限,小额支付业务又具有业务大量性,导致W络运行缓慢的情况时常发生。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导致了划拨资金在途时间的延长,使得资金的利用率降低,最终导致国有经济发展缓慢。

(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控制相对较为宽松,运营存在较大风险

由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由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变成了间接参与者,国库资金没有直达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只负责商业银行垫付资金的最终清算。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形成了集中支付业务的实际交易主体。人民银行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合规性失去有效监督,对银行的行为也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上存在缺陷,预算单位在进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可能会采用和提供伪造虚假收款人的账户或是经过变造、伪造重要信息的虚假申请和合同,一旦没有被察觉,资金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到达虚假收款人的账户,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在进行财政授权支付时,不仅预算单位可能会通过伪造、变造虚假的收款人账户非法骗取资金,银行也会因为支付系统缺乏监督而与预算单位进行合谋,最终导致大量国家资金向外流出,这时造成的风险就会更大。因此,人民银行如果不能够对预算单位和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财政资金将会被非法移出,最终导致国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经验不太成熟,监督管理缺乏科学的体系

商业银行作为人受理人民银行委托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其经验还不太成熟,商业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

1.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

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民银行对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体系。比如说在财政直接支付活动之中,预算单位可能会伪造虚假收款人并且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对于合同进行伪造或者变更,所以资金就很容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划出或者转移到非法收款人账下,而人民银行却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另外,法律以及监督制度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充分。现有的法律以及监督制度虽然对监督内容、职责和范围的规定不断进行完善,但很少完善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导致没有有效的依据对违规、违法现象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违法、违规分子行为猖獗。最后,不能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

2.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财政单位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目前,财政单位内部对考评机制采取的措施依赖于科学性较低的考评机制体系,导致监管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另外,优胜劣汰机制不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是激发部门内部人员积极性和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的重要途径。然而,人民银行一直没有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导致银行压力较小,内部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监督效率不断降低。

三、应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业务处理规范性,提高监督效率

人民银行是管理国库的主体,而国库会计是进行国库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其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库会计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国库核算的技术越来越先进,形式也越来越丰富,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效率。作为人民银行日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制度越来越完善。规范、科学的国库会计操作技术和流程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弊端,从而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而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建构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

建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首先,应针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的制度问题,根据现实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是约束银行进行非法操作的关键手段,对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人民银行应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国库的监督管理职能进行强化,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监督管理中的惩罚问题进行详细划分,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进而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程度。

(三)加强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链接为一个整体。信息的便利性、快速性和共享性运用到商业银行的国库管理中将极大地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并提高人民银行的监督效率。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建立先进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可以在有效的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中互联互通、相互分享信息,进而快速、准确地对预算资金进行划拨和清算,提高国库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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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 风险监管 银行监

一、引言

操作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古老的风险之一,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金融业日益革新的今天,商业银行的产品日趋繁多,操作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其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全世界已发生过100起以上平均损失超过1亿美元的操作损失事件,而且还有许多操作损失事件其损失已超过10亿美元。于是操作风险的监管在全球金融界兴起,受到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的经济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商业银行依然处于革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由于操作风险监管不到位而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直接威胁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探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问题可以争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丰富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理论,促使我国银行体系安全、高效、健康地发展运行。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概述

国际结算银行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恰当或失败的内部处理,由人员或系统以及来及外部的时间导致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2]是: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现状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监管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日趋完善、与国际银行业逐步接轨的发展历程。我国银行业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从管理体制上来说,多数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四级管理、四级经营”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体系不健全。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效率比较低,监管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不够;有关操作风险监管的部门和机构设置不完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部门;管理制度层级过多,对操作风险特性、度量和控制达成一致难度加大,风险信息难以快速准确传递,可能导致应对操作风险事件的措施不能及时有效执行。

二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技术基础薄弱。在我国,银行业内缺乏强大的硬件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监控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操作风险的数据不能全面及时地得到收集整理,完整的数据库尚未建立,电子化管理水平较低,关于操作风险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

三是我国操作风险管理文化的缺失。现实生活中,即使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依然不够,比如对客户资料的保管和处理缺乏规范的制度,使不法分子利用银行遗失的资料窃取客户信息和资金,最终使银行遭受损失。大多商业银行尚未形成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大多把“经营效益、业务发展速度和资产规模”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内容,操作风险意识淡薄,为完成任务不惜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四是我国操作风险监管内部激励机制欠缺。由于风险监管的指标难以确定,商业银行难以对各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考核,难以对风险管理的实际成果进行评价,而且确定的评价方法还有很多不足,导致操作风险监管受重视程度不高,如果领导、管理层违规,对其的处理也不够透明。

五是我国操作风险监管的外部环境不成熟。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信用缺失问题严重,影响了操作风险的监管。此外,我国的外部审计机构数量不多,专业水平较低,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对相关的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不能起到对内部审计的有效弥补作用,从而我国操作风险的监管缺乏外部环境的支持。

四、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操作风险监管的措施

(一)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操作风险监管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体系。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质量,构建明晰的操作风险监管的组织结构,明确划分董事会、经营者、相关职能部门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尝试在公司高层建立统一监管部署的部门,建立独立的风险测量、评估和决策机构;改善商业银行关于操作风险监管的组织结构,并将操作风险纳入全面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强化对操作风险的监管。

二是改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控的科技设备,提高量化操作风险的水平。首先应当加大银行科技设备和资金的投入,应用于开发量化分析操作风险的管理软件和系统程序;其次逐步建立完备的全国联网的风险损失数据库,为日后风险的测量提供可分析的数据;再次各银行每年推出新设计的银行产品和银行业务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做到事前监管事后跟踪。

三是构建操作风险监管文化体系。良好的操作风险监管文化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重要内部环境。首先应该提高银行内部人员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增强风险管理的责任,适时对在职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和资格审查的评估,使银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操作风险监管的相关规定,维护广大客户和银行企业的利益,从而在银行内部形成良好的操作风险监督防范氛围。

四是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长效激励机制的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增大风险管理指标的权重,同时将操作风险指标单列,加强对操作风险预防和管理的考核;建立双向激励机制和责任到人的问责制度,倡导奖惩分明的监管文化,提高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认识。各商业银行还应该在操作风险监管体系建立的初始阶段加大对操作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二)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外部监管的措施

一是商业银行可以寻求专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自身的操作风险进行评审。外部审计机构是相对独立的,不受自身经营管理的控制,评审相对客观和专业,从这些机构的评审结果中发现自身忽略的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获得防范操作风险事件的合理化建议和专业性指导,使商业银行的操作达到规定的条件和指标。

二是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使诚信成为银行业以及全社会的道德约束,充分利用社会的监管作用,使群众愿意主动举报违反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规定的行为,减小操作风险事件演变恶化为重大事件的可能性,将可能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谭诤.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J].上海金融,2011.

[2]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J].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袁德磊,赵定涛.基于媒体报道的国内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研究.国际金融研究[J]2007(2).

[4]钟伟,王元.略论新巴塞尔协议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J].国际金融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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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也加强了对于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力度,但是还是有一系列的原因使得人民银行的监管不如人意,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消极金融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各种非法金融活动依然猖獗,这对于人民银行的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在增多。

(一)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目标不清晰

市场化的金融监管目标是与货币政策目标和计划性管理目标都不相同的,因为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要保护社会公众也就是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达到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就是稳定货币值,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都是通过国家直接或者间接的进行管理,,但是现如今我国的银行监管系统还是通过监管各类银行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没有把银行监管和货币稳定目标二者分开,监管目标不甚清晰会导致监管工作的无的放矢。

(二)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不甚完整

我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机构对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职责分不清,范围界定也不清晰,机构协调不好会使得监管过程中问题增多且事倍功半,另外监管内容太过狭窄,商业银行尽管应该面面俱到,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都应该涵盖,但是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机构审批已经查看合规与否,对于日常的经营中的风险和细枝末节疏于监管,也可以说尚未展开,而且对于银行的退出市场监管尚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重审批轻管理、中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等,这都会导致银行的监管达不到金融市场的要求。除此之外,在监管过程中也仅仅只有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这三种国家对于银行的监管手段,不仅如此,监管方式也大致只有三种,银行自我管理和当局外部的监管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其实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对于银行体系的监管一直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来说就是行政命令加之经济处罚,这在两一方面也说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手段有效手段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人治大于法治。在银行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主体缺位,导致自我监管不甚理想,效率不高。

以上问题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庄矿和人民银行对于监管的水平与世界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我国的银行监管法治落后和不协调,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入世”后的银行发展需求,虽然目前为止我国的银行监督法规不少但是明显都已经跟不上时展的潮流,监管的方式方法落后陈旧,监管的行为不够规范等等,凡此种种,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真正的实现银行监管的法制化。值得人们深思,也值得国家为之改变。

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其中包括了加快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制度模式及监督模式等方面。

(一)健全银行监管法规,完善金融法制

建立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在立法方面,要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完善,完善与这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相匹配的更多的专业的法规条例来完善法律,包括有效的银行监管办法以及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增加现存银行法规的可操作性。另外在根据当下经济和社会需求,对一些已经落后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修订完善。除此之外还要制定一系列诸如个人信用、银行债权保护、银行退出市场等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做到能够依法规范银行的监督管理,明确定位的同时还要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切实可行起到一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其严肃性和科学性以及可实施性。在执法方面,不止要求人民银行要认真的做好银行机构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不认真、不负责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及时调整,而且还要要求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从大局着手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金融非法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严厉打击恶意逃费和施赖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在完善法律法规之后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令行禁止。以此来保障金融秩序和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的运行。

(二)加强和完善商业银行制度模式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我国人民银行,因为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和手段,难免会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

要从组织上保证非现场监管长期且有效的进行,各级的人民银行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证一切通讯和分析系统的正常运行。人民银行也应该依照国际惯例制定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条例和相对应的监管条例,以保证在对外业务上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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